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释量论略解(卷第一) 内容: 释量论略解(卷第一)法称论师著法尊法师译编法尊法师译《释量论》序序引言附注卷第一法尊法师译《释量论》序佛家因明自弥勒、无著等菩萨之瑜伽宗兴,渐成专门之学。 与内明并立,相辅相成,辨析日精。 其时约始西元四、五世纪之交,前此汉土无闻焉。 世亲菩萨继踵前修而作《论轨》、《论式》;西藏译有《解释道理论》,汉土译有《如实论反质难品》,并题为世亲作;与元魏所译传为龙树菩萨之《方便心论》(西元四七二年出),同属因明古学。 虽桢干已立,而枝叶尚疏,当诸家兢立之秋,异学争长之际,尚不足以适应无穷,从容中道也。 迨乎陈那,匡正颓纲,广造八论,揭橥‘量’(Pramana)义,以为宗极。 其《集量论》则荟萃群说,斥邪显正;《理门论》则广明立破,宣畅真宗;微言纷论,精义络绎,佛家因明,赖以确立,诚一代绝作也。 《理门论》玄奘法师译之,辅以天主《入正理论》,及门诸贤敷陈发挥,蔚为专科。 《集量论》则义净三藏译之,然译本旋佚,后世无传焉。 陈那菩萨的弟子有护法及自在军,前者传唯识而后者传因明。 法称论师者,出生南天竺婆罗门族,甫逾志学,精娴外论,不慊师承,转求真宗,皈依释门,失姓无悔。 遂负笈中天,参礼护法,从受近圆,具足德相。 复依自在军学《集量论》,闻法一遍,见与师齐,再览之后,解等陈那,三复论义,慧超先贤。 遂从师嘱,覃思作论,妙辩如流,世传七支,金声玉振,厥维《释量》(Pramana-vartika)。 文有四品,一四五四颂半,其中《成量》一品即达二八五颂半。 释《成量”义而以佛为量真(Pramana-bhuta),盖欲以‘量’统摄释尊一代教法,扫玄言之纷耘,辟实证之经路。 即‘现比’以求真,融‘言思’于一味,为说之精,叹观止矣。 斯诚佛教思想发展史中之随珠和壁也。 晚年独取《为自比量》一品自为训释,盖以心之官则思,思正则义明,而神智通焉,新理出焉。 数百年来,科技发明,日新月异,正以《概念本性之研究”(恩格斯语)成为极深研究之轨躅耳。 释尊而后,独法称得与龙树、提婆、无著、世亲、陈那诸贤比肩,并称为六庄严,而为印土显乘殿军大师,非无故也。 然其孤明独映,迥出时流,曲高和寡,知音罕遇。 论文既成,见识当世,作颂明志,抚卷太息,智士无偶,千古同慨。 法称之说,汉土无闻,西藏后宏期始,渐有译传,丹珠藏中所收印土后世疏记,约四百卷。 释文、阐义、明教三派,各有专籍。 期后宗喀巴大师二大弟子,克主结与贾曹杰并撰因明,盖分主释文、阐义两派也。 二师并有述作。 后世特以僧成大师之释深入浅出,义理明备,奉为治斯学之圭臬,讽诵研习,更数百载不替。 法尊法师早岁耽道,抗心希古,入藏求法,学穷阃奥。 译习之富,近世罕俦。 宏法之志,老而弥笃。 庆法教之重兴,欣四化之在望,用奋彩笔,传此绝学,大原卓行,诚足以继古德而励来兹。 书成,凡二十余万言,佛典中之巨著也。 窃念法称之学结印土大乘之终,而阳春白雪,汉土绝响,高山景行,徒传名字。 法师此译,补三藏之缺文,沃承学之渴望,诵习可遵,研究可据,斯学光显,实利赖之。 谓为继往开来之作,谁曰不宜。 辛酉之冬,余时于役外地,适法师化缘已毕,遽升兜率。 佛教界同仁拟将遗著付梓,用广宏通,嘱为作序。 不慧如余,何足以宣妙论之精微,赞法师之德业? 谨略叙源流,以志仰止云尔。 至于词旨之流美,义理之宏富,则法师之文具在,阅者展卷即知,无待浅学迩缕也。 谨序。 时辛酉佛成道日末学郭元兴谨序序《释量论》,是西元七世纪印度因明学家法称论师的一部量理论著。 据藏语系所传法称论师的量理著作共有七部,他继承了因明学大师陈那菩萨的学说,并有所发展。 法称论师的七部量理论著,一般成为因明七论,即(一)释量论,(二)定量论,(三)正理滴论,(四)因滴论,(五)观相属论,(六)成他相续论,(七)诤正理论。 前三部为体,解释陈那《集量论》的六门要义。 后四部侧重解释《集量论》部分之义。 如《因滴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因义;《观相属论》,侧重解释比量之量式各概念的关系、和合义及过类;《成他相续论》,侧重论证他人之心理以成立唯识的道理;《诤正理论》,侧重解释为他比量,合称为七部论释。 并有天慧等所作若干注释,迄今较完整地保存于藏文《丹珠尔》(论藏)之中。 《释量论》,为七部释论的广论。 在西元十四世纪,宗喀巴大使在西藏创立了佛教格鲁派僧侣学制之后,以拉萨格鲁派(俗称黄教)三大寺(甘丹、哲蚌、沙拉)为中心的显教寺院,都把《释量论》列为必修科目。 宗喀巴大师的弟子如贾曹·达玛仁钦(有译为‘盛宝’),克主·格蕾贝桑(有译为‘善贤’),根敦珠巴(有译为‘僧成’等,皆为《释量论》作有注释。 他们认为《释量论》是研究法相,抉择正见所必须研读的论典,阐明了推理论证和衡量辩论正确与否所必须依据的思维规律。 《释量论》,原为对陈那《集量论》的释论。 他把《集量论》的六门(实为六品,即现量品,为他比量品,观喻似喻品,观遮诠品,观过类品)摄为四品,即为自比量品(自义比量),成立量士夫品(成量),现量品,为他比量品(他义比量)。 法称对《为自比量品》,自己作了注释。 他认为分辨义理的是非,须赖于比量智,方能消弭邪智,最终获得明辨是非的理智。 而比量智必须依靠正确的因,才能对所衡量的义理得到正确的了解。 他开宗以‘宗法由彼因所遍,具此正因有三种,无则不生唯限此,似因则与此相违’一颂,概括叙述了正因的性相、数目所具有的有法和法的遍及关系,更指出具备此种遍及关系的唯有果因,自性因与不可得因(此译名尚待斟酌)三种类型。 由此所谓遍及关系,不外依据客观的因果关系和自性关系,建立对事理的表诠或遮诠。 这是立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亦即因所必须具备的三相(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法称又简约为宗法,随遍,反遍的基础所在。 据此,他认为没有别立喻支的必要。 而检查因相的正确与否,以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四句料简即足。 代替了九句因。 凡此都是陈那《集量论》中,或引而未发,或发而未尽,含有批评意味的独到之处,绝非只限于解释原文而已。 在《成立量士夫品》中,法称引《集量论》颂说:‘归敬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悲愍邪分别众生,如实宣说成量理。 ’前两句颂文,摄为五义:谓成为量、利诸趣、示现、善逝、救护者。 其中《成为量》为抉择之差别事,其余四义为抉择之差别法。 此依与颂文所叙次序相顺而言,为流转门;与其次序相逆而言,为还灭门。 何以要从此二门论述呢? 一方面为了论证成为‘量士夫’的一切智者,是遵行一定的方法逐步串习而成,以驳敌论者认为一切智为无因生;另一方面论证有由因所生之一切智,是因为见到果位自利利他圆满,这就是先从流转门论述的道理。 又为遮止故,从还灭门论证,以大悲心为成立‘量士夫’的道理,推知以菩提心及加行圆满证无我智慧,串习利他之行,乃为主要行为,从而又显示了必须修持布施等六度。 总而言之,从流转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示现(佛),从何道修习而至。 从还灭门的论述,旨在使人明了最初抉择四谛道理,方能证得功德圆满。 如是从因圆满到果圆满,即自利利他皆圆满者,才产生成为量之薄伽梵,也才是真正的‘量士夫’。 对此作反覆的论证,其目的在于建立有前生后世的轮回说,这是《释量论》所要成立的核心命题。 在这品中,法称还对印度顺世派等认为没有业果相续的说法,用较多的立破量式进行了批驳,以建立佛为量士夫。 在《现量品》中,论述‘量’必须是新生,非虚诳的认识。 因为由它所认识的事物,唯有自相与共相,所以决定量也只有现量和比量。 现量,即现见的认识,比量,即推理比度的认识。 因为以自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现量;以共相为所现境之量,必是比量。 既离分别又非错乱之智,才可以叫做现量。 