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 内容: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No. 2251(cf. No. 1558)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一丰山寓学上阳沙门快道林常撰(法义立名依契经四依。 又业成就论终云。 如来说三乘依法义成就。 【傍】大般若五百五十九有不杂法义品。 是立名言法义之例也)经律毗昙深广海说彼大悲救世尊至心归命请慈护殷重称扬修善根考徼众师华竺典历观诸部旧新翻才依法义赞论本令开学人慧毒门将赞此论开八种门。 一论起因缘。 二此论宗趣。 三解释题名。 四分别撰号。 五料简译名。 六三分差别。 七品次列位。 八按文评诀。 第一论起因缘者。 三国教兴。 初西天者。 此有四门。 一所依三藏。 二正造论相。 三造论旨趣。 四弘传末论。 初所依三藏者。 夫大士造论必据凭于如来三藏。 此有大小。 今略叙小。 言三藏(【傍】论二十九(七左)列三藏)者。 一素怛缆。 此云契经。 二毗奈耶。 此翻调伏。 三阿毗达磨。 此云对法。 其契经者。 增一阿含经。 全五十卷。 前秦昙摩难提译。 中阿含经。 全六十卷。 罽宾国瞿昙僧伽提婆译。 长阿含经。 全二十二卷。 后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 杂阿含经。 全五十卷。 宋求那跋陀罗译。 别译杂阿含经全十六卷。 失译人(明藏开二十卷。 十七八合。 十九二十合。 以为十八卷)。 更有杂阿含经一卷。 长阿含十报法经二卷等三百余部契经。 多是四含拔出也。 基法华玄赞一(二十右)东流四含。 大众部经。 界外结集。 六十二见章(四末二左)云。 阿含经(增一十八(十九右))有许无色界有色身。 故大众部经。 非可全凭。 梵网六十二见经与舍利弗毗昙同。 是正量部。 亦非所宗。 大毗婆沙是萨婆多。 亦非依凭。 基判非证。 彼梵网六十二见经与中阿含梵动经同本。 又鞞婆沙初卷契经子注指中杂等阿含。 彼罽宾三藏僧伽跋澄译。 毗婆沙本国人也。 又俱舍所证经出今四含。 有人(稽古上(二右))云。 中杂二含萨婆多部所诵本也。 增一大众部所诵本也。 长阿含化地部所诵本也。 别译杂阿含(【傍】稽古上(十八右)下卷二十二左)饮光部所诵本也。 此据俱舍所引立义。 则粗有其理。 然别译为饮光部者。 实是妄也。 余未全然。 俱舍一(四右)择灭同一体。 是正量部计。 彼即证中含五十九(七左)灭无同类。 又论十二(十三右)增一三十四(九左)等。 又论十九(十九左)曰大众部经。 出中含二十九。 长含十八(十六右)等。 然大乘义章一(六十八右)云。 前二宗中(小乘为二。 因缘假名)言经同者。 据佛本教同显。 在于四阿含中无别部党。 言论别者。 小乘众生。 性见未融。 执定彼此言成诤论。 故有毗昙成实之别。 此约经不说别执。 论演自计故。 然由各自所诵有诵者异。 故自成别部三藏。 如南北二藏。 鲜明等大经各有异途。 次毗奈耶者。 于东流律。 有四不同。 四分律。 全六十卷(姚秦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 是法藏部。 五种得戒。 僧祇律。 全四十六卷(东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 是大众部。 四种得戒。 五分律。 全三十卷(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译)。 是化地部。 五受具足。 十诵律。 全六十五卷(后秦弗若多罗共罗什译)。 是萨婆多部律也。 说十种受具足。 萨婆多毗尼毗婆沙。 全八卷(失译)释十诵律也。 续萨婆多毗尼毗婆沙。 全一卷(失译)。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 全四十卷。 义净译。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 全二十卷。 同。 译。 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 全二十卷。 同。 译。 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 全五十卷。 同。 译。 根本萨婆多律摄。 全十四卷。 尊者胜友造。 同。 译。 (此释前毗奈耶五十卷。 最具律法)萨婆多毗尼摩得勒伽。 全十卷。 宋僧伽跋摩译。 更有多小部。 更有数多。 亦有摩诃僧祇。 五分律等。 此。 论明诸部异宗故。 后对法藏者。 实是(婆沙一(七左))世尊所说论议经为此藏。 圣弟子等所说法门亦名对法。 由悬记(起信义记)故。 以许可故。 是(婆沙一(九左))彼类故。 有部对法虽有若干。 此论别依六足发智。 集异门足论(【头】六足光一(二十五右))二十卷。 舍利弗说。 玄奘译。 (【傍】按是释集异门经故以为名。 集异门者。 显扬四(十二左)云。 一切佛语言事摄者由三种经。 一由增十经。 二由广义经。 三由集异门经。 则长含第八众集经是也。 【头】稽古上(二十五右)云。 世尊命舍利子说法。 于是广集法要垂教于后世。 长含众集经。 十上经是也。 门人系以之释为阿毗达磨。 今集异门足论是也。 学者不知以为集异门足舍利子亲撰者陋矣。 题言舍利子说。 且引目连法蕴足﹝一(十二右)三^5□处十五(七右)等数多也﹞可以见已其成于门人之手者昭^5□焉。 谓。 此辨有一理。 初标牒众集经而具释之。 其中往^5□举异说云有说。 ﹝三(十六右)十四(九右)﹞或云有十四(十一右)作是说。 复广让目连法蕴足故。 然局情也。 题云舍利子说者约根本以命说故。 彼释者是舍利子亲撰也。 举异说者显法门多途故举多义。 而云今此中是某义。 又让法蕴足者。 彼先造其文具。 身子自如是言。 或后人让此。 为避繁故。 为令读两论故。 犹如杂含四十三(十九左)让前经言如箧毒蛇譬经。 彼岂不佛亲说。 由是成实论十一(十一右)云。 如阿毗昙六足中说。 杀是人(邪见)罪轻杀虫蚁。 此则西天已如是。 故奘师亦为舍利子亲撰也)。 阿毗达磨法蕴足论。 十卷。 大目乾连造。 同。 译。 阿毗达磨施设足论。 迦旃延子造。 玄奘未翻。 施设论(【头】旧婆沙四十七(三右)云施设经)全七卷(合为三卷)宋西天竺三藏法护译下卷惟净等译也与施设足论同也。 旧俱舍名分别假名论也。 婆沙俱舍等所引文。 少有多无。 盖残阙梵本矣。 已上佛在世之所造。 阿毗达磨品类足论(【傍】旧俱舍云分别道理论。 旧婆沙举梵云波伽罗那)十八卷(共有八品)尊者世友造。 玄奘译。 (【头】今品类足同西方师所诵。 婆沙十八(十三右)引九十八随眠遍行非遍行文中举两师所诵本。 论三(十一右)文同西方师文婆沙判为善矣)。 众事分阿毗昙论。 十二卷。 与前同本。 宋求那跋陀罗(【傍】此云功德贤)共菩提耶舍(只有七品)译西域记二(二十左)干驮罗国中云。 伐苏密呾罗(唐云世友)论师作众事分阿毗达磨论。 阿毗达磨界身足论。 二卷。 尊者世友(【傍】与婆沙世友别人。 此灭后三百年初。 彼四百年间)造。 玄奘译。 阿毗达磨识身足论(【头】旧婆沙四十七(三右)云识身经)十六卷。 提婆设摩(此云天寂)造。 玄奘译。 阿毗达磨发智论。 二十卷。 迦旃延子造。 玄奘译。 阿毗昙八犍度论。 三十卷。 与发智同本。 符秦僧伽提婆共竺佛念译。 已上佛灭后所造也。 此俱舍中所呼本论。 已上七论是也。 阿毗达磨大毗婆沙论。 全二百卷(一百四十三万八千四百四十九字(【傍】彼卷尾出))。 玄奘译。 具释发智论。 西域记三(十五左)北印度迦湿弥罗国中云。 健驮逻国王迦腻色迦。 如来灭后第四百年(婆沙卷尾玄奘译毕颂。 亦灭后四百年。 旧婆沙序云释迦迁晖六百余岁)应期抚运。 日请一僧入宫说法。 而异义部执不同。 王用深疑。 时胁尊者曰。 如来去世岁月逾邈。 弟子异论。 王谓胁尊者曰。 敢忘庸鄙绍隆教法。 随其部执具释三藏。 王则宣令召集圣哲。 七日四事供养王乃具怀白诸僧曰。 证圣果者住。 具结缚者还。 如此尚多。 又重宣令住无学还有学。 犹复繁多。 又更下令具三明(【傍】宿命智漏尽智天眼智论二十七(十三丁))六通者住。 自余各还。 然尚繁多。 又下令内达三藏外穷五明者住。 于是得四百九十九人。 王欲就于本国(【傍】干驮罗国)然彼国多外道。 且以苦其暑湿。 就此国(【傍】北天迦湿弥罗)欲造毗婆沙论。 是时尊者世友。 户外纳衣曰。 诸贤代佛施化方集大义。 我虽不敏粗达微言。 三藏玄文。 五明至理。 颇亦沉研得其趣矣。 诸罗汉曰。 汝疾证无学已而会此时未晚也。 世友曰。 我顾无学其犹涕唾。 志求佛果。 于是世友即掷缕丸空中。 诸天接缕丸而请曰。 方证佛果次补慈氏。 何欲证小果。 时诸罗汉闻此请。 谢咎推德。 请为上座。 凡有疑议咸取决焉。 是五百贤圣(此五百圣众。 本是南海滨枯树下五百蝙蝠。 彼闻贾客诵阿毗达磨。 爱好法音。 由此因缘受人身得圣果造婆沙论。 出域记二(二十三左)也)先造十万颂邬波第铄论释素怛览藏。 次造十万颂论释毗尼藏。 后造十万颂毗婆沙论。 释阿毗达磨藏。 凡三十万颂六百六十万言。 王遂以赤铜为牒。 镂写论文。 石函缄封。 建窣都婆藏于其中。 命药叉神周卫其国。 撰号言五百大罗汉等造。 罗汉即四百九十九。 等取世友尊者总为五百。 与瑜伽释等撰号言最胜子等菩萨造。 护法等菩萨造。 不同。 故罗汉下言等焉。 阿毗昙毗婆沙论。 全八十卷。 北凉浮陀跋摩共道泰译。 言旧婆沙是也。 道挻序云。 如来灭后。 迦多延尼子造阿毗昙。 有八犍度。 凡四十四品。 后五百应真造毗婆沙。 重释八犍度。 当且译时大卷一百。 太武破沮渠已后零落。 收拾得六十卷。 后人分之为一百一十卷。 唯三犍度(【傍】杂。 结使。 智)在。 五犍度(【傍】行。 四大。 根。 定。 见)尽失。 鞞婆沙论。 全十四卷。 符秦罽宾三藏僧伽跋澄译(题下云迦旃延子造。 盖推功归本言之)此是西方对法学者。 拔出广文要章以为座右便。 凡有四十三章。 一缘起。 二三结处。 三三不善根处。 四三有漏处(乃至)四十二中阴处。 四十三四生处。 毗婆沙者。 举多说而后评定正义。 若各符理则无评。 其评者。 或曰如是说者。 或曰如实义者。 或曰应作是说。 或但言评曰。 或言评曰应作是说。 并是显正义之语也。 婆沙七十四(十七右)明八万法蕴举六说而言。 评曰彼皆应作是说。 旧婆沙五十八(二右)曰。 评曰应作是说。 俱舍一(二十左)曰。 如实说者。 旧俱舍一(二十四左)曰。 诸师实判如此。 杂心论一(十一右)曰。 如是说者。 如是同事异语。 于义不异。 并显正义故。 杂心六(十四左)子注曰。 凡说得理者名如是说也。 光记十四(三五左)曰。 应作是说。 是婆沙评家义。 宝十四(二十八右)亦尔也。 问。 谁是评者。 答无定评者。 各举其所欲。 互相议讨。 十目所视众人所诺。 以为如实义。 故旧论曰诸师实判。 五百圣人别头角者有四人。 名大论师。 标举所立必示其名。 自余未必尔。 或云有说。 或云复次。 故婆沙七十七(初右)云。 说一切有部有四大论师。 各立三世。 法救。 妙音。 世友。 觉天。 然有此四大论师谓为四评家(【头】光二(五九左)释法救云。 四大论师之一也。 不云四评家也。 凝然佛法传通记中(十七左)云。 同婆沙四评家)清凉演义钞二十(二十一右)云。 言评家者。 婆沙是诸罗汉同集。 而有四大罗汉。 为评家正义。 一世友。 二妙音。 三法救。 四觉天。 此释有三非。 一世友为罗汉失。 二四大论师为评家失。 三此四人为正义失。 故七十五(十左)明虚空无为中。 举世友及大德而评曰。 应作是说实有虚空等。 七十四(十七右)明八万法蕴中。 举妙音等六说而云。 评曰。 彼皆不应作是说应作是说(云云)准此世友等四人非评家。 亦非必是正义。 为所评义故。 又七十四(八左)百二十七(初右)破觉天四大外不立所造色。 七十四(九右)破法救一切色是五识所依所缘。 百二十七(初左)第二(二右)百四十六并破法救诸心所皆是思差别。 岂是正义。 有人云。 译时三藏作此评。 诸经论文句出于三藏之手。 亦不鲜少。 诸教中有翻梵为汉(【傍】智论菩提秦云道等也)又什师译智论多减论文(【傍】可千卷为百卷)唐三藏加十六字于婆沙。 今婆沙评撰其类也。 三藏领会婆沙。 正理。 俱舍。 杂心等诸论。 以致如是评定。 彼定宾饰宗记二末(十七左)释萨婆多论初释定评云。 而译论人妄评是非云初释定。 盖非梵本有此评言。 此诳乱之甚矣。 婆沙评语若是三藏者。 应十之二三是非圣语。 又婆沙三译其评言是同岂为何。 又经论中妄加译者语则不足信。 如婆沙十六字谁可得许此。 如萨婆多论初释定者。 傍注乱入乎。 谁可知此。 或彼论主意在初释乎。 以不同余论不可强责之。 论主采摘婆沙以制造此论。 故标示乎此略辨事缘。 阿毗昙甘露味论。 二卷。 尊者瞿沙造。 麟记一(二十三左)曰。 瞿沙唐云能呜。 西域敷演宣令法号瞿沙。 新译云妙音。 曹魏代译失人名。 凡有十六品。 集萨婆多宗要义。 阿毗昙心论。 四卷。 尊者法胜造。 东晋僧伽提婆共慧远译。 凡有十品。 谓界·行·业·使·贤圣·及智·定·修多罗·杂·问。 法胜阿毗昙心论。 六卷。 高齐天竺三藏那连提梨耶舍译。 与前同本。 号为别译法胜毗昙。 品名列次并同前。 颂本法胜造。 释者优婆扇多造。 从本立名。 杂阿毗昙心论。 十一卷(【傍】北藏作十六卷)尊者法救造。 宋僧伽跋摩等译。 法胜极略。 人难知解。 婆沙极广。 令智退没。 故依处中法救造此。 三论玄义曰。 七百余年有法胜罗汉。 嫌婆沙太博略撰要义作二百五十偈。 名阿毗昙心论。 凡有四卷。 亦传此土。 又千年之间有达摩多罗。 以婆沙太博。 四卷极略。 更撰三百五十偈。 足法胜所说四卷。 合六百偈。 名为杂心也(【头】小阅知津四(八左)法胜毗昙释前阿毗昙心论。 杂心论亦释阿毗昙心论。 加序品又加择品者非也。 非释前论。 前同本异译。 后足三百五十偈以为论也)与婆沙法救同名异人。 时处别故。 彼迦湿弥罗国。 灭后三百年。 此干驮罗国。 灭后六百年。 而光记一(三十三左三十五左)云。 达摩怛罗唐云法救。 以法救人故称法救。 佛灭后三百年出世。 由敬其德不多叙其名。 故婆沙称大德。 因明疏一(六左)云。 大师往至北印度境迦湿弥罗国法救论师寺。 此等约婆沙法救。 西域记二(二十左)叙健陀罗国中。 城北四五里有故伽蓝。 底宇荒凉。 僧徒寡少。 然皆遵习小乘法救。 即达摩呾逻(唐云法救)论师。 于此制杂阿毗达磨论。 光记一(三十五左)云。 佛涅槃后五百年中。 炎罗缚蝎国法胜论师造阿毗昙心论中。 随生解有漏。 至六百年。 达磨多罗(此云法救)以生义有过改为随增。 杂心论九(十五左)云。 尊者说曰。 子注云。 此达磨多罗以古昔达磨多罗为尊者。 此注文别人明矣。 唯敬德称尊者对下有说。 如婆沙等称大德。 非必是遵承为正义。 然定宾饰宗记二末(二十九右)云。 杂心论玉。 虽即非是婆沙法救。 尔亦名为法救。 其所造论。 往往遵承婆沙法救。 而证彼子注辨差别者为得。 然遵承者未善。 彼论明三世中。 如婆沙等举四大论师义。 以世友为正。 不依法救故。 又基二十唯识疏上(三十五左)有法救善现。 挍婆沙百七十二(七左)俱舍九(二右)十一(左七)等(【傍】正理等)并言大德法善现无救言。 旧俱舍六(十八左)八(十九右)并呼梵名言达摩须部吼底。 达摩法梵。 须部吼底善现之梵。 无救梵多罗言。 定知剩一救字。 又文句三之三(七十九左)翻言法救。 玄义六之一(四十九左)止观六之三(五十四左)并言法尚。 然三处并约杂心论主。 补正记会违云一梵二义。 今云。 若乱五百年法胜。 若写手之谬也。 法尚是昙无德部。 二十部随一也。 故十八部论云达磨□多利耶。 世亲论师依法胜论立品次位。 少有改替。 对阅可知。 亦间取舍杂心。 是故标条以示。 五事毗婆沙论。 二卷。 尊者法救造。 玄奘译。 法救论师释世友五事论(【傍】释品类足初五事一品。 天明二年梓此一品)是与杂心主同人。 文(上五左)中云毗婆沙作如是说。 五事者。 一自性事。 二所缘事。 三系缚事。 四所因事。 五摄受事。 此五之中唯就自性。 自性五法。 谓色。 心。 心所。 不相应。 无为。 此中唯说初三法自性略后二种。 若梵残阙。 入阿毗达磨论。 二卷。 塞建地罗(唐云悟入)阿罗汉造。 玄奘译。 略解说七十五法等体相。 此二论学对法藏者要津而易晓。 所以付示。 成实论。 二十卷。 诃梨跋摩造。 姚秦鸠摩罗什译。 三论玄义(十三右)云。 成实论者。 佛灭后八百九十年。 罽宾国小乘学者诃梨跋摩此云师子铠之所造也。 其人本是萨婆多部鸠摩罗陀弟子。 慨其所释近在名相。 遂徙辙僧祇。 大小乘兼学。 二百二品十六卷文。 有人云。 虽复斥排群异正用昙无德部。 有人云。 偏斥毗昙专同譬喻。 真谛三藏云。 用经部义也。 捡俱舍论。 经部义多同成实。 此论中经部义实多分同彼少复破彼。 论主依于理长。 真谛为是五根义林(三本(十二左))云。 成实论师名师子胄。 本于数论法中出家。 因立彼义云。 四尘成四大。 四大成五根。 述记二本(十左)义灯二本(四十五右)凉钞十九上(四十二左)同义林。 玄□一(二十右)云。 二破性宗成实论是也。 破法有体唯有相故。 又(二十一右)云成实论义。 经部师宗即当第四现通假实宗。 五教章上三(十八左)云。 四现通假实宗谓说假部等。 彼说无有去来世。 现在法中。 诸法在蕴可实。 在界处假。 随应诸法假实不定。 成实论等经部别师亦即此摄。 二正造论相者。 论主者灭后九百年。 北天竺健陀罗国富娄沙大城婆罗门家生。 于萨婆多部出家。 博学多闻。 遍通坟籍。 内穷三藏。 外达五明。 所造因明论(如实论等)声明论等。 如诸传录。 更往迦湿弥罗国。 潜名寻求婆沙广论。 还国造六百颂。 以送迦湿弥罗国。 为请释再撰长行。 今所讲赞者是也。 具如天亲传(真谛译全十一纸)光记(初右三十四右)宝疏(十七右)圆晖疏等。 阿毗达磨俱舍论本颂。 二卷。 玄奘译。 论主初造所送彼国本颂者是也。 光记(初右)制论一时又造六百行颂。 宝疏(十七左)制此论颂并指此也。 天亲传云六百余行。 依新论者五言颂六百。 七言颂七行。 五言者正宗。 七言者序分流通。 依旧论者五言颂。 实六百余行也。 此中于世间品(【傍】本颂上卷(十五右))录文之人杂入引证颂。 寒热雨际中等一颂是也。 又贤圣品(论二十二卷)初颂正理论(五十七)有破斥。 于显宗(二十九初)改作之而载彼改作颂亦是误也。 又流通中入大师世眼久已闭等三颂者。 盖梵本错乱致令如是。 彼是破我论发起序。 当至下辨。 然常流本颂(【傍】町板本颂)不辨本颂及引证偈。 悉拾收印梓。 如破我论本无有颂。 然悉集示。 杜撰所为。 以可视而已。 后亦见一本町板。 同藏中本颂奥云。 右世亲造。 六百七颂也。 纪州根来寺西谷理趣院苾刍圆明挍正焉。 三造论旨趣者。 略示有五。 一为令正法久住故。 下文(【傍】二十九(七左)定品终)曰。 前来分别种种法门。 皆为弘持世尊正法。 二为令众生断烦恼故。 下文(第一之二左)曰。 由惑世间漂有海。 因此传佛说对法。 三为令智者深慧解故。 破我论终曰(【傍】虽别论前论指示而其造相续故证之)于此方隅已略说。 为开智者惠毒门。 四为令众生乐佛果故。 论初曰。 今欲造论为显自师其体尊高越诸圣众。 五为令除对法师僻情故。 流通颂曰。 我多依彼释对法。 少有贬量为我失。 判法正理在牟尼。 四弘传末论者。 阿毗达磨顺正理论。 八十卷。 尊者众贤造。 玄奘译。 世亲论主。 取舍婆沙间亦以经部义庄有部宗。 众贤意不欲。 覃思十二岁造此论。 以成说一切有宗。 为其体制也。 直举俱舍颂述成。 于所不欲及至经部义。 悉救释返破顺成自宗。 于世亲智力其破难遁。 强分别救。 是故颇有戾婆沙本义。 当至文处识知。 新萨婆多之称自此起矣。 西域记四(十三右)叙中印度秣底补罗国云。 大城南四五里至小伽蓝德光论师造论处。 此德光伽蓝北三四里有大伽蓝。 僧徒二百余人。 是众贤论师寿终之处。 论师。 迦湿弥罗国人。 聪敏博达。 特深研究有部毗婆沙论。 为世亲破婆沙作俱舍论深研钻极十二岁。 作俱舍雹论二万五千颂。 于是学徒四三俊彦。 持所论推访世亲。 世亲是时在磔迦国。 避而不对。 众贤后至此伽蓝。 □觉气衰。 于是寄书谢过。 附所制论使门人至世亲所。 世亲览书阅论。 沉吟久之谓门人曰。 此论发明我宗。 遂为改题为顺正理论。 慈恩传二(二十二右)大同(宝疏从彼。 【傍】第一(十八右)颂意亦尔也)有人云。 顺正理论称。 是众贤论师自所立。 非世亲改名。 故显宗论发起序云。 我以顺理广博言。 对破余宗显本义。 若经主言顺理教则随印述不求非。 少违对法旨及经。 决定研寻誓除遣。 已说论名顺正理。 乐思择者所应学。 文句派演隔难寻。 非少劬劳所能解。 为撮广文令易了故造略论名显宗。 饰存彼颂以为归。 删顺理中广决择。 对彼谬言申正释。 显此所宗真实义。 由此显宗中。 指广时悉言如顺正理。 彼西域记等是异说也。 有云(【傍】孝道)世亲为改名呼雅称。 故后门人处处皆改之。 何以显宗名顺正理可疑西域记等。 今云。 西域记唯记世俗说。 谓以破世亲大德俱舍。 世俗号言俱舍雹。 全非本名。 何者。 显宗云。 我以顺理广博言显本义。 是顺正理论名所出义。 非唯凭言顺正理。 又唯斥俱舍非俱舍雹名应理。 既不尔以顺正理言为本而破邪理义。 故知顺正理称乃众贤自立也。 阿毗达磨藏显宗论(【傍】本师有藏字)四十卷。 众贤造。 玄奘译。 此唯显己宗义去破邪故名显宗。 而但四十卷。 此论于俱舍颂中。 于不欲直改结颂而散释。 与正理论别矣。 正理全如俱舍。 颂及释若至所求非。 后别于释中作颂。 此二论渡量俱舍之良船也。 然稍有不会世亲论主之旨(【傍】至文处可知)勿全任矣。 同时之贤尚如是。 况下太光等。 安慧论师俱舍释。 未渡。 基疏云(一本十一左)梵云悉耻罗末底。 唐云安慧。 即救俱舍论破正理师。 护法同时(【傍】灭后一千二百年后)先德光记一余(十八右)云安慧菩萨俱舍释。 世友尊者俱舍释。 未渡。 光记二(十左)云。 和须密俱舍释中云。 是室利罗多解。 是非婆沙会中世友。 救释俱舍故。 盖西方多立此名。 求请世天得儿子。 故往往有此名。 经部异师亦用此名。 论五(七左)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 光五(二十左)云。 经部异师。 印度国名世友者非一。 非是婆沙会中世友。 西方称此论号聪明论。 大小并习学。 应有数多末论。 西明因明论疏云(【傍】明灯五本三十七右引)西方学内外者。 必学内宗俱舍一部。 数论宗中三弥叉论。 胜论宗中义鬘论(【傍】五顶造)者乃得其名。 西方呼此三论名聪明论。 故学得者。 名播五天。 德高于四主。 慧恺序云。 词不繁而义显。 义虽深而易入。 故天竺称为聪明论。 于大小乘学。 悉依此为本。 光记四(十三右)神太四(九右。 云云)已略辨西天教兴。 当叙晨旦。 阿毗达磨俱舍释论。 二十二卷。 陈真谛译同论偈。 一卷。 同译失本真谛法师。 西天竺优禅尼国人。 婆罗门种。 景行澄明。 器宇清肃。 风神爽拔。 修然自远。 群藏广部罔不措怀。 艺术异解遍素谙练。 以梁武帝太清二年。 见帝于宝云殿。 从尔译诸经论。 属侯景作乱。 乃适预章。 始兴。 南康等。 虽复栖遑(【傍】栖遑徘徊之貌)译业无辍。 即泛舶西归。 业风赋命。 还漂广州。 属广州刺史延住制止寺。 请译经论。 此论者。 陈文帝(【傍】第二主)天嘉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于制止寺始就译。 至闰十月十日讫。 从天嘉五年二月二日至光太元年(陈第三主临海王)十二月二十五日更勘毕。 先于新翻凡七十年也。 总梁陈二代所译经论五十部。 一百四十九卷。 尔真谛或铺坐具跏趺水上。 若乘舟而渡岸。 接对吏君。 而坐具无污。 或以荷藉水。 乘而度之。 如斯神异。 其例甚多。 具如续高僧传第一(二十一右)开元录第七(六右)贞元十(五左)译经纪四(七右)等。 从是晨旦。 此论教创传习。 旧俱舍义疏。 六十卷。 真谛三藏述(或五十卷出三宝录)。 法师善通发智六足。 妙解婆沙正理。 为着疏以传俱舍深玄。 勿妄谓旧俱舍未可。 新论全是。 今对读二论互有得失。 盖梵叶本错脱乎。 译后之写误乎。 是故必读二论方知俱舍意。 可异此疏不传。 慧恺旧序云。 陈天嘉四年正月二十五日。 于制止寺始开阐。 慧恺谨即领受。 随定随书。 日夜相继。 无懈晷刻。 至其年闰十月十日。 文义究竟。 论文二十二卷。 论偈一卷。 义疏五十三卷。 又恐所翻不免谬失。 至天嘉五年二月二日。 与僧忍等更请法师。 重译论文。 再解义意。 至光太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治定前本。 始末究竟(【傍】宝疏一(五十三左)云。 捡真谛俱舍疏无文。)同疏。 八十三卷。 陈智恺述(出僧史)。 同疏。 三十卷。 唐纪国寺惠净撰。 同疏。 二十二卷。 普光寺道岳着。 如是旧论盛可视。 然新译起下旧家为事。 时俗为所惊愕。 旧疏并皆亡失焉。 阿毗达磨俱舍论。 三十卷。 玄奘译。 奘师事缘如译号下。 光记云。 如现法非得先哲阙疑。 常非果因前贤莫辨。 以彰今译。 和上法师奉诏翻译。 唐永徽二年五月十日始。 至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译讫。 元瑜笔授。 从翻讫至日本天明九酉年凡一千一百三十七年(【头】至文化三丙寅年凡千百五十四年也)如现法非得无为非因果者。 非必译谬。 当至文处辨白。 记。 三十卷。 神泰述。 东域录云。 二十卷。 诸本得非得疏脱可勘见。 今四卷流行。 曾闻全本在和州多武^8□宝库。 正理钞(【傍】安元录云五卷)元瑜撰。 东域传灯录云。 顺正理论述文记。 元瑜撰。 业品已下未尽。 序神昉撰。 西大寺本有二十四卷。 元兴寺本有二十卷。 成辨序云。 或二十卷。 或二十四卷。 予宽政六甲寅年。 于洛西光福寺得此述文记。 但第九一册而已。 俱舍论抄。 四卷。 基。 俱舍疏十五卷。 基述。 颂疏前记见。 东域录云。 在东寺御经藏(文)对法抄五(七一右)云。 界中六界六十二界如俱舍等抄解。 俱舍论记。 三十卷。 普光述。 采集神泰疏。 正理钞。 取旧论诸疏之意。 以成一部。 其书设多解未决判。 是则寡少择力。 恐似婆沙彼彼义。 或同旧论文。 或不违正理。 显宗所致也。 普光更撰华严经疏十卷。 见东域传灯录。 俱舍论疏。 三十卷。 法宝撰。 普光多解。 无可取决。 无实相传失信。 法宝叹息不止。 是故撰疏开解一时。 袪泰光非。 如不染污辨。 五缚论实一人而已。 近世讲俱舍者。 但据光记。 未开宝疏。 盖所以僧传(【傍】宋僧传四)中云奘再译真文乃密授光。 多是记忆西印萨婆多师口义。 光因者疏。 若信传文。 彼传中亦云俱舍之宗。 宝师为定量。 岂偏憎宝疏。 设直叙记西天多解。 何必可信。 彼西天中有多解者。 皆是众人异情所致。 不必论意。 当取舍之会论主旨。 而无决断偏叙古义。 其理可视。 如唯识论十大论师。 岂皆是正。 彼论中亦举有说破。 勿执西天之义皆正。 论主既已不用六足。 何况下凡异情浅口。 今所辨者。 上登四阿含等。 中居发智六足等诸论。 下阅正理。 显宗。 而得论主之旨。 全不依光宝等末师。 何者。 以依光宝不造俱舍故。 颂疏。 三十卷。 唐圆晖述。 应贾曾请。 去论傍论问答。 直略解本颂。 其释义以光为本。 至所难通。 间加宝意。 和汉之间。 盛弘传习。 颂疏钞。 不少为此也。 近世就本论不依颂疏。 所以顺论主造意矣。 已略辨晨旦弘传。 当叙本朝传来。 夫日本传来。 人王三十七代孝德帝白雉四年(【傍】至天明九酉年凡一千一百三十七年也至文化三寅年千百五十四年也)癸丑道昭和尚(【傍】兴福寺)渡鲸波至于长安。 遇玄奘三藏。 学唯识俱舍等论。 乃唐第三主高宗帝永徽四年癸丑。 奘年五十一。 基法师年二十二。 道昭与基师同学焉。 受学积年。 归朝弘所学。 新翻经论。 创传日域即此人也。 又三十八代齐明帝(【傍】女帝)四年戊午(道昭入唐六年后也)元兴寺智通智达(【傍】释书第十六)两般法师。 乘新罗舟复谒奘三藏。 深穷俱舍等宗。 从尔护命。 明诠(【傍】释书第二)等相续。 法灯不绝。 昔者俱舍论虽诸宗无不习练。 而附东大寺血脉相承。 全如本宗华严三论传承。 俱舍图记。 四卷。 野山秀翁撰。 是为初步图记之也。 俱舍论稽古。 二卷。 僧法幢述。 宝历十三癸未年着之。 但勘论所言契经。 而排斥注家附会之说。 其所述意大底得允当少有不及。 而其识见最可称矣。 第二此论宗趣者。 此有二。 一所诠义宗。 二所计部宗。 初有通别。 要明无我。 而破人执。 为是通宗。 通余部故。 七十五法。 三世实有。 法体恒有。 即为别宗。 余部无故。 后所计部宗者。 是二十部之说一切有为论主宗。 论中(【傍】四(十六左)五(二左)同(六右)十三(十一右))往往有部宗义言我宗故。 品品后题下言说一切有部。 如发智。 婆沙等。 岂非简别宗部。 然置传说(【傍】一(二十一左)三(初右)等)依经部义正有宗短。 盖欲令自宗清白。 全非改宗。 故流通(二十九(八右))颂曰。 我多依彼释对法。 少有贬量为我失。 若承经宗有何我失。 犹如正理。 有宗为本而间异婆沙正义。 然圆晖疏。 显有部为宗。 密经部为宗者非也。 部宗属着不得成立。 若存两宗。 此论是世亲宗。 非二十部摄。 故匡真钞三(九十九左)判为经部别师。 是依正理等呼为经主。 然彼调戏贬目。 全不豫部宗。 有人别立为俱舍宗。 谓此论或依有部。 或遵经部。 或不依二。 自立所立则叵属萨经。 本朝别立为俱舍宗。 岂非为斯。 此辨无理。 每有少异立为别宗。 应有无量。 以宗轮论。 末宗异义说为无量。 我本朝无别小乘宗。 就所学论言俱舍宗。 乃小乘宗。 故八宗中不举小乘。 思之。 彼(【傍】有人)复言。 基义林。 唯识疏等。 及圆测仁王疏(上本二十左)清凉疏钞等中。 为有部俱舍者。 局是一部焉。 而斥彼者是何谓哉。 宗局有部。 是论主意。 基测等师。 实得论主意。 彼复言。 嘉祥三论玄(【傍】上十九右)云。 有人云。 真谛云。 成实用经部义也。 检俱舍经部义多同成实(已上)此有人意。 俱舍为经部宗者。 愚妄之甚。 晨旦无经部三藏。 以俱舍所说经部义。 指同令知成实是经部义也。 全非俱舍为经部宗。 问。 虽同有宗论主稍别。 答。 尔也。 有部为宗。 而于其中庄严宗义。 故稍别余。 如婆沙四大论师。 同有部宗。 而其所立各有少别。 谁言是非有部宗。 如经部宗亦有心所全无。 有三四等分立。 准思止疑。 第三解释题名者。 广如论自说。 略如光记(二右)卷者卷舒义从先向后曰舒。 从后向前曰卷。 吴郡都穆听雨记谈曰。 今书籍每册必数卷。 或多至十余卷。 此仅在卷名耳。 古人藏书皆作卷轴。 邺侯家多书捕架三万轴是也。 此制在唐犹然。 其后以卷舒之难。 因即为折久折。 断乃分为簿帙。 以便检阅。 盖愈远而愈失其真矣。 今虽册从昔存卷名耳。 第一者。 玄□一(初左)云。 第者次也居也。 一者极也首也。 经有二十八类。 条贯真宗。 此品次居极首故名第一。 宝疏(二十二左三目)释义同此。 光(二左)为带数释者非也。 续高僧传三(十五左)慧净传云。 净开阐法华。 道士蔡晃问云。 经云序品第一。 未审。 序第何分。 净曰。 如来入定征瑞放光现奇动地故为序也。 第者为居。 一者为始。 序最居先称第一。 晃曰。 第者弟也。 为弟则不得称一。 为一则不得称弟。 两字牟盾何以会通。 净曰。 向不云乎。 第者为居一者为始。 先生既不领前宗。 而谬陈后难。 便是自难。 何成难人。 第弟音义互通。 并次也位也。 月支风俗。 题名在终。 金刚顶经义诀(三十一左)云。 此即题目。 梵本皆在于终。 甘露味论。 摄大乘论等在终。 今从汉仪。 显要记(【傍】地藏经鼓吹引)曰。 晋朝道安法师。 有四义故初安经首。 一者人见经题目知部法故。 二者为智者略解广解故。 三为简异余部易见故。 四者为□迫众生假见。 经题获益故。 第四分别撰号者。 分为三。 初辨当名。 二安置所由。 三读不读论。 初辨当名者。 尊者者。 净影云有德可尊故曰尊者。 者即尊故持业得名。 论主虽性是菩提萨埵。 小乘宗无有二菩萨故。 彼部律论悉呼尊者某。 光记一(八右)大乘菩萨容有众多。 此宗菩萨唯一。 得入三十四心。 贤首五教章下云。 此教中除佛一人余一切众生。 皆不说有大菩提性。 世亲者。 此有六门。 一名义差别。 二出世异说。 三回小入大。 四所行德位。 五制作大数。 六同名异人。 初名义差别者。 西域记五(十右)中印度阿逾陀国大城中有故伽蓝。 是伐苏畔度菩萨。 唐言世亲。 旧(【傍】天亲传)言婆薮盘豆。 译曰天亲讹也。 数十年中。 于此制大小乘诸异论(恩传三(初右)同也)神泰疏一(初左)云。 本音云婆薮盘豆真谛师(【傍】天亲传二左旧俱舍等)翻为天亲。 此录文人谬也。 今奘法师译。 婆薮此云世。 盘豆此云亲。 谓西方有天庙。 是婆薮天庙也。 多为世人亲近供养。 西方人呼为世亲天。 其世亲菩萨父母。 于世亲天处祈请得于此子。 从所祈处为名。 故云婆薮盘豆。 本音云提婆此云天。 本音既不言提婆盘豆。 何得翻为天亲也。 良由婆薮盘豆总是天之别名。 真谛三藏。 总云婆薮盘豆天。 多为世人亲近供养。 故录文者总言天亲也。 光记一(初右)亦同之。 世为能亲人故云世人。 亲属所亲天故释云亲近供养。 世人所亲故依能亲世名世亲。 世之亲别体依主(【傍】与声依主)也。 今论主从彼立名全有财也。 尔基宗轮疏(九右)曰。 今此论主。 从彼乞得。 彼天之友故世友如言世亲。 世天亲也。 世天之友故名世友。 此释世属天亲属人。 返泰光。 约论主名。 世之亲故。 别体依主。 若就天名。 唯是婆苏名无盘豆乎。 若有盘豆难作世天之亲释(【傍】泰光等)若言约天名世人亲近义。 依论主名世天所亲义不尔。 故泰光为优。 又新家斥天亲翻。 是可一概。 凡于翻事物。 或如名敌翻。 如梵萨婆翻云一切。 或以体翻名称。 如毗舍佉月正云氏宿。 而当此方二月。 义净等翻为二月。 今婆薮是世梵。 以总天名翻无有害。 令同知其体故。 故神泰云良由等。 真谛既提婆翻为天。 而世亲世友翻言天亲天友。 (【傍】部执异论)盖以天名美于世。 是故(【傍】非旧译之误也)隋达摩笈多译摄论云世亲菩萨。 又天名言亦云婆薮谁可知之。 千鬘(初右)娑□罗哦杂名(初右)泥□又素罗并云天故。 如世梵(【傍】千万等无畏疏等)是路迦今亦婆薮。 有人云(【傍】集成篇及指要)恐以总名翻。 例商羯罗此云骨琐。 塞缚弥此云主。 以天为主名骨琐主。 亦名天主之类。 今云。 例不齐。 因明疏(第一(十七右))梵汉对翻言骨琐主。 至下(四十二右四十四左)泛呼言天主。 今婆薮直翻天。 然意味可例知。 又有人云(【傍】同上)天亲传(初右)帝释弟生阎浮提为婆薮(【傍】世)提婆(【傍】天)王之子。 依此略别名(【傍】世别名)就总名译天亲。 是亦依准不成。 王名无盘豆。 论主名无提婆故。 婆薮盘豆传(真谛译十一纸)云。 法师。 北天竺富娄沙(此云丈夫)富罗(此云土)国(【傍】北印度干驮罗国大都城名。 恩传二(十四右)出)人也。 此土有国师婆罗门。 姓娇尸迦有三子。 同名婆薮盘豆虽同一名。 复立别名以显之。 第三子婆薮盘豆。 于萨婆多部出家。 得阿罗汉果。 别名比邻持跋婆(唯识论诠﹝【傍】有五十卷余并以国字记之﹞云。 此云母儿。 此依传文云比邻持其母名。 跋婆为子亦曰儿。 然谬解也。 比邻持者是母之名。 非母字梵。 母梵言千鬘(四右)杂名(二十七左)并摩哆(引)。 南海传云。 摩咥哩制多此云母儿。 又通载四。 比邻持弗婆持此云狮子觉。 是世亲之弟。 同生都卒人。 凝然通路记十四及了誉等皆亦同此。 此未辨菽麦。 西域记五(十一右)无著弟子佛陀僧诃唐云觉师子。 对法疏一(二十二右)梵汉全同。 其名遥别。 又记文对世亲为无著弟。 殊云弟子。 应师子觉非世亲弟。 又记文。 师子觉在外众中。 耽着欲乐讵能来报。 不可云同生都卒。 今此邻持跋婆得阿罗汉。 是小乘至极非大乘人。 与狮子觉全别也。 然有相似梵言。 静法刊定记毗实凛多此云狮子。 颦呻是毗实凛多之讹略也。 清凉疏亦依之。 梵云毗实凛婆此曰奋迅。 正云自在无畏。 正法念经十八。 毗谌林婆此云奋迅)长子婆薮盘豆。 是菩萨根性之人。 亦于萨婆多部(恩传三(二左)域记五(十一右)并云弥沙塞部出家)出家。 修定得离欲。 思惟空义。 不能得入。 乘神通往兜率天。 咨问弥勒。 为说大乘空义。 既便得悟。 因此名为阿僧伽(此云无著。)第二子婆薮盘豆。 亦于萨婆多部出家。 博学多闻。 遍通坟籍。 兄弟既有别名。 法师但称婆薮盘豆。 了义灯一本(四右)略举传文。 二出世异说者。 略有三说。 一佛灭后九百年间。 天亲传(六左)灭后九百年中(义灯二本(二十八左)引作千一百年然破斥此。 盖灯师所览异本)成唯识疏一本(十左)云。 真谛中边疏亦云。 九百年中天亲生也。 又云。 依今所传诸部说异。 今依大乘九百年间天亲菩萨出世。 今云。 依大乘未详也。 宝疏八(二十九左)二十九(十五右)光记八(三十八左)并灭后九百年造此论。 通载四(十七右)亦尔。 基中边疏上(初右)云。 灭后九百年间。 无著菩萨生于世。 请此论颂于慈氏。 便付世亲使造广释。 二灭后一千年。 西域记二(十九右)如意论师灭后一千年中利见。 是世亲师。 又五(十一右)无著菩萨。 健驮罗国人。 佛去世后一千年中利见(义灯一本(四右)示此事而云九百年)恩传三(初右)亦尔。 颂疏一(三右)从此曰。 过九百年世亲出(【头】近世颂疏为九百年非也。 云过故)三一千一百年。 成唯识疏(同上)曰。 慧恺法师俱舍序云。 佛灭已后千一百年。 天亲出世造论。 慧恺摄大乘论序云。 如来灭后将一千百余年。 弥勒菩萨为阿僧迦(此云无著)法师。 广说大乘中义。 是此三说。 实义为何。 谓传说俗谚说说设异。 非亲检国史不得辨当不。 余知二十唯识权衡钞。 三回小入大者。 天亲传(十左)云。 法师先遍通十八部义。 妙解小乘为是不信大乘。 谓摩诃衍非是佛说。 无著法师既见此弟聪明过人。 恐其造论破坏大乘。 阿僧伽法师住在丈夫国。 遣使往阿逾阇国。 报婆薮盘豆云。 我今病笃。 汝可急来。 天亲即随使还本国问病源。 兄答云。 我今心有重病。 由汝而生。 汝不信大乘恒生毁谤。 以此恶业必永沦恶道。 我今愁苦。 命将不全。 天亲闻此惊惧。 即请兄为解说大乘。 兄即为略说大乘要义。 法师聪明。 殊有深识。 即时得悟。 知大乘理应过小乘。 昔谤大乘罪必入恶道。 欲悔先过往兄所。 我昔由舌故生毁谤。 今当割舌以谢其罪。 兄云。 汝设割舌不能灭此罪。 若欲灭此罪。 当善巧解说大乘。 阿僧伽殁后。 天亲方造大乘论。 解释大乘经。 于阿逾阇国舍命。 年终八十(义灯一本(四右)。 出传文)西域记五(十二右)云。 阿逾阇国(【傍】中印度)无著讲堂西北四十余里有故伽蓝。 中有□窣□波。 高百余尺。 世亲菩萨。 初发大乘心处。 世亲菩萨自北印度至于此也。 时无著菩萨。 命其门人令往迎候。 至此伽蓝遇而会见。 无著弟子止户牖外。 夜分之后诵十地经。 世亲闻已。 开悟追悔。 甚深妙法昔所未闻。 诽谤之愆深起于舌。 今宜断除等。 余大同传文。 此两文。 传在北天丈夫国。 而惊觉以兄病。 记在中天阿逾阇国。 闻诵十地经悟。 其异可知。 又枢要(上本四左)云。 世亲博综于三乘。 遍于诸部。 知小乘而非极。 遂回趣大乘。 因闻诵华严十地品。 阿毗达磨摄大乘品。 悔谢前非。 流泣先见。 持刀截舌。 其兄处远三由旬。 遥舒一手。 止其自割曰。 岂截舌罪除。 早应赞释大乘以悔先犯。 菩萨敬从兄。 兄乃嘱以十地经。 制以摄大乘品。 令其造释。 故此二论。 菩萨创归大乘之作也。 是亦异前。 言处三由旬舒手。 而增摄大乘品。 成唯识序云。 晦孤明于俱舍。 解慧缚于摄论。 四所行德位者。 二十论疏下终。 引护月论师说。 得入□位。 又举真谛说。 为十回向第二回向。 枢要(上本四右)云。 位居明得。 道邻极喜。 明得者。 成唯识论九(九左)云。 初获慧日前行相故。 立明得名。 即此所获。 道火前相。 故亦云□。 光记(一(八右))云。 一僧祇向满。 天亲传(终纸)云。 虽□居凡地。 理实难思议(法盈序同)然唯识义演为十信菩萨。 此释谬也(颂疏冠注言最后身菩萨者可笑)五制作大数者。 西域记五(十七右)中印度阿耶穆佉国大城东南重阁上有故砖室。 世亲菩萨尝住此中。 作唯识论。 破斥小乘。 难诸外道。 又(十二左)云。 世亲造大乘论凡百余部。 并盛宣行。 旧俱舍序云。 造大小乘论凡数十部。 嘉祥百论序疏(七右)云。 小乘论五百部。 大乘论五百部。 时人呼为千部论师。 西明璧法师同嘉祥(唯识序释(八左)引)颂流(一(五右))依此云。 纂论千部。 盖约所造是即千部。 就于流现多少无常。 所以致异。 六同名异人者。 论九(十四右)曰。 有余师释云。 非理作意亦取支摄。 光释(二十八右)云。 此叙异说。 古世亲。 是世亲祖师。 即是杂心论初卷子注云和须盘豆。 是有部中异师(古世亲释法胜论。 故彼子注云。 和修盘豆以六千偈释)又付法藏传法二十四人第二十一世亲。 与今别人。 以其事迹遥异故。 然昙鸾天亲往生论注上(二右)智论慧影疏并曰。 付法藏中。 龙树第十三。 天亲第二十一。 嘉禅法花玄论云。 十地。 摄论。 法花论等。 是天亲造。 在付法藏。 岂可不信中。 论玄。 百论疏。 摄论疏等亦尔。 秋篠序释(八右)云。 传法二十四人中。 世亲当第二十人。 诸师以名同一混指符。 二安置所由者。 有三。 谓简滥□正。 人法相依。 依人信法。 简滥□正者。 行事钞钞批一(二十右)云。 作者非无。 标名显别。 未显道宣名。 其相州砺法师。 后见此章。 因写一本。 恒看之谓言。 此钞是首律师之作也。 后知宣律师所作。 即标名令别显。 故曰作者非无等。 起信义记。 法藏之作。 明证溢眼。 然义天录下(初右)为至相撰。 集成记二云。 起信义记。 有云至相作。 盖依脱名有如是滥。 须必安之。 全非誉名。 人法相依者。 报恩经六(十一)曰。 虽法是佛师。 而非佛不弘。 嘉祥中论疏云。 道不孤运功之由人。 故前明所弘道。 后序弘道人。 止观四之一(三若)云。 法自不显弘在人。 能行法门光显也。 宗轮疏(四右)野山大师付法传(二上十四纸)宝钥中(七右)华严玄谈三(十三左)等(云云)依人信法者。 法华方便品曰。 汝等当信。 佛所说言不虚妄。 宗轮疏(四右)云。 若不陈胜德。 或有疑法未真。 故举德以自彰显所说而可重。 昙鸾往生论注上(初右)云。 庶因人重法。 故云某造。 盖为生信。 此有宽狭。 如佛菩萨通以尊崇。 若各自祖。 或通或别。 余亦例尔。 问此三具不应分别。 答。 如言尊者世亲等者。 虽后人安。 必具三义。 如言沙门基撰者。 虽自安之是简滥。 而兼余二。 如言今时某造者。 约自安唯初二由。 若约他安或兼第三。 如是初二必有。 第三不定。 三读不读者。 一者唱撰主名。 谓讲赞此乃在弘通。 应显依人信法等而读之也。 会正记言即此撰。 二者不读名但言某造。 天台知礼十不二门指要钞上(四右)云。 若欲标述作人名者。 即是荆溪尊者。 既是后人录出。 不可斥其讳。 彼详解一(十四右)云。 能造人名。 读者避之。 此非临文不讳之例。 资持记云某撰。 是亦有分别。 若释氏临佛书。 必可读此。 西土风称名为贵。 普门品一心称名。 以不可避弥陀弥勒名号。 若至俗书。 随应读不读无妨。 止观弘决一(三十五左)云。 西方风俗。 称名为尊。 如子之名兼父母此方风俗。 避名为敬。 故以所居而显其名。 大日经疏一(科本一(九右))云。 经中多译为世尊。 是叹德之总称。 西方语法。 言及尊名。 不敢直斥其名。 必先叹其功德。 如云大智舍利弗。 神通目连等。 是非避名。 带德号耳。 今亦叹德云尊者世亲。 造者。 制作(识疏一本(二十六右))之义。 创作规矩教学徒。 示法则以导后学。 是故言造。 虽述成如来三藏。 而彼略今具。 分别立法相判定。 故是造义也。 西域记二(十八左)北印度干驮罗大城内胁尊者室东有故房。 世亲菩萨于此制俱舍论。 人而敬之封以记焉。 第五伸译主名者。 唐者代名。 简陈隋等。 三藏者所晓法。 谓经律论。 虽众类多。 而就所诠总统为三。 藏者谓能摄。 此三能摄诸戒定慧。 亦出生义。 能令出生彼三学故。 此藏法体挟带三数。 名为三藏。 是带数释。 法师者。 智者(文句八一(初右))云。 法者轨则也。 师者训匠也。 法虽可轨。 不自弘通。 此弘在人。 弘法之师。 教法之师。 并依主释。 法为财德。 有财亦有。 十住毗婆沙(【傍】要览上十二右)云。 应行四法名法师。 一广博多学。 能持一切言辞章句。 二决定善知世出世间诸法生灭。 三得禅定智。 于诸经法随顺无诤。 四不增不减如所说行。 中边论下卷(六右)说十法师。 法华(【傍】第五法师功德品)说五种法师。 大乘义章十六(八右)广释二十种功德。 并准思焉。 玄奘者。 译主讳。 法师年二十有九。 方发于渡天传教之志。 遂达西域。 从诸明师咸决鸿疑广访典籍。 莫圣迹不亲拜。 经国百有余国。 积年一十七年。 学成业毕便旋踵。 以大唐第二主太宗贞观十九年正月二十四日届于京郊之西。 其年五月。 奉敕于弘福寺创开翻译。 至龙朔三年一十九年间。 所翻出经论。 都七十三部。 一千三百三十卷。 此论者。 永徽二年至五年译讫。 第三主高宗麟德元年二月五日中夜。 在玉华寺入寂。 于时年六十五。 当我朝。 天智帝三年。 其神异访法等。 具如西域记十二册。 恩传十轴。 续高僧传四五两卷。 开元录八上。 贞元录十一二等。 奉诏者。 显奉持敕诏以开阐译非自己所为。 是则表国信重。 令人所译教生信。 并是正法久住之缘矣。 译者。 正字通。 伊昔切。 传夷夏言转相告也。 宋僧传一(九右)云。 如翻锦绣背面俱华。 但左右不同耳。 周礼掌四方之语。 各有其官。 东方曰寄。 南方曰象。 西方曰狄鞮。 北方曰译。 今通西言。 而言译者。 盖汉世多事北方。 而译兼善西语。 故摩腾始至而译四十二章经。 因称译也。 陈氏集说五(三十右)云。 非寄象鞮译不可也。 故先王设官以掌之。 寄言万风俗之异于此。 象言能仿像风俗之异于彼。 鞮则欲别服饰之异。 译则欲辨其言语之异。 周官通谓之象胥。 而世俗通称之译也。 已上散释。 如是多言。 各有所简。 如沐魄经者。 唯言竺法护译。 未能显国信敬重。 故加以奉诏。 如九色鹿王经者。 言优婆塞支谦译。 若唯玄奘则招相滥。 故加法师以示法师之玄奘。 如本相倚致经言后汉沙门安世高译。 伏淫经言西晋沙门法炬译。 唯通所译。 不能知广达三藏。 故欲显示此人究研三藏无遗。 所翻经论是有信。 故加以三藏之言。 此师以三藏为所学名三藏法师(【头】西天人称三藏及三藏法师出杂宝藏经三(十九右)。 实译主称三藏梁僧传三(十八右)僧伽跋摩此云众铠。 世人号曰三藏法师。 演密抄一。 三藏法师者有财释者。 最顺理得基师正统)是分有财。 若唯三藏全取有财。 若呼经律论之法则带数释。 三言唯被藏。 彼两字系属是带数式。 若彼呼人则必有财。 取三藏连绵之已成名为自名。 不关三与藏系属。 然有道证要集(【傍】义灯本(二十二丁(引有破分别(三九右)依信可笑)呼人但言三藏他带数。 言三藏法师自他俱用带数者。 盗听属流。 不足为言。 识者可择矣。 具如六合释精义。 更以唐言简别显异。 古翻传译。 各互相滥有之。 今新翻为之具标简。 第六辨三分异者。 分为二。 初述今义。 后叙古非。 初述今义者。 泛论序正流通。 诸论不一准。 谓初后二分。 有无不定。 正宗定有。 此论三分并具足也(【傍】三分滥觞起于弥天道公。 梁传一(初丁)具也。 注冠引之。 光宅法花义疏一(八左)古来多无分节。 至安公始分三分。 谓序正流通。 嘉祥仁王疏亦尔也。 对法疏一(二十三)秘一本(八右)要上本(二十二)文句记一八(八左)补注四(五右)义记上。 (二十八右))此论前八品最初造颂。 后因请求而长行释。 破我一种无最初造颂。 但正宗散说论也。 前八品中。 前七言三颂为序分。 定品(二十九(八右))终迦湿弥罗等七言一颂为流通。 中间五言六百行颂为正宗。 如是七言四行。 五言六百。 遣迦湿弥罗国。 本颂是也。 彼国诸师请释于此颂。 故唯此有释乃为斯也。 彼定品末。 大师世眼等七言三颂。 是破我论发起序。 全非前论颂。 因何理者。 彼(【傍】)颂义意。 向正法终。 我见增起乱佛圣教。 是为序分发起后故。 若(【傍】)此非序后段正宗越此依余。 等无所从来故。 若(【傍】四)是前段文应如余有颂前生起故。 又(【傍】五)可有颂曰言。 前颂长行毕故。 又(【傍】六)正理全举俱舍颂释。 然此三颂一向无。 显宗亦尔。 以是破我序分故。 又(【傍】)是前论颂。 何故无长行。 如是六理证。 善成破我发起序。 应破我号置于大师世眼等颂初也。 天明七乙未年春二月十有五日。 立此义于丰山柏学舍。 至二十有一日。 同友戒定孝道者来。 谈逮于此事。 定曰。 至理究此。 然千岁作此辨者未有之。 凡庸之固执恐难袪矣。 乃挍旧论可乎。 予曰。 理既极际求何教有。 定曰。 理实然也。 然理是智人所玩。 教是凡愚所伏。 理教具足。 上下并尊。 岂其不尔。 予曰。 设披旧论。 应如新论。 所以者何。 从新释起天下多非旧家。 设旧论不尔。 令如新改之谁可知之。 定曰。 此亦足疑。 然须阅旧论而言之。 于是次日。 捡寻明本大藏。 不得旧论。 问是事于耆宿。 耆宿曰。 久已亡失。 更次日搜求宋本大藏。 便得旧俱舍。 即于藏中遽披破我品。 全如我所言。 破我品立名在三颂前。 谁敢异求之乎哉。 应理之义。 冥会圣教。 如弥天论释氏辨三分亦以尔也。 因是破我亦有三分。 谓大师世眼等三颂为序分。 终三颂为流通。 中间散说为正宗。 问。 如是三分两重如妙经。 是一论耶为别论。 答。 是别论非俱舍论(【头】破我别论)有其证耶。 谓有理教具足。 理者。 前唯让佛排圣弟子。 后亦嗟叹圣子散灭。 是别论故。 前判诸法唯让世尊。 后对邪计破常一我。 成无我人悉堪为证。 是故有异。 又标起对法藏论我当说。 结依彼释对法。 故知破我非对法藏论。 送迦湿弥罗者是俱舍论。 破我不然。 无本颂故。 若破我初后七言。 本是所送颂者。 何缘不如前论初后二分作长行。 亦复正理显宗全无破我释。 所以非俱舍。 教者。 业品(论第十六(十二左))曰破我论中当广思择(旧论十二(十八右)于说我中当共思量)又按内典录。 有真谛三藏破我论疏一卷。 若一论品岂言破我论。 余品所指悉言品。 且论二(二十二左)指云定品。 二十八(初左)云世品已说。 然二十(八右)云破我品中当广显示(旧论十四(二十八右)云。 说我品中当显示)盖诵者谬唱为品。 若不尔者前理教何。 西天诵者误不少。 此论第十(十四左)应言如别诵中说云集异门足论。 又婆沙百二十四(二左)上举经又云有然别诵云舍生。 此论六(七右)我不诵及彼言等。 已成别论须辨造时。 谓破我论造。 俱舍长行后。 说当显示故。 问。 既云当应如论三(五左)言不相应中自当广辨是一论。 答。 虽别论何得不指。 论二十一(四左)释随烦恼指法蕴足。 (第八(四右)杂事品)云广列其相如杂事中。 别人尚尔。 况自造论。 欲后时作故云当。 问。 论三十(二左)指随眠品(二十之四右)曰如前已遣。 又(七左)指根品(四之十六右)曰如前说。 别部之论。 岂有当前互让。 答。 岂无之。 同人之作故。 虽部是别。 而义相关故。 岂不可让耶。 亦复是长行中论外计故。 而起破我论之制。 由是长行之无间造之。 故互让亦宜也。 如基法师等互指之。 又如四谛论一(十左)如是等问。 五阴论思择品中已广分别。 彼既同人作故。 让云已分别。 而是别部也。 全如今指前论。 又集异门中。 让法蕴足勿局。 问。 今论于两处指破我品。 正理(四十二(十左)五十二(十一左))显宗并无彼语。 是便此论意。 后有破我品故指此。 彼论者全无破我品。 故不得指。 岂非一论。 答。 众贤不欲造破我论故不指。 世亲尊者欲当造故特指示。 是此两论唯造有无。 必非同异别。 问。 今论及本颂并定品终举大师世眼等颂。 其由何。 答梵本错滥(傍尔来梵错)遂令译如是(【傍】尔)汉土既错脱。 鲁鱼差不少。 彼岂不然。 此根品初品终(第三终)云因分别界根非根差别。 乘兹广辨二十二根竟。 一十八字。 于正理论回在次卷首。 彼正理文即错乱。 又如华严入法界品。 三译并义难通。 后日照三藏与贤首得善本翻补。 什译法华。 唯二十七品无提婆品。 齐永明八年。 释法献。 于于阗国得此经梵本。 以译出此品。 犹未安经内。 后至梁末。 真谛三藏。 又译此品。 创安宝塔品后。 但是什公梵本阙脱故令译尔。 具如玄□一(二十六左)及嘉祥义疏。 又护法二十唯识宝生论第八(八左)子注云。 此中阙极微义。 盖颂本五行其阙应三卷许。 又施设论首卷。 唯举品号而云梵本文阙。 大日经六十心中。 梵本阙脱。 如无畏疏叙。 又译后错脱。 法蕴足十(十五右)子注。 从此云何名至纯大苦蕴半本。 南藏无。 凡十五纸阙脱也。 此论二十八(八左)三十八字。 今本错误。 明本为是。 如是等不可怪。 不可怪矣。 问。 论主长行造后。 更造破我论。 为与长行同送迦湿弥罗国不。 答。 不送破我论。 彼唯请释本颂不请此故。 岂对于无请。 若论主自同帙送之。 众贤于正理何可漏此。 彼文立破。 并是多经部所立故。 故光三十(初左)云。 破我品中所有立破。 论主多叙经部宗也。 问。 若尔新旧二论。 何故对前八。 言破我品第九。 而总题俱舍论。 答。 夫文中指破我论。 而一师造便捡阅。 后人以为总帙。 如天亲本无今有论末有真谛诸行无常偈之记。 部执异论终有真谛疏一纸。 阿毗昙心论(四卷本)终附十句义论。 而总题唯阿毗昙心论无十句名。 愈远愈久。 写误以受总名。 时缘愈久。 而失其源。 遂误被俱舍称。 已被名故亦与第九言。 盖以如是乎理既至极。 于些些事不可容疑。 后伸古非者。 泰·光·宝·晖等。 唯执文妄释。 对前今义其非当显。 然为初步略斥其非。 泰疏唯一义初三颂为序。 此诸师无异。 次六百颂为正宗。 定品后四颂为流通。 此总四颂为流通失。 不判属破我品失。 细过准前可知。 光记有三义。 (四左终)初解。 破我品为正宗。 破我终三颂为流通。 此招四非。 一定品终迦湿弥罗等一颂为正宗失。 二大师世眼等三颂俱为正宗失。 正宗颂于正理论阙略何处有。 三破我品为正宗失(【傍】是非失却违自义道公误矣。)七言颂后岂可有正宗。 为分傍正言成五七。 四破我终三颂。 唯一品舍执劝学非广流通。 次解。 定品末(二十九(七左))前来分别已下为流通。 有三过。 一减下宗失。 五言入流通故。 二正宗流通混同失。 五言七言俱为流通故。 三迷前来分别等文。 彼(【傍】前来分别等)十六字虽似流通全不然。 举上件造意以起后段。 全非颂意。 颂示正法住世时。 故是正宗。 由是婆沙于百八十二(二右)及杂心于第十(二十八左)而论正法住世事。 余多过如前。 后解。 存两重三分。 似是而大非。 一前来等为流通失如前。 二大师等颂属前段失。 三破我长行初二句为序失。 如是三解并未晓本意。 所陈言语皆招过罪。 依义不依文者。 世尊(【傍】长含四大经。 增一四决定经等)常诫何不慎焉。 宝疏(二十三左)大同泰疏。 而定品终四颂。 及破我品总为流通。 唯六百颂为根本颂。 初七言后七言颂。 悉为释颂之加。 此释大有四害。 一大师世眼已下总属流通失。 二归敬颂等为释颂加失。 前后七言四颂。 是根本谤颂。 以有长行。 正理。 显宗亦同作长行故。 破我论初后七言非根本颂。 无长行故。 正理。 显宗亦全无故。 三迦湿弥罗等一颂有长行。 余无此不辨别失。 四于流通中岂有颂亦有散说。 何不思之。 光等所称三大家尚尔。 下此者何可足言。 第七品次列位者。 破我别论。 就前八品为此先辨三分而明品次泰疏(初左九行)云。 此论一部始末九品。 奘法师依西方传。 佛说诸经有三法印等。 如光记(二纸右八行)释。 宝亦依此。 今云。 西方一时学解。 非必末代永规。 无我破我本意异故。 颂无破我。 何可约彼。 又最初造颂既无破我。 何可成诸法无我法印若不尔者。 如正理·显宗无破我品。 如何此为(【头】百法论标诸法无我而离别说之)是故此俱舍一部八品。 释诸行无常。 涅槃寂静二种法印。 无我自显。 不要破我。 无我破我差别可辨。 论第九(七左)云无我唯诸蕴。 彼少分故不论之也。 其理如正理·显宗无破我品。 八中(光三左大同)初二总明漏无漏法。 后六品别明。 初二中。 界品说体。 根品说用。 后六中。 初世业随三明有漏。 后贤智定三明无漏。 辨此次由。 光(三左终)有三释。 初约粗细。 次约厌欣。 后生旧新。 准定品终正法住颂。 第二厌欣义为优也(宝(二十三右)初目同之。)初后两说即穿空矣就有漏世业随三品。 光(四右)惑业苦。 宝约因果。 因分亲疏。 是此两义但粗细异随眠品(十九初右)初世别由业。 业由随眠。 离随眠业无感有能。 初二句者。 普光所依。 后两句者。 法宝所据。 然判品别。 光解为胜。 后贤智定。 亦准此知。 据品别如是。 若依义次。 正宗中大分二。 初八品分别诸法。 后定品终。 佛正法等一颂。 明正法住世。 已辨列位。 当释当名。 言分别者。 此有多种(略有七种)约三分别(【傍】)自性。 随念。 计度。 如此论二(五左)婆沙四十二(十二右)。 依大乘者。 对法疏五(八十左)十门分别。 义灯五末(四十左)明三七相摄等。 略纂一(二十四右)二(四十二左)伦记一之上(三十右)二上(二十三右)又(【傍】二)妄执名分别。 如边中论云虚妄分别。 又(【傍】三)述记七本(三十七右)云。 分别有二种。 一者漏名分别。 即五法中分别。 二缘事名分别。 即后得智亦名分别。 或立三分别。 二种如前。 第三更加遍计心名分别。 又(【傍】四)各别名分别。 述记三末(五左)云。 殊异义。 此论三(初左)云。 分别变异者。 由此二根(男女)形相·言音·乳房等别。 又(【傍】六)领似义。 成唯识三(初右)似彼故名分别。 疏三末(四左)释领似异名。 又(【傍】)述记三本(八十二右八十六右)云。 分别筹度义。 对法疏一(三十一右)云。 智解研求目为分别。 神泰释云。 割折玄旨故云分别。 又(【傍】)未定名分别。 光记二十(四右)云。 说非尽理半是半非。 更须分别故云分别论者。 今筹度研求义名分别。 界者光(二左)宝(二十二右)同举持族(【傍】总相云族)性三义。 神泰唯二去族(可也【傍】族是性义故)惠晖云。 族义下(论第一(十五左))破不正。 持及性义是正也。 今云。 下文族为种族。 此有生本义。 种类义。 唯破生本义未破总种族。 有人。 族有种族族类。 破种族不破族类者。 误见下文。 至彼可知。 婆沙七十一(七左)界有十一义。 谓种族义。 段义。 分义。 片义。 异相义。 不相似义。 分齐义。 种种因义。 驰流义。 住持义。 长养义。 此论一(十五右)唯约种族即种类义。 释十八界界。 无有性义。 杂心一(十八左)云。 种性义说界者。 如一山中多有诸性金性银性等。 如是一身中。 种种性各异故说十八界。 准此持是能持种种义。 为族性体义。 诸法体有种种能持自性。 故云界。 是含具非别义也。 然婆沙种族义。 释异类异类。 此论下云十八种类自性各别。 若尔种族是十八性各别义也。 故鞞婆沙五(四右)旧婆沙七十五(十四左)并说十一义。 而言性义作释全同新论种族文。 由是族外别举性义未详。 泰师不云性义可也。 品者。 神泰。 类别义。 宝(二十二右)别义·类义·分义名品。 光品类义。 并是品类差别义。 发智一云。 第一法纳息。 旧八犍度云。 第一法跋渠。 经音义十八云。 (八丁)跋渠此云品讹也。 正言伐伽译云部。 谓部类也。 或言群同。 亦品之别名也。 文句一之一(六左)品者义类同有聚在一段。 或佛自唱。 或结集所置。 或译者添足。 界即品。 界品之分别。 故名分别界品。 第一者。 分八品别。 之一者。 显界品有二品此品最初。 系属义曰之。 第一中一故。 正理显宗云辨本事品。 辨与分别其义同。 如辨中边。 中边分别。 于事有五。 如前列(九左)今约自性事。 与界性义亦不异。 此事诸法体故云本事。 旧论总题云俱舍释论。 品号云释分别业品等。 界根根品全同此。 盖是因请更作长行解释本颂。 故殊云释。 旧论体制。 实应作者意。 本颂已造。 更述释彼。 或牒一句。 或一二字。 非如此论依义章段或是一句乃至三颂四颂唱牒。 然新翻者。 依义合牒。 将便披读。 全失本旨。 而是一助三科中别名界品。 于界品名光记(三右)四解。 初名相似。 二约宽狭。 三约根别。 四约诸门。 神泰·慧晖唯同第四。 宝·正第四。 兼存第二。 今云。 诸释皆似非真。 论意。 此品广通三科明诸法体。 故标界名。 全非对蕴。 故先(三右)诸法然后随(四左)应配蕴界处(【傍】而初二颂总明蕴。 次二十颂别明蕰开处界。 故知不约十八界也。 【头】对法论名本事分(三右)问何故论端说蕴等。 乃至先明蕴次界后处也。 又百法论标本事分略录名数。 直列五法开为百法。 鞞婆沙五(初右)有十八界处。 从初明十八界。 甘露味论有界道品。 明三界五道。 初云三界欲色无色等。 又界身足论二卷唯有二品。 初本事品。 后分别品。 初品明十大地法等九十一法体。 次品以八十八门分别。 如是总说诸法体。 故题界身。 亦品号依现体门云本事品。 正理依此今亦准知非三科相对界也。 如中含多界经。 智论引云多持经。 彼亦说诸法体故名多界)若不尔者。 何不初说界十八等。 正理·显宗云本事品。 以遮对于处蕴之执。 如对法论明蕴处界总名本事。 杂心论初云心界品。 亦非三科对。 问。 若尔何缘就十八界诸门分别。 答初品先总明诸法体。 而次随应配蕴处界。 后辨诸门依界门者。 名义宽故。 夫分别门为显差别。 应依其宽。 故名依体不依诸门。 故下简别云前所说十八界中。 是指上三科配属门。 不总说言于此界中。 然诸注家迷其名同失于本意第八按文评诀者。 诸一切种(至)我当说。 诀曰。 序分三颂。 分为两节。 初一行颂。 总叙敬起。 次二行颂(【傍】光科五左(六行)名非也。 云随唯别解故)广第四句。 初中三句。 是归敬分。 一句发起。 初中二句。 所归佛德。 第三句者。 能归敬相(光为正。 宝(二十三左)非也)其第四句是发起者。 长行释曰。 礼如理师欲何所作。 显宗论(九左)曰。 已许发论端。 故言我当说犹中边颂当勤显斯义。 基师疏释第四句者显归敬意明当造论。 然宝师疏。 以后二颂为发起序。 判第四句为归敬意。 并是非也(有人依宝可舍)归敬割四初能敬意趣。 光(五左(八行))有三意。 含具稳畅。 谓初意除障依显宗论。 次约生信依从此论及正理论。 此论虽略意如正理。 后约敬仪依世间门。 宝疏。 正理此论文异。 分为别意。 谓彼正理是即弘通。 此论举德证自所立教相不虚。 此释非也。 今论既云为显尊高。 为显佛德。 而今造论。 是则弘通。 更有荷恩及生益等。 并如余处。 二诸论不同(【头】诸论不同)此亦有二。 初二序不同。 后三宝单复。 初二序不同者。 或有归敬而无发起。 如入阿毗达磨论等。 或有发起而无归敬。 如宗轮等。 或具二序。 如杂心等。 彼杂心论。 首有五颂说造论意(【傍】此间有子注广释能所译)次二颂半是即正显归敬发起。 彼论颂曰。 敬礼尊法胜。 所说我顶受。 我达磨多罗。 说彼未曾说。 乃至广说(光(六右二行)宝(二十四左七行)无归敬者。 盖率唯见初五颂)阿毗昙心。 亦有二序。 彼有两译。 法胜颂曰。 前顶礼最胜。 离热饶益言。 彼言说相应。 罗汉见实等(【傍】此间有长行)佛开觉慧眼。 若知诸法众。 亦为他显现。 我今说少分。 (六卷之本)又别译(四卷之本)曰是今我当说。 两本并同今第四句(光宝俱云无发起者。 盖初颂次。 广有长行。 而有次颂。 是故但阅初颂言耳)或阙二序。 如发智等。 后三宝单复。 此有八别。 一唯归佛而无法僧。 如此论及旧地持等。 二唯僧宝非法及佛。 如中边等。 三唯归法而非佛僧。 如法界无差别论等。 彼曰。 稽首菩提心。 能为胜方便。 得离生老死。 病苦依过失。 此一颂。 但敬菩提心总别体能。 而基法师归敬义林。 无唯归法者未尽也。 四佛及法而非僧宝。 如十地论。 旧二十唯识论等是。 五或唯佛僧无其法宝。 如十住毗婆沙等(【傍】彼曰敬礼一切佛。 无上之大道。 及诸菩萨众坚心住十地声闻。 辟支佛无我我所者。 今解十地义随顺佛所说)六唯礼法僧略无归佛。 如杂心等。 七具赞三宝。 如瑜伽释。 及四分律。 入阿毗达磨论等是。 四分律同。 稽首礼诸佛法及比丘僧。 八全无归敬。 如发智论·婆沙·智论·摄论等是。 并作者意无别所由。 三能敬仪式。 略举五相。 一为欲显示所归三通。 瞿波论师二十唯识论释(【傍】未渡依归敬章)中云。 欲显大师有天眼故以身业礼。 有天耳故以语业礼。 有他心故以意业礼。 二依明闇远近故。 谓僧祇律等意。 若在亦见亦闻处具三业礼。 若在唯见不闻明处唯以身礼。 若在唯闻不见闇处依语业礼。 若在不见不闻闇远处唯意业敬。 三显三轮因故。 谓身语意之礼。 如次神变。 记心。 教诫三轮之因故。 四为三通之因故。 谓三业礼是神境·他心·漏尽之因故。 五为伏三业之罪调三善之福故。 以三业敬。 此论者。 且举身业。 故曰稽首接足故曰敬礼。 身语相对。 身重语轻。 举重致诚。 显轻可发。 身必由意故。 唯身义足。 四解文者。 诸者。 非一义。 贯下十三字。 一切种者。 一切种智。 举佛智德。 四智随一。 勿贯灭言。 诸冥(【头】冥说文迷定切幽也。 小尔邪闇也。 昧也。 字从P从日六。 P铭壁切。 日数十十六日而月始亏。 是冥字意。 玄应二十五(初右)琳音七十(初右七右)三处捡挍写误多不通。 又琳十二(十右))灭者。 一切惑障。 染不染二无知永断。 举佛断德。 然诸注家。 一切种冥为不染无知。 诸冥为染污无知。 令冥灭字通两种。 断不染无知为智德。 断染污无知为断德。 此释未晓智断二德。 不思直诠法体。 缘由显体差别。 而迷正理及此长行。 今详佛所有智名为智德。 断诸烦恼说为断德。 断一切惑所得之智。 非唯不染无知。 何为说断不染无知是智德。 是断德故。 断诸烦恼皆是断德。 何为唯断染污即断德。 故旧论颂曰。 一切种智灭诸冥。 下论(二十七(五左))曰。 智圆德有四种。 一无师智。 二一切智。 三一切种智。 四无功用智。 断圆断德有四种。 一一切烦恼断。 二一切定障断。 三毕竟断。 四并习断。 若唯断染污为断德。 其德等于二乘。 非唯违越下智断分别文(【傍】简光(七右)宝(二十六左))亦近违当文言超诸圣众。 旧论·正理云不共功德。 一设断不染无知是断惑。 何不摄断。 二唯断染污为断德。 共二乘。 何云越诸圣云不共德。 三断不染为智德。 智德相难知。 断是因摄。 智德所得果。 因果混杂。 此为三理证。 下文教证也。 及旧论也。 然长行云灭诸境一切品冥等正理(【傍】光(九左)引。 宝(二十八右)引)亦云一切种冥皆(【傍】此皆字可思)永灭故。 智德圆满。 诸境界冥亦永灭故。 断德圆满者(【头】正理之意。 诸境界中摄一切染污(污不)也。 上举所障一切种智云一切种冥也)是缘由显体非直诠体。 作释文故。 谓不得种智由不断障彼冥。 佛由断障一切种智之冥故。 得于智德圆满。 而其断用是断德摄。 未断障一切境界之惑故。 于境不自在。 今断尽彼故。 断德圆满。 正理等未分为染不染。 唯注家臆度而已。 又如罗汉(【傍】光(十七右)为障境感)不知赤盐。 乃不染污无知。 岂非障境界哉(【头】然有人。 正理约三德。 此论约自利利他二德。 上句唯明断德。 长行释及结前生后文分明勿以正理言世亲意。 作论者意各别也。 今云。 是虽似发明犹未脱一切种言为所断不染无知。 故致此妄说。 若断德者。 何不言唯灭诸惑两重述之。 旧论文何可通。 又杂心论一(三左)颂曰。 顶礼前最胜离恼(自利)安教(利他)尊(已上佛宝)所说悉具足(法宝)罗汉(第四果)具真实(前三果已上僧宝)若但自他利二德者何故不如彼说。 于烦恼分两种。 今文处有何用)句头诸言。 虽总以下举德。 便是三德具足法佛。 为显非唯释迦通过去佛等置诸言。 且释迦尊。 过去三祇所遇诸佛。 即二十二万八千佛。 如婆沙(百七十八(二左))及论十八(八左)光(云云)集解中(六十四右)然泰疏。 光记(六右)通外道者。 谬之甚矣。 如宝破斥(二十五右(六行))若恐谤者。 长行诸言所表佛世尊。 旧论云此偈但依佛世尊说。 诸论明归佛世尊。 契经(杂含二十三(十八左))天上天下唯我独尊。 应悉招谤耶。 又无朋之义。 汝迷谬。 不局一佛通一切佛。 称言无朋故。 四分律云稽首礼诸佛。 如彼杂集论说诸会真净。 基师(疏一(二十五右))释云。 总致诸言彰无朋党。 但具其德。 今我皆归。 虽此诸言亦通余佛。 能证理者。 唯受用契证真如。 故名为会。 若唯言诸通内外情非情。 今简下三德。 即成三德具足诸佛故。 显宗论(八右)曰。 诸言虽总而别有所观。 别何所观。 谓俱利德满。 此文纵夺思以可知。 第二句。 明恩德。 于此句意光记存僧宝非也。 背如是如理师及长行释世尊拔。 济第三句者。 叙能归相。 敬礼者。 举重身礼。 如前已辨。 如是者。 指上三德自性。 如理师者。 发化他教用者。 师必对资。 无教非师。 体与用别。 如是三德具足之如理师也。 光(左七)两释并非也。 第四句者。 发起序。 标所造论名。 以显当说。 (初右)论曰(至)方申敬礼。 诀曰。 长行有二。 初总释(【傍】泰光意)二别释颂。 初中亦为二。 此初总述一颂意。 今欲造等。 第四句意。 故先赞德。 即初二句意。 方申敬礼。 是第三句意。 此中为显。 是示造意。 为显高德而欲造论。 非敬意为显。 由是为言成也。 非第四啭(宝(二十四右)总科敬意。 八啭义五(十四右)依宝而证第四声并是非也)故旧论曰。 若人欲正造论。 当令他知大师不共功德。 故说众德为先。 后顶礼大师。 二乘菩萨为诸圣众。 光通外道旧痾难避。 故者。 承上为显起下先赞。 由是为显与赞申各意异。 准此赞言(旧论云说)亦有语敬。 不违论意。 显赞与礼次第曰先。 论曰者。 古今皆言。 一为体字。 贤首起信疏(三十三右)论曰者。 简论异经之辞。 宗密注疏(上之一(十七右))简异经律。 依此应训呼论(尔)曰也。 二为用字。 净影起信疏(上十右)论曰者。 论主发说之辞。 昙鸾净土论注(上三右)解经义故云论曰。 若依此应训言论(志天)曰。 皞按。 是局。 夫大士造论。 诀择经义。 问答诸法。 故称言论。 以简经律。 是就题名。 以议论用诠召其体是为死字。 若欲证文言某论曰。 则亦死字。 然于自造长行等首所言论曰。 并是活字。 虽即活字。 本是对法。 故致此言。 是故自成经律能简。 所以经中无论曰言。 此活字中。 有多不同。 释自造颂置论曰言。 如此论。 二十唯识论等。 释他颂故安置此言。 如成唯识。 中边论等。 解释本经以言论曰。 如十地论。 佛地论等。 非释本经及自他颂总解诸法致论曰言。 如起信论。 无别有所释颂及经。 如是等并是议论解说故或云发说。 发论量说故或云简经律。 自成别故。 约解经边而为解经辞。 皆悉无妨。 是故旧俱舍皆言释曰。 摄论牒本言论曰。 末论即云释曰。 为分本末。 新旧两译。 其规不异。 本牒文故死字。 以滥彼特致释曰言。 有人(要一(二十六右))云。 净影十地记九(三十九右)云。 言论曰者。 下之文中经论文参。 惧人不知故言论。 以别其文。 曰犹辞也。 此净师释。 同彼贤首为死字。 然彼师起信疏为活字。 谓十地。 经论文杂。 起信前无所释经。 是即净师解释精密矣。 今详。 不尔。 十地论曰。 亦是活字而简经。 若本末对则是实字。 摄论对论曰言释曰。 基法师对牒文论等言述曰。 是等岂为非虚字。 今者。 正显随其尔所造论之时即事究竟时分(述记一本(二十一左))非对于古。 诸言所表(至)故称冥灭后明此颂约佛。 文无简故。 谓此颂诸有言语所表显是佛世尊。 此颂世尊。 何缘表示。 此佛世尊能永灭闇故。 安冥灭以表世尊。 三德皆是虽佛不共。 而断德用易显。 故举冥灭。 又一句云一言。 左定四年。 超简子曰。 夫子语我九言。 语曰。 一言以蔽之。 今句非一。 故云诸言。 又正理一(十九左)释彼识依与净色云。 前言显同分眼。 后言显彼同分眼。 彼岂为前一字后一字。 论十六(十五右)所有言语义云诸言。 彼文云。 经说诸言略有十六(云云)是十六圣言也。 因明疏四(五三右)云。 陈那难言。 若如汝说。 诸言皆妄。 则汝所言。 称可实事。 彼指所有一切言云诸言。 非谓诸一字也。 然诸注家。 未晓此旨。 唯依文相而不依义。 或言唯是诸一字释(泰光宝晖)或下两句为通妨文(光记)或释冥灭则为别段(宝疏)并当除遣。 岂得一诸诠表世尊。 应是非一义。 如婆沙三十五(七右)释诸不善根曰诸言所表非唯一故。 何为诸言是烦恼义。 故旧论曰。 此偈但依佛世尊说。 既言此偈。 义会诸言文。 非诸一字。 若不尔者。 诸圣众言。 诸字表声闻。 诸无知诸表烦恼乎。 彼既不尔。 此何不尔。 下两句者。 旧论无之。 成立上句则具略并无妨矣。 诸言之字。 虽总呼颂。 正在二句。 言总意别。 如对法论言初二颂显示大觉世尊六义。 而唯六句表显六义。 后二句者明归敬相。 若此文明诸一字者。 何不如下三句释牒一句而释。 唯诸一字别释何用。 问。 最为有用。 显示诸言总通三德。 故别释之。 彼显宗论亦复如是。 答。 若尔此能破等二句。 还成违文。 唯断德故。 亦何不言诸言是流三德。 如彼显宗通诸言广敬诸有德者之伏难。 说二利满故不通余。 故广释二利三德。 不说唯诸一字是佛。 然后人妄例别部显宗。 不顾同本旧论何哉。 言一切种(至)一切品冥者。 二别释四句有四。 初释初句。 于中为四。 一牒颂。 二总释。 三释冥义。 四释灭义。 此即初二也。 牒中言字。 诸字写误。 如下文中。 误诽作非(二十九(十七右))差生为往(第十(十八右))谬曾作僧(第十(十六左))善法为不善法(四(四右))等。 何故为误。 前(【傍】一)非释诸此理应牒。 下(【傍】二)三句牒。 皆七字故旧论(【傍】三)亦具。 若尔何故不释诸字。 谓义易知。 不设别释。 如我当说牒而不释。 若于此释。 恐谓唯智断。 至第三句。 显贯三德。 言诸有具前自他利(左八行)若责释无。 正理论中。 一向无出句首之诸。 如何彼为。 总释中异颂次第。 简一切种之诸冥。 显相违释。 而亦令冥贯一切种。 示由断惑得一切智(但光宝非也)故首安灭。 显所迷法。 加境于诸。 简诸即冥。 显示种言是种类。 义非种子义。 替品令知。 诸境冥者。 通二无知。 诸惑断尽为佛断德故正理(二十八(二十一右)十四左引)云。 于彼味等境。 所引劣智名不染无知。 又(光十七左引)云。 或于境中。 智不及愚。 是第二相(不染无知)依此两文。 诸境之言。 必通二闇。 又此论云于佛法·极远处·时等。 不染无知未断故。 于是境声。 岂诸境言简不染污。 一切品冥者。 由缘由以显智德体。 谓由灭障一切种智之冥智德圆满。 是即更寄断德摄惑以释显智。 正理论云。 一切种冥。 皆永灭故。 智德圆满。 故六卷法胜毗昙一(初右)曰。 烦恼热能娆身心。 世尊离彼故名离热。 此是自己智断成就。 彼但言离热。 而显智断二德。 今长行亦可例。 而今颂一切种及诸冥灭各别故。 显标二德也。 若俱烦恼。 两三字何用。 然注家但执文配于二德。 深可呵吒(光引正理。 灭一切冥直为智德。 断惑是断德。 次下自云。 智德身中智慧。 断德择灭。 何□乖违。 又辨前后异。 两释并非也今特作此次第释故。 又断德择灭为体者非也。 择非择并是名灭。 下论文如是。 光三释如宝(二十九右)破。 宝疏(二十六右)释一切种诸四字者谬也。 灭回上与颂前后。 并意在冥灭。 何云不释冥灭。 若如汝者。 何不释言诸者诸境。 一切种者一切品。 或何不言诸谓境。 种谓品类。 又辨诸与一切差别迷矣又意。 如光染不染约二德并非也。 次辨二无知通别。 通边无失。 配今文非也。 次自证化他前后为得。 次与颂前后并皆非也)以诸无知(至)故说为冥。 三别释冥相。 述无知名冥所以。 以者。 通三四五啭。 论四(十七左)曰。 契经于十无学法。 以生以得以成就故已断五支。 光四(五二右)释曰。 以者由也。 由生由得由成就故。 旧论。 三以皆作由。 彼本经者。 广义法门经(十左)曰。 由证得十无学法。 二十论疏上(九左)三释中第三。 以训由释。 是等第三啭。 又二十论疏第二释。 以训为能所反释。 必第四啭。 又中边疏下(二十二右)云。 以者故也。 二十疏云。 以第五啭。 与故字同。 莫以字谓唯第五啭。 今通三五。 染不染闇。 无量非一。 曰诸无知。 实义真见。 是即如次所缘能缘。 境界为义。 佛智为见。 义境界。 玉水二(四七左)良贲四(四十右)义林二末(二十左)述记三本(七十二左)见。 光二十六(初左)推度义。 照瞩义。 述记九本(三十六右)见非眼见意识比见。 是无漏智亲见也。 今是也。 显宗云净眼。 皆非妄假。 故曰实真。 诸有无知。 通障二。 故总标诸无知。 不说别配。 旧论曰。 于一切法无明者。 能障见真实义。 故称为冥。 显宗一(八左)曰。 冥谓翳瞙。 能障净眼。 如是无知。 障真见故。 冥惑昏闇。 能遮色像。 如是无知。 覆实义故(光三释。 初二甚非也。 违显宗。 并如宝破。 第三释依显宗无有妨。 能所缘且云内外云心境。 非心是不所缘。 宝(二十七右)自释为是。 破光初二为得破第三过当也矣)不染污无知体相。 宝疏(三十右)八门分别。 并皆尽理。 于中无覆无记。 劣慧为体。 理教寔分明。 佛地论四(十六左)曰。 所知障者。 于所知境。 不染无知(【头】述记八本(七十四右)八末(二十七右)演秘七本(三右)八(二十三右)等不染无知具也)障一切智。 不障涅槃。 虽有此障。 见声闻等。 得涅槃故。 又七(四左)曰。 所知障就二乘名无覆(【傍】光师何云通善)约菩萨名有覆。 一体二名。 光记(十纸右已下)通善通身并非也。 如宝(三十二丁)所破。 婆沙十六(二左七目)曰。 声闻独觉慧不猛利。 虽断烦恼。 而有余习。 如世常火虽有所烧而有余灰烬。 佛慧猛利断诸烦恼。 令无余习。 如劫尽火所烧而无余灰烬。 此余习者。 不染无知。 又第九(七右)曰。 不染污者。 声闻独觉虽能断尽。 而犹现行。 唯有如来。 毕竟不起。 烦恼习气永断故。 由此独称正等觉者。 约二乘断定障根障一分故。 第九云断。 而非永断故。 十六云不断。 并不相违。 唯佛世尊(至)故称为灭。 四释灭相。 此初正释。 简二乘故云唯。 毕竟不生称永对治。 简小暂断。 于一切等者。 冥言亦被一切种。 盖西天义解不同。 奘师承此义。 谛师异此。 犹如观所缘缘论中曰眼等识。 于护法释有五六诤。 而学解异。 谛翻眼等六识。 奘译眼等五识。 依理据教(【傍】今依理教)谛译为善。 便救新论以为缘由。 体而已。 旧论曰。 一切种于一切法。 永不生为法故。 故称为灭。 不生者。 是涅槃异名择灭也。 婆沙三十二(初右)十三名中。 有阿罗汉(不生)四谛论二(二十八右)六十二名中一名也。 全不唯非择灭。 光宝局非择灭非也。 邻记一(三十八右)云。 非谓道证。 但缘缺名为证者。 犹复非也。 声闻独觉(至)犹未断故。 后简二乘。 初正释。 后征释。 是即显示智断二德不共二乘。 言非一切种者。 谓不得一切种智。 故旧论曰。 不由一切种。 彼标灭一切冥由一切种智。 今云不由一切种。 约佛智分明(光(二十右)即为不染闇非也。 宝(二十八左)约智无妨)是明智不共。 若此一切种。 是不染无知者。 下不染闇未断释。 不成立。 思可知之。 以染无等二句八字。 上灭诸冥狭释。 为与颂诸冥言同而有宽狭。 设此狭释。 若颂唯染无知。 此狭无用也。 鲜本。 断上安置未字。 后人蛇足。 染冥未尽。 何证无学。 亦旧俱舍。 正理。 显宗全如今论。 佛法等者(光(二十右)初释为佛十力等为胜。 后解与泰同非也。 宝(二十八左)二释同光)旧论曰。 于如来不共法。 及(【头】于及二十论(七左)疏下(十九右)中边疏(五右)有相违。 合集。 能等三义于合集有体义。 今违合二义义合集也)于余境最久远时处无边差别。 有无染污无明。 佛之法依主。 犹未断者。 虽分断此。 非永灭。 故曰犹未(有人。 未者不也。 详玉篇等者误也)是显断德不共。 智断同时相翻相对。 由断诸闇智德圆成。 由一切智断德圆备。 不得佛智不能得诸惑毕竟不生故。 已赞(乃至)拔众生出(至)拔济令出。 释第二句有五。 一结生。 二牒颂。 三由彼下释生死泥。 二故显二因。 以生死喻泥(光四释。 初释为是。 又分沉溺及为三因非也。 宝为二义。 喻泥正也。 【头】众众伪字正字通云从横目从众人数多也目数也字汇作众列血部非)出字去声。 二乘不能令出故。 曰难可出。 四众生下。 释众生示悲境。 无能救人称为无救。 故旧论云无救接者。 五世尊下。 释拔出字。 应机施教故曰随。 顺彼所欲名曰所应。 即谛缘度。 简邪曰正。 承于拔济安置手言。 一出三恶泥安人天处。 二出烦恼泥安圣道果。 是颂与释并依婆沙。 三十一(初左)曰。 拔济有情增长苦难故名大悲。 谓从地狱等大苦难中拔济。 令出安置人天喜乐等处。 复次拔众生出增长淤泥故名大悲。 谓有情类没在烦恼淤泥中。 授正法手拔之。 令出安置圣道及道果中。 今含两说。 彼约因云烦恼。 此就果云生死(此文。 有情众生同体异名证。 又不通非情之证也)宝疏破慈恩释众生。 理教炳然。 破唯识论师。 还是非也。 唯捡基疏所证唯识。 未阅论本。 谬致此破。 基疏(一本(二十二右))云。 下第三云。 若无本识。 复依何法建立有情。 有情之体。 即是本识。 是即取要。 论三(二十八左)曰。 若无此心(第八)谁变身器。 复依何法恒立有情。 又(二十九右)曰。 又契经说。 有情流转五趣四生。 若无此识。 彼趣生体不应有故。 谓必实有恒。 此以能变及根本依义。 破小乘人不信第八。 非谓有情局第八识。 谓前六识有间断。 而人不死必有第八。 又诸经论说为含识。 约根本依非第八何。 设约六界。 其六界者(【头】者。 花严玄谈六(十一右)牒之词。 玄应二十四(十八左)慈行钞三(三十九左))是实有物。 第八亦尔。 何责实有。 众生有情差别。 具如学要稠林。 已赞(乃至)敬礼如是(至)与愿神通。 释第三句有五。 一结生。 二牒。 三释敬礼。 四释如是。 显示其人(【头】指人释。 论三(六左)彼疏四(四十右)秘键。 征词十地论疏第一。 说文者别事之辞也应音二十四(十八左)引说文作制事非也)言具(光释并不。 宝为胜也)五释如理师。 此二初释名义。 如实无倒释如理。 教授诫勖释师言。 有如理之师有财得名。 后如理下叙约化他有三。 初标立。 二能方下教化相。 述记二末(六五右)云。 方便(【头】方便凉疏十七(五十五丁)五(五)十四丁)探玄二(四十四左)九(三十五)玄□二(二丁义章十五(三十五)文句三之三(初右)三种能通方用秘妙。 又八之一(三十一左)三之二(二十二左)通法疏二(四十八右))者。 所以义。 因义。 安立施设义。 善巧义。 三不由下简余。 与愿者。 施与名与。 非相违义(【傍】简神泰意)旧论云施恩。 无畏疏(第八)释与愿授与一切愿。 是悲大悲差别。 余非暂济。 大悲永救。 礼如理师(至)谓对法藏。 释第四句有四。 一问。 二牒颂答。 三释论字。 四释对法藏。 其论者何。 谓对法藏八字。 光属前为是。 宝入后非也。 其用在前无后。 故旧论云。 释曰此法通名灭济教。 别名云何。 阿毗达磨俱舍。 何法(【傍】下后生起)名阿毗达磨。 偈曰净智助伴名对法。 通别相待可思矣。 又正理。 显宗无此征释。 但言对法者何生后段故。 (二右)何谓对法(至)此诸慧论。 下第二广第四句文有三。 初对法体。 二今论名义。 三释我当说意。 此初也。 此中初问体。 二颂文。 三长行。 此初二也(宝四明言。 依次下五十左可改及。 科昔论名体者非也。 今总明对法自体。 必非昔论名体。 若言文中论者即六足等。 故称昔论。 不然。 彼论言是还对法体。 非三彼论之体为净慧等。 又彼论言者唯是教未至有漏。 况无漏慧。 又大小乘俱以声名等为论教体。 何慧等是论出体。 其非如是)净慧者。 亦慧亦净持业释(【头】论十四(十六左)云。 何等名为佛无学法。 谓尽智等(等无正智。 正见。)及彼随行。 非色等身。 前后业故)随行者。 眷属异名。 随从往行。 或亦现行是随行义。 同依释。 正理(二左宝四二左引)云。 受等虽与净慧俱行。 而慧力所持。 趣彼彼境。 名对法者。 结名流下句及者。 相违义。 上句胜义对法。 下名世俗对法。 为显此别特安于此。 而通上下。 此漏无漏俱是对法。 即合集义。 此目近辞。 此上无漏主伴五蕴。 证得名得。 即是能得有漏。 诸慧者。 非一曰诸。 通论字亦通上句。 无漏三慧及随行非一故。 下诸慧亦有随行。 以上影此。 (二右)论曰(至)名为对法者。 长行有二。 初释颂示体。 后释名义。 初中此释初句。 此中有三。 一释净慧。 论四(三左)曰。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以用显体。 而宝师云悲体误也。 正理云。 慧择法义。 论二十六(初左)云。 如是所说圣有漏慧。 皆择法故。 并慧性摄。 法之择故。 业声依主。 净不净相对非一。 或善不善对。 如次下论(八左)及十四(六左)等。 或覆无覆为净不净。 如论四(十八左)颂疏四(三六左)或漏无漏对。 如论三(十八左)等。 故今特标释此。 为显持业与颂前后。 如无性论亦乘亦大等。 二净慧下。 释随行。 恐不知谁眷属。 故举净慧主。 以示净慧之眷属。 是第六啭别体依主。 眷属者。 妙玄六一(初右)云。 性相亲爱故名眷。 更相臣顺故名属。 密严经疏一云。 同性诸亲名为眷属。 旧论云。 助伴谓因缘资粮。 光师摄得为正。 何者。 此论依主伴门立随行名。 故释眷属。 凡眷属者。 不问时前后俱。 不论作用亲疏胜劣。 其性相随顺。 为资粮因缘。 悉为主之眷属。 由是随逐慧皆慧眷属。 然宝疏约同时俱有因义。 不取得者非也。 随行随转名岂可局俱有因义。 论二(十三左)曰。 彼俱有法及随行得皆见所断。 又十九(十二右)颂云。 除得余随行。 得若非随行何云除云余乎。 如论(二右)云除道余有为。 岂不道谛是有为。 次下论(八左)释无表中云。 相似相续名随流。 旧论一(十二右)云。 是似相续。 或俱或后。 故名随流。 与随行不异也。 婆沙十六(十九左)云。 相随顺义。 是随转义。 旧婆沙十二(二十二右)云。 随顺义是回转义。 又普光。 随行摄慧误之甚矣。 主伴相滥。 作相违释。 净慧眷属证婆沙论兼随转正兼双存五蕴。 引主伴分别随行并皆非也。 宝师为正。 故杂心论一(二右)取自相则觉法是阿毗昙。 若取众具是五阴性。 三如是下。 释名对法三字。 正理(二左)云。 是则总说净慧随行无漏五蕴名为对法。 今文如是亦总指上。 然宝疏但约随行。 非唯违文理。 亦自违此五蕴配婆沙五蕴以破光记。 此无漏慧是约如来对法藏。 当后辨之。 问。 五蕴者。 为皆取不。 答。 婆沙第一(七左)曰。 问阿毗达磨自性云何。 答无漏慧根以为自性。 一界一处一蕴所摄也。 一界者谓法界。 一处者谓法处。 一蕴者谓行蕴。 若兼相应及取随转。 三界二处五蕴所摄。 三界者谓意界法界意识界。 二处者谓意处法处。 五蕴者谓色蕴乃至识蕴。 由此应知。 唯取后三界。 不取前十五界。 准知。 色蕴中唯取无表色。 识蕴中唯取意识。 行蕴中随应取之。 余应思择。 此则胜义(至)阿毗达磨。 后释第二句有三。 初结引。 旧论曰。 此即真实阿毗达磨。 若说假名阿毗达磨。 偈曰能得此法诸智论(泰光为上十下段非也)此则。 显宗如今。 光·宝及旧论作即为胜。 光师以漏无漏释二谛。 今文云净谓无漏故。 唯依性相立其所以。 然宝疏(四十三左(七行))以因明意加破斥。 是二明混淆。 其二谛名非一。 宝疏依旧论约真实假名。 光全不违(【头】光非不知真假对。 彼一余(三五右)胜义世俗为真假也。 今付体也)假名世俗一体异名。 有漏故由互相故。 若不异名旧论名何。 若言唯有漏故无漏故因招过应言资粮故者。 资粮故因且依一相论(【傍】今论等)立此由。 据实而言相望非一。 净慧之随行亦是资粮。 故旧论释助伴云因缘资粮。 勿妄臆说。 又婆沙七十七(十三左)四说(十五左)合四说有八复次。 判二谛。 于中第一约漏无漏。 四谛中。 前二为俗。 后二为真。 光记依之。 宝疏依旧论及此论二十二(十丁)杂心十(三十一)真假相对二谛。 义林二末(三十右)总婆沙·杂心为七番。 光宝各有理有教。 而假实义相望不定。 依今义宝释义最有理。 又有瓶衣等假名为俗谛。 阴界入有实法是真谛。 如杂心十(三十一左)而今闻慧等为世俗谛。 真假义何无相滥。 依之法体依。 光为得。 就所明要不。 宝疏亦得。 虽两师各有理。 今非二谛门说处。 为令知【傍】正。 依要不要门以立胜义世俗名。 故宝师为胜。 又律摄一(三左【傍】此无漏。 立真俗)曰。 圣人有二种。 一世俗。 二胜义。 世俗复二。 一住定分。 具尸罗者。 因戒发定故。 二住慧分。 多闻者。 阿罗汉为胜义圣。 于流转中证不生法故。 又婆沙一(十右)说发智论亦是对法具故名对法之例中云。 又如于漏具立以漏名。 如说七漏是损害。 根等实非漏。 此漏具故。 立以漏名。 胜义漏惟三。 谓欲漏有漏无明漏。 又如于随眠具立随眠名。 如说色是随眠。 胜义随眠惟有七。 然经说色是随眠者。 随眠具故。 准此于真假立胜义随眠。 今亦云资粮。 是支具义。 故宝为胜。 又一(九右)云。 然阿毗达磨胜义自性。 惟无漏慧根。 已于胜义下云自性。 于下又云无漏。 真实是根本义决矣。 即能得此(至)慧及随行。 二举颂。 三随释。 随释有三。 初释能得此慧并即此也。 光师取闻思慧发业无表为正。 主伴门故。 虽论十三为所等起。 无有妨害摄今眷属随行。 然宝疏约心随转。 据俱有因。 义门相滥。 又以心随转破光随转。 心随转与随转宽狭有差。 何不思量。 论谓传(至)阿毗达磨。 二释论字。 三结得对法名。 正理云。 能得诸论。 谓彼根本阿毗达磨。 是无漏慧胜资粮故名对法。 显宗一(十右)云。 论谓能得此发智等诸论。 彼根本论非直能生无漏之慧。 先生有漏闻思慧等。 展转至彼故安传言。 传。 韵会重缘切椽转也。 非授也训也等义。 上来所说有漏无漏对法之体。 其无漏者。 是约根本佛世尊慧。 故婆沙(第一九左)云。 如契经说。 我以甚深阿毗达磨恣彼意问。 此中何者甚深阿毗达磨。 谓无漏慧根。 杂心一(二右)曰。 答于牟尼所说等谛第一义谛甚深义味。 宣扬显说真实性义名阿毗昙。 若取自相。 则觉法是阿毗达磨。 若取众具。 具足五阴性。 世俗中论。 谓六足论。 发智根本对法。 及婆沙。 此论等。 并是此摄。 故婆沙一(九左)云。 问若阿毗达磨惟无漏慧根为自性者。 何故此论复名阿毗达磨。 答阿毗达磨具故。 亦(【头】亦例前词。 理门论(十三左)类例声。 此论三(三左)二十二(二右)削记一等也。 有不定义。 述记一本(七十三右)显正录四(二十六左)相返亦。 婆沙二十三(十左)唯识十(三十一左)此论八(十四右)通又因明论(八左)疏八(三十一左)字典云。 又也。 【傍】及之词。 字典)名阿毗达磨。 准彼一切护论言说。 皆是此摄也(光后释为胜也)。 释此名者(至)故称对法。 后释名义。 初一句标。 后一句结。 中间皆释。 标中此者。 因明义范(【傍】玉四(八丁)引)指近之词。 慈行钞三(十二左)目近之词。 述记七末(十六左)此者此近法。 者字。 是别事辞非牒前义。 说文。 者。 别事之辞(字典所引如是。 应音二十四(十八左)引作制事非也)释中初释法。 后释对。 法是所对。 不知所对无由能对。 故先释法。 初释法中。 初示法义。 后说法体。 举持兼轨。 以能持故为他轨缘非轨缘故能持性故。 是故阿毗昙心论(第一(二右))曰。 法者持也。 能持自性。 为他为缘。 故名为法。 标唯举持。 释中示二。 今亦如是。 五事论上(三右)曰。 法者。 能持或长养。 能持于自。 长养望他。 此五事论具标释二。 正理七十六(初左)曰。 此三(名句文)能持诸所诠义及轨生解故名为法。 旧论一(五左)云。 能持法体相。 故称达磨。 光记初解无有大害。 后释凿空。 自相自体自性。 眼目异名故。 宝疏(四十五右)小乘就事分二义。 大乘二义通一切者。 是误之甚。 成唯识一(二右)曰。 法谓轨持。 基疏一本(五一右)轨谓轨生物解。 持谓任持不舍自相。 与五事论等有何别。 说体中分胜义法相二。 对通之言言唯简三。 是据事理门。 别为胜义法。 殊胜曰胜胜余法故。 义言有二。 一境界。 二道理。 今是道理。 义即胜持业。 胜义即法名胜义法。 法相法者。 大日经疏七曰。 梵曰罗吃洒。 此翻相。 有曰。 性相无别。 如火性即热相。 或曰。 少有别。 性言体。 相言可知。 如释子持戒是性。 剃发割截染衣是相。 智论四(二十四右)云。 易知故名相。 如水异火以相知之。 今存苦集灭道差相。 示其轨则。 故名法相。 亦相亦法。 法相即法。 并是持业。 犹如阿毗达磨依法相说。 然圆晖一(三十五左)云。 法相法者通四圣谛。 相者性也状也。 望自体边为性。 望他缘边名相者非也。 释对中。 此者谓无漏慧。 故旧论一(五左)曰。 此智对一切法。 于法现前。 是举胜兼余一切。 能言简法是所。 从因至果名为对向。 以智观境作三现观。 是对观义。 琳音六十七(八左)云。 阿毗达磨(【头】阿毗达磨翻名种类事)此云胜法。 或云无比法。 诠慧故。 或云向法。 以因向果。 或云对法。 以智观境。 杂心(二右)亦二义曰。 诸论中胜。 趣向解脱。 是名阿毗昙。 光记。 向观如次涅槃四谛。 宝疏四谛唯对观。 涅槃通向观。 今云。 向观并通二法。 今论或言显此旨。 唯通相对。 亦复如是。 故旧论云。 此智对向一切法。 于法现前。 初句是对向义。 后句即对观。 于言境声。 法言诸法。 现前是观义。 若约主胜。 智是能对。 法是所对。 别体依主。 若兼余法。 五蕴诸法。 皆能对亦皆所对。 随应为能所。 亦别体依主释也。 故对疏一(十四右)云。 释此文云。 净慧随行诸慧及教法。 能向涅槃。 对观谛理。 故名对法。 此释同光。 亦向观如次为涅槃四谛不取也(已四谛中灭谛是胜义法。 彼已有对观。 别胜法何不尔。 是故宝改之)对法释名。 法之对第七境别体依主释。 是论本意。 论主先释法。 后释对。 岂非为此。 况杂心(二右)云。 诸论中胜。 趣向解脱。 是名阿毗昙。 何求余释为。 然光记作多重出体释名。 而混滥因明自相共相等。 并皆非论意。 基对法疏一(二十右)亦多重云云缕说。 宝疏判决最有理。 慈恩门家之习弊。 无理无文但妄分别以欲高妙。 然毁坏法门。 乱于正理也。 如彼因明疏。 成唯识疏等诸四句等视可知而已。 有人。 举光记·基对疏等多释云。 神泰云。 奘师云。 阿毗达磨名含多义。 义有【傍】正皆无违也。 奘·基·泰·光并皆立之。 然宝师(四十九右)引婆沙云。 二违论失者。 婆沙第一等(云云。 【头】性相。 一体义对。 二总别对。 三诠非对。 四名句对。 ○因明。 一前陈后说对。 二局通对。 三言许对。 四自性差别对。 识疏二本(二十二右)二末(六十二丁)三末(二十三)九本(二十七)十本(五十五丁)因明疏一(二十九右)二(十九右)八(十七右)佛地论六(六右)玉水六(八右)义断(四十七右))今谓。 宝师局见何固也。 若准婆沙择取其正者唯是无漏慧根。 此论兼资粮何之失也。 又虽引婆沙妄加私意以为增减。 今引其文(第一(十一左)文)明显幽致。 彼云。 于此等处处经中。 以彼彼名说彼彼具。 此论亦尔。 是阿毗达磨具故。 亦如阿毗达磨(已上有人)今云。 有人何狂言哉。 此论与婆沙全同。 若唯取正并唯净慧。 若兼资粮俱亦尔。 又宝师加私意以为增减者。 还汝以私意斥宝也。 宝师所引。 彼论(九右(三行))引八经毕次全文。 而乃至于六十行文说四慧等。 亦举彼(十一左(六行))世俗对法结。 然汝所引文处处经者。 唯是世俗中说彼彼具文。 非出体八经。 何不具读。 圆晖信光尚于此云。 依宝法师唯说能对名为对法。 释对法名唯依主释也。 (【傍】简持业有财等)此解甚佳。 妙符论也。 (二左)已释对法(至)法俱舍名者。 第二释今论名(宝科名为是。 泰光唯科藏名非也。 问颂长行并言对法藏)初结问。 二颂答。 三长行。 此即初二也。 颂中初句以二义明名对法俱舍。 彼言并指本论。 一故通两。 后句结名。 论曰(至)名对法藏。 三长行释。 为易了知举旧论文以当挍释。 旧论一(五左)曰。 此论云何名阿毗达磨俱舍。 偈曰。 由义对法入此摄。 释曰。 彼文句名阿毗达磨由随胜义入此论摄。 是故此论于彼得称为藏。 复次偈曰。 论依对法名俱舍。 释曰。 阿毗达磨是此论依止。 何以故。 从彼法中引生此论故。 彼于(【头】于是望义。 犹如昙鸾往生论注上(三右)是如女人于子称母于兄云妹文)此论亦得藏名。 以是义故此论名为阿毗达磨俱舍(已上)今文大分为二。 初释初句。 二释后句。 初中有二。 初释摄彼胜义故成藏是摄持义。 以显别体依主。 此中有四句。 初三句正释。 由故言是第五啭声。 彼言欲显是发智。 六足等本论。 特加释对法论言。 而亦成名中对法言。 便从本论。 准此其此言是能摄末论理在绝言。 故不烦言。 彼此之言下。 皆如是可准知。 故论更不释。 中者。 依声即简持义。 彼论教中所论义云中胜义。 除去【傍】义劣义。 故以胜简别。 入者。 广韵。 纳也得也。 对出之辞。 非唯纳入而能摄持令不散失。 故更曰摄。 是则坚实。 如彼树心能摄持皮叶令不离散名为树藏(【头】世亲十地论(三左)曰。 何故名金刚藏。 藏即名坚。 其犹树藏。 又如怀孕在藏。 是故坚如金刚如金刚藏)又如地大能摄(用也)持物是即坚(体也)德。 今亦如是。 包纳而坚实。 坚实包纳。 故曰入摄。 为欲显示如是妙旨。 众贤论师标藏坚实以入摄释。 愚者(【傍】光记圆晖等)不知。 故言安此显颂故字回上。 后此得藏名一句。 结此论对彼所摄本论创受藏名。 旧论曰。 是故此论于彼得称为藏。 如是对法是本论名。 藏末论称。 本末差别。 能所摄异。 乃依主释义昭昭。 属对法之藏名对法藏论。 二或此下。 释依彼故。 成藏是所依义。 以显有财释。 文中有四句为三。 初一句标此论以本论为所依。 旧论曰。 阿毗达磨是此论依止。 或言不定辞。 显二义差别。 含两意以立名故。 此彼言如前。 虽可言故颂已显略。 次从彼引生者。 示其所由。 旧论曰。 何以故从彼法中引生此论故。 以能所生释能所依。 如子所依母亦是能生。 从言第五啭声。 是就事。 如前从生死泥(二右初目)此论所有义理从彼发智等中出生故。 后是彼所藏故亦名藏者。 结本论受藏名。 旧论曰。 彼于此论亦得藏名。 是指上道理。 彼谓本论。 所藏之言犹言所依。 彼即所藏。 非谓彼之所藏而所含义。 愚者迷之。 所藏是所依义。 故成唯识二说赖耶三义中有所藏义。 基疏释云。 是(第八)杂染法所熏所依。 此识名所藏。 既以所依释所藏。 谁异求。 故者所以。 结上所以。 亦者例前之辞。 对前此望彼得藏名。 以示彼望此论亦得藏名。 若于此不成本论得藏名。 其有财释缘何可得。 若有固执旧痾难去者。 当服治旧论之真药也矣。 第二是故下。 释第二句总结得名。 是故者。 基二十论疏(下(十二左))曰。 是指前。 故所以也。 孝经玄宗序疏(四右)是故者。 因上起下之辞。 此有两意。 若依初意对法之藏故此名对法藏。 若依后意此论有对法藏得名对法藏。 论主恐谓今先依主(【头】问依主为首论主意在依主乎不尔)以为正意。 故于流通颂(二十九(八右))前有财为初。 言此论依摄阿毗达磨。 而显无优降。 问。 此中有财为分将全。 答。 应分别。 谓此是论非经律。 则论言自之称。 若尔一分有财。 若本论亦是论部非经律。 其论言彼本论名。 故云彼对法论中。 若尔全分。 论言通称。 由是今且略。 实可有之。 故最初颂云对法藏论我当说。 虽有两义。 全分为胜。 已上释今论讫。 次当解正理论。 彼曰。 此依依主及有财释(总标)藏谓坚实(与此论能摄义不异。 何者坚实故能摄持物。 能摄持必其义是坚实。 如树心能摄皮叶等不令离散。 是坚实故名树藏。 故义林二末(十五右)释世亲摄论能摄为藏云。 摄持义是藏义。 所应知法皆此所摄令其不失。 不可谓各别义)犹如树藏(是唯喻坚实名藏一边。 不具依主之譬。 故于此言不安后言也)对法论中诸坚实义(与藏坚实能所遥别勿混。 按。 贤哲作论为迷方指南。 不可施如是滥词也。 既颂云胜义故。 显宗论云对法实义故。 又正理八十终。 如今释依摄二义时。 云彼真实要义。 显宗四十终。 亦尔。 由是坚字应真误。 后写者混于上下坚实之言便)皆入此摄(释此论是能摄义。 既标坚实释摄入。 何是可别)是彼藏故名对法藏(结此论立藏名。 释第二句)即是对法之坚实义(示第六啭依主之法)藏或所依犹如刀藏(是唯喻所依一边。 全非喻有财法。 故此言)谓彼对法是此论所依(标本论此论依。)引彼义言造此论故(所由)此论以彼对法为藏名对法藏(示有财作法)即是对法为所依义(总结后释)有难云。 凡坚实称唯坚固义。 必无含摄义。 故十地论一(初左)曰。 何故名金刚藏。 藏即名坚。 其犹树藏。 净影记(一本)云。 树藏者。 树之中心。 皮肤所藏名之为藏。 皮肤能藏。 树心所藏。 今以所藏体坚为喻。 不取能藏。 如是能所藏判决唯在坚。 而无能含摄如何。 答。 取喻随宜。 彼树藏坚实约坚固一边。 而取所阴覆义。 今不尔。 约坚而是能摄义。 是故法藏心经疏云。 般若等即所显法。 心能显喻。 即大般若内统摄要妙之义。 喻人之心藏统极之本也。 基幽□云。 心坚实最妙之称。 甄综精微。 纂提纲迹○故标贞心以为称。 如是坚固中心即是统综贯纂义。 今亦如是故释摄入也。 然诸注家未觉两论。 谬释满岐。 传习之者迷执。 由来是久。 今须辨消固情。 如彼窥基瑜伽略纂十三(初左)准此后说解释中云。 或此依彼从彼本地引生。 即彼所含义今此摄收。 故名摄决择分。 此基释谬此论此彼所藏文谓所含藏。 是故言彼所含义。 是则全混初说摄藏依主。 所以所藏言所依义未晓。 泰疏(初右)曰。 俱舍云藏者。 此论一部具其二义。 一能摄藏本藏胜义。 二为本藏所摄藏。 具能所藏故称为藏。 此泰疏亦唯藏是摄义。 而分能所为二义别不约所依义。 深可呵责。 又(一(十二左))释颂云。 初句举二摄义。 言二摄狂心之甚。 又(一(十三右))释长行后说云。 或俱舍论依彼本藏七论从彼七论引生。 是彼七论之所藏故亦名藏。 此从能藏相对受名也。 阿毗达磨是七论能藏。 俱舍是所藏。 故云对法藏也。 对法之名本是本论。 对此论依彼造。 彼本论创得藏名。 是所依义。 显此义论言此彼所藏。 对彼所藏此论理是能依能藏。 然本论为能藏。 是一失也。 对彼俱舍言为所藏。 是二失。 光记谓坚实非是包含义别加包含义。 岂为不迷正理。 显宗并标藏谓坚实而释入此摄。 所以是含摄即坚实。 又树藏唯况坚实。 非喻依主。 然作树之坚实依主劝示况法可知。 非中非也。 设为依主树之坚实同体。 今别体。 岂得喻显(【头】喻取少分。 杜顺五教止观(十七右)一分相似故以为言。 演秘三本(二十六左)述记四末(八十九左)示分喻遍喻差别。 辅行一之三(十七右)大日疏一(初左)云。 取少分相似。 又此论三十(十四左)云。 非譬喻是法皆齐)于有财中释此论者无失。 文曰。 释依彼故所依名藏。 或此论依彼对法从彼对法论中引生。 是彼对法所藏(标所依名藏。 以知此所藏言是所依之义)而名藏者以对法为藏名对法藏。 有财释也(是示有财作法文相分明)然释刀藏曰。 此刀以鞘为藏故名刀藏。 况法可知。 此释刀藏喻同对法藏。 俱作有财故言况法可知。 全同依主劝示。 此刀以鞘等二句。 亦准树藏释。 示有财作法。 故标此刀结刀藏。 圆晖(一(二十三左))云。 光法师说刀为藏作有财释。 误之甚也。 此破允当。 若非说刀为藏何不云以此鞘刀所依故名刀藏。 标言此刀。 如是言则必是说刀名刀藏。 岂有此事(或【傍】分别二十八右人救之。 僻执之至)又理应有持业释等者。 全非论主意。 论主从元依本论造之。 故流通颂曰。 我多依彼释。 不可妄云推功归本。 宝疏。 唯依正理二义不加包含最可称。 然解正理迷倒。 谓一迷坚实。 彼论标藏谓坚实即末论藏名坚实。 是能摄。 次对法中坚实者。 本论胜义名坚实。 即是所藏。 然迷为树坚实喻对法论中坚实。 又何故略正理即是对法之坚实义依主作法文。 若见此文何树藏坚实为所摄胜义。 盖正理论误真实作坚实。 本论末论俱有坚实言。 是故宝师至是误。 二迷树藏喻。 彼树藏唯喻末论藏是坚实。 然总喻本论为树即藏持业(一失)而将彼造器为树之藏喻对法之藏(二失)若尔应全有财。 取树藏造诸器其所造器亦呼树藏故。 何是依主。 全无理。 是何谓哉。 次有财中。 释此论及正理甚好矣。 释此论中。 先具示本论受藏名。 如是创受藏名。 是成本名为持业释将是依主。 为决疑故辨持业释。 是等并释名正统。 故基法师于对法疏(一(二十四左))亦全如是。 然或(分别(二十八左))曰。 而解有财先出持业今案自立。 发智。 六足固无藏名。 有此能依之论而方所依名藏。 焉得本论有唯用自持业释乎。 玉石不辨。 去光就宝释名正统将绝。 熟思。 是于光非谤于宝正。 如是固执。 皆是惧于三藏嫡传之风诵。 闇于世尊四依之教敕而所言说。 又夫释名不论受名已今当。 不言造称自他俱。 而尔时名即致释名。 是故正统基师于对法疏(一(二十四左))云。 亦持业释。 阿毗达磨即是集故。 宋僧传四曰。 至于六离合释义。 俱舍宗以宝师为定量矣。 亦复未必本论无藏名。 善见律一(十一右)云。 阿毗昙即是藏。 问。 若尔阿毗昙自足。 何须复言藏也。 答。 圣人说法使文句具足。 故更安藏字也。 由是理题阿毗达磨藏显宗论。 余一切可尔。 且略无。 理可有也。 岂不宜乎。 次述此末论受对法藏名而辨有财。 并应理。 然全取有财者。 应分别。 论字属本尔也。 若为末论是一分。 次释正理有财分科作释最为善也。 未辨多财者。 破光记作有财于刀藏况法可知。 宝师于刀藏喻如理述义。 于树藏喻为谬判。 何不对思。 又辨无持业为善矣。 圆晖唯出包含义去坚实。 是所以谓坚实非包含。 其谬如前。 次有财中破光可赞也。 智周义林决择钞(上二十七右)云。 问。 阿毗达磨以为所依为依主释有何过耶。 答。 理实亦得。 俱舍颂云摄彼胜义依彼故。 谓彼胜义者即有财释。 依彼故者即依主释(已上)前别体依主故或可有财。 后是全有财。 何依主。 未知依彼依义矣。 定宾饰宗义。 药师寺最行集解。 凝然义批等类。 并皆可思择。 又或人妄附此彼所藏句于国训。 以为有财法。 夫有财法约以为言。 用以言。 唐土直读无以为言为有财作法。 岂夫可尔。 岂得国字为蛇足以辨作法。 又云。 包含义着眼摄入。 坚实义寄怀胜义。 是朋党心招能所摄混同之过。 胜义是所摄本论。 坚实即能摄末论。 岂可依所摄胜义得能摄藏是坚实。 又正理标坚实释摄入为何乎。 因辨藏义(【头】藏名差别)汉唯藏一言。 于梵有多名。 玄应音义二十五(初右)云。 俱舍此翻云藏。 则仓库茧鞘之总名也。 含藏义一切以名焉。 茧音公殄切。 鞘音私妙切。 刀室也。 藏有多名斯一称也(刀藏之藏有二义。 能摄义入刀摄故。 又所依义刀所依故。 正理取依边。 今约含藏也)四分律六十(十一右)云俱舍衣。 应音一(十三右)释云。 俱舍此云藏。 谓蚕藏在茧中。 此则野蚕也。 同十八(十一左)云。 俱舍此译云藏。 则库藏之总名也。 而体是蚕茧。 借以喻之也(是等通依与摄)瑜伽十九(八左)云。 如俱舍卵生。 伦记五下(二十一左)云。 俱舍者。 泰云。 此云茧。 茧能生蚕佛名身从色身生。 如蚕从茧生。 基云。 □藏义。 乃至色身如□藏。 无漏四蕴破□而生。 如鸡等生。 差别亦尔也。 无畏疏十四(十四右)云。 法界藏者。 此藏梵音云俱舍。 是鞘义也。 犹如世间之刀在于鞘中。 此藏亦尔。 故以义翻也。 故此中法界藏者。 即是如来所出之处。 谓一切如来处在其中也。 静法刊定记一(十二左)云。 通名三藏者。 世亲摄论第一(三右)庄严论第四(五右)皆作此问。 彼三(【傍】三藏)及二(【傍】二藏)云何名藏。 答。 由摄故。 谓摄一切所应知义。 十地论中两义解释。 或通三义。 两义者。 一坚实。 二出生。 三者于出生中开包含义。 如孕在藏有二义故。 故彼第一(三右)云。 藏即名坚。 其犹树藏。 又如孕在藏。 是(【傍】坚义也)诸善根。 一切余善根中。 其力最上犹如金刚。 亦(【傍】下出生义)能生成人天行道。 今此三藏其义亦尔。 此十地论一(三右【傍】十地记一(四十三左))释金刚藏菩萨名文。 探玄记九(十一【傍】演义九右钞三十四上(九右))释十地品亦大同。 曰。 藏即名坚者。 此显以金刚为藏非是藏中有金刚。 其犹如树藏者。 此喻显是坚是藏。 谓树心坚密。 而(【傍】下出生义)有生长功能。 故下合云生成人天道行等。 是释坚藏也。 如孕在藏者。 此喻能破而是藏。 谓子能破胎而出也(已上)两师解释虽有少异。 三义自具。 又探玄四(八左)曰。 藏有二义。 一是出生义故在回向后。 出生地上证智故。 二是收摄义故在回向前。 收摄诸行。 同第三(三十左)曰。 藏有四义。 一含摄。 二蕴积。 三出生。 四无尽(已上)大乘义章一(十三右)曰。 此三(【傍】三藏)之中。 各有包含蕴积名藏。 善见律一(十一右)曰。 藏者是器也。 器能聚集众义也。 摄论无性五(七左)世亲五(九左)说因种义。 俱舍论十一(二左)说三轮中云。 其水即为众宝种藏。 正理三十一(二左)曰。 雨水能为异类宝等种所依藏。 光记十一(二左)释曰。 水能生宝名种。 水中出宝名藏。 能生是所依义。 犹如种子依。 上来诸文总有七义(【头】藏七义。 又有能覆障义次下玄□)一含摄。 二蕴积。 三所依。 四出生。 五因种。 六坚固。 七无尽。 是并世间库藏之藏具足。 今论正用坚固。 含摄。 所依。 出生四义。 谓摄入是坚固故。 所依是能生故。 梵名差别者。 梵语杂名(四九左句舍。)又(比吒迦)翻为藏。 千鬘。 比吒迦译为箱。 又阿赖耶藏者。 大日经疏十六(二十四右)云。 谓住无藏性而能作有藏也。 藏者。 梵云阿赖耶此翻为藏。 或云。 宫室舍宅之义。 如世间舍宅。 一切众生各随己分安住其中。 既有此窟宅即有善恶含藏。 不能自出。 如来已离如是阿赖耶窟宅。 故云无藏住。 法花玄□三(五十丁左)释如来藏云。 藏是含藏。 因性义故。 又(五十一右)云。 藏是覆隐。 因性义故。 又(【傍】同上)云。 前藏有四。 一能含藏。 藏谓阿赖耶识(【头】光师百法疏上(五左)云。 阿赖耶此云藏。 亦名为宅。 宅即摄持诸法。 义即贮积无遗)如库藏等(准无畏及此释。 阿赖耶有含藏义。 能藏是能摄含故。 由是六合释法式释赖耶云。 藏取含藏用。 或人(【傍】分别二十右)能藏与含藏梵名别未深思者。 却自不思义通局也)二能生德藏。 谓报身种子。 如谷种等。 三能覆藏藏。 谓烦恼等。 如土覆物。 四能显德藏。 谓法身佛性。 如金性等。 成唯识疏二末(八五右)云。 阿赖耶者此翻为藏。 藏具三义。 如论已说。 义虽具三正取唯以执藏为名。 已说者。 成唯识二(【傍】十二左)曰。 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 谓与杂染互为缘故。 有情执为自内我故(疏二末(八十四左)具释)俱舍十六(十五左)引契经云。 佛告大母。 诸所有色。 汝为因此起欲起贪起亲起爱起阿赖耶等。 光记十六(三三左)云。 阿赖耶此云执藏。 贪异名。 又有揭诃之藏。 无畏疏十四(十四左)云。 示现如来平等严藏者。 此中藏者梵音名揭诃。 即见流出无尽庄严。 奋迅示现不可穷竭。 犹如大宝之藏。 又有^8□□婆之藏。 无畏疏八(二十九右)释如在兜率陀天宫藏时庆等颂曰。 此藏梵音云檗□婆。 是中心之藏。 中胎藏之藏。 与心吒迦。 俱舍等其义各殊也。 又旧婆沙一云。 昙摩掘部律中云。 昙无德部(【傍】昙法也。 无德藏)此(【傍】宗轮(三十九左))云法藏部或(【傍】婆沙九(七左))云法密部。 宗轮论疏(三九左)云。 法藏者部主名。 密之与藏义意大同。 法藏法密二义皆得。 此师含容正法如藏之密。 故言法密。 从人以立部名。 神泰疏一(十二右)云。 昙摩掘部或云昙模德部。 此云法密部。 具集诸梵如安然菩提心义一末(十九右)演奥钞二十九(十三右)演密钞一(二十二右)。 (二左)何因说彼(至)恭敬解释。 已下三释第四句对法藏论四字。 已下第三释我当说三字意。 颂前问有二。 一问本论起因。 有何因说彼六足等对法。 是问胜用。 故旧论云用。 二问今释谁先说。 有谁者先说彼对法。 而(【头】宝窟下末(四十一右)返前起后之辞。 是与夺时(三左三目)又(九右初行)今而。 韵会(【傍】论吾学而时习之)云。 因辞因是之谓也。 犹乃(论十右初目)同(十左二行)有亦义论二(九右五行))今论主敬释彼耶。 是先言对今。 先今相对。 今字旧论作法师。 旧论曰。 此法其用云何。 何人先说此法。 而法师(【傍】当此论今字)恭敬欲解说之。 正理一(三左)曰。 此论所依阿毗达磨。 何因故说。 谁(【傍】第二问)复先说。 虽(【傍】通妨)不应问说对法人。 佛教依法不依人故。 而欲必以人为量者此及前问。 显宗(一(十左))云。 彼何因说。 谁复先说。 虽(【傍】下通妨)不应问说对法人。 佛教依法不依人故。 而为开示说对法因。 彼能说人。 亦应显了。 正理显宗其与夺别。 正理。 一类人欲人为量者致第二问。 显宗但为示能说人问。 又彼两论与此论其后问意别。 故彼论无而今解释两句。 何故尔者。 彼但欲示先说人无意于今释。 由是颂传一字彼所厌离。 今举先人而示今论说意。 故传字最要。 诸注家未辨者未足也。 光记科云说意说人。 后问不但说人未也。 宝同光非也。 颂曰(至)佛说对法。 后颂答。 通前两问。 谓除传佛两言余总答前问。 于中初两句叙择法胜能。 第三句伸有情苦海(【头】世间有情器智三。 止观五一(七十八)五二(四右)释论三(二十九)宗轮疏(十一右)开解钞十四(二十九右)二十三(二十五左))因此说对法五字正答问。 为令有情断惑胜利说对法论。 婆沙一(十四右)广问答发智胜利也。 又加传佛字。 传佛说对法五字答后问。 于中佛说对法四字答先说人。 传一字答而今已下。 意今解释是佛说。 展转传说以释。 即表非亲闻佛说而决智不生有疑情。 而总读而自答两问。 故正理曰今当总答。 泰疏云。 二句答初问。 后二句答后问者非也。 传言不信之辞也。 故正理一(四右)曰。 经主称传显已不信阿毗达磨是佛所说。 何缘不信。 传闻尊者迦多衍尼子等造故。 不说对法(【头】显宗(十一右)云。 经律二义随文结集。 唯对法藏随义结集。 如说诸有结集义言于律及经。 彼为殊胜。 随佛圣教结集对法。 是佛所许得佛说名)为所依故。 如世尊(【傍】杂事三十七初右)告阿难陀言。 汝等从今当依经量。 诸部对法义宗异故。 正理广救。 由是显宗(十左)改第四句曰。 为寂(【傍】寂灭义)大师说对法。 除传言思之。 泰疏云。 论主不皆信诸对法师所说悉得佛意。 故言毗婆沙师所传。 若传之有谬则失不在我。 论主后破彼执。 故先置此言也。 然麟云。 此意云。 法本佛说。 由上因缘诸圣弟子乃传世尊所说对法。 故名传说。 此传言非表不信。 与余不同。 此释谬解。 有人云。 凡云论传说言有三例。 一所说法门佛意难测故言传说。 非表不信。 亦非谓婆沙论家传说。 如言传说有情愚有三种(第一(十六左长行))二婆沙论家展转禀承故言传说。 非表不信。 如言传说分别有三种(第二之五左长行)三论主所立不同有宗表自不信故言传说。 如说传说是明闇(第一之二十一左)然今偈文含两意。 一非表不信。 但叙罗汉传佛对法。 故长行云。 因此传佛说彼对法。 二表不信。 如正理解释长行云毗婆沙师传说如是是也。 今云。 此犹预之甚矣。 凡此论本颂传说。 并皆表不信。 无一不然。 而汝以长行二文例颂。 圆底方盖之失。 亦复彼二文亦是专表不信。 何者。 佛意难测。 而对法师立彼彼义难取信。 故安传说。 岂非表不信。 又传说分别略有三等。 专是不信词。 故至论四(十二右)寻伺。 经萨大诤。 然婆沙家展转传说非表不信者。 此展转传说义即不信。 谓对法师展转传说非佛亲闻故。 汝未知不信为不信也(【头】传说。 此论始终皆表不信。 凡文势有三。 一在标时唯云传说。 一(十六左)同(二十一左)二(五左)同(十九左二处)(三初右)四(三左)五(十一右)十(八右)同(八左)二十八(六左)二结文时云传说如是。 第一卷(八右)二十三(九右)等。 或云毗婆沙师传说如此。 一(三右)同(五右)三(二左)等。 或云毗婆沙师所说如是。 一(十五右)二十四(十八左)二十三(十七左)二十五(十四左)若不强表不信必云毗婆沙师作如是说。 一(八左)三(十右)五(二右)等)。 (三右)论曰(至)说彼对法者。 有总别释。 此初总释。 此中彼者彼发智等。 由是传言是婆沙师传说之字。 谓毗婆沙师传说彼发智等是世尊所说而言故。 是不信基。 何者唯婆沙师传说言佛说而已。 实非亲闻佛说故。 (三右)欲令世间(至)如理拣择者。 后别释有二。 此初释说因。 于中初二句正叙说因。 释颂第三句及因此。 离说下。 反显通妨。 释颂初两句(光释为是。 宝。 义无失。 科非也)。 (三右)然佛世尊(至)传说如此。 二别释传先人说。 释最后五字有四。 初示佛散说通妨故云然。 二大德下。 叙弟子结集。 三犹如下。 示例四毗婆下。 释传言表不信。 若依旧论。 钩锁连环如水顺流。 彼云。 释曰若离择法觉分。 无别方便能除灭诸惑。 诸惑能轮转世间于生死海。 由此正因欲令弟子得简择法故。 大师佛世尊先说阿毗达磨。 若离此正说。 诸弟子不能如理简择真法故。 次云佛世尊处处散说等(云云)如今。 大德法救所集无常品等。 有稽云。 姚秦竺佛念译出曜经千章法句。 宋天息灾译法集要颂经是也。 普光曰。 印度现有梵本流行。 殊不知翻传已久。 适见其陋已。 无常品居首举之等摄余品。 普光曰。 等空无我等。 可谓不知而解者矣。 僧睿出曜序云。 出曜者。 婆须蜜舅法救菩萨之所撰也。 集比一千章立为三十三品。 名曰法句。 录其本起系而为释。 句曰出曜。 出曜之言旧名譬喻。 是或出于译者之说。 然其本起为法救撰者非矣。 经第六引僧伽罗刹修行经。 其文出修行道地晓了食品。 僧伽罗刹去佛七百年。 出佛行经序。 故知本起乃后人所搜辑。 不出于法救之手者审矣。 宋译本无本起。 旧婆沙(第一(四右))直言法句。 而不言出曜或譬喻。 可以见已。 吴译法句经(【傍】全二卷)开元录(二十三之(四十五右))据旧婆沙以为法救撰。 贞元录等袭之。 不稽之甚也。 经序言五部沙门各撰法句。 不言谁某撰也。 何从得知法救撰乎。 婆沙所引品次不同。 诸录混而一之非也。 大氏历代撰录者。 袭传习之谬。 未晓其非。 读者不可不察也。 按晋译(【傍】西晋法立译)法句譬喻经(【傍】全四卷)与吴译法句经同品。 而录本起为异(已上有稽)今云。 出曜序。 旧名譬喻者。 指法句譬喻经可知同本矣。 品次不同何足可怪乎。 不言五部沙门中谁撰。 而其义同者亦是不足怪也。 (三右)何法名为(至)说对法耶者。 自下第二正宗分。 大分为二。 初有三颂。 总标纲要分后诸颂。 并别释差别分。 初三颂中。 总取漏无漏则界根二品标。 若取有漏则世业随基本。 若取无漏则贤智定根元。 光记分句配。 凿之至矣。 光记虽三释初解意为是。 若不为总标无下诸品所从来故。 犹如中边论初颂标下七品。 总标属前。 圣教常也。 初二句正问。 后二句唱牒前文。 故正理一(十一右)曰。 【傍】论已了。 如上所言为令世间修习择法说阿毗达磨。 何等名为彼所简择。 颂曰。 显宗一(十一右)云。 何等名为所思择法。 世尊依彼说对法耶。 颂曰。 虽句前后。 其意并同问所择法。 今此颂前问起。 此中(【头】此中玉水二(四右)四义。 引清辨灯论释。 述记一本(二十六右)理门(初右)发端简持二释。 玉四(十三右)简持只且明正。 今三中助空。 故云此中)彼字。 光初释唯无漏惠。 后通有无漏。 初释同泰。 并非也。 此唯所择云彼。 如言彼对法。 对此能择。 旧论曰。 何者诸法是所简择。 为令他简择彼法佛世尊说阿毗达磨。 或准旧论他言。 彼是弟子。 对世尊故。 (三右)颂曰(至)别得非择灭。 须知二门。 谓漏无漏。 有为无为。 如成唯识三性二门。 问。 何故标漏无漏不为无为。 遮执引进广狭别故。 谓为无为唯遮常执不能遮余。 二有无漏故。 若约漏无漏广遮四倒。 故法胜毗昙一(二左)颂曰。 一切有漏行离我乐常净。 或此论品次依法胜论。 从彼说故无别所以。 最后句言别得者。 异择灭得故云别得。 非随不生事其灭各别。 故旧论颂。 别有非择灭。 长行云异择灭有别灭。 此长行亦云得灭异前。 (三左)诸漏于中等随增者。 此释有为名有漏。 结名颂显。 故略(【头】略有总□□□。 今总略也。 对疏二(四十七左)义林五末(十五)演奥抄十(二十八)大日疏十五(四右)显易十二(十右)一名略。 二义略。 无差别疏(十二左)要略。 省略。 凉抄三。 十四下(六十八右)三义语总。 法总。 意总)于此。 光记释等有两释。 初依正理四十九(二左)文为互相义。 后任当文为平等义。 宝疏同后。 圆晖取初。 今云。 约义如初。 依文如后。 二义并得。 而解此文应依后释。 宝疏广论随增之相。 辨所缘相应差别最为是也。 至辨漏义未详。 有其四失。 一分【傍】正失。 婆沙四十七(十左)作六义。 谓留住义。 淹贮义。 流派义(鞞婆沙云漏义)禁持义。 魅惑义。 醉乱义。 是漏义。 鞞婆沙二(十二右)亦尔。 旧婆沙三十七(三右)留住义。 浸渍义。 流出义。 持义。 内义。 醉义。 如是六中。 流义并在第三。 有何别因一三为正。 余皆【傍】。 二流为流转五趣失。 彼三论并标流出义。 言如泉出水乳房出乳六根恒流出不净。 三住通流流不通住失。 流转五趣必住各趣。 流还通住。 有住一趣不流转故。 却住不通流。 四顺流涅槃失宝意闇斥旧论云有流无流。 然流处生死是为顺流。 向涅槃道即为逆流。 故预流果亦名逆流。 如涅槃经。 又杂含二十八(二十五右)云。 邪见(乃至)邪定名顺流。 正见(乃至)正定名逆流道。 如是退道胜道下道上道亦尔。 况今说有漏义。 何约顺涅槃。 又旧论译有流约流出义全同漏泄。 故旧译中亦云漏无漏东晋僧伽提婆译阿毗昙心论。 高齐那连提译法胜毗昙。 并译云有漏无漏。 光记释于中未辨差别。 今云。 约相应法是依第七。 若约所缘是境声也。 或虽事尔。 据为漏所并是依声。 问。 何故名有漏。 有义云何。 答。 随增义是有义。 故颂曰。 于彼漏随增故说名有漏。 又下(五左)曰。 诤随增故名为有诤。 正理一(八右)曰。 何缘取蕴名为有漏。 以于彼中漏随增故。 有身风见等诸烦恼中立漏名想。 令染污心常漏泄故。 与漏相应。 及漏境界。 随增漏故名漏随增。 依此等说。 互相随增。 能所俱总名为有漏。 若分别释。 相应随增其漏随增彼染污心则漏是有。 持业释名。 若染污心令漏增益则漏之有。 是依士释。 所缘随增持业依主亦复如是。 且约互随。 而总立名。 如业道名。 又正理(十三右)曰。 有异释言。 与漏等类故名有漏(约相似义)如有种族。 复有释言为漏所污故名有漏。 如有毒食(约能有义)或有释言。 与漏俱断故名有漏。 如天帝释有怛策迦与彼俱堕(约俱同义)如是等训释众多。 与彼相违名无漏法。 彼三异说偏名染心(【傍】烦恼心所)未涉漏体。 故未尽理。 基因明疏六(六一左)云。 有漏之有。 能有之法。 能有所有烦恼漏体。 犹如大有能有实等。 此释未详。 为能令故。 唯名相应不通漏故。 缘灭道谛(至)故非有漏。 光记三解。 初生义有过。 宝破云。 唯正文不正义。 是最为精。 杂心一(六左)释。 若随诸烦恼。 圣说为有漏。 颂曰。 诸行从漏生。 生漏故漏处故。 是故说有漏。 第三义非也。 法胜不说灭道为有漏故。 第二义为通妨是会论。 旧论曰不可为返质难故。 何等为三(至)择非择灭者。 道谛已表名故不征。 二灭未闻故更征之。 于略所说三无为中。 光记从事数多。 今但三故云略(非也。 于中言释颂此中故)宝疏。 但列名未释故云略(为正)显宗一(十二左)云。 次前已说。 其道圣谛后当广辨于略所说三无为中(正理一(十三左)全同)无畏疏十五(四右)云。 于一言亦具一切义味故名略说。 PICT64002601. GIF/PIC(婆沙(十左)世友曰以佛说虚空故知是实有)虚空但以(至)色于中行。 初二字唱名。 次六字标体。 次二句所由。 后一句示相。 宝疏尽理。 光记粗陋矣。 有人以颂无但字袪宝师者。 却未知论意。 何者。 颂文窄故。 于长行具简乱。 犹如下(四左)有离名有永离义。 问。 无碍(【头】无碍言简色法。 为性言简心心所等)与无障有何别为标释。 答。 碍说文止也。 又拒也妨也。 障壅障。 说文隔也。 今质碍义说名为碍。 是约自体以显其性。 更为简别空界无碍说无障故。 是约业用无障能所故。 犹欲令知虚空相举能行色显所行处空。 色于碍中不行故。 于中之言。 是所依声。 光初释优后二非也。 (三左)择灭即以(至)名为择灭者。 显宗一(十三右)曰。 或有是灭而非离系。 为简彼故说离系言。 品类足一(七左)曰。 非择灭(【头】思择灭非思择灭真谛译四谛论三(三十丁右)旧俱舍同今。 只云择灭非择灭。 宋僧加跋摩译杂心九(六右)云数灭非数灭)云何。 谓灭非离系。 一切有漏若不离系必不证灭。 定是离系方证择灭。 问。 若尔。 论二十(九左)何故作如是说。 苦智已生。 集智未生。 见苦所断诸事已断。 见集所断遍行随眠若未永断。 能缘此者于此犹系。 及修道位。 随何道生。 九品事中。 前品已断。 余未断品所有随眠。 能缘此者于此犹系。 断非离系。 如是应知。 杂心论九(十一右)亦复如是。 准此文。 苦智生断。 而未离系应不证灭。 云何离系为性。 答。 会此难光宝有异。 光约五缚强弱。 宝依自性缘缚二断。 今谓。 宝疏二断最为尽理。 何者。 苦智已生。 苦谛诸惑及同一果(【傍】同一果四相)并得。 自性断即证无为。 是约自性断。 然与集下遍使犹所系。 此是所缘缚。 至集下遍使断时。 方于彼法上发离系得。 是约缘缚断。 由是今据自性所缘二断总说离系。 无全不尽。 下文依缘缚乃说之。 并不相违。 故今言灭以离系为性。 不云断皆是离系。 问。 若尔至断最后品时应得二种灭。 谓断苦下十惑时断惑得故。 依自性断得灭。 苦下七种遍使已缚所缘色等今能缚(【傍】十惑)断故。 虽于境可得灭。 其境为集下四遍使犹所系未究竟故不得灭(【傍】于境)于灭道亦复如是。 而断集下七惑时同时得二灭(【傍】于能缚及境)由断七故。 依自性断得择灭。 而亦于四谛境离遍使缚。 故于彼境亦得灭。 遍使惑唯苦集二谛故。 岂有此理。 答。 最有此理。 能缚虽是一。 义门各别故。 系不同故。 故正理论六(十右)云。 阿毗达磨诸大论师依经所说立二种断。 一自性断。 二所缘断。 若法是结(惑自性)及一果(生住等)等(得也)对治(【傍】能对治苦智)生时。 于彼得断名自性断(此文诸烦恼。 及同时生等。 及得断时方名断。 是于惑自性得择灭也)由彼(惑得)断故于所缘事便得离系。 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缘断(已言由彼断。 约断惑得。 故知是断一惑得二种灭也)此中。 一切若有漏色。 若不染污有漏无色(善及无覆无记心心所法)及彼得生等法上。 有见所断及修所断诸结所系。 如是诸结渐次断时。 于一一品(诸结)各别体上。 起离系得时。 彼时结及一果等皆名已断(是别释自性断。 即唯于诸结自体上起离系得。 未于境上发灭也)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无色。 并彼诸得生等法上(此举所缘。 前所举不异。 应思此矣)诸离系得尔时未起(若约苦下惑断时。 于苦下境起离系得。 然苦下境为集下遍使所系。 及修惑随断随为后未断惑所系。 故于彼境上未起离系得)未名为断。 由彼诸法唯随彼地最后无间道所断故(已上。 此最后时亦得二种灭。 谓断第九品惑及得故谈无为。 而于前八品已断法毕竟离系缚。 故亦于彼得灭)由是二断得无为分位明也。 问。 论十九(十五右)说相应所缘二随增。 十一遍使缘自地五部。 余非遍行唯缘自部。 说为所缘随增。 随何烦恼于自相应法。 说为相应随增。 断彼二缚所得择灭其相如何。 答。 彼约二随增未依证灭。 若论二断。 断相应缚及彼得等则为自性断。 断所缘缚则为缘缚断。 于彼彼境其能缚数多故。 未至最后品于其境上而离系得不起。 故与自性断有其差别。 然泰光立自他强弱。 劳会上(【傍】上论)下(【傍】下论)违。 而违诸论背正理。 今当辨白其非。 略有十二非。 一于圣位见道分九品失。 于何经论。 入见道者作九品别观。 下文言九品。 又论二十二(初左)云。 顿断九品见所断故。 非正断证故。 故寄修且言之。 二同部同品立名未尽失。 谓于苦谛有九品。 上中下各有三故。 余三谛尔。 且苦上上品为主(【傍】上上)则九品同苦谛故名同部。 集等异苦名为异部。 苦一种惑皆(【傍】十惑)是上上品故为同品。 上中品已下八品为异品。 异上上故。 如是为同部同品。 同部异品。 集下上上为异部同品。 彼上中已下为异部异品。 余一切皆如是。 上二界亦复尔也。 如上上为主。 若中上为主。 此为同品。 余前后八品为异品。 又于集立主。 集为同部。 前后苦灭道为异部。 余一切准例亦尔。 然此立名不成。 苦下十惑各有九品。 以同上上故名同品。 亦同上中乃至。 同下下故悉是应同品。 岂有异品。 若言相望不定者。 皆是同品。 皆是异品必不成双立。 何云同部同品异品是二俱强。 三相应所缘强弱不成失。 彼已断证各别(【傍】于能得灭于所得灭)何故论力弱强。 四同异品胜劣不成失。 上上品尔时同品力强。 又或时为异品。 何故为力稍强。 五见修不齐失。 同(【傍】见修)立九品何故于见同部异品为强。 于修是弱。 六互夺相亡失。 于见一品断为其因者则九品别开不成故。 七设又(三八左)解。 就异生同部异品为劣。 前问约圣人云苦智已生。 岂可约异生。 八令论未尽失。 若所系尚劣故得灭。 何故言离系为性。 九违诸论失。 如宝疏(六五右)辨。 十不断得证灭失。 十一未断集下遍使。 而于苦谛下于所缘法证灭失。 十二于灭道二谛辨五缚失。 于彼无遍行惑。 何可得言异部异品能系而劣。 故神太师但约苦集二谛论自他远近有人(【傍】高严)云。 凡五缚建立。 为会论文前后相违成立择灭离系为性义而已。 是印度毗婆沙师口授相传说也。 若无此二缚五缚通释则毗昙一宗法相。 聚塞而不可通。 岂不巧妙之口传哉。 玄奘门下普光一人受俱舍密诲。 信哉此言也(今云。 此依人不依法之愚未除者乎。 违理口传岂足凭哉。 前后论文相违。 唯是自性所缘二断善能释通。 故宝疏二十一(十八右)同(二十一右)亦辨得无为而破光记。 汝未晓此旨。 故偏信光非理却遣宝师妙理。 岂不哀乎)盖于断惑证理中。 自性所缘二断就断惑明断道差别。 相应所缘五缚就证理辨离缚强弱。 彼立断道通轨。 此会论文相违。 意趣不同。 水火不啻。 虽然断惑必有证理。 证理必依断惑。 故二断通断五缚。 五缚皆通二断。 此即二断五缚其义不相同而亦不相离者也(今云。 断证义别不离圣教所定也。 断惑而必证理。 而诸论中无如是判文。 今案指掌。 若其五缚与二断不违者止。 既违却故不能依信也)宝师不深察此所以。 谬思五缚法相是明断道差别。 谬见一起视太光二师所立邪而不正。 遂认己见以为律令(今云太光欲明证理而云远离二缚云断前三。 岂有不断而证理。 断证一双。 故宝师亦约一双破斥之。 汝欲救之虽言证理而岂不言断。 若言断惑何不自性所缘二断)疏一(五十九左)云。 七十五法中以择灭为体(云云)今谓。 妄哉亦应言虚空以虚空为体(已上)(今云。 汝还是妄也。 宝师非令知择灭体相言以择灭为体。 何者。 七十五法中五字难消故。 既不言择灭以择灭为体。 何例难虚空以虚空为体。 按此以择灭为体之五字。 欲显示七十五法中以择灭为一法体。 非欲示彼体相。 如有已下具示体相故)按如有人依人不依法。 故固执三藏相传漫破斥宝师深理之义。 今当袪除固执。 彼三藏者是为如来智者。 将为异生学者。 若言如来智者。 彼意生儒幢之翻。 随堕八时之译误如之何。 若言异生学者。 其相传岂可是全信。 且光记始末无一有谬已。 既其参差伙多。 何事于受密诲。 岂于僧传如俱舍之宗以宝师为定量之文何。 (三左)择谓拣择即慧差别。 详曰。 慧之功能名为差别。 旧论一(十右)曰惠胜类择慧用故。 论四(三左)曰。 慧谓于法能有简择。 又(十六左)曰。 云何名差别。 谓有无间生果功能。 宝疏得论意。 光记两释并失立意矣。 杂心九(六右)广说三无为。 名为数灭非数灭。 数数勤行慧断惑得。 婆沙三十二(五右)释名有三复次。 第三云。 此灭不要由数数决择苦等得。 故名非择灭。 (四右)如牛所驾车名为牛车。 左襄十四年注云。 鸡方呜而驾马于车。 法华譬喻品云。 驾以白牛。 立世毗昙八(九右)云或以牛马驾于车乘。 如是诸文并皆牛马为能驾。 其车即所驾。 本论及颂疏国训非也。 略去中言故作是说。 光唯属喻非也。 当旧论以略说。 故但称择灭之文故。 (四右)随系事别(至)系事亦尔。 入阿毗达磨下(十五左)云。 此随道别立八十九随。 断遍知立有九种。 若随五部立有五种。 又随果别总立为四。 谓预流等(云云)婆沙三十一(十四右之十六左)有七说。 今第七评家随系事别。 (四右)依何义说灭无同类。 婆沙七说中第一云。 有说一物。 即此义。 神泰一(二十左)宝疏并云正量部难。 光记但为难。 正理。 显宗只云有作是说。 今云。 同正量部之有部异说。 不必彼部。 稽古。 此经出中含五十八(八右)法乐尼经。 今披读彼云。 问曰。 贤圣涅槃者有何对耶。 法乐尼告曰。 涅槃者无对也。 涅槃者以无纬过纬纬灭讫。 此不顺今。 此法蕴足三(二十一左)举有颂中。 云灭谛无同类。 彼应契经。 依灭自无(至)非无同类者。 杂心九(六左)曰。 此无自分因亦不与他。 苦法忍及眷属虽无自分因而与他自分因。 (四右)已说择灭(至)但由阙缘。 第三释后二句。 明非择灭有二。 初正示。 后辨得二灭差别。 初中有四。 一结标。 二谓能下述释。 释第十一句。 三得灭下解名义。 释第十二句。 四但由下明得缘。 初略示。 如眼下示事。 此即初二也。 此依旧论分文。 彼(七左)曰。 能永遮未来诸法生。 异于择灭有别灭。 说名非择灭。 不由择力得故。 云何得。 因缘不具(【傍】今但由缘阙也)故。 譬如意识及眼根缘一色尘起。 是时余色声香味触等悉有即谢。 五识聚不能缘彼为境更生。 何以故。 五识无有功能缘过去尘为境。 是故识等有非择灭。 由因缘不具故。 永言释颂毕竟。 是决定义。 故正理。 显宗云定碍。 今言永者。 一碍则彼法永不生。 非如念念灭法前不生念必无后时生故言念念常能碍。 故言能永不言永能。 问。 能碍何者。 答。 其相难知。 故下示其事。 谓眼专一色尔时耳等不生。 以眼能碍耳可生故。 是时耳得非择灭。 非能碍是非择灭。 无作用故。 以常法故。 今寄能碍以示其体。 体尚难显。 故约得辨。 是故言得非择灭。 不说言名为非择灭。 婆沙三十二(五左)有三说。 谓通三世。 唯过二二。 唯未来一。 于中评家唯未来。 故今亦云当生。 (四右)得灭异前(至)得不因择者。 三解名释最后句。 谓得此灭者。 异前择灭由择力离系得灭。 故名非择灭。 非择者。 遮前择灭由择。 此灭即非择。 持业得名。 如无寻无伺即地名无寻无伺地。 宝师为依主释。 误之甚矣。 遮诠名何求表诠乎。 得不因择者。 述上所由。 如旧论云不由择力得故。 光记两释。 初释非也。 后释为是。 宝亦尔。 故旧论云。 异于择灭有别灭。 说名非择灭。 婆沙三十二(五右)云。 问。 何故名非择灭耶。 答不由择力得故名非择灭。 非择果故。 麟云。 此有二释。 一异前择灭别自起得名为别得。 二缘阙位中证非一品。 别别而得名为别得。 如前择灭随系事别。 后释为胜(已上)今云。 前释为是。 (四右)但由阙缘(至)得非择灭者。 四明得缘(挟旧论知)旧论曰。 云何得。 因缘不具故。 今云但由阙缘。 婆沙三十二(五右)云。 若尔(不由择力)由何而得。 答由缘阙故。 如对一方余方所有色声香味触等境灭。 于彼能缘心心所法。 由缘阙故毕竟不生。 由此不生得非择灭(二由字留意。)准此等文。 此论唯一缘(【头】别问答得缘中。 只约缘阙。 故知婆沙本义但是一缘也)问。 颂云碍当生。 释云永能碍亦云由阙缘。 岂非能碍阙缘二缘。 又正理(十四左四行)云。 有法永碍未来法生名非择灭。 显宗云。 有法永遮未来法生名非择灭。 非但缘阙便永不生。 如何。 答。 此论云碍异于正理等意。 谓。 今云碍即是眼。 眼起缘色令耳等不起。 是故能碍能阙缘是其眼。 所碍所阙即当生缘。 然据义言。 由眼能碍阙耳生缘。 由缘阙故不耳得生。 由耳不生得非择灭。 如是据义展转三由。 婆沙说二由而展转。 故云永碍云阙缘。 并无妨。 其本唯眼一法故。 然众贤论师以世亲论主以经部无为无体破有部实有。 若但阙缘其难不免。 故转婆沙本义别立碍用。 故正理云。 此法实有。 后当成立。 后者十七(二十二右)云。 今应思择非择灭。 此中经主所辨相言。 离择力由缘阙故。 余不更生名非择灭。 如残众同分中夭者余蕴。 且应诘彼(乃至)由此决定非唯阙缘名非择灭。 然别有法得由阙缘。 此有胜能障可生法令永不起名非择灭。 依此文定知。 此论但阙缘一由。 据古萨婆多。 正理。 显宗。 二缘别立能碍。 应是新萨婆多。 然普光令此论同显宗二缘是何谓哉。 宝师以理教成缘阙一由斥众贤可谓其学精微。 又有眼目焉。 发智。 六足。 婆沙等中。 何处别立能碍胜用。 若有其胜用岂可得说无作用。 麟记评宝光云。 然此二说难可偏依。 有传。 罗什法师存于旧解。 (【傍】光师)今详。 新(【傍】宝疏)云无为无用。 理但可然。 论文但字未必证诚唯一缘义。 然此但言为对前灭由择力得此不由择。 是故且言但由阙缘。 何妨当生更有余缘共证。 如言无寻唯伺。 岂无受等所余心所。 然旧言送得与行者有大过失(已上麟记)有人朋之云。 今颂无但字。 旧论亦不由简择得故。 杂心九(七右)云。 以前无方便而灭故说非数灭。 准此等文。 如麟师辨但字不成证。 如此论。 婆沙。 正理。 显宗等。 言碍当生。 其文分明。 罗什等师存于旧解。 盖为此也(已上)今云。 迷之甚矣。 正理。 显宗既斥此论。 岂得令同。 又显宗云。 若法能碍彼法生用。 此法离慧定碍彼法。 令住未来永不生。 故名非择灭。 非惟缘阙便永不生。 正理亦云。 非唯阙缘名非择灭。 然别有法。 如是唯岂不简余。 如言无寻唯伺者。 寻伺二法中。 共契以简别。 岂可例今。 问。 入论下(十六右)云。 有别法毕竟障碍未来法生。 但由阙缘非由择得。 缘阙亦由此灭势力。 故非择灭决定实有。 准之。 非择灭有势用如何。 答。 世亲论主往昔游学时既以经部难诘有宗。 悟入由此为此转计。 所以知转计婆沙云。 能缘心心所法。 由缘缺故毕竟不生。 由此不生得非择灭。 既由不生缘得非择灭。 不言由非择灭法是不生。 又光(四一左)通三世者非也。 宝约法及得各辨宽狭。 闇斥光释。 最好矣。 故婆沙三十一(十二左)云。 择灭于三世有漏法得。 非择灭于未来不生有为法得。 示事中。 眼是眼根。 眼识必具。 意谓意识。 旧论曰。 意识及眼根(【头】五事论下(初左)具也)问。 但应眼足何更云意。 答。 意识通三量。 缘三世非世。 今取比量一分。 下言等取一分意识现量边。 不尔者简乱不成故。 是故正理一(十四右)云一分意识身。 五识身者。 旧论云五识聚。 是集聚义也。 非体依。 宝疏初释为是。 后非也。 光记三释并非也。 初释同宝而不分意为异。 (四右)于法得灭(至)过现生法。 第二辨得二灭差别。 正理。 显宗无此四句。 旧论云过去现在定生。 似过现之生法如何。 答。 非择灭唯在未来不生法。 未来言简过现。 不生言简生法。 由是今过现者。 已生正生故无非择必。 生言显未来生。 故三法各别。 是故婆沙三十二(六左)有此四句。 初句云。 过去现在及未来可生有漏法。 第二句云。 未来不生无漏法。 第三句。 未来不生有漏法。 第四句。 过去现在及未来可生无漏法。 (四左)如是已说(至)何谓有为。 大文第二别释差别分。 于中分为八品。 初界品有二。 初明名体。 后(【傍】第二卷初)诸门分别。 初中有二十二颂。 于中初二颂总明五蕴。 后二十颂别明蕴辨处界。 初中一颂总明有为体名。 后一颂别辨有漏异名。 初中此结牒问起。 是问有为体。 故曰何谓有为。 如先何谓对法。 不言何义有为。 旧论云。 何者是有为。 然光记明有为异名者非也。 颂曰(至)有事等者。 初句标名。 次句出体。 下半异名。 上漏无漏。 今为无为。 故隔言又。 一切有为悉取言诸。 然惠晖云。 上列名。 今出体。 故云又诸者非也。 恐滥无漏五蕴(【傍】婆沙七十四(十六左)大乘。 大般若五十四卷)故简以色等。 正理云。 为别戒等。 故言色等。 如是初蕴。 岂十八界可立品名。 有事者。 旧论云有类。 释云。 有因故名有类。 类以因义故。 等言。 旧论无之。 而有离下云及。 光记等有果等(正显泰宝无释)今云。 更有无常世间有行等名非一故云等。 杂心九(初左)有从缘生及因。 有因。 有为。 说处。 并道。 有果七名。 有因此有事。 说处此言依。 有为如名。 余四名是今所等。 论曰(至)如乳如薪。 旧论具列而无初言。 今为显次第殊云初。 次第之相如次后论(十七左)及婆沙七十四(十二左)有七复次释。 旧论曰。 无缘及一缘。 今举一缘况显无缘。 如乳者。 正理曰如乳房。 而光记云在乳房中等。 未详。 取多喻旧婆沙三(九左)云。 二喻无别。 欲因二喻明一义令分明故。 新婆沙五(五左)(云云)多说。 (四左)此有为法(至)当行性故者。 世谓三世。 路谓道理。 是游覆义(【头】道理游履义。 所依义。 此论二十五(十一左)识论一(二十三右)二本(四十七左))或依止义。 世是有为所行路。 世即路并名三世。 诸有为法能行。 全取所行世路以为自名。 有财释。 如对法藏(光初释及宝释为正)已正当言释世字。 行能行释路是所行。 性者指有为法。 旧论曰。 诸有为法有已正当行故名世路。 是全有财。 或为无常所吞食故。 或者。 旧论云复次。 正理云有说。 为者所为第四声。 无常者释世。 所食言释路。 路者名有为法时无别体依法而立。 此有为法与三世之所游履路。 第四啭依主。 宝引真谛释。 最为正。 正理云。 无常之所吞食。 之言。 岂非依主乎。 光为持业释。 非也。 证真谛亦非也。 无常者三世移转义。 所吞食者有为法与三世而所迁流故。 故光释非也。 违文义。 或名言依(至)即名俱义者。 为简名及义并为依计殊云名俱义而不但言义为显示是名相应义非道理义加以名俱。 俱(【头】同时俱前后俱婆沙百四十四(十二右)光十七(十右)俱舍七(十四右)婆沙十一(八左))者相应义。 成唯识四(二十九右【傍】五本(三十三右))云。 俱言显相应义。 依之旧论(一(八左))云。 言所应义。 婆沙十五(九右)有两说。 初说。 言依名转。 名依义转。 约展转因。 以义为依。 义中具有十八界十二处五蕴。 后说。 名及义双取为依。 正理论同今论据初说故彼云名俱义。 显宗论依后说。 彼曰。 此言远近所诧名依。 即义与名总说依故。 问因何是简无为。 答。 正理论一(十五左)曰。 岂不依无为起说。 (【傍】言说)何故彼义不立言依。 彼义与名无俱理故。 如说言依谓名俱义。 若义与名可俱说者立为言依。 以无为义与有为名不可俱说无俱义故不立言依。 依之以俱言简去无为。 问。 何缘此论偏依初说。 答。 义是依本约本以说。 亦摄诸法令无烦劳。 问。 若尔正理。 显宗一师所说。 何故互标别义。 答。 彼两说。 婆沙无评。 为欲令知并是正故。 是此两义粗细之异。 展转。 双存。 俱时。 前后。 是其意别。 不可混滥。 问。 若不取名其理未尽。 何今但初。 答。 谁云舍名。 既云名俱义。 显相应不离义也。 诸注家未知(云云)光记三释。 初名义俱。 二者名与义俱。 又义与言俱。 含两势。 三者名及义并俱于能依言。 如是三解未知两说故。 全不晓论意。 妄亡文相深致凿空。 可除可弃。 又引胁尊者说。 彼婆沙判无为不立言依。 有十一说最后说。 全非言依(【头】异门足三(十五右)释三言依云。 依现在诸行所起言语为言。 即前所说现在诸行亦名为依。 依现在行起诸言说故。 现在诸行名为现在言依。 未来过去说亦如是。 有说此依一切法说。 诸无为法即是现在言依摄故)释名。 大乱章门可慎。 今论主意通无为难。 如先论大同彼世友说。 宝疏亦全不晓论旨设二释(【头】宝两释初名俱道理义。 后名道理义)初释名为所俱所相应。 诸法为能俱能相应。 义言为道理故。 别释中除不言。 后释(有字又音误。 文相非他释故)名为用字而为名号义。 义者如前。 谓名于俱义。 故释中。 言为所相应。 诸法为能相应云。 诸法可与言俱名为言依。 可言当义字释。 名为言释名字。 而亦引胁尊者。 次会合上二释。 又(七十二右七目)举婆沙两说云此论同后说。 并皆可笑可笑。 问。 句文何故不举。 答。 名是诠表初故。 声字是无诠表故。 特言名俱义。 正理三(十八左)云。 举名为首以摄句文(光释非也宝可也而是穿说)。 若不尔者(至)十八界摄。 遮异执。 婆沙十五(九右)曰。 问言即是语(【傍】不相应)彼依是名(【傍】不相应)但应一界(【傍】法界)一处(【傍】法处)一蕴(【傍】行蕴)所摄。 何故言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所摄耶。 今遮彼执。 若不名俱义尔但名为依者违品类足。 品类足者。 旧论一(八左)云。 分别道理论。 旧婆沙十一(十六右)曰如波伽罗那说。 问。 言依是有为异名。 何可摄十八界。 答。 言依为所摄。 非谓十八界摄言依。 故云十八界摄应辨能所。 问。 正理论引品类足云五蕴摄。 何与此异。 答。 品类足九(七左)曰。 言依事。 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 婆沙所引亦尔。 旧婆沙十一(十六右)亦复如是。 但显遍有为法互引文。 光记初释为是。 后释非也。 正理下别有无为不摄问答故。 宝疏初后辨闇记失。 (五右)或名有离(至)有彼离故。 初标名。 次离释。 后合释。 是一分有财也。 或名有事(至)传说如此。 初正释。 是亦分一有财也。 后标传说显不信。 经部宗。 事是体义。 有为有体名为有事。 无为无体名为无事。 论主意信经部故。 光记如是。 (五右)于此所说(至)三有等。 颂前生起于有为中简无漏。 但约有漏故云于中。 是简持义。 即依第七(【头】此同近之辞慈行三(十二左)识疏七末(十六左)又指陈之所秘一本(三十二左))基成唯识疏七末(十七右)云。 处于中字皆第七啭。 于中两言岂非烦重。 基中变疏下(十一右)释依十事中云。 依者所依第七啭声中虽亦尔。 义相须故无有过。 颂中举七名。 亦者不定义。 非【傍】及义。 故旧论曰或。 及(【头】及能所成识论六(八右)及显十一别心所。 七(十六)死生时无意识而约五位以及显死生。 又六(三十二右)曰。 与并及言显随烦恼非唯二十。 显宗二(十五右)正理四(十六左)颂中及有二义。 一结真义。 二显有异门。 正理十一(七右)及言摄欣厌(光西二十一右行)识疏六末(八十八左)六本下(二十九左)因明疏一(二十二右)曰。 及言举真等似故称及)者相违义。 通下四处。 旧论云见处及三有。 是等并是有漏异名故。 是合集义。 故正理论一(十六左)云。 及者显余有漏名想(显宗(十五右)全同)等者显宗一(十六右)云。 等言为摄名有染等。 (正理一(十七左)全同)品类足二(四左)有漏是有(【傍】一)诤。 无漏是无诤。 如有诤无诤。 世(【傍】二)间出世间。 堕(【傍】三)界不堕界。 有(【傍】四)味着无味着。 □(【傍】五)咾依出离依。 顺(【傍】六)结不顺结。 顺(【傍】七)缠不顺缠应知亦尔。 法胜毗昙一(四左)有有漏。 有烦恼。 取蕴。 有诤四名。 今摄余诸名故。 谓等取堕界。 有味着。 □咾依。 顺结。 顺缠。 有烦恼(【傍】已下舍利弗毗昙二十三(十四右)出)非圣法。 有求。 有染。 当取。 有取。 有胜等十二种云等。 光记云等有染等四。 何狡致限。 宝疏(七十五左终)为向外等。 引正理而不云四无失。 然麟云。 此论向内等。 即但等上诸类(【傍】湛惠信之)此释迷长行无别释。 论二十一(十三右)云。 等言显举事未尽。 何忧无别释。 而违正理。 显宗。 尚未知向内等相也。 湛惠云。 麟记意。 此论为向内等。 正理等为向外等。 二论意别。 是为正。 次上颂。 及此颂。 旧论无等字。 是故长行无释。 今云不尔。 前颂中。 旧论有及言。 云有离及有事。 今颂。 亦旧论及字安三有上。 并是相违合集能等三义。 成唯识六(八右)及言显欣厌心所。 六本下(二十九左)梵云遮有二义。 一及。 二等。 不能置等言。 故总有及字。 二十论疏下(十九右)亦尔。 显宗二(十五右)正理四(十六右)显宗三(十二右)光二(十七左)四(二十一左)夫向内向外者。 等别事云向外。 显向上所举法多类非一为向内。 伽伦二下(十六右)云。 言含等者。 等有二种。 一向内等。 二向外等。 今言贪等。 贪有众多尽是心倒即向内等。 基因明疏(玉六之十六右)有向内向外等。 又(八之三十七右)云向内等。 因明后记上(九右【傍】玉一四十三右(引))亦向内等。 然守朝因明四相违记(【傍】玉六(十六右引))云。 向内等非也。 是旧译言。 唐三藏不用者迷失矣。 又此等有前中后别。 一举前等后。 如次(四左)前色等五蕴。 二举后等前。 此论十三(十一右)先已说宁有无表等。 光记十三(二十八右)云。 等已前文。 三举中等前后。 法藏起信义记上(三十一左)等者等前后。 基成唯识疏一本(五三右)。 释预流一来。 举中等前后。 又云所列等所余等。 圭^8□圆觉经略疏一(三十九左)出。 又唯非一云等。 大日经疏十三(三右【傍】云非一故云等)十(十六右)摩怛利者等义等非一众多义。 谓七姊妹等也。 又十(五左)云。 三曼多等也。 谓一切法等于虚空。 惠远起信疏一等出。 又相似义。 述记五本(十四右)二本(七十四右)又无际记一(十八左)有齐等平等二义。 齐总收多法。 平一体无差。 又类义。 等级义。 称量义等。 又于结文云如是等有二义。 一总指上所说云如是等。 二如是言指上等言所说余。 述记一本(三八右)文句私志记六(五十九右)尔也。 论曰(至)谓无漏行者。 文中有三。 (【傍】宝为三可也)一明说此一颂意。 二正释众名。 三总结。 此即初也。 异前后例于正释前致此问答。 必有由致。 谓于前有为名蕴中而有取蕴与蕴宽狭不同。 故说此一颂欲显无漏唯蕴非取蕴有漏双是。 故旧论(一八左)曰。 此何所显。 是有取可说名阴。 有但阴非取。 谓无漏有为。 此中以惑为取等。 两个有字。 此中简持。 实显此旨。 此问答。 杂心一(四左)法胜一(四左)并有之。 正理论(一(十六右))曰。 论曰岂不前说除道圣谛余有为法名为有漏。 何故此中复重说耶。 虽前已说而欲显彼差别名想。 或为显彼名想定义。 复说前说一切有为名蕴。 今说有漏名为取蕴义准无漏但名为蕴(显宗一(十五左)义同)宝疏为尽理。 光释不为指南。 立言短读不顺论意也。 (五左)烦恼名取(至)如花果树。 初句说取体通下诸句。 正理云。 以能执取三有生(【傍】约果)故。 或能执持引后有业(【傍】约因)故名为取。 初约苦果。 后约业也。 此中三释。 初第五啭依主。 从因立果名。 次第六啭依主。 取是蕴所止处。 杂心一(六左)曰。 彼诸行从漏生故(第五依主)生漏故(第五有财)漏处故(第六依主)名为有漏。 准知是取所处。 属所处取以立蕴名。 旧论云随逐取。 后第五啭有财释。 能生是蕴。 所生即取。 因蕴有所生果取故名取蕴。 如有花之树有果之树名花果树(【头】明本如今。 旧论。 正理。 显宗。 及光。 宝。 颂疏作华。 草木之葩曰花。 荣美曰华。 说文。 花本作华。 唐韵古音云。 按花字。 自南北朝以上不见于书。 晋以下书中间见花字。 或是后人改易。 唯汉书李谐述身赋曰。 草迎岁而发花云云)旧论云。 取从彼生故。 如花树□树。 虽初后同第五转。 能所对异。 因果相返。 问。 后亦是依主耶。 答。 是非依主有财。 因有果名如觉者菩萨。 若作依主唯【傍】释。 对法疏一(六十八左)云。 蕴从取生如草糠火。 或能生取如华果树。 系属取如帝王臣。 此三皆唯依士释。 花果树为依主【傍】释也。 问。 何故互为能所生。 答。 如有漏随增。 四谛论二(十左)曰。 问取蕴何义。 答爱欲是取义。 此阴能生取。 为取所生。 与取相应。 取所随逐。 能有取故。 故名取阴。 后二义此论无之。 此有漏法(至)名为有诤者。 分为五。 初标能所目。 二烦恼下释诤体义。 烦恼为诤者。 出体简乱。 杂心一(七右)云扰乱心故名诤。 诤有三种。 烦恼诤。 阴诤。 □诤。 烦恼诤者百八烦恼。 阴诤者死。 □诤者各各相违。 当知此中说烦恼诤。 身见等诸烦恼生诸有漏行从烦恼生故说烦恼(婆沙百七十六(九左)亦说三诤。 正理七十五(十七丁))次二因约人法释诤义。 动诸善法。 害自他身故(宝好人者非也。 人事误乎)三诤随增故者。 释有义。 正理云。 蕴与诤俱。 或诤蕴俱而得生起故名有诤。 此中意显蕴之与诤非随缺一余可得生。 四名为有诤者。 结名。 是一分有财。 若约互增烦恼亦是有诤。 此乃持业也。 五犹如有漏者。 示例。 亦名为苦(至)能招苦故者。 凡圣相对。 凡愚不知是苦。 圣知之故名苦。 是相对当体名。 又正理(【傍】宝引)云。 逼迫所依处故。 自性粗重不安稳故。 后因同之。 前因苦为能依果。 诸有漏法为所依。 以能依名所依。 一字一义全分有财释(勿谓一字定无六释)四谛论二(十左)曰。 问云何说取蕴名苦不直名阴苦。 答欲分别谛有四相故说取阴为苦。 若直说阴是苦则二谛不成。 何以故。 明阴戒定等五阴皆成苦谛故。 集因名。 望苦果是当体名。 (五左)亦名世间(至)有对治故者。 探玄记一(五七左)云。 世者是时。 间者是中。 时中显现故名世间。 离世无间。 如言色界中等(次下八右十二右)世即间持业释。 唯识疏一本(四十二右)云。 堕世中故名世间。 因明疏(中本二十三右【傍】玉四(二十三右))宗轮疏(十一右)大同。 并以中释间。 诸法是此生依灭时中堕现。 从所依处立名。 虽时无别体而以义立三世。 是全分依有财释。 如世路。 又述记为依主同体依主也。 白虎下(三八左)云。 世中迭厕故是云间(约间杂义非也)今初因简无为。 后因简无漏。 三种世间中。 智正觉世间是无漏故。 亦名见处(至)随增眠故者。 依第七别体依主。 五见住其有漏蕴中随增诸烦恼故。 住中之言显所依处。 眠者烦恼通名。 非唯睡眠。 如论二十(十五左)释。 虽诸烦恼亦随增五见具四义(【傍】正理释之)殊胜故。 故名见处。 亦名三有(至)三有摄故者。 有三因释。 三有是三界。 依处名。 则带数释。 今取名有漏诸法。 全有财也。 初因第五声。 次第七转。 后第六转。 并全有财。 如人唯呼三藏。 西明要集。 及法式分别六释等辈。 谓他带数谬也。 如上所言(至)立色蕴名者。 自下二十行颂。 别明五蕴分别处界。 于中大二。 初八行正示体分处界。 二(十二左)十二行颂遮疑决判。 初中有三。 初明色蕴配处界。 二(十一左)明三蕴分别处界。 三(十二右)明识蕴分别处界。 初中为二。 初色蕴。 后(十一右)配处界。 初中有总别。 此半颂总标。 颂中。 唯者简诸师异计。 婆沙。 显宗悉用惟字。 正理多唯少惟。 此论皆唯。 设作维可。 三字通用。 其所简何。 谓经部师不立无表色(婆沙百二十二(初丁)俱舍十三(六丁)义林三本(十二右))觉天。 及经部。 色中唯四大不立所造色(婆沙七十四(八左)百二十七(初左)正理第十(二右)光四(十右)引)法救论师拨无法处所摄色(婆沙七十四(九右))及者。 违合二义。 无能等义。 通五境上。 所以安无表上者略有四意。 前十处全。 此法处一分。 又前十微聚。 后一不尔。 又前有对。 此一无对。 又五识意境别故。 无表者。 新云表无表。 旧译。 陈真谛。 及高齐那连提法胜毗昙云有教无教。 以外教示无故。 宋僧伽跋摩译杂心一(九右)三(二右)云作色无作色。 而云无作假色非有部正宗也。 长行。 所触者。 于触有二。 能触。 所触。 能触亦有二。 一心所触。 二身根能触。 所触者五境随一。 今简余二故云所触。 唯依下释颂唯字。 正理一((十七左)显宗二(初右)亦尔也)云。 唯者唯此所显十处。 一处少分名为色蕴。 唯此十一种量为此量离增减数。 唯(【头】义林一末(六左)要上末(九右)二十疏上(十二左)中边疏上(五右))亦决定义。 (六右)彼识依净(至)如是广说者。 释彼言有两释。 初约境。 谓缘佛色境识之所依净色名为眼根。 余四亦尔。 后说依彼眼根识所依净色名为眼根。 余四如是(【头】论二(八左)云。 身根等亦非能斫。 以净妙故如珠宝光)问。 两说中论主意为取何。 答。 两说并相用。 故双陈无破析。 然非不存优降也。 论主以初说为优。 以何知之。 彼根义(【傍】有六种)举后为或义故(是一)云顺品类足(【傍】旧论亦尔也)故。 意显虽顺彼论而于理降。 若言不尔。 何不如前(五右)言若不此解违品类足耶(是二)正理。 (一(十六右))显宗(第二(初右))二论。 后说回初意为正义。 前义返为有说而致破难辞。 是返世亲不全信本论。 彼难云。 诸圣教中。 以根别识不以境界。 故知彼言显根非境。 今弹云。 经中以境别识如下引(是三)若如宝疏。 论主后说为正者。 何不如正理。 显宗缀文(是四)复有理。 若彼识是眼识义者。 依眼根之识。 而根义已成。 何更可成立(是五)又境识根三法相对以辨差别穷其至理。 今始所建立五根故。 最可云缘彼色识所依净色名眼根等。 如是根成而后从根立名为眼识等故(是六)依是理(【傍】下教证)大小乘经论亦说色识等。 婆沙七十一(十三右终)曰。 问。 眼识亦以色为缘生。 何故名眼识不名色识耶。 答。 亦有经(【傍】旧婆沙五十五(十八左)云。 外入经说缘色生识是名色识。 乃至广说)说此名色识。 如说色界为缘生色识。 乃至法界为缘生法识。 问。 但有一经作如是说。 余一切经皆说眼识。 如何不说名色识耶。 答。 眼是内故但名眼识。 色是外故不名色识。 更有五复次。 释多分名眼识。 而全无遮色识契经。 但就多分少分也。 成实论五(三十二(二右))一心品。 同(三六左)多心品。 并约色等识名说之。 成唯识论五(十六左【傍】下例证)曰。 或名色识乃至法识。 随境立名顺识义故。 谓于六境了别名识(是七)问。 设有理教。 何不依多而依少分义。 答。 立识名有多少。 或依多分。 如论二(二十一右)说。 论根出体。 境识根相对差别最尽理。 犹如大乘中世亲。 安慧。 两五蕴论说根体。 言色为境(【傍】所取境)清净色(【傍】根色法故云色)述境体言眼境界显色等。 然宝师未得此意。 令今论全同正理者谬也。 光记虽不评言。 而多引正理。 彼彼为根文也。 又未辨二论异。 全同正理也。 宝师亦云诸论同。 岂得皆同(【头】又宝引正理。 自作全分破一分。 劫谬之甚矣。 正理已云净信名识法。 明一分)如上已引。 今论主未全信本论具见正理。 故多置传说也。 亦不恐于婆沙评家。 论所诠显。 但以理长而为本意。 不强拘文。 (六左)已说五根(至)十一为性者。 诀曰。 此颂中。 色者牒色处。 二者二种义。 正理云。 色二者二种义。 两种种言通前后(【头】旧论一(十右)亦云色二或二十也)或者。 此论颂中须或言凡有四例。 一但不定义。 以显义差别。 论第一(十八左二十右)彼(二十右)体语。 或名。 二十九(二左)二十六(十七右十七左十六右)十三(十七左)十七(十二右)二十一(十七左)二十四(十四左十五左)等是也。 二十七(初左)颂曰。 偏趣九或十。 又尽六或十智。 长行云。 或声显此义有二途。 二显兼余义。 论第二(二十右)云。 或言表此亦依过去等是也。 三表异说。 第三(四左)云。 或流传所依。 释曰。 或言显余师意。 二十三(六左)曰。 或声为显二有异说。 二十一(十五左)颂。 根本五或八。 二十四(十七左)颂。 或具轮等故等是也。 四密标疑。 十四卷(九左)颂曰。 尽寿。 或昼夜是虽有部宗事时别。 而于长行以经部义难破。 三(四左)云。 或重显是余师意。 当卷次下(二十右)颂。 曰或随蕴等言。 是有余部不正义。 今或言就第四例表疑。 故于长行加难责。 依之说显形二不立俱句。 论主为当理。 说二十四句分别为不正义。 故曰或。 若如光宝等。 但总别开合异。 一师义。 何不言色二开二十。 又色者二十种。 又色显形二十。 又六百行中。 无有总别开合异置或言。 设余处尔。 今全不符长行释。 至文可知。 第二句唯言。 简持义。 简余义如长行。 复通上下诸句。 谓唯二者。 简二十等计立四句及皆为实有体。 及杂心一(十二右)为色处俱三种。 唯二十者简二十一计。 以不正故。 声唯八者。 特此云唯者甚有所用。 如下辨。 味唯六者。 简法蕴足等异说(【傍】立十七种故)彼说。 第九(八左)曰。 四大所造根味。 茎味。 枝味。 叶味。 花味。 □味。 食味。 饮味。 及诸酒味。 苦味。 酢味。 甘味。 辛味。 咸味。 淡味。 可意味。 不可意味。 顺舍味。 五事下(二左)可意不可意舍三。 杂心一(十二左)同之。 香唯四者。 亦简彼(【傍】法蕴足)论。 彼说九种。 谓根。 茎。 枝。 叶。 花。 果。 好。 恶。 平等。 及如长行。 杂心一(十二左)立好恶非二三。 五事下(二左)亦尔。 触唯十一者。 亦简彼论。 彼说十二。 如暖也。 下为性言。 通上五处。 如论(四(三右))下云必俱言流下。 是各表有别体也。 味香不次。 光记二释。 初约结颂犯声。 后依正理。 显五识起不定。 宝破初义非也。 此论九(六左)云。 顺结颂法故逆说四。 理门论(十右)曰。 言相似者。 是不男声。 能破相应故。 或随结颂故。 一文有此两用。 约义约声也。 无性论四(十左)云。 顺结颂法故。 文隔越其义相属。 掌珍(三右)如幻缘生故。 顺结颂法故。 说同喻。 如是次第。 正理只说一边约义也。 论曰(至)不正为后者。 五事下(一右)唯显形二也。 入论上(二右)并全如今。 唯显唯形无俱句。 是论主依据也。 而入论二十俱为实有。 诀曰。 长行为二。 初五境体。 二性识(十八右四目)总别。 初中为五。 初色境中亦为二。 初释色二。 后释或二十。 此初也。 此中显四形八者。 唯显唯形二句不立俱句义。 故标别显形。 若是开合异耳者有四失。 一自语相违失。 已分别显形。 何亦为俱句。 自语相违故。 二二十八字徒然失。 显色有四至不正为后二十八字徒然。 总别开合故。 何总合中别标数列名。 应如正理说。 三复说言不消失。 违复说言何不云开为二十。 对颂或言则或复义。 如次上(六右八目)彼根义或复。 及下论处处释颂或云或说等。 四假实相违失。 初义标显色四。 余云等色为分位假。 不许余别实体明也。 故旧论云。 余色是此四未异。 而二十种家悉为别体。 诸论分明也。 故次下论(十一右)曰。 婆沙宗。 