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释本幻:得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 内容: 释本幻:得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释本幻:得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 “得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此为千古不移之铁案也。 愿诸净业行人,当细细体察。 不可随语滑过。 文/释本幻 不慧前几日与几居士论谈佛法时。 闻一居士言,谓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某处,有一男居士临终见佛,然未能往生。 此居士初时亦不学佛,后因生一大病,在已学佛之家人及居士的动员下,于台州某寺院受了三皈,亦发心念阿弥佛号。 然念佛之目的,则为求身体之变好。 因欲求身体之好,则念佛亦颇为虔诚。 不想念了几个月后,便谓家人言,今年某月某日某时,阿弥陀佛当要前来接我。 诚可谓是预知时至也! 家人听后颇为高兴,便将此事诉于传授三归之师父。 后至其日,其传三归之师与众居士皆来助念。 念佛至某时,师问有无见阿弥陀佛? 谓已见。 有无见观音、势至二大菩萨? 亦谓已见。 师则劝言,如此佛菩萨皆现前,汝往生去吧! 不想此居士言,我不去矣! 何以不去? 因极乐世界没有房子,没有饮食,我不欲生其处。 如此言后,阿弥陀佛及观音、势至俱隐矣。 预知时至,并感阿弥现前接引者,却因无愿往之心,而致错失无上最胜良机。 过两个月后,其人便糊里糊涂死了。 有人疑曰,何以阿弥现前,其人不得往生? 皆谓阿弥陀佛,慈悲无量。 既已现前,为何不接此人? 余为之言,此非佛之不慈悲,乃是其人之不愿走也,因往生之有无全凭信愿。 若无愿往之心,纵千万诸佛同时现前,亦不能令其往生。 正如《佛说无量寿佛经》所言:“升道无穷极,易往而无人。 其国不逆违,自然之所牵。 ”于此几句,隋慧远大师注云“初言易往而无人者,正为伤叹。 修因即去,名为易往。 无人修因,往生者尟,故曰无人。 其国不逆违,彰前易往。 自然所牵,显前无人。 娑婆众生,久习盖缠,自然为之,牵缚不去,故彼无人。 ”如此观之,又岂可怨佛之不慈悲! 更不见净宗十三祖印光大师言:“佛所说一切法门,虽高深玄妙,圆顿直捷,皆须断尽烦惑,方可了生脱死。 若断而未尽,则尚不能了。 况完全未断者乎。 唯念佛法门,仗佛慈力。 若有真信切愿,至诚念佛,无一不住生者。 然念佛人多,往生人少者。 以愚痴无知,只求来生人天福报,或不生惭愧,常行不孝不慈,不忠不义等事,心与佛背所致。 过在自己,非佛不慈悲也。 若其人未发心念佛前,曾作诸恶,今既念佛生大惭愧,痛改前非,则亦可决定住生。 佛视众生犹如亲生儿女,儿女不依父母之教,父母无可奈何。 众生若肯改过迁善念佛,佛决定于彼临终亲垂接引也。 ”《印光法师文钞三编卷二·复郑琴樵居士书》 此人又云,今见有法师宣称,谓人临终断气之时能念佛号,此人必定往生。 如此观之,则往生之有无全凭临终最后一时之佛号,非关信愿也。 为何师言,往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 余笑曰,往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此非余发明之义。 