这分为根现量、意现量、自证现量、瑜伽现量四种。 在《为他比量品》中,旨在阐述所立量式之所以成为‘真’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似‘宗、因、喻’所犯过类。 简言之,《为自比量品》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为具三相的因,从而理解所立法。 而《为他比量品》,所抉择的主要内容,为能立语,即通过立量形式,使人对立破得到正确的理解。 藏文文献中,关于《释量论》,尚有较重要的著作。 如法称的《释量论》第一品自注,天慧对《释量论》的后三品释等,以及西藏学者的不少注释,应当全部译出,始能穷源竟委窥其全豹。 再据以对逻辑学作比较研究,实属重要的一项佛学研究工作。 本书译者法尊法师,萃其一生精力,贡献于汉藏佛典传译工作。 在垂暮衰病之日,犹能初步完成《释量论》这一巨大著作的译述,这种献力于佛教的精神,是值得钦佩与学习的。 在法师译传这一著作的同时,我适担任《藏汉大词典》因明部分的编译工作,每周审名定义盘根错节之处,时想有机会能与之商榷。 没有想到,在我前往参加大会的前夕,法师遽尔圆寂,未及最后谒见。 承佛教界同仁嘱为本书作序。 浅学如我,愧何敢当。 勉就管见所及,撮述本书梗概,作为读者研索的引线,藉志对译者尊公的悼念之忱。 民国七十年(一九八一年)元月杨化群谨序 引言《释量论》是法称论师为解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之义疏也。 内容分为四品:第一、自义比量品,解释立论者自身引生比量智必要条件(正因等)。 第二、成量品,解释《集量论》的归敬颂义,成立如来为世间之定量。 第三、现量品,现量乃比量所依止之基础,本品广释现量之定义、差别及似现量等。 第四,他义比量品,广释能立因等之得失,阐明使他人引生比量智之方便。 本论总集因明理论之大成,为世间各国研习因明学之范本。 在我国藏族佛教中已宏传数百年,为学习教理必读之书。 ,而汉地佛徒尚无所知。 余不揣驽钝,兹将原文译出,并依僧成大师之大疏,摘译编成一部略解,其于汉族研究因明学者或略有所裨焉。 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尊记 附注本论翻译始于民国六十七年(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动笔,至同年十二月间因病停止。 又于民国六十八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四日续译,至民国六十九年(一九八○年)二月十九日方译毕。 前后共经八月有余。 法尊附记释量论略解卷第一法称论师造僧成大师释 民国 法尊译编 法称释量论,深广难测度,今依僧成疏,略述少分义。 敬礼诸恩师及三宝尊。 今释此论总分四科:甲一、解论题义,二、释时礼赞、三、论文义,四、论末义。 今初:法称论师今造此《释量论》,是为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而造也。 甲二、释时礼赞。 敬礼圣鬘殊室利童子。 甲三、论文义分二:乙一、造论之支分,二、有支分之论。 初又分二:丙一、供赞,二、立誓造论。 今初:敬礼于具足,除灭分别网,甚深广大身,遍放普贤光。 法称论师在造论之前,先顶礼具足三种圆满之世尊。 为求造论能究竟故。 问:如何具足三种圆满耶? 答:睹佛世尊,具足自利圆满,谓永断除诸分别网,得自性身,证得甚深圆满报身,并得广大变化身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谓世出世间一切善妙普贤功德,令诸有情随其所应,而证得故;又佛世尊具足利他圆满之方便,谓遍放射说法之光明故。 (睹佛说法,即利生之方便。)丙二、立誓造论众生多著庸俗论,由其无有般若力,非但不求诸善说,反由嫉妒起嗔恚。 故我无意谓此论,真能利益于他人,然心长乐习善说,故于此论生欢喜。 上已礼赞,欲何所作耶? 曰:欲广释陈那菩萨之《集量论》也。 为何故造? 曰:我法称造此释论,无主要为利他人之意。 因为众生多数爱著庸常俗论,又无分辨善恶之慧力,对于善说非但不寻求,由妒嫉缠心反于善说起嗔恚故。 然我法称对造此论仍生欢喜,为使自心对于善说长时爱乐修习故。 乙二、有支分之论分二:丙一、释通达所量之能量自性,二、释令他生起方便语之自性。 初又分三:丁一、明不现见义之自义品,二、明解脱道之成量品,三、明现见义之现量品。 初又分二:戊一、建立总体,二、广释支分。 今初:宗法、彼分遍,是因彼唯三。 无不生定故。 似因谓所余。 问:此论既是为广释《集量论》而造,何故违彼诸品次序而先说自义品耶? 曰:分辨是义非义,须要依靠比量智故。 为建立比量智,除诸邪智,故先释自义比量也。 若尔,何故不说比量之自相差别,而说因耶? 曰:由释正因,便能于比量除邪执故。 若尔,正因之自相云何? 差别有几耶? 曰:如‘所作性’,即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是彼宗一分、所立法遍于因之三相故。 (这就是说,三相就是正因的自相,三相者:一是宗法,即前陈宗之属性。 二是同品定有性,即后陈法之同品事物定有因义。 三是异品遍无性,即后陈法之异品事物必全无因义也。 此后二相在颂文中只云‘彼分遍’便已包括。 因为后陈法的范围既遍包因义,则凡具因义者必皆具后陈法义,即第二相。 凡无后陈法义者亦必不具因义,即第三相。 奘师译的因明论中说‘乱因宗必随,宗无因不有’,即是此义。 又汉文论中之‘宗’字。 有时单指前陈有法,如‘遍是宗法性’之宗字,有时单指后陈法,如‘说因宗必随’之宗字。 有时指总宗,如‘宗因喻’三支之宗字。 如是差别,初学实难了解。 在藏文论中,诸字各异,故无此弊。)如是正因,唯有果性、自性、不可得三种因。 以宗法与无则不生之关系,于唯果、自、不可得因上决定故。 除彼三种之外,其余诸因皆是似因,以彼诸因皆不完具三相故。 (汉文之因字,有时是因果之因,即能生义;有时是宗因喻之因,即能立义或能了义。 亦难分辨。 藏文中二字各别,无此混乱之弊。 又似因总有三种过,谓不成、不定、相违。 若所举因缺第一‘宗法’相,则犯不成过。 若所举因缺后二相,则犯相违过。 若缺后二中随一相,则犯不定过。 因与后陈法之关系,若因于同品上定有,于异品上全无,则是正因。 若因于同品上无,于异品上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则是相违因。 若因于同品异品上,或皆有(不论全有或一分有),或皆无,则是不定因。 如是四句已足——同品有异品有,同品有异品无,同品无异品有,同品无异品无,不须用九句检查。 但九句因另有作用,不述。)戊二、广释支分分四:己一、释三正因,二、于定词断诤,三、释逆品似因,四、广释无则不生。 初又分三:庚一、果法因,二、自性因,三、不可得因。 今初:因法所有性,若无则不生,此果是正因。 问:若以烟从火生故不错乱者,则灰渣亦应成能了因,从火生故。 曰:因火上所有自性若无者,则定不生之果烟,是于有烟山成立有火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二、自性因若与唯有性,系属体亦尔。 若与唯有无常自性相系属之所作体性,是成立声无常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庚三、不可得因分二:辛一、不现见不可得因,二、可现见不可得因。 今初:若诸量不转,于无而不转,为果是正因。 如不能见鬼之人,缘鬼之诸量不转(即不起),是成立于当前处,彼不能见鬼之人,不起决定有鬼之决知为果之正因。 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此中诸量是因,决知是果,既无缘鬼之量,则必不引生缘鬼之决知。 故就不能见鬼之人来说,他不能起决定有鬼之决知,因为他没有见鬼之量故。 故名不现见不可得之因。 辛二、可现见不可得因分三:壬一、体性,二,差别,三、断诤。 今初:观待于差别,知某无为果。 