影等显色极微各自依止四大种(文)若不尔。 本论中于何处二十种家立云等是四显色分位差别。 依之知。 为二种论主实意而亦尽理也。 然众贤会合二义为一义总别。 而招自语相违及违教失。 于本论中二十种家无烟云等为四显差别。 又显十二形八。 决定。 何为复俱句(正理一(十九左)云。 言色二者。 是二种义。 谓显与形。 此中显色有十二种。 形色有八。 故或二十。 显十二者。 谓青黄赤白云烟尘雾影光明闇。 于十二中青等四种是正显色。 云等八种是此差别。 形色八者。 谓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 有说。 色有二十一种。 空一显色第二十一。 此即空界色之差别)。 (六左)或二十者(至)故今不释者。 诀曰。 释或二十为三。 初标列。 二释难了。 三四句。 此即初二也。 初中有本余二。 此两师。 婆沙十三(九右)七十五(十六左)两处并出。 今依十三列名次第。 彼七十五列。 长短方圆正不正高下。 青(【傍】下显色)黄赤白影光明闇云烟尘雾。 法蕴足九(七右)四显色(【傍】形显杂列)云等(【傍】显色四)长等(【傍】形八)影等(【傍】又显四)何故诸论异者。 二十种各别有体。 互不彼差别分位故。 而今依婆沙十三有由致。 一为显本末云等为后。 为别显形青等为首。 是虽余师义而亦便自义。 如法蕴足本末显形杂交。 如七十五者虽显形不乱而本末难辨焉。 长短。 诸师异解无全取决。 今云。 起长短觉因。 是长短极微。 非佛谁知事法长短定量。 世间皆无始已来熏习相对立名。 婆沙十三(十右)云。 若一极微非有长等形者。 众微聚集亦应非长等。 光记(五十左)相杂义不审。 何不起同时长短觉。 又可量不可量辨如宝破。 又横竖义非也。 又(五一左)像问答可也。 婆沙七十五(十七右)有镜水中像实有问答。 眼识所见故为实。 问。 影与像为同为别。 若别何不说。 若同何故婆沙七十五(十七右)正理三十四(十七右)别问答。 答。 粗论门为同。 皆依质现故。 若细论分之。 其相四显色现不现别故。 大乘亦有开合。 伦记一上(二十左)云。 范师云。 若依显扬。 光影之外说影像之色。 所以分影为二者。 前影色。 是障日光等之色。 后影像之色。 是水月为缘于本识所现色上有眼识所见影像之色。 是色处摄。 若在水镜等者。 是法处摄。 意识所见。 如对法说。 何故对法中不别说影像色者。 三藏会云。 集论。 青等中。 本影合说故无影像。 显扬。 别开本影故立影像之色(已上)宝疏亦唯引成业论。 以判大小乘。 局之甚矣。 彼成业及下文。 以经部意破有部形色实有文。 是约假聚能缘觉起。 何以彼直定之。 又长即细。 短即粗故。 八色中不立粗细者。 未精大小乘宗之失。 正理三十四(十左)瑜伽五十四(十六右)显扬一(十二左)对法一(七右)并长短外立粗细二色故。 又长短形色中立缘成。 种姓二。 其缘成是假。 由工匠等意分别。 长短方圆不定故。 其种姓谁所定。 瓜楼是短者对越瓜。 无始薰习故尔。 破光二释并为是。 而破大乘人还谬。 瑜伽五十五(十六右)问答长短等假实判为假。 彼云。 答当言假有。 又必相对。 相对之法有自性者。 彼法便有杂乱过失。 又如车等彼觉可破故。 虽色处而为假。 伦记一上(二十一右)云。 其长短等色。 西方两说。 一云是假。 故非眼识境。 一云色处摄。 故是眼识境。 此长等及名等。 虽是假有而现量境。 述记二本(二十八)出二义。 但为实为正。 七末(六十八)灯二本(四十三右)秘第二等无取舍。 义忠百法疏出二义。 假实并缘为正。 今案。 护法五八无执故。 不缘假也。 若依安惠五八皆有法执。 故并缘为正。 由是有两义也。 有余师义。 空一显色为别体齐二十。 而会合二十家。 光等大非也。 而此有余师依品类足(一(十二右))及识身足十一(三右)等也。 于婆沙皆云有说。 今论主不用。 故不颂说。 又正理。 显宗不用也。 而正理等会此义云。 此即空界色之差别。 不许别体也。 宝(三左)为不正义可也。 光师两义并非也。 或有色处(至)有长等故者。 诀曰。 后四句为二。 初正作句。 后论主难。 初中有两义。 并是就二十种。 诸论稍别。 婆沙十三(九右)初举两说。 次有四句。 初句举八法。 而云及空一显色。 二十一家加空一。 除之二十家。 故致及言。 二三句同之。 第四句云。 若非显非形故。 可知者无也。 同今论。 今论若约二十一家。 初句加空一也。 七十五卷(十六左)初举两说。 次二句分别。 青等八法唯显非形。 余十二种亦显亦形。 次标有说四句。 前三句全同今。 而第四句为空界色。 彼百二十二(二左)唯说四句。 全同七十五后四句。 空界色非形非显故为第四句。 与空一显色各别。 是不顺有部正宗也。 法蕴足论九((七右))说色处云。 青黄赤白云烟尘雾长短方圆高下正不正影光明闇空一显色。 相杂红紫碧绿皂褐。 挟此相杂言。 显假实异识身足论十一(三右)直作四句云。 有(【傍】一)显无形谓青黄赤白。 影光明闇。 空一显色。 此即如彼青黄赤白(此意于影光等有异说。 故例共许四色。 以判但是初句。 【傍】唯显非形故具云如青黄赤白。 显余六皆唯显色。 若尔此言指上六。 对下四显色。 具云青黄赤白。 何不思之。 若不尔如光宝等者。 唯指空一显色。 何不云此中后一。 光【傍】一余初右问答宝【傍】四右二释释甚违文背理也)有(【傍】二)形无显谓身表业。 有(【傍】三)显有形者谓若诸色有形有显。 无(【傍】四)显无形者谓若诸色无显无形(【傍】无表色声香等)此总约色蕴。 故第四句云诸色无显无形。 今简云色处。 故无双非。 亦不相违(已上二论二十一家据处也)今正理。 显宗会如今论。 又彼三十四(十五右十六右)有两说四句。 初(【傍】全依识身论)有有诵者四句中。 前三句全同今。 第四句云如香味等及无表聚。 彼约蕴门为异。 大低无异。 第二有余诵者四句。 初句云。 明闇聚。 即此差别说为影光。 第二身表业。 第三青等长等十二种。 第四如前说。 是大同今有余四句。 而今影闇不摄初句为异也。 上来各别计必勿和会矣。 此四句相。 正理三十四(十五左)具释。 并就聚色非极微。 彼曰。 或有色聚唯显可了。 谓青等影等。 大种造色聚。 以于其中显色多故。 余非定取。 故唯显色可了。 此初句对多彰少。 对非定彰定。 若尔约多分。 决定为第一句。 光宝(云云)并非也。 后三句披文可味。 今第三句中所余云等四全。 前二句青等八一分。 合十二也者。 光第三为是。 如何一事(至)应有显智者。 诀曰。 初论主难。 光云外难。 宝论主以经部意难者并非也。 次由于下有部答。 宝疏。 论主以经部意通者非也。 后若尔下论主难绝。 正理三十四(十六右)释第三句已云。 此中经主前难。 如何一事有二体者。 此难不成。 非所许故(不许一体二微成。 故难不成也。 宝师分科释义甚误也)复有形显互相依属。 如说鹭非幡及幡非乌等。 此中形显俱可了故。 (七右)声唯八种(至)非有情名者。 诀曰。 别此言唯为简二门峙立义。 又简议论增减。 品类足一(二右)甘露上(十三右)五事论下(二右)并唯为有执等二种。 法蕴足九(八右)约事云象声马声等列十一。 杂心一(十二右)执受无执受俱各有可意不可意为六。 如长行简。 今云及者。 恐乃误也。 婆沙云。 此各有二故。 今亦云差别为四故。 后人见正理。 显宗。 遂致此误也。 故旧论无。 如二(九左七目)此乃生声。 三(十六右五目)云何乃言。 又韵会旁。 及覃被也。 诗大雅曰。 覃及鬼方。 周颂。 燕及皇天。 又如下及六道。 识疏三本(三十一右)云。 执是摄义。 持义。 受是颂义。 觉义。 摄为自体。 持令不坏。 安危共同领受之。 能生觉受。 名为执受。 婆沙十三(十左)释声处八种数有两说。 第一说(文光记六左初目引)从总至别。 次第开立。 先为执无执二。 于此二复各开情名非情名乃为四。 于此复各开可意不可意成八种(尽理正义)第二有说(文光记九右引之)约义门异。 不就法体。 谓一执受无执受门。 此摄一切尽。 二有情数非情数门。 是亦尽一切。 集此两门以成八种数。 非体是八(【头】湛惠云宝师教理明显取舍有旨者。 闇昧之甚也。 汝未知婆沙第二说之旨故也)故品类足一(二右)总为执受非执受二。 甘露味论上(十三右)为众生数非众生数。 如是两论各约一门。 皞按。 此两说至论声体。 终无差别。 并归执受无执受二故。 而解声八种。 第一说最为尽理。 何一体互取可成八数。 于五境中全无其例故。 本宗判体两说互用。 释八种唯须初说。 故入阿毗达磨上(二左)等(云云)问。 两说差别何。 答。 如前言。 第一说次第开别。 有情名者。 与名句合。 而起为有情名声。 第二说为有情数。 与此大别。 数者数类。 悉摄其类。 如拍手等不离有情为有情数。 必非情名。 不与名合故(【头】数者数类悉摄类义。 拍手声不离有情故为数而非有情名。 拍手不与名合故)。 如是大别。 名与数勿混。 数总摄语手(【傍】非有情名也)等声。 于名唯语表也。 神泰法师善得论意。 今论全依彼初说。 何以故。 谓(【傍】有三由)一两处云差别。 显开于前法故。 二云有情名非有情名。 不言有情数故。 依之彼初说。 今论。 入论。 并一致。 光师为得。 宝疏令同后说不正义者。 误之甚矣。 一(【傍】有四失)全不知义理。 二不辨名相差别。 三名与数同者。 婆沙两义何可差别。 四谬解正理有情数非有情数即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所摄文失。 彼随应摄尽。 何直如次摄之。 如下引文。 问。 后说义门之异相如何。 答。 法救五事毗婆沙下(二右)曰。 声有二种。 乃至(【傍】本文尔也)广说。 有执受大种者。 谓诸大种现在刹那有情数摄。 无执受大种者。 谓诸大种过去未来有情数摄。 及三世非情数摄(乃至)若从口出手等合生名有执受大种因声。 若从林水风等所生名无执受大种因声。 婆沙百三十七(十三左)曰。 此中有执受大种者。 谓现在刹那有情数摄心心所法所执受大种。 无执受大种者。 谓过去未来及现在一分(【傍】是明化语也)有情数摄。 并三世一切非情数摄所有大种是。 又(十五右)曰。 已说大种。 当说所造。 所造亦二。 谓有执受及无执受。 现在刹那有情数摄心心所法所执受者。 是有执受。 过去未来及现一分有情数摄。 三世一切非有情数摄。 是无执受。 后说依此法相。 谓执受无执受门。 唯以现在刹那有情声为有执受。 余过未全。 现在一分化语。 有情数。 三世非情。 为无执受。 是则执受狭。 非执受宽。 若约情无情数门。 唯三世非情为无情数门。 三世有情数声为有情数门。 是义门不同二门其体终无别。 而总合立八种声。 例如应三性漏无漏门。 常无常门。 合立六门。 而宝疏全不知第二说旨趣。 妄认臆说云云。 并皆非也。 问。 正理论何故据后说。 何为唯二种。 答。 品类足一(二右)曰。 声有二。 谓有执受大种为因声。 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 法救五事婆沙下(二右)亦尔。 入阿毗达磨亦标声有二种。 故正理论一(二十一右)云。 本论所摄声相无异。 故不应立此八种声。 后难应遣。 依婆沙后说则唯二义易成立。 唯据义门不同故前难亦除。 皞按。 粗论唯二。 若细差别八种。 但粗细异终无异。 故入论标二种。 具开八种。 今论亦虽云八种。 不违本二。 展转开别故。 而为令知声体数就开门示八种。 为尽理也。 (七左)有说(至)亦应尔者。 杂心论一(十二右)出也。 大乘五蕴论世亲(二左)安慧(一左)对法一(七右)亦同。 正理一(二十一右)通此手鼓合声云。 而相映夺。 随取一种。 其差别相不易可知。 是故声处唯二种。 是但有言。 全无其理。 宝疏(十三左)问答处中声。 以二义通。 并非也。 今云。 具可云。 略故不云。 彼品类足一(二右)开显色立好恶处中三。 及于味立可意不可意顺舍处三。 五事婆沙亦如是。 准彼声亦可尔。 五境相望。 各约增胜立之。 互相影显可知量。 故正理一(二十左)云。 于色等中亦应可说可意等异。 何独在声。 色等亦应说有执受及无执受为因。 理实应说。 然由声处自性难知故。 但就因说有二种。 色等不尔。 是故不说也。 味有六种者。 诀曰。 今依婆沙。 六只三对细示体。 若品类足第一(二右)味立可意不可意顺舍处三。 是约情粗论之。 故五事论(二左)云。 悦意名可意味。 不悦名不可意。 与二相违名顺舍。 彼对此六一一具三。 故对法论一(八右)列六味。 云若可意若不可意若俱相违。 若言显六中差别。 又法蕴足九(八左)列根味茎味等十八味。 于中苦酢等六味。 及可意等三。 甘露味论上(十三右)云辛苦等六十三味舌所识。 香有四种(至)有差别故者。 诀曰。 悦意名好。 不悦名恶。 此二各有等不等差别。 故成四。 一好等香。 二好不等香。 三恶等香。 四恶不等香(【头】杂含三十八(十左)云。 复有三种香顺风熏。 亦逆风熏。 亦顺风逆风熏)何以知者。 异余置有差别故因。 岂非为此。 正理但释等不等。 不释好恶。 非显好恶各有二。 次上声中色中有为及有漏异名结差别言。 皆某上分位差别故。 勿执本别四。 故旧婆沙第十(十二右)云。 香入有四种。 有好有恶。 好有二种。 有等有增减。 恶香亦尔。 新婆沙文略耳。 准之好折中者云等。 是均等义。 好中若增上。 若劣减者云不等。 等者必益依身。 不等者必招损害。 喻如米食折中利益身命。 若过上若少劣必损身命。 故正理云增益损减。 正理后说。 依光师微弱增盛如次等不等为是。 宝疏逆次。 此未尽理也若不等是微弱。 下于彼不等之等香何增盛宝疏未辨四香为四者非也。 光记虽云好恶摄尽一切。 而等不等外更立好恶两种。 误之甚。 三四相摄犹非也。 本论(品类足一(二右))三香。 正理初解及入论并约香功能。 五事论约机情。 悦意必长养诸根。 故其义终同也。 正理后释约善恶无记因也。 今三四相摄者。 四香一一具本论三香。 且于好等香中。 约机情有悦不悦处中。 余三亦尔。 是故本论约情为三。 婆沙就香气香臭之等不等为四。 故旧俱舍云。 香臭(【傍】是亦随人情香息无一定也)平等不平等差别故。 虽同好恶平等言。 其义相大别勿乱矣。 (七左)触有十一者。 诀曰。 宝疏一段分科为是。 光两重通妨依正理。 显宗也。 此论二(十七右已下)释触有四师。 第四大德义。 无间生故假名触。 实不相触也。 次四大发身识。 婆沙两义。 今云。 后说为胜。 婆沙十三(十二左)触生身识。 虽缘一生缘五生缘十一生之三说。 而皆生身识故。 次滑等四置性言。 光师简经部者不可也。 若尔冷等三岂同经部。 故但如宝疏(五右)当体与从果别为尽理。 为显此差别殊冷上置及言。 正理。 显宗。 入论。 及法蕴足第九(九右)并同此论。 是皆显示得名有别。 滑性持业。 正理云。 滑即是性故言滑性。 如别(【傍】十句论)即性故言别性。 又两五蕴论同之。 冷等三全分有财释(【头】纂要(二右)义林三末(六左)恶尸罗二末(十五左)菩萨有财)是一字一义相从名。 勿执一字一义定无六释。 又婆沙十三(十二左)品类足一(二左)并七皆云性。 显实有体。 简经部。 觉天等。 唯能造四大无别之体也。 又婆沙百二十七(十二左)都无性字。 此但示体。 不欲简他。 故旧论亦一无性字也。 杂心一(十二左)对法一(八右)无性字。 次所造七中。 唯冷触主无所对暖。 光宝同云。 火大故不立。 今按。 大乘论中。 四大外别立暖触。 对法论(【傍】二十二触)一(八右)瑜伽(【傍】二十六触)一(八右)成实论(【傍】二十五触)五(十七右)皆立暖热。 依之思之。 四大应言坚湿干动。 而顺世云暖。 故据实应立暖。 顺世为火大。 故亦不说无妨。 问。 婆沙十三。 品类足。 法蕴足。 杂心及。 成实论。 对法论等。 并轻重次第。 今何重轻次。 答。 由别释便。 谓不可称名轻。 反之名重。 其体难知。 故重轻次也。 于四大元有滑等微。 何不论增减。 不云增减滑等性自尔故。 而约彼彼事有增减。 故或现滑。 或□增。 或平等。 此偏增滑等偏增。 非四大相望增。 思是有说。 七假立触义。 同觉天等不正义也。 与能造四大体增用增两义别也。 勿混。 入论上(三右)唯约偏增。 五事上(二右)并举二义。 释后义云。 业用增非事体增彼致通释。 思择应知。 光(十四右)四大偏增问答。 初说大种极微各别义顺有部宗。 (【傍】此义未可也所造微非大种微故)后说相似大乘对法论等水风杂故冷假立。 不亲有部宗也。 正理一(二十三左)文言。 同后说而义意各别。 彼但显发之因。 与此后师对性类差别立别义大别。 故云如是所造离大种外别有体性。 然光云。 正理同后说。 宝二义兼具证引彼正理。 并未尽也。 传说如此。 光宝云。 经部色界无冷触。 论主朋彼故云传说。 若尔应传说言于冷触上。 今安最后。 总不信有部所造触别体也(【头】故至第十(四左)有生触成触诤)故正理一(二十三右)云。 如是所造离大种外别有体性。 后当广辨。 岂非对此。 (八右)此中已说(至)斯有何失者。 诀曰。 上来第一五境出体毕。 自下第二明生识相大为二。 初明总别。 后(八左初目)叙前后。 初中有三。 初牒上明四识。 二约身识。 三举难通释。 此初中先约眼。 后例耳鼻舌三识。 此中已说多种色处者。 宝疏(十八右)指上来五根五境十处为多种色处。 此意上来已说十处。 次下约五境明生识故。 然今云已云色处。 上来十处随一也。 何十处皆云色处。 次上出体结生。 皆云色处声处等故。 次下(十一右)唯云十处不云十色处。 由此视此。 今文约初举色处多法。 以便于下眼缘。 显余声处等多类也。 又旧论云。 前已说色有多种。 此中有时由一物眼识得生等。 准彼此中言在句【头】者难消。 应如旧论在下。 若尔义稳也。 况旧论安前言。 以显更唱前说非结文。 而亦显远指五境初文云前。 如妙经不轻品七(初左)诽谤得罪如前(指第四卷法师品)所得功德如向(指第六卷功德品)止观辅行三之一(三七左)小远云前。 稍近云向。 婆沙十三(九右)曰。 问。 为缘一色生于眼识。 为缘多色生眼识。 有(【傍】一)说。 但缘一色生于眼识。 尊者世友(【傍】二)说曰。 非一眼识顿取多识生。 速疾故。 非俱谓俱。 是增上慢。 如旋火轮非轮谓轮。 有(【傍】三)说。 亦缘多色生一眼识。 问。 应一眼识有多了性。 乃至广说。 答。 若别分别则缘一色生一眼识。 若不别分别则缘多色生一眼识。 大德曰。 若不明了取色差别则缘多色亦生一识。 如观树林总取叶等。 依彼第三正义以释。 余耳鼻舌三识文全如眼。 故例显。 二有余师下明身识。 以何四识身识二段知者旧论曰。 耳等识亦尔。 身识若极多由五触等。 况至理显然故。 极多言显以降四三二等不定。 彼婆沙十三(十二左)明身识文。 异前四识(【傍】四识一多)出缘一缘五缘十一三有说。 百二十七(十三右)更加如是说者文如光引。 今论依百二十七。 故第二云有余师。 于中论主意两义各有其理。 尔极五义未尽。 故贬为有余。 不依婆沙十三文。 思之。 三若尔下举难通。 是亦依第十三(十二左)问答也。 问意唯缘一法为自相。 缘多法为共相。 今缘多法。 五识现量缘自相。 而返应缘共相。 答意凡于自共非一。 一总别相对。 二体义对。 三名句对。 四诠非诠对。 今约处自相。 是总别相对。 总处为共相。 其中别处十二为自相。 今唯缘色处一为自相也。 若约一一事体自相。 彼体义对。 青为自相。 无常等为共。 不依彼无有失。 旧俱舍约总相(共相)别相(自相)名。 义无违也。 光记(十五左)科生识总别非也。 作释亦未详悉。 宝疏(十八右)大科云生识总别者。 何不摄前后为四科非也。 况大科四段非也。 又初云正义。 是五识皆具悉。 而论主约四识。 又百二十七评家义者。 彼唯身识十一评家。 余四识正义文也。 又二婆沙异说者。 意唯举异说耳。 若尔所诠何。 况自云后说正。 非但异说故非也。 (八左)今应思择(至)令相续故者诀曰。 第二生识前后。 论主致此分别。 故曰今应思择。 合中知中。 触味两境定俱生。 故别论前后。 以显余可尔。 余者如身鼻香触者。 不必俱至。 其余离中知亦不定。 若俱至时则准之可知。 光记(十六左)并或可释为胜。 初释非也。 宝疏(十八左)均等为多分。 及设四缘尽理也。 (八左)无表色相今次当说者。 诀曰。 虽是色法直不可示。 故寄余说。 是故言相。 入论说十一色。 唯于无表标结并云相即为此也。 (八左)颂曰(至)说无表者。 诀曰。 此颂全同入论(三左)列四位(【傍】四双八位也)等。 彼云。 无表相者。 由表心大种差别。 于睡眠。 觉。 乱。 不乱。 心。 及无心位。 于言依声也。 此一颂悉说无表相。 以显其体。 于中初句示所居位。 乱心不辞心散心相对。 善心为不乱。 恶无记为乱心。 是相对名非谓狂乱。 无心等。 定心中有心定无心定相对也。 随流言示等流性(论十三(十二右))简极微积成。 故入论云。 相续转不可积集。 光宝俱云无表相非也。 随流言何可局无表。 统此一颂是无表相故。 净不净者。 三性分别。 无表无无记故。 异有表通三性(论十三之十三右)然光记出无表体者非也。 宝疏云无表性下云体性非也。 第三句简得表体。 得非大种造故。 具上十四字相者。 显是无表性故。 第四句叙因结名。 说言表不信。 (八左)论曰(至)此余心者。 诀曰。 长行大二。 初具释颂。 后略示体。 初中有九节。 此初也。 于四位中三位云此。 此余即唯乱心。 犹如次下(十一左)云四余名行蕴。 上所说已。 下未说识总云四。 今亦未说云此也。 此言指下。 如此论五(六右)。 便违此文。 谓本论等。 同六(十六右)此经文当何通。 经云等。 而善恶对善心不扰乱故。 不善无记为乱心故。 正理论二(初右)云。 不善无记为乱心。 余心名不乱。 思之。 旧论云。 异缘名乱心。 异善缘恶无记故。 而光宝俱三性相望。 对无表善不善以判所居位善不善者。 是拟显宗释余心等颂三字互相望。 而颂释各别何可例。 故正理定判由是招大过。 一违正理故。 二不成乱为乱义。 三四位各别。 何乱不乱互通涉。 四泥此言失。 等言显示不乱有心者。 诀曰。 通两处如正理等。 论六(三右)颂曰。 由时果善等。 长行云。 略说由时果等善等(云云)正理论十五(八右)颂曰。 由时果善等。 长行曰。 略说由时果等善等十种缘故。 由果等者。 与心一果等流及一异熟。 由善等者。 谓此与心同善不善无记故。 如是一等通两处也。 安慧俱舍释最得深妙。 乱不乱散心对。 有心无心定心对。 犹如入正理论(五右【傍】玉水五之五十九右)标虚空极微等。 此等通两处。 空等等时方等。 同常住相似故。 微等等意等。 同质碍相似故。 是故释云于虚空等有。 于极微等无(【头】论十四(六左)间善不善答净不净)。 (八左)相似相续说名随流者。 诀曰。 简异性相续。 故云相似。 光记第二第三合取可也。 旧论曰。 是似相续。 或俱或后。 故名随流。 俱者必与所依心俱。 谓善无表与善心俱转相续。 或前后相续。 正理破云。 相续者假。 则失对法宗者。 光宝救全同为正也。 又入论上(三右)云。 于睡眠觉乱不乱心及无心位。 有善不善色相续转。 是无表相。 法胜毗昙论第二(二右)云。 无教者身动灭已与余识相应彼相续转。 如受戒竟虽不善无记心善戒随生。 如捕鸟等虽善无记心恶戒随生。 彼等岂可失对法宗。 又为不取初念。 (八左)显立名因(至)故名无表者。 诀曰。 此者指法。 谓指上四位中随流善不善大种所造色。 此色全无表示义。 不能令他了知故。 故言由。 由者因由。 第三啭声。 犹如中边论下(十六左)曰。 由此思惟如所施设大乘法等。 彼疏下(五十左)云。 由即第三啭声。 由此三慧。 如布施等所有施设。 大乘法等。 又如最胜王经曰故得称一切智。 沼疏四末释曰。 故者所以。 我观空修行诸行满。 故得称一切智。 故者亦由。 由我观空。 余如前解。 准知。 正理第二(初左)曰。 由此说无表者。 由善不善心所等起诸位随流净不净色(正释此字)虽如表业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是体上义用也)故名无表。 宝疏(二十一右终)云。 颂文略故但云由此。 为显由此无表义故名为无表。 今云。 义旨全尔。 正理作释显然。 而云颂文略不可也。 云由此其义显。 于所举法既无表彰义故。 圆晖一(五十五左)云。 由此者。 由此上三句得立无表名。 无有失(尔有人顺显宗。 不符此论正理者非也。 显宗颂云是名只具前。 今云由此显所由。 圆晖亦置由言。 何违有)。 说者(至)宗言。 论冠(云云)。 略说(至)无表。 论冠(云云)。 大种谓四(至)湿暖动性者。 诀曰(【傍】初二句标异目示总别名。 第三句示业用。 第四句显体)初二句牒名。 以异目释。 故长行云四界亦名大种。 第二句述上四界。 故云即。 旧论云。 诸大谓地界及水火风界。 是以四界异目释大种显然。 光师云。 上半颂举数列名者未稳。 圆晖初句标也。 第二句举数者。 误之甚也。 (九右)论曰(至)大事用故者。 诀曰。 释初半颂。 初释第二句初句下三字。 后如是下释初句大种两字(四界者带数释。 界体带四数故。 大种者婆沙百二十七(六右)云。 大而是种故名大种。 如言大地大王。 义别体同。 应持业释。 是一体两用明文也。 五事论上四右云。 亦种亦大故名大种。 又同体依主故。 中含七(十三左)云。 四大之种。 文非一也)。 (九左)(【傍】上出也)由此能引(至)故亦言轻者。 诀曰。 别释风体中有二。 初正释。 此有法喻结三。 后品类下会违文。 此有二。 初举违文。 后复说下通。 此亦为二。 初引余文定风体。 后举业下正会通。 宝疏分节科解符论旨。 光记证风动性者非也。 今应破斥。 一引证无用失。 风动无疑。 世想(【傍】次颂文)尚尔。 何待证(【头】成实四(十一右)四大相品云。 如经中说轻动相名风于是中轻相是风。 动为风业)二彼此偏颇失。 余何故不证。 三难易相返失。 风性动白雪论及经满眼。 何舍易证难。 四多言徒然失。 复说等四句应徒然。 言证文故。 五招自害失。 举业等通释致自害。 六违正理论妙释也。 彼二(六左)曰。 若以动为性者。 何故品类足等(云云)轻等者。 相似为等。 正理第四(二十三左)云。 轻与动相顺相似故。 论经言轻等动性。 有此义故。 今论但(【傍】结文)云亦言轻。 风即界亦尔。 光(二十一左)初为异说。 后为正说者非也。 违理违教。 违理者。 世间既于地等三。 无始以来知显形色。 未知聚假。 于风是动亦无始。 而言黑风团风。 有时由尘缘有此事。 不思风实是黑是团。 故后说但一往说。 故正理云有通此难。 又诸论即界义为初。 假风为或说故。 违教者。 增一二十(十九左)云。 轻飘动摇物比名外风。 婆沙百三十三(五左)标有余师云。 世间于风亦起假想。 少故不说。 如世间说小风大风。 彼既云少分。 何为正义。 问。 何故不颂水火风亦然。 风或是风界。 今令难了耶。 答。 若如是即界义为【傍】义。 故殊以亦尔为后。 又顺结颂法故。 (十右)由变坏故(至)变坏生故者。 诀曰。 此论大二义。 此初变坏义。 依婆沙九十七(十二左)彼丰瞻契经曰。 眼处可变坏。 乃至法处可变坏。 此中初一句略标。 自下广释。 此中为二。 初证经成变坏。 此经杂含第二(十五右)云。 若可碍可分(【傍】分坏)是名色受蕴等(云云)碍者对手等能所碍。 不同第二解有碍用。 故旧论有对碍故可变坏。 破坏为分。 变坏。 婆沙有四义。 于色一字名具二义。 是名中已有义也。 而就变坏二字相违释。 所目别故。 后变坏即是下重以恼坏释。 有标立引证问答三。 言义品者。 旧论云义部经。 新婆沙三十四(五左)言众义经伽陀。 举顺返二颂。 旧婆沙二十五(十五左)云众义经偈(【头】婆沙百三十七(三右)引波罗衍拏颂。 次云众义品中亦作是说。 又(三十左)直云波罗衍拏众义品说等)而有四言顺颂。 阙今反颂。 今藏中。 义足经上(六右)四言偈即是也。 光宝并云法救所集者误也。 彼经云。 毒箭着身。 今言中者。 去声如当也。 光宝读平声。 云在身中者。 不顺文疏义旨。 况旧论云娄波如被刺。 此经欲恼坏而非色。 故次问答令知其相也。 光宝分科并非色。 故次问答令知其相也。 光宝分科并非也。 问。 婆沙解变与坏四复次。 今论何。 答。 全(【傍】如光)同彼。 或(【傍】如宝)变即坏。 凡如是名想有通别。 不可局矣。 (十右)有说变碍(至)如所烧薪者。 诀曰。 第二变碍义。 可变坏故。 有碍用故。 是持业释。 此依婆沙七十五(十四左)次三种问答亦彼出。 大乘大般若四百四十三(初右)云。 变碍名色。 此中分为二。 初所立。 后若尔下问答。 此问答且约变碍名。 实通前变坏。 故法胜毗昙一(五左)唯变坏义而有此三种问答。 又此论九(十五左)说未变坏彼类故名色。 由有此理。 旧论一(十四右)咸约变坏言有问答也。 此有极微去来无表三重。 初二重可知。 中及彼类义。 婆沙。 杂心。 五事等无之。 盖论主加。 光宝未来生法为当碍。 未来不生为彼类。 实有其理。 于毕竟不生无当碍义故。 然未为善释。 按曾当去来别论。 彼类通论去来。 论全不限未来不生法也。 故次上(四左)说未来有为难。 岂限不生。 又九(十五左)通未来有为难。 以未变坏约类名色。 例彼何唯不生。 又正理一(十四左)通未来未起何名有为难。 初约彼类。 后说约曾当。 如宝一(六十九左)引。 彼皆总判未来法也。 若言无以此通不生法。 未来永不生法未摄失者。 总约未来法义论之无妨。 若不尔者。 婆沙。 杂心。 五事法论等。 无此彼类义。 彼咸为非。 故此总通也。 (十左)诸无表色(至)影必随灭者。 诀曰。 第三无表问答。 初难后有释下通释。 此有两说。 初随有表义。 此亦有二。 先通释。 后此释下难破(【傍】论主难绝)此有释。 杂心论义。 彼一(八右)云。 无作虽不碍。 以作色是碍故。 彼亦碍。 如树动影亦动。 (已上)难中亦二。 先约自体。 无表本无碍。 何随容有碍。 后遮救。 若强随令有碍。 若尔表灭则无表可灭。 汝喻还成异。 正理二(十一左)曰。 有释。 表色有变碍故。 无表随彼亦受色名。 此不应理。 随心转色(【傍】定道戒)不从表生应非色。 故经主于此误立前宗言如树动影亦随动。 即说过言。 如树灭时影必随灭。 表色灭时无表应灭。 然非彼喻所立异故。 谓立所依有变碍。 故此亦名色。 说是喻言。 无表所依即四大。 非彼大种不成就时。 无表随转。 故于此中无如是失。 (是何谓乎。 杂心论喻有表无表能所随。 何为不尔。 又约所依大种喻说者。 婆沙尔。 即今后说如是。 何混同两说。 自误之大罪)又此相违有不定过。 (论主违决云相违。 谓汝宗表色灭时无表应灭。 执如所随故如树灭时影随灭。 见诸不灭者皆非如所随。 如无为等。 此违决显异分不定。 故云有不定过。 【头】正理约因明之辞。 故强言之。 实非因明。 凡违决唯反宗而改因任喻。 而今宗全别。 故只约性相也)谓不决定此从彼生。 彼若灭时此亦随灭。 如父工匠种等灭时非子殿堂芽等随灭。 (是何不定失。 因云如所随。 此非如所随。 第三善成。 汝妄认因。 为能所从故辨此失。 误之甚。 又此难不依因明。 但以他喻。 反为灭喻破彼也)光宝无言何耶。 如光记叙众贤改破。 而于破论主不开口。 可悲哉。 宝疏云论主述婆沙破者非也。 婆沙已无所破。 何有能破。 又叙正理能破论主。 不反破何乎。 (十左)有释所依(至)理得成就者。 诀曰。 是第二说约所依大种。 此中有三。 初所立义。 二若尔下难。 三此难下会通。 此会通有两解。 初约所依亲疏不同(此亦二。 初正会后此影下论主难)后复有下有别师约定不定差别通。 此初中有释者。 婆沙师义。 彼七十五(十四左)曰。 无表自体虽无变碍。 而彼所依有变碍。 故亦名变碍。 所依者何。 谓四大种。 所依有变碍。 故无表亦可说变碍。 如树动时影亦随动(已上)今分法譬法为所立譬说为通释。 由此彼婆沙所立。 法喻齐等义终不成。 故后云复有别。 旧论云复有余师别立救义。 意不须婆沙喻。 但就法成立无表名色变碍义也。 此中正理救难及返责等。 并皆^6□憍所为。 如光宝破也。 (十一右)此中根与境十处界者。 诀曰。 光记曰。 色蕴中。 毗婆沙师许即根境十处界。 然经部师。 处假界实。 不可即以处为界体。 于彼有违。 故言许。 即表非共信(遁麟。 惠晖从之)泰宝圆晖无作释。 然正理显宗作即说十处界。 及长行亦尔。 皞按。 源本应如正理。 显宗。 普光所览盖错本。 所以者何(【傍】长行无起尽故)凡(【傍】有八理。 一)此一部表不信于颂长行必释。 如无表之说(上八左)空界传说(次下二十一左)等。 今即不尔又(【傍】二。 正理无救破故)此论本颂含不信。 正理论师必释显。 以述救致破。 今即不尔又(【傍】三。 【傍】正理直作即说故)显宗别途。 于正理论全举此颂散释。 若异自意更示改颂。 如上(【傍】正理第二(二左))无表。 今何可直改。 又(【傍】四于本颂许言无不信例故)此本颂六百行中。 置许除之。 余唯二三处。 谓业品十三(二左)颂曰。 身表许别形。 亦(同上)曰。 语表许言声。 彼并遮异许不同。 非强表不信。 如因明师许言。 故显宗论十八(二左)虽改余句。 不改彼二句。 又根品第四初颂许因唯六种。 彼亦示无经说唯对法诸师自许。 简异余部。 显宗第八(十四左)亦尔。 光记释彼。 云简余部。 正理尚如俱舍。 准彼今若源本作许即则有何嫌。 正理显宗可改。 故知。 源本如显宗等。 又(【傍】五)凡于规书必有字法。 今安传说。 若略唯说或传以表不信。 正理判谈如是。 而复以许何为不信正理于何处释颂许判表不信。 又(【傍】六)旧论偈曰。 此根应(尘误)复说十入及十界。 应为准例。 又(【傍】七)别行本颂(世流布町板引证颂杂出文字并依三十卷今依明本也)作即说十处界。 又(【傍】八)如光者界应假。 贯许言故。 故知。 普光释之非也。 认臆说违论旨。 乱字法不知错本故。 泰。 宝阙释亦非也。 见有眼目字而不为释。 何得释为释。 论曰(至)触所生受者。 诀曰。 受触二心所互为助缘。 故以触明受(【头】论三(十八右)云。 受谓能受。 能领纳故。 或是受性。 故名为受。 彼文通五受明也。 若领纳通余。 何只云领纳)为简所触言随触。 随顺为随。 随顺谁耶。 随顺三受。 此论第十(五右)又集异门五(初右)又法蕴足第十(十八左)曰。 顺乐受。 二(根境)为缘故生眼识。 三和合故生触名顺乐受触。 此顺乐受触为缘(【傍】不云即缘触)故生乐受。 顺苦受触。 顺不苦不乐受触亦复如是。 品类足二(三右)亦尔(【头】杂含二(十五右)说五取蕴中云。 诸觉相是受受阴。 何所觉取。 觉苦觉乐觉不苦不乐。 是故名觉相是受受阴。 未说直领触)触能随顺名随触持业释。 此受非缘泛尔境。 必领纳触所缘境相。 故言领纳随触。 故五事论下(九右)曰。 与触俱起有受想思(文)杂含十三(五右)云。 触俱生受想思。 领纳是受不共用也(【头】瑜伽五十三(十五左)云一切受皆领纳相)非受体三。 由随触三而成三数。 故入论上(五右)曰。 受者领纳三随触义。 从爱非爱非二触生身心分位差别所起。 于境欢戚非二为相。 旧论云。 何者为三。 谓能领随乐苦不苦不乐触。 今论为显随触三言即也。 此亦何为六。 谓触必独不立定依识。 由识有六触亦成六。 触既六数受亦为六。 故入论曰。 此复随识差别有六。 六受身者。 身虽体依聚。 今但聚义受是多故云受身。 其数有六名六受身。 (【头】光第十(八左)二释。 初为本后为聚义证婆沙七十九(十七丁)六受身身为聚集。 又旧论一(十五右)云六受聚。 何为体义)五事论下(六右)曰。 说识为身者。 一识有多故。 非一眼识名眼识身。 要多眼识名眼识身。 如非一象可名象身。 要有多象乃名象身。 此亦如是。 (光记约体非也)问。 何故云眼触所生受耶。 答。 六处缘触故名眼触。 触缘受故言触所生受。 故法蕴足十(十七左)曰。 眼及色为缘生眼识。 三和合故生触。 此中眼触以眼色眼识为缘。 余五亦尔。 是名六处缘触。 又云。 眼及色为缘生眼识三和合故生触。 触为缘故生受。 是名触缘受。 问。 正理。 显宗受有二种。 一境界受。 谓领纳自所缘境。 二自性受。 领纳受俱触。 今受蕴者。 唯自性受。 以境界受共余心心所故(取意)与此论为同否。 彼尽理说耶。 答。 皞按。 彼众贤臆度立二受。 违理违教。 与今论全别。 夫领纳是受不共用。 何可通余心所。 大小乘一揆。 成唯识三(二左)云。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 五事论下(十右)云。 受谓领纳性。 有领纳用名领纳性。 品类足一(七右)云。 受谓领纳性。 并无触言。 岂通一切。 汝背是等本宗。 何云领纳互余。 又立境界受自性受。 全臆说难依信。 故五事论下(十右)云。 受谓领纳。 即是领受所缘境义。 法胜论一(十三右)曰。 受者于乐不乐俱相违缘(所缘)中受。 杂心二(十一右)曰。 受者可乐不可乐俱相违于境界受。 此杂心正说受体已云境界受也。 法蕴足第九(十一左)云。 云何眼触所生受。 谓眼及色为缘生眼识。 三和合故生触。 触为缘(【傍】缘由)故生受此(【傍】下别释)中眼为增上。 色为所缘。 眼触(恐识)为因。 眼触为等起。 是眼触种类。 是眼触所生生(恐受)与眼触所生作意相应于眼识所领别色诸受乃至受所摄。 是名眼触所生受。 如是耳鼻舌身意触所生受。 广说亦尔。 是名受蕴。 岂可云受蕴不领所缘境。 汝异境界受。 别领纳自能随触为受自性者。 成唯识三(三右)破云。 彼说非理。 受定不缘俱生触故。 若不舍自性名自性受。 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傍】皆能任持自性故)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 领顺等相定属已者。 名境界受。 不共余故。 故正理师分二受。 及叙受蕴体。 并皆非也。 问。 若尔何故此论及入论言领纳随触耶。 答。 领纳三和生触所缘境相。 举能缘触取所缘。 非触是所领。 若不尔前引法蕴足何通。 问。 余论尔。 于今文明云触领。 何云领触之境。 答。 此论十(五左)云。 如何触为受所领行相依。 行相极似彼。 依触而生故。 既云似。 非为触是所领也。 又云依也。 非境也。 然如基法师。 未辨俱舍。 正理别。 而唯识疏三末(十六右)云。 萨婆多亦领于境及同时触。 故俱舍说受领随触。 正理论师有二种受。 评取领触。 是受自性者。 何误甚矣。 光师令与正理别。 实是有眼目。 然于释义。 未全是。 一领随顺触境者非也。 应言(【傍】旧论如是)领随顺受触所缘境。 若读领随顺触境无失也。 二问答余心所许执受领纳。 以强弱分之大非也。 领纳执受复不共用故。 如五事论可知。 三释六受身。 证对法一(二右)体义非也。 彼说自性身是受用变化所依体。 何未辨乌焉耶。 四解正理领纳触名自性受言(十八右六目)并非也。 彼成唯识设转计破义。 非正理。 显宗本义。 故二论全彼义旨及喻文无之也。 次(二十八左二目)依唯识破破正理论甚有眼目。 宝师非之。 反非中非也。 五设第二解。 令此论同彼大非也。 此论不立二受故。 宝疏彼此论为全同。 何盲目乎。 次举光破。 不破可破。 破不可破。 不足评。 谓受约领境。 最此论意故。 而光领纳通一切为非。 次强弱破为杂乱非也。 许强弱何可杂乱。 实是不共用全不通余也。 次证当文及下文。 今云。 触为所领为显受领触所缘境不取离触境。 故入论上(五右)曰。 受领纳三随触。 于境欢戚非二为相。 既虽云领随触。 而云于境欢等。 岂偏可泥文相。 况法蕴足。 五事等缘境为受也。 次正理。 显宗诸文。 二受妄案难为俱言之。 而以彼破光。 岂可相当。 次破光记引唯识转计。 最为得。 次破俱舍师破大非也。 汝言。 论主自以领纳为自性受。 与正理同者局见之甚也。 此论于何处分别二受。 非但此无诸论亦然。 想蕴谓(至)应如受说者。 诀曰。 正理二(十六右)曰。 谓于一切随本安立青长等色。 琴贝等声。 生莲等香。 苦辛等味。 滑□等触。 生灭等法。 所缘境中如相而取。 故名云想。 是故此想随德立名。 以能取像故名为想。 总别三六。 如受应知。 今论略示法。 若约苦乐舍别有三。 约识别成六。 故云总别三六。 三者取三受境像故。 六者婆沙七十四(十一左)曰。 眼触所生想。 乃至意触所生想。 又显宗云。 此想就世总说为三。 品类足二(三右)云。 想有三种。 谓小想大想无量想。 入论释云。 缘少境故名小想。 缘妙高等诸大法法境故名大想。 随空无边处等名无量想。 或随三界立此三名。 如世尊说者。 如世尊说等者。 杂含八(二十二右)曰。 我不说一法。 不知不识而得究竟苦边际。 (乃至)又云。 我不说一法。 不知不断而究竟苦边。 而光记云作集边际非也。 论已说亦如是。 何妄可改集边际。 违本经故。 次释苦边际有二义。 彼依论二十三终。 婆沙四十六(十八右)全如是两说。 又云。 作苦边际得无学果。 稽古上(三左)云。 盖作苦边际之言。 命之预流圣者尔。 无穷生死渐始见其涯畔。 进趣三菩提故。 经论中称以美称。 普光辈以苦边乃谓无学。 于此乎左支右吾之辨穷(矣)胥坐不稽古故。 今云。 作苦边际言。 非必命预流。 谓中含三十六(十九右)预流一来并说得苦边。 不还云。 五下分结尽生彼间已。 便般涅槃。 得不退法不还此世。 罗汉文云不受后有。 十八(二十六右)全同。 又(二十四右)又(二十三右)尔。 第一(十三左)尔。 杂含三十(十七右)云。 得斯陀含。 当受一生究竟苦边。 增一二十(之二十四左)亦一来云尽苦际。 准此等文。 限此生不令后生相续。 总呼证苦边。 谓美称而限预流。 误之太也。 又今文总诫不知不断。 何理定为预流。 但见论二十三(十八)预流极七反有文云作苦边际谓一切尔。 岂非小见乎。 又斥光记云得无学果。 以粗言斥之。 还汝违教违理。 违理者。 总四果人随应入涅槃。 皆作无学人。 故云得无学果。 不云命无学人。 故论二十三(十八右)释预流第七满处云。 在居家得阿罗汉。 违教者。 婆沙四十六(十八右)云。 苦边际者。 谓在苦中阿罗汉最后诸蕴。 彼释名预流苦边经尚如是。 况今文。 稽古下(二十二左)亦破今光记。 可简。 是故佛说(至)名行受蕴。 杂含二(十五左)曰。 为作相是行受阴。 何所为作。 于色为作。 于受想行识为作。 是故为作相是行受阴。 光初释为正。 后释及宝非。 不证思造作强故。 (十二右)总取境相者。 诀曰。 能缘行解总别。 非所缘境自共总别。 宝为正。 光为非。 夫此总别相大异自相共相。 何者意识并取自共二相。 而唯是总取。 唯总取无常等相。 不能取其差别也。 初学不可乱自共二相也。 王所缘了总别。 古今纷四。 并皆泥文句。 认臆度。 由无决断。 今云。 心王总取境相不取别。 心所总取亦别缘。 故正理三(初右)显宗二(十右)。 入论下(十三右)并言。 识唯能总取境相。 非能取境相差别。 若能分别差别即名心所。 既王云唯。 犹云非别。 王局总明。 所但言差别。 不说唯声。 亦无遮总。 影通总别。 若不先总何可取别。 如画师摸而次填彩。 先不了摸岂得填彩。 由此理心所通二。 若大乘。 中边论上(四左)曰。 总了名心。 亦别名心所。 成唯识五(二十右)说。 心于所缘唯取总相。 心所于彼亦取别相。 助成心事得心所名。 如画师资作摸填彩。 此亦心云唯。 心所不言。 文势全同入论等。 故述记五末(七十五右)引中边上(四左)瑜伽三(四右)显扬十八(四右)等云。 心唯取总相。 心所取总别二。 大小乘同(湛慧云。 大小部别不可和会者可笑)演秘五本(二左)有四释。 自评取第三心唯总。 心所通二义。 (【头】正理四十(四右)通品类足云。 无违彼失无定言故。 谓彼不言唯顺乐受。 今犹唯有无通局可知)如普光设四释。 令人叹多岐。 如宝破而第三义为是。 宝破第三喻非也。 宝疏于所容有两释者非也。 背理致不顺文势。 如先辨也。 光记证婆沙无惭四句。 有多失。 一不辨正不失。 如宝破。 二彼唯心所。 何可通王证。 三彼虽云余行相。 唯是别解。 非云总解。 (十二左)由即六识身(至)故名意界者。 诀曰。 由言故义。 显第五啭。 六识灭故成意根。 故正理二十(六左)曰。 此中由言为显故义。 谓心心所四缘故生。 中边疏下(十一左)云。 由者所以义。 以第三啭声替第五啭故字。 杂集论十五(十二右)十六(四左)八何八若词第五悉置由。 皆是第五声也(【头】旧婆沙三(九左)云。 二喻无别欲因二喻明一义令分明故。 新婆沙五(五左)多说云云)即者显示唯由时别。 实体无异。 故首言即。 无间灭者。 正理三(二左)曰。 为遮前念有间灭心。 虽先开避。 而未生(【傍】后识未生)故。 由此无间已灭六识为现识依说为意界。 依此文应知。 所依是能生。 故光只依之为能所生。 宝约能所依。 却作释巧便矣。 问。 意识已灭。 应名意根。 若五识灭应名眼根等。 又为意识依是得意根名。 若成五依则应名五根。 何故但总名意根。 答。 通依虽尔。 今依不共根。 谓于五识有别不共根。 于意以此为依根。 无别不共。 故总得意根称。 应知。 论三(三左)应知者劝许一一各能为根。 今亦准知。 (十三右)此中蕴摄(至)离他摄故者。 诀曰。 结别摄征总摄。 此别总者。 三科一一摄法为别摄。 是离别为别。 总集三科尽法为总摄。 何故如是。 约别摄各各摄法。 宽狭难知。 故于三科三十五门(【傍】蕴五。 处十二。 界十八)中。 唯取大宽三法以摄一切。 故云总摄。 正理三(三右)曰。 此三总摄五蕴无为。 总是集义。 置总言者。 今知总三。 勿谓各(【傍】三十五门)一。 五蕴中色蕴摄十一。 谓五根五境及无表。 十二处中。 意处摄一种。 谓六识心王。 十八界中。 法界摄六十三。 谓心所四十六。 不相应十四。 及无为三种。 如是于三总摄七十五法尽。 故云总摄。 颂中初二句示摄。 后二句辨摄相遮异部。 (十三左)论曰(至)摄徒众等者。 诀曰。 大分为二。 初释颂。 后若于下会异文。 初中亦为二。 初释初二句。 后谓于下释后二句。 此亦为二。 初正释颂。 后且如下指事。 初正释中。 初释第三句。 后所以下释第四句。 遮异计也。 于诸处者。 诸契经。 旧论云如来处处。 而言摄者其理不然者。 遮化地部等依方便契经摄他性。 指事中成自义。 亦自遮他计也。 杂心一(四十二左)云。 眼界摄一界一入一阴。 不摄十七界十一入四蕴。 复次右眼摄右眼。 左眼摄左眼。 右眼二种。 长养及报。 长养摄长养。 报摄报。 报复二种。 善业报。 不善业报。 善业报摄善业报。 不善业报摄不善业报。 不善业报三种。 谓三恶趣。 畜生摄畜生。 饿鬼摄饿鬼。 地狱摄地狱(云云)会异文中。 处处契经云诸处。 旧论曰若尔有处说等。 以布施等四摄化一切机。 而四摄与徒众。 异体法非实摄。 招引不散暂云摄。 是假立义。 等者。 正理三(四右)契经说。 三蕴(戒定慧)摄八正道。 又(五右)云。 契经说信等五根慧根所摄等也。 (十四右)论曰(至)各生二处者。 诀曰。 此长行释颂端严有两义。 初严依身。 后严根用。 并出婆沙十三(四右)云。 问。 眼耳鼻处。 何故惟二不增不减。 胁尊者(【傍】一)言。 一切有疑。 故不应责。 谓若增减亦复生疑。 云何此三各惟尔所。 然各二处不违法性。 有(【傍】二)说根处为庄严身。 若减若增。 身便丑陋。 有(【傍】三)说。 色根为生净识。 若当三识依二处生则明不乱。 增便识乱。 减则不明。 有(【傍】四)说色根为取自境。 各惟有二。 取境事足。 减则不明。 增便无用。 四说无评。 五事论上(十左)云。 若开两眼观诸色时则二俱见。 以开一眼按一眼时便于现前见二月等。 闭一按一此事则无。 是故有时二根俱见。 又发智论第一(八右)说俱见因。 谓双开时见分明等。 两耳两鼻应知亦尔。 婆沙无评。 论主依五事意。 难第二身严义。 以取第三净识义。 故正理。 显宗并全同此论。 然宝疏。 初为有部。 后为论主。 非但不知婆沙说。 而何不思。 若论主安立偏破婆沙。 正理。 显宗何可同。 又误于正理为二解。 彼广述本来义。 难前身严义。 全非为自义。 故若尔问来。 彼论全同今论也。 问。 今有二根而阙一不明了。 若本来一。 谁谓不明。 如□鸠等无手。 何云不自在。 故论主评不详云何。 答。 实尔。 故宝疏(一余三十九左细说)云。 今难若为发识。 少大即得。 何用二处。 如正理前解为胜者。 云正理前解。 见文误矣。 而难论文。 以胁尊者因缘差别义为胜最有眼目。 然诸经论说端严故。 论主且就世想致评耳。 (十四左)论曰(至)蕴义得成者。 诀曰。 释聚是蕴义。 长行有四。 初正释聚。 二证经。 三由此下结成。 四于此下解释经五门。 此初三也。 神泰科如是未详。 今云。 释蕴义大二。 初总释。 后引经释成。 此有二师。 初婆沙义。 二大德义。 初中大二。 初引色经释成。 二乃至下引余四蕴经释。 三结成。 初中有三。 初证经。 二结聚义。 三释经五门。 婆沙七十四(十右)聚义。 积义。 合义。 略义。 四义释蕴。 今论聚合略三义。 文中炳然。 积义最亲聚。 故总四义颂云聚也。 契经者。 杂含二(二十一左)曰。 若所有诸色○彼一切总说色蕴。 虽译异应同文。 集异门足十一(初左)且举五蕴经文。 改色作受想等为异耳。 此经大小共用。 杂集二(十六左)中边中(七左)瑜伽等并证蕴义。 基师中边疏中(十六右)云。 未知何经。 或说多界经者(【傍】中含四十七(十六右)有多界经广说六十二界面无此文也)非一切智人有此等事宜哉。 (十四左)自身名内等。 宝疏为正。 光师分成不成。 不亲今论。 犹如父子苦集谛等者。 诀曰。 光记(三七左八行)为一物所望不同喻。 而致问答者甚非也。 何者。 论文云。 为粗未尝为细。 父对子永父。 子对父永子。 不尔何可成自义。 若如汝释。 却成难义。 又苦集谛等句属上。 为相形喻非也(【头】湛惠致大小别辨非也基师引俱舍故)一设体相对其名谁为对立名。 二是下染污事法。 旧论唯云譬如父子。 无苦集等句。 故基法师五本(八左)三科义林引此俱舍云。 有对名粗无对名细。 苦集染污名劣。 不染名胜。 如是俱略中间粗细对立义。 特标苦集思之。 今等苦集余诸染法名故。 谛言下云等也。 乃至识蕴应知亦然者。 诀曰。 例示余四蕴经文。 唯改色言为受等耳。 虽文同而有义有异。 故次下辨异。 所余名细色。 光加无表非也。 法救不立无表故。 宝疏为正。 (十五右)非可意者名劣色等。 旧俱舍先出经文云若鄙若美。 杂含云若好若丑。 杂心云恶好。 释可意等。 岂为不宜哉。 (十五右)随所依力应知远近者。 诀曰。 受等四心法故。 无处所不直辨远近。 故随彼所起所依处所力。 以可知远近也。 粗细同前色蕴。 谓受有苦乐。 想亦有顺不等故(宝疏同婆沙非也)又解。 同前四蕴释。 此为正。 (十五右)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者。 诀曰。 婆沙七十三(十二左)有十二义。 谓生门义。 生路义。 藏义。 仓义。 经义。 杀处义。 田义。 池义。 流义。 海义。 白义。 净义。 于中生门是本。 余皆此中差别。 或约喻。 或约相。 并皆不出生门。 今约本生门。 余自随。 是故大乘亦约生门。 杂集二(十七左)云。 云生者能生。 其体六根六境。 是能生诸心心所之门。 故名生门。 亦门亦生持业释。 心心所其体已在意处中。 今云生根境为缘生作用处故名生门处。 婆沙释生门云。 如城邑中出生诸物。 由此长养诸有情身。 如是所依(六根)及所缘(六境)内出生种种心心所法。 由此长养染净相续生(文)训释词者。 旧论一(十九右)云或说来增义。 今云训释词者。 与训诂释训文释异。 训诂者如瀡滑也身我也是也。 训文释者。 如言(【傍】礼月今注)中犹应也(【傍】仪礼士冠礼注)于犹为也。 今不可云处生也。 又不可云处犹生。 故以其事体义而训释之词。 故名训释词。 论二十七(九右)释四无碍中云。 词谓一切训释言词。 如有说言有反碍故名为色等(文)旧论二十(二十左)同处云。 方言者以因理释义。 知由有碍故名色等言如(【傍】广句矢至的曰中是也。 是能下通妨。 正理三(六左)曰。 何缘故知门义是处。 由训词故。 处谓生门。 心心所法于中生长故。 是能生长彼作用义。 显宗二(十四右)同也。 准正理文。 今文于标中。 长字未详。 颂无故与训释不异故。 由是旧论颂曰来门。 释曰。 心及心法来门义。 或说。 来增义。 能增长心及心法来。 彼旧论以增有无为差别。 今亦可约长有无也。 论十四(三左)云。 能平险业故名尸罗。 训释词者。 谓清凉故。 故名尸罗。 彼已分二。 今何不尔。 (十五右)法种族义(至)名十八界者。 诀曰。 此文有二。 初总释。 二此中下别释种族。 有两师异解。 正理。 显宗意如是亦总别。 如下当辨。 初总释中有标立。 喻况。 合法三段。 婆沙七十一(七右)有十一义。 谓种族义。 段义。 分义。 片义。 异相义。 不相似义。 分齐义。 种种因义。 驰流义。 住持义。 长养义(【头】十一义中。 初七义皆种类差别。 上别义各皆约别体义。 次四义中。 种种因义。 展转相望互为因。 如十二因缘(住师生本义依之者非也。 非同类因故)后三义约声论中。 驰流义。 但约有漏法。 后二义望自云持。 对他云长养并皆非本义也)说种族义曰。 如一山中有多种族谓金银铜铁白镴铅锡丹青等石白墡土等异类种族。 如是于一相续身中有十八界异类种族。 今论同彼。 体别种类不同文分明。 然异解发者。 初师更解种族。 谓种是各自种类。 族是族姓因义。 眼等十八各自为因。 故文云自种类(释种)同类因(释族)故。 若尔下难也。 无为无因果故。 心心所下通也。 旧论曰。 若尔无为则非界。 是义不然。 是心及心法同类因故。 准之总就界十八论之。 非约一界中别义。 故于法界一分三无为。 无生本义无失(光(四十右)初义顺旧论)次有说。 种是种种义。 族即类义(书尧典注族类也)故为种族。 只十八异类不同义。 善符婆沙种族释。 此义为尽理。 正理。 显宗亦依之。 正理三(七右)云。 何缘故知族义是界。 与世种族义相似故。 如一山中有诸雄黄雌黄赤土安膳那等众多种族说名多界。 如是一身。 或一相续。 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名十八界(已上通下两义总释)如彼山中有雄黄等生本诸矿名种族。 如是此中有心心所生本诸法。 说为种族(是别解种族二义中第一义。 光宝同不辨总别已上悉为生本义。 大悲也。 两重法譬何不见之)若尔处界义应相滥。 俱心心所生本义故(难绝初解。 世亲亦不取。 必不可为俱舍师救也)由此别应释种族义。 如雄黄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 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第二义释种族。 依之总别二段。 及别中两义。 并解总种族之异义。 文理炳然。 光宝于此误大也。 勿依)显宗亦明白。 谓初举正理总释。 次即举如雄黄等后释正义。 略如是此中等初解不正义不说之。 若初文不总释。 显宗何但可举彼。 亦此中简持思之。 光宝等并非也。 分科释义全非也。 光师以总释为族姓义。 混合别释生本大非也。 设为族姓义。 婆沙说约异类义。 彼七十一(四左)云。 特姓憍逸者。 为说十八。 界谓族姓义。 是界义种类贵贱无差别故。 (十五左)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者。 诀曰。 上来正释颂本。 显三科名义讫。 自下问答三科假实。 有部三科俱实。 经部立蕴处是假界即实。 论主处界实蕴是假。 界是实无诤。 故此不论。 何故实者。 十八法自体种类不同义名界。 界无假义故。 此假实诤唯就法相名目。 约粗聚法。 全非约所目自体也(【头】教章下三(十八左)明小乘二十部束为六宗中。 四现通假实宗。 谓说假部等。 彼过未无体现在法中于蕴可实。 处界说假。 成实论等诸部别师亦是此类)文中有三。 初论主破有部蕴实。 二通处亦可假难。 三辨极微蕴摄。 初中有七。 一牒。 二量破。 三彼示他随一不成失。 四论主反显违教。 五举有部异师。 六论主并破。 七结成蕴假。 此初二也。 汝有部言实应非聚义。 若言聚义蕴义者。 是牒也。 若言意如是。 量约共比。 异喻如无为等。 对文可知。 问。 受想二蕴非多实集。 岂无不成。 故正理三(八右)云。 又于一一别起法(云云)如光(四十二左)引。 答。 此理不尔。 故婆沙七十四(十一右)云。 俱胝。 那廋多等诸极微色虽相去远。 以相同故合立色蕴。 乃至识蕴无量刹那虽相去远。 而相同故合立识蕴。 此难不尔(至)有聚义故者。 诀曰。 三彼显不成失。 婆沙七十四(十一左)两说中。 第二师云。 一一极微有蕴相。 故亦可各别立为色蕴。 若一极微无色蕴相。 众多聚集亦应非蕴。 是则论主量显有体一分他随一不成也。 四若尔下论主却显违教失。 一微非积。 蕴是积义。 义理乖角。 而言微名蕴。 不应契经言蕴是聚义。 或是自言相违失。 蕴定聚义。 一微非聚。 言蕴不可言微。 若微不得言蕴。 如我母是石女。 故不云说而云言也。 (十五左)有说(至)我当与汝者。 诀曰。 五举有部异师。 何故举者。 由蕴是聚义而为实有不成立。 彼异师立别义释蕴义为成实义。 此有两说。 初能荷名蕴。 义林(五本)三科章引之云。 此依俗释。 杂集论二(十七右)曰。 又荷杂染担。 故名为蕴。 如肩荷担。 荷杂染担者。 谓烦恼等诸杂染法依色等故。 譬如世间身之一分能荷于担。 即此一分名肩名蕴。 色等亦尔。 能荷杂染担故名之为蕴。 以彼准思(光记(四十左终)此释以聚释蕴。 符经顺假。 论主不破者非也。 若尔何为别释)后说分段义。 义林此之。 此依声明释。 中边论中(八右)释蕴义云。 三分段义。 如经言。 说为色蕴等各别安立色等相故。 此意契经作五门相。 故经结言各别色等相。 故正理三(八左)说后说云。 诸有为法皆有过未现三分段故。 此论亦云过去等一一。 然基法师中边疏中(十六左)释云。 可分段立色蕴受蕴等。 谓各别安立色受想等相故者。 认臆说全非论主并契经意也。 若五蕴对与界种族义无异故。 此释越经(至)蕴定假有者。 六论主并破两说。 谓违越契经。 意但说聚义蕴义。 未说能荷义及分段义是蕴义。 故旧论云。 经但说聚是阴义。 但言显遮余凿说。 今虽略意如是。 (光记宝疏但破后说者非也)后若谓下重破彼述经意。 是述意乃正理。 中边所言三世远近。 一一分段义。 而破意言。 经言略聚为蕴。 不云一一各别名蕴。 故违教不免。 七是故下结成蕴假。 问。 中边等引此经即证分段。 何今破之。 答。 大乘非立实。 而以义广妙为尊。 小乘以无穷为失。 而不依经量不成立。 故破之。 况婆沙等中无此义故。 不可以大疑小也。 (十六右)若尔应许(至)十二处别者。 第二通有部(【傍】光云经部非也)处亦可假例难如文可知。 光记约经部作量有三失。 一因云处则阙第二相。 是不共不定失。 若处言入能别则犯喻所立法不成。 二一极微不积集故。 招一分他随一。 三无表色亦非积集故。 招一分他随一。 故但可约性相。 宝疏为正(【头】或有部作他比。 汝宗所有色处定应假有。 多微积集生识等故。 如蕴如无畏法。 论主显他随一。 此因不遍。 别别极微色处摄。 生因而不积集故)。 (十六右)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者。 第三辨极微蕴摄。 初示毗婆沙义。 后此应下明论主自义。 此婆沙七十四(三左)问答极微蕴摄文也。 彼举喻云。 于谷聚上取一粒谷问取何物。 若观谷聚答取一粒谷。 若不观谷聚答我取谷(云云)准知。 谷聚喻假蕴也。 即多微积集名假蕴。 其中一微故云少分。 若不观待多微积集假蕴。 此一极微即一蕴全体。 故不云少分。 此婆沙之义。 三世一切法一一实总皆名蕴。 极微一一有蕴相故。 是有部实义也初中然者。 简前起后。 如是蕴定假有。 然毗婆沙师以微即为蕴故云然。 观者观待义。 有情总聚依身云假尽。 对之实蕴即是五蕴也。 故对总聚依身等。 极微蕴一分。 若不对假蕴总则一色蕴蕴全分。 极微一一有蕴相故。 而光记(二十二左九行)正理亦同婆沙蕴通假实者何迷太矣。 今假实诤约五蕴。 彼云假蕴五蕴总聚总言也。 若通假实先论主量有相符。 又正理师何强救释。 故光师误也。 后此应下论主自义。 问。 蕴是聚而假有。 一极微何应非蕴摄。 通之云。 一极微虽无蕴义而于分(极微)说有分(粗色)蕴名。 衣少分烧似有分蕴。 不烧处似极微不蕴。 而总云烧衣。 今亦假于极微上说蕴也。 分者极微。 有分粗色。 二十唯识疏下(三右)云。 其子粗微名为有分。 有细分故。 其本极微但名为分。 不有他故。 识疏一末(三九左)光记十二(七左)云。 揽父母成有彼分故名为有分。 父母二微但名为分。 二分别故不名有分。 准解焉。 极微摄蕴云此。 旧论云此中。 然光宝引婆沙通释者何谓。 又分云蕴一分误甚矣。 旧论云。 此中于一分假说具分。 一一细分云一分。 能具云具。 即有分义。 (十六左)愚根乐三故者。 诀曰。 婆沙七十一(四右)有八复次。 一所化有情愚蕴处界故。 二超作意及已习初习故。 三根如今。 四开说引智故。 五乐如今。 六命财姓生憍故。 七愚如今。 八我慢及愚所依所缘计我执故。 如次说蕴界处。 今举彼三五七之三。 余随应所摄。 谓一四八不出愚故。 二根之差别故。 六总所摄。 然正理云。 经主此中所说犹少。 而更出婆沙二六八三种。 而于显宗改颂言愚根等(【傍】等余五意)三故。 今破云。 举纲摄目何妨有。 又略论何可尽。 又汝前三科名义。 于婆沙有多义。 而唯示一义。 岂局此云犹少。 传说者。 论主意。 佛意难知。 但示对法师说。 密朋经部。 故云传说。 是以正理举上座广破。 彼云。 上座言。 说蕴为明所执一合差别相故。 说处为明境及有境差别相故。 说界为明境及有境并所生识差别相故。 又云。 善逝意趣虽极难知。 据理推寻似应如是。 (十六左)诤根生死因及等者。 总烦恼为诤。 上论(五左)云。 烦恼名诤。 触动善品故(光依之也)于中五钝五利是一切本故名根。 根即诤持业得名。 故婆沙(七十四(十五左初目))云爱诤根本。 见诤根本。 是有漏法。 正理。 显宗云世间诤根。 次上论(五左)取蕴亦名世间。 出世无漏无有之故(湛慧破光违正理者非也)爱想二此胜因名诤根因依主释。 生死因生死持业(【傍】诸有漏法有此二用故)或相违释(【傍】如十二缘中老死)加因亦依主释。 及者相违义。 一三因别故。 二当后两段异故。 三上二因果相对。 谓招生死烦恼因与生死苦果因故。 下一约次第义故。 又合集义三因同别立因故。 又能等义。 显宗二(十五左)云。 及声兼显诸心所中惟此受想为爱见二杂染法根本故(婆沙例显)各别显一识位名故(婆沙第九)依灭此二立灭定故(婆沙第十)如是等多品类因光记。 因言通二。 宝疏不通诤根。 故科名。 一诤根二生死因。 作释亦云生起贪诤见诤。 除根此意根言为因义为三因。 此深非也。 论言诤根有二。 云此二○最胜因。 不云诤有二○最胜根故。 贪着诸欲及着诸见者。 正理。 显宗亦尔。 坚执相云贪着。 非欲谓贪心所。 故婆沙无言之。 彼云。 受能发起爱诤根本。 想能发起见诤根本。 如能发起二诤根本。 如是能发起二杂染二边二箭二戏论二我所。 应知亦尔。 然指要。 诤是欲见。 此根是贪心所。 诤之根。 诤根之因。 两重依。 士者只泥文言。 未全见义。 次因云。 云耽着受。 旧论云众生贪着受。 亦应贪心所。 名中无如何。 光宝。 欲见分在家出家。 今云。 互通也何可局。 (十七左)其次第因邻次当辨者。 正理全同此释第二句。 此段邻即无为非蕴段。 其后明次第。 故云邻次。 邻之次。 故显宗二(十五左)云。 其次第因。 次后当辨。 旧论云。 此因立次第中当说。 或邻次者。 犹言顺次。 总指下也。 蕴不摄无为(至)例应成失者。 诀曰。 婆沙七十四(十六右)有十意复次。 今论总该尽。 而古今未晓故。 取要举十意。 当辨其旨。 彼曰。 问。 何故无为不立蕴耶。 答。 一无蕴相故。 蕴是聚积相。 无为无此。 故不立蕴(此总通义此论蕴义摄)二复次无为是蕴究竟灭处。 故不立蕴。 如瓶衣等究竟灭处非瓶衣等(此论所破是也。 正理救此约蕴相聚义。 与第一迷滥)三有为法与生灭相应有因有缘。 故立为蕴。 无为不尔。 四有为法属因属缘。 因缘和合立为蕴。 无为不尔。 五有为法为生所起。 为老所衰。 为无常所灭立蕴。 无为不尔。 六有为法流行于世。 取果与果为蕴。 无为不尔。 七有为法随三世与苦相应有前后际为蕴。 无为不尔(已上五义。 此论二依摄也。 其中差别。)八诸无为法无五蕴相不可立在此五蕴中。 亦不可立为第六蕴。 无聚积等诸蕴相故(今论初全依此第八)九蕴是作相。 无为无有作相。 故不立蕴。 十蕴从他生。 无为不尔(已上。 已上二义亦此论二依摄也)应知此摄彼九义(【头】法胜毗昙一(七左)曰。 无阴相故二种阴相。 共相别相。 共相者聚义是阴义及无常等。 别相者色碍等。 此二种相无为中无。 是故不摄无为)此颂蕴义两言随义各别。 一蕴色受等蕴。 义即色变碍义。 受领纳义等。 故论云与色等义云体非色等。 简下聚集义。 (而光师总为聚义非也)二蕴第六蕴。 义即聚集义。 故正理。 显宗并云。 无为若说为蕴。 立在五中或为第六。 皆不应理。 此上二义证也。 三蕴总蕴名。 义二依义。 此中不摄。 正理。 显宗作不说。 而长行云。 诸无为法。 若说为蕴。 立在五中或为第六。 皆不应理。 彼两论颂蕴有第六必然矣。 旧论颂曰。 阴中除无为义不相应故。 长行云。 若于五阴中说三无为不可安立。 义不相应故。 不可说为第六阴。 今按。 不说为正。 今本错误。 所以知者。 一今长行两处云不可说故。 二若如今者。 有不含第六蕴失。 三正理。 显宗。 此论。 及旧论。 并婆沙等中。 一无摄字故。 四别行本颂作不说故。 五正理无直改文故。 然光。 宝。 圆晖。 基师三科章等作释似错本。 故释有谬。 又何不辨异正理等耶。 长行大二。 初释颂。 后有说下举婆沙第二破。 初中亦二。 初依婆沙第八义。 约别总义遮五六。 后又言下统婆沙余七义。 约二依义遮总名蕴。 显大科云又。 而宝疏(四六右终)为第六蕴别科非也。 初中亦为二。 初约色变碍等别义遮五中。 后亦不下约蕴聚集总义遮第六。 如是约数五六为异。 依义变与聚总别有差。 (而光总为聚一义误也)然俱第八复次内故云亦。 别大科又问。 五六等大别。 何为一复次。 答。 无为体非色等与色等义不相应。 就体非色等遮之。 若尔色乃至识五种体别立五蕴。 无为与五体亦别应立第六。 此疑定来。 故于一复次遮之。 于余义不寄体难不来也。 亦者例前之词(削记第一)理门(十三左)云。 亦然者类例声。 与色等义者。 上释初句。 下释后句。 色变碍义。 受领纳(乃至)识了别。 为色等义。 亦不等者。 无蕴聚义故。 故不立第六蕴。 此聚义兼收婆沙第一义聚义。 此亦释两句。 先释初句。 彼与下释第二句。 又言下取蕴唯有漏。 蕴名摄有无漏。 次上论(五右十二右)云云。 此二依收婆沙余七义。 彼七义细密开此二依义故。 今总取收七义。 所以对上论思应知也。 此中初先定二依。 后无为下正释颂二句。 第二有说等者。 举婆沙第二义破。 破云。 无为是蕴究竟灭处故不立蕴。 此意灭者无义。 于有漏断灭处择灭显。 于有为法因缘缺灭处非择灭显。 于质碍色等亡灭处虚空显。 有色等处无有虚空故。 是故三无为并于蕴无处显现。 故不得名蕴。 此婆沙意。 论主破意设约处界。 若不灭者无为不显。 灭处无为故。 于处界应不立无为。 正理救此迷有说意及其义旨。 何者。 彼云。 此息言意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断故者。 有说意正约灭无。 何云非断。 但不局断。 亦云有说灭处。 非体灭。 约所显也。 又正理。 此息言无为上聚义都无者。 大误有说意。 若尔与婆沙第一蕴是聚积相。 无为无此相何辨别。 以私情救。 乱有说本意。 乱第一义。 光宝指第六蕴下聚义为第一解。 不指婆沙第一说。 虽不全正其破意不远也。 皞按。 世亲论主此破恐不当。 何者。 蕴究竟灭无更有蕴。 于处界从元无有究竟灭义。 本来摄在无为故。 设有为十一处全。 一处少分。 十七界全。 一界少分。 究竟灭。 犹有无为处界。 异如瓶灭非瓶。 何可例责。 若言处界分灭边例责。 此义非也。 岂得全灭立义例分灭。 学者可思。 光约全灭非也。 宝约分灭消释。 得论意。 全非实义。 (十八左)前五境唯现(至)或随处次第者。 取婆沙七十三(十八左)六复次中四五两义。 依之分二。 一约定不定等。 初三句是也。 二就扶根处次第。 第四句是也。 初三句中从宽之狭。 顺次简别。 谓初句五与第六相对。 第二句前四与第五身。 第三句前四中约远不远。 眼耳与鼻舌次第。 亦眼耳中更论远速与不远速明次第。 后鼻舌中辨速明不速明说次第。 宝疏为五科大非也。 此中二唯是决定义。 对不定故。 正理(三(十四左))云境决定。 下论二(四左)决定故说唯言。 余言身意余即眼等四。 缀文难晓。 盖应西天结颂法。 又解于初句意最后成。 于第二句身后亦成。 余四未知故。 余者意身余从后向前分明也(【头】如论九(六左)云。 顺结颂法故逆说四。 光记九(十一左)云。 顺结颂法恐有犯声。 故说第一为第四。 无性论四(十左)云。 顺结颂法文隔越其义相属。 理门论)问。 若二义别应如前(十六左)受想别蕴中言及。 若如业品(十八(八右九右))颂言又。 何故言或耶。 答。 依正理论。 论主意。 前义为胜。 后为一往。 且约扶根处故。 故曰或。 由此正理三(十五右)前义终曰。 且(未尽义)约境定不定。 用远速明。 辨根次第。 或于身中随所依处。 ○岂不理实鼻根极微住鼻頞中非居眼下。 如说三根横作行列处无高下如冠华鬘。 (【傍】下答)理实应尔。 然经主意。 就根依处假说如此。 经主或言似通异释(【傍】余显宗)故今于此别作颂文。 前五用先起。 五用初二远。 三用初二明。 或随处次第。 次具有长行。 (如宝所引)显宗(三二右)全同众贤意。 前义集定不定等不义纯便。 故改颂唯约用一相辨次第。 今云。 是本婆沙四五两复次。 何汝可改作。 亦汝义彼婆沙中无之。 而宝举彼不辨何。 又实论主意已云处。 故唯别义。 故旧论云复。 (十九左)为差别最(至)名为法处者。 此中四因。 初二成色处。 后二及亦初为差别。 总三因成法处。 论曰(至)非于眼等者。 大为二。 初释颂本。 二示异说。 初中亦二。 初释初句第三句成色处名。 后释初句上三字及第二第四句成法处。 此初也。 此中先释为差别。 文为二。 初明为差别故开色蕴为十处。 谓于一色蕴。 就眼等色等差别相。 开立十处。 不如色蕴总聚为一。 何故尔者。 为令众生知五根五境其体性各别故。 是总释差别。 亘十种各别。 后若无下别释色处名。 初正叙立名。 后此为下示总即别。 问。 为令知十种别。 十种各应立别名。 何一立通名。 通之无如眼等九别名故。 而亦其体是色法立色处名。 若尔通名故应不招自体。 此为下释此。 此文古今分科作释未允当。 今依正理(三(十七右))曰。 虽十二处十色皆法。 而为差别一立总名。 差别者。 谓各别处(非能所简别之义也)若色法性等故名同。 是则处名应二(【傍】共不共)或一(【傍】共名)诸弟子等由此总名(【傍】色蕴总名)唯应总知不了别相。 为令了知境有境种种差别故立异名。 由是如来于其声等眼等色上立异义名。 (已上此论初段通十处释差别)色处更无异义名。 故总名即别。 如能作因。 诸立别名为显别义。 此(【傍】色处名)显别义故即别名。 法处亦尔(光宝释非示南。)此初因虽婆沙七十三(十四左)色处立名十二复次中无之。 而于法处(十八左)名十一复次有之。 其义齐等故。 今通为两名因。 彼第二(十七右六目)复次曰。 法处有一名。 余处有二名。 一名者谓共名。 以十二处皆是法故。 二名者谓共不共名。 共名如前。 不共名谓眼处等。 欲令易了显不共名。 法处更无不共名故显共名。 故名法处。 (已上)释最胜中。 约三色分别。 谓诸色中。 有见有对唯二十种色。 无见有对根等五根声等四境。 无见无对无表色(如论二(初右)婆沙百二十二(二右)七十五(十四丁)又集异门足三(十六右))今具二义。 是最胜。 是收婆沙十二复次中三种。 彼第五复次曰。 若有粗细长短此彼方可了立色处名。 第六复次曰。 若形相大及可积集易了知者立色处名。 第十一复次曰。 若处具有形色显色立色处名。 又诸已下更举世共知别义。 非收前颂。 故殊曰又。 光记(四七右)为最胜中第三因者误也。 释疏为大科三是也。 故正理(三(十七左))云。 最胜者。 由二因缘。 ○又多种故三眼境故。 世共于此立色名故(已上)既异说中别举之。 又若一具三因。 不云又可云并。 应如前及有见故。 (十九左)又为差别(至)独立为法者。 释法处中有三因。 初因同前。 如上引婆沙。 次摄多法。 婆沙(十八右)十一复次第十复次曰。 此摄多法故名法处。 谓于此中。 有色非色法。 相应不相应法。 有所依无所依法。 有所缘无所缘法。 有行相无行相法。 有警觉无警觉法。 有为无为法。 余处不尔。 后增上义。 彼第八复次曰。 择灭涅槃是常是善不变不易。 生老病死所不能坏。 是胜义法。 彼法惟在此处摄。 故独名法处。 (十九左)有余师(至)独立法名。 第二举异说。 杂心一(十四左)意也。 于色处有三因(光为二因非也)是婆沙十二复次中三种。 彼第十二复次云。 若处具有二十种色。 或(【傍】今除或说)二十一立色处。 第一义云。 唯此一处。 色相粗显。 易见易了。 故名色处。 第三复次云。 惟此一处。 是三眼境。 谓肉天圣慧眼。 故名色处。 于法处二因。 是亦婆沙法处十一复次中二。 彼第五复次云。 名句文身诠表显示诸法性相。 令易解了。 彼三惟在此处摄。 故独名法处(今约初唯云名)第九复次云。 分别诸法自相共相。 安立诸法自相共相。 破自性愚及所缘愚。 于一切法不增不减如实解。 慧唯此处摄。 故名法处。 是虽婆沙复次。 论主判欲未尽理。 故呼为有余师。 如前(十七左初目)如蕴不说无为婆沙第二复次呼为有说。 然正理师唯为别因云又多种故等(文如上引)是以婆沙复次故。 论曰(至)二蕴所摄者。 有三师。 第一师约能诠部帙。 谓八万部一一颂数有六千颂。 第二师约所说法门。 第三师约所治烦恼。 婆沙七十四(十七右)有六说。 今取一二六。 中间三四五并但能诠颂数不同。 与第一不大异。 故不举也。 彼初师云。 有作是说。 有法蕴论。 六千颂成。 一一法蕴其量各如彼量。 是则佛所说名法蕴论。 文势义旨无疑。 旧婆沙五十八(二右)云。 或有说者。 如法阴论所说六千偈。 是一法阴齐量。 余法阴亦尔。 又旧俱舍有余师说有一分阿毗达磨名法阴。 其量有六千偈。 八十千中一一法蕴其量皆尔。 是亦佛所说八万一部即名法阴。 真谛疏(宝五二左引【傍】宝云。 捡真谛俱舍疏无文。 光(五十左)亦出也)顺诸文。 然新论添二足言。 是例目连所制法蕴足论有六千颂。 以成一一法蕴亦尔。 故光宝皆六足中法蕴足论。 正理。 显宗亦全同此论。 盖译语缀文人。 误入足言。 何者。 六千颂数成一部。 何可局法蕴足论乎。 如灭后品类足。 界身足等六千颂。 可准知。 第二师约所说法门种别成八万。 界有十八而为一。 并是界故。 旧婆沙云。 复有说者如世尊种种言辞说四念处。 是一法阴齐量。 四正断。 四如意足。 正根。 五力。 七觉。 八道种亦如是。 第三师下正理三(十九右)释第三师毕云。 此即顺显随蕴等言。 无蕴等言不为对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 (已上)显宗全同。 众贤意。 第二师但示部帙数。 如实者顺彼。 显教益为异。 而非别义。 今云不尔。 第三师随病行八万。 能化教自成八万。 第二师约法门部类。 岂言四念处。 七觉。 八道。 四无量等。 唯各治一病耶(宝(五三右)令此论同彼非也)。 (二十一左)传说是明闇。 诀曰。 正理。 显宗。 及本颂。 旧俱舍。 并作光闇。 今文虽无失从多应改光闇也。 光宝致互显释(未尽)正理无直改颂文故。 问。 有部本宗。 何处空界体为光闇。 答。 七十五(九左)云。 此空界色。 昼为明所覆。 夜为闇所覆。 故眼虽见而不明了。 婆沙等虽云为明所覆。 而光为胜。 何者。 上(六左)日焰为光。 月星焰为明。 今已云不离昼夜。 若作明闇唯夜而无昼故。 (二十一左)即此说名邻阿伽色。 法蕴足九(十九左)云。 云何外空界。 谓外空□邻阿伽色。 是名外空界。 (□。 增韵远无也。 大乘杂集一(七右)立□色。 彼疏二(二十左)云。 瑜伽第三云。 闇色明色说为空界。 空界分二。 一□。 二空一显。 空一显摄□。 准知可思)。 传说阿伽(至)邻阿伽色者。 已下依婆沙解名义有两说。 婆沙七十五(九右)云。 阿毗达磨作如是说云。 何空界。 谓邻碍色。 碍谓积集。 即墙壁等。 有色近此名邻碍色。 如墙壁间空。 丛林间空等是名空界。 有作是说。 此文应言云何空界。 谓邻难除色。 然色有二种。 一者易除谓有情数。 二者难除谓无情数。 此空界色多近非情数墙壁树等。 而施设故名邻难除色(此且就情非情辨难易。 有情色今有亦无故云易除。 如壁间空不得除无碍故。 故云难除。 是当今后义也)旧婆沙五十八(八左)义同也。 鞞婆沙六(二十五左)两说中。 后说云。 更有说者。 空界云何。 空边色是此说。 空色不空色。 不空色者众生数。 空色者非众生数。 谓彼空非众生数色边施设。 如树间叶间等。 是谓空。 非众生数色边施设。 是则今后说也。 (二十二右)恒持生故。 光四释。 并不允。 宝释为得。 天明七(乙未)年春三月记之讫。 快道。 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一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二法义丰山上阳沙门快道记(法义立名依契经四依。 又业成就论终云。 如来说三乘依法义成就。 大般若五百五十九有不杂法义品。)界品第一之二(初左)复次者。 显示体相义门异。 是大文第二义门分别(光为三科非也。 【傍】无畏疏十六(三右)由前已说事有所不尽。 更续明之。 故云复次。 慈恩弥陀经疏云。 复次者复者重也。 次以次反覆征问故云复次。)以可示现此彼差别者。 今论主评简诸论多义。 唯显现为胜。 故前卷(十九左)云。 有见故可示在此在彼差别(【头】有见见史记淮阴侯传师古注。 见显露也今同彼非眼见义。 故旧论一(二十六右)颂前问及颂与长行悉作有显无显思之)光云。 有能示现此彼言说。 故名有见。 此即言说名见。 此义顺诸文为胜。 旧论曰。 此色易可显。 如言此色彼色。 一百二十八(初左)云。 问。 何故色处名为有见。 答。 眼根名见。 有见用故。 所见色处有能见眼故名有见。 如有主等(依七十五(十六右)此大德义)或复见者。 是能显示。 色处相粗可相显示在此在彼相状差别。 所显示色有能显示。 故名有见。 如有名等(尊者世友义。 准此文。 若非言语何能显示。 又例有名故光为胜。 余师不辨何耶)或复见者。 是诸影像。 惟有色处可有影像。 故名有见(胁尊者义)前二义可知。 第三见显现色体自现。 见即有持业释。 故杂心一(九右)说此义曰。 复次自现故。 谓眼所行。 问。 此论何唯一义。 答。 色粗显胜余故。 世友义故。 是故僧伽提婆译法胜毗昙一(四右)唯此一义也。 第三正理尚不信之。 故标二义。 别云有说。 光云。 作者意乐。 宝云。 略故唯一者并不好。 光亦约经部者。 凿之至也。 次问答杂心慧见。 彼本七十五(十六右)尊者妙音义。 而彼所破。 故犹不说。 (一右)唯色蕴摄十界有对者。 显十是此言唯色等。 唯简四蕴。 十别无表。 正理云。 此能有彼碍。 故名有对。 并是有财。 初自有于他被障义故。 余二易知。 谓显其对义云障境缘。 此复三种(至)于自所缘者。 下二广辨差别显今相(光云便释非也)有六。 一标数列名。 二障碍下随列别释。 三境界下辨境缘别。 四云何下叙境缘为碍。 五应知下示今相。 六若法下句差别。 诸论列异正理。 显宗境缘障次。 杂心论一(二十一右)境障缘序。 基唯识疏(二本初左)列缘障境。 法胜论一(八右)婆沙七十六(二左)等同此论。 何故尔者。 各作者意。 谓正理等约法兼正。 先明兼二差别分别。 后说障碍合今作句。 今论等意令知正明特先障碍。 杂心论等据宽狭次。 谓境法分。 十二界全。 障有十色。 缘唯六识。 法界少分。 基疏返之(有人责基疏列。 妄勿撞秘也)如此三中。 初一障碍。 后二拘碍(【头】拘。 说文止也。 易随挂云拘系之乃从维之)七十六(二左)云。 障碍有对如以手击手以手击石等。 此等展转更相障碍。 如是名为障碍有对。 境界有对者。 如眼根等诸有境法各于自境界有所拘碍。 如是名为境界有对。 所缘有对者。 如心心所有所缘法各于自所缘有所拘碍。 如是名为所缘有对。 (二右)境界所缘(至)名为所缘者。 三辨境缘别。 方境分齐名境界。 如俗领分。 且眼以色为所领方境。 不能至声等。 余亦如是。 此能领义名为功能。 必非见闻等为功能(光记等非也)若约根见阙识功能。 若约识见阙根功能。 故知唯以方境分齐定为境界。 婆沙七十六(三左)曰。 施设论说。 眼定对色。 色定对眼。 乃至意定对法。 法定对意。 彼师但依境界有对。 探玄记二(五十五右)境为分齐义。 大日经疏十(八左)曰。 毗舍也境界也。 如来境界所谓如如也。 金七十上(四左)智量所行故。 故得成境可准知焉。 今眼根眼识并唯以色为自领分。 故色是彼境界。 所缘者根识中唯识等缘执彼境起。 故彼法名所缘。 缘虑为缘。 所缘执故。 故非五根。 此段论文唯说缘界别。 而非根识宽狭别。 其别下分明说之。 故于缘言心心所。 显前通根识。 然有人云。 欲分根识二有对者。 于识已具二有对。 何可尔。 问。 心心所二别何。 答。 心心所对境。 分界所领义为境界。 缘执境义为所缘。 虽色等法其体是一。 而于心心所。 缘执之义。 领分功能义。 差别故成境界所缘二别(有人约心心所无差别但以根识分之误之大)光三解并非也(宝为四解非也)宝疏亦云见闻等功能。 及于心心所辨二别中。 约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意云。 心心所执境而起同为所缘。 取像印持等功能别为境界者。 未晓二差别也。 印持取像即是缘执彼。 何可分之。 终南家之业疏中卷。 约心心所初念与相续非也。 清凉大疏钞三十五下(三十九左)引此论解释云。 境界有对能缘力强。 所缘有对所缘力强者。 全非论意也。 定宾饰宗记二本(四十一右)引此论解释。 唯约识辨二别。 及所缘之有对依主释等者非也。 思可简也。 问光三解如何。 答。 初广辨境界所缘二相。 若境下释碍义。 全非别义(宝师为别义非也)第二释约体用大非也。 第三释虽无大失而亦未脱碍为碍也。 如次论说。 唯于余不转。 唯于自境转。 是拘碍义。 而云碍取境缘境用。 岂论意乎(有人破基疏彼言失所指者。 若尔初彼言招例责)。 云何眼等(至)和会转故者。 四叙境缘为碍。 初问也。 一眼等六根六识心所于自境界。 二眼等六识心所于自所缘。 自者随应各自。 自之境界自之所缘(光三释。 初释为是。 后二释不符今文也。 违施设足论故)此中云转时转是起义。 正取现起简前后。 而光师取彼同分眼及未来义。 甚违论意也。 越彼下答有二。 初守自义。 谓唯于自所领转。 唯于自所缘执缘。 不能逮他法故。 是所拘碍前自境界及所缘云彼。 次此者约境界六根六识及心所。 若依所缘唯心心所。 后和会义者。 相顺不违言和会。 谓眼于色有功能。 色于眼不违。 故施设论说。 眼定对色。 色定对眼乃至广说。 若所缘眼识于色有能缘虑。 色于眼识为所虑。 如是为和会。 二义别何。 初唯约能。 故云于自等。 后能所合。 是二解异。 譬如恋色不顾他心。 唯自爱彼于他不转。 或男女和会不移余事。 若法境界(至)眼等五根者。 夫顺前句。 顺后句相。 古今(云云)。 今谓。 光(四左)云。 依毗婆沙。 若以宽问狭顺后句答。 若以狭问宽顺前句答。 若互有宽狭四句分别答。 宝疏(三左)同。 麟云。 问中境界居前。 所缘是后。 今即顺所缘答云。 故名顺后。 亦名称后句答。 又宝疏次下(五十一右)释意识所依亦等无间云。 若先将意识所依性。 问等无间。 此即以狭问宽顺前句答。 若先将等无间缘性。 问所依性。 即是以宽问狭顺后句答(已上)如是婆沙等并云。 以狭问宽。 唯约境界亦所缘之一问中前后句皎然。 然有人。 此论且略所缘有对亦境界有对耶。 顺答影故顺彼后边答云顺后句答。 麟记约一问中前后。 违大小乘论。 下论(二十一左)意识所依性者即是等无间耶。 设是意识等无间复是意识所依性。 应作顺前句答。 谓是意识所依性者定是意识等无间。 有是意识等无间非与意识为所依性。 谓无间灭心所法界。 演秘七末(十九左)依对法十五(十右)云。 顺前句者。 谓于诸法中随取二法。 更互相问。 依止前法以答所问。 如有问云。 若智亦所知。 设所知亦智耶。 此应作顺前句答。 诸智亦所知。 有所知非智。 谓余法。 顺后句者。 谓即二法展转相同。 依止后法以答所问如有人问言。 若所取亦能取耶。 设能取亦所取耶。 此应作顺后句答。 诸能取亦所取。 有所取非能取。 谓色等五境及法处除相应。 准此等文。 今论略所顺后句者。 呜呼悲哉未晓以宽问狭之旨。 所缠文相误毁正义赞邪义。 今须破斥。 婆沙等中。 既言以宽问狭为顺后句。 今若别作所顺句言所缘亦境界。 即以狭问宽。 定可前句。 何可顺后句。 亦复不一问何得云以宽问狭。 又演秘等中致两问。 并是问宽狭之法。 何以相对二问。 可得言以宽问狭。 亦复彼中标二法云依止后法。 非所取为前法能取为后法耶。 又若两问前后者。 不可言以宽问狭等。 以不依法宽狭唯约两问前后故。 又初问前法举狭后法举宽。 后问返之。 而顺后问为顺后句答。 例何在。 故知虽问示两门。 至论顺前顺后。 唯据初问中二法前后。 以决定。 谓初问云境界亦所缘以宽问狭。 故知应顺后句答。 若初问言所缘亦境界以狭问宽。 故知应顺前句答。 如是但于初问前后。 而其答说义已极成。 必不关后问也。 然正答时。 顺前句答。 顺后句答名目。 亦必依两问之前后。 其辞同彼。 故云顺前云顺后。 如是其义决定既在初问。 故或略后问。 其语反出理在绝言。 是故今略。 或具示两问并无相违。 然对法论依前法答所问者。 即说其义决定。 故云依止前法。 云依止后法。 由是其义决定。 及答说名言。 所对有别。 偏执者非也。 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 第二叙经部于心立障碍有对。 此中者此有对中。 尊德云大德。 鸠摩罗多者(【头】有部有鸠摩罗多。 三论玄(十三左)四论玄引影公畅公序云云)唯识述记二本(三十六左)云。 日出者经部本师。 佛去世后一百年中。 北天竺怛叉翅罗国有鸠摩罗多。 此云童首。 造五百论。 经部种族以此所说为宗。 当时犹未有经部。 经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光记释今文云经部。 本从有部出者非也。 宝释为是)同四本(五十三左)经部有三。 一根本即鸠摩罗多。 二室利逻多造经部毗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光记九(二十八)又九(四十二左)宝九(二十四左)又(三十四右)及正理钞皆云。 正理上座室利罗多。 正理二十(十三右)曰。 此中上座妄作此言。 生等五因非圣教说)彼谓圣教曾无此名。 未审彼宗何名圣教。 为鸠摩罗设摩文颂。 为扇帙略所造论门。 且佛教中有此想名。 广集处处以证此名。 鸠摩罗此云童。 设摩此云寂。 此童寂是则鸠摩罗多乎。 若尔上座应室利罗多也。 而童寂与鸠摩罗多同异可考。 按各别。 故正理六(三右)云大德鸠摩罗多。 无设摩言。 故次云上座也。 正理中往往指鸠摩罗多云上座。 法胜毗昙一(八右)云上座鸠摩罗多。 正理第六(三右)引云鸠摩罗多颂。 次文云上座所宗。 又第三(二十左)云彼上座及余诸譬喻者。 又但指经部时只云譬喻者。 而譬喻者言广通本末也。 指室利罗多称上座。 正理十(四右)云上座室利多立受想思别有体性。 以经说故。 依之第六文意。 室利罗多依信鸠摩罗多颂。 云上座所宗。 不必鸠摩罗多也。 或通二师乎)三但名经部。 问。 何故举之。 答。 有两说。 神太云。 虽经部所说不违萨婆多义。 故云此是所许。 又光记(五左)云。 论主意朋经部。 故云此是所许而破神太云不然。 宝疏等并尔(有人依信)今皞按。 神太为正。 一此本出法胜毗昙。 彼一(八右)说三种有对讫云。 如上座鸠摩罗多说。 若心欲起时为他所障碍。 当知是障碍有对相违是无对(已上)彼已不破故。 今云此是所许。 有部不悉许经部义。 而于此事若遇异缘可起。 心不起为障碍有对。 是亦有理。 有部不敢诤。 故简别云此是所许。 若如光宝何彼论不破耶。 二若朋经部。 何故不言毗婆沙师传说如是此中大德等。 三若违有部。 正理论师何不破立。 谓虽是非有部尊义。 而亦无害。 故彼不举(光(五左)云。 杂心四句文同经部等者。 捡彼一(二十二右)。 全同今论。 何云经部耶)。 不可记为善不善等。 杂心一(二十右)云。 善者记为善。 不善记为不善。 不记善不善故说无记(【头】记说文徐注曰一一分别记之也)已下两说婆沙百四十四(三右)五十一(初丁已下)释三性名义。 有多释中也(【头】婆沙五十一(三左)曰。 若法不可记善不善说为无记。 复次佛记善法有可爱果。 记不善法有非爱果。 若法无彼二果可记说为无记。 复次无记虽有自性可记而无异熟故名无记云云)。 有说不能(至)应唯无记者。 举异说破。 婆沙百六十一(四左)云。 不招异熟果。 故名无记。 阿毗昙心论一(四右)云。 此非乐报可记。 亦非苦报可记。 故曰无记。 法胜毗昙一(八左)云。 彼无爱不爱果可记。 是故无记。 杂心论一(十九左)亦尔。 (正理显宗举此义也)今破彼义。 然于下亦用此。 谓论十三(十五左)但约后说。 十五(十二右)但用初义。 俱是本宗义故。 (三右)若尔触界(至)非段食性者。 色界中。 上正释。 下问答。 此有二。 初触问答。 后鼻舌二根问答。 初中有四。 一难。 二通。 三重难。 四分别答。 此第四有两说。 初约别用有无。 后师约修得生得因果。 此初二也。 杂心一(二十三右)云。 三入(香味触)是抟食性。 彼亦应无触者。 此则不然。 触入性有二种。 或是抟食性。 或非抟食性者在色界。 彼无抟食性。 以身微妙故。 香味一向抟食性。 是故彼无。 境界无故。 彼识亦无。 (三左)香味离食(至)故触非有。 显宗三(九右)曰。 非食性触于彼得有。 触界于彼无成食用。 有成余用。 所谓成身。 若不尔者。 大种应无。 则诸所造亦应非有。 便同无色。 何名色界。 又于彼触有成外用。 谓成宫殿及衣服等。 虽离食欲触有别用。 食味不然。 故彼非有。 正理全同。 彼皆约四大触。 今论亦云持。 是四大能持义也。 等等宫殿等。 (三左)有余师说(至)故在彼无者。 光(十左)一为婆沙异说。 二引和须蜜俱舍释。 为经部室利逻多。 此有余意。 欲界修色界定已有三。 因位既尔。 故生色界此三犹随逐。 以因果相顺立义。 住此者欲界。 依彼色界。 旧论云。 依止定及三摩跋提。 或见色闻声与轻安相应有触胜类。 能益彼身等。 今又静虑与等至两种。 (光记依四静虑。 现起等至者非也)梵云驮南衍那。 此云静虑。 三摩钵底此云等至(【傍】光六(三九左)宝二十八(三十等)略纂五(二十丁)伦四上(初丁)等)静虑总举简欲无色。 正取初静虑。 等至唯定通有无心简散心。 今正取中间定。 故举两种。 轻安者。 大善地中心所。 (光第一第三为是。 第四为轻细触非也)旧论云与轻安相应。 能所别体故。 殊胜触者。 简欲粗强。 显色界微妙触境(光第一义为色界触境为正。 第二第三义为欲界触非也。 色声已色界。 触境何可欲界。 若欲界义不成故)。 (三左)若尔鼻舌(至)及庄严身。 第二鼻舌二根问答。 文有十二段。 此一难前师。 二彼通释。 初似因明则他比量。 不尔犯违教故。 次通释似显他随一不成。 然此但依性相勿约。 因明(光记非也)此难有余论。 杂心一(二十三右)云。 问。 彼无香味。 亦无彼识者。 鼻界舌界亦应无。 答。 具诸根故。 诸根展转相持故。 婆沙第九十(四右)云。 色无色界无女男根。 无淫爱故。 厌舍此根生彼界故。 色无色界无段食故。 必因段食有此根故。 因无惭愧有此根故。 又女男根彼无用故。 问。 若尔鼻舌彼亦应无。 彼无嗅香尝味事故。 答。 鼻舌二根于彼有用。 谓庄严身及起言说。 (【头】瑜伽五十六(十三右)云。 何缘色界中生鼻舌两界。 答为令所依身端严故又色界中于此二种未离欲故)女男二根令身丑陋。 有惭愧必隐覆之。 (光为论主难者非也)。 若为严身(至)何用二根。 旧论云。 若用如此。 但须鼻舌依止。 为庄严身及以言说。 不须鼻舌二根。 宝为所依色触非也。 (三左终)有虽无用(至)定当死者者。 六前师质论主无用不生。 非自许无用。 故言有虽。 然光记误设前后相违问答。 有虽无用(至)得有根起者。 七征二根起因。 初二句牒彼意而致二根征。 宝师分科为是。 旧论云非无因可生。 此诸根从何因生故。 正理阙初二句故。 普光二句属上为通妨。 大不顺文势疏义旨。 若不尔。 何正理阙如。 (四右)若离境爱(至)鼻舌应无者。 九论主以理责有三。 初约境爱根爱难。 根爱亦离云定然。 二或应下男根例难。 初正难。 若谓下破救(宝云转救非也)旧论云。 若生鼻舌二根。 男根云何不生。 由生丑陋故。 若根藏如象王阴。 云何丑陋。 三又诸下牒前质义难。 若尔便违下。 十前师显违教。 中含三十九(五右)婆罗婆堂经(五右)云。 尔时世尊告比丘曰。 婆私吒。 有时此世界皆悉败坏。 时若有众生生晃昱天。 彼于其中妙色意生。 一切支节诸根具足。 十一随彼下通经。 婆沙九十(四右)通经云。 色界诸天皆具根故。 决定成就眼等五根。 此具根言依显者说。 女男根不显无亦名具根。 又容有者彼皆成就。 故说具根。 非一切有。 勿忧苦等彼亦有故。 (四左)五识有寻伺。 鲜本及颂疏作唯寻伺为正(【头】此十八界诸法约寻伺相应不相分别。 与三地分别各别。 故颂前问无地言。 又下云地约三地之法论之勿乱)一长行云说唯言故。 若无何尔。 二旧论云。 有觉亦有观定是五识。 长行云。 言定为简异余界。 犹如中辨论。 旧云此中定有空。 新云此中唯有空。 三光宝牒释长行不加别释所以唯字。 然本颂及正理。 显宗如今作有。 并皆写误矣。 所以知者。 正理长行显颂唯字意云。 五识唯于寻伺所随地中有故(显宗亦尔)然有人。 有字梵语亦兼定义。 于唯亦存定义。 故颂云有。 长行云唯。 旧论云定。 并非相违。 是以正理十三(十二左)云。 此中有言兼显定义(【头】有寻有伺邻近释约所相应增胜立名故有者相应义也两种邻近也。 有寻即有伺持业释。 一体亦与寻相应亦与伺相应有两用故无寻唯伺唯伺边邻近释无寻即唯伺持业释也无寻无伺唯持业释也若依三地名有寻有伺地似有寻与有伺相违释中间有有字故亦持业也加地亦持业也今名五识其义各别也)又续高僧传九(十二左)道宠传文。 菩提留支与勒那摩提别处而译十地。 只云有不二不尽。 勒那云定不二不尽。 是一梵通有与定故。 今亦可尔妄勿改矣。 今谓符会之甚。 若依正理。 今论何不言兼显定义故说有言。 兼正混乱失(是一)又未说唯言岂得言说(是二)又僧传文如正理释若梵义涉故然。 彼别译今同译。 岂令颂散参差(是三)又旧论颂。 有言外别译定。 梵言各别。 今对无影有。 故但译唯(是四)又有鲜本善正勿求他(是五)。 (五右)论曰(至)故说唯言者。 释初句为四。 初标。 二由与下五识名有寻伺之所由。 三以行下五识恒相应之所以。 四显义下释唯义简后三不定。 正理四(八右)弹此论以行等所以(文如光宝引)今返破云。 意识内门转时。 亦当与彼共相应非恒。 今云恒相应。 岂得混恒不恒以致弹诘。 又五与意相望。 五粗意细。 为简意外门转云行相粗。 外门言简意内门。 行相粗之外门故。 然普光分为二因。 作俱舍救。 犹堕在正理恒不恒混乱迷坑云云。 全非论意。 宝疏妄设异解。 唯行相粗为因。 外门非因者故言何之为(汝牒文省故言何)又外门无寻伺内门有寻伺者。 误之甚。 今识向外起云外门转。 转言何不视之。 无第二寻故。 正理破之。 光宝救最为尽理。 (五右)伺在欲界(至)寻相应故。 问。 何故颂中不说耶。 答。 前问但约三故。 常途唯三名故。 又达三准知故。 谓寻是无寻唯伺。 准知伺无伺唯寻。 故法胜一(十右)曰。 欲界梵世观。 此三中不摄。 若欲说者。 应言无观有觉。 杂心一(二十三左)标有四种释第四云。 云何非有觉有观。 非无觉有观。 非无觉无观。 答曰观。 准此二文。 约常途名。 于颂云三。 然显宗三(十左)云。 然法少故颂中不说。 约少分属无者。 未论主意。 寻唯一故是少分。 何说之乎。 又不云三应云四最易。 由是少分因不成定证也。 若言此无伺唯寻名唯一种。 异余有数多故云少分。 亦不尔。 名皆是一种。 故于名论多少。 亦何云法少不云名少。 (五左)论曰传说分别略有三种。 经部不许心外有寻伺。 而是实有为自性分别体。 论主意朋经部。 故云传说。 显不信承有部自性分别等。 次下指论第四(十二右)寻伺萨经诤。 岂不为斯。 正理。 光。 宝等阙传说释。 至下所指其意显然故。 然有人。 但显婆沙禀承。 非表不信者。 若尔诸长行悉应言传说。 又违语法也。 婆沙四十二(十二左)云。 譬喻者执。 寻伺即心。 或有执。 寻伺是假。 为遮彼执显寻与伺是心所而实有故作此论。 次后(十三右)明三分别云。 自性分别谓寻伺。 (【头】又寻伺。 经部至有顶婆沙五十二(六丁)九十(初右)百四十四(六右))。 (五左)自性分别体唯是寻者。 显宗三(十一右)体惟是寻。 后心所中自当辨释。 正理四(十左)云。 体惟是寻伺。 心所中自当辨释(伺恐后字顺显宗故。 不成句故【头】又准婆沙正理旧论是字可伺而倒乎)婆沙(四十二(十四右))亦云寻伺。 今译者且略伺。 以何知之。 旧论云自性分别即是觉观故(光记五释云云非也)。 (六右)论曰(至)义准成故。 能取境故句释有所缘名义。 能有所缘境故。 是有财释。 正理云。 有所缘故。 如人有子。 所缘所行及与境界名义差别。 此同体异名。 今云。 三种有对何。 谓对散通别也。 法胜毗昙一(十右)云。 有此缘故名为有缘。 彼有境界可取故说有缘。 复有余缘名。 如手缘杖。 此等世俗言说。 今举一也。 此中缘者缘虑义。 同所缘有对。 而光记云缘攀缘误也。 故杂心一(二十四右)云。 眼识及相应法缘色。 乃至身识及相应法缘触。 意识及相应法缘一切法。 彼子注曰。 谓以一切法为境耳非攀缘义。 上眼身识亦同此。 不相应法者。 正理。 显宗亦尔。 然此不局十四不相应。 通无为无表。 故应如前(五左初目同右六目二右九目)今文恐写误。 可有善本。 故颂疏二(十左)作非相应为正。 义准成故者。 准有所缘能取境故。 不能取境故名无所缘。 义不言成立。 正理。 显宗全同此论。 若准成余十界。 应颂不说。 如初有见有对。 若依旧论颂七识有缘缘法界中有半。 无余无言。 长行云。 法界一分与心不相应法应知无缘缘。 彼颂不说故云应知。 法胜一(十右)颂云。 有缘当知七亦法界少分。 不颂无缘。 长行云。 应知余定无缘杂心一(二十三左)颂。 亦不举无缘。 长行云。 无缘非心法。 四卷本一(五右)亦尔。 依彼等文准今长行文。 颂文余无言译时加乎。 诸论唯颂有缘一边故。 此中异说。 毗婆沙师。 五识直缘极微。 故缘实法。 经部五识不缘实法。 缘和合假物(【傍】二十论(五左)述记下(三左)成唯识一(二十左)观所缘等)大乘并破之。 五识上无极微相故。 毗婆沙义不成。 五识不缘假。 彼识上无和合相故。 于此众贤论师。 正理四(十一左至十六左)破上座五识缘和合假物不缘实有极微。 而自立极微和集实物缘义。 显宗三(十二右)亦叙极微和集实物义。 为免五识上无微相之破。 更转立别义。 新萨婆多之称起于此。 故观所缘。 成唯识。 二十论等。 各别破正理和集。 正理等者。 转计毗婆沙义。 其岐非一。 是所以以正理论等强不可解婆沙等论。 如前自性受缘境受等。 下功能作用等。 (六左)前八界及声者。 乘前有所缘。 故云前八令知其名体。 而前取法分更云半。 今取全但云八界。 故长行云及法界全。 言及者。 (【头】及具三义。 一相违体别故又前说未说别故。 诤不诤别故。 二合集俱无执故。 三能等显有异说故)正理四(十六左)云。 颂中及言具含二义。 一显总集(合集义)谓八及声。 总无执受。 二显异门。 (是能等义。 如成唯识六(八右)云。 及显十一义别心所)谓余师说。 不离根声亦有执受。 显宗三(十二右)全同。 光师全依正理。 实疏不依彼。 但约义相违曰。 声非有所缘。 故云及声。 或云。 小乘皆声无执为正。 众贤释非今意。 今及言非如唯义相违。 亦体相违。 谓前八心法。 声色法。 皞按。 色心相违不尔。 八之中法界全岂局心。 又正理说总集义相违理在绝言。 故云前所说七有所缘等。 显异门义非必无之。 何。 品类足十七(七右)法胜毗昙一(十左)杂心一(二十四右)婆沙百三十八(九右)等。 并皆声为无执受。 声多离根显故。 今亦正从彼为无执受。 然不离根声亦可有执受。 如服中音等。 心心所法执持等义有之故。 依之兼显其义。 正理师深得论旨亦应理。 大乘亦两说。 五蕴论。 世亲(十右)安慧(二十七右)杂集论五(八右)等。 并为非执受。 瑜伽五十六(十右)为有执受。 伦记十五下(二十三左)云。 景云。 声起时不离根故为执受对法据不恒有。 故不说执受。 基(略纂十五(九右))云。 声界不离根常有。 处有不恒。 今取其界。 如是大小并有两说。 (六左)心心所法(至)名无执受者。 解名义。 心心所是能执持。 故法胜六卷一(七左)云。 受名。 若色在根数。 及不离根。 若割截残坏心心数法于中受在中住故。 杂心一(二十四右)全同。 五根等所执持。 言摄者己身所摄。 故品类足十七(七右)云。 有执受谓自体所摄眼界等。 简离根等云摄也。 入论(二右)云。 堕自体者名有执受。 是有觉义。 心心所自体摄五根以为依处。 故五根名有执受也。 旧论云。 心及心法摄彼为自依止。 问。 前立声八种。 今何唯无执受。 答。 前约所依大种因。 今直论声。 全非相违。 问。 有执受名义犹未晓如何。 答。 执持摄受是心法。 五根彼所依故名有执受。 能有于执受故。 故阿毗昙论四卷一(五左)云。 心心数法所行于中止住故。 异则不受。 于中九界不受。 声心法界非于中心心数法止住故。 若依大乘。 瑜伽五十三(十右)有二义。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 谓识所托安危事同。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 (对疏七(十三左))杂集论同后说云。 若依此色受得生是名执受。 今论同初说。 即诸下同后说。 即言显二义终归一致。 (七右)尊者觉天(至)唯大种性者。 宝分科好矣。 正理四(十八右)标寡学上座。 广问答触处中所造色有无。 至第五卷(八左)标譬喻论师。 广问答所造色异大种不。 引于眼肉团中契经等。 其大旨同此觉天。 皞按。 虽人异其所立同。 此论依婆沙百二十七(初丁)文。 举破觉天。 此论已显。 正理举破譬喻论师。 互示一。 故婆沙七十四(八左)云觉天等。 等经部也。 为显此旨光记引合正理。 (七左)若尔何故(至)无相违过者。 第三觉天引经难。 正理五(八左)引经毕云。 若异大种别有诸根。 不应于根说大种性(婆沙所引经无于言)彼说下对法师通经(光师云论主不明)旧论曰。 但说肉丸与眼根不相离。 不说眼根于通彼经有异说。 婆沙一百二十七(三右)云。 问。 若离大种别有造色。 如何会释彼所引经。 答。 彼经说眼根所依大种。 不说眼体(第一)又彼经说世所共知肉团名眼。 非说眼根。 世于肉团眼想转故。 尊者妙音(第二义加势)亦作是言。 世于大种立眼根名。 以是眼根所依止故(第二义)有余师说。 彼所引经于义无妨。 彼经但说眼肉团中有地等界。 不言地等即是眼根。 于义何妨(第三义)今论全依第三义(宝师最得论意。 光记以同第二正理初释。 释深误也)何故依第三者。 彼初释未消肉团言。 故未尽理。 第二者虽理通而不如依第三出世尽理。 故此论意。 眼之肉团故云不离眼根肉团。 于其肉团中有坚等故。 是能所依各别不妨别体义。 于中言简外四大显内四大置依声。 正理论五(八左)依婆沙后两说。 初具顺世所知。 后依第三义寄转声委释。 故彼转声义。 亦不违此论。 故旧论曰。 但说肉丸与眼根不相离。 不说眼根。 而约性相寄转文为异耳。 彼曰。 彼言非理不了契经深意故。 前所引经顺世名想。 故作是说。 谓诸世间。 眼肉团中起眼名想。 此眼名想依眼所依大种等起(先学八转之日私改。 今依鲜本。 现本作趣误也)眼肉团者。 总说一切不离眼根大种所造。 若不尔者此经唯应说谓于眼肉(先学八转之改之下返责不成故。 今知依鲜本作肉误)各别等。 坚性等言已遮慧眼。 应不须说肉团中言(已上顺世)又于眼言是因第七。 肉团中言是依第七。 由此(二种第七)表知总摄一切(【傍】眼与肉团大种)因眼所起(肉团)不离眼根。 大种所造。 是(【傍】取次上二句体即示彼所造体)因眼所起肉团(【傍】指因眼所起肉团)其(肉团)中所(【傍】能有肉团)有内各别等名内地界。 此则显示眼等生因依因等(【傍】等三因)地(【傍】能造地大)由此重说二第七言。 总摄一切眼及肉团所依大种(已上)是此两释。 初顺世间。 后就出世。 又性相转声别。 又于目于眼与肉团字。 后留意于于中两言。 此后解释古今为难。 所以不辨两释差别也。 初意世人不知实眼根。 于肉团扶根立眼名想故。 佛顺彼总不分辨能所造说之。 谓此眼名想依大种。 起故。 眼肉团言显扶根正根。 又显此二所依大种。 总说能造所造。 以顺世故。 若言非顺世。 肉团言徒然。 后义意两重所依声。 于(依义)眼肉团中之坚等。 依眼之肉团。 其依眼之肉团中有坚等性。 由是显眼根所依大种。 肉团所依大种两种也。 初于中两重配二第七。 肉团亲依眼等起故为因第七。 大种但依肉团止住。 非依彼起。 故为依第七。 二种第七云由此。 总摄者。 二第七于中是能摄。 眼与肉团两种大种云一切。 因眼所起者。 肉团为所起。 不离等二句举所起肉团能造。 是因等二句示彼能造之所造体。 已叙上于言旨起。 其中下示中言意。 其者即指因于眼所起肉团云其。 能有肉团所有坚等也。 此则下示大种为所造眼等成五因。 何故寄眼肉团中说大种者。 此则为显示大种是与眼等之生因。 依因。 立因。 事因等五因地大。 故此论第一(八左)云。 毗婆沙说。 造是因义。 谓作生等五种因故。 普光误依正理初释解此论。 宝师直依婆沙第三师释论。 可谓眼目高矣)(七右)入胎经中(至)贪心等故者。 后通余经为二。 初举彼所据经。 入胎经者。 出毗奈耶杂事十一(八左)至十二卷为难陀说入胎之相。 故婆沙等中往往引云入胎经。 开元录云。 入胎经二卷出乎杂事。 义净钞出。 既类别生。 故删削(稽古破光引瑜伽云。 光宝辈动辄辨大乘经论弥缝其说陋哉。 今云。 光为显别义密意旨指瑜伽。 其通释义同故。 何可云陋。 又破开元录云。 盖有所为而别出。 漫削之过矣。 是亦未辨公私也)正理五(八左)云。 又余经说。 苾刍当知。 诸有士夫出即六界既定。 说六为假有情所依实事。 故知眼等色等造色非异大种。 若所造色异诸大种。 有何意趣此经不说。 通云。 此经唯说六界不言余者。 有别意趣故。 谓续生时眼等无故。 虽于此位亦有身根。 而犹未能觉冷等触。 若法有体未起作用。 不应立在有用品中。 又唯六界是诸有情有用本事。 从续生心至命终心常有用故。 二为显下通释。 此亦有三。 初立义。 六界于受生有情施强胜作用。 根本法故云本事。 二彼下引余文成义。 谓虽前说六界。 复说眼等六触处。 是能造四大外有所造六根也。 故彼经能造外说所造色也。 宝疏释义虽是而六触处为六境非也。 婆沙七十四(三右)有十义而并六根无六境义也。 光记。 六触处取能依触。 但约心所解论文非也。 何者。 觉天引六界经。 证唯能造无所造。 故引六触处文成有所造。 若约心所何不引说心所文。 烦引六根文而取能依边。 彼若说六界故定无所造色。 若尔说六界中有识界。 故于诸有情心所应非有。 又诸下如是返难。 故旧论云复于此经由佛说六种触入故。 (上所由)若不尔于汝应无受等心所。 若汝言心法即是心是义不尔。 又诸下返难有二。 先总遮彼通前经。 亦不下别破彼所立宗救。 婆沙百二十七(初左)云。 觉天所说。 色惟大种。 心所即心。 彼作此说。 造色即是大种差别。 心所即是心之差别。 彼何故作是说。 依契经故。 (引眼肉经)又契经说云。 何等持。 谓善心一境性。 由此故说心所即心。 (八右)谓唯外四(至)烧所称诤者。 正理五(十三左)云。 唯者定义。 意显斫等决定是外四界非余。 及言为显能斫所斫俱通四界。 显宗三(十三左)全同。 言亦者显如斫唯外四界是亦其体是唯外四界。 问。 谓者述释之辞。 今无标何云谓。 答。 应言能斫及所斫谓唯外四界。 前第一(四右)云。 又诸有为法谓色等五蕴。 第九(六右)颂曰。 前三种入胎谓轮王二佛。 由之旧论颂曰。 能斫及所斫谓是外四界。 然今为便第三句。 依倒句法译出问。 婆沙百三十三(六左)于斫有两家。 何但云烧称诤。 答。 论主不许斫异说故。 或举一显余。 不言唯故。 问。 婆沙二十更有能所量及能洗所洗门。 何不说耶。 答。 非可举尽。 举一二为思虑基。 (八右)何法名斫(至)则无根故者。 令各续起者。 令相逼近续生木石等。 各各别别而相续生起。 简根中有三因。 初非可他分之。 次非自体成二法。 后离散离身时。 虽似分义而无根体故。 (八左)内五有熟(至)那唯后三者。 此五类门出杂心论。 一(三十五左)而彼唯一颂未明显。 于义无差。 彼颂曰。 十一界有二。 六三一四种。 事及长养报。 刹那与依种。 光记二(十二右)总别分别精密焉。 (九右)异熟因所(至)昔所造业者。 释异熟名义有四释。 第一说未别释因名异熟所以。 总但为因名。 故特加因言异熟因。 是第五啭依主也。 旧论名果报因。 光记于异熟致多释。 义理乱漫如宝破也。 论下三释。 具释异熟二字故。 第二说变异为异。 熟通能所。 若能熟者是因功力。 能熟功是因故。 若所熟者所感果。 今简第三所熟云能熟。 异熟二字并属因持业释。 因若不变异。 不能成熟。 如花落果成。 生言是果。 亦从声依主若依基法师(述记一本四十六左)云变异而熟。 因变异之时果方熟。 异之熟依主释。 熟即生持业释。 彼得下第三说异类为异。 故云别类。 与因善恶异类无记果故。 显熟属果云所熟。 异熟二字并果名。 生亦如是。 两重持业可知。 生是名果理在绝言。 故略不说。 彼言宋本作或。 宝疏所举。 神泰释亦尔也。 第四说异第三释直异熟直为果名。 谓异熟从本果约全有财假为因名。 名异熟因。 如于下返例。 引证亦尔。 生言果决定。 故不别释。 如次前释。 若加生从声依主。 光宝正释为好(【头】又此论第四(八右)云又于异体假立因史。 如说此六触处应知名宿作业。 准彼今亦证于果立因名。 反显证也而光等取所依触大误也。 旧论三云如说六种触处名宿业。)释喻况引证非也可思。 犹如有女人名舍利。 生子从母名舍利弗。 后呼彼母称舍利弗母。 婆沙百二十七(二右)曰。 于大(【傍】因)种立所(【傍】果)造名。 云何知然。 如契经说。 苾刍当知。 触由二缘。 所谓眼色乃至意法。 有六触处是先所为是所造。 我说即是故业。 然误之。 且如普光者。 以如于下云派举得名。 神泰。 相从假立分三四等。 并陋之最矣。 正理。 显宗同有四释。 并同此论。 此第三为首列异耳。 彼云。 离因而熟者。 离是离别。 全同今别类所熟。 然实疏(十五左)为以彼缺此第三。 更加一解。 而自解释。 元迷同为别。 释义乱漫不足评。 问。 何故回第三置首。 答。 彼有志也。 志者对法诸论依异类义故。 且举一二。 婆沙十九(十六左)说异熟五种。 第五云。 有处异熟说名异熟。 如此中说色等异熟果名异熟。 此无记果从善不善异类因生。 故名异熟。 又二十(十七右)云。 问。 何故名异熟因。 异熟是何义。 答。 异类而熟。 是异熟义。 谓善不善因以无记为果。 是熟义如前已说。 杂心一(三十六左)云。 彼报者善不善业报果。 是等虽异类义同。 而异属因为别耳。 问。 若尔此论何为第三。 答。 今依义次第。 谓总别。 别中先因后果。 果中。 初自果。 后约有财。 而论主不怀取舍。 何责次列。 有人破诸师为四解。 其意。 此论文三节但二或言故。 于第二有业果二。 如次依主持业。 旧论亦但复次有二。 而无约果文。 正理。 显宗亦阙约果。 更加离因义。 今云。 是执文失义。 旧论已阙文何成证。 未知正理。 显宗全同之。 所谓盲目乎。 虽无或言义别为四节无失。 又如次依主持业者何谓。 二三俱异即熟持业。 若言约三字。 何云业果。 业果别约异熟两言故。 (九右)饮食资助(至)内城者。 诀曰。 二释长养有三。 初举能养释。 二破异说。 三释长养相。 初中。 光记。 资助为别事未详。 宝疏为胜。 简饮食为损害。 故旧论云。 饮食将养。 寝卧。 三摩提等胜缘所资益名增上生。 有说者。 杂心一(三六右)云。 眼及众具。 梵行(【傍】梵清净义。 则戒法。 琳音五十九(初左)应音二(十四右)三(十五右)探玄二(三九左)玄赞二(十三右))正受所长养故是长养。 长养有续者。 旧论。 及正理。 显宗并作相续(为胜)也。 (九左)声有等流(至)便违正理者。 诀曰。 何故第二句知有等流长养。 答。 此次第。 异。 养。 流。 实。 刹(如五事下(五右)列)于中实唯法。 刹那唯后三。 于前三中已遮异熟。 唯有等流长养理在绝言。 故正理。 显宗并云。 既说声界无异熟生。 义准非无等流长养。 故五事下(五左)云。 声唯有二。 于前三除异熟。 随欲转故者。 声随乐欲起。 是婆沙九说中第三说。 杂心论一(三右)举彼第五说现在方便。 第三随欲生。 第九有间。 正理亦举有间随欲二。 今举初余随应可取。 异说中。 初说云诸大云缘击。 此意从业生色声香味等诸大。 所生大种非一故云诸。 其中声大种有缘击发声。 无缘不能击发。 随欲起声故(如宝(二十左)婆沙)故简别云诸云缘也。 此有因缘发声之缘。 非谓大种为助缘。 光师非也。 实亦击发缘非造义者非也。 后说。 业与异熟。 长养。 等流。 及声五番展转。 故于所生局云异熟大种等。 若尔下论主破上两说。 文相正破初师兼通后师。 唯云大种不云诸故。 不云某大故。 后师从业所生大种生声故。 为显破通后师。 于终置破也(宝师可也)问。 若尔施设论文何通。 答。 按论主意破展转因两说。 依之观之则但助缘。 谓正能造大种是等流长养。 彼业因唯是助生缘故无妨。 或论意顺施设论文许异熟生。 朋经部故。 成实论五声相品(十四右)曰。 又业因缘故声有差别。 如众生声或粗或幽。 光记令初说第四五转。 及与正理二十对挍。 又唯破初说不破后者。 并皆违文义。 全不可依宝师破两说者为得。 而异熟长养等流三并击发声者非也。 若尔何可说受如声违正理。 又和会正理二十与婆沙。 约有对无对最尽理矣。 正理论欲取第三转而救难。 故不云有说直示义。 而身受难回初则致救。 彼欲破后说故。 特标有余师乃致别难。 若如此论同致身受难。 应如前师通释故。 故别设破。 此论欲并破两说。 故二俱云有说(旧论并有余师)而最后致能破。 若如光记存后说有三失。 一举难。 先以彼义可通。 如随欲生第三有说。 自存意故先说之。 二不可言有说。 三应能破之后。 光记令初说有四五转非也。 似同后说故。 后解为胜也。 问答声大种大有二解。 初独住义。 后(二十七右)无独住义。 初许独住义大非也。 此有三。 初立义。 二问答明唯所造唯能造并非也三问答违文中有二释。 初各别义。 后不相违义并非也。 不许独住义中。 立义为是。 后问答有二。 初与正理对明两释并非也。 正理如宝疏云约无对无表。 今有对色故。 次问答声能造中。 问有三关。 第三关异熟大为助生缘为初师意。 而答文顺彼。 论缘言为要通释。 全非论意也。 初说云从。 能破云从生。 旧论云从霜佉四大生声故。 述后说意中。 同正理令有第四转非也。 缀文各别故。 后释为各别为是。 释能破中。 论主存后师。 破初师者非也。 并破两说故。 次举正理作救中初可也。 次破第三传救者不允。 如宝疏辨。 发造异故。 宝疏破光破初师者可也。 又举光救云。 此破未得其意者。 光云初师既破。 后师还立文详也。 破初师其义理被后师。 尔云还立故。 次破光反破为得。 造发实别故。 宝自所立者。 击发非造义。 约击发论主意通熟长流三。 非唯异熟能击发。 故两师俱为所破。 而湛慧法住并言。 宝疏令论主声通异熟生。 全非论主心者。 是大迷宝疏意也。 而宝师全非论主意也。 何者。 云受如声违理故。 何可许通异熟。 又古两异说定通长养等流。 今通释门故任问论之。 尔宝疏等谓唯为异熟者非也。 何云非唯异熟乎。 又破诸德破取后师是也。 破造非也。 此论是并皆造义也。 声大种发声。 是非造为何。 又以举身掉动文破古德全不当。 古德约发可尔故。 今约造故不尔。 又证九十婆沙准之。 次破诸德可尔也。 次引婆沙百三十二破有人等。 最为精当也。 (十右)如是已说(至)今应略答者。 诀曰。 光宝科名不同。 光云得成就门等。 (取舍不成)彼(三二右初)云。 此中总明得。 成就。 舍。 不成就。 如婆沙具说。 是依正理(【傍】五终)曰。 后五种三得与成就。 并互相望。 及舍不成如婆沙广文示现。 恐烦不述(显宗全同)此论(【傍】十一右)总结云已说得成就等故。 宝疏但科云得成就门。 异正理论。 而有意味。 婆沙七十三广明得成就。 无别有舍不成。 今论全依彼故如是。 而正理论加舍不成者。 虽七十三无之。 于百六十三卷(十六右)说得成就差别有七说。 终云舍不成就亦复尔故。 皞按。 两论意各别。 而结云得成就等。 举今得成就等次成就眼等。 全非等舍不成就。 若不尔何故七十三卷不例示舍不成就耶。 此中诸德分别得成就不同。 异解纷乱有是有非。 今须辨之。 开为三门。 一出本说。 二评诸说。 三示当文意。 初出本说者。 一百六十二(十五左)曰。 问。 得成就何别。 有说。 名即差别。 有说。 未得而得名得。 已得而得名成就。 有说。 最初得名得。 后数数得名成就。 有说。 先不成就而成就名得。 先成就而成就名成就。 有说。 先无系属而有系属名得。 先有系属而有系属名成就。 有说。 初得名得。 得已不断名成就。 有说初获名得。 得已不失名成就。 是故得惟在最初。 成就通初后。 得成就是谓差别(【头】俱舍四(十四右)入论下(六右)并依第六说亦兼第三说。 正理十二(初左)显宗六(十五左)并依第二说也)乃至舍不成就差别如前得成就。 相违应广说(【头】又解是故下总结也。 诸义中第四说先不成就而成就名得。 是成就通初义故令诸义总结也)今云。 成就通初后者。 唯初不带后得名成立。 成就不尔。 必后带初而成就名立。 故云通初后。 非谓但初获之得位亦名成就(宝疏失解)若不尔者。 何得云初获名得。 得已不失名成就是故等。 已上名义差别。 若约体唯是一得无成就别体。 故此论四(十四右)云。 得谓获成就。 婆沙三十二(十八右)云。 得获触证文字虽别同显一义。 又百五十七(四右)曰。 此中得言欲何所显。 谓获成就。 云何知然。 如施设论说。 得云何谓获成就。 获云何谓得成就。 成就云何谓获得。 得获成就。 声虽有别而义无异。 二评诸说者。 光记中约生住灭辨得成就不成。 实顺婆沙七说。 而约所得法伸之且为易知能得差别。 于择非择虽有能得。 而无生以灭。 以无为法故(宝疏二十五左紧斥之好事之至也。 【头】光四(四九左)为可。 但中间不名得成就。 但云前后俱得者非也。 宝四(三七右)中间悉名成就为正也)次以正理得生相证法生相无有妨。 次(【傍】三十二左)释将义是成立得舍初念义。 次(【傍】三十三右)通婆沙言成就中初后者。 虽似无失而除得时。 于第二念已去论之是故为失。 彼初后者初念后念通总名成就故。 次破古德新旧辨。 亦以非也。 宝疏中(三十三左)初念名得亦名成就。 者。 见婆沙误矣。 彼七说中无此义。 言通初后者如先解。 如汝者得已不失名成就文何通。 次约能得辨之。 破光师有是二失。 一不得光心。 失。 如先伸。 (【头】湛子破光今约法生相至根品约能得者忽前后相违者。 今明十八界得不得。 下说得体论文本各别反误也)二今文段就所得论。 文句分明故。 非明得体。 次取古德释者。 古德意顺婆沙。 全非如汝初念有二名也。 又改时字非也。 次此论。 得时取当名名成就者。 与前(【傍】二十五右)云合二义相违也。 次(【傍】二十五终)问答为是。 第三示当文意者。 至次四句可知之。 (十右)颂曰(至)俱得非等者。 诀曰。 两单云独得。 俱是云俱得。 双非云非。 言等者。 眼与色。 眼与识。 色与识。 各有成有不成为六番。 复各有先成得不成。 及先不成得成就为六番。 合有十二番。 前成就三番初后二番各二句。 中间四句。 不成三番亦尔。 次先成得不成三番并四句。 先不成今得成三番初番二句。 后两番各有四句。 皆如婆沙七十三(八右。 已下)后耳声耳识等五三界各有十二番。 总成七十二番。 今唯举一摄余故云等更。 (十左)论曰(至)谓除前相者。 诀曰。 问。 二四句同眼与识相望何差别。 答。 于得本有两种。 依之成二别。 论四(十四右)云。 得有二种。 一者未得。 已失今获。 二者得已不失成就。 应知非得与此相违。 今约未得今始得。 及得已而失今新得名得分别十八界。 故有初四句。 依之云先不成就云今得成就。 后约得已不失第二念以去名成就论十八界。 故但言成就等无先今简。 故婆沙中初边三十六番。 后边三十六番各分别十八界。 是为二别。 今得成就者。 得于成就。 非谓得而成就。 (宝疏失解)得获成就语别义同。 能得于得义云得成就。 先今言显初念义。 而言今得有得言。 下无之。 依之为别二门初为得门。 后为成门。 以有此义。 正理云得及成就如理应思。 此中并皆约能得能成就分别十八界。 非所得之得。 然光释寄所得法明能得无失。 初句中。 生欲界者。 简色界。 彼化生故。 顿成故。 乃显先不成。 渐得者。 胎中初得根不得识。 渐言简化生顿成。 根识具足故。 及无色等者。 先居无色显先不定。 上三地者。 唯根五识皆无。 故显今得非识。 第二句。 上三地五识皆无。 先不成明。 今新借下眼识起。 今得义显。 从本成根。 故非先不成今得根。 是非眼界。 及从彼下。 从彼言显先不成。 五识皆无故。 生下初定欲界则显始得识。 眼耳身二界二地有故。 眼根先上三地以来已成就非此句。 故非眼界义立。 第三句。 无色无根色无五识。 故先不成。 生欲初定必今具眼根眼识。 第四句生无色界。 (十左)等谓若有(至)总复言等者。 诀曰。 释等三。 一成就四句。 二如是下类劝。 三为摄下结意。 初中初句成根不成眼识。 上三地五根已成。 五识皆无犹不借眼识起。 故云眼识不起。 第二句成识不成根。 生欲界最初。 迦兰罗时。 定成识未得根也。 又虽得眼根遇缘坏失无根第三句生欲故成识。 得根不失故成根。 梵世是初定。 旧论云初定。 欲界通四生。 色界唯化生。 又欲失不失不定。 初禅定根识具足。 故云及。 上三地根本有。 识借起识。 旧论亦云正见色。 正理。 婆沙云眼识现起。 其义同。 但约成就正见言亲也。 第四句生无色界。 婆沙等如是。 问。 婆沙中眼与色。 眼与识。 色与识。 如是次第相望。 今何故举中间。 又彼前成就。 今何故为后。 解云。 彼约根境识次。 眼与色等。 今举一示余约胜说根识相对。 又彼就义粗细成就为前。 谓成就唯一义。 得门古今具足故。 今依由得而成就次第。 并不相违。 类劝中。 眼识与色界者。 旧论。 正理。 显宗并尔。 然婆沙。 色界与眼识相望。 能所与上下别。 根境识次第最可尔。 然今为显义无别不令法逼迫。 特如是唯彼初句为第二句为异耳。 得成就等者。 正理云得及成就。 言等者七十二番中。 上来六番显等余六十六门。 顺今论及婆沙如是。 若准正理意。 更等舍不成就。 如先引文。 如是所未说者。 颂文显了所未说婆沙七十三(十右)曰。 如是眼界。 色界。 眼识界。 展转相对有十二论。 如是耳。 声。 耳识界。 乃至意。 法。 意识界。 展转相对亦各有十二论。 如是则说同分对同分。 若不同分对不同分应如是说(【头】同分不同分。 旧婆沙五十六(十四右)云相似不相似)眼界。 色界。 眼识界有五种三论。 耳界。 声界。 耳识界有四种三论。 鼻界。 香界。 鼻识界有三种三论。 舌界。 味界。 舌识界有二种三论。 身界。 触界身识界有一种三论。 如是一一随相应知。 (十一右)我依名内(至)故说名外者。 诀曰。 宝疏分科为是。 光记据百三十八不符今文。 宝疏据七十四为是。 今论全依彼第四有说。 故今论作释引证全同。 彼百三十八第二处内外全同七十四初义。 而大异今文。 光记非也。 根不两言明本如今。 非也。 光牒文。 及鲜本。 正理。 显宗作何有为正。 旧论亦其义。 我执依止者。 诸世间人谓心作用执为我。 我名是谓情。 依止是心也。 例如密严经第二(二十五右)说阿赖耶识由先业力及爱为因。 成就世间若干品类。 妄计人执为作者。 故顺世想佛世尊说心为我。 此我执依止与前我依名内各别。 上心为我。 依是六根。 今谓情为我。 心为依故。 已得名与未得名别故。 又今释心名我之所以词也。 前是其名故下云此所依。 问。 若尔心应不名内。 是我而能依故。 答。 我及我所依并名内。 下云为所依亲近显此义。 谓能所依而亲近故。 能所依俱名内。 光记(三十左)我执依止三义。 第一约我见相应非也。 为我见为是。 外道等妄见故。 旧论云我慢依止。 又是心世间说为我。 云心心所者误。 心所法界摄非六识界。 何界门杂乱又为相应义非也。 今约世间情谓故。 第二释约我执所缘中。 无漏立我名非。 今所调伏我。 何为无漏。 第三释自在义为我。 执取为执。 令通无漏心。 而通诸心无妨自评取。 亦非也。 且顺世想立我依义。 何可尽法。 况旧论云我慢谓之。 次破正理。 第三解全无此论。 何可成破况与正理不同。 如宝(二十九左)破。 宝疏我执开相应所缘二。 全非今论意也。 次破光记正理大得矣。 眼等为此所依等者。 眼等者唯六根。 此者假说我也。 所依六根。 我心之依故。 六根为内。 能依所依亲近故。 我依俱总名内。 光记为眼等十二非也。 色等所缘故名外。 虽如我能所依同名内。 能所缘同可名外。 而疏远故唯色等。 故旧论云。 眼等为此依止及亲近故。 (十一右)世尊余处(至)心调能引乐者。 正法念处经二十七(十一左)出。 稽古上(六右)曰。 按正法念处都七品。 初六品明瑜伽师观境。 后一品明身念处。 盖梵本来未尽也。 后灭后圣弟子纂集为一部。 不可必属小乘部。 如宋译妙法正念处。 可以见焉。 果小乘所诵则无表中有诤何遗此经也。 诸录属小乘部者未深考耳。 今云。 婆沙百九十八(十六右)四行迹。 及八十中劫。 八大地狱。 二十二根。 九十八随眠。 四生门。 五业。 三业。 二业各引正法经。 可捡也。 (十一左)论曰(至)恒名同分者。 诀曰。 文大分为二。 初释颂。 二解名义。 初中为二。 初释上三字明法界唯同分。 二释下七字明余十七界通二。 初中为三。 初总释。 二若境下别释。 三是故下总结。 别释中亦为三。 初总伸境同分相。 二无一下正示法唯同分。 三由诸下举事示由。 初境同分文。 光宝异解。 光(三十八左终)为解法同分先总通六境明境同分相。 法为意定为境。 五境为五识定为境故。 宝(三十一右)若境言简别六根六识。 定为所缘言简五境。 五境各为二为境不决定故。 次引正理证义。 圆晖依光记(湛亦尔也)今按。 光记为善正。 所以者何。 此论先总明境同分。 次明法界唯同分非彼同分。 不尔者法界唯同义难显。 故言若显六境无简别。 境识言亦显通六境六识。 若不尔何故不言法界与意定为所缘。 梵本本广通。 故旧论如是。 同偈曰。 法界等分。 长行释曰。 是尘于识定为境。 若识于中已生及定生为法。 是尘名等分。 是故正理六(七右)云。 法同分者。 谓一法界唯是同分。 今应先辨境同分相。 若境与识定为所缘。 且如法界等。 如宝所引。 准之显通六境云今应先辨等。 而意在法界故。 次文于通中且取别云且如法界等。 若局法界返违正理论。 何故证违害文。 应知宝疏非矣。 无边意识者。 若无常观唯遍有为不涉无为。 空观等犹狭唯无我观遍有为无为。 故此能观心云无边意识。 无边名境。 无边之意识境第七依主释。 (十二右)迦湿弥罗国等。 诀曰。 光师(四一右)云恶名。 花严音义三(四右)此云阿难入。 其因缘同西域记三(十四左)是北印度境故。 又云北方师。 婆沙结集之处故为名。 又是众贤论师本国也。 对此干驮逻国有部云西方师。 又云外国师。 是故今文云西方师。 婆沙(七十一)云外国师。 说有五种。 又百九十(五左)云迦湿弥罗外诸师。 如元喻正理抄九(三九左)光三(三十四右)宝三(二十六右)等。 光宝神太同破西方师。 光(四十一右)云。 然旧俱舍云。 是西方师翻者谬也者。 现行旧论。 明本。 鲜本全同此论。 按此十三字后人误。 见旧论【傍】付光记而后杂入为本文。 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者。 同分分是一分义也。 各自同有交涉分。 又各自作用。 同有用一分。 又各自同有生触果之能。 由是名同分。 前二持业。 后有财。 有触分果同故。 彼同分。 彼指有用同分也。 分种类义。 同是相似义。 与彼同分同见同一处同眼等种类相似故名彼同分。 (十四右)前及此色(至)亲发起故。 太宝两师总通上三种为胜释。 何以知之。 前异生性无非见断言故。 又旧论三种各有非见谛灭言。 今合作文故。 又旧论异生性色非六生次第而释第二色。 下曰。 身口二业是色故。 是故非见谛灭。 何以故。 不能违四谛理故。 次有苦法忍反责。 依文势通异生性。 光记(四十六右)三义。 第一义为可。 第二义分配二因非也。 第三义除异生性非也。 (十四右)颂曰眼法界(至)诸色故者。 诀曰。 此二颂。 正依杂心一(二十四左二十六左)二颂。 又五事论上(九右)婆沙十三(初右)亦有后颂意。 问。 诸论破三计四计。 今何唯破识见。 答。 破五识俱生慧。 彼眼识相应慧执自云。 既破识能和合心所何成。 故和合义亦遣去。 (十四左)譬如夜分等。 夜昼二各注下二。 如杂心一(二十六右)正理论等。 光宝无异也。 如是世间诸见等。 光记二释。 第一为正。 第二非也。 下见言成徒然故。 违旧论故。 曰有染污无染污世间。 有学无学见。 准此所余等。 光(四十九右)二释。 第一指一切法为正。 不尔何得知非见之法。 准此言如上(初右)由此义准说余无见。 又(六右)余十色界等名无所缘义准成故。 若不尔者何故前(十四右终)不言八种是见。 义准余皆无见。 彼不言义准今特言之思之。 又云诸余诸言指一切也。 (十五右)若眼见者(至)能见非余者。 诀曰。 婆沙十三(初左)云。 问。 若眼见色者。 余识俱时何故不见。 又无眼识时亦应见色。 答。 眼有二种。 一者识合。 二识空。 识合者能见。 识空者不能见。 故无有失。 五事论上(九左)答彼问曰。 答眼根能见。 然与眼识合位非余。 譬如眼识了别色用依眼方有。 又如受等领纳等用必依于心。 此亦应尔。 由此理趣。 余识行时。 眼既识空不能见色。 亦无俱取一切境失。 以一相续中无二心转故。 (十五左)又如经说(至)唯为见色。 旧论云。 眼唯门为见众色。 唯字所在。 新旧为异。 旧论恐倒。 杂含九(二十八右)曰。 眼是门以见色。 耳鼻舌身意是门以识法故。 正理七(初左)有二通释。 初释云。 门是缘义。 缘有二种。 谓种类同及种类异。 此中且说种类同缘。 以眼为门为见色者。 谓后眼起前眼为缘。 为见色言显起有用。 又此契经(如宝引)今破初释云。 若尔应说言眼以前为门。 既云以眼为门。 对识能以。 破后释云。 二句二用者。 一违经意。 彼经唯问答门义全非余。 何得下句为取境用。 二违文。 既以眼为门者。 必有能以。 非欲说眼有能为门义。 若不尔何故不为眼是门。 又唯者六境不共根境故。 各互简云唯。 如心心所以眼为门。 同时起时必唯见无妨也。 (十六右)见与了别二用何异者。 诀曰。 自下识见家答。 此二句标无别。 次二句所由。 旧论曰。 若识能见何法能识(难也)此二何异。 何以故。 是色识即是色见。 光记(五十右一)此二句属上难者非也。 有余难云。 诀曰。 宝疏(四十二左)云。 太法师云。 犊子难。 今云。 犊子部同世友眼根见。 但为一眼见为异。 如婆沙十三(初右)说。 复有执。 一眼见色如犊子部。 若此文彼难者招自害。 故光记(五十一左)二释。 初释为根见异师非也。 后释云识见家异师为胜。 而云根见者识见用未也。 唯此难前也。 又宝(四十左)犊子部心心所和合见者。 违婆沙也。 (十六右)有余复言者。 诀曰。 光师云识见家异师。 是为允当。 太疏二(三十一右)云。 婆沙论(【傍】旧婆沙十(五右)如是。 新论云法救。 而旧婆沙但举昙摩多罗及犊子二计也)云。 昙摩多罗说眼识。 奘法师云。 昙摩多罗是昙谟德部。 宝(四十二左)云。 太法师云。 昙摩多罗部。 皞云。 法救。 新梵云达磨多罗。 旧云昙摩多罗。 是有部四大论师随一。 识见家。 何可得言部。 又昙无德部者二十部随一。 出三藏记。 翻昙无德部云法藏部。 或法护部。 或法正部。 今有余师应如三藏言。 然太师合婆沙昙摩多罗者误也。 又嘉祥三论玄(四十五左)云。 三百年中从可住子部(犊子部也)出四部。 一法尚部即旧昙无德部也(已上)部执异论云法上部。 文殊问经云法胜部。 并取胜上尊尚义故致尚上胜异。 而义终不参。 十八部论举梵名云达摩郁多梨耶。 而即旧昙无德部者误也。 法藏部。 法上部别部故。 以梵名近古人多相乱。 又天台玄义六之一(四十九左)止观六之三(五十四左)达摩郁多罗翻法尚。 文句三之三(七十九左)翻法救而各云杂心论主。 名义集一(三十六左)又翻法尚造杂毗昙。 按法救唯云达摩多罗。 法尚云郁多罗。 新旧并尔。 三论玄。 达摩多罗造杂心论。 西域记。 光记等并如是。 旧婆沙(十(五左))云昙摩多逻。 学者可择可思。 (十六右)无如是失(至)不言识色者。 诀曰。 识见异部答此有四。 初约世间共同。 二证有部婆沙。 三结答。 四通前难能见了别。 此初也。 此意世间同于眼识说能见言。 何以知之。 由彼眼识生时说能见色不言识色故。 如是于能依识尚不说能识。 何况于所依根可名能识也(【头】识能鲜本光宝及旧论作说能为正)是举能依识通所依难。 故旧论二(五左)曰。 若尔识依止故义立。 应言眼能识。 不应立何以故。 此眼识于世间义立名见。 云何知。 此识生时说色是所见不说是所识(已上)然光记(五十一左)未晓大旨。 而劳眼识言作五解。 并非论意。 第一义眼识言相违释也。 是见言唯为根。 彼言指前相违释眼根与识二。 能见色为根。 是符会之甚。 亦全无义味。 第二义非大穿。 而是见言为根。 能见为根。 并非也。 第三第四犹如改眼识作眼根。 如是深细决择何有相从释。 不足俱言也。 第五义犹预解也。 况能见为根大非也。 宝疏无委释。 (十六右)毗婆沙中(至)说名所见者。 诀曰。 证有部婆沙。 七十三(十六右)云。 依世俗说。 谓世共说。 眼所受境名为可见。 百三十六(四右)云。 七极微成一微尘。 是眼眼识所取色中最微细者。 此唯三种眼见。 故正理七(六右)会释此文。 亦者对世间同许。 光记对自义非也。 此意汝婆沙中同世间根与识并云见。 不可致能识难。 能依识既名见。 不名识之。 故所依根亦名见。 光(五二左)三释并非也。 初二义同文故来义。 第三义合前二。 若证识见义不顺结文也。 又有人意为证不离识之根说为见者。 此何谓哉。 今非成根见义故。 (十六左)于见色时(至)此无定准者。 诀曰。 此明见色一眼二眼(宝为正)颂前问并颂释显然。 而光云。 明两眼见前后者未胜也。 (十六左)颂或二眼(至)分明故者。 诀曰。 此颂依发智论也。 或言显不定。 谓有两眼互合一眼见色。 而今简别犊子部。 经部等。 二眼必前后见无俱时。 故特言俱时。 下句是所由。 正依发智。 论曰(至)不同碍色者。 诀曰。 文分为四。 初正释颂。 二更以开触有无成俱时。 三结成。 四遮疑。 初中除犊子经部等于阿毗达磨论师。 或时俱见义无异诤。 故言诸师咸言。 或时等者。 是依发智约明不明。 第一(八右)曰。 应言二眼见色。 所以者何。 若合一眼起不净识。 开二眼时起净识故。 今或时一眼一字应作二。 鲜本。 正理。 显宗如是。 开一眼应闭义不通故。 本论云合故。 正理。 显宗作闭故。 又开下更以开触有无成俱时义。 光记(五四右)证俱生一识非也。 此依五事论上(十右)说颂外成立。 故特云又。 彼曰。 问。 眼见色时为一为二。 答。 此不决定。 若开两眼观诸色时则二俱见。 以开一眼按一眼时便于现前见二月等。 闭一按一此事则无。 是故有时二根俱见。 又发智论说俱见因。 谓双开时见分明等。 两耳两鼻应知亦然(宝疏(四三右)云。 论主自释二眼见也。 此未捡本据。 而以正显二论无此文。 自谓为论主也)触与按义终无异。 此意开触时现同时见二月。 闭触时唯见一月。 若必前后见。 开触时既见何闭触时不见。 故定知有时同时。 此文光宝有诤。 即同大乘护法。 安慧诤。 光记(五四右)依护法意云。 被触眼所引意识妄谓见二。 非触眼见。 宝师(四三右)依安慧意破之为眼见。 故异大例。 标一类师不言有人。 此安护诤。 唯识二十论(初右)云。 内识生时似外境现。 如有眩翳等见发蝇等。 等第二月等。 基疏上(十六右)云。 由眼有病。 以眼为门。 意见蝇等。 非即眼识能见发蝇。 如以手等按一目时。 意识便见第二月现。 非即眼识见第二月。 第六意识以眼为门同时明了状如眼见实非眼见。 以五识中无慧执故。 成唯识七(二十三左)说。 现量证时不执为外。 后意分别妄生外想。 此护法等说唯六七有执者解。 若安慧等(【傍】唯识第八(二十七))说八识中皆有执者。 以此等论诸文(【傍】瑜伽十五(八左)显扬十一(六左)等)为证。 眼有眩翳见第二月。 眼即能见。 故眼识等诸见相分皆是所执。 皞按。 于大乘按慧义尽理。 唯相宗家为意识缘。 今小乘宗既约眼根论之。 根既无记。 由手按等缘见二月等。 如眼镜现远或近又于一现多等。 又依眼根必眼识生。 故眼见二月。 何依眼直生意识。 唯令识根眼见非余位故。 故光记非也。 宝疏精谈最为妙矣。 (十七右)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者。 诀曰。 此破胜论外道。 然光记(五五右)云。 胜论外道。 六根皆取至境者。 不尔。 彼宗意实非根。 十句论(六右终)云。 如是九实地水火风空五根。 四非根。 亦复今文唯破眼耳不及意何不思耶。 (宝亦从光)又引成实论六根至境为胜论外道者。 不然。 彼文证三事和合为触契经成眼等至境。 引独行远近等诸经立意至境。 外道岂依佛教。 又此论兼破正量部。 正量七(十八右)曰。 有说。 耳能取至境等。 如宝疏(四四右)引。 神大疏云。 真谛云。 声来入耳者。 是正量部计。 问。 暗中见闇色不。 答。 光宝异解。 光师(五五左)许见次近闇色。 宝师必不许之。 今云。 宝为尽理。 何者。 于闇中开眼闭眼同黑闇不见色故。 问。 若尔二十色应非皆所见。 答。 由光明缘而见闇色。 又解。 闇中见闇色。 昼隔物不能见色。 闇中亦尔。 不能见物是见闇色故也。 夜中开目黑闇即意识起谓未明尽。 若全黑即谓夜中。 是初念眼见闇色也。 而闇中开闭同黑闇者。 是不可尔。 若不开眼明闇未辨。 开眼而知明闇故。 瑜伽伦记一上(二十四右)曰。 准相续解脱经云。 由定力故有光明相。 由此光明故见闇中。 然即天眼尚假光明。 况亦肉眼不假光明。 若蝙蝠等等者。 眼匡有光明故闇中能见色也(已上)施设论下(二右)训狐鸟目中瞳人其状赤色。 夜中无障。 昼则有障。 是故夜见。 昼则不见。 人之目中瞳人黑色故反前。 犬马瞳人黄色。 昼夜无障。 故俱见。 正理八(十五左)云。 夜行类识不藉明生。 水行类识不待空发。 人于琉璃颇胝伽等障色亦尔。 天眼发识不假空明。 解云。 约识明。 与根稍别。 又天眼由自定力光故。 非别外明也(有人疑之非也)。 (十七左)有执耳根(至)亦能闻故者。 诀曰。 第二叙异执显不正义殊云执。 是诃梨拔摩义。 成实论第四(二十一右)曰。 耳识二种。 或到故知。 或不到而知。 耳呜以到故知。 雷声不到而知(光记(五六右)云婆沙异说非也)太疏云。 真谛云。 正量部计。 彼亦应同此计。 其能破如正理(宝疏(四四右)引可举之)。 (十八右)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者。 诀曰。 光宝依正理论为第二师。 今按。 全不然。 此于毗婆沙师中。 通相击发声难有两意。 一约极微以无间生通。 如次上。 此约粗色以相触答。 于婆沙中虽正无此通释。 然准是触非触问答。 彼宗于粗色。 许有方分及相触和合。 故论主得旨叙之。 非谓第二师。 只隔细粗以镇又言。 旧论云复次。 今不言有说有余师或说等思之。 又结婆沙文义善成立。 岂是他乎。 然粗色有相触亦触极微。 极微聚成粗故。 为免此难正理师转计合此上下文。 以为有余师义。 而自不许和合色相触。 还会彼是触非触四句。 为别意文。 由如是等。 彼西天呼称新萨婆多。 何以是义本宗义知者。 二十唯识论(六右)曰。 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 非诸极微有相合义。 无方分故。 但诸聚色有相合理有方分故(已上)基疏下(十右)同此论又字上下而文曰触之与合义一名异。 此名为聚色。 彼名和合色。 正理八(五左)云。 有余师说。 虽(【傍】今上文意)诸极微互不相触而(【傍】又字下文意)和合色相触无过。 由此树击得发音声。 如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和合色变碍非无。 此不应理非(【傍】此则此论主难)离极微有和合色。 若触和合应触极微。 彼即应许极微相触。 是故前说(【傍】亦云有说其义同大德也)于理为胜(光宝依此文为第二师非也)彼正理破全此论论主破。 又二十论能破亦尔。 汝众贤违本宗立别义。 令后生迷倒。 其罪太也。 宝疏其误甚矣。 (十八左)向游尘者。 玄应(二十五(三右))云。 向许亮切。 三仓向北出牖也。 向亦窗也。 此下论(第十二(二右))云积七牛毛尘为隙游尘量者是也。 旧论(二(十一左))云如隙中微尘。 (【头】虽无如字而有意。 理门论(三右)云。 非德有德玉水二(二十三右)释云。 非如德有德。)今按是且约眼见中细。 以示非触相。 非谓向游尘即是非触。 何者。 七极微七重积成隙游尘。 何可非触。 况今简自他云同类相续。 是约极微前后念相续。 以隙游尘同类相续游履空中。 以例示极微同类相续空中散在。 光记等未得论意。 (十八左)尊者世友(至)假立触名者。 诀曰。 百三十二(初左)曰。 问。 诸极微互相触不。 设尔何失。 二俱有过。 若相触者宁不成一。 或成有分。 若不相触。 击时应散。 或应无声。 答。 应作是说。 (【傍】婆沙正义)极微互不相触。 若触则应或遍或分。 遍触则有成一体过。 分触则有成有分失。 然诸极微互无细分。 问。 聚色相击宁不散耶。 答。 风界摄持。 故令不散。 问。 岂不风界能飘散耶。 答。 有能飘散。 如坏劫时有能摄持。 如成劫时。 问。 若不触者。 相击时云何发声。 答。 即由此因故便发声。 若相触者如何发声。 谓诸极微体相触者。 手等相和。 体应相糅。 中无间隙如何发声。 尊者世友作如是说。 若诸极微互相触者。 彼应得住至后刹那。 大德说言。 实不相触。 但于合集无间生中。 随世俗谛假名相触。 问。 诸是触物为是触为因故生等。 全如今文。 又七十三(十六右)曰。 问。 极微展转既不相触。 如何触处是可触耶。 答。 依世俗说。 不依胜义。 谓世共说。 身所受境名可触。 复次缘生身识故。 此是胜义。 了别境心。 此所缘名触处。 尊者世友说。 极微若触即应住至第二刹那。 大德说曰。 一切极微实不相触。 但由无间。 假立触名。 有作是说。 极微展转实不相触。 亦非无间。 但和合住。 彼此相近假立触名。 今论大德文同七十三。 旧论同百三十二。 彼曰。 大德说。 邻虚不相触。 于无间中世间。 假立触名。 然今论如旧论义不异。 始终依百三十二卷。 故假立言显顺世俗。 问。 三师何别。 答。 初师但由方分有无成触非触。 大德约无间假立。 世友异此二义。 故唯是散住。 虽文但示结难异余师。 故理可尔。 大德但言简初师方分有无由故婆沙两文并殊安之。 正理师(【傍】光五十七右引文是也)曲叙大德意。 不可依信。 此大德意(至)亦无斯过者。 诀曰。 第二论主评判。 初称取大德。 何故取之。 简初师无方分故因云但立无间由。 别世友散住有间言一切极微。 简和合色通胜义谛不触。 会处处说触经文立顺世假立义。 依之无诸妨难。 故取之。 若异下破余义有三。 先破世友。 世友所立虽不详悉。 异余别义。 极微散住。 故致此破。 光(五九左)四解。 第一破世友为是。 而谁障其行许为有对二句为二难可谓穿也。 正理云(【傍】宝四七左引)即由障碍有对力能障其行许为有对。 何可分二句。 又离下破和合触义。 全极微成粗。 粗外无微。 故非理。 如可变碍此亦可尔者。 例许粗色可变碍。 极微亦可变碍。 成粗是触微亦触难。 前第一论(十左)曰。 若尔极微应不名色。 无变碍故。 此难不尔无一极微各处而住。 众微聚集变碍义成(【头】法住云。 此彼无细分故因付异分不定。 彼量者极微不相触。 无细分故。 如虚空如粗聚等。 而心心所相触故是宗异品。 因转之。 光宝等未知之。 彼中有宗本义已为同喻思之。 今云。 误之甚。 心心所必定无相触无碍故。 故二十论疏下(十一左)云。 我极微无合(与触义同)无方分故如心心所。)又许下破初师。 彼以方分有无成触不触故。 此中初设难。 次正难。 谓若许极微有分。 若触若不触并皆应成有分失。 若尔极微无方分时许相触。 何可有斯有分失。 故汝方分有无为由。 其义不成。 (十九右)颂曰(至)取等量境者。 诀曰。 杂心一(三十四左)全同此论。 明六根取境等不等。 唯者简持简余不定。 准显余三根不定。 应知言正劝示鼻等唯等。 兼含余不定。 正理八(九左)云。 颂中应知言兼劝知此眼等不定(显宗四(八左)全同)虽言唯取等量。 而亦少分取小于自根境。 若尔唯言亦含多分义。 正理八(九左)云。 岂不鼻等三根极微。 有时不能遍取香等。 何故乃言唯取等量。 以非鼻等三根极微于香等微能取过量故。 说唯能取等量境。 非无少分三根极微亦能取于少分三境。 随境微量至根多少。 尔所根微能起功用(显宗全同)光记依彼意释。 (十九右)论曰(至)鼻等识故者。 诀曰。 须定根微分齐。 谓一鼻根微聚集成根相起功用。 其分齐何。 谓知其分齐当辨等不等。 不尔终堕虚妄。 故言如根微量境微亦然。 (十九右)眼耳不定(至)如见蒲萄者。 诀曰。 杂心一(三十四左)云。 依大缘于小。 如见毛端。 依小缘于大见大山。 依缘等如见蒲萄果。 对毛端眼根微为大。 望蒲萄果云等。 知是以眼中黑瞳子为根微量。 然宝疏(四九右)云。 如半蒲桃果。 眼取蒲桃境。 亦名取大者(未尽)。 (十九右)蛟雷等所发。 诀曰。 应。 鲜本檗本并作发为正。 正理。 显宗并作雷。 旧论曰。 耳亦如此。 或闻蚊声。 或闻雷声(更无余文)光宝作云。 光记云。 西方唤雷声为云声雷依云起。 从所依为名(圆晖从之)今云。 雷字为本也。 雷下言等。 等取余大小非一。 然光记(六一左)两释。 初为均等义。 即为等量。 举义取事。 是依正理。 后释为向外等。 等琴声。 二释并欲具小大均三。 今云。 两释并非也。 违小大音声文故。 不顺旧论故。 均等准知不举唯结文言之。 正理欲具故加琴声。 作者意别。 缀文异。 勿强会同正理八(九左)曰。 耳根亦取蚊雷琴声。 小大等量。 (更无文)准旧论。 正理。 种种小大言。 盖音声【傍】注乱入。 随其所应四字。 亦小大等量【傍】注乱入乎。 语便烦故。 (十九右)云何眼等(至)安布差别者。 诀曰。 婆沙十三(五左)曰。 问。 眼根极微云何而住。 为【傍】布住为前后住耶。 设尔何失。 若【傍】布住者。 云何风吹不散。 若前后住者。 云何前不障后耶。 有作是说。 黑瞳子上【傍】布而住。 对外色境如胡荽华。 或如满器水上散□。 问。 若尔何缘风吹不散。 答。 净色覆持故吹不散。 有余师说。 黑瞳子中前后而住。 问。 若尔何故前不障后。 答。 体清净故不相障碍。 谓如是类所造净色虽多积集。 而不相障。 如秋池水以澄净故。 细针堕中而亦可见。 耳根极微住耳孔中。 鼻根极微住鼻孔中。 如是三根绕【头】而住。 如冠华曼。 舌根极微住在舌上。 犹如半月。 然于其中(【傍】今论主不信故云传说也)如毛端量。 无有舌根。 身根极微随身内外。 次第而住。 复有余师以喻显示诸根极微住相。 眼根极微黑瞳子上如药杵头。 耳根极微住耳孔中。 犹如灯器。 鼻根极微住鼻孔中。 犹如人爪。 舌根极微住在舌上。 犹如剃刀。 身根极微随身而住。 犹如戟槊。 女根极微住女形中。 犹如鼓颡。 男根极微住男形上。 犹如指环。 佛于经中亦以此喻说诸根相(已上)对挍可知。 (十九右)眼根极微(至)令无分散者。 婆沙。 及旧论云眼黑瞳子上。 今约喻云星。 【傍】布者遍在其上。 显非竖重。 香荾花者应作荾今作荽非也。 宜佳切。 音虽。 香菜也。 本草二十六(五五右)云。 胡荽。 释名香荽。 胡菜蒝荽。 时珍曰。 菜。 许氏说文作葰。 云姜属可以香口。 茎柔细而根多须。 绥绥然也。 张骞使西域始得种归故名胡荽。 今俗呼为蒝荽。 立夏后开细花成蔟。 如芹菜花淡紫色(已上)此比根上如散粉。 勿例下颇胝迦属下为清彻之喻。 清彻下通妨膜显宗如今从肉。 正理从自作瞙。 而音释云目不明也。 膜末各切。 说文。 肉间脉膜也。 广匀肉膜也。 若作膜目翳谓瞙。 是亦覆义。 若依膜令目上膜微覆不散。 然义不稳畅。 朝鲜本。 及宝疏(四九左四)并作映。 最为正。 清彻映力覆持。 问。 此两说正不何。 答。 神太光记(六二右)并前说为胜。 后说婆沙云有余师。 旧论云有余部。 是余部义故。 福师(四十九左)后说为善。 今云。 泰。 光唯约文。 宝疏据理。 然并未尽。 婆沙两说各立义通难(【傍】初云有作是说后云有余师)有余言何可局不正。 今论亦亦各通妨难故。 况正理。 显宗并举未言正不也。 宝疏难云。 二根不取外香味等。 隔清映故等者不然。 何者根微是根清映力覆持。 岂可混根境致难。 亦复准鼻舌后说为善者误之甚。 彼桦皮卷双爪喻唯取形貌。 全不取重累义也。 五事论上(十左)全同此论而除有说重累。 而云男女根身根摄故不别立。 准彼于有部宗。 多初说用也。 非谓正不。 如卷桦皮。 诀曰。 本草纲目三十五下(三十七丁)云。 ○集解藏器云。 桦木似山桃。 皮堪为烛。 宗奭曰。 皮上有紫黑花勾者。 里鞍弓铠。 时珍曰。 桦木生辽束及临洮河洲西北诸地。 其木色黄有小班点。 红色能牧肥腻。 其皮厚而轻。 唐软耎皮。 匠家用衬靴里。 及为刀靶之类。 谓之暖皮。 胡人尤重之。 以皮卷蜡。 可作烛点。 应知犹如此方樱皮实尔也。 (十九左)处无高下如冠华鬘者。 诀曰。 光宝并约正根扶根会前后文。 然未必尔。 正根依扶根住。 扶根有高下能依何无。 故婆沙但云绕【头】住如冠花鬘。 今约无有如舌高下言无高下。 非无少高下也。 冠华鬘者。 玄音。 冠犹着也。 案。 西国结鬘师。 后用苏摩那花。 行列结之。 以为条贯。 无问男女贵贱。 皆此庄严或首或身。 以为饰好。 则诸经中有花鬘是也。 大鬘宝鬘等同其事也(已上)今云。 冠是简身鬘等显在首。 犹如著者非也。 (十九左)传说舌中(至)极微所遍。 光云古德传承义。 宝为不信。 今云。 宝疏为适中。 婆沙云然。 今改云传说。 旧论云彼说。 舌中何可有微不遍。 故不信也。 (十九左)女根极微(至)形如指鞜者。 ^8□广匀苏朗切音颡。 鼓匡(同筐)木。 玉篇。 鼓材。 正理。 显宗如今作^8□(为胜)玄应。 及鲜本作^8□(未见字书。)旧论作颡。 颡苏朗切额也。 约音通。 楞严云。 如腰鼓颡。 补遗云。 今取杖鼓颡。 故曰腰鼓颡。 腰鼓如今杖鼓。 系着腰中者。 颡则鼓之匡也。 腰鼓之颡两。 【头】阔中英狭。 今按女根相内外并广中间渐狭。 故以类。 然神太疏。 外小中大里小者(未详【头】依周礼地宦注。 有八面六面四面两面鼓故神太误也)。 (十九左)眼根极微(至)所缘性故者。 义便有三中。 自下第二同分彼同分。 婆沙十三(六左)具。 彼云。 身根极微。 有时一切是彼同分。 有时一分是同分。 一分是彼同分。 必无一切是同分时。 今唯举全无显余二句。 准前可知。 又云。 问。 若举身入冷水池中。 或镬汤中。 若在地狱。 山所硙磨。 身如烂叶。 或十三种猛焰缠身。 尔时岂非一切同分。 答。 尔时亦有彼同分者。 假使一切身根极微皆生身识。 身便散坏。 以五识身皆依积聚缘积聚故(云云)今举一略余。 故云乃至。 (二十右)即由此理(至)不可见者。 义便第三明极微见不见由无一极微为依缘义。 必积集之道理。 婆沙一百三十二(二左)云。 问。 极微当言可见不可见耶。 尊者妙音说。 极微当言可见。 慧眼境故。 对法诸师说。 极微当言不可见。 非肉天眼所能见故。 此中不依慧眼作问。 以于诸法无差别故。 今举不可见显不可闻等。 故婆沙百三十六(四右)云。 极微是最细色不可断截破坏贯穿。 不可取舍乘覆搏掣。 非长非短。 非方非圆。 非正不正。 非高非下。 无有细分。 不可分析。 不可视见。 不可听闻。 不可嗅尝。 不可摩触。 此七极微成一微尘。 是眼眼识所取色中最微细者。 此但三种眼见。 一天眼。 二转轮王。 三住后有菩萨眼(准之宝疏轮王见眼得见于微之下小字不误也)。 (二十右)故如是说(文)诀曰。 宝师属下为句【头】。 此依正理论八(十一右)曰。 为显颂中依义差别故复应问。 若见眼识所依性等(显宗亦尔)五事上(九右)五识二依。 谓俱生依。 无间灭依。 由斯故说。 五识所依与等无间各四句(云云)准之承上通别过现差别云故。 指下云如是。 婆沙七十一(十四右)具分别故云说。 然有人依旧论曰故说如是。 破宝而为句末。 今云。 旧论亦指下。 谓是故当说如是。 不尔五事论。 由斯故说。 如何可消。 (二十左)随根变识(至)眼等名依者。 婆沙七十一(十四左终)曰。 复次眼有损益。 识随损益。 色不尔故。 彼虽名眼识因。 今以彼为依因。 而次复取之为眼识因。 论主巧旨也。 何缘色等(至)及麦芽等。 诀曰。 今据多分。 若依少分亦名色识等。 婆沙七十一(十三右)曰。 问。 眼识亦以色为缘生。 何故名眼识。 不名色识耶。 答亦有经(旧婆沙云外入经)说此名色识。 如说色界为缘生色识。 乃至法界为缘生法识。 问。 但一经尔。 余一切经何不说色识耶。 答。 眼是内故名眼识。 色是外故不名色识。 复次眼是所依故名。 色所缘故不名。 复次眼是根故名。 色根义(境界)故不名。 复次眼有境故名。 色是境故不名。 复次眼是不共故名。 色共故不名。 复次诸立名者皆就所依显所立名有差别故。 如依鼓起名鼓声。 依具起名具声。 乃至出世友尊者八义。 一眼是眼识所依故。 二眼是眼识胜缘故。 三惟堕自相续故。 四眼唯在近故。 五眼唯内故。 六眼不共故。 七眼唯有执受故。 八眼有损益。 识随损益故。 色并皆不尔故。 今长行摄依与根二义云根是依。 释不共云自眼识。 是摄不共。 自相续。 又云所依胜摄胜缘义。 后举喻摄随依显差别简乱。 一体多义故如是尔耳。 五事论下(七右)云。 眼不共故。 如某种芽。 眼所依故。 如鼓声等。 今二喻如次所依不共。 故殊云及。 光记二喻各通依不共非也。 又大乘从境名色识乃至法识。 随根立名有五种胜相。 谓依·发·属·助·如·根。 具如成唯识第五(【傍】十六右述记五末四十五左)杂集第二(【傍】十二右对疏五(六十四右))等。 是此五义配知婆沙。 (二十一右)随身所住(至)如是分别者。 诀曰。 婆沙七十三(三右)明眼色眼识三法同地系不同系。 又别(【傍】五右已下)明加身四法同异。 今说宽影狭。 此中四皆自为同地。 若随一涉他为异地系。 故论文。 生欲界生初定并云四皆同地而显余是悉异地。 婆沙。 正理并尔。 余准可知。 此中宝疏(五十四右)判决。 要略尽理矣。 今为初学以图示之。 (二十三右)又经中说(至)皆摄非根者。 诀曰。 释下两句明根非根为二。 初正释颂明根。 后准显非根。 初中亦二。 初引经定根体。 后配摄界。 初中亦二。 先正举经。 后辨列次。 何故引经者。 十八界中。 根唯六。 根境识三六故。 尔今颂云法一分内十二非长途。 故今引经定根体。 (光科未可六十九右引经会释次第)阿毗下辨列次。 经约六处次。 对法约有所缘无所缘差别回之。 唯心心所是有所缘故。 如次上论(一左六右)分别。 正理八(二十一左)如本经列而曰。 经中建立六处次第故。 身根后即说意根。 阿毗达磨诸大论师回此意根置命根后。 无·有所缘次第说故。 诸门分别易显了故。 发智论十四(十二左)八揵度五(初右)婆沙七十一(初右)百四十二(初右)品类六(二左)舍利弗毗昙五(初右)分根品。 并回列故云诸师。 论主不信。 故如经文列。 而破有部(【傍】旧论四破)言越经如论第一(十六左)越经。 及十四(十四左)违越契经。 是故论三(五右)云。 即由此缘立次第。 光宝未辨者未可也。 尔非彼无一理。 故言有所缘故。 问。 意根是七心界摄。 何故后三无漏根一分意根唯是意意识二摄答前六处中意根。 故于界门是七心界也。 三无漏根中意唯是见道所修心故。 无五识故。 但意意识二也。 PICT64006801. GIF/PIC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二法义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三法义丰山寓居上阳沙门释常快道记分别根品(【傍】此有五品。 分为三段。 初一品正明根。 次二品叙俱生诸法。 后二品说六因四因。 初中亦为五段。 如光为正。 光师自宗异说二科非也(四右)一颂通两师说。 故显宗举之。 宝为四段彼为余部亦非也)诀曰问诸论立名何故别。 答。 杂心二初后通名行品。 有四十四颂。 彼初三十六颂说俱有法及因缘。 当此论根中后四品。 二十二根体相于第八下(十七左)修多罗品中明之。 今何可立根名。 彼后八颂明此论世品最后一品极微(卜)字(卜)刹那等差别。 未说有情器世间成坏等。 不得名世。 故总约有为法迁流生灭。 以名行品(【头】论自显约初。 初一品总标结诸根。 如彼世间五品首尾标结。 后四品非正加根。 故标结各别也)此论八品名次多依杂心。 然分彼行品为根世二者。 广说二十二根体相。 是依发智。 婆沙等根蕴。 故殊置初立根名。 以显不同杂心。 准以显余不全信彼。 于二十二根中五根眼等是色。 命是不相应余皆心心所。 后四品总明色心心所不相体相。 兼与根名有便。 故别不立行品名。 又此论涉五品广说二世间体相。 因彼说极微字刹那等三分齐。 故立世间品名。 如是离分彼行品不立行名。 正理论名差别品此品广辨有为差别。 故根名局不通余。 故改之作论意别各有其理。 然未尽理。 何者。 未得论主名意。 便欲约初故改之。 若但约初何回后不名行品。 论主深意学者思之。 光宝辨不也。 PICT64006901. GIF/PIC如是因界(至)根增上者。 诀曰。 叙本宗中为二。 初明根名义。 后明法门义即是增上相。 此初也。 字界字缘光记具。 正理举两种。 今初也(宝疏不误。 而自下(三左)云宝疏二论一混非也)光记此处凡有三百二字脱文。 于中初依正理。 第二解约性相不依界缘云。 又解。 根体胜故名最胜。 根用胜故名为自在。 体用胜故名为光显。 此增上义(古今皆为非)今云。 此依婆沙等。 百四十二(八右)曰问。 何故名根。 根是何义。 答。 增上义。 是根义。 明义。 现义。 喜观义。 端严义。 最义。 胜义主义。 并(【傍】当此论总字)是根义。 又五事论上(七左)曰。 根义云何。 答。 增上(卜)最(卜)胜(卜)现见(卜)光明(卜)喜观(卜)妙(卜)等皆(【傍】当此论总字)是根义。 旧论(二十六左)曰。 根义云何。 最胜自在为义。 于自事用中。 增上自在故。 复次光饰为义。 于身中最明显故。 是故以最胜自在光饰为义。 准此等文。 性相作释亦得。 如一文约六释依八转。 或据性相。 就因明。 界缘相广如此论五(十九左光宝)同第九(二左十七左)同二十八(二右)并光宝等。 良贲仁王疏一(十九右)成唯识六(十三左)述记六末(七左)等。 (而湛惠。 唯识两义中。 后正义家界缘缘助界已转成别仪。 异此论等者。 未知界缘法迷此论。 谓此论云总成增上义。 界缘义和共转总成根增上一义也。 ﹝【头】探玄一(五五左)同第十(四右)凉疏抄及会玄记三十九(七左))。 (一右)传说五于四。 正理九(三左)曰。 初传说言显乐后说(【傍】此论二左有余师)显宗改之。 作五根于四事。 而省次两行颂。 以唯显自宗故。 (一左)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别者。 婆沙曰。 有情异者。 由此二根。 令诸有情男女类别。 分别异者。 由此二根。 形相言音乳房等别。 谓劫初时无男女差别。 后于是处少造色生。 便有男女体类状貌显形言音衣着饮食受用差别。 旧论(二十七右)曰。 女根男根于众生差别及相貌不同增上。 差别谓分别男女。 相貌不同者。 谓乳等形状音声威仪各异。 准此等文。 言音等相分限差别名分别异。 非筹度义(光二解后为正。 宝无别解释)。 (一左)有说此于(至)诸清法者。 婆沙(十左)曰。 有说。 此二于染净品增上。 于染胜者非于淫欲。 此无疑故。 但由此二若坏若缺。 于不律仪五无间业不能受作。 亦复不能断诸善根。 于净胜者便不能起一切律仪。 亦复不能离三界染。 不能种植三乘种子。 此论十五(十左)曰。 扇搋及半择迦具二形者。 今云及二形。 三类各别指掌又瑜伽十(十左)云。 扇搋及半择迦名男形损害。 又(十四右)云若扇搋迦若半择无形二形。 是亦各别也。 又解。 本来无根名本性扇搋。 本来无欲乐云本性半择。 初虽有势无根。 后虽有根无势。 故二别也。 又生后被损无根名损坏扇搋。 又被损无欲乐名损坏半择。 根有无势有无如前。 故二别也。 然玄应音义二十五(三左)释此文云。 半择迦此云黄门。 总其类有五。 今此第三扇搋半择迦者。 谓本来男根不满。 亦不能生子也(已上)其第三者。 彼二十四(十三右)释对法论云。 搋音敕佳切。 旧经论中。 或作般吒。 或作般茶迦。 皆梵音轻重耳。 此云黄门(旧婆沙五音释云黄门。 然新婆沙十四音释此云变今生变作)其类有五。 一半择迦。 总名也。 有男根用。 