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陪贴 内容: 指禅院除以本饭、本药供养之外,另陪增贴付之供物,如菜等。 敕修百丈清规卷三迁化(大四八·一一二八上):“主丧人须与首座计会所遗衣钵多少,默作三分。 一分准丧,(中略)一分归常住陪贴供养。 一分俵大众,看经并佛事板帐等用。 ” p4819 发布时间:2025-11-01 08:06:40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13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