观待若有则见之差别,出瓶不可得之因,是成立某处无瓶智说为果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壬二、差别相违与果成,因及体可见,体生不成就,是为无义者,不可得四种。 问: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差别有几耶? 曰:无遮义者之可现见不可得正因,共有四种:谓有自性相违可得者,相违果成就者,因及自体可现见之体性不成就者之诸因故。 壬三、断诤以彼相违因,可得为量式,因由相违性,无则是错乱。 其相违果中,亦待处时等。 余则成错乱,如灰成不冷。 问:若由相违果可得而成立无寒触者,则相违因可得,亦当能成立无寒触也。 曰:若将由与寒触相违之因可得而为因者,则以柴草成立某处无寒触之遍相错乱,以彼与寒触因由无相违故。 问:若火因柴草等,不能遮寒触者,则火果烟亦应不能遮寒触? 曰:相违果可得因之烟,于某等处遮寒触者,亦须观待时处等差别方是正因,余(不待差别)则成立彼之遍相,成错乱故。 如成立某处不冷,以有灰为因也。 己二、于定词断诤分二:庚一、断依前后之诤,二、断依同时之诤。 今初:所有从因聚,比知能生果,不待余义故,说彼是自性。 因聚生果力,转变相系时,于果不决定,容有障碍故。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从因聚比知生果,应非正因。 曰:如麦种子与水、肥、暖等和合,是成立于如是田上能生麦苗之自性正因,以是成立彼之能立正因,又不得余因缘义即能生麦苗之自性故。 若问彼因何故不能比知决定生苗? 曰:于彼成立决定生苗果,其遍性犹不决定,以因聚生苗果之能力,在转变发展相系之间,容有障碍发生故。 庚二、断依同时之诤同依一聚者,由味知色等,是比知因法,如烟知柴变。 能未转无味,此即是余因。 如是过去时,了知是一者,是从果因起。 问:若谓正因,决定唯有果法、自性、不可得三种者,则由现在味为因,引生了知现在色等之比量智不应理。 曰:彼无不应理。 以由现在味为因,而了知口内糖球上之现在色等者,是从比知因法之果因而生故。 譬如由烟,了知有烟山上由火烧柴发生变化之力,即时比知柴之变化也。 由味与色依于同一聚亲因,若前味之能力未转,则必无现在味,即彼前味亦是余现在色之俱有因故。 由现在味为因,了知口内糖球上现在色之比量智,是从果法因所引生。 如是前说由现在味为因,便能引生。 了知过去前味,有引生现在色之功能及与自同时色等之比量智故。 己三、释逆品似因由因未和合,比知其果者,有余、无能故,如由身比贪。 唯异品未见,而见其总果,因智是似量,如语比贪等。 唯异品不见,非即无错误,容有错误故,如比釜饭熟。 若唯以不见,便说遮止者,此是疑因故,说彼名有余。 或曰:从零散因亦能比知可生果,由体强壮而生染故。 曰:以因未和合之零散麦,比知能生苗果者,不应道理。 以是成立彼之有余因故。 彼无生苗之功能故。 如由身比度贪心。 若唯于异品不见,而见总果,以比因差别,如是因智不应道理。 以如是因是似量,即似因故。 如由语言比有贪等。 若谓以语言成立他人有贪心,其逆遍成就(逆遍即异品遍无性),以唯于异品不见可成立故。 曰:语言,于成立彼之唯于异品不见,非于逆遍全不错乱,以成立彼之逆遍容有错乱故。 如与已食之饭同釜所煮为因,而比余饭亦熟也。 问:有余之义云何? 曰:若唯不见,而宣说遮遣之语言,以成立他人有贪心,此名有余。 以是成立彼之宗法,然于异品遣除,是可疑因故。 己四、广释无则不生分二:庚一、略标,二、广释。 初又分三:辛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总结。 初又分三:壬一、破自部自教相违,二、明共同现量违害,三、破他部自许相违。 初又分二:癸一、明有系属,二、说违自教。 今初:于因三相中,为对治不成、违义与错乱,故说须决定。 自在军论师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是陈那论师所许。 ’曰:陈那论师于因三相中,说须决定者,有重要义。 如以所作性,成立声是无常,为使了知不成、相违,错乱不定之对治故。 错乱对治中,所说异品法,若不见为果,不说亦能知。 说无之语言,非显彼唯无,若说无应理,尔乃知为无。 若不见能遮,岂是有余误? 有遮亦成因,不成,合非说。 差别成决断,正因不见故。 若余量害者,非不见而无,如是于余因,容有余量害。 不见故,所触 见不具,无误。 若不如是,而说‘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逆遍’者,则为对治有错乱过,说法异品和合言(凡非无常皆非所作),不应道理。 以唯于异品无所见即能成立游遍故。 若尔,且与论说‘为欲对治相违、不定,俱说应理’成相违失。 若谓法异品和合言,是以了知唯于异品无所见为果,故无过者。 曰:法异品和合言,仅为了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而说,不应道理。 以唯于异品不见其因,汝即不说亦罢了知故。 若谓为于异品了知决定无因,故无过者,曰:其说于异品无因之语,即法异品和合之语言,应非唯使了知于异品无因,是说因于异品无所见故。 若尔,如何了知于异品无因耶? 曰:由依彼语言,尔乃能了解因于异品无。 以说于异品如何无因之道理,说因法之系属故。 若由于异品不见其因,便能成立逆遍者,则以‘与已食之果同一树生,颜色相同’,而成立余未食果成熟,味力差别,岂是有余错误? 应非错误,以成立彼之逆遍成就故。 若许两者,与说‘色等相同,非味等亦定相同’,成相违失。 又有遮者(即有逆遍者),如以有命,成立活身有我之因,亦应成为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逆遍成就故。 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其余五种(九句因中,除二正因、二相违因,余五不定因);于正因或相连,皆不决定,是犹豫之因’,成相违失。 又于宗法犹豫不成,与游遍犹豫,义喻相合,显非正因,应非所说。 以于异品唯不见因,便能成立逆遍故。 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宗不法立故俱须决定,如是同品或有或无等,亦如应当说’成相违失。 又差别所闻性,应于声上成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唯于异品不见成就故。 若许尔者,则与论说‘差别者,非决断因’成相违失。 若谓所闻性于声上非常无常二品决断之正因,余量于彼有违害故。 是则彼非唯由于异品不见而成其无,于彼有余量违害故。 如所闻性。 如是余因亦应唯于异品不见,不能成就其逆遍,于彼容有余量违害故。 曰:以舍触不见,成立于可见之地等,即不具舍触之遍相,应无错误。 以于成立彼之异品无所见故。 若许尔者,则与论说‘若唯以不见,而破见者,亦不应理’成相违失。 壬二、明共同现量违害由处等差别,物能力各异,见一而谓余,定有则非理。 如酸果,由见一枚成熟,味力殊胜,便谓余处之酸果亦定成熟,有胜味力。 不应道理。 以由处所等差别,现见物品能力各异故。 壬三、破他部自许相违我、地有知等,非能立为无,岂唯不可得,是因无能立? 岂唯因异品不可得,便是异品无因之能立? 以说活身有我(如胜论)、说地等有知(如顺世派)、说乳中有酪(如数论)等,其无所见,非无彼等之能立故。 辛二、立自宗分二:壬一、表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 初又分三:癸一、正说,二、于喻上显示系属,三、知系属之胜利。 今初:故由彼系属,自性遮自性,或由其因法,于果无误故。 不尔遮一法,云何余亦遮? 如说人无马,岂亦非有牛? 如是一近故,云何余亦近? 如言人有牛,岂是亦有马? 由唯于异品无所见,不能成其逆遍故,如所作性,由遮无常,则汝性亦遮,以是与彼无常相系属之自性故。 又如烟果,由火因遮故,汝亦即遮,以汝于火无错误故。 若所作性与无常之系属不尔者,云何遮无常一法,余所作性亦遮? 定不应尔。 譬如说人无马,岂唯由此,便牛亦非存耶? 