而不生子。 二伊利沙半搋迦。 伊利沙此云妒。 谓见他行欲即发。 不见即无。 亦具男根。 而不生子。 三扇搋半择迦。 谓本来男根不满。 亦不能生子。 四博叉半择迦。 谓半月能男。 半月不能男也。 五留拏半择迦。 留拏此云割。 谓被刑者也。 准瑜伽五十三(十左)说。 虽非无扇搋之半择迦依主义。 而此论不然。 总摄五种。 岂但第三。 况下论云及相违释。 故玄应误也。 又本性损坏并通扇搋与半择。 瑜伽五十三(十左)明说(义林三末(五十一左)引全文)故光(三左)初释非也。 后释亦不善。 何者。 唯约根有无。 未叙势气有无故。 宝(三右)释为尽理。 婆沙九十(【傍】又百四十五(十三右)四句义全同对见)成就男根扇搋半择迦等者。 今按。 彼文明三界五根有无。 并约正根故云成就。 余处约扶根云无根。 若不尔者。 长途凡夫可属何句。 而彼论不问正根扶根。 并随云成就。 并为第三句所等。 而光通释三义。 第一非。 彼丈夫与男根四句。 何妄立丈夫男根。 后二亦非也。 宝释于扇搋立全无根分无根何谓乎。 无根必无根。 若男根半损为分无者。 若尔汝先言损坏全非无根。 故知非也。 又有人依旧婆沙五(九右)云黄门般吒无形二形。 此新婆沙十四(初左【傍】又瑜伽五十三(十四)右同)曰扇搋半择迦无形二形。 以疑诸师扇搋是无根。 于扇搋外举无形故。 又九十明说扇搋成就男根。 今云。 迷之甚。 扇搋半择二对二形云无形。 若不尔者。 瑜伽五十三(十左)分别决择。 唯以生便损坏二。 名扇搋何为。 又鞞婆沙十四(十四左)今文云不成男性不成男无形二形。 故。 又古来二形摄黄门义非也。 有及言故。 (二右)如契经言(至)自在随行者。 杂阿含三十六(十九左)出。 善恶皆依心成。 故云能导。 于诸法心为主。 故云能摄。 是故于诸法中。 唯心一法自在随行。 余法亦随行今显胜能亦言自在。 皆者于诸法言。 光记三释第三为正。 初二释配上二句。 旧僻之穿也。 故旧论二(十七左)云。 意根于托后有相应。 及随从自在中增上。 随从者如偈言。 意引将世间。 意转令变异。 是意根一法一切法随行。 彼已无自在言。 而义尔也。 (二左)六出离依者。 六谓六境。 出离涅槃。 依即喜等。 善喜忧舍为涅槃依。 与出离之依名出离依。 第四啭依士释也。 此出离依喜等三各缘六境名六出离依。 六之出离依。 境依士。 勿谓每数是为带数。 故旧论(二十八右)曰。 有六喜等受是出离依。 (二左)有余师说(至)眼等成根者。 自下二举余师立增上。 论主存此。 故初传说。 今亦结言传说如此。 光记(五右)言识见等家。 意显经部和合亦兼。 殊安等言。 宝疏(四在)为昙无德部。 此则五部律中法藏部。 真谛三藏云。 经部。 今按。 经部也。 云见色等用亦不异于识。 亦言显和合见。 非异言亦亦合作见用。 不尔何不言唯是识用。 旧论二(十八右)云。 无有见色闻声异于识。 前导养身识了别而避难。 故一向遮云非眼等用。 唯见无了别。 儿等堕穴故。 显宗唯述自宗。 此二颂及后(四左)有余师或流转颂除之。 以彼除去(【傍】斥湛惠)勿必谓非识见家法救。 于上已不举法救故。 设虽识见义。 唯取增上义。 不取识即见也。 (三右)境于识中(至)二相违故者。 正理九(四右)破之。 宝(六右)举文破斥。 而今破宝疏不破文。 反破初难曰。 以严身成义不尔。 前第一(十四右)已破云本来然者谁为丑陋。 反破次难云。 眼异熟生等约因及能长养。 以分此种类。 无别极微。 青黄等能造极微各别故。 反最后难云。 虽言同而义别。 根见根识见故。 又单复异。 汝具四义。 今了境增上一义故。 遮汝三妄案。 (三左)言亦尔者(至)各能为根者。 诀曰。 正理九(五右)曰。 又经主释。 亦尔言者。 类显一一各能为根亦不应理。 不应疑故。 由得后后道涅槃等增上言故。 别义已成。 不应于中后生疑故。 若言性(【傍】三根以九根为体故三性)类无差别故应生疑者(三根体类无别谓一根故。 言一一等)理亦不尔。 见修无学三地各异互无相摄。 不生疑故(此破非也。 就体性疑故)设有生疑得后后等已简别故。 何烦类显。 虽同九根性无差别。 而增上力有差别故。 何容疑彼。 应是一根非女男根。 见此疑故。 今释彼言。 更有别义。 谓显离九无别三根。 如从身根别立男女。 离身根体无别二根。 三根亦尔。 虽从九根别义建立。 而非离九别有三根。 此释应理(已上)今云。 正理破立并不应理。 何者。 论主造颂。 前三门并在立为根简别言。 此三根无。 故置亦尔。 以显三根一一立为根之义言。 得后后等彼立为根所由。 岂得混宗因致破。 次更立别义。 通无别疑。 例女男根。 亦不应理。 既隔命受等一颂。 何可生类例智。 复违作论者。 若言古制颂未信。 论主虽取古义其言音必别。 如界品等颂义同杂心言各别。 亦复上论(第二(二十一右))彼及不共因颂。 是论主新造。 而正理八(十五右)异论主释。 更举有余释(显宗亦尔)准知今亦以臆说曲解焉。 (三左)等言为显(至)脱喜乐故。 正理九(六右)破白。 此亦不然。 唯无间道名增上者。 见修道中。 加行解脱胜进道摄应不名根(今云。 据惑灭约胜局无间无妨)若通四道皆增上者。 顺决择分。 道类等于见所断烦恼灭中有增上。 故应初根摄。 已知根性应摄第三。 过失众多。 非为善释。 今以别义释彼等言。 谓无漏慧于诸谛理先未现观。 今得现观。 有增上力立第一根。 若无漏慧已得现观。 于余烦恼渐永断中。 加行悕望犹未满足。 有增上力立第二根。 若无漏慧已离烦恼。 于诸无漏现法乐住。 有增上力立第三根。 慧为上首。 具三现观故且说慧。 余八助成。 理实所立等(云云)今云。 思以可择。 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 光约十二缘可也。 宝但举正理非也。 彼别义故。 (四右)颂心所依此(至)此量立根者。 光师分科立名并为正。 宝疏为昙无德非也。 何者。 此有部义。 故正理释此颂。 广引经通妨难破外计。 若余部者。 彼何故不加破斥。 又显宗何故举此颂而不举前二颂及次下一颂。 此中此别者。 指上所依言。 即六根下皆如是。 (四左)此相差别由女男根者。 诀曰。 光初释为是。 而辨差别不可。 后二释并非也显宗五(三左)曰。 此根差别。 旧论二(二十丁)曰。 此六种依差别依男女二根。 宝疏破立尽理。 (五右)即由此缘经立次第者。 诀曰。 此简有部次第。 有余师依经次第。 前根义及今颂并约六处次说意根。 有部违经。 故第二卷终云对法诸师越经说意根。 旧论二(二十左)云。 是故次第亦尔。 不可颠倒。 然宝疏(十左九目)云。 不言论说次第者。 以论意根于命根后说。 不依此(【傍】经文此)次第也。 此释不顺论主意也。 (五右)又离后足(至)如腹行类。 宝疏(十右)有破曰。 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 此亦不定应非根。 是约湿化二生致难。 今答云。 今约六根论生住。 又约欲界有对无妨。 (五左)此中眼等(至)故今应释者。 第三明根体性有三。 初辨已说当说今说起颂。 次结颂。 后长行。 此初也。 正理九(十左)曰。 眼等乃至男根。 前此品中已辨其相。 谓彼(【傍】界品一(五右)文)识依五种净色名眼等根。 女男二根从身一分差别(【傍】此品二左)而立(光记依之)圆晖三(七左)云。 眼等六女男二根此之八。 根界品已说。 命根及信等五根此六。 下文当辨(古今八根连读破唯指界品非也。 今云不尔。 非必四字句。 次文对见知之)。 (五左)论曰(至)识相应受者。 诀曰。 瑜伽五十三(十五右)曰。 受二种。 若色为依名身受。 若无色为依名心受。 何以故。 由前五根皆色性故。 问。 若前五根皆是色性依眼等受名身受者。 何故眼等非唯是身。 答。 由相异故。 所以者何。 眼等五根展转相异。 问。 若眼等相其相异故非皆身相。 依彼诸受由是因缘应非身受。 答。 余有色根不离身。 故就彼为名。 此亦何过。 问。 若不离身故无过者。 意根亦尔。 不离身转依意根受应名身受。 是即一切皆是身受无心受耶。 答。 诸有色根定不离身。 意即不尔。 故无有过。 所以者何。 生无色界有情意根离身而转。 是故五根所生诸受合名身受。 唯依意者独名心受。 故总说二。 谓身心受。 今亦准释。 此论第十(五左)身心二受之分别。 今六识分身心二。 五识为身身聚集义。 亲极微聚。 五色根是微聚。 总名身故颂疏第十(八右)释身受云。 色根名身聚集义也。 非唯对眼等之身。 五识随彼起名为身。 第六意识所依亦心。 故殊立心名。 为差别显了。 身为五识。 心为第六。 故言即五识相应受。 世间品颂疏云。 色根名身聚集义。 受依身起名身受(直依色根一失。 亦不言识二失)麟云。 此但以聚集义释身故。 眼耳等亦名为身(其失同上)惠晖云。 身所依。 所依即五识。 与受为所依也。 (未辨何故五识总名身者未可也)光记(十三左八目)云。 身色聚名身。 则诸有色根。 依身起故名为身受。 从依为名(全似圆晖释为未可矣)。 (六左)谓在见道(至)知当知根者。 见道苦忍位作未曾知苦智当知修行立初根。 余三谛亦尔。 知者智也。 约体七智。 约用是知。 七忍可尔。 虽七智正知谛位非未知当知。 犹后有其忍(【傍】道类智)居中间故。 总八忍七智十五心见道名初根。 晖钞作未知苦谛行解者非也。 论云未曾知当知行转故。 光宝文言似异而义旨同归。 (六左)若在修道(至)立已知根者。 婆沙百四十三(六左)云。 何故名已知根。 答。 已知而知。 已现观而现观。 断无智故名已知根。 更重知已知谛故。 已之知依主释也。 光记约智类初后释婆沙非也。 宝疏约刹那初后为尽理。 (六左)在无学道(至)乃至广说者。 此中为二。 初正释名。 后谓得下示其具知相。 初中亦有二。 初释知。 后有此下释具。 初中知己已知者。 上知正今知也。 次己行人自称也。 次已知即前修道已知。 止讫义为已。 实巳(辰巳之巳)已(止讫之已)己(自私之己)三各别。 字形相近经论写误。 依义可知。 显宗五(七右)云。 知自已知故名为知。 正理如今。 于此光宝无异解。 然古今误光记作知已已知。 以光为知毕已既已知义。 今云。 误之甚。 不足俱论也。 释具中。 有此知者名具知者。 初约有持。 有是持义。 正理曰。 或护知护是持义。 即同此也。 前上首知云此知。 其体是尽无生二智也。 知之具依主释也。 光师云约成就。 义不亲违正理。 乱下成性故非也。 次习此知已成性者者。 是依成性释具。 于学位数习此知尽无生二智故。 今在无学成此二智性。 具是成办义。 亦依主释。 正理亦同此。 光记约习者非也。 混因果故。 论已成性言应徒然故。 后示具知相中。 体得二智故。 是故发用如实自知等。 此自知知具知之知。 然宝疏初知已下唯为尽智。 或释约二智判为利钝。 正理钞亦分配尽无生。 今云。 并非也。 知义两释无别。 只释具名两义。 然何可约利钝。 (七右)彼所有根(至)当知根等者。 第二释通名相。 彼行者所有九根名未知当知之根。 等言等余二。 并依主释。 此论且约总相。 若分别。 三根是智故。 正慧根为体。 若兼助伴通余八根。 故本论(【傍】发智)曰。 问。 具知根云何。 答。 漏尽阿罗汉诸无学慧。 慧根。 及所有根。 慧解脱。 俱解脱。 能得现法乐住。 婆沙百四十三(二右)释云。 此中无学慧慧根者。 此说慧根。 及所有根等者。 说余八根。 总此九根名具知根。 正理九(十二左)依此说曰。 九根相应合成此事。 故意等八亦(【傍】正约慧)得此名。 余二根亦尔也。 婆沙百四十二(十五左)有十一说。 辨慧余根别说因缘。 然光宝辈。 正理唯慧为根未知当知等即根持业。 今论依主亦彼唯慧一。 今周摄九根者。 并非也。 正理何持业。 此论何不存兼正。 故正理无破也。 (七右)七有色根(至)色蕴摄故者。 初正释颂。 后更释七有色。 眼等八字解叙七言。 下一句释有色言。 正理。 显宗全同此论。 光师(十六左)得论意释曰。 色蕴摄故名为有色。 夫于诸法。 论有无色。 五根。 五境。 及无表十一。 并名有色。 如婆沙七十五(十三右)说。 今以色蕴摄故因成七根是有色。 女根男根身根摄故。 眼等五根女男根七应有色。 以色蕴摄故。 如五境等。 然宝疏(十五右)云。 详此释(【傍】论释)义(【傍】其义理)不尽。 无漏无表亦色蕴摄。 是无漏故。 此迷倒欲论主色蕴摄因成有漏致破却误矣。 旧论(二(二十三右))曰。 有色七根。 命根。 苦根。 忧根。 一向有流。 何以故(【傍】别征释七根)眼等有色。 七根色阴摄故(【傍】总结九根)故是有流(此下一句未审。 而何以故至摄故征释有色义。 下一句者总结九根故。 彼亦不蒙。 总结故。 有命忧等故)。 (七左)此非诚证(至)说此言故者。 光记略举前后经文。 正理九(十三右)如今论。 更云。 全无此者。 此即此前所说无漏信等根义。 若不尔者。 唯应说言无信等根。 不可言此(【头】杂含二十六(五右)云。 若比丘于此五根若利若满足得阿罗汉。 若软若劣得阿那含若得斯陀含。 若得须陀洹。 若于此五根。 一切无者我说彼为外道凡夫之类。 稽古上(七右)云。 按论主以断善根释外异生品。 而经言外道者未审。 又经(五左)曰。 若无此诸根者。 我说彼为作凡夫类。 作乃外形误。 据此则曰外道恐非也。 或道字衍文。 今云。 旧论二(二十三右)引经云。 我说此人在正法外。 住凡夫众类。 正法外道故云外道无妨。 又作字非误也。 为作于凡夫类故)此初以上句此字通。 后义以下句外异生会。 意言。 约断善故云外异生。 善根人有有漏信等。 若不尔者。 何不唯言异生而云外耶。 (七左)又契经说(至)亦通有漏者。 第四引经成自义。 正理云。 为有契经证信等五通有漏不。 亦有云何。 次引经云。 又说佛未转法轮时。 先以佛眼遍观世界有诸有情。 (乃至)未转法轮世间已有无漏者。 如来出世则为唐捐。 又世尊说(至)乃至广说者。 旧论二(二十三左)曰。 又于经中说。 乃至我未如实知信等五根集生。 及灭。 滋味。 过失。 及出离我。 未能从此世间(【傍】闻本非也)有天有梵。 杂含二十六(四右)云。 我此信根集。 信根没。 信根味。 信根患。 信根离。 不如实知者。 我不得于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众中。 为解脱。 为出。 为离。 心离颠倒。 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进念定慧如是。 亦说。 诸比丘我于信根。 信根集。 信根没。 信根味。 信根患。 信根离。 如实知故。 于诸天魔梵沙门婆罗门众中。 为解脱。 为出。 为离。 心离颠倒。 得成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今上云信等五根故。 取如实知反显文。 云乃至广说也。 天人世间对出世总举。 及下别示。 等沙门婆罗门。 光等已上诸天者不顺经也。 上乃至是为解脱等四。 前五如次配五句。 集没约因果。 上论第一(五左)云。 有漏亦名集。 能招苦故。 没没在三界苦报。 味患约爱憎。 品类足二(四左)有漏亦为有味着。 患是知患失法。 以此四五根属有漏。 出离无漏。 品类足。 无漏为出离依。 上是言指信等。 光记初释言应可出离(未可)后释约四谛。 穿说之最也。 (八右)几是异熟几非异熟者。 当体如是。 故言是非。 非谓善恶。 如上第二(十八右)是触非触。 论曰(至)定是异熟者。 上唯简余二十一根。 非释颂唯。 处在别故。 定言释颂唯。 对通二不定故以定释唯。 (八右)若如是者(至)引取受用者。 自下通难中。 先举难。 后如本下通。 此为二。 初正通。 后【傍】论。 初通中亦二。 初就有部宗为异熟。 后论主依经部为非异熟。 初中为三。 初约留行。 次兼示舍行。 后举妙音解。 初留行中为二。 初举本论文。 后叙异说。 难中谁之异熟者。 异熟是决定。 其能感业未决。 故问言谁之。 本论者。 发智十二(十四左)全文。 婆沙百二十六(初)具释。 此文初问。 后答。 答中初能转缘。 后时彼下所转业感。 初中六胜(如光宝本准婆沙百二十六(七左)意释之也)此中转招者。 是转回富业成寿业而感寿果故言转招。 非富业感寿果。 如似我蜂转蜘蛛等。 以感自子果。 然光师(【头】光有五纸宝有八纸)布施为正能感为现业受现果。 又众同分命根辨总别二报现非现等别并非。 以同分命俱总报故也。 如宝疏逐一弹斥(【头】正法念经有残业。 彼十一(九右)地狱品恶业尽脱地狱。 复五百世生于食吐饿鬼中。 复生饥渴畜生中。 是彼恶业余残果报。 又十三(二右)云。 若人犯比丘尼犯童女污其净行。 以是恶业生等活地狱中。 无量岁受重苦。 彼恶业尽脱地狱。 虽脱复五百世生饿鬼中。 畜生中难得人身。 如龟遇孔。 若生人中常贫常病身体色恶。 常有恶疮。 恒受苦恼。 是彼恶业余残果报)叙异说中。 婆沙有四说。 今唯举第四说。 问。 正不如何。 答。 婆沙四说中。 初说全同本论。 但具示其缘相。 虽无评家。 初说正在目前。 又此论意。 彼初说同本论。 故不别举。 唯举异本论义。 以显不正义。 正理亦依同初说。 解释结本论说故。 次示二异说。 判谈明白。 宝师大有眼目。 然光记(二十一左)以三论明无立破而犹豫何谓。 (八左)云何苾刍(至)富异熟果者。 二兼示舍行。 是本论全文。 婆沙有五说。 四说同前留行义别有粗妙一说。 虽五说本论文分明故。 唯初说为正同前。 故今论一向不举异说。 (光为五说可也。 宝加妙音为六说非也。 一文段别故。 二彼通留舍故。 三若取彼亦应取次有作是说为七故)。 尊者妙音(至)或违寿行者。 后示妙音通二解。 光(二十二左)有二义。 后异熟义为正。 何以知者。 有四因故。 彼文置第三啭由声。 是增上缘。 如妙药留命毒药顿死。 又彼中虽破违自宗诸根势分义。 而不破妙音。 以不违自宗异熟故。 又此论唯以势分义为非异熟。 准知妙音不尔也。 又次下左寿与命分别中。 先世业果为寿行者。 妙音义故(光后释中现业感者。 旧疾应除之)。 (九右)应如是说(【头】应如是说。 光十四(三五左)云。 应作是说。 是婆沙评家正义。 宝十四(二十八右)亦尔也。 旧婆沙五十八(二右)曰。 评曰应作是说。 杂心六至(十一右)子注云云如上论)(至)皆是异熟者。 第二论主依经部义为非异熟。 婆沙百二十六(五左)妙音次曰。 有作是说。 彼阿罗汉(乃至)住时势分。 彼说非理。 命根别有。 非根大种为自性故(已上)论主欲彼扶理取为自义。 故言应如是说。 光师叙经部说者。 若同经部乎。 彼法胜论师既立非异熟故。 婆沙中亦有异说。 宝师为论主释。 是依正理曰经主言。 今文势全是论主解。 其所依应经部义。 正理九(十四右)为长养等流性。 并破之。 光师救长养边。 实长养为胜。 论五(九左)明寿体。 有萨经诤。 亦以此经部义为胜。 (九右)因论生论(至)无烦恼故者。 【傍】论中分为六节。 并皆依婆沙。 于正理。 显宗无之。 一明留舍因缘。 舍缘中。 婆沙两说。 今在或摄彼也。 病等者。 光所引婆沙取事不取义。 彼退因缘故第二明处及能者中。 由彼下所由(宝释不可)。 (九右)如有颂言。 杂含九(十八右)身子说四偈半曰。 久植诸梵行。 善修八圣道。 欢喜而舍寿。 犹如弃毒钵。 第二颂第四句云。 如人重病愈。 第三颂第四句云。 如出火烧宅。 前三句并如上。 今是第二偈。 婆沙依初偈故。 云犹如舍毒器。 经说世尊(至)不应言行者。 自下就如来明之。 是第三辨命寿差别。 依经问起。 又婆沙百二十六(五左【傍】光(二十五右六目)引全文)曰。 经说世尊。 留多命行。 舍多寿行。 其义云何。 有作是说。 世尊舍第三分寿。 释尊寿量应住百二十。 舍后四十但受八十。 有作是说。 世尊舍第五分寿。 释尊寿量应住百岁。 舍后二十受八十(佛本行经曰。 不尽世上寿。 五分寿舍一。 处处经(三左)曰。 佛舍余寿二十年有三因缘。 一同世人贪身故。 二所教已尽故。 三恐恶人诽谤之得重罪故)又大乘有此两说。 瑜伽伦记五下(三十二左)云。 准大集经后解(百二十岁)为胜。 彼说佛寿为三分故。 今论略之(【头】正理三十二(十右)取第五分义曰。 一切佛出现世间。 决定舍第五分寿)又婆沙(七右)命寿差别有十四说。 今论主评简但出三说。 此第一彼第一。 本论者。 彼云品类足(第十五之七右取意)发智论十四(十九右)全同彼也。 又品类足第七(七右)全文。 此第二说彼第十四妙音。 曰。 顺现受业果名命行。 顺次顺后顺不定受业果名寿行。 此第三彼第六有说。 曰。 暂时住名命行。 一期住名寿行。 第四辨置多言。 三说唯初一说。 婆沙有之。 后二说者。 婆沙无之。 第二有部义。 遮正量部多言。 第三经部义。 遮有部一实执多言。 论主意在第三。 故反责。 (十左)世尊何故(至)烦恼魔故者。 第五明舍贸所以(光宝已下为因便。 初约佛非也。 前经文云世尊等故)是婆沙未见故。 光宝云论主解。 第六明留三月(光分科甚非也)佛本行经曰。 今却后不久三月当舍寿命。 又曰。 佛以神足力更存寿三月。 佛升忉利经曰。 三月将尽欲入涅槃。 为度苏拔陀罗延三月因缘。 广如遗教经四(三十三右)智论第三(十九)二十六(十二)北涅槃四十(十五右)文句一之二(二十八)统纪第四等。 明留舍分齐。 婆沙(六右)有六说。 今举后三说。 唯叙留边。 然欲两说当理故不云有说。 表不信后说云毗婆沙师。 光(二十六右)两释。 后胜。 婆沙(六左)云。 有说。 欲显诸佛世尊能伏众魔。 留舍寿命。 谓证无上妙菩提时。 已伏二魔。 谓天烦恼。 今将证入涅槃界时。 又伏二魔。 谓蕴及死。 伏蕴魔故。 舍多寿行。 伏死魔故。 留多命行。 (十左)意及四受(至)余皆异熟者。 善染污并通五法。 无覆无记中。 威工变三意根无论。 四受中。 苦唯五识必非威仪等三。 乐根亦五识相应无之。 唯第三定中。 意地有威仪变化。 无工巧。 故下论七(十一右)异熟。 威仪。 工巧。 通果四。 欲界具足。 色界唯三除工巧。 无色唯一谓异熟。 又威仪。 工巧。 通果三。 唯(【傍】简五识)是意识。 是故意识相应喜舍皆通此三。 于乐通二。 除巧也。 五识相应苦乐无此三。 唯善染污故云随应。 又有明文。 婆沙百四十四(九右)二十二根三性门云。 意根通三性。 善谓善作意相应意根。 不善亦尔。 无记有二。 谓有覆无覆。 有覆者。 欲界身边二见。 及无色一切烦恼俱生作意相应意根。 无覆者。 谓威仪路工巧处异熟生通果俱生作意相应意根。 如意根舍根。 喜根。 乐根。 随应亦尔。 PICT64007401. GIF/PIC(能变化心与通果心有宽狭。 论二十七(十六右)云。 发语心起化心既无。 光记二十七(三十九右)及(四十右)具辨破诸师。 又二十八(三十二左)破神泰。)准此文已舍喜乐三例意根。 谁可生疑。 于乐第六意。 前五有差别。 故云随应。 亦复意根无记。 非能相应舍等是不善。 故云随应。 次别说苦云。 苦根善谓生得善。 不善谓修所断。 无记如光(二十六左)引。 然光三释并非。 先威仪工巧中初释(二十六左)除喜乐非也。 证婆沙苦根义准除乐。 若尔彼于苦根下不言乐根亦尔何。 于喜分分别任运二。 若尔亦婆沙可例苦。 何不为之。 第二释除乐非也。 虽通妨未遣难。 一不例苦而说故。 二于上地虽无寻伺发业故。 第三释约缘与似通苦乐甚非也。 于分别门何用如是漫说为。 又乐全约五识违婆沙三性门。 又借识及二通为威仪为通果。 记第二(三十四右)七(三十九丁)二十七(三十八)同也。 而非也。 彼并是自性无记。 具如宝疏二(二十五左已下)释能变化(二十八右)三释中。 第二为尽理。 论文简云能变化。 以显意识相应。 故除五识相应苦及乐。 取意相应乐喜舍。 初释非也。 十八近行文不成证。 何者。 生上不能成下喜乐故。 唯取舍非谓非通果也。 如光第二释下答。 实婆沙意也。 第三释甚非也。 此论依法胜论六(四右)云能变化。 旧论。 正理。 显宗并尔。 何穿空可摄五识。 (十左)一经说故。 此难所由。 宝疏属下为答非也。 为施此重难于上加引喜舍二句文。 正理等无设重难故。 唯引顺忧受业一句也。 (十左)无逃难处(至)忧非别因者。 意言。 若喜舍约熟应二义。 忧亦应尔。 而彼非熟。 若不尔者。 喜舍亦唯相应。 尔违异熟宗以无可避难故。 致如是通释。 实义如何。 旧论曰。 若尔由无能故。 皆许如是。 有何别道理能立忧非果报。 (十左)以忧分别(至)异熟不尔者。 婆沙百四十四(十左)五说中第一说。 后云毗婆沙师彼第五说。 论主欲显示正邪故难绝前义。 以别举后义。 成立忧非异熟。 是故正理。 显宗唯依后说已离欲义。 不举前分别有无义。 意根随在(至)是恶异熟者。 PICT64007501. GIF/PIC(十一左)颂曰(至)一一皆通二者。 问。 与前何别。 答。 前约当体论之。 故言是非。 此约因果。 故言有无。 谓性是有漏。 而善不善有当感异熟果义。 于无记无漏者无此义。 应知谓是有异熟等。 且如忧。 前非异熟。 今唯有异熟。 差别天地。 其义明了(【头】麟云。 约能有当来异熟之果云有。 前门约体是异熟等故二门别)婆沙百四十四(十四右)解名义与自异熟俱故名有异熟。 非与他异熟俱。 若与他异熟俱名有异熟者。 则无漏道应名有异熟故。 (十一左)论曰(至)定有异熟者。 释初句。 初三句总释。 正理。 显宗作所说。 旧论颂前有此语曰。 此中忧根于前无间已说。 偈曰。 一定有报。 光记作诤。 正理鲜本亦如今。 两字并无妨。 于忧上(十左二行)有诤。 故诤字通(【傍】而彼长时故不顺造颂由也)又次上(七右)明漏无漏中云次前所说。 今亦可尔。 说字稳也。 前(八右)已说非异熟。 性是善不善故。 由此即有异熟。 前说及声已显差别故。 今亦指令知其相。 光宝解释为异。 光意。 依唯等二句总标定字有二义。 谓显下述释二义。 谓显至异熟释唯义。 兼具至次说释越义。 具二下别释越次中具二义。 由此下总结。 光由二义者。 即彼标唯义越义也。 宝疏意。 依唯等二句释定字。 谓显下但以二由释越说所以。 显言绝兼具二义。 故越次说一句贯上二由之结也。 具二义下别释兼具二义。 由此下唯结越说。 详二疏宝大劣于光。 谓标既二义。 何不释唯义。 又谓言何不被二。 又唯兼具二义。 是越次由。 何可加唯有异熟。 又唯有异熟有二义者何谓。 是此越次由故。 又背正理论定义。 越次别段释义故。 光亦非胜。 何者。 定声存唯越二义故。 岂于定声可有越义。 今依正理。 显宗旧论三文思忖此论依唯越义一句。 总标二义。 颂说下释二义。 谓初释定唯义。 兼具下释越义也。 由此下总结唯越二义。 结越云越次先说。 结唯云说忧根等(【头】唯义在文中定字。 越义文外显位义。 不可雷同)。 问。 此结唯应越。 忧根等句。 唯举唱所说。 故云定有。 不云唯有。 结唯义故还云定不云唯。 非作释故。 若不结唯义。 下一句无用。 故正理唯云故越次说不安下句也。 依唯越义一句。 盖后人【傍】附搀入。 三论无故。 义不畅故。 若尔与正理缀文同也。 正理论九(十五左)云。 如前所说忧根当知定有异熟。 定言意显唯有非无。 遮非异熟因无记无漏故。 非为显示唯(【傍】如是上不置唯也)此忧根是有异熟。 勿有余根一切皆是无异熟过。 故但显忧唯有异熟。 越次说者。 显无记无漏若总若别皆无异熟因。 非如是中有记有漏要总方是有异熟因。 故越次说深为有用。 两义各有标结。 而于定唯是一义。 显宗五(九右)曰。 定言意显惟有非无。 遮非异熟因无记无漏故。 更无越次释。 旧论二(二十七右)曰。 此一忧根有果报。 定言为决忧根异于余法。 此根无无记亦无无流。 在散动地故。 是故忧根无无果报(湛慧云。 三论无定有越义。 故宝释为是者。 是何狂言。 宝二句为释定字故却违三论也)。 (十二左)欲色无色系(至)并除色喜乐。 诀曰。 此中系言。 别行本颂如今。 颂疏。 鲜本。 及正理。 显宗旧论并作界。 并义通。 准非得(第四(十八左))及名句(第五(二十一右))等界系门。 界字亦通矣。 又准十八界(第二(三右))界系门云无色系。 今本为善。 异系义明了故。 然依西天造颂法。 音韵句调之式。 未知谁是焉第四句除字。 光记牒文如论。 别行本颂。 正理。 显宗。 及颂疏皆作余。 圆晖释云。 余色者。 眼等五男女根外。 名之为余。 此为正。 草误作除。 何知正者。 上首除言贯句短中长而显三界别。 其兼并言示渐次合前前所除。 故知唯一除还致深用。 然有人云。 正显于颂作余。 而长行云并除五色及喜乐根。 则明知除字为正。 今云。 若以长行改。 此论。 正理。 显宗释色界。 皆同言兼除男女忧苦。 岂第三句应加除言。 不晓了论旨而妄谈。 可呵可呵。 彼长行云兼除云并除。 为令知一除字贯下。 故云无色如前除三无漏女男忧苦。 于女男上不更加除。 (十二左)论曰(至)唯不系故。 信等五。 意。 乐。 喜。 舍通漏无漏(次上七右)简彼云唯。 一向不堕界故。 依之准知。 信等九根若无漏时非界系。 故婆沙等具分别系不系。 (十二左)除女男者(至)身丑陋故者。 此二因。 对法者常谈故举之。 非谓论主并是信依。 常谈者。 法胜毗昙六(二左)云。 无男女根者。 彼无受用事故(今离淫欲)又男女根令身陋恶故。 婆沙九十(四左)百四十五(十二右)等。 论主不信者。 上论(第二四右三目)云。 若言不生由丑陋者。 阴藏隐密何可丑陋。 由此破。 今正理。 此因标有说。 如彼破破之。 然光记(三三左)救正理。 全非论意也。 宝疏(二十八左)为释伏难。 此依婆沙百四十五(十二右)有说。 男女根于欲界有用。 非于色界。 是故彼无。 问。 若尔鼻舌二根于彼无用。 云何得有。 答。 彼二根于彼有用。 令端严故。 非男女根有端严义。 可惭鄙故。 而述有部意故无失也。 非述论主意。 (十二左)若尔何故(至)男身所有者。 契经。 中含二十八(十七右)曰。 女人不得行五事。 若女人作如来无所著等正觉。 及转轮王。 天帝释。 魔王。 大梵王者。 终无是处。 若男子作如来无所著等正觉。 及转轮王。 天帝释。 魔王。 大梵王者。 有是处。 依此契经说彼色界为男。 以为男可有男根。 难意如是。 虽无男根而别有男子相形。 以何知男。 谓似欲界中男身所有形类故。 婆沙(十二右)云。 彼皆是男。 虽无男根而有余丈夫相。 无处无容者。 光云。 必无有处。 必无容有。 女身为梵。 又二十六(二十九右)云。 有是处者。 处是称合道理。 相容受义。 法华玄赞四(二十二)释无有是处者。 彼非道理故。 十地论记(二十一右)光记二十七(十右)亦尔也。 演秘四本(十三左)释无处无容云。 无受身处。 (【傍】今云未可也)无容道理。 今意无有道理。 无理故无容有也。 (十三右)颂曰(至)修非三非者。 诀曰。 此颂从宽向狭据三断次。 故与前诸门单句为句首不同。 (十三左)已说诸门(至)几异熟根者。 上来六门唯依根当相。 自下望他差别分别。 故前一一云二十二根。 自下不尔。 是故特致此结前。 故光分科为是。 宝无大失。 (十三左)彼何不得(至)定染污故者。 是据法胜毗昙第六(四右)四卷第四(十三左)大同。 婆沙百四十七(二左)三说中。 后说亦此同也。 此义尽理。 (十四右)欲界欲胜(至)故但言色者。 此释颂但言欲色略界。 两个但字并简界言。 旧论二(二十九左)曰。 由欲胜故名欲界。 或但名欲。 由色胜故名色界。 或但名色。 契经(至)过色无色者。 引经证但名色。 杂含十四(十三左)云。 寂静解脱超色无色。 身作证具足住。 此外道须深为佛弟子。 约色界四禅各问之。 此第五问也。 非必八解脱。 故旧论曰过于色非色。 准彼今无色言是非所过也。 虽所释无而无色亦略界故证之。 色无色如是。 欲不待证。 超过言过。 然光记(三六右)云便释名。 不系言过。 余文同文并皆非也。 宝为胜。 (十四右)上唯命者(至)故说上言者。 杂心八下(十四右)婆沙百四十七(初右)等并言无色。 法胜毗昙四卷第四(十三左)六卷第十六(四右)并言色六及上一同之。 所以约定生胜释上。 以无色无别方处故。 故不约处上下。 宝疏(三十右)云。 非是在欲色界之上。 无别处故。 定胜欲色故。 能感微妙异熟。 生果亦胜。 故八万劫寿。 (十四右)颂曰(至)四善增五者。 与前三界列次别者。 略有四意。 上界唯顿。 欲顿渐。 为分之故。 二命意舍三后后兼前故。 三(【傍】是宝三二右义也)乘前门无色居后故。 四数少多次故。 (十四左)分别根中(至)皆应思择者。 诀曰。 劝示余一切根法义门差别。 谓发智。 品类足。 婆沙等中更有多门。 分别多门者。 三学门(【傍】品类十四(十二左))五部所断门(【傍】品类十四(十四左))有寻有伺等门(【傍】品类十四(十八右))五受相应门(【傍】品类十四(十八左))因相应因不相应门(【傍】品类十四(十八左))三界遍知门(十五初左)等。 旧论二(三十一右)曰。 于根伽兰陀中简择一切根法。 应如此知。 (【头】伽兰他。 杂论五(十二左)云。 天爱汝等执文迷义。 旧论第四云。 天爱汝今能诵伽兰他。 不解伽兰他义。 是所说义。 又翻梵语集云伽兰他色此云好声。 又伽兰他子此云美与。 准彼声义乎)复次何沙门若果由几根能得然光宝只为后段生起者非也。 岂不正理如光宝。 彼曰。 复应思择。 二十二根几能证得何沙门果。 谓缀文各别。 同旧论复次已下勿滥矣。 (十五右)二十二根(至)何沙门果者。 得亦名证。 婆沙三十二(十八右)曰。 得获证。 声虽别其体同。 无畏疏十一(十二右)译腊驮梵云。 获也得也。 证也。 此中对向立果名。 未分别沙门性与果。 与论二十四卷(十六右)各别。 论曰(至)此(十六右四行)俱有故者。 示图曰。 PICT64007701. GIF/PIC(○见惑及有顶第九品不许有漏断故。 边二无世间道得。)(○预流一来未出欲界故。 不能自在依初定等。 但依未至故。 受唯舍也。)(○不还罗汉二果。 已离欲自在依诸定故喜乐舍随一取焉。)(○论。 无问解脱此俱有故者。 说此已知根于二道俱有。 简别前已知唯在解脱故。 此言指已知。 圆晖解顺文理矣。 光初释同圆晖。 后释非也。)(十六右)岂不根本(至)极坚牢故。 释后两句便通违文。 杂心。 婆沙并如是通释。 会不还例难故。 初约次第。 后约超越。 初次第中有二。 一无初由乐后退义。 二无初退后由乐义。 以不还果次第必依未至初定故。 后中有正示所由。 非越人不还必有退。 以世间出世二度所得故。 正理云。 超越无容有退失故。 (【头】此离欲果二道所得者。 前果道与后胜果道二道。 论二十三(十五左)五行云云。)(十六左)颂曰成就(至)无漏十三者。 发智十六(初右)婆沙百五十六(五左)杂心八下(十五左)义旨全同。 次第各别。 今依数少多不约根次。 又此颂举其名并显能成二十二根。 所成不定。 故唯标数。 又此中初两句三。 遍定成。 诸界地一切有情具故。 次诸句十九根。 不遍定成。 有界地凡圣别故。 又此颂中。 成眼上及下二句各上。 若言流至。 长行尔也。 问。 婆沙百五十六(六左)云。 若成就男女二根。 彼定成就十五根。 谓男女命意五受信等五根。 定不成就三根。 谓三无漏根余不定。 如前应知。 何今不说。 解云。 今二十二根分别。 无有二形根名。 故不说之。 又解。 颂及言兼存之。 以兼存故。 长行不说也。 如十善地中二及言。 (十六左)除此三根(至)皆定成就者。 有云(大心智净)宝疏为上二句颂中释不成边。 此义宝为正婆沙一一明定不定。 今就初。 下准知矣。 今云。 宝疏不尔。 下十句释中总别。 可分科见。 又婆沙尔也。 今论意不尔。 已下为明十九根成位故。 下云说非遮等。 前所说者颂所列十九根也。 若不尔乐身等何处何位成之而兼余。 故为十九根能成位明此释来也。 故后十句释也。 况婆沙定不成不定故不说。 今只示成不成。 余不释定不成根。 而约处其旨别可思也。 于非遮位(至)皆定成就。 光记属上不可也。 宝属下可也而彼中非遮者前命意舍三者。 留心可见也。 今云。 次上十九根。 于三界九地位有成不成。 上明不成遮位。 彼非遮位。 彼所说十九根皆成可思。 故作应知劝位言留意。 故如前所说者。 即次上十九根体。 有云。 指颂十一句。 今云不尔。 于正释十句颂中。 何可云前。 又旧论但举初二句。 其下有此结。 次有今十句颂何可云前。 彼云。 于非遮位中。 如前所说。 应知与余根相应。 (十七左)耳鼻舌根(至)舍乐喜根。 此中身字。 鲜本及显宗作自为正。 正理如今。 并是形误。 又喜根上。 鲜本。 正理。 光记更有根字为胜。 分能所具故。 为成句故。 故旧论及显宗在及言。 如次下及已知及未知。 次上及此身根。 (十七左)第二静虑(至)余未得故者。 余论无之。 论主欲令知成喜定五成致此问答。 圆晖云。 此文意者。 难前喜根必成就乐。 第二静虑自地无乐而有喜根。 初禅有三识乐。 今已舍竟。 第三禅意地乐。 今复未修得故。 言舍下未得上当成何乐根也释答文曰。 未断第三禅染污。 必成就也。 余未得者。 余乐未得也。 光记云余善无记乐。 (十八右)若成未知(至)及未知根。 新婆沙百五十六(八右)正理。 显宗。 及旧译杂心八下(十六左)八犍度二十二(十六右)并如今论。 然旧俱舍二(三十四纸)曰。 十三谓。 意。 命。 身根。 女男根随一。 及三受根(【傍】喜乐舍也于此四中除苦乎)信等五根。 未知欲知根。 为第十三者。 按彼梵本错矣。 勿谓正梵本误而译(【傍】光记三(四一左))如妙经提婆品梵本缺令罗什所译二十七品。 后真谛译入见宝塔品后。 玄赞一(二十六左)具也。 嘉祥义疏第一尔也。 此中见道未知根不说女男。 诸师异解。 光师决断约渐命终者。 先已舍女男等入见道。 有无不定不说。 宝师全同。 或一义云。 念法师善会婆沙当文。 彼百五十六(八右)曰。 若成未知根彼定成十三。 定不成就二。 余者不定。 成十三者。 谓如今论。 不成就二者。 谓已知。 具知根。 余不定者。 余七根。 或成就。 或不成就。 如前应知。 言如前者。 上文(六右三目)曰。 成眼定成五余不定。 余不定者。 余十七。 或成就。 或不成就。 谓耳鼻舌根身根具者则成就不具者不成就。 女根男根。 若一形随成就一。 若二形具成就。 若无形俱不成就。 谓本不得。 或得已。 由渐命终或余缘故失。 准彼文已一形随成一为不定。 不定成摄。 而指彼言如前。 讵容怀疑。 又彼无形者。 约半择迦等也。 彼极多极少文并约人别。 今约总相说定成。 何可一例。 又如三世门名与数诤论。 就一事会难破云数定。 今既就名列其名。 最应依名字。 何以一量万。 若不尔者。 光宝此婆沙文何不引之。 故知念法师义为胜。 今云。 似是不可尔。 所引文男女随一者。 二形无形不定故不说也。 今亦无形入。 有形一根入。 不定故不说。 所谓所引文中云渐命终。 全同百五十(十三左)渐命终入见道也。 (十八右)诸极少者(至)善命意舍耆。 发智十五(十一右)婆沙百五十(十二右)约五趣及凡圣。 学无学等人别各明极多极少。 谓地狱极多十九。 极少八。 傍生极多十九。 极少十三。 断善根极多十三。 极少分。 正定聚极多十九。 极少十一。 乃至广说。 今约一切少中极但说八。 故总标极少八。 极多亦尔。 今举二类。 婆沙云。 断善根得极少八者。 谓身命意。 及五受根。 即渐命终。 断善故无信等五。 及三无漏根。 渐命终故无六有色。 正理云。 据渐舍命唯余身根。 又婆沙释极少八中。 生无色界异生。 成命意舍信等五根。 (十八右)受谓能受(至)立圆满名。 论主依五事论下(十右)及品类足一(七右)等说受谓领纳性。 有领纳用名领纳性以分体用。 然正理论师前于受分自性境界二。 五受唯为自性受。 其非如前已辨白。 愚谓愚生。 鲜本。 正理。 显宗作异生为正。 琳音十二(十六右)云。 或云愚异生。 言愚痴闇冥不生无漏故。 又第十(十六左)云。 正梵音云婆罗必哩他仡那。 婆罗此云愚。 必哩托此云异。 仡那此云生。 唐云愚生是也。 准之今愚生本亦通矣。 枢要上本(二十一左)云。 金刚经云毛道生。 今云愚夫生。 亦是此义。 (十八左)又说愚生无色界故。 诀曰。 生无色界四字。 盖傍注乱入。 成无用故。 招害故。 生无色者非无无漏根故。 是故旧论但云凡天。 正理。 显宗唯曰及说愚故。 盖显前颂文非契经等。 后人更附导生无色界四字。 因分别界(至)十二根竟。 此一品总结。 旧论亦在于此。 正理次品初有者非也。 当论颠末前后相续时必无隔品。 若因便说法结其义必有品终。 如彼二十一卷终云因辨随眠分别断竟。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三法义俱舍论卷第四法义丰山沙门林常快道记根品第二之二今应思择(至)决定俱生者。 诀曰。 是各生俱生两端问也。 旧论(三初右)曰。 复次此义应思量。 是诸有为法如后自相更互不同。 为如此彼生亦不同。 为有诸法决定俱生(已上)二为两端光初为二问对后一问故。 本依泰非。 答。 无二故。 后为一问。 而于异体别生之中致定俱问。 是故亦非。 不顺亦言。 于问何定宝疏直释。 而其释义审悉最为好矣。 无为无生。 今明俱生故除无生。 然光记非。 约用有无。 宝晖如论。 (一左)论曰(至)细于此者者。 文分为五。 初正释颂。 二于前下加释有声(无二唯八。 有根九十。 准知有声各增一数)三若四下问答。 四前说下准显色界。 五此中下释颂事字。 初正释颂中亦二。 初别释微聚名义后释俱生。 此即初也。 光记(二右)此论为持业。 正理为依主。 各据一义。 宝师。 初释持业。 后释同正理为依主。 自云后释为善。 今云。 论云色聚极细立微聚名。 不(【傍】文下上思之)言极细色聚立微聚名。 明是持业。 论十二(初左)辨极微与微差别云。 七极微名为微问。 宝同正理有理有教。 理者。 不聚极微初何成聚。 教者。 今文(三行)已云无声有根诸极微聚。 问答(二右终)中云有多极微积集故。 又杂心二(六左)曰。 四根十种极微共生。 答。 释名。 出体释义岂可乱耶。 杂心约体。 下文亦尔。 全非释名。 又今文有声有根极微聚者。 岂与色聚极细不同。 谓色聚中至极微细故云极微聚是即亦持业。 不可执同名破其体。 如义林(极微章)及对疏二(五五左)云。 又有体用(【傍】大乘极微无体用。 故粗色有体用)中。 最极少者所谓阿拏(【傍】此云极微)说此名极微。 此复何失。 又解。 杂心同正理依主释。 故光记各据一义。 最为胜也。 然凡名有具略。 依义勿局。 约相对分别。 极微与微异。 如论十二(初左)及今文问答诸微聚有多极微。 若但依消释门极微或但名微。 如论一(十左)曰众微聚集变碍义成。 述记二本(七右)微聚不异。 同(三四右)微本圆相。 或微聚呼为极微。 如此论及对疏等。 不可局计。 又光记(一左八目)微聚是假。 假聚依实。 实有多少不同也。 是即约假聚明有实数也者未审。 述记二本(二右【傍】又一末三十九丁)云。 萨婆多等粗细俱实。 然应分别。 谓粗聚物有假义有实义。 其合聚义是假。 离散即无故。 其成一物相是实。 故粗色声等能为五识境。 具如二十论疏下(三右)等(【傍】应出文也)。 (一左)云何八事(至)色香味触者。 问。 单八别极微聚为七极微名微各自八物微聚生。 谓麟云。 言八事者。 且一色聚必具四大能造及所造色香味触故成八也。 此论总相。 若细论者如一色微自成七微共聚及成方分。 方分已去能与异类共成一聚。 极少不减一百四十微。 谓所造色香味触一一各具能造四大。 四大便成十六大种。 并所造四总成二十。 如是一一各七微成。 总计一百四十微也。 今约体类同故但言八耳。 准此四大恒不相离问极微俱生必不离。 法性应杂乱。 答。 杂心二(七右)云。 问。 若眼要根极微十种者。 云何不眼即是色即是余种。 如是则法性杂乱。 与阿毗昙相违。 彼说眼根一界一入一阴摄。 答。 二种极微。 事极微聚极微。 事极微者。 谓眼根极微即眼根极微。 余极微皆说自事极微故。 阿毗昙说眼根一界一入一阴摄。 聚极微者。 众多事。 此中说聚极微。 住自相故。 法相(【傍】性乎)不杂乱。 如心相应法其相各异非为杂乱。 彼亦如是。 眼耳鼻舌(至)处各别故。 叙由通二妨。 妨云。 眼等随一如身应九。 何十事。 通云。 身不依眼等。 眼等必不离身。 故有眼必有身。 是故十事也。 又妨云。 若必不离身应眼等同一聚。 何云随一。 通云。 处各别故无同聚义。 (一左)于前诸聚(至)大种因起者。 第二加释有声。 初正示。 以有下所由。 外声易知。 但就内十十一两种示由。 不离根有声故。 犹述约有情言谓有执受等。 光三释第二隐显为胜。 第一通妨大穿也。 第三影显义何可准。 解声等有无。 三师各有异。 光宝解此论文义旨全同。 泰师别。 而大误矣。 又述念法师意三师各别宝师独得。 光师误见证杂心妄破具如宝辨说今云。 约成就恒有。 今约发生。 或有或无。 故云有声生不约成就。 全同诸论(【头】旧婆沙古来云七十卷。 今见六十八至七十三无文按残阙。 光依念师所引文举之乎)。 (一左)于彼聚中势用增。 旧论曰此聚中随一偏多。 或功力最胜(云云)用婆沙百三十一(十四左)体增用增两义。 今新论但用增。 盖梵本异。 正理五(四左)取体增破用增。 光师作救宝(五左)敌光云不弹论主。 意破婆沙一说。 今云非也。 正理五(四左)标经主名述意趣广说斥。 宝亦复简用体二家。 云法性随缘。 依有部宗非也。 若依大乘可尔。 然何混淆矣。 又光举现事用增为正彼五事论上(七右)下(三右)并但约用增通难会契经。 (二右)有说愚缘(至)用有胜劣者。 是前用增家中第二师。 以相显有体(宝为正)光云约缘疏也。 如水下喻也。 示水受声三喻。 夏中。 水中暖相难知。 故约极冷。 谓极冷时触水即言是暖水。 故云有暖相起。 由极冷故。 所由简乱。 故旧论云。 于水中由极冷故。 或得热触。 光(七右)三释。 初二违理背文。 第三为是。 宝(六右)二释。 初约冬水水上气兴起未可也。 后释水分上次时致前后甚非也。 受用者。 光师约地狱等处为是。 宝约多境。 若尔境胜劣非受用胜劣。 声用者。 宝师约多声为胜。 光师约鼓声非也。 若尔手鼓胜劣。 应非声胜劣故。 (二右)有余师说(至)界谓种子者。 后经部师约种子显有余大。 是体用增并取。 谓诸法中可有体增微。 亦用增故先现行。 此聚中者。 光二释。 初约所造聚释此。 此即聚持业释。 后能造云此。 此之聚依主。 今云。 后释非也。 违问故。 旧论唯云于聚中故。 契经杂含十八(十左)云。 若有比丘得神通力自在如意。 欲令此枯树为地水火风金银等物。 悉皆成就不异。 所以者何。 谓此枯树中有种种界故。 光记作水聚非也。 经言枯树。 旧俱舍及智度论第二。 同作木故。 无性论一(十一)成唯识三(十六左)并云。 界是因义即种子也。 略纂云。 能生现行故名种子。 梵云驮都。 此翻云界。 是因义也。 以应准知。 如是已辨(至)今次辨者。 前已辨色。 后亦有色。 何云余。 解云。 前色自类俱生。 后色与心等俱生。 色类俱生之余。 是约俱生义非色体无妨。 或约多分故。 旧论云余品。 正理云无色。 (三右)论曰心与(至)余则不起者。 但王与所相望论定俱。 非几王几所谁与谁俱。 故云随阙一。 是总王与所相对。 宝(八右)云。 王必兼所。 所以兼王。 非谓心王而与一切种类心所俱也。 余者。 若心王若心所随阙一之余。 (三右)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者。 总约有无。 若细论者。 于有情中前后得不。 但俱得俱。 又有前后俱则摄一切(婆沙百四十四(十二右)光记十七(十右)七(三七右))。 (三右)地谓行处(至)一切心有者。 光科为正。 宝疏释地为总释。 以下略之似有理。 而穿之至矣。 初释地字。 是所依义。 心所所行处以名心王。 大法下二字释。 受等十名大。 功用广大故。 心王与受等大之所依地名大地。 依第七依主释。 何故心王立此名。 为简非余心所所依心王也。 此中下三字释。 正受等得名成立。 此受等彼大之地心王所有物云大地法。 第六转依主释。 所有言显所属义。 非余心王所属故(【头】宽政九(丁已)年五月晦日更考云。 若作两重依主大是唯简别不能十法遍诸心。 应言地之法依主地法即大故名大地法若尔大是显成十法遍三性心也。 可思之)谓法下叙大义。 婆沙(【傍】光引第三义)云。 受等十法遍诸心品故名为大五地中前四皆名异语大其义各别。 故文并云一切。 或云诸。 第五一名小。 故释云少分。 待对可知。 依之一义即废立成立也。 (三左)遍于一切心者。 前三句列名。 此第四句叙大义。 以示废立。 神泰疏四(九右)云。 自古诸师皆以多义废立大地等。 如犹法师五义立遍大地长耳三藏以八义立。 如休法师具九义立。 今依俱舍但一义立。 西域称赞为聪明论。 信不虚言(西明理门疏云。 西方学内外者。 必学内宗俱舍一部。 数论中三弥叉论。 胜论宗中义曼论者乃得其名。 西方呼此三论名聪明论。 故学得者名播五天。 德高于四主(明灯五本)(三十七右)引。 【头】甘露味论妙音造。 曹魏代译失人名。 上(十七右)十大地受云痛。 触云更乐。 作意云臆。 胜解云解脱。 余全同。)(三左)论曰传说(至)和合遍有者。 先释第四句。 显大地法为大地之义。 言刹那者此云念。 此十法必心王起同时皆具足有。 传说言(【头】义灯五本(三三左)正法念经十七(五右)曰而各各相。 各各自体如十大地法。 何等为十。 一者受。 二者想。 三者思。 四者触。 五者作意。 六者欲。 七者解脱。 八者念。 九者三昧。 十者惠)表十法皆是实有别体不信同时皆起以必别体。 论主不信。 故论第十(三右)诤触生成。 第二十八(九左)依经部证心所即心分位殊得名。 又论第十(七右)有十大地不遍必诸心经部诤(有人(【傍】法住)破光云。 是唯相承不表不信。 未见证者。 何谓耶。 宝亦似不为不信)依此理正理第十(四右)至第十一(三左)广立破上座此中唯立受想思三余七云分位。 (三左)此中受谓(至)有差别故者。 全如受蕴。 然光师令与正理别为得。 辨强弱及述正理意并非也。 宝疏令此论同正理。 而破光师并非也。 具如第一钞。 胜解谓能于境印可者。 又名解脱。 婆沙三十八(云云)光□(十五左)应记于此(【头】胜解有多种。 婆沙百一(十四右)云云准之。 余九亦可知)。 (四右)颂曰信及(至)唯遍善心者。 依正理论(十一(七右))二及之言兼摄欣厌(【头】婆沙百四十三(十五右)百九十六(十三右)二十八(十五右)入论上(五右)说欣厌也)而不正说不二并起故。 不遍善心故。 问。 一及足何更说二及。 答喜根厌行俱转。 厌欣定不俱行。 为显定不俱起。 特说二及(已上正理意。 宝十五右引)如是正名大善地时不得欣厌。 故婆沙四十二(十七左)界身足一(初右)品类足二(十二右)等名立十大善地。 则不摄之。 正理云。 大善地法性不成故。 即是义也。 而兼彰无有妨。 故诸论只明善心说之。 虽尔分位差别不许别体。 是论主心也。 于论颠末不说欣厌。 而犹于二十五(十九右)曰。 厌缘苦集慧。 是婆沙二十八(十五左)百九十六(十二右)三说中一说发智见蕴所说。 全不依评家也。 光记(二十二右)非也。 婆沙三说。 一厌以慧为体。 一以无贪为体。 评家别体也。 然麟记(【傍】指要依之)简正理兼存云。 今此论及但十内自相及也者。 未精焉。 第四句唯遍善心者。 此十法善故已简不善等。 而有善非遍善心。 今唯遍言简彼。 是叙大义。 谓十大地遍三性心。 非唯遍善心故。 余亦不遍善心故。 然光(十六左)意唯遍两字各贯善心。 谓一十法自体唯善心。 以此简大地法。 彼虽善心非唯故。 二遍善心。 若约色心相对似无失。 今王所对论能所遍。 何遍下善心可通心所。 故光释中。 两处唯善心之心招过(【头】光若心言通心所何云从强举心等)宝疏为精密。 以言唯是善不加心故。 (四右)有说于谛(至)故名为信者。 是入阿毗达磨论师义。 曰(上(七右))信谓令心于境澄净。 谓于三宝因果相属异语有性等中。 现前忍许。 故名为信。 论主忍许义边不为顺理。 故标别。 旧论云有余师。 又杂心二(三右)曰。 于三宝四谛净心名为信。 法胜四卷一(八右)云。 信者成实真净。 六卷一(十四右)信者不颠倒因果信。 准广五蕴(十五右)四谛三宝如是。 福非福不动业为业预流等四果为果也。 问。 根本对法有此说何彼为品类足三(初右)云。 信谓信。 信性增上。 信性忍可。 欲作欲为欲造。 心澄净性是名为信。 答。 彼集多义。 今评说。 非必本论为量也。 (四右)不放逸者修诸善心。 品类足三(一左)云。 不放逸云何。 谓于断恶法具足善法中。 坚作常作修习不舍名不放逸。 余部经中(至)不放逸者。 增一四(六左)曰。 云何为无放逸行。 所谓护心也。 有人(【傍】稽古上(九右)又上则中。 中杂有部。 增含大众部。 长含化地部文)增含一经大众部本。 在于斯者。 今云。 见片文只辞。 何可得定谈。 (四左)岂无经亦(至)身轻安耶者。 杂含二十七。 五盖说十。 七觉分说十四中(三右)云。 有身猗息。 有心猗息。 彼身猗息即是猗觉分。 彼心猗息亦是猗觉分。 旧家有轻安呼为猗息。 如何可立此为觉支。 宝疏(十二左)难此非也。 如契经已说觉支。 故致此难。 汝非为切当者。 坐学之罪也。 虽非说无(至)应知亦尔者。 杂心二(三右)云。 身心离恶名猗息。 法胜六卷第一(八右)云。 猗者善心时于身心离恶故快乐。 四卷一(十四右)大同杂心。 法蕴足八(初左)所有无漏作意相应诸身轻安。 心轻安。 轻安性。 轻安类总名轻安。 亦名轻安觉支。 此意也。 品类七(十一左)释觉支中云。 无漏作意相应。 身轻安。 心轻安。 已轻安。 轻安类。 是名轻安觉支。 (四左)应知此中(至)身堪任性者。 经部难绝有部已。 此文示自正义。 故言应知。 又显身轻安是色法轻安触。 云身堪任性。 若不尔者。 此一句为何。 故神泰为有部通释甚非也。 (四左)喜及顺喜(至)勤名慧蕴者。 此三例。 初二例出杂含三十七(三右)次例者中含五十八(三右)云。 正见。 正志。 正方便。 此三道支圣慧聚所摄。 问。 品类足论。 身心二轻安俱为轻安(【头】杂含二十七(三右)云有身猗息有心猗息。 彼身猗息即是猗觉分。 是智是等觉能转趣涅槃。 彼心猗息即是猗觉分。 是智是等觉能转趣涅槃文(已上)全文。 旧家轻安云猗觉。 华严音义二(初右)云。 猗觉猗于宜切。 淹师文选音义云。 猗美也。 玉篇顾野王曰。 叹美之词也。 字又作袆。 郭璞注尔雅曰。 袆。 谓佳丽轻美之貌。 今此觉支由定加行离沉掉故引定。 身心轻美安和即即当轻美之义。 故得定者非唯心安调畅亦复容貌光润也。 婆沙九十六(十一右)云。 喜圆满已。 身心猗适。 离惛沈故起轻安觉支。 宝何云婆沙上下无之乎。 猗适彼音释猗适轻安也)何今分之而论之耶。 彼第三(初左)云。 身轻安。 心轻安。 已轻安。 轻安类是名轻安。 答。 彼分六识为身心。 今云心轻安通呼六识。 而问答者显示解脱契经之正否故。 义旨终无妨害。 正理十一(六左)有两说初是经部说。 此言非理下。 有部破。 即是论同如身受应知。 第二师有部异师许余处非心所名轻安。 今此契经说觉支心所故。 正说心所轻安。 不可说彼轻触。 而觉支难未通故。 以能随顺下。 通释。 光释义实符正理旨。 然三重救释初二非也。 第三为是。 宝疏意。 正理两师并为经部。 初说为此论经部。 此言非理下。 正理师破。 第二说亦叙经部异师。 意若有非心所名轻安。 今说心所故不可说彼。 而说身轻安为觉支顺心觉支故说。 此亦同此论经部解觉支。 而破光。 今云。 宝了简误之甚彼后说。 若经部。 正理师何不加破。 唯广叙经部所计为是何用。 又汝云别经误也。 是则云虽有此说之经即名觉支。 亦复法蕴八(初左)集异门足十六(十左)品类足七(十一左)中同身心轻安名觉支为何乎。 心平等性(至)说名为舍。 论主约表遮举二名。 令知其体。 品类足三(一左)曰。 身平等。 心平等。 身正直。 心正直。 无惊觉寂静性是名为舍。 光二释。 初释能令而持业释为正。 此有惊觉(至)有何乖反。 于此境令有惊是作意。 于彼境令无惊是舍。 二作用所施大别。 有何乖反。 光记此余直为作意舍。 及悬殊约体非也。 下难云若尔等。 所起用。 境各别故也。 故旧论云。 有余处回向。 有余处不回向。 虽如是异。 同一心上相应。 如王食时。 诸臣中一人进此物。 一人禁彼物。 今亦可尔也。 (五右)若尔不应(至)皆互相违者。 旧论但有初难。 无后难曰。 若尔一切相应法不应共缘一境(已上)盖梵本异。 今按旧论顺如是种类答文矣。 (五右)如是种类(至)应知亦尔者。 总以例通。 初劝所求。 后如彼下正例成。 意言于所余诸法心所。 应求如是舍作意相类而有行相。 相违法同一时俱起。 谓如受想等。 二体各别。 其用亦别。 互无之相违。 而俱起已共许。 如彼共许道理。 今于此舍作意中亦尔。 此论两处此中言并指舍作意中。 俱对所余法。 对彼言故。 于义无别。 以劝示正成故。 宝意亦尔。 光记上释一性心中下。 此中存两释。 一舍作意中。 二一心中令上下别非也。 上若一心中约所依心。 下亦尔。 若下约能依作意舍。 上亦如是云一心。 为作意等无失。 俱是一心上二俱起故(湛惠见光误也)。 (五右)大烦恼法地名大烦恼地者。 恼乱身心烦藉行者名为烦恼(【傍】烦恼。 法胜三(十一右)烦劳众生名烦恼。 杂心五(二左)热恼故名烦恼)亦恼亦烦。 持业释名。 此烦恼其势力广大。 亦烦恼亦大同依得名论但示大烦恼之地四字依士也(【傍】识论四(二十九左)五本(三十四左)入论上(十四右))。 恒唯染。 恒言显遍义。 简小惑大不善等虽唯染心俱而非遍。 唯言简大地。 遍三性心。 故。 染者是所相应心王。 长行(六左五目)云此唯遍染心。 旧论(五左)颂曰恒在染。 正理十一(七左)曰。 颂言染者。 是染心义。 显宗六(初右)全同。 光记云恒染遍染心可也。 唯染显不通净者。 准上善释。 约心所自体非也。 宝亦善心所。 染言已简者。 阴能所遍心王心所非也。 (五左)对法中说(至)是名惛沈者。 集异门足(【傍】舍利弗造)十二(初左)曰。 云何惛沈。 答。 所有身重性。 心重性。 身不调柔性。 心不调柔性。 身惛沈。 心惛沈。 □瞢愦闷(【头】发智显宗音释。 □丁邓切。 瞢武亘(息缘切音宣)切。 愦闷不明也。 显示音释。 作瞢母亘切并并诈互作亘。 集韵韵会。 瞢母互切。 目不明也。 俗作懵懵○愦古对切心乱也。 闷莫困切懑也)是名惛沈。 发智第二(九右)云。 云何惛沈答。 诸身重性。 心重性。 身不调柔。 心不调柔。 身□瞢。 心□瞢。 身愦闷。 心愦闷。 心惛重性是谓惛沈(已上)婆沙三十七(七左)释之云。 此中论主于异名义得善巧故作种种说。 文虽差别而体无异。 身重性者。 显五识相应惛沈。 心重性者。 显意识相应惛沈。 由此余句。 应知亦尔。 心惛重性者。 显此皆是心所法性(已上)准彼随释。 发智最后。 心惛重句。 总统上六识相应。 以结体。 故无五识身惛沈句。 今于惛沉身心对明。 应知依集异门。 亦复是名惛沈结不同发智。 无堪任性。 彼瞢愦约因。 今约果故。 显宗六(一左)曰。 惛谓惛沈。 □瞢不乐等所生。 心重性名惛沈。 由斯覆蔽心便惛昧无所堪任。 瞢愦性故(已上)又法蕴足八(四右十)云。 云何瞢愦。 谓身重性。 心重性。 身无堪任性。 心无堪任性名瞢愦。 又释惛沉名文。 同于集异门也。 (五左)岂不根本阿毗达磨。 品类足第二(十二右)云。 十大烦恼地法者云何。 谓不信(乃至)放逸。 界身足第一(初右)加一二三等字。 余全同。 本论如是故。 婆沙四十二(十六左)次列异耳。 云(【傍】分五五异列也)一不信。 二懈怠。 三放逸。 四掉举。 五无明。 六忘念。 七不正知。 八心乱。 九非理作意。 十邪正解(已上)彼等并说五盖文也。 品类第三(二右)牒释云。 失念者。 虚念。 空念。 忘念。 失念。 心外念性。 心乱。 谓心乱。 心散。 心流转。 心飘荡。 心不一趣不任一缘。 不正知者。 谓非理所引慧。 非理作意。 谓染污作意。 邪胜解。 谓染污作意相应心正已当胜解。 是名邪胜解(余五大同此论)然古今人出发智二(十六右)卷者。 予亲读文。 但虽说三性心所。 而无十烦恼名。 亦无此十法列释。 (六右)即染污念(至)与此不同者。 婆沙四十二(十五左)云。 问。 心乱以何为自性。 答。 以染污三摩地为自性。 有说。 有别心所。 名为心乱。 非三摩地。 评曰。 应作是说。 前说为善。 即三摩地烦恼相应令心于境数数移转名心乱○(十六左五目)此二种大地法。 名虽二十体唯十五。 谓大地法中。 受。 想。 思。 触。 欲。 名五体亦五。 大烦恼地法中。 不信。 懈怠。 放逸。 掉举。 无明。 亦名五体亦五。 所余十法名虽有十体唯有五。 谓大烦恼地法中忘念即大地法中念。 不正知即彼慧。 心乱即彼三摩地。 非理作意即彼作意。 邪正解即彼胜解。 然大地法通染污不染污。 大烦恼地法唯染污。 念等五法顺善品胜。 多建立在诸善品中。 或有生疑。 唯不染污。 故复说在烦恼地中。 有说(【傍】此论云有作是说者是也)此五顺染亦胜。 是故重说。 惛沈顺定。 余不遍染。 故不立在此地(【傍】大烦恼地)中。 次说四句同此。 又云。 诸有(【傍】此论云有执是也)欲令心乱非三摩地者(前出别有义也)彼说。 此二种大地法。 名有二十。 体十六所作四句。 与前有异。 初句六法加三摩地。 第二句亦六法加心乱。 第三句四法除心乱。 第四同前。 评曰。 前说为善。 杂心二(三左)四句全同初说(光师云本论四句非也。 彼无故。 宝师似论主自造不顺故说)。 (六右)又许惛沈(至)于谁有过者。 自下第二通增惛难有五。 一论主标许理寻不说过谁。 意表本论不说是未尽理。 旧论(三(六右))曰。 有余师执无安与一切惑相应。 于惑大地中不说。 于谁有失。 今云许。 许执义。 是婆沙四十二(十七右三目)云。 有说。 此五顺染亦胜。 是故重说。 惛沈顺定。 余不遍染故。 不立在此地中。 既对余不遍染。 以惛沈顺定。 除于此中。 彼许遍染必然。 故有此责。 又染沙(十八左终)云云。 于谁有过者。 意是汝过。 不尽遍染法故。 是故我说之。 (六左)有作是说(至)非掉举行者。 是婆沙(十七右三目)有说义也。 如上引文。 然光记云法救释者非也。 盖混婆沙(十六右八目)云大德曰。 若心名有心乱。 亦名有掉举。 有心名有掉举。 非有心乱。 谓于境三摩地极操动时如行一路驰走不息。 复宝疏(二十左七目)见光记言法救而未考。 妄云杂心等释非也。 检杂心唯有四句。 而全无此分别。 (六左)虽尔应知随增说行。 此为彼约用增通俱行难。 此准拟婆沙。 彼(十六右三目)云。 掉举心乱虽恒相应。 然约用增。 问。 本论十烦恼中。 说念等不说受等。 何故耶。 答。 大地十中。 受等五于染净其用等。 念等五顺善增胜。 故多于善处立之。 若恐谓念等唯善。 故于此地亦说。 以显通染。 故婆沙四十二(十六左终)云。 然大地法通染污不染污。 大烦恼地法唯染污。 念等五法顺善品胜(准知受等是均等)多建立在善品中。 或有生疑。 唯不染污。 故复说在烦恼地中(已上)准此文念等重说。 受等不说理在不疑。 然光师(二十四右)劳设三解。 初解虽似依婆沙。 而于受等亦立强弱。 是故非婆沙意。 然复终不遮例难。 令诸论皆悉未尽理。 后二解大凿不足论也。 宝师自致名体违不违辨。 谓理当然。 今云不尔。 念等已通三性据染边云失念等。 何云违体(是一)受等若言有漏受等。 岂可违体(是二)故还是拙智乱正理。 何不见婆沙。 (六左)虽智说行(至)建立地法。 论主纵夺破立。 意本论不正故加昏沉。 问。 此地立昏沉。 论主案立。 先师有之耶。 答。 未见明文。 而理有。 婆沙四十二(十八左终目)云。 惛沉掉举。 烦恼缠摄。 通与一切不善心相应。 又障止观用强。 故复建立在不善地中。 已对缠云烦恼摄。 云复立不善。 准知已说在烦恼地中。 问。 本论何故此地不说昏沉耶。 答。 此论有作是言是婆沙义。 于本论可存此义。 正理(【傍】宝十八左引)有三说。 第一无明惛沈中约胜显惛故。 云无明覆故。 如月光前众星。 非无其体。 第三无明一名诠二体。 是并不应理。 彼说数言十大烦恼故。 第二无明名呼惛沈。 是不可尔。 名体相违故。 界身。 品类等本论辨体云三界无智。 何可杂惛沈。 婆沙四十二(十六左)无明等五。 名五体亦五。 何加余。 故知非也。 亦复六烦恼中无明例亦应尔耶。 招违宗失。 (六左)论曰唯二名此地法。 唯者于能遍中简余心所。 下言但于所遍中简余善无记。 杂心二(三左)全同此论。 婆沙四十二(十八左)加惛掉无明三为五故。 殊今云唯二。 问。 彼此相违如何。 答。 今约唯遍不善心。 故唯二。 彼约不善用强亦加三。 故彼曰。 无惭无愧唯在一切不善心中可得故名大不善地法。 惛沉掉举。 烦恼缠摄通与一切不善心相应。 又障止观势用强。 故复建立在不善地中。 无明一种随眠所摄遍与一切不善心相应。 故复立在不善地中。 所余随眠及随烦恼无如是义。 光致和会于开合者非也。 (七右)如是类名为小烦恼地法。 正理十一(十右)曰。 类言为摄不忍不乐愤发等义。 小是少义。 显宗亦尔。 正理师顺论主旨。 何者异余处言如是类。 显摄如是等类故。 今所指下第二十一(四左)指法蕴足杂事品(第八四左)愤发等多名曰。 广列彼相如杂事中。 然彼杂事品。 凡列七十九法。 而非皆悉是随烦恼。 故不题随烦恼品。 立品言杂事。 杂者谓于中有恶作。 睡眠。 贪。 瞋。 慢。 疑等不定地法。 有无惭愧大不善地。 有放逸。 惛沈。 掉举等大烦恼地法。 有忧苦等大地法。 而随惑多。 故指广。 虽随事数多。 今但列十者。 约世有情多分发起。 故根本品类足二(十二右)杂心二(四右)婆沙四十二(十七右)等。 并说约十法。 (七右)论曰如是(至)烦恼地法。 释下二句示小义。 初一句标。 终二句结。 中间四句正释。 于颂前但云少分。 唯约少一义。 是同前四地皆一义。 彼大义是遍无不至。 乃不可别说。 其小义者。 多中一分。 不知其小是何小故。 今显示小为小义。 谓有四小。 四句如次其义。 一唯流下三句。 故一义即四义。 四义即一义。 然如光记(二十六左九目【傍】有人光谓二义非也)释颂前少分。 举长行文似是。 而阙各别现行非也。 如宝唯依长行为四义。 未知即一义。 岂是论意。 如圆晖(四(十右))为三义合意识无明亦非也。 若一义何论不说随一。 是故婆沙四十二(十八左)曰。 又此十种唯修所断。 唯在意地。 若一起时必无第二。 互相违故。 名小烦恼地法杂心二(四左)曰。 修道断非见道断。 在意识非五识。 非一心俱生。 行各异故。 有一则无二(已上二论无无明相应)正理十一(九右)曰。 非唯少分染污心俱(【傍】一)仍各别(【傍】次第异)起无相应义。 (【傍】二)唯修所断。 (【傍】三)意识俱起。 (【傍】四)无明相应。 (七左)欲有寻伺(至)有皆增一。 此中唯者简持决定。 贯不共见二。 亦流下三种故。 长行云。 不约初在善者。 有不决定恶作故。 问。 更有眠何可云唯。 解云。 彼亦不必。 故云若有。 今就决定云唯。 (七左)论曰(至)无覆无记。 问。 何故分为五品。 答。 无明唯不共。 余多共起。 无记是有覆无覆大别故。 问。 若尔于善亦有生得自性善等。 何不分。 答。 彼唯义用别。 无体异。 不同无记二。 光宝并依此五品。 为五节分释下文。 今按不顺文势。 何者应随颂分四。 善。 不善。 无记。 睡眠。 故文言若于无记。 显大科。 于其中分有覆无覆。 而对有覆云于余。 以显小科。 (八右)恶作者何(至)名宿作业者。 所作事体恶故名恶作。 是持业释。 此示所缘境名体。 宝云。 不称情所作事。 名为恶作。 非是不如理事名为恶作。 入阿毗达磨上(十五右)全同。 并是恶乌各切。 入声不善也。 小乘诸论皆尔。 若依大乘亦用乌路切。 音污去声。 憎也(【头】恶作小乘及三井大乘一义及南都)如成唯识第七(初丁)七本(三右)两说。 若依去声名悔一分有财。 今入声故。 三释并全取有财。 而有差别。 初境第七。 次依第七。 后第五从声。 或第三由声。 言如说者。 增一十四(五右)前论二(九右)亦证。 以此文当简彼光宝等非义。 (八左)何等名为(至)贪烦恼等者。 正理十一(十一左)不共问答全同。 而次释唯中。 兼存别义。 意即双存婆沙三十八(九左)两说。 此论及法胜四卷一(八左)六卷一(十五左)杂心二(十五左)并唯依婆沙初说。 然光记似正理唯依后说可简。 (九右)略说不善(至)有二十一者。 上来广散释五别。 此示略摄如论一(九右)无表色略说表业等。 虽五品别约数两种无余。 无者以散释不繁。 然光宝为结非也。 无已说及如是等诸词故。 前后无结。 何唯此一。 不顺旧论曰若略说故。 况光云将明无记。 结者。 若尔应唯言已说不善多言为何。 (九右)外方诸师(至)心所俱起者。 光记(三十四右)云。 前十二是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说。 今外国诸师有十三。 即是印度国诸师也。 故正理论云。 有执恶作亦通无记。 忧如喜根。 非唯有记。 此相应品便有十三心所俱起。 不云有部经部。 唯约国相对。 意欲有部异说。 宝疏但曰叙异说。 圆晖(四(十四右))及麟记等为经部。 今按是非经部。 是有部异师。 旧论曰。 罽宾国外诸师等。 又云。 于此诸师。 今指法胜论师及杂心论师等。 法胜六卷一(十五左)曰。 悔三种。 不善悔有二十一。 善悔有二十三。 不隐没无记有十三。 (四卷一(九右)唯别善不善二文误也。 不顺颂文故)杂心二(五左)颂曰。 欲善二十三。 不共有二十。 无记说十二。 悔眠俱即增。 释第四句曰。 心进变名悔。 是善不善及不隐没无记非余自力起故。 毗婆沙者不欲令悔有无记。 以悔揵利故。 杂心师是干驮国故。 如西域记二(二十一左)故云外方诸师。 若依正理忧亦通无记之计。 非彼法胜法救。 彼等并忧唯善不善非无记故。 而今论不举忧无复有妨。 又外方诸师言非必有部。 有理有教。 理者总迦湿弥罗余云外方。 外国。 西方等。 其中可有诸部故。 教者。 此论六(五左)叙色法无同类因之计。 正理十三(初左)为譬喻论者计。 婆沙第十(十九左)指之为外国师计。 又百三十一(十二丁)有西方诸师譬喻尊者语。 对文于义其名不限。 又或诸国中虽有部不同。 宗义问同何无之。 故约见闻所指各别。 (九左)唯不善者(至)及无惭愧者。 释所除不善其体何物未显。 故约本随二烦恼曰瞋烦恼。 如前门贪瞋痴疑烦恼。 忿等随烦恼。 或四烦恼。 及随烦恼例矣。 故正理云。 瞋烦恼。 及无惭愧除谄诳憍。 所余忿等。 除谄已下约随烦恼。 然此中重牒释所除。 即所除谄等。 却此地相应。 能除却被舍防。 (十右)我于梵众(至)是一切父。 众梵中胜故称名大。 于三十三。 为主上故名为自在。 执器世间能造之人故名作者。 教化万有号为化者。 能出生有情故为生者。 非但出生令养育相续亦名养者。 如是皆是如世间父于诸子。 故总结云一切父。 上是言皆流下。 已上述记枢要等意也。 光释有未可当简也。 (十右)于诸功德(至)说名无惭。 两说中第一说正依入论上(十五右)又婆沙三十四(十七左)十六义中第一。 品类三(初左)法蕴八(初左)并此义也。 无敬等四。 初二诸德。 次二有德。 各如次约心身。 心无敬重身无礼尊等也。 光宝未可也。 (十左)此中怖言(至)能生怖故。 今云。 怖言所目。 是非爱果。 此非爱果必能生怖法故。 以所生果怖名呼能生因非爱果以名怖。 是一字一义相从全有财释也。 有三重。 谓从业有非爱果。 由非爱果有恐怖。 今以彼所生怖。 即呼非爱果名怖。 宝疏详悉也。 此怖者依毗婆沙是心所名。 唯欲界但染无记(如光二十左具释)然惠晖云。 现当二世恶果是怖境。 能生心所怖故(已上为是)今唤罪名怖因罪受怖果名也(甚非也)论文已云于罪不见怖。 罪是怖。 不见之境故言于也。 罪恶果因故可见怖不尔故名无愧。 于罪业境不见恶果极苦也。 今呼恶果取所生果怖名。 (十左)不见怖言(至)名不见怖者。 见不见并约怖果。 故反显云于罪见怖名愧。 勿谓见罪。 以是境故(光后释。 初关约业。 后关约果。 令偏颇非也)。 (十左)有余师说(至)说为无愧者。 婆沙十六义中。 第五复次。 杂心二(四左)第三(七左)全此义。 此意一体两用不许别体故。 终不同婆沙。 故于正理(十四右)不见怖外更举三说。 总结云故一心中二法俱起。 于当处而不举此有余师。 显宗六(八右)亦复如是。 而彼正理无惭愧反显毕。 后举此有余师。 释曰。 谓异熟因当时现起故名为自。 其异熟果后时方有故说为他。 彼义意言。 诸造罪者。 意乐不净。 于现罪业及当苦果。 皆无顾眄。 由此已释。 经主此中误取彼情。 横伸过难。 谓设难言。 若尔此二。 所观不同(论作三误)云何俱起。 以婆沙说彼如是解。 今作俱舍师破。 有余已云自观观他。 何可横难还汝因果异熟是妄释。 亦复与婆沙第十五复次无差别(彼曰。 复次于诸恶因不能诃毁。 是无惭。 于诸恶果不能厌怖。 是无愧)。 (十一右)有说信者(至)故爱非信者。 此师分前后以为因果。 按应爱体为贪。 次上(四右七目)信中。 现前忍许有说。 盖同人。 (十二右)心之粗性。 之声依主显别体遮经部等。 婆沙四十二(十二左)曰(【头】婆沙四十二(十三左)辨二别有三说。 彼中破初二说有第三评家。 今同第一说。 必前后起也)或有执寻伺即心。 如譬喻者。 为遮彼执显寻与伺是心所法。 前第二卷(五左)自性分别体唯是寻。 后心所中当辨释者。 指此寻伺段。 自性分别之为体。 寻伺相指此文。 (十二右)有作是释(至)俱有作用。 婆沙四十二(十四右)诠要义也。 (十二右)若尔寻伺(至)以别寻伺者。 论主依经部难有三。 一引喻不齐难。 不齐粗细性是寻伺法说故。 次相对无穷难。 三界相形。 又九地相形。 又地地九品相形故。 后体性无别难。 粗细相形上义别。 非有此性是有粗细物。 (十二左)契经(至)具足五支者。 中含五十八。 法乐尼经(三右)曰。 初禅有五支。 觉。 观。 喜。 乐一心(【傍】一心心一境二定心所也)是谓初禅有五支。 (十三右)有余师说(至)说名为慢者。 法蕴足八(十四右)曰。 醉极醉闷极闷等名为憍。 发智二(十八右)全同。 婆沙四十二(七左)释云。 名虽有异而体无别。 皆显憍自性。 依此异名释故。 旧论颂云慢醉爱。 又婆沙(八右)说憍自性中。 有意爱慢三师。 第二师云。 爱为自性。 此中说染着自法故。 次有评家曰。 有别心所。 爱所引起为憍。 准此评家。 前说皆分位差别。 今亦贪爱为体。 彼分位假立义。 (十三右)是谓慢憍差别之相者。 此即第三总结。 光宝未尽也。 问。 何故相似差别唯此四对。 答。 诸论多于此四对论差别故。 不能悉辨谈。 故上云少分。 (十三右)如是已说(至)俱生异相者。 不同约五地。 俱生有二。 一(三左)王所俱生。 二(七左已下)心所俱生定量。 今并取。 不尔唯应言心所。 更言心无用故。 论曰集起(至)别故名识者。 婆沙七十二(二右)第二有差别义中。 有总别八由。 第七复次云。 复次滋长是心业。 思量是意业。 分别是识业。 集起是滋长义。 故旧论曰。 心以增长为义。 能解故名意。 能别故名识。 五事论下(六右)全依婆沙说中。 复次由采集义名心。 由依趣(趣向思量)义为意。 了别义为识。 旧婆沙五十六(四右)曰。 增积义是心义。 依之唯一不可云积。 必增加多故。 增长是积集义也。 有部本义。 然光师(四三左)唯举婆沙不同义。 而有释(二十三左初目)下云第二有部解。 故知为前非有部解非也。 宝疏为正。 后为异说故。 杂心一(十一右)约名义业世等分别。 (十三右)复有释言(至)故名为识者。 有部中第二说。 彼婆沙第六复次云。 彩画是心业。 如契经说。 苾刍当知。 诸【傍】生趣由心彩画有种种色。 归趣义是意业。 如契经说。 如是五根各别所行。 各别境界。 意根总领受彼所行境界。 意归趣彼作诸事业。 了别是识业。 如经言。 识能了别。 旧婆沙五十六(四右)云。 复次种种杂色义是心义。 如说比丘当知。 畜生趣所以种种杂色者。 皆由心有种种故有种种杂色。 归属义是意义。 如说比丘当知。 此五根虽行种种境界。 必(【傍】所依止义明也)待意分别终归属意。 分别总体相。 是识义。 令净善不净恶诸法种族种种差别是由心力。 即以种种差别义释心。 故正理十一(十九左)云。 或种种义故名为心(显宗同全)旧论曰。 善恶诸界所增长。 或能增长彼故名心。 准彼有能差别所差别。 光师以差别释心者正也。 宝师。 界释因义。 云依为种种因(非也)彼意。 境万差不同故为因。 起种种能缘行相。 故心从境种种为种种(大非也)太疏同前集起义者非也。 境有种种不同由本心有种种义。 此心也。 他者五根。 他根取境之所依故。 识能了别必依根故。 今相对云能依。 婆沙约起用边云了别。 终不违也。 (十三左)如心意识(至)而体是一者。 自下释下三句为二。 初总例释名异体一。 意表上体一言流下。 宝师(三十二右初目)唯云结前引后深非也。 (十三左)或名有行(至)起行相故。 旧论(三(十三左))曰。 或说有相。 是所缘境随类差别能分别故。 今亦言起行相。 知是行解相貌也。 能起心体故云等起。 所起作用故云行解。 小乘意心上现。 相是能缘心用即名行解。 如镜现物名能照。 勿执大乘见相二分劳通。 故行即相并皆能缘行相也(光四释未详)。 (十三左)有五义故(至)皆平等故者。 大乘四义为本除行相。 是故有多差别。 如下应知。 今论婆沙十六(十四右)解相应义。 总别合有二十四义。 今第七等和合义。 次约五义平等。 今依彼述等和合义。 入论上(十六右)五义故。 彼婆沙云。 一时分齐。 心心所同一刹那而现行故(光第二释非也)二所依等。 谓心心所同依一根而现行故(所必依王所依根无别根故言同依一根。 光约数非也)三所缘等。 谓心心所同缘一境而现行故(此亦缘心缘境。 不缘别法。 故云同缘一境。 光约多少非也)四行相等。 谓心心所同一行相而现行故(虽心所取别相异。 取总相。 行相与心不异。 故云同一)五物体等。 谓心心所各唯一物和合而起故名相应。 此中光记约数一大非也。 今心与心所平等。 非能依与所依等相应平等义。 宝疏评释最为精当。 谓不问所依根多少。 王所依与心所所依无差别。 故云同一所依云平等。 又虽于所缘有多少不论彼心所必从王不取别境云同一所缘。 又虽心所取别相各异有取像领纳等。 总相取青等行解与心王无别。 故云同一行相。 若依大乘虽有四义五义两说。 基师等以四义为正。 五义说为随转理门。 以瑜伽一(六左十左)说同一所缘不同一行相。 成唯识三(三左)曰时依同。 所缘事同。 不说行相同故。 然大乘亦于所缘有影像本质异。 于行相有见分相分殊。 故各解释异。 广如识疏三末(二十二)三本(四十七右四十右)要上(四十八丁)下本(二右)略纂一(二十三)十四(三十四丁)伦记一上(二十二)十五上(五丁)义灯三(六十三丁)开解钞二十(二十八左)有元晓会瑜伽不同一行相文。 然有人(【傍】指要)救光数一。 于大乘亦有数一相似两义。 今亦可尔。 宝破一概(云云)今云不尔。 彼且约所相。 本质唯一故。 相分多故。 为简差别。 而并王所共同义也。 如是而无且约一边未尽义。 今不尔。 无如是乱。 不及简差别。 故知先师非也。 (十三左)已说心心广分别义者。 广与分别相违释前(一左)心心所俱生并五地等心所俱生谓之广义。 正所明故。 故品首标有为俱生。 无惭等四对差别并众名释义谓之分别义。 因便故。 故旧论云。 说心及心法广义及差别义已。 光记问答今结心王。 本依元瑜。 并未得论旨。 今须标牒简去。 元瑜正理钞云。 问。 前(正理第十(三右)云。 于前所说四有为中。 广辨色心。 如前品说。 心所等法。 犹未广辨。 今先广辨诸心所法)于心所初。 举四有为结二生下。 理应于此结前心所引不相应。 何故此中乃于无色结二(【傍】心心所)生一(【傍】不相应)未详其旨。 解云。 由于次上活异名中。 兼亦明心不唯心所故。 于无色结引可知。 今云元瑜问元非。 答岂可正。 何者正理第十(三右)依心所出体遮疑色心出体何。 指云前品。 全非结前文。 故此论(三右)但云向言心所何者是耶。 无有彼语。 何例彼难今。 又正理第十一(十九右)异名初云。 如是已说诸心心所品类不同。 然心心所中。 于契经中随义立种种名相今当辨。 如是心所后而亦结引。 俱加心王。 去分明结引近文。 依不明远处致难何谓。 元瑜答兼明心者何谓。 结引俱约心心所。 全无优劣。 而明异名迷之甚矣。 光师释甚非也。 今论心所初无结前。 故众名初具就心心所结生。 何如是亦非兼明也。 只见他解释。 未深思致此误焉。 应知当品初标四有为。 初一颂明色。 次并皆总明余法。 次明五地等。 后明心心所众名。 如是通交。 通结引可然。 亦众名中明五义平等。 是王与所平等。 与此相应反云不相应。 通结起不相应。 最有便也。 (十三左)颂曰(至)名身等类者。 自下不相应中有十四颂。 分为二。 初一颂标名数。 后十三颂随列解释后中亦有二。 初十二颂别解释。 后一颂(论五二十一左)总辨余义。 宝科为正。 光为三门科非也。 论五(二十一右)义门差别唯名句等差别。 得等一一有之。 何可为大科。 今论依别释。 等唯等句文二。 数但十四。 问。 依准是谁。 颂后类言其意何。 解云。 诸论不同。 如品类(第一(一左))法蕴(第九(十二右))并立十六。 除非得加依得事得处得。 出没可知。 瞿沙(【傍】此云妙音)尊者甘露味论上(十六右)列十六种。 于品类足十六除命。 更加凡夫性。 如杂心。 数十四而除非得入异生性(【头】婆沙四十五(初右)异生性为不相应摄。 而自体实有。 彼处经部不为实体。 犊子部为相应行摄也)世亲安慧两五蕴论与杂心同。 入阿毗达磨上(六右)列十四名全同此。 而最后云等。 下(六右)释十四毕云。 等者此中义类差别。 诸行句义齐此应知。 今论主同悟入入论以为十四。 次类言入论云等。 今结颂故已云等。 故别云类。 摄前中种种义类差别。 故入论云此中义类。 不云所余。 况云行句义齐此应知。 不许更有余别体。 光师解此论为允。 难破正理未全善。 作论者意乐何深责。 不相行等甚难了知。 何辄可决之。 然依此论意。 和合性摄众同分。 本论处得等。 此中得义类差别无别体。 彼有非得说。 所余言显示。 而所余言有两意。 一体别如非得。 二义类如和合等。 并总摄杂心及法胜等虽不说非得同本论。 加异生性迷本论文相。 故述记二本(五一左)云。 杂心说异生狭。 退不成就等无处摄。 故俱舍立非得。 不说异生性。 即非得摄故。 以成不成相返而立。 宝师令今论同正理破光记甚迷执矣。 今论何处有和合性十四外有别体作如是判。 又怖及厌欣例不决定。 光(二十八右)释怖虽三释。 第三义云论意各别。 又欣厌。 光师许别体次上(二十三右终)今按亦不许欣厌别体。 论主意也。 如前谈之。 亦不云余有善心所。 (十三左)论曰如是(至)不相应行。 别名下显。 今释总目有三。 初一句标十四法。 下八字结名。 中间释名。 心不相应者。 释名中四字。 非色下。 释行言。 旧论曰。 与心不相应。 非是色性。 说名不相应行。 今略与言。 不成能释。 彼省等言。 不简法尽。 如是互有具略。 得旨忘筌。 故正理(十二(初右))曰。 诸法不与心相应故。 说名为心不相应行。 非如心所与心共一所依所缘相应而起。 此中得名有具略。 释名有异义。 须知之。 先得名具略者。 极略云不相应。 显扬一(初左)略名不相应行。 如入论上(六右)下(六右)瑜伽第三(十四右)唯识一(二十三左)旧俱舍等中名心不相应行。 如此论。 正理(十二(初右))显宗(第六(十三右))及大乘诸论(显扬十八(八左))广云心不相应行蕴。 如法蕴足九(十二右)又法胜六卷六(六右)四卷第四(十八右)杂心九(二右)名非色不相应行蕴。 非色者约体也。 非色而不相应行蕴也。 极广称非色非心不相应行。 如宝疏(三五左)等(【傍】对疏五云色心不相应行)而有差别。 初二就作用。 后约体。 非心心与心不相应心大别死活别。 表遮异然基对法疏五(二十六左)云。 应言色心不相应行。 然心是主略色言。 但言心不相应行者。 此释误矣。 次释名异义者。 此论。 心不相应者。 如旧论与心不相应之义。 心是死字所对。 不不相应自体。 不相应简心所。 不如心所五义平等而相应故云不相应也。 复此不相应其体非色性。 非无为性。 非心心王性以行简去五法中简法尽。 宝疏(三五左)心不相应者。 简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蕴所摄者。 简色及无为法。 上句简心王者未可也。 光(四六右)初释约五法阙心王简(非也)后释约五蕴。 此意具名不相应行蕴(法蕴足九(十二右))故就蕴门释。 然其失有三。 一设虽蕴门受想思岂不心所。 何心不相应言可简漏彼。 二得名不必敌对。 必有通局宽狭。 不相应虽简一切心所。 恐乱色等故。 为简彼所简所余法。 重云行。 何殊余受等可入行所简。 三不相应言不得简受等者。 受等是应不相应。 问。 不相应言简心所应名不心相应。 心所名为心相应行故何云心不相应(【傍】法蕴九(十二右)云与心相应是名心相应行蕴)答。 善致此难。 今须辨寻。 夫五法中约体色不相应无为三是非心。 余二是心。 若约相用。 余法并是不离心。 故俱名心相应。 心不相应。 若言不心相应。 唯遮不如心相应心所。 未能显自相心种类。 若不能显应是无体法。 故旧论云与心不相应。 品类足(第一初左)云与心不相应。 总名心不相行。 是略释而终显成心种类。 故云与。 正理十二(初左)曰。 说心言者。 为显此中所说得等是心种类(【傍】非谓即心是种类也。 显属主释)诸心所法所依所缘皆与心同。 亦心种类为简彼(【傍】彼心所所依等同)故言不相应诸无为法亦心种类。 无所依缘亦是不相应。 为欲简彼故复言行(显宗六(十三左)全同)正理不简色。 与心易知故。 谓无为已以行简。 非行理在绝言。 故不说也(此释最尽理。 然有人忘立名心字上下。 未深思正理意。 妄疑正理。 实迷倒焉)问。 若尔目连尊者法蕴足第九(十二右)曰不与心相应是名心不相应行。 正理。 显宗亦同。 圆晖依之云。 不与心相应名心不相应。 五蕴门中。 是行蕴摄故。 名心不相行。 何故如是异此论品类等诸论耶。 若不字倒。 答。 为显示名中心言死字不动。 不相应言。 活字动物。 是不相应为不相应之旨作如是说。 若了知造语之差别。 句逗之法。 于此有何疑。 故结名云心不相应。 圆晖善了知目连旨。 通达造语宽急。 句逗差别。 故回不字释之矣。 又有异释。 对法疏(五(二十六左))基云。 今但言。 简心故名心不相应。 简无为故名行。 既不简色。 应色相应。 即是双简色心。 应云色心不相应行。 然心是主略去色言。 但言心不相应。 其无为亦非心相应。 然非是行(已上)今云。 若但简心其心所何。 又心不相应言。 是心之不相应即但简心所。 何简王。 若言简心王。 心相应言即简心王。 非心与心自相应故。 今云心不相应。 不能直简心王。 复不相应简色者。 若尔心相应言应名色心所。 今论已以行简之。 述记二本(四十八左)云。 不相应者。 简非色心(【傍】简色心非也)及诸心所。 不相似故。 行简无为(已上)是亦未审。 显扬第一(十四右)云。 心不相应行者。 谓诸行(【傍】释行简色心无为)与心(【傍】简心所。 显心之不相应)不相应。 与此论等同。 (十四右)论曰得有(至)与此相违者。 此不相应段据入论下(六右)当挍了。 今于今获开二者。 于事有二故。 谓先未得今得。 先得失已而今亦获故。 于成就不分者。 初念今获已去无差别故。 总云得已不失。 故旧论得有二种。 谓未至得。 已失得。 与正得同随。 初得必有成就。 故云正得同随。 约文解如是。 若从义由今获有二。 随彼亦成二。 谓未得今获得已不失。 已失今获得已不失。 又恒成就法得已不失也。 然圆晖分得已不失为二。 曰言成就者。 先未得法今时已得。 先已得者今复不失。 此释如次。 配前今获二非也。 得已不失义无别。 何以故。 得已是不失。 不失是得已故。 若强分之。 成就中初后。 谓成就初云得已。 已后云不失。 然岂有此义。 若如汝者云已得不失。 既不尔云得已。 以知非也。 宝疏令此论与正理一同而成就开二。 一无始恒成为得已。 二今获已去为不失。 今云。 宝疏非也。 若尔何不云已得。 或云不失已得。 得已言显必有初得。 又令同正理甚非也。 违教违义。 违义者。 先未得言。 何可入已失。 违教者。 婆沙于得成就差别有七说。 而无评家。 今论正依第七说。 兼存第三说。 正理依第二说。 本说已别。 岂有令同之理。 婆沙一百六十二(十五左)曰。 问。 得成就何别。 (【傍】一)有说名即差别。 (【傍】二)有说未得而得名得。 已得而得名成就(第二说。 正理依之。 【头】第二说不约位初后但约事别。 今论获中二即彼得成就也)(【傍】三)有说最初得名得。 后数数得名成就(第三说。 今兼存)(【傍】四)有说先不成就而成就名得。 先成就而成就名成就(【傍】五)有说先无系属而有系属名得。 先有系属而有系属名成就(【傍】六)有说初得名得。 得已不断名成就(【傍】七)有说初获名得。 得已不失名成就(第七说今正用)泰光为别最顺婆沙得二论意。 (十四右)于何法中(至)及二灭中。 光宝圆晖并云。 明得非得所依相。 是故论点于中依声(正理。 显宗。 入论全同)示有得处。 然近世有自号啭声学者。 难光宝别立于是境。 谓虽自相续若为依。 如二灭唯是境非依。 故光宝误解。 论已云堕在自相续故。 是等并是约能得之所得境。 今皞详曰。 何好寄之如是甚哉。 何致惑之如是大哉。 夫得者他相续。 虚空上无。 唯自相续法及二灭上有故为依。 二灭之得就二灭论之。 何误云二灭非依。 复不能离有情唯说二灭。 又于中连字何可约境。 冥境依岐疑译寮师。 犹如螂螂向于车辙。 是故旧论三(十四右)曰。 此至非至属何法。 偈曰。 至非至属带自相续二灭。 彼云属显依属。 何为境(【头】于中依。 边疏下(五左)中(十四左)光三(初左)述记七末(十七右))。 (十四左)故对法中(至)一切有情。 发智论十九(九左)曰。 诸成就等觉支。 彼成就无漏法。 有成就无漏法非等觉支。 谓诸异生(婆沙百八十六(四右)释云。 以诸异生皆成就非择灭。 随离何品染。 亦成就择灭故)。 (十四左)除初刹那(至)皆成择灭。 已上成得非择。 自下成得择灭。 简苦法智已上四向四果离缚圣人云初刹那等。 简有漏观断惑异生云具缚异生。 故余有情通凡圣。 不云凡不云圣总云有情意在于斯。 故旧论三(十四左)曰所余一切圣人。 及所余凡夫。 然圆晖唯云圣人误也。 (十四左)诸有得者(至)不别释。 准显非得别释。 虽前有为无为俱总释云得非得。 然别释中于有为唯就成就释唯所简。 无为中亦唯据成就论二灭故。 今准显示别释。 (十四左)以生以得以成就。 光记云。 以者由也。 旧论。 三个以并作由。 又今所引经。 广义法门经(十纸右)彼云。 由证得十无学法。 依之观之。 二十疏上(九右)释以言三释。 第三为由义。 乃第三转也。 尔辅转义(八右)彼三释并为第五转强曲致解。 思可简也。 (十五右)如是非理(至)是为非理。 经部显非理为二。 初正示。 后破救。 此初也。 非理者。 上违教失。 此违现比二量智。 故言非理。 初一句总牒。 后二句总结非理。 中间别释。 别释中。 约因明意。 谓所执得他比量而显有法。 无体下。 举难体因。 是违现量智。 贪等虽亦比智。 而约他心智现量知故。 今为现量得。 显色心别云或。 无用下。 示难用因。 无容下。 是能别宗法。 今量云。 汝所执得应无别体。 执无体可得如色声等故。 如龟毛等。 贪等为因亦尔。 无用为因亦尔。 三因故成三比量。 今约根境识三法。 举相显心所以等心王。 成唯识一(二十二左已下)广破不相应。 大同此经部破。 对挍有助益。 彼基疏(二本四八左)委释。 (十五右)若谓此谓(至)理不成立。 自下二破救大四。 一总破生因救。 二破俱得转救。 三破余因转救。 四结不成。 初三中。 各有举救与能破。 破中有别难置又言。 初中有二难。 初无为应无得难。 量曰。 汝择非择无为应无有得。 执无作用故。 或以无生故。 如龟毛等。 后未得法等应永不生难。 初诸句皆是有法。 彼现无得因也。 当云何生能别。 但略喻。 量云。 汝所得法未得等应永不生。 以现无能生得故。 如毕竟无。 三界九地往来转易。 其过去法。 必是不成就无得。 离染法谓诸凡圣也。 离染是断也。 不成就也。 故者但贯上界地转易故。 施相违合集及言。 旧论云。 由易地及离欲。 是则举四事也。 第二段破有三难。 一生相无用难。 量云。 所执有情数法应无二生所作。 许有能得因故。 如汝择灭等。 然基疏(二本五十六右)二生言属有法非也。 二非情应定不生难。 汝诸非情法应不得永生。 执无俱生得故。 如龟毛等。 三惑品无别难。 具缚异生简分断者。 具三品惑者。 彼三品现起时顿起差别应无。 能生得无差别各有之故。 成唯识论一(二十五右)云。 若俱生得为因起者。 具善恶无记得者。 善恶无记应顿现前。 今亦准知光记(五三右)不得论意。 误解释(云云)烦劳。 一向不通也。 量曰。 汝具缚者三品惑起时应无差别。 执得无别故。 如许诸非择灭(十五左)此由所依(至)无有别物者。 自下经部辨断未断成不成相。 于中大为三。 一约烦恼种子。 二善法有二下约善法种子。 三故所依中下结成。 初中。 初总释。 后谓诸下别释。 别释中为四。 一明断。 二与上下翻显未断。 三诸未下配成不成。 四如是下结假。 初断中亦有二。 初约出世道。 后约世间道。 初中有法譬合三节。 第二善中有三。 一标数开列。 二即名下合二得。 三不由下随列别释。 初正示。 二如下结假。 初中亦分二。 初释生得。 后释修得。 初生得中。 初总释成不成。 后谓断下别释断。 断是不成就。 影显成别释。 而言名断。 断即不成。 未断是成就。 前段配释为避文烦唯示一影余。 后非所下示非永断。 二释加行。 于中初释成就。 后反显不成就。 (十六左)此中何法(至)生果功能者。 此但明经部种子所目法。 不关种子功能名义及能所熏相。 故问中云何法名为种子。 答中诸师异解纷纭。 并皆由失立意。 如后当辨。 先叙正义。 初正示种子所目法。 后此由下叙功能名种子由。 初中名与色即五蕴。 是功能所起之法。 故先标。 于生自果者。 举所生果以为所对。 辨能生功能。 非自种生他果故云自。 所有者简所无。 取余一切非所无。 展转(【头】宗疏七右)者。 互为因互为果无定主。 故曰展转。 设经多劫无隔其间曰邻近。 有功力作能名功能。 此功能非唯邻近义。 而有展转故。 亦唯展转有隔间可生果。 已不尔故云展转邻近功能。 勿于中为句逗。 言名色五蕴法。 对生自果展转邻近有功力势力用。 此功能名种子。 种子者。 唯色名上生果势用。 非名色即为功能为种子。 是正示种子所目法。 而答问中何法字。 问。 异体法展转。 若同体前后念唯邻近无展转。 何不为句逗。 解云。 异体法岂唯展转。 若唯展转有间隔应生果。 如论五(七左)明经部色心互熏。 今且就宽示所目法。 非分别门故。 后中此者此功能。 目近故。 山者因由。 第三啭声。 相续等从宽向狭。 三义即一义。 正归最后差别生果功能。 故云相续中。 余准之。 言此功能由有为法相续转变差别(【头】正理三十五(八左)【傍】宝疏十三。 二十左引)释经部义云。 思业为先。 后后心生说名相续。 即此相续于后后时别别而生说名转变。 即此无间能生果时。 功力胜前说名差别。 又论十三(八左)旧论十(九右)云。 是时相续至得微细转异胜类)生果功能故。 是故名为种子。 故下论六(十二右)云。 果具二义方得熟名。 一由相续转变差别其体得生。 二由随因势力胜劣时有分限。 彼文亦由差别生果功能。 其果得生。 今亦取功能生果势用。 以立种子名。 功能生果如世种子。 故是叙功能名种子义。 答问中名为种子。 如是解者。 正依此论立意及义旨。 兼依旧论文势。 旧论曰。 何法名种子。 是名色于生果有能。 或现时。 或当时。 由相续转异胜类故。 何法名转异。 是相续差别。 谓前后不同。 何法名相续。 生灭因果三世有为法。 何者为胜类。 与果无间有生果能(已上)彼论略所有展转邻近句。 唯是示生果功能。 其义足故。 今论具示其相。 并无妨。 彼今此字替在或现时或当时六字。 即取果与果时。 举时。 以成功能名种子(有人。 或现时或当时为此论展转邻近大非也)后辨诸师是非。 光记未得论旨。 犹豫为三解并非也。 第一解展转等。 上下各为三义如次配当为能所由。 此言随应。 若展转。 若邻近。 若功能而六种皆为种子异名。 详曰。 岂可异名。 如是三三各别。 离隔文义。 何可得理。 诚似鸠鸽□豆。 第二解此言为所生果。 是本论六(十二右)文。 余释全如前义。 详曰。 支离文义失如前。 下文其义旨各别。 今示功能名种子得名义。 下叙果依此此生旨。 言义同。 其所归意各别。 故此言指果甚非也。 第三解功能通上二。 相续亦通下二。 各有二依主释。 如次为能所由。 此言随应指二功能。 详曰。 如是上下各为依主为别义大非也。 复相续之差别者。 不尔。 论文已为相续中转变。 何忽背论文。 令转变离别相续。 又神泰师云。 名色中有功能生于自类果。 所有展转邻近生果。 此功能有三义。 一由相续。 二由转变。 三由差别。 种子义成(已上)详曰。 解上无失。 下为各别三义大非也。 离不可离失莫大焉。 故新旧两论虽上句有具略。 于下句无具略。 唯是一句也。 勿迷次论差别释议文相。 况相续者。 是总三世因果一切有为法。 岂唯此相续是种子义。 (十六左)然有处说(至)必不能修。 经部通经。 经部意虽成就染污种。 而修善法。 故通此经。 光初义为正。 后义非也。 一别体诤前已毕故。 二文相云耽着时分约现行故。 三违旧论。 曰随安受贪爱时。 量无有功能修习四念处(已上)意云贪爱现行时。 无修四念处之功能。 分明现种相对故。 泰光等令经部同对法论五(十八右)三成就。 有人云。 经部大同瑜伽五十二与对法别。 然普光等不晓大乘宗致也。 振古赞言大乘光者。 可谓虚名矣。 皞曰。 此破甚非也。 约文相亲于瑜伽。 而普光等意。 但辨萨经异。 谓有部一向不同。 经部同大乘。 必非欲指同所明亲。 故唯列对法三成就名耳。 复于二善等段不言。 至此总指同。 何未得指同意得加破。 又汝还不达大乘宗致。 瑜伽。 对法虽文相且别其意终同。 故基(述二本(六十丁右))云。 对法文尽。 瑜伽少分。 故知二论各据一义。 依之瑜伽余处文亦同对法。 又大乘光嘉名由译事之功多在大乘教。 非由通达宗致。 汝未知得名所由。 妄吐粗言。 何不慎哉。 (十六左)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实。 简有部唯自相续得。 谓经部意他相续。 及非情法可有受用皆许成就。 故云遍一切种。 大乘亦尔。 基述记二本(五十八右)云云。 (十六左)我所宗故。 诀曰。 此论宗旨。 有部非经部。 可见可见。 (十七右)非学无学三。 诀曰。 非字流无学举非学通三。 以准显学无学各一。 次句非所断亦尔。 光记(六十丁右)三释。 并未尽。 (十七右)论曰三世(至)各有三得者。 诀曰。 此三世门。 古今纷纭无可取定。 今先叙正义。 后质古非。 初正义者。 此总。 次段别说。 但总别说。 全无有法相异。 故次结生文言前虽总说等。 正理曰。 约容有义且作是说。 其中差别后当更辨(已上)显宗亦尔。 依之只依总相说为各三。 若约别说非无于其中有差别。 故云容有云虽总说。 是故上下一致法相。 下已据前后俱得差别以判三世单复。 今亦当依得前后而辨其三世。 夫于世无别体相。 但寄法判之(光一(四十三左)十二(十右)颂疏十二(五右))时无别体。 依法而立。 是定规故。 是故依法言三世。 凡有三种别。 一未来现在过去次第。 是约生灭以辨。 如四相等是也。 为欲显叙生者必灭之道理断遮凡夫常着故。 二过现未次第。 是据因果以说。 如十二因缘等是也。 为欲显说酬恩报答之旨以劝遮恶持善也。 三过未现。 是依生起次第叙以显有为法生起之次第。 故杂阿含三(二十四左)曰。 诸所有色。 若过去。 若未来。 若现在。 上论(第一(十四左))释云。 无常已灭名过去。 若未已生名未来。 已生未谢名现在(已上)品类足五(十三右)曰。 有三世。 谓过去世。 未来世。 现在世。 集异门三(十四右)又标过去未来现在具释。 非灭则现起。 必灭与现起中间有未生位。 故依生起次必过未现。 今文依后义故过未现次第也。 得前后俱必依未来现在过去次。 是生灭义故。 以不由法生灭不能辨前后俱故。 而三世门依得前后俱有无以论世单复。 据容有总相虽言各三。 于其中有三种别。 或有三世法各具三世得。 如欲界善不善四蕴等者。 有前后俱三故。 或有在过去具三世。 在现在唯二世。 在未来唯自未来。 如欲界善不善色。 色界善色蕴者。 以无前得唯有法俱法后二故。 或有唯在三世但有自世得。 如欲界无覆无记色等者。 唯法俱得无前后起故。 如下引婆沙应知。 如是由前后俱有无有其差别。 今且总相施言故言三世法各三。 别说已由前后俱。 总说何不尔。 是故判得前后俱。 必约未现过生灭次第(如下婆沙)辨三世门。 今论正理。 显宗。 婆沙等。 并皆据过未现生起次第。 虽据过未现而论得前后俱必未现过次第。 一百五十七(四左)曰。 所得法类有十一种。 欲界有四。 谓善。 不善。 有覆无记。 无覆无记。 色界有三。 除不善。 无色界亦尔。 及无漏法。 欲界善。 不善。 无覆无记各具五蕴。 有覆无记唯有四蕴。 色界三各具五蕴。 无色界三各惟(【傍】除色)四蕴。 无漏法具五蕴。 及择灭。 非择灭。 除虚空无为。 非所得法故。 此中(【傍】约欲界四种)欲界善不善色(【傍】如是过未现次第也)若在过去有三世得。 若在未来唯有未来得。 若在现在有二世得。 谓未来现在。 善不善有覆无记四蕴及无覆无记中通果心。 俱生品四蕴彼得。 世杂刹那杂。 谓在过去未来现在。 皆具三世得故。 无覆无记一切色蕴。 异熟生四蕴及威仪路。 工巧处多分(【傍】简少分极数习者)四蕴彼得世不杂刹那不杂。 若在过去得亦过去。 若在未来得亦未来。 若在现在得亦现在。 威仪路(【傍】前多分余少分。 四蕴中善惯习者。 如佛马胜。 及余有情所善惯习。 并工巧处四蕴中善惯习者。 如佛。 妙业天子。 及余有情所善惯习。 彼得亦皆世杂。 刹那杂。 谓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傍】已上欲界【头】欲界善不善色。 此论言。 无前记唯有俱生及后起。 于未来一切前起无故。 不有过现故。 唯有未来得。 于现自俱得。 及未来后得有。 故有现未二世得。 于过去自俱及未现后得有。 故具三。 依之知。 得前后俱必依未现过生灭次第。 而三世门据生起过未现。 今文其证也。 若不尔者。 因何未来唯未来现在具二过去具三耶。 善四蕴等势力强故有前后俱得。 此论及显及入论等。 其说分明。 故世杂刹那杂三世各有三。 不得离前后俱而辨三世门。 以世无别体故。 无覆无记等者。 今论意无前后起。 但俱得故唯有自世不具他世。 婆沙只示世一边。 今论具示因由。 依之准知。 有前后俱必各具三世。 若无前得但有俱得后起二。 于世有一二三不定。 犹如向白日。 聪明论号岂可不信哉)色界(【傍】约色界三种)善五蕴。 有覆无记。 及无覆无记中通果心。 俱生品四蕴彼得。 世杂。 刹那杂。 谓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 不定善色蕴如欲界善不善色蕴说。 一切有覆无记无覆无记色蕴。 及威仪路异熟生四蕴彼得。 世不杂。 刹那不杂。 随在彼世即惟有彼世得故(【傍】已上色界)无色界(【傍】约无色三种)善。 有覆无记四蕴彼得。 世杂。 刹那杂。 谓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 异熟生四蕴彼得。 世不杂。 刹那不杂。 随在彼世。 即惟有彼世得故(【傍】已上无色界)无漏(【傍】约无漏法)五蕴彼得。 亦世杂刹那杂。 谓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 此则总说。 若别说者(【头】别说下。 今论总别各别。 彼总别此论别说中亦总别莫乱。 最初言简后念。 后后次第相续故三世法各有三世得。 今约最初以辨单复。 此已下约初得重得差别不依前后俱别。 故与上差别。 文中未现过次第。 于今论无此细分别。 学者可留意也)诸未曾得无漏(【傍】初无漏)五蕴。 中未曾得有漏修所成。 并未曾得闻思所成。 彼最初得。 若在未来彼法惟有未来得。 若在现在彼法则有未来现在得。 若在过去彼法则有三世得。 择灭非择灭法虽非三世摄而有三世得。 然择灭得有二种。 谓有漏无漏。 有漏择灭得由离欲界染乃至无所有处染故起。 是世俗道类。 若未离染彼灭惟有过去未来得。 若已离染彼灭即有三世得。 无漏择灭得由离三界见修所断染故起。 是圣道类。 欲界见苦所断法择灭。 若苦法智未现在前彼灭惟有未来得。 若现在前。 彼灭则有未来现在得。 若已灭彼灭则有三世得。 如是乃至有顶第九品法择灭。 若尽智未现前等如理应知。 非择灭得惟是有漏。 彼最初得。 若在未来彼灭惟有未来得。 若在现在彼灭则有未来现在得。 若在过去彼灭则有三世得(已上)彼论世门与此论同。 彼无今论总说。 此无彼论别说。 为异而于义意全无有异。 PICT64009201. GIF/PIC(【头】为显示此旨诸论过未现次第。 诸师未晓。)今过去法有三世得者。 过去法过去得即唯俱得。 以前后起余未现所带故。 有未来得若约有前后起是前得。 过去未来邻近。 如未来现在现在过去邻近故。 若约隔越相续。 亦有后得。 犹如欲不善色等。 有现在得即法后得。 未来有三世得者。 未来得唯俱得。 现在得法前得。 过去得后得。 现在法有三世得者。 现在唯俱得。 未来法后。 过去法前。 是且约前后俱具足一相叙之。 其单复等。 如论次文及次上辨。 后质古非者。 光记(五七右七行)前后俱过去皆为过去非也。 若前后为过去。 何亦为未来现在。 过去法未来现在皆法后者非也。 未来前得故。 (【头】光记依未现过次第判三世门。 而粗相望二对一为前后。 唯现对前后未过。 又约生起示细论。 并未现过次也。 而古来三世门约过现未。 生起约未现过者非也。 宝疏三世门约过现未。 三得门约未现过。 其文唯思可知。 今光图曰。)PICT64009301. GIF/PIC(若横相望有唯俱得可具三世。 而唯自世何。)次据世及起用辨未可。 不依起用何可辨前后俱。 是未晓论过未现次第意及总别两段。 婆沙意。 故致此慢说耳。 又未来法有过去现在得者。 皆是法前者未可也。 前得隔世(【傍】后得或有之)何可起。 复全不知论意。 次前后俱未来皆为未来亦非也。 又现在有三世得。 一段无大失。 而三世法得各有前后俱。 而与世横望差别非也。 又(五七左四目)引百五十八云若依。 为如宝疏二论是别。 为只四种六种所明别。 若如初者非也。 二论同故。 若如后者无失。 又(五八右七行)现在道类忍三释。 初释约现未忍总相依种类同。 实现唯俱得。 未来有前得。 第二释约现在忍依容有。 先未现在前。 前容有前得故。 第三约能有。 谓此现忍能有未来忍前得故。 今云。 三释并未尽。 现忍于未来有法前得。 若彼住未来未来法俱得也。 虽所得法约种类不分别刹那三世等。 而判前后现在法于现在法一法立之。 何三世法合集可论前后。 宝疏(四二左)分两门。 一三世得。 不据在法前后。 二法前法后法俱三得者。 未全得此论婆沙意。 若不由前后俱差别而辨三世得。 何可辨之。 是互相依论也。 而令三论各别者是何谓。 其义意全同。 此论前虽总说等。 正理此说容有等文如何之。 (【头】宝师全不知据前后俱得论三世。 及论文过未现次第婆沙世杂刹那杂等文意。 自立过现未次第作释义亦如是。 而总相互得之岂可有此理。 且过去法何可现在俱得未来得。 又未来中法后法俱唯未来者虚谈。 具思可简也。)PICT64009302. GIF/PIC次(四三左八目)道类忍释。 胜于光记而未尽。 彼意言。 现起者容有法前法俱。 未来者亦尔。 谓今现起者正有俱得。 若不起前容有前得。 未来者未起时有前得。 若起必容有俱得。 如是不定故。 与光第二释言同义别。 彼一法现未相对容有。 此现在未来二法。 各法前法俱相望辨容有不定故。 今云。 非容有就决定论之。 三世法各有三得故(【头】今云。 现在道类忍有法前法俱。 有法前者此法前得即未来起故。 未来法有现在得者即是其事也。 而光师未现二法总集通之非也。 若尔俱是法俱应非法前也。)(十八右)前虽总说(至)其中差别。 此说总别上下一致不可异求。 正理十二(九右)曰。 前言三世各有三得。 诸有为法皆定尔耶。 不尔云何。 颂曰等。 (十八右)颂曰无记(至)色无前记。 第三句有覆言。 显示初句无记是无覆。 言亦者对初句。 言欲色者是欲界色。 非谓欲界及色界相违释。 (十八右)论曰(至)得亦现在者。 诀曰。 是叙唯俱得者唯有自世得。 以影显有前后俱得三世各有三。 及有法俱法后无法前者。 若在未来唯未来得在现有现未二得。 若在过去具三等义。 于婆沙百五十七(四左)入论下(七右)等。 唯说前后俱差别无叙三世。 今论主配三世。 聪明论号岂非为斯。 (十八右)若工巧处(至)得亦许尔者。 婆沙。 入论皆如是。 论主意不信此有前后俱故。 于颂不唱。 而云若云许。 旧论曰。 工巧威仪极所数习。 有余师欲此至得同三世(已上)至论七(十六右)得心应辨之。 光(六三左四目)云。 威仪工巧以不定故。 故不别标者。 全不得论意。 识身足论十三(二左五行)云。 若成就欲界系善心。 定成就欲界系无覆无记心。 又(六左七目)云。 若成就不善心。 定成就欲界系无覆无记心。 今何为不惯习无前后得。 答。 今分别习不习。 细论前后俱有无。 彼但总相明成就。 未分别前后俱有无。 而若细论彼约惯习者也。 光(【傍】光第一释非也)后释及宝疏义为正。 (十八左)谓欲界系(至)及后起得者。 入论全同之。 婆沙百五十七(四左)此色在未来唯未来得。 在现在即现在未来得。 在过去具三世得(宝释依彼)彼意无前得。 故有如是单复。 彼此二论对阅自明(【头】后得已后相续故隔世以成就。 若前得是今将生为前故隔世以无之。 而光宝未现对过去俱为前得非也)准之若法唯有前俱无后得者。 在未来唯有自俱现前得。 在现在即有现俱过去前得。 在过去有自俱未来前得。 此约一相。 若约得相续未来如前。 若在现在未来俱得相续及现俱过前。 在过去亦准尔。 (十八左)非得净无记。 颂疏曰。 净谓无覆也。 覆是覆障。 无覆障者。 必是净故。 (十八左)许圣道非得说名异生性者。 许言显有部自许简他许。 全非表不信故。 显宗等亦如今云许。 此意如法救杂心九(二右)妙音甘露味论等。 别立异生性。 简彼云许也。 (十八左)论曰(至)三世非得者。 诀曰。 理实虽去来后当说现在。 颂文准显故先说之。 如上得三学三断门等。 故正理十二(十右)显宗第七(初右)婆沙。 入论等并过未现次也。 夫非得与得相翻诸般各别。 略有三别谓得有前后俱。 非得唯前后。 必无俱起。 以得与所得法相顺。 非得与所不得法相违故。 故婆沙百五十八(五右)非得说三类。 无俱非得。 而云必无非得可与法俱。 以法现在前时是所得者必有得故。 百五十八(初左)曰。 得与所得法或俱起。 或不俱起。 非得与所不得法必不俱起光记(七十一右)云。 得有同时得前后得。 非得有前后非得。 无同时非得。 如是三世门亦不一例。 得三世法各有三世得。 非得现在法无现在非得。 余大同又论世能所有。 亦各别。 谓得据前后俱得差别。 谈三世能所有。 非得唯依法法互不成就之道理。 不关前后非得有无(尔诸师混同如后辨)何以故。 性相违故。 无俱起故(【头】非得三世门)今先依此理当辨三世门。 过去有过去非得者。 过去世诸法中。 此法不成就彼法。 是名过去法有过去非得(此非得定无俱起。 若有前后今世门故。 不论彼也)有未来非得。 谓未来法若不成就过去法。 有现在非得者。 现在诸法。 随应不成就过去法。 未来法有三世非得。 准前可知。 现在有过未非得。 亦准如是无现在非得。 于一法成不成不并故。 故婆沙百五十七(十一左)曰。 诸不得过去法。 彼(【傍】论作得非也)非得过去耶。 答。 彼非得。 或过去。 或未来。 或现在。 不得过去法过去非得者。 谓(【傍】示所非得法法分五品也)过去善。 不善。 有覆无记。 无覆无记。 无漏五蕴。 彼所有过去非得。 此中断善根者善五蕴。 离欲染者不善五蕴。 诸阿罗汉有覆无记五蕴。 一切有情多分(【傍】简威仪工巧极串习通前后俱少分。 以刹那刹那不得舍故)无覆无记五蕴。 以无覆无记法已过刹那及未到刹那多分(【傍】准上可知)不成就故(【头】百五十八(五左)云。 然诸非得性羸劣故。 唯成就现在一一刹那得已即舍(光六五左终引)今无覆无记准思之)诸异生类无漏五蕴。 不得过去法未来非得者。 谓过去善。 不善。 有覆无记。 无覆无记。 无漏五蕴。 彼所有未来非得。 如前释。 不得过去法现在非得者。 谓过去善。 不善。 有覆无记。 无漏无记。 无漏五蕴。 彼所有现前非得。 随所应如前释。 乃至广说未来有三世非得。 及现在法有过去未来非得。 无现在非得。 如是不关前后非得。 说文分明。 前得约前后俱故。 于三世有单复差别。 今不尔故唯一相。 问。 得一世法具三世。 必依前后俱三。 今非得亦去未具三。 设于现虽无俱非得。 于去来应有之。 不尔何可具三。 答。 不一例。 如前言。 得非得相返。 遮表各别。 故得不依前后俱不能辨三世门。 非得若依彼坏自性。 及不能辨三世。 何者现在全无现非得。 而去来各有现非得。 若在过去者。 现后非得。 若在未来者。 现前非得者。 于现法既有前后非得。 必应有俱非得。 若尔违处处文。 若有俱非得应非现在法。 故不关前后非得。 但就不成就。 说之。 △非得三世门图云。 PICT64009401. GIF/PIC(问。 如去来自法互不成就现在亦互不成就。 何无现在自法非得。 解云。 现起为现在。 不成就为非得。 于现互不成就者并是去来非得。 若未生不成就是未来。 若已舍不成就即过去。)问。 旧俱舍(三(十九右))曰。 现世法。 非至得但现世。 若过去未来法。 非至得各有三世。 准彼文现在法唯有现在法非得。 而无去来非得。 与此论。 婆沙。 正理。 入论等诸论相返。 故光记一(初左)云。 至如现法非得。 先哲阙疑。 今亦云此译误也。 实尔也不。 答。 实不应然。 何者如真谛三藏。 于西天达六足。 发智。 学婆沙。 正理。 于此土译此论。 且着义疏。 岂可有此事。 捡彼文势。 于但下现世上写脱无字。 对下有三世故。 实是言但无现在。 影示有去来非得。 但好错本违背现。 举以评论。 赞新论者。 实是一时弊风也。 如十句义论基师而自注解多依错本。 其事如演秘辨。 况旧论历数年。 遇兵乱者。 一何为译者误乎。 如现流正理。 婆沙。 瑜伽。 对法等。 每有形误写脱等违。 言玄奘译误者。 汝新家辈许诺之乎。 何不自慎可笑矣。 且指事者。 此论五(十五左)经部明异相中。 云最后声先光宝作释文亦作先。 义不通。 鲜本作光。 旧论云光明为胜。 又论四(四右九目)不字剩。 或婆沙第五卷(十六左)忍位中上阙住字。 南藏有之。 百六十二(四左四目)有余。 南藏作无余(【头】非得种类)次辨种类差别。 婆沙百五十八(五右【傍】光六五引)曰。 一切非得总有三种。 一在彼法前。 二在彼法后。 三非彼法前后及俱(得【傍】光五十七左引四种中今除俱起)所不得法亦(亦能非得)有三种。 一所不得法。 惟有彼法前非得。 谓未来情数毕竟不生法。 及入无余涅槃最后刹那心等(解云。 未来简过现。 住未来法。 情数简非情。 非情法无非得故。 毕竟者简暂不生。 永永不生故。 论第一(四右)云。 五识身等住未来毕竟不生。 由彼不能缘过去境已上。 如三类智世俗智。 唯有法前得。 而是未来世毕竟不生故。 亦有法前非得。 彼法前得不生灭义。 是名法前非得。 然此有两师。 婆沙百五十八(十七左)云。 问。 颇有诸法本来有得无非得耶。 有说无。 以有得者必有非得故。 有说有。 如三类智边世俗智等。 非择灭法本来有得。 无有非得。 以彼本来定不生故已上。 入无余最后心亦唯法前非得。 是虽住现在世。 此现在虽非未来毕竟不生法。 而于彼法前灭无已前得非得故为法前非得。 舍法俱得时无非得故无有法后非得。 显未来现在二别论云及。 而光师为未来心非也。 唯此念后念必归灰断。 非得所依无故无有后非得。 故婆沙百五十八(十七右)云。 问。 颇有舍得而不得非得耶。 答。 有。 谓入无余涅槃时舍诸法得。 而不得非得。 所依断故。 已上。 等者等无生智等。 故婆沙又云。 问。 颇有诸法先起非﹝【傍】彼乎。 若尔不成证也﹞得一得以去更不起非得耶。 答。 有。 谓诸非择灭及无生智等一得以去乃至无余涅槃前恒成就故已上)二有所不得法通有彼前彼后非得。 谓余随应有情数法(解云。 去第一云余。 若过去。 若未来法。 前后念相续者有之。 故云随应。 按得所得法有六句。 彼中舍唯法前得。 是今法前非得句也。 彼第六句今第三句余四句并今第二句。 何者是前后者。 所不得法为本。 其法前起非得为法前。 彼法后起非得为法后。 故法俱得法后得二舍。 并今法后非得。 非得。 与所不得法必不俱起。 故舍俱起得是彼法后。 而彼四句中。 有前俱。 有俱后。 有三具足。 有唯俱。 故论前后非得不一准。 是故云随应。 又若舍唯俱得法。 唯后非得者不尔。 约总相对舍前得。 俱得后得舍。 虽法后非得实舍俱得。 通前后非得。 故亦云随应。 谓未起俱得已前是法前非得故思之)三有所不得法无彼前后及俱非得而有非得。 谓择灭非择灭(解云。 无为常住无生住灭故。 不可论前后俱也)必无非得可与法俱。 以法现在前时。 是所得者必有得故(解云。 示无俱非得也)非所得者无得。 无非得故(通虚空无为非情法等妨难也)亦无惟有彼后非得(说唯后非得句无。 准前得无唯后得。 应有所由。 然无者有后非者必有前非得。 如前入无余最后心等。 若断灭后有非得具二。 尔无后故唯前非得。 如是当有后非得。 法必有前非得。 除无为外无有无前非得者。 故不言所由)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此十六字通非想见惑难。 玄奘三藏加之光记及圆晖用之。 宝疏不用之如后辨)然诸非得。 性羸劣故。 惟成就现在。 一一刹那得已即舍(说非得得舍之相。 谓无覆无记故性羸劣。 刹那刹那得舍必不相续。 谓未来非得唯未来得而舍。 现在过去亦尔也。 是故寄前后非得。 以不得判三世。 如彼﹝【傍】此论四(十八右)﹞无覆无记法得性羸劣故唯俱得无前后。 未来唯未来乃至过去唯过去。 依之判得三得三世。 婆沙说世杂。 刹那杂。 若局自世即世不杂。 刹那不杂。 今不尔。 唯自世故。 云一一刹那得已即舍)于未得彼法及已舍位。 恒有此非得应知(明非得所在位。 谓未得彼法。 及已舍所得法。 唯此二位也)次判诸师是非。 光记(六十四右)释例同上得门。 误之本也。 而唯依未现过生灭一边述前后。 全背论过现未次第。 犹以二对一为前后何谓。 又示起用前后意。 今世相望亦理实约起用一世各有前后。 故于未来有彼过去法前非得。 此甚非也。 设约起用。 于未来有过去法后非得。 何云前非得。 是全不知世次第有三配立。 不达论说过未现次第。 唯执未现过一边。 故致此误。 又三世门横望论前后。 与生起次第别。 于何处有其别判说耶。 予按如先言。 于世次第凡有三种。 随用各别也(古今人光师。 三世门约过未现次第。 起用次第约未现过者。 是全混同宝疏。 而不见光记文。 及义旨者。 妄说终弥于天下。 今云。 并未现过次第。 唯粗论前后。 细谈前后之异也)。 PICT64009501. GIF/PIC(光记释如图示。 唯未现过次第。 未来最初故唯前。 过去最后故唯后。 现在中间故具前后。 如是皆是自性妄案大违理违文。 违文者违论过未现次第。 婆沙等分明也。 违理者非得不依前后判三世。 如前引婆沙文也)光法师破旧俱舍。 甚好事如先辨焉。 释(六五左)毕竟不生云世俗智等。 等五识等毕竟不生。 宝师破一概也。 入无余最后心是现在心。 若第二念断灭无非得所依。 故现在心得法前得。 然云未来者非也。 又(六五左八目)最后心等问答以过现未次第问。 约未现过次第答。 而约起用论前后非也。 夫前后必依所不得法前后生起。 如无为法无生灭前后。 故不云前后而有非得。 故知所不得法未灭已前。 未来现在二位有非得。 并为法前非得。 法灭后非得为法后非得故。 何约非得起不起。 可论前后。 次(六十六右)十六字释云返解。 且约加释十六字。 实初二句婆沙正文直遮唯后非得。 此光释实三藏加意。 难意约未舍时已入过去见惑故。 唯以非一字通之。 然彼难本非也。 夫前后非得。 若未来。 若现在。 其法体留其世不涉后世者。 唯法前非得也。 若舍。 若未得。 其法体涉他世者。 必有前后二非得。 如非想见惑。 断道已前已有法前非得。 断已入过去。 是法后非得。 约断致问难。 光记尚非也。 况约未舍位难三藏。 不足论也。 故不加十六字其理炳然(宝疏(四五右)云准此文意。 约已断后过去惑。 非直释文无失。 然圆晖四(二十九右)约已断过去。 举难者非也。 答文约未舍故)次以非想见惑问答。 是约刹那问难。 答中三释。 第一约种类同。 婆沙等正意。 总相种类同判得非得所得所不得法。 必不分别三世刹那等。 故于得非得差别文。 唯云六种三种。 不约世等也。 此第一释。 顺三藏意不违婆沙正意。 尔问本非问违理故。 何分别一法中未来过去可致难。 答亦虽无大害许问答之非也。 应言涉二世法故是二非得。 非局在未来者。 现在前见惑有法前非得。 可断舍法故。 断已后是其法后非得。 第二释约容有。 第三释约能有。 并大非也(【头】评宝疏)宝疏(四七右终)约未现过次第。 最上非也。 现在唯二无法俱非得者未可也。 显成云来有法俱非得故。 现在法法前为过去等者。 非前后非得即为过未。 而迷例如是释。 过去法前唯过去等者妄释。 有何理何教一唯自世。 一通三世。 次无涅槃法下。 如宝疏一卷辨。 摄地者。 声地音误。 瑜伽第二十一(三左九左)声闻地说毕竟无涅槃法无性故。 寄客说本者。 借用者为客。 其正意者为本。 非必关法胜劣亲疏等(有人。 误改文作寄本说客非也)次(四八左)释毕竟不生。 唯取世俗智与光全同。 唯改文令精密为异耳。 意毕竟言唯约终得非择灭已去。 通五识等得非择灭者。 尔彼前生后不生故通二非得。 故改文言定。 定始末不生故。 简彼五识等最后不生者无杂乱失。 而光师见毕竟文。 而约世俗智解。 虽世俗智始末不生故唯法前非得。 此文依彼光释见。 若阙谓唯三类智边世俗智文乎。 无彼简何可唯约世俗智。 若文言宽故取一切毕竟不生法。 无所阙失亦有同悲想见惑过去者。 未来毕竟不生故。 得非择灭而通二非得。 第二句摄之失。 是故改文作定。 唯取世俗智。 可去彼等难为言(古人解宝疏皆误也)今云。 虽似精密未顺文。 既云未来毕竟不生。 设改定未来之定。 全不显遮往昔现在生其始是不生。 故毕竟言为胜。 而毕竟不生得非择灭者。 五识意识约分别门。 其(【傍】非尽一切五义等)法唯是法前。 非得亦无妨。 今不分别三世刹那故。 无有从未来入现在往过去法妨难。 如三类智边世俗智。 非取一切世俗智。 故婆沙百五十八(十七右)云。 问。 颇有诸法先起非(【傍】彼乎若尔不成证也)得。 一得以去更不起非得耶。 答。 有。 谓诸非择灭。 及无生智等一得以去。 乃至无余涅槃前。 恒成就故。 次(四九右)准俱是因。 破光第一义非也。 婆沙文约种类。 决定。 故得六句。 非得三句。 并但总指法。 不分别三世三界等。 又得于所得法。 非唯定俱起一。 或有后。 或有前。 故云或前或后等。 何以彼可成过去烦恼约容有有二非得等。 (十九右)如本论言(至)不获圣法者。 入论下(八右)曰。 如说云何异生性谓不获圣法。 旧论曰。 如发慧阿毗达磨藏说。 发智论第二(二十一右)云。 云何异生性。 答若于圣法圣暖圣见圣忍圣欲圣慧。 诸非得已非得当非得。 是谓异生性(【头】品类足六(十一左)云。 异生法。 婆沙四十五(初左)与异生性问答。 一各举一名互显。 一今胜异生法劣。 发智已造故从胜。 品类足后造故说余名)婆沙四十五(初右)具释此文。 彼(五左)有多说。 释圣法等六句。 一说并皆显示苦法智忍。 初一是总。 后五是别。 有说六句皆共显示一切圣法。 谓诸圣法义有总别。 初一是总。 后五是别。 今取要云不获圣法。 (十九右)非说异生(至)无漏应理。 旧论云。 非至得。 即是非至。 若非至圣法是凡夫性。 凡夫性不应成无漏。 正理十二(十左)云。 不获即是非得异名。 如何无漏法可名异生性。 谓不获一切(至)应名异生。 自下两说。 婆沙四十五(四左已下)两说前却。 今论主欲苦忍义是非也。 故后举以难绝。 (十九左)如说此类食水食风。 宝疏蚊食水蝉食风为正。 光记未尽也。 此亦应言(至)唐捐其功者。 圣道约五部三乘有十五种。 前说云一切皆取之。 今云一切虽言同唯苦忍中一切。 取三乘苦忍不残故。 依体分全大别。 何得难言同前有难。 谓于体虽尔。 于苦忍有分全。 唯言圣未知何故。 应有纯苦忍圣道简别。 故致此难。 此通如前。 更难云。 汝欲前义有妨难未尽。 立别义尔同前有难故。 重说功唐捐。 况约少分犹非也。 (二十右)第二刹那(至)后后转增者。 第二念得初念三法之大得有三。 得其大得之小得亦有三。 大小合有六。 此六落谢并前成九法。 故第三念得彼九法。 大小得各九成十八。 并前六总有二十四。 第四念二十四能得。 二十四小得合四十八。 并前二十四。 总成七十二。 第五念大小得各各七十二合成百四十四。 余应准思。 (二十左)如是诸得(至)况第二等者。 赞得无碍通妨。 初正叙。 后反显。 如是诸得虽极多集会。 而无有对质碍故。 互相容受不隔碍。 旧论曰。 今诸至得最大集会。 希有生起。 唯有(【傍】显无失)一德。 谓不相碍故。 得所处若不尔于一人虚空非其器。 何况第二(已上)今第二等者。 对一有情故第二人有情。 等第三第四等有情。 神太释可也。 光记初为问答。 后释第二念并非也(宝无细释)。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四(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五丰山沙门释林常快道记同分有情等。 婆沙二十七(四右)曰(【傍】释本论二(十五左)唯云众同分)云何众同分。 谓有情同分犹如命根体是一物。 偏与一切身分为依。 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惟无覆无记性。 惟有漏。 通三界。 是异熟及等流非长养。 非色法故。 异熟者谓趣同分等。 如地狱趣有情展转相似。 乃至天趣等有情亦尔。 等流者界同分等。 如欲界有情展转相似。 乃无色界等有情亦然(已上)次有今四句。 入论下(十右)曰。 谓有情类同作事业。 同乐欲因名众同分。 品类足一(七右)曰。 众同分云何。 谓有情同类性。 顺彼今且颂有情同分。 同分名义有两意。 一分是种类相似义。 二是因义(述记二本(六十八右)相似义。 要上末(二十右)类义。 义林二本(三四右)亦尔。 又正理十二(十四右)显宗第七(四右)分是因义)正理依因义。 同之分依主释。 入论亦尔。 此论依相似义故。 以等释分。 同类相似名同分。 同约能同能似是持业。 若约所同。 同类之上相似故依主释。 或同类相似并举果取因全分有财释(【头】同类义。 分相似义。 同类即相似。 同依释也)何以今论类义相似义。 文曰诸有情展转类等。 旧论曰众生等类。 本论云有情同类性。 加之法胜论。 杂心论。 甘露味论等唯名种类故。 尔光记初释。 分为各别义。 违义及背诸论。 后释依正理为因义。 而不顺今论。 宝疏亦尔也。 识疏二本(六八右)大乘同一义。 分相似义持业。 小乘分因义。 同之分依主。 今云。 且依正理论。 未同小乘诸论。 未详。 论曰(至)名众同分者。 初述己宗中为四。 一正释明人同分。 二叙法同分。 三证实有。 四明得舍。 初中有三。 初总释。 二会异名。 三别释。 此初二也。 发智二(十五左)品类一(初左)等指云本论。 令众多法同类相似名众同分。 众之同分依主释同即分持业。 若依正理众即同。 众同之分。 如次持业依主也。 此复二种(至)各等有故者。 下同入论(下十右)但因义相似义为异耳。 无差别中。 正释意。 彼有情与此有情同类相似。 故名同分。 述所由意。 一切有情各各一一无差别。 平等有此同分。 故名无差别同分。 旧论曰。 一切众生与众生同分。 随一众生同分于一切众生悉有故。 入论曰。 无差别者。 谓诸有情皆有我爱。 同资于食乐欲相似。 此平等因名众同分。 然光记云。 诸有情者显所依也。 有情同分者。 显能依也者非也。 又光就体一多有两解。 初为正。 顺婆沙云众同分谓有情同分。 犹如命根体是一物故(光次引正理。 令知五类门故云又)然唯识演秘二本(四四左)叙如光两说而云。 后说有凭。 前无文也。 故正理论云(如光所引)若同命根即唯异熟何有等流。 今详。 演秘迷惑矣。 前义反有证。 后却无文。 正理五类门两说。 全同婆沙二十七(四右)两义。 复命根例体一。 不取唯异熟。 当捡婆沙去迷执。 问。 有差别无差别相如何。 答。 一切众生无差别。 平等有之名无差别。 谓皆有我爱。 食所资等是也。 有差别者。 欲界有情与色界不相应。 是有差别。 而其若欲界有情中。 亦彼此乐欲事业等同。 此为同分。 故论文。 无差别云一切有差别云一类。 显示二差别。 实言之则总别谓无差别。 总同分。 有差别别同分。 (一左)复有法同分。 上来颂长行。 并皆约有情同分。 诸论皆不说法同分故。 已下更明法同分。 是论主加显故。 故唯云复。 先云此复。 此言指有情同分。 然光宝分科作释并非也。 亦令兼颂文犹非也。 述记二本(六六右)云。 若六足。 对法文无法同分。 唯俱舍。 顺正理师立。 (一左)若无实物(至)如理应知。 此中同一相似义为无差别非上无差别。 故旧论云。 若无聚同分。 非别有实物。 于众生由种种别类更互不同。 此亦众生彼亦众生。 如是同智及同言说不应得成(文)光记且以通约无差别者未可也。 (一左)又非世间(至)亦何所用。 二违量无用难。 此亦有三。 初现量违难。 次比量违难。 后有体无用难。 光记为大一节为是。 宝疏开无用为别段非也。 一不顺文势。 无又言故。 二背正理论。 彼不救无用难。 只因二量致此难。 兼道前(三行目)有部反征。 非正难故。 三不会旧论。 彼曰。 复次世间亦不曾见有人同分法。 以无色故。 智惠亦不能分别。 众生生类不异。 但许如此众生同分。 若实有于中何所能作(已上)。 (二右)又应显成(至)由此发生。 五显成外道难。 此中显成言有力。 不可得佛宗显示成立外道故。 然光宝只应同外道难者非也。 内外法门相似非一。 何(【傍】如五根等)以同成难。 彼正理师以五根等相同救释。 圆底方盖。 今以显成为难。 不约同故。 是故次(八行目)云显不显。 旧论亦云。 由此执得显成。 不言同彼也。 问。 今论举二句义。 旧俱舍(三(二十一右))唯同异句。 彼曰。 若尔鞞世师外道由此执得显成。 何以故。 此执即是鞞世师悉檀(【傍】悉檀此云宗)彼立六句义中此执。 是同异句义。 由此法于不同物中。 生起同(【傍】略异无用故)智说名同异(已上)答硕疑未晴。 何者。 夫同(【傍】十句论四左)句义于一切实德业有诠缘之因全非起同诠智。 故亦名大有。 名有句。 故此论(十八右)说彼大有云有性。 彼处旧论亦云有性。 学者可知。 而彼论云同者。 遍一切同令有。 就用周遍云同。 与今同分天殊地别。 彼(五右四行)同异句者。 于诸法异品类。 令亦同亦异。 名为同异性。 是顺今同分。 谓彼总边顺今无差别。 彼别边顺今有差别。 依此理旧论但举同异句一为精神。 问。 若尔今论云如何。 答。 应作两解。 一云。 彼同异句有总同总异。 有别同别异。 彼总同异边今云总同句义。 合无差别同分。 于无差别一向无异边故。 缺如异言。 是全非大有句。 以何知之者。 一云总同。 故必对别同。 彼宗于大有。 无有总别故。 二云总同言智由此发生。 故若大有应言有言智。 三旧论唯举同异句义故。 然正理。 显宗云二句义者。 一种中总别。 非谓六句中二句也。 一云。 约二句义兼正正同异句。 兼同句。 有部同分。 正同诠智之因而非无体法因。 兼为有体诠智因故。 兼举总同句义。 旧论约正略去之而云总者。 大有体唯一无差别故。 对同异句多体有差别云总。 又总同言智者。 且约名强虽设两解。 前解为胜。 正理亦云二句义。 应非乱入。 光记宝疏等唯泥名言。 令全同同分。 未辨差别。 犹配有差别无差别等二释并非也。 宝(三左终)二释。 初随文配二。 后释唯同异句者。 意依旧论。 勘本宗所立兼正存知可谓有眼目。 (二右)毗婆沙师(至)乃至广说。 彼宗大有其体一(【傍】此约所遍一多判不同不依能遍一多)同异其体非一(十句论(十三右)和合句下云一者且于实俱分中言之。 诸句之俱分皆尔。 故犹是体多。 述记一末(四十六左)大同。 和合二唯一体实句。 亦一亦多。 余七句唯是多体)今云一物总同一物。 同异一物非体一多之一。 故不欲以体一多分别彼此别。 但以于多转不转判差别。 谓彼同句等遍情非情法。 此唯于有情转故。 若不尔者。 何不云一体多异故。 况云一物不云一体思之。 有人不知此旨。 一物言谓体一故迷倒。 初会大有。 又从下会同异句等者。 不足评也。 问。 正理十二(十五左)反示中云。 此二句义。 其体非一。 刹那无常无所依止。 展转差别设同彼亦无多过。 准彼彼正宗二句义其体一何。 答。 约总相说。 谓大有体一。 同异体多。 且约大有。 反质云非一。 大有(十句论十二左三目)俱分(十三右三目)并立常故。 反为无常。 并依止实等故。 反云无依止。 实约和合非也。 光记约能遍一多大非也。 (二左)即如是类(至)豆等同分。 此经部叙自所立假立等者。 等取法同分。 如诸谷等者。 显示许非情同分。 如前(十七左)得云遍一切种。 识疏二本(六十九右)云。 然大论等中(【傍】瑜伽五十二(十丁)对法二(二丁)五蕴(二丁))唯趣生上立彼同分。 诸论不说外法之上亦立同分。 以理而言。 外有亦好。 教中且说胜所依处。 非外无也。 俱舍。 经部然即许之。 设立外法有。 亦无过失。 (二左)论曰若生(至)名为无想者。 入论下(八左)曰。 虽灭一切心心所法而起此定专为除想。 故名无想。 如他心智(论七左。 【头】能遮未来云云。 婆沙百五十三(三丁)二说中初说。 光(十六右)引)。 (二左)此法一向(至)谓无想定。 此唯说无想事是无想定所感。 未示无想定唯感彼若亦感余等。 故如宝疏辨为正。 光记(十左)误解。 故举下论问答。 亦复非也。 (三右)从彼没已(至)生天之业。 此中有二。 初标立。 后先修下释相。 此亦有二。 初明退相。 后若诸下明生欲相。 初中。 初约力尽。 次约不更树因。 后示喻。 谓如箭唯初力力尽下。 复中间不能更加力故。 此婆沙一百五十四(七右)有六说。 各六所由。 今取彼第一第五第二说为三由。 合成一义。 而宝疏。 若诸下为第二释。 未晓论旨也。 (三左)说如是声(至)与无想同。 唯言宝师得意。 唯显心心所灭一分同。 余五类三性别体数法等。 皆各别故。 光约大同小异不可也。 为成小异引百五十一。 无文。 捡百五十二(初左)善心次第入。 光意入出同故如是言之。 前说无想(至)一向是善。 正理十二(十八右)例难云。 岂不此是异熟因故。 善性所摄不说自成。 此于无想有情天中为因。 能招五蕴异熟。 不尔。 颂中犹未说故。 又染无记谁能遮。 若尔此中应言纯善。 不尔。 离言见义有故。 此准前(【傍】此论四(十九右))异生性释。 或唯言善已显非余。 显宗七(七左)全同。 (三左)此是善故(至)五蕴异熟。 是明性摄中。 兼辨能所感。 前云无想是无想定异熟故。 旧论三(二十四右)分明属性科曰。 无想有是果报。 故成无记法。 此定偈曰善。 释曰。 此无想定一向是善。 此定于无想天五阴为果报。 若善于三报位中是何位。 偈曰。 必有生报释曰。 此定唯生报。 非现报及后报。 亦非不定报(云云)然宝师为大文别科非也。 唯顺生受(至)不定受。 此答中有三。 此初正明顺受。 四业中唯顺次。 非顺现及顺后。 亦非不定受。 婆沙百五十二(四右)曰。 非顺现法受者。 以于余处修此定。 已生无想天方与果故。 非顺后次受者。 此定猛利速与果故。 非顺不定受者。 不可退转故。 (三左)若起此定(至)正性离生。 二明无退转。 婆沙百五十二(三右)有两计。 初有部无退转设退亦现身生彼天故。 次有譬喻者说。 此有退转。 以一切业皆可转故。 乃至无间业若遇胜缘。 亦有转义。 若无间业不可转者。 应无有能越第一有。 评曰。 初说为善。 论主意朋经部。 不信有部。 故曰传说也。 故得下。 三叙不能入见道。 婆沙百五十二(二右)有两说。 评家以不入为正。 故同彼。 正理(【傍】光记十四左引)亦显后说不正义。 云一类定执也。 (三左)又许此定(至)必不修行者。 此凡圣门释颂非圣。 正理十二(十八右)云。 颂中已说求脱言故。 即显此定唯属异生。 复言非圣。 便为无用(显宗七(八右)全同。 【傍】而未改颂非圣言也)今云。 求脱明修定之作意。 此辨能得人差别。 故不同。 细分别。 为与(【傍】次下五右初目)灭定辨差别故。 (四右)余亦不得。 光宝意。 余者指凡夫。 亦者对圣者不得未来无想定。 旧论曰。 犹如诸定(【傍】圣乎)非圣亦不得。 而指要斥光宝。 此圣人中对有心定去来。 无想定去来为余者非也。 (四右)彼虽曾为(至)方便修得者。 自下释有四。 初举加行得为由。 百五十二(二左)入论下(八左)有加行得离染得门。 今兼于此。 故别不颂也。 二故初下叙初念唯现世。 正释颂。 三得此下叙后后得过去。 四以无下示未来全无。 百五十二(二左)有两说。 今同初说。 云问此无想定亦得过去得未来耶。 有说不尔惟有心定可有是事。 非于无心有得修义。 若作是说定初刹那惟成就现在。 定余刹那成就过去现在。 出此定已但成就过去(第二说略之)。 (四右)颂为静住有顶。 光记科(十五左)云。 为静明作意。 住有顶明依地。 释长行(十七右七目)云。 为求寂静而住等。 今云非也。 圆晖。 住属为静为正。 顺论长行。 及会旧论。 为静住与有顶各别牒释故。 (四左)如说复有(至)名灭尽定。 此定出体。 婆沙多说。 光记述评家意。 约欣厌随一。 加前为二十二。 宝师(九左八目)云。 准义。 无想有二十二。 谓加欣。 灭定有二十二。 谓加厌。 麟记斥疏云。 今详此但一相未为尽理。 以无想定厌想故。 灭定亦欣入定故。 又婆沙解。 灭定欣厌随一。 若唯厌者。 何名随一。 皞按。 光宝对论。 光为长矣。 然实并非也。 彼评家意随应。 灭一切心心所故。 云随灭尔所。 何但劳欣厌。 故入论下(八左)释无想定。 云灭一切心心所。 又所灭法三世中。 今论取婆沙初说。 故上(二左)释无想果。 云灭未来心心所。 (四左)以出离想作意为先。 光记两释。 初想为能离。 后为所离。 今云。 前释为正。 虽约体二定俱灭想。 今以明作意不同。 故入论下(八左)释无想定。 说唯非圣者求解脱想起此定故。 旧论曰。 寂静住想为思惟先故。 今与想所相应作意。 云想作意。 (四左)此灭尽定(至)得般涅槃。 此定顺受中有二。 初正明顺受。 后此定下兼辨所感果。 显能感功。 初中初标。 上顺生与顺后决定故云及。 二谓约下释。 此亦二。 初释上二后或不下释不定。 此亦二。 初标二。 后谓若下追难。 述释全不受也。 是非约所得定说之。 约所感相续异熟。 有四别故言约异熟。 第二生为顺生。 第三生为顺后。 现生后未决。 或有受不受为不定。 或全不受为不定。 无学圣人更无后有。 预流一来不生无色。 非此所论。 今就那含言之。 于中但身证那含有此差别。 如乐慧那含。 生五那含天不生无色。 及于下得此定入涅槃。 并全不受有顶异熟也。 具如论二十四(三右)光记(十二右至十七右)。 问。 全不受何为不定。 论或全不受应加说。 答。 不尔。 若不入涅槃。 应受果报。 既名不定。 故入论下(八左)云。 起此定已未得异熟便涅槃。 故不定受。 (四左)此定所招(至)四蕴异熟。 兼辨所感果差别。 前无想定招无想天五蕴异熟故。 宝科云。 后依地别者。 大非也。 明所招果问词分明故。 滥前依地差别故。 前(三左六目)无想定招五蕴异熟。 自科(八右三目)云明果通局。 一何乖违。 (五右)此灭尽定(至)胜解入故。 此三因。 初非凡由。 次二唯圣由。 初意。 有顶无色更灭心归断灭。 异生畏之故。 彼不得。 入论下(九右)云。 异生于此怖畏断灭。 无圣道力故。 故不能起(已上)婆沙百五十二(初左)说无想定无于无色曰。 诸异生怖异断灭。 彼界无色。 若更灭心便为断灭。 是彼所怖故。 彼界中无无想定。 今应准说。 次圣道力无漏道。 异生无不言自成。 后现法涅槃胜解为得现法涅槃之印可胜解力入此故。 异生怖畏必无此胜解。 入论下(九右)云。 圣者为得现法乐住求起此定。 如是二定。 凡圣别显然。 然正理十二(十九左)破此论曰。 彼说非理。 于无想定与此同故。 彼此心断。 涅槃胜解无差别故。 解云。 二定同灭心。 何以断灭辨差别。 若异生怖畏断灭。 何起无想定耶。 又异生起出离想作意。 今云涅槃胜解亦无差别。 今详正理破甚混乱。 灭心心所与断灭天地殊别。 断灭贯色心故。 如前婆沙。 若异生不怖畏断灭。 何于无色界不立无想定。 又现法涅槃胜解与出离相作意不同。 彼妄计故云出离相作意。 今非妄。 为求得真涅槃入此。 印可决定胜解非灭定是即涅槃胜解。 设出离想作意彼于无想异熟起此想。 圣者如入深炕不乐。 此于真涅槃起此想。 异生怖畏断灭故。 彼唯凡非圣。 此唯圣非凡。 谁可入疑。 光记约依地别及怖畏不同致救。 而言据此义边虽无差别。 犹堕在彼破围中非也。 宝师(十一右)约加行远近。 通彼亦未尽(湛师依光宝)有人(【傍】法住)别作一解云。 下论二十四(九右)释身证那含云。 由身证得似涅槃法故名身证身证已似。 无学岂执灭定为真涅槃。 故今第三因是自在胜解力也。 作意差别如前已说。 今云。 非论意。 下论身证释名。 今举所求果。 言现法涅槃故前止息想近果。 现法涅槃远果。 前作意差别。 今唯圣所由。 其别可知。 (五右)此亦如前(至)亦成过去。 第六释第四句下四字。 明加行得。 此中有二。 初正明加行得同。 后又初下兼明成就同。 前无想颂曰得一世今颂曰加行得。 为显二门互现。 各于长行互兼释。 而显示二门别说又言。 后中现在初念故言得。 过去后念故言成。 是即说得就差别(宝师成就门为大科。 虽无大失不亲释颂长行)。 (五右)世尊亦以(至)成俱解脱者。 第八释下两句明世尊得相。 于中有二。 初释上三字明唯离染得。 二西方下释下七字明前后。 初中亦二。 初正明离染得。 后世尊下举难通。 初有问答征释。 释中初略释。 后广释。 此有标释结。 婆沙百五十二(十四右)云。 佛起此定。 不由加行。 正理(十二(二十)右左)曰。 成佛时得。 彼谓世尊尽智时得(标立)岂不尽智于成佛时亦不名得。 况灭尽定(难也)以(【傍】已下答也)诸菩萨住金刚喻三摩地时名得尽智。 得体生时名为得故。 于(【傍】决所立)成佛时应说尽智(乃至)(【傍】已下破俱舍)非佛身中所有功德成佛时得。 如何可说佛尽智时得灭尽定。 由菩萨时永离一切烦恼染故令佛身中功德得起。 故说如来所有功德皆离染得。 故(【傍】世亲云尽智时得)彼所言亦有过失。 随宜为彼而通释者。 谓于近事而说远声。 或金刚喻三摩地时。 必成就故。 亦名成佛。 无间刹那定成佛故。 且置此事。 正理破意。 等觉因满断诸杂染。 得一切德。 成佛之时是成就位。 然何可说成佛尽智时得。 彼为通意有其两解。 初因满为近。 妙觉为远。 于近事得处。 说远成佛声。 后说约无间邻近说成佛(然元喻。 正理钞。 及光记等。 近为成佛。 远为菩萨。 而约得成就者何谓乎。 今定说灭定初得位。 而于后念成就位说得。 以初说后。 全非今所明。 对第二说可知彼非也)光师救云。 于因立果名。 皞按。 正理破却是好事已言成佛。 将成佛时得此定。 次释中言佛世尊尽智时得者。 世尊先得尽智时。 同时得灭定。 故入论下(九右)云。 惟佛世尊于此灭定名离染得。 初尽智时已于此定能自在起。 故名为得言成佛言佛世尊不言菩萨。 恐谓菩萨言是广。 其位何生疑故。 犹如正理释中云菩萨时离染言如来一切功德皆离染得。 举难通中。 如百五十三说。 得于灭定入出心自在。 非得定体。 此论。 正理光。 宝。 其义一致。 光记云又唯示释相异。 如五地心所中。 然圆晖等谓此论与婆沙各别为两义误也。 故正理云于起灭定等与今论同。 又前引入论自在起名得。 简得定体。 然又近世辈自在言(【傍】论四(十四左)成就七定等)是经部师意。 论主意明经部者。 何狂言乎。 今正说有部正宗。 故入论等自在言何哉。 有人(【傍】法住)云。 正理约得成就差别门为破。 而今论约得成就通门。 通别混乱何可成破。 今云。 此全不知二论旨妄语。 夫正理约因果二位破之。 若言通门无失。 成佛时。 初得此定耶。 金刚喻定为何。 (五左)西方师说(至)后生尽智者。 自下释下七字。 大文有八。 此一举西方师说称扬。 此中初正举彼说。 后论主责迦湿弥罗不许。 示彼说证。 论主意信西方说。 故责迦湿弥罗。 更叙西方师依凭。 与下外国师同人也。 婆沙一百五十三(十右)曰。 外国诸师作如是说。 一切菩萨先起灭尽定。 后证无上菩提。 问。 云何名为不起意乐答。 彼说一切菩萨先离无所有处染。 起如是决定意乐。 我当不起于座依第四静虑入正性离生得不还果起灭尽定。 证无上菩提。 如所思惟。 后皆证得。 由此故说不起意乐(已上)此论问答不出彼婆沙意。 西方师者。 正理钞九(三十九右)云乾陀卫国萨婆多师。 光记亦云健驮罗国诸师云叙异说。 此论有部中异师。 圆晖颂疏(五(九右))晖麟为经部。 宝疏(十一左)云叙异部。 是健驮罗国师。 非有部必而未指何部按诸师意。 显宗七(十左)举此西方师为所对故。 元喻。 普光为有部异说。 又论主意朋西方师故。 圆晖为经部。 况结文云前说为善我所宗故故而宝师意。 论主依理长。 不局经部。 不执有部异师。 今西方师是何部。 谁可知之。 不知而言是矫矣。 故唯云异师。 又光记云。 何等二句属上科非也。 若许下云论主为通是何谓。 宝师亦云西方师证自义不顺彼说言也。 理目足论。 旧论曰道理足论。 慧晖云。 理者道理。 此论所诠道理。 与世为眼目及出世足也。 今云。 理者真实。 此论明诸法如实义理。 此义理为有情遮恶持善出离得道如目如足。 若不依此论不能通诸法真实理。 喻如盲跛。 依此者如目足具全成行。 (五左)外国诸师。 元喻正理钞九(三十九右)释之云。 俱舍中云外国师说。 即印土诸国萨婆多师释意同故随举。 光记依之。 为与上西方别者大非也。 宝疏但云外国返问。 释理实云西方师释。 明知与上同说。 今云。 与西方师同说。 如前引婆沙言。 旧论三(二十六左)于最后有此语。 曰此义如前。 是外国诸师所说。 亦正理有此已下问答。 不标外国师名故。 (六右)前说为善我所宗故。 前说者毗婆沙师。 岂不西方师。 先列彼故。 是不应尔。 以释义绝外国师故。 故知。 是指毗婆沙师。 前已言传说。 表不信承。 今归本宗。 方作此语。 (六右)论曰言二(至)后复修起。 三更明二定同异。 此长行大为二。 一释颂。 二(七左初行)辨余义。 初中先释初局。 后释第二句。 初句中为三。 一正释。 二举异说破。 三结同相。 破异说中。 破婆沙三说中第一师。 故云有。 旧论云若人。 婆沙中于灭定无异义故举无想异义。 结文依本论决定故。 俱结二定。 然宝师(十三右三行)云。 不许起二定者。 违诸论非也。 能破中有三。 初一句标违。 二示所违文。 三由此下结成自义。 本论者。 发智十九(十七右)曰。 诸色有有想天彼一切五行耶。 设五行彼一切色有有想天耶。 答。 应作四句。 有色有有想天非五行。 谓色界有想天住不同分心。 及住无想灭尽定。 有五行非色有有想天。 谓欲界有情住同分心。 若无想天不得无想。 有色有有想天亦五行。 谓色界有想天住同分心。 (四)有非色有有想天亦非五行。 谓欲界有情住不同分心。 及住无想灭尽定。 若无想天得无想若生无色界。 八犍度论二十九(初右)同新论。 而第一句有结文曰。 是谓色有想天彼有非五行。 余句皆尔。 新论就略省译。 今依具译结。 问。 发智新旧两论第一句无生无想天得无想异熟。 何此论。 及正理。 显宗并说之。 解云。 今取彼第一第四两句意。 非但必举第一句。 故有其异。 谓彼本论色界有想天与非五行相对。 故于第一句除无想天入无想。 今唯色界与非五行相望。 有想天无想天。 俱色界故加之。 标结俱于色有下去有想天言。 置两简或生言以显示稍不同。 问。 何故加说之。 解云。 无想天是色界第四禅皆所共许。 而彼天入无想果。 是无想定异熟果故。 依色界起无想定之准证。 故特加之。 言色有者约三有名即色界。 色界众生云此有。 五行即五蕴。 非具足五蕴言非五行。 色缠者。 明本。 檗本正理。 显宗及今论檗本并宝疏并如今从糸。 鲜本正理。 显宗。 此论。 及光记。 颂疏作廛去糸。 今云。 廛光记(二十二右)云。 市廛也。 三界分杂如市廛也。 礼王制曰。 市廛而不税注廛市物邸舍。 税其舍不税其物。 又说文曰。 一亩半一家之居。 诗魏风传曰。 一夫之居曰廛。 方言曰。 东齐海岱之间谓居曰廛。 今(【傍】准是等意)色界居住有情言色缠。 不可附会分杂之义。 缠。 缠绕缠缚义。 色界系有情言色缠。 理亦通。 或二字并澄延。 呈延二切音同而用。 或廛亦作廛。 写者误从糸。 玄应二十五(五右)释今文者市廛(皞云。 应牒色廛。 而后人误作释牒市廛)治连切。 梵言阿缚遮罗。 此云市廛(【头】无性论如色无色二廛烦恼。 演秘四末(二十四右)云三界者有情所归所集之所犹如市廛。 而梵云阿缚遮罗)礼记。 市廛而不征。 郑玄曰。 廛谓市物邸舍也。 廛居也。 人所居也。 方言。 东齐海岱之间谓居曰廛。 旧云。 欲行疑误也。 案梵名行为僧塞迦罗也(今云应师市廛居廛为一)琳音四(九右)云。 玉篇。 城市内亩半空地谓之廛。 又八(十四右)云。 考声云城市中空地也。 或生有想天者。 别次或生无想天。 此一句贯下三类。 不同类者(【头】不同类心者。 命根同分。 此时色界起异心。 故受想识三蕴非色界摄。 故不具色五行也。 又入二定无三蕴故亦不具也)婆沙百九十二(五右)释此发智中云。 若生色界以色界心为同分心。 以欲无色界及无漏心为不同分心(已上)分是类义。 得入无想者。 无想异熟非无想定。 广果与有顶其所依别。 已上四类唯有二蕴。 谓色蕴及行蕴中。 不相应命根众同分。 彼得四相。 无有受想识三蕴。 于行蕴中。 亦无心所也。 故言非五行。 旧论(二(二十六左))曰。 若人不许于色界修得无色(【傍】想乎)定。 是伽兰他于此人相违。 或时色有不成有(【傍】恐剩)此中有五种判(【傍】行乎)一色界众生。 二有想诸天住不同分心。 三入无想定。 四入无心定五无想诸天已得无想。 天生各是彼有。 由此文句。 是故此二定决定依止欲色二界(已上)今云。 错误矣。 谓不成下有字剩。 判应行误。 而见错本。 后人妄入一二等言。 当挍善本。 (六左)言异相者(至)后亦修起。 下释第二句为三。 初正释初起别。 二明灭定退相。 三如是下总结上来二定异。 此即初也。 此中先示无想初起。 后灭定初起。 后中初正释。 此在下通妨。 有妨云。 若唯初起人中何可云二定同依欲色界依身。 故通释。 (六左)此灭尽定(至)色界受生者。 二明灭定退相为二。 初正示。 后破异部。 对无想退言亦也。 此中为三。 初证经。 此意成下别释今意成天是色界。 灭受想定下结证退义。 此经文出中阿含五(四右)成就戒经。 其义全同。 然正理论四十六(十五右)曰。 佛于邬陀经中言。 我昔说有四受更代现前。 彼经今时亦已阴没者。 与此别也。 按一经多目。 或同名异本。 或佛自命之。 或结集者立名。 或引证者立称。 勿怪矣。 此中初记依欲界身修起。 后明复依色身起。 邬陀夷者。 光(二十三右)此云出现。 述记七本(七十六左)此云出现。 日出时出故。 玄应亦尔。 具寿者。 旧俱舍云净命。 法华等曰惠命。 有云(【傍】稽古上(十一左))盖少年苾刍称。 杂事十九曰。 少年苾刍应唤老者为大德老唤少者为具寿。 唯识演秘曰。 沙弥者非也。 窥基曰。 单云慧命义便阙。 具寿慧命奚别。 可谓泥矣。 玄赞六(四七右)云。 慧命者应言具寿。 世俗之徒皆爱身恒之寿。 圣者之辈并宝智惠之命。 叹愿双成。 故言具寿单言慧命义便阙也(智惠之命应福惠云双故)淄洲最胜王经疏一(四十左)云。 言具寿者。 具福惠二命。 然旧论者多言慧命。 今显双成。 故云具寿。 光记三十(十三左)曰。 具足寿命故。 华严玄谈六(四十六左)云。 旧云慧力阙福力。 文句六之一(七左)有二意曰善吉解空。 空慧为命。 此约行也。 诸慧人中。 佛慧第一。 佛于般若令其转教。 其为慧人所命故言慧命。 记云。 新名具寿。 具不及慧寿岂过命(此破新也)皞按。 妙乐释为允。 是此出家名。 何可世俗通贯具寿为善又具寿言。 何可存福。 若如福寿海存。 命亦存之。 于此处者。 欲人中处。 次云超段食天故。 净尸罗者。 简恶戒。 净言通下二。 旧论三各言净。 意成天。 上二界通名中含四十三曰。 初静虑至有顶名意行生。 今生彼中第四定。 故言随受一等。 唯识义演八本上(三十八左)云。 意成天者即是化生有情随意而成故。 即欲界六天。 色无色诸天皆是化生。 皆名意成天者非也。 宝疏。 应如实知并为句【头】。 而于彼现法已下云虽下正证退。 然上亦经文。 故引经言未也。 正引经证者非也。 (七右)此意成天身佛说是色界(五字句法)意成天通上二界。 今非无色故别释前经次文云。 世尊问曰。 乌陀夷汝说。 说意生天。 为是色耶。 尊者乌陀夷白世尊曰是也。 世尊。 世尊面呵乌陀夷曰。 汝愚痴人。 盲无有目。 以何等故论甚深阿毗昙。 此中是色当作无色盖草误。 婆沙百五十三(五左)引此经曰。 汝以何等为意成身。 定不欲说非想非非想处耶。 彼答如是。 故婆沙百五十三(五右)云。 舍利子说生色界者。 邬陀夷说生无色界者。 舍利子说退者。 邬陀夷说不退者。 由此不了故三违之。 (七右)有余部执(至)此义亦成者。 自下二破异部有四。 此初叙彼计中。 初标彼所立。 如有顶为所依起。 第四定为所依亦起此定。 旧论曰。 有余部执。 此灭心定以第四定为地后依彼下。 论主设叙彼意。 谓依汝所执。 若灭定无有退。 汝第四定义亦成。 而灭定有退必定。 故不成。 旧论三(二十七左)曰。 于此部若离退堕是义亦成。 此中若言亦字有味。 然宝疏(十四右八行)无退义得成也者非也。 有人论主评取有余部者非也。 (七右)第四静虑(至)随乐超入者。 二论主破。 三此若下异部难。 此灭定以说九次第居第九必定九定次皆应尔。 何得余处说有超定。 四此定下论主通释。 此意灭定唯有顶为依依初学论。 若已达后何妨超入。 若约超入。 通九地。 何局第四定。 有人(【傍】法住)以此为大众部通释。 以有部如是通无诠故。 今云。 不尔。 不顺文势。 若异部通绝有部救。 应异部为正。 然云执云必不成。 定不正义。 复若此异部通依有部何可通前难。 又无诠者非也。 二定依地皆约初学。 若得自在后。 何有局定。 故彼有余部第四定义亦不成也。 (七右)如是二定(至)最初起故者。 第三总。 结括上来二定异。 此六门皆前已说。 今总集结令知差别。 故正理十二(终)曰。 如是广释二定异相总有六门。 异地加行相续异熟顺受初起有差别故。 更无释文。 然光宝唯科云诸门分别全非论意。 言顺定(无想)不定生二受故(灭定)者。 初顺定是无想上(上左八目)云唯顺生受。 不定生与二受灭定前颂(四右)云。 二受不定。 故旧论曰。 复由受报有异。 谓定受报不定受报及二受报故及言显示二别而一灭定顺受。 光记作两释(云云)穿空勿用(光读顺受与不定生二受故非也)。 (七左)二定总以(至)名他心智。 大文第二。 辨余义有三段。 一释名。 二辨心后起相。 三论假实。 此初也。 婆沙百五十二(八右)有十复次。 今依第十复次。 证施设论加行增此。 入论下(八左)亦如今。 又正理论十三(初右)依婆沙第八复次。 而指立蕴(此论第一(十六左)正理第三(十右))诤根生死因等颂。 而宝疏令彼同此论盲判也。 (七左)今二定中(至)等无间缘。 自下第二。 明二定后心起相有七节。 初问。 二有部答。 三叙异部。 此有二。 初经部异师互薰义。 后问论细心义。 第四妙音破问论。 第五由此下结有部都无。 第六若都下经部难。 第七此令下有部通释。 此即初也。 有余师言(至)有根身。 此中初所立。 后证先师。 初中先示例。 后如是下正示由色心起。 无性摄论第三(七丁)曰。 经部作如是执。 色心无间生者。 谓诸色心前后次第相续而立。 论主意取经部互薰义。 以何知之。 不云执故。 引先师故。 不叙有部破故。 于毗婆沙师云许故。 于问论广加破故。 (七左)尊者世友(至)故无此失。 虽约灭定而无想准尔。 二定问答故。 光记举婆沙灭定细心。 又婆沙百五十一(十四左)曰。 譬喻者。 分别论师执。 无想定细心不灭。 彼作是说。 若无想定。 都无有心。 命根便断。 应名为死。 不名为定。 此亦准问论(准法胜毗昙终有问论品。 今亦问论品。 故有能所破)尊者世友问论。 光记(二十五左)云。 经部异师印土国名世友者非一。 非是婆沙会中世友。 梵云伐苏密多罗旧云和须密讹也。 唯识述记四末(二十六左)云。 俱舍云尊者世友问论中说经部异师。 世亲成业论(唐三藏译十左)云。 尊者世友所造问论说。 然异译(魏毗目智仙译)业成就论(七左)曰。 若毗婆沙五百罗汉和合众中婆须密多大德说。 按旧论译记云字数凡四千八百七十二字。 今现行者有四千九百字。 余二十八字。 盖若毗婆沙五百罗汉和合众中十二字。 后人无智者傍注乱入。 而彼未决故云若。 此理定尔。 此论。 旧论。 成业论并无故。 (八右)尊者妙音(至)故差别者。 此正破破救并同大乘成业论(十一右)成唯识四(七右)(【傍】四末(二十六右))破。 显示论主不用问论细心义。 (八右)由此道理(至)诸心皆灭。 婆沙百五十二(四左)曰。 为止彼意(【傍】经部细心)显灭尽定都无有心。 (八右)此令大种(至)故名为定。 婆沙百五十二(九右)曰。 问。 令心平等说名等至。 此中无心云何名等至。 答。 等至有二。 一令心平等。 二令大种平等。 无想灭尽定虽断平等心令不相续。 而引等至大种令现在前。 故名等至。 今初义同彼。 后义却所断。 何成释。 答。 婆沙总说等至两种故如是。 今释无心定定。 初从果立因名。 后由令心平等。 定心得此二定。 故从因立果名。 旧论曰。 复由三摩跋提心故至此定。 (八左)有说此证(至)余说如前。 此经部以假破有部实(【头】法住破光宝。 立此义。 最有眼目)大分为二。 初正约二定。 后应知下类释无想异熟。 初中有二。 初总非。 二由前下通叙二定假相。 初总释。 谓前下别释。 此有两意。 初约不转位。 后或即(旧论云复次)下约所依身。 初不转位中有二。 初正释。 后此唯下通妨。 初正释中为三。 初释前心违起。 次由此下叙不转相。 此有正示所由别。 后唯不下结假立实无。 分文如是。 前定心者。 此加行定心。 谓欲令想受。 灭次第修初定等。 然光上下云定前心大非也。 与所余心者。 是所灭所相违心心所。 为显所与置与言。 非如相违释。 相违而起者。 前定心欲灭余故。 能灭心相违于所灭心而起。 由此起故者。 由此相违心起(光唯云定前心非也。 又上下文亦非也)通妨中难云。 中间不转位假为定。 其物全无。 何可为有为。 以无生灭体故。 由此难有或释来。 彼就所依有根身立定名无妨难。 所依有为。 能依亦可尔故。 问。 前分文忽违光宝两师。 有何胜利耶。 谓彼师初灭定。 后应知下无想定故。 答。 有多胜利。 一论文唯言定无简别。 何局为灭定。 二应知下约无想定。 其言义全同。 岂不唐捐。 三所破(【傍】所破有部)合说。 能破(【傍】能破经部文)别说。 何诠有。 四有阙无想异熟假立失。 于十四不相应皆诤假实故。 五前定心与前心二文别故。 谓应知下无定字。 为显此异具辨不转位。 六三无心论以定言分无想与无想定。 今唯标无想。 结无想故。 如是六种为理证。 更有教证。 此前文云假立为定。 后云假立无想。 如是定非定分明也。 谓旧俱舍三(二十九右)说无想异熟。 名为无想有。 如彼出体文。 而今文标曰。 应知无想有亦如此。 又结曰。 此心唯不起假说为无想有。 复有教证。 谓此论初通约二定。 后例无想异熟。 三无心同为假故。 故正理牒今初节(十三(四右))通文。 先约灭定破之次曰由此(六右)准释。 前无想定及无想随其所应。 问。 前第二理证等无想定。 重说唐捐。 故依无想异熟。 唯应无想亦尔。 长语岂烦重。 答。 此理不尔。 已前第五理证云前定心与前心文别。 如是其言义各别。 故更示长语。 为显生前心唯言前心。 不言定。 (八左)命根体即寿能持暖及识。 初句以异名示体。 如下(十九右)名句文等。 是自会名。 故入论下(九左)是名命根。 亦名为寿。 下句举用复示寿体。 寿体显。 命体自成故。 故对法言。 光记云发智论彼十四(十九右)曰。 命根谓欲界系寿。 色界系寿。 无色界系寿。 品类足十五(十七右)亦尔。 然彼明二十二根(文)今云。 婆沙百二十六(七右)曰。 品类足(第一(七右)全文)说。 云何命根谓三界寿。 此彼第一正说不相应命文。 (九右)故世尊言(至)如木无思觉。 杂含第十(十七左)曰。 寿暖及诸识离此余身分。 永弃丘冢间。 如木无识想(【头】四谛论(婆薮跋摩造真谛译)全四卷。 第二(三右)亦引此偈云。 暖命及识舍离身根。 是时名死。 如偈说。 暖命及意识。 若舍离于身。 眠尸横在地。 如枯木无知)又二十一(十四右)中含五十八(四右)法乐尼经。 又(十三左)大□絺罗经并释此颂。 问。 经文三法合能持身。 岂成寿能持暖识二之证。 答。 三法互持故。 亦能持身。 如策芦三法互依而持物。 故成唯识三(三十一右【傍】四本七十六右)云。 契经说。 寿暖识三更互依持得相续住。 今证其中寿持暖识边次答经部难依暖识却持寿边。 (九右)若尔三法(至)应常无谢。 此中由此灭故余二随灭二句是有部答也。 而光宝属前悉为经部难非也。 今云。 初经部难。 由此下有部通是则下经部复难。 意问先灭。 故有部答之而经部复难互持无先灭义故。 若无定先后灭是则此三应常。 故旧论(四初左)曰。 若尔此三法互相持起故。 于中何法先谢。 由此法谢余法后谢。 若执如此应立三法恒起无谢。 彼如此言指前灭后灭。 今是言亦尔。 若如光宝文意不通。 (九右)既尔此寿(至)相续转故。 光记二释。 第一为正。 顺既尔言故。 宝亦为转计。 问。 入论下(九左)曰。 先业所引六处相续无间断因名命根。 准之光第二释可也。 答。 不尔。 入论意令无间断之因为命。 非命是业所持也。 又解。 入论亦依此转计也。 (九右)理不应然(至)恒异熟故。 此意业所引恒是异熟生。 而识通是异熟非异熟故。 不得言业所引。 然光记约三性非也。 论言异熟不云无记故。 文亲疏。 义宽狭。 识者可思。 (九左)既尔应言(至)何须此寿。 此经部难。 意言。 既识非恒异熟。 业不能持。 尔应暖一业为能持。 恒异熟故。 暖更持识。 若尔何寿为二能持。 (九右)岂得随情(至)说名为寿者。 有部责经部难不一定。 成立自义。 初责。 后是故下成。 初责中。 初标数转。 或说下示转相。 谓叙三别。 初二可知。 第三又前已说下。 又汝前已许识非业所持。 何者。 我言勿识非恒异熟。 许之更致暖持识难故。 既尔言如是一许。 一不许何如是转变故旧论曰。 汝前已许。 何所许。 勿执诸识从始至终皆是果报。 光宝释义全非指南。 按许与说梵音盖相近。 故检新旧两论。 或许为说。 此说彼许。 然今许言为胜说亦许说义无有妨。 (九左)谓三界业(至)住时势分。 此下经部叙自宗。 于中有二。 初正叙。 二因破胜论。 有相乱故。 论主于上第三(九右)取此经部住时势分义。 今亦如是。 故绝有部重难。 又次下别物为善者。 归本宗显不取。 正理破经部文。 光师(三十左)致救最为允。 而宝师不得论意。 谓论主取有部。 破光师救大非也(湛慧亦从宝)。 (十右)有谓有行(至)恒行不息。 叙经部自宗中。 此因破胜论。 有势分相乱故。 旧论云有人。 十句论(三左)曰。 行云何此有二种。 一念因。 二作因。 念因者。 谓我和合。 一实现比智行所生数习差别。 是名念因。 作因者。 谓□掷等生业所生依附一实有质碍实所有势用。 是名作因。 行谓势用(已上)今破彼势用行。 述记一末(四四左)略释二种。 此德句二十四第二十一。 故为德差别。 彼体一故(至)无差别故。 无障碍者。 彼论(十一右)云。 二十四德皆无质碍问。 彼行德作因。 依极微子微。 比智境。 依孙微等现量境。 故多物。 何云体一。 解云。 从所依判多物。 其一法上势用。 皆始终一体也。 急缓至时者。 光为三位非也。 宝为二位为得。 而亦分初后。 犹未脱光误。 今云。 或急行。 或缓行。 约二别破。 又应下约无障碍因破。 光为正。 宝约行一因非也。 又光约因明门有其理。 宝师约性相门。 亦无有过。 (十右)为寿尽故(至)枉横缘故者。 大文第二【傍】论。 此中分为二节。 第一明寿尽死等差别。 第二发智下明寿转住。 以成有横死。 第一中初问。 施设下答。 此有三。 此初举施设论四死文。 婆沙第二十(十五右)标复次。 施设论说有四种死。 具举指事宣说全文。 今即取要。 彼第四句曰四非寿尽故。 死亦非财尽故。 如有一类有长寿业及多财业。 彼于彼时虽财与寿二俱未尽。 而遇恶缘非时死(已上施设论已下婆沙释)作彼论者。 显有横死。 故作是说。 佛虽财寿俱未尽故而般涅槃。 然非横死。 边际定力所成辨故。 功德威势未穷尽故。 诸余有情于命终位威势穷尽佛不如是。 施设论本指事说遇恶缘非时而死。 故今言不能避脱枉横缘。 是实本论意。 问。 唯财尽寿未尽。 第二句何名死。 答。 虽有寿业。 衣食等财缘尽。 由之死故。 (十右终)又亦应言舍寿行故。 二论主叙第四句中更可有此一因。 如光师(三十一左)依婆沙解释。 实得此论婆沙意。 正理破俱舍。 光师返破。 亦为允当。 然宝疏(十九右)设穿说。 为两不全是亦不全非。 而云此论谓同横缘。 今云甚非也。 正理不约一片。 全摄初句。 故破此论。 此论唯摄第四句非俱业尽。 非谓同横缘。 故云舍寿行故。 此意示横缘故指事上更加此一指事。 故婆沙言然非横死。 岂以拙智得害巧智。 (十右)尽寿位中(至)俱尽故死。 三通第三句妨。 初牒妨难。 故尽下通释。 初言寿尽位中。 简第二句福尽故死。 光记二释。 后释通妨为正。 有理有教故。 有理者。 文中难通。 义炳然故。 有教者。 旧论曰。 若寿命已尽。 福业尽。 于死有何能。 (十左)发智论说(至)一起便住者。 第二叙发智寿转住相。 成有非时死。 故婆沙百五十一(八左)唱此本文而曰。 问。 何故作此论。 答。 欲止他宗显己义故。 谓譬喻者不许有非时命终。 如契经说寿尽不可救。 由此故知无非时死。 准之可知。 此中为四。 此第一举发智文。 缠者正理如今。 鲜本除糸作廛。 发智现本及旧俱舍作界。 并无妨。 (十左)彼言何义(至)后显无障者。 第二解发智随相续转一起便住。 初一句问也。 光记为句末云责彼说意。 宝疏为句首为问。 其义终同也。 然宝第二释。 发智中自释者非也。 彼无文故。 若所依下。 答有两义。 初论主解。 后毗婆沙义。 婆沙百五十一(九右)释随相续转等有三说。 今论主欲第二说自依身为相续顺理。 故取为自义。 彼第一说灾横为相续。 今云毗婆沙师是也(近世此义婆沙无者非也)彼第一说云。 有说。 灾横名为相续。 谓生欲界不住无想灭尽等至。 寿随灾机相续而转(乃至)释(九左)一起便住云。 随因起已便相续住。 不随灾横违害而转。 言如起而住者。 如言似未审。 然说文曰。 如若也。 今训若义通。 不起已。 若起而住故。 旧论及正理并有如言。 又正理十三(八左)除迦湿弥罗国毗婆沙师言十字。 余全同今。 彼众贤师意。 初显有障文与初义不异唯具略异非别义。 故除简别言。 然非也。 婆沙释相续有灾横自身他身三说。 今初依第二说为所依自身。 次依第一说为有障。 其义大别。 虽尔成中死并成故举之。 (十左)由此决定有非时死。 第三结成非时死。 以简别经部等。 (十左)故契经说(至)轮王胎时者。 第四证契经成发智。 开为二。 此初正证经得自体四句。 此四句婆沙百五十一(十右)引经具释。 又瑜伽第五(七左)有此四句。 大小通满也。 第一句中。 初正示经。 后论主加说。 初中戏愤二天。 光记依婆沙两说。 宝师不信婆沙。 唯为上四空居。 是同基沼景等师。 今云。 光所依婆沙一相说。 实通六天。 故演秘主异基沼等。 安立通六天义。 实顺正旨。 具如别章。 又应等者。 论主加说。 今约佛自涅槃。 佛留三月。 而涅槃时非他害故。 若依正理十三(八左)曰。 应说舍寿行者以不依他自舍命故。 不尽举故。 且标以例准第二句中。 胎卵唯欲界故。 人畜等是也。 第三句。 前二句余也。 第四句中。 中有者。 旧论及婆沙云一切中有通三界。 宝疏云胜业感。 岂中有胜业感欲界一分者。 上三句余欲界。 即下所列者是也。 是等并皆定命住无自他横害。 佛所记□等者(【头】此中事实拽要钞)已下六人皆是记□。 故婆沙云。 佛所记者。 如(【傍】一)殑耆罗。 (【傍】二)殊底穑迦。 (【傍】三)长者子嗢恒罗。 (【傍】四)长者子达弭罗。 (【傍】五)长者子治奢(【傍】治乎今云耶舍故【傍】六)胜织师子。 (【傍】七)时缚迦(【傍】八)鸠摩罗等佛所记者。 准彼时婆与鸠摩罗别人。 虽文字异(【傍】缚与婆)而光(三十四左初行。 三十五右五行)等同云活命。 其梵一必然。 光宝为一人(未详)又于时婆下。 旧论及婆沙有等言为是也。 正理如今。 记别鲜本。 及正理作记别。 别分别差别义。 瑜伽六十四音释云。 记别谓授当来成佛记。 劫国名字等别也。 妙经一如注三(六七右)云。 □子□。 四教义集注中(六十九)云。 ^7□应作□。 分□也。 分契也。 字典云^7□。 玉篇彼列切。 音与分别之别同。 又释名。 ^7□别也。 大书中央中破别之也。 ^7□。 方别切。 音笔。 广韵。 分□也。 一云。 分契也。 皞按。 □别音义同约差别义。 谓记当来几劫成佛故。 是分限差别义。 作^7□从竹非也。 (十一右)若尔何故(至)受生有情。 后更引余经。 问答第四句具略。 初难。 后答。 此初外人难。 宝为正。 光云论主引经难非也。 婆沙百五十一(十一右)有此问答。 舍利子谓者。 彼经云。 佛告舍利子。 今佛呼彼云舍利子。 谓下佛答。 故云谓不云言也。 传说所余(至)俱非可害者。 后答为三。 初举传说义。 次难杀彼。 后论主叙好解。 此初也。 此义百五十一(十二左)三说中。 第三法救尊者义。 论主不信故云传说。 彼云。 有顶处自体非自所害。 自地无圣道故。 亦非他害。 无上地边世俗道故。 (十一左)岂不有顶(至)应名他害者。 次难杀前义。 如是应说(至)亦有如声。 后论主评叙好解。 此婆沙三说中。 第一师义。 此有三。 初正示。 次外人难后论主返责。 初中有正释举例。 例中有总标别释。 并可知。 (十二右)岂不经说(至)故经不说者。 后举难通中。 初难。 于此下答。 此答中大有两说。 初住相不说义。 后合说义。 婆沙三十九(六右)有不说合说两义。 初不说中。 有六复次。 今彼第二相似无为由第三复次二出。 述记二末(初左)云。 俱舍二说初云除住第二师说住异合说(宝科二十四左是也。 光为三释不也)初中有五。 一示实意。 二征不说物。 三释。 四然经下通伏难。 何故有此难者。 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 有为之起亦可了知。 尽及住异亦可了知故(入论下(十一左)婆沙三十九(初右)并举此经。)如是标三有为。 释住异故。 此通妨。 彼三十九(七左)出五若法令下。 正释不说住由。 有二由。 初约厌怖。 后据相乱。 初中有二。 初明三相可厌相。 后正叙住相不说。 初中有法譬合。 法中有总别两说。 传说言。 表论主不信此喻。 又无为下。 婆沙第二相似无为复次。 非第六堕在无为部中复次。 以相乱是相似义故。 又旧论云复。 (十二左)有谓此经(至)四有为相。 入论下(十一左)唯叙此一义。 婆沙第二合说义。 彼云有说。 旧俱舍(四(四左))云有余师执。 准彼谓是情。 谓妄计义。 显示论主不用。 光师合上总为三释非也。 言黑耳吉祥者。 大随求陀罗尼云黑耳吉祥天。 婆沙说。 如示室利与黑耳俱旧论曰。 如吉祥王位与灾横相应。 为令他于中不生爱着。 旧译云功德天黑闇天。 如北本涅槃十二(八丁【傍】会疏第十七)又第七卷喻生死善恶。 释摩诃衍论六(十三右【傍】开二十六(十左))以二喻染净齐等。 大日经疏五(二十六)黑耳云黑夜神探玄记第五云闇夜神。 大日义释四(四一左)云吉祥天女。 旧译云功德天女。 四卷金光明经云功德天女品。 新译云大吉祥天女品(【头】京都三条通檀王法轮寺有主夜神守盗难。 是日本最初示现之地也。 则施御影。 古花严五十二(八左)五十三知识随一也。 梵云婆娑婆陀夜天。 探玄十九(三十一左)新花严六十八(十四左之二十四左)名婆珊婆演底主夜神。 形貌化仪广说。 大疏抄六十八(二十七左)云云)千手观音二十八部众(定深记)释云。 室利有二义。 一功德。 二吉祥。 由此昙无谶。 及伽梵达磨。 阿地瞿多等三藏诸师。 同云功德天。 余诸三藏翻为吉祥。 如文殊室利。 或云妙吉祥。 或云妙德。 今云。 光师云旧家误者非也。 又有别体功德天。 大佛顶仪轨云尔时功德天女。 大辨财天女。 吉祥天女。 嘉祥疏中云吉祥天女。 及功德天。 (十三右)颂曰此有(至)八一有能。 初句答初问示体。 后句答后问通难。 正理十三(十二右)曰。 此中有言兼显定义。 意显此有惟四非余。 显宗七(十七右)全同(宝二十五左引)此有言正表本随能所有故。 生生等者。 光(三十九右)两释。 初生大生故。 后大生之生故。 并属主释。 但主客异。 今云。 后释为胜。 准得(【傍】论第四(二十右))之法得法之得故名法得。 不目得法故。 又准下论生本生。 后释为是。 (十三右)诸行有为(至)由四随相。 释初句中。 初释此字。 次释生生等。 后示由相成有为。 此其第三也。 若不由相何成有为。 故诸行由本相成有为。 本相亦是有为。 当由四随相。 不尔不成本相是有为。 故此中举本相为例显随相。 故旧论曰。 由诸法有本相。 故成有为。 本相亦(【傍】例前之辞)尔。 由随相故成有为。 故立本相更有四随相。 然光(三八左)相乘故说者非也。 宝疏本意为是。 而设二义。 第二非。 今非得名所以故。 (十三右)无斯过失(至)无穷失者。 婆沙三十九(四左)三说中。 第三评家义。 彼云。 问。 何故生能生八法。 生生唯生生耶。 答。 法性尔故。 不应为难。 如鸡犬等有生八子有生一子。 岂应为难。 (十三左)经部师说(至)证体实有者。 自下第二叙经部义。 已下一段。 光记无细科。 宝疏分节未善(【头】光云广决择非也。 非决择颂义故)今分科云。 此一段大有五节。 第一总破有部实有。 第二若尔何故下。 广述经意破彼执(【头】经部有本末。 本经部诸有为相是不相应而行蕴摄。 明世同大乘。 生住异三相有现在法上。 灭相在过去法上。 然经部计通离识不离识。 与大乘。 不同。 如义灯三(初右)释。 又未经部虽论俱生同大乘及本计。 明世异本经部而同有部。 谓生用未来。 三相用现在。 如枢要上末(二十二左))第三(十四右七目)诸行相续下。 叙己宗。 第四(十五左六目)云何所相下广决择。 第五(十七左四目)故依相续下结成自宗义。 第一可知。 第二中有四。 一有部引经难。 二经部调责。 三有部问实义。 四经部示实义。 此亦有三。 一示有为之相文意。 先举所破执。 次世尊下示能破意。 后故作下合文。 二(十四右二目)非显诸行下示可了知文意。 先标非刹那三相。 次由一下释其所以。 后故彼下合文。 三然经重说下示有为重说意。 先示自意。 后遮他避执。 第三中有六。 初正叙自相续四相。 二世尊下引经。 证相续四相。 三故说下自颂前义。 四复有下引先师颂。 明自相续义。 五又有下引先辈颂。 破有部有住相。 初先引。 后结正。 六由斯下叙有部本论亦顺相续义为二。 初示顺先标顺。 次故彼下举文。 后非生下述文意遮执。 二虽发智下会违。 此有两义。 第一约相续。 此有二。 先举文。 后通也。 第二又一下据刹那前后会。 此有五。 一总标。 二征。 三别释。 四于前下通伏难释异差别为三。 一正通妨。 二彼差下征。 三谓金下释释中初约金刚等所造。 次准成大种。 后总约余诸行通妨。 五若尔下问答决择。 初有部问。 后经部答。 此答中有二。 初正答难。 二然经下略述经意遮实有。 第四中大有二。 初对有部决择。 后虽余部下(十七右终)破正量部。 初中有六。 初有部难。 二如何下经部返责。 此有三。 初约喻。 次合法。 后虽了下辨能所相不即不离。 三若离下有部问非理。 四一法下经部示非理相。 五此离下有部通释。 六且应下经部广破。 大为二。 初破未来生用。 后又住下破现在三用。 此有二。 初正破前义。 二诸说下破别师住等三用不同。 初中有二。 初审定。 后若时下破。 第二破别师解中有二。 初总破不同。 后若言下别破一刹那解释。 此有二。 先牒彼所立。 后汝今下广破。 此有三。 初难破体用锄铻。 二若住下破强弱救。 三若言下破生相例救。 先牒救。 后生应下破。 此有四。 初引例不齐破。 二又谁下征住用。 责异灭不先三又住下异灭无用破。 四又应下别破异相有二。 先将破异许生灭。 后异于下正破有三。 一总破后所以下示进退不成相。 三故说下自造颂破。 第二破正量部有二。 初破色法有二缘。 后破心法依一缘。 此有三。 一牒彼所立。 二应灭下审定。 三是则下破。 (十三左)若尔何故(至)亦可了知。 旧论四(五左)云。 有为法者。 若生可知。 及灭住异可知。 此难意虽无现比有教量。 光记第六转及了知言释成。 宝唯约第六转。 今云。 以了知言成义。 色等有为可了知。 对彼云亦了知。 故不引三有为之有为相。 及答中约了知故。 不依第六转也。 况第六转言下(十八右)别有诤。 然宝疏引有为之相经释非也。 又解。 准旧论第六转成义也。 (十三左)薄伽梵说义是所依。 涅槃经第六四依品云。 诸比丘当依四法。 依法不依人。 依义不依语。 依智不依识。 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经。 章安疏六(三十七左)云。 中阿含。 法了义及义智次第。 故正理十四(十五左)曰。 经又言。 依义不依于文(宝五(三八左)引)然稽古云。 增一二十曰。 义者解经之原也者迂曲也。 有人约文义能所诠等(云云)门别也。 (十四右)显行相续(至)及缘生生者。 显色等诸行体是有为。 说初有为言。 亦为显彼色等行体是缘生性说下之有为相。 及言。 一体上两义差别非体相违。 经部意。 之言同体声。 为显诸行体是有为之能相有为相。 故云有为之有为相。 此有三相。 约带数云三。 (十四右)非显诸行(至)具有三相。 三相下。 旧论曰是实有物。 有部三相体实有故。 于一刹那具存。 故破刹那即实有遮经部宗相续分位假立故。 必前后。 (十四右)然经重说(至)表善非善。 是释后有为言意。 此中令知能所及表能所各别。 意云。 此相表显所相法体是有为。 故相言重著有为。 此为表能所。 若但言有为之相。 此相言为表何。 不令他知。 故说有为相。 令知表诸行体是有为。 是为令知能所(【头】问。 重说文与上体是有为及缘生性文。 实非相违。 解云。 不相违。 诸行体是有为故。 上有为是也。 彼有为法是缘生。 缘生是三相也。 下有为相是也。 今重说唯示重意。 上三有为之相亦义通也)问。 言有为相何令知。 答。 能表相既如有为言。 能相已有为故。 知所相亦有为。 有部不尔。 表相是有为体云有为相。 上有为诸行有为。 中间之别体依士。 故正理十三(十七右)举此文。 随释及斥破。 光记依彼释为是。 宝疏前言示三相体者非也。 然唯识述记以此文为有部义非也。 正理标经主言加破故(如童女等。 光云生善子。 宝唯云生善。 盖宽狭异也。 演秘二末(初右)两说。 后如光。 初云。 西方立法出逢童女。 表有吉祥)。 (十四右)诸行相续(至)名为住异。 正理十三(十八右)曰。 彼经主朋上座宗。 作如是说。 而举此文。 光记(四一右)依彼。 云论主述经部宗者。 岂有此论中非论主述。 何不辨菽麦。 正理恶论主朋经部如是。 何以彼可科此宝疏唯云述经部宗。 而亦非也。 能述论主故应言经部述己宗。 上云经部师说故。 故婆沙三十九(初左)曰。 或有执三有为相非一刹那。 如譬喻者。 彼作是说。 若一刹那有三相者。 则应一法一时亦生亦老亦灭。 然无此理。 互相违故。 广说诸法初起名生。 后尽名灭。 中衰名老。 又三十八(十三右)曰。 或复有执。 色等五蕴出胎时名生。 相续时名住。 衰变时名异。 命终时名灭。 如经部师。 今住与住异别说。 而义一也。 谓若不说住乃不可说异。 故云此。 下往往云即。 故但三相也。 (十四右)世尊依此(至)衰异坏灭者。 此引杂含十一(四左)文。 证相续义(【头】杂含十一(四左)云。 彼善男子难陀觉诸受起。 觉诸受住。 觉诸受灭。 正念而住。 不令散乱。 觉诸想起。 觉诸想住。 觉诸想灭。 觉诸觉起。 觉诸觉住。 觉诸觉灭。 正念而住。 不令散乱。 是名善男子难陀正念正智成就。 此前说根境相应及知足而食等。 是总说知诸法。 而光宝。 受是乐因等者非也。 本行集经五十七(七左)曰。 难陀比丘心解脱后。 比丘未知而谤言。 于世尊所客作求报。 为天女修梵行。 为此世尊集诸比丘赞难陀。 杂事十一亦意同也。 而光宝述说时缘。 并臆说未视经本。 致此误也)经约四相。 经部意但开合异耳。 光记(四一左)二释。 初约同一相应。 后约受与次第。 并是凿说之至。 宝疏一类受为胜。 约受一法相续说四相故。 又光宝同说说经因缘。 稽古破之。 实可尔矣。 (十四左)故说颂言(至)异前后别者。 经部自颂前义。 故云故说。 旧论曰此中说偈。 光宝三颂并皆为他颂。 不顺文义。 与第二颂无别义。 何可引同颂。 此颂后二句明住异一相。 为说住异而说第三句住。 若四相何不次第。 何更云住异。 后颂虽次第住异言显三相。 稽古。 今云有颂。 旧论曰此中说偈可以见者。 相当误也。 今复有颂。 旧论云复次偈曰故。 (十四左)复有颂者。 引先师颂明自义。 如前(七左)引先代轨范师。 与前颂义不异故云复。 他颂故云有颂。 然稽古三颂皆为自造非也。 (十四左)又有颂言者。 引先师颂。 破有部住相。 与前颂义别云又。 他师造故云有颂。 故彼论言(至)已生未灭。 品类足第一(七右)曰。 住云何。 谓令已生诸行不坏。 已云已生。 约相续非刹那。 (十五右)虽发智论(至)住异谓老。 第二(十三右)曰。 一刹那中云何起答生云何尽。 答无常。 云何住异。 答老彼云一刹那。 今云一心。 旧俱舍亦云一心。 旧译八犍度(发智异译)第三(二左)亦云一心。 盖梵音义通。 依之初义解一心言。 为一众同分相续心。 后义约一刹那义。 而就初后为假立。 何故会违者。 品类是世友造。 发智亦尔。 不可有牟盾故。 然发智二(十二右)颂曰三相一刹那。 若强会非论意。 虽尔八犍度(初左)亦云一心中。 不可妄疑也。 此中亦虽释住。 为释住异。 故云即彼。 又一一刹(至)还无名灭者。 是通发智中别师义。 故旧论云复有别释。 前义约一期相续。 是约刹那相续为异耳。 问。 此大段第二别释。 应非小科。 故具问答。 及略述经意破别物生等。 答。 不尔。 总结已约相续。 故非大科。 虽小科是一师义。 故广释成。 立义何妨。 (十五右)于前后念(至)非无差别者。 通妨。 初二句举妨。 下二句正通。 旧论四(七右)曰。 若尔有法生不异。 此义云何。 虽复如此。 不无别异。 光记为善。 (十五右)速迟堕落。 光两释。 宝同后释。 今云。 后释为胜。 顺现量故。 符旧论四(七右)故。 彼曰。 强力掷。 弱力掷。 金刚等物久速落时。 有差别故。 大种转变差别义成者。 上约所造金刚等。 彼已成立。 能造随成。 故云义成。 而光记从强言大等者非也。 (十五右)诸行相似(至)而见相似。 是除前能所造余心心所等诸行。 宝疏云余诸行为得也。 光记未详也。 旧论曰。 诸有为法不由大差别异。 虽复别异显现相似。 解云。 诸心心所有为。 不由色法大种差别有别异。 唯有微细异。 虽有微细别。 而现相似相。 今文。 无多差别者。 按梵摩诃有大多胜三义。 故翻多。 (十五左)若尔最后(至)无不遍失。 此中声先者。 光记但作先宝疏更释义。 云住最后先并非也。 鲜本作光。 旧论曰光明。 此难意前后差别名异。 最后声等无后念。 故应无第三住异相。 有部。 一念三相实有具有无有不遍。 经部。 前后相续故有此难。 此唯难异相。 不难住相。 宝疏及光后释云难二相非也。 因前差别若尔言来故。 若难住相答中言若有住何可成。 问。 前后后副前前为住相。 今以无后念难。 何可除住。 今亦答中云不说住为有为相。 岂可云不难。 答。 后后念副前前为住。 今已云最后。 必有前念。 何可难住。 如异相前后相望故。 此最后念无对望复后念。 故异义不可成。 答意汝未得契识名住异之深意。 故致此难。 此住异名显不说别于异相之住为(地)有为相(天)。 若住与异遥各别。 若有此难。 其义云何。 谓住之异。 前后相续有住必有异。 相续边为住。 前后差别边为异。 是故住与异定不相离。 为显示此旨。 经说名住异相。 光宝(云云)并皆非论意也。 角^6□胡。 ^6□。 集韵方容切。 音封。 牛名。 领上肉犦然起(今音释同)如橐驼。 亦作封。 前汉书西域传。 罽宾国出封牛。 亦作峰。 后汉顺帝纪。 疏勒国献狮子封牛。 注曰。 封牛其领上肉隆起若封然。 因以名之。 即今之峰牛。 胡玉篇云。 胡洪孤切。 音胡。 牛颔垂也。 与胡同。 释名云。 胡在咽下垂者也。 (十六右)此难不然(至)而不相违。 此婆沙三十九(初左)有两说曰。 答作用时异故不相违。 谓法生时生有作用。 灭时老灭方有作用。 体虽同时用有前后。 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 或生灭住非一刹那。 然一刹那具有三体。 故说三相同一刹那。 初解约用究竟解一刹那。 后说约法体同时释一刹那。 而生用未来。 住等三用现在。 两说不别也。 (十六左)诸说住等(至)刹那灭义者。 此破现在三用中。 上来破前义三用同时。 已下破别师三用不同。 别师故言诸说。 旧论亦曰有余人说。 此师加生四相用皆不同时。 而约四用究竟云一刹那。 前师用究竟为一刹那生时现时别。 勿相乱。 (十七右)异谓前后性相转变。 旧论曰。 老谓前后不同及变异。 此示退不成。 自下示进不成。 即显非即非离。 (十七右)故说颂言(至)立异终不成。 此亦如前相续初名生颂。 经部自造颂。 破有部有别异相。 旧论即云此中说偈。 光宝此已许自造。 何前颂不尔。 宝疏前法与异相望解即异。 实为论意。 光记(四七右)曰。 异相时法即是前住相时法异不成。 此即进责若异相时法(此十七字古本有之。)异前住相时法。 法即非一法。 前法与后法相对全非论旨。 问。 若尔何论言前不云此。 答。 经部自立前后异故言前法。 是故上非即此法。 思之。 义灯三(六右)曰。 若所异法即前住所住者。 异义不成。 非前所住者。 即非一法。 此亦如光。 约法与法非也。 (十七右)虽余部说(至)不应正理者。 正量部。 法上部。 贤胄部。 犊子部。 密林山部。 此五部并立色法一期相续如铃铎等。 心心所刹那灭。 如宗轮论(七十八左)二十论疏上(四右)下(三十八右)述记七末(三十二左)等。 (十七左)何不俱生。 俱言光宝牒如是。 宝无释。 光至作释以顿释。 颂疏引论作顿。 有人云。 顺光解释及长行作顿为胜。 今云。 光师等牒如今。 解释为顿以皆顿起释一切俱。 故旧论长行作俱起。 由是今本为正。 (十八右)又第六转(至)色之色言者。 此能所破大乘尔。 成唯识第二(初右)曰。 非第六声便表异体。 色心之体即色心故。 基疏二末(四左)曰。 彼(【傍】有部)立量云之。 有为相言别有体。 有第六啭言故。 如天授之衣。 祠授之钵。 今为作不定(异品一分)过。 (【头】由此有部许同体第六。 近世人不许者违理教。)又如世言色心之体非离色心而别有体。 返成生等非离于法有体亦然。 谓立量言。 第六啭言所目诸法非定别体。 第六啭故。 如色心之体识之了别等。 (十八左)如世间说(至)石子之体。 光记两释。 初约能所简。 后就体有无。 今云。 此同体第六喻。 必是无别体。 而属主声必有通别能所简。 是一法两义非乖角别。 (十九右)名谓作想者。 名者。 正理十四(十三左)曰。 此中名者。 随归赴。 如如语声之所归赴如是如是。 于自性中名皆随遂呼召于彼。 (显宗八(六右)全同)婆沙十四(十五右)说随召合三义曰。 随者如其所作即往相应。 召者为此义立如求便应。 合者随造颂转令与义会。 旧婆沙十一(四右)曰。 名者亦名随。 亦名求。 亦名合(子注曰。 天竺名音中含此三义也。)随者随所作有如是名。 求者以是名。 求有此物应。 复次求者四阴名求。 以四阴能取诸界。 能取诸趣。 能取诸生。 是故名求。 合者于义于造相应故名合。 光记依正理举四义。 名义者古本作召义为正。 宝疏除召加趣义。 依正理七十六释随归等。 各有少异。 或随自性。 或随音声。 或随法作用。 并具含义并取全备。 作想者。 梵云僧若。 光云因伽反。 若因嘉反成耶。 宝疏云因阿反。 又音耶。 然宝疏古本作日阿反。 准彼光因恐日误。 应日伽反音惹。 是简入声。 故广韵又人者切。 音惹(颂疏冠注引光宝并因作自非也)正理十三(十二左)曰。 想谓于法分别取着。 共(【傍】共立契约义)所安立字所发想(【傍】作想义)即是眼耳瓶衣车等。 如是想身即是名身(显宗全同)入论下(十二右【傍】异名证)曰。 名句文即是想章字之异目。 旧论四(十一右)颂曰。 名句。 及字聚号言文总集长行曰。 名谓所立号。 如色声等。 准正理字所发想。 今依字于诸法共分别度量立为想。 约能安立名想。 所安立是名。 从因(【傍】能安立因)名为想。 而非总约想心所。 但分别取着共所安立至极成就位为想也。 光大三释。 初从因。 次从果。 后直为异目。 第二中有境第七由第三转别。 今云。 初释以作为想所作非也。 一违缀文。 (【傍】论云作想故)二背正理。 是字所发作之想故。 第二从果义不顺理。 句文皆能发想故如言字所发想。 宝疏唯同此义并非也。 后直异目义非也。 今将释得名所以约已得异名。 何是可释名。 如说色声。 此中如说言显口中不相应。 简书分文字等。 非证契经说也。 (十九右)句者谓章诠义究竟者。 旧论以言释句。 不须章字。 诗关睢疏曰。 句古谓之言。 秦汉以来众儒各为训诂。 乃有句称。 句必联字而言。 句者局也。 联字分疆。 所以局言者也。 故旧论用言。 今云章者。 说文曰。 乐竟为一章。 从音从十。 十数之终也。 但用诠义终竟义。 全非篇章之章。 天竺之风不别立章篇等。 故彼但四句成偈积偈为若干数。 元瑜钞云。 外典以数字为句。 与章不同。 此以诠义为句。 与章相似。 此意。 章句虽长短诠义相似。 故以章释句。 此释非也。 约篇章故。 光记(五一左)约方俗别。 似心是而未善。 以今非拟此方章句之章用但竟终义章故。 宝疏约宽狭。 是亦同元瑜。 约篇章之章致和会非也。 故光记。 梵云薄迦唐云章。 义林(一本(二十四)对疏一(四右))曰。 梵缚迦此云言(【傍】旧俱舍依此义云言也)当中道所说句。 义周圆故。 梵云钵刺迦罗。 此云章也。 即一章一段以明诸义。 此无所当。 以此应知。 今释句之章唯诠义究竟。 岂以篇章钵刺迦罗可致和会。 (十九右)如说诸行无常等章。 是常谈诸行无常。 是生灭法等文也。 是显口声不相应云说。 非欲证经说也。 故云如也。 小乘出出曜经等。 杂含二十二(初右)出。 四十八(二十八)大乘北本会疏十三(二十九左(【头】诸行无常。 是生灭法等。 杂含四十四(二十八右)帝释说此偈。 又二十二(初右)增一三十五(十九左)出。 各语稍别。 大乘涅槃经。 摩耶经。 又弥勒成佛经(八右)曰。 赞过去佛清凉甘露无常之偈。 诸行无常。 是生灭法。 生灭灭已。 寂灭不乐。 本有今无。 论终真谛释有)。 或能辨了(至)此章称句。 前总释。 下别释。 于句诠种种差别。 所以别释(光约声明不可)旧论四(十一右)曰。 若由此言事得时相应差别显现(【傍】当辨了言)此言称句。 如偈言善友一时遇。 对体云业用。 旧云事是事业。 宝疏举善力二法释为是。 有人(【傍】指要)宝疏善力分业与用者大非也。 得与德通内得于心云德。 业发于外云业用。 时者诠刹那一期等时节。 相应是诠相顺。 引偈中遇当相应。 一时当时。 善友当业用德二。 差别者对自相。 宝后释为是正理七十六(初左【傍】光二十七(十七右)引。 宝二十七(十六右)引)曰辨所诠义。 说之为句。 即是辨了法差别义。 光记(五一左)三释。 初释以时为助。 并相应差别义皆非也。 第二释业用为二。 相应差别为相违释。 并是非也。 第三释非准可择也。 若依大乘诸论(【傍】显扬十二(二左))约因及约共立亦有之。 (十九右)文者谓字(至)壹伊等字者。 旧论曰。 字谓无义文。 婆沙十四(十七右)曰。 如世尊说。 文即是字。 释曰。 巧便显了故名为文。 此即是字无转尽故(【头】问。 何故诸论名句文次不顺不逆耶。 解云。 名句二为显示依文显义故。 以字为最后。 若列文名句恐谓名句离文不依彼其文是有。 故名文名义即是也)显宗论八(六右)曰。 文者谓能有所彰显。 依此由此。 彼彰显故。 此即是字。 谓令系念无有忘失。 或复由此之所住(正理作任)持。 令无疑惑。 或能持彼。 转寄于余。 故有说言。 如静虑者方便境相与静虑中所觉了境而为梯邓。 文于名句及义亦尔(正理十四(十三左)全同)据文与名句为所依能表彰二云彰。 亦就与名句为所由令彼名句显了义云显。 是故云依此由此。 引证中云名句及义(光但云能显彼二未可也)据实于阿阿等有其三名。 约表彰名句二名文。 依令义显了名显。 依自不改义称字。 正理以同体故以彰释文。 故五蕴论(七右)曰。 文身谓诸字为性。 以能表彰前二种故。 亦名为显。 由与名句为所依止显了义故。 亦名为字。 非差别门。 所变易故。 对法二(三左)曰。 此云文者。 能彰彼二故。 此又名显。 能显义故。 此复名字。 无异转故。 两种亦名。 对法又名复思惟。 基疏(二未(二十一左))依之作释明白。 正理七十六(初左)曰。 文谓不能亲自于义。 但与名句为诠义依。 (【傍】显宗三十七(四右)同之。 宝二十七(十一右)作证非也)问。 前婆沙无转尽故者云何。 答。 无改转亦然尽期故。 无改转义。 对法论二(三左)云。 此复名字。 无异转故。 所以者何。 如眼名眼。 异此名外。 更有照了导等异名改转。 由彼(【傍】彼多名)同显此想故。 非□壹等字离□壹等差别外更有差别能显此字故。 无异转说名为字。 无异转者谓不流变。 此能实是字无改转义然光记(五二左八目)云随方不转改。 意梵字至汉犹是不改故。 然只臆度无有文。 亦无理。 诸国字各改转故。 又梵名句至汉犹不改。 若言翻令知义。 名句改文。 字亦改令知故。 无尽义每劫初梵王授人天。 故名句随时有改。 唯四十七言无尽故。 若约观门有种种说。 如玄应。 慧琳等辨。 旧译中。 或云文。 或云味。 真谛三藏旧俱舍第四(十一右)云字云文。 又第十一(五右)金七中(二左)等云味。 北凉浮陀拔摩旧婆沙。 僧伽拔摩译杂心第九(三左)并云味。 是梵音有多义故。 杂心第九子注云。 味者是字也。 梵音中有味声。 谓是字摸法。 非今形色字也。 述记二末(二十七左)曰。 梵云便善那。 此有四义。 一扇。 二相好。 三相形。 四味(【傍】是盐中味望诸物是能显也)此即是盐。 能显诸物中味故。 味即文是。 此中四义总是一显义。 古德说名为味(已上)应音二十四(十右)云。 梵云翩(音薄眠反)膳那。 此云显了。 但以文能显义故。 以代之。 旧云味身。 或云字身一也。 斥旧。 为业。 基法师等既取旧味。 然光宝等云旧云味译者误者。 反迷谬。 未知味有能所显。 谓盐味是能显诸物食味故。 最能显。 然谓一切味皆是所显。 迷之甚。 光记释字。 云亦是能彰显义者非也。 字之义岂能彰显。 宝取丝文喻。 转义一(十九右)为竺汉相乱失非也。 (十九左)言总说者(至)温遮界故者。 界缘光宝同义。 凡于界缘其别非一。 或单合界缘。 如根增上义伊地等。 或合界缘所有义。 如今总说是也。 古今(云云)并皆不善。 今为初涉图云。 PICT64011201. GIF/PIC(嗢遮是界。 三摩婆即界所有义。 曳是依第七啭之声。 今界与界所有义合取。 不同余单唯界唯缘之法也。 者切切。 枳南重反切。 通用矣。 全真梵语集云。 此云种种。 花严音义一曰。 质多此云种种。 多罗要钞云。 毗质多罗是种种义。 端严义。 述记六末(七左)毗种种约极略。 今依彼即不得成三木讫底也。)(十九左)此中名身(至)迦佉伽等。 此论意唯示身聚集义。 于中为别三标名身等。 不欲显名身多名身别。 然光记(五十四右初目)必以多名等为集。 而问答婆沙为各据一义。 是论中于名唯出色声香三。 句亦唯举三句。 文亦只示三言。 故谓为多致此判。 今云。 误之甚。 二名名二积故。 是聚集义。 何不名名身。 若不尔名身。 多名身中名身应除身言。 宝疏(三七左五目)依理顺婆沙。 一名唯名。 二名名身。 三名已上多名身。 如是为胜。 而未得论意。 汝论中名句文各唯示三数故。 谓多初是三故不至四五等唯尔。 今云。 若尔何不论标多名身者。 今云。 论只说身聚集义。 依之未集者唯呼名。 聚集名身。 未分别身中名身多身。 又于名句文各举三字句名。 是译者意也。 故旧论(四(十一左))云如色声香味触等。 云如迦佉伽伽饿等。 于句全如今。 又入论下(十二左)曰。 文者即是□一等字。 此三各别合集同类。 说之为身。 彼亦唯示集义耳。 何可求穿乎。 (二十右)诸有执名(至)能诠定量。 此中亦者。 光意对经部自为正也。 今文云者亦。 旧论曰此人亦故。 宝疏以名亦声甚非也。 如是义名者。 此名字。 光(五五右)有三解。 初九义方兽等为名。 次为之名依主释。 后声即为名。 次由名亦准三解。 皞云。 共约音声直为瞿名。 故约其体名即声。 以声为即名故。 故旧论第四句曰智者说瞿名。 故是九义瞿名也。 光第二释为正。 若依此瞿名诠九义。 是即虽名是声非有别名。 故经部义成也(有人。 宝意同光第一者非也)。 (二十右)为由语显为由语生。 此征破前有部云语发名。 此显与生异。 约喻如光(五五右七目)释。 约自体如宝(四十右七目)释。 若依啭声者。 生第五所从。 声显者第三具声。 由言亘三五具如匡补八啭中辨。 若依因缘显是增上缘。 生谓因缘。 又准例外道声显声生计。 宝疏(四十左初)正理能破。 未反破何谓。 今反破云。 我经部虽去来无自体而假立之。 声前后相续分位假立名句文。 如汝依名等假立颂。 又我宗声前后相续。 闻忆持生解。 谁唯为最后。 (二十左)又父母等(至)立子等名。 光记(五六右七目)约初后破俱。 谓初生时名无。 后父等立名故。 此师释非论意故。 作释中阙随意言。 是所以不得论旨。 论旨以随意言破。 谓若名与义俱应初生时已与名俱起。 既不尔父母随意立求名。 若不尔不可得随意。 旧论曰。 云何父随意立子名。 宝释为胜。 (二十左)然世尊说(至)安布差别。 大文第三。 经部通经破实有为二。 初释。 后破。 初中分二。 初举经。 后此于下通释。 于中有四。 一标立。 二声即下示成颂之相。 三由如下合释经。 四此颂下结。 此经文杂含三十六(二十七右)曰天子说偈问佛。 何法为偈因。 以何庄严偈。 偈者何所依。 何者为偈体。 世尊说偈答曰。 欲者是偈因。 文字庄严偈。 名偈所依。 造作为偈体。 小本杂含第八(二十左)曰。 偈以欲为初。 字为偈分段。 偈依止于名。 文章以为体。 八犍度论一(十三左)曰。 世尊亦说。 颂是偈相。 字是味相。 名是(依【傍】恐衍)偈。 造者偈体旧婆沙十一(五左)曰。 如说欲是偈本。 字即是味。 偈依于名。 造是偈体。 发智论一(十左)曰。 如世尊说。 欲为颂本。 文即是字。 颂依于名。 及造颂者。 新萨沙十四(十七右)释曰。 此中欲者。 是欲造顺欣喜爱乐。 为颂本者。 此欲是颂因集生缘。 文即是字者。 巧便显了故名为文。 此即是字。 无转尽故。 此即显示能显颂文以字为体。 颂依于名者。 颂是假有依名而立。 亦依文句。 且说依名。 此中依言如林依树。 及造颂者。 思惟观察作诸伽陀。 名造颂者。 颂依造者。 如蛇依穴水依于泉乳依乳房。 与依名异今论云生者犹造者。 故旧婆沙释第四句云。 造是偈体者。 造者是造偈者。 偈从造偈者生。 如泉出水偈从造者生故以为体。 光记(五六左初目)得此意释及造颂文士。 造释生士释者然近世依光记改论生字作士。 以者为牒辞者误也。 问。 经文但名为依。 今何加文耶答。 取意举之。 婆沙亦依文句且说依名依之佛余处说。 伽陀因谓阐陀文字(正理十四(十五左)引。)然光记未得此意。 释文为颂文。 曰及造颂文士。 以但为名与士二种。 此意生颂文人故言文生者。 是岂论意。 亦可。 及言所显但二种。 文是颂文。 本经中不说文。 何可举之。 故旧俱舍(四(十三右))曰。 世尊所说依名伽陀成。 工制造伽陀。 问。 及文生者句何故来耶。 答。 有人云。 同文故来。 今云不尔。 兼为成假立。 谓虽颂所依。 彼生者是假故。 又加文为次纵夺破。 谓文字积集成名句颂等。 且应有体。 余名句等无体如颂。 (二十一右)执有实物(至)便为无用。 通经毕破实有。 初总约喻破名句文实有。 次或唯下别纵夺破。 光记(五六左四目)约颂实有非也。 宝疏为正。 于大小乘颂为实有未是有矣。 婆沙既云颂假有故。 (二十一右)毗婆沙师(至)所能了故者。 光宝并示名句文差别。 光记(五八右)释多名身设三解。 前后大误也。 中约名多无失。 然未明所由不答问。 故宝疏破光三解甚为允当又破牒词最为精密。 以三字作一名言三字生名。 若一字生中。 多名身一字名三集。 故言说三字时。 然宝师判两说(【傍】四十四右九目。 西方下及四五左二目)异。 初说依语法三已上名多。 后说约位相倍。 二名名名身。 此二倍为四名多名身。 依此义三名集犹是名身未得多名。 今亦助解。 西方依声明法必三已上为多。 初说依彼。 若依内道受戒法。 必四已上为多。 后说依之。 故婆沙百十六(四左)曰。 四人已上为僧。 三人不尔。 又百二十四(初左)约五戒曰。 受一名一分。 受二名少分。 受三受四名多分。 具受五名满分。 此亦三已上名多义也。 (二十一右)此名身等(至)此皆应说。 宝疏意。 于名句文中分出体义门科为正。 顺前例故。 光记为大段诸门分别大非也。 (二十一右)论曰(至)然不可说。 此界系门中。 唯者简无色界。 亦者对欲色界。 此两说本婆沙(十五(二右)已下)说故。 旧婆沙十一(八右)有说。 名随语处。 此亦有两说。 有说。 唯欲界初禅二地。 有说。 通四禅地。 谓有而不可说。 评曰不应作是说。 前说者好(新婆沙评曰。 彼不应作是说。 宁说无不应说有而不可说。 以无用故。)有说。 名随人处。 此亦有两说。 有说。 欲色二界。 有说通无色。 谓有而不可说。 评曰。 不可作是说。 如前说者好(新婆沙文言全同前也。 如是新旧婆沙义不异。 然宝疏误见文科节。 随语随身为一对云评随语者非也。 深法师依现行婆沙文。 谓于一论不可有随语随身二评。 随语下评实也。 随身下评唯评无色有名无名。 非谓取随身义。 终成随语唯二地义。 然宝师加势自义谬见者。 是何谓耶。)问。 此论举两说正不何答。 前说为善。 要颂示之故。 后说不取。 对正说云有说故。 婆沙评家破之故。 正理显宗不举故。 又前说唯欲色界中。 大有二义。 谓随身随语。 此中亦各有二。 谓二地与五地。 总有四义。 一随语二地。 二随语五地。 三随身二地。 四随身五地。 故正理(光记六十右正理全文也。)意。 随语唯二地。 以语由寻伺发。 唯欲界初定系故。 随彼语名等亦尔也随身系义。 身是色故通四禅。 随彼判系名等通五地。 而语唯欲界初定共许。 问。 此论总说何为是。 答。 虽正理并举二不是非。 于显宗八(十三左)曰。 虽有二说。 然(【傍】随语二地随身五地中)初说善。 依之局二地为正(【头】法宗源上(二十左)随语欲初定二地义为正云云。)光宝别立理评取随语二地。 会显宗意。 皞按。 有部正宗。 声名句文四各有别体。 虽由语发用。 于上三禅何无体。 不可必判随所依声界系。 既于名等有随身随语两说。 于上三禅必有名等。 婆沙中并举随语随身两说。 而无评家。 唯各于其中。 破有而不可说之义。 云以无用故。 岂非为此耶(【头】约随语二地为正。 依随身五地为正。 婆沙意以义门异取随语随身两义。 并不相违。 但破有不可说之边。 光宝等未达论旨也)又下论曰。 法无碍通依五地。 谓欲界四静虑。 以于上地(【傍】无色)无名等故。 词无碍解唯依二地。 谓欲界初静虑。 以于上地(【傍】第二定已上)无寻伺故。 上地无色无名等故。 显彰五地有名等。 词无碍文亦例尔。 故随身系义尽理。 光宝会下论约能缘全不成释。 下论法无碍缘能诠法名句文身。 词无碍缘方言词。 如是皆约所缘故。 义无碍缘所诠义通九地。 然显宗云初说善者。 且约名由语发有余说。 难云。 若尔何故正理七十六(四左)释法无碍通五地云。 上地中无名身等故。 彼不别缘下名等故。 准彼约上三禅缘下名等。 非云通五地耶。 若尔实名等唯二地。 答。 彼无色有二因。 一自地无名等故。 二亦不缘下名等故。 故释词无碍。 唯二地中云上。 诸地中无寻伺故。 彼地必无自言语故(然近人。 此论总说。 正理。 婆沙并举两说。 是故两是。 义门别故。 光宝偏随语为正非也。 今云。 汝不见显宗返非也。)(二十一左)又名身等(至)非所显义。 能说者成者。 显有情数摄所以。 非所显义者。 显不通非情数所以。 所显义通情非情。 彼所显。 名等是能显故。 光记释为是。 惠晖非也。 (二十一左)又唯无覆无记性摄。 唯言简善不善。 兼简有覆。 或唯但简二。 无覆言简有覆。 光记自性无记非四无记等。 夫自性无记名摄一切有为无记。 如正理三十六(五左)具如上辨。 然光记(六二右二目)非四无记下。 前释上文脱。 今依古本出之云。 摄非据所显判性成就。 故唯无记。 问。 何故名等不随音声通三性耶。 解云。 作意故欲发彼语业。 所以音声随发语心通于三性。 非正作意引彼名等。 故唯无记。 故婆沙十五(二左)云。 问。 名等为善为不善为无记。 答。 无记。 非造业者故思起故。 如四大种。 问。 准下论文。 虚妄语等缘名身等处起。 是即缘名起语。 解云。 缘名之心据远因等起。 非据近因等起。 若近因等起但缘音声。 不缘名等。 如上所说至非得定等流者。 此即第二明同分等。 论曰。 至类通二义者释同分。 文意可知。 此显同分通三界唯有情。 唯无覆无记。 通异熟等流。 与三界相似法为因。 故通三界。 唯是有情不通非情如(已上二百一十八字)。 (二十一左)无想命根如前已辩。 十四不想中。 前段三。 谓名句文。 此颂中有九种。 其余唯有二。 即此两前说外更无有别分别。 故唯指前说。 谓无想事论(二右)云异熟。 是五类门。 既言异熟。 无记不待言。 又言居广果唯色界系。 又云彼有情中。 中间想不起。 是有情数门。 命根具如第三二十二根中。 彼(七右)唯有漏又(八右)唯异熟。 又(十二右)唯无记。 又(十二右)通三界系(【傍】又次上九右)又(十三右)唯修断。 又唯有情数如次上(九右)寿暖识能持。 (二十二右)何缘不说得等者。 等取非得二定问。 等言无隔。 何唯知非得二定。 解云。 名。 句。 文。 同分。 无想。 命根六有情已说。 四相下说之。 故今唯明得非得二定四种。 得非得如论四(十四左)云。 一切有情无不成就非译灭。 有得必有非得。 其二定次上(五右)无想定唯异生得。 灭尽定唯圣者得。 是并皆有情数理在绝言。 (二十二右)余所未说随应准知。 得非得二定四相等义门差别。 如前具说。 应检各自文处。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五(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六丰山偶居沙门释快道林常记(一右)颂曰(至)许因唯六种。 初三句列名。 及与并言显各体相违。 而示合集义。 第四句结总数。 简异余部。 故言许。 此论一部颠末许言不表不信。 故此颂显宗亦同。 此六列次。 显宗(八(十五右)【傍】宝初右引)说宽狭次。 慧晖云。 因名即亲。 缘名即疏就名亲故。 先说因也。 六因次第者。 能作因体通七十五法宽故。 先说第一。 俱有因即七十二法次宽。 说在第二。 同类因通七十二法。 与俱有因体等不通未来世狭俱有因。 说在第三。 相应因虽通三世即唯心王心所狭同类因。 说在第四。 遍行因就心心所中唯染者狭相应因。 说在第五。 异熟因若欲界即通五部。 若遍行因即二部一分。 据上八地。 异熟因即唯修部。 遍行因即二部一分狭遍行因。 说在第六也(已上)发智第一(十一右)相应为初。 能作为终。 余四如今。 彼曰。 相应。 俱有。 同类。 遍行。 异熟。 能作次说。 婆沙第十六(七左)妙音尊者甘露味论上(十六右)入阿毗达磨下(十三右)等并尔也。 何故如是。 答(云云)并作者意。 (一左)对法诸师(至)如是六种。 宝疏举正理。 本出婆沙十六(八右)小乘经中无六因明说。 于大乘有十卷楞伽。 第三(十一右)云。 六因者。 一当因。 二相续因。 三相因。 四作因。 五了因。 六相待因。 七卷(二十一左)(云云)。 (一左)论曰(至)无障住故。 宝疏分科为是。 然体有二种者。 但是义门异。 总想言体何是一切法。 通七十五法故。 若于有为中因果相望。 自体不自因故除之。 婆沙第二十(十八右)云。 问。 此中何故不但说言云何能作因答一切法。 答。 若作是说应自性与自性作能作因。 问。 若尔何故不作是说。 云何能作因。 答一切法除其自性。 答。 若作是说应无为亦有能作因。 无简别故。 问若尔何故不作是说。 云何能作因。 答一切有为法除其自性。 答。 若作是说应无为法非能作因。 问。 今此初说并取无障与生力。 何故所由但言无障住故。 解云。 且约通总显别途。 故下(二右五目)此别通说。 依之妙音甘露味论上(十七右)曰。 云何所作因(依依士立此名)一切诸法各各不相障。 或生力他所许。 今为简余特云无障。 故婆沙第二十(十七右)曰。 有执能作因皆有作用取果与果。 为止彼执显能作因亦(着眼)有不能取果与果。 但不为障亦立为因。 (一左)虽余因性(至)总即别名。 此通妨。 谓通得名妨。 故云余因性。 然泰光宝并云释名非也。 夫得名释名有差别。 释名者如显宗(【傍】宝三左九目引之)四释是也。 (二右)有作是难(至)有亲作力。 宝疏释难及通为善。 神泰。 光记并不为指南。 (二右)虽无障用而亦为因。 此中亦言显无障有力无力并取。 (二右)种等于身等。 光记亦作身非也。 鲜本。 泰。 宝。 旧论并作芽为正。 问。 种于芽是亲因。 何为能作因。 故旧论曰田等于芽。 答。 能作因通亲疏。 无有妨害。 (二右)有余师说(至)有能生力。 此婆沙二十(十七右)曰。 复有执诸能作因皆有作用。 取果与果。 当彼义也。 问。 两说中何为是。 答。 论主意在后说。 何者。 以婆沙略标而破。 今举难通释广辨故。 亦既云因。 当有顺益义。 何一向无障。 故标举此义。 (二左)颂曰俱有(至)心于心随转。 初二字标名。 次三字释俱有义。 后二句叙相状。 同时为俱非无名有。 俱即有。 持业得名。 与俱有法为因名俱有因依主释。 又此法与彼法同时俱有而为因名俱有因。 亦俱有亦因。 持业得名。 互为果者。 杂心论第二(十左)说亦如是。 彼说当知。 共有因展转为因果。 长行云。 若一时起展转为果是共有因自分因异时共一果。 共有因者诸行展转力一时生。 于婆沙无此义。 但同一果义。 故正理师弹之。 更成立同一果。 依此理显宗改此颂言一果法。 又第三句改作心心随转等。 若约此论示法未足。 故正理弹曰。 此中所说因相太少。 谓诸心随转及诸能相各应说互为俱有因故。 由此理显宗改之。 今云。 此论一向无有疑难。 (二左)论曰(至)为俱有因。 长行开为四。 此初叙俱有因义释初句。 发智论一(十一右)曰。 云何俱有因。 答。 心与心所法为俱有因。 心所法与心为俱有因。 心与随心转身业语业为俱有因(相反略之)心与随心转不相应行为俱有因。 随心转不相应行与心为俱有因。 复次俱生四大种展转为俱有因。 是谓俱有因。 此亦示法未尽。 甘露味论上(十六左)曰。 云何共有因。 诸法各各相伴。 心诸心数法因。 诸心数法心因。 复次共生四大共有因。 造色。 心不相应行。 心心数法。 不相应行因(已上)准此等文。 于本论不言同一果。 还言展转言相伴。 互为果顺本论故。 虽婆沙评家约同一果。 而论主评家不为量故就互为果。 由此理于入阿毗达磨(下(十三)左)并不可默止而说两义。 悟入尊者亲见闻世亲此说故。 然众贤论师偏婆沙评家为定量。 紧破此论。 广如正理论十五(六左)说。 由此理于显宗论改作颂。 如先举。 然众贤又辨相应俱有二因差别时。 正理十六(十五右)标有余师。 举互为果义。 是意怀犹预。 于显宗九(十左)不云有余师。 互为果同一果并举。 盖实谓互为果无失也。 问。 互为果同一果其相云何。 答。 互为果如束芦相互依住。 如是有为法互为因互为果。 同一果者。 显宗论九(初右)曰。 若有为法同得一果。 可得说此为俱有因。 由助彼力得一果故。 如四大共同生一造色。 或如束芦共依持一物。 次下论(四左终)三杖相依住。 众异类法共同生一果。 故名俱有因。 是为二别相。 今难同一果云。 若尔是和集因。 何(【傍】为俱有法之因。 或与彼法俱时有而为因故名俱有因。 必于同时因果应立此也)可名俱有因。 复违本论说。 彼说。 心与心所为因。 心所与心为因。 乃至广说。 互为果故互有能所与。 若唯一果何如是。 亦展转言无用。 亦心于心所唯一心王无有多法。 何有和集共同义。 亦汝言互为因。 若尔是应互为果。 由此论主为互为果。 顺理会本论。 故大乘宗(【傍】唯识第二(十七左)等)亦是互为果义。 正理师难如光记救释反破。 然宝师二论并约因明。 俱显一分两俱不成过。 于正理更加不定失。 而判为牛角无优劣。 然正理破之非也。 彼意云。 若约因明量云。 除四大余一切有为法随应俱有因。 互为果故。 如四大。 如无为法。 此因不遍有法法与随相。 故是一分两俱不成。 若依正理师。 改因言同一果故宗喻如上。 此因亦不遍有法法与随相。 故过失同前。 此理若有。 而云通异品。 辨不定失。 误之甚矣。 次取变碍色例成立。 若约因明者。 何以彼例得遮因明过。 故宝疏释并非也。 光师约性相取彼例似是。 然未尽善。 无表有变碍义具如论第一(十右)问答决择。 有人(【傍】高野山高严义)云。 婆沙十六(十六右)心与心所展转为因。 及(十八右)四大互为因。 是互为果义相。 依之婆沙有部存二义。 故入论双举两说者。 今云不尔。 婆沙十六(十五左)辨二因差中云。 伴侣义是相应因。 同一果义是俱有因。 又(十九右)有对造色与有对造色为俱有因不问答中。 评家以同一果为俱有因义。 成有对造色与有对造色无俱有因义。 何婆沙云有互为果义。 又正理。 显宗常谈展转互为因。 而偏立同一果义故。 又婆沙十六(十七右)云。 评曰心与随心转身语业展转为俱有因。 所以者何。 同一果故辨一事故。 又十七(十一右)云。 问。 何故名俱有因。 俱有是何义。 答。 不相离义是俱有义。 同一果义是俱有义相随顺义是俱有义。 如是中全无互为果。 又正理十五(十四右)云。 又对法者不许俱生互为果法。 (二左)其相云何(至)则俱有因。 二示俱有因相状释下两句(宝科为胜。 正理云因相故。 光师指体者约根者体也。 不好)初征。 后释。 释中初正示。 后一句结。 此且举三类例余。 如前所引论示法。 此中初四大一类举自类相望准显余一切。 后二类说异类以影彰余异类。 然于颂文为显能所因果别点于言。 长行为显互为因果置与言。 是相违义言与非为与义。 次下云更互。 故旧论曰。 心于随心法。 随心法于心。 有为相于有为法。 有为法于有为相(已上)不同发智论为与故言与。 结中是则者。 则言意简一果义。 故正理亦尔。 显宗约一果而亦同之。 结云是则俱有因。 彼简互为果。 (二左)由互为果(至)如其所应。 三就所立义示体。 意若由同一果不摄有为尽。 光记云结非也。 婆沙十七(十一右)云。 问。 俱有因以何为自性。 答。 一切有为。 旧论曰。 若立如此义一切有为如理皆成。 光记释所应示五类。 未大足何。 (二左)法与随相(至)此中应辨。 四辨因果宽狭通妨。 初二句举妨难。 然法下通。 下一句明摄在难云。 法与随相非互为果应非俱有因所摄。 何云遍摄。 通云。 然法望随相为俱有因。 故依此义。 此俱有因中应辨摄。 初与相违义。 次下为与义各别。 旧论曰。 俱有为因若离更互为果。 谓法于随相为俱有因。 随相于法则非。 应摄如此义(已上)辩与辨通。 具义也。 光宝并未得论旨。 如光出有部互为果为俱有因过。 此中应辨句劝通释于彼。 圆晖依之。 是迷之甚。 婆沙中有部于何立互为果义。 复若破互为果为论主据何义。 若言破置显依经部。 此义不然。 以不举经部故。 宝疏辨差别者似得。 而此中应辨句入下甚非也。 辨所摄句故。 有人引正理论十五(六左)彼应更辨文。 加势光记属上。 今云。 彼正理全非例。 破此论主结辨释文故。 彼曰(【傍】光师迷此文云出有部失欤)又不可说唯互为果为俱有因。 法与随相非互为果。 然为因故。 彼应更辨。 今辨具义。 天地殊别。 (三右)颂曰由时果善等。 泰宝两师并等言通时非也。 违理违文。 违理者。 时言通摄生等。 以时是总名故。 更有何所等。 违文者。 长行唯牒则由时故。 光师等不通时者为正。 问。 若尔果言亦摄一切。 何更言等。 答。 虽总摄。 而于果中有别名一果。 今标别果。 故更等之。 问。 旧论长行但牒果而释三果。 今何加牒等。 答。 今随义加等。 旧论直举颂并无妨。 (三左)由此十因名心随转。 但据大位非必具十。 如三性者不可俱故。 无漏随转无异熟果故。 故婆沙十六(十九右)云。 此十多少根蕴当辨。 (三左)此中心王(至)知说有余。 上来三节中第一释颂讫。 自下第二指法明俱有因。 此中初叙俱有因多少。 后辨俱有法因非因差别。 此则初也。 此中初叙正义。 后举异说破。 于中有四。 初举异说。 二破以违宗失。 三有说以不诵通。 四毗婆沙师正于余师诵文。 是依婆沙。 彼十六(十七右)曰。 问。 何等随心转不相应行与心展转为因耶。 答(【傍】第一)心心所法及随心转身语业生老住无常与心展转为因(【傍】第二)此中有说。 心与自生老住无常为俱有因唯(【傍】大相为因时)自生住与心为俱有因非老无常。 以能增益说名为因故。 老与无常衰灭法。 故不名为因(【傍】第三)有说。 心与自生老住无常为俱有因。 自生老住无常与心为俱有因。 皆互相助辨一事故(【傍】第四)有说。 心与心心所法及随心转身语业生老住无常为俱有因。 惟心生老住无常与心为俱有因(此第四说今论有说)评曰应作是说。 心与心心所法及随心转身语业生老住无常展转为俱有因(此评家同第一说。 今正义是也)云何知然。 品类足说(第六之四左)云何心俱有因法。 谓一切心所法。 道俱有戒。 定俱有戒。 及心彼诸法生老住无常。 问(【傍】第四说致此难)若尔品类足(第十三(五右))说复云何通。 如说或有苦谛以有身见为因非与有身见为因。 谓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苦谛。 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随眠及彼相应苦谛。 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 除未来有身见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依之今论云有余师不诵及彼相应法)答。 品类足应作是说。 除过去现在见苦所断随眠及彼相应俱有等(加解三字也)苦谛除过去现在见集所断遍行随眠及彼相应俱有(加解俱有二字)苦谛。 除未来有身见相应苦谛。 除未来有身见及彼相应法(加解五字)生老住无常诸余染污苦谛。 应作是说。 而不说者当知彼是有余之说(已上。 依此文云迦湿弥罗等也)准婆沙问答。 品类足初节中俱有等三字。 第二节俱有二字。 第四节及彼相应法五字。 于源本无之。 然迦湿弥罗诸师准第六卷(四左)俱有因文。 常作如是诵。 故西国梵本多有彼增加。 今论亦以彼责有说。 理决定故。 现行品类足亦全如加增。 故今言彼文必应作如是诵。 必应言源本无之分明也。 或应下设不作如是诵。 准第六卷(四左)俱有因文。 知是文略义无不足。 何有说唯依一略文立为唯十四(依此观之。 旧众事分盖梵本异不强文错)问。 今论何以彼第六文不破耶。 答。 于此文有彼有说疑。 故特举之以决择而破彼也。 除未来等。 旧众事分论第九(十六左)曰。 除身见生住异灭及彼相应法生住异灭。 见与相应四相所依白雪矣。 彼文必等。 旧俱舍曰彼师。 其义稳畅。 今论意汝彼文必应作如是及彼相应法诵。 其义不异也。 (四右)诸由俱有(至)或俱生故。 自下二辨俱有法是因非因。 即二句分别。 初标二句。 谓诸下释第二句。 初列法。 二如是下释义有三。 初标立。 二所由。 三别通得妨。 此中由俱有因故成因者。 夫因者广通六因。 诸有为法随应皆是因果法。 于中如法与四相由俱有因以成自因义。 如下八对法非由俱有因以成因。 由余同类因等以成自因义。 由故声是第五转也。 上因言是能成俱有因。 下因字所成自因。 然麟云。 上因字是因由所以之因。 下因字是因缘之因。 谓若由俱有之理得成因者。 必是同时故言必是俱有者。 误之甚矣。 八对中。 第一对本法由随相不生住异灭故。 第二对此本法之随相自类相对无俱有非俱有因。 随相唯相一法故。 如论第五(十三右)说。 第三对次上说随转法体中除随相。 彼诸随相不能相于心故。 第四对此诸随相自类相对亦如第二对。 第五对质碍造色各其体极微各别不藉彼力。 故非俱有因。 婆沙十六(十九右)曰。 问。 有对造色与有对造色为俱有因不。 答。 无。 有说亦有。 如眼根等有多极微俱生展转为俱有因。 评曰。 不应作是说。 如前说者好。 所以者何。 同一果义是俱有因义。 彼非同一果故。 第六对散七支无表同类相望非俱有因。 无一果等义故。 定道戒随心转余云少分。 第七对虽四大共造所造色。 各极微各别非一果等。 谓水大造水色不造火等色故。 第八对虽俱生法俱得似俱有因。 而亦有前后以不定故。 非必一果等故除之。 通妨文此故来。 光为正。 宝释(十五右九目)又加非定俱行。 即俱生得可或前后。 前得可后等者。 误之甚矣。 何者今总约类分别以非得中俱起为因余非也。 于得中不定故不俱有因。 得一法中有三别。 谓前后俱故三个或。 然令前可后等。 实是狂心也。 又前(【傍】十四左终)四对法无一果等。 极难解等者。 今按有何难解。 此论云一果。 旧论曰同功力果。 显宗九(初右)曰。 由助彼力得一果故。 如三杖相依住同功力故持一物。 又证正理文非也。 彼以五因释心随相非心俱有因。 此多非彼果故因外更说非一果因。 何多非彼果故因令同此非一果。 麟云。 此即通前七对无一果义。 第八得与所得以不定故。 论别明之。 又上八对于十因。 前之四对第六对皆具七因。 但无果等三。 第五一对有时等四。 无善等三及果等三。 如色声通三性。 香等唯无记故。 第七对亦尔。 第八得与所得虽有同性然时不定。 由此或前或后偶然相滥故。 (四左)互影同时。 鲜本泰宝作芽为胜。 旧论作牙。 是互异字。 按写人误牙作牙。 牙互字今文终成互。 论第十(六左)有部同时因果喻云。 如影与芽岂非俱有。 光记作形不可也。 虽形影亦同时。 如论一(十左)影依树。 而不顺今文。 (四左)善因明者。 旧论(四(十七左))曰。 了别因果人。 按旧论为善。 明言写误也。 顺此定为因彼定为果故若不尔何不云宗因。 而上总说因果相。 俱有下别叙俱有因。 光宝等随现论因明文。 而解释并皆非也。 (五右)令彼三杖。 彼光宝作后。 而今本为正。 光古本如今作彼。 旧论作此。 义终不异也。 (五右)颂曰同类因。 释名。 宝疏依此长行依主为胜。 今云不尔。 自体已有同类义。 故颂但云相似。 若如所言颂示所似法耳。 岂有此理。 故持业为正。 如次下(十左)遍行因文云。 遍行因者。 谓前已生遍行诸法。 与后同时染污诸法为遍行因。 可思之。 (五右)谓善五蕴(至)皆不为因者。 此中唯于无记有四异说。 无记五蕴中。 四蕴互因全无有诤。 但色与四蕴相望有异说。 第一说色心互为同类因。 与第四说相返。 第二说四蕴胜色劣。 胜非劣因。 劣为胜因。 胜劣相对。 色是心因。 非心为色因。 色为心因。 以胜为劣因故。 心非色因。 第三说心势力强故为色同类因。 色势力劣故非四蕴因。 后三说虽有少异唯色与心差别。 故旧论唯举一有余师。 彼云。 色是无记。 于五蕴中四蕴非色同类因。 余师说如是。 问。 婆沙。 正理。 显宗(并)此论并有四说无评取。 何为是。 答。 明显示正否。 何者如是。 谓正释颂本相似。 次云有余更无评说。 前说为正谁疑。 故正显俱文势如是。 由此理杂心第二(十四左)妙音甘露味论上(十六左)并唯举初师说。 然光记第四师为正。 其误说如宝疏弹。 故如圆晖于此依宝师。 又定宾师判谈为是。 指要文引。 宝师染污摄有覆者依婆沙。 彼十八(二左)云染污五蕴无覆无记五蕴故。 若发智。 杂心。 甘露等诸论约善不善无记。 今依婆沙故。 (五左)又一身中(至)十位为因。 婆沙十八(初右)有五说及一评家。 第一说唯凝位与凝位。 非与余位阿部等及余身。 第二与同位异位非与异身。 第三此身凝位与此身凝位余身凝。 唯与同位非与异位。 第四此身凝位与此身十位余身十位为因。 总非自他前位。 第五说非与自前位为因(此同第四)与余身前位为因。 (此异第四也)评家义此身余十位各互为因。 前后亦互为因。 此论同第五说。 故自身中云除前位。 余身中云若。 又但言一一不云除前。 正理十六(一左)破此义云。 若尔最初羯剌蓝色应无有因。 最后老色应无有果故。 理不尔。 而举评家意云。 有师言。 前生十位一一皆与后生十位各自类色为同类因(显宗第九(十左)全同)光师二释。 初为当不正义后解同评家。 宝疏亦令同评家。 今云。 反破正理破云。 岂令初位色必有此同类因及果。 亦有余因果故。 此论非评家为是。 故光宝非也。 (五左)若不许色(至)因增上等。 正理云譬喻者。 婆沙十七(十九右)云外国诸师。 盖譬喻者亦居外国故。 故婆沙百三十一(十三左)言西方诸师譬喻论者。 不可局定。 本论者。 发智十三(十四左)曰。 过去大种与未来大种为机缘答。 因增上。 未来大种与未来大种为几缘。 答。 因增上。 今举初等后。 问。 譬喻者以违发智宁可为苦劳。 答。 实然。 故婆沙十七(十九右)以此文难。 彼答云。 我于他论何事须通。 若必须通应作是说云云。 如正理论说。 (【傍】宝引十九右九行)作远近增上缘通。 问。 若尔此论何故特以发智可责彼。 答。 且顺婆沙故。 (六右)唯诸前生(至)生未生法。 旧论(四(十九左))曰。 前已生于后法已生及未生。 正理(十六(二右))曰。 唯前生与后相似生未生法为同类因。 是谓圆满同类因。 唯说前生与后生果为同类因(【傍】阙未来无未生言故)于义便阙。 不说与未来为同类因故。 唯说过去与未来现在为同类因等。 于义亦阙。 不说过去有因果故。 若如前说通摄本论所说。 前生与后生法。 及说过去为现未因。 现在但为未来因义。 未来何故无同类因。 彼无前后次第故。 杂心论二(十二右)颂曰。 前生与后生亦说彼未生。 长行云。 前生与后生者。 谓过去前生于过去后生及现在自分因。 亦说彼未生。 未生者谓未来。 如是前生后生因当知过去现在于未来自分因。 未来于未来无自分因无前后故(已上)据此等文宝疏(【傍】二十右九目。 于现在未来云不生法全无诸论。 麟记似宝非也)妄解当简择矣。 今以过现为已生未来为未生故。 (六右)如发智论(至)因故成因。 发智一(十一右)曰。 云何同类因。 答。 前生善根与后生自界善根及相应法为同类因。 婆沙十七(十一右)牒释亦尔。 鲜本俱舍全同彼。 今论自界言上下。 为字脱落。 故成因三字为剩。 然不可妄改。 旧俱舍同之。 彼云。 前已生前根于后生善根及与彼相应法。 于自部自界。 由同类因成因。 盖鲜本后人依发智改之。 梵本如今。 今旧同尔故。 而梵本错矣实如发智好焉。 (六右)如是过去(至)皆应广说。 论主依发智约三世辨前后因果。 指发智前后故云如是。 二世者过去现在。 过去对过去自世前后。 对现在自他世前后。 过去对未来。 现在对未来。 亦自他。 等者等不善无记。 亦等诸相应法。 问。 此文岂非发智要略。 故彼云。 过去善根与未来现在自界善根及相应法。 为同类因。 现在善根与未来自界善根及相应法为同类因。 如善根不善无记根亦尔。 差别者不善中除自界是谓同类因(已上)依之二世未现何(圆晖此意)答。 不可然。 彼无如是。 又无过去对未来文(如正理辨通)又若二世为未现次过去言成烦重。 犹招阙过去对过去之失。 故论主释义。 旧论云。 如此若过去于过去现在。 若过去现在于未来应说如此。 又挍前引杂心。 问。 未来无前后。 故未来与未来非因理应尔。 未来与现在过去何故非同类因。 解云。 未生法非与未生为同类因。 故论言前生。 已简别讫。 问过去前生与过去后生为因。 准例于现中前亦为后因。 何故诸论不说。 解云。 现在一刹那于现中无。 故正理论曰现在但为未来因。 (六左)若尔何故(至)即所除法。 此难意在及彼言。 身见别相应法入俱句。 是故身见与身见为同类因。 而未来身见故于未来有同类因之证。 答意正义家不诵及彼言。 故身见之相应法不取身见体故无妨也。 正理通云。 是诵者失。 文无此言。 彼论但言除未来有身见相应法苦谛无及彼言。 设有如是言。 准义应知谬。 (八右)展转相望一一皆与九地为因者。 此总相说。 有展转为因之义故。 谓以于九地各修九地圣道。 然于中亦有差别。 言然唯得与等胜等。 与正理全同。 正理十六(六左)曰。 言同类因唯自地者。 定依何说。 定依有漏。 若无漏道展转相望一一皆与九地为因。 谓四静虑及三无色未至中间是名九地。 余无等引非猛利故。 皆不能发无漏圣道。 九地道谛展转为因。 所以者何。 此非系地故。 非诸地爱执为已有故。 由是道谛虽地不同展转为因。 同种类故。 然非一切为一切因。 与谁为因。 谓等胜果。 加行生故。 非为劣因。 初定圣道有依初定。 (乃至)有依无所有处。 二定等道应知亦尔(下文光引)于依自上有。 于依下地无(已上)然光记辨差别。 粗见之失。 宝疏(二十八左)但引之耳为正。 又德光论师解释未善违加行生道理故。 (八右)此于诸地(至)执为已有。 如客住是下二因譬说。 谓客非自家摄。 亦非应为已有。 杂心二(十三右)曰。 若无漏法一切九地展转因也。 离爱故不堕界故。 前引正理亦为二因。 然宝疏以喻为别因者非也。 颂疏意如次为喻宗因。 彼云。 解云无漏非界系(论不堕界摄)虽起诸地如客人住也。 有漏爱摄故堕界摄。 若无漏法非九地爱摄为已有故(论第三为因)无漏道非界系摄也。 此论非欲成不堕界系。 但彼为因。 成展转为同类因。 (八右)又诸已生(至)为同类因。 此论约总相。 正理细分别。 如宝疏(【傍】二十九右至三十纸左)引文辨白。 光记(【傍】三十一右)有同不同辨。 并未可也。 (八左)如随信行(至)为同类因。 问。 何故初六四二。 后非五四一耶。 答。 随信。 随法。 信解。 见至。 时。 不时解脱为六。 此各初钝。 后利。 如次三道各有二。 与等胜为因。 故初六四二。 后各举利。 非利与钝因。 以胜不劣因。 故。 随法非信解因。 余亦例尔。 故唯三二一也。 (八左)诸上地道(至)为未来因。 难九地互为因中一边。 答意非由地力有道胜劣。 谓三道九品各后后胜。 故约道判胜劣。 不由地上下。 如上地见道与下地修道无学道为因。 上地下下品道与下地中上等为因。 上地钝根道与下地利根道为因。 并是劣与胜因非胜为劣因。 论主立二因通难。 谓见下唯释因增上略由根。 钝利相对前具说故。 此一段光记为胜。 (八左)谓闻所成(至)名彼所成。 旧论四(二十二右)曰。 如欲界闻慧为欲界闻思慧因。 若思慧但为思慧因。 无修慧故。 色界闻慧为闻慧修慧因。 无思慧故。 若修慧但为修慧因(云云)圆晖约三慧解说。 光记云。 此所成言通相应俱有等。 若言闻所成慧。 但目于慧。 思修准释可知。 此意。 颂释俱但言闻所成等。 慧言无一。 故通涉。 今云。 设虽言慧何可局慧。 必有俱有。 如净慧随行故。 旧论具有慧言。 又正理十六(十右)颂释全同此论。 而云。 有作是释。 即于欲界有胜方便所摄善根。 虽思所成而极寂静。 似修慧故名修所成。 以可视己。 (九右)思所成法(至)以彼劣故。 圆晖云。 思与思修为同类因。 麟记破云。 今谓不然。 以欲界有思无修。 色界有修无思。 异地相望又不为因。 如何乃言思与修慧为同类因耶。 源信正文亦同之。 有人云。 然泰云。 正理论云(十六之十丁右)有余师说。 思所成法与修所成为同类因。 岂不欲界有思所成无修所成。 若于色界有修所成无思所成。 然世间法唯自界为同类因。 前说自部自地为因。 依有漏故。 如何彼说思为修因。 有作是释。 即于欲界有胜方便所摄善根。 虽思所成而极寂静。 似修慧故名修所成。 思为彼因说亦无过。 有余师释。 得尽智时所修欲界思所成法是阿罗汉修慧果故似修慧。 故名修所成。 思为彼因说亦无过。 (已上泰疏)准此圆晖非全无由。 勿事永执。 今皞按。 汝有人只眼见之。 意未思之。 致如是误。 如彼有余师于欲界立相似修惠。 今论不许之。 夫圆晖释此论。 何偏可依有余师。 又圆晖自云欲界无修散地故。 岂为依有余师。 彼圆晖闻思修一具相对。 故偶然此误来矣。 (九右)色界无故。 圆晖云(【傍】论七(十五右)释色无思曰。 无思所成。 举心思时即入定故)上二界无思。 举心思时便入定故。 大乘义章云。 思惠局在欲界地中。 上界则无。 何故如是。 上界寂静敛心。 思量则与禅定修惠相应。 故无思惠。 (九右)以无故劣故。 举二因。 后假设。 设有以劣故非因。 何故色界非思中不说劣故。 以影显故。 (九左)欲界化心(至)而无所获。 论二十七(十五右)曰。 神境通果能变化心力。 能化生一切化事。 此有十四。 谓依根本四静虑生有差别故。 依初静虑有二化心。 一欲界摄。 二初静虑。 第二静虑有三化心。 二种如前。 加二静虑。 第三有四。 第四有五。 谓各自下如理应思(已上)依初定通化俱与自上三定化为因。 依余三定并自上因非下同类因。 今论说遮显表。 (九左)因如是义(至)以彼劣故。 上来明同类因讫。 自下问答简非因法。 指上来前生。 因果。 等胜等言如是义此中有三重问答。 初明已生胜法非未生劣法因。 因果前生等虽成胜劣不顺故。 谓前胜智后劣忍故。 此答中有别总。 初别依苦智苦忍。 后明一切胜劣不顺。 影显下两重通一切法。 第二重明前虽劣非后胜法因(宝疏前后字误)劣胜虽成因果前后不成。 故非同类因。 第三重明已生胜法非后已生劣法因。 此与第一问答未生已生为异耳。 此中明得。 准知前二重亦如是。 (十右)如退上果下果现前。 且指事。 光云。 如退上无学等下不还果等现前。 正理十六(十一左)曰。 经主此中以上果退下果现前用答所问。 此非决定。 退上果已。 容有练根起胜无漏现在前故。 彼应简此。 今破正理云。 此论说退上果无间现下果。 对退说现前故。 如练根者。 待练根初后辨胜劣。 岂可得对退时。 (十右)颂曰(至)心心所同依。 上三字牒名。 次五字正出体。 后二字释相应义。 言决定者。 简俱有因。 若心心所。 若色不相应等不定。 是定心心所法故。 故长行云唯(圆晖释决定非也)释名有依主持业。 持业为胜。 心与心所之相应因。 心所与心及心所之相应因。 (十左)方得更互为相应因。 问。 更互相如何。 答。 杂心二(十五左)曰。 是故说。 心于心法相应因。 心法于心法及心因。 非心于心因。 何以故。 三事故无一刹那二心俱生。 前心不待后心。 一切诸心自性不自顾。 色心不相应行无相应因。 无缘故。 婆沙十六(十左)曰。 阿毗达磨诸论师言。 心与心所。 心所与心心所。 皆展转力持而得生故。 更互相应。 一身二心不并起。 故无相应义。 (十左)此中同言(至)应知亦尔。 此中显眼识同时依言此刹那。 此者是此眼识现起同时刹那眼根。 然光记四(四十五左已下)释论四(十三左)五义平等。 会此论云且约同时依。 自设二义。 并非也。 如前破。 又显宗第九(十右)曰。 今应思择。 眼耳等根所依性同。 何缘说彼能依之识所依各异。 何劳别问。 诸识所依依性虽同。 而类别故。 若尔何故知同依言惟就俱生刹那依义说眼识等同一所依。 非就长时种类依义说诸眼识同一所依。 又无间依种类同故应眼等识为相应因。 是故颂中应如是简谓心心所同时同依故。 彼释中自摄二义。 谓若眼识用此刹那眼根为依。 乃至广说。 颂中既缺同时之言。 如何得知此同依者非一种类是一刹那。 若谓释中摄故无过。 应所造颂不说同依但说相应因决定心心所。 又相应言足遮诸难。 非时依异可有相应(已上)正理十六(十四右)尚广思择。 依之定不可取无间依。 况置同时言简彼。 五义中有时平等。 何阴时得论无间意根。 普光(【傍】三三左)穿说极于斯矣。 又同依意根者。 约文同依言似能依。 而寄能依显所依一。 以言意根故。 旧论云。 意识及意识相应法依义亦尔。 (十左)相应因体(至)互为因义。 自下辨二因差别。 初举体因问起。 后由互为下答。 此有二。 初辨二因差别。 后是故下结二因不同。 此二因有宽狭。 相应因唯心心所。 俱有因通一切有为。 故有二句。 有相应因即俱有因。 心心所是。 有俱有因非相应因。 余色不相应法是。 虽如是体有不同。 今欲辨同心心所为体而义有别。 是故六因于体有不同。 婆沙十六(十一右)曰。 若作尽理无余说者。 应作是说。 相应因谓一切心心所法。 俱有因谓一切有为法。 同类因谓一切过去现在法。 遍行因谓一切过去现在遍行随眠及彼相应俱有法。 异熟因谓一切不善及善有漏法。 能作因谓一切法。 然宝疏(三十三右)依此论体即言。 正理义差别少文。 云六因辨异就用非体局情可简。 此中互为果者。 正理标有余师。 举此论义。 此论同杂心。 甘露故。 而众贤怀犹预。 何者。 前已弹斥之。 今亦举故。 然显宗第九(十左)不云有余师。 并举同一果互为果二义。 岂非犹预耶。 其中阙一皆不相应者。 光记二释。 初约五义作用。 后约心心所体。 二义相望前释为胜。 然并非也。 此喻说文故何约法说。 又违旧论故。 宝疏(三十三右)为简光记。 就喻问答阙一为是。 问。 显宗论略喻不说。 而云由五平等立相应因。 其中阙一。 余不得有。 约五义平等。 光记顺彼。 答。 彼约法。 今依喻。 缀文异耳义不相应。 是故极成互为因义者。 此则并结上二差别。 虽其体同心心所。 由如是义有差别故。 极成相应俱有二因各互成为因义。 故旧论(四(二十三左))曰。 是故此二因其势有异。 然光记但约相应因互为因非也。 是误互为因言焉。 (十一右)随眠品中。 论十九(十二右)曰。 唯见苦集所断见疑及彼相应不共无明力能遍行自界地五部故。 此十一皆得遍行名。 谓七见(【傍】苦下五见疑无明。 集下邪见见取疑无明)二疑。 二无明十一。 如是十一于自界地五部诸法。 遍缘。 随眠为因遍生五部染法。 依此三义立遍行名。 (十一右)此与染法(至)亦生长故。 辨同遍二因差别明别立。 初标立。 后亦为下述释遍因义。 宝疏。 圆晖。 泰疏为是。 然光记意为二因。 一为遍因故。 二为五部染法因故。 今云。 违文理遍五部外何有通因义。 是违理失。 以述释故更别建立后在之。 若别因何不彼前。 是违文失。 (十一右)毗婆沙师言。 婆沙十九(五右云云)。 (十一右)故品类足(至)染污苦谛。 此有三文。 卷次非一。 第一节第六(十四右)全文。 次文云。 修所断为因。 法云何。 谓惟一切修所断法。 对修断因唯修言诸染污。 明知圣人修惑不出此中。 下二句光记云同文故来。 准婆沙等中亦具引非必可尔。 准修断不言修所断法所惑异熟果。 一切异熟皆是见惑所惑。 以显示见所断惑强。 如是多文及句逗分同文故来岂有此理。 次文者第七(七右)全文。 证意不得易。 具如光辨。 后文十三(五右)三句分别第一句文(光记十三右全文引)。 (十一右)若尔云何通施设足论。 正理论全如今。 婆沙十九(四左六左)两处俱举此文言识身论更举识身论不善眼识文。 今捡识身论彼不善眼识文见第四(三左)而未见此文。 开旧婆沙第十四(十四右十六右)两处俱举此文言施设经。 又旧俱舍(四(二十四右))言假名论。 盖新婆沙录文人误。 或梵本错误。 而捡现行施设论。 亦未见文。 按今译施设论梵本阙第一卷。 若阙文。 (十一左)依未断因(至)故废不说。 旧论(四(二十四右))曰约未灭因说此言。 何以故。 见谛惑是此因已灭是故不说。 婆沙十九(六左)立五理以通。 此第一。 彼曰。 答彼依未断因说。 故不相违。 谓彼初起不善思有二种因。 一已断。 二未断。 彼论但依未断因说。 复次彼依不善因说。 故不相违。 谓彼初起不善思有二种因。 一不善二无记。 彼论但依不善因说(更有三复次)。 (十一左)颂曰异熟(至)及善唯有漏。 正理十六(十九左)因。 颂中及声显此因与果性相虽异而品类无杂。 唯言为遮异熟因体摄诸因义。 谓有余师说。 一切果皆名异熟。 彼亦应许异熟因体摄一切因。 唯言为令勿同如是余师横计(显宗第九(十二右)意同也)。 (十一左)异熟法故。 此示善不善名异熟因所以。 谓彼法是异熟故与异熟因名。 且依持业释意。 旧论(四(二十四左))曰。 果报为法故。 法即异熟亦唯持业。 光记(【傍】三六右)法目因。 作依主非也。 宝疏为是。 (十一左)余法具二。 旧论。 正理。 显宗并如是。 一贞实(【头】旧论。 光记。 及鲜本正理如今为正。 现本正理。 显宗作真实形误也)种。 二水沃润。 是言二。 论喻说明矣。 谓前无记力劣朽败种非贞实。 虽有水润不能结果。 二义都阙。 其无漏力强故。 如贞实种。 而无水润沃。 唯贞实一义阙水润一义。 余法贞实种而亦水润故。 是言具二。 婆沙十九(十七左)具也光师最得论意。 然宝疏(【傍】三十五左)力用水润系地为三义。 改论为具三乎。 若谓论外判三法差别。 何不判别耶。 又麟记云。 余法具二者。 翻前无漏二义。 可知依新(【傍】新者是宝疏也)更加力用增强成三义也。 者。 一失论旨。 二误宝疏意。 正理十六(二十一右)曰。 毗婆沙说。 无漏无爱润故。 如真实种无水润沃。 又无漏法既非系地。 如何能招系地异熟。 何缘无记不招异熟。 由力劣故。 如朽败种。 余善不善能招异熟。 如有水润诸真实种。 彼无漏无记次第。 故喻况亦润实次。 此论无记无漏次。 故喻亦实润次。 当封挍得旨勿缠邪义。 (十二右)若异熟因(至)已如前辨。 正理十六(二十一右)曰。 (【傍】光三十六左引)然异熟因。 或持业释故。 契经说异熟生眼。 或依主释故。 契经言业之异熟。 义如前辨。 基中边疏(上(四十八右))云。 释自性之障云。 之障者显依主释。 因明前记(上(十一右))云。 文中之言意显依主。 今能生为异熟。 故持业次所生果为异熟。 是依士释。 (十二右)所言异熟(至)兼同异熟。 已上三字释。 自下约二字。 婆沙者彼十九(十七右)曰。 有处异熟说名异熟。 如此中说色等异熟果名为异熟。 熟有二种。 一者同类。 二异类。 同类熟者。 即等流果。 谓善生善。 不善生不善。 无记生无记。 异类熟者。 即异熟果。 谓善不善生无记果。 此无记果从善不善异类因生。 故名异熟。 准之非谓余五因皆名同类熟言等流果。 以等流果唯同类遍行二因引故。 故正理十六(二十一右【傍】宝三十七右引)破此俱舍言。 毗婆沙师非决定说六因所得皆名熟故。 设许尔者。 是果异名。 亦无有失。 何今通余五因而破彼耶。 答。 约全同类遍行感等流果。 然同类熟义五因随应有之。 故不相违。 又果异名者。 今破云不尔。 果名熟由具二义。 若不具不得熟名。 (十二右)熟果不应(至)简别余因者。 论主依经部义破婆沙。 婆沙十九(十七右)第二十(十七右)并唯异类义无反异义。 正理转计间用反异义也。 简长途果标以熟果。 相续等者。 前论(四之(十六左))曰。 何名转变。 谓相续中前后异性。 何名相续。 谓因果性三世诸行。 何名差别。 谓有无间生果功能。 由此下述自义结破。 (十二左)于欲界中(至)及彼生等者。 自下依婆沙十九(十四左)问。 何故无五蕴共感。 答。 正理十六(二十三右)曰。 欲界无有随转色。 故无有五蕴为异熟因共感一果。 问。 何故于三界无三蕴共感。 答。 受想识三蕴随应必俱起故。 问此中一果者其相如何。 答。 十八界中除声及无为余随应是异熟生。 今初门所得本法为一果。 第二门善不善身语业当感果也。 余准知。 (十二左)于色界中(至)及彼生等。 非于第二定已上有诸表业。 无能起不与寻伺俱故。 故简云初静虑。 于上二界无有不善。 故特云善。 为显散位云非等引。 非等引故无定道随转色。 是故但受想行识四蕴。 故婆沙十九(十四左)曰。 有四蕴异熟因得一果。 谓无随转色心心所法及彼生等。 (十三右)无色界中(至)及彼生等。 以无色蕴故无二共五共。 无三共如前已辨。 正理结曰。 如是总有九异熟因。 谓三界中如数次第三四二种品类差别。 (十三右)有业唯感(至)命根等。 此等言等众同分。 亦兼取得及四相。 定同感故。 光二释。 初释非也。 后释唯云生等。 前五蕴共感论文云生等唯四相。 以别非四相故。 若尔不取得(未详)宝疏(三八左七目)取得不云四相。 亦未详。 若尔何故。 婆沙但云命根同分。 谓举本法以摄得四相。 如婆沙十九(十四右)说发智与品类足异熟因不同。 言此有影显。 (十三右)有业能感(至)或多果故婆沙两说。 正理。 三说不同。 不同所由如宝师辨(三十九右引)而未言胜劣(未也)光记(四十四右)各举两解。 今谓此论婆沙初说为尽理。 应依光初解。 (十三左)诺瞿陀。 应音二十五(六右)云。 诺瞿陀。 旧言尼俱陀树。 或作尼俱律。 或作尼瞿类陀。 亦言尼拘屡陀。 又云尼俱卢陀。 皆一也。 旧译云无节。 一云纵广树也。 又法蕴足第六音释。 此云无节。 颂疏第七(三左)云。 诺瞿陀树子甚少而生大树。 荫得五百乘车也。 麟云。 摄云似此方柳非正翻柳。 古译云柳谬也。 智论八(四左)云。 尼拘卢陀树荫覆贾客五百乘车。 荫犹未尽此种子大如芥子之三分之一(文)。 (十二左)有一世业(至)如上应知。 初约大三世。 后约刹那。 光(四十五左)第二释为正。 宝疏(四十一右)亦尔也。 勿设等。 旧论云。 无是处勿果灭因故。 (十三左)然异熟果(至)方能办故。 辨与余因别。 初约时。 又异下约果。 初中初简俱有相应同时因果。 故云无俱。 后简同类遍行刹那因果。 故言非无间。 由次下辨所由。 光记大有两释。 初以刹那为未来生相法。 后异熟因由后念助力义。 此有三释。 初总辨。 次分利钝。 后刹那与无间相违释也。 今云。 后义三释并非也。 所感果由无间力。 何云异熟因由彼力。 此违理。 又违旧论。 彼(四卷二十七左)云。 亦无无间次第熟。 何以故。 次第刹那次第缘所引故。 初释为善。 有人取第二非也。 约果中简同类遍行感等流同类果。 故云感异类果。 如前引婆沙说。 宝为正。 光记亦云非俱无间非也。 因果性三世诸行云相续。 办者正理显宗亦尔也。 韵会皮苋切。 音辨。 说文致力也。 集韵具也。 异于从言作辩判别之辩辨办也。 (十三左)如是六因(至)故应重辩。 详曰。 义虽已说者。 造颂时无长行。 何颂释相望可论已说重说。 故旧论四(二十五左)曰。 复次此六因定在何世。 彼定世由义已显(已显义论长行释述迄也)未以文说。 是故应更立言释。 偈曰。 (十四右)颂曰(至)无为无因果。 旧论第四(二十六右)曰。 无为非因果。 无遮用非遮体故。 新家破旧俱舍。 谓无为虽无有六因五果。 而自体为能作因如择灭。 亦为离系果如三无为。 如光六(四十七右)义灯三(二十六左)等。 今云。 不应尔。 真谛意非有六因五果。 故云非。 故长行释义无全违。 宋求那拔陀罗杂含十一(初右)非常非我。 又(二右)无常无我。 又随阇那崛多起世经八(四右)云。 非想非非想处。 西晋法炬楼炭经四(十九左)云。 无思想亦有思想。 凡语有缓急有通别。 何齐可责之。 如无常无我非常非我等于义已不违。 何偏可质之。 故基法师义林四末(二十一左)释非想非非想处云。 非者无也。 非全无体故。 (十四右)如本论说。 品类足第六(五左)文也。 择灭简虚空非择。 (十四左)经说诸因(至)识亦如是。 杂含第一(五右)曰。 世尊告诸比丘。 色无常。 若因若缘生诸色者彼亦无常。 无常因无常缘所生诸色云何有常。 如是受想行识无常。 若因若缘生诸识者彼亦无常。 无常因无常缘所生诸识云何有常。 今上能生因缘无常故于常法无有因缘。 下因缘所生皆无常。 因缘所生中亦无有无为。 然光记下句云同文故来。 不可也。 (十五右)择灭许。 四谛论三(三十一右)同此分也。 (十五左)已起随眠生种灭位。 光三义。 初为过去烦恼。 初四字标体。 次二字彼能引后后烦恼及后有。 如能生种子。 生即种持业释是依主意也。 次过去已起随眠种子所生现在种子。 谓已起随眠生之种。 亦依主意。 文中云所生故。 后唯为现在种子。 此能生力为生种。 是三义并非也。 初分过现失。 而为依主之失。 次亦为过现种失。 而为能所生失。 后为现法体用失。 今云。 旧论(第五(二左))曰。 由简择力现在随眠惑及生离灭后余集苦不更生。 说名择灭。 已云及二法全别。 现在现行为已起随眠。 现在种子能生未来后后烦恼等种子为生种然有人光记第二释顺旧论者非也。 过去旧论无故。 光所生言显依主。 岂可顺及言。 释灭位。 光记三释。 第一似是而为一物非也。 后二释穿说不可依也。 (十五左)随眠缘阙后苦不生。 由随眠缘阙无爱润故。 后苦不生。 是则上句所由。 旧论曰。 此中后苦不更生。 由随眠惑灭坏。 生缘不具故此法得成。 于中般若无功能。 说此灭名非择灭。 然宝(四十四右终)云。 随眠缘阙不生及苦果不生名非择灭者。 全见目不思意也。 光释(五十一右三目)为是也。 次能破文准之。 (十五左)如是所执(至)未灭无故。 已下文。 光记为经部破等。 经部虽不立如有部择灭为常住。 然为常住。 非有义是自然不由造作故。 故云无为名。 唯无别实体也。 宝疏为论主。 是胜也。 (十六右)何者不生本来自有。 宝疏二句八字为大众部征。 是顺文势会道理。 旧论曰。 所执云何先时已有诸法无生。 光师唯以何者二字为征非也。 不顺非造不生结也。 (十六右)经言五根(至)众苦永断。 杂含二十六(八右)曰。 于此五根修习。 多修习过去未来现在一切苦断旧论曰信等五根。 (十六左)或此经中别有意趣。 此通前有部所引经。 第二释。 非唯通余经之别释。 故正理十七(七左)举此论中。 略中间设有余经乃至义亦无违。 而呼言初释后释。 就前经以通释也。 (十七右)如说此声(至)有义得成。 此现在声有先过去声非有义。 亦有后未来声非有义说如是有义为无为。 不可彼过未非有即说为有。 故全非都无。 光记(五十三左初目)过未配释非也。 (十七右)此于一切有非有中。 此意有众多非有于其中。 此非有为最胜。 谓水有火非有。 等此恶事有善事非有。 此善有灾横非有。 于中最胜。 旧论(五(三左))曰。 此不有于余不有最胜。 然光记(【傍】五十三左六目)云。 此涅槃性于一切有体法非有体法中者非也(宝疏(【傍】四六右)亦不为指南)。 (十七右终)圣见有无皆无颠倒。 此唯于苦说有无。 非亘四谛。 别释亦尔。 旧论曰此二亦无倒。 光记(五右二目)后释凿说也。 (十七左)第二无间圣见及说。 光记(五四右六目)说为佛未必尔。 圣见而说。 宝疏(四六左三目)总判为是。 旧论曰。 第二次无间圣所见所说故成第三。 (十八右)谓契经言(至)名为涅槃。 杂阿含十三(五右)曰。 若复彼苦无余断。 吐尽欲离灭息没。 余苦更不相续不出生。 是则寂灭。 是则胜妙。 所谓舍一切有余。 一切爱尽无欲灭尽涅槃(已上)此经初总说众苦断灭。 虽断舍等名字别。 而俱同断义。 全勿穿矣。 如婆沙三十七(七左)释。 身重性。 心重性。 身不调柔。 心不调柔。 身□瞢。 心□瞢。 身愦闷。 心愦闷。 是谓惛沈。 言文虽差别而体无异。 次余苦下明后不续。 由众苦断故。 后未来苦不相续。 现未各别。 结上二言此极等。 次谓舍下合释涅槃。 上唯说苦断。 故今以彼则示是涅槃。 舍诸依等。 次上文(十六左九目)云。 未来众苦及诸烦恼毕竟不生。 说为断。 准思可知。 光记(五六右)总分为十名非也。 混现当故。 又分因果并非也。 释谓舍等有三释第一为是。 后二甚凿矣。 宝疏未捡经本。 误解释当择焉。 (十八右)依此无生故言不生。 无为即言无生。 此即无性。 论第四(初右)曰无为无生。 光记(五六左六目)三解。 第一此无生即为择灭。 第二此为择灭。 无生为苦无生。 第三此与无生同第二。 不生为择灭。 宝大同第三。 神泰大同第二。 今云第一为正。 后二全非也。 若不尔只言何意故说依此应不加无生言。 此即无生故言依此无生。 有部意本有实物无为。 有彼故令诸法不生。 是则此择灭无生与彼诸法不生所依。 故云依此无生。 旧论(五(四左))曰。 云何不许如此于彼不生故名无生。 于依声。 不生无生互用为异耳。 (十八右)我等见此(至)都无功能。 宝疏(四八右)意。 经云苦不生。 故约第六声有功能。 如汝约第七转无功能。 此顺旧论云我等见此义与理不相应。 今案。 依今论云第七转声无功能。 此意第七不必别体。 亦有同体第七。 故正理三十三(十右)云。 或第七转谓世中别。 光十三(初丁云云)。 (十八左)如灯焰涅槃。 涅槃灭义。 大乘义章十八(三左)曰。 外国灭有多名。 略有三别。 一涅槃翻名为灭。 二弥留陀此亦名灭。 三毗尼此亦名灭。 婆沙百七十四音释云。 摩诃般涅槃此云大灭度。 (十八左)阿毗达磨(至)无为法。 品类足第六(十一右)曰。 无事无缘法云何。 谓无为法。 有以事声说体故。 今经部以体释。 如婆沙五十六(初左)云一切法自体以事声说。 此论四(二左)事约体说。 (十八左)毗婆沙师。 第五十六(初右)具说五事。 一中指见蕴发智文。 二中文指品类足。 三中文指结蕴发智三(十七右)文。 四中指品类足六(十一右)文。 五中举契经田事等文。 而旧俱舍五种皆云经言。 盖本经亦有此文。 或旧婆沙等中。 施设论。 发智论等皆呼称经。 今亦如是矣。 (十九右)今于此中(至)都无有因。 前阿毗达磨文约因解事故云此中。 婆沙五十六(二右)云。 因事者。 如品类足说。 云何有事法。 云何无事法。 彼意说有因法。 无因法。 (十九左)鸦足药草。 旧论作鸱足。 于加反。 又五下切。 广雅曰。 纯黑反哺者谓之鹊乌。 小而腹下白不反哺者谓之鸦乌。 古有鸦经占吉凶。 南人喜鹊恶鸦。 北人反之。 又与鸦同。 (十九左)醉象将军。 光二解。 后非也。 以将军为象名不顺上喻。 不名次第故。 今将军势力似彼故为名。 (二十右)唯于无覆无记法中。 唯言简善染。 于中言是依声。 简别辞于四无记。 简威仪通果工巧三。 故言于中。 (十九左)为此亦通(至)及所长养。 光得论意。 宝疏统为疑问。 于中分三问。 应知下通答三问者。 此甚误也。 一颂有情言成唐捐故。 二唯局有情言此答。 若属问于所长养下何不言唯局异熟。 三违正理。 显宗。 彼云。 若尔则应非有情数亦是异熟。 为欲简彼说有情言。 唯于有情有异熟故。 若尔于彼有情数中长养等流应是异熟。 又为简彼说有记性。 四旧论众生与有记生各别牒释故。 (二十左)此果但由地等染故。 旧论曰。 由此果约地约染污同本因。 不由一切种类。 准彼论者。 遍行因唯自地故云地。 简同类因自部不遍五部云但。 而唯染十一遍支不兼善无记。 故言但染。 等是齐等。 地等与染相违释。 由言长流相似。 若光记。 由言但蒙地。 等言齐等义释同故。 (二十左)由慧尽法名离系果。 旧论释离灭由智尽颂曰。 尽谓永离灭。 智谓三通中三根。 因此智苦集次第尽。 故名永离灭。 即是择灭说名离系果。 正理十八(六右)曰。 由择为因。 离诸系缚证此灭。 故说名为果。 此论亦分明以灭释尽。 以择释惠。 由惠之尽法。 别体依主。 光三义第三为正。 宝疏亦同光第三。 古今迷国训为别解非也。 (二十左)及因清净(至)变化心生。 麟云。 简味等定故言清净。 今云。 论二十八(六右)释味净无漏三差别云。 初味等至谓爱相应。 净等至名目世善定与无贪等诸白净法相应起故。 无漏定谓出世定。 爱不相应故。 (二十一右)诸有为法除(至)之增上果。 旧论曰。 从先已生有为法别生有为法名增上果。 宝疏(【傍】五三左终。 与光释义不异也)云。 除前已生者。 谓前已生望后已生未生非增上果。 果据取故不在因前。 因但不障故通果后。 今云。 此论于一切有为法中唯除前已生有为法。 其余皆名增上果。 所以者何。 前生对后是因非果故除之。 光记(六三右四行)细分别释为胜。 婆沙百二十一(五左)曰。 增上果者。 若法由彼增上所起。 当知此法是彼增上及增上果。 是余增上非增上果。 谓后生诸法是前法增上及增上果。 前生诸法是后法增上非增上果。 未来诸法是过现法增上及增上果。 过现诸法是未来法增上非增上果。 未来现在法是过去法增上及增上果。 过去诸法是未来现在法增上非增上果(已上)或人(【傍】指要抄)云。 此论余者对自指他之辞。 非对前已生指(【傍】破光记)或俱或后为余。 上论颂(初左)除自余能作。 下论十七(十左)云。 增上果谓离自性余有为法。 唯除前生。 皞云。 此义守株之至矣。 夫余之言对所余法之辞。 非必对自辞。 上论直说因体。 故但云除自余法。 今前后相对除前因取余所生。 故约前后云余。 以据增上果婆沙故。 下论具除前生及自性。 何令文一判。 又有人论云之增上果。 正理。 显宗亦尔。 而光(六三右七行)作释云名增上果。 名字恐之乎云云缕说。 今云论指余有为余位云之。 光记释义故云名增上。 非彼之字释。 旧论云名增上。 呜呼见书者。 如是僻见可悲可慎矣。 (二十一右)颂曰五取果(至)一与唯过去。 婆沙二十一(十五右)云。 相应俱有因。 现在取果。 现在与果。 一刹那取果。 一刹那与果。 取一刹那果与一刹那果。 同类遍行因。 现在取果。 过去现在与果。 一刹那取果。 多刹那与果取多刹那果与多刹那果。 异熟因现在取果。 过去与果。 一刹那取果。 多刹那与果。 取多刹那果与多刹那果。 能作因有两说。 略如光此。 光记初释为善。 正理破有余师。 (二十一左)善同类因(至)应作四句。 同类因数多。 其法难知。 故别分别取与。 婆沙十八(五左)如此也。 此中初四句约无所缘。 对下有所缘故。 今论依杂心约有所缘无所缘。 婆沙十八(七左)约不相应相应结前生后。 虽言别而其体同。 宝疏云不相应此谓也。 而住师。 有无所缘名宽。 何局不相应者非也。 (二十一左)第二句者(至)初所得得。 旧论亦尔。 是其体过去所舍得。 尔最初所得得言。 义难知宝疏(五十六右终)云。 举所取得。 显前能取与而不取者非也。 如后辨。 光师(六十四左初)直示体。 论文相难消。 (二十一左)应说尔时续者前得者。 旧论云。 应说如此是人还接前至得。 正理解前得言。 为过去所舍最后得致弹斥。 光记(六十四左)作俱舍师救有三解。 第一解。 过去中余得。 曾与果故有与有取。 俱句摄。 唯最后一刹那得亲能与果。 故偏说。 第二解。 总余善与果。 而唯说得。 故应最后得。 已上二解诺以救释。 第三义。 总过去所舍得云前得。 通三世故为显过去特言前。 是反破。 泰疏云。 第三安慧论师俱舍释义(已上)宝疏(五七右)云。 但正言文不正其义。 正理谬解。 皞按。 最初所得得者。 是杂心论师(第二十四)义。 若约初得必是俱句摄。 故依婆沙云住过去所舍得以正杂心论主。 然正理师未晓其旨。 谓敌婆沙返加弹斥。 误之甚。 光宝之辈未晓能所破。 妄云云。 并不足评也(有人光第三为正宝义各据一义非也)。 (二十一左)第三句(至)所余诸位。 唯约得故言位不言法。 故婆沙结文云已依不相应。 而光记云所有善法非也。 下征之。 (二十一左)第二句者(至)退者前得。 此中退欲贪者。 正理作退离欲。 婆沙云退离欲染。 旧论云退欲界离欲。 今按。 应如正理作退离欲。 今文邻行乱写。 此亦初举杂心。 后论主据婆沙正彼杂心二(十四右)云。 与而不受者阿罗汉果。 退时最初得。 婆沙十八(五左)云。 有时与果非取果。 谓退离欲染时即住过去。 所舍不善得。 正理亦有弹斥。 并准前应知。 问。 最后所舍得。 何一法是两单句。 解云。 以时别故。 谓第一句断善终故。 唯有正取无与。 不续后断善故。 第二句续善时故。 前所舍善得有与力无取果。 以前己取不善故。 (二十一左)有覆无记中。 婆沙第一句。 离有顶染时。 最后所舍得。 第二句。 退离有顶染时。 即住过去所舍有覆无记得。 第三句者。 未离有顶善。 于所余位。 (二十二右)谓与果时必亦取果。 正理云。 无覆无记同类因乃至涅槃。 恒相续故。 (二十二右)约有所缘(至)准例应说。 是准杂心。 彼曰。 已说无缘。 有缘受而不与等。 婆沙十八(七左)云。 已依不相应法分别。 今依相应法分别。 虽名言有宽狭。 其事不异。 依婆沙略示其四句。 善四句者。 第一如今。 第二句不善无记心无间善心现在前。 即住过去所间善心。 第三句善心相续无间断位。 第四句除前相。 不善四句。 第一句不善心无间善无记心现前。 第二句与上相违。 准前第二句。 第三句不善心相续无间断位。 有覆无记四句。 第一句有覆无记心无间善不善无覆无记心现前。 第二句第三句等准前。 无覆无记心四句。 第一句无覆无记心无间善染污心现前。 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准前可知。 (二十二左)颂曰染污(至)余及除相应。 初五句唯明心心所。 第六句明余色不相应四法。 初五句中。 初八字标四法。 次二字二句辨因多少。 第五句指四法体。 除言余生言并四读。 二字两读。 及者显兼上二。 正理十八(十二右)云。 及言为显亦除异熟遍行二因。 此者。 上余生四法。 余及者。 色心心所不相应中。 心心所余即色不相应。 及者。 显除相应上亦如心心所次第除。 杂心论二(十七左)说此因生法有四颂。 今唯一颂半耳。 所谓听明论。 俱舍论法义卷第六(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七丰山寓学上阳沙门快道皞林常记分别根品第二之五(初右)说有四种缘(至)增上即能作。 诀曰。 初一句标数显契经说。 麟云。 前六因。 无经说。 故所以言许。 今之四缘有经说。 故所以言说。 即四阿含经说也。 稽古云。 见缘生初胜分法本经。 唐译分别缘起初胜法门经。 然此经大乘所诵非今证也。 婆沙十六曰。 六因非契经说。 契经但说有四种缘。 况唐译经曰余处说。 则最宜详于四含。 而经无文。 盖四阿含残缺不可得而稽矣。 次五句正出体。 初后二缘以前六因显示其体。 谓有五因义。 法即是因缘。 有能作义。 法即是增上故。 中间两种于六因全无其义用。 故各别示其体相。 光记云。 此论同婆沙后师。 今云为胜。 以等无间所缘两种于因无其义故。 是故入论下(十四左)甘露味论上(十六右)杂心论二(二十二左)并同彼后师。 又光师体用辨大有其理。 六因四缘建立各别言相似无有妨。 宝疏以有作用无作用能作因差别。 判婆沙两说。 然以前师相摄为善。 今云非也。 诸论(婆沙杂心等)唯说增上如有障法。 未说开避(【傍】等无间)任杖(【傍】所缘缘)亦为增上。 四义全别。 岂互相关。 但说不障法摄一切能作因。 虽于事有力无力别。 而立能作因者依不障义。 是故今不言唯不障。 如婆沙百三十一(【傍】宝五右七目引)云增上者谓不碍生及唯无障者约事也(是一)又违此论同彼后师。 又会显宗初有说为有余说。 汝未晓彼旨。 彼以二缘不摄因。 以成余二因与缘名义别。 必非谓余二不摄因。 正理第二十(二右)尽理决择等无间所缘缘非因摄。 结曰。 故等无间非即诸因。 又(二左)云。 是故不见等无间缘及所缘缘有因摄义。 此与因别理不待言。 次辨初后二缘义别全如显宗。 岂是可有余义。 又(【傍】三右)判婆沙后师。 但取不障者非也。 总云能作何简有力。 次举光记破。 并旨妄破。 又生等五因。 光记两释。 初为因缘摄为善。 本论各别说因增上故。 宝疏亦尔也。 宝(【傍】六右)更问答十一因最精矣。 (初右)此中性者是缘种类。 解释经中性言。 旧论举经中并皆云类。 故云此中类者是缘自性。 其法非一。 取其类法以为其缘。 故云性云类。 言别义同。 (初左)此缘生法(至)等无间缘。 此释名。 正理十九(初右)曰。 一相续必无同类二法俱生。 故说名等。 此缘对果无同类法。 中间为隔。 故名无间。 若说此果无间续生名无间者。 出无想等心等望前应非无间。 或无等法于中间起名等无间。 是二中间无容得有等法生义。 或前俱生心心所品等与无间后品为缘。 非唯类同名等无间。 光记(【傍】四右)释等大有二。 初唯约自类。 后通他法。 各有前后俱三。 于中各通前后为胜。 故旧译诸论此名为次第缘。 旧俱舍曰。 此法等无间缘故名次第缘。 次释无间。 属缘为胜也。 总而释中。 第一第二并依正理十九(初左)文。 合释中持业释为胜也。 (初左)由此色等(至)不等生故。 依今文者。 此文总简色不相应故云等。 宝疏(【傍】六左终)加不相应顺文焉光记(【傍】五左初行)但约色(未详)若依旧论曰是故色非次第缘生不等故。 光师亦无失。 若尔等者向内等也。 若依彼者唯色总释段也。 (初左)谓欲界色(至)多所荫映。 此三说本出婆沙十一(四左)文。 而各但示一偏非谓违隔三义。 应兼存。 (二右)岂不心所(至)三摩地等。 等取无寻唯伺无寻无伺。 上论第四(七左)曰。 于善心品中二十二心所。 于不善不共见俱唯二十。 有覆有十八。 无覆许十二。 又婆沙十一(五右)曰。 多无间生少者如从有寻有伺地入无寻无伺地。 少无间生多者如从无寻无伺地入有寻有伺地。 (二右)唯执同类相续者说。 光记云。 此述相似沙门义。 婆沙第十(十七左)云。 问。 为心但为心受等但为受等作等无间缘。 为不尔耶。 相似相续沙门说曰。 心但与心作等无间缘。 受等亦尔。 各与自类作等无间缘。 彼不应作是说。 所以者何。 若必尔者应善心还生善心。 不善心还生不善心。 无记心还生无记心。 贪瞋痴等亦复如是。 便无究竟解脱。 相似相续者。 从所计境法立此名(识疏五本(十六左)云。 若名沙门。 七本(五十三左)云。 相似法沙门义。 言异义同。 然彼义演云。 若名沙门者。 非真沙门。 相似沙门也者。 未晓本原致此误。 今著相似相续法故立名。 与非真沙门假名假名沙门。 名相似沙门义别)故婆沙第八(十一右)曰。 问。 何谓非常。 答。 诸有为法。 问。 何缘外道计彼为常。 答。 由二缘故。 一见诸色法相似相续故。 二见心心所忆本事故。 初缘者。 谓彼外道见老时色似小时色。 见今日色似昨日色。 便作是念。 即小时色转至老时。 即昨日色转至今日。 后缘者。 谓彼外道见小时所作所习所受老时能忆。 见昨日所作所习所受今日能忆便作是念。 老时心心所法即小时心心所法。 今日心心所法即昨日心心所法。 由此二缘。 彼外道于五取蕴妄计为常。 世友说。 彼外道于五取蕴相似相续覆故不知非常。 相似相续等立意炳然。 (二左)不相应行(至)俱现前故。 光记三解。 从粗向细。 兼存可也。 (三右)故如经部(至)不可思议。 诸佛境界经。 是增一第二十一(八左)又十八(十六左)出。 故众贤取经词。 依婆沙评家意。 以立自义。 于今所破二师虽为救而非为正。 故并云有余师。 今此经部义。 如来常定心。 故举意刹那知法。 遍知言简别有部。 以有部说如来次第知法无同时知法故。 犹宗轮论(四十八左)大众部说佛一刹那心了一切法。 有部心次第知之。 如婆沙第九(七左)云云。 然光记(九右)有同异二解。 今云。 三说同者非也。 若同何殊云经部。 后解分定散。 而遍知与有部大非也。 又经部许散心。 即同有部者谬误也。 (三左)若法与心(至)心心所故。 第一句。 出心是入定前心等故等无间。 而隔无心是非心无间。 又二定第二念等刹那前后等相续故。 是等无间。 而是无心第二念等故非心无间。 问。 出心隔二定。 第二念隔初念。 而为心等无间何非心无间耶。 答。 直接心起名为心无间。 出心及第二念定非是直接心中间隔刹那故。 非心无间也。 而为等无间者。 定前后其心等而无余心隔故。 第二等亦是定前心果而无余心隔。 故为等无间。 第二句。 此二种四相是直接心起是心无间。 而是四相故。 非心等无间缘所生果故。 非心等无间也。 第三句。 初念二定是定前心所生果而亦直接心起故俱是句。 诸有心位心心所相续故易知。 第四句。 四相故非等无间缘引生果。 而隔初念及二定。 故非心无间。 此中等无间者。 虽隔多刹那前后等名为等无间。 与心无间有差别。 故以等言简别也。 次下(六右七行)宋明二藏旧论五(十二右)曰。 第二句者。 初三摩跋提刹那于有心位及生等。 第四句者。 第二三摩跋提刹那等。 及生等于出定心。 光宝同义对挍义易显。 宋本旧论第二句及字在有心位下应是倒写。 第四句中曰及生等于出定心生等两字应入回最后。 (四右)所缘缘性即一切法。 显宗第十(十六左)曰。 一切法者即十二处。 谓眼耳鼻舌身意识。 及相应法随其次第以诸色声香味触法为所缘境。 六根惟是意识所缘。 眼等根皆非五识境所摄故。 所识所知遍诸法故。 五识所缘唯实非假。 意识所缘通于假实。 诸心心所缘有非无(已上)。 (四左)缘事刹那三皆决定。 鲜本及光宝释。 缘字作处为正。 是十二处之处故。 故旧论曰入物刹那。 (四左)应言亦有如是决定。 光记(【傍】十五左)成立一刹那眼根通与多识为依。 今云。 若尔招二心并生违宗之过。 岂一刹那多识起依一眼根。 彼第三文依前后说通因。 第一文现未其世各别。 十八界三世各有故。 次重重征难并皆非也。 思可择舍(有人。 第一文设明之者。 迷之甚矣)。 (四左)然于现在(至)亲附处依。 此通六识辨三世差别。 谓根境识三和合方缘境。 初说意据正缘唯言现在。 其过去已依故。 未来未依故。 后说兼曾依故加过去。 然光记(【傍】十七左五行)云。 五识及相应法于所依所缘三定皆通三世等。 及科此文别释五识及相应法者。 并非论意也。 (四左)此缘体广(至)增上缘故。 明余三缘虽增上而总即别犹得增上名(如光(四左)释)故此但释别得名。 非谓增上义。 若依正理有三说。 初举作用广。 次体类广。 后所生广。 于此二说并云有余师。 今为显无优劣唯云或也。 (五右)颇有法于(至)为于无为一切有为无为法统贯以为四缘。 虽总相然。 若依相望。 或有全非因。 故问答简择。 自于自如指押指。 有为对无为等用四缘必约生法。 而无为非生法。 故非也。 若无为对有为。 作能作因增上缘也。 对望勿乱。 (四左)颂曰二因(至)而与于作用。 终句作用是与果。 故正理(二十三左光十九右初行)曰。 如是二因虽俱一时取与果。 而今但约与果功能问。 何故但与。 答。 惠晖云。 为因义成。 方是取果。 是四缘故不论取果。 但言与果用。 颂不说增上义准应知通一切正灭正生时。 如论第六(十三左)颂六因三世门不说能作因。 宝疏(十六左)两释。 后解非也。 此中就所与法现未位论之。 不约能与四缘位。 故问中云诸缘于何位法。 长行云显法现在。 若不尔者与前说因取与位相违。 论六(二十一右)五因取唯现。 俱相与果唯现。 同遍过现异唯过。 (五右)正灭时言显现在故。 旧论曰。 何以故现在法已得生。 今向灭故。 光记(【傍】十八左九行)云。 住异虽亦同时。 灭相义当在后。 故偏(【傍】此意对正生初故)言灭(顺旧论为正也)宝疏(【傍】十六右)云。 然此二因义得兼二(【傍】住异)寻其理趣住灭同时。 住时(【傍】此二句非也)取果名现在故等。 神泰云。 若如正理师释住异灭三相同时作用故。 正灭相用时摄现在尽。 若如婆沙师释三相前后作用。 正灭相用时住异用息。 如前四相中说据用究竟时。 但言正灭时。 若据少分亦通住异(已上)今云。 泰宝释未详(【头】又考。 泰光宝同义。 论云显现在。 云俱生。 总取现在而为对正生初令知差别殊云正灭也)前论五(十六右)云。 生作用在于未来。 正现在时住等三相作用方起。 问。 何故不言现未而言灭生。 解云。 以简乱故。 谓现法通住异灭。 未来法涉不生未生正生。 今为显于未来中唯于正生位与力非不生未法。 然正生位是现在。 若言现乱彼。 故今约住异灭用究竟。 举终云灭也。 (五左)已说因缘(至)与此相违。 恐谓颂言二因三因是六因门作用故。 为显因缘中差别有此结前。 (五左)唯增上缘(至)一切无遮。 泰云。 诸师释增上缘疏(【傍】即乎)能作因。 故通三世及无为。 于一切位无遮。 今解。 前明二因于正灭遮正生时。 三因于正生遮正灭时。 等无间缘于正生遮正灭时。 所缘缘于正灭遮正生时。 今明增上缘通生灭位皆能与果。 故言一切无遮。 故正理(第二十(五左))论云。 其增上缘法。 生灭位皆无障住。 故彼作用随无障位一切无遮。 况上云生位灭位。 今云一切位何异求。 (五左)颂曰(至)非天次等故。 第二句但言简所缘缘。 复流下句简所缘等无间。 又此但字兼显无想异熟由三缘。 正理云。 如光记(二十二右终引)显宗又尔。 是同婆沙十一(六右)四说中第一师。 光(十一左)引。 尔非此论意也。 第三句缘生二字通上二句。 此中由者第五啭。 故杂心及甘露说为从。 显宗十一(三左)曰。 此中由言为显故义。 谓心心所四缘故生。 第四句诸论不同。 显宗如今。 正理作非天次第故。 旧论云。 非自在次故(义同正理)本颂上(八左)云非无次等故。 皞按。 本颂误天作无终成无。 今文非天为正。 下三字正理为胜。 此论等作等形误。 何者。 非天是立宗。 次第故是所由。 见下释次第因外无更出余因故。 宗中虽举我胜性等。 但为例天。 故终(【傍】七左七目)例征自在天。 复于此论。 旧论。 正理。 显宗无释等言。 然光记云。 天等等取我等。 次等等取无义利等者。 无义模索。 谓无义利征责全非所由。 若又等取宗中我等。 何不言非天等次故。 去可等处。 置不可等位。 岂有是处。 又解。 应作非天等次故。 等言等我胜性等。 问。 虽理似是而言自在天我胜性等。 又(【傍】六左二目)释因言次第等故。 依之等言贯上下明解云。 下因所等义成已。 彼既不成故流上全无。 世间次第事法非一言次第等。 是向内等。 故旧论。 正理。 显宗但言由次第故无有等言。 出我胜性为例破自在。 先预标之。 非必颂含故举之。 若不尔前颂外增上一切位不遮等何为。 必勿泥文语。 (五左)论曰(至)由四缘生。 光记据婆沙破正理为是。 彼正理师分别作用功能以成生义。 违婆沙总名生故。 然宝疏但举婆沙。 正理乖角文。 而未辨别者非也。 (六右)灭尽无想二定由三。 婆沙百三十六(七丁)杂心。 甘露味论一同但明二定。 不论无想异熟。 然正理两释并非也。 初说许心等无间。 是同婆沙十一(六右【傍】光十一左引)四说中初说。 而非彼正义。 第二义存但言。 犹未尽理。 于婆沙此论等同唯约二缘。 不说为三缘故。 (六右)一切世间(至)一因生论者。 自下释第四句有四。 初总结正破邪。 第二又诸下别破自在。 第三(七左七目)我胜性下例破余。 第四奇哉下论主复叹妄执。 初中有三。 初正示。 二此有何因者。 外道问所以。 三若一下佛家反征。 自在天者。 识疏七末(五十八右)曰。 旧言摩醯首罗。 今应言莫醯伊湿伐罗。 即大自在也。 探玄第九(二十六)云。 摩醯翻大。 首罗翻自在。 是十六异论中随一。 义林一本(十七左)云。 七自在等因宗。 谓不平等因者计。 随其所事即以为名。 如莫醯伊湿伐罗等。 或执。 诸法大自在天变化。 光宝泰等为涂灰外道。 玄音二十五(八左)云(【傍】论第九终)播输钵多。 此是涂灰外道。 遍身涂灰。 发即有剃不剃。 衣才蔽形。 但非赤色为异耳。 奉事摩醯首罗天者也。 西域记七(初右)曰。 波罗□斯国。 外道数万人。 或断发。 或推髻。 露形。 涂身以灰。 求出生死。 从所敬事名自在天。 约行业亦种涂灰。 我者神我。 是亦十六异论随一。 义林(【傍】十七右)云。 四计我实有宗。 谓兽主等一切外道皆作是计。 有我有萨埵有命者生者等。 由起五觉知有我也。 谓见色时萨埵觉等。 显宗论第九(十五右)破此计中云。 勿谓此我是实有体。 或彼诸法即我性相。 准知。 我一因计。 然光宝神泰等并为胜论外道者不应尔。 彼虽我作者唯是智相等能起不能作诸色法。 彼立九实中。 地水火风四实有极微。 而造诸色法。 何为一切法一因计。 胜性者。 数论自性谛。 因明疏(【傍】四五十四左)云。 自性者古云冥性。 未成大等名自性。 将成大等亦名胜性。 胜异旧故。 亦识疏一末(二十四左)(云云)等者。 等余外道。 玄应二十五(八左)云。 般利伐罗句迦。 亦言簸利婆罗阇迦。 此云普行。 事那罗延天。 顶留少发。 余尽剃去。 内衣在体才蔽形丑。 其衣染以赤土之色也。 此有何因者。 外人问从诸因缘生非自在等所以。 宝疏(【傍】十七左)为是。 光师云复。 非论意也。 次答意。 汝作此问。 若尔有非一因生之所以即许从诸因生。 若许由诸因汝废自宗义。 由因者。 即前诸因诸缘。 云许故。 宝疏为正。 光记云余因。 不顺文理也。 (六左)又诸世间(至)一因所起。 次第等等应生误。 以无诠故。 别说云次第而生。 若有诠要加等可去而。 旧论亦曰次第生故。 光记(二十二右)叙比量。 全非论意。 又唯应生为能别背义旨。 今据论意量云。 诸世间法应非一因生。 次第生故。 如屋舍等。 又除苦汝诸法应一切顿生。 执一因故。 如执苦。 光记诸量皆应简别。 (七右)信无始故(至)因缘正理。 显宗十一(六右)曰。 不越释门因缘正理。 徒异名说自在为因。 嘉祥中论疏五末(二十一右)曰。 由正因缘破邪因缘。 此一偈是佛法之大宗也。 止观八之二(二十四左)弘决曰。 夫因缘义。 佛法根本。 背邪向正之始。 入道修观源。 故习佛法者。 不可全迷。 (七右)咄哉。 应音云。 都杌切。 字林咄相呵也。 如金七十上(初右)云咄哉。 在生死盲闇中。 与咄咄是惊怪声义别。 (七右)由险利能烧。 光记。 旧论作险。 宝疏如今。 并虚检切。 音猃。 说文中并云阻难也。 集韵险或作险。 释此一偈。 光记二释。 后解神泰解。 彼云真谛三藏所说。 宝疏同后释。 今云。 前解顺云善说。 若如后解化身天化用何可云善。 今彼颂恶逼害等。 为暮恶者。 故赞云善说。 今解。 初三句各在用字。 以知险利而能烧。 以可畏相恒逼害他。 三句但三事。 后释意而不约化身实是论意也。 (七左)鲁达罗。 大日经疏十(十四左)云。 噜捺啰。 佛所化身。 是摩醯首罗之化身也。 亦名伊舍那。 又五(二十七)云。 噜捺罗即是商羯罗忿怒身。 摄大轨说噜驮罗云。 鬼首伊舍那。 观自在授记经(八左)云。 伊舍那鬼神首。 乌刍涩摩仪轨摩醯首罗真言曰。 噜捺罗也。 (七左)且止破邪(至)互为因缘。 自下别追难中。 (【傍】近人改光科为大科大非也)颂前文有二。 初总结前生后(宝为胜光记非也)二前言下别牒前问起(光记结前者非也)言自他者。 颂中初二句如次大自他。 后二句所造自他。 因缘者。 四缘中因缘。 以四缘门故。 牒前因缘增上二缘故。 是故但就因缘问答。 (八右)颂曰(至)为大唯一因者。 婆沙百三十一(八右已下)具说。 彼各加增上缘。 今但就因缘一中差别。 故不颂之。 依之唯者但简因缘中俱有等。 不简增上缘。 以非对明故。 非心心所无等无间缘。 今不对心心所不说所缘缘。 问前广破外一因。 今何云唯一因。 答。 如前言今但约因缘。 若加增上必是二因。 为显此理次下说言。 能作因无差别。 转非恒数。 然麟记答此问云。 此且约所造望大种唯一因。 非谓大种起但因由一因。 故不相违。 其谬可简。 (八右)谓生依立持养别故。 大乘亦有此五因。 杂集第一(六丁)大同。 对法疏第二(五丁)与此论对释。 经部不许之。 正理二十(十三右)云。 此中上座妄作此言。 生等五因非圣教说。 彼谓圣教曾无此名未审。 彼宗何名圣教。 为鸠摩罗设摩文颂。 为扇帙略所造论门。 且佛教中有此名想。 广集处处以证此名。 (八右)如是五因(至)作因之差别者。 准此论文。 约六因门非余五因摄。 故说但声。 若依四缘门亦但因缘。 故答互为因缘之问中说之。 (八右)能任持故(至)说为立因者。 问。 旧论立因称持因。 此持云住。 今论结亦云持住。 何得名言立因。 立是何义。 答。 字典立置也建也。 如壁能置画地能置物故名立。 为显非此立立任义直立义。 成立义等于释义云任持。 立因名已成故次云持。 为显非任持是住持义故云不断云住。 若如旧论云持因住因。 亦是一义。 各据译者意安置文字。 于义无异。 (八左)其能作因(至)故不恒数者。 通妨。 旧论曰。 随造因平等起故不恒数之。 大造自他各有增上缘。 然平等转故不恒数因缘多少。 且省之不数也。 故加之各增上。 (八左)俱有因者(至)非余造色。 显但定道二无表色言随心转。 前第六(三右)说俱有因中云。 二律仪此诸相谓心随转。 此二余一切云非余等。 前第六(四右)说俱有非俱有因中云。 一切俱生有对造色展转相对。 少分俱生无对造色展转相对。 婆沙百二十七(八右)亦尔。 (八左)异熟因者(至)眼根等果者。 显宗云。 异熟因者。 诸不善及善有漏身语二业能招异熟眼等色等。 (八左)前已总说(至)云何十二者。 光记分科为是(近人改之大非也)此颂前文分二。 初总牒前生后(光云结前云问起非也)此中牒已说。 显未说。 标今说。 在文可见。 能生善恶心等云何心。 所生心云几心。 次此能生心。 复从几心生。 故感何心前却。 思之依之。 相生颂中以生与从别之。 是总标属前段之例也。 后谓且下别生起。 此中初叙说十二。 后征起。 显宗云。 如何依彼可定说耶。 且略说心有十二种。 云何十二。 旧论云。 此中若略说有十二心。 云何十二。 今文就略。 直言谓且等。 (八左)善恶覆无覆。 以简有覆应言不善。 故长行然。 颂文言恶。 恶虽通不善有覆。 今约不善。 又有与不善别。 婆沙百四十一(三右)云。 问。 恶与不善何差别耶。 答。 恶谓有覆无记。 不善谓诸不善。 有作是说。 恶谓色无色界及欲界少分染法。 不善谓欲界多分染法。 有说。 恶谓欲界身边二见品。 不善谓欲界诸余烦恼等。 (九右)颂曰欲界善生九(至)余从五生四。 此中顺前问(【傍】八左七目)欲界善约生与从次第。 色界等并皆尔。 而为显相生旨。 染下从生次第。 余悉亦如是。 又欲初具说之云此复作二句。 为令易了。 色等亦尔。 次就省略但作一句。 又此相生总约种类。 非必是此一心如是。 染从十生四者。 染言贯不善有覆。 欲令文简言染。 旧论曰。 从十恶心生。 从此四。 覆尔。 今合置染声盖译者意乎。 从者第五转声。 染是所待所生果。 十即能待生因。 勿谓准长行生言是二读而穿凿。 有覆从七生者。 本颂如是。 准上从八生等。 唯显有覆能生。 阙此所生几。 是写倒矣。 正理。 显宗及颂疏作有覆生从七。 为善本。 而准余有覆应从生次。 虽尔但此长行释生从次。 故如是。 (九左)欲善生九中自界四者。 麟云。 自界四心相生并约前后互相引起。 随其所应理皆无妨。 (九左)为依下善防彼退故。 圆晖云。 二色界染心生欲界善。 谓入定者作如是愿。 我宁起下地善不起上地染污。 由此愿故彼染污定所逼恼时。 从彼染污定生于下地善。 为防退故。 是则色染生欲界善也。 (九左)谓十二中除学无学。 无漏后心必是善心。 其不善覆不能起故。 (十右)余无生理。 余八种无从欲不善有覆生理。 同次下云谓唯自界余无生理。 然圆晖云。 余无生理。 谓欲界染心不生上定及往彼界。 故无生界理(【傍】正文犹非也云云)此释全非论意。 (十右)谓除无色无覆无记心。 颂疏云。 以无色界唯有异熟生无记心。 夫异熟心不许异地起。 故不行也(光记三十五右三行)。 (十一右)上界都无(至)工巧事故。 慧晖云。 上界无身工巧。 有语工巧。 此约身工巧说无也。 今唯约等无间缘。 据心心所故。 (十一右)无色界无威仪路等。 颂列异熟等。 今从威仪举。 即显无色唯有异熟一故。 等唯取工巧通果。 (十右)余数如上。 约颂文者七种(【头】鲜本及旧论北藏作八。 宋本旧论及南藏并如今作七。 正理显宗无分七言也)为余。 谓三界有覆。 欲界不善。 无色异熟无记。 及二无漏如上十二心说。 (十一右)威仪路等(至)缘十二处。 于颂文列异熟等。 今威仪为始。 以显异熟通缘十二处。 依之等者。 唯等工巧通果。 是所以异于婆沙十一(十二左)威仪工巧异熟通果次第。 工巧处等者。 等取通果。 准颂列次亦应知。 旧论无等字。 唯意识者简五识。 旧论曰。 此四心唯是意识。 今上标三故云三。 旧论据实云四心。 约加行中于威仪无声。 故言通四识。 于工巧有声。 故言通五识。 如次配之。 问通果心于加行何不说。 答。 光记(【傍】三十二左八目)云。 若通果心加行唯是定心。 意识不通五识。 故论不说。 婆沙百二十六(十八左)曰。 处处说威仪路及起威仪路。 威仪路者。 谓色香味触四处为体。 起威仪路者。 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 眼鼻舌身四识是威仪路加行。 非起威仪路。 意识是威仪路加行。 亦是起威仪路。 又眼等四识能缘威仪路。 不能缘起威仪路。 意识能缘威仪路。 亦能缘起威仪路。 有余山此所引意识具能缘十二处。 处处说工巧处及起工巧处。 工巧处者。 谓色声香味触五处为体。 起工巧处者。 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 眼等五识是工巧处加行。 非起工巧处。 意识是工巧处加行。 亦起工巧处。 又眼等五识能缘工巧处。 不能缘起工巧处。 意识能缘工巧处。 亦能缘起工巧处。 有余由此所引意识具能缘十二处(已上)今云。 两论义旨不别差别炳然。 谓约根本唯意识缘四境五境。 若据加行通四识五识。 若约后起如有余师。 唯意缘十二处。 又婆沙辨威仪路。 起威仪路差别。 今唯言威仪路。 而彼威仪路唯色法。 起威仪路心法。 今约心法云威仪路。 是威仪路心即彼起威仪路。 泰光宝等未辨其差别未稳。 又光(【傍】三十三右)分起缘似三类。 以属当论文。 光师前第三(二十六左)亦分别三类。 然全非论旨。 而乱岐路。 谓缘威仪路有二。 缘威仪缘起威仪。 何总云缘威仪。 又似威仪者。 加行亦是似。 何局后起意识。 又今云。 所引意识何为通六识似识。 是全不得论意也。 宝疏于当文无细释。 具如疏第二(二十五左)辨白。 有人云。 四识五识与正发方便加行。 与起名何有巨害。 例如下论(第八十七丁)意说。 中有名起不得生名。 然死有无间中有起时。 生方便故亦得生名。 今云。 混同甚矣。 若有四五识名起文。 应相从通释。 何特新可与之。 威仪路等释名。 光(【傍】三三左)有依主持业两释。 伦记一上(三十右)全用两释。 元喻正理抄约依主。 圆晖取后释。 今云。 后持业为正。 顺婆沙故。 宝疏(【傍】二十二右)威仪多依路。 工巧多依处者。 意约喻故云多。 麟记所引宝云。 威仪多依行路。 而起名威仪路。 工巧多依壁等处起。 故名为处(是亦依主)麟破云。 今详此释不应通语工巧。 皞按。 处者十二处之处。 路亦处中差别义。 故婆沙七十三(十二左)云。 路义是处义。 如道路中通生诸物。 由此长养诸有情身。 如是所依及所缘内通生种种心心所法。 由此长养染净相续。 (十三左)势力劣故(至)可能生彼。 此中初明无记有生。 后出心下辨加行生彼。 初中有四。 初一句通三总因。 二非作下异熟别因。 三乐作下工巧威仪别因。 四不能下结遮。 正理二十(十九左)曰。 且异熟生由先业力所引发故。 势力羸劣非作功作所引发。 故不能引起加行善心。 故彼不能生加行善。 出心不由功用转故。 加行无间生彼无违。 工巧威仪势力羸劣。 乐行功用引发工巧及威仪。 故不能引发加行善心。 出心不由功用转故。 加行无间生彼无违(显宗十一(十四左)全同)宝疏(【傍】二十二左)为胜。 光记(【傍】三六右)未也。 劣故因局异熟故。 (十三左)若尔染污(至)容起无间。 正理第二十(十九左)云。 若尔染心不应无间生加行善。 染着境界违背善故。 势力劣故。 无斯过失。 厌倦烦恼数数现行。 作是思惟。 设何方便。 令无义聚止息不行。 便如实知起过失境能生功德。 脱我当起烦恼现前。 寻复觉知起善防护。 由斯愿力能起加行。 无始时来数习染故势力不劣。 故染无间生加行善。 (十四右)有色解脱。 八解脱中。 初三约有色。 次四依四无色定。 第八依无想定。 具如论二十九(四右)今简后五。 故殊加有色言。 光师于婆沙作两释。 后释为正。 又于持息念有两解。 前义为正。 今科论文。 初约三作意明圣道入出大为二。 初叙三作意。 二明入出。 后中有三师。 初师中。 初所立。 后示顺契经。 是即显正义。 故评家取之。 此论亦尔。 第二师中。 先所立。 后会前所引经。 婆沙。 此论。 正理。 显宗同举而无破斥。 按出已约三无有大害。 故不破。 而会俱行契经为展转。 未尽理显于此。 故不生义自显也。 何况标有余故。 光师为正。 宝疏(【傍】二十四左)前两师通为正不可也。 此论意同婆沙故。 宝师谓正理论取第二者迷矣。 第三师中。 先所立。 后破。 破中。 初与门。 后夺门。 夺中。 初正破。 后破救。 正破中有三。 一非欲共破。 二无异曾得破。 三不可重发破。 后破救中。 先举救。 后破。 (十四右)不净观俱行修念等觉。 婆沙云契经。 是杂含二十七(二十五右)云。 是比丘心与慈俱修念觉分。 (十四左)若尔有依(至)共相作意。 婆沙但云未至。 故次云上地但言以远故。 今初云三地故。 次云第二等言极远。 差别可知。 虽文言别而义意同。 新婆沙十一(九右)曰。 若尔依未至定(【傍】恐等误)入正性离生者。 出圣道时。 可起欲界共相作意。 若依上地入正性离生(云云)今云。 未至举初显后。 如光(【傍】三八左)第二释为胜。 或定字应等误。 旧婆沙第八(十左)曰。 若依未至。 若依初禅。 若依中间得正决定。 出圣道时。 欲界总相观现在前可尔。 若依二禅三禅四禅得正决定。 彼无欲界总相观。 所以者何。 大远故。 新婆沙依省略缀文。 见旧婆沙与此论义意全同也。 宝(二十四右)欲会同此论与婆沙。 云未至初定中间静虑同是初定者甚非也。 (十四左)非于彼地(至)顺决择分。 宝疏(【傍】二十四右)云。 亦不可说于二定等地异顺决择分有曾修得共相作意。 (十五右)若依未至(至)自非余地者。 光记。 依未至者欲界身约自在不自在。 又有顶身依无所有唯出有顶。 身下地依无所有唯出自地者。 此判未审。 何者。 若欲界身依未至有自在不自在别者。 欲界身依中间初禅等亦应有自在不自在。 彼此差别不可得故。 若言欲未至邻近故令尔者。 唯是邻近故不关身欲界及自在不自在也。 又有顶身依无所有必出有顶。 异熟生心无异地起者。 若随身地者。 下三无色。 上身依下定亦可尔。 何唯自地。 若言彼无漏地故不例。 何故下地身依无所有不出下地唯彼地耶。 亦复何缘唯约异熟生。 无学出心有五心故。 由是今详曰。 论意不问依身地上下。 唯约依定以判出心。 故但言依未至依有顶等。 不言生有顶。 婆沙。 正理等悉皆缀文如今论。 彼欲有顶邻近故依未至无所有。 或出彼地。 依余七地无邻近有漏地故唯自地。 (十五右)此中五种(至)以明利故。 诀曰。 圣道系属下除生得所由。 从圣道无间下明出心。 言亦者显余五心发生。 正理二十(二十二右)曰。 欲界闻思作意无间圣道现前。 圣道无间具起三种。 以诸圣道起必系属加行道故。 非生得善作意无间圣道现前。 色界闻修无间圣道现前。 圣道无间亦唯起彼二。 无色唯修作意无间圣道现前。 圣道无间亦唯起修不起生得(显宗全同)。 (十五左)颂三界染心中(至)余皆自可得。 正理(二十(二十二左))虽举此颂释。 而多据本论加别义。 故显宗十一(十七右)改颂曰。 三界染如次。 得七六二种。 色善二学三。 二无余自得。 具如光宝辨。 言自可得。 无记唯无记。 善唯是善等。 初三句明自得他法。 (十五左)论曰(至)今得成故。 长行为三。 初释颂本。 二举异说破。 三总摄前义。 下二颂并是长行便颂非本颂。 故别行本颂无之。 释颂本中有六节。 初明欲染得六。 此有四。 初总释。 二彼先下示得相。 三由疑下别释。 四下一句结合。 此即初二也。 今约前后诸位总相说六。 非必同时故言容得。 彼者指六心。 未曾得者为得。 非谓已成。 (十五左)由疑续善(至)及得学心。 颂疏(十七左)释初由文曰。 解云。 由疑续善者。 谓疑心发生正见能续善根也。 疑是染心。 此即染心生欲界善也。 界退还者。 谓从上界退还来生欲界染心也。 于欲界续生必是染心正起染时。 欲界善心此时亦得。 起法前得得之也。 释次由文云。 由起惑退者。 此据离色界烦恼后时起欲染退也。 正起欲惑退染心时。 欲界不善及有覆心。 兼色界有覆心此时总得也。 界退还者。 从无色界退还来生欲界。 受生心中得欲界二染。 兼色界染心也。 释后由文云。 由起惑退者。 阿罗汉起欲界惑退正起欲染时。 得无色有覆及学心也(余准知焉)。 (十六右)有余于此(至)无记唯无记。 叙异说破。 此叙异说。 彼不分别三界。 不开漏无漏。 唯约三性故言总说。 据其大意无异。 但单重异也。 杂心九(十右)曰。 此十二法。 几秽污心中得。 几善心中得。 几无记心中得。 答。 若得九种法当知秽污心善心得六种无记即无记若得九种法当知秽污心者。 界及地来还时。 欲色界得七(【傍】四欤)心(上界没还生色界时。 得欲界化无记心。 及色界三心)及欲界善。 善根续时得。 退时得三界秽污及学心。 余不得者。 谓无色界善。 不隐没无记。 及无学。 虽无色界善少有退得。 谓退分。 但此中说悉不成就而得。 此则通说非一人一心中得九法。 善心得六种者。 善心中得六心。 欲界不隐没无记。 色界善。 不隐没无记。 无色界善。 及学。 无学。 此亦通说非一时。 无记即无记者。 不阴没无记即得无记非余。 羸劣故(已上论文)。 (十六左)于善心中(至)应知其相。 后论主释彼颂为二。 初破善六。 后准释染无记。 初中唯不说欲善为失。 然正理救以加欲善。 合学无学都为六无失者非也。 彼长行具如前引。 各别说学无学而不说欲善。 何违造主令不说乃说。 而开以合。 光记举正理其文不足也。 能破似通。 宝疏举正理为是。 而未知反破为非也。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七(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八丰山寓学上阳沙门快道林常记分别世品。 旧论曰分别世间品。 本颂亦如是。 光记同今文唯释世。 宝疏。 圆晖言世间。 今云。 但具略异。 故此次文云器世间。 何故具略。 谓无畏疏八(二十五右)路迦翻为世。 又(二十五二十六右右)并路计翻世间勿谓梵音无间义(【傍】简义论五(二右)释)光记约可坏有对治二义。 依常无常是可毁坏。 据漏无漏是有对治。 宝疏云三界有漏可破坏(未尽)更又因明疏中本(二十三右)云。 可破坏义。 有迁流义名世也。 堕世中故名间。 宗轮疏(十一右)曰可破坏故云世。 沉没于中曰间。 唯识疏(一本(四十二名))曰。 可毁坏故。 有对治故。 隐真理故。 名之为世。 堕世中故名世间。 基法师诸文皆以中释间。 非堕是间释故(【傍】斥自下(三八左)间杂义)探玄一(五十七右)世者是时。 间者是中。 时中显现。 故云世间。 勿依义相字义门约因明量辨迁流等义(【傍】斥转义五(二右))此品次第生起及分科如光。 宝辨。 正理。 显宗题辨缘起品。 以此中明缘起义故。 缘起是殊胜。 故别为名。 颂地狱【傍】生(至)由地狱洲异者。 五种释名等至下应辨。 光记(十二左云云)初十三字答初问。 后七字答后问。 初两句列五趣名。 梵云那落迦。 此云受苦。 义翻为地狱。 似世牢狱。 而在地中故。 识疏五末(八八右)云。 捺落迦者。 此云苦器。 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 慧琳五十(八右)云。 那落迦此译有四义。 一不可乐。 二不可救济。 三闇冥。 四地狱。 经中言地狱者一义也。 应音二十三(十四)全同。 又二十四(三右)具如下辨。 (【傍】已下悉无用。 光(十二左)已下真释)【傍】生者。 正理二十一(十九左)云。 彼趣多分身横住故。 或彼趣中容有少分非【傍】行者故。 又类多故。 多愚痴故。 名曰【傍】生。 鬼者。 又云。 余生中喜盗他物。 又复多是所祀祖宗。 又多希求以自存济。 又多怯劣其形瘦悴。 身心轻躁。 故名饿鬼。 人者。 又云。 或彼自心多增上慢。 或多思虑。 故名为人。 天者。 又云光明威德织盛。 或复游戏谈论勇悍相凌。 或复尊高神用自在众所祈告。 故名为天(已上)此天有欲名欲天。 是有财释。 此有六数带数得名。 故言六欲天。 此上十七处者。 惠晖云。 此上者约处所在欲界上。 亦约有情胜处名上。 后释胜也。 今云。 欲色并有方处。 初释为正。 故长行云此欲界上。 不可乱于无色界无方处。 论(第三十三左)释颂上唯命言无色界定胜生胜故说上言。 一四天王众天。 鲜本。 正理。 显宗。 光记颂疏。 杂集六(初左)下论十一(十左)并曰四大天众天。 又旧论及宝疏云四天王天。 法胜四卷四(初左)但云四天王天。 今王是天名天王。 有增上。 广目。 持国。 毗沙门四。 带数得名称四天王。 众是所领伴类。 即日月星等诸类。 主伴各别。 是相违释。 故显宗十六(十四右)初释云。 彼有四天王及所领众。 显宗后释约依主不正义。 未显主体故。 三十三天探玄记二(三十八右)云。 梵云忉利。 此云三十三天(已上)何等名三十三。 正法念处经二十五(四左)曰。 一善住法堂天。 二住峰天。 三住山顶天。 四善见城天。 五钵私陀天。 六善俱吒天(子注云。 俱吒者山谷也)七杂殿天。 八住欢喜园天。 九光明天。 十波利耶多树园天。 十一险岸天。 十二住杂险岸天。 十三住摩尼天。 十四旋行地天。 十五金殿天。 十六鬘影处天。 十七住柔软地天。 十八杂庄严天。 十九如意地天。 二十微细行天。 二十一歌音喜乐天。 二十二威德轮天。 二十三月行天。 二十四阎魔婆罗天。 二十五速行天。 二十六影照天。 二十七智慧行天。 二十八众分天。 二十九住轮天。 三十上行天。 三十一威德颜天。 三十二威德焰轮天。 三十三清净天(已上)(近统记三【头】忉利因缘。 智论五十六十二引。 (十六)宗轮疏(十六丁))。 夜摩天。 光。 宝并翻为时分天。 盖依显宗云夜摩天谓天处时时多分称快乐哉。 按旧论翻以曰唱乐天。 善顺显宗所说称快乐哉。 其时分翻是不了义。 正法念经二十五(四左)具列三十三天名(统记三十二卷引之)又忉利因缘智度五十六(十六)宗轮疏(十六丁)明之。 乐变化天。 旧论(第六初右又八(二十五右))云化乐天。 又智论第九云。 化自乐者。 自化五尘。 而自娱乐故言化自乐。 南都兴福寺及睿山去声读之。 东大寺三井寺入声用之。 新译家多皆去声。 依显宗十六(十四左﹝【傍】正理三十一(十七右)全同。 光二右引﹞)曰乐变化天谓彼天处乐数化欲境于中受乐故。 应音二十四(十一左)云。 乐变化天。 五孝切但此天虽有实女于变化者心多爱着。 于男亦尔。 故以名焉。 旧(【傍】旧俱舍六(初右)等)言化乐天。 音洛失之久矣。 不可强破矣。 智论文分明也。 又显宗云化欲境受乐故。 住心论第三互用两名。 显无偏党。 (一左)南赡部洲。 论十一(五右)曰。 于此池(阿耨)侧有赡部林。 树形高大果甘美。 依此林故名赡部洲。 或依此果以立洲名。 应音二十四(十一右)赡部树名。 旧经中或言剡浮。 或作阎浮皆讹也。 花严音义一(十五丁)云。 阎浮提正曰赡部提。 赡部树名。 提此云洲。 阿耨池南有赡部树。 其叶上阔下狭。 此南洲似彼故取名。 染部捺河西域河名。 近其树金出河中。 或阎浮果汁点物成金。 因流入河染。 阎浮檀金其色赤黄更带紫真气也。 瑜伽伦记一下(二十丁)赡部树者。 起世云。 于树下有阎浮檀那金聚。 高二十由旬以此胜金出阎浮树下。 是故从树为名。 一切阎浮檀金从此得名。 应音十九(十四左)云。 阎浮者从树为名。 旧译云秽树。 提者略也。 应言提鞞波。 此云洲。 智度三十五(二十四)此洲上有阎浮树林。 故名阎浮。 提名为洲(麟云。 赡部洲此土无相当。 故不翻名)惠晖云。 旧云阎浮提者。 提者河名。 即无热池四河一数名拔提河。 河中有金名阎浮檀金。 河边有林果大如八石瓮。 新译取树名赡部洲。 此有二失。 赡部阎浮但是讹正异。 何为河与树名。 二提为河失。 诸文为洲略梵故。 又颂疏云。 南赡部洲。 北洲南边有赡部树者。 树处相违。 下论十一(五)云。 此赡部洲从中向北三处各有三重黑山。 有大雪山在黑山北。 大雪山北有香醉山。 雪北香南有大池水。 名无热池。 此池侧有赡部林树(正理三十一(五丁)亦同也)或洲南字倒。 应言此南洲边(如先花严音义)然冠注云此洲南。 据立世毗昙云树在此洲之南。 以违此论不可取也。 今云。 立世毗昙(真谛释全十卷第一(七右))南阎浮提品云。 佛说比丘有树名曰阎浮。 因树是洲地曰阎浮提。 此树生阎浮提地北边在泥民陀罗河南岸。 彼注者盖检错本。 若迷南岸言。 东胜身洲。 光记(三右)释胜。 初自体身形胜。 后释对赡部胜。 又应音二十四(十一右)云。 东毗提河此云前。 在诸方之前也。 西牛货洲。 应音又云。 西瞿陀尼。 瞿此云牛。 陀尼此云取与。 以彼多牛用市场。 如此间用钱帛等也(光宝同之)又起世经云。 斤提树下有一石牛。 高一由旬。 以此因缘名瞿陀尼。 北俱卢洲。 应音又云。 或云郁单越。 或言郁多罗拘楼。 此云高上。 谓高上于余方也。 亦言胜洲也(光同后释也)琳音十二云。 正言郁恒罗究琉。 此云高上作。 谓高上于余方也。 鸠留此云作。 亦云姓也。 又二十四云。 此云上胜。 亦云胜生。 (初左)若有情界(至)皆欲界摄。 唯器界无有欲故云摄。 旧论曰。 若兼取器世界乃至风轮。 麟云。 准之至风轮。 即过有情界也。 又对趣辨者。 趣唯有情。 界通非情。 即界宽趣狭也。 无烦天。 集异门十四(十一左)同之。 而云。 身无烦扰。 心无烦扰。 故领受寂静遍净无漏微妙诸受。 故名无颂天。 颂疏及杂集六(初左)亦作烦。 正理。 显宗。 光。 宝作繁。 并约繁杂繁广二义。 今云。 烦繁通。 而烦名广义疏也。 又正理云。 或名无求。 不求趣入无色定故。 梵音有此义。 故旧论六(二右)云无大求。 (二右)六善现天七善见天。 旧论正理。 显宗等并次第如是。 集异门足论十四(十一左)列五净居中亦同此论。 大乘中杂集第六(初左)亦尔。 住心论第三(三八左)依此。 又杂心论第八(十三右)及法胜六卷五(八左)四卷四(初左)又旧花严五十四(六丁)唐经二十二。 及起世经第一。 中阿含第九。 长含第十八。 并善见善现次第。 秘藏宝钥(【傍】第三信心下)依之。 (二右)迦湿弥罗(至)俱有十六。 是有部正宗。 论主依西方师有部颂言十七处。 又有部异师立十七。 而初禅唯二。 大梵摄梵辅。 如迦湿弥罗师。 于第四禅立为九。 谓开无想天。 婆沙百五十四(八左)说无想天中云。 外国诸师说。 第四静虑处别有九。 此其一处。 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 即广果天摄。 然以高胜寂静故别立名。 犹如村边阿练若处。 正理二十一(三左)有余师是也(光四左引)经部立为十八天。 正理二十一(四右)云。 上座色界立十八天故作是言。 修诸静虑各有三品。 谓上中下。 随三品因生三天处。 第一静虑大梵天王自类相望得有同分。 与梵辅处胜劣有殊。 如聚落边阿练若处虽相邻近而处不同。 无想有情于第四定为第四处。 与广果天有差别故处成十八(已上)如是四说并小乘。 十七天有两师。 迦湿弥罗国师唯十六天。 此三师皆有部异也。 故杂心八(十二左)颂曰。 色界或十六。 长行云。 此十六处说色界。 有欲令十七。 如前十六及大梵。 非有部者何如是。 法胜毗昙六卷五(八左)四卷四(初左)但约十七天。 经部立十八。 然颂疏(五左)经部立十七。 萨婆多唯十六天。 上座部即十八(【头】二藏颂义亦全依颂疏可简舍)有人(【傍】智积院观应闇诵要文)依彼作略颂云。 十六七八天萨经上。 彼未晓正理西方师指干驮罗国有部。 言上座者即是经部而致此误。 乃引千岁之迷。 今应辨之。 西方者。 婆沙九十八(十五左)云。 西方诸师作如是说。 初静虑地处别有三。 迦湿弥罗诸论师说。 初静虑地惟有二处。 光记二十六(十七左)云西方诸师即是健驮罗国诸师也。 婆沙(百九十(五丁))云外国诸师。 同(六十三左)云。 在迦湿弥罗国外故名外国。 在迦湿弥罗国西故名西方。 又此论五(五左)云西方师。 光记五(二十右)意为有部异说。 正理钞九(三九右)云。 干驮罗国萨婆多师说。 又云。 俱舍中云外国师。 即印土诸国萨婆多师说。 又论四(九右)云外方诸师指杂心论第二(二左)说。 彼法救论师是干驮罗国人故(【傍】西域等分明也)次上座者。 基疏二本(三六左)灭后四百年室利罗多。 正理所言上座是也。 光记第九(二十八)宝疏第九(二十四)及正理钞并尔也。 次因辨大乘诸天异说。 杂集第六(初左)色界十八天全同经部。 初定开三别立无想。 孔目二(十八)亦同杂集。 又瑜伽第四(三右)十八数同而名体别。 谓无想摄广果。 别立大自在天。 略纂二(二十二右)伦记二上(六丁)义灯六本(八左)并具释。 又本业经。 仁王经等中说十八梵天。 其名体各别矣。 (二左)一空无边(至)非非想处。 立世论。 旧俱舍(真谛释)云入。 杂心论八(十三右)(宋天竺僧迦拔摩译)云处。 立世论六(六右)曰。 云何第四名为非想非非想入天。 非想者细故。 非前七定故说非想。 非非想者若无想定及无心定。 如此两定名无想定。 同无心故。 今则有心故名非非想定。 因于此定业所生故。 故说为非想非非想入(光记五右依之)义林四末(二十一左)云。 不同彼地有粗相。 故名非想。 仍有无此极寂静心在。 故云非非想。 非者无也。 非全无想故(已上)详曰。 非者是无何偏简旧论无为非因果。 次又诸天数不一准。 起世因本经八(三左)曰。 于三界中有三十八种众生种类。 诸比丘欲界中有十二种。 色界中有二十二种。 无色界中复有四种。 欲界十二种者。 谓地狱。 畜生。 饿鬼。 人。 阿修罗。 四天王天。 三十三天。 夜摩天(【傍】长含云焰魔天)兜卒陀天。 化乐天。 他化自在天。 魔身天等(【傍】是向内等也)此名十二。 色界二十二者。 谓梵身天。 梵辅天。 梵众天。 大梵天。 光天。 少光天。 无量光天。 光音天。 净天。 无量净天。 遍净天。 广天(长含二十(二十四左)云严饰天。 下注皆是长含文也)少广天(少严饰)无量广天(无量严饰)广果天(严饰果实)无想天。 无烦天(无造)无热天。 善见天。 善现天(大善见天)阿迦腻吒天。 此等为二十二。 无色界四种全如今论。 长含说无色四天曰。 空智天。 识智天。 无所有智天。 有想无想智天。 楼炭经四(十九右)云。 欲罗人有十二种。 一泥梨。 二禽兽。 三薜荔。 四世间人。 五阿须伦。 六四天王天。 七忉利天。 八焰魔天。 九兜卒天。 十无贡高天。 十一他化自转天。 十二魔天。 色行天有十八。 梵迦夷天。 梵不数楼天。 梵波利沙天。 大梵天。 阿维比天。 波利答天。 阿波罗那天。 波利多首天。 阿波罗天。 摩首天。 阿披波罗天。 维阿天。 波利多维天。 阿波摩维阿天。 维呵天。 维阿钵天。 阿答和天。 善见天。 善见尼天。 阿迦尼吒天。 是为十八色行天(【傍】标结十八其列名二十盖有重误)无色行天有四。 虚空智天。 识智天。 阿竭然天。 无思想亦有思想天。 谓于是处(至)中有起故。 是处光记二释。 后为正。 次通大众部问有两解。 第一为胜(宝(五右)亦同之)何此论谈无方处故所依处并是欲色二界。 非离欲色处别有无色处。 故修定处云是处。 光第二解证婆沙六十八(十三右)文。 今详。 彼约三界分别四有属处。 故有彼说。 今论方处有无其义旨别。 故不成证。 颂疏解复从等文云。 后时从无色没生欲色时。 还即于过去修得定处中有起。 故知无色无方处也。 惠晖云。 又受无色界毕即于是处中有起。 故准疏释即于过去得定处中有起。 若取得定处。 岂无色界生经二万劫等无行动等也。 详颂疏唯指得定处。 故招难破。 光记云所生处。 言缓而无有失。 (三右)能持自相(至)如前已释。 持自相如第一(九右)能造四界释。 种族如同(十五左)释三科界。 故并指言如前。 (三右)欲所属界(至)故作是说。 合释三界名为二。 初约性相依界种族。 后约转声依界能持义。 界言宽。 通三界故。 于中欲所属界边名欲界。 以欲别立总界名。 旧论曰。 此界与欲相应故名欲界。 如论第一(三左)曰。 择力所得灭名为择灭。 如牛所驾车名曰牛车。 略去中言故作是说。 (三右)如胡椒饮如金刚环。 椒唐韵即消切。 音焦。 说文莍也。 尔雅释木椒樧丑莍。 注莍萸子。 聚生成房貌。 即今山椒也。 本草三十二(九丁)具也。 旧论六(三左)曰。 如金刚耳珰珍梨遮饮。 珰者彼音释耳珠也。 (三左)是变碍义或示现义。 光(九右)变碍即十色处。 示现即色处。 宝(七左)变碍通十一色。 示现谓色处色。 今云。 光记言十色处。 次上论(二右)曰。 去来无表无色无方处义理决然故。 故除无表乎。 盖脱一言。 论第一(十右)变碍义通无表色故。 婆沙七十五(十四丁)或无表色约相从作如是说。 而非当体故除之。 而非也。 示现唯眼所取境。 论第二(初右)云。 十八界中色界有见。 以可示现彼此差别故。 (三左)又欲之界(至)应知亦然。 后约转声依界能持义。 虽之亦第六啭今即显依主释故。 故光师云约依主释。 基师中边疏上(四八左)释彼自性之障文云。 言之障者显依主释。 前记上本(十一右)云。 文中之言意显依主。 例如正理论四十二(九右)曰。 惑业之道故名业道。 亦业亦道故名业道。 有云。 何以知第三啭界有能持力。 由之名欲界故。 故二十论疏上(七左)引此论中云。 由此界能任持欲。 彼既除力加由以显界能差别。 欲是所待第三啭。 旧论曰。 欲界(【傍】此界字本文有之恐衍文也)家界能持欲故。 今云今论云之。 又旧论云家。 决是第六啭也。 彼二十疏于界欲上安由。 非欲与界间。 故必非啭声式勿迷。 (三左)此中欲言(至)于中已除欲。 于欲略有二。 一五妙欲。 是所缘境。 欲具故亦得欲名。 二贪欲是希求为性。 缘彼妙境能缘心。 有如是乱故问答。 又外道妙境为欲故。 故引经以证贪爱名欲非境。 真欲者对妙境约相从名欲。 自性云真。 非谓无漏故名真也。 (三左)邪命外道者。 泰疏云。 尼乾子裸形邪命外道。 旧论言尼乾子不云邪命。 识疏一末(八九左)尼乾子今正翻云离系。 亦云不系。 即无差也。 离三界系缚也。 以其露形佛法毁之曰无惭。 即无惭羞也。 应音二十五(八左)云。 离系亦云不系。 梵云尼干。 亦云泥犍连。 其外道拔发露形无所贮蓄。 以手乞食随得即啖食也。 佛法毁之言邪命。 识疏四末(初丁)及西域记十(七丁)三摩达多国人皆是此尼乾子外道。 应名爱欲人。 爱言鲜本。 光记。 颂疏。 旧论。 法蕴。 婆沙并作受。 次反质颂亦复如是。 于中随增(至)三界系。 于中简别言简无漏法。 宝释为是。 光略不释也。 (四右)今此所言(至)名欲界系者。 以宽狭能所增别通难。 谓欲贪体狭。 唯是贪爱故。 而是能随增。 与此相应诸有漏法为欲界系法。 其体是广。 以体非一故。 而所随增。 故言此所随增。 是以不同缚马答。 问。 论云随增三界贪者。 何余有漏法为能随。 答。 能所之词非一准。 言此所随增者。 辨贪与系法之差别。 故贪为能随。 前唯示系法体。 故彼为能随。 实是互随增故。 (五右)当言【傍】住(至)应知亦尔。 此二说中。 论主意在初说【傍】住。 故直言当言【傍】住。 次言有说。 然杂心论前后。 彼第八(十三左)曰。 问。 云何建立界。 答。 处所次第说。 有说从下次第上。 谓最下无择地狱。 次大热地狱。 如是次第乃至色究竟。 色究竟上复有无择地狱。 次第乃至色究竟。 若离一欲界欲则离一切欲界欲。 若得初禅神足能到一欲界及一梵世。 复有欲令周遍【傍】立界。 大乘亦据十方说。 杂集论第六(二右)不标经名。 而全写杂会文也。 智度论亦证此经成十方世界。 (五右)余部经中说十方故。 旧论六(五右)曰。 于别部经中言有上有下。 光。 宝并为法密部所诵经。 然稽古上(十八右)说十方者出别译杂含十七(十一右)彼经自判为饮光部经。 光。 宝未知何据。 且不言出何经果乎臆说也。 或三藏相传说亦不可从矣。 今云。 法密部所诵经若未捡究尽者何为不尔。 彼亦应立十方故。 而宗轮论中饮光。 法密并不说立界。 (五右)自所生果梵世。 界及梵世相违释。 杂心说一欲界及梵世。 故光记亦云及(然光云自所生千世界及自生梵世。 所生言令被梵世未详。 宝云自所生界所依定处为胜也)。 所余通惠应知亦尔。 光二释初释为胜。 后释非也。 前未言何通。 所余何为余四通。 (五左)论曰(至)是名五趣。 婆沙百七十二(四右至卷尾)广说五趣释名出体及身形言语并修罗趣摄等。 光记略引正理等辨之。 婆沙百七十二(四右)云。 所往义是趣义。 是诸有情所应往。 所应生。 结生处故名趣。 于中地狱者。 梵云捺落迦。 义翻地狱。 似世牢狱而在地下故。 正翻云受苦。 识疏五末(八八右)曰。 捺落迦者。 此云苦器。 受罪处也。 那落迦者受彼苦者。 光记十一(五右)捺落迦所依地狱。 那落迦能居人也。 应音二十三(十四)那落迦。 此译有四义。 一不可乐。 二不可救济。 三闇冥。 四地狱。 经中云地狱一义也。 琳音五十(八右)全同。 又应音二十四(三右)(云云)玄赞六(三十四丁)二十论疏上(二十九右)人者婆沙七十二(十二右)曰。 问。 何故此趣名末奴沙。 答。 昔有转轮王。 名曼驮多(此云顶生)告诸人曰。 汝等欲有所作应先思惟。 称量观察。 尔时诸人即如王教。 欲有所作应先思惟称量观察。 便于种种工巧业处而得善巧。 以能用意思惟观察所作事。 故名末奴沙。 从此以来转立此号(旧婆沙第九二十三左)为显善恶二趣。 于人天上殊云及也。 此论次列同婆沙等从下向上。 入论下(二左)四天五人。 何次列异。 答。 婆沙百七十二(十二左)云。 经云人有三事胜于天。 一勇猛。 二忆念。 三梵行(云云)。 五趣六趣差别。 无畏疏一云。 毗婆沙说有五道。 摩诃衍人多说六道(【头】于享和三癸亥年五月。 快道造五道六道章以判大小乘诸经论异说。 以而六道为正。 此法义文任慈恩法藏等故有参差。 难为定量也)。 婆沙百七十二(十四左)曰。 有余部立阿素洛为第六趣。 彼不应作是说。 契经惟说有五种故。 俱舍。 正理。 显宗。 杂心等并唯五趣。 于大乘经中注维摩第二(十一丁)说五道。 故无畏云多也。 智度论第十(三十四左)曰。 佛亦不分明说五道。 说五道者是一切有部僧所说。 婆蹉佛妒路部僧说有六道(婆蹉佛妒路此云犊子)同三十(十四左)曰。 问曰。 阿修罗即为五道所摄。 是阿修罗非天非人。 地狱苦多。 畜生形异。 如是应鬼道所摄。 答曰不然。 阿修罗力与三十三天等。 何以故。 或为诸天所破。 或时能破诸天。 如经中说。 释提桓因为阿修罗所破。 四种兵众入藕根孔以自藏翳。 受五欲乐与天相似。 为佛弟子如是威力。 何得饿鬼所摄。 以是故应有六道(乃至)问曰。 经说有五道。 云何说六道。 答曰。 佛云久远。 经法流传五百年。 后多有别异。 部部不同。 或言五道。 或言六道。 若说五者于佛经回文说五。 若说六者于佛经回文说六。 又摩诃衍中。 法花经说有六趣众生。 观诸义意应有六道复次分别善恶故有六道。 善有上中下。 故有三善道。 天人阿修罗。 恶有上中下。 故地狱畜生饿鬼道。 若不尔者恶有三果报。 而善有二果。 是事相违。 若有六道于义无违。 又同卷(五左)云。 法花序品曰。 又见彼土六趣众生。 又方便品云。 我以佛观见六道众生。 瑜伽第四(十三右)佛地论第六(二右)为五道修罗摄天。 法花玄赞二(二十一丁)举诸经论瑜伽为胜。 又对法疏第一(四丁)依瑜伽第四(十一丁)为六道。 天台宝持坊真记第二(四丁)亦判为六道。 又婆沙百七十二(十五左)有说天趣摄。 评家鬼趣摄。 杂心第八(十九左)自为天同趣。 更举有说鬼摄。 正法念十八(十三左)鬼畜二趣摄。 伽陀经(五右)鬼畜天三摄。 佛地论六(二丁)同伽陀经。 文句六二(二六右)开鬼出修罗。 光宅疏五(五右)云。 鬼中最胜者离名修罗。 一家立义不尔。 善有三品。 下品感修罗。 由谄多故贬在鬼道。 法花授记品三(二十三右)曰。 四恶道地狱畜生饿鬼阿修罗。 又化城品云(三之三九左)三恶道增长阿修罗亦盛(文句一之一(五左)止观二之二(十四右)一之二(二十四)左)。 (五左)法蕴足论(至)修成中有。 彼第九(初左)根品明二十二根中(云云)何眼根(乃至)谓四大种所造净色。 或地狱。 或旁生。 或鬼界。 或天。 或人。 或中有。 及修所成。 所有名号。 异语增语想等想施设。 言说。 谓名眼。 名眼处。 名眼界。 名眼根。 名见。 名道路。 名引道。 名白。 名净。 名藏。 名门。 名田。 名事。 名流。 名池。 名海。 名疮。 名疮门。 名此岸。 如是眼根是内处摄(已上)旧论六(六右)曰。 何者眼界依四大及四大所造清净色等。 (六右)契经亦简(至)异诸趣故。 稽古未考。 按长含十法报经下(十右)曰。 当知七有。 一为不可有。 二为畜生有。 三为饿鬼有。 四为人有。 五为天有。 六为行有。 七为中有。 不可有者是地狱。 约不可乐义翻为不可。 此经并证中有非趣摄及趣唯无覆。 故于标述中有非趣。 彼经下述唯无覆。 及并言显此旨。 趣。 因。 方便三各别故互相不摄。 此中有者所感果名为有。 亦业为有。 婆沙六十(四左)多说(云云)述记六本云。 有三有果(文)。 (六右)彼身语意曲秽浊故。 旧论曰。 净命身口意。 谄曲憎忿粗涩业。 曲秽浊是发业烦恼。 即痴瞋贪。 身口意各有之。 论十五终。 婆沙百十七(七右)具说。 正理如今。 婆沙(百七十二(三右))显宗论并曲作由。 应知形误。 (六右)于捺落迦中(至)都不可得。 捺短声。 所依地狱故言于中。 那长声。 能居有情故云彼那。 旧论曰。 于地狱色受想行识果报热果报起已得名地狱众生。 净命此中除色等法。 地狱众生皆不可得。 彼文捺处唯云于地狱。 那位加众生。 然正理。 显宗作于那落迦中。 音相近故写手误作那也。 除五蕴法者上所言受五蕴异熟之五蕴。 故婆沙云除此五蕴。 由此次有说通释之。 品类足论。 彼第九卷辨摄等品第六之五(十四左)云。 地狱趣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 七智知。 除类灭道智六识识。 欲界一切随眠随增。 【傍】生趣鬼趣人趣亦尔。 天趣十八界十二处五蕴摄。 八智知。 除灭道智六识识。 三界一切随眠随增。 有人指第三(八左)辨随眠品者非也。 (六右)彼说五趣(至)总名村落。 婆沙百七十二(三左)有两说。 初说彼文应说五趣摄五蕴十一处十七界少分。 而不作是说者当知是诵者错谬。 第二说同此论。 (六左)有说趣体亦通善染者。 第二示异说通难。 论主意凭此说。 此中为二。 初标异说。 后然七下论主通前所引经。 此即初也。 婆沙百七十二(三右)曰。 有说趣体通三种。 问。 若尔则品类足说善通云何诸趣不相杂乱。 答。 若以成就则有杂乱。 若以现行则无杂乱。 谓地狱趣于地狱趣业烦恼成就亦现行。 于乃至他化自在天业烦恼成就而不现行。 乃至他化自在天于他化自在天业烦恼成就亦现行。 于乃至地狱趣业烦恼成就而不现行。 是故诸趣无杂乱过(已上)次有评家取前说。 今皞按。 是有部中异说。 以言品类足说善通。 又上云迦湿弥罗国。 今云有说。 应是西方有部。 又正理(如宝(十一右)引文)标经主言证故有说。 然光宝等并言大众部说。 按宗轮论中无有论大众部趣体。 若依旧俱舍第六(六左)曰。 余部说诸道不但无记有善有染污。 (六左)然七有经(至)说名中有。 后论主以彼意通前所引经。 先通七有经。 此中有五。 初正通。 二若尔下前师以中有难。 三不尔下以后师意通。 光记云异说通难。 是对下论主好解。 宝师(十一右)云大众部通难。 其意不大异。 然古今人谓。 次下(十三左)及宗轮论((六十三右))等大众部不许有中有。 此许中有而通。 宝疏非也。 光记是也。 今云。 是本非大众部。 设大众部但本宗。 依末宗者立中有无有妨。 趣谓所往等者。 婆沙百七十二(四右)曰。 所往义是趣义。 是诸有情所应往所应生结生处故名趣。 (已上)大乘有二说。 成唯识三(十七左)曰。 虽惑业生皆是流转。 而趣是果胜故偏说。 或诸趣言通能所趣。 诸趣资具亦得趣名。 述记三末(八左)释后说云。 业惑中有是能趣。 何故能趣亦名为趣。 趣是所趣业惑中有相从名趣。 无性四(二十四)释六十二见趣云。 趣品类义。 四若尔下前说以无色例难五既尔下论主别作好解。 以前通不成故。 既尔者许前无色例难也。 正理中悉破之(【傍】如宝疏引)云经主。 是非有说通。 而论主依彼致通故。 然今文破谓有别所因。 顺品类足故。 又杂乱难婆沙中分明辨释岂得成难。 显宗十二(八左)曰。 言中有者。 谓中有地死生中间决定有故生有无间容起死有。 故无本有名中有过。 或容彼在异类二生(【傍】四生中)中间起故名为中有。 不可说在二趣中间故名中有。 对执中有是趣摄宗因不成故(已上)。 今破云。 死处趣生处趣中间故。 云二趣中间。 故次下(十三右)颂云。 死生二有中间。 长行云二趣中间。 与汝义终不异也。 设执中有是趣摄约相从。 何可劳彼。 (六左)然彼尊者(至)故作是言。 通第二经。 初通表文。 次会遮文。 初意已对未。 未起异熟不得地狱名故云起已。 非谓唯异熟(【傍】必兼前惑业也)宝疏(【傍】十一左终)释似通意。 光记不成示南。 次意除者唯遮外道实有神我。 全不遮惑业(光宝同义)。 (七右)毗婆沙师(至)亦通长养。 此中初标。 次举两说。 婆沙百七十二(三左)有二说。 然宝疏(十二左)三说者非也。 旧论曰。 毗婆沙师说。 五道定是无覆无记。 果报为性。 有余师说。 增长为自性。 (七右)即于三界(至)识住有七。 于中简持显宽狭别。 惠晖云。 七识住更狭。 于五趣中取人天二趣少分为七识住。 故言即于三界等也。 (七右)颂曰(至)余非有损坏。 于欲色二界身与想相望全异全同互一种异分立四。 加下三无色成七。 初句及声显一识住中身想殊。 兼示俱是一识住。 而影第二句同一上第三句身想中间亦在。 翻此者。 此是目近翻第二句燋然。 并者旧论云复。 正显有色无色别而示合前四想成七。 (七右)论曰契经(至)第一识住者。 是经文也。 七识住经全文。 舍利弗集异门足十七(四左)出。 今各别标释。 本说见中含二十四(十一)大因经。 增一三十三(九右)及四十二(十五右)长含第八(十八左)众集经等第十(三左(【傍】增一经))同(十七右(【傍】大缘方便经))等十报法经上(十左)。 (七右)一分天者(至)除劫初起。 论主述释经文为三。 初释一分天。 诸对法中说七识住。 第一不言初定。 谓法胜毗昙四卷第四(二右)六卷第五(九右)杂心第八(十四右)及集异门。 又光记所引三文等皆尔。 并约定全未尽理也。 今论依尽理故取初定中除劫初起余时。 是则契经(【傍】此论七左三目经文)说第二识住简云劫初起。 以知其余时是第一摄。 故妙音甘露味下(十七左)云。 一欲界中诸天及人色界梵众天除初生天。 光记判决为是。 故正理。 显宗全同此论也。 (七右)言身异者(至)说名身异。 二释身异。 初正释。 后破由下释名有情也。 中者鲜本·光·宝·颂疏·正理显宗作由为正也。 此两释初约现起故云由身异。 后就成就故云有异身。 彼并指有情。 又初依第三啭故云由。 次约第七啭故云有。 正理七十三(七左)云。 是于尽言是有第七声非境第七。 光记二十六(十左)云。 托声是有第七非境第七。 又于文身异与异身别。 又初约当体故云身异。 次依义用故云异身。 光记(十七左)约体成就辨不远矣。 宝疏(十三右)初别指色身。 次总标假者者非也。 然古今宝为是迷之甚矣。 想异两释准之可知。 (七左)有色有情(至)第二识住。 释第二句先此举经文。 如梵众天者婆沙百三十七(六左)云。 此显梵世诸天。 集异门足(十七(七右))云。 此义中总显生在梵众等天。 举初显后。 如上论(五之十左)梵众天是名第一乐生天。 所以者何(至)故名身异。 后释经文为四。 一释想一。 二释身异。 三引经示想一相。 四明梵众想起相。 此初二如文可知。 (七左)经说梵众(至)彼同分内。 三广引经示想一相。 光·宝意别。 宝疏(十四右终)引经证想一是为是光记(十八左)依经起问。 全非论意。 何者。 集异门足论十七(六右)曰。 一种想者。 谓诸有情有时有分。 于此世界劫将坏时多往生上光音等天众同分中。 于彼具足意成色身根无缺减。 支分圆满形显清净。 喜为所啖。 喜为所食。 长寿久住。 有时有分。 于此世界劫初成时。 于下空中有空宫殿。 欻然而起。 有一有情。 由寿尽故业尽故福尽故。 先从光音等天众同分没生下梵世空宫殿中。 独一无二无诸待者长寿久住。 时彼有情长时住已欻然生爱及生不乐作如是念。 云何当令诸余有情生我同分为我伴侣。 当彼有情起此心愿。 有余有情亦寿尽故业尽故福尽故复从光音等天众同分没生下梵宫。 与前有情共为伴侣。 时前生者便作是念。 我先于此独一无二长时久住。 长时住已欻然生爱及生不乐作如是念。 云何当令诸余有情生我同分为我伴侣。 我起如是心愿之时。 是诸有情便生此处。 满我意愿为我伴侣是故当知此有情类是我所化。 我于此类及余世间是自在者。 作者。 化者。 生者。 起者。 是真父祖。 时诸有情亦作是念。 我等曾见如是。 有情独一无二长寿久住。 时(【傍】今俱舍论此四句乃至)彼有情长时住已欻然生爱及生不乐。 作如是念。 云何当令诸余有情生我同分为我伴侣。 于彼正起此心愿时。 我等便生彼同分内为彼伴侣。 