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们终会上岸 内容: 我们终会上岸修学后,身边的朋友问我:你皈依了,心中有了信仰,平日也烧香拜佛、放生诵经,为什么还要继续修学? 又不是真正的出家人。 正好复习到《信仰篇》,我想自己找到了答案,今天分享给大家。 通过学习,认识到当前社会对宗教信仰、对佛教有一些错误看法。 包括自己在内,过去对信仰的理解也是片面、错误的,缺乏自己的思考和判断。 今天听说哪个寺庙祈福灵验,就背着又贵又大的香烛往那儿去。 好像只有这样做,菩萨才能在茫茫信众里看到我,特别加持我。 现在看来我对佛教的了解,只是出于朦胧的宗教需求,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投机心态,认为虔诚地烧高香、虔诚地跪拜,菩萨定能帮我消灾解难,在某种心理上把它看成了一种交易,就像自己交了保护费,就会得到保护一样。 后来才明白,诸佛世尊皆出人间。 佛陀是以人的身份成佛,之所以能够成为觉悟者,正是通过不断地观察、思考和修证而来。 我们每一个人只要潜心修行都能达到这样的境界,成就这样的生命品质。 佛法特别强调智慧的作用。 通过闻思经教、修定发慧走向解脱。 一方面让内心从烦恼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让认识从迷惑中解脱出来。 这两点正是我所需求的。 调整了对信仰的认知后,我更坚定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 通过每一课的学习,真实感受到智慧文化对我的帮助,也对自己有缘修学生起感恩和珍惜之心。 人生就是一个不断制造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现实问题只要通过努力多半不难解决,而在物质繁荣而内心匮乏的今天,烦恼痛苦等诸多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我们这颗心,在于我们无法看清世界的真相。 何为幸福? 我是谁? 生从何来死亡何去? 何为命运? 活着究竟为什么? 通过学习后,我渐渐学会了用智慧的眼光去看待这困惑人生的、永恒的五大问题,并运用到现实生活中。 通过学习,自己的心行较修学前有了明显改变。 我是个我执很重的人。 年纪尚轻还未成家就失去了母亲;父亲老实、习惯依赖他人。 母亲过世后我成了家里管事的人,什么都要操心,都得自己做,造成我的自我意识特别强,事事都以自己的感受、好恶来评判是非对错。 自己辛苦、劳累地操持着一个家,都是为了家里人好,可为何还会不时和家人起摩擦,争吵,相互抵触? 是家人不领情不知我的付出吗? 通过学习,才知道这些烦恼都因我执而起。 我没有把家人当作独立的个体去尊重、去对待,一味觉得他们不理解、不体谅我,我又何尝站在他们的角度去换位思考呢? 每个人生命起点的不同,因此有不同的观念和心态。 既然自己不想按照别人的想法做事,那为什么要求家人要按照我的设定行事呢? 能成为一家人是缘起的,而且是很难得的缘。 脾气上来的时候,我会让先自己静一静,先不要急说话。 试着用“空”的智慧去看待,心态看淡了,执著也就一点点减少了。 学会凡事向内观照,生活中时常做观察修,及时调整好自己的情绪。 不要老想着去“修理”老公或“修理”孩子,“修理”好自己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自己的心胸开阔了,家人也更加愿意沟通交流。 看似做出了让步,但受益最多的还是自己。 心态的改变让整个家庭更其乐融融。 通过学习,明白了衣食无忧、家人相伴这些触手可得的幸福不会是恒久不变的。 认清生命的真相、心的觉醒才是永久的幸福。 如果生命没有觉醒,就只能在六道中轮回流转,永无出期。 今生有幸得到暇满人身,活着的意义就是好好修学,争取生命的觉醒和解脱。 通过和学长们的共处,看到学长们给予新学员无私的帮助,这种自觉觉他、无我利他的行为给我很大的触动。 我觉得自己已经很善良很慈悲了,但是如果我的善行换来的是冷言冷语、不理不睬,我就无法再坚持了。 无条件地给予他人帮助、没有任何期待、不求任何回报,这才是菩萨的无限慈悲,真正的慈悲和大爱是没有任何条件的。 在我偷懒不精进的时候,学长一一提醒我们,哪怕做得不好,没做到位,依然不厌其烦、耐心和我们沟通;当我们稍有进步的时候,不吝爱语鼓励、称赞我们。 他们都很忙,要学习、要参加各种活动,但他们很少考虑利益的得失,一心想让我们全体同学共同进步。 从他们身上我看到了自己的不足。 喜欢的、不喜欢的,亲近的、不亲近的,只要有需要,都能生起帮助的心,这是我今后要学习的。 这段日子里,我感觉回到了学生时代。 以前时间都花在刷手机、聊天、追剧上,根本无法静下心来看书学习。 进入三级修学后,变得比以前自律了,定时看书学习,和同学们交流讨论。 每次组修、班修都喜欢听师兄们的分享,弥补自己思考不足的地方,在观察修和安住修中慢慢找回自己。 我想我已经找到了能打造更好自己的良方,就是要有信仰。 在智慧文化的指引下,造就良好的心态。 有更高的精神追求,培养一颗慈悲大爱的心,断恶修善,成就佛菩萨的高尚的品质。 《在岸边》有一句话,“人在岸边,却不能渡,皆因无指引。 生命需要感悟,也需要引领,才能抵达彼岸”。 我想,有了智慧文化的引领,我们终会到达彼岸。 发布时间:2024-04-14 09:32:35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article/26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