如是所作性一法相近故,云何余无常亦相近? 定不应尔。 以所作性与无常无所系属,是各别故。 譬如言人有牛,岂唯由此,便亦有马耶? 癸二、于喻上显示系属故定异法喻,不必许所依,由说彼等无,此无亦知故。 喻彼性、因事,为不知者说,若对诸智者,但说因即足。 此果法与自性之正因,成立逆遍时,不必许决定观待了知一切异法喻遮因之所依,以说因法系属即能了知逆遍故。 由说若彼等所立法无,则此因亦无,亦可通达彼逆遍故。 (按颂文义,似是说:于异法喻决定其逆颂时,不许必须有所依。 即无所依,亦能通达彼相故。)于同喻上显因法系属,亦有所为,是对不知彼所立法,即彼因之自性及因事者,为命了知故。 对已了知系属之智者,则不须为命了知系属而说。 若不知宗法,为令知彼,只须说因即足故。 癸三、知系属之胜利故知系属者,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 若已了知因法系属,于顺逆二种遍相中,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 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 为令了知于一切异品皆无因故显示系属,有所为故。 壬二、遮因之遍相有待于系属故无‘因、自性’,有遮亦是因。 理应可得者,无所得亦是。 如是无得因,此虽说三种,由于结构门,有多种差别,彼及彼违等,不通达、通达。 若由无‘因及自性’,则于某上有果及所遍可遮者,是能遮正因。 以遍相之根本谓系属,彼待系属故。 又若有瓶,理应可得,而瓶无所得,亦是于某处成立无瓶之正因,以是成立彼之三相故。 如是不可得因,此处虽只说三种,若由结构格式门,则可分为多种差别。 谓彼因不可得、能遍不可得、自性不可得之三种,及与彼因、能遍、自性相违可得之三种。 等字包括相违果可得、与因相连之果可得等(此等不可得因之事例,余以前写过一篇《因理论》稿,其中叙述较详,惜未刊出,今不暇重出也),是由不通达系属(即系属不可得)及通达相违(即相违可得)之构结格式而分也。 辛二、总结由是因果事,或自性决定,若无定不生,非不见非见。 否则余与余,如何有决定? 若法有余因,则如衣染色。 若法有余因,则应成他性。 后生故非因,是果何能定? 非唯于异品不见,而成逆遍,非唯由于同品见,而成随遍。 要因与法或决定是因果事,或同一自性,因与法无则不生之系属乃能决定故。 否则谓离因与法之系属,则其余烟与余火如何能有决定? 以烟与火无系属故。 又所作性应非成已必坏,以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故。 如衣所染色。 若所作性是与无常有余因之法者,则应与无常成为他性。 若尔,则与无常应无系属。 既无同体系属,亦无因果系属故。 若谓有因果系属者,其无常为是所作性之因,抑是其果耶? 无常且非所作性之因,是后生故。 若是果者,则成立声是无常之遍相何能决定? 以汝是成立彼之宗法,而无常是汝之果故。 庚二、广释分二:辛一、决定表因之系属,二、决定遮因之系属。 初又分二:壬一、别释,二、总结。 初又分二:癸一、决定果因之系属,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 今初:烟是火之果,果法随转故。 若无彼有此,越出具因理。 无因不待余,应常有或无。 诸法暂时生,是由观待故。 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 若非火自性,如何彼生烟? 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从非烟,因生,则无因。 由随转随遮,见某随某转,彼性彼为因,故异因不生。 问:应无烟于火不错误之能立,以唯见烟从火生及唯不见从无火生,不能成立,又无余能立故。 曰:其因不成。 烟是火之果,以果法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故。 若谓无彼火而有此烟生者,则越出具足因之道理,以烟从无火生故。 若许尔者,则应不待余因缘而生,以无因生故。 若许无因不待余因缘者,则应常有,或是永无。 以诸法暂时生(即有时生,有时不生),是观待因缘乃尔。 若谓帝释顶(蚁蛭之异名)上应有火,是能生烟,火之自性故。 若谓非能生烟火之自性,则如何从彼生烟,应必不生,烟之自性为火,彼具有能生烟之功然差别故。 又烟若从非烟之因而生,则烟应无因。 彼烟之自性,不从异因生,是以彼火为因故。 由火资助之力,随火有无而转及遮,现见某烟随某火转故。 癸二、决定自性因之系属分三:子一、自性因之理,二、自性因之差别,三、自性因系属之能立。 初又分二:丑一、明因法同体系属。 二、断诤,成立过余。 今初:性亦无不生,与唯有系属。 无彼则有体,应无无异故。 问:烟从火生虽不错误,自性如何不错乱耶? 曰:于自性亦无错误。 如所作性,若无无常,则必不生之系属亦得成立。 以自才有,使与无常相系属故。 若无彼无常,则汝所有体性亦应无,以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丑二、断诤,成立遣余分二:寅一、标,二、释。 今初:诸法由自性,住各自体故,从同法余法,遮回为所依。 故从彼彼遮,此因缘类别,以彼差别故,即善能通达。 是故某差别,由某法了知,其余则无能。 故别异而住。 若谓彼所作性,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应不成就,以所作与无常体性无异故。 曰:声之诸法,是从同类法与余异类法中遮回为所依者,以是由自性力安住各自体性之所闻性故。 又如身义,由从非所作及常等彼彼遮回,由此因缘,可分为多种差别(所作性及无常等),以从非所作及常住等遮回故。 又于声上,所作性与无常之差别,即善能渐次通达,以于声上须先成立所作性,其后乃能通达无常故。 又所作性某差别,是将成立声无常宗义之一分立为因者,非不成就,以与无常别异而住故。 由言所作性某法所了知者,非其余无常语所能了知故。 寅二、释分二:卯一、广释有之遣余,二、无之遣余则易成立。 初又分三:辰一:破声与分别为表诠,二、明为遮诠,三、于彼诠(转)相断诤。 初又分三。 巳一、后心应无用,二、声觉应成异门,三、破彼释难。 初又分二:午一、所别事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今初:义自性是一,体性是现事,有何未见分,为余量所观? 由见色法同,蚌壳误为银。 若木由乱缘,而计余功德,故由见于法,见一切功德。 由错不决定,故当善成立。 陈那论师书中有云:‘声与诸因,以遮通达,非唯由表知法自性。 云何了知? 曰:有余量及声声转故。 ’为显此义,故造此文。 义之自性如一声体,有何缘声耳识所未见分,要诸余后量所观察? 必无此分,以是缘声耳识所现量事,其缘声分别由表相于汝转故。 然缘声分别,非由表诠于声决定,以于汝后,量声是无常之之有作用故。 (如现量等无分别心以表相缘境,比量等诸分别心以遮相缘境。 在奘师所译之论中,似未提及。 但在法称论师之因明论中,则作为一重要问题提出。 表相缘境,是缘任何一法时,即缘彼法上之一切差别义,如声上之所作性、暂起性、生灭性、无常性、苦性、空性、无我性等,同时遍缘,无所遮遣。 但对此等义不能决定,要待余心方能决定。 遮相缘境,是缘随一境时,即须遣除该境之反义,乃对彼决定。 如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智,是由遣除声常,而决定声是无常。 此等智打分别,有简择,只能决定一义,不能遍缘一切差别。 故余义更须由余量决定,则不犯余量无用之过。)问:缘声是无常之比量无用之过,汝亦相等,以缘声耳识知声是无常故。 曰:如见白色等法相同,误认蚌壳以为银质。 若无错乱因缘于声增益余功德,则后量无用。 然缘声是无常之比量,实有作用,为除执声常之增益而转故。 缘声耳识,能见与声同一安危之一切功德,以由表相门见声事故。 成立声是无常之因及比量,亦有作用,由有错乱耳识对声无常不能决定故。 午二、能别法决定之后,后心应无用。 比量亦缘法,决定一法时,应缘一切法,遮遣无此过。 