由斯我等是彼所化。 彼于有情及世间物是自在者。 作者。 化者。 生者。 起者。 是真父祖。 故名一想。 婆沙九十八(十二右)云。 等起云何。 如梵网经中说彼等起。 如彼经说等与集异门大同。 此中同分者。 分是类义。 旧论曰同类。 义林二本(三四左)枢要上末(二十左)并分是类义。 梵众何处(至)起如是念。 四谈梵众曾见处。 光记依经起问者非也。 故婆沙九十八(十三左)云。 彼经复说。 梵众生已作是念言。 我等曾见如是有情长寿久住。 问。 彼住何处曾见梵天。 今云。 彼论依经起问。 故更举经而其文短。 今不尔。 正示想一故文长。 勿乱矣。 答。 中三说婆沙有五说。 今第三彼初说。 今第一二彼第二第三。 破亦在彼中。 (八右)有色有情(至)故名身一。 明第三识住。 释颂翻此二字。 初牒经文。 后此中下述释经文为三。 初释摄余二天。 二释身一。 三释想异。 此即初二也。 (八右)乐非苦乐(至)扰动心故。 三释想异初约有部。 后示经部义。 此初也。 此有四。 初略释。 五受门第二定喜受今三受门故喜亦名乐。 二广释。 三难。 四通。 传说论主表不信乐舍交参。 此广释法譬并婆沙百三十七(六左)全文也。 亦同杂心八(十四右)说。 如遍净天。 是亦举后摄初。 同前不释。 集异门足云总显示遍净等天。 百三十七(七右)释云。 此显第三静虑诸天。 (九右)初静虑中(至)故言想一。 显宗十二(十左)曰。 初静虑中由染污想故言想一。 以于非因起戒禁取执为因故。 第二静虑由二善想故言想异。 由等至力二受交参而现前故。 第三静虑由无记想故言想一。 纯一寂静异熟乐受而现前故(正理全同)。 (九右)下三无色(至)即三识住。 集异门足十七(四左)举经曰。 无色(彼释云。 无色身无色处色界无色蕴故名无色)有情(依蕴界处假立有情)超一切色想(超一切眼识身相应想)灭有对想(灭四识身相应想)不思惟种种想(无五识身所引意识相应缘色等种种障碍定想)入无边空。 空无边处具足住。 如空无边处天。 是名第五识住。 无色有情超一切空无边处入无边识。 识无边处具足住。 如识无边处天。 是名第六识住。 无色有情超一切识无边处入无所有。 无所有处具足住。 如无所有处天。 是名第七识住。 (九右)此中何法(至)是名识住。 明识住体。 有色四。 无色三如次五蕴。 四蕴为体。 故云所应。 释名者光记(二十二右八目)云。 识于其中乐住着故是名识住。 宝疏(十六左三)云。 此中说识于处总乐住。 故兼取识也。 非如四识住唯取四蕴也。 识之住依主释。 故婆沙百三十七(四右)释四识住中。 云何因缘故说名识住。 答。 识于此中住。 等住。 近住故名识住。 如马等所住名马等住。 又释七识住中(六左初目)释识住义已如前说。 又(九左)云。 问。 何故四识住中识非识住。 七识住中识是识住。 答。 由别因故立四识住。 由别因故立七识性。 谓已下文如光次下(二十五左)引文是也。 然麟记云。 问。 既取五蕴何独言识。 答。 以强从强立目者迷倒最矣。 所余何故(至)故非识住。 说余处非识住。 婆沙百三十七(八右已下)有八说。 初说义彼三处亦为识住。 第二世友尊者三恶摄初识住。 第四定摄次三中。 有顶摄后三。 第三说以爱见二义简别。 第四说以见修不断三事简。 第五说以五部及不断六事简之。 第六识约识所乐住简别。 第七说约坏识法(今论依此)第八说由定及生二义简而无评家。 法胜毗昙四卷论第四(二右)同第七说唯约坏法。 六卷第五(九右)有三说。 初约见修无断(同婆沙第四)次依识乐住(同婆沙第六)后据乐于境乐想(婆沙等中无之。 正理有余是也)杂心论八(十四左)两说初约乐着。 次依坏识法。 今论主约坏法欲当理故以结颂。 次复说取婆沙第六乐住义以开遮表为二。 简法易了故。 又依彼(十一右)九有情居不摄恶趣等第三说也。 (九左)谓诸异生(至)或无色处。 宝疏(十六左终)云。 准此论文。 岂可第四静虑处三天(前三)异生皆悉爱乐无想异熟耶。 应非正义。 颂疏云。 于第四静虑无云福生广果三天通凡圣居。 若是凡夫求入无想。 若是圣者乐惠者求入净居。 乐定者求入无色(已上)又云。 上流有二。 一有杂修即乐惠也。 二无杂修即乐定。 若杂修者生色究竟。 无杂修者能往有顶。 (九左)如是分别(至)九有情居者。 于前七识加二成九故言因兹。 是亦契经所说。 见长含第八众集经及十上经又第十(五左)杂含第十七(二十九右)增一四十(初右)含中九有情居品等(同四十二(十五左))依之婆沙百三十七(三左)曰。 契经说四识住七识住九有情居。 而别说三段各自标契经。 又法胜杂心论等并于修多罗品说七识住九有情居等。 以经说故。 又集异门足论十九(三左)九法品云。 时舍利子复告众言。 具寿当知。 佛于九法自善通达为诸弟子宣说开示。 我等今应和合结集。 佛灭度后勿有乖诤。 当令法律久住利益人天。 此中略有二种九法。 所谓九结九有情居(已上)正理二十二(十三右)云。 由此世尊与诸识住一处合说为有情居。 显真涅槃非为如是。 大乘义章八末云。 九众生居如经中说。 何故说者为破外道想计也。 有诸外道。 想计众生以为神我。 择善而居。 佛为破之故说斯九是众生居非我居也。 然宝疏(十七左)云。 九有情居非经所说。 因释经中说七识住。 故便释也者。 独坐妄谈惑于后生矣。 (九左)颂是九有情居者。 有情能依假者。 居所住诸蕴实法为声别体依主释。 然有别有色界五蕴。 无色四蕴。 集异门足第十九(五左)云。 有情居者。 谓诸有情所居所住所依所止所乐生处即总显示。 此中所有有漏五蕴名四蕴有情居。 (十右)颂四识住(至)四句摄。 四识住者标名。 当知者劝下诸句意。 文句私志记二(十九右)云。 当知者决定应知。 此言意如是也。 四蕴者正出体。 下诸句明诸义门。 谓唯自地者自他地分别。 第三句明除识蕴。 有漏者简无漏漏无漏门。 四句摄者辨宽狭。 光记云。 三句及有漏明体。 四句摄明宽狭者未精也。 契经言等。 集异门足八(十右)举经中列名已云。 云何色识住。 答。 若色有漏随顺诸取。 于彼诸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 或生起欲或贪或瞋或痴。 或随一一心所随烦恼是名色识住。 受想行识住广说亦尔。 (十右)谓随次第有漏四蕴。 有漏虽出体中实是共相义差别。 四蕴正出体。 欲令文简作是说耳。 无漏非故。 法胜毗昙五(十右)曰。 取俱识生住执着长养故名识住。 是故无漏非识住。 彼坏有故。 彼亦非取和合识住处。 杂心八(十五左)云。 无漏非识住。 彼坏染污识故。 (十左)又此唯在(至)依著于彼。 婆沙百三十七(三右)有两说。 初说唯有情数。 后说通非情数。 彼问云。 有情数蕴为识住。 此事可尔。 非有情数蕴云何名识住。 答。 有多种识住。 谓相应识住。 俱有识住。 所依识住。 所缘识住。 所行识住。 非有情数蕴是识所缘故名识住。 而无评家。 杂心八(十五左)云。 有说众生数蕴说识住者不尔。 何以故依行缘相应分义故名为住(子注云。 依者识所依。 缘者能缘非所缘。 分者梵音云何婆他那。 义云流住。 谓受生胎分相续。 过去未来虽非众生数亦有此五义。 故得为识住乎)正理论依前说唯有情数。 光(二十四右初)宝(十八左五)并令此论同正理。 今按未必然。 何以故以唯辨地自他。 未分别情非情。 复云依着。 着中摄非情数蕴。 此中名识住。 因缘据婆沙(四右)三说中第三执着安住义也。 光记(二十四右)释依云俱生依同时助伴无失。 释着云。 所著境通俱不俱者。 违下(十一右四行)俱时文。 (十左)若尔何故(至)识所乘御。 依经难。 杂含十五(七左)曰。 于此四食有喜有贪。 则识住增长。 识住增长故入于名色。 乃至纯大苦聚集。 经文总说。 今别依识食致难。 识所乘御一句非经文。 宝疏此一段科引经难。 稽古上(二十左)破云。 识所御乘一句。 法宝似属上为经文。 亡论瞽古籍亦昧于文者矣。 今云。 宝疏意不尔。 不言以经难故。 (十左)虽有是说(至)于余可说。 答于中有三。 初正遮难。 二又佛下引经成义。 三又法下就理明。 此初也。 此中亦为三。 初正通前二难。 次然色下辨今四识住相。 后是故下结上二别。 答意识食七识住约总相五蕴。 故识亦得住名。 非独立识名住。 今不尔。 四蕴与识蕴离别。 四蕴所住。 识能住故言非住。 正理二十二(十五右)破云。 亦不应理。 彼契经说于识食中有喜有染有喜染故识住其中。 识所乘御。 如何乃说但于诸蕴总生喜染。 独识不然。 若言食中不立田种二分差别故无过者。 应说因缘。 何故不立。 既于识食别生喜染。 识住其中。 不应总说有取诸识。 皆如种子。 识既于识可为良田。 何理独遮识为识住。 故彼所说非善释。 今返破云。 前难中所引经以总说证别。 依义作文。 故如本说致总说通释。 然汝但依引文加破斥。 岂得当理。 (十一右)又佛意说(至)教意如是。 二引经成识非住。 杂含二(六右)曰。 彼五种子譬取蕴俱识。 地界者譬四识住。 能所依种田喻分明故。 正理(十五右四)破云。 理亦不然。 异识相望有所依着。 岂非田义。 又于识中应无有取。 然契经说有取诸识。 故知亦有识住识中。 此破意契经解释非教意。 今返破云。 彼契经于四识住五蕴相望喻种田。 故云不可种为田。 非约诸一切。 故破不成破也。 (十一右)又法与识(至)故非识住。 三就理成立。 婆沙百三十七(五右)曰。 复次若法与识俱生。 俱生俱灭于识有用。 立为识住。 识于识不然。 今依彼说。 光记引婆沙四七分别文亦不远然正理论师广破此义(文如宝(十九右)引)今返破云。 于俱生中虽俱有依而取识能依。 何云非识所依。 又谁得言所依识不依彼。 又欲谈俱生于识无之。 非谓但俱生为识住。 唯所取为住。 多义中一。 何以俱生难所取。 又约相应依着责不相应等。 以异门难异门。 非中非也。 故杂心八(十五左)云。 识阴非识住二非分故。 先后不俱故。 不顾自性故。 初后二因如此前二义。 第二即今俱生义也。 又无漏难。 既以爱力言及着言遮讫。 正理自义广述对俱舍以应辨差别。 彼但任自意违婆沙等也。 宝疏举不辨何矣。 (十一右)第一句者(至)除前相者。 取第二句所除识蕴次为双非句。 此四句出婆沙百三十七(十一左)彼四七次第今七四序。 故初二句相翻。 (十一右)略有四种。 总略言略。 非对广言。 (十一左)颂曰(至)鬼通胎化二者。 于中者所依义。 即于三界五趣中有此四生。 是亦契经所说。 婆沙百二十(十左)具举经文也。 见增一十七(四右)有一经。 又彼(十二右)云。 问。 何故名生答。 诸有情数和合而起故名生。 问。 三界五趣亦和合起何但此四。 答。 此四惟令有情数起。 亦遍摄有情数。 界趣不尔。 以界虽遍有情数而非但有情数起通非情数。 趣虽但有情起而不遍有情数。 不摄中有故。 由此但四说名为生。 次说生义。 有情现义起义出义是生义。 第二句云有情。 显示如是差别。 (十一左)论曰(至)是名为四。 此列次全如契经。 何故如是。 谓由具缘多少。 如宝疏(二十一左)辨(卵生先入胎。 次入卵。 论九(六右)云云)。 卵□。 玄音云。 卵外坚也。 尚在卵中。 谓之□。 说文云。 凡命无乳者卵生也。 象形字也。 (【头】又有四生。 大乘显识论一卷真谛译(二十四右)云。 一触生因交会生。 二嗅生雄有欲心嗅雌根门有孕。 三砂生雌雀以欲心坊砂有孕。 四声生雌孔雀以欲心闻雄呜有孕。 文句十之一记引已云摄胎卵二)云何湿生(至)蚊蚰蜒等。 从第五啭声。 旧论亦曰从。 婆沙曰由湿气生。 从由俱互第五啭。 故一师译如是也。 勿谓由必非第五啭。 虫者说文云。 从三虫凡虫之属皆从虫。 飞蛾者古今注云。 飞蛾善拂灯。 一名火花。 一名慕光。 今简蚕变蛾殊加飞。 蚰蜒者本草云。 蚰蜒长寸余死亦踡曲如环方言云。 蚰蚓自关而东谓之螾蚓。 或谓之入耳。 皆今蚰蜒(【傍】武州边云者也若入耳则耳永不闻声也)喜入耳者也。 旧论六(十一左)云虫蚊蜻蛉。 广韵蜻仓经切。 音青。 蜻蜒虫。 扬子方言蜻蛉谓之螂蛉。 埤雅云。 螂蜒饮露。 六足四翼其翅薄如蝉。 尽取蚊虻食。 一名蜻蛉。 古今注有青赤黄三种(云云)。 鹿母。 本名毗舍佉。 此云别枝。 即二十八宿中氐宿也。 从生宿立名。 此子云蜜利伽罗。 此云鹿。 从子亦呼为鹿母。 旧论存梵曰弥伽罗母。 又有二名具举。 谓婆沙百二十四(九左)曰毗舍佉鹿子母。 同(十一左)又立世毗昙一(初左)云毗舍佉优婆夷鹿子母。 棋法师弥勒上生疏上(四十六右)翻名误也。 智论八(十五右)子注。 并光记等皆应思择分别。 具如因明量议钞(一末终)。 (十二右)般遮罗王五百子等者。 北本大经三十三(初右)云。 弥迦罗长者母。 尼□院长者母。 半阇罗长者母。 各五百子同于卵生。 今等尼□陀等。 琳音二十六(十八左)对见。 光云。 般遮罗地名。 唐云执土(冠注引云五)此王从地为名。 是十六大国随一(婆沙百二十四(十右)具列)宝疏(二十二右)应音及伦记一上(八左)并作执五为正。 故翻梵语集般阇云五。 又般阇尸佉翻五发。 琳音十八(十三左)云。 般遮罗上半安反。 梵云般遮。 唐云五。 数名也。 罗名为执。 此乃国名王之美称也。 言彼国王性多慈爱。 纵有犯死刑者不忍杀之。 但缚五体送于旷野山林。 时人喜之因为国号。 博物志第八见人卵生。 又第四九穴具足必胎生。 不具是余也。 山海经十五本草五十二(十四丁)又事文类集后集云。 徐君官人因产一卵。 卵开生一男子。 乃徐偃王是也。 吾朝肥后八代曰舍利尼。 亦是卵生也。 如释书十八(六丁)也。 曼驮多者。 旧论六(十二右)云顶生王。 事缘如光。 宝。 又论二十七(十八右)说此名。 彼光(四十三丁)宝并云我养。 旧译曼荼多王经。 涅槃第十二(会疏十一(三十丁))大宝积经七十六。 中含十四卷。 珠林八(十丁)五十六(七丁)大乘义章八(三十四丁)文句第三(十三)又十二游经说似顶生王与曼荼多王别也。 鸽鬘。 旧论存梵云迦富多摩梨夫人。 庵罗卫等。 于奈女经具说因缘也。 正言庵没罗或庵罗婆利。 肇云此云奈也。 维摩略疏云。 又翻云难分别树。 其果似桃非桃。 似奈非奈。 故云难分别。 应音二十六(十一右)云。 旧言庵磨罗。 亦作阿摩勒皆讹也。 叶如小枣果如胡桃。 其味酸而且甜堪入药分。 立世毗昙第一(十右)六大国品云是阎浮树外有二林。 形如半月围绕此树其内有林名呵梨勒。 外名阿摩勒果。 阿摩勒果此子熟时其味最美。 不辛不苦如细蜂蜜。 果形大小如二斛器。 其核如自性阿摩勒核(已上)。 (十二左)化生如龙揭路荼等。 旧论云龙伽娄罗鸟等。 光记(二十八左)示二梵二名云。 揭路荼此云顶瘿。 或名苏钵剌尼。 此云妙翅翅殊妙也。 旧云金翅鸟非正所目也。 翻梵语集及全真梵语集并伽楼罗翻金翅。 华严音一(五左)云。 伽楼罗或曰揭路荼。 此云食吐悲苦声。 谓此鸟凡取得龙先内嗉中后吐食之。 其龙犹活出悲苦声也。 或云大嗉顶鸟。 谓此鸟常贮龙于嗉中。 其顶益粗也。 旧云金翅妙翅。 并就状等(云云)法花义疏一(二十八)文句二之二(四十三左)并迦楼罗云金翅。 又文句龙王经迦楼罗翻凤凰加破斥。 真记云。 同名异体。 有乱故破之也。 玄赞二(十五左)贲疏上二(十六右)俱迦楼罗翻妙翅。 而云金翅讹也。 决定毗尼经音释云。 其翅金色相去三百三十六万里。 颈有如意宝珠。 以龙为食。 其寿八千年也。 珠林第十(十五丁云云)龙与金翅并有四生。 器世经第二等。 文句二之二(四十三引)复须弥龙经说之。 集异门足四生各云一类龙。 (十二右)鬼趣唯通胎化二种。 婆沙百二十(十二左)两说初说鬼唯化生。 第二说如今。 亦引经通胎化。 (十二右)一切生中(至)皆化生故。 大文第二。 问答分别大为二。 初胜劣问答。 后多少问答。 初中有四。 一问二答。 三难四现受下通。 此通中为三。 初正通。 二举异说破。 三因论生论。 初正通中初二句总标涉下四由。 谓为下别示述四由。 婆沙百二十(十四右)有十一说。 彼第九说此第一。 彼第八此第二。 彼第四说此第三。 彼第十此第四。 今此有余师彼第十一说。 光。 宝分科并非也。 光记混邪正以分现当故。 宝疏分为前三后一。 第四岂不利益。 初标句何不通第四。 (十二左)无外种故。 旧论曰。 无外种子故。 化生皆依内起而不依外四大种。 因既无故果亦无遗形。 然麟记云。 无外种者死后不留大种身也。 以离识根故名为外。 今谓混宗因乱因果。 此无外种为因以成无遗形。 何外种直为死后大种。 (十三左)此身已起(至)故不名生。 已言显许前自体起。 宝释委详。 光记无细释。 或中有有五种名。 意识。 求生。 食香。 中有及起。 论第十(十四右)引经。 故云已名色。 又婆沙百二十(十三右)释四生云。 现义起义出义是生义。 (十三左)所引异熟(至)所应至处。 中有亦业所引异熟。 而未究竟如生有。 又不分明肉眼见如生有。 言空竟分明。 故旧论六(十三左)曰。 业所引果报明了显现。 及究竟是所往处。 既有及言。 显二义别。 光记未足也。 (十三左)有余部说(至)故无中有。 婆沙六十九(四左)云分别说部。 自有部云应理论者。 乃相对施名也。 宗轮论(六十三右)大众。 一说。 说出世。 鸡胤四部本宗同义中云都无中有。 又(八十二右)化地部本宗同义云定无中有。 伦记一上(四十二丁)云。 若顺憬师云乃至。 然中阴经云。 无色中阴礼如来者。 是大众部经不劳会释。 述记七末(六十丁)亦如是。 然中阴经中具说四有何为大众部。 义灯五末(五十二纸)通释。 又笠置师(同学七四(二十四右))宗轮等约本计。 述记约末计。 又正理二十三元喻钞释有余部师执无中有。 即大众部。 上座部。 化地部立无中有(已上)(未见上座部无中有。)大乘义章八(十二右)云。 四有之义出阿含经。 生死果法是有非无故名为有。 有别不同。 一门说四。 乃至中有相隐定其有无。 经论不同。 毗昙法中定有中有。 成实法(第三(五右)无中有品)中一向定无。 大乘所说有无不定。 上善重恶趣报速疾则无中阴。 如五逆等。 余业则有(据涅槃经。 中有有无皆不解我意。 有二十一番诤论。 ﹝【头】中有。 略纂第一(三十三丁)十四门分别。 对疏七(三十八)十门分别。 述记四末(三十八右)唯识七(十六右)庄严论三(十六右)佛地六(二右)述记七本(五十七左)灯五末(五十二)秘四末(十二)五末(十四)瑜伽第一等广说中有﹞)。 (十三左)颂曰(至)及五七经故。 初六句理证中。 次四句破大众部等疑。 中有与夺。 第三第五两句夺破像实有以显彼喻过。 是论主正依经部义也。 第四第六两句与许像实以破。 故显宗十(二右)依婆沙九十九(五右)有部本说除第三第五两句。 更加多句作颂也。 后二句示教证中。 摄长行五品契经。 谓有者七有经。 及言含掌马族经。 能兼义故。 说经故三字并通五种。 旧论颂言。 由经(七有经)乾闼婆说五(五不还经)行(七种贤圣行经)经故。 彼但言经者。 七有经分明说中有故。 故显宗亦改说有云圣说亦其意也。 然如圆晖有言唯为用字。 于及未知有掌马经。 妄谓为颂外。 故释中不举七有经及掌马二经者谬之甚矣。 惠心正文云。 不举七有经违论及光记者。 半似是半非也。 何不正掌马经。 (十三左)相续转法要处无间者。 此中处者。 谓前后相续不断处即名为处。 非依别处而相续名处。 (十四右)岂不现见(至)处亦有间。 大众部等救也。 有法之有字亦字。 若依性相。 显喻非一准而亦有间隔续生若依因明。 示不定失。 是亦言是相返亦也。 然光记不定作法乐意为先违教理。 教者违入正理论。 谓彼共与异分异全并不乐为为先故。 理者是此显过相。 须先标其失故(玉四(三十九左)五(五十右)同(四十九左)同(四五左)乐为为先非也。 又第五(十六右)述记四本(二十九左)不乐为先为正)。 然曾见镜(至)谓二并生。 旧论曰。 曾见镜在影中。 日光显然。 若影是实有光不应得于中生。 以相违故。 麟云。 如将镜置屋檐下。 即有外之光像现于镜面。 屋下即影也。 慧晖云。 影中镜。 镜中光。 色既与影同处生。 故光像色有假也。 (十四左)镜面月像谓之为二。 此释同处无二并。 于境面处直无月像。 悬远见月像如观井中水远是镜面与月像非镜中人面镜中月像。 故旧论曰。 复次共一处二无者。 何者为二。 谓镜面及月圆。 于别处见镜面。 于别处见镜中月圆。 如井中水。 若此月影于中生不应见在别处。 既言镜面及月圆。 又但破镜中月影不破面。 及不云镜中面。 光。 宝并得论意。 然圆晖解论镜面月像。 镜与像二字各贯中间面月。 为镜中人面像镜中月像者。 谬大也。 彼云解云。 于一镜处有面月二像。 看面像则近。 观月像则远二像若实岂容一处近远别见也。 是并欲破二像。 忽违旧论标破此月影。 又正理二十(十右)倒句云月像镜面。 岂镜像二字得互通面与月。 (十四左)然诸因缘(至)难可思议。 旧论曰。 诸法聚集有如是势力。 非有显现似有。 何以故诸法功能差别难可思议。 (十四左)二中胜者像依彼生。 于质镜中取其依因以为胜者即镜是也。 次别胜依当之。 故正理二十三(二十右)曰。 一者本质。 二者镜等。 世间现见生有不尔。 所以者何。 生有如像。 死有如质。 更有何法如像所依(已上)宝疏(二十八左九目)云。 镜像生时。 因于本质。 依镜而生。 由二缘故。 与此不同。 生有生时。 唯因死有。 无别所依胜缘如镜。 故不等也(为正)。 光记(三十四左)解释未审也。 (十五右)以外非情精血等缘。 彼救意云。 以父母和合时精血等为胜依性。 能顺像依镜。 精血何非情。 谓身外出故名非情。 旧论云。 外色无意赤白为胜因。 正理云。 若精众等如像所依现亦不尔。 非有情故。 又于定等欻尔化生。 于中执何如像依处。 依正理有二破。 初情非情别故精血非例也。 又于化生全无可言胜依。 而光记许精血等。 以化生夺会也。 今云。 光记□于不可说言。 (十五右)健达缚经。 中有五名中随一。 此云食香。 具如论九(三左)。 如契经言(至)正现在前。 是依婆沙六十九(五左)略出经也。 彼第七十(九左)具举经云。 经中说。 三事和合得入母胎。 父母俱有染心和合。 母身调适无病是时。 及健达缚正现在前。 彼释云。 母起贪身心悦豫名身调适。 言是时者。 诸母色有诸恶事。 月月恒有血水流出。 此若过多由稀湿故不成胎。 此若太少由干稠故亦不成胎。 若此血水不少不多不干不湿方得成胎(光略依彼)。 (十五左)五不还经(至)五者上流。 长含八(十七右)众集经曰。 复有五法。 谓五人。 中般涅槃。 生般涅槃。 无行涅槃。 有行般涅槃。 上流阿迦尼吒般涅槃。 杂含二十七(二十一左)亦同。 今论为作句于上流略般涅槃。 正理二十四(七左)同此。 显宗十三(十二右)云。 五者上流般。 旧论(第六(十六右))具有曰。 世尊说有五种阿那含。 中灭。 生灭。 无行灭。 有行灭。 上流灭。 光记二十四(十二右)曰。 前四于此生定涅槃故与涅槃名。 上流不定故前不言般涅槃。 稽古(上二十二右)云。 仅读此所引而不睹经本陋哉。 中含亦言。 上流阿迦腻吒般涅槃。 今按不必尔。 集异门足十四(八右)列释五不还中。 并唯上流不言般涅槃。 故应有不定之理。 设有此理而凿空之理。 故杂心第五(十六左)列名亦云上流般涅槃故。 (十五左)有余师执(至)故名中般。 是即前(十三左)有余部。 即大众部。 化地部等通经文。 婆沙悉号分别论者。 对应理论者故。 (十五左)此则应许(至)故执非善。 婆沙六十九(七左)破中天有两破。 彼初破云。 此中天名佛何处说。 经但说有二十八天。 (【傍】欲六无色四及色界十八)正理二十四(七左)出二破。 (十五左)又经说有(至)善士亦尔。 第五正证中有兼遮异执。 此中含第二(初右)善人往来经是也。 彼说七善人故立此名。 初人喻曰。 如烧麸才燃便灭。 第二喻曰。 如铁铜燃俱炽以锤打之迸火飞空上已即灭。 已下五人并皆此喻有差别。 第三飞空从上来还未至地灭。 第四堕地而灭。 第五堕少薪草上。 若烟若燃便灭。 第六堕多薪草上。 若烟若燃燃尽已灭。 第七堕多薪上燃尽便烧村邑旷野已灭。 彼音释麸芳无切。 麦之屑皮也。 正证理在绝言。 何以故。 谓颂已言七故。 次前云中有若无何名中般故。 是亦有般说故。 兼遮异执若不述何须知。 故次别言非彼所执等。 正理二十四(八左)具示兼正。 彼举经毕云。 若无中有此依何立。 非彼所执别有中天等。 光记(【傍】三十五左二目)兼破异执者得论意。 宝疏(【傍】二十七左)云。 又引七善士证无中天者。 但缠文相失意味矣。 札火者。 应音二十五(七右)云。 庄黠切。 今江南谓斫削木片为柿。 关中谓之札。 或曰柿札。 柿音敷废切。 又云迸古文作跰。 同班孟切。 迸谓散走也。 此三喻旧论铁火星才出即灭。 次铁火星出远方灭。 后铁火星出去最远未至地灭。 如是约一铁火才远极远。 与今别也。 又杂心五(十六左)子注三喻稍别。 彼曰。 一如小迸大火。 二如少小迸热铁。 三如迸烧铁丸。 此即契经所说。 (十六右)有余复说(至)是名第三者。 有余部以别义通七善士三别。 总别两段。 光记得论旨。 宝疏(二十七左)初两师释五不还经中般。 次两师释七善师者非也。 汝迷婆沙失此论。 婆沙六十九(七左)有四义。 通五不还经。 彼第三义云。 或受色界众同分已未经多时。 而入灭名中般。 第四云。 或生色界。 寿量未尽。 而入灭名中般。 今论会意彼以令通七善士。 前中天义不尔。 故前举破。 此二义意于七善士应通举此。 若通五不还经何于此出之。 又于由此上无或言。 显总别二段。 故旧论(六(十六左))曰。 有余师说于寿量中间立三人。 或执近诸天边中。 若非七善士何言三人。 或执近诸天边中。 若非七善士何言三人。 又正理论二十四。 (九右)(【傍】光三十六右引)曰。 有说诸有说寿量中间断余烦恼皆名中般。 由至界位等(云云)彼既但举初义总别文连说。 岂可通五不还经。 近天中间者。 光(【傍】三五左)云。 近根本天。 中间稍居边。 是顺旧论近诸天边中说。 然宝疏(【傍】二十七左)云。 未至法会中间者非也。 次论云入天法会故。 又宝(【傍】二十八右)解三品中。 趣向本法会天中间。 若尔未入法会有三别。 何论云入。 光记本天与法会不同为正也。 旧论曰。 第三人入诵法藏堂已般涅槃。 (十六右)入法会已(至)故名生般。 通妨。 婆沙六十九(八右)难受色界众同分义云。 此亦非理。 生般(【傍】论二十四(三右)生色界已不久涅槃名生般)依此立故。 旧论云若尔生般何相。 今通此妨显中生别。 光记但云义便非也。 此中两说即逆次前二说减多寿者。 宝疏如今。 光记牒及旧论作灭为正。 以此非寿量中间灭尽色界寿量涅槃故。 减少义非论限也。 (十六右)以彼处行无差别故。 是并破两说。 约处及时差别设三喻。 欲色二界中间为处别。 而彼两说唯时别非处别。 同色界故。 光。 宝行为行至义为是。 旧论云。 行处所无胜负差别故。 又无色界(至)般涅槃故。 准此文偏破初说。 而义亦破近天中间。 故婆沙六十九(八右)破受色界已未久入灭名中般云。 若尔无色亦应说有七善士趣。 便违契经。 以契经说七善士趣唯色界故。 是故宝(【傍】二十八左终)双破两说者无有失。 (十六左)总集众贤圣(至)唯六谓非想。 此颂旧论略不录。 婆沙亦无之。 释十数释家任情取义。 光二释初释四凡六圣。 后释二凡八圣。 圆晖取后释。 于二中后似是免穿说故而宝解犹胜。 顺解脱分已上为贤故。 经云贤圣故。 (十六左)若复不诵如是等经。 旧论云。 若汝不读诵如此等经。 我今何所作。 大师已般涅槃等。 (十七右)何故经说(至)即是生有。 宝疏释为胜也。 问。 中有亦名生。 何故前(十三左)唯名起不许生名。 答。 前约自性故不许之。 今约助具故与生名。 谓论十(十四右)中有五名中云。 二名求生常喜寻求当生处故。 今从所求生处果立名。 显此义言生方便。 故中有是生有因故。 宝疏(【傍】三十左五行)为优矣。 (十七右)再生汝今(至)间无所止。 新婆沙六十九(五右)如今。 小本杂含五(三右)曰。 壮盛及衰老三时皆过去。 余命既无几常为老所患。 近到阎王际。 婆罗门欲生二间无住处。 汝都无资粮旧俱舍六(十七左)曰。 已度四位至衰老。 二生汝今近阎魔。 于其中间必无住。 路中资粮咄不有。 旧婆沙五十二(十一右)曰。 壮年便老病当生阎罗边中间无息处。 亦不用资粮。 再生二生言异义同。 泰疏曰真谛云。 一从出胎至三岁名婆罗。 婆罗此为婴孩。 从四岁至十五岁名□摩罗。 □摩罗此云童子。 从十六至四十名诱婆。 诱婆翻为少壮。 从四十一已去至百岁名体婆罗。 体婆罗翻为老。 从最后一刹那将死之时已去。 中阴最后死一刹那名为摩罗那。 摩罗那翻为死。 尊实钞云。 十六至三十为少壮。 三十一至四十为盛年。 光。 宝立五位以释。 按谈如是位必可一定。 准旧论度四位。 光。 宝为得。 神泰解不当论意。 第三少壮故。 又或曰(稽古上(二十三右))今按毗奈耶杂事十二曰寿命百年有其十位。 谓婴儿童子少年少壮盛年成就渐衰朽迈极老。 是不顺已度四位义也。 焰魔事。 具辨如二十论疏权衡钞六(五一右)也。 (十七右)汝复焉知(至)为证不成。 论主反责辨非证为三。 初反责正先征汝何知非此。 若尔责互格。 汝何先偏征我(光记为无中有家难大非也。 宝疏为论主破似是而属下非也)次二释下别辨非证。 后凡引下总述证文相结非证。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八(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九丰山寓学上阳沙门释林常快道记(初右)当往何趣(至)形状如何。 光记三义。 初为一问。 次为二问。 后加能感业问。 宝疏同第二为二问。 若依正理。 显宗者第一似是。 正理二十四(十左)曰。 又见人等宿业虽别而有身形相似无异。 有业虽一而果有殊。 故可生疑诸趣中有与当所趣形为同别为遣此疑颂曰(云云)颂文全同。 显宗十三(十二左)曰。 今复应思当往何趣。 所起中有行状如何。 与所趣生为同为异。 颂曰(云云)若依此论长行及旧论。 两问义为胜。 旧论六(十八右)曰何道是所应往。 中有若起有何相。 偈曰。 由一业引此当先有相状释曰。 此业能引生诸道。 此业能引显中有为至此道是故此道必所应往。 于此道中是应来先有相。 此即中阴相。 今论长行亦复如是。 故论主意必是两问。 然有人依正理以为一问混杂之甚。 彼论长行大异此。 学者可知。 然光第二释两问上。 应加与当所趣为同为异之言了第二问意。 此论如何言必含为同为异之意故。 (初左)彼居本有(至)业所遮故。 此问答如婆沙七(五右)文。 答中有三。 初夺况本有不恒令不烧。 二纵能烧以不触令母服不烧。 三诸趣下通妨(宝疏三分科可也)显不定言不恒。 园言婆沙。 正理。 光记。 颂疏并作增。 旧论如今作园。 即十六增也。 如不可见者。 总中有肉眼等不及。 而光记云母眠。 不见。 未可也。 (一左)白象子来入已右胁者。 宗轮疏(五十左)论说大众部等。 说本宗同义曰。 一切菩萨入母胎时作白象形。 述曰。 此中部中说都无中有。 其白像形是何事物。 故今意显白象形是入胎之相非中有身。 非谓菩萨圣人中有翻作【傍】生。 以象调顺性无伤慕有大势力如善住龙。 故现此仪。 意表菩萨性善柔和有大势力。 师子王等虽有威力然多伤杀。 故圣不现师子之形。 论曰。 一切菩萨出母胎时。 皆从右胁生述曰顶生以人中胜福从人首生。 余类下业所招从下门出。 菩萨位超物表道出尘外。 情无偏执恒履中道。 为表于此从胁而生。 处胎之母无含孕之忧。 出胁又无剖腹之痛。 从胁而生理越恒品。 问。 胁有左右何不从左。 答。 诸方所重左右不定。 此方贵左。 西土重右。 是吉祥故从右出。 彼虽大众。 一说等本宗同义文而今准以可知。 (一左)如讫栗枳(至)广坚衣斗诤。 出给孤独长者女得度因缘经下(八丁)。 又大乘中出守护国界经第十。 泰疏曰。 真谛师云。 此十梦出中阿含经。 稽古云。 检四含无此事缘。 真谛或睹别梵箧。 而神泰袭之误矣。 (二右)又诸中有(至)前小后大。 光。 宝解异光记证从生门非从右胁。 宝疏因菩萨右胁入胎。 明诸余中有必生门。 有人意宝为是。 近顺此论文势。 云又诸中有云前小后大故。 远会诸经论皆说入右胁。 谓瑞应经云。 菩萨初下时化乘白象从右胁入普曜经。 本行集经等亦如是。 今云。 此论总明胎卵中有必皆生门入。 为遮菩萨右胁执。 而兼辨一切。 故云诸中有。 虽菩萨双生无之总说故云前小后大。 故于婆沙七十(十一右)菩萨与余中有两段问答各别。 今论主意。 于此致此判取菩萨必生门并各摄彼后说。 婆沙云。 问。 中有何处入于母胎。 有作是说。 中有无碍随所乐所而便入胎。 问。 若中有身无能障碍如何依住此母胎中。 答。 业力所拘故依此住。 有情业力不可思议。 无障碍物令有障碍。 是故于此不应为难。 应作是说。 中有入胎必生门。 是所爱故由此理趣。 诸双生者后生为长。 所以者何。 先入胎者必后出故(已上)次有菩萨中有问答(如光(四右)宝引)。 若如宝疏因便明余者有多失。 何不云余中有。 复非破母腹而得入胎两句婆沙中无。 是正遮菩萨右胁入之坚执。 若不尔此句何诠。 又约显宗而因便义不成。 彼十三(十三右)曰。 菩萨中有如盛年时(乃至)照百俱胝四大洲等。 有说(【傍】第一说)中有皆生门入。 非破母腹而得入胎。 理实(【傍】第二说是婆沙第一说也)中有随欲入胎非要生门。 无障碍故。 学者可思。 光记唯局菩萨致释。 而但引婆沙中有问答未尽也。 (二右)前小后大。 宝疏云。 生时明大小则前生者大。 若受胎明大小则后生者大。 虽欲和会内外致此辨。 然违婆沙(【傍】如次上引)及旧论(【头】旧论六(十八左)云。 是故双生若在后生为大。 若在前生为小杂心十(三十四左)云。 是故双生儿后生为长)谓于汉土前出为长。 后汉班固西京杂记上(二十四丁)云。 前出为兄。 百千界经。 一统志疏上(十一)世中前出为弟者误也。 前生者方是兄也。 是等约双生一时颠却。 今婆沙。 俱生等据次第却出。 故光记释为是也。 法善现(至)如仙隐林。 婆沙七十(三右)问答全同之。 彼亦但云法善现。 旧论云大德达磨(【傍】此云法)须部吼底(【傍】此云善现)下论(十一之七左)云大德法善现。 或处(【傍】二十论疏等)云法救善现。 救字衍字应如下知。 此颂委显牙足数。 示喻故更举以难。 佛本行经云。 是时大妃于睡眠中。 梦见有一六牙白象。 其【头】赤色。 七支柱地。 以金奘牙。 乘空而下入右胁。 因果经。 普曜经。 瑞应经等广说泰疏云。 梦见白象者。 真谛师云。 马鸣论中广明今略之。 白象于人中陆行众生中。 身最大以表菩萨于众生最大身。 白表菩萨无诸黑恶。 四足安平表菩萨四如意足四无量四谛观等。 七支柱地者表菩萨七觉分。 六牙表六度。 (二右)不必须通(至)造颂无失。 此中有二。 初不须通。 二须通。 初中亦有二由。 然光记大为三科非也。 婆沙七十(四右)云。 若必须通。 谓彼国中梦见此相以为吉谓故菩萨母梦见此事欲令占相。 诸婆罗门闻已咸言言此相甚吉。 故法善现作如是说亦不违理。 菩萨已于九十一劫不堕恶趣。 况最后身受彼中有而入母胎。 (二右)与衣俱生(至)无惭愧故。 婆沙七十(六左)云。 色界中有一切有衣以色界中惭愧增故惭愧即是法身衣服。 如彼法身具胜衣服。 生身亦尔。 故彼中有常与衣俱。 欲界中有多分无衣。 以欲界中多无惭愧。 唯除菩萨及白净苾刍尼所受中有恒有上妙衣服。 有余师说。 菩萨中有亦无有衣。 唯有白净苾刍尼等所受中有常与衣俱。 问何缘菩萨中有无衣。 而白净等中有有衣。 答。 由白净尼曾以衣服于四方僧故。 彼中有常有衣服。 问。 若尔菩萨于过去生以妙衣服施四方僧。 白净尼等所施衣服碎为微尘。 犹未为比。 如何菩萨中有无衣。 而彼中有常有衣服。 答。 由彼愿力异菩萨故。 谓白净尼以衣奉施四方僧已便发愿言。 愿我生生常着衣服。 乃至中有亦不露形。 由彼愿力所引发故。 所生之处常丰衣服。 彼最后身所受中有常有衣服。 入母胎住乃至出时衣不离体。 如如彼身渐次增长如是。 如是衣随渐大。 后于佛法正信出家先所著衣变为法服。 受具戒已转成五衣。 于佛法中勤修正行不久便证阿罗汉果。 乃至最后般涅槃时。 以此衣缠身火葬。 正理二十四(十二右)曰。 收其遗骨起窣堵婆。 亦有衣形周匝围绕。 鲜白婆沙云白净。 旧婆沙五十三(七左)亦云白净。 旧俱舍论曰叔柯罗比丘尼。 其缘事见见贤愚因缘经第四(二十四丁)百缘经第八(四丁)。 又迦尸孙陀利尼被袈裟生见百缘经。 故婆沙言等。 (【头】菩萨本行经放牛逐来者眺佛极熟游行编草盖作覆佛上。 以此功德十三劫中天上人间生不堕恶道。 世世自然七宝盖覆其上。 后十三已出家成辟支佛。 亦是施行益也。)(二左)总说有体是五取蕴。 已上正答问。 释后二句讫已下便说有体。 此有二。 初正示有体。 此有总别。 后三界分别。 光分科为是。 宝疏但于中已下为便非也。 不顺别言故亦违于中词。 又背正理论。 彼二十四(十二右)曰。 缘说有体。 虽通一切有漏法性。 而就有情前后住别分析为四。 总别与夺文势。 岂可得离隔。 (二左)四者死有(至)次中有前。 正理。 显宗无次中有前一句。 旧论六(十九左)曰。 四最后刹那名死有。 从此后有中有。 准此欲令知死有位更举中有以对明。 谓死最后刹那。 次后中有起前刹那。 (二左)论曰(至)同类相见。 此中文略。 一切中有皆中有同类。 然五趣各别同类相见。 谓同趣类中有。 旧论曰。 同生道中阴互相见。 婆沙七十(十三右)云。 有说地狱中有唯见地狱中有(乃至)天中有唯见天中有。 (二左)若有修得(至)亦能得见。 伦记一上(四一右)云。 五极净天眼境。 即大菩萨广惠声闻天眼能见。 诸天报得天眼及轮王眼不见中有。 妙于阿耨尘故。 此天眼见异趣。 (三右)一切通中(至)是谓通义。 光三解第三为正。 宝引正理。 意取婆沙初说为正以何知之。 言最疾云凌空自在。 不言最无碍故。 旧论曰。 通惠者谓行虚空。 既云行也。 (三左)大德说言(至)应立死有。 已下示四说。 本出婆沙七十(初右至三右)此无定限义。 正理论会取。 今云。 众贤违婆沙说非也。 婆沙本义今第四说非久住义。 故颂致此义。 然宝疏(八右)云云。 此论正理与大德同者非也。 此论大不同彼也。 (三左)设有肉聚(至)顿来至此。 此设举事致两问。 故旧论曰。 若有肉聚等须弥山。 此肉聚至夏时一切成虫。 彼中阴为住待夏时不。 复从何方来此问。 然宝疏初不为问。 唯后为问。 见文甚疏焉。 光记为优。 有余师言极七七日。 是婆沙云设摩达多说。 此同大乘瑜伽第一(十五丁)极多七七日。 (四右)毗婆沙说(至)余处余类。 婆沙七十(初右至二右)广说之。 次举有余师。 次有大德等三说故。 是婆沙本义。 依之今论此义颂言非久住。 光记判为正义此谓也。 宝疏未知解也。 (四左)岂不中有(至)转受相似。 正理二十四(十四右)救曰。 非由所寄同分有殊便失中生一业所引。 生缘虽别所引一故。 设许转受相似。 类生由少类同亦无有过。 又界趣处若不全移。 虽少类殊亦无有失。 以界趣处业定不移。 余外生缘见有差别。 如豆足等。 斯有何过。 今反破云。 既中生同一总报业。 岂可有少移转耶。 (四左)若男缘母(至)俱起瞋心。 正理二十四(十四左)云若当为男于母起爱于父起恚。 女则相违。 由是因缘男女生已于母于父如次偏朋。 今云二者父母也。 颂疏作二缘非也。 (四左)所憎不净泄(至)胎时。 憎字未详。 鲜本作遣(亦非也)显宗两处作遗正理此文如今。 而次文作遗便为正也。 金七十论中说言大遗根。 颂疏作所泄不净流至胎时。 (五右)若男处胎(至)向腹而住。 婆沙七十(十右)正理二十四(十四左)显宗十三(十六左)全同。 又大乘亦尔。 瑜伽第二(四丁)如是。 而止观辅行四之二(六丁)云。 男居母左。 女居母右。 男面向内。 女面向外。 皆手掩面蹲踞而坐。 虽居此论等依修行道地经说(珠林八十四(十四丁)引经)。 (五右)必无中有(至)或作不男。 于色界无男女根(论十三(十三左))无色无有色故。 唯于欲说。 故正理二十四(十五右)云。 无欲中有非女非男。 以中有身不缺根故入母胎。 后或作不男(显宗全同)言或者。 显或作不女。 旧论云或作黄门。 颂疏取意云方作不男女不云或也。 (五右)有言精血(至)增羯吒私。 已下两说。 正理论破此论前师评取后说光记(【傍】十右)举彼能破文不设反破意朋正理论。 今按。 此论意取初解。 所以者何。 取喻故。 证初名故。 引二契经故。 更云妙顺故。 后说云有余故。 若尔。 正理破何通。 解云。 精血非必是有情(此论八(十五右))汝前(二十三(二十右))曰。 若精血等如像所依。 理亦不尔非有情故(已上)何前后锄铻可致情无情相违难。 (五右)如依叶粪别有虫生。 光记作弃粪非也。 叶与粪各别相违释。 故旧论(六(二十二左))曰。 譬如叶虫依止叶粪虫依止粪。 鲜本亦如今也。 引形误。 鲜本及光记作别为正也。 (五左)依不净聚中生羯罗蓝。 依言鲜本及光记无之。 中言显所依故。 而旧论曰。 依止不净生。 正理(二十四(十五右))云依不净生。 应梵本在依字也。 (六右)又天中有(至)如从坐起。 光记云。 且约人中死生诸趣。 若余趣死不定(云云)为正。 宝疏同意也。 而颂疏云。 且据人中死还生人趣者非也。 冠注者人改诸无失。 今云。 若尔还字不消也。 (六右)人鬼【傍】生(至)还如人等。 婆沙七十(五左)说此云。 余趣皆【傍】行如鸟飞空。 如壁上画飞仙。 今云人等者。 有云人横行故以类。 故旧论亦云如人等。 今按不顺婆沙正理。 显宗鸟飞横行。 盖等应倒音误焉。 (六右)故伽他说(至)乐寂修苦行。 此偈出中含十二(二十一右)杂含第四十七(五右)惠晖云。 诸仙即五通仙。 乐寂即独觉。 修苦行即菩萨也。 (六右)经云入胎有四。 出大集法门经(九右)毗奈耶杂事十一卷。 稽古(上二十五右)云。 按大集。 长含众集经别译。 四种入胎出于别译。 而本经无其文。 世尊命舍利子说法。 于是广纂法要垂教于后。 长含众集经。 十上经是也。 门人系以之释为阿毗达磨。 今集异门足论是也学者不知以为集异门是舍利子亲撰者陋矣。 题言舍利子说。 且引目连法蕴足。 可以见已其成于门人之手者照照焉。 今云不尔。 十上经。 众集经各但十纸。 而唯列名数未尽其义。 而集异门足卷成二十广举契经。 又其名数大别。 为舍利子亲撰有何害。 引法蕴足。 亦令彼同此何在怪。 如目连法蕴足。 颂曰(至)如次四余生。 初一颂约知不知入住出明四种入胎。 次一颂前四种配人。 初中上半约知辨三种。 兼言带义。 显第三知出亦知前入住。 第二知住亦知前入。 后必具前。 非前必具后。 非对上正言置兼字。 后半总以不知为第四。 胎卵别故云及。 是相违释。 而同第四无知故是合集义。 后一颂中如次言属上。 四余生三字即释前颂后二句。 (六左)兼言为显后必带前。 恐谓对正之兼故致此释。 约颂文前带后。 今约义言后必带前。 此兼非兼正。 非并兼。 唯是兼带。 如花严音义一(九左)其色亦共兼带紧QY(作焰)气。 (六左)入不正知住出亦尔。 宝(九右)引正理。 其意可知。 亦尔。 鲜本。 宝疏。 旧论及正理。 显宗并作必尔为是。 婆沙如今而彼文势别也。 (六左)顺结法故逆说四。 正理二十四(十八左)云。 顺结颂法次第如是然。 契经中次第不然。 光记三义第一为善。 婆沙(百七十一(十二右))举经广释。 故第二释非也。 若尔应言顺四句法。 第三义亦非也。 违经次第故。 问。 何云结颂法。 答。 西土法居边地。 谁可知之。 盖其法非一。 或约音便。 或约句法。 或据义连。 或约字增损。 于中如今据义连。 谓第四为初句不知义未显故与卵生成别位故。 又无性论四(十左)云。 顺结颂法故文隔越义相属。 又因明理门论云。 (六左)云何三位正不正知。 已下别辨知不知由。 此论且明全知不知。 影显一知二不知。 二知一不知两种故婆沙七十一(十三右)具说四种。 (七右)茅间。 閒字书无之。 闾形误也。 二十五家谓闾非今意。 鲜本及正理。 应音作庐为正。 盖者误也。 应音云。 茅庐力居切。 寄止曰。 庐别舍也。 黄帝为庐所以避寒暑也。 春秋去之冬夏居之。 (七右)若于三位(至)自知住出。 此中上云知自。 自言上下互现。 光记(【傍】十三右)举婆沙两文。 通前文唯说于母起亲爱。 云从强约多分。 宝疏(【傍】十左)各分两位破光立自义。 今云。 两师并任臆度而穿解。 彼前文云于母。 且举母影父次无新论与夺文故不成证也。 又新论后文云等。 岂忽前后龃龉。 若不尔何不云唯耶。 (七右)又别显示(至)以当名显。 婆沙七十一(十二右)大有五义。 今据第一义。 (七左)此中外道(至)有我义成。 光记以已下一段颂释。 为明中有中第二科。 宝疏属下为大段第八明十二支由渐。 疏云。 第八(本作七误)将明缘起遮外道计。 今云。 各有一理。 而宝疏未尽。 文云此中。 故云中有相续入胎。 故正理二十四(二十一右)云。 此中应说。 谁往入胎。 何故问谁。 以无我故。 谓若无我为复说从此世间乘中有蕴。 往趣他世入住出胎。 是故应有内用士夫从此世间往入胎等。 为遮彼故。 颂曰(云云)又次缘起文云如是诸蕴相续。 亲疏可见知。 (七左)内用士夫(至)不可得故。 士夫我异名。 论下(第三十之(三右))云。 执一内用士夫体实非虚。 内用士夫一句。 宝疏(十一左)属上为句末。 是似义通而非也。 上征我相。 答中何可举我体。 又违旧论(六(二十五左))云。 如彼所分别此我实无。 谓于内作者人。 何以故非二量境界故(云云)。 (七左)世尊亦云(至)广说缘起。 杂含第十三(二十一右)云。 诸比丘眼生时无来处。 灭时无有去处。 如是眼不实而生。 生已尽灭。 有业报而无作者。 此阴灭已异阴相续。 除俗数法。 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 除俗数法。 俗数法者。 谓此有故彼有。 此起故彼起。 如无明缘行行缘识广说乃至纯大苦聚集。 增一第三十(四左)第一最空法经全同。 然光宝等以法假谓何已下为论文征释者。 一不见本经失。 二不辨经论体式失。 三不顺广说缘起句失。 四粗见正理论失。 彼(二十四(二十一左))举至及能续余蕴文云乃至广说。 而二十五(十七右)亦引此经。 举至唯除法假而云。 此既唯遮差别作者故。 余作者应许非为显因果相续诸行即是作者。 故复说言。 依此有彼有。 此生故彼生。 此文皆契经照然矣。 又光记以谓能舍此等二句为佛法假蕴相续者暗于文义。 此二句述说所破不可得实我。 故标作者不可得述谓能等。 谓汝舍此续往。 实我作者不可得。 故旧论(六(二十五左))曰。 作者不可得。 由无故不可说此我能舍此阴受彼阴。 (八左)如圣说言(至)至渐次而转增。 麟云。 胎中五位四十九日已成。 前之四位如次即四七日。 次三七日。 共为钵罗奢佉。 第五七日有形相。 第六七日有眼等。 第七七日生发毛等。 今云。 异今论次第。 次钵罗奢佉。 后发毛等及色根次。 又伽第二(三右)胎内为八位。 五如今。 六发毛爪等位。 七色根位。 八形相位。 开合异耳。 又化地部发毛等已下为第六位。 总经二百七十日出生。 瑜伽(二之三右)云。 于胎中经三十八个七日。 复经四日乃出。 如薄伽梵于入胎经广说。 极满足者或经九月。 若有八七六月。 又玄赞四(三十七右)具也。 (八左)时有女人(至)执小利刀。 此中初示医人通达产法及养儿法。 非谓养真出生儿。 妙通善养相对故。 已子死故。 温以酥油。 是温产门也。 故旧论云。 温以酥油。 及睒摩利滑汁用以涂手。 及言显此义。 或母爱子。 旧论全同。 按爱应受误也。 母自受子洗拭故。 岂可特说爱子。 (九右)以如刀灰粗涩两手。 旧论云刀杖及烈灰。 言医女两手触儿。 儿谓如刀灰。 (九右)次第转增(至)根熟位。 宝疏(十二右初目)以次第转增一句属上为句末失文势。 违旧论曰。 此子由次第增长。 由诸根成熟。 诸惑更起诸业更生。 又至根已下总为流转无始非也。 光记亦为一连非也。 (九右)如是惑业(至)旋转无始。 总结上释第八句。 有自立他破。 故旧论曰。 偈曰故有轮无初。 释曰。 由此道理生以惑业为因。 惑业以生为因。 生复以惑业为因。 如是应知生死轮无初(光宝总约上二段非也)。 (九左)颂如是诸缘起(至)中八据圆满。 初二句牒法标支际。 次两句以支配世。 初中如是者指上之辞。 诸缘起者犹言相续诸蕴。 故旧论曰如此缘生法。 缘起者由四缘法生起。 故名缘起依主释。 婆沙二十三(九左)曰。 待缘而起。 故名缘起。 缘者因缘等。 十二支者因义分义名为支。 如识疏八本(六十六右)释。 三际者分际义。 故旧论云三节。 (十右)谓前后际(至)故成十二小乘宗三世两重。 婆沙二十三(七左)广说所以今略述释为令无惠眼者以现二因推未来果。 以现五果推过去二因故。 是故前后各二中八。 复次遮生死本无今有与生死有已还无执。 及成生死因果相续。 又为遮常见断见显中道。 又为显生死有因有果及因果相续。 又为除前后中际愚。 是故说过去二因。 未来两果。 现在两果二因。 如次配知。 大乘宗二世一重缘起。 谓过去十因(初至有支)现在两果(生老死)现在十因。 未来两果。 如瑜伽第十。 同九十三。 成唯识八(十三右)等说。 成唯识第八(十八右)破小乘云。 如是十二一重因果足显轮转及离断常。 施设两重实为无用。 或应过此便致无穷。 宝师涅槃经疏第十二举彼唯识破已云。 此言凶悖。 指斥三世诸佛说无用故。 若谓无用。 佛成道三十八年已前三乘皆观二重因果十二因缘。 得道非一。 法华涅槃所说缘起皆是三世因果非一世也。 观一重因果得道出何经论。 胜三世耶。 是佛随机别说。 如何执文。 非其三世(已上【头】皞云。 若二世一重应生支是行后。 然在有支后。 故知如是十二因缘定是依三世两重说。 问若两重何故现中无老死。 答)。 智度五(二十五右)云。 十二因缘初二过去世摄。 后二未来世摄。 中八现在世摄。 华严十地品第六亦两重缘起(【头】又婆沙二十四(五左)从一至十二支具演说)正理论二十五(初右)曰。 如是缘起非唯十二。 云何知然。 如本论说。 云何谓一切有为。 然契经辨诸缘起处。 或时具说十二有支。 如胜义空契经等说。 或说十一。 如智事等经。 或唯说十。 如城喻等经。 或复说九。 如大缘起经。 或说有八。 如契经言。 诸有沙门或婆罗门不如实知诸法性等诸如是等所说差别何缘论说与经有异。 论随法性。 经顺化宜。 故契经中分别缘起。 随所化者机宜异说。 或论了义经义不了。 或论通说情及非情。 契经但依有情数说。 依有情故。 染净得成。 佛为有情开显此二。 但为此事佛现世门。 故契经中依有情说。 为欲成立大义利故分别缘起。 诸有支中具无量门义类差别。 今且略辨三生分位无间相续有十二支。 颂曰(云云)全同今。 大集经中说一世十二因缘。 意三世各有十二支。 又婆沙二十三(七右)云。 问。 此十二支过去未来现在皆具。 然唯识遮小乘是遮一类定执。 非谓两重无实益。 正说缘起契经者非一。 佛说贝多树下思惟十二因缘经一卷(月支国优婆塞支谦译)佛说缘起圣道经一卷(玄奘译)佛说了本生死经一卷(支谦译)慈氏菩萨所说大乘经生稻干喻经一卷(不空译)又四含中十二缘起处处非一。 法界次第中(二十八右)明一世二世一念三品(【头】法花新注一中(三十一右)玄赞化城疏具。 凡涉十纸。 百法问答九(十一左)杲宝疏钞一本九(四十七丁)分别大小差别)。 据圆满者(至)补特伽罗。 婆沙两说。 今论主取初说。 不据后说评家。 以顺契经故。 正理二十五(二左)显宗十四(初左)同此论。 光(十八右)为正。 大缘起经。 中含二十四(六右)大因经曰。 阿难若识不入母胎者。 有名色成此身耶。 答曰。 无也。 阿难若识入胎即出名色会精耶。 答曰。 不会。 若幻童男童女识初断坏不有者。 名色转增长耶。 答曰不也。 长含第十(十四右)大缘方便经亦同也。 旧论云。 阿难若识不诧母胎。 赤白为得变异成柯罗逻不。 不得。 世尊广说如经。 本经云名色。 旧论云赤白。 何故尔。 解云。 克言是赤白。 依顺次言名色。 互不相违。 名色至有支具说。 故云乃至广说。 已云入胎。 知约欲界。 具说八支。 知依圆满。 (十右)有时但说(至)二分摄故。 正理论(二十五(二左))曰。 应知缘起支略唯二分。 前后际如次七支五支。 以果与因属因果故。 或因与果五支七支。 以因摄因果摄果故。 谓现爱取即过无明。 现在有支即过去行。 现在世识即未来生。 余现四支即当老死。 此正理初说以现识等五果摄属过去二因。 由因而得故。 以现爱取有三因。 摄属未来两果。 为得果因故。 故言果因属因果。 后义约惑业苦分别。 依义同摄属。 今论同初说。 谓前际因果后际因果故。 虽前后异同因果故总为二分。 故说所以。 言前后因果二分摄故(【傍】文难见)旧论曰。 令前后因果为二分故。 缀文易见。 为得资具。 鲜本。 正理。 显宗。 及本颂。 圆晖并作诸境界。 长行亦尔。 按邻近乱写。 (十左)论曰于宿(至)总谓无明。 已上正理。 显宗全同。 婆沙二十三(十三右)曰。 此论所说十二有支皆具五蕴时分各异。 施设论说。 云何无明。 谓过去一切烦恼。 彼不应作是说。 若作是说则舍自相(【傍】无明之自相)应作是说。 云何无明。 过去烦恼位(已上)位言肝要故。 今论于颂特镇位释至老死。 (十左)彼与无明(至)彼现行。 正理立别义。 广破此论二因。 宝疏(【傍】十四左)举彼而自默止。 今按约行定因。 理非决定。 于余烦恼亦行定因故。 复婆沙等中诸烦恼位名无明。 何变能所言无明声总说烦恼。 复似无明故者何谓。 诸论无此说。 又俱时行者。 余惑由无明俱行。 于俱行中无明胜故。 第二因诸烦恼生必由无明。 由余惑无明转则不定故。 故二因无妨。 (十一右)王俱生故。 俱字正理二十五(十三左)牒此。 亦如此而形误也。 或一本及颂疏作但为是。 麟记依错本云俱时行中王最胜者非也。 (十一左)又诸缘起差别说四。 婆沙二十三(八左)有此列名。 旧论(七(五右))曰。 此缘起余处说有四种。 云何刹那(至)灭坏名死。 是婆沙二十三(十二右)出尊者设摩(【傍】寂之梵名)达多说也。 源据识身足论(第三之(十九右))彼广引文。 (十一左)识俱三蕴总称名色。 光记(二十二右三行)具分别释。 然旧论七(五右)云。 与识俱起。 四阴名名色。 虽似相违而不可辄辨。 何者虽正理二十七(九右)显宗十四(七左)并曰三蕴。 然根本识身论三(十九右)曰。 识俱四蕴即是名色。 新婆沙二十三(十二左)引彼曰诸蕴(并通亘矣)旧婆沙十七(七右)引而云与识俱生四阴是名色。 与新翻根本论附合。 故今旧论无妨。 问三四异何和会。 解云。 梵音未知难取决。 且据理辨之就克定说三。 据总相说四。 是故今云总称。 虽说三犹是三中少分。 取四中少分故。 对识蕴总云四。 又解。 总取四蕴为名色。 余别取随一。 故说四。 以一念缘起故。 而说三各就别取并无妨。 (十一左)住名色根说为六处。 光记(【傍】二十二右八目)三义(宝无)第一为正。 别住总故。 五根是六处摄故云六处。 第二义非也。 正理不成证。 第三义亦穿也。 惠晖云。 六尘亦在名色位摄名住色根也。 识身足云。 名色依根即是六处。 新婆沙引彼云。 名色所依诸根是六处。 旧婆沙(十七(七右))与名色相应诸根是六入。 如是诸文能所互异。 得意可知。 (十一左)即此悬远(至)说名远续。 显前不别故云即此。 谓前通余而唯取位边。 此彼中唯顺后及不定业所招。 若约体宽狭为异。 若依义分位与远续为殊。 (十二右)世尊于此意说者何。 旧论曰。 于四中今说何缘生。 (十二右)传许约位说。 传说有部自许云传许。 应知或唯云传说。 或云传许。 并皆表不信正理二十七(十七右)云。 经主不信说传许言。 圆晖云。 分位缘起经部有破(次下论十六丁)论主意朋故言传许。 慧晖云。 经部破有部十二支。 不取同时五蕴。 无明取痴。 行即取思等也。 (十二右)如彼论言(至)乃至广说。 旧论无乃至广说。 婆沙二十三(十左)云。 品类足作如是言。 云何缘起法。 谓一切有为法。 云何缘已生法。 谓一切有为法。 故知此二(【傍】缘起与缘已生法)无有差别。 (十二右)素怛监言(至)依法相说。 婆沙二十三(八右)辨发智与品类差别。 叙九品别。 今即总摄彼意。 发智本同经故其理不异。 (十二右)如是宣说(至)是谓差别。 旧论七(五左)曰。 复有别说缘生有六种。 谓约位说。 约刹那说。 约多时说。 约相应说。 约众生名说。 约众生非众生名说。 云何于经中但说众生名。 偈曰(云云)今亦举三双六只法。 如次对经论总别两段。 言等者兼摄余义。 故婆沙二十三(八右)更有别因无别因。 世俗胜义。 有根缘起法有无根缘起法。 有心缘起法有无心缘起法。 执受缘起法无执受缘起法五双。 (十二左)如何有情前际愚等。 光(【傍】二十五左)宝解别。 何等我句。 三际并疑自性是光师释。 唯此为数类宝疏(【头】指要中际光宝全同者非也)今按光记为正。 何者有非有是差别义非自体。 宝何得为自性。 又顺瑜伽第九引经释曰。 于前际无知云何。 谓于过去诸行起不如理分别。 谓我于过去为曾有耶。 为曾无耶。 曾何体性。 曾何种类所有无知。 后际中际广说应知(【头】杂含十二(十九左)说十二支已云。 圣弟子于此缘生法正智善见。 不求前际言我过去世若有若无。 我过去世何等类我过去世何如后际亦尔。 经云类者是性类非差别类也)。 (十三右)于诸缘起及缘生法。 鲜本。 宝疏。 颂疏及下论(十五右终)并去及言。 于缘下在已言。 为胜。 成句故。 婆沙二十三(十左)有及亦有已。 就此缘起。 缘已生者如次下(十五左)具释。 (十三右)余识等七(至)所依事故。 旧论及正显并释云所依。 颂云事。 何不云苦。 或不云果。 解云。 新译诸论皆云。 事显所依。 旧俱舍云类。 旧婆沙十八(初右)云体。 盖事梵涉多义。 故译各别。 有两种五事故并皆是所依义。 体是依义故。 问。 于事有五。 谓自性。 所缘。 系续。 所因。 摄受。 如此论六(十八丁)婆沙十六(初右)五事婆沙上(二右)等。 又彼婆沙亦有五事。 谓界。 处。 蕴。 世。 刹那。 今所依于彼无何。 解云。 所因事是依义。 故正理第一(十五左)云。 事谓所依。 或所住。 即是因义(显宗一(十五右)全同)。 不应更立然无此过。 此唯遮始终难。 光记二难并遮误也。 何者彼非牛角难。 若更立无穷失。 然不应更立句后难永遮故。 颂曰从惑生惑业(至)有支理唯此。 此据婆沙二十四(五右)四复次中第三。 以明十二支展转如车轮。 而彼依十二支次第。 今能生所生并皆约惑业事三次第。 故十二支不序。 (十四右)已显老死(至)事惑性故。 此意老死为事因故便生果。 遮有终难。 无明为事果故便是老死为因。 遮有始难故置及言。 然惠晖等未晓非也。 光释(【傍】二十七左)为尽理。 (十四右)如是纯大苦蕴集。 旧论七(七左)曰。 如此纯大苦聚缘和合生。 中含二十四(三右)曰。 具足纯生大苦阴。 长含第十(十一左)曰。 大患所集是为此大苦阴缘。 杂含第十三(二十一左)云无明缘行。 行缘识。 乃至纯大苦聚集起。 又十二(初右)云。 如是纯大苦聚集非一也增一第三十(四左)云。 如是苦阴成。 今文终释此经谓。 纯言显唯有行无我我所。 大苦蕴言显苦积集无初无终。 集言为显诸苦蕴生。 旧论七(十五左)云。 如此纯者谓离我我所故。 大者无初无边故。 苦聚者由有流诸行聚集故。 缘和合生者无果单因缘所生故。 准此等文纯简持义。 如论四(十九右)不获正法处纯言。 大言显生死无初无终轮转广大。 若有始有终是非大故。 苦蕴者苦果积聚义故或翻为聚。 或为阴蕴。 今释积集。 集者简单法生起。 谓诸苦无边聚集生起。 故旧论云缘和合生。 长含云所集。 杂含云集起。 且旧论与此解释照照。 今证意唯十二无更余。 故云如是。 尔非有始有终故云大。 复非唯一期有终始故云集。 然光记(二十七左终)云。 十二支皆通苦集。 诸支果义名为苦。 诸支因义名为集者。 守株之弊违诸文。 亦背至理矣从之颂疏等自去矣。 (十四右)有余释曰(至)此契经中。 光师云古世亲释。 婆沙二十四(五右)多说中第一义。 (十四左)余复释言(至)染浊作意。 正理二十八(三右)举此师云上座。 故光记云室利罗多。 述记二本(三十六左)灭后四百年室利罗多。 正理所言上座是也。 此中总举经遮二难。 初二句证无明有因遮有始难。 次二句证非理作意以无明为因遮无穷重难。 非理作意已下别释有二。 初迷无明有因。 细分为四。 一明非理与触同时。 证经意经部三和成触故眼与色为缘。 生作意是位决定是有触。 简善正思惟说染浊旧论云。 经言依眼根缘色尘染浊思惟生。 二此于下明前触同时非理作意至受位正为无明因。 此者是非理作意。 证经意证受位必引无明。 既受支因云无明触。 受位必有无明。 是非理所引然光记(二十九右)由无明触显触时有非理作意。 所生诸受等复显受位必有无明者非也。 上句何可证非理。 又下句何可证无明。 三是故下结上二段文难见。 旧论(七八右)易见曰故知不正思惟于触时起。 能为受时所起无明作因缘。 四由此下总结遮前二难。 又缘下第二更遮妨难。 难云。 非理作意为无明因。 彼亦有因。 应无穷故通。 此经正证下句。 旧论不举上句也。 前文总证两句。 (十五右)如世尊告(至)所说无失。 杂含十二(二十一右)云。 世尊告诸比丘。 我今当说缘起法法说义说。 谛听善思当为汝说。 云何缘起法法说。 谓有故彼有。 此起故彼起。 谓缘无明行乃至纯大苦聚集是名缘起法法说。 云何义说。 谓缘无明行者。 彼云何无明。 若不知前际。 不知后际。 不知前后际。 不知于内。 不知于外。 乃至广说。 中含二十一(九右)云。 阿难我本为汝说因缘起法及因缘起所生法。 余同杂含而具也。 宝疏似属前段。 至然今正文云已下半颂故。 光(三十右终)于此开大科为是也。 顺理教故。 顺理者为将正义。 先为问答故。 复今更举别经。 此经次颂通释故。 顺教者顺然今文势故。 会显宗论故。 彼(十四(十二左))曰。 如世尊言。 吾当为汝说缘起法缘已生法。 此二何异。 诸师种种释此二句。 如顺正理。 决定义者。 颂曰(云云)全同今。 (十五左)且本论文(至)一切法故。 婆沙二十三(十左)举此经二句。 答中有多说。 大分为二。 初无别义即是也。 彼曰无有差别。 品类足言。 云何缘起法。 谓一切有为法。 云何缘已生法。 谓一切有为法。 故此二无别(品类第六(九左)云。 缘起法云何谓有为法。 非缘起法云何谓无为法。 缘已生非缘已生。 因法非因法。 有因法非有因法。 因已生法非因已生法亦尔。 并取意引)次有差别义。 一有余师云。 并有差别。 名即别故。 复次因名缘起。 果名缘已生。 如是作成生转起引续相取能所应知亦尔(今论主取)复次前生后生如次。 复次过未如次。 复次过现与未来如次。 复次无明名缘起。 行名缘已生。 乃至生老死亦尔。 尊者妙音言。 过去二支名缘起。 未来二支名已生。 中间八支通二。 次有望满四句。 次有集异门及法蕴论说。 次尊者世友云。 法是因名缘起。 法有因名缘已生。 如是和合有和合起有起能作有能作如次配当有三复次。 次大德言。 转随转如次。 尊者觉天言。 诸法生时诸法生已如次。 (十五左)理实应言(至)所说无失。 初法说。 次喻说。 后一句结成。 上论(一之十左)曰。 过去未来应不名色彼类故。 如所烧薪。 光记释由种类同一句有两释。 初为法。 后属喻。 后释为是。 顺教理故。 理者谓于喻无类同何得成例证教者旧论云。 由是变坏种类故。 如契经说(至)乃至广说。 中含二十一(九右)杂含十二(二十一左)及新译缘起经出又旧论七(十右)云经云。 何者为无明。 谓于前际无知。 于后际无知。 于前后际无知。 广说如经。 杂含十二(二十一左)云。 云何无明。 若不知前际。 不知后际。 不知前后际。 不知于内。 不知于外。 不知内外。 不知业·不知报。 不知业报。 不知佛。 不知法僧。 不知苦集灭道。 因果。 善不善。 有罪无罪。 习不习。 劣胜皆悉不知。 是名无明。 缘无明行者有三种。 身行口行意行。 识者谓六识身。 名色者受想行识四无色为名。 四大及所造色名色是名名色。 六入处者眼耳鼻舌身意处。 触者六触身。 受者三受。 苦乐不苦不乐受。 爱者三爱。 欲爱色爱无色爱。 取者四取。 欲取见取戒取我取。 有者三有。 欲有色有无色有。 生者若彼彼众生。 彼彼身种类生。 超越和合出生。 得阴界入所得命根是名生。 老死者。 老谓发白。 支弱背偻。 造行羸劣是名老。 死谓彼彼众生身坏寿尽名死。 此死前老是名老死(一经取要终)。 (十六左)象迹喻经中含七(十二右)象迹喻经曰。 诸贤云何内地界。 谓内身中在内。 所摄坚竖(坚误下尔)性住内之诸受。 此为云何。 谓发毛爪齿粗细皮肤肌肉筋骨肾肝脾肺肠胃粪。 如是比此身中余在内所摄坚竖性住内之所受诸贤是谓内地界(诸兽之迹象最为大。 以喻四谛迹)。 (十六左)或有五蕴(至)乃至爱等。 行者总指行支。 随福等三种业别示差别。 如次招人恶趣及天。 于罗汉无有此业。 (十七右)是故经义则如所说。 旧论曰。 是故如经了别。 乃是经义。 光记二释初说为善。 (十七右)有说缘起是无为法。 宗轮论(五十九左)大众。 一说。 说出世。 鸡胤四部本宗同义中说九种无为。 第八云缘起支性。 同(八十四右)化地部本宗同义亦立九种真如无为。 第九云缘起真如(【头】识疏二末(四十左)要上末(三十左)九无为)瑜伦二上(二十二右)云。 破大众部化地部十二缘起是无为法。 今亦总破彼等。 宗轮疏(五十九左)云。 缘起支性者。 谓生死法定无明后方生行等。 定行等前有无明等。 此理是一性常决定。 其无明等十二支分是有为摄。 理是无为(已上)。 (十七右)以契经言(至)法性常住。 杂含十二(十九右)曰。 云何为因缘法。 谓此有故彼有。 谓缘无明行。 缘行识乃至如是。 如是纯大苦聚集。 云何缘生法。 谓无明行。 若佛出世若不出世此法常住。 法住法界。 彼如来自所觉知成等正觉。 为人演说开示显发。 谓缘无明有行。 乃至缘生有老死。 (十七右)谓若意说(至)理则可然。 婆沙二十二(五左)如上举已通之。 而无下不然破。 彼曰经说因果决定故。 谓佛出世若不出世。 无明决定行因。 诸行决定是无明果。 余亦如是。 法住法性是决定义非无为义。 经意如是。 若不尔者契经亦说。 如来出世若不出世法住法性。 色常色相。 乃至识常识相。 地常坚相乃至风常动相。 乃至广说。 岂五蕴等亦是无为。 彼既有为。 缘起亦尔。 谓五蕴等自相决定说如是言。 缘起亦依因果决定作如是言。 问。 准前宗轮疏。 理一为常名无为。 无明等为有为。 今依能破彼执似无明等即为无为。 故致因果决定通释。 相违云何。 解云。 言相似而义旨别。 谓因果决定者。 约前后定义。 无别名无为体。 彼疏云理一为无为。 约其理有别物故。 今论亦云别法体名缘起湛然常住。 (十七右)生起俱是有为相故。 问。 生起为别为同。 若同何云俱。 若别何故旧论但言生是有为。 解云。 (【傍】致三释)如次因果。 能生因为生。 所起果为起。 故次下(十七左初目)云。 起应必依起者立。 彼起者光记为果是故云俱。 旧论且举一边。 又解。 起因生果。 故上(十五左)言因起果已生。 准之次下起者因。 起者者果。 依后行果立前因无明。 故(十六左终)云可立此法为彼法支。 又解云差别。 唯绮语云生起。 非一法故云俱。 是故婆沙二十三(十左)云。 因为缘起。 果为缘已生。 如是能起所起能转所转能生所生能引所引亦尔。 彼皆约语别耳。 (十七左)此法依彼而立。 光记云。 此常住法依彼无常。 此顺次上此常住彼无常文。 然宝疏(二九左)云。 如何常法为无常依。 是此法能依为无常忽违论文。 (十八右)无如是过(至)何有作用。 后论主依经部释通前难。 宝疏意为经部故(三十一左)举正理。 光记经部有部两释。 今云约经部为胜。 已下文段大二。 初散释。 后重颂。 初中为三。 一正通难。 二又声下破我与用别。 三此缘下明依经应释缘起。 初中先反破声论。 后破讫示自义。 初中一标征。 二彼反问。 三别示失。 后中一标立。 二彼问。 三答。 初中起若现等以起难理。 次以现难起。 后出无穷失。 后中未来世诸行正起者。 旧论未来正向生。 是未来生相位。 (十八左)故此义言于俗无谬。 旧论曰。 是故于名言。 无复可难前所立名(已上)是破讫结无妨。 谓此前至缘已起义言于声明论句义法无有谬误。 对真谛理声明论句义法为俗。 故旧论云名言此谓也。 然宝疏(三十一左)云。 我立用不离体于俗无谬者。 全非论意。 光记(三十七左)亦与宝同。 (十八左)此缘起义(至)释缘起义。 第三明依经应释缘起为三。 初标经说。 二依此下举经文。 三故应下结劝。 至缘已起义云此缘起义。 依此有者此至缘之义。 彼有者起之义。 引彼者指彼二句经也。 有下故。 鲜本。 光记及上(八右二目)下(十九右二目)并无为胜。 成句故。 应上故。 鲜本无非也。 光记(三十七右)两释。 初义约至缘起为正。 顺论文故。 谓云此缘起义故。 复附旧论七(十二右)曰。 今更显其义。 谓若此有彼有由此生。 彼生此二句义即是至行集生名义。 后义约假说非也。 何者前文即经全文。 彼说法假体。 今以彼文证至缘已起义义路别故。 宝疏于此分长行偈颂。 未善分科也。 (十八左)故说颂言(至)应闭。 自下第二重颂分为三。 初二句成自义。 谓如未来非体是有而作用起。 至缘亦复如是。 便颂上未来世诸行正记等自义。 次两句反破声论。 生已起无穷颂起现在下。 或先有非有颂起未来下。 后一颂会彼难已(【傍】光三八右二释终同归)亦有三。 初句标立。 次两句举喻。 后一句通妨。 初三字举妨。 谓开口而后眠。 非开时即眠者。 若尔其人眠时即可闭口。 何者先开未眠故。 眠即可闭。 是亦同时喻返成吾义。 (十八左)如是所释(至)聚集岂成。 旧论七(十二左)曰。 如此分别于此经中立。 于余处云何成。 如经言。 至于眼至于色眼识得生。 光记二释第二为正。 顺缀文附旧论故。 (十九右)何故世尊(至)生故彼生。 杂含十三(二十一)增一第三十(四左)又杂含第十二(二十一左)中含二十一(九右)等先说此二句。 次无明缘行等。 如是于说十二支前故。 言前二句故。 正理二十五(五左)曰。 何故世尊为释缘起先作此说。 依此有彼有。 此生故彼生。 而不唯说无明缘等释缘起义。 光六(四十左)两释第二为正(十九右)为于缘起(至)可有诸行。 论主述说二句意有四义此初约知决定。 谓若唯言依此有彼有恐谓或此无时彼若有。 故更言此生故彼生。 佛重言意显无明决定缘行非余为证此义。 引余处遮简余。 中含二十一说处经(九左)曰。 若有此则有彼。 彼若无此则无。 彼若生此则生。 彼若灭此则灭。 旧论七(十三右)曰。 举此文时曰。 若无明有行必有非余。 然光记(四十左)前二句与引证表遮以配对缕说。 岂是为论经旨。 又余处为经及论。 加论蛇足。 宝疏(三十二左)已下诸段总为决定全非论意也。 (十九右)又为显示(至)诸行方生。 正理二十八(七右)三际与亲时二义为上座弟子大德逻摩说。 光记准彼诸支传生义为彼逻摩义。 今云未审矣。 传生中。 由彼支生故者。 彼言不顺契经。 按经此生指上彼有。 为显此义殊改为彼哉。 旧论如经言由此分生彼分必生。 若尔今论彼言恐写误。 以邻近相乱故。 展转力诸行方生者。 且如名色虽亲缘是识支。 推其远因必缘行支故云展转。 故旧论七(十三右)云。 有时从无明次第诸行生。 有时从无明诸行传传生。 是约十二支数无间及展转。 然光记(【傍】四一右终)起无明。 次起无记心。 后生行者误也。 (十九右)有余师释(至)诸行得生。 正理二十五(八右)曰上座徒党有释。 光师云经部异师尊者世曹。 然宝疏云。 正理牒破云上座者。 是彼徒党非即上座义也。 数论立自性谛神我谛为常。 胜论等亦立我空方时等。 以为常住。 而数论自性谛能作诸法。 我非作者。 胜论我是作者。 故光师自性我分为数胜二。 诸行得生者。 数论中间二十三谛。 胜论德业等也。 (十九左)然或有执(至)大苦蕴集。 第三论主约遮执亦示经意。 初举所舍执。 旧论七(十三左)云复次有余道。 彼立二因。 我是依因。 无明等生因。 是故下示经意为二。 初叙标句意。 于中初示意。 二合文。 三遮依我。 第二谓无明下举经述说文也。 前合文中经云此生而复云此有。 唯显一无明生因依因。 故同云此。 非谓依我。 问。 何前却经文。 解云。 旧论同此前却。 为显不依我而生故。 先举此生句。 复次为显生有同体故是故前却。 (十九左)轨范诸师(至)皆应广说。 正理二十五(六左)曰。 经主述自轨范师释二句义。 显己仁孝彼虽有失而不彰显。 师资之道理固应然。 此师意不断是相续义。 即经云有。 旧论七(十三左)已下三师并皆云有余师。 (十九左)有释为显(至)果分亦生。 正理二十五(八右)云。 上座徒党有释为破无因常因。 有释为显因果住生既斯二句。 经主已破。 故重不遣(已上)光师云上座同学解。 宝师只云经部异师。 并不大异也。 (十九左)依果有因有灭。 古今解云。 依果能有因而有灭。 此意果从因生故亦必有灭。 即于果说灭。 今云。 全不尔。 下破云说因灭。 以知于因说灭。 宝疏(三十四右四目)云。 此师意由果有故因有灭无。 寔得论意。 果熟其因灭故。 (二十左)戒谓远离恶戒。 行五戒十善等离邪恶戒。 是三界人天因故取之境。 (二十一右)禁谓狗牛(至)无义苦行。 如言上下非总别并别事。 旧论曰。 犹如执狗牛等行。 又如尼乾陀行(云云)离系者经音亦云不系。 梵云尼干。 亦云尼犍连。 其外道拔发露形无所贮畜。 以手乞食随得即啖食也。 婆罗门者应次杖鸟鹿皮。 旧论云执取杖鸟鹿皮。 杖鲜本作被形误也。 播输钵多者。 光云。 此云牛主。 经音无翻名。 曰补贺切。 亦作波输。 此是涂灰外道。 遍身涂灰。 发即有剃不剃。 衣才蔽形。 但非赤色为异耳。 事摩醯首罗天者也。 光宝译为牛主。 般利伐罗多迦光。 宝云遍出。 经音云。 此云普行。 事那罗延天。 顶留少发余尽剃云。 内衣在体。 才蔽形丑。 其衣染以赤土之色也。 西域记七(初左)云。 波罗□(女黠反)斯国外道万余人并多宗事大自在天。 或断发或堆发。 露形无服。 涂身以灰。 精勤苦行求出生死。 又成实论十一(十二)说木土剌枳等上卧外道。 如是非一故今云等。 (二十一右)我非有故(至)我及我所。 依此论文似第二说述我无体。 然案文旨三说各别。 何者初说依身。 第二依见慢。 此是第三说。 依世假立名言起我执而无实体。 故立以我语名。 若不尔者有三失。 一此文掷重失。 前既答由二说有我。 我语之义已显。 何可设我非有等释。 又由二(【傍】二上下文义各别失)随世言说义理各别。 岂令一同。 三结文两处失。 两处云名我语。 别义文白然矣。 依此理应知是第三说。 故旧论七(十五右)曰。 有余师说由我不有故但有言说无实义。 故称我言。 次证经。 今译者就略。 例如论第十(三右)说无色四蕴名名中云。 又类似名随名显故。 虽无又言此二句是二义也。 或梵本脱有余师言。 光宝未辨可谓不精也。 有为缘故(至)说名为生。 识趣未来生有道理如前识支。 而老死以前皆此生有。 故具五蕴。 光记识名色二支指前非也。 若尔如前言应在五识下焉。 以生为缘便有老死。 老死与其生支位别。 光记二释第一解辨于生中非也。 又老死相违释也。 变异义是老。 灭无义是死。 光记第三解为优。 本经各别说老死而合立名。 如识疏八本解释可知焉。 其相差别广说如经。 十二支体相差别广说让经。 宝释为是。 光记唯约老死一非也。 (二十一左)如是纯言(至)诸苦蕴生。 释经终句。 指上十二支言如是。 遮余缘安纯言。 此十二支无始无终遍大故云大。 集是生义。 故中含二十四(三右)云。 如是具足纯生大苦阴。 旧论曰。 如此纯者谓离我我所故。 大者无初无边故。 苦聚者由有流诸行聚集故。 缘和合生者无果单因缘所生故。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九(终)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法义丰山上毛沙门释林常快道记(初右)无明何义(至)义不滥余。 初一句问。 余文答。 答中有二(【头】大乘同第二释。 涅槃经二十八(五右)说六种无中第六不对无云。 如无白名之为黑无有明故名之无明)初举二不正义难责后为显下论主正解。 此问答成实十(二十一右)无明品见。 言眼等者。 光记。 圆晖并约五根。 宝疏约十二处门。 惠晖约七十四法。 以明唯慧故。 今谓光且约初云眼耳等。 惠晖总取无漏法非也。 宝疏独尽理。 尽法究理故。 (初右)明所治无明。 此所治言是为眼肝。 即遣二难。 非异亲友非亲友无。 非异亲友余一切人皆名非亲。 但彼怨家立非亲名。 故正理二十八(十五左)曰。 非异亲友所余一切中平等类。 是遣滥眼等之初难。 又非亲友无处名为非亲友。 彼无处定是无法有何怨家。 今彼怨敌名非亲。 是除后难。 虚诳言语。 鲜·檗·明三藏及正理。 显宗并作言论。 (初左)论曰(【头】论二十。 十三左)经说(至)枙暴流。 三缚出杂含三十二(四左)余并见杂含十八(四右)长含第八(十一左)众集经第九卷(初右)十上经等(【头】枙暴明本如今。 而正显及鲜本光宝颂疏作轭瀑为是杂含十八作枙。 故音释与轭同)随眠有七与十。 七种经说。 故随眠品(十九之初左)曰。 故经(杂含十八五右)说七。 其十随眠对法说非经说。 故论十九(三左)云。 上六随眠于本论(发智五十一丁)复分为十。 然光。 宝并谓经说十随眠者臆量耳。 (初左)如恶妻子(至)应名无明。 旧论曰。 如世言恶妇说无妇恶子说无子。 对法疏二(二十七右)曰。 梵言阿毗诃罗六义。 一非义如非牛亦名无牛。 二无义如牛已死亦说无牛。 三异义如异牛故亦名无牛。 四恶义如有恶子亦名无子。 五少义如食少味亦名无味。 六离义如处离人亦名无人。 如是即说非明异明恶明少明离明故名无明。 (二右)如何染心(至)何理相违。 正理二十八(十六左)曰。 经主于此假作救言如何(云云)次广破此救义。 是就经部意故。 光·宝俱言经部意。 此中间杂者光记施种现与种现三义。 而无取舍还惑幼学。 今言间杂。 谓现行前后熏习言间杂。 下说现起故。 特立间杂义故。 故正理二十八(十七右)曰。 又若相间杂名能染者。 则诸无漏惠亦应被染。 是约漏无漏前后杂起。 (二右)谁复能遮(至)此说为善。 论主许舍经部救取有部。 意言分别彼经文依自自宗。 故不强遮汝救。 然今别体义为善。 非谓是信有部遮非经部。 以不难经部故。 旧论曰。 若欲分别何人相遮。 诸师说无明与智别类。 如欲与心。 识者思之。 光记(三右三)云。 论主非经部评取有部。 次下(五右五目)又云。 经部不信无明有别体。 论主意朋经部故作斯难。 两文似违。 而初就文下约意。 然非经部者(未详)宝疏云。 论主评取有部。 准之论主不定执一宗。 理长即取。 此意谓信有部(未详)。 (二右)有执烦恼皆是无明。 是此成实师之执。 彼第十(二十三右)无明品云。 是无明分为一切烦恼。 所以者何。 一切烦恼皆邪行故。 又从一切烦恼生诸行。 而经中说。 从无明生行。 故知一切烦恼皆名无明。 (二左)谓不了知谛实业果。 明本及旧论如今作实形误也。 鲜本及光。 宝解释作宝为正。 论四(四右)说信中。 亦言谛宝业果以可知耳。 (二左)如余处说(至)唯可辨用。 旧论曰。 如经言。 何者(乃至)复有法不可分别而不可说无譬如于慈观中无贪性不净观中无瞋性等。 喻显易了举之以示。 古人以品类足一(二右)眼根云何。 谓眼识所依净色文而为余处。 是狭心臆度之甚矣旧论明言经故。 亦若不契经何可得止外疑。 (二左)经言我今(至)无影寂灭。 杂含三十四(十六右)曰。 然如来见谓见此苦圣谛。 此苦集圣谛。 此苦灭圣谛。 此苦灭道圣谛。 作如是知如是见己于一切见一切受(【头】受应爱误)一切生一切我我所见我慢系着使断灭。 寂静清凉真实。 如是等解脱。 旧论(十八右)曰。 经云我今由知如是。 由见如是。 一切爱。 一切见。 一切类。 一切我执我所执。 我慢。 随眠灭尽故不更生。 故无显般涅槃。 对批诸文光记四解释初二句。 第二忍智为优。 经唯说四谛故。 宝疏但约四谛。 为已智根。 未见文而暗当矣。 后具知根(未详)诸见为五见。 及无影为断得非也。 大德意此经约根本六烦恼。 故类性为无明。 正理师得彼意。 随眠摄疑瞋二。 慢摄诸慢尽六根本而以依信矣。 宝疏(五左)注正理云爱见下流诸字非也。 已经言诸故。 次破正理师即为允当矣。 今更破诸言流慢。 应亦至随眠。 何不齐。 又有简别还通。 无简唯局二不可有此处。 依本经以论主意言类性言摄余慢及瞋疑。 兼摄法蕴足等小随眠。 故特云类性。 随眠言总通上不有别体。 故本经云系着使。 然无影为断得非也。 显寂灭离散动言无影。 故本经说寂静清凉真实。 光记(四左九目)终二句为二涅槃非也。 断遍知为由明涅槃故。 (三右)岂不可说为余慢等。 光等余五慢。 宝等余疑恚。 今按宝为正。 光记有三失。 一余慢言不简六慢故。 若如汝释应言邪慢等。 二违正理(【傍】宝四左六目引)云。 有说余慢是类性摄。 彼余慢言岂唯随一。 三旧论七(十八右)曰所余慢瞋等诸惑故。 (三右)论曰无色(至)故标名称。 四蕴非色立无色名。 非谓三界随一。 此中四解。 后论主不信故特云有余。 初三义并存故不云有余。 二三两义本出婆沙故略释。 此中第三随名显义。 从他能显名立自名。 是一字一义全有财释。 所余三义并约相似是邻近释。 勿谓相从一字一义名无六释。 (三左)有说三和(至)故触别有。 有人(【傍】湛惠)云。 光·宝二有说如次为经萨。 基师不尔。 并为经部异解。 今按论偈颂长行。 基师为正。 何者颂文说和合生。 长行初显别解。 次标诸师不同列陈二义。 并云有说。 以非自宗正义亦同引经成义。 以经部则经为量故。 更结释言然对法者说有别触。 如是一段颠末。 便二有说是经部显然。 又正理二十九(九纸)显宗十五(初右)不举此两说。 以是经部诤论不关自宗故。 又成唯识第四(八右)举经部救云。 若谓余时三和有力成触。 生触能起受等。 由此定前厌患心所。 故在定位三事无能不成生触。 疏四末(二十九右)云。 经部之中有二师救。 一无别触。 即三和是触故。 二别有触数。 三和外别有故。 即今经部犹有二师。 又三末(十一左)云。 此中大乘。 触别有体非即三和。 经部一师说三和成触。 触即三和。 是假非实。 又一师说。 三和生触触非三和。 一切有部触虽别有。 不能分别变异而生心心所等。 但以受等所依为业三部不同。 演秘主依基疏意。 彼三末(二左)举此俱舍两说以为经部二师(同学三之二(十一左)破光记而秘为正。 已上有人义)今皞按。 光·宝解释为尽。 演秘混同之失。 基师或无有过。 何者于经部论心所有全无有分无。 分无中有四异师。 正理论第十(四右)云。 上座但立三大地法。 谓受想思。 又第十一(二十左)云执别有心所。 论者。 于心所中兴多诤论或说唯有三大地法(受想思)或说有四(加触)或说有十(十大地法)或说十四(加贪瞋痴慢也)如是有经部中立别触。 约彼基师释成唯识故无有过。 只述义不合此论故。 而彼亦约萨经无妨。 只论定位。 不关生成故。 故云或无过然如今论。 定是经萨两说。 以何知者。 后说(四左初目)通前经。 言我部所诵经文异此故。 是岂非部别。 今述经萨两部立义引证通释以示各义成立而未决胜负。 故归本宗云然对法者等(有人何成证结)是故正理第十(四右至十九右)广破经部中(四左)经部证三法聚集和合说名为触经成无别体。 次(十三左)有部以六六经证别体遮经部假立。 全同今义(有人未见彼文。 唯见当段正显。 彼无此两说者何耶)然演秘未晓文义。 只见基疏经部有生成而此论两说同为经部。 岂非混同失(如同学抄及有人自除遣)矣。 又成实七(三左)触品以三事和合名触经立无别义。 问者以六六经难等全是萨经也。 (三左)如是三法(至)说名为触。 稽古上(二十九右)云。 杂含三(十左)曰缘眼及色眼识生。 三事和合生触。 (【头】正法念十七(五右)云三法和合而生于触云共受想思)今云。 失据还有部证。 说生触故。 此出杂含十三(四左六左又八(二十一左)十一(八右))曰眼色缘生眼识。 三事和合触(【傍】婆沙百四十九(初左)全引此经成无别体)。 (四左)经言云何(至)六六爱身。 杂含十三(初右至二纸右)说之名六六法经是也。 正理第十(十三左)以此经证别触。 破经部假立。 此中身者聚集义。 旧俱舍(七(十九右))言识聚触聚等。 彼第一(十五右)云六受聚。 成实论(罗什译)七(三左)引六六经中云六触众。 五事论下(六右)如先引。 尔光记先(【傍】一余十七右)今并为体义非也。 婆沙百四十九(十七右)明文何之为。 (四右)可触及三差别而说。 此可恐何误也。 义不稳畅故。 光记释有如何言故。 (四左)我部所诵经文异此。 有人云。 经部中有异计。 各自宗云我部。 非对经部之有部也。 今云。 不尔。 此论颠末悉就部别镇部言。 何处有自部之异解中相对称我部耶。 固执之甚哉。 (四左)以有对根为所依故。 婆沙百四十九(三右)初说有对约境。 五尘皆有对故。 后说具所依所缘二义。 有对言通故。 法胜毗昙六(十八左)同后说。 杂心九(十四右)但约所依。 此论同杂心正理依婆沙后说。 (四左)增语谓名(至)名称随语。 光记有四义。 初释似是而不尽以语唯为声增为胜故。 岂越字位何得成名。 今云。 增增积。 语是声字。 声字积集是名。 故名称增语。 是故旧译(旧俱舍七十九左)云依言。 名依声字故。 光后三释凿之甚矣。 杂心九(十四右)子注曰。 以多名故说增语也。 (四左)有说意识(至)就相应。 旧论云有余师。 是法胜论师及杂心等义。 法胜毗昙六(十八左)云。 彼意识相应触随语触。 何以故增语依转故。 由增语。 转彼名增语。 由意识。 故语转。 是故意识与彼相应触名随语触。 或增语名。 彼意识分别境界非余五识。 是故增语境界。 相应触名随语触。 今论主取彼第二说不信初说。 故特标别云有说。 意识名随语。 其理不稳畅故。 四卷论四(二十五左)杂心九(十四右)文略而唯相应义。 此有说意增语名于意识。 以语为增上名增语。 全分有财释。 名增语触是分邻近也。 颂无漏染污余。 恐谓明是惠。 无明是痴。 除此二外为余故更述言无漏等。 (五右)颂乐等顺三受。 本颂。 正显。 颂疏。 光牒文及明本并尔也。 然应言顺乐等三受。 乐等即三受。 三受是。 乐等。 何分为能所顺。 故旧颂云乐苦舍颂三。 (五右)无明触中一分数起。 正理(十六右)同之。 显宗云染污触中。 中言简别是依第七。 染污名宽。 于彼分出二故言中。 数起者如贪瞋是数数起烦恼故别开立。 旧论曰。 复次无明触由数数起故取一边成二。 颂疏(七右)云。 烦恼中此二数起故。 无明触外别立此二。 (五左)此三能引(至)名为顺受。 正理(十六右)显宗(三右)并三义而所领所依能引次第。 今论主意。 为顺契经说眼触所生受等故能引为首。 正理为依受不共行相所领为初。 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于中论主亲文起尽。 次颂从此第五转故。 (五左)如是合成十六种触。 总上三段。 谓六二八。 故成十六。 婆沙百四十九(初丁之十六纸)广明十六触。 若依大乘。 瑜伽五十三。 显扬第五亦说十六。 其名同之。 (五左)从此生六受五属身余心。 初句六受随能生因后句二种随所依故。 从第五啭显示因果能所生别。 属第六声流至下心。 (五左)六中前五(至)但依心故。 眼等五根名为身者约不离义。 是聚集义。 极微聚故如先(第一卷)具辨。 属身之受第六依士。 心受亦尔。 (五左)无功能故(至)余法无能。 光记云。 经部复出理破。 大善也。 宝疏(九左)唯无功能故一句科经部出不立因。 而于已生已下属下总科有部责。 是大误也。 何者无功能故正出不立因。 于已生等述释因意。 何可属下。 故旧论七(二十一右)云。 无能故于已生法无复能。 此证与立义不异(云云)既云此证。 上皆经部证决矣。 又旧论有部重说责中。 是时说云何俱生二法中能生所生差别得成。 于此时中此义亦彼说。 谓于已生法中无复能。 既云彼说思之。 立量云。 俱时生法应非能所生。 无功能故如牛两角等。 故有部破云立宗。 此者目近指不立因。 而有人(【傍】湛惠)分为宗因。 而宝疏大好者盲目之甚。 (六右)若尔便有互相生失。 若无能难重说无用。 尔便有互生失。 是经部转难。 宝疏为正。 光记意俱时为若尔非也。 (六右)契经但说(至)所生受。 杂含八(三左五目)曰。 若色眼识眼触。 若眼触因缘生受苦觉乐觉不苦乐觉。 今呼已得名更云眼触所生。 (六左)非与此心不同缘一境。 此中不字。 光宝旧论并无(为正)。 (七右)故世尊言当依经量。 毗那耶杂事三十七(初右)曰。 世尊告阿难陀曰。 如是应知。 教有真伪。 始从今日。 当依经教不依于人。 正理第一(四右)曰。 如世尊告阿难陀言。 汝等从今当依经量。 诸部对法义宗异故。 (七右)或大地法义非要遍诸心。 是经部后异有部别释大地义故言或。 旧论曰。 大地义不尔于一切心必有。 然宝疏云释本论文非也。 (七右)余说如是(至)非本所诵。 光记(十四左)等(【傍】宝十二右)余说如是为句首。 而判为大不善地。 后代毗婆沙师所诵非本论所诵。 此意全任今文相而于品类足二(十二右)唯于十善十烦恼作意等十三立大地法。 无说大不善地。 甘露上(十七右)亦尔。 界身足上(初丁)亦唯大地大烦恼二大无大不善。 于婆沙百四十二(十七左)加痴惛悼无惭愧五为大不善。 俱舍四(六左)杂心二(三左)唯无惭愧二也。 故为非本论所诵。 (【头】论四(六左)说大不善唯无惭愧二。 杂心二(三左)全同。 婆沙四十二(十七左)加惛掉痴三为五)。 一往似理深思不可尔。 所以者何。 今非谓大不善地。 论彼诵本末何用。 又余师如是为句首非。 有余师致此语为何。 尚应言不说大不善地者。 缀文未显成义。 又光释义不顺因诵引来句。 依此理趣余说如是句是结上句末。 前(六左初行)标有说(旧论云有余师)从彼展转来故有此结。 大不善者。 是已下辨释今唯大地法诤而致大善地等释义之所以。 故不言衍文也。 如次上不同之不字。 旧论曰。 余师说如此(结上)善大地等者由应文句。 是故彼引今说先不说。 彼既无不字。 特言等等取大烦恼地。 彼二地俱因便故显再牒上安者言。 彼文义为正善。 今亦无具言大善地地等。 谓彼大善地等释义因诵大地法引来。 是今大地义同故所增加非本诤所诵。 先有部不以大善地等致难。 故言非本等。 非本论名本。 故旧论云先不说。 (七右)如契经说(至)起受想思。 杂含十一(初左)曰缘眼色生眼识。 三事和合触触俱生受想思(【傍】稽古引之。 而触言有二)又十三(四左)曰。 眼色缘生眼识。 三事和合触俱生受想思(此触字唯一也。 旧论亦如是)。 (七左)但言俱起(至)何违须释。 此意经中触言所生触句末。 非言与触俱时有受等故不成证。 故证十一卷触言有二者非今意也。 (七左)与慈俱行修念觉分。 杂含二十七(二十五右)曰。 是比丘心与慈俱修念觉分。 有漏慈定无漏觉支非同时俱彼此极成。 又有部依义随处立俱声是前后。 论第七(十四右)成无间义云。 便顺此言不净观俱行修念等觉分(是经文也)彼光记(三七左)释云。 俱声有无间前后义。 故有部不诤此也。 (七左)若尔何故契经(至)相杂不离。 有部彼俱行言无间极成。 故不诤彼。 而若以彼令同俱起受想思经文。 尔者何故经言受想思识四法相杂不离。 中含五十八(十二右)曰。 觉想思此三法合(【傍】今云相杂)不别。 此三法不可别施设。 (七左)此经复说(至)即所识。 前经连文曰。 所以者何。 觉所觉者即是想所想思所思。 是故此三法合不别。 此三法不可别施设。 (七左)于寿与暖(至)相离言故。 前经(十三右)曰。 复问曰。 贤者拘絺罗寿及暖此二法为合为别。 此二法可得别施设。 耶。 尊者大拘絺罗答曰。 寿及暖此二法合不别。 此二法不可别施设。 所以者何。 因寿故有暖。 因暖故有寿。 若无寿者则无暖。 无暖者则无寿。 (八右)此成十八具足由三。 彼各自相如何。 谓集异门足十五(五右)云。 眼见色已顺喜处色。 近行者。 谓眼见色已于一向可受。 一向可乐。 一向可欣。 一向可意色以顺喜处作意思惟。 若于此色由顺喜处作意思惟所生喜受。 是名眼见色已顺喜处色近行。 乃至广说。 十八别名谓色喜意近行乃至法喜意近行。 余准之。 (八右)三法近行皆通二种。 有云。 此唯法处名法。 故得法近行名。 若约作业。 唯缘法境为不杂缘。 通缘五境便为杂缘。 然光记(十六左)云。 言法通名法也。 非唯法处者。 得名与体用混同之失。 今谓婆沙百三十九(八左)云。 法名通故。 以合缘故。 何为误耶。 (八右)传说喜等(至)数游行故。 初释意近他名。 行自名。 与意近相应行。 是一分邻近释也。 后释近为喜等。 意行者名他。 意即行持业释。 为意行之近。 故名意近行第四转依主(【傍】喜为与意近缘令意行故喜之意喜意之近喜意近之行)正理论二十九(十七右)(【傍】宝十四右)取第二义破初义。 显宗全同。 今云。 若如是例难者想等亦能为近缘。 令意于境数游行。 故应立为意近行。 今论主并不信两说。 故初言传说。 旧论云彼说(【傍】是常例也)若尔论主意如何。 答。 次文是。 (八左)非唯依意(至)故亦非行。 论主意以此义解名义。 谓喜等亲依意故名意近。 近是依义。 行分别义。 简无分别。 婆沙(百三十九(七右)【傍】宝十三左引)数分别故名行。 中含四十二(九左)云。 分别六喜分别六忧分别六舍总说十八意行。 是亦不言近。 唯是所依义也。 (八左)又彼经言(至)故不应难者。 此以已言遮五识相应难。 依之更有难。 婆沙百三十九曰。 问。 亦说意知法已。 岂亦有在意识耶。 答。 就胜说故无过。 谓初喜等虽近行然非明利。 后重于境揵利分别。 乃名近行。 由此故言意知法已。 (九右)欲缘欲十八色十二上三。 此颂中欲者明当地界系。 余皆明所缘。 故特以缘言。 此缘流至第二句色与上。 余文皆可知。 上三者非谓无色是色界之上地处所。 故论第三(十三左)释色六上唯命颂曰。 无色界定胜。 生胜故说上言。 (九左)此就许有(至)法意近行。 婆沙(百三十九(九右))两说。 初说评家义。 今取结颂。 显不取后说故言执也。 (九左)但缘自境(至)不缘色故。 无色于欲有四远不缘欲界。 无色根本无遍缘知不缘色界。 若依大乘有少异。 欲色大同。 无色界缘欲六。 及色四。 自一。 如显扬论十八(三右)说。 (十右)不缘下义如后当辨。 第二十八定品(三右)曰。 此四根本并上三近分总说名为除去色想。 空处近分未得此名。 缘下地色起色想故。 初静虑中。 旧论及鲜本并正显。 光宝作十为正。 (十右终)若生色界(至)通果心俱。 婆沙三说中是初说也。 光记为正。 宝(十八左)有破未可也。 又光记(二十二左)解释非也。 云准此通果唯舍相应等。 圆晖等皆从之。 是彼记第三(二十七左)释二十二根中。 三义之第一义意也。 今云。 唯论相应与上下地成就不成义门遥远。 何以成就令同相应。 夫九地成不成上成下并皆唯舍受。 若谓相应非唯通果。 今于欲界唯通果。 所成故云通果。 宝疏云。 但明色界成欲一也。 生无色定不缘下故。 不论成色多少准前可知。 故重不述。 其相具如婆沙百三十九(十一右)。 (十左)有说如是(至)经义有殊。 第三论主假为异说破有部大二。 初标自他别宗。 二所以下征释其相。 释中有三。 初叙善非近行。 二故非下遮有部三性有漏总为近行。 三唯虽下成自唯染为近行。 此中有三。 初标立。 二为义下举能治六恒住成义。 此中亦三。 初举经正成。 次立能治理。 后结能治。 三又即下复以三十六句证唯杂染异。 初标立中有三。 初正宗。 二问数行。 三答。 此文初标自他别宗。 正理二十九(二十一右)云。 经主此中假为异说。 依之唯是论主发明非本有如是经部义。 假言有味。 光记(二十三右)云。 叙异说或经部义。 并味详。 宝疏(十七右)全依正理为正。 (十左)或爱或憎或不择舍。 旧论曰。 或爱著于境。 或憎恶于境。 或不简择舍境。 是则显示喜忧舍唯染相。 非举同时所应贪瞋痴。 然光记(二十三左)约三毒封著文语也。 或又依正理。 所治贪等相应杂染喜等无失。 非爱非憎故云不择。 (十左)说六恒住(至)知法亦尔。 心恒住妙清净行受。 恒即住持业释。 此有六是带数释。 住舍者。 集异门足简取行舍。 非受蕴摄舍受(如光记释)皞按为治爱憎不择舍唯染受。 说之。 不喜不忧恒住舍如次能治善三受。 故知是受蕴舍受。 又三十六句中亦于舍分染善。 为能所离是也。 故集异门判诀不审也。 若不尔阙不择舍能治。 何云治彼三。 具念正知者。 明本及正理。 婆沙。 集异门等并尔。 鲜本作正智。 旧论云有念有智。 中含。 杂含并云正念正智。 依婆沙云念惠为自性鲜本为正。 杂含十三(二十二左)。 若比丘眼见色不苦不乐。 舍心住正念正智。 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识法不苦不乐。 舍心住正念正智。 是名比丘六常行。 中含三(七右)曰六善住处。 文广。 旧论如今云六恒住。 (十左)非阿罗汉(至)缘善法喜。 旧论曰。 云何知如此。 诸阿罗汉(云云)是立能治理。 有漏善喜受罗汉已有之。 故非所治中有善有漏受。 (十左)又即喜等为三十六师句。 第三复以三十六句证近行唯染。 亦为三。 初标法。 次此句下释此句名师。 后耽嗜下配染善。 此初也。 旧论云三十六寂静足。 杂含十七(二十七左)云三十六受。 曰云何三十六受。 依六贪着喜。 依六离贪着喜。 依六贪着忧依六离贪着忧。 依六贪着舍。 依六离贪着舍是名说三十六受。 中含四十二(十右)云三十六刀。 曰云何六喜依着。 云何六喜依无欲。 眼见色已生喜。 当知二种。 或依着。 或依无欲。 云何喜依着。 眼知色可喜意念受色欲相应。 乐未得者欲得。 已得者忆已生喜。 如是喜是谓喜依着。 云何喜依无欲。 知色无常反易尽无欲。 灭息前及今一切色无常。 苦灭法已生喜。 如是喜是谓喜依无欲(乃至广说余三十四句)又开为百八受。 杂含十七(二十七左)曰。 云说百八受。 谓三十六受。 过去三十六。 未来三十六。 现在三十六是名说百八受。 若依有部前十八行通三性。 分染善为三十六。 婆沙百三十九(十三左)曰。 此十八意近行由耽嗜出离依有差别。 世尊说为三十六师句(【头】品类足二(四左)耽嗜依出离依为有漏无漏也)正理。 显宗亦尔。 (十左)此句差别大师说故。 婆沙百三十九(十四右)曰。 问。 何说此名师句耶答。 有五说。 初曰此差别句。 能表大师是师标帜故名师句。 由此诸句惟佛大师能知能说无滞碍故今依彼也。 第五说云。 有说此应名刀道。 游涉此者有伤害。 故如说梵志第三意刀若挥举时发恶招苦(中含依此义译。 【头】句是差别义。 大师所说差别句故。 师之句依主。 又所依为句。 无畏疏一(四十一左)句名止息之处。 十二(十五右)句是诸佛坐处。 十(二十九右)句是义趣所归趣处。 今经云六喜依等是也。 此论亦耽嗜依出离依并是句之所依义。 此法是有情浮沉所依故)。 (十左)耽嗜依者(至)谓诸善受。 后配染善。 无记染善分摄此二。 如光引婆沙。 此中漏无漏诸善为出离依。 若依品类足(二(四左))漏无漏如次为耽嗜出离。 婆沙百九十(三左)曰。 此中耽嗜谓爱。 耽着性故。 若受与彼为安足处名耽嗜依受。 有说。 耽嗜名一切烦恼。 执着性故若受与彼为安足处名耽嗜依受。 名受不与爱或一切烦恼为安足处。 名出离依。 并是依主释也。 正理二十九(二十一左)有破(如宝引(十七左))今反破云。 杂含十七(二十七右)光说六喜六忧六舍行。 次说六常行。 故定知是能所治。 若不尔何云不苦不喜等。 又罗汉虽断有漏。 有漏善喜等现行。 是善性故非近行。 故无有说罗汉发十八行。 又唯为遮唯染近行立六恒住。 故非余有漏喜等受。 又近行唯染决定。 故无有经说染近行。 若通善应说善近行。 又应分染善言三十六近行。 既无此说。 故知唯染也。 然汝云通三性。 对彼致杂染近行言。 非谓非杂染别有余近行。 依问答法作此言。 何可责此。 又杂染言有通别。 如婆沙百四十四(十二右)曰。 受通三性立根。 顺杂染品故(光三之三(三右)引)无性摄论第一(十二)说杂染拣清净并是通门。 又如成唯识二(七左)言贪等杂染。 则唯染污性。 今约别门设杂染言。 岂可有以言害意。 是故旧论得旨。 译云染污不云杂染也。 (十左终)如是所说(至)无量差别。 大文第四劝指余义门。 婆沙百三十九(七左)有前中后际问答。 答云。 随明了故且说现在。 由斯显去来亦是。 又(八左)有十八行几续生几命终问答。 又(九右)羯逻蓝等中有几门。 又几杂染不杂染门。 又(十二左)此意近行云何得。 答。 离欲界染前八无间解脱道时各得初定近分六(云云)。 (十一右)此中识支(至)随眠品当说。 识支下云等等取及七界应知六识转名意后两句。 故旧论具举一颂。 六处下云等恐蛇足乱入邻行。 本唯二颂无可等文。 故旧论唯举二句无等字。 若言等长行不尔。 自指岂可烦乎。 或显取意根文。 不尔者不成六处。 故即次上所等意处文等。 问。 生老死二支已当中不举何。 答。 按生老死二支。 前第九(十一右)出体门中已说故。 问。 今名义何指出体谓不唯名义亦示体相。 如前无明。 亦六处识支所指并皆出体。 又第五(十三右)说四相中。 其义相显故。 问。 若尔何举以不指。 答。 准识支等可知故。 为发学者惠了故致此事。 光记(二十五右)解释甚迂曲也。 宝无释。 (十一右)此诸缘起(至)别显功能。 今举前第九(十三右)已摄为三以为所显体。 今唯说以喻示能。 摄为三已说故。 旧论第八(初右)曰。 若略说惟三。 谓惑业果类。 此三义前已显。 正理二十九(二十四右)曰。 如前已说十二有支略摄唯三谓惑业事。 此三用别其喻云何。 颂曰(显宗全同)对三法相对云异熟事。 显因果二门云果。 前论(九(十三右))具分别说曰。 十二支而三二为性。 三谓惑业事。 二谓果与因。 情非情对以云外。 显三种功能异故曰别能。 如草药如花。 本颂及旧论正理显宗。 今长行并作华。 (十一左)芽茎等生。 鲜本。 檗本。 明本及正理。 显宗。 旧论皆作芽叶(为是)此中五喻。 初总为因之喻。 二龙池水是三法相资之比。 三草根回转还生之晓显惑过重。 四树茎是数数起之譬。 故别举枝花果三。 五糠里米则惑润业。 非独能之由。 或得者。 旧论曰惑至得。 得是疏。 惑亲。 虽疏而尚须用。 故今举显前四亦尔。 故正理于第二喻说得于此不说。 业三喻中初业润惑非唯业力。 次一业一生之喻。 如草一熟果则枯更复不生果。 后是近因喻。 夫圣人示教。 取多喻必非徒然也。 (十二右)如前已释。 中有者如第八(十三右)颂死生二有中五蕴名中有。 生有者如前(同上)说未至应至处故中有非生。 反知生有体相。 本有死有如论第九(初右)颂本有谓死前居生刹那后。 彼长行(二左)具释四有体及名义。 如是上已释体及名义毕已下辨四有余义。 实科名是也。 光记唯科四有非也。 (十二右)生有唯染。 此染通有覆。 正理第三十(一右)曰。 生有唯染。 决定非善无覆无记(显宗全同)。 (十二右)自地诸惑(至)此地生有。 光(二十六右)两释若约正润是现起。 若依义不现起亦是。 故二释无妨。 烦恼者显本惑。 论十九(初左)说根本曰。 随眠诸有本。 论二十一(四左)心所中悭嫉等。 唯名随惑不得名烦恼。 (十二右)故对法者(至)无润功能。 婆沙六十(三左)曰。 一切烦恼皆令有相续。 欲界一切处。 三十六随眠。 一一现前令生相续。 色无色界一切处各三十一随眠。 一一现前令生相续。 彼简譬喻者执唯爱恚二续生。 今论主意不信彼义。 故简别标对法者。 (十二右)然诸结生(至)现起缠垢。 恐谓烦恼言宽。 随惑缠等亦续生故特简别。 唯者简随惑。 旧论八(二右)曰。 染污由大惑不由少分惑由自在故。 正理三十(初左)曰。 然诸结生。 唯烦恼力非由缠垢。 所以者何。 以自力行悔覆缠等要由思择方现起故(显宗全同)依之非简不由自力无惭等此位故。 随眠品(二十一之(六右))十缠中无惭愧眠惛掉五通见修断。 余嫉悭悔忿覆五并垢自在起故唯修所断。 唯与修断他力无明共相应。 故名自在起。 正理五十四(十八右)文云。 与自在起缠垢相应所有无明唯修断故。 论主意眠定为随从。 故光记(二十六左)两释中初释为正。 第二释非也。 是婆沙一释非此论意。 (十二左)有情缘起(至)由何而住。 光科有情住。 是依有情由何住。 及次下(十六左)结说有情住。 而科名有相乱。 谓三地九地等皆所住故。 宝云明四食亲也。 是约所明法。 及依正理三十(十五左)总结云广辨食已。 应具言有情由食住。 (十三右)经说世尊(至)由食而住。 杂含十七(二十九右)曰。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若于一法观察无常。 观察反易。 观察离欲。 观察灭。 观察舍离。 究竟苦边。 解脱于苦。 谓一切众生由食而存。 长含第八(十左)界同。 颂疏作悟一切法非也。 是食一法。 正。 显。 旧论及明本并如今云一法。 集异门二(三左)云。 一法者云何。 优陀南曰。 一法(现本作切非也)谓有情依食依行住。 长行结曰是谓一法。 (十三右)食有四种等。 起世因本经第七(十一左)曰。 诸比丘一切众生有四种食。 以资诸大得自住持。 得成诸有。 得相摄受。 何等为四。 一者粗段及微细食。 二者触食。 三意思食。 四者识食。 诸比丘阎浮提人饭食□豆及鱼肉等此等名为粗段之食。 覆盖按摩澡浴揩拭脂膏涂摩此等名为微细之食。 瞿陀尼人弗婆提人粗段微细与阎浮提略皆齐等。 郁单越人身不耕种。 自然而有成熟粳米。 为粗段食。 覆盖澡及按摩等为微细食。 一切诸龙金翅鸟等以诸鱼鳖鼋虾蟆螭蛇獭金毗罗等为粗段食。 覆盖澡浴等为微细食。 诸阿罗汉以天须陀妙好之味。 以为粗段。 诸覆盖等以为微细。 四天王天并诸天众皆用彼天须陀之味以为粗段。 诸覆盖等随以为微细。 三十三天还以彼天须陀之味以为粗段。 诸覆盖等以为微细。 乃至他化自在天亦复如是。 自此以上所有诸天并以禅悦法喜为食。 三摩提为食。 三摩跋提为食。 无复粗段及微细。 诸比丘一切众生受卵生者。 所谓鹅雁鸿鹤鸡鸭孔雀鹦鹉鹆鸠鸽燕雀雉鹊鸟等。 及余种种杂类众生从卵生者。 以彼从卵(【傍】被湿暖生乐触故不腐坏也)而得身故一切皆以触为其食。 若有众生。 以意思惟资润诸根增长身命。 所谓鱼鳖龟蛇虾蟆伽罗瞿陀等。 及余众生以意思惟润益诸根增长寿命者。 此等皆用思为其食。 何等众生以识为食。 所谓地狱众生及无边识处天等。 此诸众生皆用识持以为其食。 此中有偈。 华色与诸法。 寿命衣第五。 市易及嫁聚。 根光食为十。 起世经第七(十二右)全同。 长含第二十(十六右)略文同起世因本。 又第八(十三右)第九(三右)二十二(四右)杂含十五(八左六左)中含四十九(二右)增上二十一(七右)等。 正法念十八(四右)若论说集异门足第八(八右)广明体相。 第一(三右)广诸门分别。 婆沙百二十九(十三左)至百三十终。 杂心一(二十三左)若大乘注维摩二(二十七)伽第五(五右)五十七(二十三)六十六(初丁)九十四(十九)显扬第一。 对法五(十一)摄论第三(初丁)第十成唯识四(初丁)四末(初丁)义章八本(十九丁)等。 基义林四食章四本(七右)段者分段分分受之。 旧云团者。 可抟可握立为团食。 此义全非。 团字非抟。 非水饮等可抟团圆。 云何名团。 故应名段。 按古译亦作段。 隋达摩笈多起世因本经七(十一左)隋阇那崛多起世经七(十左)陈真谛旧俱舍第一第八(三右)等并是也。 又符秦昙摩难提增一二十一(七右)云抟食。 音释徒官切。 以手圆之也。 东秦僧伽提婆中含四十九(二右)宋僧伽拔摩杂心论一(二十三右)并尔也。 又姚秦佛陀耶舍长含二十二(四右)二十(十六右)作揣食。 音释徒宫切。 掜聚也。 注维摩二(二十七)亦尔也。 按设言段亦有难。 婆沙百三十(三左)曰。 分段而故名段食。 问。 若尔所饮吮等非段食耶。 答。 从多分说。 复有说者饮吮等时亦作分段。 有余师言。 从初而说。 谓劫初时人受用地味皆作分段而吞啖之。 因名段食。 准知就显了言团抟无有过。 又华严经第二十七云揣食。 琳音二十二(八右)云。 揣正宜作抟。 音徒鸾切。 字从专声非从甫。 韵流俗不能别兹两形遂迷谬用揣字。 音初委切。 此乃揣量之字也。 按揣集匀韵会楚委切。 音榱(【傍】此时量也)上声。 又徒官切。 音团。 与敦同聚貌。 长笛赋冬雪揣封乎其枝。 注揣与团古通。 如是分辨两音两义。 岂非琳师还迷执耶。 (十三右)段有二种(至)翻此为粗者。 粗细相望不定故致或言。 谓望中有等彼细。 污虫亦粗也。 于彼中对是细。 无变秽者。 欲界本有食反易而污秽。 故云变秽。 旧论云无反秽流。 正理。 显宗及明本如今为正。 然光记写误作便秽。 如圆晖。 未知音误。 依光迷谬也。 细污虫旧论云发污虫。 污屋孤切。 音乌。 说文浊水不流也。 不同汗候肝切人液也。 故曲钩干下。 旧论。 正理。 及明本并曲钩。 显宗作污乃勿怪矣。 此中分文释第二句有四。 一辨粗细。 二如是下辨界系释欲字。 唯简上界。 三唯欲下出体释体唯三。 此中唯者一简上界。 二简色声根等。 四可成下辨名义。 先正示。 后光显下举难释。 初难。 后释。 此亦有二。 一正释。 后释虽下通伏难。 婆沙百三十(四左)约多分故故言传说。 (十三右)必先资益自根大种。 是相违释。 旧论曰自根及四大。 次下论(十五左八目)云资根及大故光加及释。 起世经七(十一左)曰。 四食资诸大得自住持。 又不还者(至)而无益故。 广释前解脱者。 见言显色。 光记三解第一如论文无妨。 第二亦约意可。 第三非今论意。 触谓三和所生诸触。 为简段食所触境。 今显能触心所言三和等。 成别体云生。 (十三左)此三唯有漏。 正理三十(六左【傍】宝二十三右)曰。 唯后三食说有漏言显香等三不滥无漏。 今云。 前云段唯欲界。 最易影知。 然光记(二十九右终)前界品(二(四右))说前十五界唯有漏。 故别不说段食有漏者。 迂远之甚。 (十三左)如何食体等。 自下辨四食非无漏释第七八句。 初问后毗婆下答有二。 初举婆沙义。 后又契下证经。 此为三。 初正引经证唯有漏。 二言部下述释经。 三几食下明四食皆润当今二有。 第二述释中亦有二义。 初约已生及中有。 后又部下约无学有爱。 初中先释部多。 后释求生。 此后中先问。 后此目下答。 正释颂第七八句。 此有四。 一标立。 二由佛下所以。 三何等下征。 四一者下释。 此有五如文第五起中为二。 初正释。 二引证。 此有二。 初证起生显现文合中有。 后又经下引四句分别文决起定中有。 初举初句文。 后示四句配当。 分文应知。 (十三左)毗婆沙师(至)为灭诸有。 婆沙百二十九(十四左)有七义。 今举第二。 以起世经(七(十二右))说四食成诸有故。 又契经说(至)诸求生者。 婆沙百三十八(八右)引此经言求有有情。 就部多云安住。 求生言资益有四说。 前三说意互语实各应有。 第四说言。 本有安住最经多时圣与无学求暂安住。 于此义既说安住。 余不如是不说安住。 (十三左)言部多者(至)皆谓已生。 此下大有二义婆沙百三十(八右)三义。 初本有中有。 第二义约圣者与异生。 第三学无学。 今举初后。 论主意正在第一。 故颂列中有名。 为显本有言生已旧论直言已生不置部多。 (十四右)如契经说(至)有坏世间生。 旧论八(四左)曰。 如经言对起有碍害自体生有碍害世间。 光释(二十九右)为是。 宝疏(二十二左七)甚非也。 又部多者。 二举婆沙第三说。 论主不为不正故云又。 旧论云复次。 有学容希求当来有故得求生名。 (十四右九目)几食能令(至)求生有情。 是第三明四食皆资当今二有。 此问依前已生中有名部多等。 非约第二义。 (十四右九目)毗婆沙师说皆具四。 答中大三。 初举毗婆沙说。 二诸有下叙段食招后有。 有正示引证。 三亦见下明思食资现。 婆沙百三十(初右)有四说。 今举第四评家。 曰如是说者四食悉牵当有令现在前。 尽持今有令相续住。 四中前二资现能胜。 后二润后有功增。 今前二中举段资后有以显触。 后二中以思益现而显识亦尔。 故四皆通当今。 (十四左)以世尊说(至)老死缘故。 虽经四皆资当有。 今以宽证段一。 安以故第五声故。 杂含十五(七左)曰。 (【傍】稽古引)于此四食有喜有贪则识住增长。 识住增长故入名色(乃至)当来有增长。 当来有增长故生死病死忧悲苦恼苦集。 虽非亲文并资现当二有明白也。 又增一二十一(七左)曰。 众生之类以此四食流转生死。 从今世至后世。 是故比丘当共舍离此四食。 (十四左)亦见思食(至)望绝便死。 三明思资现。 初标立。 后引三事例。 此中亦者对上段食兼资余。 故安立句首。 然光(三十一左五)宝(二十四右二行)以亦言对思食正资现。 若尔应知旧论思食下言亦。 故知唯于义有兼正。 文势未显也。 见者眼见义非现见。 旧论云曾见故。 世传者。 旧论云先旧师说如此。 (十四左)集异门足(至)在于触位。 三母印事初举文。 后破彼示正。 婆沙百三十(六左)曰。 于【傍】生有说思食增。 云何知然。 如集异门说。 海中有兽时出海滨。 于沙潬中产生诸卵以以沙埋覆。 还入海中。 彼在卵□忆念母。 故身不烂坏。 谓(【傍】此十二字婆沙挟注)谓忆念母先孚暖时所有触故。 若忘其母身便烂坏。 有余师说。 若母忆念卵中子者卵则不坏。 若母忘之彼卵便坏。 此不应理。 所以者何。 勿以他食持自命。 是故前说于理为善。 按集异门足第八(九左)其说全同婆沙。 岂可不怪。 按旧论八(五右)曰。 于别诵中说。 海中有大身(云云)不言集异门。 又今云此不应然。 旧论言经部解不尔。 亦婆沙有余师全同今所破。 依之观之应非集异门。 若尔何文。 谓正法念处经十八(四左)畜生品赤鱼子提弥鱼子QA鱼等子螺蚌蛤卵思心为食。 若母忆念则不饥渴身命增长。 说全同今所破母常思卵。 旧论云别诵说。 是应理也(【头】婆沙百二十四(二左)前举经文。 又云。 然有别诵言舍生)今文盖诵者错谬云集异门。 应言如旧论。 譬如论六(三左)引品类足十三(五左)文中有及彼相应法五字。 有余师法。 我不诵此五字。 又论六(七右)引彼论。 有身见及彼相应苦谛文致难。 论主若我所诵文无及彼言。 设有如彼说。 由义应知非。 (十四左)埋于沙内。 沙旧论。 明本。 异集门。 婆沙并从水。 鲜本从石作砂。 并所加切。 沙说文水散石也。 砂舟砂即今朱砂也。 然集匀韵会于沙字注或作砂。 于砂字下亦注或作沙。 广匀砂为俗字。 正字通初分为音同字别详辨。 字典好正字通。 (十四左)此不应然(至)在于触位。 光云。 破第三证复申正解。 谓今此卵起念母思。 先时在于孚媛触位。 次证婆沙为正。 宝释云。 此是论主正本文也。 今详此文。 若证思食义则不应尔。 若别论不思议力用义即无违。 论起念母思在于触位。 述起思时谓十二支触支时也。 未知集异门文相违以致此谬判。 彼集异门征思食事云何结是为思食。 岂为不尔。 又释触思位非也。 如十二支触。 前论意。 六根后已至三和未了三受因位总为触。 准彼宝意。 卵未割时无思母念。 割已成身体方有思念。 故为十二支触位。 以破非思食义。 是谬之最。 母孚暖时触位定有思母念。 故婆沙为尽理。 然可分别。 谓起世经等悉作是说。 从诸卵生者以触为食。 今以思为食者将是割时。 必有思故。 余时触食。 (十五右)从业所熏识种子力。 正理三十(八左)曰。 思业引业识为种子。 引起当有。 谓由业故。 能引当来名色二有。 业既引已爱润识。 能令当有名色身起(显宗全同)光记为有熏种子言。 大为有部。 经部二解。 今云。 初约有部义为正。 正理等不简种子言故。 又唯于此无而忽有设经部义。 (十五左)诸所有段等。 自下问答分别大有六。 第一问答段与食宽狭。 第二如是下例显余三食。 第三颇有下明触等资而非食。 第四诸有下明损而食。 此有三。 一标。 二所由。 三举婆沙说(百三十七左)第五何趣下明趣生具不具。 此有八。 一问。 二答。 三征。 四释。 五若能下难。 六彼说下通。 七又孤下辨别孤地狱。 八故五下总结。 (十六右)世尊所说(至)其果胜彼。 彼方诸部诵说不同。 故异解蜂起为对狭须列诸文。 婆沙一百三十(十二右)曰(【头】已下婆沙举契经全文明食格量为本而因于其中解释文而今唯问答林中众生全无关前后盖足可疑旧论如今而正理显宗无此一段也)契经说。 此吠罗摩婆罗门(毗那耶云大湖。 中含云堕蓝)以如是诸妙饮食布施摩诃娑罗婆罗门众。 有以饮食布施赡部林中异生。 此获施福果大于彼。 此下释林中异生有四说。 经复言。 若以饮食布施赡部林中异生。 有以饮食施一预流。 此获施福果大于彼。 一来不还罗汉独觉如来及造舍施四方僧。 以前前百对后后一人格量。 有部毗那耶四二四(十五右)当知彼大潮婆罗门。 以如是等八万四千寄妙物施婆罗门。 所获福德不如有人但以饮食供养外道离欲五通仙人其数满百。 复次如以如是等八万四千奇妙之物施婆罗门。 及施一百隐人。 不如有人但以饮食施一赡部树下未离欲染异生菩萨。 复次以如是八万四千奇妙之物施婆罗门及外道一百隐人并赡部林下异生菩萨。 不如但以饮食施一预流向者。 中含三十九(十五左)曰。 居士若梵志随蓝行如是大施(【傍】上示无量八万四千施故)若复有施满阎浮声凡夫食者。 此于彼施为最胜也。 居士若梵志随蓝行如是大施。 及施满阎浮场凡夫食。 若复有施一须陀洹食者。 此于彼施为最胜也。 如是具带前对一人一来不还罗汉独觉如来格量。 广说。 按婆沙所引无赡部之一。 中含还云满。 后后文皆尔也。 今论。 毗那耶在一言。 此论及婆沙但饮食为能所格。 中含大施对食。 毗那耶八万与但饮食并于义无有滞塞。 唯次第对无带前前。 毗那耶悉带前前人。 余经论皆唯次第对明。 是亦于义无不能通。 婆沙所引造舍等胜于如来。 中含以独觉对如来。 亦乃对造舍等不以如来为能对。 后后文皆尔也。 辟支与佛相违求义同余经。 格量法故。 又今论及毗那耶预流为向。 余皆总言也。 初说一切有腹义。 婆沙引无一言故。 准长含还云满阎浮场故。 故论主致违文违理二破。 如第六论设有如是文由义应知非。 近佛菩萨。 旧论云近佛地菩萨。 光记(三十四右)云。 百劫修相好业近佛菩萨。 百劫之间云近佛。 别下后身菩萨故。 此师意唯一菩萨胜百离欲仙人。 故准此能破。 论主所诵有罗汉近佛菩萨格对乎。 若只以义责乎。 毗婆沙者。 婆沙百三十(十一左)四义中第四评家义。 此师意。 毗那耶等云未离欲染异生菩萨。 而劣于次预流。 胜于前五通仙。 故为顺决择分四善根。 列位所推应尔故。 僧无明本亦尔。 鲜本作曾。 按旧论作又曾不于余处。 须改为曾。 (十六左)后身菩萨(至)对预流向。 此论主自义。 释迦菩萨居赡部林中修行故出本行集经游戏劝瞩品。 按过去现在因果经。 此时离欲爱得四禅。 又余经云得初禅。 同离欲仙。 旧论曰。 此菩萨于此时与凡夫离欲欲界二义相应故。 彼二义者所住与离欲。 光二释。 初释约所住同。 后释依惑不现同。 而云未离欲也。 由彼世尊。 明本亦尔。 鲜本作后为正。 论主所诵唯以外道对预流。 无展转以前异生对。 故何除之。 彼异生后身菩萨故。 实胜预流故。 问。 与婆沙所引经有不同何故耶。 一赡部上一言有无。 二外道异生差别。 三向果之殊别。 答。 诵者不同令尔而已。 何得为和会。 宝疏(二十五左六)意为大同小异。 功德格量大意不异故为大同。 解林中众生有异。 是小异。 而此释无可不可。 以可不可无同不作释。 同不作故设笔墨实为徒然。 光记作两解述和会。 初约余异生非今菩萨异生。 而引一经有不同。 今云不尔。 引一处文何任自了解作文句。 后解云外道云异生名异体同。 是亦非也。 格量法前后展转传释。 岂得上下林中众生言忽为相违。 强和会不可和会故致此訿谬。 问。 论主亲读婆沙。 彼将彼异生。 格量于预流。 今何言除彼异生。 若与自诵别者应言异。 弹斥婆沙诸义故。 答。 此事是所怪。 然应只言别诵本耳(【头】增一三十六(十右)明力挍量中。 一那罗延力不如一转轮圣王力。 又取之挍不如一阿惟越致之力。 又取之挍不如一补处菩萨之力又取之挍不如一道树下座菩萨力。 又取之挍不如一如来父母遗体力)皞退按诸经论。 其文有具略。 而于义无差。 谓施物中如此论及婆沙能所格俱唯饮食。 是就略而于所施人多少及位高下分胜劣。 如中含及毗那耶。 八万四千大施与唯饮食一。 于施物既如是。 所施人中今论云一林中异生。 婆沙无一字为异耳。 毗那耶说一树下未离欲染异生菩萨。 中含言满阎浮场凡夫。 此中毗那耶为具说。 既云未离欲染等。 论主曰离欲仙者。 盖是唯自所分别。 何可为后身菩萨。 又凭依一言为一人斥他成自。 是亦不然。 言一赡部林中众生。 不言赡部林中一众生。 经意取一处赡部林中诸众生。 故毗那耶云满阎浮场凡夫。 不漏阎浮林中故依之言一云满。 或唯云阎浮林中。 于义全无违。 对预流中毗那耶如今云向。 中含及婆沙唯云预流。 而格量颠末唯四果。 不开向果为八。 若尔不关向果异。 唯预流等四挍量故诵者各别。 于义无有害。 约初云向。 依后云果。 是故旧论八(六左)文唯言斯陀洹无向言。 能对人中中含。 毗那耶并皆带前婆罗门及外道通仙与林中众生以挍预流。 后后亦皆带前前明。 婆沙引经去广就略。 但举邻近一种以对量。 虽言具略而旨不异。 思可知。 如是展转对明是格量之法。 何有去邻近前约疏远之理。 然论主所诵经除彼异生者。 是非除去。 而诵者诵脱。 以何知之。 本经元带前前婆罗门外道彼众生故。 若众生一种诵脱一往为格量。 能所对有之故。 依此理论主判大怀疑也。 又何彼菩萨如来不格量。 问。 本经既无文。 何疑论主判。 答。 不应言。 阿含说。 依义不依文。 依了义经不依不了义。 若除彼众生方是不了义。 全不可依。 亦复何不思义。 但依文。 有论主自言。 根品六(七右)曰。 我所诵文无及彼言。 设有如彼说由义应知非。 可以量耳。 问。 挍量经论多是展转格量如中含者初至如来。 八番皆尔至第九番造舍供僧。 除前第八邻近如来还将第七独觉以挍量后后文带前前。 中悉除如来。 今亦全同彼如何。 答。 是亦诵者错脱。 或写脱。 虽尔义一往如上辨。 不尔者违格量式故。 是故婆沙说略唯举一种。 中但以如来对造舍供僧。 毗那耶亦具在之必勿封著文焉(【头】若如论主约后身菩萨。 一有前后相违。 前云胜俱胝阿罗汉近佛菩萨尚如是。 后身菩萨何得对外道。 二不胜预流失。 谓后身菩萨及预流俱同对百外道故。 三有何别因于预流前得说之)应知婆沙评家顺决择分此说顺理。 离欲外道预流中间故。 毗那耶说未离欲异生菩萨故。 岂无赡部林中人行顺决择分。 以不明说何怀疑。 亦不遮彼林中者不修四善根故。 (十六左九)已说有情(至)有死生等。 正理三十(十五左)曰。 广辨食已。 今应思择。 于前所说中等四有死生二有唯一刹那。 于此时中何识现起(云云)广列六问。 光云明大文第三明有情没。 从其大分总名为没。 义相应故。 兼明生等。 宝云。 大文第三明死生受识等。 今云。 光记非也。 若死若生无有兼正故。 非亦复唯明死生。 明识受等故。 旧论六门为六段。 颂释及问皆各别。 正理颂前具列六问。 以显无优劣。 又凡科者伸标大意。 何唯云没。 此颂前文有三。 一结前。 二如先下牒上起后。 三何识下问起。 此中死生各约刹那不依多念。 故死后云生。 以生必死有次起以取其初念。 若言生死生间长招相乱故。 (十七右)颂曰(至)断末魔水等。 此中一与字意流下诸处。 许者许说非表不信。 故显宗十五(十五右)颂释并同。 唯者简五识命根等。 中者依义。 旧论颂曰于意识以可知。 唯舍受者简喜乐也。 非定无心二。 旧论曰。 非一无心二。 光记(三十七右五)云。 颂言二者。 谓死及生。 圆晖从之。 是迷长行又此二时文矣。 何不言二非定无心。 故知二即定无心。 显上句死生言通于此。 故长行云此二。 全非欲释颂二字。 脐。 檗。 鲜。 明诸藏本颂并正理。 显宗皆去肉但作齐。 古通故旧论如今。 (十七右)唯许意识非余。 何故唯言与颂上下。 正。 显亦尔。 谓语初后无别所以。 而今遮云非余故初安唯。 (十七右)所说生言(至)初结中有。 旧论曰。 由说生故托中有义亦是所说。 若颂言生不得摄也。 问。 若尔何故论八(十三左)云。 此中有身其体虽起。 而未至彼故不名生。 答。 同八(十七右)云。 死有无间中有起时亦得名生。 生方便故。 经言无间生那落迦。 不言尔时即是生有。 (十七左)顿命终者(至)彼灭拄顶。 大乘异此。 伽第一(十五右)曰。 将终时作恶业者。 识于所依从上分舍。 即从上分冷触随起。 如是渐舍。 乃至心处。 造善根者识于所依从下分舍。 即从下分冷触随起。 如是渐舍乃至心处。 当知后识唯心处舍。 从此冷遍满。 又一(十八左)曰。 羯罗蓝识最初托处即名内心。 如是识于此处最初托。 即从此处最后舍。 伦记一上(三七左)云。 前虽上下冷触渐起至于心处未甚苦冷。 即时后识心处舍时。 从心处大冷触起遍满所依。 今依此文。 上下渐舍皆至于心。 古来相传。 若种善渐冷至【头】□即死。 若造恶业生鬼中者。 从【头】渐冷至腹即死。 若生畜生至膝即死。 若生地狱至脚即死。 即皆无文证(【傍】彼依三界经不妄可破)又旧世亲释云。 若造善业所起冷触定应向上。 若造恶业所起冷触定应向下。 有人解云。 若生善趣从足渐冷至【头】方死。 若生恶道从【头】渐冷至足方死。 此由未见此论。 故信自人情(文)演秘三(五六左)曰。 三界经云。 临终时将生地狱。 神识从足出。 生畜生者从膝出。 坠饿鬼者从复出。 生人者从心出。 生天者从眼出。 作圣人者从顶出。 诸经要集十九具辨大小差别。 (十八右)然于身中(至)是谓末摩。 何言异支节。 谓界品(二之十九左)曰。 传说舌中如毛端量非为舌根极微所遍。 光记二(六十二右)曰。 虽无经论文说。 西方古德相传解云。 医方家说。 于舌根中如毛端量。 无舌根处。 是末摩支节。 若针刺着其人即死。 舌中法尔有此空处。 又解(云云)今光记有二释。 第一依上论。 后解云。 又解。 对法藏中说。 众生身中有百处。 名末摩。 触即死。 今文次正理三十(十九右)引颂曰。 如有颂言。 身中有别处。 触便令命终。 如青莲华须微尘等所触。 显宗全同。 亦旧论八(九右)有此颂。 按今论诵者脱阙矣。 伽略第一(二十五)云。 末摩此云死穴。 亦云死节。 或言有六十四处。 或百二十处。 不同今意。 (十九右)从斯不久遂致命终。 若即时。 若一时。 若极长经一昼夜。 故婆沙百九十(十三左)曰。 末摩断已或经昼夜方命终故。 (十八右)地界何缘(至)外器三灾。 问。 正法念经八(初左)十三(十四左)说四百四病。 谓风黄冷杂各有百一。 又婆沙六十五(十八左)云四百四病。 是约地水火风偏增。 何今云无第四内灾。 答。 彼亦无别灾。 唯总聚诸病。 以为灾故言杂。 不与别名。 今约内外相例故不言地也。 按此中有说两字盖诵者剩言。 若乱入以无第四道注。 何故尔者。 有理有教故。 何言有理。 谓以外器亦无第四所害。 无地断用。 今以彼例同内成义。 岂其可为二说。 婆沙百九十(十四右)有三说云。 非由非器。 乃至广说。 有说猛利大种能断末摩。 地大种不猛利。 有说若诸大种能坏外分。 能为外灾。 彼亦能坏内分。 能断末摩。 地大种不能坏外分。 不能为外灾。 故亦不能坏内分。 不能断末摩(【头】又婆沙百三十三(七右)云。 问。 何故地不能为灾。 答。 有四说。 第二有说云。 若能损。 坏内事彼于外事亦能为灾。 断末摩名坏内事。 此唯三大故地非灾)此第三说既内外相例说。 理应必然。 全无为二义之理。 今论舍初二取第三有说。 若作道注不亦宜哉。 由是等理以为剩字。 何言教耶。 谓旧论八(九左)曰。 云何不由地大。 第四病无故。 风热痰三病如次第。 以风火水大为上首。 与外器世界三灾相似故。 是故于内身有三灾问。 若如是者何故正理。 显宗不除去。 谓依俱舍。 亦诵加谁可知。 复见俱舍道注乱入。 闇愚者加之岂可为无。 如字句不同两论非一。 依理以判诀。 识者勿怪勿怪矣。 (十八左)世尊于此(至)生住没中。 正。 显如今。 光记两释。 初释约生住灭三相为正。 后释约四有非也。 此论次上(十二右)第九(二左)等并中生本死次列故。 亦旧论但云生住退无中言故。 (十九右)非如预流等。 宝疏为别由非也。 以返显故。 PICT64017201. GIF/PIC邪定(十信已还)不定(十信住)正定(初住已上)(起信义记下末(七右)义如是也。 又释摩诃衍论一(十一右)有三说钞一(十八左)又瑜伽第一百(七右十七右)有别义也。)(长阿含八(十二右)同此俱舍论也)。 俱舍论卷第十法义(终)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一法义快道记分别世品第三之四安立(【头】安立。 二十疏上(六右)成立义。 同(六左)施设义。 开演义。 健立义。 伽八十三(十二右)云。 安立者。 谓次第编列已略为他说)器世间(至)周围此三倍。 瑜伽二(十九左)曰。 有大风轮。 量等三千大千世界。 从下而起与此世界作所依持。 次由业力故于虚空界金藏云兴。 从此降雨注风轮上。 次复起风鼓水令坚。 此名金性地轮。 上堪水雨之所激注。 下为风飙之所冲薄。 此地成已即由彼业力故空中复起诸界藏云。 又从彼云降种种雨。 然其雨水乃成金性地轮而住。 略纂一(五十一右)引此俱舍颂而曰。 今者大乘金轮在上。 与彼相违。 深亦别。 至第四卷地狱中更当广显第二(二十一右亦同今)伦记一下(十七左)曰。 上堪水雨所激注。 下为风飙之所冲薄者。 景师云。 若无风轮向下填界。 风轮冲水有上升义。 由向下捺。 名为风飙之所冲薄。 基师解(文如上)今更起说。 水轮在下。 金在上。 而言上堪雨注等者。 此谓堪诸界藏云降种种雨之所激注。 下为风冲虽复间有水轮而由风力展转之所冲也。 故此卷下文如次言风轮水轮地轮。 按基师非也。 伦师而得旨矣。 伽下文(第二(十左))云。 一建立依持。 谓最下风轮及水轮。 杂集六(初右)曰。 水轮依风轮。 地轮依水轮。 依此地轮有苏迷卢山七金山。 颂疏冠注云。 麟云。 有言有言五轮者。 义(【傍】麟师三五会合令一致)加空及地轮。 谓风下依空。 水轮上有地故。 今此但明三轮。 即风水金也。 准论三轮大小不等(文)今谓。 若依大乘及密乘教则五轮即五大五界。 故金轮即地。 别立火轮。 如楞严说。 更加根识具明七大皆如来藏(已上冠注)此亦管见。 不立火轮唯是大乘。 亦是小乘有之。 增一阿含三十七(八右【傍】颂义十一(十七左)引)云阎浮地厚六万八千由旬。 水厚八万四千由旬。 火厚八万四千由旬。 火下有风轮。 厚六万八千由旬。 风下际有金刚轮。 过去诸佛世尊舍利尽在此间(【头】恐谓上火厚等八字重出火字是水字误。 故更引加比丘已下文)比丘当知。 或有是时。 大风正动火亦动。 火已动水便动。 水已动地便动。 华严说同此五轮。 但亿数有别也。 (一右)论曰许此(至)形量不同。 光云。 毗婆沙师许此安立。 宝云。 三轮等异。 诸部(麟作论)同许。 惠晖云。 诸部共许。 按若诸部。 若诸论。 若婆沙师共许义。 何故于正理。 显宗。 不如前卷(十七右)言于此六位唯许意识同今论。 别言论曰此百俱胝四大洲界如是安立同坏同成(是一)亦复有谁许不许以简别。 如论十三(二右)颂曰。 身表许别形。 语表许言声。 是遮异计不同。 彼正理。 显宗全同。 又如根品第四(初)显无经说云许因唯六种(是二)旧论八(十丁左)云。 三千大千世界。 诸佛说深广(是三)依此理教。 许言恐应说字误。 如论第一(十一右)颂许即是即说误。 长含第四分世起经有十二品(第八卷至二十二卷)广约世界说声闻观事。 起回经起世因本经。 立世阿毗野论各十卷。 楼炭经六卷。 并是长含起世经别译。 今示图曰(今亲见文记之)。 PICT64017202. GIF/PIC然诸教异说。 按西天随方俗故。 又洛叉由旬有多义故。 又诵者各别故。 又译者应时代致语故。 又竺汉并有六八一七等误写故。 (一左)逾缮那。 应音二十五(九左)此云。 合也应也。 计应合计度量同此方驿也。 自古圣王。 一日行也。 案西国缮那亦有大小。 或三十里。 成四十里。 昔来皆取四十里为定(【傍】起世一(六左)善见山高六千由旬。 楼炭云二十四万里。 是约四十里良证也)旧或喻阇那。 或由延。 由旬。 或喻旬。 皆讹略也。 西域记二(初左)自古圣王一日军行。 旧传四十里矣。 印度国俗乃三十里。 圣教所载唯十六里。 大智论曰。 由旬有三别。 大八十里。 中六十里。 下四十里。 谓中边山河不同致行里不等。 新婆沙百二十八音释三种同。 琳音四十七(五左)与应音同。 又二十二(十五右)曰。 一由旬合有一十七里二百八步。 或曰。 如此方一驿地也。 注维摩六(四右)肇云。 上六十里。 中五十里。 下四十里。 良贲界地章上(二右)云。 逾缮那者此十六里。 有云。 一由旬汉四十里。 和五里六町四间一尺九寸二分也。 汉一里。 和四町三十九间六寸四分八厘也。 大诺健那。 旧论曰大诺那力。 婆沙三十(八右)云。 十香象力等一大诺健那力。 应音云。 露身大力神名也。 (一左)有余师又有余部。 旧论全尔也。 婆沙百三十三(十三右)初说直说次云有余师。 不云有余部。 正显二俱云有余师。 宝云。 不知何部。 今按其时于余部言此义。 故论主云有余部。 如篅持谷。 应音。 苍颉篇作圌。 同市缘切。 圆仓也。 说文判竹圆以盛谷者也。 江南行此音。 又上仙切。 中国行此音。 花藏世界品如佉勒迦形。 苑音义云。 此云篅。 谓着谷麦篅。 文作圆。 盛谷曰篅。 应音二十五(十二右)云。 婆诃麻。 婆诃此云(徒损切)或云篅。 麻则胡麻也。 上凝成膜。 正显明本并尔也。 此音释。 膜慕各切。 胲膜也。 胲说文足大指毛肉也。 膜说文肉间脉膜也。 释名膜幕也。 幕络一体也。 尔雅释器肉曰脱。 疏曰治肉除其筋膜取好者。 旧论。 乳上生膏。 然颂疏作瞙。 非也。 目不明言瞙故。 (二右)二轮广量十二亿三千四百半同一雨水成水轮。 依柔刚为二轮。 要应广是同。 宝疏(【头】初左分是)曰。 水金二轮与风轮不同。 风轮无数理合大千同一。 二轮径十二亿等。 即是一四天下也(【头】立世论二(十三右)云。 从此须弥山根至彼须弥山根十二亿三千十五由旬。 以之知一须弥界)又(三右)疑云。 三轮相依。 风轮既等三千。 水金因何即小(已上)此疑应起。 若约大千应皆无数。 如长含。 起世。 楼炭等。 若约一须弥三轮皆应齐。 如立世毗昙说。 今何故分之。 皞按为欲显大小二相。 若偏约大坚执唯大。 若但据小固封唯小。 佛世尊既开大小两歧。 今并摄说。 (二右)苏迷卢处中(至)等高量。 诸教次列入出水等量不一辙。 今示图曰。 PICT64017301. GIF/PIC应音二十五(九左)曰。 伊沙驮罗此云自在持。 亦言持轴。 言此山多有诸峰形如车轴故。 竭地洛迦此云檐山木。 言此山宝树形若檐山木。 遂以名之。 苏达梨舍那此云善见。 言此山端严绣丽。 见之称善则以名。 额湿缚羯拏此云马耳。 言此山峰形如马耳。 因则名之。 毗那怛迦山此云有障碍神(【傍】略纂同之)有一鬼神人形象头。 凡见他事皆为障碍。 此山峰似彼神头。 故以名之。 尼民达罗此云地持山。 又鱼名。 海中有鱼。 名尼民达罗。 此山峰形似彼鱼头。 故复名也。 光云。 竭地洛迦此云檐木。 旧云佉陀罗木讹也。 泰云。 佉陀罗木若烧为炭。 经而多热故。 诸经名佉陀罗炭。 陀罗尼集三(十八右)佉陀罗木唐云紫檀木也。 又六字神咒经云。 无烟佉陀木炭若无。 以紫檀木替。 仁王念珠法(七左)云。 于檀四角钉佉陀罗木橛。 如无此木橛铁橛紫檀木橛亦得。 探玄十四云。 于此山出佉陀罗木。 此云若鞭木。 故以为名(准此等与紫旦不一物)瑜伽略纂第一(五十一右)云。 竭达洛迦此云檐木。 诸阿修罗以此木担须弥山。 山有檐木。 故以为名(伦记全同)有人(【傍】湛惠)依之。 改光·颂疏从木。 以作担从手。 今云。 改反非也。 略纂等云山有檐木故。 瑜伽列七金山异之。 略纂云。 此与俱舍不同。 宗别名同。 不劳和会。 今云。 如前列诸经次既别。 非必宗别。 (二左)此外复有(至)围一世界。 于铁围有大小。 楼炭经五(十五左)后复数千万岁。 水下稍稍纯减。 乱风来吹其水波起。 生厚沬化为介。 乱风于四大天下及八万城外造作山。 高六百八十万逾旬。 合外四匝名大铁围山。 复后(文如上)周匝四合复造大山。 其山高六百八十万逾旬。 又(十六左)有纵横一万二千里遮加和山。 此小铁围也。 北东南西等。 经论异说。 PICT64017401. GIF/PIC长含十八(五右)楼炭经五(十五右)起世一(六右)起世因本一(六左)全同此论。 正法念经六十八(【傍】古来云异非也冠注尔也)瑜伽二(十二)亦同。 立世毗昙二(十三右)天住处品曰。 东边真金所成。 西边白银。 北边琉璃。 南边玻□大别也。 (二左)吠琉璃颇胝迦。 楼炭曰青琉□。 名义集八(九)此云青色宝。 文句三一(四五右)曰。 白琉璃。 会义云。 或曰。 白琉璃。 未见所出。 事文类集续集二十六曰。 大秦国出赤白黑黄青绿绀缥红紫十种琉璃。 应音二十五(十右)曰。 吠扶废切。 旧言鞞琉璃。 皆梵音讹转也。 从山得名鞞头梨也。 山出此宝。 谓远山宝。 远山即是苏迷卢山也。 此宝青色。 一切宝皆不可坏。 亦非烟焰所能镕铸。 唯有鬼神有通力者能破之为物。 或云。 金翅鸟卵壳。 即是宝鬼神破之以卖与人也。 颇胝迦此云白玉。 具如初卷钞。 应音二十五(二左)。 (二左)其水即为(至)众宝类等。 此示二由。 正理三十一(三右)曰。 雨水能为异类宝等种所依藏。 复为种种威德猛风之所钻击生众宝等。 故无有过(显宗全同)旧论云。 此水为种种种子胎藏。 此水为宝能生种子。 而此种子万宝所依。 故亦名藏。 种即藏持业释。 宝非一故云众宝。 宝即众亦持业。 为众宝之种藏依主释也。 (三右)即是此物而不如此。 旧论曰。 此物即是。 即此不是。 其语上下。 光记二释初为正。 (三左)三洛叉二万一千逾缮那。 此中一千者。 鲜本。 长行。 旧论。 正理并作二为正。 明本今非也。 今依婆沙百三十三(十三左)初说故。 曰第八有说。 广三亿二万二千逾缮那。 有说。 更增千二百八十七逾缮那半正理。 三十一(三左【傍】依后说)颂文如今。 长行云。 第八量广三亿二万二千。 理实应言复有一千二百八十七半。 以此义故。 显宗改颂曰三洛叉二万三千二百余。 长行云。 三亿二万三千及二百八十七逾缮那半。 八十七半余声所显。 (三左)约持双山等。 若约妙高山外边。 彼四方正等各八万。 对彼一方唯八万四方合二十四万不可待言。 今持双内边是初海外际。 离妙高其间八万由旬。 是故妙高一面分即成三倍。 四方周圆都九亿六万由旬也。 (三左)此等不说(至)以烦多故。 正理(三十一(三左))显宗(十六(三左))并此次言准前知故。 案第二海外际离妙高十六万由旬。 谓初海广八万。 持双山广四万。 自径四万。 故四方各四十八万。 总合十九亿二万由旬。 乃至第七海外际。 咸海内边离妙高二亿三万八千七百二十五由旬。 谓持双至持边七金广量七万九千三百七十五。 初海至第七海外边十五万八百七十五。 数四面周围各七亿一万四千二百七十五。 四方合便二十八亿五千七百五十。 (四右)西瞿陀尼洲(至)面各二千等。 正理三十一(四左)曰。 既说畟方面各二千。 其义已显故。 等言无用。 或应但说圆及等言。 无缺畟方便为无用。 又应说如满月方座。 不应但说圆无缺等。 故显宗改颂曰。 其相如满月。 北洲如方座。 四面各二千。 今反破。 语有表遮。 为庄严句云圆无缺。 又有大数满数等不同故。 简别乱更云等。 由是长行云显无少增减。 若如显宗但云北洲。 正明四洲缺其俱卢名相。 为大失。 (四右)唯此洲中有金刚座。 西域记八(十八右)曰。 菩提树垣正中有金刚座。 昔贤劫初成与大地俱起。 据三千大千世界之中。 下极金轮。 上侵地际。 金刚所成。 周百余步。 贤劫千佛坐之而入金刚定。 故曰金刚座焉。 证圣道所亦曰道场。 大地震动独无倾摇。 是故如来将证正觉也。 历此四隅地皆倾动。 后至此处安静不倾。 自入末劫正法浸微。 沙土弥覆无复得见。 佛涅槃后。 诸国君王。 传闻佛说金刚座量。 遂以两躯观自在菩萨像南北标界。 东面而坐。 闻诸耆旧曰。 此菩萨像身没不见。 佛法当尽。 今南隅菩萨没过胸臆矣。 (四左)东胜身洲(至)圆如圆月。 起世经一(六右)云。 东面有洲名弗婆提诃。 其地纵横九千由旬。 圆如满月。 彼人面似地形。 西面有洲名瞿陀尼。 其地纵广八千由旬。 形如半月。 彼诸人面还似地形。 起世因本一(五左)全同。 立世毗昙一(六左)东西两洲并云周回七千由旬地形团圆而西洲无喻。 东洲取圆如满月喻。 增一二十一(六右)曰。 阎浮里地。 东西七千由旬南北二万一千由旬。 地形如车。 瞿耶尼。 纵广三十二万里。 地形如半月。 弗于逮人民地。 纵广三十六万里。 地形方正。 郁单越。 纵广四十万里。 地形如月满。 盖诸师闇诵致如是异耳。 (四左)复有八中洲(至)憍拉婆洲。 望大是劣。 而胜小洲故言中。 小洲者。 婆沙百七十二(十三右)曰。 此八中洲一一复有五百小洲。 以为眷属。 于中或有人住。 或非人住。 或有空者。 (五右)有说唯一逻刹婆居。 是不正义也。 一遮末罗。 逻刹娑住。 余七则人居。 应音二十五(十左)云。 或云阿落刹娑是恶鬼之通名也。 又云啰叉娑。 此云护者。 若女则名罗叉私旧(旧论八(十一右)六(十右)等)云罗刹讹略也。 准此男女音转。 光记八(二十三左)宝疏十一(四右)二十疏上(三十四左)等作婆。 并皆形误也。 此论十七(七左五左)婆沙百十二(十三右)百七十二(十三右)作娑为正。 琳音云。 逻刹娑。 上罗贺切。 梵语也。 食人恶鬼都名。 经作逻。 书写错也。 今论八(十左)云罗刹。 何唯是讹略。 论曰此赡(至)三(鲜本颂疏正显作三。 今为五形误)重黑山等。 正理三十一(五右)曰。 依至教说。 此赡部洲从中印度渐次向北三处各有三重黑山。 旧论曰。 此剡浮洲中向北有三黑山。 度三黑山。 复有三黑山。 度三黑山复有三黑山。 此山悉下故名蚁山。 九山北边有雪山。 起世经因本一(十左)曰。 过金胁山有雪山。 高五百由旬(【傍】楼炭云过亿山上)阔厚亦尔。 其山殊妙四宝所成。 其山四面有四金峰。 挺出山外。 各高二十由旬。 以山顶有池名阿耨达池。 阿耨违多龙王(【傍】法花阿那婆达多无天者是也)居住。 池纵广五十由旬。 此龙何故名阿耨达多。 谓有三因缘。 一所余诸龙受快乐时。 有热沙随身上。 失天形现蛇形。 二余诸龙戏乐时。 热风来吹失天形现蛇形。 三余诸龙戏乐。 金翅鸟飞入其宫。 诸龙见而生恐怖。 故失天形现蛇形。 如是于余一切龙受苦热恼。 唯有此阿耨达多龙王。 无如是苦。 故受此名。 此雪山南面不远有城。 名毗舍离。 此北有七黑山。 黑山北复有香山。 于香山中无量紧那罗常有歌舞音乐之声。 起世一(十一右)长含十八(九右)楼炭一(六左)亦如是。 是黑山数。 无热处所与今论。 别。 又立世一(九右)列七山。 次雪山。 次无热池。 七中有小雪山大雪山等名。 瑜伽第二云。 近雪山有大金崖。 纵广五十由旬。 于此侧有无热大池。 深广各五十由旬。 涅槃经云香山顶(冠注颂疏。 起世。 楼炭并云雪北香南者非也。 【傍】又瑜伦记一下(二十右)云尔非也)西域记一(十八左)云。 揭职国东西五百余里。 南北三百余国。 此东南入大雪山。 山谷高深峰岩危险。 风雪相继。 盛夏令冻。 积雪弥谷。 蹊路难涉。 山神鬼魅暴纵妖祟。 群盗横行杀害为务。 又(五左)云。 赡部洲中地。 阿那婆答多池也(唐云无热恼。 旧云阿耨达池讹)在香山南大雪山之北。 周八百里矣(【傍】与此论四方各五十由旬同)四宝饰其岸。 金沙弥慢。 清波皎镜。 大地菩萨以愿力故。 化为龙王。 说中濽宅。 出清冷水给赡部洲。 又(二十二左)云。 梵衍国王城西北二百余里至大雪山。 山顶有池。 请雨祈晴。 随求果愿(云云。 非无热池也)。 (五右)出四大河(至)无由能至。 四大河异说。 今以图示之。 PICT64017601. GIF/PIC应音二十五(十左)殑伽或作恒河。 亦恒伽河。 亦恒迦。 亦强伽。 皆讹也。 此河从无热池东面象口而出流入东海。 旧译云天堂来。 以彼外书云本入魔醯首罗天顶。 从耳中出。 流在池上。 以此天化身在雪山顶故作是说。 见从高处而来故云天堂来也。 信度河旧云辛头。 此云验河。 从池南面银牛口中流出还入南海也。 徙多河。 或云私多。 或悉陀。 亦私陀。 梵音之差也。 此云冷河。 从池西面琉璃马口而出流入西海。 即是此国大河之源。 其派流之小河也。 缚刍河。 旧云博叉。 又作薄叉。 又婆叉。 噱叉皆一也。 此云青河。 从池北面玻□师子口中流出入北海。 即此黄河似是也。 (五右)于此池侧(至)其果甘美。 立世一(七右)云。 有树名曰阎浮。 因树立名。 此树生阎浮提地北边。 在泥民陀罗河南岸。 枝叶最可爱。 久住不凋。 风雨不能侵。 高百由旬。 下本洪直都无瘤节。 五十由旬方有枝条。 树身径刺。 广五由旬。 围十五旬。 一一枝横出五十由旬。 中间互度一百旬。 周回三百由旬。 其果熟时甘美无比。 如细蜂蜜味。 起世经一(八左)因本一(八左)并云在大海北。 树身七旬。 根入下二十一旬。 高百旬。 楼炭一(五右)云。 阎浮天下有树等。 不云北也。 智论三十五(二十四)云。 此洲上。 即是北也。 (五左)颂曰此下(至)八寒地狱。 此总答三问。 若离分第二句深广同答第二问何量。 第四句答第三问。 余句皆答初问也。 (五左)论曰此赡(至)万逾缮那。 此论。 婆沙百七十二(六右)正理三十一(六右)显宗十六(六右)并虽有重累傍布二说。 而同此洲下。 立世论六云何品(六左)云。 从阎浮提向下二万由旬。 是处无间地狱(云云)若依大乘亦如是。 瑜伽第四云。 从此下三万二千逾缮那至等活。 从此复隔四千逾缮那有余那落迦(【傍】黑绳等)如是等活处。 初寒那落迦处亦尔。 从此复隔二千逾缮那有余那落迦应知(文)然起世经等与此各别。 何别。 起世因本二(十五右)地狱品云。 于四大洲及须弥山王外别有一山。 名斫迦罗(子注云。 旧译云铁围山)高六百八十万由。 纵亦尔。 介所成难可破坏。 此铁围山外复有一重大铁围山。 高下纵广如前山。 两山之间。 极大黑闇无有光明。 日月有如是大威神力不能照彼令见光明。 于两山间有八大地狱。 谓活。 黑。 合。 叫唤。 大叫唤。 热恼。 大热恼。 阿毗至。 起世二(十六右)楼炭二(初右)长含十九(初右)并全同。 经教异勿强和会。 (五左)以于其中(至)而有等流。 婆沙百七十二(五左)四说。 一彼说无间意约多分等也。 二约无乐间杂。 三造罪人相续生彼无定间隔故彼破第三说也。 评家及百一十五(九丁)业力故生彼。 身遍彼狱中无隙故。 正理三十一(六右)举三说。 无乐杂为本义。 而遍身。 受苦无间如次为二有说。 按无乐杂必受苦无间。 受苦无隙必乐何可杂。 但自他遮表间杂间隙异非大异义。 故今论主举两说。 起世因本四(初左)曰。 无暂时停。 故名无间。 是受苦无间义也。 又楼炭二(九左)云。 弹指间无有乐。 故名为阿毗摩呵。 此后说依据。 又立世经八(十六右)云。 此中罪人恒常受苦。 无有间息。 余地狱苦则不如此。 狱卒或时来。 或时不来。 或由冷风。 大苦暂息。 此地狱中即不如是。 从始至终受上上品苦。 故说名阿毗止。 夫为令有情遮恶修善。 佛世尊广说地狱相。 故虽两义俱是。 而受苦无间义亲。 故为本义不云有说。 问。 婆沙等中未见此初义。 论主自分别。 答。 依契经。 (六右)而有等流。 受苦中间冷风吹来。 数数生乐。 是为等流。 (六右)七捺落迦(至)在无间傍。 婆沙百七十二(六左)两说。 如光引。 彼云。 有池此洲下四万逾缮那至无间地狱底。 无间地狱纵广高下二万逾缮那。 次上(【傍】一地狱厚二千二百十四由旬二倍半也)一万九千逾缮那中安立余七地狱。 此七地狱一一纵广万逾缮那。 次上余有五千。 青黄赤白四色土各一千即四千。 又五百逾缮那白塔。 五百逾缮那是泥。 然惠晖唯见光记一一纵广万由旬文。 误谓厚重。 云计五个半出地上者可笑焉。 (六右)故薄伽梵说(至)猛火恒洞然。 立世经八(初右)地狱品云。 如是八地狱。 佛说难可度。 恶人恒充满。 各各十六隔。 四角及四门。 分分皆正等。 上高百由旬。 四方百由旬。 铁城所围绕。 铁盖覆其上。 下地皆是铁。 焰炽火遍满。 烧恶人可畏。 恒然难可近。 见者必毛竖。 极苦不可见。 缀文最亲。 杂含四十七(四左)增一三十六(三左)长含十九(十四右)地狱品并有此颂。 中含十二(二十一右)天便经。 及楼炭二(十二左)地狱有此颂。 而无十六增句。 今此颂初一行明本地狱。 次二句明门相。 次二句明增地狱。 次一句明罪人有。 后二句明猛焰遍常。 关闭者。 正理。 显宗。 明本并尔。 盖开闭误矣。 颂疏作开。 其铁扉如扇。 故曰铁扇。 杂含颂云。 四门扇亦铁。 巧安布分量。 此句属上。 是四方各立一门不增不减。 其量皆均等。 彼此之间亦各同等。 故云尔。 故杂含颂曰。 四周开四门。 中间量悉等。 立世云分分皆正等。 若属下者。 一方各有四增。 其中间分量等皆悉无不等。 故言尔。 问。 多百者。 旧论云无数百由旬。 若尔何故诸经颂。 皆纵广百由旬。 答。 诸经颂虽然依起世(第二(十六右))等经云十六小狱皆纵广五百由旬。 故无有过。 或若五百。 若百由旬。 总统十六便言多百。 异说不同特不显说。 (六左)十六增者(至)各有四处。 大乘瑜伽第四(九左)亦说四方四园。 然长含十九(初右)地狱品。 八大地地狱各有十六小地狱。 其十六皆纵广五百由旬。 各名字各别。 谓一黑沙。 二沸屎。 三五百钉。 四饥。 五渴。 六铜釜。 七多铜釜。 八石磨。 九脓血。 十量火。 十一灰河。 十二铁丸。 十三釿斧。 十四豺狼。 十五剑树。 十六寒冰。 而一一广说其受苦相。 非四门各四故为十六。 增一三十六(四左)因本。 起世。 楼炭。 立世等皆如是。 答地狱无量不可具说。 随应则有异说。 今四门各四依中含第十二(二十一左)说。 峰岩地狱(【傍】今煻煨路)粪屎地狱。 铁锁林地狱(今剑叶林)铁剑树林地狱(今铁刺林)次灰河地狱。 一一广说。 又立世经八(十七右)云。 八地狱外四方围绕各有四重园隔地狱。 一热灰。 二粪屎。 三剑叶。 四烈灰河。 (六左)娘矩吒虫。 应音二十五(十一右)云。 女良切。 下俱禹切。 此云粪屎虫。 有□如针。 亦名针口虫。 穿骨食髓者也(文)又瑜伽。 婆沙及玄赞六(三六右)等作蠰矩吒。 二十论疏上(二十九左)作蠰□吒。 (七右)此河如堑前三似园。 类庭前花山庄池。 而惠晖云。 如惭者如河一直。 似园者前三团圆也。 非直圆形。 唯取共相貌。 诸经纵广并百旬。 何为一直。 (七右)此是增上(至)故说名。 此两说。 初受苦增强名增。 增相如何。 再重受苦故。 最难堪故。 此中所言明本及正显如今。 而旧论及婆沙作处为正。 第二说增是增益增加。 从本狱出十六狱数数增加苦。 故宝释(六左)判为二说。 方得论意。 光记分本地下为第二说非也。 所以者何。 于本地下无故名为增结故。 婆沙为述成故。 百七十二(七左)曰。 有说。 本地狱中。 一种苦具(【傍】八大一一)治诸有情。 此眷属中种种苦具(【傍】乌狗铁半等)治诸有情。 故名为增。 是故天便经(【傍】中含十二(二十七左)已下)说眷属地狱中。 以种种苦具治有罪者。 有说。 此是增受苦处。 故说名为增。 谓本地狱中被逼已。 复于此处重遭苦故。 非谓多种苦具名增。 本地狱中亦多苦具故。 施设论说眷属地狱中。 唯有一种煻煨等故。 准之可知。 苦具多义有破故除。 正理三十一(七左)有四说曰。 受苦增剧过本地狱故说为增。 第二说。 苦具多义。 第三说曰。 或地狱中遍受苦已重遭此苦。 故说为增(依之今文似三说。 而缀文各别。 彼云或。 而有结名。 今述释上。 故不云或等。 终唯云故。 正理依此所由释。 以加一义也)第四说。 出地狱已数复遭苦。 故说为增。 (七左)有说非情等。 今辨诸部同异。 二十论疏上(三十一左)曰。 然诸部中大众。 正量说狱卒等是实有情。 萨婆多师虽非有情。 然是心外恶业所感增上大种转变所生造色形显量力差别。 经部师等虽非有情。 然是心外造业之时唯熏内识。 及其受果乃在心外大种转变起形显等。 今大乘意亦非有情。 造业之时既在内识。 受果之世在识非余。 行业掷人置地狱者是实有情。 诸部无诤(文【头】正法念经十八畜生品(六左)云。 比丘以闻慧观地狱中种种苦恼。 有二种畜生。 有众生数。 非众生数。 非众生数。 众生数者生于彼处被烧苦恼。 非众生数者。 地狱罪人以颠倒心见诸大鸟于虚空中翱翔游戏。 心即生念。 愿生此处。 随念即生。 受飞鸟身。 具受如上地狱苦恼。 以恶业报生地狱中。 见诸师子形色可畏虎豹大鸟恶虫蟒蛇大恶色者非众生数)。 (七左)大德法善现。 婆沙百七十二(七左)亦尔。 论九(二右)言法善现。 旧论第六(十八左)第八(十九右)并云大德达摩须部吼底说。 达摩此云法。 须部吼底此云善现。 玄赞一(六十四右)云。 梵云苏补底。 此云善现。 婆沙七十(三右)百七十二(七左)亦全如今。 旧婆沙五十三(七左)云法须菩提。 然二十论疏上(三五右)作法救善现。 剩一救言。 颂疏(十一之(十四右))亦加救字非也。 (七左)琰魔王使(至)是实有情。 婆沙百七十二(八右)云。 此不必须通。 以非经律论三藏所说故。 若必欲通者彼有别意。 谓若以铁锁系缚初生地狱有情。 往琰魔王所者。 是有情数。 若以种种苦具。 于地狱中害有情者。 是非有情数。 今依后意。 问。 造罪业者为琰魔使卒者。 与受苦罪人何差别。 答。 以业力异故。 谓当为使卒其业劣彼。 受苦人业深重。 设尔恶业之报当受苦。 正理三十一(九左)云。 有情无情异类极卒防守治罚罪有情。 故火不烧有情卒者。 彼身别禀异大种故。 或由业力所遮隔故(文)然正理部等一向不许非情极卒故有诤。 (七左)有说有情。 泰疏释云。 正量部说有情。 为正。 旧论八(十九右)云。 余部说彼实有情。 二十疏上(三十左)正量部。 大众部极卒为实有情。 而依此论。 举难通释。 光宝只举异说者未详。 朴扬法花摄释第三(四左【傍】宝勘八(九左)引)云。 极卒。 二十唯识大乘义唯是非情。 若依有宗自有两说。 者误也。 (七左)若尔何缘(至)故不被烧。 缘由也。 初因如极谛人法者肉舌不烧等。 次因与余别异大种。 如火鼠等。 (八右)一额部陀(至)摩诃钵特摩。 旧论八(十九左)云。 八分陀利柯相违何。 答。 直举梵有此异。 是诵者异。 谁定是非。 而于义非相违。 二种莲各通赤白故。 谓芬陀梨通赤白如次下。 钵特摩通赤白。 大日疏十五(十一丁)钵头摩叙赤白。 简非芬陀梨白。 又十二(八左)白位处菩萨释中。 钵头摩为白花。 依之今第八地狱身色随并不相违。 若不知彼地狱正色不得何色定也。 有与此似而相及数异。 谓起世因本四(七右)曰。 彼世界中间(长含(十九)云二铁围山间)别复有十地狱。 一额浮陀。 彼地狱众生所有身形。 犹如泡沫。 故以法名。 二泥罗浮陀(楼炭曰尼罗浮。 今论。 旧论亦尔也。 唯音转之异耳)彼众生身形譬如肉段故名(起世云肉片。 楼炭云如碌碡肉)三阿呼(楼炭云呵呵不。 长含云呵呵)彼众生严苦逼迫之时。 叫唤而言阿呼阿呼。 甚大苦也故名。 四呼呼婆。 彼极苦所逼呼言呼呼婆呼呼婆故为名。 五阿吒吒(旧论云。 三阿吒吒。 楼炭云。 阿罗留。 长含译云羊鸣)彼所逼时但得唱言阿吒吒阿吒吒。 而其舌声不能出口故名(长含云。 欲举声语舌不能啭。 直如羊鸣故名)六搔揵提迦(楼炭云七修揵)彼地狱猛焰色如搔揵提迦华。 故以名(楼炭罪人身黄如彼华。 长含彼狱中举狱皆黑如彼华色)七优钵罗(楼炭为第六)彼狱猛焰色如彼故(楼炭。 长含并云青色)八波头摩(长含别释并为第十。 而云赤色。 起世。 楼炭。 因本皆别名为第八。 作释最后也。 楼炭云红色)九奔荼梨(长含芬陀利云白色。 楼炭云。 第十分陀利为赤色。 旧俱舍云。 八芬陀利)十□牟陀(楼炭云。 □文为黄白。 长含云。 八□□头红色)此三亦是彼狱猛火洞焰色喻名(已上要文)起世经四(六左)全同。 于后五种云猛火焰色。 与寒冰致云泥。 长含十九(十五右)楼炭二(十二左)并无焰火言。 约罪人色唯数不同耳。 又增一十二(六右)说瞿波离比丘命终堕莲华地狱云自体火然。 (八右)随身声变。 旧论八(十九左)云。 由身声创(【傍】疮通用)变异相。 故立此名。 显宗十六(八左)曰。 随身声(【傍】明本作声身倒写)疮变立差别总名谓二三三如其次第。 创初庄切。 说文伤也。 又玉云。 古文疮字。 礼曲礼头有创则沐。 故旧论云创。 正理。 显作疮。 今论略疮译。 为成句故。 虽变言通而亲色变。 故约胜以变言充后三种。 光记(七右)二释。 初释为身变声变两品(宝疏从之)大违义背旧论。 正理。 后释以变配后三种。 本是神泰说(颂疏依之)为正也。 (八右)此八并居(至)大地狱傍。 明处所。 正理三十一(九右【傍】光七左引)居铁围山外极冥闇所。 以今论义为有说。 彼不取意。 彼依长含十九(初右)等。 八热地狱为铁围外极闇处。 此八寒是一百三十六地狱之外。 婆沙百七十二(七右)热地狱终曰。 此大地狱并诸眷属。 便有一百三十六。 是故经说有一百三十六捺落迦。 又百九十八(十六右)云。 百三十六地狱如正法(十八(初右))中说。 然天台玄义六之二(二十七左)八热八寒。 各有一百三十六。 释签释八寒云。 且准他文便百三十六。 若依别文唯八种。 古今皆言。 寒地狱一百三十六说未见。 皞按。 理应有之。 寒热相对故。 (八右)此赡部洲(至)渐□渐深。 今此者简余三洲。 前(五左)云此赡部洲下亦尔。 婆沙百七十二(七左)曰。 赡部洲下有大地狱。 上亦有边地狱。 及独地狱。 或谷中。 或山上。 或广野。 或空中。 于余三洲唯有边与独。 无大地狱。 所以者何。 唯赡部人善恶业并猛利。 非余洲故。 彼三洲人。 若造恶业于此洲下地狱受报。 问。 赡部洲上尖下广应余洲上应下尖。 岂有此理。 于余三洲亦复有大海。 其义齐。 谓彼若山地。 此海际为国分。 彼地底侵此海下。 若彼海际。 此方山地为分界。 侵反前。 故此大海喻晓不审。 以有此难。 正理师(【傍】次上引左文也)不依此义。 问。 若尔论主为误。 答。 不尔。 夫说世间品为观学者事境。 地狱亦为令生怖畏。 非本欲尽理分别之。 故非要文无诤论问答择定。 且顺世相说之。 无有妨害。 今依婆沙故。 (八左)于此赡部洲(至)纵广量亦尔。 应音二十五(七右【傍】论八(十七右)至下可辨指之)云。 此云缚或言双世。 窃谓苦乐并受故以名焉。 又云。 阎魔此云双。 罗社此言王。 兄及妹皆作地狱王。 兄治男事。 妹治女事。 故曰双王也(【头】瑜伽五十八(初右)显扬十八(十七左)问答决择。 由二缘名法王。 一令彼忆念前生所作。 令自呵厌前世恶业故。 二令于那落迦卒所不造余恶业故。 从彼那落迦速得出离也。 二十论抄五(五一右))名义集二(三十三左)云。 此云静息。 以能静造恶者不善业故。 或翻遮。 能遮令不造恶故(次引阎魔罗经音义与俱舍音义全同)婆沙。 俱舍正法念经皆言。 鬼趣所收。 瑜伽地狱趣摄。 光记八(四十一右)翻静息。 宝八(三十一右)尔也(演奥钞十四(十八丁)具也)长含十九(十七左)曰。 阎浮提南大金刚山内有阎魔罗王宫。 王所治处。 纵广七千由旬。 其城七重。 七重栏楯。 七重罗网。 七重行树。 乃至无数众鸟相和悲鸣。 起世因本四(十一左)云。 当阎浮提南二铁围山外。 余同也。 彼异说。 今任婆沙百七十二(十一右)。 (八左)如是等类广说如经。 旧论八(二十右)云。 所余诸鬼神如饿鬼本业经说。 如正法念经第十六七两卷广明三十六种。 班母经五万一千三百二种饿鬼(稽古谓。 总指地狱。 指长含地狱品。 正法念地狱品也)。 (八左)日月所居量等义者。 量言高量。 言等者径量。 四时。 增减。 月缺相四门。 (八左)颂曰(至)月轮缺。 此颂分五。 初句明日月行高量。 故旧论曰。 日月行高几由旬。 偈曰。 日月弥娄半。 光云远近不也。 二次一句明日月径量。 故长行云径量(光云体量非也)三第三四两句明四时。 四次六句明昼夜增减。 此中初四句明增减时节。 后二句明增减量。 初中三句二字约夜。 次三字明昼。 五最后两句明月缺相(光总为增减非也)。 依风而住。 长含二十二(六左)云。 其日宫殿为五风所持。 一持风。 二养风。 三受风。 四转风。 五调风。 起世十(初左)一持。 二住。 三随顺转。 四波罗诃迦。 五将行。 光记云。 毗岚风。 但挟少也。 (九右)运持日等令不停坠。 由运转故令不停住。 以受持故令不坠落。 (九右)日五十一(至)十五由缮那。 立世经第五(六左)日月行品。 日月数量同之。 厚广并同。 说星宫殿曰。 小者半俱卢舍。 大者同之。 楼炭经六(二左)天地成坏品。 日大城廓广长高下各二千四十里(由旬是四十里。 当五十一由旬)月大城廓(七右)广长高下各千九百六十里(五十由旬减四十里。 是约四十九由旬)复次(六左)从此高四十万里有天神舍。 以水精作之。 在虚空中。 大风制持行之。 譬如浮云矣。 天下人皆共名之为星宿。 其大者围七百二十里(【傍】三倍之一。 径二百四十里)中者围四百八十里(【傍】三倍之一。 即经百六十里)小者围二百四十里(【傍】周三倍故。 是径八十里也)长含二十二(五左)及起世因本十最胜品(初右)日宫同之。 月宫(六左)纵广正等四十九由旬(一由旬约四十里。 故楼炭云九百六十里)又起世因本十(初左)云。 正方如宅。 遥看似圆(颂疏冠注云楼炭误也)长含二十二(五左)起世经十(初左)全同。 又立世经五(六左)曰。 日月宫殿团圆如鼓(此且约见相)。 (九右)日轮下面者。 四方珠异。 今明众生损益。 故特云下面。 准起世经日宫(一左)二物所成。 两分天金清净无垢光明。 其一面以天玻□成。 月宫(七右)亦二物所成。 谓二分银清净。 一分天青琉璃以可知(麟云。 上面诸天所居。 故但云下面不也)又立世论五(六左)月宫琉璃所成。 白银所覆水大分多。 下际水分最为多。 其下际光亦为最胜。 其上际金城围绕。 高一由旬。 日宫玻□所成。 赤金所覆火大分多。 下际火分最为多其下际光亦为多。 上际金城围绕高一由旬。 (九右)能于眼身等。 如水火二大随应有损益。 于五根中耳鼻舌三不预显了损益。 故唯云眼身。 (九右)北洲夜半(至)余例应知。 旧论八(二十一右)曰。 若于北鸠娄正牛夜。 是时于东毗提诃日正没。 于剡浮洲日正中。 于西瞿陀尼日正出。 于余处例皆如是。 此四洲皆定如是。 颂中言四洲等为是。 然宝疏(八左)云。 此据一时而论。 非全尽理。 若不尔者。 北洲夜南洲日中。 理且可然。 东洲日没当妙高山东南角。 南洲日中当妙高山正南。 西方日出当妙高山西南。 岂全定也(已上)此全凭自情。 未晓文理。 未晓理者。 日轮妙高半腹。 量行道于七金山之上。 非亲附妙高四方。 是故当正方时。 前后两洲各有出没。 必非隅角。 以光明广大必映前后故。 未晓文者。 颂文云四洲等。 长行云余例应知。 旧论各云正。 岂为据一时。 犹越契经。 长含二十二(十三右)曰。 阎浮提日中时。 弗于逮日没。 □耶尼日出。 郁单越夜半。 □耶尼日中阎浮提日没。 郁单越日出弗于逮夜半。 郁单越日中□耶尼日没。 弗于逮日出阎浮提夜半。 若弗于逮日中郁单越日没。 阎浮提日出□耶尼夜半(【傍】已上立世第五终亦同)阎浮提东方弗于逮为西方(【傍】此且四洲一行而东西互论。 未了义也)阎浮提为西方□耶尼为东方。 □耶尼为西方郁单越为东方。 郁单越为西方弗于逮为东方。 因本及起世。 楼炭等皆如是说。 立世五(十三左)曰。 东洲东方南洲北方。 东洲西方南洲南方。 东洲北方是南洲西方。 东洲南方是南洲东方。 北洲西洲亦复如是。 此义应理。 四洲各背于须弥。 面向正方论之故。 大乘所说亦同之。 故智度论第十(二十五右)曰。 须弥山在四域之中。 日绕须弥照四天下。 郁怛罗越日中是弗婆提日出。 于弗婆提人是东方。 弗婆提日中是阎浮提日出。 于阎浮提人是东方。 是实无初。 何以故。 一切方皆东方。 皆南方。 皆西方。 皆北方。 汝言日出处是东方。 