此为净宗历代祖师之言,余不过转而述之。 汝不见净宗九祖蕅益大师在《阿弥陀经要解》中言:“当知吾人大事因缘,同居一关,最难透脱。 唯极乐同居,超出十方同居之外。 了此,方能深信弥陀愿力。 信佛力,方能深信名号功德。 信持名,方能深信吾人心性本不可思议也。 具此深信,方能发于大愿。 文中应当二字,即指深信。 深信发愿,即无上菩提。 合此信愿,乃是净土指南。 由此而执持名号,乃为正行。 若信愿坚固,临终十念一念,亦决得生。 若无信愿,纵将名号持至风吹不入,雨打不湿,如银墙铁壁相似,亦无得生之理。 修净业者,不可不知也。 大本《阿弥陀经》,亦以发菩提愿为要,正与此同。 ”又不见净宗十三祖印光大师言:“平生绝无信愿者,临终决定难仗佛力。 既云善恶俱时顿现,且无论阿弥陀佛四字不现者,不得往生。 即现,亦不得往生。 何以故。 以不愿生故。 以不求佛,因不得蒙佛接引故。 华严经云,假使恶业有体相者,十方虚空不能容受。 古德云,如人负债,强者先牵。 心绪多端,重处偏坠。 今善恶皆现,由无信愿,便不能奈恶业何矣。 须知仗自力,则恶业有一丝毫,便不能出离生死,况多乎哉。 又无信愿,念至一心,无量无边之中,或可有一二往生。 决不可以此为训,以断天下后世一切人往生净土之善根。 何以故。 以能仗自力,念至业尽情空,证无生忍者,举世少有一二。 倘人各依此行持,置信愿而不从事。 则芸芸众生,永居苦海,无由出离,皆此一言为之作俑也。 而其人犹洋洋得意,以为吾言甚高。 而不知其为断佛慧命,疑误众生之狂言也。 哀哉。 ”《增广印光法师文钞卷一·复濮大凡居士书》由此可知,平生没有信愿之人,临终决定难以仗佛慈力。 盖人临终之时善恶之业同时现前,阿弥陀佛四字不能现者,自是不能往生。 然纵是现前,亦不能往生。 何以故? 因此人不愿生极乐,故不得蒙佛接引也。 若谓人无信愿,只要临终最后之时能念佛,则必定往生。 此语非当。 若有信愿,临终最后之时亦能念佛,而定其往生,则无妨。 当依祖师之语,不可妄依今人之言。 今见有某某居士所宣传之助念,谓人死后经其助念,必定得生净土。 纵使此人死后已超12小时,依然能令其往生。 亦不论其信佛与不信佛,只要经其助念,照样往生。 如此之往生,诚可谓是快速之极也。 故此等人称,已送往生达数百之多,真可谓是制造往生之大工程师。 而一般无知居士,竞相传颂。 并唯愿死后,能得此等人之助念,而弃信愿于九天之外。 诚是可悲可叹之极。 不知平生绝无信愿者,临终尚难仗佛力,况死后12小时后之助念乎。 此等邪见大违佛祖之言,切不可依从。 人又疑曰,今见祖师云:往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 则是否心念念安住于净土,方能往生? 余为之言,此语不然。 谓心念念安住于净土,试问今日之世有几人能做到。 汝以此要求于人,则直是令一切人视往生净土为难行之门。 祖师谓净土法门是易行之道,称之为径中径又径,岂是虚语哉! 印光祖师曾言:“念念在净土,方可往生,乃上品往生者之身分。 若执定此义,以自求上品,何善如之。 若执定此义,以教中下根人,则阻人胜进不浅。 何以故。 以彼必以为此法太高,遂以卑劣自居,不肯修持耳。 ”故此等高人言语,不可妄说。 以免阻人胜进,而致过失深重矣。 人再疑曰,《佛说阿弥陀经》言一心不乱方生净土,何以祖师言往生之有无全凭信愿,此非有违如来之本义乎? 余苦笑曰,汝何人也? 胆敢妄议历代菩萨祖师之言。 难不成历代菩萨祖师反不如你一介凡夫乎! 直是一派胡言。 《佛说阿弥陀经》虽言一心不乱,却又三劝发愿。 汝何以只见一心不乱,而不见三劝发愿哉! 