故如是说因,是遮遣有境。 余则有法成,余有何不成? 于所见若知,是总义分别,不增益余分,除尔许行境。 定与增益意,能所害性故,说此于远离,增益转应知。 尽其增益分,为遣除彼故,其决定与声,亦唯有尔许。 彼等境有异。 非‘仅缘声分别即比量智’,若以表相缘法者,则通达生是无常之比量智,亦应普缘声上一切法,以由表相门于声一法得决定故。 而佛弟子则无此后心无用之过,以说‘缘声分别以遮相解’故。 故如是宣说:因及比量是遮除之有境心。 以缘声分别,由表相转则有过失,由遮相转无过失故。 若不许以遮相转,而说由余表相转者,则有法声成立时。 更有何余声法不成立? 以汝说缘声分别,是以表相转故。 现量所见法,如定知为青色之识,应非以遮相转,以无所遮之增益故。 然不应许尔。 以是缘总义之分别故。 曰:彼定知青色之识,是以遮相为所行境,是仅于不增益余非青分而转之定知故。 此因成就,以说此定知是于远离增益处而转应知。 定知与增益之意,是能害与所害性故。 又此等缘声分别,是行境各异者,谓尽其所有增益分,如声之非所作性、常性等,为遮除彼故,亦唯有尔许决定与声转故。 巳二、声觉应成异门余则于一法,一声觉能通,非是余境故,应成为异门。 若非遮相转而是除表相转者,则于声事之能别法,应由一声或一觉心即能遍缘。 以说所作性与无常之二声(即二语),应成为异名(即一事之二名),以非余境,无所为义,仅是声差异故。 (谓二语仅声不同,并无各别所诠境,亦无各所为义。)巳三、破彼释难或说觉能缘,各称别异义,于各积差别,饶益支功能。 无差别体性,遍缘诸体性,则有何所益,差别不决定? 彼等体属故,知一则取二。 益法能若异,彼等是彼何? 彼无益彼等,如是则无穷。 若取能益一,见彼于未见,饶益非余故。 取彼取一切。 若遮错乱故,取者亦许余。 彼成越境者,其余亦同彼。 于无增益境,转故,余自性,诸定者不定,如何是彼境? 若舍差别分,现量所取中,于差别若有,证缘亦当证。 或说:如胜论宗,说各种差别义如声与所作无常物体各异,以声能饶益所作无常故。 所作与无常亦物体各异,以觉执为异故,以是无成异门之过失。 曰:若尔,声与彼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为一物为与物? 若言一者,则缘声之分别,应遍取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体性而起决定,以由表相门决定于声,其声于能饶益各种差别之支分功能,是无差别体性故。 (简言之,缘声心应遍缘彼功能体性,以声与功能,体无别故。)若许尔者,则更有何所益差别,如所作无常,不决定耶? 皆应决定。 以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是一体性。 若了知汝,则亦须缘所作无常二法,以汝与所作无常彼等体性相系属故。 若言声与彼功能物各异者,即声对于所作无常法彼饶益之功能等,是彼声之何事? 应非声所属事,以汝与声物体各异,彼声于汝不饶益故。 若谓如是饶益者,则声饶益所作无常之功能应成无穷,以汝饶益所作无常时,复须于异体功能作饶益故。 总之,若谓缘声分别,只取彼声饶益一差别法者,则彼分别,若取声能饶益所作性差别法之功能,即须总取饶益一切差别法之功能,以见饶益彼所作性之功能,彼与饶益所未见差别法之功能,非余事故。 (由于彼诸功能是一体性,所以现量见时一切俱见,是由表明缘境故。 若分别心亦以表相缘境,则彼取一功能时,亦应总取一切功能。 若尔,则后起之心,仍犯无用过失。)若谓为遮遣错乱故,彼分别心虽总取一切差别法,然仍须许起余量者,是则彼比量智即成为遮遣境者,以是为遣除增益而转之分别故。 其余分别应同比量,是遮相转,是于无增益境而转之分别故。 余于声自性决定之诸分别,汝所不决定者,如何是汝之境即非汝境? 以汝是于自境以表相转之定知故。 若谓缘声耳识,应于声之所作无常一切义皆能决定,以见彼一切故。 曰:此不决定,舍弃对声之差别分析而转之现量所取中,若有通达其差别之缘者,亦当能通达故(通达即证知义)。 辰二、明由遮相转分三:巳一、断返遮与总别相等之诤,二,明遣余之总,三、明立名之境。 初又分三;午一、说遣除者无过,二、表相转则有过,三、声随欲转应理。 今初:其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声与决定等,是随名言作。 二虽各诠一,由所诠他别,以异啭声别,成立如异义。 舍不舍余别,彼二名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 遍说物与事,唯声之差别。 故彼等所诠,都无少差别。 欲了知彼义,益彼或具作,设以余诠说,都无余差别。 故于遣余境,能除为具彼,宗派所说过。 外难:汝所言遮,与所言返,其实体为一为异? 若一者,则异声不转(言词不应不同);若异者,则为总明异体所出过失,亦应同犯。 曰:其说声与分别遮相转者,所言从他遮,及言从他返之言声与决定等,非由所诠物体各异之力而转,是随名言作故。 问:若法与有法无异体者,则与第六转声诠各义应成相违? 曰:如说牛与牛性之声,所诠非异,此二语皆是从非牛遮返而说一牛故(即遮其非牛也)。 虽同说一牛,然牛与牛性由分为差别之第六转声表其似有差别,其缘因是由习惯于具体所诠立此名言之力,而了解为异故。 问:若无异物,则立异名,应成无用? 曰:法与有法立异名者,亦有作用。 其舍弃与不舍弃余差别等,彼二名言之差别是随通达者欲乐之所依,即为令其通达故。 遍一切境说有法物与事法之声等,其所诠物都无少许各异差别,其舍不舍余差别,唯声之差别而已。 其欲了知彼法与有法之义者,对于声明中非由字缘各异则所诠亦异,如彼益,或具作用,设以余诠说(此皆声明中字缘之种类),除舍不舍余差别之外,更无余差别故。 其说言声与分别,皆于遣余境转之佛弟子,则能除为主张彼种类与具彼种类、物体各异之宗派,所说之过失,以不许总别物体各易故。 午二、表相转则有过种类及具种,若异则犯过。 若谓诸言句,由事力而说,不依乐说欲,彼等第六转,分语等成过。 胜论派应犯‘不自在故非具彼’所说之过失,以许种类与具种类物体异故。 胜论彼等宗中,应犯第六转声及分语等不可用之过失,以许语句是由事力而说,不依乐说欲而说故。 午三、声随欲转应理不待于外义,诸语由说者,如能诠决定,如是宣说。 诸妃六城等,非异事安立,成名空自性,空性有何因? 说遣相者,则无第六转声等不应理之过失。 以不观待外义之语,如说者所立名言决定能诠,即如是宣说故。 问:于他宗中,第六转声等不应理,有何原因? 曰:如于一妃,称云诸妃,安立为异,此有何因? 都无原因,实无异故。 如六城等,言城立为非异,此有何因? 应无原因,以非一故。 如言虚空之自性,此亦无因,虚空与自性体非异故。 又虚空之自性,名为空性,此亦无因,以虚空与空性,无异体故。 巳二、明遣余之总分二:午一、境总之理,二、现总之觉如何转。 初又分三:未一、世俗谛之世俗训释,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三、明彼执错乱。 今初:依于诸异事,现为一义觉,由其自体性,障蔽余体性。 由彼能障故,体性虽各异,蔽其各异性。 有诸法体性,现似非别异。 问:如何为分别所现之总? 曰:如依诸树各异之事,现为同一种类树意之分别觉,此觉即世俗。 由其自体性(同一树性)能障蔽除树体性(各别树性),为所取境故(能障即世俗义)。 于分别心所现遮其非树,即各树之总。 诸树体性虽各差异,然于能障蔽异性为所取境之分别前,觉诸树法是从非树遮回之体性,似非异种类故。 未二、成立分别所现,唯于意乐为谛。 彼由意乐力,宣说为有总,由彼所遍计,于胜义中无。 诸别不随行,余随行不现。 非离知各异,如何随余义? 其于分别所现之总,是由意乐力宣说为有,以彼是分别所现,如彼分别所遍计于胜义中无故。 以诸各别树互不随行‘此树非彼树),其随行之余体总,于不错乱觉前无所现故。 问: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即树的概念),岂非缘树分别之法,云何胜义无耶? 曰:分别所现从非树遮回,如何随余义各别树而行? 必不随行,以彼非离分别知,有各别异体,与彼知同一安危故。 未三、明彼执错乱故执义一体,此分别颠倒。 