日行处是南方。 日没处是西方。 日不行处是北方。 是事不尔。 此智论破外道执方实有体。 而是于其相与此小乘全同。 瑜伽第二(十三丁)云。 又彼日轮恒于二洲俱时作明。 复于二洲俱时作闇。 谓于一日中。 于一日出。 于一夜半。 于一日没(有人。 未知长含四洲皆日出东方。 云智论大乘别之可笑)显宗十六(十左)曰。 四洲日月各有别耶。 不尔。 四洲同一日月。 俱时四处作所作耶。 不尔。 云何。 夜半日没日中日出四洲时等。 俱卢。 赡部。 牛货。 胜身隔妙高山。 相对住故。 若俱卢夜半即赡部日中。 胜身日没牛货日出。 若牛货日中即胜身夜半。 赡部日没俱虑日出。 此略义者。 随何洲相对日中月中。 余二洲随应西没东出。 第三洲处夜中昼中。 由是若时胜身牛货如其次第日中月中。 尔时光明四洲皆有。 然光作事在东南洲。 于西北洲惟明作事。 俱见两事在南洲。 谓赡部洲见日出月没。 见月出日没谓俱卢洲。 东胜身洲唯得见日。 惟得见月谓牛货洲。 如是所余例应思择。 (正理三十一(十三右)全同)此正理等具辨光明差别月日不同。 有人云。 准诸论意。 此文广通四洲。 配属日光所作。 总论明闇出没。 非谓细简克定其时处等。 故论唯言日中夜半等不云正南等又瑜伽总言明闇。 不分日没日出。 宝师以为未尽理或不全定者。 盖为之也。 又谓国形不同。 有半月。 有畟方。 南洲地有阔狭。 日有长短。 北洲地方。 何有长短。 且就此两洲而言。 则南洲可定。 自余三洲昼夜长短等。 岂可细简克定。 论云北洲夜半则南洲日中。 此文为约日长时。 为日短时。 为极长时。 为极短时。 以有其长短之洲。 对无长短之洲。 说彼洲夜半此洲日中。 此岂昼夜漏刻。 正半正中符合归当毫无龃龉。 予则不信。 此约总相以论日光明闇。 非谓克定之说。 若言北洲虽地方而昼夜增减者。 向言南洲地有阔狭昼夜增减。 其理立倾翻矣。 想者今佛出在南洲。 为南洲人。 为说其法。 是故修多罗中多就南洲现见之境为说。 若出余洲为余洲人而说。 则其说或有不同。 此岂以凡情测。 又立世论五(六右已下)日月行品中详论日月运行。 出于正理。 显宗上。 尔立世论。 南北三洲论其日月言正中时。 唯论日光。 或言已没。 或言已出。 或言日已过东洲中央时。 此文如是言非细简克定之言。 细续须知论意。 又立世论真谛所释。 如真谛论设有正判。 然唐三藏门下或亦不用。 矧又彼论无雄断乎(已上)今谓。 以国地形量分别昼夜长短等。 误迷不可过此矣。 何者。 日轮运行其量已定。 但由路别致长短异。 谓日轮向东际东洲昼极长。 西洲极短。 南北二洲不长不短。 若向西际亦例如是。 四洲昼夜长短等细简克定说。 立世论五(九左)明说。 又旧俱舍四洲皆云正。 何之为。 亦复以立世过东洲中央等文证总相义。 岂为世间无横目。 彼文细简克定之明鉴。 文曰。 五(十五左)曰。 若日已过东弗婆提中央。 北洲日已没。 南洲日已出。 标已过故云已没已出。 若彼东洲未过中正中。 南北正出正没。 故旧论如是而说。 惠晖云。 日出四洲等者。 南洲日出东方。 东洲北方。 北洲西方。 西洲南方。 有云四洲皆日出东方非也。 以此论(【傍】论四右颂文)前文出东洲相言东边三百半。 是明。 东洲日出北方。 余二洲准此释。 此释非也。 前文从南洲言之。 故不言彼国人呼称东边也。 况长含。 立世诚说开之(如上引)然起世因本十(五左)说寒冷由有十二种。 第一因缘。 冬分日宫过六月已渐向南行。 每于一日移六俱卢奢。 无有差失。 是时日宫在阎浮最极南际。 地形狭少。 日过速痴。 是故冬分昼短夜长。 复次春夏时日宫过六月已渐向北行。 每一日六虑奢无有差失。 是时日宫在阎浮处中而行。 地宽行久。 是故昼长夜短(已上)是且约南洲地形。 全非定规。 何者。 以日非行地上故。 若约地形北洲正方无宽狭。 岂无尽夜长短。 (九右)日行此洲(至)有减有增。 立世论五(八右)曰。 日宫殿者行一百八十路。 月宫殿者行十五路。 日十二路是月一路。 (【傍】十二集十五则百八十也)若日出入时十二日所行路。 月出入时一日行之得度。 从极南路至极北路二百九十由旬。 日月于是中行无有减长。 日复有两路。 一者外路。 二者内路。 内路者。 从阎浮提内路至北郁单越内路。 相去(【傍】往还相去)四亿八万八百由旬。 周回(【傍】三倍是尔也)十四亿四万二千四百由旬。 其外路者。 相去四亿八万一千三百八十由旬。 周回十四亿四万四千一百四十由旬。 其月行者。 傍行则疾。 周行则迟。 其日行者。 周行则疾。 傍行则迟○日(九右)恒行一由旬半。 又一由旬九分之一。 其一一日出入亦如是。 六月日从内路出至于外路。 六月。 日从外路入至内路。 月恒行十九由旬。 又一由旬三分之一。 其一一出入亦如是。 十五日从内路至外路。 十五日从外路至内路。 日若行东弗婆提内路取东弗婆提地南际。 相去六百八十三由旬。 又一由旬三分之一。 是中日行内路。 日若行南洲内路取南洲地南际。 相去三百五十由旬。 是中日行内路。 (乃至)若日行东洲内路。 则行西洲外路。 则行南洲北洲中路。 是时东洲日最长。 十八牟休多。 是时夜最短。 十二牟休多。 西洲夜最长。 十八牟休多。 日最短。 十二牟休多。 南洲北洲日夜等分。 并十五牟休多。 其六牟休多恒动。 二十四牟休多不动。 若日行东洲外路等。 及余三洲并广说。 七曜攘灾决(西天竺国婆罗门僧金俱吒撰集。 慈觉宗睿请来)曰。 夫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 每日日行一度。 月每日行十三度四分度之一。 一月月行三百九十七度四分度之二。 日行三十度。 一遍与月合会。 其宿四世界众生所生之日时。 日月行所在为之命宿。 复日历天一周。 众生为之岁。 月历天一周。 众生为之一月。 嘉祥如上诸说并皆有所归从。 但论三时则谁得间然。 今关预俱舍乃有当否。 谓今论紧简言日向南北等。 以表示一岁为二。 六月向南。 六月向北。 对极长短后有增减故。 如普光所标列实尔矣。 然破神泰违婆沙仁王疏中(五右云云)又中论疏五本(云云)。 (九左)从雨际第(至)夜增昼增。 西天论。 寒热雨三际。 随方随国各作异。 故汉来士亦非一辙。 传之释家亦互别。 今先图示诸家异。 后辨得失。 即图示曰。 PICT64018201. GIF/PIC全不当也。 彼婆沙四时说增减故。 如宝疏者。 虽云云缕说而未得出光右。 判此论全同光记。 而诸师不违婆沙者。 是此应尔也。 未言与此论当否者未详也。 评四分律二义。 后义为善矣。 凡宝疏一段多有错谬。 有形误。 有缀文迂曲处。 有似烦更。 文理不为易。 今为始步正文误。 细分科解释。 以备冠注傍附。 盖无有多益。 麟记十一(五左)曰。 旧(【傍】指光)引此论证云。 日行此洲。 向南向北。 如其次第昼增夜增。 故约夏至冬至说增减。 新译亦同。 今详此文未为诚证。 论文言向南向北者。 为从正中向北名为向北。 为从正中向南名向南。 为从极北渐次归南名为向南耶。 若极北向南即同光释。 若正中向南便同泰解。 既通二释为证岂成。 论文但言夜增昼增。 即通二释向南向北岂局一途。 故不成证(已上)是凿空之最矣。 既云向南向北。 非际边何。 唯以此二义分别增减昼夜故。 若约正中所余南北。 岂为非向南向北。 亦为非昼增夜增。 故但言向南向北约边际是定矣。 若依正中应有春分秋分等简别。 又立世论五(九右)曰。 六月从内路至于外路。 六月从外路至于内路。 今依彼也。 又有节气月日不定。 如此方依年有其异。 亦有三四五六时差异(【头】三时四时等别)南海传三(三左)曰。 言五时者。 既而方域异仪。 月数离合。 自非指事难以委知。 一谓冬时。 有四月。 从九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二谓春时。 亦有四月。 从正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 三谓雨时。 但有一月。 从五月十六日至六月十五日。 四谓终时。 唯一日一夜。 谓六月十六日昼夜。 五是长时。 从六月十七日至九月十五日。 此乃独于律教中佛制。 如次第明有密意也。 若依方俗。 或作三时四时六时。 如余处说(已上)余处者。 西域记二(三右)具叙六时三时四时差别。 然西域记以此方正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 为彼方正月。 依光宝等意。 以此十二月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 为彼土正月。 如是有一十五日进退不同。 所有经论以此意应为准凭焉。 依立世阿毗昙竺汉对批方如光宝所判。 如下辨应知。 又婆沙百三十六(三右)曰。 一岁有十二月。 昼夜增减略为二时。 由减及增各六月故(已上唯二增减。 今论意如是也)然昼与夜增减相违。 虽各二时而无四位。 昼夜增减各一腊缚。 月则各一牟呼栗多。 三十牟呼栗多成一昼夜。 于中尽夜多少四类不同。 增位极长不过十八。 减位极短惟有十二。 昼夜停位各有十五。 谓羯栗底迦月(依杂名(五十三左)配月名此八月)白半第八日昼夜各有十五牟呼栗多(彼方黑前白后。 各十五日。 合以为一月。 而彼八月当此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之三十日。 半月退立名。 即当此方八月八日。 是秋分中昼夜均等时。 安永五申年八月八日秋分中。 同五年亥年八月十二日。 宽政四壬子年八月五日。 同五癸丑年八月十七日也。 宝疏十一(十右)相配如是。 不同西域记二(三右)四时相配彼正月此正月十六日至二月十五日前进取也。)从此已后昼减夜增各一腊缚。 至未伽始罗月(九月)白半第八日(此方九月八日)夜有十六牟呼栗多昼十四。 至报沙月(十月)白半第八日(此方十月八日)夜有十七昼十三。 至磨伽月(十一月)白半第八日(此十一月八日)夜有十八昼十二(夜极长昼极短。 安永五申年十一月十一日。 明和十年已年十一月八日冬至。 宽政四子年十一月八日。 同五年丑年十一月十九日也)从此已后夜减昼增各一腊缚。 至颇勤(宝及西域记作勒)窭那月(十二月)白半第八日(此方十二月八日)夜有十七昼十三。 至制怛罗月(正月)白半第八日(此方正月八日)夜有十六昼十四。 至吠舍佉月(二月)白半第八日昼夜各十五(此方二月八日。 明和八卯年二月八日。 安永五申年二月三日。 同三年午年二月十一日。 宽政四子年二月晦日。 次有润月故。 同五年丑年二月十一日春分中。 昼夜均等)从此以后夜减昼增各一腊缚。 至誓瑟搋月(三月)白半第八日(此方三月八日)夜有十四昼十六。 至阿沙荼月(四月)白半第八日夜有十三昼十七。 至室罗筏拏月白半第八日(五月。 当此方五月八日)夜有十二昼十八(夜极短昼极长。 是夏至。 安永五申年五月六日。 明和五年子五月七日。 安永八亥年五月九日夏至。 从是已后尽减夜增各一腊缚。 至婆达罗钵陀月(六月)白半第八日(此方六月八日)夜有十三昼十七。 至阿湿缚庾阇(本作闇误。 西域及宝作闇)月(七月)白半第八日(此方七月八日)夜有十四昼十六。 如是复至羯栗底迦月(八月)白半第八日昼夜停等。 是名略说时之分齐(已上)此约春分秋分冬至夏至四时。 致四处增减言。 诸说设不违婆沙。 不顺此论。 此论约六月日向南。 六月向北。 极长极短二道。 故不可穿凿为春分秋分已去增减。 又有异说。 立世论五(十一左)曰。 若日最长十八牟休多。 是时夜则最短十二牟休多。 若夜最长日最短翻之说。 若日夜齐时日十五夜十五。 若五月十五日正圆满(【傍】白后满也)西国始结夏时。 汉地安居已满一月(已上十四字三藏挟注也。 汉地四月十五日安居初至五月十五日。 一月度已。 依此文彼取此方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 为五月明也)是时日则最长十八牟休多。 夜则最短十二牟休多。 (是夏至。 依年时节不定。 五月三日至二十七八日之间有夏至。 安永四未年五月二十八日。 明和六丑年五月十八日。 明和十年已年五月二日。 宽政四年壬子年五月三日。 同五年癸丑年五月十三日也。 余冬至等亦准之)从十六日减一罗婆。 月减一牟休多。 第二月又减一牟休多。 第三月又减一牟休多。 至八月十五日。 西国自恣时。 汉地受迦絺衣时。 日夜平等各十五牟休多。 (是亦此方八月十五日秋分中也)又从十六日。 乃至一月减一牟休多。 第二月第三月亦尔。 至十一月十五日其夜最长十八日。 最短十二(此方冬至)是夜从此时。 日减一罗婆。 一月则减一罗婆。 第二第三月亦尔。 至二月十五日。 日夜平等各十五牟休多(此方春分)又从十六日乃至一月减一牟休多。 第二第三月亦尔。 至五月十五日其日最长十八。 其夜最短十二牟休多(文)此与婆沙其日五日后下。 余无有异。 又彼云。 复有别时。 若西国夏分第一月月中第二半第九日是为六月九日。 是时日最长十八牟休多。 夜最短十二牟休多(此方夏至当此方六月九日)至九月九日日夜平等各十五牟休多(秋分中当此九月九日)十二(【傍】本作一误也)月九日是夜最长十八日。 最短十二(此冬至当此十二月九日)三月九日日夜平等各十五牟休多(已上)是等于月不同。 于日亦有十五日八日九日不同。 方俗有异。 以可视耳。 (九左)于黑半末白半初位。 光二释。 初释大穿。 后释为善。 黑半白半各有缺闇中。 最缺相最大故为末初。 (九左)世施设中(至)见不圆满。 光(十二左)云。 世施设论中作如是释。 意简出世门六足中迦旃延施设足论。 以为世间别部论文。 故加论字(非也)麟云。 有云彼自古英贤共为此论。 非六足中施设论也。 惠晖云。 西方俗人共施设。 非是六足中施设论也(并非也)今云。 是契经中世间安立门处作如是释。 故云世施设。 全非世俗人共谈非世俗英贤所造论文。 故旧论八(二十一左)云。 分别世经说如是。 若尔是何契经。 起世因本十(九右八目)曰。 此月宫殿于黑月分第十五日最近日宫。 由彼日光所覆翳故一切不现。 起世经十(九右)全同。 立世毗昙五(八左六目)曰。 日行与月或合或离。 一一日中。 日行四万八千由旬。 合离亦尔。 若稍合时日覆月三由旬。 (【傍】一十五日间月往五十由旬皆所覆也)又一由旬三分之一。 以此方便故十五日一切被覆。 月光不现。 若稍离时如上可思。 第十五日月大圆明。 又(十四右)合离具也。 又第六(初右)云何品云。 若日随月后行日光照月光。 月光粗故被照生影。 此月影还自翳月。 是故见月后分不圆。 以是事故渐渐掩覆。 至十五日覆月都尽。 随后行时是名黑半。 若日在月前行日日开净亦复如是。 至十五日具足圆满。 在前行时是名白半。 由此理黑半白半东西缺异也。 如是经说故。 正理论师偏依之。 破先旧师义也。 彼云。 理必应尔。 以于尔时亦见不全明月轮故。 由是日没月便出时。 相去极遥见月圆满。 宝疏(十二左)曰。 准此月下日高者。 臆说乱教理。 无有高下而相对。 岂不成映夺。 此理证。 又教量云邻近熟合。 不云高下。 日月并妙高半腹也。 长含二十二(十二左)三因缘故有圆缺。 一者月出于维故损减(起世因本十(八左)曰。 背相转出。 起世十(八左)云。 背方面出。 楼炭六(九左)曰。 角行故现阙)向正方故月光满(因本面相转出。 起世正方面出。 楼炭月稍行三方故)二者青衣诸天子。 半月随次而上住。 处则青故月减。 又彼天子以十五日处中而坐。 共相娱乐。 明光遍照。 三者日天有六十光明。 夺月光明。 故现减。 又日天子虽有六十光照月宫至补沙他(此云齐戒)十五日。 月形最圆满。 不受彼障映。 故月圆满(【头】又长含云。 从十六日云。 黑衣侍臣一一两上持。 三十日诸臣皆上。 故稍稍亏。 从月初一日诸臣渐下。 至十五日诸臣都下。 故稍稍满。 二云。 日天六十光云云。 三云。 从月初一出白银面。 至十五日白银面全现。 琉璃全隐。 从十六日出琉璃面。 至三十日琉璃全现。 白银全隐(已上涅槃会疏引))今于三因中今当第三。 若依大乘。 瑜伽第二(十四丁)曰。 又此月轮于上稍欹。 便见半月。 由彼余分障。 其近分遂令不见。 略纂(五十五左)曰。 俱舍云。 近日自影覆。 故见月轮缺。 今则不尔。 其自欹侧余面自映。 故见其亏。 非为日照。 若日照者空中应明。 若自不障渐渐见明(伦一下(二十一右)全同)皞云。 瑜伽论同长含第一因缘。 非全大小异也。 余边发影者。 且日轮照月轮东边一部时。 其一部月影还覆月西边。 故言余边也。 是等月亏盈非是月食之事。 因论其食。 大小乘同约修罗覆障。 长含曰。 罗□阿修罗亦障日月。 是帝释前军。 先放日光射修罗眼。 令不见天众。 故彼以手璋之。 由有势力。 多共天诤。 增一云。 受形者莫过阿修轮王。 形广长八万四千由延。 其口纵广千由延。 或欲触犯日时倍复化身十六万由延。 往日月前日月王见已各怀恐怖。 不宁本处。 以形可畏故。 日月惧不复有光明。 然阿修伦不敢前捉日月。 何以故。 日月威德有大神力故。 又第二十(十二右)曰。 阿修伦使覆日月不得放光明(文)瑞应经云。 是岁耶输夫人生子名罗□罗(此云覆障以在胎为障也)时罗□阿修罗食月因以为名(文)别译杂含第九(四左)云。 罗□阿修罗以手障月若依大乘。 涅槃经第九月喻品云。 如罗□罗阿修罗王以手遮月。 世间之人咸谓月蚀。 阿修罗王实不能蚀。 以阿修罗障其明故。 是月团圆无有亏损。 但以后障故使不现。 仁王下护国品曰。 日月薄蚀。 智论第十(三十三左)曰。 罗□阿修罗王欲啖月。 古今学儒辈疑之。 学佛之徒(【傍】鸠师等)亦有疑者。 今云。 彼障日月阿修罗。 是罗□阿修罗。 九曜随一。 如契经(【傍】契经都利一子经。 现本五卷。 续谷响集引之见)说。 此星隐行世人不知之。 若与日月同出。 便日月有蚀。 七曜攘灾决(【傍】实婆罗门僧金俱吒撰。 慈觉。 宗睿请来)曰。 罗□阿修罗隐行世人不知之。 阿修罗一十八年一周天。 罗□九年一周天。 若与日月同行则必有蚀。 大日经疏曰。 七曜及与罗□。 计都合为九执。 罗□是交会蚀神也。 是岂为无理乎。 又世尊顺世间说以劝出世法。 如别译杂含第九(五左)说随顺世间故我说我非我。 非是一切种智明数观理以为后教本。 犹如春秋中书日蚀者三十有六。 亦是只顺古史所说。 以为天变而警人君也。 非是孔子勘数极理而始立此说耳。 (九左)先旧师释(至)现有圆缺。 光二释。 后释为胜。 不同何故有明昧。 必以日映夺故。 问。 论主意于两说何。 答。 虽初世施设是契经说。 如是世事多顺世俗谚。 故举先旧师为胜。 谓若余边自覆分阙则可然。 全闇则皆日所照无有余边。 何不全圆明反见全昧。 (十右)论曰(至)八四二千。 字典云。 层。 正韵徂棱切。 音曾。 说文重屋也。 从尸曾声。 又玉篇重也。 累也。 凡物之重者通曰层也。 又增韵级也。 级。 正韵居立切。 丝次第也。 又玉篇阶级也。 今有四种重者阶级。 故曰层级。 此层至自上边十千非二层中间空处故言尽。 傍出如车轮绕轩非四方如锋出。 故曰围绕。 问。 此层厚何。 答。 起世经一(四右)下级纵广六十由旬。 中级四十。 上级二十。 长含十八(三右)全同。 以可准知。 有药叉神(至)所部封邑。 药叉。 长含云鬼神。 玄应二十二(二右)此云能啖啖人。 或云伤者害人。 花音一(六左)云。 此云祠祭鬼。 俗祭求恩福。 故旧云揵疾鬼。 (琳音三十一(六左)同)又四(四右)良贲上末(十五左)应音三(十二右)等。 说四天王天者约胜。 实众亦共住。 故证契经。 四天王者。 起世因本经六(九左)曰。 须弥山东面半有山名由乾陀。 山顶去地四万二千由旬。 其山上有提头赖吒(此云持国)天王城。 城名贤上。 纵广正等六百由旬(楼炭云。 二十四万里)又须弥南面半去地如上。 于乾陀山顶有毗娄勒迦(此云增长)天王城。 名善见。 又西面半有毗娄缚叉(此云广目)天王城。 名善观。 此二纵广如上。 又北面半有毗沙门(此云多闻)天王三大城。 一名毗舍罗婆。 二名伽婆钵帝。 三名阿荼槃多。 皆纵广六百由旬(云云)广说。 对邑者。 应音二十五(十二右)甫逢切。 起上为界封爵也。 周礼四井为邑。 方二里也。 凡邑。 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 无曰邑(文)显宗如今作封也。 而婆沙。 正理。 颂疏及宝疏牒文并作村。 并义通。 于中村为胜。 以非所辨封界故。 (十左)妙高顶八万三十三天居。 旧论八(二十三右)曰。 三十三住顶。 纵广二十千。 是梵本异。 难辄辨决。 而准新旧两论俱长行举二说反婆沙前标八万说者。 八万本为正。 故正理。 显宗颂并如今为八万。 犹顺契经(【傍】次下引长含)故。 妙地。 鲜本作池非也。 旧论。 正。 显。 本颂。 今长行并不尔。 相去各二千。 颂疏。 颂释俱作千非也。 檗本。 今长行。 正理。 显宗。 旧论。 及本颂。 婆沙。 立世三(三左)悉皆作十(为正)园生树。 若为苑名。 应园。 今是树名。 应改为圆。 故鲜本。 光记。 颂疏。 正。 显。 及本颂并皆作团圆之圆也。 (十一右)论曰(至)各唯二万。 婆沙一百三十三(十四右)初二万为本说。 后八万标有余师。 正理。 显宗准婆沙改此论次也。 旧论两说俱标有余师。 次第同今。 今论主八万回为初。 意在于斯。 何故尔者。 长含二十(七右)忉利天品曰。 佛告比丘。 须弥山王顶上有三十三天城。 纵广八万由旬(起世六(十三左)因本六(十三左)同)楼炭四(初右)云。 三百二十万里(是亦一由旬四十里)立世二(十左)数量品云。 此须弥山七宝所成。 色形可爱。 四角端直。 譬如工匠善用绳墨。 所成杉柱其形方正。 是山入水八万。 出水亦尔。 其山四边各八万。 周三十二万由旬。 如普光者。 未晓次第反倒。 及直说有余相违之意。 但云诸论并无评家者何谓。 (十一右)于山顶中至所都大城者。 长含二十(七右)忉利天品。 起世六(十三左)楼炭四(初右)立世第二(十二右)天住品。 并广说此天相。 今略述之。 长含云。 大城高百由旬。 上广六十由旬。 城门高百六十由旬。 广三十由旬。 相去五百由旬有一门。 其一一门有五百鬼神守护。 其大城内复有小城。 纵广六万由旬。 其城门相去五百由旬。 高六十。 广三十等。 起世云。 东西南北四面。 皆有诸小天王住处宫殿。 或纵广九百由旬。 或八百或七百或二百。 其量小者犹一百由旬。 (十一左)角胜。 鲜本。 正。 显。 婆沙。 颂疏并作捔。 光。 宝。 明本如今。 字汇云。 捔古岳切。 掎捔也。 通作角。 玄应云。 角胜古卓切。 角比量也。 广雅角量也。 或作捔也。 (十一左)盘根深广五逾缮那。 有云(【傍】指要)婆沙。 正理。 显宗。 旧论。 涅槃经等皆作五逾缮那。 光记及瑜伽作五十(已上)今云不尔。 此二句婆沙全文。 此明根量。 光记叙枝条傍布。 何可混乱。 婆沙百三十三(十二左)曰盘根深广五逾缮那(同此)正显亦尔。 旧论八(二十四左)曰。 有树名波利闇多。 树径五由旬。 高百由旬。 枝叶茎抄四边各出五十由旬(此旧论未言根)涅槃经云。 有波利质多罗树。 其根入地深五由旬。 高百由旬。 枝叶四布五十由旬(此言根深)光记(十五右终)云。 树身去其枝条各五十由缮那(何混根量)立世论三(十二右)波利夜多园品云。 园中有树。 名波得夜多。 亦名□毗多罗。 枝叶密厚久住不凋。 风雨不能侵。 如是上如伞盖次第相覆。 高百由旬。 下本洪直都无瘤节。 五十由旬方有枝条。 树身径刺。 广五由旬。 围十五由旬。 一一枝横出五十由旬。 中间互度一百由旬(此亦不云根深)瑜伽第二曰。 其根深固五十由旬。 其身高挺百逾缮那。 枝叶遍覆八十逾缮那。 其香顺逆熏如今量(此根枝量异今)然颂疏释今论加十云根深五十逾缮那者非也。 挻叶。 婆沙作舒叶。 今挺误也。 正·显并作挺。 挺正韵徒鼎切。 说文拔也。 广韵挺出也。 (十一丁左)若逆风时犹遍五十。 问。 枝条既傍出五十由旬。 遍五十由旬为何胜能。 答。 从枝条边际论百与五十。 非于树身。 (十一丁左)有余师言(至)故说逆熏。 光释为是。 此意对顺言且云逆熏。 容有随东风东枝边际无香之理。 而犹有香故。 约此师顺风时。 树身枝叶外熏出围外唯五十。 若末边枝香则百由旬也。 此等问答论主决择非本有婆沙也。 拥遏。 拥。 韵会委勇切。 说文抱也。 又集韵于容切。 遮也。 今并通也。 遏。 应音云。 乌割切。 遮也。 尔雅止也。 今谓逆相止为遏也(论作遏非)旧论曰遮隔。 (十二右)如是华香(至)别生香气。 光于自地三释。 颂疏依第二。 有人亦从。 今云。 三义并不允当。 对余方之自地。 岂可地大。 亦非香所依华名地。 又唯依土地成何理。 是则总自地四大为所依。 随风增上缘。 故旧论八(二十五右)曰。 为依止自四大能熏余处。 此难意于自地四大有可至余方功能故乎。 将虽无功能而但由风力至余乎。 答意通二义不可局言故。 (十二右)薄伽梵言(至)遍诸方。 杂含三十八(十一右)曰。 世尊说偈言。 非根茎华香。 能逆风而熏。 唯有善士女。 持戒清净香。 逆顺满诸方。 无不普闻知。 增一十三(十七右)说唯戒香闻香施香三种。 顺逆风而熏。 而有五偈。 虽不义异。 其文语不相似也。 (十二右)化地部经(至)唯遍五十。 引异部经为例。 故为论八(二十五右)云如弥沙塞部说。 虽无如言。 所例事。 理门论(三右)玉水二(二十三左)此论二(十八左)谓向游尘。 旧论二(十一左)如隙中微尘。 光宝俱唯叙异部计者非也。 此中无风者。 无顺风。 非谓一向无风。 旧论曰逆风。 梵云。 弥沙塞部。 今藏有弥沙塞部五分律三十卷。 (十二右)三十三天(至)不如法事。 婆沙百三十三(终)曰。 三十三天常于半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集此堂中(此论为时集二字)详辨人天及制伏阿素罗等如法不如法事。 长含二十二(二十二左)曰。 何故名善法堂。 于此堂上思惟妙法受清净乐。 故名为善法堂。 立世论二(二十五右)颂曰。 是四王大臣八日巡天下。 四天王太子十四观世间。 十五时最胜。 四王好名闻。 故自行世间。 观察诸善恶。 是时四天王上善法堂所。 诸天大集会奏闻诸恶(云云)又云。 云何此堂说名为善法堂。 是诸天等聚集此中。 多赞叹佛法僧。 分别世间邪正之事。 宣说种种出世道。 园等诸处无如是事。 故名其他为善法堂。 (十二左)论曰唯六(至)妙欲境。 唯简色界故。 显宗十六(十四右)曰。 梵众天等由对治力。 于诸欲法皆已远离。 唯六欲天受妙乐境(正理三十一(十七右)全同)长含二十(十六左)曰阎浮提人有婚姻往来男娶女嫁。 东洲西洲亦尔。 郁单越人无有婚姻男娶女嫁。 金翅鸟。 阿修伦亦有婚姻男女嫁娶。 四天王。 忉利天乃至他化自在天亦有婚姻男聚女嫁。 自上诸天无复男女(有人引大乘瑜伽第五辨此事。 与长含同)起世经亦如是。 (十三右)毗婆沙师(至)故令之然。 旧论无毗婆沙师作如是释八字。 盖彼梵本脱文耳。 婆沙百十三(八右)曰。 如施设论说(是依阿含)赡部洲人交形成淫。 东毗提诃。 西瞿陀尼。 北□卢洲。 四天王众天。 三十三天亦尔。 夜摩相抱。 都史执手。 乐变化欢笑。 他化相顾成淫。 问。 何故地居形交。 空居不尔答。 有烦恼粗细故。 有说。 以上诸天近离欲道。 是故于彼欲火渐微。 如是说者。 一切淫事必二形交。 欲火方息。 问。 若尔施设论说当云何通。 答。 彼说时量迟速差别。 谓夜摩天如相抱时量。 欲火方息。 乃至他化自在天如顾眄时量。 欲火方息(已上)今指评家。 彼婆沙直会施设论。 彼论元依契经。 故今论指契经中世间安立文言世施设。 以根本故。 问。 彼施设论中亦分别世间。 称世施设何违。 答。 以此论中呼施设论无称世施设等故。 是故旧论第八(二十五右)曰。 后相抱等四从譬时量得名。 分别世经说如此。 问。 其经何文。 长含第四分世起经(【傍】第十八卷至二十二卷终)有十二品中忉利天品第八(第二十(十七右)出)云。 阎浮提人男女交会成阴阳。 瞿耶尼。 弗于逮。 郁单越人亦尔。 四天王。 忉利天亦复如是。 焰魔天相近。 兜率天执手。 化自在天熟观。 他化自在天暂视成阴阳。 自上诸天无复淫欲。 起世七(十右)因本七(十右)楼炭四(十二右)并有此事。 论主意不信。 故不颂结。 正理师信之。 彼三十一(十七左)曰。 实并形交方成淫事。 施设所说显时不同。 (十三右)以上诸天(至)使之然。 此长行大为三。 初正释颂。 二举毗婆沙义。 三示淫相异由。 此其第三。 问。 何故居地天交形。 空居不尔。 为显示此所以此文来。 正理。 显宗意在皆形交述所以。 故文中致身触言。 不可混同。 若是毗婆沙师通释文以上言无用。 故之者指上四天。 然者谓抱视等淫相也。 (十三右)随彼诸天(至)所生男女。 为明初生相。 先总标生相。 随者随欲求子念男膝男子。 女膝女子化生。 起世经七(十四右)总说六欲天云。 比丘彼于天中或在天子。 或在天女。 或于坐处。 或两膝内。 或两股间。 忽然而生。 初出生时即如人间十二岁儿。 若是天男即在天子坐膝边。 若是天女即在天女两股内生。 既出生已。 彼天即称是我儿女。 光记此文属后段为正。 宝师颂疏并为前段非也。 (十三右)论曰(至)成满。 长含二十(十七左)云。 四天王初生如此人间一二岁儿。 忉利如二三岁。 阎魔如三四岁。 化自在如四五岁。 他化自在如六七岁。 (十三右)同中印度。 旧论八(二十六左)但云中国。 光记翻月支。 加支言诸说皆无。 谓西域记二(初右)应音二十五(十二左)二(二十二左)琳音二十六(六左)七十(十五右)七十二(十三左)等皆如是。 释义不异。 更举一说曰。 一说云。 贤豆本名因陀罗婆他那。 此云主处。 主谓天帝也。 当以天帝所护故世久号之也。 皞按。 支言盖也误也。 亦可。 名有通别。 彼别有大月支小月支国。 而今以为总称。 如色名通别。 大和国总别尔矣。 义净南海传三(十一右)破印度名。 云非是通称。 应圣方。 自非至彼土谁可正之。 净师谓玄奘多斥旧译。 以留意研究致此辨。 谁不可信之。 此等具事如印度章中钞。 (十三左)论曰欲生(至)差别三种。 婆沙百七十三(三左)曰。 契经中说。 欲生有三。 次文全同今。 分节此论大为三。 第一标。 第二有诸下释。 此有三。 一现前欲。 二自化欲。 三他化欲。 此中各有三科。 初举类。 次示生相。 后指能生人第三依受下辨三种建立相。 故婆沙问依何建立此三欲生。 答说有此文故。 欲生名。 光记(十八右)二释。 依集异门欲界之生故名欲生。 是依第七依主。 光师自义受欲境生。 是境第七依士也。 并通矣。 (十四右)乐生天者(至)故名乐生。 初定有梵众。 梵补。 大梵三。 第二定有少光。 无量。 极光三。 第三定有少净。 无量。 遍净三天。 故云九处生旧论八(二十六右)曰。 是诸天由离生乐。 由定生乐。 由离喜生乐(云云)准此初定离欲界不善法生初定喜乐受。 故名离生喜乐。 现本脱生字。 旧论。 正。 显。 颂疏宝疏皆有之也。 第二定由第二定力生喜乐故。 故云定生喜乐。 或离初定生第二定喜乐。 定者所离。 第二定始离定。 故特所离举定。 第三定有意地乐受。 离初二定乐故云离喜之乐。 初二定虽总是乐。 而对第三定唯是喜故。 约所离云喜。 而三乐名依总故名乐。 虽名乐而有差。 故初二云喜乐思之。 于初二定总喜受为乐。 第三定离初二定喜乐有意地妙乐。 故云离喜生乐。 今初二定云喜乐。 喜即乐全非别体。 光记(十八左)证法蕴足。 乐为轻安者有五失。 一一类三乐生何可交轻安。 二五受门雷同何称三乐四三乐生总名初二定。 约轻安为无乐受。 三乐皆乐受故。 集异门。 三各曰离苦受乐。 故名乐生。 五疏解法蕴足失。 谓彼七(五右)曰。 离生喜乐者。 谓初静虑所有喜乐平等受。 受所摄身轻安。 心轻安。 是名喜乐。 如是喜乐离欲恶不善法。 起等起生等生聚集出现。 故名离生喜乐。 此文上已释喜乐为受。 喜乐受起。 必身心轻安。 故云所摄。 非谓乐是轻安。 若不尔一同云是名喜乐。 喜岂是轻安。 离言亦约除离。 彼论文明也。 光约定非也(是求乐生故。 境第七依主释也)。 生静虑中间(至)乐生天。 初定中第三梵天处为中间定。 彼处唯舍受故致此难劝思惟。 正理通难云。 大梵既有现有喜乐现行。 约处地与现行差别。 (十四右)论曰一一(至)去下海等。 文分为四。 一叙具难数。 是非不可数。 只不易。 何故不易。 谓二十二番一一言去下量如是去上数如是。 是为烦劳故不易。 二但可下标大例。 三谓妙下指一二事显余。 准此离下海一一皆其量倍。 由是善见天离下海其量四十一亿九万四千三百四万之由旬。 从此至色究竟天中间量亦如是。 故有顶离下海一倍善见乃八十三亿八万八千六百八万之由旬也(增一第三十六(九右)云。 佛举长百二十步广六十步石。 至梵天上而告言。 有人取此石投阎浮地有十二年乃到)。 (十四左)从此向上(至)得究竟名。 初说约处为色。 高胜义为究竟。 有色处中最胜处故。 后说约法。 色是碍义。 尽极为究竟。 积集色尽极故。 梵云阿迦尼陀天。 阿迦此云色。 尼陀此云究竟。 前界品(第一(二十一左))邻阿伽色处。 阿伽为碍义。 即为空界色。 两说大同今。 旧论八(二十七左)两论外更有有余师说。 曰此处名阿伽(【傍】本作也误也)尼师吒。 谓所行究竟。 准正理二十一(三右)有三说。 今论梵本写脱第三有余说矣。 正理文。 光记八(四右)引之。 (十五右)夜摩等天(至)无边际。 为明三千大千先明夜摩等量。 光师属后段。 宝疏。 颂疏并入前段。 而圆晖云义便。 今云。 光属后段为正。 何明三千之基本故。 旧论已下为别卷。 称为第九云世品第三之四。 正理三十一(二十右)曰。 能依地居天已说处量。 夜摩天等处量云何(云云)如今(显宗十六(十七右)全同)此各两说中。 各初说为胜。 顺次下颂故。 彼颂与经同故。 (十五右)颂曰四大(至)同一成坏。 本契经说。 长含十八(初左)阎浮提洲品云。 佛告诸比丘。 一日月周行四天下。 有千日月。 千须弥山。 四千天下。 乃至千四天王。 千忉利天。 千他化自在天。 千梵天。 是为小千世界。 小千千世界是为中千世界。 中千千世界是为三千大千世界。 如是世界周匝成败。 众生所居名一佛刹(【头】依之小乘三。 起世因本一(三右)云。 如是三千大千界一佛出世。 千世界同时成。 同时成已复散坏。 同时坏已复还立。 同时立已而得安住)若大乘说。 伽第二(十丁)显扬第一智度第七(二十七)佛地第六(五丁)杂集第六(二丁)宝窟中本(十五左)明大千并同今。 琳音二十五(二右)第四卷等亦如是。 (十六左)三肘半。 是自臂至指末为肘。 凡一尺六寸。 随代作异。 而各自臂故。 于肘体无别也。 肘及俱卢舍至十二(二右)当具辨之。 伽第四(三左)云。 赡部洲人身量不定。 或时(【傍】劫初)高大。 或时(【傍】十岁时)卑少。 然随自肘三肘半量。 东胜身人(至)长十六肘。 惠心唐决云。 增一。 中阿含。 宝积等皆反之。 东洲为胜。 西洲为劣(【头】立世论七(十七左)亦西劣东洲为胜也)佛说既尔。 论宗何反。 论主所立必依文理耶。 皞云。 此论多依婆沙。 其婆沙本依经说。 何以东流万分之契经可疑之。 不尔者。 婆沙等中所标契经。 于东流中岂悉有。 (十六右)欲界六天(至)俱卢舍半。 婆沙百三十六(四左)具也。 彼云。 赡部洲身长三肘半。 或有过者。 今云四肘。 依杂心二(二十五右)彼亦全同之。 伽第四色天身量与此同。 欲天中云。 帝释(【傍】忉利天)身量半□卢舍。 时分天(【傍】夜摩天)身量亦半□卢舍。 所余四天同之。 伽伦二上(七右)曰。 问。 何故欲天寿量倍增。 身不尔耶。 答。 人寿为之所极睎望。 身则不然故。 又解。 身量以外亦有粗妙等多差别。 互有得失。 寿量以外更无余能。 故一向倍增也。 色天身量同杂心。 大梵身量不倍前益者。 以寻有无际业果难胜故。 无云减三者。 以离变异受定难修故(此同光初义)。 (十六右)色天身量(至)皆倍倍。 虽明处立色界唯十六天处(【傍】论八(二右))今明身量。 故别开大梵。 又示无想。 婆沙云。 广果天身长五百逾缮那。 无想天身长亦尔。 (十六右)唯无云减三逾缮那。 遍净天身长六十四由旬。 直倍应无云是百二十八由旬。 而减三唯百二十五由旬。 此上倍于此无云减三。 光记(二十左)三释。 初释如宝(十六右)破为不可。 第二犹非也。 为令他如是岂自他如是。 第三是神泰解而愚也。 圆晖取光初二意。 今云。 宝释为是。 扑扬法花摄释云。 初禅三天二十倍增。 何故此天顿过许劫。 答有二释。 一业力使然。 故难以责。 二梵天王但离于寻。 未逾伺故不倍超。 小光双越故超多劫。 (十六左)于劫初时(至)不能计量。 惠晖云。 准瑜伽八万四千岁为最上。 此论但云无量也。 此释不尔。 伽第四云。 赡部人寿量不定。 彼人以三十日夜为一月。 十二月为一岁。 或于一时寿无量岁。 或于一时寿八万岁。 或于一时寿量渐减乃至十岁(伦一下十一左)。 (十七右)为坏为成为中为大。 旧论九(四左)曰。 为是别劫为是坏劫。 为是成劫为是大劫。 彼小大次。 此依相对。 光记(二十一右)三释云云。 第二为正。 初后甚非也。 如下论(十二(三右))明劫可知。 婆沙百三十五(十五左)云。 劫有三种。 一中间劫。 二成坏劫。 三大劫。 中间劫复有三种。 一减劫。 二增劫。 三增减劫。 减者从人寿无量岁减至十岁。 增者从人寿十岁增至八万岁。 增减者从人寿十岁增至八万岁。 复从八万减至十岁。 此中一减一增十八增减有二十中间劫。 经二十中劫世间成。 二十中劫成已住。 此合名成劫。 (【傍】四十劫)二十中劫世间坏。 二十中劫坏已空。 此合名坏劫。 总八十中劫合名大劫。 成已住中二十中劫。 初一唯减。 后一唯增。 中间十八亦增亦减。 又解。 成坏各别。 虽同四十劫依业胜劣。 感果成坏。 并问此意。 故婆沙百十六(初右)曰。 问。 此业取一劫寿果为是何劫。 有说成劫。 有说坏劫。 有说大劫。 如是说者中劫。 又(十右)有四说。 中劫为初有说。 大劫为评家。 所释异故。 (十七左)论曰四大(至)半中劫。 杂心论具对量。 应出此。 彼第二(二十六左)曰。 人间五十岁为四天王一日一夜。 如是日月岁数。 四天王寿五百岁。 人间九百万岁(是四天王五百为一日一夜。 其数同)是等活地狱一日一夜。 即以是月岁等活地狱寿五百岁。 人间百岁为三十三天一日夜。 三十三天寿千岁。 黑绳地狱人间三亿六百万岁(【傍】此千万为亿故更云六百万也。 下此同)为一日夜。 寿千岁。 炎摩天以人间二百岁为一日夜。 二千岁。 众合地狱以人间十四亿四百万岁为一日夜。 二千岁。 兜率天以人间四百岁为日夜。 寿四千岁。 呼地狱以人间以五十七亿六百万岁为日夜寿四千岁。 化乐天以人间八百岁为日夜。 寿八千岁。 大呼地狱以人间二百三十亿四百万岁为日夜。 寿八千年。 他化自在以人间以千六百岁为一日夜。 寿一万六千岁。 热大地狱以人间九百二十一亿六百万岁为日夜。 寿一万六千岁。 众热大地狱寿半劫。 无择大地狱寿一劫(取要)。 (十八右)无间地狱寿一中劫。 解一中劫诸师纷冗。 各立理证。 难取定正。 今先叙正义。 后辨诸家。 莫厌烦文。 先叙正义者。 是二十劫为一劫。 何者。 前六地狱对六欲天。 下极热。 无间亦无对梵众。 梵辅二天。 彼既半劫与一劫。 今亦其数等。 理必应然。 亦复以彼梵众。 梵辅半劫一劫为一日夜。 其寿是半劫与一劫。 是亦理岂不尔。 若不尔唯约人间二十劫者。 应劣于炎热地狱故。 问。 二十为中劫有证耶。 答。 中劫名广。 次上论曰二十中劫。 六十中劫。 四十中劫。 又一增减为中劫。 今依理以取二十中劫。 次辨诸家者。 大乘亦同。 瑜伽第四曰。 极热半劫。 无间一劫。 窥基劫颂曰。 无间有情一增减。 龙王寿报亦同尔。 普光(二十一右)意亦尔。 曰佛经中或说一中劫为一劫。 如无间果(虽非当释云一中劫。 ﹝【头】光意准记十八(四左)引立世论述释世友说者。 单一增一减为中动也﹞)麟云。 有说(神泰)但一增减也。 彼以论文言八十中劫为大劫故。 故言一增减为一中也。 惠晖云。 无间中劫全者。 取一增一减为中劫。 此疏言二十增减。 不知有何凭。 准立世经。 如调达第九减劫人寿百岁时入地狱。 至第十减劫人寿四百岁时生人中得独觉觉。 由不满一增减也。 皞云。 理全不尔也。 人间一增减才一百五十九亿九万八千岁。 岂言少于第六炎热地狱寿量。 彼以人间九百二十一亿(【傍】千万为亿)六百万岁为昼夜。 寿一万六千故。 彼八十中劫言非成证。 彼婆沙劫为三种。 谓一中间劫。 二成坏劫。 三大劫。 不立小劫名。 于中间亦开增与减增减三种。 最初一增为增。 次一减为减。 后十八增减为增减。 此二十成坏中间故云中间劫。 寄此二十以立成坏空各二十劫量。 故云二十中劫。 亦云四十中劫。 云六十中劫。 亦云八十中劫。 非谓中劫名必是一增减。 亦复调达事全非诚证。 何者彼唯证一增减名为一劫。 非无间寿必是一中劫一增减。 故彼立世论第九(初右)小三灾品云。 世尊说。 一小劫名为一劫。 二十小劫亦为一劫。 四十小劫亦名为一劫。 六十小劫亦名一劫。 八十小劫亦为一大劫(此中单大小对无中名也)云何一小劫名为一劫。 是时提婆达多比丘住地狱中。 受热业报。 佛世尊说住寿一劫。 如是一小劫名一劫。 第十(初右)大三为品亦尔。 是全非证。 故婆沙百十六(初右)释此业能取一劫寿果文有四说。 第四如是说者云。 此是中劫。 由彼亦有不尽中劫而得脱故。 如毗那耶说。 提婆达多当于人寿四百岁时来生人中。 必定当证独觉菩提。 舍利子等所不能及。 此文标中劫。 以彼调达证不尽。 何引调达判无间极长寿。 正理三十四(十三右)曰。 此必无间中经一中劫受极重苦。 余道不必生无间。 然此不经一大劫者。 欲界无有此寿量故。 一中劫时亦不满足。 经说。 天授人寿四万岁时来生人中。 证独觉菩提故。 然不违背寿一劫言。 一劫少分中立一劫名故。 现有一分亦立全名。 如此日我有障碍。 或如说言贼烧村等。 此正理文对无大劫云一中劫。 可知是若一增减者。 应言二十中劫无也。 又提婆事反会约别得总名。 思之。 以有此理。 横川唐决云。 由此名许一增一减者。 即违地狱寿次第增。 何者。 一增一减齐都率二生。 者率二生齐号呼二日。 所以知者。 第九减劫寿百岁时。 佛灭二二年弥勒生都率。 第十减劫寿八万岁时。 尽乍天寿下生阎浮(新婆沙百三十五(七纸左)说二佛中间云五十七俱胝六十百千岁。 即当都率一期寿)二佛中间有一增减劫小分。 以之推之。 一增一减当都率二生。 号呼二日。 由此不应以一增减为无间寿。 若尔者岂号呼二日齐无间一期寿进退有疑欲闻决断(已上)又圆晖释无间一中劫云二十增减。 此最顺理为得矣。 又诸师皆同以人中增减劫直为无间数。 是亦不思八大地狱次第一日夜增之法式而已。 问。 调达事非无间定寿者有何证。 答。 立世论第七(十七右)寿量品曰。 人二万岁。 阿毗狱为一日夜。 或百年或千年。 或多年受业果。 是中最极长者一劫寿命。 又第八(十六右)阿毗狱品。 此中罪人寿命一劫。 乃至半劫。 乃至不定。 问。 无间以梵辅一期一劫为一日夜。 而一中劫寿。 何故立世云人间二万岁为一日夜。 答。 等活地狱尚以人九百八岁(如杂心已引)为一日夜。 无间为如二万。 而说二万者。 且为显示八大地狱长短差别。 非实日夜。 如毗婆沙师(百十三(九右))云相抱等显时量差别。 又解。 诵者误也。 有人云。 提婆是权者不成无间寿证。 故入大乘论下云。 提婆达多是大宾伽罗菩萨。 为遮众生起逆罪故现作二业。 堕于地狱。 大方便佛报恩经四(二十一左)曰。 如来即遣阿难往到地狱问讯提婆达多。 苦可忍不○答曰。 我处阿鼻地狱犹如比丘入三禅乐(已上)今皞云。 此说不尔也。 设权者权必引实。 权若虚。 实何可度。 亦复唯大乘经论不能针于小乘矣。 颂疏冠注云。 止观辅行。 统纪等引新婆沙二十增减为一中劫。 未详所据矣。 今详。 毗昙第九说意二十增减为一中劫。 与此论异(已上)此辨并无稽妄谈令初步迷倒。 须举本说以表其真正。 辅行(一之一十一左)曰。 俱舍(十二(三右))等论。 多以二十增减为一中劫。 八十增减为一大劫。 私记一本(四左)云。 俱舍等论多等者。 问。 彼论一增减名一中劫非二十也。 答。 论(十二(二右)颂)云应知有四劫。 谓坏成中大。 此中劫者约二十增减明之。 故云二十名中劫也。 四劫中一。 故云一中劫也。 若依婆沙以一住劫名中间劫。 此文岂云引婆沙。 又统纪三十四(十五左)明无间地狱量。 虽引阿毗昙。 俱舍。 成实萨婆多论。 长含。 观佛经等。 而无有新婆沙。 岂非无稽。 又阿毗昙第九。 二十为中劫者。 如先举文。 彼第九(初右)第十(初右)并说五种劫。 而并唯大小相望无一字中言。 谁不为是妄谈。 (十八右)世尊寄喻(至)地狱寿量。 长含第十九(十六右)地狱品云。 譬如有□受六十四斛满中胡摩(云云)超世经四(七左)曰。 譬憍萨罗国中二十佉罗迦(子注云。 佉罗迦者此言二十斛)乌摩膏满不概令平等(云云)起世因本四(八左)全如光引。 楼炭二(十三右)曰。 譬如百二十斛四斗□满中芥子等云云。 啭音不同。 诵者异得解差别致如是别。 然彼皆约十大地狱。 而不言寒苦。 还言猛焰炽盛等。 杂含四十八(十三右)云。 当为汝说譬。 如□萨罗国。 四斗为一阿罗。 四阿罗为一独笼那(即一斛六斗)十六独笼那为一阇摩那(即二十四斛四斗)十六阇摩那为一摩尼(即三百九十斛三斗)二十摩尼为一佉梨(即七千八百八十斛)二十佉梨为一仓(即一万五千六百十六斛)满中芥子若有人百年取一芥子。 芥子尽阿浮陀地狱寿犹故不尽。 如是二十阿浮陀寿等一尼罗浮陀寿。 二十尼罗浮陀寿。 等一阿吒吒寿。 二十阿吒吒寿。 等一阿波波寿。 二十阿波波寿等一阿休休寿。 二十阿休休寿等一优婆罗寿。 二十优婆罗寿等一钵昙摩寿。 二十钵昙摩寿等一摩诃钵昙摩寿等(云云)皆后后二十倍而约八大地狱。 而不说寒苦也。 光意偏依起世因本经二十斛文。 一斛为伽梨。 二十斛为婆诃(宝疏亦尔)而非真谛。 并未详悉。 何者。 起世经子注曰。 佉罗迦者此言二十斛。 此佉梨积二十即四百斛为佉梨二十。 婆诃入四百斛之器。 长含云□受六十四斛。 楼炭云百二十斛四斗。 杂含七千八百八十斛。 何依一文自定度量。 而得非西天生国已知度量说。 同本异译四经有如是之异。 如此金与大鱼吴服三种尺不同。 又智论十三云六十斛胡麻。 谓住睹史(至)皆无中夭。 且举八类摄余。 与前(五之十一左)俱非害差别。 光记三解第三最为定。 瑜伦二上(八左)云。 若小乘说云。 一切三界皆有中夭。 唯除郁单越。 无想天。 最后身菩萨。 今此文虽不说最后身菩萨无中夭事。 理必应有。 故下文云。 非自害非他害者。 一切那落迦乃至住最后身菩萨。 然依大乘。 最后身菩萨多据化相。 非实后身。 若依实者。 初地已上即无中夭。 何须远说后菩萨无中夭耶。 故知下文说彼后身菩萨无中夭者。 是权非实。 故此不论。 文化三丙寅年五月十日于江户深川灵岩寺山内智灯寮讲此十一卷毕。 快道林常。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一(终)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二法义丰山上毛沙门快道记分别世品第三之五(【头】旧论九(六右)正理三十二(初)显宗十七(四右))(初右)二量不同(至)三极少量。 生后为二。 初总。 后前二下别。 然光后解此二等二句属别生非。 论曰分析(至)为色极少。 旧论。 正理。 显宗及杂心与明本并如今。 光记。 颂疏从手作折。 今云从手非也。 析思积切。 音锡。 说文破木也。 一曰折也。 又分也。 琳音五十一(九左)云。 分析者析分也。 折之刹切。 音逝。 拗也。 断也。 又折中也。 又曲也。 又挫也。 又止也。 又毁也。 全非今意。 形音相近。 诸教多差须辨。 极微诸宗执计各别。 成唯识疏二本(三右)曰。 经部十处粗假细实。 大乘世俗粗实细假。 萨婆多等粗细俱实。 一说部等粗细俱假。 二十唯识论(五左)曰如是外境或应是一。 如胜论者执有分色或应是多。 如执实有众多极微各别为境。 或应多极微和合或和集。 初胜论外道所立。 九实中四大有极微。 诸法能造体常两两合生子孙微等。 次极微各别古萨婆多。 次和合经部。 后和集新萨婆多正理师。 彼疏下(三右)曰。 萨婆多意说。 如色处等体是多法为眼识境。 所以者何。 其一一极微体是实有合成阿耨。 五识既缘实法为境故。 故不缘阿耨已上。 故处等为眼等识境时。 其实极微一一各别为境。 不缘假故。 有实体能生识故。 经部师实有极微非五识境。 五识上无极微相故。 此七合成成阿耨色。 以上粗显体虽是假。 五识上有此相故为五识境。 一一实微既不缘者。 故须和合成一粗假五识方缘。 其正理师恐违自宗。 眼识五识不缘假法异于经部。 若顺于古。 即有五识之上无微相。 故非所缘失。 遂复说言。 色等诸法各有多相。 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 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 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 故与五识为所缘缘。 了义灯二本(三十九左)曰。 问。 新古二萨婆多极微成粗有何差别。 答。 且古萨婆多以七极微成其粗相。 由彼相近似成一相。 据实七微各各自成粗相。 不说相资。 若新萨婆多。 其七极微同聚相近相资与力各各成其大相。 不以相似合相方始成粗(乃至)且有宗云。 以七极微成一拏色。 然不涉入。 各各相去一微能所俱实。 即从拏色始五识得。 若一一微唯意识得。 非五识境。 经部所缘五识境同有部说。 然能成七微是实。 所成拏色是假。 又极微假实四句分别。 一粗假细实经部师。 二粗实细假大乘极微法处所摄是假想立故。 三粗细俱实萨婆多。 四粗细俱假一说。 说假等。 又有四句。 粗细俱假一说部。 俱实有部。 俱句说假及出世。 俱非即胜辨胜义谛(已上)如是正理师改古宗。 故受新萨婆多名。 正理三十二(三右)云。 然许极微略有二种。 一实。 二假实。 谓极成色等自相。 于和集位(是改之词也)现量所得。 假由分析比量所知。 谓聚色中以惠渐析至最极位。 然后于中辨色声等极微差别。 此析所至名假极微。 令惠寻思极生喜故。 又第四(十左至十六左)广破经部五识依缘非实有立自极微和集义。 新古差别应知。 (初左)如说瞿名。 根品(五之十九右)已具说。 正理。 显宗如说掉名。 旧中伊短音。 色极少者。 光五(五九右)三释。 第二为正。 初后非也。 宝五(四三右六目云云)。 (初七)众缘和合法得自体顷。 此经部初义。 言诸有为法必缘众缘刹那生住异灭。 而经部宗过未无体现在有体。 故依诸因缘。 未来未生法。 今自体生未落遮过去顷是刹那量。 如是过未无体故。 于此正理三十二(初左)广加弹斥也。 或有动法行度一极微。 第二释寄极微以显其相。 惠晖云。 据实即当处生即当处灭。 相续位中假说动也。 若度二极微名一刹那即刹那有前后。 若度一极微名二刹那即极微有分量。 此论念与刹那无别。 世间行速疾无过日月。 四天下径有十二亿(此约大数。 就实而论有十二亿三千四百五十逾缮那)计日月一日夜行略有三百万逾缮那。 日夜共有六百四十八万刹那。 日行一步名一刹那。 尚一日月行三百万逾缮那(此亦约大数。 就实而论有三百六十一万三百五十逾缮那。 何者一四下所依水金二轮周围量有三十六亿一万三百五十逾缮那。 此十万亿为一亿也)不尽。 何况度一极微名一刹那(已上)麟云。 新(【傍】宝疏)有二释。 初云。 日夜刹那与此刹那不同。 日夜刹那唯是算数之法。 如此秤尺寸等量极少之名。 无佛法时此数常定。 此生灭刹那即是诸法生灭之量。 (初左)对法诸师(至)十五刹那。 婆沙百三十六(初左)有五说彼无评家。 今举第二师义。 论主不信故特云对法师。 正理三十二(初左)亦唯取此义。 破前得自体义也。 旧论。 正理。 及明本如今作六十五。 婆沙。 杂心二(二十四右)作六十四。 问。 婆沙五说何。 答。 应略示之。 彼曰。 有作是言。 如中年女缉积(【傍】绩(鲜本))毳时。 抖擞细毛不短不长。 齐此说为恒刹那量。 彼不欲说毳缕短长。 但说毳毛从指间出随所出量是恒刹那。 是举粗显细。 以刹那难知故。 有说。 此粗非刹那量。 如我义者。 如壮士弹指顷经六十四刹那。 有说不尔。 如我义者。 如二壮夫制断众多迦尸细缕。 随尔所缕断经尔所刹那。 有说不尔。 如我义者。 如二壮夫执挽众多迦尸细缕。 有一壮士以至那国百练刚力犍疾而断。 随尔所缕断经尔所刹那。 有说。 犹粗非刹那量。 实刹那量世尊不说云何知然。 如契经说。 譬如四善射夫欲射四方。 有一犍夫曰。 汝等一时放箭。 我遍接俱令不堕(乃至)广说。 杂心二(二十四右)举四说。 无取舍也。 智论十五(十二右)云。 弹指顷有六十时。 问。 准仁王经。 彼观空品一念有九十刹那。 一刹那有九百生灭。 如是一念有九十刹那。 合经九万一千生灭。 止观三之(二十六左)经云。 一千六百生灭。 论曰。 一念六刹那。 何今为极短。 答。 有两释。 一云。 日夜刹那数量之时通名。 既时极少名一刹那。 时多为一劫。 劫既有大小。 刹那亦有粗细。 故婆沙三十九(初左【傍】光五(三七右)引)曰。 一法生灭作用究竟名一刹那。 又瑜伽三(六右)说三种刹那。 由有此理。 天台仁王疏曰。 刹那只是念刹那有大小。 念亦复尔。 彼科注云。 以九十小刹那为一大念。 成唯识疏三末(五十八左)宝窟中末(三十三丁)法花统略并刹那此为一念。 二云。 日夜刹那是算数法。 如尺寸等常定。 生灭刹那佛出世方有。 此论刹那即是算数法。 不可将生灭难也。 今且辨前逾缮那等。 光为答。 颂疏为别问。 今云光为正。 对下今当字云且故。 (初左)论曰极微(至)皆七倍增。 问。 思因缘道理。 必二物合渐渐成粗大。 由之外道等两两极微合生子微等。 今何故七七合成。 答。 如外道者实唯极微生诸法。 今瞿昙家依算数法。 寄观门以说之。 谓以有方必有六方中间七分故。 简择惠分析之从粗至细。 渐渐去七分方至阿拏不能更析。 若析之则成空不成色。 由此理故集成时亦七七积集。 是即但算数之法。 约观门非实事成也。 (初左)谓七极微为一微量。 对法疏二(五三左)曰。 梵波罗摩阿拏此云极微。 微者少也。 色中至少立极微名。 从七波罗摩阿拏成一阿拏。 即从七极微方成一微。 旧语音讹故名阿耨。 或极微者是边际义。 旧者谓方广大庄严经四(二十左)云。 七极微尘成一阿耨尘。 舍头练经(二十二左)曰。 七微为阿耨。 又旧论九(七右)云。 七邻虚为一阿羺。 然极微义林(五本十六左)曰。 又有体用中。 最极少者所谓阿拏。 说之名极微此复何失(对法疏二(五五左)全同)彼于粗微立极微名。 异此故简别云体用中。 云何失。 彼末师有误可简也。 觉苑演密抄三(七右)云。 阿耨或云阿拏。 此云极微者非也。 未晓微与极微故。 (二右)三节为一(至)不别分别。 婆沙百三十六(四左)杂心二(二十四左)并略不说。 以世共成故。 (二右)二十四指横布为肘。 旧论曰。 若横并指。 偈曰。 二十四指肘。 此从自臂至中指末。 并指横布二十四至极。 应自当知。 然冠注者云。 竖积太长。 横布甚短。 婆沙既云二十四节成一肘。 恐是正者此何迷倒。 谓横布甚短自当不思。 故旧论。 杂心。 正理。 显宗并云二十四指。 然婆沙曰。 二十四指节成一肘者。 既置指言。 其节字横字误乎。 或并字乎。 若不尔者指言徒然。 然计肘量诸师各异。 琳音二十三(十四左)依佛本行集经一肘谓二尺也。 依毗昙中即一尺五寸。 次引此论广释。 花严音义第三(初右)亦云。 依毗昙一尺五寸。 光记为一尺六寸。 觉鍐上人阿字观从之。 建立略记云。 一尺四寸也。 惠运云。 一尺二寸。 婆沙十七音释一尺八寸。 颂疏亦一尺八寸。 隋阇那屈多译起世经四(八左)子注曰。 肘长二尺。 宝疏亦二尺。 四分律音释云。 肘陟柳切。 臂节也。 此有二种。 举一肘一尺八寸。 舒一肘二尺。 名义集四(四十四右)曰。 肘人一尺八寸。 佛世尊三尺六寸。 如是异说者从各自臂故。 陀罗尼集第十二(【傍】明本第十三)云。 其肘长短随其咒师肘长短以为数量。 桧尾口决曰。 肘自肘本端至中指末是为肘。 又随代代别。 行事钞中二之一(十九)云。 此震旦国法尺寸随俗不同。 而用律历定勘则以姬周尺斗为定○隋炀帝立斗尺秤准古立样。 余亲见之。 唐朝御宇任世两用不违古典。 故唐令云。 尺者以尺(【傍】周尺)二寸为尺。 斗秤二种准例增加○以姬周尺秤。 以定官市衡量无事不平。 此则阎浮通用。 岂止姬周古法。 例如此方尺有种种异。 竖积四肘为弓谓寻。 旧论九(七左)曰。 四肘名一寻。 亦名一弓。 说文仞谓申臂。 一寻也。 史记并郑玄皆七尺曰仞。 小雅四尺谓仞。 倍谓寻寻舒两肱。 或五尺曰寻。 倍寻曰常也。 宝疏(【傍】麟引)云。 古时一弓有八尺者即是古寻。 今时有六尺已下即六尺步法。 今时多用五尺步法也。 竖积五百弓(至)中间道路。 此中初正释。 后许下显有部许说。 故正理三十二(三右)曰。 五百弓为一俱卢舍。 毗那耶说。 此是从村至阿兰若处中间道路(显宗全同)就俱卢舍逾缮那。 诸说不同。 旧译多以俱卢舍为五里。 由旬为四十里。 新家多以二里为俱卢舍。 十六里为逾缮那。 西天方俗不同。 传持者随为异。 亦于译时汉陈隋唐宋各斗尺法立异。 故不同非一。 婆沙百三十六(四左)云。 即五百弓成摩揭陀国一俱卢舍。 成北方半俱卢舍。 所以者何。 摩揭陀国其地平正去村虽近而不闻声。 北方高下远犹声及。 是故北方俱卢舍大。 准之摩揭陀国若十六里若四十里。 北方倍即若三十二里若八十里。 大智论曰。 由旬三别。 大八十里。 中六十里。 下四十里。 谓中边山川不同。 致行里不等。 具如稠林。 (二左)十二月中六月减夜。 以小月有六故。 举夜显昼亦有减。 今就月故且约夜。 亦复拟之显有润月。 立世论五(十二右)日月行品云。 如是回转具足五年有一游伽。 即两润月。 其一从月。 其二从日。 五年中间十二日。 又九日。 又六日。 又三日。 又十五日。 此中日夜是其长短。 月者分别三用。 一者分别月。 二分别十五日。 三分别圆满。 日者分别夜日。 分别夏冬秋节。 分别年。 是三用。 从日得成闰月有两者。 一从月二从日。 是润月者。 从月所作。 四月日应作两小月。 一小月者。 是第三半中。 第二小月第七半中。 一年之中应六小月。 五月足少三十日。 此三十日应补五年中。 若不作小月则月圆不当时。 是小月者从日所作。 依世间说以三十牟休多决定是一日。 夜分三十牟休多为六十分。 日行疾故五十九分。 便周长余一分。 因是事故二月则长一日。 又二月复长一日。 乃至一年足长六日。 如是五年则长一月。 以是一月补五年中。 是为日家润月。 若不作润者时节及年差坏不当。 复次五年应两润月。 第一者在第三年。 第二者在第五年(已上)智论四十八(四十九右)说大小月及润月昼夜增减等。 依历家者。 一年余。 一万二百二十七分。 三年而一润。 犹余二千九百二十二分。 五年而二润乃少四千三百八十三分。 如是多有余有少。 至十九年七润。 平均而无余分。 无减少也。 (二左)故有颂言。 旧论(第九(八左))无此四言。 问云何如此直举颂也。 其语略也。 正理(三十二(五右))全如今。 是客颂非正颂。 以云故云有颂云言而无长行故。 然本颂上(十五右)举此一颂者误也。 稽古上(三五左)云。 准旧论结前义为颂。 非引证。 此破光。 宝等解。 今云。 准旧论。 准彼唯是述六减相。 未可知是颂。 彼无故有颂言四字故。 若摄前义应如论第七(十六左)云为摄前义复说颂言。 又正理论与今全同。 如彼何为。 又非摄前义之颂相。 是引有颂以述释前义。 故问云何如是。 不言依何知之。 故非唯引证。 (二左)颂曰应知(至)大劫三无数。 劝四劫相各可知。 故言应知。 如论三(三左)云应知者劝许一一各能为根。 此中不别说住空。 光记三释。 第一为胜。 后二非也。 第二释空无别体者。 岂唯空劫。 第三同婆沙。 今论与彼各别。 一彼成合住。 今中为住。 故文(五右四行)云一住中劫。 又(五右终)结成已住劫。 彼论会无如是语。 二彼止为令知二十中劫数量立中间劫。 今不尔。 别立为中住。 三次第别。 彼唯在意明二十量故为初。 今为别立故在成后释。 (三右)坏有二种(至)二外器坏。 有两二门。 初趣界门。 趣唯有情不通非情。 前论(八(五左))如是。 界通情非情。 此中四趣全天趣少分为趣坏。 欲界全色少分为界坏。 次情非门。 与前二门互有宽狭。 颂疏复有上更加界坏言。 虽无正。 显诸本而于义无大失。 然未摄文相趣也。 诸有地狱(至)他方狱中。 泰云。 业犹未尽者业力引置他方狱中。 宝云。 应生不生名为坏劫。 麟云。 此界中若不定业者。 容后时受故。 或全不受。 若定业者他方受也。 泰约业尽未尽。 于尽有二。 已堕者业尽命终。 未堕者于此世修善。 彼受业尽不于生也。 宝述为坏之相。 彼生余狱故。 此狱即是坏。 麟辨定不定业。 三师并为是。 各示一边故。 此中他方三千大千之余也。 大千一时成坏故。 增一三十四(五左)云。 设彼地狱众生罪未毕者。 复移至他方刹土。 (三左)然各先坏(至)人天同坏。 婆沙百三十三(十左)两说。 今依后评家。 前说者云。 问。 傍生鬼趣先人坏者。 人中所须乳酪等味。 耕驭等事处何得有。 有说由人业增上力有非情物。 似傍生现乳酪等味作诸事业。 问。 人身今有八万户虫。 住持令身相续。 彼时既缺。 身云何存。 答。 尔时人身法尔住。 如诸菩萨转轮王身。 虽无诸虫而法尔住。 论主不取可知。 然正理师举婆沙有说及杂心论主彼十一(二右)两义。 评取婆沙有说。 不依评家。 而光记(四左)此论通正理两说无失者误之太也。 (四右)无遗灰烬。 惠晖云。 破外道世界坏极微散在虚空不灭。 成即二二合生子等。 若坏时无极微者成时积何物成。 有部积风成。 风为种子。 准智度论劫火无灰。 随火起即尽。 若有灰者灰是何物能坏。 若有灰者即坏劫义不成也。 (四左)然初成立(至)水金轮等。 问。 四王忉梨何故不言。 答夜摩已上空居故先成。 四王忉利依处地居故。 所依三轮先成。 而九山八海等成。 故不别云也。 (五右)从无量减(至)极十年。 惠晖云。 此论不论成年减一年及增。 相传百年减一至十岁。 增亦百年增一年。 今云。 立世论九(八右)曰。 从起十恶业寿命因此十岁减。 度一百年则减十岁。 次复百年复减十岁。 次第渐减至余十岁。 最后十岁住不复减。 又(十五右)全同。 又(二十二左)全同。 依此文者。 百年减十岁。 若尔佛出世人寿百岁之时。 今经二千六百年。 岂可减二百六十岁乎。 然今七十余为定命。 是实百年减一岁。 实顺现事。 因之思之处处十言皆一字之误也。 未审可考。 神泰疏云。 然一中劫从十岁时上至八万。 于八万岁于无量阿僧祇受多八万岁。 后从八万百年减一。 后至十岁(宝勘三之二十三左引之)。 (五右)方等初减后增。 光二释。 第一非也。 第二似是而未尽。 (五左)成中初劫(至)有情渐舍。 婆沙百三十三(十二左)明坏。 百三十四(二右)明成。 各有三说。 初说十劫成坏器。 十劫成坏有情。 第三说十五坏有情。 五劫坏器。 五劫成器。 十五成有情。 第三如是说者如今。 而云别业难转非共业故。 杂心十一(四右)同今。 光记(六右)和会诸文。 方为允当。 (五左)劫性是何谓唯五蕴。 惠晖云。 欲色界五蕴。 无色四蕴。 空劫即二蕴。 以昼夜不离五蕴生灭故五蕴为体。 伽伦一下(十一右)云。 问。 劫体是何。 解云若据小乘时无别体。 约法以明。 故五蕴为体。 大乘即以二十四不相应中时为体。 婆沙有说为色。 简彼等云唯。 又决定义。 不增不减唯五蕴为体故。 经说三劫(至)方得成佛。 增一十六(十四右)云。 如我于三阿僧祇劫所行勤苦成无上道。 又出法住经。 (五左)解脱经说六十数。 婆沙百七十七(十二右)有七说(【头】婆沙第五十二为无数旧俱舍第六十为无数)今依第三说。 彼唯云有契经。 旧论九(十二左)云余经。 正理论云有经。 彼约通名。 今据别名。 演缚脱证理故立以解脱名。 全非零落义名解脱(【傍】光宝非也)具示异义。 辨别是非如稠林三卷阿僧祇章中。 本行集经十二(十六)有二十六数。 百百展转自此(【傍】无数劫)已上复有八个数。 与今自别也。 (七右)于此数中(至)名无数劫。 旧论九(十三左)文中羚羯罗等八番阙脱。 其次如今。 而曰。 中间八处忘失。 如此大劫次第数至第六十处名一阿祇劫。 婆沙百七十七(十四左)云。 此后更有八数。 并前为六十数。 积一大劫至第五十二阿僧祇耶数时名一劫阿僧祇耶。 问。 今论纵容。 正理(三十二卷)但言六十数内有无数名。 旧论与婆沙相违如何。 答。 两论并文理炳然。 旧论对中间失云第六十。 婆沙对后有八言五十二。 并是非错误。 盖梵本异耳。 何故作异。 谁可知异。 若诵者异。 若写手殊。 若引证本经阿僧祇有为五十二。 有为第六十作此异。 或经论皆悉无数次。 义解者作缺中缺后之别。 皞按。 如旧论居最后为尽理。 既云无数。 岂非显数至极。 亦诸经论中开示数广大则并皆云无数劫。 更不说余名。 故又解。 如大乘花严阿僧祇品。 虽百二十余数而最后百余处云阿僧祇。 更有十数。 今亦可尔。 若尔如婆沙第五十二义也。 问。 此论列五十二类而云余八。 岂非此后。 答。 标六十数唯列五十二。 其八种无之故云忘余。 中后岂可决。 (七左)菩萨济物(至)即为己益。 大乘亦同。 显扬八(五右)云。 诸菩萨以他利益事即为自利益事。 (七左)如有久习(至)如何不信。 此举一譬即合菩萨。 旧论举二譬以相况。 实应尔。 上举有润己无润己。 况彼二应举二事。 旧论九(十四左)曰。 譬如于世间有诸余人。 恒习恶过失。 于中虽无自利益欣乐他损恼事。 众所共见如此。 复有余人恒习大悲。 于中无自利益。 欣乐行利益他事。 是故此可比。 次科亦如是。 今就省略。 识者可知差别。 (八右)依如是义故有颂言。 旧论九(十五右)唯言此中说偈。 无此两句。 稽古上(三六右)唯举旧论一句。 意为论主自造颂斥新译语。 例如论五(十四左)两行颂并云有颂。 彼依旧论破皆为自造。 今云大非也。 (八右)论曰(至)诸佛出现。 诸经论及大小异说。 今以图示之。 PICT64019501. GIF/PICPICT64019502. GIF/PICPICT64019601. GIF/PIC贤劫经八(十七丁)全同长含。 西域记(第六(九丁)已下)全依增一。 光记(十二(九右))云部别不同非也。 每有契经异说勿认部别。 伽略十一云。 二十住劫合为贤劫。 第一住劫已有四佛。 余劫余佛出世此西方传释。 基上生经疏上云。 有云(【傍】是神泰义也)住劫中初五劫无佛出世。 第六劫有俱留孙佛。 第七劫有俱那含牟尼佛。 第八劫有迦叶佛。 第九劫有释迦。 第十劫有弥勒。 有曰。 四佛并第九劫。 弥勒当贤劫第五佛也。 问。 长阿含云。 毗婆尸佛人寿八万时出世。 尸弃佛人寿七万岁时出世。 毗舍浮佛人寿六万岁时出世。 □留孙佛人寿四万岁时出世。 □那含牟尼佛人寿三万岁时出世。 迦叶佛人寿二万岁时出世。 释迦人寿一百岁时出世。 弥勒佛人寿八万岁时出世。 岂前三佛同住劫。 答。 五浊经明。 贤劫前四佛同出。 第九住劫。 或云。 住劫中初五劫无佛。 阿含经说佛出世时人寿长短不说同劫。 亦不相违。 麟云。 即贤劫中四佛出世。 以俱在此第九劫渐灭住中。 又前八劫无佛出世。 弥勒佛第九劫出。 又准弥勒经。 今劫是刀兵劫。 又准此文。 后十一劫更有九百九十六佛出世。 时恐大促。 新云。 详其贤劫似是风灾劫。 于六十四劫中此为第一劫。 总六十四劫为一贤劫。 于中千佛理亦可然。 应更详捡。 大乘此别。 智论第四云。 阿毗昙迦旃延弟子辈言(乃至)时有八种佛出其中。 第一人长寿八万四千岁时。 第二人寿七万岁时。 第三人寿六万岁时。 第四人寿五万岁时。 第五人寿四万岁时。 第六人寿三万岁时。 第七人寿二万岁时。 第八人寿百岁时。 (乃至)若诸佛常怜愍众生。 何以止八种时出世余时不出。 时佛不待时。 如好药服时便差病。 佛法亦发是不待时。 (乃至)诸天寿出千万岁。 有先世因缘。 虽乐染爱厚能得道。 何况人中不大乐。 三十六种不净易可教化。 以是故人寿过八万岁佛应出。 是中人无病心乐故。 人皆利根福德。 福德利根故应易得道。 复次师子鼓音王佛时人寿十万岁。 明王佛时人寿七百阿僧祇劫。 阿弥陀佛国人寿无量阿僧祇劫。 汝云何言过八万岁佛不出世(已上)。 (八左)何缘百减(至)难可化故。 正理三十二(九左)云。 减百岁何故无佛。 见于如是寿短促时不能具成佛所作故。 谓一切佛出现世间。 决定舍于第五分寿(【傍】婆沙百二十六(六左)两说中后师义此论)从空所起命行依身。 非于尔时所化乐见。 以设出世为佛事少故。 于尔时佛不出世。 经主于此作是释言。 五浊极增难可化故岂不今世人减百岁。 五浊虽增而有能辨入正决定。 离染得果。 佛唯为此应出现世间。 故彼所言非为善释。 非百年位佛出世时。 一切皆能遵崇圣教。 入正决定得果。 可言减百一分不能辨斯佛事。 故无佛山。 然于减百设佛出世。 亦有一分能遵崇教等。 如百年时佛何不出。 若谓减百堪化有情极□少故佛不出者。 是则应说前所立因不能具成佛所作故。 虽于减百五浊极增。 不能具成佛所作事。 由斯故佛不出世间。 而此亲因非彼所说(已上)显宗全同。 皞按。 此所释与今论旨终无别也。 以难化故鲜少。 以难化故不能具佛事。 复经言。 众生愚蒙不可强度。 又阿含中说不愚人同行。 (乃至)广说。 基上生经疏云。 问何故释迦减劫百岁出世。 弥勒增劫出世。 答。 释迦愿于恶劫教化。 行苦行等。 并异弥勒。 弥勒愿好时教化。 所以不说超劫。 又释迦众生遭苦发心。 乐即退败。 弥勒众生乐即发心。 苦即退败。 如俱胝耳乐妙乐具故。 所以不同。 见恶时出厌心深故。 乐时出者欣心胜故。 (八左)言五浊者(至)说名五浊。 诸说列次不同。 法花方便(【傍】徐注一(二十三右)新注一下三十六右)品。 劫烦生见命次第。 光记八(十五右)劫命有情烦恼见次。 有经云五滓。 由此理今以滓释浊。 又毗尼母经加业浊除见浊。 见由业起见故。 文句四之一(二十四丁)出体。 释名。 生起次第。 诸门分别。 玄赞四(十六左)五门分别。 法花玄论五(三十九)。 (八左)有余说彼(至)得独胜名。 论主不取前师故。 后师难杀前师。 正理。 显宗全同。 不论二十三(八左)说闻转性中亦唯同后义。 (九右)由本事中(至)独证菩提。 旧论曰。 本行经。 婆沙四十六(十八右)此事即为先世声闻。 曰如是说者彼法尔成佛弟子相乃得极果。 如五百仙人在伊师迦山中修道。 本是声闻出无佛世。 猕猴为现佛弟子相。 彼皆学之证独觉果。 何故彼如是为先世声闻。 答。 彼依今先说意派举五百仙人事。 故尔也。 非为尽理。 今第二说依本经苦行文为凡夫。 又彼婆沙约种姓非证果。 故婆沙五十(十三右)曰。 以彼多是声闻种性。 后遇别缘得无学果。 虽乐寂静而有众居。 如五百仙一处得果(文)。 (九右)何缘独觉(至)对治道故。 婆沙百八十(十五左)不调他他有十四说。 今随难彼。 初得无碍难总难。 次三重别难救。 若言虽得四无碍。 而现身不受教故亦不为他说。 念过去佛说法故应说法。 或难婆沙第十三说独觉或忘失名句文身之不说法。 次无慈悲难难彼第六说言独觉无大悲故不说法。 次无机难。 难彼第五说言虽有佛声闻所化。 无独觉所化有情故不说法。 初难亦言对佛声闻矣。 婆沙百八十(十七右)独觉声闻得无碍解不得两说。 而三乘同得评家义。 量云。 独觉应为他三界出离说法。 得四无碍解故。 如佛世尊等。 如诸薄地凡夫。 第二难准作量。 第三难意。 婆沙中第十四说云。 独觉种性法应如是。 虽得无碍解。 而不乐说法。 欲有饶益惟现神通。 或但为他授八齐戒。 岂无慈悲而现通益他。 量云。 独觉应非无慈悲。 现通益他故。 如佛世尊声闻等。 第四难亦者对佛声闻出世时有情。 量云。 独觉可有所化机。 尔时有情起有漏对治道故。 如如来等出世时。 光记皆许说法致救叙难非也第二难中。 光云逝机非也。 今约名句文忘失故。 (九左)虽有此理(至)怖諠杂。 论主皆纵前难。 更以余义答。 有三因。 初因彼苦来唯少乐胜解。 不愿说法故。 是同婆沙第十四说义如引。 若依旧九(十六左)是二因。 彼曰。 由宿世数习故。 由喜乐少求故。 第二因同婆沙第十一说。 夫说正法皆为破我。 独觉出世时。 众生着我坚固难破故不说法。 又第四说云。 彼审观察。 设我说法彼即能入正定离性。 得果离染及漏尽者。 我亦当说。 然不能如是。 我何能唐捐其功耶。 第三因者同婆沙第一说。 彼曰。 彼受寂静乐独处故怖畏喧杂。 厌众集故。 正理三十二(十一左)取今第二有情难度及余义。 次标有余释言。 举此初后二义而破云。 若自有能他有根欲。 弃而不齐度。 岂名有慈悲。 是故如前释为善。 今破云。 虽无说希望。 而现通以度不缺慈悲。 又避摄众者。 对佛世尊等集众说法。 本乐闲寂故。 若遭有缘人。 或神通等化益。 全非缺悲也。 (九左)论曰(至)故无轮王。 正理。 显宗全同。 四轮如是。 玄赞四(二十丁)云。 诸论云。 劫减佛出世。 劫增时转轮王出(乃至)此说。 金轮必劫增出。 银铜铁轮王出时不定。 是故无忧王出佛灭百年铁轮王也。 珠林五十六(初右)引真谛说。 前三增劫。 铁轮减劫证阿育王。 杂阿含(【傍】珠林五十六(六左)引)云。 阿难当知。 我灭度百年之后。 此童子于巴连邑。 统领一方为转轮王。 姓孔雀。 名阿育。 正法治化。 又复广布我舍利。 当造八万四千法王之塔安乐无量众生。 准此经文。 减末下八万迥矣。 皞案。 阿育王性柔润愍众生弘正法等似轮王。 故称赞云轮王。 如非实成就自在故成就七宝。 故唯云轮王不云铁轮也。 又如吾邦今上帝称金轮圣王。 (九左)论曰(至)转轮王生。 过八万者。 但最初减一劫次十九增减其增唯局八万。 故次上论(五右云云)。 (九左)此王由轮(至)名转轮王。 轮来应王所云应。 彼轮成前导通御故云导。 转轮王。 转即轮持业释。 由转轮之王第三转依主释。 (十右)施设足中(至)四洲界者。 于小乘经中无四轮对明契经。 次下通云就胜是也。 故引论明四种及领洲别。 西域记一(五右)曰。 金轮王化被四天下。 银轮王政隔北狗卢。 铜轮王除北狗卢及西俱陀尼。 铁轮王则唯赡部洲。 夫轮王者。 将即大位。 随福所感有大轮宝浮空来应。 咸有金银铜铁异。 境乃四三二一之差。 因其先瑞即以为号。 此四轮住处唯此赡部洲地。 余三洲何故不出。 以余三洲寿量决定千与五百二百五十故。 无无量八万等故。 故契经就胜(至)金转轮王。 长含十八(十九左)转轮圣王品云。 若转王出阎浮提地刹利(是限此洲之证)水浇头种以十五日月满时。 沐浴香汤(【头】轮王灌顶。 旧花严二十八(五丁)探玄十四(五十六)疏钞三十九(十四丁)统御时。 婆沙六十(九丁)大海一由旬减水。 今水满不见。 伽二(十三左)有情至膝水减)上高台上与婇女众共相娱乐。 自然金轮忽现在前。 轮有千辐。 光色具足。 天金所造非世所有。 轮径丈四。 是则名为转轮圣王(稽古下八字不为经文粗见也)中含十五(十右)楼炭经一(十五右)起世经等并皆唯说金轮一王。 故论主致就胜辨。 而众许摩诃帝经全十三第三说四轮王。 或是别部诵。 众录附小乘。 有人云非必小乘诵者臆度未见经本之失。 若契经中。 设准例说何云就胜但说金轮。 (十右)余转轮王应知亦尔。 是对法师准例立之也。 光记二释后释非也。 婆沙三十(十三左)云。 王四洲者有金轮宝。 其量正等四俱卢舍。 王三洲者有银轮宝。 其量正等三俱卢舍。 王二洲者有铜轮宝。 其量正等二俱卢舍。 有铁轮宝。 其量正等一俱卢舍。 如四轮宝有此差别。 应知余宝亦有差别。 谓王四洲者余宝最胜。 乃至王一洲者余宝最劣。 准之余三轮王亦成就七宝。 但有胜劣。 又杂含(【傍】珠林五十八(十二右)引)佛赞无忧王颂云。 七宝来投四八光莹。 彼铁王既云七宝来投。 然伽伦记(一上十右)余三王皆轮应。 银铜铁别。 亦无余宝者非也。 瑜伽第四云。 王四洲者一切小王顺化。 各自愿教敕我等。 王三洲者遣使往然后从化王二洲者兴师现威后从化。 王一洲者便自往彼奋识挥刃。 然后从化。 珠林云。 论云铁轮有二百五二辐铜轮有五百辐。 银轮有七百五十辐。 金轮有千辐轮。 鲜本云。 此王定是转金轮王。 转余轮王。 正理。 显宗亦然。 旧论云。 此王必是轮王。 若余转轮王生亦尔。 明本同今。 随义并通。 轮王如佛无二俱生。 婆沙三十(十三左)云。 麟角喻者根极胜故乐独出。 故当知如佛必无有二并出世间。 如舍利子尚无并出。 况麟角喻胜彼多倍。 故契经言(至)轮王亦尔。 中含四十七(十九左)多界经曰。 阿难若世中有二转轮王并治者。 终无是处。 若世中有一转轮王治者。 必有是处。 阿难若世中有二如来者。 终无是处。 若世中有一如来者。 必有是处。 此中无道理曰无处。 无其位曰无位。 无可某时云非前非后。 总言无道理亦不可为言论也。 (十左)有说余界(至)余亦应尔。 叙佛十方界一多两说。 初有部十方界一佛家。 次有余部即经部十方界多佛出世。 大乘同经部而大破有部。 无性摄论十(十七)第九(十丁)入大乘乘论(坚惠造)上(九丁)智度第四(九丁)第二十四(九丁)又第九(十八丁)具。 显扬二十(十一)十方同时出世有六种因缘。 识疏二末(二十一右)一三千界唯一佛也。 一界无二佛一切共成。 文句一之一(七十三右)。 (十左)又世尊告(至)唯一如来。 长含十二(二十二右)自欢喜经三世一一有如是文。 过去及未来佛对今佛有二如来。 于现在无二。 今但现在文。 故彼未佛印决文云。 过去三耶三佛与我等。 未来三耶三佛与我等。 欲使现在有二佛出世无有是处。 (十一右)梵王经说。 中含十九(四左)梵天诸佛经云。 世尊告曰。 梵天如日自在明照诸方。 是为千世界。 于千世界中。 我得自在。 亦知彼彼处。 无有昼夜。 三藏中千世界言。 或呼大千。 或呼小千。 勿局矣。 又中含十八(初左)云。 三千大千世界众生所居为一佛刹。 起世经一(四右)亦尔。 (十一右)谓若世尊(至)例此应知。 婆沙百八十(六左)云。 唯佛独觉觉及圣弟子。 善知诸心自相共相者能作。 非随力者非不作意无加行要由作。 (十二左)经说轮王(至)主兵臣宝。 中含十一(初右)七宝经。 杂含二十七(十二右)增一三十三(十一右)等非一也。 又诸经论其次第等异说示图。 PICT64019901. GIF/PIC增一三十三(二十二左)云。 转轮王十五日清旦沐浴洗头在殿上。 玉女围绕。 是时轮宝千辐具足。 从东方来而在殿前。 非人所造。 去地七仞渐渐至王前。 是时轮宝回向东方。 圣王亦从轮宝去。 栗散王及人民皆悉迎。 又圣王在殿上。 时象宝从南方来。 而有六牙。 衣毛极白七处齐整。 皆以金银珍宝饰之。 飞行虚空。 圣王清旦乘此象宝游四洲外治化人民。 又马宝从西方来。 毛衣极青。 行不移动。 飞行空。 王乘此马经四天下治化人民。 又珠宝从东方来。 有八角。 四面大光。 长一尺六寸。 王夜半集四部之众。 以此宝置高幢头光照十二由旬。 又玉女宝现。 颜貌端正。 面如桃华色。 不长不短。 不白不黑。 口气如优钵摩草香。 身作栴檀香。 恒侍从转轮圣王。 又居士宝出现。 身体红色。 高才智达。 无事不闲。 又得天眼通。 白王言。 若王须金银珍宝尽当俱给。 王欲试此。 度水未至彼岸。 便语居士言。 我今欲须珍宝。 居士即前长跪叉手向水寻时水中七宝涌出。 又典兵宝自然来应。 聪明盖世预知人情。 身体红色。 至王处白言。 若王欲须兵众。 正尔给辨。 进止之宜不失时节。 随王所念云集兵众在王左右(已上)此七种并皆为王所重故为宝。 或七种皆令王事满成故亦得宝名。 (十二左)若一禀自业生。 明本及正理如今作禀。 光(十四右)作乘。 今云乘为正。 何者受禀义呼果之称。 今对下生。 显由业因故。 况次文云乘自业。 又解。 今文义通禀受于自业之生。 故旧论云。 此人若受生余人由自宿业生。 受言当禀。 由言当乘。 (十三右)佛大士相处正圆明。 鲜本及正理。 显宗。 旧论作正明圆为正。 前颂文亦尔。 显此三别。 旧论九(二十右)最委。 曰佛三十二相有三德。 与王相不同。 一处极正不偏。 二极明了不隐昧。 三极圆满无减缺。 杂含赞灭后百年铁轮王阿育王颂曰。 七宝自投四八光莹。 (十三右)为防固守田。 固。 鲜本。 颂疏。 光记。 正理。 显宗及今长行并皆作雇。 今本及明本作固误也。 旧论颂曰。 由财顾守田。 长行共顾此人为守田主。 别行本颂亦作顾。 广韵雇古慕切。 音顾。 相承备为雇赁字。 集韵佣也。 韵会通作顾。 (十三右)故契经说(至)长寿久住。 长含二十二(四右)世本缘品文也。 此长行首尾悉彼本缘品文也。 中今别证劫初人如色界言故也。 (十三左)瞻视。 瞻韵会之廉切。 仰见曰瞻。 诗卫风瞻彼日月。 礼曲礼视瞻无回。 猖狂。 应音云。 齿杨切。 谓变易情性也。 亦狂騃(应骇)也。 庄子曰。 猖狂妄行。 (十四右)铨量。 应音云。 又作^6□。 同七泉切。 广雅称谓之铨。 言知轻重也。 汉书应劭曰。 铨称衡也。 量斗斛也。 正理三十二音释。 铨衡也。 量量度也。 (十四右)大三末多王。 旧论曰摩诃先摩多王。 正理作末为正。 光记云。 三末多此云共许。 瑜伽第二云大等意。 伦记一之下云。 摩诃三摩多此云大等意。 大众齐等意乐共同立以为尊者。 按三摩是等梵。 为共许王盖义翻。 (十四左)此小三灾中劫末起。 问。 为二十中劫末三灾次第起。 一增减中(【傍】末)劫次第起耶将一减末随一灾起。 答。 一减末随一起。 谓住劫中有十九减。 最初减终刀病灾起。 次第二疾。 次第三饥。 至第四减复刀等起。 故婆沙百三十四(三左)说小灾中刀灾。 互相残害七日七夜死已略尽。 此洲内余万人。 各起节心渐增寿量。 尔时名为度刀兵劫。 疾轨各复有增寿。 又立世论九(二右)小三灾品云。 二十小劫中间有三小灾。 次第转轮(显三已亦三起)住中第一劫有疾疫小灾(乃至九右)住中第二劫有刀兵小灾(乃至十六右)住中第三劫有饥饿小灾。 各并说寿增。 今论一一言中劫末十岁。 以显如是义。 而麟记皆云十岁言相续起者误之甚矣。 光记(十五右)云。 以此文知。 小三灾各别于中劫末起。 大乘异之。 瑜伽略纂云。 俱舍说小三灾皆于十岁时起。 仍别劫生。 今者大乘同于一劫。 三十二十十岁之时起。 剑疾刀如次不同。 伦记全同。 劫初章亦尔。 是伽第二卷明说也。 (十四左)一刀兵二疾疫三饥馑。 疾说文病也。 一曰急也。 徐曰。 病来急故从矢。 矢急疾也。 疫释名疫役也。 言有鬼行役也。 即疫疠鬼也饥馑音释(云云)问。 前颂作饥。 明本亦尔也。 长行作饥。 别行本颂耶。 正理。 颂释同从几。 显宗并从几何。 答。 字典云。 按说文饥饥二字。 饥训饿。 居夷切。 饥训谷不熟。 居衣切。 汪来虞方伯说。 饥馑之饥从几饥渴之饥从几。 诸韵书俱分别支微两韵。 止集韵饥字训。 或从几。 经传颇通用。 长笺云。 近代喜茂密者通作饥。 趋简便者通作饥。 遂成两谬。 经传不误。 恐传写之噅也(上)今饥馑灾作饥为正。 然如彼经传写误而通用。 我佛典亦尔。 如杂心云饥馑从几。 起世因本经(九(一右))从几作饥馑。 立世论九(十五左)云饥饿灾。 楼炭五(九左)作饥饿是也。 今文颂饥改饥应如显宗。 问。 此三灾何故诸经论列不同(【傍】有四种不同)谓婆沙百三十四(三左)杂心论十一(初左)正理。 显宗如今刀疾饥次第。 又立世论第九刀为中疾刀饥。 又长含二十二(初右)楼炭第五。 因本八。 起世八并饥为中列刀饥疾。 又依大乘。 瑜伽第二全倒饥疾刀次。 答。 二十住劫有十九减。 则六三灾。 又一灾。 轮转起故。 约初三。 若第二减为初。 若第三减为初。 若逆次说。 若隔越示故有此异。 又解。 诸经论异说。 不可必和会求所以。 (十四左)为非法贪(至)瞋毒增上。 光云。 相续谓身。 圆晖云。 非法贪相续增盛。 此中光记为正。 对下心故。 圆晖不断义非也。 为言第四转绝于萦缠。 彼诸染为缘。 瞋增盛故。 故特云毒云增上。 是故旧论九(二十二右)曰。 非法欲所染。 不平等贪所逼。 邪法所遍。 是人瞋毒转增上。 然光记云。 邪法诸恶法。 应知此时亦起余惑。 从强过重偏说。 贪瞋者非也。 骋凶狂。 骋显宗如今。 婆沙。 正理并鲜本作逞。 正韵曰骋丑郢切。 音逞。 又逞丑郢切。 音骋。 音同写手致异。 其义别。 骋玉篇直驰也。 走也(无余义也)逞说文通也。 玉篇快也。 又玉篇极也。 尽也。 虽义别而相用无妨。 凶明本亦尔。 字书未见。 按正理。 显宗曰凶狂。 凶虚容切。 说文象地穿交陷其中。 徐曰。 恶不可居地。 象地之堑也。 恶可陷人也。 晋语注亦作凶。 盖写手误加一(【傍】音头)字。 (十五右)是故说言(至)白骨运筹。 正理三十二(十九右)同之。 婆沙无是故说言一句。 余全同。 旧论九(二十二左)云。 是时有三粮。 一旃遮粮。 二白骨粮。 三筹粮。 是即粮食。 今说言是何等耶。 答。 是契经说。 长含二十二(二左)曰。 云何名饥饥。 尔时人民收扫田里街巷道陌粪土遗谷以自存念。 是为饥饿(是当运筹)复次饥饿时其人于街巷市里屠杀之处及丘冢间。 拾诸骸骨煮汁饮之。 以此自活。 是名白骨饥饿。 楼炭。 起世及因本唯有白骨。 准长含是经说。 故虽婆沙无。 论主加此一句。 (十五右)一由粮少行筹食之。 正理。 婆沙。 旧论并作传筹。 明本及颂疏如今。 按行是传草误也。 筹者其长四寸见付法藏经。 今传筹者似和邦番板。 (十五左)然有至教(至)饥馑灾起。 旧论云于经中传说。 正理与之同。 婆沙百三十四(四左)曰圣言说。 诃梨怛鸡。 旧论云诃梨勒。 本草纲目(三十五下十六右)苏恭曰。 诃子又名诃梨勒。 出交州及广州。 最胜王经第九(十五右)除病品云。 诃梨勒一种具足有六味。 能除一切病无忌。 药中王。 南海传三(二十右)云。 诃梨勒若能母日嚼一颗咽汁。 亦终身无病。 应音云。 翻云天王持来。 此果堪为药分。 功用极多。 如此土人参石斛等也。 付法藏经(第三)云。 昔过去九十一劫。 毗婆尸佛入涅槃后有一比丘。 甚患头痛。 薄拘罗尔时作一贫人。 见病比丘施一诃梨勒果。 比丘服讫病即除愈。 缘施药故九十一劫天上人中受福快乐未曾有病。 又五百弟子经及分别功德论有此薄拘罗因缘。 立世论一(十左)具说此果生处形量等也。 彼曰。 阎浮树外有二林。 内曰诃梨勒。 外名阿摩勒。 呵梨勒子熟时其味最美。 不辛不苦如细蜂蜜。 果形大小两倍于前(阿摩勒果如二斛器)。 (十六右)论曰(至)集上天中。 唯依此文。 似明但有情上天而独器界有。 若依旧论九(二十三左)颂曰。 散集劫有三。 由火水风起。 释曰。 于一一定处众生下散上集。 故名散集劫。 是释灾总名也。 (十六右)初火灾起(至)亦无余在。 此明三灾起从。 婆沙三灾各有多说。 今各近其初说。 长含二十一三灾品(二左)明火灾有七日轮渐次出。 水灾中云。 其后久久有大黑云暴起。 上至遍净天。 周遍大雨纯雨热灰。 其水沸涌煎熬。 天上诸天宫殿皆悉消尽。 风灾中云。 其后久久有大风起名曰大佉伽。 其风四布吹遍净天宫光音天宫。 楼炭经五(十右)灾变品亦同。 霖淫。 应音云。 力金切。 左传曰。 两三日已上为霖尔雅久雨谓之淫。 淫谓之霖。 南山戒疏云。 滞雨多者名为淫雨。 滞书多者名为书淫。 (十五左)前不前说(至)风为种子。 论主示正义有三义。 并皆约风。 一业风。 二前灾风。 三他方风。 是初二也。 (十五左)又化地部契经(至)飘种来此。 旧论梵名云弥娆沙塞部经。 论主无朋党故以润色。 长含二十二(十三右)世本缘品云。 有何因缘世间有五种子。 (【头】毗那耶二十七见)有大乱风。 从不败世间吹种子来生此国。 一者根子。 二者茎子。 三者节子。 四者疐子。 五者子子。 是为五种子。 以此因缘世间有五种子出。 彼音释。 疐都计反与蒂同。 谓脱叶之处也。 又增一三十四(九左)云。 尔时有此杀盗心无复有此自然粳米。 尔时便有五种谷子。 一者根子。 二者茎子。 三者华子。 四果子。 五者枝子。 及余所生之种子。 是谓五种子。 皆是他方刹土风吹使使来取用作种。 有云。 长含化地部所诵本。 此品言有余部说。 皆合长含。 增一大众部所诵本。 今他方吹来二部同作此说。 学者择焉。 如声熟变。 光(十八左)二释。 如初释无妨。 彼外道宗彼等皆德句法故。 次实德分别。 第二释直约德句。 亦无妨。 (十六左)如藤生枝。 明本如今从木。 光记去木作支。 案支肢枝三字同章移切。 故经传互用。 支本作枝。 说文去竹之枝也。 通肢时支体也。 然支枝两字无名器也。 盖本作支。 与^6□章移切音通。 ^6□类篇字林纤^6□。 挽舟绳光记(十九右)云。 支谓藤圆拟安钵等者。 唯是泥义也。 旧论如从竹笪生。 准思焉。 (十六左)非许藤^6□(至)得^6□衣名。 夫同类者。 由本别物。 而非别物。 何成同类。 (十六左)如蚁行等。 成业论(二左)曰。 是故形色无别有体。 即诸显色于诸方面安布不同。 起长等觉如树蚁等行列无过。 光记为行步是迂回。 等者等树等。 待多所依合。 光记二释。 初释衣与缕和合。 后唯缕缕和合。 后释为正。 (十七右)于唯多缕合。 旧论九(二十四左)曰唯缕和合。 明本亦如今。 而鲜本及光记作经为正。 (十七右)即应根身。 鲜本。 光记作眼身为正也。 (十七右)谓若离缕(至)种种异故。 光记(二十一右终)三释。 初释为正。 一一下成上所由故。 第二释所由为本难非也。 第三释业用为业句。 背彼宗取舍屈伸行为业句故。 (十七左)又于一火(至)应不得成。 旧论九(二十五右)云。 彼次火光烧照等有差别。 此光于初中后不应有。 色触及事等。 准彼以远近烧照不同为所以。 成色触差别立火光而破彼别常。 谓有远近是色差别。 有烧照是触滑涩轻重等类。 光记三释并非也。 初释似是非是。 远近令互烧照触色四故。 第二释于远近等六种中。 亦一一辨差别穿中之至矣。 第三释为六种三对不同。 而差别言直为不同义非也。 是分位差别义如次下(十八右初行)但缘色等差别。 全非不同义。 (十七左)如彼所宗(至)理亦应尔。 下三如。 初二约彼计。 所宗言流第二。 第三世间现事。 初两极微合生子微果(光后释是也)是文似子微果根得现量。 约本计。 若依末宗十句义。 极微子微非根得。 孙微已上方是根得。 或如眼等。 十句论(九右)我根意境四和合生现量觉。 今云识者则谈彼之说。 此二体别(至)故非别体。 自下第三论主破离实句中地等别有色等德句有三。 此初约观察。 又彼宗中(至)宁异色触。 此二约彼宗根取破。 十句论(五右七行)说实俱分云。 实性眼触所取。 成唯识一(十二右)破亦同之。 又彼所执地水火风应非有碍实句义摄。 身根所触故。 如坚湿暖动。 地水火三。 对青色等俱眼所见准前可责。 故知无实地水火风与坚湿等各别有性。 光记眼身缘四大有二义。 初说非也。 后义为正。 十句论(六右)说。 四有触。 地水火三有色有对眼。 故成唯识一(十二右)义林三本(十二右)亦尔。 (十八右)又烧毛□(至)差别而起者。 此三约显形二色。 破别地大等为二。 初此约显色。 毛□光记为二物曰。 毛作何毛。 □作白色。 旧论九(二十五左)曰。 毛古贝红华郁金若被烧彼智即无故知彼智但缘色等起。 古贝又劫贝。 或劫波育。 此翻为□。 应音十二(十七左)云。 白叠字体作□毛布也。 古今韵会□毛布也。 字汇细毛布也。 南史云。 高昌国有草。 实如茧。 茧中丝如细纑。 名曰白□子。 国人取织以为布。 甚软白。 首楞严云劫波罗天花巾是也。 为一物为二物并无巨害。 依旧论文势乃似为二物。 又光记释等言。 后释等香味触大非也前释为好矣。 熟变生时(至)不记识故。 后约形色破。 旧论曰。 熟所生德起时由形貌相似故瓶智更生。 譬如色行(【傍】青色多行列时。 必由形其色起也)何以知然。 若人不见形貌不能知故(已上)今亦其意。 显色熟变前赤瓶被烧反为黑色。 然其形与前不别相似。 故彼觉起。 故知形色外无别地大等。 行伍。 旧论作色行。 彼约同显色列。 此只约行列。 伍五人为伍。 说文云。 相参伍也。 三相参为参。 五相伍为伍。 今行列相参为行伍。 此一句总示。 下具示。 故下云故。 光记(二十四左)以熟变已下为上所由释者。 但被封当论文相。 未晓义旨。 又释行伍有三释。 后二大非也。 前释似无失。 而其意不是也。 (十八左)彼无外灾(至)所不及故。 婆沙百三十三(七左)五说中第四说也。 (十八左)有说彼地(至)更往余处。 婆沙第三说。 问。 何故不上生及余往。 答。 杂心十一(二左)云答净居天故彼无上地生。 即彼般涅槃故。 旧论九(二十六左)曰。 由净居天威力故无灾。 何以故彼无复能得入无色界。 及往余处受生。 定于彼般涅槃故。 于彼无灾。 不尔与有情(至)体亦非常。 婆沙百三十四(初左)两说。 是后说。 彼破之取前说。 然正显并全同之。 又杂心十一(二左)有两说。 以今说为如是说者曰。 答刹那无常所坏故。 如是说者第四禅地不定相续。 随彼天生宫殿俱起若天命终彼亦俱没。 问。 婆沙破之云。 应无有情共器业故何通。 答。 论文已云无总地形。 以通彼难。 谓彼天处一一别业感无共业总地。 故旧论云。 第四定不共一地相应。 云何各别地住与他不共。 譬如众星云云如今。 然光记未晓论文已有通。 妄谓臆度致通者非也。 宽政五(癸丑)年于丰山讲之第二度。 更加笔快道又于京因幡堂讲之。 又文化三(丙寅)五月于江户深川灵岩寺山内讲之。 俱舍论法义卷第十二(终)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三法义丰山上毛沙门快道撰业品第四之一分别业品(【头】舍利弗毗昙第十卷(七下)初右。 非同分业品。 对俱舍六(初右)。 旧俱舍十(初右)。 杂心三(初右)。 发智十一。 婆沙百十二。 正理三十三。 显宗十八)光记约自性以为造作。 论四(三左)曰。 思谓造作。 能令心有所作。 成唯识论一云。 起身语思。 有所造作。 说名为业。 宝疏全依婆沙百十三(十五右)两说中初说。 是则约义用。 并不相违。 彼后说亦由三义。 一有作用故。 是语业。 二有行动故。 是身业。 三有作造故。 是意业。 果必由因。 故世品次明。 因有业惑。 业胜惑故先明业。 由此杂心五(初右)曰。 胜者唯业。 彼业今当说。 第四(初右)曰已说业。 彼业伴烦恼今当说。 (初右)如前所说(至)由谁而生。 当品分文。 光宝致异各有得失。 今别分文。 谓大分为四。 一明业体性。 二明律仪等(十四卷初右)三明经诸业(十五(十二右))四杂明诸业。 (十七(十右))初中有二。 第一正明业体性。 此中开为三。 一明所造业。 二明能造大(十一右)三明执受类别(十二右)初中为二。 此初明二三业。 世别者。 世是总也。 别谓差别。 正理三十三(十右)约第六第七两转。 并是同体莫唯谓三六有同体。 又第六转是系属义。 故名为所属声。 然有人云(【傍】转义五(八右))以别简总。 是为同体。 盖用属言唯是别体。 能所异故者。 是违理教。 违理者。 既云所属声。 依作法不问同别。 必并存能所。 何不思惟作法事别违教者。 今光释云。 若世之别显别属总。 既于同体用属言。 又第五(四九左)云。 第六转声。 义说相属。 非要异体相系属也。 非由一生先觉而生。 旧论十(初右)曰。 非随一作者以知为先所造。 (初右)但由有情业差别起。 光(二右)三义。 若依问起及颂。 第二释差别属果为胜。 况旧论曰。 若世间多种差别。 皆从业生。 既差别言属果故若差别属因。 何得次征难。 又若尔于文阙所起法故。 若果别必由业有差别。 复此文八字作句。 对前非由等八字句初释为因为胜。 况下(【傍】依问述释何可成证)辨杂业纯净差别故。 初释最为善也。 郁金应音云。 此是树名。 出罽宾国。 其花黄色。 取花安置一处。 待烂压取汁。 以物和之为香。 花粕犹有香气。 亦用为香也。 本草纲目十四(十二)大日疏七(三十一丁)。 (初左)若造杂业(至)二事俱妙。 杂业纯净业者。 光三释。 初杂与纯净为果。 并依主释。 次持业释后唯为善业。 亦持业释。 而以人天别之。 今云。 第二释顺文会义。 故论总说业类如是。 云彼所招故。 是顺文也。 今由业差别。 以示果不同。 是为会义。 (一左)故契经说(至)二思已业。 旧论曰。 一故意业。 二故意所造业。 中含二十七(十二左)达梵行经曰。 云何知业。 谓有二业思。 已思业。 是谓知业。 本事经一法品云。 业自性者。 或思业。 或思业已(前经已思。 后经业已倒矣。 故舍利弗毗昙七下(三右)云。 意业名思业。 身业口业名思已业)。 (一左)若约所依(至)由上三因。 自下婆沙百十三(十五右)两说中第一说同也。 正理三十三(十右)曰(【傍】光宝同引之)谓业依身故名身业。 业性即语故名语业。 此业依意复与意俱等起身语故名意业。 又三十四(十九左)曰。 何故语表体即语言。 身表意业非即身意。 以离语言无别声能表。 离身及意有色表思业故。 立身业名从所依。 语业约自性。 意业随等起。 由此于中无相违过(已上)准之身业第七依声属主释。 语业持业释。 意业有两释。 第七依主。 一分邻近。 同识疏二本(四六右)云近意之业。 意相应业故名意业。 邻近释。 依意之业依主释。 此中一切业。 皆意等起故者。 旧论云。 意所起故。 是问故如是云一切。 统远近故。 答依等起立意业名等是俱有相应起是能起。 思业与意等相应能起身语。 故名意业。 是一分邻近释。 故等起言。 唯能等起虽通意思。 而正在思。 论曰身语是思所等起是也。 正理亦云。 此业(【傍】云此业故思也)与意俱等起身语。 故名意业。 宝疏(三右终)依此等意。 唯判为能起为优。 光记(三右)作四释并非也。 违理背文故。 证正理反成违害。 (二右)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 五叙开二为三相。 正释下二句。 宝疏科为是。 上来如是下释下两句有三。 一开二标三数。 二谓即下列名。 三如何下辨为三由。 此有五。 一问。 二反答。 三难。 四婆沙师答。 五今文是也。 然光记前云释下两句。 又今云释两句。 而释然义。 并皆不顺论意也。 (二右)身语二业(至)表无表性。 明五业。 谓一身表业。 二身无表业。 三语表业。 四语无表业。 五意业。 于意业体是思故无有表无表。 于色立表无表故。 论唯问身语二自性。 答诸业中身语便为此(【头】舍利毗昙七(七右)具明五业。 而意业为无教业对见。 彼曰。 若身业色入摄是名身有教业。 若身业法入摄是名身无教业。 若口业声入摄是名口有教业。 若口业法入摄是名口无教业。 若业缘是名意业。 意业是名无教业)正理三十三(十左)云。 何缘唯身语业。 表无表性。 意业不然。 以意业中无彼相故。 谓能表示故名为表。 表示自心令他知故。 思无此事故不名表。 由此但言身语二业能表非意(已上)杂心三(二左)云。 意业是思自性。 有欲令意业是无作性。 此则不然(【傍】破舍利毗昙及成实)意非作性故。 非色故。 及三种故。 若依成实宗无表通三业。 如成实论第七无作品(十五右)问答择。 若依大乘有诤。 表无表章(初右)云。 表色有二。 一身表业。 二语表业。 此通三乘若大乘说。 有义。 表业亦有三种更加意业。 瑜伽五十三(初右)说。 若有不欲表示于他。 唯自起心内意思择不说语。 但发善·染污·无记法现行意表业。 故有意表。 其此意表发无表者。 唯是善性。 菩萨亦成。 唯有三支。 依业道故。 除染无记。 业增上者。 便发无表。 余则不然。 有义。 不善亦有无表。 (乃至)有义(二右)意表总教。 虽然不见别文说有无表(已上)冠注者云。 若依大乘立意无表。 如唯识等。 与小乘别。 此无有失。 基师意立无表为胜。 成实宗尚立之。 证诸契经。 然有人(【傍】湛师)云。 第三师既断云无明文。 以瑜伽·对法·唯识等不说有意无表故。 而破冠注。 今云。 还谬也。 (二右)身表许别形(至)语表许言声。 正理三十三(十一右)颂全同。 而至三十五(三右)广有破立。 显宗十八(二左)全改形亦非实有等三句。 别增十六句。 余七句同之。 有人云。 此中许言非论主表不信。 以显宗如今言许故。 今云不尔。 此二许字并表不信论主朋经部假立故。 光记(四左)云。 论主朋经部。 故破二宗。 语表业中准身表业。 故不再破。 别言显别有形实体。 亦言对前破行动。 谓行动非实。 形亦非实。 (二左)论曰(至)名身表业。 长行中大为二。 初明身表。 二明语表(六左)初中有三。 一有部所立。 二破正量部。 三经部破有部实形。 此即初也。 别起故异经部。 身形故异正量部。 (二左)有余部说(至)动名身表。 第二论主破正量部。 初牒计。 二为破下破彼释颂五句为二。 此初破所立动为身表。 释第二三句及第四句有刹那故此有六。 初正破而释颂(光宝分科非也)二征刹那。 三得体下释。 四释有刹那。 此有法喻。 五诸有下广叙刹那灭相破行动。 六故不下结。 正理三十三(十六左)云。 刹那何谓。 谓极少时。 此更无容前后分析。 (二左)若有为法(至)义可成立。 第二通正量部出不成过。 此初叙彼出过。 此中皆字为主。 正量部立身及山等非有刹那。 故于前因有有体全分他随一不成。 不遍有法身表故。 (二左)诸有为法(至)生已即灭。 后论主通释。 释第四句尽故二字。 成刹那灭义。 有三。 此初正通。 此中初标宗。 二后必尽故者。 举颂为因。 三谓有下释后尽由。 四灭既下结成刹那灭义。 释后尽由中。 有标征释结四。 光记释谓有等云。 论主复显灭不待因者误也。 此释后必尽故故。 故旧论十(二左)曰。 有为刹那刹那灭。 云何知。 偈曰。 最后灭尽故。 释曰。 诸有为法灭不由因。 何以故。 因缘者为生有法。 灭非有法。 若非有此因何所作。 此灭既无所有。 故不须因。 如是长行释意。 何云复释。 此中无非果故因。 光记有三释。 第三为正。 具义故。 前二释各缺义。 顺论次下(三右八行)亦如今故。 正理三十三(十八右)弹云。 彼释非理。 尽即是灭。 佛说尽灭是有为相(云云)彼约四相灭破。 光记(五左终行)意通彼。 云此中灭等。 (二左)若初不灭(至)知前有灭。 二破彼宗计。 彼正量部许身及山等久住非刹那灭。 唯最后灭初非灭。 故致此破。 (三右)若后有异(至)理必不然。 三破彼前后异救。 旧论云变异。 光云体异前(未可)宝疏(五右)云异相(为可)彼宗长住久住非刹那灭。 若尔此一自体有自体变异不应理也。 (三右)岂不世间(至)皆不待因。 第三破正量部证现事。 此初。 彼引现事。 难有三。 初正难。 二定无下叙量胜劣。 三故非下结成。 二十唯识(八左)曰。 诸法由量刊定有无。 一切量中现量为胜。 如何知薪(至)故不待因。 下二论主破有三。 此初夺令自灭。 亦有三。 初论主问。 二以薪下正量答。 三应共下论主劝征令自灭有三。 初总劝示。 待因不待因曰共。 二如是下双关征。 风手等喻但令喻后关。 以是共许不待因灭。 宝疏(五右)属下非也。 故旧论曰。 为自然灭余不更生。 故不可见。 譬如与风相应故灯灭。 与手相应故铃声灭。 三故此下结现量不定。 令由比量。 谓汝如火合待因。 如风手合不待客因。 如是现量不定。 故决成此灭不待因否者。 应由比量。 故旧论十(三右)曰。 是故此义由比量得成。 光记(七左)释此义。 初释为此刹那灭义大非也。 失章意故。 后为此灭不待因义无大失。 然定为不待因未可。 (三右)又若待因(至)亦不待因。 第二破余法灭。 释第五句。 初正破正量。 后兼破余计。 初中先牒计。 应一切下破有三。 初令一切灭有客因。 显自教违失。 比量云。 汝一切灭应皆待因。 有为法摄故。 如诸生法。 若不他比招自教违。 论文以生为喻。 光记(七左终)别取喻。 及释义不顺论意。 故正理三十三(十九左)云。 则有为法应并如生要待客因。 然后得灭。 二然世下示现量违失。 若为比量被破转为一切灭待因则违现量。 觉等自灭自元共许法故。 三故薪下结正义。 (三右)有执觉声(至)复由谁灭。 下兼破余计。 并皆同正量灭待客因故。 此中为二。 初破胜论异计。 二双破余二计。 此即初也。 初举计。 后彼亦下破有三。 初不俱破。 二若复下了不了相违失。 即以生难灭。 生时明了生不明了。 而灭时何可不了觉灭明了觉。 有位者住异二相位。 同类者。 显非别法唯能所灭。 同若觉若声。 (三左)或于一切(至)有刹那故。 破二计中。 后合破二计。 初正破。 后既尔下叙遂同我义。 既尔自本所许客因义便应止息。 光三释。 第二为正。 宝(六左)同之。 而破光多解。 (三左)又若薪等(至)下中熟灭。 第三破应生因。 成灭因释第六句有八。 此初正破。 有标征释三。 二或即下破二家救。 三设于下从计征破。 四若尔下正量难。 五由事下论主通。 六故无下结立破。 七然于下释通疑妨。 八既由下结无归本宗。 (三左终)或即或似(至)似此非有。 第二破二家救。 初牒计。 生下中如次对灭下中。 以成即或似。 论文异前言生下中灭下中。 显如次配。 然宝疏(七右)中对下误之甚。 此中或似光记(十左)两释。 初释生灭相似为善。 顺论生因即为因灭熟故。 附生灭相无别破故。 后释前后相似非也。 (四左)然经部说(至)别类色体。 自下第三经部破有部实形。 大有三。 一破有部。 二(五左终)叙经部宗表业。 三(六左)结归毗婆沙宗。 初破有部。 释第七八九句亦有三。 初遮实示假。 释第七句。 二若谓下出二根取过。 释第八句三又诸下破别形微。 释第九句。 初中亦有三。 初总非实形。 二谓显下别示假相。 此先具叙长等假相。 次所余下例显高下正不正四。 成业论(二右)长等八种假形色全同之。 后如是下以喻开晓假相。 三故形下结非实。 (四左)若谓实有(至)能取于形。 第二出二根取过。 释第八句。 初标计。 后则应下破有三。 初正出其过示正义。 二有部救。 三论主破。 此即初也。 于中有二。 初辨过有标释结由四。 后然如下示正义。 此难意。 前五根必各不共缘故。 必唯缘实色。 若一色二根取为过失。 若意识广缘故缘一切假实法。 故意根取是假色。 宝疏(八左)广引正理救释(十右)评二论此论其理疏。 是意依经部·大乘等。 悉长等假色前五识不缘。 故云疏。 然未得论旨。 若论主叙自义。 实是应疏。 而今令破有部长等是眼所见。 何得云疏。 次破正理为是也。 (四左)岂不触形(至)能念花色。 二有部救有四。 一标触形一聚。 二故因下叙身意别。 三非于下遮一色二根取。 四如见下示喻。 (五右)此中二法(至)能忆念形。 三经部破有二。 初正破前救于中为四。 初约定不离通前喻。 自下定不定言为要。 二无触下约不定难触形。 三若触下许不定难余。 先举彼救意。 后显色下破有二。 初例破显色。 后或应下例显不定难了形。 四而实下结非。 而实者。 是实义。 道理无如是。 故言而实不然。 光二释初释为是。 旧论十(五左)此二义悉不成。 是故由触比相貌。 是义不然。 当彼此义悉不成句。 彼是义不然当此不应说句也。 (五右)或锦等中(至)非实有体。 二同处多形难有三。 初正难。 二示非理。 如显色无一处有多实体。 三是故总结。 此中光记约左右正倒马牛等多处多体非也。 以左右正倒非一见故。 必有前后故。 显色释义亦误也。 宝疏(十一左)为是(【傍】无大失)见一龙锦文。 有长短方圆等种种形故。 然宝疏云此难非有部宗者非也。 锦糸长短圆方。 岂是不形色。 非取邪正等相貌及显色也。 (五右)又诸所有(至)假立长等。 第三破别形微释第九句有四。 此初正破。 此有三。 初叙有对必实微。 二然无下破长等实微。 三故即下结示长等假相。 (五右)若谓即以(至)聚集安布。 二破有部救初牒救。 宝疏云转救非也。 婆沙十三(十右)曰。 问。 为有长等形极微不。 答。 有。 但非眼识所取。 若一极微非长等形者。 众微聚集亦应非长等形。 然正理三十四(八右【傍】光十四右引)及显宗十八(七右)如宝(九左初行)引正理文。 并转计立假长等形。 唯意识所缘。 违本宗婆沙也。 后此唯下破有四。 初总责不极。 唯自许言朋党。 对极成故。 旧论十(五左)曰。 此执一向堕偏助。 显偏言唯自。 光初释为允。 后有理不顺论意。 宝疏释论为得。 破光误。 谓彼十句论(二右)圆长形量所依各极微成别体。 同有部故。 何例破成业(二右)圆大遍行量。 守株之误也。 二谓若下直约自相不极。 三非显下反例显色。 四云何下正遮彼执。 (五左)岂不现见(至)理亦应然。 三破有部证现事。 初有部证现事。 后为不下经部破有三。 初指前说。 二说喻。 三形依下合法。 (五左)岂不闇中(至)唯知想知。 四通有部远闇难。 先叙有部难。 初指事成自。 后宁即下难经部。 以闇下经部通难为三。 初正通。 二如于下说喻令晓。 三理必下示应理。 不知别相。 光二释第二为眼非也。 不了显形者。 光有三释。 第三为正(有人初为正非也)初释显为意非也。 以上来显皆五根故。 第二形为眼非也。 以上来形唯意缘故。 并违所明故。 (五左)既已遮遣(至)为身表。 大文第二叙经部表业。 此即先结前问起。 (六右)立形为身表(至)当知亦尔。 后经部答大为五。 初正示所立身表。 旧论十(六右)曰但立相貌为身有教业。 不由实有故。 第二既执下明三业为二。 初明身业。 后例语意。 初中有问答。 宝疏(十三左)曰。 准此经部。 身表非是身业(已上)经部表皆是假。 业是思。 故非如有部表是业。 (六右)若尔何故(至)此有何过。 第三通有部引经难。 若尔下第四通有部无表非有难。 如文可知。 (六左)此应名为(至)以性钝故。 第五通随心转难。 初有部难。 有正难例示。 后无如下经部通。 初夺会。 后说许下与会。 谓设许有身语表色。 此表不能自起性钝故。 由何起耶。 谓待前所说二思力所引发故。 旧论十(七右)曰。 若有教起亦观本能引。 故意势力故(【傍】旧论思云故意)此方得生。 由昧钝故。 光(十七右)三释。 后释为尽理。 宝释非也。 (六左)契经说色(至)无见无对(【头】已下诸部诤。 四谛论第四(十三右)已下全同。 犹具也。 不可不对读也)杂含十三(十七左)眼是内入处。 四大所造净色。 不可见有对。 耳鼻舌身内入处亦如是。 意是内入处者。 若心意识非色不可见无对。 色外入处四大造可见有对。 声香味四大造不可见有对。 触外入处者。 四大及四大造色。 不可见有对。 法外入处者。 十一入所不摄。 不可见无对(取意)此中取要对前非色言。 法处有色。 不简别云非色故。 或可检余经。 此经次下别出故。 (七右)又契经(至)名无漏法。 杂含二(二十二右)曰。 云何无漏法。 诸所有色无漏非受彼色若过去未来现在彼色不生爱恚。 如是受想行识无漏非受彼识。 若过去未来现在不生爱恚。 是名无漏法。 (七右)诸有净信(至)无依亦尔。 论十八(十二左)具列也中含二(四左)世间福经曰。 有信族姓男族姓女已得此七世间福者。 若去。 若来。 若立。 若坐。 若眠。 若觉。 若昼。 若夜。 其福常生。 转增转广。 又(五左)说七出世间福。 七世间福者。 一施比丘众房舍堂阁。 二施房舍中床座卧具。 三施新净妙衣。 四施房中众朝粥等七出世间福者。 一闻如来及圣弟子游某处已极欢喜。 二闻如来及圣弟子欲从彼至此极欢喜。 三闻如来及弟子已从彼至此欢喜。 四躬往奉见。 五礼敬供养。 六受三自归。 七于佛法僧中受禁戒。 毗那耶四十六言七有事无事福业。 旧俱舍十(七左)言七有摄无摄福业。 今云有依无依。 光释无依有两释。 后为胜。 顺契经故。 (七右)又非自作(至)性无异。 令他为杀等应非业道。 何以故。 以教他能教身口表业。 唯是加行摄非业道。 未能正作彼所作故。 彼便人正作杀等事已时。 前能教者身口表业性无异变。 但表业性故。 若别有无表便作杀已。 无表来入能教者身中。 故成业道。 又契经(至)无见无对。 是杂含十三(十八右)文(如前引)此经十二处一一分别论无见无对等。 故正理三十五(四右)称言各别处经。 宝疏一一对释。 最顺契经十二处别说意。 应为指南。 (七左)又若无无(至)语等无故。 论次下(十右)曰由彼获得如是种类无漏无表故。 出观后由前势力。 能起三正(正语业命)不起三邪。 以于因中立果名故。 于无表立语业命名。 圆晖云。 在定不可语无正语也身不运动行礼佛等无正语也。 不乞食等无正命也。 既在定中说正语等三。 以在定中有正语等三无表色。 出定之后。 能起三正。 不起三邪故。 于定中说正语等。 此于因上立果名。 故因即无表色。 果即正语等也。 契经中言(至)清净鲜白。 杂含十三(三左)六分别。 六入处经曰。 作如是知。 如是见者。 名为正见修习。 满足正志正方便正念正定。 前说正语正业正命清净修习满足。 是名修习八圣道清净满足(【头】旧论如今云如是知如是见四谛论四(十三左)引经云如是见如是知)光记释知见有三义。 第二(【傍】知为见道见为修道)为胜。 经下文约应知应断应证应修。 结断爱结缚正无间等究竟苦边故。 堤塘。 光宝颂疏如是。 应音作堤塘。 曰古文堤同都奚切。 下徒郎切。 说文堤塘也。 尔邪堤谓之梁。 李巡曰。 堤防也。 障也。 汉书无堤之与。 韦昭曰。 积土为封限也。 旧论曰。 经中说远离戒名塘能遮邪戒。 今意。 戒法能防遮过非长时相续。 如提塘防遮邪洪水。 (八右)何故经言(至)乃至广说。 杂含八(二十四左)曰。 云何有漏法。 谓眼色眼识眼触。 眼触。 因缘生受内觉。 若苦若乐不苦不乐。 耳鼻舌身意法意识意触。 意触因缘生受内觉。 若苦若乐不苦不乐。 世俗者是名有漏法。 云何无漏法。 谓出世间意若法意识意触。 意触因缘生受内觉。 若苦若乐不苦不乐。 出世间者是名无漏法。 今难意言。 既十八界总名有漏。 于中简别后三界为无漏。 无无学身中等简别。 故一切前十五界唯是有漏。 何可为无漏。 宝疏(十九右)云十五界等既无简别。 未知而顺经意。 光记(二十二右)云。 何故经言有漏法者谓十五界者。 经文约十八界。 未检之失也。 (八左)此经何缘差别而说。 旧论云何简别说。 四谛论曰。 何经中偏简择说不通途说。 准此何但总不说十五界有漏。 而一一差别说。 (八左)如说有漏(至)声等亦尔。 杂含十三(二十右)曰。 世尊告比丘有六覆。 云何为六。 谓色有漏是取。 心覆藏。 声香味触法有漏是取。 心覆藏。 是名六覆。 旧论十(九右)曰。 经曰。 有流色者若色有取心坚覆义所依。 广说如经。 栽广韵祖才切。 说文草木之殖曰栽。 又种也应音云。 栽子来切。 栽植也。 今时名草木植曰栽。 枢要上末(十四左)释声明处处所根栽云。 如树根栽树之根本故。 声根本名曰根栽。 依此等文。 是根本种义是栽义覆覆藏即障蔽。 事是所依。 正理论一(十五左)曰。 事谓所依。 或所住。 即是因义。 是故旧论云所依。 有漏色能与心为根本覆障所依。 故云栽覆事。 光记两释。 初事为所缘事非也。 后释栽覆即为心亦非也。 宝疏(十九左)无可不可。 而举正理破未辨非也。 先轨范师。 四谛论曰经部师。 由法尔力。 有四。 观对。 作用。 证诚。 法尔。 瑜伽二十五(八左)五十二(十三左)二十五(八左)一百(十七右)显扬二十(十五右)对法五(八左)如实论(二左)识疏二末(三十丁)释证诚。 探玄三(七右)释论三(二十三左)释法尔。 秘七本(十九右)。 (八左)由诸受者(至)有差别故。 旧论十(九右)曰。 由受者功德胜劣故。 由财物利益胜劣故。 四谛论曰。 如汝受用施主施物由受者功德被利益故。 今合作文。 光记两释误也。 (八左)微细相续(至)差别而生。 正理三十五(八左)曰(【傍】宝十三(二十左)引)应问。 此中。 何名相续。 何名转变。 何名差别。 彼作是答。 思业为先。 后后心生说名相续。 即此相续于后后时。 别别而生说名转变。 即此无间能生果时。 功力胜前说名差别。 上论(四之十六左)以此可知光记云。 此五并是种子异名。 五字三误也。 颂疏(十二末)未知。 加熏习微细为五非也。 光四(五十五右)亦云三也。 (九右)无表论者(至)宁有无表。 经部反难有部。 呼举所破有部。 彼立无表实有。 故云无表论者。 汝无表论者宗于无依福业。 唯心随喜既无表业。 何有无表。 旧论十(九右)曰。 若人说有教。 于无摄福德业处。 于中既无有教业。 云何得有无教。 正理如今云无表论者。 显宗无此四字。 直有下文光三释。 第一为善。 顺显宗救。 会旧论故宝释同第一也。 新旧两论何应是误。 而各有一理。 今无表诤故云无表论者。 又以无依福中无有表业为难。 故云说有教。 谓汝有表论者于无作既无表业。 无所依表何有能依无表。 (九右)若尔经说(至)福恒增长。 四谛论四(十五右)曰郁伽长者经。 增一三十四卷(稽古尔云)今检文未见。 萨婆多论第七亦出。 身证具足住。 旧论十(九左)曰。 由身证触依此中住。 然光记身证此定。 四谛论曰。 已修无量心定。 身证此定。 入林中住。 (九左)此即于果(至)所引果故。 光记四释。 第二依主。 余三并全有财释。 而于所有名致三别。 此四中第一能发思名业。 亦名道。 经部(次上论六右)业体为思。 身语之业。 今亦云身语业所引果。 业即果持业释。 文义分明。 故初释为正。 第二释道名为自果名。 唯业名为因。 是别体依主。 第三于因中所发身语亦名业亦名道持业。 今取为果名。 第四于因中业与道相违释。 此思种以二法为所有名业道。 如菩萨有财释。 此后三释并非也。 (九左)如执别有(至)身语业道。 光三释。 第一全分有财为正也。 (九左)勿自母等(至)成无间业。 光记于闇室中者。 意言欲实杀母。 闇夜故未被害。 此义不尔。 若尔应作业道。 实作杀思故。 今论不约闇夜。 唯据误不误未害已害。 故下言无误杀事。 旧论十(十右)曰。 勿自父母等未被害由妄分别杀故无间业成。 宝疏(二十一右)云。 实非杀母。 作杀母解。 应成无间。 此既不成。 是亦约假说。 未晓论文依误不误也。 如彼大乘楞伽唯识论(天亲造流支译)云夜陷瓜皮谓杀虾蟆。 死入恶道者。 虽夜作实解。 故成业道。 今不尔。 故无夜简别。 可知光记误也。 (【头】大乘异此小乘也。 何者谓杀蟆是误也。 实彼未被害故)。 (九左)然此与彼。 光二释后为是。 今经部能破章故。 (九左)然许业道是心种类。 旧论十(十左)曰。 虽然由随故意身加行业道究竟故。 若已成此别法异于二依。 能行人生。 此义不生爱乐(已上)准旧论许言至时字。 谓汝有部既许业道是由心起故。 心种类而由身加行事究竟时成业道。 (【头】四谛论四(十五左)云。 但由心运身业道事成。 若谓行者有别法异心。 我所不喜)然离此二依心身有别法岂可成。 光二释许言。 唯至种类非也。 而后释约论主自义解许犹非也。 (十左)获得如斯意乐依止。 准次上论云心种类由身加行离于身心。 思愿为意业。 所依依身为依止相违释。 故旧论十(十一右)曰。 若人入观修道。 离无教得如是相。 谓故意(【傍】旧论云故意皆是思也)及依止。 由得此二。 后出观时不更行邪语等事(云云。 【头】四谛论四(十六右)曰。 得在如是意得如是依)光记(二十八左)三解。 第一释胜解欲为意乐。 思为依止。 为依主释非中非也。 第二释现思为意乐。 此义用为依止。 作持业释。 现思虽得。 持业非也(颂疏全取第二释)第三为相违释。 虽得而为所有意趣。 总意取欲胜解及现思等。 依身为依止亦非也。 宝疏(二十二左三目)至别解脱中云准此意乐即是思愿。 未言依止是何义者未详。 近世湛惠法。 住并取第二释。 同宝疏颂疏故。 是未见义旨。 唯依人多误也。 (十左)有余师言(至)此亦应然者。 旧论如今。 四谛论四(十六右)曰又上座部说等。 然光宝并云经部异师不审也。 (十左)别解脱律(至)便止故者。 四谛论亦曰又余师说波罗提木叉戒等。 准彼已下经部现通释也。 (十一左)论曰唯欲(至)从过大生。 光记(三三右)有三解无评。 颂疏三解并用。 宝疏(二十三左)并破三解。 而其自义同光第一释。 但证文别。 今云宝师判谈实为精当。 今正理。 显宗。 其文义洁白。 何求他为。 (十一左)此为所依(至)手地为依。 明无表有二依。 一过去大种是名所依。 是生起依。 亦生因。 亲生第二念已去无表。 故第五转声。 二现在依身四大种。 现言显同时。 是但为依。 无表依彼相续故。 是依因。 相续依。 第七转声。 此二依具足。 无表分起。 转随转因者。 显宗十八(十左)曰。 如是前俱二四大种契后诸无表。 为转随转因。 譬如轮行因手依地手能引发。 地但为依。 准此转是起义。 转之因故名转因。 又此论云无表得起。 旧论云作此生依止。 无表生起名转。 转之因。 随转因。 旧论云相续依止。 无表念念不绝为相续。 相续之依止。 今亦无表随彼大相续转故。 随转之因。 光(三十二右)二释。 后为正(颂疏取第二)有人(【傍】湛惠)依下(十六右)等起转随转。 初释为善。 何未辨菽麦。 彼等起故转随转皆名等起。 今明无表二依故别也。 若初释为正者。 无无表时。 岂不现身大相续。 (十二右)论曰(至)先辨无表。 问。 异常途何有此标简。 答。 问言表无表。 今颂异彼故。 又异通途表无表名次故。 又合问今分表无表颂故。 又依表业而无表起故。 依之正理。 显宗并皆有此标简。 (十二右)亦言显此有刹那。 问。 对无执受应言亦等流。 其文势可尔。 何可知有刹那。 答。 于五类中致亦等流言。 应必有余类。 故有此释。 明表中言唯等流。 虽有执受不简彼。 于五类中简余四以言唯。 今亦可准思。 (十二右)余皆等流性谓同类因生。 正理三十五(十九右)曰。 唯善不善故非异熟生。 无极微集故非所长养。 有同类因故有是等流。 余准之。 (十二左)此若属身是有执受。 光记(三八左)和会品类足。 今按。 品类足第二(五左)曰此十二处。 几有执受。 几无执受。 答三无执受。 九应分别。 谓眼处或有执受。 或无执受。 云何有执受。 谓自体所摄眼处。 云何无执受。 谓非自体所摄眼处。 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处亦尔(此中声字蛇足也)又六(十右)曰。 有执受九处。 少分除声意法处。 无执受谓声意法处。 及无执受九处少分。 又第十七(七右)分别十八界执受无执受。 中云。 九无执受九应分别。 谓眼界或有执受。 或无执受。 云何有执受。 谓自体所摄眼界。 云何无执受。 谓非自体所摄眼界。 色耳鼻香舌味身触界亦尔(此中除声思之)准之声定无执受。 自体所摄身是有执受。 与此论无差别。 光记盖暗记之误矣。 宝疏未检本文。 唯任光记所出文。 为传家误者。 未考之失也。 (十二左)余义皆与散无表同。 光记二释。 后义为胜。 义精密故。 顺正理故。 宝疏(二十八左)全写正理文。 (十二左)表业生时(至)故得相容。 此问意言。 表业善恶。 所依身分异熟无记。 如是性既别。 何一身处。 善恶身表业。 异熟无记身并生。 若破坏减损本身极微。 以为表业之极微违本宗。 极微各别故。 答意。 从别新生大种生。 重难意。 本身上别生表色。 应肥大于本身形。 答意云。 于身中本有孔隙。 入彼新生表色大种故。 不为肥大。 (十三右)已辨业门(至)差别云何。 正理三十六(初右)曰。 已辨业门。 略有二种。 谓思思已业差别故。 复有三种。 谓身语意业差别故。 复有五种。 谓身语二各表无表。 及思惟一业差别故。 如是五业性及界地建立云何(显宗十八(十四右)全同)准此结前。 光分科不顺论意。 宝胜矣(今科云。 大文第二义门差别分为二。 初正分别性界地。 二因论生论)。 (十三左)若尔身生(至)无漏无表。 通难上二因。 谓若无色无大种故无无表。 尔者生欲色界。 有所依大种。 故入无色定应有无色界无表。 所例亦如是。 复唯身语转处有无表。 身生欲色是身语转处。 入无色定应有无色律仪(【头】集异门十一(初左)若色在此相续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若色在此相续或本不得。 或得已失。 或他相续。 或非情数名外色)光记(四十左终)三释。 第三释为胜。 顺论文故。 谓二因终问答故。 无漏无表例(【傍】光四十一左引)婆沙大种难相似故。 宝(三十右)同光第一释不可也。 有余师言。 宝疏云杂心非也。 杂心三(四右)曰。 阴没无记身口业在色界初禅非上地。 无起作心故。 (十四右)前说为善。 正理三十六(二左)曰。 前说为善。 所以者何。 虽彼现前非彼系故。 光记辨前后两说优劣为是。 婆沙十五(初右)虽于名有随语地系。 随身地系两说。 而语皆约能发心也。 为但由等(至)由何因缘。 二因论生论有二。 初明四种善不善等。 二明二种等起。 论十四(初右)云傍论已了。 正理三十六(十一右)云。 辨业界地傍论已周。 显宗十九(三左)全同。 宝科因论生论为得。 而二等起为大科。 及但云四种善不可也。 (十四左)颂曰胜义(至)胜无记二常。 光记于善有三解。 第一为异释非也。 此论于何更别三性差别。 第二解亦误也。 如宝疏(三十二右)破。 第三解无失。 而光师未取舍为不可。 宝疏(三十二右)立破为善。 婆沙五十一(初左)雾尊者义。 百四十四(十一左)气尊者说。 并释义全同。 而杂心一(十九左)正理三十六(三左)显宗十八(十六右)并同此论。 是有部本义也。 若不尔者。 正理。 显宗何不弹斥之。 又此论二(三右)云。 法界若是无贪等性相应等起择灭名善。 若贪等性相应等起名为不善(文)此颂中解脱惭愧等言答初问。 善不善无记言答第二问。 胜义自性等言答第三问。 (十五右)若异类心(至)此义应思。 有部宗论五(二十一左)曰。 得及诸相有刹那等流异熟此等流义不成也。 故难。 正理(【傍】三十六(十七右)显十八(十七右)全同)作救有二说。 解第二说因彼待彼。 光宝不同。 光为所得法。 宝初为异类心。 次述成中为所得法。 今按。 光为正。 岂因异类心何可成等起。 宝疏(三十四右)忽参差非也。 亦复违理。 而评以第二为善。 即为得(光宝未作破。 今破初义云。 若但约法俱得。 非等起善所等起义。 破后义云。 约法前法后。 为等起阙法俱得。 亦无所等起义也。 问。 论主破之。 自义何。 答。 论主得四相为假。 故同经部无有妨也)。 (十五左)若不能记异熟果者立无记名。 问。 前第二(二左)论主破此说。 言若尔无漏应唯无记。 今何以此通难。 解云。 前论主意。 今约有部说。 故婆沙五十一(三左)杂心一(十九左)并有两说。 无评家。 有云。 前通漏无漏说。 故非善说。 此唯约有漏。 故还为善说。 今云。 此但妄情也。 解释名义。 何彼此有异。 前例难不免故。 (十五左)或天眼耳(至)应设劬劳。 正理破救。 光宝反破不同。 光记乘救语以加破斥。 宝疏约论主自义以弹之。 各据一义并不相违。 然宝破光记非也。 (十六右)颂曰(至)名随转。 等起者。 名能等起。 谓审决思等齐为缘起业故名等起。 由此旧论曰缘起。 因及彼刹那者。 在正作业先为因。 能引业故称因。 对后果故。 审决胜动三思。 并是因等起。 旧论云生因缘起。 正作业时同时心心所名刹那等起。 显与彼业同时言彼。 是即指业。 下(左初行)云不相离。 旧论名共刹那缘起(有人(【傍】住师)动发思为刹那。 非也)初唯能发名转。 次随业起名随转。 转言并名起故旧论云初能生。 第二随彼起。 婆沙百十七(十一左)云能转心随转心。 (十六左)是则违越(至)非见所断。 有漏业等二句。 光三释。 宝同第二属下科。 今准文势检义旨。 第一属上为正。 又今文有又言。 光宝俱为违教违理二失。 准旧论十(十七右)则违阿毗达磨。 彼藏云。 与明无明不相违故。 无色见谛所灭。 初标违。 次举文。 后二句成义。 又言盖传家误也应作云字。 光云。 阿毗达磨说色非见断者。 臆度耳。 以不云何论。 违旧论故。 (十七右)彼经但据前因等起。 但简刹那。 婆沙百十七(十四右)云。 答依因等起作如是说。 非依刹那等起。 是故无过。 约二因列因在前。 刹那在后。 故因为前故次下(十七右九行)云。 前转心后随转。 又旧论十(十七右)曰。 是故依生因缘起。 于经中说无相违。 唯二因相对。 不云前思之。 光宝意各别。 光记对刹那云前为胜。 宝疏(三九右四行)约因等起中近远为前大非。 彼依正理论(宝四(二右)引之)救论主难(【傍】十八右)将解本释。 岂得可依救义。 若此前言如宝疏。 下论主破(十八右)反成非理故。 又旧论足婆沙无前言。 明知。 但对刹那等起云前。 无别有简别。 (十七右)一切无漏(至)任运转故。 释第八句正理有破(宝(三八左)引全文)显宗改第八句作俱非修所成。 释云。 有非转随转。 谓余一切修所成识。 以修所成无分别故。 光破正理。 有二释。 宝全写初解。 依之古今初释为善。 今云后释是。 今论既云一切无漏心唯在定故。 简有漏故。 若不尔何不云一切定心。 故知世亲论主意。 有漏定心是为随转。 正理以生得善。 显任运故因有不定失。 云因亦非因。 今性相作文就略。 具应言性羸劣任运故。 汝云势微劣故。 亦不定失。 谓威仪工巧无记是势微劣。 而或为转。 或为随转。 如婆沙百十七(十一左)。 (十七左)谓转若善(至)无萎歇故。 是别释。 初释前句。 善次必善无余心。 故颂言必同。 转心若下释后句。 初正释。 无记次无记而亦有善心。 故颂曰或。 有转无记随转善。 故云善随无记转。 必无转善无记随转。 故言曾无等简别。 以佛下所以。 举语工巧无记云说法。 通果威仪等云等。 佛无工巧者。 约身工巧。 故无妨。 显示无记次善随转云增长。 无萎对无记次无记云或。 (十七左)有余部说(至)无无记心。 光云大众等计。 宗轮论(四十七左)说大众。 一说。 说出世。 鸡胤。 本宗同中云。 佛常在定故。 又云(四十九右)诸佛世尊。 尽智。 无生智恒常随转乃至般涅槃。 疏云。 萨婆多等佛尚有无记心何况二智许恒现起(有人引(五十八左)无无起法文。 义门各别也)。 (十七左)故契经说(至)卧在定。 中含二十九(四左)龙象经有十七颂中之一也。 又大乘注维摩第四(十三)佛恒在定。 无垢称经四(五右)佛常善心。 那伽者。 光此云龙头显世尊(颂疏依之)光古本无头字为正。 智论三云。 复次那伽。 或名龙或如象。 是五千阿罗汉。 诸阿罗汉中最大力。 以是故如龙如象。 水行中龙力大。 陆行中象力大。 出曜经曰。 如来身名龙象(【头】名义集二(三十九右)佛名龙象具也)增一三十三(十九右)云。 龙者如来至真等正觉是也应音云。 有三义。 一云龙。 二象。 三不来。 孔雀经名佛为那伽。 由佛不更来生死故。 (十七左)毗婆沙师(至)通果心起。 论主意不信有部。 故举有余部。 而标列毗婆沙师。 此通意。 佛意若不欲散心则如是。 若欲散心则有三无记心。 若言思之。 光记无失。 宝疏意。 四仪中。 各入定故如是说。 亦有四仪中各一分不入定(非也)不顺若言。 违常在定文故。 (十八右)应言如转(至)为间隔故。 是有部本义。 正理三十六(九左)曰。 故业成善等定由转力。 非由随转力。 其理善成(显宗十九(三右)全同)见道转心不能发业远因故。 修道转心发业近因故。 刹那等起助势也。 (十八右)若表不由(至)无记表业。 论主难前师通经。 初牒所立。 若不由刹那成善等性但由转力者。 则不应前通经言如是。 显成由刹那故。 犯违教失。 又不应言故欲等。 显成由刹那故欲无有覆。 违成由转力而欲无有覆宗故。 此破意偏破无简别但据因等起。 非据刹那。 终显成由刹那判性故。 全非如光记前言相乱。 故正理(【傍】宝四一左引)举此论文。 述意云。 彼(论主)谓。 此说(前师通经说意)表成善等性决定但由刹那等起力。 故见所断惑虽为因等起。 而欲界定无有覆无记业(已上)然光记臆度穿说并非也。 彼大有二解。 初故欲已下但为结词。 无别难意。 是大非也。 何者。 此论意。 彼终成由刹那故。 欲无有覆表义。 故举加为难。 又名中有滥者非也。 论主但破云据因不据刹那。 于前言决无意。 故标但云不由刹那等。 亦正理述意明也。 似许刹那者。 此二句对如是。 何但可约后句。 前文无非据刹那言。 已云但据。 影显非据刹那。 设如旧无但言上标释因等起刹那二。 而云据因明是非据刹那。 故婆沙表遮具足。 依之光后释指余论非也。 问。 论主于前言无意。 正理何具辨。 答。 虽论主对后刹那意。 无差别如前转心后随转(【傍】十七右文)正理师为免难。 以前言为简别通释。 故欲等虽无前文准义言之。 谓上(十四右)论云。 发表心唯修所断也。 见所断惑。 内门转故。 是故欲界中无有有覆无记表。 乘此(十五左)有如上所说等难。 通此难(十七右)有但据等文。 三处对检。 此义自明。 光后释非也。 光大科第二解意。 难通经文如上。 故欲等文。 又难令有有覆。 此有二过。 一彼前两关。 何更可难。 二违论。 但标不由刹那故。 又光云但由转力。 全非论意。 (十八右)但应说言(至)无记无表。 论主示正解。 置简别言通经。 一切无过。 谓于因等起有二。 一现道是远因等起。 二修道是近因等起。 此中契经约远因等起说。 故应言唯据余心间等。 显由修道转心近因判善等性。 不如见道转心。 若尔见道名转而欲无有覆义成立。 余心所间准此论似见道余修道所间隔远因等起。 (【傍】光记如此非也)若准旧论十(十九右)曰别法所摄。 似修道他见道心所摄。 今按。 间有摄义。 于摄无间隔义。 以知。 间间杂杂摄义。 则修道余见道心所间摄等起心。 光记改但作唯。 改前作余心所间者。 并皆非论意。 何者。 但与唯义通故。 故中边论颂云此中唯有空。 长行云但。 前字于前言。 论主无别义。 但无简别。 总说为失。 宝疏通难两段虽无虽释。 引正理广文意如上来论(为是)未致正理救(未足)今弹正理云。 汝欲免破。 以前言为因等起远因。 此救不成。 何者。 汝次上云(正理三十六(九右)三行)前转识后随转。 前言岂尔。 又婆沙但云依因等起不依刹那。 具有表遮。 而不言前。 总依因唯简刹那。 今破彼前言对刹那来。 岂可如汝。 设如汝许。 通词未成释。 岂可得有通词亦更容须通。 故无简别未免也。 问。 前师通经约发业有无。 而依业成性义致难。 岂非相违。 答。 非相达。 何者。 由发业者判性故。 谓见转心不发业。 亦不由彼判性。 修道转心能发业。 由彼成性。 故不由刹那成性也。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三阿毗达磨俱舍论卷十四法义丰山沙门释快道记(一右)傍论已了(至)表无表相。 前卷(十四左)明四种善等以来名为傍论。 故正理三十六(十一右)云。 辨业界地。 傍论已周等(云云)(显宗十九(三左)全同)问。 既标表无表。 何处说表。 答。 表相前具说。 今正辨无表。 而明成就等(【傍】论六右下)中。 有表无表故。 总相言之。 又解。 上来正辨表。 下正辨无表明成就。 已下合说。 今乘语云表无表。 故旧论十(十九右)云。 如前所说有二种。 (【傍】表无表)无教今说。 旧译涅槃等名作无作。 中古八犍度。 旧论等云教无教。 今新云表无表。 (初右)一者律仪。 杂心十(三右)云。 优波者近婆素者住。 近寿尽三婆逻住。 故说近住。 三者等。 婆罗者护。 谓等护一切众生。 子注曰。 一切经论中。 言律仪者。 悉应言等护也。 百一羯磨注曰。 此言护者。 梵云三跋罗。 译为拥护。 旧言律仪。 乃当义译云是律法仪式。 若但言护。 恐学者未详。 故两俱存。 明了论已译为护。 即是戒体无表色。 又云。 谓防身语意勿使亏失。 旧云律仪。 但是义翻耳(断戒体章依此等释破慈恩律仪释。 未全当允。 具如余处辨)戒疏一上(七右)云。 如古所传。 防非禁恶以解于戒。 然戒通善恶。 律仪亦尔。 不可偏举以释戒义。 基师表无表意云律谓法式。 仪谓轨范。 古有释云。 律类也。 仪者式也。 种类法式名为律仪。 皆通善恶。 故说名不律仪。 今解。 唯彼善戒得名可为法式。 可为轨范故名律仪。 此意非律仪名不律仪。 恶于戒名恶戒。 此论。 南山等意。 律仪名通善不善。 戒名通善恶也。 (一右)能遮能灭(至)名律仪。 显宗。 正理全同。 光属前段。 实属后段。 若依光意。 虽具应释三种名。 翻之知不律仪。 已知二非二亦知。 故但释初名。 若依宝意为问数先释名。 虽各有其理。 属下为是。 此论颠末欲释三名。 有准拟劝。 今不尔。 又旧论云。 能遮能灭破戒相续。 故说名护。 偈曰。 护波罗木叉定生及无流。 释曰。 此护有三品等。 已云此护。 后段文也。 能遮能灭。 光有三释。 第二为善。 宝亦同第二。 第一非也。 招同义掷重失。 第三亦非也。 归凿说故。 (一左)论曰(至)近住律仪。 旧论曰。 何者为八。 比丘戒。 比丘尼戒。 式叉摩那戒。 沙弥戒。 沙弥尼戒。 优婆塞戒。 优婆夷戒。 优婆婆戒。 (一左)三正学律仪。 事钞云式叉摩尼具学三法。 一学根本。 谓四重是。 二学六法。 谓不摩触等。 三学行法。 谓一切大尼戒行。 僧祇曰。 在大尼下沙弥尼上坐。 智论十三(二十四)曰。 比丘尼法中。 何以有式叉摩那。 然后得具足戒耶。 答云。 式叉摩那受六位二岁。 佛在世时有一长者妇。 不觉怀妊。 出家受具足戒。 其后身大转现。 长者讥嫌比丘。 因此制有二年学戒受六法。 然后受具足戒。 瑜伽五十三(七右)云。 问。 何故世尊于苾刍律仪中。 制立苾刍。 勤策二众律仪。 于苾刍尼律仪中制立苾刍尼。 正学。 勤策女三众律仪。 答。 由彼母邑(女云母邑母村)多烦恼故。 令渐受苾刍尼律仪。 若于勤策女少分学处(沙弥唯十唯云少分)深生喜乐。 次应授彼正学所有学处。 若于正学多分学处(式叉十六故云多分)深生爱乐。 不应率尔授彼具足。 必更二年久处习学。 若深爱乐然后当授彼具足戒。 如是长时于少学处积修学已方有力能受广大众多学处。 然后于苾刍尼律仪。 能具修学。 伦十四上(十四丁右)。 (一左)六近事律仪等。 光(二右)云。 梵云邬婆索迦。 唐言近事。 索是男声。 斯是女声。 伽略十三云。 邬波云近。 迦云事。 索即男声。 斯即女声。 于近事上加以索斯之声。 故男女别(上生经疏上二(四十六右)伦记及宝疏全同)然惠晖索迦为男声。 斯迦为女声者非也。 以迦不关男女声。 (一左)如是八种(至)别脱律仪。 唯就初立众光有两释。 婆沙百二十三(十二右)四说中。 初后两说。 初约顿渐。 后依界别。 但七众八众为异耳。 (二左)三种律仪体不相杂等。 婆沙百二十四(四右)四说中。 如是说义同也。 (三右)三非梵行。 与前欲邪行别。 彼非时非其处。 若行他妻等并邪也。 今总禁淫行。 故各别也。 (三左)六涂饰香鬘(至)严丽床座。 瑜伽等同此。 业疏等。 第六华香璎珞香油涂身。 第七高胜上坐。 及作倡妓乐。 故往观听。 麟云。 眠座高广床者。 谓象牙等严好过量床也。 以能长憍慢故。 有云。 如父母师等床恐非。 以不受戒时。 亦不合坐故。 如男子七岁不登母床。 女人八岁不近父机。 此释违契经等。 业疏二下(十五左)云。 阿含中八种床。 金银牙角等严饰故胜。 佛及师僧父母从人故胜。 俱不可升也。 有余文中高广床者。 约相辨离。 高即八指已上。 广谓方三肘者。 不可俱有。 单高亦制。 文列高者。 即简尺六。 已下开用。 又言胜者。 即列八种。 不必高大。 如用师父所机褥。 即是长憍故特制也。 济缘二下云。 阿含八床。 金银牙角为四。 佛师父母为四。 从人为胜。 但取尊长受用。 不必严丽。 有余文者。 四分律。 皆名高广大床。 高一尺六。 广五尺四。 此是制量。 过此量数则为高。 又下次释胜义。 即上阿含。 不必局量。 又珠林百六云。 又阿含经高广大床者。 梐下足长六非高。 阔四尺非广。 长八尺非大。 越此量者方名高广大床。 复有八种床。 初四约物辨贵。 体不可坐。 后四约人辨大。 纵令地铺拟于尊人。 亦不合坐。 一金床。 二银床。 三牙床。 四角床。 五佛床。 六辟支佛床。 七罗汉床。 八师汉床(父母床坐不在禁限)旧论曰眠坐高胜卧处。 彼举高显广。 以显示丽。 此论举丽显胜。 (三左)谓于前八(至)开为二种。 正理。 显宗同此。 旧论曰。 着香花观听舞歌等(不可局此更云等)准彼论如光第一释。 上置用字故。 依此论者。 如光第二释。 下安用字故。 光二释。 开为二。 相不异也。 皞案。 既制观听他。 禁自舞歌显昭。 故旧论缀文如是。 若具言制自他如此论。 故异涂饰香鬘句。 特用字安下。 依此于释此论。 光第二释为胜。 故婆沙(【傍】光次下六行引)云离歌舞倡妓。 岂非通自他。 又中含五十五持齐经(四左)说此云。 离华曼璎珞涂香脂粉歌舞倡妓及往观听。 八合。 十开。 光三释。 初约轻重。 次婆沙约同处。 后正理约怯不怯。 并含为是。 (三左)颂曰(至)名别脱业道。 俱者对唯初以显通初后念。 简第二念已去云唯初。 (三左)能平险业故名尸罗。 显恶事不平等云险。 旧论云。 能平不平等事故。 正理三十五音释云。 尸罗此云止得。 谓止恶得善也。 杂心十(四左)子注云。 尸罗译言修习。 亦言正顺三昧。 亦云清凉。 亦云安眠。 婆沙百四十四(十三左)有十义释尸罗。 训释词者谓清凉故。 以清凉词训释尸罗义。 故名训释词。 训释之词依主释。 故下论二十七(九右)释四无碍中云。 词谓一切训释言词。 如有说言有反碍故名为色等。 旧论二十(十右)释彼云。 方言者。 以因理释义。 譬如由有碍名色等言。 显扬四(六丁)云。 三训词无解碍。 谓于一切种一切法训释词中。 如实觉悟之所引无碍智见性。 然惠晖云。 以成诠义释能诠名。 言训释言词者。 则言词之训释。 为非也。 若以所诠义词。 释能诠名无失。 夫标训词释。 或是别义。 或以彼证此。 并是一规则论也。 故今旧论(十(二十一左))曰。 若依尼六多论由冷故。 金七十论上(二十三右)外智六论第六有尼禄多论。 百论疏上下(七右)释云。 六尼禄多论。 谓释一切立物名因缘。 依此观此。 如无畏疏言依声论足是住处义等。 是亦世论尼禄多论云训释词。 依彼拟释故。 更引证思之。 又论第一(十五右)释处义中云。 心心所生长门义。 是处义。 训释词者。 谓能生长心心所法。 故名为处。 旧论一(十九右)云或说来增义等无训释词文。 正理三(六右)云。 何缘故知门义是处。 由训词故。 既为所因。 别论必矣。 光宝直约自体自家义。 未辨训释词不可也。 (四右)如是应知(至)无差别名。 宝释俱得二字为正。 光属下。 释下两句者非也。 不顺文理故。 违旧论故。 彼有此文。 置复次偈曰举次颂。 而有唯初刹那等长行故。 (四右)谓受戒时(至)别解脱名。 此论并义林三末(六丁)同约因解脱舍过非义。 又为果解脱。 即涅槃解脱。 遗教经及杂集论八(七丁)等如是。 依之义章第一第十第二十并举因果两义。 于别言又有异义。 今是一一别别舍义。 天台智者等简别外道戒说名别也。 净影义章差别定道戒。 立以别名。 (四左)从静虑生或依静虑。 生言流下。 旧论曰。 从定生于定生。 初第五啭。 次依第七。 并依主。 (五左)准前四句如应当知。 彼第四此第一。 乃至彼第一此第四。 故正理云。 前四句逆次应知。 (五左)若尔世尊所说略戒颂曰。 上件二品广说无表体相。 而有部宗。 表无表名唯于身语非意业。 如前(【傍】十三(二右))五业辨。 若尔者指彼。 而三业齐等说律仪善哉。 意业非表无表色何为自性。 根律仪亦尔。 颂曰言。 鲜檗明及正理无之为正。 乱本颂故。 句法成故。 旧论但云世尊所说偈。 无曰言。 颂疏如今。 依错本非也。 (五左)身律仪善哉(至)遍律仪。 初三句各别叹。 终句叹总持。 此正证第三句。 第四句总故兼证。 为显齐等初二句亦引。 善哉言互在上下。 正理全同。 旧论十(二十三左)并有下。 按依梵本。 如旧论顺此方诗等法。 绮语如今上下。 此颂出有部戒经(二十二右)又增一十一(十右)制三恶行。 令修三善行有五颂。 第四颂曰。 身行为善哉。 口行亦复然。 意行为善哉。 一切亦如是。 出曜经七学品(八丁右)僧祇律二十七。 萨婆多论第一等见。 麟云。 此偈是萨婆多中。 七佛略戒偈。 有人云。 此释通漫。 何不克指何佛说。 萨婆多律摄十四(二十六右)曰。 释迦牟尼佛出现于世。 诸声闻众多烦恼。 造诸恶业。 多行放逸。 不修善品。 作少善时。 便生喜足。 为三事故。 说其三颂。 为遮恶行示善方便。 令不忘念善品日增。 于十二年中为无疱僧伽。 说斯波罗提木叉略教。 一切恶莫作。 一切善应修。 遍调于自心。 是则诸佛教护身为善哉。 能护语亦善护意为善哉。 尽护最为善。 乃至次颂即是示善方便。 初之三句(护身等之三句)如其次第别护三业。 身等一一不作体皆是善。 然生死涅槃皆由三业。 舍恶修善。 劝令尽护。 即解脱众苦。 故叹善哉今云。 七佛同说说此戒云七佛略戒。 故天台妙玄二之一终云七佛通戒偈。 (五左)又契经(至)眼根律仪。 杂含十一(十二左)曰。 云何律仪。 眼根律仪所摄护眼识色。 心不染着。 又四十三(九左)曰。 云何律仪。 多闻圣弟子若眼见色。 于可念色不起欲想。 不可念色不起恚想。 次第不起众多觉想。 相续住。 见色过患。 见过患已能舍离。 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是名律仪。 今但举眼略显余五。 (六右)故离合言显勿如次。 颂初离别列名。 下说合言。 意显勿如次正知为意正念为根。 先离别列名。 次说合。 故曰离合言。 合离列名言义。 故曰离合言。 故旧论云。 故合离说。 非欲显颂中应言离合窄故略离。 今长行故具曰离合。 (六左)诸有获得(至)还得彼故。 光(十二左)二释。 后为胜。 而正理破此论。 不简别故。 显宗改第六句作恒多成过未。 长行释云。 以顺决择分所摄定律仪。 初刹那中不成过去。 余生所得命终时舍。 今生无容重得彼法。 为简彼法说多言。 今按。 今但分别世成相。 非其中细。 故唯约成说。 无相违失。 (六左)若有现在(至)有成现在。 正理破颂住言而为在。 宝(九右)具引。 故显宗颂中改住作入。 今云。 约入住出云住。 正显现在前。 故长行对住云出观。 如言住果彼尔。 此待对各别。 (六左)言住中者。 光。 非极善律仪。 亦非极恶不律仪。 故名处中。 善珠表无表章义镜同光彼云。 处中有善。 及有不善。 谓虽善业非是极善。 虽恶业非是极恶。 既处中庸。 故云处中。 诠要(三十五左)引。 又守千表无表栖玩记(三左)云。 善非律仪。 不善非不律仪者。 名为处中(文)又伽略十三云。 誓受一时亦名不律仪。 若不誓受而行杀者。 但名处中。 义林二末(七右)表无表章云。 非律仪非不律仪者。 不可仪轨同于律仪名非律仪。 非不可制如不律仪名非不律仪(文)伽伦十四上(十五左)饰宗记二卷等。 亦约要期有无也。 (七左)是故无能逆追成者。 正理三十六(二十一右)云。 何法灭已追得言成。 亦无功能逆得当法。 约未现过未来云逆。 过去云追。 光记如是。 宝疏作进退形误也。 明本及正。 显如今故。 (七左)若尔有覆无记心等。 光(十四左)为二无记心。 及等威仪等强无记者未详。 明云有覆故。 等是等心所。 故答中唯云心等。 岂是余心王。 (八右)颂曰恶行(至)不律仪。 前(三左)于律仪有六种名。 今阙别脱一名。 余五并相翻。 (八右)是诸智者(至)立恶行名。 婆沙百十二(五右)有五说释恶行。 今据初二说曰。 可厌毁故名恶(【头】唐匀乌各切。 广匀不善也。 又广匀乌故切。 污去声憎也疾也。 又广匀哀都切。 音污何也)。 游履依处故名行。 复有说。 感苦受果故名恶。 动转捷利故名行。 问。 沉溺诸恶云何捷利。 答。 彼恶行者。 有如是巧便虽行恶行。 而令世间不知其恶。 故名捷利。 惠晖云。 初因名恶行持业释。 后因名行。 果名恶依主释。 (八右)障净尸罗故名恶戒。 障释恶。 净尸罗释戒。 有戒之恶有财立名。 (八左)谓易生圣(至)或生已舍。 三界经生说曰易生。 此中正理中破圣言。 故显宗十九(十一左)改第三句圣字作舍未生表定。 光(十五左)有救引婆沙证可知。 宝但举正理破。 未反破者非也。 (九右)从僧伽得。 僧伽此云众。 旧译或翻和合。 怀素开宗记一末(七右)云。 梵云僧伽(此翻为众)旧以和合翻僧。 失于正义。 然正义者。 众正翻僧。 和合乃是僧家义用。 谓四人等乘法成和是以文云僧者四人。 若过。 和合者。 一羯磨一说戒通名(已上)妙文句一之二(十四左)云。 此云和合众四人已上(【头】行事钞资持记上一四(二十右)又四人已上也。 四分羯磨疏济缘记一之二(五右)分别三四也)私志记释云。 若摄体从用唯云和合。 故涅槃经云僧和合。 若摄用从体但翻众。 法花中直云众。 故正翻众和合众之义用故。 南海传三(五右)四人已上云僧伽。 婆沙百十六(四左)云(【傍】又婆娑十四(十七丁)【傍】光五(四十八引))四人已上方名为僧。 三人不尔。 杂心三(四十二左)全同。 五分律三(二十三)四分律五十八(十六)正理论十四(二十二)大乘义章第十(九右)依此等证。 南山律师四人已上为僧。 法砺疏二本(九右)云。 若依四分四人已上是大众。 如不曰大众者四人若过。 以此证明知。 二三人名小众。 又二末(二左)云。 依十诵大众八人。 小众四人。 此律(【傍】四分律)四人为大众。 二三人为小众。 光记十四(十七左)二十五(三十二右)第五(四十八)宝疏十四(十一左)并同婆沙四人已上。 若依慈恩三人已上方为僧。 义林三宝章(六本九右)云。 二事和僧。 三人已上皆是僧体。 从多论议故。 彼国之法。 一名为一。 二名为身。 自三已上皆名为多。 如辨法事四人方成。 一人白言大德僧听。 所和三人得名僧故。 若四是僧。 岂能白者而自白耶。 欲显和合从多人故。 自三已上皆得名僧(已上)表无表章(十九左)玄赞一(五十二丁)二十论疏上(二十四左)此意。 僧伽唐云众。 然^5□是众之古字。 此从人三。 又国语云。 人三为众。 女三为^6□。 如是顺二土方俗以三为僧。 又据偏五得有此理矣。 (九右)诸毗奈耶毗婆沙师说。 正理。 显宗。 旧论。 并文同。 杂心三(十一左)云。 律毗婆沙说。 十诵律六十(初右)说十种得戒。 此毗奈耶是毗婆沙师所依。 依彼说故云毗奈耶毗婆沙师说。 或是相违释也。 基表无表章三末(二十六丁)且得具足别解脱缘。 诸教不同。 四律五论诸宗异说。 一十诵律是萨婆多宗。 同俱舍第十四律毗婆沙并杂心及正理。 显宗。 大毗婆沙十诵律云。 佛在竹园。 告诸比丘。 十种受具足等。 二四分律是法藏部。 五种得戒。 三僧祇律是大众部。 四种得戒。 四五分律是化地部有五种具受戒。 五论别者。 一毗尼母论。 二众各五。 二摩得勒伽论。 十种得戒。 三善见论。 八种得戒。 四萨婆多论。 七种受具。 五明了论。 三乘得戒。 一由自然谓佛独觉。 开宗记(六末)云。 不假众缘故云自然。 砺疏(第一(十六左))云。 第一释性空之理。 不为因造。 称为自然。 论云。 非佛声闻缘觉人天所造。 故曰自然。 如来辟支不假师咨。 修道进德。 惑尽解满会自然理。 而发具足故云自然(南山亦同)光。 尽智时者。 就此有无间解脱异义。 饰宗记二末(十四左)云。 尽智现前时得者。 觉云。 若准多论第九无间道时得尽无生智。 余宗。 无间道时断惑。 解脱道时得尽无生智。 今详。 此言无方可救。 请诸后学慎勿传之。 且准多宗。 第九无间金刚喻定。 唯一刹那。 次解脱道即得尽智。 若利根者。 起尽智时亦一刹那。 次起无生智。 或一刹那。 或复相续。 次后或起无学二见。 或世俗心。 准此得。 戒在尽智时。 非无生时也。 若依大乘余可同前。 唯尽无生体同义别。 无问利钝皆证此二。 是则二智许同念也。 今此萨婆多宗。 无间道断。 解脱道证。 必前后念。 而如佛独觉尽智时即得无生智也。 二由(至)五苾刍。 见道名正性离生。 如下论二十三(十右)两释。 五苾刍者。 一阿若憍陈如。 二十力迦叶。 三马胜。 四跋提。 五摩诃男。 具如四分律三十二(七丁)五分律十五(十四右)文句一之二(三十一左)四之三(四十七右)等。 三由(至)耶舍等。 开宗记六末(十左)云。 善来者。 善是众生。 来是如来教(乃至)能所双影故云善来。 麟云。 有二释。 一此人辈深厌生死。 希求出家。 佛言善来。 即得具足戒。 故曰善来。 善即求戒者心。 来如来言教。 二云佛知此人愿乐出家。 命之善来。 即发具戒。 此即善来之言。 俱有如来言教。 此中开宗。 及麟初释非也。 何者。 寻其体善来是所化人。 而今佛命善来。 彼来善非恶。 善即来持业释。 耶舍者。 光宝同翻云誉。 栖玩记云。 梵云耶舍。 此云称。 谓此尊者有大名称。 惠晖云。 耶舍此云名誉。 则耶输伽童子。 灵芝云。 耶舍谓须提耶舍。 古谓善来得者。 其人不少。 饰宗记(引五分第一卷)义钞上之一(十九左)云。 五分中。 须提耶子为善来得。 十诵不然。 耶舍乃别人非须提子。 戒疏二上(十八右)云。 须提耶者。 多云。 聚落主名也。 此云求得。 其子耶舍此翻为明。 如僧祇释。 善恶因果经第三(二十八)有善来苾刍受戒。 南山戒疏二上(十八)释之。 又通弟子。 附法藏经第二。 阿难入涅槃时。 命善来苾刍于五百仙人。 彼即作苾刍。 戒疏三上会之为别缘。 等言等目连等。 西域记第四(十一)善见律第七云一千三百四十四人。 智度一。 十一。 二十二等。 (九右)四由(至)大迦叶。 麟云。 世尊告迦叶言。 汝当发惭愧心彻于骨髓。 彼在多子塔边发诚誓言。 世尊是我大师。 修伽陀是我大师。 如是二言便发具足。 然此得戒始终三名。 一名教授即是初义。 二名自誓。 三名上法。 今章(【傍】颂疏)言信受。 佛为大师。 是即当第二义。 有人云。 章本依论。 论本十诵。 然诸说立名不同。 迦叶得戒者。 十诵为自誓得。 俱舍亦同。 善见。 伽论等名为教授。 僧祇为自觉。 岂唯十诵。 俱舍就终始位改转异称而已。 麟释似局矣。 开宗记云。 善见从始名为教授。 故论文云。 佛告迦叶。 汝当发惭愧心。 因此立誓要。 名为自誓。 母论经据彼名为建立善根上具足。 业疏三上(十左)云。 自誓者如月法藏中自誓之时。 身口律仪森然具也。 (九右)五由(至)苏陀夷。 开宗(六末)云。 论义者。 若依余部名号不同。 母云敕听。 伽论问答。 见论答问。 杂心三(十一左)问乐。 此等名殊与论义无别。 (九右)六由(至)八尊重法。 此八尊法。 诸律说次不同。 四分三十八。 五分二十九。 僧祇三十。 十诵四十六。 如彼等说。 十诵律云。 是比丘尼说半月八敬法。 何者八。 一者百岁比丘尼见新受具戒比丘。 应一心谦敬礼足。 二者比丘尼应从此丘僧乞受具戒。 三者比丘尼犯僧残罪。 应从二部僧乞半月摩那埵法(【傍】法云折伏)四者无比丘住处比丘尼不得安居。 五者比丘尼安居竟应从二部僧中自恣求见闻疑罪。 六者比丘尼半月乞僧受八敬法。 七者比丘尼语比丘言。 听我问修多罗。 毗尼。 阿毗昙。 若比丘听者应问。 不听者不得问。 八者比丘尼不得说比丘见闻疑罪。 是为八(已上律文)砺疏云。 此八敬名在僧祇。 五分名八不可越法。 十诵。 善见称为八重。 母论名师法。 了论说为瞿娄达磨。 瞿娄此曰尊。 达磨此云法。 谓八尊也(旧俱舍十一(三右)又云八尊法)。 (九左)大生主。 业疏三上云。 初明八敬者。 女人机发深厌生死。 求佛出家。 以无弘道远化益故。 抑而不许。 后还舍卫。 便自剃发披衣。 倚僧坊立祈听受戒。 时为三请。 便授敬法。 必具依行。 即感具戒。 故因名也。 济缘记三上(三左)云。 明五受中。 初科初叙机发。 即大爱道同五百女也。 以下次明佛不许度。 女性鄙弱。 人少敬信故。 无弘化之益。 反更毁辱。 正法减半。 后下三明尼自剃染。 由佛不许却还城中。 辄自变形。 复至祇桓。 倚门而住祈求也。 时下四明阿难代请。 佛令传教能行八敬。 即与出家。 爱道等闻即发具戒。 拾毗尼义钞上一(十二左)云。 四八敬者爱道女女中最利。 闻佛不听女人出家。 特生厌离。 遂自剃发染衣。 倚立祇桓。 阿难三请。 如来遥宣八敬之法附与。 阿难顶受尊敬授于爱道。 爱道闻之。 遵此八法。 作奉行之意。 即发具戒。 七由(至)法授尼。 杂心三(十一左)云法与。 旧论十一(三左)云达磨陈那比丘尼。 王舍城天与长者女。 从父名与。 且爱法合以名法与。 见毗奈耶杂事三十二(十九右)然有云。 此非尼别名。 以八敬法授与使尼。 故名法授尼者非也。 十诵。 五分等所谓半迦尸尼别人也。 半迦尸尼。 迦尸国梵志女殊色。 人价以半迦尸国故为名。 见十诵四十二。 亦出家事缘全别也。 各互举一人。 故摩得勒伽论第五说遣使得中云法与。 然济缘记三上(九右)云。 法授尼。 伽论云达磨提那。 即梵言也。 见论云半迦尸尼。 谓直半迦尼国故(此混同失)此本人得戒时为使受时。 为使还说戒时。 答。 古来两说。 智首疏第一云。 二遣信受具足。 尼中作法竟差一尼往大僧中。 代彼乞戒。 大僧作法如常式。 便腾僧命请寺请授。 于使言下即发具足。 慈恩怀素等不尔。 受者正得无表。 是使尼在彼僧中白四羯磨竟时也。 如教人杀。 彼断命之时。 此能教人即触杀罪。 南山等所以为不同教杀。 拾毗尼义钞上一(十四左)云。 问。 遣信受戒要须报还方始得戒。 杀盗不尔者。 答。 受戒是要期思愿满足为义。 杀盗损境为义。 故不相并。 然四分律尼犍度云。 彼使应还尼寺内语言。 大姊汝已受戒竟。 慈恩等依之。 若法砺意引五分已云。 此律文略。 直言汝已受具足。 饰宗记云。 次例此律亦应具赠大僧羯磨。 故云此律文略。 直言汝已受具足竟。 (九左)八由(至)于边国。 律摄五(十四丁)云。 东至奔茶林。 西至二窣吐奴村。 南至摄伐罗伐底河。 北至嗢尸罗山。 此限域外名曰边国。 内名中方。 正理。 显宗。 杂心并云持律为第五。 旧论云。 由能持毗那耶为第五。 光宝从论。 和上不人数。 必须一人持律者。 表无表章(十八左)有两义云。 八边五得者。 俱舍等云。 持律为第五人。 此有释(【傍】光宝)云。 以无僧故极少犹五。 四人成僧。 一人羯磨故名持律。 为第五人。 和上不入其数。 同僧祇律。 若减不成。 阙法事故。 既尔即应四人。 羯磨一人。 表白大德僧听。 余三非僧。 或应白自。 以要四人方成僧故。 故五人中一持羯磨。 一为和上。 羯磨牒名。 余三僧体正所和白。 故边地极少犹五人辨法事。 摩得勒伽论。 边地多僧。 但取五人得名受具。 僧得可呵罪。 又云。 僧祇律是大众部四种得戒。 乃至三十众。 彼律云。 和上十种内不名受具合十一人。 四分等但言十种。 和上在中。 此中有释谓十诵同僧祇。 慈恩自义二诵不同。 边五中十各唯五十。 以和上入其数故。 又律中唯言持律五人。 不如今论言第五。 故拾毗尼义钞上一(十三右)云。 问。 中国十人不言持律。 边地五人言持律者何。 答。 泛解十人。 要四人善解羯磨。 六人数足。 故十人不言持律。 边地开法要须五人皆持律如伽论。 智周决择云。 持律为第五者。 有二解。 一云(【傍】义抄之义也)五人悉皆清净持律。 今言第五者。 谈羯磨人。 二云。 五人悉皆清净。 言持律者。 是知法人。 知法人羯磨人也。 余四人者清净即得。 今观。 后为正检俱舍。 皞案。 中十既不皆持律。 边国何五皆持律。 又以少僧许五。 若择五持律。 何日当得戒。 又今论。 正理。 显宗。 旧论。 及杂心等悉云第五。 光宝解为胜。 (九左)九由十众谓于中国。 具说十众之相。 (九左)十由(至)佛法僧。 十诵六十(初左)曰。 若未结白四羯磨。 若人归命三唱我随佛出家。 是善受具足戒。 若结白四羯磨后。 归依三唱出家不名得具足戒。 萨婆多论(二八左)曰。 三语得戒三归得戒。 佛成道已八年中得。 八年后更无得者(光宝基(义林三末十九右)等。 皆云佛遣阿罗汉。 然颂疏云阿难写误也。 成道二十年后方有阿难故)约所归名三归得。 据三反说亦名三语得。 故此论曰。 三说归佛法僧(旧论。 正。 显亦同)慈恩亦此意。 表无表章(十九右)云。 归依心成即发具足。 故名三归得。 亦名三语得。 何故诸尼无三归得。 无贤首故。 南山不尔。 业疏三上(八右)云。 问。 四分得文但云三语。 此文(多论)更列三归者。 答。 以义约之归犹结也。 作法既久。 宗奉渐漓。 加结成受故。 多论云。 宿业力故应三语得戒者。 三语而止。 三归亦尔。 自然使尔。 萨婆多论第二曰。 尔时世人弃俗入道。 若应三语得戒者。 三语则止。 若应三归得戒者。 三归则止。 以业力自然使尔。 谓六十贤部等者。 麟云。 谓六十贤人共为部集(非也。 乱句逗)惠晖云。 六十贤众部共集受戒也。 有释。 六十人共为部党。 众首名贤(此二释并非也)栖玩记云。 集玄解云。 此六十人并是尊者耶舍少少倚友。 闻耶舍归佛遂亦出家。 归三宝时即得具戒(臆说)济缘记云。 贤部未详。 有人云。 何有未详。 四分受戒犍度云。 佛先度五人。 共佛为六罗汉。 次度耶输伽子为七。 次度耶输伽同友四人为十一。 次度耶输同友五十人为六十一。 次度如来同友五十人为一百十一。 次度那罗陀梵志为百十二。 故时世间有百十一罗汉。 共佛为百十二。 此中六十一除佛为六十。 今云。 彼中五比丘等是见谛得非三归得。 圆底方盖矣。 今云。 本行集经(【傍】稽古上(四三右))教化兵将品曰。 六十云种姓人。 无明罗刹经曰。 六十贤邑众。 即是也。 又五分十五所谓于婆罗林六十人得阿罗汉。 释文者。 表无表章(十九右)云。 谓有六十仁贤众类。 共集佛遣无学为说三归便得具足。 有云(稽古上(四三右))萨婆多论云。 牛饲比丘将七万人。 诣诸比丘。 各尽与三语受戒。 是非世尊亲教。 故今举六十贤部(已上稽古)此混乱能所受。 今是所受六十贤故。 (九左)如是所得(至)表业而发。 论主判上来十种非必依表发。 谓十中初自然见道二不依表而发得。 余八依表故。 又正理三十七(二左)曰。 此中或由本愿力。 或阿世耶极圆满故。 或薄伽梵威所加故。 随其所应得具足戒(显宗全同)问。 与下论相违云何。 答。 凡将会相违。 应至其文辨释。 于前解释为不可。 以未了其文义故。 又光记于此。 及于受生必具二文处(【傍】论十六(五左)光十六(十左)已下)于欲无表离表而生文(【傍】光十六(三十八右)已下。 论十六(十六左)终行)各广问答会合。 虽婆心之切。 而还烦杂难了。 唯于一处。 应足。 依光宝辨之。 今亦述之。 论主意以今文为定。 下论受生具二文简别自然见道不从他受。 而云欲无无表离表而发。 约彼有部义以作难。 非依自本意。 故不相违。 光(十九左初)大有二义。 第一义分二八为正。 于中有三重问答。 初二重问答可也。 第三重答有两释。 初叙余师义难者非也。 应言有部义。 后释约加行根本单复。 穿空之最矣(二十右二行)又解下大科第二解。 约表无表七支宜拟相当解今文。 是亦臆凿不足为言。 答下(二十左初行)受生文两释。 初隐显分别。 后正类分别。 并皆非也。 次引正理两义合上两解。 然彼有余师者。 即今论主义同也。 彼正理师意全非论主义。 何以彼为后解可解今文。 后引婆沙两说。 亦合上二解。 是实误合。 何者。 彼两说并(【傍】简先时加行)现无身表决定。 唯第二念已后通初后念异耳。 何可得前师合后解一切依表之义。 彼婆沙约现故。 若依过去加行依表自成。 宝疏(十二左)引婆沙两说解文。 判后师为正。 而云不得定是欲界无表离表而发。 最得婆沙意。 次引正理云与婆沙不同。 破光令同。 而述今论文意及正理旨。 并皆有眼目。 又举下文舍置和会。 犹至十六卷一向不言之。 实是高见最可称焉。 重说(至)半月等。 光二释。 真谛义为胜。 (九左)时名是何法。 旧论曰。 何法名时。 光三释。 初时之名。 唯问名。 次问时体。 时名于是何法。 后时与名相违释。 并问名体。 此中第二释为正。 符义故。 顺旧论及正理等故(实同第二)。 谓诸行增语者。 前论(十四左)曰。 增语谓名。 杂心九(十四右)子注曰。 以多名故说增语也。 今显诸有为诸行增语名名时。 次昼夜名即是增语。 旧论答曰。 此名显有为法义。 今增语者。 