又不睹灵峰大师之《佛说阿弥陀经要解》云:“已愿已生,今愿今生,当愿当生。 正显依信所发之愿无虚也。 非信不能发愿,非愿信亦不生。 故云若有信者,应当发愿。 又愿者,信之券,行之枢,尤为要务。 举愿则信行在其中,所以殷勤三劝也。 ”愿者,信之券,行之枢,尤为要务。 举愿则信行在其中,所以殷勤三劝。 此等要言,汝何以不察。 且一心不乱之义,汝不可妄解。 当依祖师之释。 不然依文解义,则致三世佛怨。 印光大师于《文钞》中言:“阿弥陀经,所说简略。 然生者工夫功德,各有无量无边之差别。 其往生品位,亦有无量无边之不同。 言九品者,不过略指大纲耳。 若至一心不乱,则与观经上品上生同。 其未至者,与恶业重而将堕者,固亦当与观经中中下品同也。 非此经专接引一心不乱者,余皆非此经所摄之机也。 如是,则三经固是一经。 否则,便是执文悖意,其过非小。 ”《印光法师文钞续编卷上·复念佛居士书》又云:“弥陀经当依蕅益要解。 衷论诠释,多有任己见,违经旨处,不可依从。 佛为九法界众生说法,岂可以己之智力不能,而遂断以决无此理。 其一日七日之释,显是以己量九法界。 若如是诠,岂特弥陀一经,不能统摄群机。 一代教典之圆顿妙谈,皆当以己智不能,而疑为妄语。 谤佛谤法谤僧,罪在不原。 虽于下根有警发处,然伤其大体,此印光不敢劝人受持也。 净土法门,犹如大海。 长江大河亦入,杯水滴水亦入。 证齐诸佛者,尚求往生。 五逆十恶者,亦预末品。 何得以得一心及三昧,而拒其未得者。 但取法乎上,仅得其中。 自己决志求生,唯当企及于此。 若谓非此决不得生,是又自立科条,不依佛说矣。 ”《增广印光法师文钞卷二·复永嘉某居士书三》故知,一心不乱,是约上品往生而言。 非是谓定要一心不乱才能往生。 而《弥陀经》言一心不乱,非谓只接一心不乱者,非余下根机皆非此经所摄之机。 若不加细察,妄谓想要往生必要一心不乱,则此等弘法何异谤法。 全不知“事一心,若约蕅益大师所判,尚非现世修行人之身分,况理一心乎。 以断见思惑,方名事一,破无明证法性,则名理一。 若是内秘菩萨行,外现作凡夫,则此之二一,固皆无难。 若实系具缚凡夫,则事一尚不多得,况理一乎。 ”《增广印光大师文钞卷一·复袁福球居士书》此等言语,皆为净宗祖师之无上开示,当要从之。 人再疑曰,敢问具足信愿之标准为何? 余为之言,信愿虽只二字,然不可做浅近看。 何为具足信愿之标准,临终真能往生,则已达标准。 未往生之前,又岂可妄言已达标准。 每见自大之人,常爱言我已具足信愿。 然究实而论,汝真具足信愿否? 净宗十一祖省庵大师于《念佛着魔辩》中言:“中、下根人,须遍阅净土诸书,备识信行愿三差别之相。 加之善友警策,内以虚心觉照。 庶几免于魔事,而后念佛之功可日进焉。 否则不为魔事,终成增上慢人,一念不觉,遂成沦坠,其祸可胜言哉! ”而今世之人,多为中下之根。 倘不遍阅净土诸书,备识信行愿三差别之相。 又不加之善友警策,内以虚心觉照。 而自称已具足信愿,岂真能得乎? 不慧深恐其不为魔事,终成增上慢人,一念不觉,遂成沦坠也。 若究实而论,一切净土之书,何一言语非信愿之注脚。 是故信愿二字,尽此一生,不可暂离,又岂可轻慢自大哉。 “得生与否全凭信愿之有无”,此为千古不移之铁案也。 愿诸净业行人,当细细体察。 不可随语滑过。 《弘化》第3期 发布时间:2026-01-22 08:08:01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article/171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