名义诸具者,互异即此种。 达一、知义等,成其为一义。 有虽是各异,由自性决定,犹如诸根等。 如见药虽异,或共或各别,能治疫病等,余物则不尔。 无别故非总,田等虽别异,彼等应无别,坚固无益故。 其于各别树义,执为一体之分别,是颠倒觉,是执非树为树之心故。 问:若分别所现从非树遮,是无事者(有为法名有事,无为法名无事,是因明中常用词),缘树分别应成无因? 曰:不成无因,以具树名义之各别树互异物体,即此缘树分别之种子故。 问:若诸各别树物体各异,共总是常是无事者,则生一类果相违(各别树是多体,缘树分别是一体,则多因生一果,故说相违)。 曰:虽各别树物体各异,其总是常无事,然通达一类,了知树义等,成办其一果义,以自性决定共功能故。 犹如根等。 及如诸药物体各异,共总是常无事,然共和合或各别用,现见能治瘟疫等病,其酪等余物则不能治。 若谓是药总常法能治疫病者,应非药总治疗疫病,以汝是一切各别药所共有故。 若汝能治疫病者,则各别诸药,田地等虽异,功能应无差别故。 由其坚固,应于其果不饶益故。 午二、现彼之觉如何转分三:未一、标,二、释,三、结。 今初:缘性分别觉,无义似有义,从非彼果义,异究竟而生,彼体似外一,似从余遮返,观察支无故,非是彼自性。 问:分别心所现从非树遮返,于各别树随不随行? 若随行者,则诸各别树应成分别之所取境。 若不随行,则说是各别树之总应成相违? 曰:缘树自性之分别觉,虽无所取义,然现似所取义,以是从非彼树果义相异而生,决定能得究竟自相树故。 彼缘树分别之体性,似与外树为一,依从遮余非树而返,然非即彼树自性,以无可观察之支分能作义故(能作义是有事之相)。 未二、释分三:申一、总与共依之名言转,二、转之原因,三,作彼建立之所为。 今初:知所有诸义,谓遮返体性,故似非各异,现从彼余返。 其总与共依,为所行境者,由知与言说,广作错义名。 诸法一切名,依于互无杂,故遣余为境。 若与事有属,是得事之依,如比量所说。 虽同是错乱,然非从余得,如灯光求珠。 知所有义,即所现遮非树。 彼诸义,是以总与共依为行境之知与言说,广作错误义之名言。 谓遮异类为体性者,故现似非异类,现从余同类返故。 问:若名言错乱,应不能得自相? 曰:诸法之一切名言,是以义之遣余为境者,以是依于互无杂乱自相之合理名言故。 凡与实事有系属之名言:即是能得实事之所依故。 如依果法及自性因之比量时所说,虽同是错乱,然得不得自相并不相同,以从余执声常增益不能得自相故。 如从灯光求明珠然(误以灯光为珠光)。 申二、转之原因彼维多一果,非彼果依余,由言说及知,作一名言转。 如是一作多,彼普显事故。 从彼非果义,异故知多法。 总与共依,作一类果之各别树虽多,然由言说及*知,作一类名言而转,以从非彼树果,依余相同故。 如是虽一桦树,然有共依名言而转之原因,以从非彼树果义而异,亦从非桦树而返种种遮法,量了知故。 显示一法能作多果亦有所为,其作多果是为普达彼实事故。 申三、作彼建立之所为此声义共依,虽然非实有,如共许而说,此于事非有。 法有法建立,如异非异等,是不观实性,如世间所许,唯依如是许,遍立能所立,为入胜义故,诸智者所作。 诸胜义之义,非自杂无异,其体一及多,是由觉所染。 言组言差别,此别于觉义。 从此及余遮,观察法差别。 能所立分别,失坏见事故。 别总相杂中,自相非所取,其总别相等,都非是所取,诸众多差别,于一不可故。 此声义与此共依,于实事非有,以于胜义虽非有,然于分别如世共许而说故。 问:作此诸建立有何所为耶? 曰:法与有法之建立,及如异不异之总与共依,是不观察于真实义中有无,唯如世间所共许,即依如是许而建立一切能立所立,是诸智者为令入胜义而造故。 问:以何因缘说实事不成耶? 曰:言总言别之差别唯于觉所现义中有,于实事无,以于异物现为一体,及于一物现为众多,是由觉所染故尔。 然胜义诸义非自然相杂(合为一),于一物异物皆非有故。 问:若无实事,则法与有法如何应理? 曰:即此分别所现便可观察法有法之差别,以从此同类及余异类遮返故。 问:若于分别现自相者,则自相应成分别之所取境? 曰:分别能立所立之觉,不以自相为所取境,失坏见实事为所取境之力故。 问:与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则成相违? 曰:论说‘差别与总和杂而缘’中,非说自相为比量所取。 以彼自相、总别相等,都非胜义所取故。 诸众多差别,于一自相,胜义皆不可故。 未三、结彼体从众返,彼如是通达,声分别非有,于总性转故。 彼声体性从同类异类众相而返,唯如是通达之声及分别亦皆非有,以声与分别唯以总相于境转故。 (此中所说自相共相、胜义世俗,皆与一般所说不同。 诸法之自体实事,为自相,为胜义谛。 诸法由分别假立之现相、概念,为共相,为世俗谛。 胜义是有作用法,世俗是无作用法。 此等差别甚多,不及烦述。 西藏寺中,初学之摄类论,即专讲此等名相差别,为学因明论作基础准备者也。)巳三、明立名之境分三。 午一、破,二、立,三、断诤。 今初:诸声显立名,彼为名言作,尔时无自相,故彼中非名。 为使人了知,能作成其事,为办彼故转,于义说其名。 其类非能作。 若具彼能者,何故不直说? 无边故此同。 若谓声与分别不以总相于境转,以彼不待遮非,而于自相安立名故。 曰:彼立名时之树自相,非树名之所趣境,以汝于言说时已无故。 以诸言声是显所立名义,为于言说时令了解其义而作故。 若谓总常法是名所趣境者,曰:总类常法,应非名所趣境,非能作事故。 以安立名言是令士夫了知能作事后,为成办彼事而转,乃于诸义说彼名故。 若谓具彼总类之各别树能有作事,于彼立名。 问曰:何故不于各别树直接立树名? 若谓于各别树不能立名,无边际故。 曰:若尔,别具总类之各别树,亦应不能立名,此亦无边,相同故。 午二、立作从非作返,相同何不作? 具彼过同故,宁,不须余类。 从彼遮余已,即转,说其声。 由此从彼等,不断,彼如何? 若此有决断,诸声之所为,岂非唯尔许? 汝余总何为? 问:若尔于何处立名耶? 曰:能作树果,与从非能作返相同,何不于彼安立树名? 理应安立,以彼能作树用,又于一切各别树随行故。 若谓前说‘具彼无自在故’之过,汝亦同犯,以遮返与总类义同,具遮返与具总类义同故。 曰:实不相同,即宁使相同,安立名时亦不须余义之总类,以许遣余者不须极余义之总,不许遣余者即计余义之总类,亦不能成其所为故。 其理由谓言树之声,为决断不决断非树。 若由此言树之声,不从彼等非树决断此树者,则言树之声如何能使了知彼树? 必不能了,以不决断是树故。 此因决定,以从彼树遮断余已,即向树转,为使知此而说树声故。 若谓此言树之声,已有决断非树者,则汝胜论者计立名时须余义之总;复何所为? 全无意义。 诸声之所为,岂非遮断非彼,了知其义唯尔许耶? 午三、断诤分三:未一、破不能知多,二、破总执从总生,三、总声于义无欺。 今初:诸别虽各异,然见彼诸义,能作彼彼事,见余亦离余。 为境之诸声,结合能了知。 问:若诸别树,无常事总而是异物者 ,则认识为一类,不应道理。 曰:诸各别树,虽无常法总而物各异,然可认识为一类,由先见诸树能作彼彼众事,后见余诸各别树,亦知离余不能作树事。 以此为境之诸言声、分别,结合前后诸树,使能了知为一类故。 未二、破总执从总生。 分三:申一、破总执从唯总生,二、破从总助之别生,三、破从别助之总生。 今初:如余亦彼觉,非从唯总性。 若常唯知彼,应不知别故。 尔时终不取,具彼系属故。 不决定具彼,如何立名言? 如余胜论派,彼总觉,亦非从唯总性为所取义而生,若常时唯知彼总,则应不知诸别故。 若谓不知诸别者,则尔时终不应取共彼总之诸别系属。 若许尔者,则如何于具彼总之诸别法,安立名言耶? 应不能立,以于具彼总之诸别法不决定故。 申二、破从总助之别生若谓一事助,诸别为知因,岂一事能除,彼等差异性? 异故亦不许,彼等一识因。 若谓多待一,能生非异觉。 彼等各各无,彼一亦生觉,彼等无能故。 其觉无能缘。 青等于眼识,功能各见故。 合亦能、诸别,任何亦非尔。 若谓由一总事所助之诸别法,是总执识之因者,此不应理。 岂彼一总事,能除彼诸别法之差异性耶? 必不能除故。 又物异故,亦不许彼诸别法为一总识之因故。 若谓别法虽多,然待一总事类非异故,能生一分别觉。 曰:总觉,应不能缘诸别法为所取义,以彼诸别法于汝无饶盆之功能故。 以彼等别法各各无时,由彼一总亦能生觉故。 若谓不定,如无青色时,黄色能生眼识,然彼青色仍有生眼识之功能。 