当旧论名字。 诸行当彼有为法。 故知犹言总时名诸行。 而云增语。 多类名非一名故。 时无别体依法而立故。 重意云。 随诸行上增语。 故云诸行增语。 如光闇上立昼夜增语。 光三解。 初诸行之增语。 寄思增语。 次文改增语诸行。 眼着诸行后诸行与增语相违释。 今云。 初释非。 唯答问名故。 次云增语所显诸行非也。 诸行岂是时体。 所引婆沙当今昼夜。 全非诸行也。 年月等岂是诸行。 不可为雷同。 第三大非也。 (十右)二边际中(至)非亦得起。 正理三十七(二左)曰。 此中经部作如是言。 下全如此文。 成实九(十二左)云。 有人言此法但齐一日一夜。 是事不尔。 随受多少戒。 或可半月乃至一月。 有何咎耶。 (十右)必应有法(至)一昼夜故。 光(二十二左)云。 明清旦有日光明。 能为障碍。 令舍戒故。 宝(十四左)云。 法性微细。 唯佛能知。 经中更说唯一昼夜。 故应有法能为障碍。 此中光释非也。 不顺必应有言。 旧论亦云应有法能遮。 复不敌引经也。 问。 婆沙百二十四(七右)说近住戒中云。 清旦时从师受得。 至明清旦律仪便舍。 光依彼何。 答。 彼唯示时限非能遮法。 若依彼者犹非也。 (十右)过此戒生不违理故。 虽据经量得经部名。 约多分法。 今唯依理立近住戒多日受得。 论主意朋经部故结不违理。 标别毗婆沙者云我宗也。 正理破经部(宝引)今反破云。 八戒中既有食非时食。 岂灭能成律仪。 若成律仪许无失。 已不尔。 故唯今就增多日受得。 (十一右)设有对师(至)故不立有。 表无表章云。 其不律仪。 若生彼家。 不生彼家。 自发期心。 或父母子等自相教习故。 得由他或不由他。 二皆无违。 不同小乘不律仪不从他得。 (十一右)经部师说(至)阿世耶故。 文中有二。 初例前标宗。 二即欲下示其相。 初正示。 后由此下明后起善恶戒人。 光(二十三左)意乐有三释同记十三(二十八左)三释。 然现思为意乐为正。 如前评决。 光释熏成相有四释。 初释约所熏。 二约能熏。 三四亦如是。 而初二意乐即为思种子。 后二思种心所能相应。 意乐所相应别法。 故加相应言。 异前二释而已。 今云。 论意欲造恶不善现行意乐思所熏成种子。 微细相续不舍名不律仪。 论十三(八左五)云。 思所熏习。 微细相续渐渐转变差别而生(光四释未可)宝疏(十五左)文字写误得意可知。 (十一右)我恒于月八日等。 起世因本经七云。 白月三受齐日。 所谓月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黑月亦有三受齐日。 如白月数。 杂含四十卷(十九丁)增一三十八(四右)同十五(十六)十诵律六十一(八右)云。 六齐者。 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二十三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婆沙百三十三(十五)智论十三(二十七)六十五(五左)皆同也。 又婆沙四十一(六左)云。 六齐日。 忉利天众集善法堂议世界善恶。 (十一左)若旦有碍(至)亦得受。 婆沙百二十四(八左)曰。 问。 若至午后受此戒者亦得戒不。 答。 应言不得。 除先要期月八日等恒受齐戒。 彼有余缘。 午前不忆。 食已方忆深生悔愧。 即请戒师。 如法受者。 亦得此戒。 (十二右)如是律仪或名长养。 光(二十四右)云。 布洒他唐曰长养。 旧云布萨讹也。 旧论十(六右)曰或说名布沙他。 复彼颂云布萨。 智论十三(二十六右)云。 受行八戒是则布萨。 秦言善宿。 三千威仪经曰。 布萨者此言净住。 义言长养。 阇那崛多曰。 乌晡沙他此言受齐。 亦言增长。 律摄一(十六右)曰。 褒洒陀者。 言褒洒是长养义。 陀是持义。 谓由众集说戒。 便能长养善法持自心。 故名褒洒陀。 又褒洒同前。 陀是净除义谓增长善法。 净除不善故如是并是受八戒近住人。 与五戒近事别也。 论上文(初左)云。 六近事。 七近事女。 八近住。 旧论十(十九左)云。 优婆塞戒。 优婆夷戒。 优婆婆沙戒。 光十四(初左)梵云邬婆索迦。 唐云近事。 梵云邬婆婆沙。 唐言近住(宝一左全同)显扬十三(十四左)云。 谓邬婆塞尸罗。 苾刍尸罗。 邬婆婆沙尸罗。 八戒近住名邬婆婆沙者正名。 说称布沙陀是异名。 新旧诸论分明。 然义解哲人混同二名。 谓南山业疏二下(十丁)云。 优婆塞者。 此方传于西梵音耳。 诸经不同取声伪僻。 正从本音云邬婆塞迦。 唐翻善宿也。 故成论曰。 此人善能离破戒宿。 古录以为清信士者。 清是离过之名。 信为入道之本。 士即男子通称。 取意得矣。 在言少异(此误也。 邬婆塞。 五戒近事。 何得翻善宿。 又成实九(十二左)云。 八戒齐名优婆娑。 优婆娑秦言善宿。 是人善心离破戒宿。 故名善宿。 已云八戒。 何可混优婆塞)天台净名疏云。 此云清净士。 清净女。 亦言善宿男。 善宿女。 虽在居家持五戒。 男女不同宿。 故云善宿(此甚非也。 非唯误受五戒者名善宿。 亦释义违成实论也。 故荆溪云。 依余经文。 但云近住得善宿名。 不可定云男女不同宿也)嘉祥宝窟中(四十右)云。 优婆塞此翻为善宿男。 怀善自居故云善宿男。 亦云近住。 以怀善自居近于佛性故也(玄应音义二十二(五左)二十四(十三右)云。 邬婆索迦亦云优婆娑柯。 受三归住五戒者。 优婆此云受。 娑柯此云男。 一云近事。 或言近宿谓近事三宝而止宿。 又云善宿。 亦言清信。 皆义翻也。 旧言优婆塞讹也)此嘉祥。 优婆塞译善宿。 及其释义并无典据。 玄应亦混二梵名。 虽三藏亲承传谬难得免耳。 故起世本经七音释云。 乌晡沙他此云增长。 谓受持齐法。 增长善根。 饰宗记二末(十八右)云。 今详。 优婆塞正梵音邬婆塞迦。 翻为近事。 梵云邬波婆娑。 翻为近住。 两名既别。 不应八戒名优婆塞故。 (十二右)长养薄少(至)渐增多故。 婆沙百二十四(十一左)两说。 今依初说。 其文全同。 旧下论一(六右)曰。 或说名布沙他。 生长单薄善根众生。 复净善根。 故名布沙他。 准此此二因也。 (十二左)离饮酒能防失念。 婆沙百二十三(十七左)有伏制地国毒龙善来比丘。 遇近事女设方便授清酒。 醉闷衣钵锡杖狼藉在地。 露体而卧。 无所觉知。 佛将阿难经行见之。 乃集僧众制饮酒戒之因缘。 彼总有七说。 (十三右)有余师说(至)分为二故。 是萨婆多论说。 曰齐为齐体。 以八事助成齐体。 共相支持名八支齐(已上)此师亦有经说。 婆沙百二十四(六右)曰。 如契经说。 近住律仪具足八支。 何等为八。 谓离害生命。 离不与取。 离非梵行。 离虚诳语。 离饮诸酒诸放逸处。 离歌舞倡妓。 离涂饰香鬘。 离高广床。 离非时食(已上)此经虽九戒。 而说八支是不据体但约支故。 若依后师意合歌舞香鬘。 故婆沙曰。 问。 此有九支。 何以言八。 答。 二合为一。 故说八支。 谓离涂饰香鬘与离歌舞倡妓。 同于庄严处转。 故合立为一。 若依大乘。 报恩经第四。 智度论十三(二十六)业疏二下(十二丁)同此有余说。 然宝疏(十八右)太法师云。 是龙树说者。 岂得杂大乘耶。 又中含五十五(初右)名圣八支齐。 而合歌舞严身。 非时食为第八。 持齐经。 增一三十八(四右)名八关齐法。 非时食为第六。 合歌舞严身为第八。 持齐经别译佛说齐经(【傍】全四纸)优婆夷堕舍迦经(【傍】全三纸半)二本全同本经。 复八关齐经。 八种长养功德经等。 虽有少异亦同中含。 此等并同今论后师说。 即次上(三右)亦尔也。 又成实九(十二)瑜伽论。 及十住毗婆沙等。 亦同后师。 如是于大小两手各有异说。 (十三右)若作此执(至)随行随作。 佛说优婆夷堕舍经(全三纸)云。 佛言。 齐日持意当如阿罗汉。 阿罗汉日中乃食。 日中已后至明不得复食。 得饮蜜浆。 齐日如是持意如阿罗汉。 是为八戒。 论主出违教失。 宝疏科名为得。 光记云经部破非也。 既破有余师。 何必经部。 故正理三十七(七右)破全同此也。 此中有二过。 一违第八言。 谓此者离非时食。 故旧论曰。 经云由离非时食是第八分。 既为八数非此外有八故。 二违支言。 以非时食为支故。 非此外支有八故(宝疏为是)问。 我今已下文为何来。 答。 虽正证此第八支句。 而亦为遮体助支别执。 谓八支齐各有我今等文故。 是故旧论。 正理并如今。 非必同文故来。 (十三右)总标齐号(至)应知亦尔。 下答有二。 初论主正解。 后叙毗婆沙解破。 此即初也。 此一科。 正理论无。 直以次婆沙说为答。 光记为经部亦非也。 毗婆沙师(至)非静虑。 婆沙百二十四(六右)有两说。 是前师义。 评家取此。 彼言离非时食名为近住亦近住支。 准彼亦是齐。 与近住同梵也。 故光第二释(【傍】二十五右初行)为正。 (十三左)如是所说(至)有八支等。 旧论十一(七右)曰宿旧诸师说。 于此正理有救。 光师作反破。 最为妙。 得旨可识。 近住余亦有。 圆晖云。 余谓三归也。 不受近事。 但受三归。 亦得近住。 故言余亦有(麟破之未详)影显近事受近住。 故云余云亦。 (十三左)如契经说(至)即成近事。 光宝分科别。 光入后段。 宝颂前文属前段。 正理云。 岂不三归即成近事。 如契经等(云云)显宗十九(终纸)亦尔。 而从初至已发戒故为前卷。 何时发戒问已下为后卷第二十卷。 由此宝师如是分节。 今按。 光属后段为胜。 由此展转后颂起故。 正理云岂不等乘前而为起后。 若无后颂岂有此文。 显宗分文前后两卷。 但是后人缀纸者所为不预造者。 何可为因由。 于此论。 正理等文中。 前后卷文属当。 错滥不少故。 准旧论即成近事下有为不尔三字。 今亦脱为不尔耶一句。 义虽通故。 此契经出杂含三十三(十一左)曰。 有释种名摩诃男。 白佛言。 世尊云何名为优婆塞。 佛告摩诃男。 在家清白修习净住男相成就。 作是说言。 我今尽寿归佛归法归比丘僧为优婆塞。 证知我是名优婆塞。 小本杂含十六(十二右)曰。 佛告释摩诃男。 在家白衣归依三宝。 以是义故名优婆塞。 汝即其人。 此两文更无我从今日等文。 婆沙百二十四(初右)举经有两国师诤。 曰如说我某甲归佛法僧。 愿尊忆持。 我是近事。 我从今日乃至命终护生归净○健驮罗国诸论师言。 唯受三归。 及律仪缺减悉成近事○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 无有唯受三归及缺减律仪名为近事。 (十四右)以经复说(至)舍生言故。 于东流经中出中含三(七左)和破经(【头】为和破比丘说因名)曰。 世尊我今自归于佛法及比丘众。 唯愿世尊受我为优婆塞。 从今日始终身自归(乃至)命尽(此词句三唱)又三十八(十二左)全同。 准此论文势是非大名经。 故下(十四左终)经部言此经不说。 而亦言余经(十五右二行)若此文是大名经。 经部可言我部不诵。 何云不说云余经。 有部亦何可许余经。 故知此论意。 彼此共许是别经。 又二本现流大名经无有此文。 又婆沙百二十四(初右)唱此经。 而不言大名经也。 光宝俱言以余经证。 实得论意矣。 然正理论三十七(十右终)曰。 然此文句大名经中现有。 按彼据别诵。 非婆沙。 俱舍意。 初学(【傍】指湛惠等)勿谓依正理如此论亦有部所诵有之经部所诵无之。 此经文句从容而有别诵。 西天异解。 当示此。 谓婆沙百二十四(初右)曰。 如说我某甲归佛法僧。 愿尊忆持。 我是近事。 我从今日乃至命终护生归净。 健驮罗国师言。 惟受三归。 及律仪缺减悉成近事。 然契经文彼由此表(【傍】语表业)但得三归名为近事。 而未得律仪。 后说学处方得律仪。 由后自誓令前三归得坚牢。 故经文非无义。 若不护生归非净故。 问。 若缺减成近事。 便为善顺一分等言。 所以者何。 若受一名一分。 受二名少分(乃至)具受五名满分故。 云何不有律仪缺减勤策苾刍等耶。 答。 佛观所化机宜不同授与律仪。 亦不一种。 如诸近事不乐舍家。 为摄引故。 佛随其意。 于五学处多少受得。 故彼律仪有缺减受。 苾刍勤策意乐舍家。 为安立故。 制具律仪。 具受乃得。 故彼律仪无缺减受。 以是世尊内眷属故。 迦湿弥罗国师云。 无有唯受三归及缺减律仪名为近事。 前经由此表。 既得三归。 亦得律仪。 故得近事。 然护生者。 一说。 约离杀生。 以此为依余四成立。 五学处中彼为胜故。 一说。 护生言通五戒。 以护众生。 不杀盗淫妄语饮酒故。 然有别诵言舍生者。 此意舍杀生等。 略云杀等但言舍生。 又舍生言。 显于生类舍损恼事。 即五律仪皆为防遮损生事故。 问。 若惟自誓得。 何故复说五学处。 答。 未了知彼差别相。 欲令知故复说。 问。 若尔何故说有一分等优婆索迦耶。 答。 此说持位。 非说受位。 尊者僧伽筏苏。 分同前二师说。 彼说无有唯三归得。 然有缺减得。 如是说者说无唯三归得。 亦无缺减得。 如勤策等无缺减得(已上取意)杂心十(五左)依舍生经曰。 如说我某甲归依佛法僧。 我是优婆塞。 当证尽寿舍众生受归依心清净。 乃至第三口作得优婆塞律仪。 问。 此是离杀生口作。 何得余律仪耶。 答。 当知除等故。 应说我尽寿舍众生等。 如戒等取除等故名戒取。 彼亦如是。 复次舍众生者。 谓舍自众生故。 从今乃至舍自众生。 所受戒终不毁犯。 复次波罗提木叉律仪于众生处得。 彼作是说。 我从今日。 不杀众生。 亦于彼不盗不邪淫不妄语。 以护彼故不饮酒。 正理。 显宗亦如婆沙。 初举护生经约离杀。 次举别诵舍生文如今论解释。 多论一(十左)曰。 问云。 若不受三归得五戒不。 若不受三归得八戒不。 若不受三归得十戒不。 若不白四羯磨得具足不。 答曰。 一切不得。 若欲受五戒先受三归。 受三归竟尔时得五戒。 所以说五戒名者。 欲使前人识五戒名字故。 白四羯磨竟已得具戒。 所以说四依四堕十三增残者。 但为知故说也。 有言。 受三归竟说不杀一戒。 尔时得戒。 所以说一戒得五戒者。 为能持一戒。 五戒尽能持故。 有以五戒势分相着故。 兼本意誓受五戒故。 有言受五戒竟然后得戒。 于诸说中。 受三归已得五戒者。 此是定义。 如白四羯磨法。 若受八戒。 若受十戒。 如五戒说。 若五戒十戒八戒但受三归已便得戒。 若得具足。 要白四羯磨而得具戒。 不以三归也。 凡具戒者功能深重不以多缘多力。 无由致得。 是故七师七僧白四羯磨而后得也。 五戒八戒十戒功能力少。 是故若受三归即得戒。 不须多缘多力(已上多论)饰宗记二末(十六右)云。 章云今解三归结竟即发五戒。 引多论证云。 欲受五戒先受三归。 三归竟尔时已得五戒名者。 乃至其犹白四已为说相等。 为知故说。 然寻多论总有三释。 何者。 章中引初释乱次。 又释云。 有言○有云○初说是定(已上论文)章中虽准多论初释。 然违婆沙百二十四。 如彼论中评家正义云。 如是说者。 无但三归即成近事。 何故两论如是相违。 今详。 多论译人不善致令上代稍为谬解。 今准婆沙。 实同多论。 婆沙百二十四引经有两国师解释(云云)今详多论三释。 本意并是婆沙评家正义。 两论意同实无违背。 且多论中初释意。 显具诵经文。 自誓竟时名三归竟。 三归竟已得五戒者。 即经文中誓护生。 故得五戒。 第二第三两释本意。 但释其护生之言。 非是违初释道理。 而译论人妄判是非云初释定。 盖非梵本有此评语。 承前已来经律论师不寻文相。 谬与人受不谨经文。 定不得戒。 杂心第十三亦依经文。 词句云(如上引)然婆沙引经云护生归净。 又云。 有别诵言舍生者(云云多释)故知经文两本不同。 杂心依舍生本也。 上来推核理义善成。 疏中立义应更息释。 疏云。 答此谓心期者标也。 以说相多少故令受者五期十等随心所相者释也。 辞句各别者。 翻邪三归及五八戒。 诸经论师并云。 我某甲归依佛竟。 归依法竟。 归依僧竟。 从今以往称佛为师。 更不归余邪魔外道。 唯愿三宝慈悲摄受(三说已上记文)皞按。 多论初释全同婆沙评家所取初说。 多论初说定评语。 实是梵本有。 理符顺故。 何妄令无梵本。 多论后两释。 非唯释护生言。 克定发戒时。 第二释受三归竟说不杀一戒。 未说余四戒其时戒发。 第三说受三归竟。 次具说五戒已其时得戒。 初学勿迷矣。 (十四右)此经意说(至)但说杀生。 是婆沙百二十四(二左)两义中。 初义全文也。 舍离舍义也。 舍下略杀言。 生下略等言。 故云说舍杀生等。 略去杀等。 杂心十(五左)三义。 第一义同之。 而彼舍杀义为舍。 故唯略等字。 有人(稽古)述婆沙意为舍杀义怀疑云。 单言舍生。 岂可为舍杀义哉。 何从而得杀字乎。 今通云。 既说戒相者。 云舍生非舍杀生义何为。 是略说。 (十四左)复后说杀生等五种戒相。 旧论作后为说戒。 又明。 鲜。 正理。 显宗。 光。 宝作复为。 理并通。 说云为故。 今本为胜。 (十四左)重说学处。 明本如今。 鲜本。 光记。 颂疏。 及正理。 显宗作说重学处。 是则四重学处。 若如今在上但复重义。 旧论十一(八右)云。 已得具足。 更令受学处。 更字当今重。 当依今本。 后说戒相岂唯四重。 故多论云。 说四依四堕十三僧残者。 为令知故。 (十四左)世尊言有四种。 旧论学云持。 分云处。 满为具。 按学梵含持义故译持。 复有部以持义通释。 此经正法念处经四十四(十四右)云。 优婆塞有四种。 何等四种。 一一分行。 二地分行。 三数数行。 四一切行。 增一二十(十一右)云。 夫清信士之法。 限戒有五。 其中能持一戒二戒三戒四戒乃至五戒。 皆当得之。 当再三问能持者使持之。 又(十一左)云。 若持一戒余封四戒。 若受二戒余封三戒若受三戒余封二戒。 若受四戒余封一戒。 若受五戒。 当具足持之。 此中云受思之。 优婆塞戒经有一分满分等名。 大乘经非小乘所诵也。 依此等经经部立分受得。 成实九(初右)五戒品。 亦破有部定具立多少随得。 全同经部。 (十四左)此经不说(至)故违越经。 问。 大名经不说何为违越。 余经亦是教量故。 又近事相何唯大名经。 而云唯此经中说何耶。 答。 检两本大名经。 应知其旨。 须略辨之。 杂含三十三(十一左)大名经有多。 于中三经说邬婆塞。 初经说三归。 及信具足。 戒具足。 闻具足。 舍具足。 智惠具足。 六种优婆塞。 次经说三归。 及须陀洹。 斯陀含。 阿那含。 四种优婆塞。 后经说三归。 满足一切优婆塞事。 能自安慰不安慰他。 自安安他。 四种。 小本杂含十六(十二右)大名经三经亦如是。 此经广说近事相。 中不说我从今者等一种。 故彼非近事相。 又唯此经广说近事相。 余经我从今等文不许说近事相。 故云唯此经说。 (十六右)为有但受(至)除有不知。 光属后段。 宝疏属前段。 今云。 光为胜。 决定必受三归而明三归体。 故前段通八众非唯近事。 何可属前段。 宝疏非也。 (十六右)颂曰(至)是说具三归。 诸经论三归次第并佛法僧。 今依结颂法佛僧法。 故三宝义林。 五种次第无之。 又解。 约成弘次第。 谓由佛有弟子僧。 由僧法永弘通故(【头】佛法僧。 法佛僧。 僧佛法。 僧法佛。 佛僧法。 法僧佛)。 (十六右)论曰(至)佛无学法。 杂心十(十一右)云。 诸佛所成就无学法名佛。 归者归佛所得无学法名归佛。 不归佛所成就无诤等有漏法。 自性不解脱故。 以是故当知亦除生身。 今云但。 简有漏及依身。 (十六右)由彼胜故(至)觉一切。 通妨难云。 佛成一切有漏无漏诸善法。 何故唯无漏非有漏及依身。 而离依身无有佛何。 通此有二释。 初约能所依。 谓诸功能中。 彼能成无学法殊胜故。 所依身从彼名佛。 二约能所得。 能得人从所得法名佛。 谓以得彼能成无学法故。 能得人能觉一切法故名佛。 觉一切者。 光有三释。 准此论缀文第一为胜。 何者。 由得彼法觉一切故。 如有漏惠者。 不由得彼法故。 又旧论十一(九左)云。 或由得彼法。 于一切觉中有胜能。 故说此人为佛。 准彼文一切言非即所觉法。 佛越觉一切觉。 故言能觉一切。 (十六左)归依僧者(至)学无学法。 杂心云。 归依僧所得学无学法名归僧。 不归僧所成就非学非无学法及生身。 以有漏故。 亦非等僧可坏故。 对前局无学通有学。 故云通。 (十六左)由得彼故者。 通妨。 若但归能成法。 何故对生身人说僧耶。 通云由得彼学无学法。 从所得且僧称名能得人。 (十六左)然契经说(至)汝应归者。 瑞应经下曰。 佛受□蜜。 告诸贾人言。 当归于佛归命法方有比丘众。 当预自归。 即受教各三自归。 有言(【傍】稽古)贾人乃提谓波利辈五百人。 经律二贾客。 以为长也。 因果经曰。 跋陀罗斯那。 跋陀罗利。 阇那窟多曰。 帝梨富婆此云胡菰。 跋梨迦此言金挺。 前代译称提谓波利梵音楚夏。 未知孰是。 按本行集经。 中本起诸经皆曰此时授三归五戒。 瑞应经。 因果经曰。 唯授三归。 后耶舍父始受五戒。 考之他经律二商主受五戒者。 摩诃僧祇师之说。 如萨婆多师。 但受三归而止。 杂含二十声闻品(十二左)云。 如释迦文佛。 最初五百贾客受三自归。 尽形寿不杀不盗不淫不欺不饮酒。 准之何是萨婆多。 唯三归而止。 (十六左)若唯无学(至)彼随坏故。 自下第二问答决择。 大有三。 一决择佛宝体。 二辨能归体。 三明归依义。 初中有四。 一外人难。 二婆沙师答。 三论主依本论破婆沙义。 四叙异说。 光师云。 论主或叙经部难者不可也。 宝疏云外人难为难。 婆沙三十四(九右)有此问此答。 更云。 复次彼缘无学成菩提法。 起恶心故得无间罪。 杂心十(十一左)用二义。 前为后为异耳。 (十六左)然寻本论(至)不容前难。 发智二(七右)曰。 归依彼所有无学成菩提法名归依佛。 论主意。 本论不言唯。 故不遮生身。 (十七右)此能归依(至)语表为体。 婆沙。 此论文句相违。 光宝和会。 各解差别。 光记二解。 初者论意各别。 后约试验。 宝疏破光第二释最为允当。 而作自解凿之甚。 彼以问中此归依之此言为要。 云此律仪能归依。 此之归依别体依主也。 此义大误也。 上明三归。 故云此能归依。 必非别体。 如前(十六左四行)此涅槃言。 正理云此中。 便此三归中能归。 又次上不说律仪。 何指律仪为此。 又若欲令律仪归依。 上(十六右三行)颂前问中。 应言诸欲受律仪有归依佛法僧。 既不尔。 但言诸有归佛法僧者。 岂如汝释。 然归依受律仪之方便故。 婆沙中归依次有归依律仪问答而云。 三归为门得律仪故。 此论结文亦三归依受律仪处方便门。 两论无有异也。 又汝辨通别者。 混同归依归敬。 夫三归依必由三。 归敬不论一多。 亦归依正语表。 归敬正通三业故。 今解有二义。 一者光第一为胜。 此论不婆沙评家为是非一也。 凡三归唱我从今日归依佛法僧。 故语表为自性。 杂心十(十一左)亦不依评家。 举彼第二第三两说曰。 有说。 口业自性。 言说假合故。 复有说。 亦身口业自性。 戒自性故。 二曰。 此论不违婆沙评家。 不言唯故。 约显成表云语表。 彼评家意从此至彼。 受三归是由身业。 此身语不离心。 显亲疏别在及言。 虽身语亦有亲疏。 对心俱亲故总云身语。 此论且约亲故。 但言语表。 由此正理师具分别约自性体。 但取语表。 并眷属通五蕴。 身业亦有眷属中。 是故三论文异。 义趣不相违。 问。 若尔婆沙前四说不言唯。 何为评家所简。 答。 虽不言唯多说相对互异。 犹如言唯。 彼初说唯约名句文。 第二唯语。 第三唯身语。 第四唯信。 并不尽法。 故为所简。 救济为义。 旧论及婆沙三十四(十左)旧婆沙二十六(二右)并尔。 杂心十(十一左)曰。 覆护义。 是依义(当护义)安慰义。 是依义(当救义)以此因缘故。 归依是受律仪。 彼子注曰。 梵音中三宝名。 覆护。 归依趣向义。 应云归趣佛覆护。 僧法亦如是也。 (十七右)由彼为依(至)一切苦故。 三归五戒功德经(全一纸)云。 受三归者。 施一切众生无畏。 是故归佛法僧。 其福不可计量也。 (十七左)知苦知苦(至)安隐涅槃。 此四知字如次四谛。 趣安隐涅槃者。 显道谛用。 故殊云趣。 光记释道谛能趣安隐涅槃得论意。 然圆晖。 知永知八二句总为道谛。 趣安隐涅槃句为灭谛者。 迷涅槃言未见趣言。 而知永知八二知字如何之。 又四谛不次。 (十七左)是故归依(至)为方便门。 婆沙百二十四(三左。 光三十一左引)又三十四(十三左)如是。 毗尼母论一(六右)云。 三归有二种。 一者为受五戒十戒八齐故归三归。 乃至为受二百五十戒故受三归。 二者直受三归。 所以尔者。 当尔之时未制二百五十戒乃至八齐。 以是义故直说三归。 得具受也。 婆沙三十四(十三左)有三归与律仪俱不俱(宝二十三左引)。 (十八右)诸有先受(至)别脱律仪。 先于他女受离邪淫。 后娶为妻犯先受不。 理实不犯。 虽先于此得离邪淫。 后为自妻。 正行非邪。 故不犯戒。 以本立誓唯言离欲邪行故。 勿谓但于彼可为妻一分女得别脱戒。 总于一切唯离邪淫。 (十八左)复有别因。 宝为重问非也。 列前三因答已。 更生起别因故。 无问词何不言有别因耶。 何不答谓有颂曰。 光记(三八左)总为第四因无失。 论曰(至)令离饮酒。 婆沙百二十三(十七右)有七说。 第五说云。 复有说者。 若不防护离饮酒戒则总毁犯诸余律义。 余则不尔。 曾闻有一邬波索迦。 禀性仁贤受持五戒。 专精不犯。 后于一时。 家属大小当为宾客。 彼独不往。 留食供之时至取食。 咸味多故须臾增渴。 见一器中有酒如水。 为渴所逼遂取饮之。 尔时便犯离饮酒戒。 时有邻鸡。 来入其舍。 盗心捕杀。 烹煮而啖。 于此复犯离杀盗戒。 邻女寻鸡来入其室。 复次威力强逼交通。 缘此更犯离邪行戒。 邻家愤怒将至官司。 时断事者讯问所以。 彼皆拒讳。 因斯又犯离妄语戒。 如是五戒皆因酒犯故。 遮罪中犹制饮酒。 (十九右)由此中无(至)能染无染。 正理三十八(十八右)云。 性罪遮罪其相云何。 未制戒时。 诸离欲者决定不起。 是性罪相。 若彼犹行是名遮罪。 又若唯托染污心行。 是性罪相。 若有亦托不染污心行。 是名遮罪。 (十九右)诸持律者(至)是性罪。 有言。 考诸部律文唯言遮罪无性罪文。 论主之时有持律者。 私为此说者。 不尔前代律论岂得无此诤哉(【傍】婆沙等一向无诤故)。 (十九右)如彼尊者(至)供给病者。 旧论文曰。 如律文言。 世尊云何应治病人。 佛告优婆离。 除性罪。 何者性罪。 是我为优婆塞所立学处(依对法师优婆塞五戒。 性遮中性。 不云皆是故)律摄八(二右)曰。 若看病苾刍供给病者。 除性罪已余皆应作。 (十九左)然有染疾(至)彼饮酒故。 未考全据。 上来二文合成证。 杂含三十三(二十三左)有释氏百手者。 犯饮酒戒。 世尊记说须陀洹。 诸释氏疑之。 令释摩诃男问世尊。 世尊言。 百手将命终。 受持净戒舍离饮酒。 然后命终。 故记须陀洹。 勿是此经。 若依旧论云。 复次释迦(【傍】释迦氏)病时。 世尊不许饮酒。 彼不云又。 皆言复次。 乃为别证。 盖诵者具略乎。 (十九左)又契经说(至)亦不应饮。 出优婆塞五戒相经。 又有部毗奈耶四十二(十四)十诵律十七皆作此禁。 是从善来比丘始。 婆沙百二十三(十八右)制地国有大毒龙。 害稼穑。 善来比丘能伏此。 因此名称流出八方。 人竞供养。 受近事女请。 盐味多故。 须臾增渴求饮水。 近事女思惟。 尊者所食极为肥腻。 若饮冷水或当疾遂。 便设方便授以清酒。 将至寺醉闷。 衣钵等狼藉在地。 露形而卧。 世尊将阿难经行见之。 集僧众告曰。 如来种种方便诃毁酒过。 汝等若称佛为师者。 自今日已往下至茅端所沾。 酒渧亦不得饮。 (十九左)又一切圣(至)量无定故。 会第三证有二。 初正通。 二乃至下通少分可尔妨。 初中有三。 初牒。 次正通。 后令失。 正念展转因。 何故。 具惭以不失正念故。 失正念则阙惭羞故。 故旧论云。 由诸圣人惭羞失念事由。 因此失念。 是故一滴亦不许饮。 然光记云又复自恐失正念者。 不顺论也。 又经说是(至)是性罪故。 通第四证大有三。 此初正通中有四。 一牒。 二通。 三证四简。 独立放逸处名者。 中含五十五(四右)云。 我亦尽形寿离酒放逸。 断酒放逸我于酒放逸净除其心。 佛说持齐经云。 不饮酒去放逸意。 又次下引契经是也。 (二十右)然说数习(至)增盛故。 第二通妨。 分别善恶所起经说三十六失中。 三十五曰。 万分之后当入太山地狱。 四分律十六明十失中。 第十曰。 身坏命终堕三恶道。 通释有三。 初约恶行相续不息。 次约恶业能引发。 后约恶业助补。 后二如次五三啭异。 (二十右)如契经说(至)所依处故。 第三辨可饮酒。 不可饮酒差别及名放逸处义。 法蕴足论一(十八左)云。 于第五中何名诸酒。 何名饮诸酒。 何名放逸处。 言诸酒者。 全如光引。 饮诸酒者。 谓饮咽歠如上诸酒名饮诸酒。 放逸处者。 谓上诸酒饮已能令心生憍傲昏醉狂乱不识尊卑。 重惑恶业皆因此起。 放逸所名放逸处(已上)光有两解科名。 并非论也。 宝疏准答文为三问。 是文相可尔。 全不知论意也。 此中初依经问起。 此三名依法蕴足两释。 初说三种并相违。 后说窣罗之末陀。 迷丽耶之末陀。 并第六词同体依主于末陀酒西方有通别。 此论依后说辨释经文。 何故尔者。 明显示饮酒不饮酒差别故。 十诵二十一(九右)云。 谷酒。 蒲萄酒。 甘蔗酒。 能放逸酒。 彼译者依别门末陀翻蒲萄。 法蕴及此论音释亦尔。 窣罗。 此音释云米酒。 彼云谷。 义不异。 迷丽耶。 此论。 法蕴音释云杂酒。 彼云甘。 伦记云。 今云一切窣罗。 若者是米酒也。 迷隶耶者。 景基同云药种。 泰。 测等云。 是□蔗等根茎枝叶酒。 末陀者。 此云蒲桃酒。 十诵十七云。 酒有二种。 谷酒。 木酒。 谷酒者用食。 用面。 用米。 或用根茎叶华果。 用种子。 用诸菜草。 杂用酒也。 木酒者不用食面米。 但用根茎花叶果。 若用种种子造酒。 酒色香味。 能醉人。 复不用根茎叶等。 但用诸种子诸菜和合作酒。 饮皆醉人。 皆名饮酒(已上)智论十三(二十一右)说三种。 谓谷酒。 果酒。 草酒。 具说如彼。 又佛阿毗昙经下(十一右)曰。 饮酒放逸处(总唯云饮酒)旧俱舍云。 酒。 酒类令醉放逸依处。 此句有何义。 酒谓饮酒。 酒类谓余物酒。 此二有时未至。 及已度令醉位不名令醉。 为除此故说令醉。 槟榔子及俱陀婆谷亦能令醉。 为除此故说酒及酒类。 真谛三藏准释义以末陀翻令醉。 令知非别体。 最得论旨。 然玄应。 及宝疏翻此论末陀。 为蒲桃酒。 混法蕴足初说。 音释亦非也。 答中有二。 初解上七字。 辨可饮不可饮差别。 第二解下三字。 辨名放逸处义。 初中亦有二。 初以下简上宽。 此中初释前二名。 后释末陀。 此中先所简位。 次得名位。 后结也。 然以下。 二以上二简下宽。 如大乘阿毗达磨上下互有所简同体依士释也。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四法义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五法义丰山上毛沙门快道记此别解脱等。 前卷一品总明三种。 故言此。 三种标章在前卷初。 光明得处。 时同异者非也。 虽文中论时寄时论法。 非论但时差别。 并皆是处别。 宝疏但明所从得处者。 得论意(矣)。 (初右)从二得者(至)性罪遮罪。 二业。 鲜本及正理。 显宗。 光。 宝。 颂疏。 并作二类为正。 情非情等者。 光有三解。 第一封着二言第三谬迷正理文。 中间二类二之解。 独为最妙。 谓不言二种。 言类故。 故旧论曰。 从二者谓众生名。 非众生名。 又性罪处。 假制罪处。 彼正理文释情非通性遮义。 全非二类释。 故宝师标二种二。 而证正理。 可谓有眼目。 (初左)由此律仪有情处转有情言两读。 有情。 有情处。 况从遮罪。 光有两释未是。 宝(二右终注)解释甚有理。 光师亦定散律仪之三道通局有四解。 并取无妨。 各含理。 于中第二显然。 顺正理故。 从恒时者(至)蕴界处得。 光记辨差别有五释。 是亦各有一理。 谓随心转故异别脱。 既心是通三世。 故戒亦通。 非唯通心故能缘法缘法是断恶。 是故不依教受。 故应具五义。 宝师引正理。 同光第三。 释云缘三世同第四。 断惑者同第五。 思之。 (初左)由此差别(至)加行后起。 是婆沙百二十(二右)四句也。 第一现在故得别脱。 加行等故非定道戒。 第二根本业故唯定道戒。 由去来故非别解脱。 第三现在故别脱。 根本故定道。 第四去来故无别脱。 加行等故非定道。 对前所说。 其义理明。 非于正得(至)防护过现。 下论主质婆沙四句言。 有相滥故。 何谓相滥。 若但言现加行等者。 为直从恶业得。 为从恶业所起处起。 然不得直从恶业。 善恶相反。 明来闇去故。 故加处言遮彼相滥。 今约近举第三句。 云现世恶业道。 为摄第一句加行等更云等。 且约现二句而云应言现处。 影显第二第四句。 善恶相反义易知。 故且约现也。 正理有救。 光师破之为是。 宝举正理未辨者非也。 旧论。 前第一句下加处言。 而无此一段。 按是但言质不关细义。 故以为尔。 所谓译人五失三不易也。 (二右)从一切有情支因有异。 光二释。 第一为正。 第二非也。 违颂释故。 显宗三十(十左)曰。 从一切有情支因。 皆等不。 皆等言是通三。 旧论云。 此护不护。 为皆从一切境。 一切分。 一切因得为有异。 (二右)支因说不定支不定者。 自下二释第二句。 初一句牒标颂文。 支不下别释。 然宝疏。 支因说不定句属上为总释非也。 (二右)或有一类(至)住勤策戒。 问。 此四类别为约所遮宽狭为依四句法。 若如初者。 第四类应在第三。 若如后者。 此二四三一应为一二三四。 答。 是约所遮宽狭。 于婆沙不立最后句。 今立之。 故在后。 不置第三也。 光记(六左)会与杂心。 婆沙相违有二释。 后释为胜。 言时定者(至)能离杀等。 近住能必一日夜。 然限为一日或为一夜不得也。 光二释。 初释与宝同非也。 后释为胜。 今等一日一夜等故。 旧论曰。 我于此护。 乃至一月等。 是名时定分别。 彼一年半年云乃至。 定知等是一日一夜。 (三右)由普于有(至)故得律仪。 自下答有六。 一正答。 二叙毗婆沙师反显答。 三彼说下叙有余师难婆沙师。 四故如是下论主破婆沙师取前说。 五若尔下乘上难前师。 六以一切下前师答。 是则初也。 婆沙百二十(初左)云。 应作是说。 律仪从所能非所能处得。 (三右)毗婆沙师(至)有得舍过。 二叙婆沙师反显答。 前难意唯从所能故。 乖反质通释。 婆沙百二十(初右)若但从所能处得者。 则此律仪应有增减谓从非所能处。 生所能处时。 律仪可增。 即从所能处生非所能处时。 律仪可减。 杂心三(十三右)云。 以别解脱戒普于一切能不能所得律仪故(当今初说)若异此者。 律仪应有增减。 以能者生不能处不能者生能处故。 如是有何过。 谓非舍时应舍别解脱律仪。 此中以增减失通前难为非理。 全非总发别发异。 然光宝等为总发别发两家。 误之甚。 (三右)彼说不然(至)如何无减。 三叙有余师难毗婆沙师通旧论十一(十五左)有有余师说言。 今按为胜。 今论梵本若脱。 或三藏略之或彼言有误。 以何知之。 此问决出杂心。 故应言有余。 是标余说故。 于中间有评简释。 若是不尔。 何于最后不为评简。 此中有五。 初余师难。 二婆沙师总非。 三余师征。 四婆沙师释。 五余师难绝。 今为对挍出旧论。 杂心。 旧论曰。 若从是所能境得护。 此护则有增减。 所能非所能互相转故此义自成。 毗婆沙师说。 如是有余师说。 此义不尔(云云)杂心三(十三左)如前引说增减失。 次有论主所正四句而云。 于生草等得。 干时舍者不尔。 生草处起故。 谓能不能。 如是说者不尔。 众生前后同性。 生草等后非性。 于此论阿罗汉般涅槃同此说。 后非性故。 此义择品当广说(已上)。 光记为论主难非也。 宝师叙古问答者无失。 而故如是释于理不然句属上非也。 又光释生草等有两解。 后解为善。 彼共许救辨差别故。 (四右)谓诸屠羊(至)罝弶等。 答中有四。 初列十二种。 此中准婆沙。 杂心正标十二。 而显不限更言等。 以此事故。 诸经论列数不同婆沙百十七(初右)杂心三(十右)及瑜伽九(六右)并明十二种。 杂集八(三右)立十五种。 北涅槃二十九(十五左)立十六种。 优婆塞戒经七(三右)和会经论。 在义章七(四十八右)章安涅槃疏十二(五右)宝窟上末(八十一左)对法疏六(二十六右)等。 屠羊者。 应音云。 达胡切。 说文。 屠刳也。 广雅。 屠坏也。 案屠分割牲肉也(已上)非是必杀。 杂心云。 屠羊者。 谓杀羊。 以杀心若养。 若卖。 若杀。 悉名屠羊(已上)余准之知。 魁脍者。 杂心云。 主杀人自活。 应音(【傍】二十五(十五右)又第七(十八右)大同)云。 苦回切。 下古外切。 魁师也。 首也。 脍切肉也。 主杀人者也。 或有作侩。 音侩。 声类。 侩合市人。 侩非此义。 章安曰。 是贩鱼肉典军之人。 又云。 是行杖者。 劫盗者。 杂心。 称作贼(婆沙同)曰。 常行劫害。 典狱者。 杂心。 称守狱(婆沙同)曰。 以守狱自活。 旧论。 云狱卒。 缚龙者。 杂心。 云咒龙。 婆沙云。 为活命故习咒龙蛇。 或言缚象。 杂集八(三右)云。 缚象与咒龙别标。 云缚象者。 恒处山林。 调^6□野象立檀。 咒龙者。 习咒龙蛇。 戏乐自活(已上)应音二十四(二十三右)释广百论第四怛策迦云。 龙王名也。 昔有仙人会咒此龙。 令其入火。 龙王忧怖遂投帝释。 绕座而住。 仙人知已便以咒帝与龙。 一时俱堕。 帝释求哀。 得免所患。 龙遂死焉。 罝弶者。 应音。 子邪切。 下渠亮切。 尔雅。 兔罟谓之罝。 郭璞曰。 罝遮取兔也韵集云。 施罥于道曰弶。 今畋猎家施弶。 以取鸟兽者。 其形似弓也。 旧论。 云网捕人是事也。 婆沙音释云。 罝弶兔网也。 杂集云罝兔是也。 等言类显(至)不律仪者。 重释等言。 王与典刑伐二别。 如光记释。 故杂心三(十左)曰。 若王若典刑。 若听讼官。 有害心者。 悉堕不律仪义(已上)又应音。 唯牒典刑伐言。 不加牒王言。 故曰。 典刑伐者。 典主也。 下胡经切。 刑罚罪也。 易曰。 刑法也。 井为刑法也。 春秋元命苞曰。 刑字从刀从井。 井以饮人人入井。 争水陷于泉。 以刀守之。 割其情欲人有畏慎。 但恒等文。 似总释上。 然此但局类显。 何者。 此等虽非正作害。 而含害心。 故前十二种非唯害心。 亦正为杀。 故杂心(云云)。 如上引。 然宝师为总释非也。 光意属释名。 非中非也。 次论有彼一类简。 故又正理三十九(六右)曰。 等言类显乃至及王。 典刑伐断罪弹官等。 但恒有害心名不律仪者。 由(【傍】已下释名)如是种类住不律仪故。 有不律仪故。 行不律仪故。 巧作不律仪故。 数习不律仪故。 名不律仪者(显宗全同)准彼科节明也。 (四右)由彼一类(至)不律仪者。 三释者。 初释依主。 能所住别。 后释有财。 以不律仪为资财故。 正理更有三释。 如上引。 (四右)言屠羊者(至)当知亦尔。 四别释。 非唯是害。 如上引文。 而约根本云害。 (四右)遍于有情(至)得不律仪。 自下第三萨经问答。 大为三一问答诸有情遍不遍。 二问答不律仪具不具。 三标条两宗别。 宝疏大分二难为是。 光记未立科名而亦至下乱文属非也光记为经部难等为是。 宝疏叙婆沙问答者非也。 百十七(三左)有此初重问答。 杂心三(十左)稍广。 然并无有破救已下。 况正理三十九(七右)标经主作此例言。 举若观未来等文。 设婆沙文。 义当经萨。 今欲令经胜萨负。 应为经部难等。 故下标列两宗岂非为此。 第一中有七。 此即初也。 如文可知。 (四左)由彼(至)亲(至)损害心。 二有部约容有通。 婆沙百二十七(三左)云。 一切有情非羊像来住其前。 于彼一切皆有恶心。 故于一切得不律仪。 (四左)既知至亲(至)得不律仪。 三经部破有二。 初约现亲。 二约圣者。 初意云。 若为羊等其时于羊等可尔。 今既知至亲现非羊等。 于彼非羊等至亲何起。 又圣者约容有。 永无为羊道理何起。 (四左)若观未来(至)得不律仪。 四叙有部救。 问。 此救为救现亲难。 为救圣者难。 为并救。 若尔何过。 俱有过失。 若唯救亲难。 何破中加圣。 若唯救圣难。 一无永作羊理。 何可观未来羊。 二破中何加亲。 若并救者圣者岂未来为羊。 答。 但救至亲难。 无圣未来容为羊理故。 破中加圣者。 羊等有未来为亲为圣两义故。 宝疏(八左终目)但约至亲为胜。 光记(十四右三目)但约圣者。 意迷正理救释。 非中之非也此救意于现亲。 有未来容为羊等自体之五蕴。 故观未来羊等自体得。 婆沙百十七(三左)曰。 虽于羊处起不律仪。 然诸有情皆有羊蕴界处。 问。 圣者难何可通。 谓。 杂心三(十左)云。 若复无作羊理者。 于彼亦有害心。 故得不律仪。 如住慈心仁想普周。 今破云。 善恶不齐。 何得例慈。 亦复于圣无有害心。 何彼心可通。 是则羊等(至)得不律仪。 五经部例难。 初叙未来无害意事。 后正例难。 于现羊等有未来容为亲及圣自体。 观彼本来亲等。 应不现羊等发不律仪(光宝同并无失)。 (四左)于羊等现(至)得不律仪。 六有部以共许现量通前例难。 故云既。 现羊言于彼。 于母等现(至)应求异理。 七经部复例难。 有二。 初正例难。 后劝示以别义可通难。 初正例难意汝现羊有害心得恶戒。 准例彼现亲无害心决定。 何得恶戒。 害心有无与恶戒起不起并是齐等故。 如是汝约未来有未来例难。 依现有现例难。 两重等难不得免。 应以别道理成汝有部所立。 已上二段光无释。 宝疏(九右)释例破。 约不观当之理。 理无巨害。 然全非论意。 疏中不亲当亲。 不下不衍文。 例下应不观文可知。 (四左)又屠羊等(至)七支恶戒。 自下第二问答不律仪具不具有三。 一经部难。 二有部通。 三经部难绝。 宝科节为是。 光记此文属入上非也。 (五右)毗婆沙师(至)不律仪人。 自下第三标条两宗别。 宝疏意亦尔为是。 光记为前难通非也。 不成前难通释故。 何者。 正理(光具引)通前难云得处中罪非不律仪故。 又今但叙自所立。 故云无缺支。 一分。 一分岂可关前难。 又示与经部宗所立相反故。 又光证正理者全误也。 彼通难。 此叙宗。 故彼无遮一分。 (五右)经部诸师(至)互相违故。 二标条经部宗有三。 初明不律仪。 二例释律仪。 三善恶相反所由。 婆沙百十七(五左)健驮罗国义同此也。 已说从彼(至)未说当说。 宝科名明得恶处中方便为是。 光除方便言非也。 与前无别故。 (五左)于齐日月半月及年。 光两释。 初释分句为是。 释月半为第十五日及月尽日非也。 后分句非也。 为三齐月亦非也。 旧论十一(十七左)曰。 若齐日及半月一月中我当恒施他食。 (六左)有余部说(至)感堕罪。 光(十九右)宝(十三右)并为经部。 瑜伽四十一(十八丁)行事钞上一(八左)并同经部。 略纂十六璟师云。 如诸苾刍犯他胜处法。 即弃舍别解脱戒者。 如小乘中经部。 上座部正量部说等者。 皆云舍。 于三品缠中。 随起何缠犯初重罪即舍律仪。 唯萨婆多师起三品缠犯他胜皆不舍戒。 又表无表章云上座部。 有部三缠。 不失戒(与璟不同)感堕罪者。 光宝并言堕地狱罪。 事钞篇数名报篇(中之一八左)云。 初言波罗夷者。 僧祇。 义当极恶。 三意释之。 一者退没。 由犯此戒。 道果无分故。 二者不共住。 非失道而已。 更不入二种僧数。 三者堕落。 舍此身堕在阿鼻地狱故。 十诵云堕不如意处。 萨婆多解云。 由与魔斗以犯此戒便堕负处(资持记云。 僧祇堕义与此不同)今云。 此论已云感。 定是堕地狱。 故旧论十一(十八右)云感大烧然罪。 又毗奈耶一云。 乖涅槃性堕落崩倒被他所胜不可救济。 (六左)非犯一边一切律仪。 光记(十九左)如论不悉。 宝疏(十二左)释云一边罪。 随机羯磨上(二十一右)云。 四重罪云边罪。 此意。 边至极边际义。 四重极重罪故。 又旧论曰。 由动坏一处舍一切护。 此不应然。 准之唯约一多相对。 或言一处者。 四重处一处与一边罪义不异也。 (六左)非犯余罪有断尸罗。 光记为例可也。 僧残罪等为余罪。 宝疏(十二左)两释。 初释边罪为余罪非也。 与前段不异故。 后释不犯之余为余罪。 亦非也。 今对四重。 以僧残等为余故。 故旧论曰。 犯别学处。 余学处断无如此义。 薄伽梵说(至)立他胜名。 十诵二十一(三十四右)曰。 若比丘于是四堕法。 若作一一法是非比丘。 非沙门。 非释子。 失比丘法。 如(【傍】以下引此文)多罗树头断更不生不青不长不广。 比丘亦如是。 他胜者。 当堕法言。 梵云波罗夷。 四分律云。 波罗夷譬如断人头不可复生。 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 (七右)依胜义苾刍。 光二释。 初为胜。 宝亦尔也。 后释无害。 而是穿义也。 旧论云真实比丘。 (七右)律中自释(至)破戒苾刍。 十诵一(五左)曰。 若比者有四种。 一者名字比丘。 二者自言比丘。 三者为乞比丘。 四破烦恼比丘。 名字比丘者。 以名为称。 自言比丘者。 用白四羯磨受具足戒。 又复贼住比丘剃除鬓发。 被着袈裟。 自言我是比丘。 为乞比丘者。 从他乞食故。 如波罗门从他乞时亦言我是比丘。 (【傍】出家)破烦恼比丘者。 诸漏结缚烦恼众生。 能受后身生熟苦报生死往来相续因缘。 若能知见断如是漏。 拔尽根本。 如断多罗树头毕竟不生(已上)有部毗奈耶一加白四羯磨圆具苾刍为五。 十诵合为自言。 然光宝唯约贼住解释不顺经意。 亦背论文。 律中者。 正理作由律自释。 无中言。 光宝牒亦尔也。 旧论云。 于毗奈耶中。 是决判说。 由字有无互通。 乞丐。 应音云。 丐古艾切。 苍颉篇。 乞行请求也。 字体从人从亡。 言人亡财物则行求丐也。 破戒。 正理亦尔。 戒字惑形误。 旧论如律云破烦恼。 光记释四。 各有两释。 初中初释为胜。 二中初释顺一途未尽。 后释非也。 三中后释顺律文也。 四中约律文相初释为是。 若据义后释亦为是。 宝疏同后释。 (七右)此义中言(至)非苾刍。 此上教证。 下理证。 有二。 初成自。 后遮他。 初成自意。 名想唯名不受重。 乞丐亦唯约乞食。 破惑虽具受。 定无有犯。 于自称中有二。 贼住。 具戒。 今约白四羯磨受具自称苾刍谓非苾刍。 光记释此义中两释。 后释为善。 以顺文。 释非白四亦两释。 初释无失。 而未全得论意。 唯谓自称贼住一边。 故后释同前释名想之又解而似顺旧论云于此义中白四羯磨受戒说为名比丘。 今按。 旧论文错。 应言说名为自称比丘(当挍他本)。 (七左)僧祇食。 光(二十二左)云。 僧谓僧伽。 此云众。 祇谓所有僧伽所有名曰僧祇。 即是众所有食名僧祇食。 今僧伽僧祇唯男女声异。 今属所食故。 啭女声故。 旧论译云大众食光释似凿空。 僧伽僧祇僧衢(【傍】无畏疏八(十三右)翻众)僧计(【傍】弥陀经文)随求大心咒耶。 并皆梵^2□促也。 毗诃罗。 旧论译云住处。 光(二十二左)云。 义翻为寺。 是所住处义。 应音二十五(十五左)云。 此云游。 谓僧游履处也此土以寺代之。 有部律四十六亦云寺。 无畏疏十一云。 此云住处。 或云寺。 (七左)大师依彼(至)驱摈众中。 中含二十九(十一左)瞻波经(全三纸半)说摈弃不净比丘。 广说三喻。 各喻终曰。 大目犍连。 若诸梵行知者。 便作是念。 是沙门污(【傍】指不净比丘)是沙门辱。 是沙门憎。 是沙门刺。 知已便当共摈弃之(已上)实非苾刍称苾刍者二句八字。 光记(【傍】稽古从之迷也)属上非也。 宝疏属下是也。 何者。 非经文故。 者言是牒词故。 彼言所指不成故。 是故旧论曰。 非比丘自称为比丘。 于此人比丘法何相。 于此人言。 当今彼字。 岂可得入前段。 随相是何体必应有。 随犯戒其苾刍相是有何。 其体必应有。 旧论云。 相是相。 虽尔不无比丘法。 以世尊(至)污道沙门。 长含三(七左)佛答周那颂曰。 如汝所问。 沙门凡有四。 志趣各不同汝当识别之。 一行道殊胜。 二善说道义。 三依道生活。 四为道作秽。 能度恩爱刺。 入涅槃。 无疑超越人天路。 说此道殊胜。 善解第一义说道无垢秽。 慈仁决众疑。 是为善说道。 善敷演法句。 依道以自生。 遥望无垢场。 名依道生活。 内怀于奸邪。 外像如清白。 虚诳无诚实。 此为道作秽。 杂事三十七(七右)曰。 有四沙门无第五。 我今为汝说次第应知胜道及示道。 净道活命并污道。 婆沙六十六(六右)配四人。 是一端耳。 准陀。 旧论亦尔。 长含云周那。 又余文云纯陀。 并梵赊促耳。 光宝并翻云稚小。 应音翻为妙义。 光通凡夫沙有四释。 初二乃偏。 第三备足。 第四非也。 违经论故。 (八左)亦舍少分殊胜善根。 光(二十六左)以三因唯为色界暖等四善根简无色。 以非殊胜故。 此意少分即殊胜。 宝疏(十六右)四善根皆为殊胜简上忍世第一云少分。 今云。 各有得失。 光记简无色为得。 不简世第一等总为四失也。 宝亦简世第一等为得。 不简无色为失。 正理云暖等随应取之也。 然光但释殊胜所简略少分释。 宝释少分略殊胜所简。 (九左)有余师说(至)依表得故。 光(三十一左)宝并后师为正。 婆沙颠末叙健驮罗国。 迦湿弥罗国两义。 皆以当国为正。 今两师如次彼外国。 当国。 旧论十一(二十一右)初云有余师说。 次云毗婆沙师说是义不然等。 既有破前义之语。 论主意在后。 光宝破正理。 称有别。 叙俱舍师救并同。 光以害本国师为失。 宝疏(十八左)例善戒无中舍直得破。 并包取为是。 表无表章用正理义云。 今大乘中虽无文判义亦应尔。 若受戒时作永舍心即便永舍。 若心势舍至于明旦舍律仪时。 还复相续。 由彼恶思不永舍故。 (九左)一由受心断坏。 光(三十四左)引正理。 受心中有作业者非也。 宝为正。 彼意。 正理初番约唯意乐舍。 后番由作业乃舍意业。 并是受心断坏。 此论且唯依不由作业受心。 非与此论不别。 而亦不相违。 (九左)二由势力断坏故。 宝师会正理。 婆沙异光解。 宝最为胜。 正理以证前义故。 不破此论故。 问。 正理意虽同文故来。 而不遮轨范师。 若尔何耶。 答。 彼因等起及限齐各别。 此论亦约等起不遮之。 而今唯约限齐明遮。 勿混二门。 (十右)三由作业断坏故。 宝疏(十九左)解正理。 及释受心。 作业为优。 光记(三十六左)问答有三解。 就正理第一第三缘文。 然正理第一缘作业。 受心舍方便非作业舍。 作强增业故。 前劣业意乐即息。 第三缘云期加行者。 即期作业故。 问。 本非论意。 三解何得顺论。 而一三差别实如初二释。 杂心释受心云发心念。 释今第三云息身口行(初释依怙)又上论(五左)明处中得缘中云。 由受谓自誓。 由重行谓行善行恶(第二释依怙)第三释非也。 (十右)六由善根断坏故。 正理(三十九(二十一右))有破。 彼破意。 今论标六由善根断故。 乱别解脱断善舍。 若尔加行义何可知。 故改言六由依根断。 唯破此义未破不举恶。 故破中言说第六缘名为断善。 不言何唯约善(光未得此意。 谓破不举恶救释非也)若作是说下破救。 救意云。 标言断善。 而意取断善加行。 故述释云加行。 破之云。 若尔定共戒加行亦名定共。 应成七缘。 光记未得正理意。 但谓破不举恶救释。 二释并非非也。 宝师破云不及不释(为妙)疏于六下释诸妨难。 大有四段。 初辨表无表宽狭。 明此论唯约无表。 会婆沙百二十二(五左)通表无表。 谓无表得必有表故。 舍狭无表宽表随舍。 有表不发无表故。 非舍表定舍无表。 是故此论偏约无表。 婆沙通约二。 并不相违。 二然舍下明第六缘定是加行。 闇破正理论。 既是处中。 虽言断善。 而加行舍。 然正理破断善言。 失章意也。 亦兼显此论举善显恶。 故双云断善断恶。 三又受下通得戒加行舍处中不善。 应立得戒舍为第七缘之难。 通意彼摄入第一缘受心舍故。 不别立此。 是则通正理七缘难也。 四舍别下劝示诸舍缘差别(光三十八左下广分别)如碱卤田。 应音云。 胡缄切。 下力古切。 说文卤谓西方咸地也。 确薄之地也。 天生曰卤。 人生曰盐。 盐在东方。 卤在西方。 释名云。 地不生物曰卤。 故字从西省下象盐形也。 契经中言卵生龙等。 有人云。 四含无文。 而处胎经四见。 大乘所诵。 非今所关也。 或曰。 瑞应经下。 僧护经(初丁)见。 予亲读文。 具戒必非八戒也。 (十一左)半月八日。 光四义第四为正。 婆沙百三十三(十五左)于半月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杂含四十(十五右)曰。 于月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此得妙行非得律仪。 四分三十五(二左)曰。 佛言。 畜生于我法中无所长益。 若未出家不得与出家受具足戒。 若已与出家受具足戒当灭摈。 生无色界彼必非有。 麟云。 谓无色故现在无戒。 有漏系定故生上。 不成下过未戒。 不同无漏。 除中定无想。 麟云。 僻见故。 晖钞云。 梵王起戒取故。 无想外道居处。 无无漏戒也。 (十二右)业有三种善恶无记。 四含中未见全文。 又集异门论三法所牒。 经无举此。 盖取义耳。 杂含十八(三右)曰。 善不善无记无知(十二左)岂不世尊(至)名为动故。 将释下二句。 先问答经相违。 此问也。 此中初叙难意。 圣说此中下举经以成其义。 后由下三定下答也。 约经意各别会。 然光记圣说已下总属答。 若尔圣说言无用。 为动故之故亦徒然。 旧论文势亦属问曰。 为不尔耶。 佛世尊说三定有动。 于中是觉是观。 所余诸行诸圣说名动。 广说如经。 约彼定有过失。 故说如此。 是三定等于不动经中。 约能成不动善缘道。 或说名不动。 宝疏分文得经论意。 此契经。 中含五十乌陀夷经(十右)曰。 乌陀夷比丘离欲。 离恶不善之法。 有觉有观。 离生喜乐。 得初禅成就游。 圣说是(【傍】此是言应在圣上)移动。 此中有觉有观。 是圣说移动。 乌陀夷觉观已息。 内静一心无觉无观。 定生喜乐。 得第二禅成就游。 是圣说移动。 若此得喜。 是圣说移动。 乌陀夷离于喜欲舍无求游。 正念正智而身体乐。 谓圣所说圣所舍念乐住空。 得第三禅成就游。 是圣说移动。 若此说移动心乐。 是圣说移动。 依之等言等喜乐也。 (十二左)不动经中(至)说名不动。 中含十八净不动道经(七右)曰。 若我得大心成就游。 掩伏世间。 摄持其心者。 如是心便不生无量恶不善之法。 增伺瞋恚及斗诤等。 谓圣弟子学时。 为作障碍。 彼以是行以是学。 如是修习而广布。 方便于处得心净。 于处得心净已比丘者。 或于此得入不动。 光宝俱不动言谓牒前不动业。 不为经名。 故光言若。 宝云今言。 是不检经文之失。 又旧论文经名明也。 (十三右)非此诸业(至)此中名受。 百十五(二右)有四说。 一决定感受。 二不定。 然感乐果局此业。 余不能感。 故名顺乐受业等。 三亦不定。 然乐能作余所依止故。 四益损等相似故。 正理同第四说。 此论同杂心。 彼三(三十一左)云。 受及众具故。 光记显差别云又。 宝疏(二十三左)直举正理非也。 (十三左)有余师说(至)善无寻业。 一百十五(三左)下地无有舍受异熟。 有两说。 初说下地法粗。 此受微细。 下地不寂静。 此受寂静。 后说下地有情所起善业皆为求乐受故起。 无有希求不苦不乐受者。 是故下地所有善业不感此受异熟。 又(四右)中间定所有善业当言能感何受异熟。 有四说。 初说感初静虑喜根异熟。 第二说感初静虑乐受异熟。 第三说不感受异熟果。 而能感色心不相应行。 第四说下地亦有不苦不乐受异熟。 而无评家。 世亲论师取第四说破余师。 初说喜根与第二师乐根大同故不别举也。 本论言颇(至)善无寻业。 旧论(十一(二十五左))曰。 无觉善业。 发智十一(五右)云。 颇有业感心受非身耶。 答。 有谓。 善无等业等者寻误也(光师云六足。 发智本论漫谈)。 (十三左)又本论说(至)乃至广说。 发智十一(十纸左)有三番文。 今举初番。 后二番文云乃至广说。 彼云。 又顺乐受业心不相应行。 顺苦受业色。 顺不苦不乐受业心心所法。 又(【傍】第三番)顺乐受业心心所法。 顺苦受业心不相应行。 顺不苦不乐受业色。 此三番文并证欲界有顺非二业。 然光记(四十八右终)云。 此中引意。 正取第二番中顺不苦不乐受业心心所法为证。 既顺不苦不乐受业感心心所法。 故知定感舍受异熟(圆晖从之。)此释谬也。 今明业通局。 何可证异熟果。 复标已云下诸地亦有第三顺非二业。 结成云。 由此证知。 下地亦有顺非二业。 明知。 证业若证第二番文何但不举彼。 而举傍隐正。 宝疏唯举三番文耳(为是)旧论(十一(二十五左))颂曰。 无前后报熟。 由佛说三业。 长行云。 于经中由说此文。 有三业果报熟。 无前无后不有(云云)今云本论。 是梵本异乎。 然新论为优。 百十五(初右)曰。 复有三业。 谓顺乐受业。 顺苦受业。 顺不苦不乐受业。 问。 何故作此论。 答。 为欲分别契经义故。 如契经说。 顺乐受等业。 契经虽作是说。 而不广辨。 正理论破此文证例发智次下三界业非前前后熟文婆沙为试验等通释。 如光宝返破。 然正理师亦同此论。 下地有舍业为胜。 显宗(二十一(七左))曰。 然于下地中理应定有顺非二业。 如顺正理广辨。 (十四右)此业与受(至)顺乐受业。 问中。 体性别。 实疏。 意思为体。 身语色为体。 故异为正。 光记唯约因果位非也。 答中。 有三释。 光记为正。 宝疏为二释。 次征后文。 通征中小科二释。 甚非也。 或复相对大科分明旧论并云复次。 故又正理(四十(四左))无中间所受义及征释。 但举前后两义。 故此三释中。 第一顺益义。 但是约因果。 乐即受持业无异义。 乐受之顺顺乐受即业。 依主持业可知。 第二释所领受义为顺。 乐是能领受。 释名法如上。 第三释能感受义为顺。 (十四左)一自性顺受(至)乃至广说。 杂含十二(十一右)曰乐触缘生乐受。 乐受觉时。 如实如乐受觉。 彼乐触灭。 乐触因缘生受亦灭止清凉息没。 如乐受苦触喜触忧触舍触因缘生舍受。 舍受觉时。 如实知舍受觉。 彼舍触灭彼舍触因缘生舍受亦灭止清凉息没。 中含二十七(十一右)达梵行云觉乐觉时便知觉乐觉。 觉苦觉。 时便知觉苦觉。 觉不苦不乐觉时便知觉不苦不乐觉(旧家受或云痛云觉)。 (十四右)二相应顺受(至)乃至广说。 前引杂含十二(十一右)乐触乃至苦触等文是也。 稽古(下四右)云。 见杂含十三。 彼(十六左)云。 眼触因缘生受。 若苦若乐不苦不乐。 今非彼文意故。 旧论(十一(二十六左))云。 如经言应受乐触。 (十四右)三所缘顺受(至)受所缘故。 文有三。 初标立。 二引证。 三由色下述成。 杂含十三(十四右)云。 比丘眼见色。 已觉知色而不觉色贪。 我先眼识于色有贪。 而今眼识于色无贪。 如实知(乃至)耳鼻舌身意法亦如是说(光两释并非也)。 (十四左)四异熟顺受(至)乃至广说。 旧论(十一(二十六左))曰。 四果报受。 谓业受。 如经言。 现法受业。 生受业。 后受业。 不定受业。 中含三思经(十六左)云。 世尊告诸比丘。 若有故作业。 我说彼必受其报。 或现世受。 或后世受。 若不故作业。 我说此不必受报。 又分别大业经曰。 此中异熟。 所感果总名。 顺受者。 顺能顺名业。 受谓所感受果别名。 能顺受果名顺受。 依主释。 简等流等。 更云异熟。 即顺受异熟义。 故下云业能招受异熟。 然光记异熟两字直名业体。 三义并非也。 初异为业。 熟为果。 熟之异。 次异熟二字俱名因持业释。 后为果名。 约有财。 皆不可依也。 问。 此论及旧论引证约顺现等四业。 然婆沙百十五(初左)说此五受中云。 异熟受者。 如此中说顺乐受业。 顺苦受业。 顺不苦不乐受业。 于此五受中依异熟受而作此论。 杂心三(三十二右)云。 报受者。 乐受等业。 正理论四十(五右)云。 如契经说。 顺乐受业乃至广说。 显宗十一(八右)亦尔。 何故相违。 若此论现字乐字误乎。 答。 顺现等四业。 及顺乐受等三业。 并是异熟顺受故。 互无有妨。 现字非乐误。 旧论明列顺现等四业故。 又解。 现字盖乐误也。 顺现等四业。 唯显时定不定故。 次段说故。 结文约顺乐受等故。 非正示异熟如顺乐受业等故。 由此婆沙等诸论中。 并约顺乐受业。 然旧论具列顺现等四业者。 盖后人之误加蛇足。 谓见顺现错本。 于等言傍附余三业。 而误入本文。 (十四左)五现前顺受(至)受于乐受。 契经者。 中含二十四。 大经(七右)曰。 阿难若有觉乐觉者。 彼于尔时二觉灭。 苦觉。 不苦不乐觉彼于尔时唯觉乐觉。 苦觉。 不苦不乐觉所说广说如是。 又长含第十(十五右)大缘方便经出文与今不同。 义是同也。 (十五右)非定受故立不定名。 宝疏(二十七左)为善。 光记(五十四左)会合同业五业两家非也。 (十五右)或有欲令(至)合成五种。 或有欲令言显别师。 故旧论十二(初右)云。 复有余师。 婆沙亦云有余师。 宝疏(二十八右)广出婆沙。 令诸师别义得论意。 光记(五十三左)明四五同异。 大有二解。 自评取后义同相似。 今云。 两师别义(初释为善)诸论各别说故。 何令同义。 论下四业家为善。 而云。 此唯显时定不定。 何于异熟可论定不定。 光问答正理共许文。 问。 本谬见文。 答。 何可是。 谓彼正理意不定。 受业四业八业共许约时不定何汝可立熟定时不定为别业。 文中如异熟等二句八字牒彼所立。 时不定故下举共许以破。 全非谓前二句是共许。 是正理意也。 故正理文曰。 若业于时分定。 彼于异熟亦应决定。 若于异熟名不定者彼。 于时分亦应不定。 由此理故。 故定无八业。 以于诸业中有不定义者应总立一顺不定受。 所以者何。 义相似故。 谓如熟定。 时不定业。 时不定故既共许为顺不定受。 如是时定。 熟不定业。 熟不定故。 何不许顺不定受。 故譬喻者于此义中安立八业。 极为杂乱。 宝(二十九左)引长文而得意。 宝疏为优。 然问谬见难可择。 答中。 共许者。 必约自他。 何但可约他。 大科第二释。 谬彼正理共许文。 而立此义。 非中非也。 彼共许言。 即是破熟定。 时不定。 然却云不破。 岂非谬。 会评取文恨惜。 又下文此中唯显时定不定。 唯者简异熟。 何可许约熟。 (十五右)有余师说(至)异熟果少。 光记(五十五右终)云有余经部师。 正理云譬喻者。 故婆沙无之。 百十四(十三左)譬喻者说(乃至)彼作是说。 诸顺现法受业不定于现法中受异熟果。 若受者定于现法非余。 故名顺现法受业。 杂心三(三十右)云。 譬喻者说(乃至)彼有说现法业不必现报。 若熟者现法受非余。 此二文并说约异熟四各有定不定。 全非今义。 百十四(十五左)云。 有说者顺现法受业最胜。 所以者何。 近得果故。 与今义旨别也。 (十五右)毗婆沙师不许此义。 论主意朋有余师。 故有此标简。 (十五左)譬喻者说(至)亦有二种。 旧论云譬喻部师。 婆沙(宝二十八右引)譬喻师义即是也。 彼婆沙后云有余师说八业者亦是也。 然杂心三(三十左)云如是说者说八业等者。 盖错误乎。 (十五左)论曰顺现(至)四业相故。 论主评三家中四业家。 正理显同此。 唯者简五八家约异熟论定不定。 经文已说四种业。 不说五八故。 然光记误会合四业五业两家如先辨。 (十六右)颇有四业(至)俱时究竟。 约容有非决定。 问。 三便及自作杀盗诳淫俱是根本罪。 由何成现生后等四别。 答。 婆沙百十四(十五右)云。 问。 颇有一时起三种业耶。 答。 有。 谓先遣二使。 断生命。 不与取后自行欲邪行。 以此自究竟非由他故。 若有如是种类法生。 三业同时皆得究竟。 于中初业于现法中受异熟果。 第二业于无间生受。 第三业于随第三生已后诸生受异熟果。 准彼先后言此论已言。 据能发思前后。 作现次等别。 (十六右)几业能引(至)先业引故。 婆沙三说中。 论主评取彼第二说。 故立理证言现身同分先业引故。 此理极然。 由是正理。 显宗全同此论。 更不举异说。 然光记(五十七左)两释。 初释为胜。 后释非也。 又光记引果同分。 满果命根。 是旧疾。 前记第三(十八左下)第六(三十五左下)(云云)如宝疏三(二十一左下)六(三十七右下)及今疏破。 (十六右)何界何趣(至)余皆得造。 三界五趣未分别善恶。 故言总开。 分别善恶云别遮。 恶业言余。 对善故。 光记总开。 如是句属上非也。 宝疏入下为正。 结生文故。 故旧论(十二(二右))曰。 此开。 今更立遮。 偈曰。 地狱引善三。 (十六右)不退姓名(至)一切处无遮。 第五明凡圣诸地。 明不退离染地。 以显有退未离染并皆善恶四业。 于中圣者退欲界及有顶有异。 故次别明。 婆沙百十四(十八右)具说。 彼云。 问。 谁于何地造几业。 答。 若诸异生生在欲界。 未离欲界染。 能造欲界四种善不善业。 若已离欲界染。 未离初静虑染。 若退法者。 彼能造欲界四种业。 能初静虑三种业。 除现(有说云云)若不退法者。 彼能造欲界三种善业。 除顺次。 能造初定三除现。 若已离初定染。 未离第二静虑染等。 如理可知。 若生在初定。 未离初定染等。 彼广说。 若诸圣者生在欲界。 未离欲界染等。 亦思可知。 此中异生不退下。 重明造不造所以。 有二。 初明凡。 后明圣。 圣中初明不造。 不退言已显无更生。 故唯说无生下地。 异凡夫随所下明生造业。 准此异生造三可知。 有云。 此文通凡圣者非也。 但明二业故由此。 旧论(十二(二左))曰。 偈曰。 圣不造余报。 释曰。 坚言流此句。 若圣人于此地。 已得离欲。 无复退堕。 不能造二业。 谓生报及后报。 何以故。 此人不能更感下地生故。 但能造现报业及不定报业。 于随现生处。 问异生不退离染已无顺次。 亦可无顺后。 答。 不退性故。 离染故。 第二生不来此。 故无顺次。 然未永离故。 后还生下。 故有顺后。 (十六右)然诸圣者(至)如后当辨。 退离欲界不还果者。 不造欲界生后二业。 而容有造初定已上诸业。 未离染故。 退离有顶染阿罗汉果者。 不造诸地二业。 已离染故。 此二于当生。 必证本果故。 如后者论二十五(八右)具释。 麟记退有顶者。 不造有顶二业者误也。 (十六左)论曰(至)二十二业。 宝(三十二左)曰。 色界中有既有善心。 故知亦造顺现业然无诸住略而不论。 光记但言略不云所由未可。 (十六左)住中有位(至)定不定业。 释住中有造业二十二相。 准之应知余十位。 婆沙百十四(二十二右)中有二十二次文云。 住羯剌蓝位能造二十种业。 谓除中有业二。 乃至住衰老位能造二(本非三作)业。 谓则老位定及不定业。 (十六左)应知如是(至)业所引故。 二释下两句有三。 初释第三句。 余十一是不定业摄。 理在绝言。 故略不说。 二由类下释第四句。 示所由。 类者。 谓人是中有本有俱人类。 狗是中本俱狗类。 故正理云人等类非趣非生。 类同分与无差别。 但表遮异。 谓此下别释。 自类十位者。 光记云自类生有。 圆晖从此。 正文云。 若欲指位应云本有。 何云生有耶。 今云。 正理论云。 以约趣(【傍】五)生(【傍】四)中有生有异故。 准彼光记云生有。 又婆沙百十四(二十二右)云。 问。 若中有位所造诸业。 至本有位。 受异熟者。 此业当言是顺现法受顺次生受耶。 答。 此是顺现法受业非顺次生受所以者何。 中有本有总众同分。 无差别故。 此论第九(初右)颂云。 此一业引故。 如当本有形。 长行云。 若业能引当所往趣(【傍】本有)彼业即招能往中有。 故此中有若往彼趣。 即如所趣当本有形。 依此自类本有。 况十位是本有位。 非生有位。 生有者。 论八(十三左)云。 生者当来所应至处。 依所至义。 建立生名。 所引异熟究竟分明。 是谓当来所应至处。 然正理。 中生异者。 四有相望中有非趣。 余三趣摄。 又中有化生。 余胎生。 据此义约中生本死次便。 非必释自类十位。 宝疏。 此论云中生一同分者。 中有二字傍注乱入也。 论无之故。 非问意故。 而如文(【傍】正文及湛惠)引用者无眼目也。 三由此下结上通妨。 现受业无引业力故。 但云顺生等。 前中有位所造十一。 故为顺现摄。 今中有同分能感过去引业。 故云顺生等。 (十七左)闻有黄门(至)事亦非一。 出杂宝藏经第三。 婆沙百十四(十二左)昔健驮罗国迦腻色迦王有一黄门。 恒贤内事。 见五百牛将去其种。 以财救此牛。 善业力故。 即复男身。 王闻惊喜厚赐珍财。 博授高官。 又西域记一(九左)屈支国(旧龟兹国)先王深敬三宝。 观礼圣迹。 命母弟摄知留事。 其弟窃自割势封之金函上王。 而言。 王回驾之日乃可开发。 王之还也。 有构祸者。 曰。 弟淫乱中宫。 王闻怒欲置严刑。 弟曰。 愿开金函。 王开观乃断势也。 弟曰。 惧有谗祸。 割势自明。 今果有征。 愿垂照览。 王弟后遇五百牛欲事刑腐。 惟念以财赎此群牛。 以慈善力。 男形渐具。 与婆沙其事相似。 而本起各别。 冠注者令一同误也。 又婆沙(十一左)昔憍萨罗国胜军王女具十八丑。 厚俸珍财。 送长者子财位丧失者。 长者子惭耻出则关钥。 亲知莫见诸密友怪遂共立约。 却后七日各将室家会某园林欢娱。 若违者当罚金钱五百。 至第七日皆如所约。 惟长者子不将妇来。 自恃财富任罚多少。 其妇独在家。 自责自恨。 我宿何罪受此恶身。 众人皆乐。 惟我独苦。 不如早死。 一心念佛。 便欲自害。 佛知时至。 则于其前踊出。 女见如来。 深生悲喜。 以殷净心。 观佛相好。 善业力故。 须臾变身。 犹如天女倍增。 又共恒叉尸罗国有一女人。 诣无忧王所起灵庙。 以手扫除狗粪有佛座前。 此善业故遍体生香。 如栴檀。 口中常出青莲香。 (十七左)或生此地(至)不受异熟。 释下三句有二。 此初正释。 正理论(四十(十五右))曰。 或有余业亦得现果。 谓生此地。 永离此地染。 于此地中。 诸善不善业。 必应现受。 不重生故。 如阿罗汉及不还者。 未离染时已造彼业。 令离染故。 成现法受。 彼是何业。 谓异熟定。 应知此中所说业者。 是异熟定非时定业(显宗二十一(十二左)全同)准言此中所说异熟定非时定业。 有部宗意。 经所说四业唯约时定不定。 故前言此中唯显时定不定。 释经四业故(正理亦尔)然泛论业。 有二种。 一时定不定。 二果定不定。 故两处言此中等。 然光宝释此文。 云不定业中定。 未免脱五业八业之执。 故致此误也。 二若有下简乱有二。 初释生后定业无永离染故非现果。 后若于下释位果并不定者永离染必不受果。 颂于佛上首僧。 光二释。 第一罗汉等为僧。 佛上首之僧依主释。 后依正理三十八(十一左)佛为僧。 圆晖。 宝疏同后义。 湛惠初义为正。 大乘亦尔。 瑜伽六十(十二左)曰。 谓阿罗汉及佛为首大苾刍僧。 如是名为田广大性。 对法八(四左)云。 又于佛为上首僧中。 造善恶业。 必得现异熟。 今云。 今论佛即为僧。 其声闻僧下别出预流罗汉等故。 如彼瑜伽于田总为五种。 故佛与罗汉合为大苾刍。 今开为六种。 学者勿混。 故旧论(十二(四右))曰。 若总说大比丘众。 以佛为现前上首。 若约人差别有五。 又正理所举契经。 佛上首僧说名僧田故。 今非三宝分别故。 由此隽师释瑜伽云。 佛于一切贤圣中为上首僧。 问。 佛为僧摄余亦有。 答。 亦有。 谓宗轮论(八十三左)化地部本宗同义云。 僧中有佛。 故施僧者便获大果。 非别施佛。 优婆塞戒经五(十三右)释摩诃衍论一(十六右)成实论三(十二左)摩醯舍婆道人佛在僧数。 成实论师不许之也。 二从无诤等。 论二十七(七右)具说。 是阿罗汉观有情苦由烦恼生等。 治三诤中烦恼诤。 正理七十五(七右)。 得胜转依。 光二释。 初释为胜。 何者对断惑所得转依。 是即见道无漏智云转依。 简有漏智断得。 故云胜。 旧论(十二(四左))曰若人出四谛观。 见谛所破惑灭尽无余故。 新得转依。 虽所得转依是见道无漏。 出时净身是预流依身。 次修道亦准此可知。 (十九右)异熟果中(至)感受业异。 发智十一(五右)云。 颇有业感身受非心耶。 答。 有。 谓不善业。 颇有业感心受非身耶。 答。 有。 谓善无寻业。 颇有业感身心受耶。 答。 有。 谓善有寻业。 婆沙百十五(九左)具释。 今论同彼。 是对法所说非佛说。 故云许也。 善有寻业通感身心受。 义准可知。 故不言。 光非所问者。 似是未尽。 (十九右)身受必与寻伺俱故。 旧论亦曰与觉观俱。 前论二(七左)云。 五识唯寻伺。 意身受寻伺二法。 必不离而俱。 今唯无寻地无彼。 正理论约伺与中定同。 唯约寻说所由。 诸不善业(至)如前已辨。 释第三句有三。 初正示。 二以善下所由。 业受业。 鲜本。 及正理。 显宗。 旧论并作苦为正。 下业受亦尔。 三心俱下通妨。 问。 颂云恶。 长行云不善。 是名局欲界。 若尔初静虑应无身受。 答。 对善云不善。 不必局欲界。 欲界初定有五识三识。 有身受故。 (十九右)有情心狂(至)北洲在欲。 旧论云。 若尔众生有颠狂。 此颠狂于何心有。 复由何因生(乃至)何众生有狂乱心。 显宗二十一(十四右)曰。 若执忧根定非异熟。 诸有情类。 所发心狂在何识中。 何因所感。 依何处起非异熟耶(正理亦同)光为小科为是。 宝疏为大科第六不可也。 此中有三问。 颂中初句答初问。 中二句答第二问。 第四句答第三问。 (十九左)由五因故有情心狂。 百二十六(九右)有两说。 一四因。 二五因增忧。 今依后说。 正理。 显宗同之。 更无异说。 四由乖违(至)故致心狂。 婆沙百二十六(九右)云。 谓有多食胡桃麻子苣胜等时发熟风等。 大种乖反心便狂乱。 今云乖适。 婆沙云乖反。 颂疏云乖违。 旧论(十二(六))云。 不调适。 下论十七(八左)云。 离间语者。 亲友乖穆。 彼旧论云。 亲友不和穆。 故知乖违安适言乖适乖反和穆云乖穆。 (十九左)若在意识(至)非异熟耶。 此问意。 初举初句意识。 成心受义(【傍】心受应异熟故云如何心受)复许下举第一因成异熟义。 是不解问。 如何下蹑前(十九右)云心俱忧根非异熟。 难前后相违。 (二十右)心便失念故说为狂。 旧论。 正理。 显宗并云失念。 论四(六右)释品类足十大烦恼中云。 染污念名为失念。 然今四句中。 不染污唯为狂。 若尔违常意为失念。 非彼失念心所也。 故旧论云。 心狂乱不自在失念。 (二十右)如是心狂对于心乱。 此二自性何。 谓心狂大地法中念为体。 通染不染。 心乱大地法定为体。 唯染污。 故论四(六右)云。 染污等持名为心乱。 (二十右)谓欲天心(至)世传有文。 下别释有二。 初示非圣狂。 二辨圣者差别。 初中亦二。 初示天及人鬼畜。 后明地狱。 地狱中有三。 初总。 二别。 三证世文。 况人恶趣者。 唯鬼畜二。 以别明地狱故。 旧论(十二)曰况于人畜生鬼神道中。 地狱众生(云云)光云三恶趣非也。 问。 婆沙百二十六云。 地狱无。 心常乱故。 心狂乱者。 谓时非恒。 今为同彼不。 答。 义全同彼。 于了是非有此心狂。 地狱已不了。 故无此心狂。 欲界圣中(至)证法性故。 下明圣者差别为二。 初辨圣中除佛。 余唯有第四。 此中无有者。 明本尔也。 然鲜本。 及正理。 显宗。 光记。 颂疏作容有为正。 二无异熟下明余四因。 (二十左)谄曲类故。 旧论云。 邪曲性类故。 论二十一(四左)释谄云。 谄谓心曲。 诸见等流。 如言何曲谓诸恶见。 与正理同也。 又正理(四十(十九左))更有两番三业云。 又真直道谓八圣支。 能障彼生三业名曲。 真实无病谓永涅槃。 障证彼因三业名秽。 依外道见。 于佛教中障净信心不信名浊。 以能扰浊净信心故。 从彼所起三业名浊。 又堕断常。 违处中行。 从彼所起身语意业违直道义。 故立曲名。 由损减见所起诸业能秽净法故立秽名。 秽名必依极秽义。 故萨迦耶见所起诸业能障无我真实净见。 依障净义故立浊名(显宗全同)。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五阿毗达磨俱舍论第十六法义丰山寓居沙门释快道记(初右)又经中说(至)能尽诸业。 中含二十七(十二左)达梵行经文(有人。 杂含三十七(十八丁)又出者非也。 彼说但说黑黑报白白报故)。 颂曰(至)黑白俱非。 初二句标。 下四句释。 集异门足七(九右)曰。 四业者。 一黑黑异熟业。 二白白异熟业。 三黑白黑白异熟业。 四非黑非白无异熟业。 能尽诸业。 黑黑者。 初黑是因。 次黑即果。 下皆准此。 黑之黑依主。 黑黑即异熟持业。 黑黑异熟之业亦依主。 白白异熟业亦尔。 第三黑与白相违释。 第四亦非黑。 亦非白。 亦无异熟。 亦业。 亦能尽诸业并皆持业释。 论曰(至)黑黑等四。 光三解。 第二为胜。 业与果俱性不同。 唯前三故。 第四无果。 故约能所治。 宝疏。 颂疏。 同光第二。 然宝疏。 初性不同为三(为是)后云性类不同分为四业者。 何忽参差。 (初左)诸不善业(至)不可意故。 婆沙百十四(初左)两说。 今依后说。 正理(四十一(初左))曰。 诸不善业一向名黑。 以具染污黑不可意黑故。 异熟亦黑。 不可意故。 今于业示染一边。 传说若处(至)有处亦说。 此答中有二。 初举对法师义。 论主不信。 故云传说。 后然经下。 论主依经。 成无色亦名白。 婆沙百十四(初左)有九说。 一应说无色。 不说略。 二影显彼此业同故。 三约中生二有具不具。 四约色非色二异熟具不具。 五约色非色二业。 六约三业具缺。 七约五蕴。 色皆具。 无色缺色。 八约十业道无色唯意三。 九约二净二明白具缺。 此中初二无色许白。 后七不许。 有部宗中后七随应。 舍利子集异门九(十二右)约色界说白白业故。 由此杂心三(三十三左)用中生二有。 三业。 五蕴。 十业。 四说。 正理四十一(初左)初示举初显后义。 次依二明。 二有。 三业。 十业道四说。 不入无色也。 今约第三第六两说。 后中光释为是。 宝疏总属下。 为黑白业释谬也。 旧论(十二(七左))云。 有余师云。 此亦于余经中说。 成实论八(二十七右)四业品同之曰。 随以何业生无苦恼处。 如色无色界及欲界人天少分。 大乘亦尔。 对法论八(四左)云。 白白异熟者。 谓三界善业。 伽六十六(七右)亦尔。 正理通此经云而契经中有说静虑。 无量。 无色。 皆名白白异熟业者。 彼据纯净可意异熟。 通立白名。 然彼契经非了义经。 以于上界四蕴五蕴一切善法说业名故。 诸异熟因由业所显。 故非业者亦立业名。 证知彼经非了义说。 今弹云。 彼经说但彼诸善业。 云皆名故。 不言一切善法皆名等。 (初左)欲界善业名为黑白。 下三释颂欲界善及名俱言。 稽古下(五右)从然契经至名为黑白。 总谓经文。 此二句出未考部者。 盖迷国训。 泥宝疏释也。 此黑白名依相续立。 光四释。 第二为正。 杂心三(三十三左)云。 又一身中。 二种业可得。 亦二种报。 是故如是说。 婆沙百十四(五左)云。 问。 无有一业亦黑亦白。 何故名黑白白白异熟业耶。 答。 为欲显示一依止中。 一相续中。 受二种业所感异熟一黑一白。 (初左)不善业果(至)恶胜善故。 光已离欲问答有两释。 今云。 合离欲不造欲新业。 若分离欲据残结边造此。 故与未离欲其杂义同光二释并非也。 (二右)以佛于彼(至)无覆无记。 以经论无漏为白。 成非白密意说。 本论者。 品类足六(九右)曰。 有罪法云何。 谓不善。 及有覆无记法。 无罪法云何。 谓善。 及无覆无记法。 黑白法。 有覆无记法。 顺退。 非顺退法亦尔。 既诸善云白法。 无漏是善故。 无覆无记句同文故来。 (二右)四法智忍。 见道十五心中。 七智不断惑。 解脱道故。 八忍之中。 四类忍断上界惑。 今唯论欲界纯黑。 故但四法忍。 (二左)离四静虑(至)纯白业尽。 此中不说前八思者。 唯对纯白善业。 故彼地烦恼。 唯无记性。 非四业摄。 不同欲界九思皆断纯黑。 故不说前八。 不言无色。 如前说不摄业故。 (二左)何缘诸地(至)未离系故。 初问。 后答。 答中有三。 初示已断容现故。 前八思位非断。 二然由下明缘缚断尽时名断。 三由此下结成余一品非断。 已断不定现前。 或有遇异缘不现前故云容。 然光记(四右)云。 于欲善中非皆并起。 故说容言。 如善忧根。 若彼断已。 而不现行。 离欲舍故。 欲界余善断已犹行。 以成熟故。 颂疏依之。 此释非也。 以定法言起不起故。 又忧根是别一类法。 非由断缘彼烦恼故不起。 又忧是离欲舍法故。 离欲染者。 必不得起。 何对此可施容言。 (二左)颂曰有说(至)欲业黑俱。 婆沙百十四多说。 此初说彼(二右)出。 此后说彼(四右)出。 并不正义。 其如是说义如上论说。 (三右)三牟尼。 中含五(四右)等心经云。 舍利子当学寂静。 诸根寂静。 心意寂静。 身口意业寂静。 此经云意业寂静。 云何答。 (三右)三清净。 中含五水喻经(十九左)云。 复次诸贤或有一人。 身净行口意净行。 上下文非一也。 (三左)诸烦恼言永寂静故。 旧论(十二(十右))云。 一切或(【傍】与惑通)言分别灭故。 婆沙百十七(十六左)云。 有说。 无学身中烦恼意言究竟息灭寂灭圆满。 故立寂默。 余身不尔。 故不建立。 旧论云分别。 婆沙云意。 文异义同。 准彼二文。 烦恼与言相违释。 言语散动性故。 光记三释并非也(宝疏云烦恼言总无。 似无失。 而未成示南。 光记身语净中。 有漏善有无两释。 初释为胜。 集异门足六(五左)云。 如世尊说。 身语意净中。 我说无漏净)。 (三左)又经中说(至)俱身语意。 长含八众集经(十一右)云。 复有三法。 谓三恶行。 身恶行。 口恶行。 意恶行。 又云。 复有三法。 谓三善行。 身善行。 口善行。 意善行。 正此文也。 杂含十四(四右)云。 云何不善法。 如实知不善身业口业意业。 是名不善法。 又云。 云何善法。 如实知善身业口业意业。 是名善法。 稽古出杂含十三者。 彼无文也。 (四右)故思经中(至)为意业故。 旧论(十二(十左))曰。 譬喻部说。 贪等名意业。 于故心作经中说。 中含三(十七左)业相应品思经(全三纸)曰。 云何意故作。 三业不善与苦果。 受于苦报。 一曰。 贪(乃至)二曰。 嫉恚(乃至)三曰。 邪见(云云)宝疏。 故思之言为经名为是。 然光属上为业名故。 彼(七右)云。 贪等三种即是意思。 此思言是属上也。 律摄八曰。 故者是决定心表非错误。 (四左)又经中(至)或善或恶。 出杂含三十七(二十二左已下)中含三(十六左)思经(全三纸)同(二十四右)伽弥尼经。 增一四十三(初右)长含九卷十上经(十六左)等。 (四左)颂曰(至)如应成善恶。 初句标经说十业道。 次二句出体。 第四句配属。 此中摄取前所说一切恶妙行中粗显者。 以为此性。 前宽。 通一切故。 此狭。 唯局根本故。 勿滥于宽狭及能所摄。 行与道语亦差别。 (四左)且不善中(至)令远离故。 此叙身恶行所不摄有二。 初正明所不摄。 执者捕也。 非持义等。 二若身下兼示根本业道。 而令知差别。 此有二。 初正明。 后令远下述佛别立所以通妨。 妨云。 前恶摄尽。 何别立此。 谓欲令人特离此故。 旧论(十二(十一右))曰。 欲令他分别离此故。 于恶行别立。 问。 语意恶言轻。 此身中何故不说。 答。 凡轻重于一物论。 如杀盗淫。 岂可有轻。 杀害必断命故。 于身善恶俱但云余。 以身三三分余故。 并不说轻即为斯也。 然光(九左)两释。 初释无大失。 而云重非也。 后释大非也。 (五右)谓诸善思。 准恶意应说轻无贪等。 而准前可知。 谓轻贪已不摄离彼。 岂得摄。 光(七左)三释。 自取前二解。 宝师(七左)不许之。 约无明文。 虽无的文理必可影。 (五左)七善业道(至)必依表故。 就必具二。 光会前后相违。 大二义。 又表无表数同异有三释。 今云。 论主以前文不决定为是。 故今文亦简去不从他受自然等言受生。 依受生者云必具二。 然下文约有部义以致难。 非论主本义。 无有相违。 光记初释为是。 下文通二释并非也。 大科第二非中非也。 次数三义第一为正。 顺理故。 说戒自恣等作法。 不令闻未具者。 是常轨故。 如前十四私记(十九丁)具辨。 (六右)杀罪所触。 麟云。 至身名为所触。 谓运手足等。 惠晖曰。 婆沙三十二(十八右)曰。 得获。 触证。 文字虽别同显一义。 注维摩曰。 受所触如如证注生曰。 梵语知证。 与触音相比故。 即以为喻也。 (六左)贪瞋邪见(至)后起差别。 婆沙两说。 此论依初师。 正理依后说。 光记(十二左)判为论主意乐。 宝疏(九右)只举正理无评。 今云。 此论为胜。 以贪等无正所作业性故。 正理约助力。 而判为如是说者故未也。 宝疏(十一左)释下论中。 准正理云作加行为正。 何盲目。 (七右)毗婆沙师(至)加行声说。 正理论四十一(十三左)举婆沙文同此。 婆沙百十八(十五左)释云。 有非加行以加行声说。 杀生后起亦名加行。 今取要。 (七右)今且应说(至)为起加行。 此中起言。 盖杀形误。 结文亦尔。 或是后起云起。 若尔此文二分标。 然有失。 后起名。 何但可云起。 亦不次第。 (七左)又经中说(至)云何不同。 光宝分节为异。 光记至问余亦尔为总问。 从非诸至彼同为答。 云何不同一句征问加行三根不同。 宝疏至问余亦尔。 问三根生十业道。 非诸至不同唯为问。 光为正也。 有人(【傍】指要)云。 宝疏虽符正理。 显宗与此不合。 今云。 宝疏何可顺正显。 正理于非诸等前更有问。 还非诸已下为答。 光证也。 正理四十一(十四右)曰。 又经中说。 (乃至)邪见有三亦尔。 (【傍】问)岂诸业道于究竟时皆由三根佛作是说。 (【傍】答)非诸业道于究竟时皆由三根。 加行有异(【傍】问加行异)云何有异。 颂曰(云云)显宗全同。 又论下(十右九目)牒标非诸已下。 非问可知。 (八右)由先等起故作是说。 光云先因等起。 是非刹那等起故。 即是贪瞋痴。 然颂疏云。 先等起者。 即加行也。 正文云。 等起与加行应是前后。 何云即加行。 又波剌(【傍】光作刺非也)私作如是说。 应音(二十五(十六右))云。 波刺私罗葛切。 亦言波嘶。 或言波嘶。 国名也。 临近西海。 最饶其实。 诸国商人皆取其货。 斯以龙威珠力古昔推焉耳域记十一(二十二)云。 旧云波斯。 略也。 人性躁暴无礼义。 婚礼相杂乱。 死多弃尸。 天祠甚多。 提那跋外道之徒为所宗。 婆沙百十六(十五右)云。 又西方有蔑戾车(【傍】彼音释云此云恶见)名曰目迦。 起如是见。 父母衰老。 及遭痼疾。 若能杀者。 得福无罪。 所以者何。 夫衰老者。 诸根朽败。 不能饮食。 若死更得新胜诸根。 饮新暖乳。 若遭痼疾。 多受苦恼。 死便解脱。 故无罪。 如是等杀名从痴生。 以迷业果起邪谤故。 (八左)或为别利恭敬名举。 明本。 鲜本。 如今。 旧论(十二(十四左))曰。 或为得别利养爱重好名。 简常途以显殊胜。 故云别。 正理四十一(十五左)作财利。 光记两释。 初释依正理。 改别为财。 后释对自他为别。 并非也。 (九左)以从三根(至)从三亦尔。 初总答。 谓或下别释。 初中初立义。 后可说下许经说。 然光初释甚非也。 后释为是。 (九左)颂善于(至)三善根。 此善中三善根皆俱起。 简前不善不俱起故言皆。 长行中。 二皆。 一共。 并皆显此义。 (十右)离恶加行。 宝疏(十二右)示两意彼意一约文。 但离于恶之加行。 二依指事。 必修善事。 今云。 但离前恶何成善加行。 如有人虽止杀生不作善事。 由此远离前不善三位。 修此善三位名善三位。 故但后意。 是论之意矣。 第三羯磨竟。 诸师异义如别辨。 至说四依。 光云。 常乞食。 树下坐。 着粪扫衣。 食尘弃药(宝。 晖同之)随机羯磨一曰。 善男子听。 如来。 至真说四依法。 一依粪扫衣。 依此得出家。 受具足戒。 成比丘法。 是中尽形寿。 能持不。 答曰。 能持。 二三四受持如前。 羯磨疏三下(三十四左)云。 四腐烂药者。 世所同弃。 而实可收。 即大小便也。 有本说云。 陈弃药者。 谓世间煮残查滓可弃者。 取重煮之。 得疗便止。 何须问本。 大乘义章十一(二十四右)同前说。 光记二十二(二十一左)南海传三(二十二)并同后说。 而破前说。 及余依前。 颂疏云。 余依前者。 谓未死已来身也。 惠晖云。 第二念已后作持无表是。 今生未死。 来生身未来。 未来余依身前所有表无表。 相续生名后起。 此解同此疏。 今云。 论意全不尔。 余者对说四依。 四依是作业后起。 此无表相续后起。 故云余。 依者能依无表。 非依身。 前者前念根本业道。 犹如前(六右终)说杀后起言此刹那后杀无表业随转等。 显此别以言及。 旧论(十二(十五右))曰。 从此后乃至说四依。 依此根本。 所有有教业。 及无教业。 乃至相续未断。 是名后分光云。 及余依前根本业道。 第二念已去相续等(云云)宝疏云。 及余依前根本随转等(勿迷国训)。 (十左)论曰恶业(至)此三成故。 释究竟光有三解自取后二。 宝疏引下论及正理。 唯约刹那等起。 实为精当矣。 然今文云粗恶现前时此三成故等。 时成言所显约刹那明也。 正理四十一(十七右)颂文并释颂。 长行全同此。 而后更以别义决择(文)如光引。 正理意不同此论。 取初义。 就彼颂文。 光有二解。 第二为正。 第一非也。 释义不成故。 不顺彼长行同此论故。 又此论意何可成。 颂释全同故。 问。 正理论体制。 颂文全同此。 于有异长行中质之。 或更作颂。 显宗论体制。 颂文改之任自意。 然此颂释全同此论。 无如正理之决择。 又不言如余更有异义如顺正理。 其意如何。 答。 于正理虽决择如是。 于显宗时亦欲俱舍义。 故不改作。 又解。 正理颂释全同此。 故显宗亦如是。 但略后决择异义。 若尔违体制。 故前解为胜。 今破正理师云。 契经既说贪瞋邪见皆从三根生。 何不此法由此究竟。 (十一右)谓杀等三(至)身等处起。 光记逐一论通别显论旨。 宝疏(十四右)云。 此等皆从多。 非不少分亦缘余法。 由先有光细释。 而宝释成。 若无光细释。 未成示南。 (十一右)故有问言(至)俱死前死。 婆沙百十八(十七右)问答文。 非发智等本论文故。 今云有。 正理等中。 亦不云本论。 (十一右)何缘如是(至)理不应然。 后明所由。 初一句问。 余答。 答中初答前死边。 谓能杀前死。 其所杀命犹有。 故不成杀罪。 若尔同死所杀命无。 应成罪。 由此第二非能下答同死边。 此中有总释别释。 谓同死虽所杀命无。 能杀命已断。 亦无可受罪依身。 故旧论(十二(十五右))曰。 若尔何因。 所杀人犹活未死。 杀者与杀生罪不相应。 若杀者同时死。 亦不相应。 云何不相应。 偈曰。 别依生。 释曰。 由此依止于彼行杀事。 此依止已断灭。 有别依止生(云云)准旧论。 初约所杀命犹有不成罪。 后依身别故不成。 两段各别。 然光记(二十三右)总贯释俱死前死非也。 (十二右)论曰(至)不慢杀余。 光记(【傍】颂疏依之)为五缘。 宝疏为三缘。 今云。 宝为正。 颂文既列三缘。 故由是。 旧论(十二(十七左))曰。 若人有故意。 我必应杀彼。 于彼有彼想。 唯杀彼不漫杀事。 由此三义。 杀生成业道。 又如下辨。 (十二右)有犹预杀(至)亦成业道。 光两释。 初释为是。 结文后故。 又旧论曰。 若尔有人心疑不决等(云云)蹑三缘云若尔故(宝意同初释)。 于刹那灭(至)铃声为杀。 宝疏为精当。 正量部。 于内法中心心所是刹那灭。 色身不相应等一期生。 于外法中山河等一期生。 灯声等。 有部。 一切有为。 皆刹那灭。 刹那如论五(十七右)十三(三右)正三十四(初右)等也。 解刹那灭。 光二释。 后约三世为胜。 婆沙百十八(十七右)问如是。 宝疏同后释。 (十二左)息风名生(至)杀罪所触。 光不判两说正不。 宝疏判后说为正。 今论主意。 亦显后说为正。 次引契经说寿舍身为死故。 又命根无后现见有风动。 故惠晖云。 初说不正义。 胎内四位无息风。 杀应不成业道。 故五分律云。 若人似人。 似人即胎内前四位也(已上晖文)南山戒疏云。 如五分云。 入胎四十九日。 名曰似人。 过是以往乃名是人。 乃至若有胎人。 识所依止。 随有损害。 无非极刑。 即如五分若人似人。 意等可见。 (十二左)唯此非余杀罪所触。 光释为是。 旧论云。 此即犯杀生罗。 异此不犯。 惠晖释非也。 破我论中当广思择。 旧论云。 于彼破说我中。 当共思量。 (予)断破我非是俱舍。 岂为不宜。 (十二左)故薄伽梵(至)思觉。 前五(九左)已说此。 前证寿命有别体。 今证命所属是身非我。 依命离不离。 别死活故。 前正证三法。 今正证寿身。 其意别。 (十三右)又非但喻立义可成。 无证成道理。 但喻不成宗义光释为正。 宝疏(十六左)云。 夫立义法须有宗因者。 宗言非也。 彼云不思而杀亦得杀罪者。 是立宗故。 今亦立义者。 是所成宗义。 (十三右)谓要先发(至)令属己身。 是亦如前。 唯三缘。 于他物示想所想。 必非别缘。 加行亦是不误加行。 全非别缘。 故旧论云。 若人由强力。 或由暗窃。 取他财物属己(一缘)于他物中。 若有取意(二缘)由力。 由暗。 除乱取(三缘)因此量成盗业道。 光宝为五缘非也。 (十三左)若有掘取(至)偷盗罪。 萨婆多论二(二十四左)云。 有主物者。 一切有主物。 纵使空地有物。 地中伏藏。 若是王地。 尽属于王。 无主物。 若疑心取伦兰遮。 青丘云。 然有主物略有五种。 一三宝物。 二属人物。 三畜生物。 四鬼神物。 五劫贼物。 又萨婆多论三(三左)云。 云何名无主物。 若二国界中间各自对相。 其间空地地。 若有物名无主物。 又如一王征破异国。 所破国王。 若死若走后。 王未统摄此国。 尔时地有物名无主物。 若无主物。 有主心取。 轻偷兰。 若有主物。 无主心取。 突吉罗。 今论由王地中无敌属主言无主。 非无国主。 故言国主边得。 如彼多论两国中间。 总亦无国主。 故云无主。 差别可知。 婆沙百十三(七右)问。 若得伏藏物作盗想而用者。 彼于谁处。 得根本业道。 答。 于王处得。 大地所有皆属王故。 复有说。 于其田宅所属处得。 所以者何。 彼于此中被税利故。 如是说者于王所得。 大地所有王为主故。 其田宅主。 惟输地利。 非伏藏利。 准此是田宅中伏藏。 又婆沙。 两国中间伏藏。 轮王出于轮王受。 不出时无处得。 彼轮王一切地皆所领故如是。 光记初释论。 次云又。 引无失。 然宝直引婆沙两国文。 合此论国王。 盖圆底方盖(矣)。 又宝疏(十八右细注)斥婆沙说云。 今详。 应于两国王处受。 地两国共故也。 此误之甚。 婆沙既云无处得故。 又多论三(三左)两国中间无主物。 有心取用不犯。 敌主总主。 中间空地领地。 轮王出不出。 盗想有无等。 应须辨了。 成实九(十六右)但地上属王。 地中不论。 取用无罪。 异于此。 若有盗取(至)得偷盗罪。 善生经云。 盗亡比丘物。 若未羯磨。 从十方僧得。 若已羯磨契现前僧得罪。 若临终时随。 亡人属授物盗者随约所与人结罪也。 又云。 四众僧物如亡比丘物。 作如法羯磨竟。 属现前一众。 或非分贼卖。 或分可不均。 或不和僧。 别赏余人等。 俱重。 (十三左)谓于寺中制多迥处。 旧论曰。 若露处。 支提处。 修梵行处。 言寺中。 诸僧会处故。 旧论云露处。 制多者。 礼言杂名(四十九左)(制)(但里二合)此云塔。 全真梵语集为塔。 法花玄赞十(二十七右)有舍利名窣堵波。 无名制多。 迥处者。 增韵迥寥远也。 是即阿兰若处。 此云寂静处。 故旧论言修梵行处。 谓怀胎时饮儿乳时。 胎时者损胎中子。 令受多病故。 饮乳时。 智论十五云。 若行淫欲。 母乳则渴。 又以心着淫欲不复护儿。 (十四右)有说若夫(至)谓非时。 正理。 显宗如今。 旧论曰余部说。 光宝无评。 今按。 论主意欲后说。 故特举余部说。 若夫人不许者。 或本不知。 设愿不许者。 于夫非受授戒妇。 犯何有罪。 (十四右)有说亦成(至)余究竟故。 光记云。 后说为胜。 是误摄故。 宝疏斥此云。 两说无评。 正理亦同。 正理(四十二(二左))云。 有说。 亦成。 加行。 受用时。 皆于他境故。 有说。 如杀业道不成。 加行。 究竟时。 前境各别故。 今云。 后说为胜。 既于自妻作他妇想。 于他妇谓自妻。 并是误故非罪。 是若约想。 作他妇想。 应是罪。 若约所犯人。 虽谓自归。 而是他妇故应受罪。 然此等并误故不成罪。 今亦虽同他中。 加行。 果满别故非罪。 所犯人。 能犯想异故。 如杀生能杀想。 所杀人异不成。 若言同他境故。 彼杀生同于他境。 何不成罪。 如彼杀生断生命。 尚非过。 况误犯他妇。 (十四右)于苾刍尼(至)况出家者。 光记分论为两说。 而有二解。 初解。 依正理后师为正。 后解。 前师为胜。 宝疏不许论文为两说。 彼曰。 此论引自妻妾为例。 而释从国王得。 更无异解。 今按。 光释最为精密。 虽无有说言。 其义遥别。 而宝疏为例。 为何例。 若言王所例。 彼自妻非王所受。 若言受罪例。 问。 已许受罪。 唯问处何以例可成。 由此理虽旧论文亦全同新。 准正理论。 及显宗。 但举自妻等义。 无从王所文故。 于自之上脱有说言。 犹如四取。 及数息观论文。 宝疏泥文失义。 (十四右)若于童女(至)皆于王得。 婆沙百十三(八右)云。 问。 于未嫁女行不净行。 于谁得根本业道。 答。 若已许他于夫处得。 若未许他。 于其父母诸亲处得。 此论答中有二。 初正约童女。 第二此及下兼示余事。 言此及所余者。 旧论但曰乃至。 按此论此及言盖倒写。 应言及此。 谓此之所余。 即客女货女等。 然光记云此童女及余女边。 而设于正理难等。 并泥文失义。 宝疏又云。 此谓童女。 余谓他妻等。 而论通别。 以和会正理者。 是何谓乎。 他妻何再可释。 结罪通别岂可有此。 又解。 此及下论主质于能护人约王故云此。 兼明余。 故言及所余。 依此义光释义并是也(宝如前非也)后解为胜。 (十四左)与最后字(至)皆此加行。 宝后说为胜。 光无评。 今云。 后说尽理。 (十五右)如无失者应取为宗。 光两释。 初解为正。 宝亦同义。 旧论(十二(二十右))曰。 如执无失。 可许如此。 是指后征无失言也。 (十五右)经说诸言(至)名为圣言。 光属后段。 云依经问起。 是为是。 旧论(十二(二十右))举经而云。 此中见闻觉知相云何。 宝疏入前段非也。 长含八(十三右)众集经曰。 复有四法。 谓四不圣语不见闻觉知言见闻觉知。 复有四法。 谓四圣语见闻觉知则言见闻觉知(有云。 折为十六依杂含三十七(二十右)意)婆沙七十一(八右)但所依事四故说四。 若广有八或十六。 准之众集经约所依事说为四。 今约境见不见为八圣。 如集异门等者。 境与想相望为十六圣言。 非圣亦尔。 (十五左)佛告大母(至)所觉所知。 杂含十三(十二右)云。 世尊告磨罗迦舅。 我今问。 汝随意答我。 佛告磨罗迦舅。 若眼未曾见色。 汝当欲见于彼色。 起欲起爱起念起染着不。 答言。 不也。 世尊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亦如是说。 佛告磨罗迦舅。 善哉善哉。 磨罗迦舅见以见为量。 闻以闻为量。 觉以觉为量。 识以识为量。 大母。 光记作鬘母。 宝疏作鬘。 或作大。 正理。 显宗并悉作大母。 今作大母者误也。 本经曰磨罗迦舅。 旧论(十二(二十二右))曰摩罗枳母。 应音义二十四(十七左)摩罗翻为鬘。 光宝亦作鬘。 以可视耳。 如正理。 显宗亦挍者误。 或写误也。 前文具六根六境对说。 而后文云见闻觉知。 定知。 香味触三为所觉。 光宝释义烦杂。 犹似为前文不说香味触三(宝分科释义尚非也)。 尼延底。 光云云。 应音二十五。 延作近形误也。 而云。 此云深入义。 贪之异名也。 言穷极无厌。 故以名之。 (十六右)有余师说(至)亦为无理。 光宝并为经部师。 (十六左)先轨范师。 正理但曰古师。 光记云学瑜伽师不云经部宝疏为经部。 旧论亦曰先旧诸师。 今应图诸异说。 PICT64024201. GIF/PIC(十六左)故论言颇(至)布洒他时。 旧论云。 是故阿毗达磨藏说。 正理如今。 光记云发智论。 而未见文。 此文出婆沙百十八(十九右)也。 定是余本论文更可检。 此三重文。 第二及第三布洒他。 正答问。 其第一应为例答问。 (十六左)若不动身(至)应设劬劳。 此论主难就彼有部宗难。 有部立欲无无表离表生故。 由是正理。 显宗如前十种得戒。 一切皆必依表。 今亦如是。 非论主本意故。 旧论云。 汝今于中应作功用。 如先辨。 然光记云云。 并皆非也。 问。 以何知就有部本计难耶。 答。 正理师尽力会此难。 布洒他默然表语义。 仙义等教他等(云云)若不本计何彼如是。 (十七右)论曰若染(至)流至此中。 光为四缘可也。 宝合染心坏他语。 为一非也。 汝于粗恶开为二故。 离隔和合中间故。 名离间。 间之离故依主释。 旧论(十二(二十二右))云。 为坏他和合及相喜爱。 是名破语。 加语持业释。 (十七右)若以染心(至)业道方成。 有三。 初约二缘。 次示三字流至。 后释后二缘。 初标。 后述释。 粗强非好语名粗恶语。 或非善为恶。 并两重持业。 (十七右)一切染心(至)流至此中。 光为三缘。 一染心。 二所发诸语。 三解义。 此释为正。 前二种既染心。 及坏他语。 并非爱语为二故。 今云。 三性离柔不净。 故名杂秽。 如杂染名。 能发唯染所发通三性。 并有漏。 又旧论(十二(二十二右))云。 一切染污言与义不相应。 故名非应语。 亦名散语。 于义不相摄故。 (十七左)轮王现时(至)不成业道。 论主取后说故。 前文(五右)约此。 (十八右)论曰(至)成贪业道。 此中初总判。 后有余下辨贪差别。 初师总取欲贪。 后唯取粗品。 论主意后师为正。 前文尔故。 正理师意亦尔。 光师为总别。 然宝疏为三说。 初说唯约外财。 第三说通情非情。 故为别。 今云。 宝疏非也。 唯总别异故。 言他财物。 总有具分资益义名财物。 如前(十二右)众具通。 何但局非情。 如欲令彼仆属我者。 皆是他财物。 余准之。 光记设四释。 并非也。 (十八右)五盖经(至)此世间贪。 杂含二十九(三右)明息念观中云。 或空露地端身正坐。 系念面前。 断世贪爱。 离欲清净。 瞋恚。 睡眠。 掉悔。 疑。 断远离五盖烦恼。 对下文以知世贪是欲贪盖。 故言依欲贪。 盖但言世贪。 总是欲界贪。 今亦如是。 稽古下(六左)云。 见杂含二十四(三左)明四念处中。 又见二十九明七觉分中者。 二十四唯列五盖名耳。 又二十九明七觉中。 非今文意。 凡四念中五盖非一。 而余非也。 (十八左)如经说(至)是阿罗汉。 杂含三十七(十八左)说十不善业中云。 不舍邪见。 颠倒如是见。 如是说。 无施。 无报。 无福。 无善行恶行。 无善恶业果报。 无此世。 无他世。 无父母。 无众生生。 世间无世(【傍】衍文欤)阿罗汉。 等起等向此世他世。 自知作证。 我生已尽。 梵行已立。 所作已作。 自知不受后有(更无文(【头】有人。 中含十六(初右)无文。 大乘伽第七。 第五。 又五十八。 伦记二下(七右)略纂等)又中含三思经(十七左)曰。 无施。 无齐。 无有咒说。 无善恶业。 无善恶业报。 无此世彼世。 无父无母(【傍】恐脱无众生生一句。)世无真人。 往至善处。 善去。 善向。 此世彼世。 自知自觉。 自作证成就游(更无文)发智二十(五左)释经文。 配四谛所断。 婆沙百九十八(初右已下)至百九十九广释。 又发智七(十四右)曰。 云何邪见。 答。 若不安立则五见皆名邪见。 若安立则唯无施与。 无爱乐。 无祠祀。 无妙行。 无恶行。 无妙恶行业果异熟等见名邪见。 婆沙九十八(初右)唯释初三。 有多释。 余全无释。 正理四十二(八左)云。 具足应如契经所说谤因。 谤果。 二世。 尊等。 总十一类邪见不同。 谓无施与。 乃至广说(显宗全同)光宝之族见正理十一类言。 唯于今论所言文。 妄分开成其数。 未检本经。 岂是当理。 今云。 一无施与。 二无爱乐。 是拨可爱乐欲果之因。 杂含云无报。 中含云无齐。 三无祠祀。 是祭天地之福。 四无妙行。 无恶行。 虽有二无。 唯是业一类故。 发智云无妙行恶行。 杂含云无善行恶行。 中含云无善恶业。 并无第二无。 亦合异熟。 是何可开。 五无妙恶行业果异熟。 六无此世间。 无彼世间。 虽彼此异。 同世一类。 故中含云无此世彼世(然光宝开为二非也。 若开此何不开妙恶因果为四)七无父。 无母。 虽事是二。 同能生一类。 故杂含云无父母。 婆沙释云无父母感子之业。 若父若母随一岂可感子(光宝开为二误也)八无化生有情。 杂含云无众生生。 九世间无沙门或婆罗门是阿罗汉。 谓拨无沙门或婆罗门具杀贼应供等德可称是阿罗汉。 此实拨罗汉故言是。 光记作及非也。 旧论。 宝疏亦作是。 发智但云世间无阿罗汉。 杂含亦尔。 中含云世无真人。 十无正至。 发智云。 无正至此谤灭邪见。 见灭所断。 杂含云等起。 中含云往至善处。 十一发智云。 无正行。 此世。 他世。 即于现法。 知自通达。 作证具足住。 我生已尽。 梵行已立。 所作已辨。 不受后有。 如实知。 此谤道邪见。 见道所断。 中杂二含其文意同。 正理论师所言十一类者。 盖以如是。 阿毗达磨俱舍论第十六法义(终)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七法义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记业品第四之五(初右)论曰(至)而造作故。 此中有三。 初离释。 但释道。 次业之下合释。 是第四转依主。 后彼相下。 释思业随贪等行故于贪等得道名。 初二句。 示业所目。 次二句明随贪等行。 故转故行显贪等得道名。 后二句成思名业。 (初右)前七是业(至)立业道名。 此中有三。 初明唯业。 其体是业故。 二亦业下释业道。 初标是依第七依主释。 次一句所由。 由能下述释身语业。 为思业所依托故。 于此得道名。 三业业下结名。 (初左)虽不同类而一为余。 虽所目自体不同类而其能目业道一名广摄余。 故总名业道。 宝疏为是。 顺正理故。 光记分业与道释。 误之甚(矣)。 (初左)于世典中俱极成故。 光记世与典相违释。 是留意俱言。 宝疏依正理云世记论中(显宗二十二(十二左)全同)为持业。 今云。 宝疏为善。 派云世典岂是相违。 然言俱者。 正理云。 世记论中俱极成故。 或业之道故名业道。 亦业亦道故名业道。 具足应言业道。 业道以一为余但言业道。 依此俱言可了。 若不尔正理俱言何消。 又准正理亦业亦道。 于身语者有三。 一唯业。 二业之道。 三自体业。 亦思所依故名道。 是持业释。 此论且略第三。 (初左)又若由此(至)异此不尔。 光记三解。 初减减恶恶对。 二增减善恶相反。 三合前二。 此三释但增减相配异而其义同。 谓恶业增必恶物增。 如放逸增则游具盛。 由恶物增好物必减。 恶业减。 必恶物亦减。 如劫初恶业减无堕狱者由恶物减。 好物必增。 善业增减类。 亦如是由是三释并无害。 故婆沙百十三(十七左)恶业增故。 一切内外物衰损。 善业(十八左)增故一切内外物增。 初约增减。 后约增增。 然依今论。 光第二释亲文。 论初云减增。 次云增减故。 正理。 显宗亦尔。 然旧论(十二(二十三左))初云增减。 次云胜劣者。 增减若倒乎。 今文云减增故(指要取初释非也)宝疏未为示南。 不明白言故。 (初左)彼是意业(至)皆名业道。 初释中是体。 声显业外无别体。 望恶趣果意业得道名。 持业释旧论曰。 彼是业亦是恶趣道故。 彼名为业道。 后释贪瞋邪见互为能所生。 乘言释道字。 亦持业释。 论主意朋经部故。 于前论(十六四右)三恶行中出此。 颂见行断非得。 光记(七左)断字有三。 一属上。 二属下。 三通上下。 颂疏取第三。 今云。 唯属下为句头。 出体故特标举。 故行者中答文不云断。 出体中标释结俱云断。 由此旧论云。 偈曰。 见行释曰(云云)此断善根体相云何。 偈云。 此非得。 释曰(云云)。 (二右)颂疑有见。 光(八右)三释云。 有唯在疑。 或唯在见或通上下。 颂疏取第二释。 今云。 唯属下见。 长行释疑但云生疑。 释次云。 生正见定有非无。 是起定有之正见。 由是旧论(十二(二十六左))云。 偈曰。 接善疑有见。 释曰。 此人于因果中。 若生疑心或生有见。 (二右)依上善根。 得。 更远说。 旧论(十二(二十四左))曰。 上界善根至得。 依最远相离义故说此言。 旧言至得是断得也。 而在依言上。 约能得明矣。 光记如论。 宝疏意。 欲善尚断。 虽上善正不断犹令得更远。 彼中由言显此义。 全非论意。 今论意者。 欲界善已断远离。 上善得尚远故云更。 为显非彼器总云断。 实上善未断之远离欲善已断远离。 惠晖。 麟并不可。 (二左)缘何邪见能断善根。 与前何缘别。 缘字上下。 显缘境缘籍之异。 旧论曰。 此邪见能断善根缘何境界。 有余师说(至)解脱道别。 婆沙三十五(十三右)曰。 评曰应说谤因谤果邪见俱能断善。 谤因邪见如无间道。 谤果邪见如解脱道。 谤因者。 与善根成就得俱灭。 谤果者。 与善根不成就得俱生。 是故此二俱能断善。 论主意虽取谤因谤果边。 而不欲拟二道。 故但二道边标别云有余师。 何者拨无之理岂有别。 二别依境异耳。 (二左)由彼唯作(至)势力劣故。 婆沙三十五(十二右)此师述所由。 曰。 具二种缚。 势力强故。 邪见缘四谛。 此师唯取苦集缘不取灭道缘。 于有漏中亦不取他界缘。 此文所由。 能缘无漏缘他界缘邪见云彼。 简所缘随增言唯。 与彼相应心心所名相应。 言随眠者。 光宝及旧论如是义难晓。 光等加释随增言。 捡鲜本作随增为正也。 能缘漏邪见。 所缘境无漏。 互相违自他界别故言境不随增。 由此彼无漏缘等邪见势力弱故不能断善。 旧论曰。 唯由相应随眠故。 故彼力弱。 上由故下故彼思之。 惠晖云。 他界缘不缘自界因果。 无漏缘不缘有漏因果。 故不断善者非也。 (二左)随因亦增有强力故。 光记解因两释。 初同类遍行因。 后相应俱有因。 未释随言。 亦言对与境不随增。 因为增也。 宝疏随为不定义。 随应义。 因位加行为因。 谓加行位随增至根本有强力今云。 婆沙三十五(十二右)云。 评曰。 应作是说。 无漏邪见亦能断善根。 彼虽无所缘缚。 而因力长养亦增盛故。 说无为缘他界缘亦复如是。 准婆沙。 随于因力长养。 无漏缘等邪见亦增盛。 如是有强力故彼能断善。 宝释全非也。 光解因为是。 于亦增下云邪见非也。 (二左)由一刹那邪见顿断。 光二释。 初唯第九品。 后品品随应。 今云后释为正。 婆沙三十五(七左)此师通微俱行最后所舍文曰。 答。 依现行断故作是说。 谓下下品邪见现前。 令上上品善根不行。 如是乃至若上中品邪见现前。 令下下品善根不行。 若上上品邪见现前。 令下下品善根不行。 及令九品皆不成就。 故前八品善根先得不现行。 后得不成就。 第九品善根得不现行时。 即得不成就。 以渐次得不现行故(云云)。 (三右)若尔彼文(至)断善根者。 此中于上品但云断善根。 不说言断何品善。 明知应顿断。 (三右)彼依究竟(至)能断善根。 世亲论主。 约尽处总说。 众贤异此。 彼曰。 不应于此征其理趣等。 如宝所引。 然全非本论意。 先引本论。 次应破彼。 发智二(八右六目)云。 云何增上不善根。 答。 诸不善根能断善根。 及离欲染时最初所舍。 云何微俱行不善根。 答。 诸不善根离欲染时最后所舍。 由舍彼故名离欲染。 云何欲界增上善根。 答。 菩萨入正性离生时所得欲界现观边世俗智。 及如来得尽智时所得欲界无贪无瞋无痴善根。 云何微俱行善根。 答。 断善根时。 最后所舍。 由舍彼故名断善根。 旧八犍度二(十五左)文及次第同。 众贤误后为先。 婆沙等次第亦如本。 又善不善各上微相对非乘所断问。 又但问各自上微必非问能断。 故问中无能断言。 又上品能断是上品收。 今难者所许。 何言理上品收。 以得为通释。 又此难总言能断善根。 未说何品。 以此难应上品一品顿断。 意在所断善根言。 何约能断致通。 全非难意。 由此应如世亲。 若不尔者。 非唯背论亦不敌难。 (三右)有余师说(至)出不出。 婆沙三十五(十三右)曰。 有作是说。 不起断如见道。 有余师说。 数起断如修道。 评曰应说不定。 或有不起而能相续断九品尽。 或有唯断一品便起。 或二或三乃至或八然后方起复断后品。 光记云。 如是说者通出不出。 如断修惑。 古今疑言。 修道例第二师不正义。 而光师例第三师何哉。 今云。 修道有起不起。 第二师且例数起边。 今光起不起并例有何怪。 勿只文为量。 故正理(四十二(十二右))云。 既(【傍】前渐断处例故云)如修道断所断惑。 理于中间通起不起。 (三左)唯见行人非爱行人。 颂疏云。 言见行者。 自惠以理而行义也。 爱行者。 但信他语爱行而行也。 行宗三上云。 今详。 内外两凡具见惑者名见行人。 又内凡尚浅故云增上。 初果已去未尽思惑名爱行人。 圣人证真不可怪动。 故云非也。 湛惠云。 行宗释谬也。 颂疏为善。 今云。 行宗约见修二惑为正。 今论亦如是。 邪见唯见惑故。 唯见行者也。 故婆沙百九(七右)云。 见行者有二种。 着我见者。 依非我行相入正性离生。 着我所见者依空行相入。 诸爱行者亦有二种。 我慢增者依非常行相入。 懈怠增者依苦行相入正性离生。 颂疏释混乱随信随法。 又见爱各有利钝。 如光记十九(二十一左)宝疏二十三(八左)婆沙等。 (四右)非扇搋等能断善根。 三十五(十左)云。 问。 扇搋半择迦无形二形。 能断善不。 答。 不能。 所以者何。 前说彼扇搋等。 意乐轻动所作劣故。 复次见行者能断善根。 彼是爱行故。 复次多瞋者能断善根。 彼多贪故。 (四右)替善根得。 应音(二十五(十六左))云。 他计切。 尔雅替废也。 止也。 替灭也。 谓灭绝也。 湛惠云。 应师释非今论意。 今则替代也。 今云不尔。 应师为善。 凡替代也。 于两物存言之。 如无畏疏以除盖障替绝者。 今不尔。 令彼得灭故。 况对非得生。 可知灭义。 今不云灭特云替。 尔雅释言替废也。 疏云替谓废已也。 (四左)有断善根(至)谓除前相。 自下大文第三四句分别。 此二相滥故分别。 故婆沙三十五终亦有此四句。 光云义便未尽。 邪定者谓三恶趣。 如前论第十(十八左)等布剌那等者。 婆沙云。 布剌那等六师是也。 增一三十二(十七左)云。 毗舍离城内有六师。 不兰那迦叶。 阿夷湍。 瞿那楼。 波休迦栴。 先比卢持。 尼犍子等。 杂含四十三(二十五右)云。 六师等诸邪见辈具列名。 未生怨者。 频婆沙罗王子名阿阇世。 阿阇世未生之时仙人相。 合有仙人与王为子。 其子害父。 是王之怨以未生时知故名未生怨。 (五右)若先加行(至)随一究竟。 旧论十三(初右)曰。 若人无染污心。 由先教他作有色业道随一成就时。 光约遣他为正。 宝疏(七左终)曰。 今说思俱转通遣他作。 通自作他作未也。 不染污心者。 善无记心。 简染故云不染。 正理论意通自作他作。 如宝引。 湛惠云。 光约遣他。 颂疏亦尔。 宝则正理以为自作。 宝为正。 论但云加行不简别故。 若准旧论光为正也。 今云。 何谓乎。 宝云通。 何云自作。 今此论云加行。 皆是遣他也。 故下八俱转云加行。 对自行邪欲遣他决定故。 勿泥文。 同本旧论义明。 何怀犹预。 如彼正理存破斥。 何可依怙。 (五右)二俱转者。 二业现起。 与思同时为二俱转。 非二是俱转。 下一切亦尔。 (五右)依不异心(至)决判应知。 旧论(十三初左)曰。 若人心不异成就业道时。 应知前决义。 不异约前文谁可疑之。 今亦云如是指难引文。 若不尔何不言故作此说。 不异者。 加行心与究竟心同名不异。 婆沙百十六(十八左)云。 问。 十不善业道。 一切皆从贪瞋痴起。 于中一一几为加行。 几为究竟而能起耶。 答。 不与取。 欲邪行及贪欲三为加行由贪究竟。 三为加行者贪瞋邪见。 其中贪与究竟贪同。 故云不异。 前文决判如是。 光二释。 初释为正。 后释非也。 宝疏意。 彼云依不异心造二业说者指今文。 瞋为不异心。 杀盗为二业。 同依瞋故。 言若异心自作两业究竟必异指前文。 上由贪成盗。 由瞋成杀故。 此师于杀与盗论异不异。 故言造二业。 不约加行究竟。 此有三非。 一误异不异。 二失曾今。 三违旧论。 而指要同光后释者非也。 唯今文为不异。 一边同。 而其义大别也。 (五右)若先加行(至)随二究竟。 旧论曰。 若人贪欲等所染。 由教他二业道成就时。 光但约遣他为正。 宝通自他非也。 (五左)四俱转者(至)语业道三。 欲言显意业。 坏他言显离语。 旧论曰。 若有人欲破他和合意说妄语恶语。 此中意业道随一。 口语道有三。 杂语于三语必兼理。 在绝言故但言语业三。 婆沙百十三(五右)云。 于语业自性四不善业道中。 或时由三思究竟转。 谓作虚诳语离间语。 非时故有杂秽语。 或作虚诳语粗恶语。 非时故有杂秽语。 或作离间语粗恶语。 非时故有杂秽语。 必兼可知。 又准约四自性。 念法师即独辨违宗也。 若先加行(至)随三究竟。 旧论云。 有时贪欲等所染。 由教他别三成就时。 (五左)八俱转者(至)故无九十。 婆沙百十三(五右)云。 谓遣六使作六恶业道。 自行欲邪行。 及意三业道随一现前。 如是八种业道俱生思究竟转。 当知意三各别现起思究竟转。 无俱生义。 无二心故。 无遣他故。 由此不说或九或十俱生之义。 光记必有贪故别不说者未足。 应言意三随一必有。 言自力者。 婆沙五十(七右)云。 独立者谓自力现行。 光四(三十丁)引颂疏云。 各当头起名为自力。 (五左)总开容至(十至)遮一八五圆晖(十七(八左))云。 十善业道通据隐显。 名为总开。 隐谓处中善。 显谓律仪也。 隐显通论有十俱转。 别据显相。 无一无八无五俱转。 唯据律仪不约处中名为显也。 问。 何故言八五。 答。 应结颂音便。 若约义次第五八。 故别释如是。 (五左)三俱转者(至)无七色善。 光云。 若定若散。 正见相应等。 湛惠云。 若定言恐衍。 若定正见。 何无定共七支。 是故颂疏(十七(九右))云。 无七色者。 谓不受戒。 及不入定无七善色也。 今云不尔。 静虑无漏通云若定。 全非衍文。 定正见而无定共七支时。 故婆沙百十三(十左)云。 生欲界者。 若起欲界意识善心。 若起无色界善心及彼地无漏。 正见俱生心。 并皆由三善业道俱生思究竟转。 生初静虑者。 若起自地意识不定善心。 若起无色界善心及彼地无漏正见俱生心。 并皆由三善业道俱生思究竟转。 (六左)□悷。 显宗同之。 正理。 应音并作戾。 应音云。 经中或作笼。 同禄公切。 三苍作悷。 同力计切。 狼戾也。 谓狼戾刚强也。 此论。 正理等音释。 □悷多恶不稠也。 集韵□悷很也。 (七右)唯杂秽语(至)染心歌咏。 此明业道成现。 染心歌咏为业道。 若尔前文(十六之五右十七左)何说轻故非业道。 答。 前文论主朋有余师义故如是。 今示婆沙百十三(六左)本义耳。 故杂心亦同之。 又解(云云)。 (七右)无恶意乐故彼无杀生等。 旧论全同之。 是总通释无六。 故于正理无此十字但有别释。 光为正。 宝疏牒一段文。 云无意业三者文错。 随其所应四字。 应作及女人故。 盖邻行乱入也。 而未分总别非也。 (七左)虽诸天众(至)其命方断。 百十三(六左)云。 彼虽不自相害。 而害余趣。 复有说者亦自相害故如是说。 诸天手足随断随生。 斩首中截。 即便殒没(唯是两说。 勿谓有评家如是说者。 彼但示其害相也)旧论。 无有余师说四字者脱落。 而有众生二字。 若有说写误乎。 (七左)但容成就必不现行。 若于过去。 未曾现起。 则不成就故对必以特云容。 (七左)然圣随依(至)成彼过去。 是显不定。 故异未来决定别作文。 显有不依地云随依何地。 以有不曾起。 云曾起等。 颂疏云。 无色那含。 于欲色界五地身中随依何地或二三四五地曾起曾灭无漏律仪。 生无色时成彼已去。 曾起一地成已去一地戒。 乃至曾起五地成已去五地戒也。 慧晖云。 此说已去依身起无漏道。 不说依地。 有已云欲界一地身起一地共戒或二三四五六(【傍】恐衍文地道共戒。 若二地身即起一地乃至五地道共戒。 若三地身即起三地道共戒。 若四地身即起二地道共戒五地身即起一地道共戒。 谓生上地即不起下地道共戒也。 从此已后生无色界。 曾一地身起道共戒。 即成一地身道共戒。 乃至曾五地身起道共戒。 即成五地身道共戒也。 光·宝并引婆沙三文。 光师初说为胜。 故彼(二十左七行)云。 应知生无色圣者。 未来定成五地。 过去不定。 故婆沙(云云)对未来定以过去云不定。 而证三文。 初师为胜明(指要等。 光无评者非也)宝疏(十一左七行)只标两说不同引三文。 以后师为正。 今云初师为正。 机类不同。 依地及依身差别多故。 由此今论及正理其文义同初师。 若不尔者。 今论等何故不已未同说如是别判。 又云容耶。 汝初师据一色为失。 是有何害。 明身表文故。 (八右)谓且先分别。 对下善准释云且。 如前(六左五右)诸文。 对后明因云先。 然光记对后具释言且者非也。 (八左)离间语亲友乖穆。 应音作穆云。 经中或作睦同莫谷切。 睦和也。 尔雅睦敬也。 厚也。 旧论(十三(四左))曰。 亲友不和穆(俗字)然颂疏冠注云。 穆莫卜切。 和也顺也。 又密北切。 音默。 与默同(【傍】已上字汇全文也彼但见字汇未见余文故有此误如彼钥字误也)今依此义。 若据婆沙。 即言亲友乖离(已上)此释误也。 失今义。 何可依默音。 又虽音默义别。 何云同。 前汉东方朔传云。 于是吴王穆然。 注张晏曰。 穆音默。 师古曰。 穆然静思貌。 (八左)彼品痴增故。 旧论曰。 由邪见故暗钝多痴。 此见多无明故。 今云品。 显欲触痴等相应品。 于中痴增上故别为邪见等流。 旧论(十三(四左))云多。 亦意同也。 正理论(四十二(十九左))举此论云。 比于贪瞋相应无明彼(【傍】邪见)痴增量。 光两释。 后释非也。 不顺品字故。 疏于痴增缀文故。 违旧论故。 背正理述此论意故。 (八左)不言人寿(至)令不久住。 正理四十二(十九左)广征破。 宝疏所出文即彼自意也。 然宝疏直以敌文释此。 岂是论主之意。 (八左)硗确。 正理。 显宗作硗埆。 应音云。 硗确苦交切。 下胡角。 苦角二切。 孟子曰。 硗确薄瘠地也。 通俗文物坚鞭谓之。 地坚鞭则不宜五谷也。 果辣。 应音云。 字苑作莰同。 卢葛切。 通俗文。 辛甚曰辣。 江南言辣。 中国言辛。 (九右)有余师言(至)根本眷属。 此中后师为正。 符理故。 故正理论(四十二(二十一右))先标有余师举初师义。 次标理实(【傍】光二十六右引文)而约后师义故(光初释为正)宝(十四右七)后为正。 (九右)此中所说(至)假说等流。 旧论(十三(五左))曰。 是所说生等等流果者。 今亦但云此中所说贯十种。 不简别言杀生等流故。 光二释。 初释局杀一非也。 后释为正。 然湛惠取第一而云。 宝疏同之者非也。 宝疏同后释。 但总相释故。 (九右)余上相违如理应说。 等流十别释及增上十总别云余。 然光记。 云余增上果。 及余善业道。 而证正理者是粗见也。 今论上云离杀等总举十。 正理云且于离杀约一种。 缀文各别。 (九左)虽离彼无而别说者。 百十六(十一右)曰。 譬喻者说。 离语及业别有正命邪命体性。 为遮彼意显正命等皆即语业作斯论。 (九左)论曰瞋痴(至)由资具属他。 婆沙百十六(二右)曰。 如于不善语业道中。 若贪所起名为邪语亦名邪命。 为命起故。 瞋痴所起但名语语。 不名邪命不为命而起故。 于不善身业道中。 若贫所起名为邪业。 亦为邪命。 瞋痴所起但名邪业。 不名邪命。 又(十四右)曰。 问。 若尔何故佛别说正命邪命。 答。 佛以邪命诳惑于人微细难觉故。 复有说者。 以诸邪命难可净除故。 云何难可净除。 谓有二法难除难舍。 即在家者邪见。 及出家者邪命。 诸在家人虽极聪惠受持五戒。 若苦所逼则以(【傍】是今异见)种种香华饮食祠祷天神。 诸出家人虽极聪惠受持具戒。 资身命缘系属他故。 见施主时整威仪现亲善相。 是故别说邪命正命。 今依有说立所以于难除。 如有颂曰者。 曰字言误。 上下尔故。 旧论云。 此中说偈。 稽古(下七右)只举旧论。 彼意为论主自造。 彼前已辨。 今云。 正理(光二十七右引)显宗如婆沙。 但四字句自释而不言有颂言。 准彼似论主集散文为颂。 然今文明引证。 旧论云此中说偈者非必自造。 故不成证也。 如婆沙。 正理等者。 以他颂意而致释。 勿以彼疑此。 若言自颂所明义者。 上两句为何。 故知定证他颂。 (十右)戒蕴经中(至)故延命故。 此中引经。 次邪受下论主述经意。 旧论有何以故征。 戒蕴经者。 稽古(下七右)云。 杂事四十那含苾刍论十种非法曰。 于长阿含戒蕴品处说。 而今本无此经。 盖残缺矣。 或曰出增一。 或曰出杂含。 并非也(婆沙三十三(十左)曰。 契经说。 无学支中正业。 即此中身律仪。 正语即此中语律仪。 正命即此中命清净。 经说此三。 总名戒蕴。)(十右)如前所言(至)有几果耶。 光云大文第三不可也。 宝疏云大文第四可也。 此中有二。 初总明。 二别明。 别明中有五门。 而光·宝束分为六段未详审也。 (十左)论曰(至)即无间道。 断有两意。 谓所证断与能除断。 能引断得令至生相。 约有财义乃得断名。 复能正断烦恼品得名为断。 若道若断持业释。 旧论(十三(六左))曰。 为得灭故修此道。 复由此道故惑灭。 故说名灭道。 此中所为所由差别可知。 (十左)增上果者(至)唯除前生。 正理有两说而并存。 光记作两解。 取初说而不通后说说何乎。 宝疏但举正理第二说耳。 杂心论三(三十八左)同正理后说。 彼曰。 除自己余一切法是增上果。 今云。 有处云非择灭是心果者。 由心势力生缘阙故是士用果摄。 若不尔何不说言择灭耶。 或应言诸无为。 杂心云一切法约有为论。 决定故若作是说。 (十左)谓余无漏(至)及异熟。 婆沙百十五(八右)曰。 诸无记业。 自性羸劣势不坚住。 故无异熟。 诸无漏业。 离诸烦恼非三界系。 故无异熟。 所以者何。 若所起业自性坚强。 烦恼所系者能感异熟(广说譬喻)。 (十一右)论曰(至)遍前门义。 光记(三十右)释当文云遍前五门。 颂疏(二十四右)释后文云遍上六门。 光但约别说。 颂疏更加总说。 然迷文未入义。 论(十三右)后文云遍前诸门。 然于第二三世门第三诸地门定无如次义。 为显此义云随其所应。 宝疏但云前诸门不指数。 得论旨焉。 旧论初三性门颂有如次第言。 复于后三断门颂亦有次第言。 而于初长行无次第释。 于最后长行释曰。 更说次第言者。 应知于前中后为显因果。 更字起尽梵本于后颂有次第言必矣。 盖今文据译者省也。 正理。 显宗亦尔也。 (十一右)谓初善业(至)流及离系。 前段总说。 故于别说但示名数。 对前可知。 异熟其性非善故除之。 善望不善性类不同。 故无等流。 以非无记亦无异熟。 非断道故无离系果。 故但二果。 若望无记有士用增上如前。 异熟无记亦有。 不善与无记性类别无等流。 离系果性善故亦无。 (十一右)中不善业(至)为等流故。 有牵引义随应士用。 增上如上。 无余三者。 不善业非断道性故无离繁。 以善为果无异熟果。 善不善异无等流。 望不善果。 因果同类加等流果。 无余二如前望无记果。 离系善性故除之。 士用增上准前可知。 约不善业所感故有异熟。 不善与无记相违而有等流难了故问答显之。 麟云。 遍行不善。 即苦谛下邪见等三及痴。 无明。 并集谛下二见。 疑。 无明。 相应惑业是谓遍行不善。 以言不善故不得总言十一遍使。 言及见苦所断等者。 即遍行外苦下贪瞋慢等非遍行相应惑业为同类因也。 此等皆能引生身边二见。 二见望彼。 虽性不同以同染污故与不善为等流果。 身边二见内门转故。 故是无记。 如品初释。 (十一左)后无记业(至)及离系。 麟云。 以无记非断道故无离系果无记与善类不同故无等流果。 无记不招异熟。 及善法非异熟性故无异熟果。 故但二果。 望不善除异熟者如望善说言身边二见为同类因者。 且望当谛诸不善法故言同类。 理实二见能遍取五部不善法。 若望他部应言为遍行因。 以此二见是遍行惑故。 今论不言遍行同类差别故理圆足。 如光释也。 望无记中。 异熟果非无记牵故。 离系果唯善之果故。 故除二。 (十一左)谓过去业(至)唯除离系。 麟云。 过去业望三世法唯除离系者。 离系是无为。 无为体非三世摄故。 故除之。 有余四者。 以相应俱有能作等因。 通三世摄。 所以有士用增上。 有异熟。 谓过去善恶为因感异熟果。 今时同在过去也。 等流果者。 后似于前故亦有之。 望于现未准过去说。 (十一左)现在业以(至)及增上。 现望未四准前可知。 望现唯二唯一念故无异熟果。 无前后故无等流果。 以世中故无离系果。 俱有相应因故有士用果。 其增上可知。 (十二右)未来业(至)及离系。 麟云。 俱有相应因通未来。 故有士用果。 有异熟果者。 未来虽无前后。 其异熟因约体建立。 以善恶性为因。 无记性为果故得有也。 无等流者。 同类因就位建立未来无前后。 故无等流也。 新云。 异熟等流必前后故者。 若尔未来无前后。 应无异熟。 湛云。 麟破过当。 宝意明现现相对。 无异熟等流。 故云必前后。 非谓未来有前后。 故有异熟。 故宝自(【傍】前后非得文)已言未来无前后。 此意以未来异熟无前后故。 今云。 麟破允当。 湛救不成。 以云必前后故。 彼立因不决定故。 (十二右)不说后业(至)后业果故。 明颂中现不说过去。 未来不说现过所以。 凡因果法。 或前因后果。 或因果同时。 必无后以前为果故。 问。 于三世有三品。 约因果门过现未。 如十二因缘。 依生灭门未现过。 如四相所说。 就法生起义过未现。 如得非得诸论。 若尔何但如是无现等无余耶。 答。 今约因果门故因果对辨。 不可致以异门难异门。 (十二右)论曰(至)除离系。 惠晖云。 言诸地业唯色行二蕴等者。 欲界初定准前。 若二定已上。 色蕴即定共无表。 行蕴即思。 空处已上唯行蕴思为体也。 又云。 同地业望法。 即通性同及异。 有四果者准前总说知。 无为非地法摄故此章总除。 光两释第二违论文。 (十二右)若是有漏(至)及增上。 麟云。 异地有二果。 如欲界加行善心入初禅定有引起力。 是士用果。 增上可知。 无欲界业感初禅异熟故无异熟果。 有漏异地无同类因故无等流果。 (十二右)若是无漏(至)不遮等流。 无漏业非异熟能引。 离系非他摄。 故言除异熟及离系。 以无漏不堕界故异地有同类因。 由是有等流果。 故言不堕界故不遮等流。 杂心三(三十八右)颂曰。 自地自地四。 或以他地二。 若正思惟他亦有解脱果。 长行云。 自地自地四者。 自地业以自地法为四果。 除解脱果。 如欲界系以欲界系。 乃至非想非非想亦如是。 或以他地二者。 他地业以他地法为二果。 功用果增上果。 若无漏业以他地无漏为依果。 (是等流果。 同无漏故。 颂或言显示有此异。)若正思惟地亦有解脱果者。 定地或有解脱果。 谓无碍道所摄。 按彼论分别定散。 约散位漏无漏业同此论。 更约定地无漏。 加解脱果此论所无。 全非谓地法所摄。 然光记(三十左)以地法摄破斥未晓了也。 若言为果故地法摄者。 今论亦约无漏说因果应言无漏是界地摄耶。 然今说无漏者。 寄所起地谈此也。 问。 何故无漏言地耶。 答。 约所起如是说。 如说有漏界无漏界(舍利毗昙七上二左)。 (十二左)谓学业以(至)及等流。 学无学法总以无漏有为为体。 由是学望学有三果。 同无漏故有等流果。 引起力故有士用果。 增上极广。 如上可知。 无漏故无异熟。 有为故无离系。 若对无学。 金刚定时引生尽智。 是士用果。 余可知。 若对非二学业断惑证理。 是离系果。 从无漏观出生非二有漏善心是士用果。 增上可知。 因无漏故无异熟果。 学有为无漏与非二无为及有漏性类异。 故无等流。 (十二左)无学业(至)及增上。 对学法。 但是增上一果。 俱无漏故无异熟果。 学法劣故无等流果。 等胜为等流果故。 非是无为故无离系。 无有无学引起学心故无士用果。 正理(四十三(四右))无学望学法曰。 理应言二。 谓加等流。 光记(三十一右)两解。 初论意各别。 后约同异性会合。 今云后为胜。 然众贤以理加之非尽理。 故显宗二十三(五右)全同今论。 光记述正理意有两意。 初现未相对为是。 后退者转根者。 若退已是非学非无学法非无学法。 故望无学有三无二。 准上可知。 望非二为二果者。 如学业对非学。 于中无离系者。 以无学不更断惑证灭。 无无间道故。 (十二左)非二业(至)为五果。 望学法二果者。 一切学人。 皆从有漏心入无漏观。 是并由引生力。 即士用果。 增上可知。 无余三果者。 学法无漏。 故无异熟。 性类不同无等流果。 学有为故无离系果。 望无学二果准前。 望非二为五果如前(论十左)总说。 (十三右)初见所断(至)谓增上。 异熟无记及无为非见断法故除之。 从身见相应思业。 引生边见等。 是士用果。 同染污法相生。 是等流果。 余法不障是增上。 望修断有四果者。 见断业通不善。 修断法通无记。 故有异熟果。 遍行因故有等流果。 余如宝疏(十七右)释。 (十三右)中修所断(至)及等流。 麟云。 初望见断。 但二果者。 见断唯染污故非异熟果。 修部无遍行惑取他部界故无等流果。 法非无为故无离系果。 无间生故有士用果。 除离系是非断故(文)望修断四果者。 无间相生故有士用果。 增上可知。 同类因故有等流果。 修断业通不善法贯无记。 故有异熟果。 离系非断故除之。 望非断为三果者。 非断无漏故无异熟。 业有漏。 法无漏。 性异无等流果。 由有漏道断惑证非断灭。 故有离系。 有漏善心无间引生非断无漏心故有士用果增上可知。 (十三右)后非所断(至)除异熟。 非断业。 以有为无漏知语思。 为体。 望见断有漏法但不障增上果。 无余四果者。 善染漏无漏别故无等流果。 无漏业不感异熟。 见断法无异熟故除异熟果。 无引生义故无士用果。 见断法不摄无为故无离系望修断为二果者。 从无漏观出入有漏心。 是引生义故有士用。 余有无如前。 望非断为四果。 同是无漏有等流果。 无间相生故有士用。 断惑证理有离系果。 增上法宽故有此。 因果并无漏故无有异熟。 (十三右)如本论中。 惠晖云。 发智论。 (十三左)论曰有说(至)二说差别。 显后说不正云有余也。 正理论(三十四(五右))曰。 有说。 染污身语意业名不应作。 以从非理作意生故。 有余师言。 诸坏轨则身语意业。 设是不染亦不应作。 由彼不合世轨则故。 谓诸无覆无记身业(威仪无记)若住若行若饮食等。 诸有不合世俗礼仪。 皆说名为坏轨身业。 诸有无覆无记语业(工巧无记)坏形言时及作者等。 但有不合世俗礼仪。 皆说名为坏轨语业。 等起前二是名坏轨意业。 此及染业名不应作。 应作业者与此相违。 俱违前二是第三业。 光记依正理解释。 会论身语意业亦不应作文。 今论言应如是说者约语工巧。 言等者等取能等起思。 即意业。 然惠晖云。 即四无记中不合威仪无记。 此约不顺世俗礼仪者误也。 颂疏本略述应如是说一句。 而未见论本及正理等故致此误也。 又云。 第一师即取四无记及有覆无记。 第二师除威仪无记外余三无记及有覆无记为第三业。 此释非也。 (十四右)一业引一生。 准长行但唯言颂前二但字。 此一句答两问。 谓一业言答后问。 但一业引故。 一生言答前问。 唯引一生不感多生故。 光记(未可也)。 (十五右)二无心定得不能引。 问。 何故但遮引不显何满。 答。 根品(第五卷三左)中已显故。 彼云。 今无想定一向是善。 此是善故能招无想有情天中五蕴异熟。 又(四左)说灭尽定云。 唯招有顶四蕴异熟。 (十五右)薄伽梵说(至)异熟障。 出毗尼母经第一。 婆沙百十五(十二右)曰。 如契经说。 若诸有情成就六法。 虽闻如来所证所说法毗奈耶。 而不堪任远尘离垢。 于诸法中生净法眼。 何等为六。 一烦恼障。 二业障。 三异熟障。 四不信。 五不乐。 六恶慧。 于彼六中。 取初障三。 发智十一(五右)杂心三(四十右)并举经次第如是。 今论异彼。 业恼熟次。 法胜毗昙四卷本一(二十四左)六卷本二(十五左)同今。 旧论。 正理。 显宗亦尔也。 何故有此异耶。 何故违本论引经次耶。 答。 烦恼与业互为因缘。 约由惑起业说为烦恼业。 据由业起烦恼说为业烦恼。 是故佛说二次第。 异熟定果故必为后彼婆沙等。 欲烦恼为最重。 故依烦恼业经文。 法胜论主。 今论师。 欲初二无优劣同罪重故。 特异彼凭业烦恼经。 品次约逆为世业随。 对此显惑业无优劣。 (十五左)应知此中(至)如扇搋等。 婆沙百十五(十二左)曰。 云何烦恼障。 谓如有一本性。 具足炽然贪瞋痴烦恼。 由如是故难生离厌。 难可教诲。 难可开悟。 难得免离。 难得解脱。 此中本性具足炽然猛利贪瞋痴者。 贪者如难陀等。 瞋者如指曼等。 痴者如迦叶波等(乃至)第二有说云。 具足炽然猛利贪烦恼者。 如黄门等。 瞋者如气嘘等。 痴者如六师等。 杂心三(四十一右)前后举两说。 今同婆沙后说等取气嘘六师等。 (十五右)此障何法(至)加行善根。 明障名义。 婆沙百十五(十二左)曰。 问。 何故名障。 答。 如是三种能碍圣道及圣道加行善根。 是故名障杂心亦尔也。 然宝疏云。 明所障法者非也。 法胜四卷本但云圣法。 六卷本及杂心。 婆沙。 此论加加行。 正理更加杂染。 光宝意以正理为尽理。 此论等为有余。 今谓不尔。 大梵天有漏道离染必七方便位。 此论加行摄。 (十六右)谓处趣生果及补特伽罗。 旧论。 依果道生人婆沙三说中。 第三说约五义。 言一自性。 谓此五决定极重恶业。 罪极重与依处义似异。 而依杀母等起故是极重。 终不相违故正理。 显宗标毗婆沙说示处趣等五义。 然光记。 宝疏(二十右左)并上广举正理次举婆沙。 而云不说处。 是何谓。 (十六右)余障废立如应当知。 光记两释。 初释为是也。 婆沙等意如是故。 (十六右)此三障中(至)后轻于前。 分别三障轻重有两释。 初论主义。 惑业但重。 异熟为轻。 又婆沙一百十五(十七左)三说中评家曰。 烦恼障重。 以烦恼障能引业障。 业障复引异熟障。 如是皆以烦恼为本。 是故最重。 正理论以婆沙义为初。 今论初为后。 贬云有余师。 旧论十三(十二右)曰。 于中惑障最粗。 业障次粗。 何以故。 由此二于第二生。 是人不可治。 次说毗婆沙义同此。 彼旧论文不异婆沙义。 正理。 显宗。 此论并两说各别。 若尔旧论次字应同字。 不尔者不顺所由故。 问。 此论说婆沙义。 其义难了。 何者今标释俱业烦恼异熟次第。 以此约前引后业障最重。 若尔违婆沙。 由是正理改文曰。 此三障中烦恼最重。 以能发业业感果故。 答。 准上颂及释应有疑。 然今既改次云烦恼与业。 以此次第前引后故不违婆沙意。 (十六右)此无间名(至)名无间。 释无间名有二。 初单说无间名。 后明人名无间。 初中有两说。 初说约造此业人入地狱决定无余业果不可为隔碍。 后说约造此业人死入地狱疾速于中间无间隔暇。 然光记。 初约法后约人者非也。 初说亦约造是业定受恶趣异熟故。 (十六左)彼有无间(至)故名沙门。 后明人名无间。 彼言指人。 故旧论曰是人。 此中两释。 初约有财。 彼人有无间业故名无间业人。 后约邻近。 彼人与无间业法相应故名无间业人。 合相应义。 故旧论曰相应。 沙门例者。 正但例后云合故。 然非无初有财义。 故宝疏通二。 光但任文。 并无妨。 (十六左)由此已释(至)心境劣故。 百十九(五左)曰。 若非人杀非人父母不得无间罪。 非人杀人。 人杀非人。 应知亦尔。 惟有人类杀人父母方得无间。 已辨业障(至)唯无想处。 标余障五趣皆有。 但释人天二趣唯北洲。 唯无想处。 准知异熟障通余三趣全。 亦复通五趣全是烦恼障。 旧论(十三(十三右))曰。 何者为余。 谓惑障果报障。 果报障者。 于人道中北洲人。 于天道中无想天。 准彼今论然于人趣言。 应作然异熟障于人趣中八字。 若无异熟障简别。 不可知二障中何释故。 是故旧论分明标果报障。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十七法义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八丰山寓居上毛沙门释快道(皞)记(初右)颂曰(至)一杀生加行。 初一句标。 次句正出体。 后二句经五不戒。 分别加行根本。 加行言显彰前是根本。 (初左)因受果名或能破故。 有两释者。 破言通能所。 故僧定所破。 破言属所两字并果名。 今以诳语为破僧名为破僧。 是于因立果名。 全分有财。 若破属能僧之破故名破僧。 第六词别体依主释。 以于虚诳语有能破作用得破名也。 (初左)若尔僧破(至)谁所成就。 僧破与破僧于名有通局。 若言僧破唯所破僧。 若言破僧破言亘能所有两释。 今云僧破。 局所破僧。 承因得果名云若尔。 显局所破特云僧破。 婆沙。 旧论。 杂心等并辨僧破破僧差别。 婆沙百十六(三右)曰。 是故僧破异。 破僧罪异。 僧破是不和合性。 无覆。 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破僧罪是虚诳语不善。 语业。 色蕴所摄。 如退体异。 退法亦异。 退体是不成就无覆无记。 不相应行蕴所摄。 退法是不善。 无覆无记五蕴所摄。 此亦如是。 僧破异破僧罪异。 由是僧破僧所成就。 破僧罪破僧人成就(已上)光科云僧破体及成。 宝科云破僧体及成人。 湛慧云。 宝师未辨僧破破僧别。 于婆沙具辨差别。 宝师虽引婆沙。 阙略要文。 今谓。 湛师但见宝疏误文致破。 可谓还无眼目。 宝师(二右)既举婆沙退与顺退法。 破僧罪与僧破辨别文。 又(二左)辨释所破能破异。 以此定知。 宝科文并释中六个破僧应改僧破。 写手滥书前后哉。 (初左)岂成无间(至)是无间果。 旧论曰。 此云何成无间业。 能破人与此不相应(已上)问。 此僧破是无覆无记。 岂得成无间业。 业必善恶故。 答如是无记僧破。 因从诳语不善性者生所生果。 故说此僧破是无间业之果不说是无间业。 此因果但能所生因果非能所感。 无间业所感果。 无间大地狱果报故。 此中破僧言。 明本及正理。 显宗。 光记。 颂疏。 并如今。 然未详。 何者是结所生僧破是果非因故。 又破僧是能破名故因非果。 何得说是无间果。 盖僧破倒写。 又解破僧名通能所破。 今且约所破边呼僧破。 亦名破僧乎。 然有相滥应改僧破又宝疏所览论本。 果字作罪。 故释云果虽无记。 因是不善故成无间。 意正答无间罪业。 此释顺破僧言。 然问本依僧破无记起故。 应答彼无记故果非因。 不尔者不应问也。 又若罪字应言诳语能生僧破故说等。 既不尔。 不顺缀文。 然湛公辨上下差别曰。 上于妄语立破僧称。 此于破僧与无间名。 所目虽异并是因受果名也(已上)是何谓乎。 论云破僧是无间果。 破僧是果。 无间是因。 其体妄语。 何可云于破僧与无间名于因立果名。 (初左)破僧果熟何处。 此中果熟。 正理。 显宗。 颂疏。 宝疏皆作异熟。 明本如今。 旧论及光记不分明。 各虽义通作异熟为胜也。 (二右)经一中劫。 旧论十三(十三左)曰一别劫。 旧论九(四左)曰。 为是别劫。 为是坏劫。 为是成劫。 为是大劫。 此论第十一(十七右)曰为成为坏。 为中为大。 彼当此中劫。 故论十一(十八右)曰无间地狱寿一中劫是则二十中劫为一中劫。 如论第十一(十八右)具论说(【傍】法义十一(五十二左)已下)也。 问(【傍】光所引)婆沙百十六(初右)四说何异。 答。 婆沙三十五(十五左)云。 经二十中劫世间成。 二十劫成已住。 此(【傍】四十劫)合名成劫。 二十中劫世间坏。 二十中劫坏已空。 此合名坏劫。 总八十中劫合为大劫(已上)准彼可知。 若尔如是说者一中劫者。 单一增一减光师依此意。 证立世论。 然如是说意。 亦以二十中劫为一中劫无妨。 全不相违。 为证减二十中劫为一中劫中证调达。 故立世经八(十六右)阿毗狱品云。 此中罪人寿命一劫乃至半劫乃至不定。 (二右)若作多逆(至)同感一生。 光。 宝解异。 光依逆多少难劫多少。 此非论意。 若尔者应言同感一劫。 宝以逆多少以难同感一生。 此会论意。 (二右)随彼罪增(至)五倍重苦。 此意于一生中。 受苦甚大差别。 二逆苦二倍。 五逆苦五倍。 即由大柔软身及多猛苦具二因。 旧论曰。 此人由多无间业熟。 于阿毗指地狱得最大最厚柔软依止。 是苦恼事最多种。 最难忍起。 由此二因所受受苦二三四五分增。 (二右)能破僧者(至)苾刍尼等。 南山戒疏三上曰。 初说人明破者。 羯磨为言。 通僧及尼俱有破义。 法轮一种唯据比丘。 余众不可故。 尼是女报。 号佛无信。 三众未具不合羯磨也。 (二左)住净行人。 泰疏曰。 于行且举净行为初。 类显严语圆具等。 丑陋讷言无破能故。 (二左)要异处破非对大师。 戒疏三上(十六右)云。 后至伽耶。 羯磨说戒方破众法。 如是究竟破法输僧。 故僧祇云。 调达向伽耶山。 佛唤不得。 便作羯磨为后世名誉。 乃至三唤。 云我已说戒竟。 佛言。 非法人已作竟。 如法人自作布萨。 便说清净如满月偈等(已上)行宗云。 方志云伽耶。 世谓灵岳。 亦云象头山。 提婆始于王舍行化。 有五百新学比丘信受五法。 随往伽耶布萨。 二法俱破方成破僧(已上)。 (二左)唯破异生非破圣者。 戒疏云。 羯磨破者真俗俱能。 圣者事迷容生别众非法故也。 法轮破僧。 唯俗谛僧。 圣人识达不从化故。 成实云。 凡夫轻澡易可破坏。 若得世间空无我心尚不可破。 况无漏也。 (二左)此夜必和不经宿住。 大乘义章云。 如经中说。 不经一宿僧还和合。 何因缘故合。 由舍利弗及目连故。 目连以通令其调达眠而不觉。 又现胜通。 化彼新学五百比丘令其生信。 舍利弗辩说令其生解。 还来归正故得和合。 (三右)唯赡部洲(至)能破法轮。 戒疏上三(十四右)曰。 言法轮者。 下至九人所以须者。 彼调达。 邪佛替正佛宝。 所说五邪替正法宝。 三闻达等替正僧宝。 故能破正人。 一佛。 四僧。 所破唯四。 故九成破。 所以如来不入十数者。 俱舍云。 破在别处。 不须亲对世尊等。 (三左)未立止观第一双时。 旧论十三(十五左)曰。 于双前亦不破。 乃至二弟子。 奢摩他毗钵舍那双未起时。 由已破不经宿故。 由二更和合。 婆沙亦云第一双贤圣弟子然灵芝行集记云。 第一双者杂心(三(四十二左))云未建立第一双。 准阿毗达磨解未立止观第一时。 谓止观二法名双。 超诸法门故云第一。 由立止观。 令众修习识别邪正必无破僧。 (已上)灵芝只临此论文未考理。 而不阅旧论。 婆沙致如是误。 (三左)非破法轮(至)有此事故。 杂心三(四十三左)同之曰。 非一切诸佛悉有坏僧。 由行故。 婆沙百十六(七左)有两说。 一说。 若有宿业破他便有破僧。 若无是业无。 惟世尊释迦牟尼曾有此业。 余佛不尔。 一说。 余佛亦有破僧。 曾闻迦叶波佛时有苾刍名曰华上。 是誉上子。 造五无间断灭善根。 正理四十三(十五右)曰。 如是破僧诸佛皆有。 不尔。 要有宿破他业。 于此贤劫迦叶波佛时。 释迦牟尼曾破他众故。 彼婆沙初说局释迦。 后说约业有无。 此论同后师。 正理亦约业有无。 举释尊者。 虽似局彼而不言唯。 故无妨。 又婆沙中。 述释尊事云昔无量无数劫。 正理云贤劫迦叶佛时。 若事别也。 或同时。 约时长云无量劫也。 瑜伽略纂四(三左)曰。 化土有此事。 报土或有。 阿弥陀佛。 调达名言故。 或报佛无。 化阿弥陀有。 萨婆多师。 将佛有宿业怨对故有。 大乘示现。 大乘义章及基师等。 引此论等分别盖于大乘经论无明说。 (四右)设有女人(至)能长成故。 此释第三句中初问也。 问此二女中。 杀谁成逆。 因彼下答。 于中先举颂。 答前母是生母而成逆。 后诸有下。 明后母是养母唯逆同类。 旧论(十三(十六)左)曰。 有女人柯罗逻堕。 有别女人。 即取安置产门中。 此人以何女为母。 若杀于何女成无间业。 偈曰。 从血生是母。 释曰。 若从此女人血成此人身。 此女是生母。 于第二女人一切事中皆应问听。 何以故。 此女能饮此儿。 及能长养教训是非(已上)于和汉未闻有是事。 且史殷本纪秦世家云玄鸟堕卵吞之因孕生子等虽人畜异。 卵与凝骨。 产门与吞差违。 而稍相似。 于西方有是事。 惠晖云。 童子迦叶是也。 又日种甘蔗种因缘粗似之。 正理四十三(十七右)曰。 上座于是作如是言。 若羯剌蓝有命无堕。 若有堕者必已命终。 有情必无住粪秽。 故由无是事为问唐捐。 设有如斯害后成逆。 弃重恩故。 害前不尔。 于子重恩非关彼故。 上座决定于业趣中不能审知功能差别。 如何中有穿度金刚。 母腹所拘不往余处。 母腹中火能销金石。 而羯剌蓝于中增长。 地狱中有现母腹中而不能烧腹及同类。 此亦应尔。 业力难思。 虽此腹中羯剌蓝堕。 何妨转至余腹中。 增曾闻经中。 说有尊者童子迦叶如是而生。 既置产门吸至胎处。 故不可说住粪秽中。 或有但从口饮入腹。 亦由业力转至胎处。 有情业用不可思仪。 虽无欲心。 而由业力有吸至腹即成胎藏。 后母虽有持养等恩。 而于子身非能生本。 若持养等害便成逆。 杀养母人应成无间。 故彼所立弃重恩因(作田形误)有不成。 或不定失(量云。 彼后母害。 应成逆罪。 弃重恩故。 如杀亲父等。 如杀余人。 是因有他随一不定。 他不许于种母有重恩故。 又于自犯自异分不定。 彼养母不成逆。 即异品摄。 最非血生本。 彼后母亦尔。 然后母是重恩。 此养母亦尔。 夫因明法有不成。 因必无不定。 此自他别。 无有妨害)前母虽阙持养等恩而于子身是能生本。 若非持养害不成逆。 如何所说于子有怨。 子反害之。 应无无间故。 彼所立非。 关彼因亦有不成。 及不定失(立量云。 害前母应非逆罪。 无弃重恩故。 如杀养母等。 如杀亲父母。 他于前母此因不许故。 他随一。 又非逆宗。 以逆为异品。 于子有怨子反害之。 经部许是逆罪。 故异品摄。 是无持养等重恩。 故彼因一分转。 是自异分不定也)故唯人趣结生胜缘害成害母逆。 非唯持养者。 (四右)如子执杖(至)谓余而杀。 正理。 显宗无叙此事(【傍】婆沙中未见也)旧论译文异之。 彼曰。 因子欲杀方便母隐床中。 父走余处故死。 此人成无间业(已上)意言。 子欲杀彼时。 其母隐住床中。 父走余处。 由走余处故死。 此人成逆。 起加行果究竟故。 又解。 由父走母谓父杀。 故母死曰故死若依此论。 子欲除父身吃蚤苦执杖。 母隐床中。 而谓余人在我父床中杀之。 是误故非逆。 此两文今文未审。 一如指事不应故。 二取身蚤何用杖。 三何故母隐。 四阙脱逆成或不成结。 故此论梵文错脱必焉。 应依旧论。 又若蚤作走义稍通。 欲击父身其父走。 而脱此成逆罪一句。 是故颂云误等无或有。 盖梵本错脱不可强论。 问。 依后解。 旧论亦未审。 不具二缘故不可成逆。 一起加行。 二果究竟。 彼加行起父。 果究竟于母。 故由是理。 婆沙百十九(五右)曰。 如有人欲害其毋。 母觉知已藏谷□中。 有余女人。 在母寝处。 其人既至谓是己母。 以刀害之。 害已方更往谷□中楷拭刀刃。 刀触母身因兹丧命。 起加行时果未究竟。 果究竟时已无加行由此不成无间之罪(已上)答云。 彼谬杀余。 母之丧命全未故思故非逆罪。 此虽有父母异。 俱是身生本故成道逆。 是则释颂误或有。 (四右)若一加行(至)诃责彼罪。 第五释颂等或有三字有三节。 初明一加行表一二。 依初说非逆杀生表无。 逆罪有故云无或有。 后说但当或有。 二若害下。 明无决想杀罗汉成逆。 是但释等或有。 三若有下。 明父是罗汉害但成一逆。 (四左)佛告始阙持(至)杀阿罗汉。 出杂宝藏经。 有部毗奈耶四十六。 经律所载。 是仙道比丘告顶髻王之语而非如来之言。 且旧论十三(十七右)曰。 经云汝去语始看持(云云)正理四十三(十八左)曰。 若尔喻说当云何通。 去告始阙持(云云)以此观此。 佛字应作去也。 (四左)彼显一逆(至)诃责彼罪。 初说约弃恩坏福二缘。 由二缘之一逆故经说为二逆二之逆也。 后说虽体是一逆。 欲显其罪重约害父杀罗汉二门。 婆沙百十九(七左)曰。 契经应说汝由二缘。 得无间罪。 谓害父及阿罗汉而言得二罪。 欲以二罪诃责彼故。 有余师言。 罪体虽一所感苦倍。 是以说二。 然光记(十一左)释初云父及罗汉二缘。 释后说云恩田福田二门非也。 (四左)要以杀心(至)无间则无。 婆沙百十九(十左)曰。 应作四句。 有起恶心出佛身血不得无间罪。 谓起欲打心而出血。 有起恶心不至出血。 而得无间罪。 谓起欲杀心乃至令血移处。 有起恶心出佛身血。 亦得无间罪。 谓起欲杀心而出血。 有起恶心不至出血。 不得无间罪。 谓起欲打心乃至令血移处。 今约出血为问。 故但示第一第三句影现第二第四句。 (五右)余恶业道(至)定相违故。 旧论(十三(十七左))曰。 于余业道。 作前方便生时得离染及圣果。 后业道不生。 今约胜但举圣道。 光两释后释为善也。 (五右)由此伤毁(至)解脱道故。 此颂文长行全同杂心三(四十四右)此举重相示所以。 今取婆沙百十六(二右)五说中。 第一第五。 初说曰。 若破坏僧。 坏佛法身。 一切如来应正等觉。 敬重法身不重生身(已上)生天解脱。 总取下别说意也。 旧论曰。 有障碍世间天道及涅槃道故。 有人云五解脱处者非也。 (五右)谓僧已破(至)一劫异熟。 婆沙第五说曰。 若破坏僧。 极大諠扰恼乱大众。 以破僧时。 应得入正性离生者不得入正性离生。 应得果证者不得果证。 应离欲者不得离欲。 应漏尽者不得漏尽。 不得诵持思惟三藏。 不得静虑。 思惟。 诸法。 修习静虑。 无色等至。 不得种植三乘种子。 三千大千世界法界不转。 展转声至净居。 诸天令其觉惠。 不得安静明了现前(已上)故招等二句。 旧论曰。 复次由此业报。 于阿毗指地狱熟具满一劫。 是亦显过重。 (五左)佛说意罚为最大罪。 出中含三十二(二左)优婆离经全十六纸。 婆沙二十七(八左)引云。 如邬波离长者白佛言。 身业罪大非意业。 佛告彼曰。 弹宅迦林。 羯凌伽林等谁之所作。 岂非仙人恶意所作。 彼答曰尔。 (五左)据五无间(至)如次说重。 此两说全同杂心。 初约法门建立各别。 后总据义门不同。 谓妄语。 意业。 邪见总相望。 招大果妄语胜余二。 若约害多人意业胜余二。 若约断善邪见胜余二。 前说妄语。 次意。 后邪见故。 为配大果等言如次。 非谓初轻。 后后次第重也。 故正理论(四十三(二十二左))上列妄语邪见意罚。 释大果断善害多人结如次说重。 彼又有一义曰。 或约见修俱所断罪。 如其次第说为最重。 罚者。 应音二十五(十七右)云。 扶发切。 罪之小者曰罚。 罚亦折伏也。 玉篇(刀部)刑罚。 罪罚也。 二十论疏下(四十三左)曰。 三业诸罪为人天之所呵啧。 未来当受诸恶告报。 可治罚故。 可呵啧故。 名之为罚。 此释约所对治是为胜。 故旧十三(十八右)曰意治罚。 光(十三左)云。 罚谓治罚造恶业者。 罚入地狱故业名罚。 此释业为能罚。 人为所罚。 令入地狱为业能罚之功非也。 又二十论疏下(四十八右)引此论初释而言。 故知意杀无量众生。 过破僧罪。 破僧罪。 是虚诳语故。 今云。 此违论意。 何得相望辨轻重。 约建立各别门故。 复举后说曰。 依彼宗说。 即其罪大后感果时虽但一劫。 倍于破僧受无间等。 皆生报故不可多生感无间果。 此亦非论意。 论总约义门不同。 非谓意罪果报倍于无间也。 (六右)为唯无间(至)同类者何。 问中总言地狱有味。 答中初说总示所生处是地狱。 故云亦定生彼。 后说别示定生地狱而非定无间生。 顺生顺次等不定。 故旧论曰。 有余师说。 惟由无间业必定得无间生。 由同类不定。 此两说唯总别故具足为全。 故正理为一说以辨差别(如光引)。 (六右)如是五种(至)同类业体。 解同类者。 光·宝不同。 光记约境义同以解同类。 同类之业也。 故云恩深犹父等。 宝疏约得罪解。 业即同类也。 今谓。 各有理。 若寻其所以。 如光记释。 若依立名如宝解。 于中宝为胜。 论颂前及结文。 旧论等但云同类故。 依大乘。 瑜伽第九说同类业未明配也。 伦记三上云。 无间业同分者。 谓无间业之同类之罪。 基云。 污阿罗汉尼及母是害母类。 打最后有菩萨是杀父类。 或于天庙等行杀。 或于委重处损害。 或于贪苦田。 施无畏已返(【傍】论云返加害或)逼恼是杀阿罗汉类。 劫夺僧门是破僧类。 破坏灵庙等是出佛身血。 或总称类不须别配。 今解。 染无学尼是杀阿罗汉类。 染母是杀母类。 打最后有及破坏灵庙是出佛身血类。 劫夺僧门是破僧类。 余是杀父等类。 伦师私为配。 基师依此论。 虽大小别同类义齐。 故基为正。 (六右)谓有母阿罗汉尼。 光记有二释。 初同体依主。 此依旧论曰自母阿罗汉无尼言。 后相违释。 同瑜伽第九阿罗汉尼及母文。 于中相违释为尽理。 若母是罗汉不可言尼。 瑜伽明云及故。 旧论且略尼言。 或梵本恐脱女声。 (六左)论曰(至)及贵家等。 婆沙百七十六(十四左)曰。 齐何名菩萨。 答。 齐能造作增长相异熟业。 问。 若诸有情。 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能不退转。 从此便应说为菩萨。 何故乃至造作增长相异熟业方名菩萨耶。 答。 若于菩提决定。 及趣决定乃名真实菩萨。 从初发心乃至未修妙相业来。 虽于菩提决定。 而趣未决定。 未得名为真实菩萨。 复次修妙相业时。 若人若天共识知彼是菩萨故名真菩萨。 未修妙相业时惟天所知。 是故未得名真菩萨。 复次修妙相业时。 舍五劣时得五胜事。 一舍诸恶趣恒生善趣。 二舍下劣家恒生贵家。 三舍非男身。 恒得男身。 四舍不具根恒具诸根。 五舍有妄失念恒得自性生念。 由是得名真实菩萨。 杂心十一(九左)离四因缘得一因缘。 于五劣事阙妄念。 于五胜事中唯举自性生念。 盖离与得各影显不异婆沙也。 此论五胜事外更加坚也。 (七右)谓婆罗门(至)大婆罗门家。 正理四十四(初左)显宗二十四(初左)并同此论。 朝鲜本无门字为胜。 此论四种径底列。 若依旧论十三(二十右)异此。 后通前三明白。 复于善道中。 生刹帝利种姓。 婆罗门种姓大长者种姓。 于中生摩诃婆罗家(已上)光记四各别与通前三两释。 而云婆罗此云豪族(宝同)按准旧论于中言。 通前三决矣。 而婆罗言通前三未审。 盖婆误。 犹今驮婆鲜本作娑。 故玄应音义二十五(十七右)曰。 大娑罗树名也。 是大富贵家义也。 案西国大官贵大富儿弟皆呼为娑罗也(应师无翻名也)同二(初右)翻为坚固。 泰云。 三世诸佛。 或婆罗门。 或刹帝利。 或巨富长者。 或大娑罗此云阴覆。 如上三家能多阴覆一切有情名大娑罗家。 此师出翻名而通上三为优。 光记云。 婆罗此云为豪族。 宝疏(十二右)云。 婆罗门此云豪族者。 按并娑误也。 又门字衍也。 旧论。 应音。 泰疏等无故。 婆罗门此云静志。 或云净行。 又何云大婆罗门。 故大娑罗误也。 多罗要抄中往往娑罗此云胜。 是同豪族义也。 (七右)所作善事(至)皆能荷负。 六释颂坚字明不退义。 故旧论颂云不退。 正理。 显宗颂作坚故为胜。 鲜本如是故。 明本及本颂。 光。 颂疏如今未详此大为二。 初总释。 谓于下别释此中为三。 初通自他苦释。 二虽他下。 约他苦释。 三如世下引世言显无退窟义。 此第三中。 初引世言。 后当知下明显彼言名菩萨为二。 初标。 二由。 彼下述释。 此有三。 初约驱役义。 二普于下依仆使义。 三及于下约荷负义。 此三义是驮婆含具义故。 故旧论总结曰是故说非直置得。 勿妄分章句。 (七左)论曰(至)最明利故。 此颂及释总有七门。 一修处。 二依身。 三佛时。 四缘境。 五思慧。 六劫量。 七福数。 光记意如是。 宝疏为六门误也。 又科名杂乱。 此初释初二字明修处也。 (七左)唯是男子(至)女等位故。 此二释男。 明依身等者。 等取扇搋半择迦等。 正理四十四(二右)曰。 此不应说。 于前颂(六左)中恒受男身义已显故。 若谓先说造此业已恒受男身。 今说为明初造此业亦非女等故。 此与前义有差别。 此救非理。 义已成故。 谓先已说造此业已非女等身。 已显造时亦非女等身。 以非女等适造此业即转形故。 能招善逝殊妙相业。 必依净身方能引起。 故由先说此义已成(已上)依此理者。 于显宗应改颂。 然今不改而于长行略破之。 按正理破应是允当。 前已显说决定之相实是掷重。 岂不论主自前(第二(二十二左))言前后再述用少功多。 (七左)唯现对佛缘佛起思。 此二名文。 如次第三修时。 第四缘境(宝但为境一非也)故旧论十三(二十一右)曰。 此修于何时。 大师在现在时(此修时也)由缘佛为境故意故。 婆沙百七十七(初左)曰。 于何时起者。 佛出世时。 非无佛世。 缘何境起者。 现前缘佛起胜恩愿。 不缘余境。 显宗二十四(二右)曰。 造此业时。 惟现对佛。 谓亲见佛不共色身相好端严种种奇特。 有欲引起感此类思。 不对如来。 无容起故(此修时也)此妙相业惟缘佛思。 佛是可欣顺德境故。 正理四十四(二左)全同。 (七左)唯余百劫(至)九十一劫。 此第六明劫量释第三句。 初明有部义。 后叙经部义。 初中有二。 初正释。 后简滥。 简滥中有三。 初正示。 二是故下引证此出杂含三十二(十六左)三从此下明有部从修相业创自性生念。 余百劫者。 异经部大乘。 婆沙百七十六(十四左)曰是故菩萨乃至初无数劫满时。 虽具种种难行苦行。 而未能决定自知作佛。 第二无数满时。 虽能决定自知作佛。 而犹未敢发无畏言我当作佛。 第三无数劫满已修妙相业时。 亦决定知我当作佛。 亦发无畏师子吼言。 我当作佛。 从此自性恒忆宿生者。 旧论(十三(二十一右))曰。 从此时自性念宿住故(已上)从相业修即云从此。 生性能知宿事故言自性。 杂心十一(九左)曰。 生性识宿命。 以生识宿命故。 闻即受持。 眷属信受。 离众生过。 婆沙百七十六(十五右)曰。 问。 菩萨得此自性生念有何利益耶。 答。 离有情过。 积集多闻深信因果。 善摄徒众。 所说教诫终不唐捐。 菩提资粮转复圆满。 是为利益。 惠晖云。 菩萨相者。 大乘三无数劫修菩提资粮。 百劫修相好。 百劫学神通。 千劫学威仪。 万劫学万行。 此论宗即四阶成佛。 第一三无数劫修菩提资粮。 第二百劫修相好。 第三王宫下生。 逾城出家。 以有漏道断下八地烦恼。 第四三十四心成等正觉。 梵云菩提萨埵。 略云菩萨(已上)智论七十四云。 问。 得何事来名阿鞞跋致。 答。 阿毗昙毗婆娑中说。 过阿僧祇劫。 后种三十二相因缘。 从是已来名阿鞞跋致。 又第四云。 若过三阿僧祇劫。 是时菩萨种三十二相业因缘。 至相要问答云。 依小乘教。 从发心初次第修行。 临欲成佛十地终心。 百劫别修相好别业。 是实非化。 若依三乘始教是化非实。 若依终教及直进菩萨。 并从发心以来一切并修。 十地终后无别百劫修相好业。 现十地后修相好业者为回声闻(已上)瑜伽伦记云。 景师云。 人引璎珞经云。 第十地满更经多劫。 学象王步等方得菩提。 证三祇外更经多劫。 以小乘三祇满后更经百劫修相好业。 此事不尔。 此处论文(瑜伽)言但三无数大劫。 不过此量璎珞经就第十地中义分无数小劫。 于中修习象王步等。 犹是三祇数内而无有过。 神泰。 文备并云。 璎珞前译而今三藏不信等。 释尊超九劫异说。 麟云。 准大乘总超四十劫。 一翘足超九劫。 二由精进布发掩泥超八劫。 三由雪山舍身求半偈超十二劫。 四由萨埵王子投身饥虎超十一劫(已上)此依心地观经。 彼第一(十三丁)云。 佛往昔在凡夫(初劫)入雪山求佛道。 折心勇猛勤精进。 为求半偈舍全身。 以求正法因缘故十二(【傍】南经十三)劫超生死苦。 昔为摩纳仙人时(第二劫)布发供养燃灯佛。 以是精进因故八劫出生死海。 昔为萨埵王子时(第三劫)舍所爱身授饿虎。 自利利他因缘故十一劫超生死因(【傍】金光明说)流水长者(亦第三劫)大医王平等救护众生。 故济鱼命得生天上。 天雨璎珞来报恩等。 七日翘足赞如来。 偈以极精进超九劫(【傍】本行集经三)此中四十劫者。 佛本行经。 贤劫经等说也。 又言九劫者。 章安云。 出曜经。 佛藏经等说也。 又天台妙经疏并嘉祥玄论云涅槃超九劫。 辅正记云。 恐文误也。 涅槃经第十三说超十二劫故。 具如基师上生经疏。 (八右)宿旧师说(至)得二功德。 此叙经部义。 论主意在于此也。 大乘亦同之。 瑜伽三十八等是也。 四过二德即次(六左)上下二句颂是也。 (八右)如前所辨。 此句光入下。 宝属上。 湛慧宝为胜。 以旧论结云宿旧师说如此故。 今云宝非也。 光为是。 何呼上来所说三十二相以言一一妙相等故。 旧论曰。 于菩萨诸相中(当如前所辨句)偈曰一一百福生(当一一等二句)释曰此福量云何(当何等等句也)旧论如言毗婆沙说如此等皆回在下。 此论在上。 是常事也。 故不成证。 (八右)有说唯除(至)唯佛乃知。 