标题:净土法门法师:这总是人不太容易接受 内容: 净土法门法师:这总是人不太容易接受「又道绰大师于《安乐集》亦论十念往生云:汝谓一形恶业为重,以下品人十念之善以为轻者」。 这是有人读到下品经文,会产生这种疑惑,总会以为五逆十恶造的罪业太重,临终十念好像这个功夫太浅,临终十念怎么能够消除他的罪业? 眼前看他造这么重的罪业都很难,临终十念哪有那么便宜,他就往生成就? 这总是不太容易接受。 又何况讲这一念能灭八十亿劫生死重罪,那更不敢相信。 你这一生干的坏事,我们觉得临终十念都不能化解这个问题,何况是无量劫? 都有这个疑惑,都不能相信。 真正明白事实真相了,则勉强可以信。 道绰大师在这裡要为我们做个解释,「今当以义较量」,这个义是义理,用这个义理来做标準,来做个比较。 「轻重之义者」,什么是轻? 什么是重? 这个义理他讲了叁种,「正明在心」,正明这两个字是贯下去的,正明在心,正明在缘,正明在决定,「不在时节久近多少也」。 这没关係,造再重的罪业、造再多的罪业都不要紧,就怕你不觉悟。 觉悟了真能化解,迷了或者有怀疑,你就得承当,你要受苦,这裡头有道理在。 这下面给我们解释,「一、云何在心」? 用现在话说,为什么说在心? 「谓彼人造罪时,自依止虚妄颠倒心生」,他肯定是这个心造罪业的。 虚妄颠倒心是什么? 阿赖耶识,不是真的,是「依妄心而生」,依妄心而生的全是妄境,就不是真的。 初学的人不懂,老修知道,在经上看得多,这个世界是假的,大家谁承认? 这都真的,怎么是假的? 你要是真的,全是真的,你就有得受;你要知道是假的,才能断得了,可以不受。 六道轮迴是假的,十法界依正庄严是假的,至少要肯定到这个阶层。 《金刚经》上说得好,「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什么叫有为法? 有生有灭就叫有为法。 那我们想想,哪一法不是有为法? 我们动物有生老病死,有为法;植物有生住异灭,有为法;矿物、山河大地有成住坏空,有为法。 也就是它会变,凡是会变的都叫有为法,现在说天,天也变了,也不正常,天和地全是有为法,时间跟空间都是有为法。 我们看《百法明门论》,前面九十四种都叫有为法,有为法分几大类? 分四大类,第一个心法,八个心,阿赖耶的八识。 第二个心所法,就是心理作用,心理作用分为五十一大类,这是有为法,它有生灭。 另外色法,就是物质现象是有为法,物质现象无常的。 再有一个,抽象概念,佛法名词它不叫抽象概念,它叫不相应行法,就是抽象概念,它没有事实,但是你不能说它没有,时间跟空间就是抽象概念,二十四个抽象概念。 所以一共九十六法,九十六法全是有为法,有生有灭,剎那不住,全是假的。 真正参破,善等于零,恶也等于零,没有一法不等于零。 染等于零,净也等于零,统统归零就平等,就化解。 但是你归不到零你就得有受,这个受也不是真的,地狱裡受苦受罪是真的吗? 不是,就像作梦一样,梦裡面也受罪,这真苦,梦醒之后没有了。 觉悟的人就像是梦醒了,把事实真相全部都看清楚、看明白了,哪有这些东西? 所以永嘉大师说得好,「梦裡明明有六趣,觉后空空无大千」,问题你要觉,不觉不行。 诸佛菩萨示现在人间就为一桩事情,把大家唤醒,用讲经教学的方法破迷开悟,就干这桩事情。 这桩事情,我们用世间话来说,出世话就没事了,没得说的。 世间话来说是无量无边的功德,用出世间法归零了,无量无边功德也等于零,一切都归零,一切最真实。 可是归不到零,善就有善报,有福报,恶就有罪报,你归不到零你就得受,归到零就没有了。 你明白这个道理,你就晓得,造极重罪业的都没事,归零就没事。 但是问题是有几个能归到零? 这是真的不是假的,归不到零那你就得受。 归到零之后明白了,阿弥陀佛从哪来的? 我心所现,我心所生,心外无法,法外无心。 极乐世界从哪裡来的? 我心所现。 娑婆世界从哪裡来? 我心所现。 十方无量无边诸佛剎土,无一不是我心所现、我心所生,真的明白了。 明白之后你的心清净、平等,决定没有哪个高、哪个下,完全平等,天堂跟地狱平等,极乐跟娑婆平等。 你无论在哪个境界裡,你的心不动,不动就归零,动就归不了。 不动就是一真法界,不动就是常寂光净土,这个道理很深,要细心去体会。 能体会得到吗? 放下可以体会得到。 如果没有放下,怎么体会都是妄想,为什么? 体会裡头不能用心意识,用心意识不叫体会,那叫想,想不到,愈想愈错。 体会不能用心意识,心是妄想,意是分别,意识是分别,意根就是末那,末那是执着。 所以不用心意识,就是不用分别执着、不用起心动念,你就见到真的。 所以凡夫造罪,他依止的是妄心。 「此十念者,依善知识方便安慰,闻实相法生(依实相而生)」。 念佛是依实相,造罪业是依妄心的,我们今天念佛为什么没效果? 我们念佛还是依妄心而生这一念,所以它不起作用,念了几十年,边都没有摸着,道理在此地。 如果要是依实相而生的话,那个效果卓着。 发布时间:2025-08-17 08:47:50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article/14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