曰:此不相同。 青黄等色和合亦有生眼识之功能,以现见各各都有饶益眼识之功能故。 然诸别法,于总觉应无饶益之功能若各别若和合,任何都非能如是生总觉故。 申三、破从别助之总生分二:酉一、出过,二、破救。 今初:若待彼随一,乃能,非唯总。 彼等若益一,云何非一觉? 此成彼等果。 能益即能生。 若谓要待彼诸别之随一法,共总事乃能生总觉,非唯总者。 曰:彼诸别法云何不能饶益一总觉? 应能饶益,以饶益一总故。 此总应成彼等诸别法之果,诸别法能饶益故。 此因决定,以能饶益者即是能生之因故。 酉二、破救若现非异觉,不许从异者,觉所现各异,执彼等同故。 若谓彼等同,云何觉取异? 同一果。 彼等,果觉亦各异。 达为一因故,以觉无各异,以一觉因事,诸别亦不异。 彼离非彼果,其余随行事,未见故,破故。 名了彼为义。 若谓总觉,不许唯从诸别异法生,以唯现非异故。 曰:其因不成,总觉所现是各异故,执诸别法谓彼等相同故。 若谓既执彼诸别法相同,云何其觉复取为异耶? 曰:诸别树是一种类,同作一类果故。 若谓因不成,诸别树之根觉果亦各异者,曰:缘诸别树之诸根觉,亦无异类,是通达一类之因故。 又诸别树类亦不异,以是通达为一类之一觉之因事故。 若谓造成一类果者,即是常事总,曰:彼造成诸别树果为一类者,非常事总,以是唯离非彼树果故。 除诸别法,应无余随行之总事,以未见故,前已破故。 言树之名,有其意义,以了知树之遣余为义故。 未三、总声于义无欺于彼非能作,现似能作体,以离事各异,唯事为种子,能生无义觉:永断不能作,支分体性故,事异为依故,许义不欺诳。 故遣余有境,依能作体故。 问:若树声诠说分别所现者,则于自相树云何不欺耶? 曰:于非能作彼树义,而似能作彼义之体性者,及离非树事而各异之唯事为种子者,能生无所取义之分别觉及言树之声,许为于义无所欺诳,以永断不能作树义,是了知为树之支分体性故。 及是离非树事,以各异为所依之合理名言故。 是以遣余为境,是依能作树义为体性之合理名言故。 辰三、于彼转相断诤分三:巳一,断了达互依之诤,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 初又分二:午一、诤,二、答。 今初:有作如是说,若由遮非树,而执树义者,以二者互依,若无一执时,二者俱不执。 故立名非有。 行者派童女取等作如是说:了知树与非树二事之心,应互相依,以由从遮非树门而执树义故。 若许尔者,彼二执中随无一执时,则二执具无,是故树名终不能立也。 午二、答分二:未一,以相同破,二、明自无过。 今初:彼等立名时,遮不遮非树,若遮如何知? 尚未执树义。 若名不除彼,则诸立名者,应非断彼已。 而转,如树别。 若遮余不立,示前住一树,说言此是树,设立名言时,亦当了知彼。 故此无过失。 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者,过失不可免。 如彼等敌者宗,立树名时,为遮不遮非树耶? 若言遮者,为树立名之人,在立名之前如何知非树? 应尚不知,以尚未执树义故。 若由树名不除彼非树,则诸安立树名者,应非遮断彼非树,而于树转。 譬如树声,不断树之差别。 若谓遮余不能立树,要指示现前安住之一总树,说言此是树,于树总常事立名,次于立名言时亦当通达彼总常事。 故无相同之过失。 曰:汝行者派不能免此相同过失。 若言‘此亦是树’,或言‘唯此是树’,二种立名决定,任作何说皆犯上述之过故。 未二、明自无过了知一类识,住一续知者,彼非彼因义,本性能分辨。 彼觉所有事,现为觉因性,及离非因性,虽似一体性,自能知为异,于异立言词。 由此了知觉,错知似一事。 外曰:若无总常事,则有了知树与非树之心,互相依赖之过。 曰:无过。 了知诸别树为一类之识,安住一相续之知者,对于彼树与非彼之因义本性各异能分辨故。 外曰:若无总常事,应无树名之境。 曰:不尔。 彼执树之分别觉中所有事,现为分别觉之因性,及离非因之体性,虽现似一体性,然自能了知彼树异于非树故。 于各别异树,立树言词故。 外问:若无常事总,则由树声应不了知是树。 曰:不尔。 由彼树声,了知树之觉错乱,于各别树事,知似一类故。 巳二、断遮诠不遍于声之诤分二:午一、断遮诠不遍于别声,二、断选诠不遍于遣余之声。 今初:觉从某义遮,向某义转故。 善安立其声,定取其义故。 余立名无义,故所知等语,于名言安立,亦有所遮除。 问:如言瓶之声,有所遮故,可是遮诠;言所知之声应非遮诠,无非所知之所遮故。 曰:善安立其声,有所为义。 是为定取共所诠义故。 是为使觉从某种不乐义遮,而于某种所乐义转故。 若不尔者,余则立名无义,以声非遮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为破立义设立名言之所知等语,亦有某种所遮除,以断不乐义而趣所乐义故。 午二、断遮诠不遍于遣余之声分三:未一、明声之境,二、显彼是论师意趣,三、解释教义。 今初:若法从彼异,遮彼从彼异,差别相同因,现相者安立。 显论者问:遣余之声是否遮诠? 若遮诠者,应成无穷。 若非遮诠,则说一切言声分别皆是遮诠,应成相违。 曰:树之差别,从诸非树各异相同之因,谓现树相,于彼安立树声。 若法从彼异,遮彼非树,而安立树名故。 未二、显彼是论师意趣即由从余遮,能达彼法分,是师所宣说。 即从遮非树所现,是言树声之境。 此是陈那论师所宣说。 如云:由‘从余义而遮,即当通达彼事一分。 ’又云:‘声唯诠遮余义简别之事。 ’又云:‘声遣余声义,而诠自义。 ’未三、解释教义此无少体性。 从诸声通达,即了知遮余。 其中无某别,通达某余义。 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 无事见具事,是由觉染坏。 是故非胜义,余则从事遮,即不成为事,说此异此故。 此从非树遮返所现,无少体性,是增益故。 其通达树中,都无由某遮非树所简别而通达之某余义,以由言树诸声,通达遮非树所现之门中,而通达余遮非树故。 又遮非树而诠树者,亦不须作遮非树声与言树声之二种声,由说树声即了知遮非树故。 以树与非树是正相违,非有互依之第三品故。 又此现从非树遮返,亦非胜义,以从无事见为具事,是由觉所染坏故。 若余是事者,则现从树事遮返,应不成为树事,以与栴檀,物体若一若异,皆非有故。 若言异者,则栴檀应非从非树遮返,以与现从非树返物体异故。 不能许尔,以说此栴檀,异此非树故。 巳三、断后有境无用之诤分二:午一、明前后有境行境各异,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 今初:若遮一杂义,以一声或因。 作事,彼全无,所遮事所遮。 若从能诠中,无余皆通达。 由事功能故,多果一所依。 或曰:若无总事。 应以自相为声所诠。 自相分故,则后有境应成无用。 曰:若于声上,就觉中遮一合杂之常义,则言‘声无常’之声或成立彼之因,于彼声中,全无以遮常事之一切法为所诠(即非以声上一切法为所诠),只于声上遮一常性为所作事故。 若从某法之能诠中通达一切分者,是由事之功能力故(非由言声能诠一切分)。 故无后有境无用之过。 以言所作无常之声多异于一所依转故。 午二、自他建立应不应理之差别分二:未一、总与共所依应不应理之差别,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 今初:若示一遮时,不断余而住,彼遍彼,现一。 尔时就觉前,成为共所依。 若声能遮遣,当触于事法,说彼于彼有。 一事非能诠。 觉不现、可现,无事决定故。 故遣余有境,诸声及觉性,亦说为总境,事无彼等故。 事唯一体故,觉何见体异? 一法随行还,一义非行境。 若异,则无别,名言应无因。 一切遮有故,无彼等过失。 或曰:若无总事,则总与共所依皆不应理。 曰:若示一遮非青时,言青之声不遮断余邬波罗而住,以现见彼青遍彼邬波罗故。 青邬波罗花,就觉前是共所依,以是现为具二种遮之一有法故。 彼言瓶之声,若触瓶事之法,则说彼法为汝所有,遮非瓶故。 其一总事非是能诠,以无总事量决定故。 以若有者,无错乱觉应可现见,而无所见故,以总为境之诸声及觉性,亦说为遣余之有境,以说遮者(即佛弟子)总与共所依皆应理故。 说常事总者,总与共所依彼等非有故。 如何非有? 如瓶与金瓶为一为异? 若如数论者说物体唯一者,则瓶与金瓶云何觉其体异耶? 