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众学 内容: 即有关修行僧衣、食、住、行之细则戒法。 全称众多学法(梵 sajbahulāh ? aiksa-dharmāh)。 又作众学戒法、众学法。 比丘、比丘尼应受持具足戒之一部分。 僧戒八段中之第七,犯之属轻罪。 规定有关服装、食事、威仪等细则,其数众多,应常习学,故称众学;又此戒难持,应加细心注意,故特以学为名。 又称之为式叉迦罗尼(梵 ? iksā-karanīya)、尸沙迦罗尼、尸叉罽赖尼、式叉羯阑尼、尸叉吉利。 意译应当学、应学作、守戒。 众学之数目及内容,因事多而细小,故诸律所载相异之处不少,其中四分律总为百戒,故一般称百众学法。 又比丘所持及比丘尼所持之百众学法不相同。 依四分律卷十九至卷二十一载比丘所持之百众学法,列出如下:(一)当齐整着涅槃僧(内衣)。 (二)当齐整着三衣。 (三)不得反抄衣行入白衣舍,即不得衣服左右反抄,著于肩上而进入室内,以似国王、大臣故。 (四)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 (五)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 (六)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 (七)不得覆头入白衣舍。 (八)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 (九)不得跳行入白衣舍。 (十)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 (十一)不得白衣舍内蹲坐。 (十二)不得叉腰行入白衣舍。 (十三)不得叉腰入白衣舍坐。 (十四)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 (十五)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 (十六)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 (十七)不得掉臂行入白衣舍坐。 (十八)好覆身入白衣舍,即所著衣服须覆掩好,不得处处显露身体。 (十九)好覆身入白衣舍坐。 (二十)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 (廿一)不得左右顾视行入白衣舍坐。 (廿二)静默入白衣舍。 (廿三)静默入白衣舍坐。 (廿四)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 (廿五)不得戏笑行入白衣舍坐。 (廿六)用意受食,即专心受食、不捐弃羹饭。 (廿七)平钵受食,即不溢钵受食。 (廿八)平钵受羹。 (廿九)羹饭等食,即羹饭一同食用。 (三十)以次食,即取食依次第,不得于钵中处处食。 (卅一)不得挑钵中而食。 (卅二)若比丘不病不得为己索羹饭,即于供养时,若非生病不得为自己索羹饭等。 (卅三)不得以饭覆羹更望得。 (卅四)不得视比坐钵中,即不得顾视邻座之钵,以比较份量。 (卅五)当系钵想食,即食时不顾视左右,唯系念于钵。 (卅六)不得大抟饭食,即不取无法放进口中之大团饭食。 (卅七)不得大张口待食。 (卅八)不得含饭语。 (卅九)不得抟饭遥掷口中。 (四十)不得遗落饭食。 (四一)不得颊食食,即不胀颊食。 (四二)不得嚼饭作声食。 (四三)不得大噏饭食,即不吸食食。 (四四)不得舌舐食。 (四五)不得振手食,即食物粘着,不得振动手以食。 (四六)不得手把散饭食,即不得以手散弃饭食。 (四七)不得污手捉饮器。 (四八)不得洗钵水弃白衣舍内。 (四九)不得生草叶上大小便涕唾。 (五十)不得水中大小便涕唾。 (五一)不得立大小便。 (五二)不得与反抄衣不恭敬人说法。 (五三)不得为衣缠颈者说法。 (五四)不得为覆头者说法。 (五五)不得为裹头者说法。 (五六)不得为叉腰者说法。 (五七)不得为着革屣者说法。 (五八)不得为着木屐者说法。 (五九)不得为骑乘者说法。 以上由(四九)至(五九)之规定,病者除外。 (六十)不得在佛塔中止宿,除为守护故。 (六一)不得藏财物置佛塔中,除为坚牢故。 (六二)不得着革屣入佛塔中。 (六三)不得手捉革屣入佛塔中。 (六四)不得着革屣绕佛塔行。 (六五)不得着富罗(靴)入佛塔中。 (六六)不得手捉富罗入佛塔中。 (六七)不得佛塔下坐食,留草及食污地。 (六八)不得担死尸从佛塔下经过。 (六九)不得在佛塔下埋死尸。 (七十)不得在佛塔下烧死尸。 (七一)不得向佛塔烧死尸。 (七二)不得佛塔四边烧死尸使臭气来入。 (七三)不得持死人衣及床从佛塔下过。 (七四)不得佛塔下大小便。 (七五)不得向佛塔大小便。 (七六)不得绕佛塔四边大小便使臭气来入。 (七七)不得持佛像至大小便处。 (七八)不得在佛塔下嚼杨枝。 (七九)不得向佛塔嚼杨枝。 (八十)不得佛塔四边嚼杨枝。 (八一)不得在佛塔下涕唾。 (八二)不得向佛塔涕唾。 (八三)不得佛塔四边涕唾。 (八四)不得向佛塔舒脚坐。 (八五)不得安佛像在下房,己在上房住。 (八六)人坐己立不得为说法。 (八七)人卧己坐不得为说法。 (八八)人在座,己在非座不得为说法。 (八九)人在高座,己坐下座不得为说法。 (九十)人在前行,己在后不得为说法。 (九一)人在高经行处,己在下经行处不得为说法。 (九二)人在道,己在非道不得为说法,道指道路之中央或右边。 上述由(八六)至(九二)之戒法,病者除外。 (九三)不得携手在道行。 (九四)不得上树过人头,除时因缘,制此戒系因曾有一比丘于大树上受夏安居,由树上大小便,树神瞋怒而杀比丘。 (九五)不得络囊盛钵贯杖头着肩上而行。 (九六)人持杖不恭敬不应为说法。 (九七)人持剑不应为说法。 (九八)人持鉾不应为说法。 (九九)人持刀不应为说法。 (一○○)人持盖不应为说法。 由(九六)至(一○○)之戒法,病者除外。 [善见律毗婆沙卷十六、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卷下、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疏卷四下(道宣)、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卷中一、卷中三](参阅“百众学”2496) p4753 发布时间:2025-08-12 08:11:34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12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