应不见异,以与金瓶是一体性故。 若许尔者,应与彼为一。 若是一者,则于瓦瓶随不随行,成二种性,以是瓦瓶之总(即随行),又与金瓶是一故(即不随行)。 不能许尔,以一法于一义,非既随行,又从彼还为行境故。 若如胜论者说‘物体异者,则无差别共所依之名言’,应成无因,以总别各异故。 于一切遮。 则无彼等无总与共所依之过,以于同类异类一切遮中皆有故。 未二、立名应不应理之差别分二:申一、自宗应理,二、他派不应理。 今初:为显彼果故,异法同一果,老者说一声。 是对无彼果,遮除之因者。 显示诸异难,不能,无果故。 非于事,诸事,各住自体故。 所有杂色体,黄色则非有;从非彼果遮,则于二俱有。 于义若无异,声异则非理。 故欲求彼果,亦异无彼果。 譬如由眼等,生一色识果。 何故? 有宣说:彼果无差别,顿达某一切,彼体虽离总,已说其无异,然由名而说。 外曰:若无总事,则立名无用。 曰:如诸别牛,物体各异,然作一类果,诸老年人以一声立名(曰牛),为显彼诸别牛组作一类果故。 又诸别牛,同有牛声转之因由,是从无彼牛果而遮除为因之声转故。 问:何故不于不待遮非彼之各各别法而立名耶? 曰:若不待遮非彼,于各各别法立名,不应道理。 以不待遮非彼,显示各别异法,极为困难,不能如是显示,如是显示无有果故。 非与常事总上立名,以一切事各住自体不杂乱故,如杂色体性,非黄色有故。 杂色与黄色义虽无异体之总,然无异类之声转则应理,以从非有彼牛果而遮,则于彼二具有故(杂、黄皆是牛)。 若欲求彼牛果者,亦应许无彼牛果之异性,以无常专总故。 虽无常事总,然一声转。 譬如有宣说眼等能生无差别果,以说是有缘色识一果者故。 眼等三缘彼等体性,虽离总无异体,然由立名而说是根识之因。 是为顿时通达某根识之一切因聚故。 申二、他派不应理分二:酉一、叙计,二、破执。 今初:若谓一住故,诸多亦闻一。 若谓诸别法虽多,然一闻转,以有一常总无分住故。 酉二、破执分二:戌一、破常事总住,二、破无分总住。 初又分二:亥一、标,二、释。 今初:住为依为显? 如是彼非理。 汝说彼总安住于别之义,为依诸别,为由别显? 如是皆不应理,是常事故。 亥二、释分二:干一、破依,二、破显。 今初:于常无益故,非依如盘等,于堕性棘等,亦能生彼境。 彼亦无是用。 无彼亦住故。 非住。 复非理,若异若不异,观察皆非理。 彼诸别法应无余依义,以诸别法不能饶益故,是常事故。 若谓盘应非束之所依,于彼不饶益故。 曰:盘等能益于束,往下堕性之棘为棘之亲因、及境,同能生故。 由诸别法饶益别总,汝亦无彼用,以是常故。 若谓总已成就,由别法使住。 曰:诸别法非使已成者住,即无彼别法已安住故。 又由别法令住,彼亦非理。 以别法为住,为异非异,如是观察,皆非理故。 干二、破显于自堪生识,为此就余作,所显、堪能性。 作者,亦是因。 此若先已能,待彼则不可。 无变异故彼,岂由具总显? 非如眼药等,于根起作用,于彼有无时,通达无畏故。 诸种类能显,若许具种者,灯等能显者,应得具牛等。 若谓彼别法是能显总,曰:如彼瓶色,是灯光所显,许彼灯光是能显之因,为使缘自之识堪能生起故,就余灯光前而作,其灯光亦是堪能生缘自识之作者故。 此总不可观待彼别法生缘自识,以在别法之前已能生缘自识故。 又彼总岂是由具总别法而显? 应非由彼显,无经异故。 若谓别法是于缘总诸根而起作用,曰:彼诸别法亦非如限药等于缘总根而起作用,以汝有无之时,通达彼总无差异故。 若说由是诸种类之能显,许具种类者,则灯等亦应得具彼牛等性,以能显牛故。 戌二、破无分总住分二:亥一、总破,二、别破。 今初:诸谓类从别,为余、非余有? 彼先无诸别,总慧如何起? 见一所有者,于余不见故。 非余不随行,余亦非依故。 诸谓‘类是总者,其类为从别法’,其体为余耶? 为非余而有耶? 于彼宗中,先无之诸别法上,如何生起总慧耶? 应不能起,以总无分,于前一别法所见有者,于后余别法不可见故。 其原因谓彼总与前列法,其体为一为异? 若体一者,则于后别法应不随行,以非离前别法而有余性,是一体故。 若相异者,则总应不依前别法,以离彼为异体,又非因果故。 亥二、别破分二:干一、破胜论宗,二、破数论宗。 初又分二:坎一、破总体性,二、破其能立。 初又分二:一、破别法间隙无总,二、破别法间隙有总。 今初:不行,彼非有,非后有、具分。 不舍前所依,呜呼失败因。 安住余法者,不动于自处。 于生余处上,安住,极其理。 彼事于何住,于彼无系属,周遍彼等境,嗟乎太稀有。 卫世师说! ‘总住一切。 ’彼一派弟子解说此义:谓总唯遍于自所依。 (就是说,所依的差别法上才有总,无所依处即无总。)若尔,则总于新生之别法应不随行,以有新生别法之处,既非先有,亦非后有,亦一分住于先别法,一分移于别法之具分故。 亦非完全转移于后别法,以未弃舍先所位别法故。 呜呼! 胜论派计总之理,唯是失败之因。 以前后别法随计何者具足其总,则余分无总:若计二老皆具足总,则失败计总无分故。 又若彼总住于离前别法,失于余处之别法者,极为具理,即不应理。 以安住于前别法不动自处,体无分故。 又若彼总遍于新生诸别法之境者,嗟乎! 太为稀有。 即不应理。 以彼新生别事安住何处,汝于彼处无系属故。 艮二、破别法间隙有总若总类普有,一显彼显性,无异故普见。 彼非特别显,未通达能显,必不达所显。 总与具总法,何故相反许? 彼另一派说:遍于一切有无别法处,皆有总类。 若尔,彼总应一切处普见,以于一处别法所显性,于一切处无异分有故。 若谓非一切处可见,要特别法所显故。 彼总应不待别法所显,以未通达能显,必不通达所显。 总与具总之别法,通达之理,何故相反而许? 由取汝门而缘别法故。 (前计由总而知别,今反说要由别显总,前后相反。)坎二、破其能立无异义岁虽无,如说煮者等。 异故,业非因。 非类,属业故。 是余听因故。 业亦无有住。 无系故,声因,是总则非理,太过故。 无业,非诸知说因,得非有因故。 由无随行故,亦非是功能。 若煮者等总,如初有性等,如是应明显,不尔,无别故,后亦不应显。 待所作饶益,方是能显者,无变故无待。 若此有增盛,刹那故,何作? 虽同是各异,种类随相近,于某转,非余。 此是声知因。 外曰:诸别法必有余实种,以有总声及总觉转故。 曰:此因不定,虽无余义无异分之总,亦说煮者等故。 若谓唯煮饭之业,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之业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物体各异故。 若谓煮饭业之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煮饭业之类,应非于多煮饭者、煮者声随转之因,以系属彼业,不系属煮者放。 又言‘煮饭之业’是余听闻之因缘故。 又先曾作煮饭之业,现在不作煮饭业之人,现花煮饭者之声应不转,以现在不住煮饭之业故。 又即彼人,煮饭业之总是煮者声现在于随了转之因,不应道理,彼总于汝现在无系属故。 若无系属犹是因者,太过失故。 若谓现在虽无业亦是因者,曰:若已无业,则现在非煮者知说之因。 若如是,则汝得非有因之煮者故。 若谓煮饭功能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曰:诸煮饭功能应非煮者声随转之因,是互不随行之异法故。 若谓煮者等之总,是煮者声随转之因者,则后当煮饭之人初生无间,如最初有性等,彼应即明显为煮者。 以从最初即与煮者之总会合故。 若谓非最初即明显,如是后应不应显,以先既不显,先后无益差故。 若谓要待煮饭作用有所饶益方是能显,彼人应不待缘,无变异故。 若谓此人由缘有所增盛,彼人应是刹那性,从缘生故。 若许尔者,彼人煮饭作用何所饶益? 以于煮饭作用时已坏灭故。 外曰:既无常事总法相同,则树声与分别于别树与别牛有转不转之区别,不应道理。 曰:虽同无常事总法,物体各异,然由树之遣除总类近者,则于某别树,树声随转,于能牛上树声不转。 即此遣余,是为声智随转之因故。 释量论略解卷第一(终) 发布时间:2024-04-05 08:01:00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1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