婆沙百七十七(九左)大有九说。 于第五说中小科有两说答。 于第八中有四种小义。 今论彼第七第六第九评家。 如次为三说。 旧论举前两说。 结毗婆沙师说如此。 而标有余师有第三说。 是论主意在于第三。 正理四十四(三左)举五说。 第一说举今第三。 所以婆沙评家。 近佛地菩萨者。 光云。 百劫修福业人。 所以须除。 又第十(三十四右)同也。 湛云未精。 何者百劫其时太长。 正理四十四(十七左)今近佛义云最后有菩萨。 此论次下(十三左)云最后有。 杂心八上(六左)说为近佛地菩萨。 光记次下(三十右)引杂心近佛。 释此论后有。 光记前后忽相违。 今云。 近佛地菩萨不一准。 或最后有为近佛。 如杂心八(六左)或百劫修相业位为近佛。 当决定成佛故。 论第十(十六右)有四说。 第二近佛菩萨。 第四最后有菩萨。 若同何判两说异。 而今近佛。 准正理四十四(十七左)有说释。 是最后有。 (八右)今我大师(至)初释迦牟尼。 百七十八(二左)曰。 初劫阿僧祇耶逢事七万五千佛。 最初名释迦牟尼。 最后名宝髻。 第二劫逢事七万六千佛。 最初即宝髻。 最后名燃灯。 第三劫逢事七万七千佛。 最初即燃灯。 最后名胜观于修相异熟业九十一劫中逢事六佛。 最初即胜观。 最后名迦叶波。 应知此依释迦菩萨说。 若余菩萨不定。 光云。 于三劫中后位渐胜。 故供养佛多。 前位劣后。 故供养佛少(此约智胜劣也)泰云。 三劫中。 皆应供养七万七千。 初劫在三涂化生时。 多有佛世出不供养。 减二千佛。 第二劫减一千佛。 第三劫时虽亦三涂受生教化众生。 尔时业用自在故。 但佛出世即来人中受生供养。 故具供养七万七千佛(已上)。 (八左)正法住世亦千年。 百八十三(九左)有两说。 光记(十九右)会合五百一千异说。 具如正像末章。 (九右)颂曰但由(至)如次修圆满。 婆沙百七十八(初左)说四波罗蜜有两说。 今依后说颂初一行。 次(二右)以忍定二波罗蜜摄于六有两义。 今同初义颂次一行。 (九右)论曰(至)乃至眼髓。 旧论十三(二十二右)曰。 是时于一切众生。 平等一切所应施类。 若施财。 乃至眼及骨髓。 (九右)若时菩萨(至)便超九劫。 婆沙百七十七(十左)具也。 此中底沙如来者。 应音二十五(十七左)云。 丁体切。 旧云弗沙。 此云明也。 婆沙云。 有佛号曰底沙。 或曰补沙。 此赞颂出本行集经四。 稽古下(八左)云。 按本行集赞弗沙佛之颂非帝沙佛。 或异部说耳。 此经已五部沙门所纂。 则其说异同不必辨者。 是未知底沙补沙同体异名也。 (九左)能到自所(至)波罗蜜多。 宝释波罗蜜多名(为是)光释第五句其意在名。 而科名非也。 旧论(十三(二十三右))曰。 此六云何名波罗蜜多。 由至自圆满际故。 复次波罗摩者。 谓菩萨最上品故。 是彼正行名波罗美(眠履切)是彼正行聚名波罗美多互不相离故(已上)。 (九左)契经说有(至)修类福业事。 长含八(十一左)众集经曰。 复有三法。 谓三福业。 施业。 平等业。 思惟业。 杂含十(十四右)云。 何等业报得如是威德自在耶。 此是三种业报。 云何为三。 一者布施。 二者调伏。 三者修道。 中含十一(十四左)云。 比丘我复作此念。 是三业果为三业报。 令我今日有大如意足。 有大威德。 有大福祐。 有大威神。 一者布施。 二者调御。 三者守护。 又三十四(十五右)全同(显名差别故出多品)旧论十三(二十二左)曰。 经中说有三福业类。 一施性福业类。 二戒性福业类三修性福业类。 婆沙百二十六(四右)引经曰。 一施性福业事。 二戒性福业事。 三修性福业事。 集异门五(六右)正理。 显宗同此论。 此论类言同旧论性。 惟类义。 故不别论得名差别。 旧论类言同此论事字。 是则类事义。 (十右)论曰(至)如业道说。 福通三种。 故置皆言。 业事之二。 得与不得。 故置二或。 第三或言衍文不成句。 义理不流。 鲜本及正理。 显宗。 光记无之。 (十右)且施类中(至)唯受福名。 三中先施故言且。 施种类非一。 今唯约身语故言中。 集异门五(六右)曰。 施类者。 施主布施诸沙门。 婆罗门。 贫穷苦行道行乞者。 饮食汤药衣服华鬘涂散等香。 房舍卧具灯烛等物。 是名施类。 复次或由身布施。 谓或施身。 或施身业。 或施所舍物。 或由语布施。 谓或施语。 或施语业。 或施所舍物(意业亦尔)。 (十右)戒类既唯(至)唯受福名。 戒身三语四并取故不云中。 修类非一。 今唯举慈影显余。 故云中。 集异门云。 慈悲喜舍四无量是名修类。 (十右)或福业名(至)福加行故。 是第二义。 旧论云复次。 正理。 显宗云有说。 作论主意差别可知。 此义福名现当所感果。 是故契经所感果云大福祐。 业是前加行。 故倒文言作福义。 福之前加行言福加行。 旧论(十三(二十三左))曰。 复次造作福名福业。 谓福前分行(已上)事是所依。 名施戒修。 福之业。 福业之事。 两重依主释。 前释随应皆持业释。 故有亦言(有人前释皆相违释者误也)光记大为二解。 第一解约福业之事依主。 此中于福加行两释。 初持业。 后依主。 并为前加行。 初释非也。 不顺作福文故。 后释者为依主是为得。 而福为施等是失。 所作福亦复何为所依。 第二解。 福业与事相违释。 故言能所依合说。 而论言之唯显能所依义非释名。 此释亦非也。 宝疏(十八左)简光云。 亦是根本非唯前加行者非也。 违旧论故。 湛慧云。 加行之言广通多类。 如净影等释。 旧云方便。 新云加行。 方便之言亦通多类如基法华玄赞等(已上)此意朋宝疏而不顺今论于余处尔。 于今不尔也(【头】大乘义章十五(三十五)方便有三种。 玄赞三(二右)探玄九(二十五)无性论七(十四丁)对法五(十九丁)识疏九末(五十二丁))。 (十左)有说唯思(至)福业转故。 旧论云余师说。 此师唯意业名福业。 福即业。 亦善亦作故。 事约所缘事。 以三为所缘门。 意业转故。 故旧论云。 此三是故意所缘。 又集异门五(七左)释修类中云。 事者谓所缘事。 缘彼而起四无量是名事。 光记为所依记。 又作持业非也。 (十左)谓无贪俱能起此聚。 旧论曰。 是法聚。 能生起身口业名缘起。 光两释。 初聚属能起。 为正。 后聚为所起。 非也。 正理(【傍】四十四(七左)显宗二十四(五右)全同)云。 能发谓何。 谓无贪俱能起(【傍】本作超非也)此。 聚即身语业及能起心并此俱行总名施体。 (十左)如有颂言(至)立以施名。 此中曰。 正理。 显宗作言为正。 净心者无贪。 旧论云善心。 刹那者。 此净心同一刹那。 四蕴五蕴总名施(宝为正)光记因等起刹那等起两释。 并混乱义门也。 (十一右)论曰此中(至)诸异生类。 于未离欲有凡圣二。 今通摄故言一切。 于离欲贪亦有凡圣。 简圣不取故言诸异生。 显示宽狭通局之异故说及言。 下俱句文亦尔也。 旧论(十三(二十四左))曰。 此中若未离欲圣人。 及未离欲凡夫。 于支提施物(云云)下俱句文亦尔。 虽未离欲通凡圣之证。 而阙已离欲异生文。 正理论举此论全如今。 故知旧论文阙脱。 (十一右)若诸圣者(至)恭敬报恩。 简已恼欲异生故言圣者。 所以除顺现受者。 今但论他益。 若摄顺现。 容有自益故除之。 超果地者。 旧论曰。 此业果报地永已过故。 是不再生故。 下文准此。 俱句中彼者。 即指初句人。 而以施有情差别之故言彼。 俱非句中彼者指第二句人。 以施制多简别之故言彼。 正理论师释此颂别此论。 彼曰。 施主施时观于二益。 一为自益感果善根。 二为益他诸根大种。 施主有二。 一有烦恼。 二无烦恼。 有烦恼者复有二种。 一未离欲贪。 二已离欲贪。 于此二中各有二种。 一诸圣者。 二诸异生。 此中未离欲贪圣者及已未离欲贪异生奉施制多唯为自益。 谓自增长二种善根。 一者能招大富为果。 二者(【傍】立此理异此论)为得上义资粮(【傍】此论为俱非不云上义资粮义故)诸有已离欲贪圣者奉施制多除顺现受。 不招大富。 由彼已能毕竟超彼异熟地故。 而容为得上义资粮。 是故亦名唯为自益。 非此能益他根大种故不益他无烦恼者施他有情唯为益他。 谓能益他诸根大种。 非自增长二种善根故非自益。 有烦恼者(【傍】此中有四类此论唯三类也)施他有情为二俱益。 无烦恼者奉施制多除顺现受。 不为二益。 有师唯约施招大富分别施果。 彼作是说(云云)全举此论。 其差别可知。 (十一左)前已总(至)施果别因。 此结前生后(光云问起非也)别对总明。 谓总言被施富。 对此别言。 亦通施与果辨施各别所由因。 及果各别所由因。 谓施差别之因主财等。 果差别之因施差别。 光三释。 后释别通果及施。 彼因者指施。 彼次下(二十七右初行)以因配果。 此义为胜。 中释施果之家别因者。 是亦别属因失。 二施之果失。 初释为施果别家因。 未辨施与果相违释。 彼意施之果。 第三释但云果略施故。 (十一左)颂曰(至)果有差别。 此颂巧味。 由主财田异故施差别。 施差别故果差别。 长行中。 初除果字释余九字。 后施差别故释施果差别四字。 一因字。 最后故字。 并是因义应颂前因言两意。 (十二右)由施差别与果有异。 光宝牒文如今。 光(二十六左)云。 由施因差别故。 所以施因与果有异。 此释与者相违义也(未可)颂疏依此。 又旧论(十三(二十五右))曰。 由施主有胜德。 于与果最胜。 准旧论授与义是与义。 必非相违义。 又正理。 显宗及鲜本作得果有异。 于义并无妨。 然准旧论梵正本盖与字。 (十二右)若无损施。 正理。 显宗并云无损他施。 他言广通。 谓若所施人招损害。 若由此行施。 彼不行人受损害。 若于此处行则致诸障碍。 然慧晖抄云。 施者不损恼所施人。 或财物无损者。 岂得关财物。 又何可局所施人。 光师依正理总云。 行施时不损恼他。 施事得成(为正)。 (十二右)或阙或具色香味触。 此中阙有三。 一四种全阙。 二三二一随阙。 三一种不满。 具亦有三。 一四种皆具。 二一二三随具。 三四种圆满。 今论且约一种具故云色具足等。 光记但辨二种具阙(未详)。 (十二左)施体及果皆有差别。 光云。 真施体者。 滥前(十左)真施体身语及能发不善也。 今但因施体非真体也。 (十二左)如七有依(至)不可取量。 中含二(四丁)说二种七有依。 谓世间福出世间福。 今举世间福故言先说。 或对复说显示前六后一差别。 置及言。 初但苦别。 更证果报故言复说。 (十三右)如熊鹿等本生经说。 熊菩萨事。 婆沙百十四(九左)具说。 彼作罴。 云形色青绀。 正理·显宗及旧论悉如今熊。 是相似兽。 所以为翻异。 熊音雄。 说文。 熊兽似豕。 山居冬蛰从能炎省。 罴班糜切。 音陂。 尔雅释畜。 罴如熊黄白文。 注。 似熊而长头高脚。 憨悍多力能拔树木。 陆玑诗疏。 罴有黄罴。 有赤罴。 大于熊尔雅翼罴则熊之雌者。 力尤猛(湛云。 熊恐罴形误乎者。 未可也)鹿菩萨因缘见出曜经九(十六纸)道品。 百缘经出生菩萨品。 菩萨本缘经鹿品。 光·宝并引九色鹿经。 彼大乘不不关今论。 且惠晖云。 鹿菩萨事是婆沙说。 凤潭妄见彼释自标又婆沙说。 而言菩萨苦为鹿王等写光记文此常杂驳如是矣。 于婆沙中无有此事也。 婆沙更有屠牛人。 饥渴绝牛舌以济饥时。 擘以刮舌。 因缘。 及搐牛乳还散母受白癞因缘。 为摄彼等言等也。 (十三左)八为庄严(至)而施惠施。 前七各有施言。 此第八细有四类。 故结言而行惠施。 此八种中。 前七非胜而是便释。 第八独最胜而正明。 故杂心八(四右)颂曰。 谓彼悕望等七种施非上。 第八庄严心是名最胜施。 然宝疏云。 前八名便释庄严心也者。 盖应前七名便释庄严心正明也误也颂疏云。 八为庄严心为除悭吝(【傍】正理资助心之释故)为得瑜伽(定也)为得上义(涅槃乐也)而行惠施名庄严心。 此名庄严心结文。 人未晓云云。 彼正文云恐传写误。 今云。 颂疏意。 于第八虽四类别。 而立八施名则名庄心施。 是故结名庄严心。 由之杂心但云第八庄严心。 然湛慧未知颂疏·宝疏等意破斥者非也。 为得上义者。 正理论主约涅槃。 若依集异门足十八(二右)通二转果。 彼曰为得通慧菩提涅槃上义故施。 (十三左)随至施者(至)方能施与。 正理论云。 随至施者。 谓随有情投造已来。 随宜施与衣服饮食。 非深敬重。 杂心八(四右)云。 悕望施者选择福田欲求多果故施。 来求者施。 来求者施。 是旧阿毗昙说悕望施。 初说同正理。 后说同此旧师。 即自部旧师。 集异门十八(二右)曰。 施邻近者施亲近者。 施现至者。 (十三左)怖畏施者(至)宁施不失。 杂心同此。 集异门云。 有怖故施。 有畏故施。 由怖畏缠而行惠施。 正理。 两说并示。 如契经说(至)乃至广说。 中含四十七。 瞿昙弥经(十四左)说十四私施。 谓(【傍】一)畜生(【傍】二)不精进人。 (【傍】三)精进人。 (【傍】四)离染外仙人。 四向四果(【傍】十三)独觉。 (【傍】十四)如来。 前已出三种。 谓畜生。 (十二左八行)犯戒。 持戒。 (十三右四行)今举初向果略余八种。 故云乃至广说。 (十三左)最后身菩萨。 旧论。 正理。 显宗及本颂并鲜本。 明本。 光记并作后生为胜。 颂疏如现本。 作身非也。 湛惠云。 后生后身大有差别。 光师云。 最后生即王宫所生身也。 此释未辨宽狭。 义林章七本(二十二左)曰。 菩萨种类有三。 一一生所系如弥勒等。 先处人中身名一生所系。 望当佛位应有四生。 人天本有及二中有。 如七生等名一大生。 若住天中称一生系。 半生名一。 一本有故。 智度论(三十八(五右))说弥勒三生说在人中。 除成佛身。 故说三也。 二最后身。 三坐道场。 此二局在成佛身位。 化身既通二。 受用身虽不见文准此应悉。 自受用身七地以前名一生系。 八地以后名最后身。 更无生故。 处莲花座名坐道场。 他受用身如观音前身名一生所系。 观音之身名最后身。 处七宝座名坐道场。 法身无生便无是义(略纂十一(二右))探玄十六云。 二后身菩萨者。 是处胎出生未坐道场。 三一生菩萨者。 是未处胎前(一生及最后身。 如婆沙百七十一(十五右。)已上渴惠。)今谓。 最后生。 最后身。 言异义同。 是王宫所生身。 更无后生身故云最后。 如彼弥勒。 今处天中。 犹有人中一生所系。 故名一生所系不名言最后生。 迷一生系最后身有差别。 以认后身后生亦有大别。 是何谓哉。 (十三左)但施亦招无量果。 此中但者何义。 谓明本。 光记如今。 是决定义非简持。 或正理。 显宗作施者。 旧论云行施。 若行字误。 次下云于彼行施故。 (十四左)若有六因(至)非最轻重。 此重约六因具阙辨最重最轻及重轻。 谓上来据六随一明重故不言最。 今依六具下上故特言最。 六种因皆是上品业此业最重。 若六因皆是下品此业最轻。 若六因中。 三上品。 三下品应分别此。 三是重非最。 三是轻非最。 若四上。 二下亦应分别。 若但四上无余二只是重。 若四下无余二只是轻。 余一切准此。 论主显彰此旨言皆是。 岂非显非六因皆是上非六因皆是下而不具。 是非极轻重但名轻重。 旧论(十三(二十七右))曰。 若人作业。 此六因一切皆是上品。 应知此业是最重品。 若人作业。 此六因一切皆是下品。 应知此业是轻品。 此证最重最轻。 具足六因若下若上。 正理论曰。 若有六因皆是上品此业最重。 翻此最轻。 除此中间非最轻重谓或有业唯由后分所摄受故得成重品。 定安立彼异熟果故。 乃至或有唯由意乐。 由二三等如理应知(已上)此证除最重最轻余五三二一。 若唯重若唯轻。 宝疏(三十二左)曰。 六上最重。 六下最轻。 随钦少多非极上下。 良得论意。 然颂疏云。 除此中间业非轻重者。 未见最言之失。 论明重最重轻最轻。 何得偏言非轻重。 麟云。 言除此中间等者。 如具二三四五等因也。 有云。 若具六因皆上品业最重。 若不具六因皆下品此业最轻。 二三是下名非轻重。 此释约六全具全不具辨最重最轻。 复云名非轻重并误也。 又湛慧于六皆具中立上中下三品。 彼言。 六因上品是重。 六因下品是轻。 除上中品六因是中。 业非最重亦非最轻。 此中容业。 并就皆具非约具阙。 而大弹斥宝疏。 此言还非也。 颂既云由此下上故。 未说中容。 又长行有业唯由后起成重。 是约阙。 故知颂总说。 长行于二各分最极未最。 而唯轻重。 全非立第三中容品也。 (十四左)如契经说(至)名增长耶。 光云。 造作答中自显故不别问。 今谓。 业是造作。 何可待答。 但增长难知。 是故问一。 答中对来。 光释非也。 于颂文无造作故。 (十六右)未度迦果赁婆果。 旧论曰蒲桃子。 准末陀酒翻葡酒(【傍】应音二十五(十四左))梵音相近。 若转异已。 又应音二十五(十七左)云。 末度迦果谟钵切。 旧言摩头。 此云美果也。 赁婆果女鸩切。 形如此方练树也。 琳音十四(十三左)云。 纴婆子梵语。 树名也。 其叶苦。 可煮为饮治头痛疾。 即此国苦练。 是苦檀之类也。 宝疏曰。 二果此土无故不翻。 (十七右)有说戒净(至)业惑垢故。 旧论十三(三十左)云。 有余师说。 由五因故得清净。 一由根本业道清净。 二由前分清净。 三非邪觉观所侵触。 四四念处所摄持。 五于涅槃所回向。 旧论既简后起言前分。 今云非寻害者非三寻所害。 三寻者。 谓欲寻。 恚寻。 害寻。 具如集异门足论三(八左)说。 杂心亦尔。 彼旧论加伺云觉观。 按音便写手蛇足哉。 第四念摄受旧论云四念处。 杂心云摄受佛法僧正念。 今应依旧论也。 问。 此二有说出杂心(八(八右))彼上说别解脱。 禅与无漏断四律仪。 复标余四今当说。 而说悕望。 恐怖。 顺觉。 清净四种戒。 次就前四中第四清净问其义。 示由五因故名清净之义。 故知非是别义。 今何为二说。 答。 以乐欲别故。 谓彼论如是。 今论初唯具四德名净。 反此不净。 戒总分净不净二。 而就四义具为净。 对此四义净以次出五因义。 是亦五因内随一阙名为不净也。 后四种戒义者不大分净不净。 于不净开三种。 是戒体开合异说。 所望异全非相违。 旧论。 正理同今。 有二有说。 显宗唯初说。 颂疏亦唯举初说。 湛慧引婆沙百七十七(九右【傍】未见文)云(地)有说依十业道各起五忍。 一加行净。 二根本净。 三后起净。 四非寻所害。 五念摄受(天)文。 令同初说。 今详互有阙少。 彼无回向寂。 此无后起净。 何得令同。 冠注者言。 依光记二说俱为异说。 若据宝疏初为本说。 但以后师为异说。 最得论意。 何者初师即当颂中净义。 后师非唯净义明四种戒故。 等字摄取此异说(已上)虽杂驳常而早计太。 然是何谓。 汝具引今论。 两说俱等所摄文焕然。 宝疏亦俱为异说。 (十七左)论曰(至)故独名修。 此中自性俱有者。 正理曰。 等持自性及彼俱有。 心相续者。 旧论曰。 能熏习心能令心与德成一性故。 及相续亦尔。 言苣^7□者。 旧论。 正理。 显宗并云麻。 此音释云胡麻。 (十七左)经记四人(至)普修慈等。 婆沙八十二(十四左)具引经同此论。 而此经有部为佛说。 譬喻者为非佛说广诤论。 增一二十一(六左)有一经说四人梵福。 其第四为请转法轮。 其文异此。 经自挍量福量曰。 阎浮众生所有功德。 可与一轮王功德等。 阎浮人及一轮王德。 等于瞿耶尼一人德。 阎浮瞿耶二方之福。 不如弗于达一人福。 三方人福。 不如郁单越一人福。 四天下人福。 不如四天王之福四天下及四天王之福。 不如三十三天之福。 (乃至)从四天下至他化自在天之福。 不如一梵天王之福。 比丘当知此是梵天之福。 (十八右)论曰先轨(至)一劫寿故。 旧论曰先旧诸师说。 论主意欲是说故于正颂示此。 是有部中先于毗婆师。 故言先轨等。 如前(十三左)八种中云宿旧师。 杂心八(四右)此义称旧阿毗昙说。 然光记致三解。 初经部。 次大众部义并非也。 若余部者。 于正理。 显宗。 呼此及下毗婆沙师俱言有余师。 其义无降劣并取。 岂可有此理。 第三义为当部则得矣。 为异说失矣。 是论主本怀义故。 问。 增一契经曰等梵天王之福。 今何为梵补天。 答。 彼未明说梵众梵辅大梵差别。 但对他化自在已下以总云梵天福。 无有相违。 (十八右)以于余部(至)劫天乐故。 证余部偈。 旧论十三(三十一左)曰。 于别部中彼师说此偈。 问。 此颂不云一劫。 复不云梵辅何为证。 答。 但证劫天而已。 光记三释。 第三真谛说为正。 初二解但是己情耳。 宝疏同第三第一。 颂疏但取第三也。 光记依正理。 后一生上界。 前三生欲天。 宝疏亦依正理。 今详四并生上界。 同名梵福故。 诸论不辨差别。 故彼正理别是自案说也。 (十八右)毗婆沙师(至)如是异说。 正理云有余师。 但示除近佛菩萨一义。 显宗云有余师。 而文同此论。 第八十二(十七左)明福量有七说。 同一百七十七(十左)妙相业百福之量九说。 但无评家。 今指同次前(八右)三说异说。 论主意不欲此义。 何者此既名梵福。 应约劫生天。 彼妙相福不尔。 如来相兽。 然婆沙七说。 并但言感果未言时量。 复何可同相福。 问。 婆沙第四义言。 若业能招梵天王果齐此名为一梵福量。 是说善会增一契经。 何不信用。 故契经(【傍】增一二十一(六左))言。 是故欲求梵天福者。 当求方便成其功德(已上)答。 彼但云梵天未辨初禅三天差别。 彼经自元如是故。 今依分明义。 (十八左)论曰(至)名为法施。 此中等字光记有两释。 约三藏。 据十二分教。 是义门不同于体无有妨。 故正理论以十二摄三藏。 然今论约十二分教为正。 由是旧论(十三(三十二右))曰。 修多罗等十二部正教如实道理。 无染污心显释文义。 是名法施。 若杂心论主。 约合门唯为经律论。 彼八(六左)曰。 于修多罗毗尼阿毗昙真实分别。 不著名利广摄众生是名法施。 有人云。 光记各有据。 并存者未精。 梵本据十二分彼旧论明。 况正理云等余十一广释。 何可交三藏义。 又宝疏辨法施法供养别。 其意斥光记依集异门足法供养文。 今详。 法施法供养互有宽狭。 然但能者意乐受者意乐差别。 不关法门物。 故婆沙二十九(十八右)云。 若为饶益故为他说法。 他闻法已生未曾有善巧觉慧。 如是名施亦名供养。 若为饶益故为他说法。 他闻法已不生未曾有善巧觉慧。 如是名施不名供养。 若为损害故说讥剌他法。 他闻是巳住正忆念欢喜忍受。 不数其过生未曾有善巧觉慧。 此虽非施而名供养。 若为损害故说讥剌他法。 他闻是已发恚恨心不生未曾有善巧觉慧。 此不名施。 亦非供养。 又(十七右)财施与财供养亦复如是。 故知但是由用心别。 非据法财。 若尔以集异门法供养经律论为法施。 亦无有害。 (十八左)今释经中顺三分善。 本说未考。 旧论曰三种业类。 分是福解解等。 此有三数名三分带数释。 顺是能顺。 三分之顺故名顺三分依主释。 此业即善名顺三分善持业释。 问。 婆沙六(十五右)释顺决择分亦名善根曰。 圣道涅槃是真实善。 此四与彼为初基为安是处故名为根。 准彼善言应属所顺。 答。 善根名随处不定。 今定能顺。 论言此善生已等故。 (十八左)论曰(至)后当广说。 此中分言。 光记为别义而有三释。 初能顺三各别故。 次所顺三不同。 后合初二。 今云。 后二非也。 违下论二十三(六右)分属能顺故。 初释虽为能顺得。 而为三别亦非也。 若尔不应言随一名分。 故下论云见道一分决择之分故旧论十六(二十五右)云。 于见道中随约一道故名为分。 正理六十一(十一右)云决择中一分。 显宗三十(十左)亦尔。 准彼。 分是分段各别义。 而属所顺。 人天福中一分。 见道中一分。 谛解脱众德中一分故名为分。 又婆沙七(十五右)曰。 顺福分善根者。 谓种生人生天种子。 生人种子者。 谓此种子能生人中高族大贵。 多饶财宝。 眷属圆满。 颜貌端严。 身体细软。 乃至或作转轮圣王。 生天种子者。 谓此种子能生欲色无色天中受胜妙果。 或作帝释魔王梵王。 有大威势。 多所统领。 顺解脱分善根者。 谓种决定解脱种子。 因此决定得涅槃果。 顺决择分善根者。 谓暖顶忍世第一法。 准此分是因义。 顺是引生义。 资益义。 顺生益于决择四谛之因种故名顺决择分。 (十九右)颂曰(至)文数自体。 简不如理故言如理。 言三业者。 身语意三。 列位如是。 言能发者。 随应能发彼三种业心心所法。 即受想行识四种蕴。 并者兼会义。 三业各兼之故。 上两句总举体。 言如次等者。 书印二俱身业并能以发。 算文二俱语业并能发。 数一意业并能发。 如是五种为二二一之三。 如次配身语意三业。 其能发三皆取之故言如次。 此五种。 旧论曰。 字。 印。 算量。 文章。 数。 婆沙云书。 数。 算。 印。 诗。 (十九左)论曰(至)有覆及劣。 准诸染污有罪有覆善无漏法亦是无罪无覆自成。 智者所欣求故。 不障解脱道故。 然论略者。 以诸准释当了知。 故是劝思惟。 宽政二戌正月二十日至二月五日夜子时记此卷了。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八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九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林常记随眠品第五之一(初右)分别随眠品。 释随眠名光宝不同。 光记离随与眠为微细随增。 记二十(十九)释论二十(十五左)微细。 二随增。 随缚。 随逐四义。 言后三随义。 初一眠义。 宝疏微细随缚。 (宝古本作缚为正。 今转非也)随逐三义通各为随眠义。 今详。 宝疏为是。 下论婆沙五十(初左)入论上(十二左)杂心四(十二左)并通说未分别说。 况杂心名使而出四义。 故宝疏为是。 光记非也。 义不通故。 无文如是说。 又违大乘义。 成唯识九(五右)随逐有情。 眠伏藏识。 或随增过故名随眠。 基疏九末(二十九左)释后云。 眠是增义。 准彼微细。 总行相粗细分别为——余三义缚逐增并是眠义。 湛惠云。 光记亦顺此论者非也。 如下具记。 前言世别(至)随眠有几。 此中有二。 初牒前标业由惑感有。 后作二问起颂。 初问业由惑所以。 后问随眠体数光记来由及总分科为是。 而颂前分文未具。 又宝疏随眠本故对未。 光云约胜。 义同也。 光约初者。 宝云品初。 义终同也。 又宝总分文中。 开义门分别。 及五盖二科为大节非也。 此颂前文。 次颂文。 长行并同杂心。 但彼约七随眠为异而已。 一坚根本(至)自界地故。 今论全同杂心四列十事(初右)也。 能坚随眠。 所坚根本。 即烦恼得。 杂心云根坚固。 今欲令分能所坚言坚根本。 五中业与有相违释。 故正理曰。 能发业有。 发起能招后有业。 欲显于发有远近标云业有。 于释云招有业。 光持业义非也。 六中正理云摄资粮。 与具义同。 故旧论云。 圆满自资粮。 八中旧论云引将识相续。 此即引后染识等流相续。 十中宝初释。 界为因义非也。 后释可也。 正理四十五(初左)此十事更加六为十六事。 彼云。 生依粗重。 能辨所依中无堪任性故。 五憎背功德。 性相能违诸功德故。 六为厌诃本发智所。 厌诃身语意业故。 八拥解脱路。 弃背亲近正说者故。 十二植众苦种。 能生一切生死苦故。 十六摄世非爱诸增上果。 因此外物皆衰变故。 (初左)此略应知(至)无明是疑。 问。 小乘中。 发智。 六足。 婆沙。 入论。 四谛论。 舍利弗毗昙。 杂心。 法胜。 甘露味等诸论中。 未见有六随眠说。 况契经说。 若依大乘。 智论第三(二十一右)瑜伽第八(初丁)五十五(七右)五十八(三右)八十九(七丁)对法七(初右)等说为六根本。 今何言六。 答。 于小乘宗。 契经说为七。 故诸论皆据七。 今为六者。 欲贪有贪体同故合以为六。 是显论主略说。 故言略应知显无经说。 次问何缘经说七而会相违问。 何故如是次第。 答。 准经七随眠次故。 而疑前有见为分差别。 谓见疑唯分别。 余四种通二故。 若大乘诸论。 列次。 数异。 如成唯识疏六末(初右)义灯五末(六左)和会也。 (初左)颂说亦言(至)于境随增。 旧论十四(初左)曰。 偈曰。 谓如欲瞋。 高慢。 无明。 见。 心疑。 释曰。 如欲者。 显余惑与欲同由境界随眠故。 此义后当说(已上)译语缀文易了。 正理论破此论曰。 经主于此作如是释。 颂说亦言。 意显慢等亦由贪力于境随增。 谓契经言因爱生恚。 如瞋由贪力于境随增。 慢等亦由贪故复言亦。 此释无理。 非文意故。 谓此本为标数列名。 不明此因彼于境随增义。 今详。 亦字为满句言。 若必欲令此有别义。 更为方便作无过释。 谓瞋如贪虽有多类。 而可总说为一随眠。 慢等亦然故复言亦。 或此为显如贪与瞋行相不同。 是故别立。 如是慢等行相虽同。 余义有殊故亦别立(已上)显宗二十五(初左)但说自义边。 湛云。 各据一义亦不相违。 今详。 正理有多不庆。 此本世亲造。 颂作者兼含此意说亦声。 何云非文意。 又为满句者。 此不可许。 前后颂置与并及。 或置二及以满足句。 更无以亦故。 又多数为一者。 此亦应非文意。 为标数列名故招自言违失。 亦复一向不显彼此义。 若许此义不可许彼义。 彼此异因不可得。 亦复贪瞋连列。 则瞋由贪随增既显。 何用多类为一义为。 又约行相同不同不可然。 以行相异故别立。 例行相同法。 岂有此理。 故论主判为胜处矣。 (初左)及声显六体各不同。 正理(四十五(三左))曰。 及声为显释据相违。 或显总摄随眠类尽。 显宗二十五(初左)全同。 彼约二义。 六合释中是相违释。 故光记(三左)云。 于六释中相违释也。 宝疏(三右)云。 及是相违释。 此并同基师中边疏下(十九右)释句中及。 云若作及言于六中释中显相违释。 必勿谓句中无六释焉。 (初左)若诸随眠(至)有七随眠。 下二会经七。 宝科名为正。 光记未足。 此颂疏文以经难六故。 七随眠出杂含十八(五右)增一三十四(十三右)长含九(七右)十上经同十(四右)增一经。 并云七使。 其列位悉如今论。 经说如是。 由是世亲已前造论。 悉约七未见六使说也。 (初左)颂曰(至)为遮解脱想。 初句正答。 明成七。 下三句辨所增名体。 于中初一句正示名体。 谓有贪标名。 上二界者出体。 准此欲界贪名欲贪自成。 故不别显。 后二句叙有贪别立由。 二句即二因。 光(三左)释第二句有二解。 初释非也。 非文意故。 后释可也。 而未尽。 但言名异故。 又就欲贪不别说两解。 初释为是。 顺下论故。 后释非也。 又下二句约名不名遮表未可也。 宝疏释初二句为是而云。 第三句释有贪。 第四句释立有因者非也。 但是于上界别立之二因。 如下论文(湛公光三解者非也)。 (初左)论曰(至)七疑随眠。 释第一句中有二。 初正释通难。 二何等下明七名。 三欲贪下决择名体。 此即初二也。 此七中初二唯欲界。 后五通上界。 故二贪中间说瞋惑以显差别。 (二右)欲贪随眠(至)三根相应。 自下三决择名体。 此一章光宝等多失旨。 若检旧论。 杂心。 法胜。 婆沙等论以分文得义。 应无误。 杂心论四(三十丁左)曰。 问。 彼使为心相应为不相应。 此何所疑。 二师异说故。 毗婆阇婆提欲令不相应。 育多婆提欲令相应。 于此有疑。 答。 相应。 六卷法胜毗昙三(十左)曰。 问曰。 诸使为与心相应为不相相。 毗婆阇婆提说心不相应是故生疑。 答曰。 决定相应。 何以故。 为心作烦恼障碍净相违诸妙善可得故非不相应为心作烦恼者。 若便决定不相应者。 不应为心作烦恼。 应如色等境界。 然为心作烦恼。 如说贪欲秽心。 以此言故当知相应。 障碍者。 若使心不相应者。 善智生时不应障碍。 应如虚空不作障碍。 今为障碍故知相应。 净相违者。 若使与心不相应者。 使应与善不相违。 不相违故则应非过。 然为过故当知相违。 若相违者故知相应。 诸妙善可得者。 若汝使与善相违。 心取相应者。 使恒相续。 于中善应不能得起。 现见善法能得起故。 是故诸使非不相应是相应也。 四卷法胜二(十左)及杂心并颂与释皆同之也。 今分文。 此论大为四。 初总两关问。 二叙有部义。 三经部能破。 四论主赞取经部。 此即初门也。 此中。 之即言显依主持业。 初关于持业出违教过。 既云并随眠断。 并断所显。 贪与随眠别体明白。 后关于依主出二过。 一应体是不相应。 言与贪别体故。 若尔亦便违本论。 发智第三(八右)曰。 (【头】古来发智六(四右)云非也)欲有。 贪。 慢。 随眠。 三根相应。 除苦忧根(已上)今约要除有。 慢。 彼文既云相应故。 知非不相应(【头】有云。 契经者。 大母经也。 是说第三果向人。 五根五力云出离方便。 彼者。 指第三向人。 由此者。 五根五力)。 (二右)毗婆沙师(至)是相应法。 婆沙第五十(二右终)曰。 随缚义是随眠义者。 依不相应随眠说。 问随眠皆与心等相应。 如何言依不相应说。 答。 此中于得立随眠名。 得随眠故说名随眠。 岂不违经者。 为通前经设外人征。 光记为大众部非也。 如火等者。 地狱火。 天上乐触。 苦等者等乐。 旧论十四(二右)曰。 譬如地狱苦。 天上乐。 乃说火苦。 (二左)何理为证(至)是相应法。 是为示理证设征。 光云大众部征非也。 上来未叙大众部所立故。 以诸至终。 即法胜师顺成及质文。 如前引之。 初标三因。 次如次释三因。 后结成。 光记三释。 第一各配义为正。 后二非也。 不顺缀文故。 不会理致故。 违乖法胜故。 (宝各配也)然湛公但取光第三。 彼云。 以顺旧论故。 彼论曰。 云何得知。 由随眠起心染污故。 能为障故。 与善相违故。 由心为随眠惑所染污。 未生善不得生。 已生善亦退故。 初二释非也。 标释文言不殊故(已上。 ﹝【头】旧论上云由。 下云故。 故湛惠谓一由以唯为第一因释非也﹞)今详。 未见法胜等论故致此管失。 如旧论者。 与此论同。 何可成证。 又文言不殊者。 是疏略。 力能与以诸故互无之故。 如婆沙四十九(十左)标见是何义。 答推度故。 释言推度故者。 谓能推度故名为见。 成实论第十(九左)云。 于五盖中名为欲欲欲欲名欲欲。 此等何为。 况彼法胜论亦于其要句标释同。 (二左)此皆非证(至)随眠所为。 旧论曰。 经部师说。 此义非证。 若人执随眠惑不与心相应。 此三义不执为随眠所作。 但是上心所作。 准旧论文。 是经部师计度大众部意。 以破有部故言若许者。 由是今文虽云随眠非相违。 旧论及正理四十五(十三左)叙此文并云许随眠体是不相应。 况正理言此中经主先叙法胜说。 后斥此。 言此皆非证等故。 彼论更(十四右)叙分别论者计(当大众部)云。 且分别论执。 随眠体是不相应。 可少有用(乃至)然犊子部信有去来。 执有随眠非相应法。 又解。 是正经部所立破之。 故云非相应。 非言但遮有部相应。 非表自是不相应。 故旧论云不与心相应。 不言有最上。 是唯遮他。 不尔应言与心不相应。 正理不言若写误。 牒此论故。 若不非通用也。 然光记。 宝疏为大众部者非也。 不顺若许者故。 违旧论故。 又此论随眠所为下。 脱二句八字。 谓但许三事是缠所为。 此结自义也。 故正理五十四(十三左终)有此八字。 旧论亦有但是上心所作言故。 (三右)谓自体上差别功能。 功能差别。 并种子异名。 论四(十六左)光记四(五五右)论十三(十右)光记(二十三左)并尔也。 今光记云烦恼种子异余种者非也。 彼前不违理。 何忽自相违。 宝疏(五右)功能不同。 名为差别。 语宽不指南。 此但前后相续变异为差别。 故论四(十六左)云何为差别。 谓有无间生果功能。 正理三十五(八左)叙经部曰。 即此无间能生果时功力胜前说名差别。 (宝十三(二十左)引)又成唯识二(十三左)云。 种子者。 于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三右)如念种子是证智生。 光记别释证智作重增三解。 初五后意相应。 六识体一故云后。 次更加定智。 后更增五识相应。 此三并现量故名证智。 因明疏一(二十三左)云。 明证众境亲冥自体故名现量。 亦名证量。 二十唯识真谛译本(八左)云。 一切量中。 证量为胜。 光如念下。 次总解文意有二释。 初约智。 念别心所。 故言证智俱起念。 加释俱起念三字。 此有疑。 通释有二释。 初但约智与念二前后各有。 次总约一聚落。 两释并约强胜。 大科第二解异长途。 总心心所记持境皆通为念。 证境通为智。 (然湛惠。 光释总为五解粗也)此光释。 依有部心所数多别体。 若依经部。 正理论十一(二十左)云离心无别心所。 又分无家出四家。 或三。 或四。 或十。 或十慢四。 此四家中。 后二家立十大地法。 有念慧别。 光初二释皆此意。 依前二师。 如第二义。 通一切名智名念。 念智是假法故。 宝疏同光约念智别中第二释。 今详曰。 经部设不立念智体。 今对大众部故。 且许此引共许喻。 由此光记初二释为胜。 后释大异通途。 而前后行相各别。 亦不免前后不同难。 问。 何以知证智言显俱时念。 答。 正理四十五(六右)承此文曰。 实念从先证智俱起念生能生后时忆智俱念准彼可知。 问。 彼正理出所立法不成过文。 故言喻于法相去极遥何耶。 答。 彼以有部意显他所立法不成。 然今对大众部。 无别体共许喻。 无有相违。 故以念种反难大众部。 又设对有部。 何得有失。 汝言差别功能彼自体俱生。 然无离前后念体别有彼功能体。 (三右)若尔六六(至)贪随眠故。 旧论十四云。 若说(【傍】当今若尔也)随眠非相应非非相应。 于六六经中此义云何(云云)虽牒两端。 意难简相应也。 光记意。 随眠为种言若尔。 于义无失。 而异造主意。 六六经出杂含十三(初右)而无此文。 盖阙脱乎。 正理论四十五(九左)云。 对法诸师咸作是说。 贪欲等体即是随眠。 如契经言。 若触乐受便生欢悦庆慰耽着坚执而住。 即于乐受有贪随眠。 此中随眠声即说欢悦等。 准彼。 杂含第十七(十三左)说于三受有三随眠。 彼曰。 以彼愚痴凡夫不了知故。 于诸五欲生乐受触受五欲乐。 受五欲乐故为贪使所使。 (三左)言贪分二(至)二界中贪。 下释下三句颂有二。 初正释颂。 后准显欲贪名体。 初中亦有二。 初释第二句。 二释下二句。 就释第二句亦有二。 初牒前。 释有贪二字示名。 兼举欲贪名为准显基本。 后此中下。 释上二界言示体。 有问有答。 (光分科非也。 宝科为胜也)此名下。 释下二句。 明于彼立因。 初问。 彼贪下答。 此有三。 初正释下二句示二因。 二此中下别释有名。 三由此下总结。 初中有二。 初释第三句。 二释第四句于初有标释结于后有标释。 (三左)又由有人(至)非真解脱。 非上二界悉起解脱想。 故旧论云于此二界中。 即计无想定。 论五(三左)曰。 修无相定为何所求。 谓求解脱。 彼执无想是真解脱。 为求证彼修无想定。 此唯异生。 得圣者如见深坑。 初因总上界定。 后因别第四禅无想定。 又解。 总于二界执。 故正理论曰。 于色无色起解脱想。 入论上(十三右)曰。 静虑。 无色。 如四禅比丘执四禅谓四果。 无色亦可例知。 后解为正。 (三左)此中自体(至)立有贪名。 旧论十四(三左)曰。 有者谓身体。 即五阴。 今约自身五蕴体简外境。 定贪皆内门故(光宝不异)正理立别义破此论。 彼曰。 夫言有者。 是生身义。 此则显示欲求解脱。 于一切有不应希求。 经主于斯复作是释。 此中自体(乃至)立有贪名。 此释与前义有何别。 谓前已说。 上二界贪多于定境内门而转。 又说有人。 于色无色生身有境起解脱想。 则为已说定。 及生身皆得有名。 俱自体故。 详经主释义不异前。 但构浮词似有少异(已上)成实十(九左)贪相品云。 是故佛说是处名有。 有名为生。 若无贪则不生是故别说有贪。 今谓。 此二段有差别。 一离合异。 谓上别为二因。 下合为自体。 二义有隐显。 谓上有为自体未显著。 故更显此。 三为合本说更作斯释。 故言故说等。 勿妄破斥。 今详正理释未尽。 于一切有不可希求者。 何得通三有释此。 (三左)于本论中复分为十。 是显非经说殊标本论。 然光记十(二右)宝十(二右)并为经说误也。 于小乘经中句处有之耶。 有云。 于发智论有十随眠名。 今按。 彼论中无有如今十随眠。 彼五(十一右)虽有十随眠名。 而彼于九十八中分别随增具阙。 全非五钝五利。 彼曰。 此中欲界异生。 圣者几随眠随增。 几结系耶。 答。 异生九十八随眠随增。 九结系。 圣者十随眠随增。 六结系。 问。 若尔出何论。 答。 于发智。 六足。 婆沙等中。 未见五利五钝立为十随眠。 故诸论中(【傍】品类一(五右)八论上(十三右)婆沙五十(九左))于七随眠复分为九十八。 曾无下随眠。 盖文残阙。 又施设论乎。 现流残缺故不可知之。 又推寻九十八本原则是五钝五利。 不据五钝利不得成数。 故知义容有。 况诸论(【傍】发智三初左界身一初左)说五见故。 然妙音甘露味论上(二十三左)九十八随眠见修五部废立已而云。 略言实十使。 列五利五钝。 准知本论脱彼语乎。 又品类足三(九右)于欲界系三十六随眠中。 十见苦所断(乃至)广说。 依彼其十全如今。 虽体宽狭余未出彼名。 故言本论说。 (四右)颂六由见异十(至)见取戒禁取。 问。 后二何故俱名取。 答。 如四十九(十六右)广说。 (光二十五左引)杂心四(四右)子注曰。 二取梵音中。 亦可言摩。 亦可言疵。 有窃取义。 选择义。 虽实与理乖而意存求宗。 故言选择。 所受非道。 故言窃取。 由此理甘露味论上(二十三右)译语见盗戒盗。 问。 何故诸论皆于后二除总名见言。 答。 显前三见行相胜。 后取行相胜。 如具下辨。 (四右)见行异。 行者谓行相。 即行解。 宝疏。 (七右)颂疏并云行解。 便得旨。 然湛惠云。 此中行者。 行相非谓行解。 故婆沙四十六(初左)曰。 以行相。 界。 部差别而分别之。 今详曰。 行解者。 唯心心所缘境作用。 行相者。 有二种。 一影像名行相。 二行解名行相。 若依小乘其影像无有别体。 不离心等即能缘摄。 依大乘者。 有别法为所缘境。 此等分别如光记一余(三十二右)第四(四四右)述记三本(三十丁)义灯三(六十右)等。 而彼婆沙云行相即呼行解。 故入阿毗达磨论上(十一左)曰。 依界。 行相。 部别。 谓贪诸欲故名欲贪。 又(十二右)云。 行相别者。 谓我我所行相转者名有身见(乃至)广说。 虽标行相。 于其释义但是行解。 勿致局情。 (四右)又即所说(至)说九十八。 即者不离义。 即于前段起后故云即。 如前即上所说。 若尔应言十种。 何云六耶。 答。 显隔段置又言。 由是正理。 显宗云。 如前所说六种随眠。 然旧论曰。 复次此十随眠惑。 于阿毗达磨藏中更立为九十八。 彼十言似误而未必尔。 何者彼长行及颂其缀文大别盖梵本异。 故彼长行初亦云是所说十惑等。 于最后有今颂初二句义也。 而大义二论无妨。 何故标本论。 其本论何。 谓婆沙五十(九右)曰。 佛惟说有七随眠。 如何强增为九十八。 为遮彼意(有若文字沙门云离佛所说终不敢言谁有智惠过于佛者)广七随眠为九十八。 谓依行相。 界。 部别故。 由是标本论显非经说。 本论者。 发智三(二右)曰。 九十八随眠者。 谓欲界系三十六随眠。 色无色界系各三十一随眠。 品类足三(八左)辨随眠品等也。 (四左)论曰(至)无色三界。 今分文节。 此一章大为五。 第一释初二句成总数。 第二且于下。 释次四句明欲界三十六。 第三色无下。 释后二句明上界六十二。 第四由是下总结本论开九十八意通疑难。 第五于此下。 明九十八见修断。 就第一中初总释。 谓于下别释。 此有二。 初释行别。 后即此下释部界别。 亦有总别。 初总释。 部谓下别释。 此中有部界二文。 就第二中大有五段。 一正示三十六。 二前三下见修分别。 三如是下重辨十惑五部通局。 四此中下明五部断相。 五如是下约六惑明三十六。 就初正明三十六有三。 初示五部各自数。 初总释。 后别释。 正释第三第四句。 二即上下明十惑具阙。 初总判。 正释第五六句。 后谓见下别释。 三如是下结数。 (五右)如是已显(至)及修所断。 于前段深推寻当此通局显。 而重欲示其所显相。 故言如是已显。 (五右)此中何相(至)名修所断。 正理有破(如光宝引)彼意言。 此问就前十惑五部所断寻求其断相。 而答文未尽理。 何者夫五部惑中有二。 一迷理。 二迷事。 贪瞋痴慢四是迷事惑。 余六即迷理惑。 此亦(【傍】宝(九右)终有此四句)有亲迷有重迷(台家等云背上使)贪等三及相应无明。 迷事修惑边是亲迷。 若是缘见道迷理惑起边重迷。 非直缘理而缘缘彼惑故为重迷。 邪见。 疑。 独头无明。 是亲迷谛理故是亲迷。 身见边见二取四通二种。 然世亲言缘见此所断为境故。 唯显重迷惑未是亲迷惑。 谓亲迷惑应但言见此所断。 不可言缘彼见此所断惑为境故(是正理中略不难也)又遍行惑缘五部。 谓居自当部而通缘余部故。 若但言此谛所断为境。 若下身边等缘集等为境。 则亦应言集所断耶。 全无此理(是正理初难)又灭道下邪见。 疑。 无明六无漏缘惑。 是缘非所断无漏法。 而言缘见此谛所断。 不缘彼可断法无漏缘惑。 当言何所断耶(是正理第二虽)光记救意。 今论约十惑明断相。 而巧作文。 重复读之。 一除所断言。 但缘见此为境。 二缘见此所断为境。 所难法皆初摄故。 此论尽理。 正理误解文。 唯约一边。 此论重复读之常事。 如彼根品明二十二根界系。 颂曰欲。 色。 无色系。 如次除后三兼女。 男。 忧。 苦。 并余色。 喜。 乐。 正理师亦是如是也。 宝疏意。 此断相唯约后四烦恼。 此中言指余贪等已下。 是与光别。 由是全如文得意故唯局四惑重缘。 故言缘见此所断为境无有妨。 然正理师。 混科节。 通十惑以致难。 岂非误解论。 次破光记意加文救故。 对正理任文解却非也。 犹其救义未尽。 他界缘惑失摄在故。 圆晖评光宝曰。 此中者。 光法师解云。 此十随眠中也。 宝法师云。 此论前文。 将五见疑配四谛竟后。 言余贪等四各通五部。 则有此问故知。 此中者此贪等四中。 宝解为善之也(已上)麟记。 晖钞随信随释。 湛惠斥宝信光。 何者虽加字顺旧论故。 有人亦依光。 而宝疏破言加字非也。 唯是重复读文。 非加字。 余义如湛惠。 又有别立一解。 取光宝两师意云。 如是已显下为起问结上。 已显起尽如是。 应科结前问起。 问起通十惑。 答中重迷惑。 别断相难知故殊答之。 以影亲迷惑。 是文见相。 虽然巧见文兼有重复义。 然正理难全不当矣。 今详。 诸注皆未精。 须依同本异译旧论以了此论。 旧论十四(四左)曰。 于中何相见苦所灭(乃至)何相修道所灭。 由见谛相彼灭。 及能缘彼(【傍】彼灭是重迷也)故说见谛灭。 所余名修道所灭。 准彼缘由见此所断。 及为境名见此所断。 缘者由也。 如处处问中。 云何缘。 是译异耳。 非缘虑义。 此者。 指苦集等各自。 旧云彼。 言异义同。 所断者。 是亲迷惑。 为境者。 谓彼见此所断为境也。 故旧论云能缘彼。 然正理师不分句。 依主意解文致破。 岂得可当。 光师救释义虽通不顺文。 何者于长行。 无如是致除不除读文。 如颂者。 从本勘故人皆诺之。 长行散说。 何有此理。 又违旧论。 汝以令为境言不通两处故。 若见此言通所断与为境二种。 应有如是读。 而有除中间得义乎。 宝疏逼难妄分文。 全非论意。 此一章悉约十随眠三十六。 何唯据四。 复前段通十惑无何简别。 无由得唯四解。 复唯约四辨此。 其益何诠。 若唯四者。 何故不言此四言此中(旧论亦云于中)复众贤于梵典约十惑。 苏万多七十二转音汝未晓开。 何以科节可为反质。 明知此十中。 湛公开旧论可称。 光释全顺旧论者未精。 其余义非。 思可知。 问。 梵本如旧论者。 正理师不可致难。 然就梵本有此难何。 答。 旧论明有及言。 盖正理师所览梵本脱及梵言脱遮一字。 若有之无难故。 梵本有脱误等以此方可知。 又如彼品类足十三(五右)有身见及彼相应文。 世亲论主(论六(七右))云。 我所诵无及彼言。 设有由义应知非。 又(论六(三左))品类足十三(五右)及彼相应法五字。 论主所诵有之。 有余师所诵无之问。 若尔今本何。 答。 盖梵本同众贤所览耶。 若与旧论同然见正理所牒破斥译场改之。 若依文得义。 今文难通解。 若依义见文今本有何难解。 复若欲令论主尽理者。 直依文亦义明。 所谓文随执见隐。 义逐机根显而已。 古人有言。 以言不害志。 彼众贤常欲报怨。 终至此如是。 问。 宝疏(六左)苦集他界缘难何通。 答。 今约亲迷重迷。 此二迷尽诸惑体。 何妄可致凿难。 (五右)由是本论(至)说九十八。 是结本论开立意通疑难如前引五十(九左)文。 正理四十六(三右之十六左)涉十纸余广决择。 若不尔文郑重。 光记云。 引本论文。 总结证说者非论意也。 宝疏(九左初丁)如是六中已下三段总为一段。 科云结总数者误之太。 (五右)于此所辨(至)智所害故。 旧论无此文。 大文第五明九十八见修断。 宝疏(九左)为别科得论意。 光记(十一右)属后段非也。 然湛惠云。 光记为优。 顺正理论故。 彼曰(四十六(十六左))已辩随眠差别理趣。 本所说义。 今次应辩前说八十八见所断等。 此见修所断为定尔耶不尔云何。 颂曰(云云)今详。 彼见正理论太粗昧矣。 何者彼遥以前(三右)已释曰于此所辩九十八中。 八十八见所断。 忍所害故。 十随眠修所断。 智所害故。 次有约界不约地之问答广决择。 次(七右之十六左)举经唯说七随眠不可立九十八之难。 广立理证引准证成可立义。 而后有汝所引结前生后。 彼上广论九十八是应本经说。 结此云已辩随眠本所说义。 又指前已分别九十八见修门以生起后。 云前说八十八见等。 若开彼文。 不足劳言耳。 又显宗二十五(三左)曰于此所辩九十八中。 八十八见所断。 忍所害故。 十随眠修所断。 智所害故。 次有光记(十一右初)所引约界不约地文。 次(光十左)有上界无瞋两说。 而曰言八十八见所断等。 此见修所断为定尔耶不尔云何颂曰(云云)此亦上已分别见修。 于中间隔上界无瞋及不约地二章故。 更牒前言言八十八等。 如今论。 无隔文故云如是见修等。 如何以彼等可为证。 还成自害。 上具就九十八分别见修文。 全同今故。 又于上三十六已分别见修。 于总九十八何可不分别。 故为别科。 顺理会正显。 最为善释。 况杂心四(初左)于颂及释作此分别。 彼曰。 问。 此九十八使几见断。 几修断。 答。 十种修道。 灭余则见道断。 颂疏曰。 论云。 前八十八名见所断。 忍所害故。 后十名修所断。 忍所害故。 彼准前三十六见修分别文。 谓脱前名后名字。 而不成句私加四字。 此释全无智。 前云十七七八四。 故指以分前后。 今见修惑交杂。 谓欲界十七七八四。 色界九六六七三。 无色亦九六六七三。 以如是杂不指前后。 故正理。 显宗亦全如今文。 是十字句法。 勿谓必四字句而字脱。 (五左)如是所说(至)为决定尔。 承次前文言如是所说等。 为决定尔者。 明本如今。 光记。 颂疏尔作不。 正理(十六左)显宗(四左)作为定尔耶。 详曰。 今论义不通。 以无疑问词故。 岂唯国字为致疑乎。 盖误不作尔。 终作尔乎。 光等作不为正。 旧论(十四五右)曰。 是见谛所灭随眠惑。 为决定惟由见四谛灭为非。 说非。 云何偈曰。 正理亦通。 有耶言故。 (五左)颂曰(至)智所害唯修。 初三句明见惑八十八。 后一句明修惑十。 问。 见修二惑分界已定。 何见谛惑亦名修所断。 解云。 据所迷法八十八种名见惑。 十种名修惑。 今约惑断虽见惑亦名修所。 由数习智所断故。 非谓智害故名修惑(【头】此中见修断者。 非谓见惑修惑。 见无漏理断为见。 于凡位修习断故云修。 故下八地见惑。 有部意许凡位断也)问。 何故前说八十八为见所断。 今唯有顶。 答。 正理论四十六(十七左)曰。 若唯二十八定见所断。 何缘处处经说八十八耶(【傍】第一义)彼文偏依次第者说。 此据尽理故不相违又(【傍】第二义)彼意明。 圣道用胜。 又设先离下八地贪。 要由见道起无漏得。 得彼择灭。 故说无过。 (五左)有余师说(至)见所断惑。 此中伏即断。 见惑伏已不许。 况永断。 即显修惑凡位伏。 然光记分伏与断。 而修断伏非断者。 此释不闻。 何以不伏与断。 得显伏而非断。 旧论唯言非所灭。 据伏为言。 婆沙百四十四(十四左)曰。 如譬喻者说。 无有世俗道能断烦恼(对有部断故唯言无断。 约一切若分别见修。 全如今论。)彼大德说。 异生无有断随眠者。 但能伏缠。 亦非世俗道有永断义。 由契经言(云云)(此于随眠断伏并非。)五十一(六右)曰。 譬喻者作如是说。 异生不能断诸随眠(有诸言与前异)大德说曰。 异生无有断随眠义。 但能伏缠。 若作是说于理无损。 又九十(九右)曰。 或复有执。 异生不能断见所断随眠(此许断修)有余复执。 异生不能断诸随眠惟能制伏(见修俱唯许伏)此论意同譬喻师。 光。 宝举九十两说不辨别未为指南。 成唯识六(二十右)亦大同经部。 彼曰。 诸有漏道不能伏分别起惑及细俱生(【傍】身边二见是不同经部)。 (六右)及梵网经(至)无因生等。 梵网六十二见经一卷与中含十四(六右)梵动经同本。 旧论举全常。 一分。 无因而言此三。 若尔今等言是所列等。 然宝疏(本四右九)等四有边。 四不死矫乱者。 可谓泥文。 何特举三。 谓此三常见邪见其证足故。 然旧论标大业经名举今梵网文。 无叙今大业经文及梵网经名者。 盖脱落。 于大业经中不说六十二见故。 (六右)毗婆沙师(至)提婆达多。 是约退起惑以通释前经。 谓离欲贪得自在定。 遇缘退彼定。 起随眠惑故无过。 论主意在有部。 故标有余师而以有部通经证由是理。 正理如今无别破立。 或指正理六十一(六右)提婆退经文。 是则闇昧。 彼明忍未得退。 故与今别也。 (六右)坏故名萨(至)即五取蕴。 是叙经部义。 论主取此义。 婆沙八(初右)曰。 譬喻者作如是说。 萨迦耶见无实所缘。 彼作是言。 萨迦耶见计我我所。 于胜义中无我我所。 如人见绳谓是蛇。 见杌谓是人等。 此亦如是。 故无所缘。 为止彼执。 显示此见实有所缘故作是论。 问。 于胜义中无我我所。 云何此见实有所缘。 答。 萨迦耶见缘五取蕴计我我所如缘绳杌谓是蛇人。 行相颠倒非无所缘。 以五取蕴是实有故。 成实十一(初右)曰实无我故说缘五阴。 五阴名身于中生见名为身见。 于无我中而取我相故名为见。 述记六末(九右)曰。 梵言萨迦耶达利瑟致。 经部师云。 萨者是伪义。 迦耶是身。 达利瑟致是见。 身是聚义。 即聚集假。 应言缘聚身起见名伪身。 佛遮当来萨婆多等执为有身见者故说虚伪言。 虽一萨言亦目于有。 然今说是思诞提底萨义。 故萨言表伪。 萨婆多言。 萨是有义。 迦耶等如前。 虽是聚身而是实有。 身者自体之异名。 应言自体见。 佛遮当来经部师等说。 为伪身见者故说萨有言。 虽一萨言亦目于伪。 今言应言阿悉提底萨义。 故萨言表有。 大乘应言僧吃烂底萨。 便成移转。 由是萨迦耶见大小别说。 萨婆多名有身见。 经部名虚伪身见。 今大乘意。 心上所现似我之相。 体非实有。 是假法故也。 又体非全无。 依他起性成所缘缘故。 既非实有亦非虚伪。 唯是依他移转之法。 我之所依。 同九末(三十左)云。 此中不言我见言萨迦耶见者。 若言我见不摄我所。 梵云没曳达利瑟底。 此云我见。 梵云萨迦耶。 此云不实移转身见。 即摄我所。 (六左)为遮常一想故立此名。 正理有破(如宝四左引)今详。 彼破非理。 所遮既有二。 谓常想。 一想。 对彼说坏说聚。 若言义相从故不重说者。 不可界外说处。 又应不说有漏亦说取蕴。 又不应坏苦说。 无苦是不坏故。 毗婆沙者(至)名萨迦耶。 此唯萨为有为异耳。 于合释二师同。 萨即迦耶持业释。 萨迦耶之见境第七依主。 然有人。 经部第五啭。 从常一想起此见故者。 是何谓乎。 凡于六释而论啭声。 必不离能所合以论能所差别。 今萨迦之见依主。 所依萨迦。 能依为见。 然汝不萨迦耶为所差别。 别以常一想添加。 成所别为第五啭。 岂有此理。 今经部意。 亦缘萨迦耶起此见。 故必境第七。 故成实论云。 实无我故缘五阴。 旧论十四(五左)曰。 彼我见于五蕴以此想为先。 (六左)如契经说(至)五取蕴起。 杂含二(十四右)曰。 若沙门婆罗门见有我者。 一切皆于此五受阴见我。 等随观见句。 光记致六解。 何犹预至如是甚焉。 婆沙第八(二左)说二十句我见曰。 如等随观色是我。 我有色。 色是我所。 我在色中。 受想行识亦尔。 五蕴各四故有二十。 本事经五曰。 彼随观见色即是我。 品类足一(四右)云。 我慢者。 于五取蕴等随观执我及我所。 应准思也。 是彼外道。 于色等法。 随所应均等观见色是我等。 故言等随观见。 于光六解中。 第二似近理。 而抱犹豫。 于彼并非也。 有人第一约佛等观见为善者妄陋矣。 (六左)即于所执(至)断常边故。 婆沙八(十二左)曰。 断常乖中俱名为边。 执二边见名边执见(同今论也)复次起我见者。 犹是边鄙世所诃责。 况复于我执有断常。 此执边鄙极可诃故名边执见。 又四十九(十二左)四义。 初二义如前。 三复次此见所执。 极边远故名边执见。 四复次此执。 二边行相转故名边执见。 初释边之执。 边执即见。 后三释执即边。 边执即见。 两重持业释。 (七右)如说臭苏(至)余增益故。 旧论十四(二八左)曰。 譬如臭苏及恶旃陀罗。 此唯下明过重所以。 (七右)于劣谓(至)但名见取。 婆沙八(十四右)云。 此中取劣法为胜见取摄者。 显彼自性。 取苦苦等为妙乐故。 四十九(十五左)云。 此取诸见故名见取。 杂心四(三左)名取见见。 加通名显能所取别。 又婆沙云。 问。 此通取五取蕴。 何故但名见取耶。 答。 此因诸见通取五蕴。 故但名见取(约初义。 正理后说)复次以何相故立见取名。 谓若取见或取余蕴执最胜者立见取名。 (今总释是)复次应名见等取。 略去等言但名见取。 复次多取见故名见取(多分义)。 (七右)于非因道(至)名戒禁取。 此中有二。 初正释。 二明除等通妨。 初中有总别。 此总释婆沙四十九(十五左)曰。 此取诸戒禁故名戒禁取。 若约释名。 亦戒亦禁持业。 戒禁之取境第七依主释。 故旧论(十四六右)名戒执取见。 杂心四(四左)名取戒见。 成实十一(十二左)名戒取。 甘露上(二十三左)名戒盗。 此等并不言禁。 以禁即戒故。 若依事别亦有差别。 如下当知。 (七右)如大自在(至)妄起因执。 下别释。 初释非因计因。 此有二。 一约世间能生因。 二依生天因。 此初也。 非世间等二句通上三。 旧论曰。 如摩醯首罗非世间因彼观为因。 世主天等余诸物亦尔。 生主者光记两释。 初生世间主主之生依主。 后主为天主。 能生即天主持业释。 今云。 准旧论云世主天。 生者诸世间生法。 是所生。 生之主故名生主。 言余者。 时方空等。 婆沙第九(二左)曰。 问。 何缘外道非因谓因。 答。 新近恶友。 闻说自在。 自性。 士夫。 时。 方。 空等生诸法故。 如农夫秋收多实便作是言。 私多末度天等所与。 若生男女复作是言。 是难陀等天神所与。 若信自在者便作是言。 毗瑟拏天矩陛罗等天神所与。 如是等类非因计因。 (七右)投水火等(至)妄计因执。 二明生天因。 发智二十(十一左)曰。 有诸外道。 起此见立此论。 诸补特伽罗于摩捺婆。 北摩捺婆。 殑伽河门三池中浴。 由此便得净脱出离至苦乐边。 此非因计因戒禁取见苦所断。 (七右)唯受持戒(至)妄起道执。 下二释非道计道。 (光云此等执宝云及亦此意也)发智二十(十一右)戒者。 有诸外道。 起此见立此论。 诸补特伽罗受持牛鹿狗戒。 露形戒等。 由此便得净脱出离至苦乐边。 此非因计因戒禁取见苦所断。 禁者。 有诸外道。 起此见立此论。 诸补特伽罗受持乌禁。 鸺鹠禁。 默然禁等。 由此便得净脱出离至苦乐边。 此非因计因戒禁取见苦所断此约事别以分戒禁。 而于释名是持业释。 故于戒禁并言戒禁。 然光记。 戒为佛法五戒等。 禁为外道。 复通内外(宝大同)两释并非也。 问。 彼本论为非因计因。 今为非道计道。 何故相违。 答。 此有通别。 通言之皆是非因计因。 若差别言非涅槃之因为非因计因。 计涅槃因为非道计道。 彼依通。 此约别并不违。 问。 正理论四十七(二左)曰。 谓大自在时性或余(【傍】胜论宝句空等)实非苦因妄起因执。 道有二种。 一增上生道。 二决定胜道。 投水火等种种邪行非生天因。 妄执为因名第一道。 唯受持戒禁性士夫智等非解脱因。 妄执为因名第二道彼生天因属道。 何相违。 解云。 彼约生因缘因分之。 谓自在等非世间能生因为因。 故投水火等非是生天缘因。 由是分计因计道。 于道约涅槃非涅槃亦分二。 并是义门不同不成相违。 问。 婆沙(【傍】光二十七左)百九十九(三左)以有漏戒等为非道计道。 相违何。 解云。 若执为生天因如正理。 是增上生道。 若执为涅槃道属决定胜道。 必非相违数相应智等者。 旧论(十四七右)曰唯执僧佉。 瑜伽。 智等。 僧佉此云数。 是数论外道智。 述记一末(二十三左)曰。 梵云僧佉。 此翻为数。 即智惠数。 数度诸法根本。 立名从数起论名为数论。 论能生数亦名数论。 相应者。 梵云瑜伽。 是外道观行。 光记十三(二十一左)观行者异名。 若不尔者。 旧论存梵名何为。 于彼梵名与数相应之智了解不生故真谛三藏殊恐后来迷特置本音也。 言智者。 外道求智惠计道故。 正理云士夫。 智。 非谓相应之智。 言等者。 成实十一(十二左)曰。 受寒热。 卧灰土木刺棘等上。 投渊。 赴火。 自坠高等。 后世亦受剧苦果报。 西域记七(初左)曰。 波罗□斯国外道百余人。 或断发。 或推发。 露形无服。 涂身以灰求出生死。 此等类。 然光记。 数约算数。 相应为用字。 智属上并非也。 (七左)若尔有执(至)是见苦断。 论主破有部戒禁。 唯见苦道二谛所断。 而自成亦通集灭所断。 冥同大乘。 唯识论六(二十二右)曰。 然迷谛相有总有别。 总谓十种。 皆迷四谛。 苦集是彼因。 依处故。 灭道是彼怖畏处故。 别谓别迷四谛相起。 二(身边)唯迷苦。 八通迷四(四谛)身边二见唯果处起。 别空。 非我属苦谛故。 谓疑三见(身边及邪)亲迷苦理。 二取(戒取见取)执彼三见(身边邪见)戒禁及所依蕴。 为胜能净(云云)此中文分为三。 初论主立理举本论难。 意言。 若从常我二倒起因执。 故见苦所断尔。 执投水火是生天因等不应见苦断。 不从二倒起故。 然发智本论二十(十一右)说彼为见苦断。 是应非见苦断。 而为苦断。 此由二倒之外更复有何因耶(光总为难无失。 宝疏引本论证见苦断者非也)言彼广说者。 又乌禁鸺鹠禁默禁。 又于三池浴。 又离淫欲。 又受种种苦行。 又调象马等。 其前后语并如今引文。 各云非因计因戒禁取见苦所断。 (八右)迷苦谛故。 第二有部以二倒外别因答。 此因宽故被次难。 (八右)有太过失(至)皆迷苦故。 已下四难。 推重责此。 旧论(十四(七右))曰。 此执太过为失。 一切缘有流境。 或(【傍】或通)于苦乖(【傍】迷义同)违与(【傍】此示喻)非因执同。 彼因最宽。 故犯不定过。 彼量云。 牛狗等戒禁戒取应见苦所断。 迷苦谛故。 如身边见等。 如余随眠。 此异品中。 除无漏缘余有漏缘。 皆是迷苦故犯异分转不定。 若返难有太过失。 量云。 汝余有漏缘惑应见苦所断。 皆迷苦故。 如汝狗牛等戒禁取。 如汝无漏缘惑。 正理(【傍】光二十八右引)四十七(七右)欲免前有部答则有不定而改以二因答。 彼曰。 唯见苦所断缘牛苦等故。 但计粗果为彼因故。 而于论主显有随一不成曰。 以非一切缘有漏惑。 皆以果苦为所缘故。 今详。 正理释全非理。 何者论主就迷苦谛故因致难。 岂改以为此。 又论主以迷苦故为太过失。 汝密改为缘苦而为不成。 夫迷对不迷。 不迷即觉悟。 缘对不缘。 迷苦故起一切业惑。 若于苦觉悟不起此。 其理大别。 汝宗何可许一切有漏缘惑皆觉苦谛光师致俱舍救。 宝师意。 以正理论理为精当。 以论主难义为浮粗。 破斥光记不异前难。 宝师识见最可称。 释俱舍论尚不强救。 于惠道论岂可不贵。 所谓不可必通非三藏所说故。 诚是斯谓。 然破光不异前难者实是也。 正理为精当非也。 如前可思。 (八右)复有何别(至)迷谛故。 此第三无差别难。 亦即重难前迷苦谛故通释。 故言复(旧论亦同)下云迷苦谛故。 意言。 汝有部宗。 戒禁取通见苦道。 有何相差别二戒禁取。 可说此为见苦所断。 彼为见道所断。 如诸缘见苦所断法生戒禁取名迷苦谛故。 如是诸缘见道所断邪见疑等生戒禁。 彼亦应名迷苦谛故。 量云。 汝缘见道所断戒禁取应迷苦谛。 缘彼所断法故。 如见苦断戒禁取。 又量云。 汝见道所断戒禁取应见苦所断。 迷苦谛故。 如牛戒等戒禁取。 正理师约力用强劣及行相粗细等通释此难。 此行相别于汝应成故。 宝疏明正理无于此论破光救释。 今云。 诸师皆非论意。 此论但难迷苦故因。 彼有相滥。 所立不可成故。 非广难无别故。 光师救释不当正理从本以别理判差别故。 宝师亦妄无于此论。 何不慎焉。 彼正理论辨差别等。 于婆沙等已有此故。 为破彼等有次二难。 正理通释并堕后所破也。 (八右)又缘道谛(至)理亦不成。 第三难有三。 初正难二若彼下遮救。 三此缘下结非。 言又者。 旧论云若人。 下又字亦尔也。 是显异前二难。 初正难意执道下邪见疑为如理。 戒禁唯执彼是净因。 不执为永清净。 若尔非非道计道行相。 何为道谛摄戒取。 若救言邪见拨真道故。 戒禁妄执别有无想等净因。 是执彼余无想等得清净而非缘彼邪见为永净。 是则见苦所断。 是故此戒禁。 缘见道所断邪见等诸法。 非道为道故。 见道所断理亦不成立。 亦者对前迷苦谛故。 已下二难。 论主成欲自令戒取通四谛之义。 于中此破他为本。 有部戒禁唯分非因计因非道计道二类。 初唯见苦断。 后通见苦道。 而论主意。 缘四谛下邪见疑等。 戒禁随邪见疑并摄四谛。 如唯识论说可知。 正理师以先蕴在余道。 后执邪见为如理作救。 而全不免破。 先道计。 后计因岂可以后为道所断。 光师反破为允当。 宝疏破光记全不当。 正理本背婆沙缘道邪见等为道。 今云为净因道所断。 故有光破。 又违道等行者可尔。 何以彼理可通非净道之难。 又所缘断故者。 是论主第四所破。 (八右)又若有缘(至)非见彼断。 第四难。 此难他成自为本。 意言。 执见道所断邪见疑等戒取。 断彼所缘邪见等时。 戒禁亦除故见道断。 若尔于集灭二谛执邪见等。 戒禁取断彼所缘。 便亦被断。 则是应集灭断。 何不尔耶。 正理以所断所证无用通难。 光师反破最断应理。 然宝疏云不应理。 盲目之至矣。 内外二道虽能证道言同而有其别。 于集灭亦虽所断所证言同而有其异。 彼涅槃与此遥别。 所断烦恼亦大乖违。 何云无拨佛世尊所说集灭。 故论主通四谛立戒禁。 于理为善。 古今学者于此四难无有正理。 光。 宝判谈。 故一向不改光宝所引正理及自释中写误训点。 所以是难晓通。 今悉改之。 令义通畅以便初学。 (八左)颂谓从于三见。 旧论(十四八右)曰。 从二见半生。 是顺婆沙。 正理正义谓身见全。 见取全。 边见一分。 盖梵本有异令译有殊(【傍】论曰诸见取中。 于四谛中但苦下乐净二也。 必可思之)。 (八左)论曰(至)为乐净倒。 此分为二。 初释颂。 后分别见修断。 初中为三节。 初释初二句。 此亦有二。 初总释。 后谓边下别释。 此亦有三。 初释常倒。 二释乐净二倒。 今就四谛。 故云见取中。 婆沙。 正理唯就苦谛故云全。 并非相违。 (八左)有身见中(至)见亦应别。 三释我倒有五。 初标分全两说。 此中后说全取为正义。 一我见唯体业用异故。 二我倒下前师问。 三如何不摄者有说反责。 四由倒缠故者前师答。 由倒与缠别故。 谓我见者是倒自体。 缠是我所见五诸有下。 有说立全摄理难前师。 初立全摄理。 于中先正示。 后此即下结成。 是显无别体。 二是我下难前师。 谓是我属。 我唯是体业异非有别体。 若是为二别见。 彼由我为我见亦应成二别见。 彼事者色等五蕴。 属由为三并是我所见差别。 谓色属我。 色由我有。 色为我有所用。 夫八转一体转多相。 要非别体。 故据转声以难绝彼。 论主意在后师可知。 然圆晖但举后师不知论意。 今据旧论。 正理分文解释如是。 光宝并皆非也。 旧论曰。 余师说具取(第二师)云何以我所为倒(前师问也)彼见我于是处起我所见(前师立理)是故此见皆是身见。 由二门起(结成)若汝计我是第一执。 我所是第二执。 若我与带物称我。 此二文(【傍】又形误也)应成别执。 (已上彼论无如何不摄由倒缠故二句)光记由倒下为前师证(宝同此也)非也。 后解为后师是可笑。 如何不摄句既为有说反责。 何以此可为有说证。 未晓由倒缠故句是前师通之所致也。 正理论四十七(八右)曰。 然毗婆沙师。 决定义者约部。 分别十二见中。 唯二见半是颠倒体(乃至)诸计我论者即执我。 于彼有自在力是我所见。 此即我见由二门转(显宗二十五九左全同)彼论叙后说中无彼一句。 知是前师答。 若不尔文不钩锁。 然光宝所览论本。 缠作经乎。 以言由四倒经故。 若尔彼错本。 依正理。 旧论应思之。 (九右)由具三因胜者成倒。 正理四十七(八右)曰。 增声亦显体增胜。 下(八左)释曰。 余(【傍】苦谛)部见取非增胜故。 宝疏(十三右)依彼以论胜字简见取为是。 光记略而不论者未详。 湛惠云。 此论具三义之总胜。 彼三中别义亦胜。 何以彼别令此论同。 故光为胜详曰。 何迷文甚。 今但示体胜故似总。 彼示胜义所在故在第三于义全无异。 (九左)若尔何故(至)贪息心便净。 下第四论主引经难有部。 叙成经部。 有二。 此初引经难有部倒唯见断旧论十四(九左)曰。 若尔大德阿难。 依婆耆舍大德说言由起想颠倒故汝心烧热。 此言云何将(不引下二句及二梵名应思之)增一二十七(八左)曰。 尔时阿难。 多耆奢到时着衣持钵入城乞食。 是时多耆奢在一巷中。 见一女人极为端正与世奇特。 见已心意错乱不与常同。 是时多耆奢贪。 即以偈向阿难说。 欲火之所烧。 心意极炽然。 愿说灭此义。 多有所饶益。 是时阿难复以偈报曰。 知欲颠倒法。 心意极炽然。 当除想像念。 欲念便自体。 次观彼女人三十六物不净。 次观自身五盛阴无牢不坚固而曰。 即于彼处有漏心得解脱。 问。 今论引四句。 旧论唯二句何故异。 解云。 并无相违。 谓辨自在是有学圣人。 彼已有想倒非唯见苦断证足故。 旧论唯示上二句。 复不离贪即想倒有此。 学人未尽贪故想未断显然。 故更示下二句。 辨自在梵云婆耆舍。 或鹏耆奢。 增一弟子品曰。 能造偈诵叹如来德。 所谓鹏耆奢比丘是。 言论辩了而无疑滞者。 亦是鹏耆奢比丘。 分别功德论中(二十二右)鹏耆比丘造偈颂第一备伎术娶伎女广说。 中含等皆作傍。 法贤本作啭。 啭为弹舌。 今本经作多盖转误。 辩自在顺增一所言。 或真谛曰躬自在。 支谦本亦然。 顺分别功德论所说。 然稽古下(十一左)躬自在为非者。 可谓管见也。 正理(【傍】宝十五右具引)师通此经有二释。 一非一切乱倒皆名颠倒。 二经不说彼辨自在定居学位。 详曰。 此两释并顺经文。 彼乱倒非必四颠倒故。 复辨自在得阿难偈。 后观不净等。 应非尔时是圣人。 若作俱舍释(云云)。 故有余师(旧论曰至余部说)不违彼经。 后叙成经部义(光宝云经部)正理四十七(十三右)曰。 彼上座言。 诸预流者见倒已全断。 心想倒有余。 非于无常乐我净想。 不忘失者。 烦恼可行。 文中有三。 初叙经部所立。 由前经立此义故云故。 次前有余部故曰复。 想心见三各有常乐我净。 见四唯见所断。 想心各四八通见修。 前三果为学。 前经所说未得无学已前有彼想倒。 知是学人未全断。 同大乘说。 智论六十说想心见三种颠倒云。 凡夫人三种颠倒。 学人二种颠倒。 二如是下通有部所引经。 旧论有若尔云何不违佛经之问。 缠字。 旧论。 光记。 正理四十七(十四右)并作终为正。 通意言。 四谛观非唯见道。 于修道中亦作此观。 若离此观无余有惑品永断方便。 故彼经由八种倒永断处说圣谛知见。 三故此下论主结成经部义。 (九左)一慢二过(至)七邪慢。 旧论十四(十右)慢过慢云过过慢卑慢云下慢。 余皆同此。 成实十(二十六左)慢。 大慢。 慢慢。 我慢。 增上慢。 邪慢。 傲慢。 舍利弗毗昙二十二(五左)慢。 不如慢。 胜慢。 增上慢。 我慢。 邪慢。 慢中慢。 文殊问经上(二十九左)憍慢。 慢慢。 增上慢。 我慢。 不如慢。 胜慢。 邪慢。 (旧译名异如是新译诸论皆同)鞞婆沙三(二十七左)慢。 增上慢。 慢增慢。 我慢。 欺慢。 不如慢邪慢(唯列名耳)旧婆沙三十四(初右)名及列全同此。 (十左)于劣等(至)卑慢。 下七慢别全依婆沙三十四(十七左)文。 问。 于等谓等何为失。 答虽称境令心高特。 是故为失。 成实十(二十六左)曰。 以此中有取相我心过故(光释未详)正理具释。 超过前慢故名过慢。 非过失义(光三释。 第二为正。 宝亦同第二)由是或名大慢(成实)或名胜慢。 (舍利毗昙)于他胜己还谓自胜。 是高慢于前过慢故名慢过慢(光三释第二为善。 宝亦同第二)故旧集约中过过慢。 已上二种并依第七依主释。 缘我我所令心高举名我慢。 我是境故境第七依主释。 文中云于云执并是显境(光三释第一为正)增上慢。 卑慢并持业释。 谓少是慢。 谓劣是卑。 旧论云下慢。 (十左)于无德中(至)名为邪慢。 旧论曰。 实自无德计自有德名邪慢。 婆沙四十三(十八右)曰。 实自无德谓已有德。 成实十(二十七左)曰。 若人无德自高名为邪慢。 又以恶法自高亦名邪慢。 舍利弗毗昙二十二(六右)曰。 若无善法心于彼贡高是名邪慢。 复次若有邪见者。 心于彼生贡高名邪慢(已上)准此等文有二邪慢。 今据无德不约恶行。 旧论。 婆沙文可视知。 然正理论四十七(十六左)无德言约恶行法。 破实无德义者误也(光宝并依信可笑矣)增上邪慢差别。 婆沙(四十三十八右)有六复次。 一增上通有无处。 邪慢唯无处。 二彼通已未得。 此唯未得。 三彼通等胜功德。 此都无德。 四彼似功德。 此都无德。 五彼通内外道。 此唯外道。 六彼通凡圣。 此唯异生。 详曰。 彼有德起。 此无德起。 不可论已未也。 三四义最好。 (十左)然本论说(至)发智论说。 大为二。 初依发智释。 是本佛说故。 婆沙百九十九(八右)云。 契经中说九慢类。 此九慢相。 发智论二十(九左)大悉于今论。 又婆沙百九十九(八左)具释九名义。 光释依彼。 此中分四。 初标列。 第二如是下出体。 此中有二。 初总释(此有三初标数。 二问体。 三答)二如是下别配。 此亦二。 初总明依我见生不同。 发智论一一说依见起某慢。 今总说。 二初三下正配九类。 第三于多下问答我劣。 第四如是下结成。 (十一右)谓于如是(至)而自尊重。 此答文初举所对。 反顾下示能对劣亦高贡。 于者。 对望义。 如是指下爱乐有情。 自者简他稍似义通。 然如是言无用。 以别诠要无故(是一)自爱乐言亦无诠。 以自非胜有情故。 若依旧论(十四(十一右))曰有如此高处。 于自爱乐最下劣众生聚中。 知自最下于自起尊重心。 复次于发惠论中分明说此事。 如言我是王旃陀罗(已上)复次文此论略也。 彼有如此高处者总答。 于自下述释。 彼云最下劣。 顺自爱乐言。 又云于中。 是于彼中可反顾。 今唯云于聚。 意即于聚中。 若不尔聚言无用。 应言谓有如是于自所乐劣有情聚。 故正理四十七(十七左)曰。 谓有如斯于自所乐胜有情聚。 虽于己身知极下劣而自尊重(显宗二十五(十一左)全同)彼亦误劣作胜。 若不尔义不通畅也。 盖梵本错误哉。 反顾明本。 光记如是。 鲜本。 正理。 显宗作虽于为正。 (十一右)依品类足(至)胜境别故。 现行品类足中无九慢说。 彼第一(三左)明七慢而名七慢类已。 盖残缺。 今论说相正同婆沙百九十九(九左)结前生后及释义。 然两部义各不同。 谓发智论意唯言我胜。 是于等谓胜。 非对劣胜。 故唯是过慢。 余亦如是。 品类足意。 唯约能执相云我胜。 其所对境不可局。 故三慢集在。 谓于劣为胜是慢。 于等谓胜是过慢。 于胜计胜是慢过慢。 婆沙曰。 余八慢类如理应说。 我等从二慢。 谓于等执等是慢。 于胜为等是过慢。 我劣有胜我二。 唯从卑慢。 余准可思。 问。 两论何尽理。 答。 婆沙不显优劣。 此论显示发智是有余说故云且。 实是粗论。 品类足尽理说此(宝。 发智略。 品类足广者约文广略非也。 据义粗细。 其语不切也)。 (十一左)无有名何(至)名无有爱。 此境第七依主释。 释无有爱三界无常。 光记两释。 初直约唯众同分无常。 后解文通五阴无常。 其意唯众同分无常。 而无取舍。 宝疏泛言。 三界无常者通二。 今唯约众同分。 今详。 光记后释为尽理。 以何知之。 发智论第一(十二右)曰。 无有名何法。 答。 三界无常。 婆沙二十七(十二右)释曰。 问。 何故复作此论。 答。 为令疑者得决定故。 谓或有疑。 造此论者。 唯解随经义。 不解随实义。 欲令此疑得决定故。 显此论者前来成立。 随契经义说无有爱。 唯修所断。 今随实义显无有爱通二所断。 三界无常通二断故。 有作是说。 前来说爱。 今说无有。 欲显此二俱修所断。 此中所说三界无常。 但说三界众同分灭不说一切。 评曰。 如前所说为善。 三界无常言无简故。 缘善法断尚有起爱。 缘见所断诸法无常宁不起爱以断见者总计五部为我我所。 当来断灭后随起爱。 虽不总缘而缘一一别别起爱。 于理无咎(已上)集异门足八(十一左)释无有爱曰。 此五取蕴当来断灭。 有一类愿死后此五蕴断灭。 问。 通见修何论云全。 答。 既论圣人。 无见惑必。 唯就未断故云全。 (十一左)有爱一分(至)大龙王等。 爱后有故名有爱。 境第七依主释。 且约初果。 乐求后三果等有爱亦起。 简彼云一分也。 旧论云伊罗槃那象王。 正理。 显宗全同此论。 应音二十五(十七左)云。 乌艾切。 旧名伊罗钵多罗。 亦云哑罗钵多罗。 伊罗此云香。 钵多罗此云叶。 名香叶象也。 此论终音今亦尔也。 又光记云。 是水名。 水中龙象。 从水为名。 正理(二十七(七右引))七十五(十右)云。 蔼罗伐拏天象王是三十三天所乘象王。 梵那伽云龙。 又云象。 故致异也。 (十一左)已说慢类(至)未断不起。 结前问起。 颂疏但以何缘已下属后段非也。 光宝总入后段为正。 故正理四十七(十九右)曰。 已说慢类我慢有修所断。 圣者犹有不说自成。 此等何缘圣(作说非也)者犹有而不现起。 颂曰。 (十一左)颂圣者而不起。 本颂明本如今。 然颂疏。 正理。 显宗作圣有为正。 顺而言故。 应问未断故。 正理曰。 故圣身中虽有未断。 而由背折皆定不行。 (十一左)此慢类等(至)圣不能起者。 正理更有别义曰。 以诸圣者善修空故善知业果相续理。 故此慢类等。 我慢。 恶悔。 圣虽未断而定不行。 (十二右)颂曰(至)亦是遍行摄。 初一行正明遍行十一。 次二句明九上缘。 后二句明俱起亦遍行。 非正遍行故曰摄。 由此旧论三段别有颂及释。 初中及言。 通上二处显其体别。 故长行云及彼相应。 而别在此欲显示此相应言。 是相应无明非诸随行。 下无明言通相应。 即合集义。 故旧论偈曰疑共彼无明。 及独行无明。 又显示相应无明属所相应苦集非十一数。 故正理四十八(一右)曰。 见有七见。 疑有二疑。 相应无明即摄属彼。 不共有二。 故成十一。 婆沙十八(十三左)相应无明入数中不入两说无评。 (十二右)论曰(至)界地五部。 唯者简灭道。 彼无遍行故。 正理四十八(二右)广释。 (宝二十二左引)于所断上脱集言。 正理。 显宗及颂有故。 彼者简贪瞋慢相应无明。 非遍行。 故简他界地言自界地。 正理(七右)云。 前说十一。 于诸界地中各遍行自界地五部。 为有他界他地遍行简彼。 故言自界自地。 (十二右)谓七见二疑二无明十一。 此中无明依独头起。 苦集为二。 相应摄所相应。 婆沙(【傍】旧婆沙十四(四右))十八(十三右)曰。 品类足说。 九十八随眠中。 三十三是遍行。 六十五非遍行。 问。 见苦集所断无明。 有是遍行。 有是非遍行。 何故彼说三十三是遍行。 六十五是非遍行耶。 答。 西方尊者所诵本(【傍】现行品类足三(十一右)同西方师本)言九十八随眠中。 二十七是遍行。 六十五是非遍行。 六应分别。 谓见苦集所断无明通遍非遍。 谓见苦集所断非遍行随眠不相应(【傍】皞按此中摄不共及相应遍行。 故约遮诠也)是遍行与彼相应是非遍行(已上品类)若说云何是遍行。 谓见苦集所断遍行。 随眠相应无明。 则便不摄不共无明。 于义为善。 若尔迦湿弥罗国诸师何不诵此。 答。 亦应诵此。 而不尔者有别意故。 以彼多分是遍行故。 谓见苦所断有十无明。 七是遍行(【傍】甘露上二十四右同此义)即五见。 疑相应。 及不共无明。 三非遍行即贪瞋慢相应无明。 见集所断有七无明。 四是遍行。 即二见。 疑相应及不共无明。 三非如前。 又此国诵。 无明皆说不共无明惟遍非遍。 自力起故相应无明有八十三(除十三无明。 自与自不相应故)谓二十七遍行及五十六非遍行。 随眠相应彼随他力现在前故。 说所应即亦说彼性。 不定故不别说之。 (十二左)虽然遍行亦非唯此。 婆沙十八(十右)有多异说。 或有执。 一切烦恼皆是遍行。 或复有执。 五部烦恼皆有遍非遍。 或复有执。 见苦集烦恼皆是遍行。 见灭道烦恼皆是无漏缘。 或复有执。 若诸烦恼通三界者皆是遍行。 或复有执。 遍行有二。 一无明。 缘起根本故。 二有爱。 后际根本故如譬喻者。 或复有执。 若烦恼通五部者名遍行。 即无明及贪。 瞋。 慢或复有执。 五法是遍行。 谓无明。 爱。 见。 慢及心如分别论者(已上取要﹝【头】成论十二(十三左)曰。 问曰有人言。 见苦所断五见。 疑及贪。 恚。 慢。 不相应无明及集谛所断邪见。 见取。 疑及贪。 瞋。 慢。 不相应无明。 是名遍使。 余非遍。 此事云何。 答曰。 一切是遍云云同婆沙初说也﹞)彼中经部无爱慢亦遍行义。 准知此非经部难。 又文势非尔故。 又正理论唯举以通不云经主难故。 是此唯乘前外人难。 故于婆沙诸说无十三遍行义。 或分别论者难。 但以自义爱慢难彼。 非必谓十三是遍行。 此中虽言。 明本及光。 宝所唱并如今。 按义不通。 此承力能顿缘五部此难来。 宜作若尔。 故旧论十四(十二左)云若尔。 复正理四十八(七右)曰。 若有身见。 戒取。 见取顿缘五部名为遍行。 是则遍行非唯尔所。 以于是处等(如今文也)岂非若尔意。 或应见所断见力引故。 是第二义。 旧论曰复次有执。 (十二左)是故遍行(至)不说自成。 结遍行准显余非遍行。 如是三界各十一。 即三十三是遍行。 准此余六十五非遍自显。 然光记(四十二左)余非二字句逗不说言唯约爱慢。 是摸索之至。 (十三右)约地分别准界应思。 此中有一缘(乃至)八地合缘。 缘一有八。 以八地别故。 二合缘有二十八。 三合缘有五十六。 四合缘有六十九。 五合缘有五十六。 六合缘有二十八。 七合缘有八。 八合缘唯一种。 此且就于欲界系缘上八地。 若初禅系缘上七地。 乃至无所有处系缘有顶。 如理可思。 (十三右)若尔计彼(至)是邪智。 此难答并缘上梵王必。 故云计彼。 是无明相应染污邪智。 缘上界故。 由是正理论(【傍】光四五左引)云。 于不现见比谓如是。 是邪比量智。 全非无覆。 光记三解第一为尽理。 后二非也。 如缘非择灭名(【傍】光次上二十四左婆沙引宝六右亦引)彼婆沙第九(五右)于欲界中论此。 故为无覆无记邪智。 今不尔。 缘上界故何可例彼。 宝疏云不染污邪行相智。 湛惠云。 宝疏一(三十左。 【傍】又次上疏六右引婆沙文同也)问。 此邪智是何。 答。 此是欲界修所断中邪行相智。 又云何说。 云何邪智。 谓染污惠。 答。 邪智有二。 一染污。 二不染污。 染污者无明相应。 不染污者无明不相应(是婆沙第九(七右)明二邪智文也)上文已云不染污者无明不相应。 知此云不染污邪行相应智者。 应是无覆无记。 若尔与下云无覆无记不缘于上大为违害。 今按宝疏不染污之不盖衍字。 宝亦为染污邪智无明相应。 由是虽破光后解。 未破初解其意同故详曰。 此判为善也。 问。 论主意何。 答。 论主意欲令身边缘上地。 故简别言对法者。 云以宗为量是同大乘唯识宗意也。 有人(戒定)云。 今正理论释。 全同对法者义为非见邪智。 然正理四十七(三右)释次上论(七左)计梵王为常一我作者。 为身见边见而见苦所断。 是有二失。 一前后相违。 谓今执梵王为常我为邪智。 前为身边故。 二有违宗失。 前释违对法者义故。 详曰。 此难粗也。 今是上缘章。 故生在欲界上缘否。 故有宗不以他界自我执。 故为邪智。 上论非因计因能生常我二倒故定是身边见。 常我二倒是身边见对法宗常谈。 何可疑彼释。 (十三左)为遍行体(至)如理应辨。 已明遍行随眠唯是十一。 若恐谓遍行因唯限彼十一随眠。 故此颂释来。 证四句以显遍行因通彼随行。 婆沙十九(四右)曰。 然遍行随眠对遍行因。 应作四句。 第一第二同今。 后二句云。 有遍行随眠亦遍行因。 谓过去现在遍行随眠。 有非遍行随眠亦非遍行因。 若不依彼种类说者。 谓除前相。 若依彼种类说者。 应言未来遍行随眠相应法(已上)。 (十四右)论曰(至)惟此自成。 初正释初颂。 余缘下。 准显有漏缘答颂前问。 欲界灭道各三成六。 上二界亦尔。 三六十八为无漏缘。 九十八中。 余八十是有漏缘。 然此中约九地各有五部以论。 故言八地各有三种(婆沙十九(三右)正理。 显宗。 杂心四(八右)亦同)若依此。 上界八地各有三十一成二百四十八。 并欲三十六总是二百八十四。 于中五十四无漏缘。 二百三十有漏缘。 是据地别以论若依界门如常途九十八。 故于前门言九十八。 法胜六卷四(二十四右)曰。 三界有十八使。 定无漏缘惟此。 鲜本。 宝疏。 光解释作准此为正。 明本。 光牒文如今可知。 形误。 (十四右)谓欲界系(至)以类同故。 已下别明六九异。 释颂由别治。 谓有六九异。 法智类智各别治烦恼故。 其相如文。 然光宝等皆以虽法类品已下为由别治故释。 是似而非也。 一次第异故。 谓乘互相因故有妨难。 通彼云虽法等。 何不颂由相因别治故。 二阙六九异所以故。 标六九何不述其异由。 又解此唯一因。 简缘灭唯自地。 谓九地异云别。 能治道云治。 诸地各别无漏能治。 是互相因故灭通缘。 由此旧论颂无别治言。 长行如今。 今云诸地道互相因故。 诸地释别。 道释治。 故正理四十八(十四右)曰。 由治有殊互相因故。 谓所缘道虽诸地别。 而展转相属互为因果故。 由是邪见六九总缘。 灭不相因唯缘自地。 此中论能缘惑及所治便据有漏九地以未至中间不别立所断惑品故。 谈所缘道及能治便依无漏九地。 以欲界有顶无无漏治道故。 下皆准之。 唯缘六地者。 是所缘而能治故。 即无漏九地中未至中间四根本。 唯者简欲界。 无治道故。 又简无色。 谓六地法智观欲界境起。 无色于欲四远故(所依远。 行相远。 所缘远。 对治远。 论七(九左)光七(二十八左)论十三(十三左)等)不观欲故。 欲三惑不缘无色道。 又简类智。 不能缘下。 对治别故。 为摄忍智及俱起品法言品。 若治欲界若能治余者。 光记治欲界见道谛惑唯未至。 治余者。 六地中灭道法智。 于修位能治色无色界者(颂疏云五地非也)问。 类智品已治自及治余七地。 此亦体治欲及治自亦治余五地。 何故治修惑。 答。 法智唯是欲惑治道。 于上界无法智所断惑。 何可云治自及治余五地。 不同类智是上界惑治道。 由是下云法智品既治色无色。 蹑此治余义也。 故下论智品二十六(五右)云。 修道(简见道)所摄灭道法智(正断欲界)兼能对治上界修断。 欲灭道胜上界(苦集)故(故缘下胜能治上劣)已除自怨。 能兼他故。 由此类智无能断欲(已上)问。 六地道是所缘。 应六皆治欲惑何唯未至。 答。 虽非能治。 以能治类同故为所缘。 故正理四十八(十四左)云。 若尔六地法智道应非欲界邪见总缘。 上五地中法智品道。 于欲界法非对治故。 未至地亦非全属上地者。 非欲治故。 治欲者亦非全邪见。 唯是忍所治故。 通此难曰。 谓法智道。 同是欲界中。 缘道谛惑对治种类。 此同类道由互相因互相缘故。 设非对治亦欲缘道烦恼所缘(已上)。 (十四右)色无色界(至)以类同故。 此中唯者简欲界有顶。 又简法智。 又简别缘。 若能治余者。 未至中间所起无漏道。 为治初定惑谓之治自地于未至中间无自惑故。 是则治二禅等七地惑言治余。 问。 九地无漏道各互治上下。 解云。 唯能治自与上。 不能治下。 故正理四十八(十五右)难云。 是则应许色无色邪见不能总缘九地类智品。 非类智品总能对治上二界中诸烦恼故。 谓非第二静虑地等类智品道。 亦能为初静虑地等烦恼对治(云云)通此云。 于九地中类智品道。 由一种类展转相因。 更互相缘。 治类同故虽非对治而可总为上八地中缘道惑境。 依此应知必不治下。 虽于能治有差别。 然为所缘则无有差别。 谓八地惑各皆通缘九地道。 光记治余七地者。 总相未成指南。 (十四左)二初无故。 光。 宝颂疏并同结上二章也(正理。 显宗无此结成)旧论十四(四左)曰前后无故。 是故非境。 婆娑十九(三左)曰。 法智品道于上二界虽为对治。 而非初非今故。 杂心四(九左)曰。 答不全故无。 非全法智为彼对治。 唯灭道法智非苦集法智。 亦非灭道法智全为色无色界对治。 唯修道法智对治非见道。 彼初非分故。 是故汝所说不然。 详曰。 杂心唯示不治彼上界见道所以。 非总结故云彼初。 婆沙约阙苦集法智是能治云非初。 今正所论就见道四谛决择。 而彼阙治见道故云非今。 于义同此。 旧论据前文二段次第。 谓前言苦集对治无后言见道对治无。 是亦言异义同。 然慧晖云。 或更有释。 四谛阙二谛下智二无。 见修惑中不断上界见惑初无。 此释穿空最。 非唯违诸论亦何不言二四无。 上界见道四谛惑。 皆不能治故对二应四。 (十四左)即由此因(至)能对治故。 准显九上缘惑。 一地缘二合乃至八合皆无遮。 由此因者。 由是具声。 因即所以因由。 是缘灭唯一地。 缘道六九地所以。 境互为缘因者。 简灭互非因果。 此即婆沙十九(二左)有说云。 苦集是有为法。 自地他地展转相引。 故彼邪见能缘他地。 缘即因。 光二释。 第一缘即因为正(宝亦同也)第二分缘因释。 于中小科有五释并非也。 湛公总为四解未精。 非能对治故者。 简道能治故有六九别。 此即婆沙十九(三右)有说云。 欲界见苦集所断邪见所缘。 非对治故能缘他地。 今此二因。 依彼两说而简灭道。 以显九上缘九地自在。 (十四左)何缘贪瞋(至)不缘无漏。 身边二见唯见苦谛故不问。 戒禁亦是灭无道有总相问此。 然答中。 于戒禁灭道并言相乘而来。 或恐谓道所断可缘灭故。 或兼示论主令戒禁通灭谛。 (十五左)非诸无漏(至)所缘随增。 此中诸身见爱及下身见爱。 如次配前无漏上地。 无漏缘惑非唯下地故。 然光记诸言。 两读言诸身边及诸下身见非也。 下处处释准之。 又缘彼惑及下惑。 下论中准此。 故旧论十四(十五左)曰。 涅槃及道是能缘诸惑对治。 上地亦是下地惑对治。 杂心四(十左)曰。 以无漏法解脱一切烦恼。 上地诸法解脱下地烦恼故。 可思此。 (十五左)有说随眠是随顺义。 此随顺义。 下论二十(十五左)四义中无。 前说是随缚义。 正理四十九(初左)显宗二十六(初左)如是。 正理。 显宗不举此义。 旧论无有说言。 彼曰。 随眠言者随长为义。 虽可缘于中无有随长。 婆沙文如次下引。 盖此论有说言应衍文。 随顺。 旧论云随长。 正理于前说中云。 诸随眠于此法中随住增长即是随缚。 今义同彼且今论上无释名义。 故何得为别义。 问。 若尔何故此说来。 答。 通伏难。 难云。 彼无漏及上法应所随增。 既是所缘故。 婆沙二十二(初左)曰。 譬喻者说。 若随眠于所缘随增者。 于他界地及无漏法亦应随增。 是所缘故。 如自界地。 为通此难故云虽是所缘。 具设譬喻。 正理于上释名义意通此疑。 故更不说。 若不尔虽是所缘言及服药喻成唐捐。 (十五左)如风病者(至)非所随增。 今云。 病者比惑。 干蕴譬境。 服喻缘境。 宝疏为正。 光记病者喻境。 药喻惑。 是唯见顺言未深思致此释非也。 实是烦恼能顺。 而为显能所和顺义境为能顺。 又为显烦恼常欲顺彼。 彼不顺此故无随增义故。 虽是下以境为所随增。 惑为能随增。 此喻正虽是下用。 (十六右)诸说随增(至)标未断言。 诸。 正理。 显宗作所(为正)明本及光记牒文如今至释。 说作所(非也)婆沙二十二(七右)曰。 于此三界五部有随眠心。 若未断时。 则随增互相随顺而增长故。 随眠于心增缚事故。 若已断。 则不随增不相随顺非增长故。 随眠于心无缚事故。 此文亦证前随顺义非别义。 (十六右)所以者何(至)施戒等故。 征释无记所以有二。 初顺善由。 二又此下迷事由。 初中此与下总释。 为我下别释。 此有二。 初明身见。 后执断下明断见。 宝总为三节非也。 不顺义故。 不应又言故。 (十六左)诸见趣中。 正。 显如是。 旧论云五见中。 见趣言大小通谈。 诸师释多端。 光记趣谓趣求。 述记六末(十右)趣者况也。 或所归处也。 又(十三左)今言见趣者。 趣谓意趣(此同韵补曰□千候切意也)或是所趣。 或谓趣况。 对疏三(三九右)释一切见趣有所趣。 趣况二义。 伽伦十六下(二左)释见趣云。 泰。 基同云。 如五趣是有情归例处。 六十二见所归例处。 故云诸见趣。 景云。 诸见推求各有所趣名诸见取(略纂十五(二十五右)亦同)湛惠云。 诸释不稳畅。 且无诚证。 摄论云。 六十二见趣。 无性论四(二十五左)云。 言见趣者是品类义。 准彼见类非一故言诸见趣。 又演密抄二(三十九左)云。 起信疏云。 三界五趣共三十五处(乃至)趣者类也。 (十六左)又此二见(至)他有情故。 旧论见迷中间左无苦果报四字。 义易通晓。 若不善业可有果报。 今论盖脱乎。 又杂心。 法胜两论唯因无宗。 然光记过怪者未精也。 (十六左)若尔贪求(至)例亦应然。 第二论主例难有部。 正理四十九(六左)曰。 若谓贪求上天快乐。 顺福行故应无记者。 此例不然。 即我见力于天快乐起希求故。 谓为我当受天快乐。 即此为门能造福业。 然贪于彼断善根时。 说为强因故是不善。 或由我见天爱方行。 由见我当受天乐方于彼乐起贪求。 故我慢亦随身见后起令心高举。 故不顺修善业。 又违亲近善友等。 故谓由我慢心自举持近善友等皆难得成(已上)准正理释。 此即例难前段顺善非迷自事。 然宝疏例难第三节者非也。 光记五十二(五右)三释第一为正。 后二非也。 正理通释迂曲未允理也。 (十七右)唯不善类(至)立不善根。 是释名义。 圆晖曰。 一唯不善。 二烦恼简随烦恼。 三与一切不善法为根。 由具三义(已上)详曰。 非也。 是唯二义。 谓不善之烦恼而亦为不善法之根。 亦不善亦根持业释故。 旧论十四(十七右)曰。 若惑非善又为非善法根。 颂前问已云于上所说不善惑中。 岂于此简随烦恼为。 (十七右)论曰(至)为无记根。 显宗二十六(四右)前说中云。 惠根通摄有覆无覆。 根是因义无覆无记惠亦能为因。 故无记根摄。 此三有力生诸无记。 光记生诸法者未详。 问。 此两说于婆沙百五十六。 评家前说为善。 正理。 显宗无明评。 此论亦无评。 论主意在何。 解曰。 论主意在初说。 虽无明判而文显此。 谓言亦有三种。 对善不善并是三根。 全同评家(是一)又叙根义云坚住下转等而证世间。 于外方不叙根义(是二)外方师义全同大乘杂集第九(五右)正理四十九(十右)上座不立无记根曰无圣教故。 善恶猛利起必由根。 无记羸劣不由功用。 任运而起何藉根为。 广有破立。 然圆晖等今外方师为经部义。 正理上座云上座部。 加部并非。 (十七左)诸契经中说十四无记事。 杂含三十二(初右)三十四(十二右)中含六十(十一右)见经(全二纸)同(十三右)箭喻经(全五纸)并例十四为舍置记。 于箭喻经终亦说一向记。 (十七左)颂曰(至)我蕴一异等。 此颂唯示问四。 谓初二句示问所依四名。 下二句正明能依问相。 虽颂前并问问记二。 颂问影记四。 何者所依四名即是记四故。 而光记初二句正答。 后二句指事者非也。 于问已问两种体。 唯上二句何正答。 (十七左)论曰(至)我一异等。 长行有三。 一叙杂心师等义。 二叙诸对法师义。 三论主依经辨释(光宝初为毗婆沙非也)初中亦有三。 一总释。 二若作下别释。 三有作下问答决择。 初中明问四相。 后明记四相。 初中有三。 初总标。 二列名。 三此四下正示问相。 未明答故言且。 问。 此列名者是记四名。 若问四名各有问字。 谓应一向记问(云云)婆沙十五(十三左)集异门足八(十三右)等尔也若依旧译者。 成实二赞问品(十右)曰。 应定答问者。 惟有一因。 如佛世尊世间无等如此比也。 应分别答问者。 更有因缘。 如死相续等。 应反质答问者。 如有人问还问令答应置答问者。 若法无实体但有假名。 若问此法为一为异。 常无常等。 是不答义惟解佛法者乃解知耳。 今何故不云问。 旧论。 正理。 显宗并如是。 解云。 于问本无别四名。 随答四以立四名。 如十六能入随十六所立立名。 此亦如是。 为显此义于标言问。 次列记四而言此四等。 示问四相故答四云此四。 于此有四问故成问四。 应一向之问依主释。 然光记此四如次句属上。 如次答彼四问即释上半颂者非也。 问四者标句何之为(是一)于此成答四下记有此者文为何耶(是二)宝疏亦分四云标数列名等。 此列非是列问四(是一)又此四下为牒释。 亦分为略广而云。 后欲释记先列问者。 是正示问相合标。 何为由渐(是二)问记各别标释。 何混文节(是三)若由渐者颂下半行为何耶。 (十八右)记有四者谓答四问。 后明记四相别不列名者。 以前所列问所依四即记四名故。 若作此问(至)白黑等性。 杂心四(二十右)全同此。 光。 宝为毗婆沙者非也。 如何舍置(至)不应记故。 光记依此论。 婆沙破古德第四为默答。 此意婆沙十五(十七左)云。 问。 第四无答。 云何名记。 答。 佛虽告言此不可记。 而实已与答理相应。 是根本答故亦名记。 令彼问者得正解故。 或有默于理得胜。 况酬彼问而非记耶。 广引外道扇帙略事。 集异门八(十三左)云。 应记言。 佛说此问是不可记。 常无常等不应理故。 正理亦尔也。 依此等文也。 然此释局焉。 宝疏(三四左)依此论。 正理云。 准此亦有言。 亦有存无言。 又(三十六右)有二。 佛地六(十五右)云。 如是等问应默置。 不可记故。 瑜伽八十一(十五右)云。 四者置记。 谓由四因缘默置而记。 是约默答。 伦记五上(二十九左)云。 泛论置记有二种。 或有言说。 或无言记。 有言。 说者若言汝问此不应记。 虽复有言以遮止故名置记。 或有默然。 于理得胜亦名置记。 如婆莠罗默然不答奢提罗事(已上)。 (十八左)彼第三问亦应一向记。 对第二问一向记云亦。 前难亦对第一一向记。 然光记对反诘非也。 宝疏云但得论意矣。 此难者谓双问。 故云亦胜亦劣。 (十八左)然彼问者(至)应反诘记。 先叙总意。 后解释文。 总意言。 彼问定非有一向记。 而依义门容有二记。 谓一分别记。 二反诘记。 今据一边为反诘记。 汝难应一向记全不知问意。 后解释文。 然彼问者一向为将为胜将为劣问。 不为亦胜亦劣问。 虽有为胜为劣二语而意但各一途。 谓为字所显唯胜唯劣。 唯问一用。 不同亦胜亦劣两用(旧论问中云为胜为劣。 此论就略为言一影一。 又杂心四(二十左)问人生殊胜不。 并是设为言意唯胜唯劣)由是非一向记。 于人随所望胜劣不定故。 若不寻问意直据事法应成分别答。 谓望天是劣。 望下是胜。 今但欲寻问者所方故。 反诘言为何所方。 宝疏得论意。 然为先作反诘后分别记者若可然也。 光记解释大误也。 有云。 正理论通此难但言为胜不言劣。 而言说一为声云不双问。 准彼此人问为胜。 此人问为劣。 非一人问为胜为劣二。 故论文言一向为问。 详曰。 泥正理文。 彼为令知非一体两用双问但约为胜一边。 然非不问为胜为劣。 虽问为胜为劣然是意各别问。 若为胜则唯胜。 为劣亦尔。 学者可思。 (十八左)对法诸师(至)不应为记。 第二叙对法师义。 是集异门足八(十三右)婆沙十五(十三左)出。 于中集异门但说四相耳。 婆沙约直心谄心等决二三差别。 今全举婆沙义。 然光。 宝前章为毗婆沙义。 此为本论师非也。 (十九左)今依契经(至)但应舍置。 第三论主依经辨说论主不欲前二故直依经说。 于中初说唯指事别。 于义不违经。 彼对法师义。 二三差别难辨。 俱反诘故。 问。 亦同唯请说于内心分直谄。 是唯自立非经意。 岂一切人可得知内心答此。 故殊论主依经说斥彼。 此一段皆是契经文。 云依经故。 旧论十四(十九左)四种云何上各在比丘言。 故准此文知。 于自部经无如是具说。 长含十七(十六右)以世有常等事为不决定记。 以四谛等为决定记。 中含二十九说处经(六右)曰。 其所说有四处。 当以观人。 此贤者可共说不可共说若使此贤者一向论不一向答者。 分别论不分别答者。 诘论不诘答者。 止论不止答者。 如是此贤者不得共说亦不得共论。 若使此贤者一向论便一向答者。 分别论分别答者。 诘论答者。 止论止答者。 如是此贤者得共说亦得共论。 次复处非处住。 所知住。 说喻住。 道迹住四处。 婆沙十五(十三右)言多界经说举道迹等。 次亦云此经中说四事观察而示四问记。 其相同此经。 彼多界经出中含四十七(十二左)而无两种四处。 但说六十二界会俱舍一云多界经六十二界。 又婆沙百九十九(三右)云。 世尊以四记论法而调伏之。 广说如无衣迦弃波经长含八众集经(十五左)但列名曰。 复有四法。 谓四记论。 决定记论。 分别记论。 诘问记论。 止住记论。 又大集法门经(十三右)出。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十九(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记随眠品第五之二颂曰(至)正缘能系。 此八句颂初一句总标所系事。 下七句明能系惑。 此中初五句就自相惑。 后二句约共相惑。 自相惑中。 初二句明过现意相应。 次三句明未来六识相应未断言与能系言各通中间五处。 贪瞋慢言与意五字能所相应互影发。 一若言随应通下。 一未来言流次二句。 论曰(至)谓见疑痴。 先总简释示可知有三。 此辨惑自共相。 且者简持义。 谓简缠垢等持六随眠。 今依法胜(六卷三(三右)四卷二(六右))杂心论(四之十三右)结颂散释。 而不依发智三(十七右)婆沙论五十八(初右)约九结明能系。 故婆沙五十八(初右)曰。 诸结有二种。 一迷共相。 谓无明。 见。 取。 疑结。 二迷自相。 谓爱。 恚。 慢。 嫉。 悭结。 简彼故言且。 诸者。 非一义。 烦恼六故。 故言诸。 总者。 是统摄。 摄六为二。 旧论十四(二十右)曰略。 事虽有多此说所系。 二简释事言。 论前文六(十八左)广说五事故今特简释示所说。 如应未断流至后门。 三释未断言通下。 虽散释明不别可释。 而释未断一令入准思能系未来等亦如是。 故据初殊举未断。 (初左)若此事中(至)定遍起故。 下正释颂。 明能系有三。 此初释初三句明过现意识相应。 初正明。 后所由。 已生简未生。 未断简已断。 谓前未生设生已断即不系。 故于现在无未断言者。 既体现前。 约未断者。 理在绝言。 故且略之。 或准过去可知。 故颂文言未断过现。 旧论曰过去现在欲瞋慢。 是处已起乃至未断。 于是处中三界众生与彼相应(已上)问。 贪瞋慢意相应既系三世。 何不说为遍行。 故婆沙五十六(三右)曰。 意识相应者。 若在过去。 若在未来。 若在现在。 皆容系三世事。 为通此疑有所由释。 一以贪瞋慢自相惑非如共相遍行故。 二虽系三世。 以非三界诸有情决定遍起系三世诸有漏法尽故。 是简未来遍行。 彼婆沙总说不论尽不尽故不言遍。 是故论唯言能系此事。 与共相惑现在意同。 六卷法胜三(三右)曰。 若过去世贪瞋慢等。 彼非一切于自境界中过去世缚。 何以故。 非不见不闻不分别事起贪瞋慢。 何以故。 分齐缘故。 或时有人于眼生贪。 非余身分。 何以故。 自相使故。 非贪等使共取境界如是见等。 宝(二左)过现意系现过不系未来。 此释误解法胜论。 彼唯说未来中未尽非不系未来也。 光记于遍存两种以简释。 全非论意。 此论遍三世有漏法尽名遍行。 故言遍于三世。 能缚三世。 遍缚三世。 非唯系三世名遍行。 何况遍自境。 宝疏三十(初行)科过现六识。 此通五识误也。 一违婆沙五十六(三右)(【傍】法胜要心等并全同)曰。 五识相应者。 若在过去系过去事。 若在现在系现在事(违此文下后段用意)若在未来生法者系未来事。 不生法者系三世事(已上)岂得与意同系三世。 以过现五识故。 二慢唯有意不有五识。 何此中可存五识。 下论二十一(六左)曰。 见所断(【傍】此中已有慢)慢(【傍】又举修道故慢唯意地也)眠皆唯意地起。 三违正理论(五十三右)彼论五识未来可生处已显过现五识。 全同婆沙。 不言在今段常赞读正理法宝于此所缠历六小七大七等多端忘却读正理。 光记下引正理不谬也。 问。 论文于未来分意五。 于此不为岂非通六文势常规。 解云。 既说慢无五理在绝言。 故无意言简。 又颂云未来意遍行。 前二句即意自显成。 应依义不依文。 问。 是系三世于文无验何。 解云。 既言非定遍显不定系三世。 又望下自世及遍行。 是显示非自世亦非遍行而但系三世。 显宗论二十六(七右)曰。 岂不已断系义便无。 既说系言已显示断。 何缘说此被未来系。 复说过去已生未断。 此示断言应成无用。 无无用过。 此未断言显有品别渐次断故。 即于此论次下文中。 亦说未来意遍行等。 谓彼贪等九品不同。 修道断时九品别断。 有缘此事上品随眠已起已灭已得永断。 彼于此事尚有未来余品随眠未起示灭未得永断犹能为系。 是故本论于此义中虽说未来爱等所系。 而于过去说未断言。 故未断言深成有用。 然过去世此品(【傍】上品)随眠得未断时(【傍】永正理可也)未来亦断。 容有余品(【傍】中下品)未来随眠能系此事未得永断(正理五十二左全同)光记能系一章甚略未足。 宝疏甚繁义乱路而释义致误。 如混引九结婆沙。 令此段通六识。 过现意系过现等。 依义皆思简。 (初左)若未来世(至)皆能系缚。 二释次三句明未来六识相应。 是明未来意释第四句。 显是过现及未来两段而非识五意分节。 故于此言若无五识上。 未来意地生不生并皆系三世。 故言乃至未断。 不别言已生未断。 六卷法胜三(三左)曰。 意地生不生法亦缘缚三世诸有漏法。 何以故。 彼缘一切有漏法故。 正理(五十三右)曰。 虽于此事或生不生。 但未断时皆名能系。 问。 不生法是遍行应知后五。 其可生法何是亦遍行。 解云。 约总类说(如宝疏二左辨)。 (初左)未来五识(至)系未来世。 次明未来五识可生位释第五句。 慢非五识相应。 故唯贪瞋(如前引文)旧论言贪瞋慢者诵者误若记者误。 法胜论等言贪瞋慢总标意五无有妨焉。 唯简过现。 以五若已生唯现量缘。 是故可生亦唯未来。 可生既唯未来。 已生唯现。 已灭唯过。 不唯准成。 故显宗二十六(七左)曰。 由此已显五识相应可生随眠。 若至过去惟系过去至现亦尔。 义准若与意识相应可生随眠。 若在过现未断容系非自世法(广缘识故)法胜。 杂心等皆说三世各唯系自世。 (初左)未来五识(至)能系三世。 非惠道所断而不生。 唯缘阙不生故云未断不生。 显宗曰。 诸与五识相应随眠。 若定不生亦缚三世。 谓彼境界。 或在未来。 或在现在。 或在过去。 彼虽已得毕竟不生。 而未断时性能系缚。 (正理五十三右全同)解云。 且有眼识可缘色。 眼生起缘阙得永不生。 是则未来不生眼识。 其色境在未来。 次流在现。 后灭落遮。 境已涉三世故名系三世。 由是须知缘与系别。 虽是不缘而即能系。 若眼识不得缘阙不生。 随境涉三世系自世。 然得永不生。 常居未来。 虽居未来性是三世色能系。 光记(二左初行)同前释。 颂疏两释。 初释同光。 后释曰。 或有同时参差三世。 如有眼识定缘青黄赤色三境而起。 随阙一境识即不生。 其所阙境。 或一未来。 或一现在。 或一过去。 故说五识遍缚三世(已上)此两释本出宝疏(三右)彼曰。 于中有二。 或(如心形误)今所缘历其三世。 或(亦加心非)于一所缘参差不定。 彼正理文容预故致两解。 初一境异时涉历三世。 后三境同时居未现过位。 详曰。 前解为胜。 以决定故。 后解未也。 不定而少分。 一识同时多境岂是论意。 所余一切(至)俱遍缚故。 通论五六故言一切。 此中见疑唯意相应。 无明通六识也。 所由准前可知。 现在中言正缘者。 显示缘境系事必一物而是同时。 于中有意五别。 五必现量。 现正缘色唯系现色事。 若意识现在前。 正缘过未境即系过未。 余一切准此应知。 PICT64028101. GIF/PIC(初左)应辩诸事(至)显其理趣。 光宝分科不同。 光记总入后段。 宝疏犹属前段。 为此已下为生起。 湛惠云。 宝疏为优。 符顺正理及旧论故。 正理五十一(初右)曰。 如是略述三世有无理趣正邪有差别已。 为令此义决定增明。 复依颂文广显理趣。 颂曰(如今)旧论意同。 详同。 光记为正。 为起次颂于颂前论此。 正理亦尔。 为颂广显于前略述。 旧论却属后段之证。 曰毗婆沙师成立一切有为法非常住。 由与行相相应故。 彼成立此义分明。 谓偈曰(云云)汝湛惠言不尔者。 此文属前段。 其诠可。 又文云应辨有无。 下颂广辨有无。 岂为非生起。 又彼正五十(三左)标古诸师去来实有实无两宗。 次(四右)先广辨诸有相。 明经部有非有为境。 俱觉生。 有部唯缘有觉生。 次(十五右)复辨去来实有假有。 成立去来实有破论主朋经部。 而至五十一卷初有彼结前。 是并颂前生起。 汝但见颂前片文可笑矣。 此中为五。 初经部两关征责。 二有部略答。 三生起颂文。 四举颂。 五长行。 (二右)由契经说(至)勒断欣求。 杂含三(十七左)有一经(全半纸)曰。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过去未来色尚无常。 况复现在色。 多闻圣弟子如是观察已。 不顾过去色不欣未来色。 于现在色厌离。 欲灭寂静。 受想行识亦复如是。 次广约三世说。 今现在极成。 故但引过未文。 光记作两解。 第一为正。 顺本经故。 后释分厌与舍大凿也。 经文既云已。 又无求言故。 惠晖过去色定共别解脱戒。 未来色定道二戒。 未检本经坐以谈妄。 彼总约五蕴说。 定唯戒色。 (二左)谓契经说(至)意及诸法。 杂含八(十八右)有一经(全七行文)曰。 世尊告诸比丘。 有二因缘生识。 何等为二。 谓眼色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 正理五十(六右)引此文。 五十一(九左)引经述释文也。 光记其二已下为论释误也。 颂疏亦从光。 (二左)非果生时有现因在此二句是所由也。 旧论由何以故征有此二句。 光记三解第二为正。 顺论当果言故。 符正理五十一(十五右)显宗二十六(十一左)故。 彼曰。 非业无间。 异熟果生。 非当果生时。 异熟因现在。 问。 光初释据婆沙说何不用。 七十六(九右)若有异熟果在现在世时。 若因在现在应说异熟因果同时。 但是违前所引颂(已上)解云。 光此释是解俱舍而非婆沙。 虽有理而背今文何可得用。 彼婆沙前文亦有同此论。 学者得造者意勿缠他文。 (二左)若自谓是(至)非此部摄。 自下二释下两句简别部宗。 于中有三。 初标称有部宗相。 二以设下二举颂示所以。 三谓若下正简别部宗有二。 初举有部宗。 先举所说。 后方许下判属宗。 二若人下举相滥简别。 先举所说。 后彼可下简别。 此一章文易意难探。 旧论十四(二十二右)文对检。 彼曰。 若人自说我是萨婆多同学。 此义必应信受。 何以故。 偈曰。 由执说一切有许。 释曰。 若人说一切有。 谓过去未来现在虚空择灭非择灭。 许彼为说一切有部。 复有余人。 说现世法必有。 过去业若未与果是有。 若过去业已与果。 及未来无果此皆是无。 若如是分别故说三世有。 此人非说一切有部摄。 是说分别部所摄(已上)此中分别部义同饮光部。 婆沙五十一(四右)曰。 或复有执。 诸异熟因果若熟已其体即无。 如饮光部。 彼作是说。 诸异熟因果未熟位其体犹有。 果若熟已其体便无。 如外种子芽未生位其体犹有。 芽若生已其体更无(百四十四(十三右)宗轮(九十右)全同)。 (三右)颂类相位待。 旧论十四(二十二左)有。 相。 位。 异。 鞞婆沙七(十八右)事。 相。 时。 异。 杂心十一(十一左)分。 相。 分分。 异。 随时随代译语为异。 而于所说义无有异。 新婆沙七十七(初右)曰。 说一切有部有四大论师。 各别建立三世有异。 谓尊者法救说类有异。 尊者妙音说相有异。 尊者世友说位有异。 尊者觉天说待有异(云云)旧婆沙五十四无文。 盖残阙。 法胜论二本不载三世论。 但婆沙标师名。 余论无举名。 唯示所立四别。 诸论并赞世友说捏余三。 今论亦同彼。 非是论主创评决。 (三右)由类不同三世有异。 此意部类流类名类。 诸法为体此诸法上有三类别。 (三右)如破金器(至)而显无异。 显字明本。 光记。 颂疏如今。 婆沙云显色无异。 杂心云不舍色。 正理。 显宗及鲜本作体。 详曰。 作体为正。 论主欲令二喻有别改用金喻。 故旧论曰物。 取二喻其意应知。 (三左)尊者妙音。 麟记一云。 言妙音者梵云瞿沙(唐云能鸣)西域敷演宣令法号瞿沙。 谓彼尊者久流生死今得圣智。 对昔况然。 故号能鸣。 或能宣唱故号能鸣。 准彼今就体其音声体是妙故。 (三左)由相不同三世有异。 光记云。 此师说不相应中别有一类世相不同。 三世有异此释意。 过去相。 现在相。 未来相为一类世相不同。 详曰。 妙音(瞿沙)所造甘露味论上(十六右)列不相应行而无别立世相。 可知误也。 麟记云。 相谓相状。 非生等四相。 为胜也。 光记亦释合有两释。 后释非也。 一蛇画有用无用足故。 二未来相有用不成故。 姬媵。 应音二十五(十七右)云。 居疑切。 下余证切。 汉书文帝母薄姬。 如淳曰。 姬众妾之总名也。 姬亦女宦也。 秩比二千石。 位次婕妤下。 左传。 以媵秦穆姬。 杜预曰。 送女曰媵。 媵送也。 寄也。 公羊传云。 媵者何。 诸侯一国。 则二国媵之以侄娣从。 释名云。 侄娣曰媵。 媵承也。 承事适他也。 今三品曰姬。 五品曰媵是也(已上应音)此音释实证切。 从嫁之女也。 尊者觉天(至)立名有异。 诸论但总说。 待前后无细说(光记尔也)然正理五十二(二右)曰。 如是诸法行于世时。 待现未名过去。 待过现名未来。 待过未名现在(宝疏依释)又婆沙云。 如是诸法。 待后名过去。 待前名未来。 俱时名现在。 详曰。 婆沙既俱时名现在。 准彼现在为本。 从前后待对。 一女喻如是。 而婆沙七十六判三世差别有十七复次。 第十四复次全同正理。 并无有妨。 但是通别远近异。 (四右)第一执法(至)外道朋中。 已下破三取第三。 其能破交同婆沙杂心。 然宝疏云论主评简者非也。 是自古对法宗评简如是故。 此破同杂心。 彼(十一十一右)曰当知此是转变萨婆多。 杂心主非婆沙法救视可知矣。 意旨同此。 婆沙破亦不异此。 彼细述理。 此总云数论朋。 若欲为朋所以应如婆沙。 而文言各别故光记隔于又言。 正理五十二(二右)破此云。 今谓不尔。 非彼尊者说有为法其体是常。 历三世时法隐法显。 但说诸法行于世时。 体相虽同而性类异。 此与尊者世友分同。 何容判同数论外道(显宗二十六(十三右)全同)今弹云。 彼尊者既离自性别说其类。 终归性常。 金器乳酪喻岂为不然。 又三世流入而未来有灭过去有生类。 是同数论性常用转变。 何云不同。 若言分同世友不可破。 余师亦有分同。 谓体不异并同故。 第二所立(至)何义为同。 婆沙略但破法。 今同杂心。 具破法譬。 唯言简现行。 而显于妻贪现行成就俱有。 杂心云。 于一色爱着亦行亦成就。 于余成就而不行。 是故彼说世乱。 譬亦相违。 (四右)此已具知(至)何谓去来。 自下第二正破有二。 初颂前略推征。 后以颂广破。 此即初也。 光记为小科得。 入前段不也。 宝疏入后段得。 为第四非也。 于中有五。 一经部难。 二有部答。 三经部重征。 四有部通。 五经部难绝。 此是初也。 此三世实有已具知有四师差别。 及世友约位为善。 彼世友约位义应更复分别思惟而说。 难云。 汝去来世应名现在。 执体实有故。 如正有作用时。 如马角等或汝去来世应非去来世。 执体实有故。 如汝现在。 (四左)是则过去(至)世相应杂。 五经部难绝是以有取果与果而为作用者。 则过去同类因异熟因等既极成能与果。 以能与果应许有作用。 如是过去有作用亦应名现在。 若尔世相应杂乱又若救言彼唯与果无有取果。 取与不具故非难。 已彼过去有取与中与果半作用。 由是过去世法无作用边名过去。 有与果用边名现在。 若尔世相应杂。 有半作用一句是遮救。 若述上文郑重失。 既过去作用成。 即杂乱故。 由是旧论(十四(二十四右))曰。 复次未来(传误过去)同类等因由正感果故。 已立有功能。 或立半功能。 是故立世相相杂。 光记得论意。 便于有半作用前致亦应名现在结。 宝疏未得论意。 替既作唯。 以现在异熟因添蛇足。 误半作用文以凿。 不忍视之也。 若随现在法中。 唯或取果或与果多有之。 如何以彼一得致杂乱难。 又若如汝言。 彼正理师何不救此理。 彼论五十二(三右)曰。 且彼经主作是难言。 若约作用立三世别。 彼同分摄眼等诸根现在前时有何作用。 若谓彼能取果与果。 是则过去同类因等既能与果。 应有作用。 有半作用世相应杂。 此难都由不了法性。 诸法势力总有二种一名作用。 二谓功能。 引果功能名为作用。 非唯作用总摄功能。 亦有功能异于作用。 且闇中眼见色功能。 为闇所违非违作用。 谓有闇障违见功能。 故眼闇中不能见色。 引果作用非闇所违。 故眼闇中亦能引果。 无现在位作用有阙。 现在唯依作用立故。 诸作用灭不至无为。 于余性生能为因性。 此非作用但是功能。 唯现在时能引果故。 无为不能引自果故。 唯引自果名作用故。 由此经主所举释中与(【傍】傍同分眼)果功能亦是作用。 良由未善对法宗。 以过去因(【傍】同类因等)虽能与果无作用故世相无杂(已上)准此应知宝疏谬也。 彼正理师辨别作用功能致救。 是一己新立今就功能作用无别毗婆沙宗以加弹斥。 若如汝言违背婆沙百十六(十六右)二无心定入定心等无间缘。 取果与果同时为善评家。 复乖婆沙处处文。 (四左)颂曰(至)法性是深。 此颂正理有而涉于十七纸述而救。 于显宗无。 唯叙宗故。 是显宗论颠末之法。 旧论颂异此而长行同。 彼十四(二十四右)偈曰。 何碍。 缘不具非常此云何。 坏悉檀理故(此论无也)功(作非误也)能不异故(当无异)世义则不成(当世便坏)未生灭云何(此第三句)由去来体故(此无)彼无此终句也。 盖梵本异。 译者料理乎。 此中初三句经部破有部。 终一句有部唱法性难思。 光记用字通上下者非也。 唯属下不可通上。 义善显故。 若不尔者何不言何碍用用何。 故旧论无用言。 而唯牒释何碍二字。 次牒释此云何三字。 (四左)论曰(至)许常有故。 长行中大为二。 初释前三句破有部。 二释第四句(九右四行)有部说法性难思。 宝疏大为四节未可也。 初中有三。 一正释前三句。 二(五右初)破有部所立及证。 三(八左八行)论主结有部非赞述经部义。 初中有四。 一何碍力难。 二(【傍】此作用下)更有作用难。 三(【傍】若此作用)世义破坏难。 四(【傍】彼复应说下)未生已灭不成难。 初何碍力难有三。 一以体恒令用恒。 二正碍力难。 三举众缘救破。 此中初应说言蒙能起作用。 故应说下有若言。 旧论十四(二十四右)云。 此义应说。 谓此法由自体恒有应恒作功能(宝疏若迥说上。 光释脱若言并非也)。 (四左)又此作用(至)有余作用。 第二更有作用难。 释颂用云何。 汝由作用令法成过现未别。 此能成作用亦有三世。 其去来今谁令去来今。 若有别作用令作用成去来今重重无穷。 旧论别有颂文破救。 (四左)若此作用(至)灭名过去。 第三世义破坏难。 释第二句有四。 一有部救。 此能成作用非去来今。 无别能成作用故。 而是有非无。 二则无下经部破。 若非去来今则无为故应常住。 违无为无作用宗。 若言作用是有则非无故是恒有。 不应言已灭未有。 旧论别有颂破此。 此是下救破由渐。 应属后段。 光·宝属前段者非也。 三若许下有部救释无异。 四若尔下经部破释世便坏。 此中有三。 一正破。 二有部反问。 三经部示不成所以。 初中有总破别破总结三节如文可知。 何为不成已下。 光记总为有部救非也。 不顺前何得有时名为过未文故。 宝疏但何为不成句为反问为胜也。 (五左)则三世义(至)皆不成立。 正理牒此论亦同此也。 若准此文则三世义应属上文。 谓若不许诸本无名未来。 今有名现在。 有已还无名过去是则三世义。 应一切种有为法义皆不成立。 若依旧论十四(二十五左)曰。 是故三世义一切种皆不成就。 应属下文。 若尔应言可在不成上。 文言便故在下。 犹如成唯识一(四右)曰又常遍。 故应无动转如何随身能造诸业。 述记一本(八十左)释。 应言可在如字上言便故在此。 义灯二本(五右)亦如是。 然光记(八左)皆不成立句两续。 而三世义句展转破。 未亲文义也。 (五左)此但有虚言(至)真自在作。 此轻调破。 此有标释引证三节。 然宝疏为三种破非也。 (五左)未来当有有果因故。 光·宝并致两释。 唯前后异而其义同。 果与因分配去来。 是非论意。 下文(六右二行)云曾当因果。 彼既曾当如次因果。 今亦配分应言因果。 已不尔。 故知光宝并不得论意。 今谓。 果之因依主释。 有得果之因故当来可有果。 故未来当有名有。 此但未来当有所以不关过去。 故言果因。 不言因果。 由是旧论(十四(三十五右))曰。 未来者若有因法当有。 彼当有言在最后。 而无果言。 (六右)若俱是有(至)是去来性。 去来二世俱实有。 如何可得言是过去自性。 是未来自性成差别。 光可也。 宝释俱为三世非也。 (六右)岂彼不许(至)重为说有。 光·宝解释不同。 光记属上为有部难文。 岂言长读贯说有。 谓非彼外道不许业曾有性故而今世尊重为彼说有。 是彼许曾有性而不许实有。 故今为成实有佛重说此有。 宝疏属下为经部通释。 岂字短读绝曾有性。 而今已下更牒重说有为通释基。 谓岂彼外道不许业是曾有性。 如是许曾有性。 而今世尊重为说有者。 今详曰。 此论文错义难通晓故致异解。 正理论五十一(六左)举依彼所引已下文救释。 而无前文。 然旧论十四(二十六右)文正应依彼。 彼曰。 为彼不许此业先时已有故。 说是有为已许。 若尔佛何故为彼更说有。 此中佛世尊依自相续有宿业功能。 能与今后二世果报故说此言(已上)准彼岂言应作为。 则是经部通释。 而今世尊一句应作若尔佛何。 则是有部征。 依彼已下经部释。 如是云文云义隐畅。 (六右)依彼所引(至)密说为有。 此中相续是言依身。 故云现云中。 与功能之所依故。 与下(八右)相续转变别。 于胜义空(至)有已还无。 杂含十三(二十一左)曰。 云何为第一义空经。 诸比丘眼生时无有来处。 灭时无有去处。 如是眼不实而生。 生已灭尽。 是从所明立名。 旧论云真实空经。 增一三十(四左)第一最空法经所明。 同而无不实而生生已灭尽句。 盖译人别令文有异。 又增一四十八(二十右)同此。 (六左)若谓此言(至)义已成立。 破救有二。 初调破。 世与法无别故。 后义破。 去来无义自成故。 又初唯就现世言。 后就本无等言。 是二破差别。 彼救意有两意。 一唯依现世。 二依现世眼根。 于破中。 初破唯依现世。 故云现世性与彼眼根体无别。 旧论曰世与法义不异故(光记第一释可。 第二释根对根非也。 今论云性故)后破依现世眼根。 今论但云若许现世本无等。 彼旧论曰若汝执于自体未有有。 (七左)若谓未来无现世者。 光两释。 初声与世性。 后声与声。 详曰。 后为正。 今其体一故。 旧论云此境一故故。 此中四重救破展转相起。 谓若缘彼声应更发声。 更不发住未来故。 汝宗立未来实有。 何云是无。 虽实有去来声无现在声。 故云无无妨是非理。 于三世并声体同一故若言有少别非同一。 我本无今有义自成。 (七左)然菩萨说者。 菩萨是经名。 旧论曰。 若尔菩萨所说经云何言(云云)。 (八右)得有犹预或有差别。 光记云有差别有无差别。 宝疏云言是色非色差别。 今曰。 旧论十四(二十八右)曰。 疑及简择云何成。 复有何差别(已下证下)复次此义由此证必定应尔。 于余经中(云云)准彼若境同实有者应无差别。 此难境令无差别。 上难觉令无疑心所故正理五十(八右)救曰。 理应容有颠倒境智。 必无有智无境而生。 故一切觉皆缘有境。 由是于境得有犹预。 谓我于此所见境中。 为是正智为是颠倒。 即由此故差别理成。 同有相中见有别。 故非无与有少有相同。 如何于中得有差别。 唯于有法有差别故但于有境觉有差别。 故唯有境觉有差别理成。 非于有无可辨差别(已上光宝非论意)。 (八右)以薄伽梵(至)上是无上。 旧论如今。 杂含二十六(二十五左)出。 然有非有作实不实。 又初暮作日中。 余同也。 正理五十(八左)通此经中。 有非有作萨非萨而曰。 彼(世亲)谓此显知有无义。 由不详审故作是言。 此中萨声正显妙义。 非萨声显非妙义(乃至)故次后复说知有上无上为令解上知萨非萨言。 正显弟子知妙非妙义。 言妙非妙者是无失有失。 有失是有上。 无失是无上。 故有上无上显妙非妙义。 或显此妙非妙中有胜有劣。 故复为说有上无上令其了知(已上)准本经实不实。 非无妙非妙义。 然是正有非有义。 汝言正故。 而即为上无上非也。 文既四各别故。 后释亦非也。 以为妙非妙中胜劣故。 (八右)由此彼说(至)亦不成因。 经部由上来教理识缘无而生。 然汝有部量云。 过未世应实有。 识必有境故。 如现在。 是他随一不成因。 经部过未世缘无识生。 不许识必有境故。 (八右)然业为先(至)令当果生。 相续等三。 经部宗并是种子异名。 然宝疏云相续身中非也。 故正理五十一(十五左)释此云。 业相续者谓业为先。 后后刹那心相续起。 (八右)破我品中当广显示。 旧论十四(二十八左)亦云说我品。 然品声应诵者误。 应言破我论。 具如已辨。 若言不尔。 鲜本破言作彼何为。 由是彼正理论于此不指破我。 即具说业为先相续等生当果之相。 即同我论文。 所以是破我别论非俱舍。 彼师所造无破我论故不能指示。 故以破我论意具释于此也。 (八右)若执实有(至)有必不灭。 后牒宗破有二。 初正牒宗破。 后举救破初中有二。 一别牒过未实有破。 此有二失。 初过去业无用失。 后未来果无体失。 二若一下总牒三世实有法体恒有破。 亦有二失。 初因果不成失。 后同外道失。 宝疏总为四失粗也。 (八左)两众外道。 正理及明本如今作两非也。 鲜本作雨为是。 旧论十四(二十八左)曰婆沙干若。 应音二十四(五左)释显扬论曰。 雨众于矩切。 梵言□利沙。 亦云跋利沙。 此云雨。 外道名也。 键拏此云众。 谓雨等(者误)师。 徒之(云误)众故云雨众者也(琳音四十七(十四左)亦同)。 (八左)如契经言(至)或唯三世。 此举二经。 意言。 经所说或唯十二处或唯三世。 而不别说过未是实有。 故世尊如其所有说有言。 谓现实有。 过曾有。 未当有。 于现中亦有实有假有。 旧论曰。 若如道理应有必如此有。 问。 二经者何。 答。 一杂含十三(十六左)曰。 生闻婆罗门白佛言。 云何一切有。 佛告彼。 我今问汝随意答我。 婆罗门于意云何。 眼是有不。 答言是有。 沙门瞿昙色是有不。 答言是有。 沙门瞿昙婆罗门有色有眼识有眼触。 有眼触因缘生受若苦若乐不苦不乐不。 答言有。 沙门瞿昙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 二杂含三(十七左)广说三世有。 前(二右)有部所证文是。 显经别曰或唯三世。 二唯言简有部加实有言。 如其下述经意。 然稽古下(十四右)曰。 按或唯三世至而说有言。 经部据经以述自宗义。 诸注以为经文者谬矣。 是则文理不属。 是亦不读经本故也。 今谓。 汝却未考论意也。 又未知诸注为经本之意而妄斥破。 岂可当哉。 问。 经本无量。 若应是一经。 旧论文亦全同此故。 解云不尔。 以何知此。 显宗论二十六(十二右)曰。 佛为梵志说如是言。 一切有者惟十二处。 是故去来决定实有。 若一经连文显宗岂可置不引。 (九左)毗婆沙师(至)便拨为无。 正理五十二(十五右)曰。 经主于此诡设谤言。 毗婆沙师(乃至)便拨为无。 今定谓仁窃自造论矫托题以毗婆沙名。 真毗婆沙都无此语。 又不如彼自率己情妄说去来如现实有。 三世实有性各别故。 详彼意。 欲为圣教灾诡设虚言谤正论者。 岂由如是所设谤言令我义宗所有亏损宁有。 我部诸大论师博究精通圣道正理。 具苞众德。 名称普闻。 于小难中不能通释故。 于非处诡设谤言。 既率己情妄标宗致。 似未披览真毗婆沙。 所设难辞我已通释。 更有何难言不能通(已上)今弹正理师曰。 汝有部宗。 前因有境有果二理以成过未实有。 其同法喻是不现在而用何为。 由如是理言如现实有去来。 何得言诡设谤言。 又论主前(五左)言谁言彼有如现在世。 毗婆沙宗有相三世别既善通达。 然去来世实有非无即同现在。 故言三世实有。 岂可言真婆沙都无此语。 何可言似未披览。 又虽汝通诸难。 唯是自情所他未许。 岂成通释。 故言不能亦是不宜。 (九左)颂曰(至)余缘此犹系。 此中初二句明见位。 第三句与余字明修位。 最后四字通二位。 于者境声而流修位。 是简不缘。 初余言广涉集灭道修。 故加遍行显唯集惑。 以遍行惑唯苦集故。 及声显见修界畔。 而亦显俱是缘此犹系。 犹者尚也。 随眠言流下余字。 两种余字并是未断。 对前已断故。 正理论五十三(初左)曰。 及声兼显前前已断。 后后未断皆能系义。 (九品非一故如是释。 然前品言巳显。 何可穿义)此中何用说缘此言。 修断九品必相缘故。 非是所缘者有时非所缘。 故缘此言定为无用。 若谓别说有不能缘。 则遍行中亦应简别。 以有见集所断遍行不缘见苦所断事故。 经主何意简此(修位)非彼(见位)今详。 经主或作此思。 此中所言前品已断约世俗道。 随其所应总分见修所断烦恼以为九品。 渐次断除。 前品已断中有余未断遍行烦恼。 亦能为系。 简缘他地遍行随眠。 说缘此言。 可成有用。 然于前说余遍行中阙缘此言。 义不成立。 或应以后。 所说及声兼显前文摄缘此义。 谓于前说见苦已断及此前品已断事中。 皆有所余缘此犹系。 若尔此文杂乱。 于见位中余及遍行应随去一。 然此烦说阙缘此言。 应问慈尊自言意趣(已上)由如是理。 显宗二十六(十四左)改遍行言而作缘此。 今弹言。 此论但缘此犹系四字两读。 余具说之。 何为缘此言阙。 若余及遍行随一烦说者。 于显宗余缘此前后两说。 岂非郑重。 若遍行言无用故除此者。 何故于长行云遍行随眠。 (九左)是故应造略毗婆沙。 此论次颂即是也。 非是论主新造。 故旧论十五(初左)曰。 是故先旧师造略集毗婆沙(云云)。 (十右)颂曰(至)后三净识境。 此颂初二行明三界苦集修。 次二句明三界灭道。 后二句明无漏法境识。 为避文烦及令义路明知。 五部不次。 婆沙八十七(五左)五部次第说。 又此论但总相致其数。 婆沙于中有细简。 今依彼以示图入论中。 图记。 冠注等图有其不正瞩而可知。 (十一右)如是了知(至)随眠随增。 长行中已上解颂。 已下大文第二明系事随增为二。 初结前生后。 二若别下正明系事随增。 于中有三。 一标去广就略。 二且有下略示事。 三准思下劝思余法。 此即初也。 光记分文不可也。 若别疏条(至)略示方隅。 发智论五(十一左)曰。 二十二根。 十八界。 十二处。 五蕴。 五取蕴。 六界。 有色无色法。 有见无见法。 有对无对法。 有漏无漏法。 有为无为法。 过去未现在法。 善不善无记法。 欲界色界无色界系法。 学无学非学非无学法。 见所断修所断无断法。 四谛。 四静虑。 四无量。 四无色。 八解脱。 八胜处。 十遍处。 八智。 三三摩地。 三重三摩地。 三结。 三不善根。 三漏。 四瀑流。 四轭。 四取。 四身系。 五盖。 五结。 五顺下分结。 五顺上分结。 五见。 六爱身。 七随眠。 九结。 九十八随眠(此四十二章。 婆沙七十一至八十五。 具出体释名)如是四十二章法门一一明随眠随增。 次(十五右)复一一明缘识缘缘识随眠随增至卷尾(二十五右)尽。 婆沙八十六(初右)至八十七(四左)释法惑随增。 八十七(五右)至八十九(十五右)释缘识及缘缘识。 由是言别条烦广而唯略示乐根一例劝余。 然诸注。 本论等云就二十二根者未委读也。 彼唯四十二章之一章故。 光师释甚略。 宝疏具简释。 PICT64028701. GIF/PIC(十一右)且有问言(至)随眠随增。 下略示事有三。 此初明乐根随眠随增。 初问四十二章诸法非一。 今就乐根一云且。 答中有三。 先示所随增乐根数。 若不知此何可知能随增是几二简无漏非所随增。 三此中下正明随增。 婆沙八十八(二右)曰。 乐根通欲界。 初及第三静虑。 欲界者五识身相应。 初静虑者三识身相应。 此二唯有漏修所断。 第三静虑者意识相应通有漏无漏。 有漏通五部。 无漏通法类智品。 又八十六(七左)同也。 此论总说云色界五部。 别言同彼。 有人(【傍】传灯大心)云。 发智五(十二左)曰。 乐根色界一切。 欲界遍行。 及修所断随眠随增。 婆沙八十六(七左)解释无简别。 然瞋与乐非为相应。 行相乖故。 色界一切者。 通五部故云一切。 若细分别除见灭中无为缘。 谓邪见。 疑。 无明。 由是欲修三惑。 苦集十一遍使。 色界二十八总四十二随增。 宝疏不简别云四十六非也。 问。 若尔何不如下缘识言有为缘。 答。 一切显五部。 有为简无为缘。 文互现(已上有人)今云不尔。 非诸论唯说一切。 亦细分别。 婆沙八十六(八右)释色界一切曰。 第三静虑者在意识。 通有漏无漏。 有漏者通五部。 及通一切随眠相应。 故自地一切随眠随增。 故不可除无为缘。 又欲界瞋虽非相应所缘随增。 如于他乐发瞋恚。 亦不可除。 问。 若尔何故单缘等中除无为缘答。 彼约缘识乐非无为故除去。 今据相应故取不除问本论已先说二十二根首眼根。 若示方隅何不约初。 故正理。 显宗改此论以眼根示方隅。 若约四十二章随一者。 何不十八界及五蕴初。 有何由致据根中间。 亦复不五受初忧根。 解云。 显无定准。 以示方隅。 亦复乐根以可爱乐。 今为初学此三品示图以入论中。 图记及冠注图有其不正。 依婆沙八十七(五左)等而可择。 婆沙曰(后可引文)。 (十一左)若心由彼(至)应作是说。 光记为惑随增小乘(此顺论意)随增类故。 宝疏为大科非也。 故显宗二十六(十七左)曰。 今于此中应复思择。 若心由彼名有随眠(云云)旧论十五(四右)有随眠云有缚。 随增云随眠。 此一章皆尔。 盖造语别而于义无异。 何以故。 以(【傍】次下十五左论说也)微细随增随逐随缚是随眠义故。 问。 有随眠心体名等何。 答。 随眠者即五部九十八惑是。 心者上十六识中前有漏十五心是也。 有者由随增助伴二义显宗二十六(十八右)曰。 何等名曰有随眠心。 有随眠名依何义立。 复由何等名有随眠。 且前所言三界各五部十五种识名有随眠心。 如是诸心各有二种。 谓遍非遍行。 有漏无漏缘。 染不染心有差别故(答初问也)依二义立有随眠名。 一是随眠所随增故。 二以随眠为助伴故(答第二问)由随眠故名有随眠。 相应随眠通断未断。 所缘惟未断心名有随眠(正理五十三(五右)全同)婆沙二十二(二右)亦尔。 心能有随眠。 随眠之有名有随眠。 有随眠即心名有随眠心。 有者相应义。 于此相应义即含随增助伴二事。 (十二右)论曰(至)有随眠故。 相应缚。 所缘缚未断位。 并是有随眠而有随增。 若相应缚已断位。 唯有随眠非随增。 现无惑故即非随增而且伴性恒相应故犹有随眠。 助伴性者。 所谓染污习气即类性谓先来随眠与心俱。 今虽断随眠。 而所相应心非由道力所断。 仍名有随眠。 如人前盗贼。 今不作其业仍名盗贼。 若所缘缚已断非唯不随增亦不名有随眠。 何以故。 亲疏别故。 如是有随眠心有两种。 一有染。 四部全。 修道一分即染污心。 二无染心。 修道善无记心。 有染心亦有二。 一随增有随眠心。 二不随增有随眠心。 若无染心。 唯随增有随眠无不随增有随眠心。 由是示图曰。 PICT64028801. GIF/PIC(十二右)颂无明疑邪见。 此中见字身形误。 长行尔故。 阙数故。 鲜本。 旧论颂疏作身。 然本颂及明本并正理。 显宗悉作见可知。 俱是误形也。 (十二右)论曰(至)凌懱他故。 诸论有次第说而不一同。 婆沙四十七(十五左)最后三异此。 谓贪瞋慢。 余七同此。 而于他见起瞋义同前说。 杂心论四(十八右)据婆沙(法胜二本无次起说)入论全同谓十使生起造语及瞋两说并同此。 显宗二十七(初右)亦全同此论。 又正理五十三(七右)曰。 诸随眠起无定次第。 可一切后一切生故。 然有一类。 烦恼现行前后相牵非无次第。 而示三种次。 一约一类不善观察。 身。 边。 邪。 见取。 戒禁。 疑。 贪慢。 瞋。 痴如次生。 二约一类禀性愚痴。 痴。 疑身。 边。 戒禁。 邪。 见取。 贪。 慢。 瞋如次生。 三云复有于此别立次第举此论颂文述释。 而后云。 理实烦恼行相无边。 以所待缘有差别故。 无有决定次第而生。 PICT64028901. GIF/PIC(十二左)从此慢后(至)次第起故。 入论亦同两说。 而彼但云或不云有余。 正。 显亦但云或。 旧论同此。 论主欲取后说故示见谛所断等所由。 入论。 正。 显并无所由。 宝疏以迷理迷事瞋和会。 是虽非理无。 今既明十惑生起故从初约谛。 故后师为胜。 如是等结释颂如次。 故于旧论牒如次第有此结释。 然所由文属如次释有余下阙。 盖是错乱。 (十三右)颂说惑具因缘。 惑字本颂及明本颂疏如今。 正。 显作或。 详曰。 从心作惑为胜。 若无惑言此颂是为谁三因。 若或字何不言或说。 又旧论十五(五左)颂曰惑起。 释曰惑者譬如欲随眠。 然正理等作或去心。 定知音误。 有人云。 正理等长行顺或字。 论意各别者非也。 正理颠末无一与此论颂有异故。 然彼长行以两义通难故有二或。 必非释颂或言以致言也。 然此句显有不具三因而惑起。 (十三右)谓此且据具因缘说。 此通妨释第四句。 难云。 余惑何皆可具三因故通。 (十三右)如退法根阿罗汉等。 麟云。 等取不还及离欲异生。 此唯托境界力不由余二因。 烦恼已断故无未断随眠。 意乐清净故无非理作意。 (十三左)经说为漏(至)四我语取。 杂含十八(二左)长含第八(十一左)众集经及第九(初右)十上经并出三漏。 四瀑流。 四轭。 四取。 杂含云。 舍利弗言。 有漏者三有漏。 谓欲有漏。 有有漏。 无明有漏。 长含标三有漏云欲漏。 有漏。 无明漏。 (十三左)有漏上二界唯烦恼除痴。 此中唯者是于说言唯。 虽体有二缠(【傍】惛掉)今少分属无唯说言烦恼。 非唯是烦恼有漏故。 正理五十三(十六右)释曰。 色无色界虽复亦有惛沉掉举而缠不应依界分别上界缠少。 不自在故。 由是唯说烦恼。 若缠亦依界分别者。 则有漏体有五十六。 故品类足(云云)。 (十四右)岂不彼有(至)何故不说。 此中有三。 初违理失。 谓欲界有十缠既说为欲漏。 彼上界亦有二缠何不说为有漏。 二品类下违教失。 亦者示有体。 或对彼欲漏摄缠。 集异门八(五左)全同品类三今于下依证叙难。 (十四右)迦湿弥罗(至)不自在故。 婆沙四十八(六右)曰。 问。 何故欲漏瀑流。 轭。 取亦摄诸缠有漏等中全不摄彼。 有作是说。 有漏乃至我语取中亦摄诸缠。 品类足说。 云何有漏乃至是名有漏。 有瀑流轭及我语取亦应摄缠。 应作是说。 上界缠少。 不自在故不说为有漏。 乃至我语取欲界虽多而见所断。 不具足故不自在故但总说十缠。 不别说五部。 今且就有漏问答。 显余亦如是。 此中论主。 欲如有作是说可据本论摄一切故。 特简别言迦湿弥罗等。 PICT64029001. GIF/PIC(十四右)同无记性(至)名有漏义。 此中初正答合立所以。 彼如前下释有名义。 (十四右)准此三界(至)无明漏。 后明无明漏有二。 初示出体不说准成。 后何缘下明别立由释第七八句。 此即初也。 谓准此欲漏有漏三界十五部三十一五十二。 于无明亦三界十五缠无明自成。 又于欲漏有漏。 既除无明义准已成立说为无明漏。 至言是至理决定义。 又鲜本。 宝疏并作准各义通。 (十四左)无明能为诸有本故。 光记(二十七左)合十二支无明为初。 宝疏辨白。 此但痴。 十二支无明通用诸烦恼为体。 详曰。 据体如宝疏有宽狭。 若依名义如光记其义有同。 由是论九(十左)曰。 于宿生中。 诸烦恼位至今果熟总谓无明。 彼与无明俱时行故。 由无明力彼现行故。 如说王行。 非无导从。 王但胜故总云王行(已上)准此文。 宝疏斥光非也。 (十五右)计舍可爱境为清净道故。 旧论十五(七左)曰。 出家部由舍离可爱尘。 修习苦涩为道计应得解脱故。 准彼此论脱修习苦涩一句于为清上。 莫唯有能为清净道无所为法故。 杂心四(十五左)曰。 内道粪扫衣等作道想。 婆沙四十八(五右)曰。 内道者如执洗净受持十二杜多功德能证清净(已上)如是诸文一揆。 此戒禁答次旧论更有余三取立相。 彼曰。 欲取及见取者。 是在家出家二部斗诤因故立为二取。 在家由取五尘故与在家起斗诤。 出家由取诸见各不同故与出家起斗诤。 此二部取定及定果为解脱道解脱果故。 故立二界惑为我言取(已上)正理。 显宗。 杂心等无有此文。 (十五右)彼非能取非猛利故。 由初因故不别开立。 由后因故与余合立。 (十五左)然契经说(至)应知亦尔。 本说未考。 集异门足八(三左)具引四轭经。 与此全同。 其有轭经曰于诸有中有贪有欲等(云云)见轭谓于诸见中见贪见欲等(云云)无明谓于六触处所有执着。 无明。 无智。 随眠。 随增是名无明轭。 彼唯举经无有解释。 问。 集异门是六足随一。 萨婆多宗根本依据。 彼既但举此经以示四轭。 何故异彼摄诸烦恼。 亦复不别是经部义。 已六足中如是故。 解云。 集异门舍利子造。 偏依经说故示此经。 与经部不异。 后门徒起异见故致别宗。 由是正理五十三(十九右)举此二经会为密意说(云云)诸欲中者。 旧论曰于欲尘。 光记为得。 宝疏初释为贪自体非也。 后释为五妙欲境冥旧论。 (十五左)论曰(至)故名微细。 此四义本出品类足三(九右)而但名列无释义。 入论上(十二右)列释俱有。 婆沙五十(二左)外国师四义当国师唯三义阙随逐。 杂心四(十二左)亦唯三义。 光记初微细义释眠。 后三义并释随。 宝疏四义总释随眠而破光记。 详曰宝师判决尽理。 婆沙五十(二左)曰。 微细义是随眠义者欲贪等自性行相俱极微细。 入论上(十二左)曰。 微细义是随眠义。 彼现起时难觉知故。 如是总释随眠义。 何唯为眼。 湛惠云。 若准正理如宝疏。 然光记非全无理。 睡眠行相不易知故。 由是微细正释眠义。 后三义是随义文自显(已上)今云非也。 岂唯眠是难知。 然诸烦恼损害品令有情混昧故名眠。 此四义非训词释。 故宝疏为正。 (十六右)不作加行(至)故名随缚。 是任运起义。 不作等二句是也。 以任运故难除去。 或设等二句是也。 而数下二句通上二。 正理曰。 言随缚者极难离故。 入论上曰。 随缚义谓随身心相续而转。 如空行影水行随。 由如是义故名随眠。 此结四义。 然旧(十五十八左)曰。 由此三义者四义误可知。 婆沙(五十初左)当国师三义图曰(有六复次)。 PICT64029101. GIF/PIC(○微细义)(行相微细如七极微成一细色)(依自性说)(依自性说)(依过去随眠)(依行相说)(依相应随眠通微细增二)(○随增义)(普于一切微细有漏皆悉随增)(依作用说)(依相续说)(依现在随眠)(依所缘缚)(○随缚义)(如空行影水行随故)(一)(依彼得说)(二)(依习气坚牢说)(三)(依未来随眠)(四)(依相应缚)(五)(依不相应随眠)(六)外国师四义(正释复次)图曰。 (○微细义)(自性行相俱微细故)(依自性)(○随入义)(随入相续无不周遍如油在麻)(依相应)(○随增义)(于相续中展转随增如孩乳母)(依行相)(○随转义)(如空行影水行随逐)(正释)(依彼得)(复次)(十六右)稽留有情(至)故名为漏。 此中有二。 初释颂住义。 后或令下释颂流义。 此有二义。 初约生死流转释流。 后由彼下约不净流出释流。 诸注未晓。 如宝疏尚致总别判误之太矣。 由是入论(上十六右)曰。 稽留有情久住三界障趣解脱故名为漏。 或令流转从有顶天至无间狱故名为漏。 或彼相续于六疮门泄过无穷故名为漏(已上)又婆沙四十七(十左)有多义。 一留住义。 唯令有情留住欲界色无色界。 二淹(【傍】渍也)贮(【傍】盛也)义。 如湿器中淹贮种子便能生芽。 如是有情烦恼器中淹贮业种能生后有。 三流派义。 如泉出水乳房出乳。 如是有情从六处门诸漏流派。 四禁持久。 如人为他所禁持。 故不能随意游适四方。 如是有情为烦恼所禁持。 故循环诸界诸趣诸生。 不得自在趣涅槃界。 五魅(【傍】眉秘切与魅同也)惑义。 如人为鬼之所魅惑不应说而说。 不应作而作。 不应思而思。 如是有情为诸烦恼所魅惑。 故起身语意三种恶行。 六醉乱义。 如人多饮根茎枝叶花果等酒。 便不了应作不应作事无惭无愧颠倒放逸。 如是有情饮烦恼酒不了应作不应作事无惭无愧颠倒放逸。 声论者说。 阿萨腊缚者。 萨腊缚是流义。 阿是分齐义。 如言天雨阿波吒梨。 或施财食。 阿旃荼罗阿言显此。 乃至彼义如是。 烦恼流转有情乃至有顶故名为漏(已上)。 (十六右)极漂善品故名暴流。 入论(上十六左)曰。 漂夺一切有情胜事故名暴流。 如水暴流。 杂心四(十五左)云漂众生。 成实十二(初左)曰。 以能漂没故名为流(旧译暴流为流也)婆沙四十八(初左)一漂激义。 谓诸烦恼等漂激有情。 令于诸界诸趣诸生生死流转。 二腾注义。 谓诸烦恼等腾注有情。 令于界趣生生死流转。 三坠溺义。 谓诸烦恼等坠溺有情。 令于界趣生生死流转。 (十六右)和合有情故名为轭。 婆沙四十八(二左)曰。 和合义是轭义。 谓诸有情。 为四暴流所漂溺已复为四轭和合系碍。 便能荷担生死重苦。 如牵摇牛置之辕轭勒以鞦鞅能挽重担。 故一切处说暴流已即便说轭义相邻故。 (十六右)能为依执故名为取。 杂心四(十五左)云。 执受义是取义。 显宗二十七(七右)云。 执取彼彼自体名取。 旧论(十五九右)曰。 因此众生取欲等及生生具故说名趣。 准彼二论。 此四取惑为依因执取欲见等故名取。 与执取之依因故云依执。 光四解并穿空。 宝疏云执取三有自体亦未可也。 又入论下(初左)曰。 薪义是取义。 能令业火炽然相续而生长故。 如有薪故火得炽然。 如是有烦恼故有情业得生长。 又猛利义是取义。 或缠里义是取义。 如蚕处茧自缠而死。 如是有情四取所缠流转生死丧失惠命。 婆沙四十八(三左)同入论。 (十六右)若善释者应作是言。 光记云叙经部解。 宝疏云论主解。 详曰。 论主依经部意如是释名。 应不有经部如是全释。 (十六右)诸境界中(至)说名为漏。 旧论云六尘中。 烦恼不绝言相续。 非谓依身。 不谓种子。 正理五十三(二十一左)破曰。 即我宗说由彼相续于六疮门泄过无穷故名为漏。 非离诸漏有别相续。 由彼势力于境泄过。 即诸烦恼或总或别流注不绝得相续名。 说于六疮门即说于六境彼言不绝。 即我无穷与我何殊独言彼善。 今弹云。 汝是三义。 我是一义。 又汝六根。 我是六境。 又汝流义。 我即相续不绝义。 岂为是问。 若势增上(至)难违拒故。 旧论曰。 过量猛疾故说此惑名暴河。 正理破曰。 即我宗言极漂善品。 与我何别彼独善哉。 今弹云。 漂夺义与势增上义何可不同。 于中势增上义亲暴流名。 (十六左)于现行时(至)故名为轭。 于现行中非极与数起两义。 正理破云。 此与理违。 于现行时若非增上何能令与种种苦合。 如何可说彼释为善(今弹。 谁言非增上。 但是言非极也)又诸善法数数现行亦令有情与众苦合。 应与烦恼俱立轭名。 若言我释亦同此过。 此唯非理。 我说烦恼由发业门有此能故(弹云。 善法亦由发业门有此能。 故汝破却招自害)。 执欲等故说名为取。 此如次上(十五左)引经释。 旧论曰。 能取欲等故。 取所生故。 能生取故故名为取。 彼三由。 此但一义。 正理破曰。 所释取义亦与理违。 谓若取名唯因爱者。 说取缘有义如何成。 应但说言爱缘有。 又如前际后际业缘亦应通摄一切烦恼。 如缘起中已广思择。 今弹云。 从三受生欲色无色三爱故说受缘爱。 从欣受爱起欲等取。 故说爱缘取。 由取为缘积集种种招后有业。 故说取缘有。 欲色无色三爱为爱。 欲等之取名取。 同爱为体然其行相各别。 何妨因果。 又如前际后际业缘唯是欲贪必无违理。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一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林常记分别随眠品第五之三(初右)如是已辨(至)为复有余。 自下大文第二。 明结等五门有二。 一出体。 二(六左)已辨随眠下诸门分别(光等之辈(六左)此垢已下为诸门大科非也。 彼唯缠垢诸门分别故)初出体中亦分为二。 一标章。 二别释。 初中有二。 一结前问起。 二颂答。 此即初也(光·宝六垢为大段非也)慧晖云。 问。 缠既未说。 如何言已说随眠并缠。 答。 体虽未说。 已说缠名为漏等及一百八烦恼此释问本误。 答何可正。 何以故。 此但结以随眠及缠说为漏等。 非结即随眠并缠。 然问者。 随眠上广说故言已说可然。 缠未说何云已说。 岂非误哉。 答亦从彼故非也。 (初右)颂曰(至)复说五种。 此即颂答。 由者具声。 前明世尊说漏等四门。 今复明说结等五门故言复说。 问。 前漏等四门皆说并缠。 今结等中何言烦恼。 答。 烦恼言有通别。 此通诸惑故无相违。 前以随眠及缠说为漏等故殊言随眠并缠。 今所说中既有缠。 不可说缠为缠。 是故存通名(光记烦恼言唯为别名本惑。 以单复通别示略缠所以非也)问。 诸烦恼言通诸惑。 何故旧论十五(九左)言是随眠惑耶。 解云。 随眠及惑。 由是旧论十五(五左)说三漏中。 亦但言是随眠惑不别说缠言。 又解。 随眠即惑。 随眠之惑通说。 如业道名。 (初右)颂曰(至)恼乱二部故。 此中初结九二字总标。 余句示废立。 于中初句下三字。 第二句明见取二结废立。 后下二行明嫉悭废立。 此中前一行约八缠家。 后一行约十缠家。 (初左)论曰(至)当辨其相。 此中有总标列名出体三节。 出体中有总别。 总释中已说三界贪为爱结。 余结皆应依界辨体。 其十随眠前已辨。 嫉悭唯欲界修断故劝示言当辨。 杂含十八(四右)九结列次如今。 发智三(二右)婆沙五十(四右)入论上(九右)品类足一(四左)六(初右)八(二右)集异十九(三左)正理·显宗等列次出体并同。 甘露味论下(十六右)悭嫉次第。 余同。 PICT64029201. GIF/PIC(初左)见结谓三(至)彼随增故。 别逐难释二结。 余其独一。 此合二三。 是故别释。 合三见为见结。 合二取为取结之义言如是理。 此证见结三为体。 取结二为体之理。 问中见相应法者。 约五见随应。 光记云五见意通言未足。 宝疏为二取非也。 依答害问意也。 见随眠者。 十随眠中见随眠随应随增。 光记亦云五见言未足。 宝疏唯云十随眠中见随眠亦言未足。 答中有二。 初总示法。 后彼为下别释其相。 此有二。 初释爱结系。 二非见下释非见结系。 三然彼下释见随眠随增。 对问可见。 此中二取见随眠于彼随增故者。 二随增中唯相应随增。 以标二取相应法故。 由是旧论十五(十右)曰。 见随眠于彼随眠(【傍】随增彼皆云随眠)谓二取见。 但由相应故。 然光·宝并存所缘相应二。 盖偶混前文二无。 言有说者。 古今皆言。 发智三(十七左)婆沙五十六(七左)总合取要。 详曰不然。 此杂心论师义。 彼第四(二十一右)曰。 若见相应法爱结系非见结。 亦非不见使使。 若集智生灭智未生。 见灭见道断见取戒相应法爱结系。 以爱结有漏缘故非见结。 以彼一切遍见结断故。 虽自种见结不断而不缘彼(【傍】二取相应有漏法)无漏缘故非相应。 异品(【傍】善染)故非见使不使。 以五见为见使三见为见结故(已上)又发智三(十七左)曰。 若于此事有爱结系亦有见结系耶。 答。 应作四句。 或有爱结系无见结系。 谓集智已生灭智未生。 于见灭道所断不相应法。 婆沙五十六(七左)随释。 此发智于九结中但问答有无。 今有复随眠随增大别矣。 (二右)若缠唯八(至)具两义故。 自下论主评判婆沙十缠家多复次释简举好解。 释后一行颂有二。 一判评是非。 后简举好解。 答前问此即初也。 婆沙五十(七右)曰。 问。 何故于十缠中唯立悭嫉为结。 答此有八义。 一唯此二有结相余无故。 二以后显初故。 三以嫉与悭独立离二故立为结。 余缠不尔。 独立者。 谓自力现行。 离二者谓一向不善。 忿覆二缠虽能独立亦复离二。 而似随眠。 为随眠相之所映夺其相不显故不立结。 由此义故外国诸师说此种(忿覆)即随眠性(杂心四二十左依此义)四以嫉与悭最为鄙贱。 深可厌毁故。 五他果胜于自无损。 何缘于他横生妒忌。 虽复积集百千珍财终不能持一钱往至后世。 何缘固情吝护而不施他(当今最后自他)六当今贱贫因。 七义当恼人天胜处。 今论主斥彼第三复次。 既许十缠何用如是八缠家义为。 光记云论主难。 宝疏但云难并未详。 (二右)由此若许(至)及自部故。 后论主简示好解大有四因。 一中婆沙五十(八右)云。 彼经但说诸富贵者数现行结不说成就。 二中又(七左)曰。 无威德者由多嫉妒。 极贫穷者由多悭吝。 三中又云。 唯此二缠有结相故。 余无结相故。 四中亦有四类俱是恼二。 故显四中差别于下三置或言。 恼在家出家者。 婆沙四十九(初左)尊者世友云。 嫉悭二缠亦但迷事恼乱二部及二趣故。 过患多故亦立为结。 次恼天阿素洛者。 又五十(八左)云。 佛为呵责天帝释故于彼契经说此二结。 诸天中有苏陀味胜阿素洛。 阿素洛宫有端正女胜彼诸天。 天自悭味嫉他美女。 非天悭女嫉他美味。 由嫉悭结数兴战斗。 次二如前指当。 旧论十五(十左)颂本唯举三因无数现行。 长行明言三重失而释二部恼乱。 唯自他部无前在家出家等三因。 盖梵本异。 (二左)佛于余处(至)说有五种。 中含五十六(十一左)五下分结经同九(十四右)长含八(十五左)众集经。 杂含十八(七右)等不可举尽也。 此中我字明本。 鲜本如今而剩。 义不通故。 不成句故。 故正理。 显宗。 旧论及颂疏无此为正。 (二左)颂曰(至)故唯说断三。 初三句标体释名。 谓初二字示数。 次三字标名。 准下上分结可知。 次二句示废立。 次五句通妨有正说异说二。 (二左)论曰(至)欲贪瞋恚。 长行大为二。 一释初三句。 二释后五句。 初中有三。 初释又五。 二释顺下分名。 三释次二句。 此即初也。 杂含十八(七右)云。 身见。 戒取。 疑。 贪欲。 瞋恚。 旧论十五(十一右)全同。 长含八(十五左)亦尔。 准此非欲界贪故名欲贪。 中含五十六(十一左)及九(十四右)并贪欲。 瞋恚。 身见。 戒取。 疑。 集异门十二(十三左)发智三(初左)婆沙四十九(二右)依彼次第。 为摄二众生佛说二次第。 一为令恐虽超欲亦还下见为先。 二为令恐久住欲故贪瞋为先。 何缘此五(至)能为顺益。 二释顺下分名有二。 一问。 二答。 光·宝分科非也。 三界中欲界最下云下。 而三界一分名分。 亦分亦下持业释。 下分之顺名顺下分第三由声依主释。 此顺下分带五数是带数释。 (二左)由后二种(至)防逻人故。 三明废立。 释第二三句有二。 初正说。 二叙颂外异说。 此即初也。 婆沙四十九(二右下)总有十二义明废立。 此第七复次。 彼(三左)云。 复次此五于彼欲界有情犹如狱卒及防逻者。 故偏立为顺下分结。 谓初二结犹如狱卒。 后之三结如防逻者。 如有罪人(喻凡夫人)禁在牢狱(喻欲界)有二狱卒(喻贪瞋二)恒守御之不令辄出。 后有三防逻者(喻身戒疑)常为防逻彼人设以亲友财力伤害狱卒走出远去。 三防逻者还执将来闭置牢狱。 若有异生以不净观伤害贪欲。 复以慈观伤害瞋恚。 离欲乃至无所有处生初静虑乃至有顶。 彼有身见。 戒禁取。 疑还执将来置在欲界。 防逻者。 应音时二十五(十八右)云。 力贺切。 戍属也。 韵略云。 逻谓循行非违也。 游兵以御寇者也。 (琳音七十(十九右))正理五十四音释。 逻遮也。 巡也。 (二左)有余师说(至)顺下分名。 后叙颂外异说。 婆沙十二义中第五复次全同此。 论主显此说亦有理故。 故举。 而不欲全正故非唯不颂亦云有余。 然正理唯举此义而取狱卒防逻喻(显宗亦尔)。 (三右)诸得预流(至)断三结耶。 五见。 疑唯见惑预流已断。 然杂含二十九(初右)曰。 何等为须防洹果。 谓三结断。 四十七(九右)四十一(六右)中含一(十三左)十八(二十四右)三十六(十八右)等出。 理实应言(至)已说断六。 答有二。 初正说。 释第四句有总标。 别释。 总结三节。 婆沙四十六(六右已下)通此经凡有二十九复次。 今取十九二十两释以为二因答。 摄根者五见。 疑俱是根本惑。 今说此三根本摄余三根本。 以随转故。 故正理五十四(六右)曰。 言摄根者身见等三是余三根。 以边执见。 见取。 邪见如其次第随有身见。 戒禁取。 疑三胜根而得转故。 说此三种摄彼三根(已上)今云说三。 摄彼三根。 于本惑六说能所摄。 而光记约本末不顺文也。 又云(七左)后三必随前三转故举本摄末。 是于六根本中论胜劣本末(三左)佛于余处(至)说顺上分。 长含八(二右)集众经及阴持入经出。 又论说者。 集异门足十二(十四左)发智三(初左)婆沙四十九(五左)识身足一(六左)成实十二(三右)舍利弗毗昙十五(二十一右)。 论曰缚有三缚。 杂含三十二(四左)增一九(九右)并说三缚。 正理五十四(九左)曰。 以能系缚故立缚名。 即是能遮趣杂(【傍】本如是显宗作离为正也)染义。 结缚二相虽无差别。 而依本母(【傍】宝疏不为本经误也)说缚有三。 一者贪缚。 二者瞋缚。 三者痴缚。 由如是理品类足一(五右)曰。 缚云何。 谓诸结亦名缚。 复有三缚。 谓贪。 瞋。 痴缚。 甘露上(二十五右)说为三结。 何缘唯说(至)作此定说释下三字。 明但说三由此有二因。 一约二随增具缺。 谓于苦·乐·舍如次贪·瞋·痴二种随增。 若经者唯所缘随增。 虽于下且举舍通妨影显余(面光记于舍约二随增非也)第二约自相续下约自他辨定不定。 正理有四说。 彼第四说同此俱舍。 彼已分明简释。 光记违彼非也。 又婆沙四十七(五右)三不善根废立中第十四复次云。 此于三受多随增。 故立三不善根。 余法不尔。 百十二(九右)亦云。 此三种多于三受随增随逐。 是故独立为不善根。 准以应知。 (四右)论曰(至)非根本故。 文分为三。 初将释随烦恼明所随根本烦恼。 当颂此字。 虽当然非正明。 为令所随。 后复有下正明随惑。 虽本得随惑名非正明彼。 只兼示亦名随惑。 以显随此名随心随惑根本烦恼起即名今所明随烦恼。 光记释得论旨。 宝疏殊异光总牒长行云释颂文。 意在颂此余言为相违释。 若尔非论意。 随眠随烦恼二门各别故(是一)颂前结前生后分明。 何亦此颂文可杂本惑(是二)旧论(二十五(十三右))颂曰。 余染污心法说名为行蕴。 于烦恼小分说彼。 非烦恼。 彼颂唯约余小惑遮根本故。 又宝疏意。 光记意云释颂文。 非相违释者无妨。 又解。 此论颂文唯明小惑随烦恼。 如旧论颂。 今亦唯此之余依主释。 此目近辞。 此于前段随眠于长行为兼显示本惑亦从义名随烦恼颂外明此。 如下(次左)缠中颂外根本亦名缠。 由是品类足一(五左)曰。 随烦恼云何。 谓诸随眠亦名随烦恼。 有随烦恼不名随眠。 谓除随眠诸余染污行蕴心所。 复有下正释颂文。 为异前云复。 前持业释。 后从声依主释。 两解中后解为正。 光记云将释随惑先解本惑者末可也。 宝疏总云释颂文非也。 正理论五十四(十二左)曰。 论曰。 能为扰乱故名烦恼(此释所随)随诸烦恼转得随烦恼名(此唯释颂。 当论复有下)有古师言。 若法不具满烦恼相名随烦恼。 如月不满得随月名。 然诸随眠名为烦恼。 即此亦得随烦恼名。 以是圆满烦恼品故。 由此故说即诸烦恼有结缚。 随眠。 随烦恼。 缠义。 所余染污心所行蕴。 随烦恼起随恼心故得随烦恼名。 不得名烦恼。 以阙圆满烦恼相故(已上显宗二十七(十三左)全同)○故我于此明见颂中有如是义。 谓此烦恼亦名随烦恼。 及此之余染心所行蕴。 此之余者显相属义。 意显若是此所起方可建立随烦恼名(已上显宗无之)前古师如今论。 所简示本惑。 后众贤案义。 颂中存本随二惑。 此言两读。 谓此及此之余。 详曰。 是凿说。 其相如前辨。 (四左)广列彼相如杂事中。 法蕴足八杂事品(四左)曰。 一时薄伽梵在室罗筏住逝多林给孤独园。 尔时世尊告苾刍众。 汝等若能永断一法。 我保汝等。 定得不还。 一法(【傍】三毒)谓贪。 若永断者。 我能保彼。 定得不还如是。 瞋。 痴(【傍】下小烦恼八俱舍四(七右)十中无害恨)忿。 恨。 覆。 恼。 嫉。 悭。 诳。 谄(【傍】大不善地二)无渐。 无愧(【傍】下七慢)慢。 过慢。 慢过慢。 我慢。 增上慢。 卑慢。 邪慢。 憍。 放逸。 傲。 愤发(【傍】已下九皆贪种类)憍妄。 诡诈。 现相。 激磨。 以利求利。 恶欲。 大欲。 显欲。 不喜足。 不恭敬。 起恶言。 乐恶友。 不忍耽嗜遍耽嗜。 染贪。 非法贪。 恶贪。 有身见。 有见。 无有见(【傍】下七种五盖俱舍二十一(八左))贪欲。 瞋恚。 惛沈。 睡眠。 掉举。 恶作。 疑。 瞢愦。 不乐。 颦申。 欠呿。 食不调性。 心昧劣性。 种种想。 不作意。 粗重。 抵突。 饕餮。 不和软性。 不调柔性。 不顺同类(【傍】下八种寻种类不定感)欲寻。 恚寻。 害寻。 亲里寻。 国土寻。 不死寻。 陵懱寻。 假族寻。 愁。 叹(【傍】此二受也)苦。 忧。 扰恼如是牒经而一一释(【傍】至十八右卷尾)彼七十九种。 三毒。 小烦恼。 七慢。 五兽。 大不善地不定寻及苦忧受等种种杂说。 故名杂事。 彼中除六本惑及苦受等。 其余随应是随烦恼。 非谓彼皆为随烦恼。 故显宗二十七(十三左)曰。 随烦恼名为目几法。 经种种说故有众多。 谓愤发。 不忍及起恶言类。 如世尊告婆罗门言。 有二十一诸随烦恼能恼乱心(乃至)广说。 今按诸心所中。 除受想思三蕴及大善地。 大地法等(【傍】悔眠)善无记边并本惑。 其余一切染污皆是随烦恼。 以染污惑分为本随二故。 后当略论(至)缠相云何。 此下第五明缠。 于中有三。 一正明缠。 二明六垢。 三缠垢诸门分别(光宝分科非也)初缠中此生后段。 于中初二句总生后。 下二句别兴下。 光记上二句属前段非也。 宝疏入后段为正。 此中后字。 光所见作复。 云复次故。 明本及正理。 显宗。 宝疏并皆如今。 然作复为胜。 以所明作后段故。 旧论十五(十三右)曰。 此中倒起烦恼垢所摄。 我今当说。 (四左)颂曰(至)及惛沉掉举。 初二大不善地。 及言通此。 次二小烦恼地法中二。 次二不定地。 后二大烦恼地。 为显此地法别致并及言。 不安上者。 大不善地从来唯二故。 (四左)论曰(至)缠为缘故。 长行为二。 先示颂外本惑亦得缠名。 经者杂含三十五(十右)曰。 尸婆有五因五缘生心法忧苦。 何等为五。 谓因贪欲缠缘贪欲缠生心法忧苦。 因瞋恚。 睡眠。 掉悔。 疑。 缘瞋恚。 睡眠。 掉悔。 疑生彼心法忧苦。 同三十三(十右)亦说如是。 由是理舍利弗毗昙二十一(十八右)贪瞋。 痴说名为三缠。 (四左)然品类足(至)更加忿覆。 释初一颂有二。 初举数示名显两说异。 后无惭下示法体。 于前小烦恼中让出体于此。 故缠垢俱出未说体。 品类一(五左)法胜六卷三(七右)四卷二(八左)又大乘瑜伽八十九(七右)对法七(初右)等并说八缠。 婆沙四十七(十六右)五十(七右)入论上(十五右)杂心四(十八右)甘露味论上(二十四左)并说十缠。 其列次诸论皆不同。 又立名有异。 旧论十五(十三右)名倒起。 法胜论三(七右)云。 此等八法彼中生故名起烦恼。 亦名为缠。 四卷本二(八左)法。 此八事说上烦恼。 诸使是烦恼。 于中此上从中起。 杂心四(十八右)名上烦恼缠是非经说。 故正理五十四(十四右)曰。 然诸论者离诸随眠就胜说缠或八或十。 问。 何故或八或十。 解云。 障诸善品约强立缠忿覆轻于余八故唯八。 又虽对八是轻。 而望六垢亦重。 故于小烦恼中分轻重。 重四同入缠。 轻六为垢。 是故说十缠。 (五右)是贪等流。 等是相似义。 流是流出。 随惑行相相似本惑流出。 故名等流。 然惠晖云。 等流者随惑有力与根本烦恼齐等流即流类。 或等即是引。 从根本烦恼引生也。 约相同名等流者二释并非也。 (五右)有说覆是(至)如其次第。 婆沙四十七(十六右)三说同。 而第三评家义。 彼曰。 应作是说。 是二等流。 或贪名利覆藏自罪。 或由无知覆藏罪故。 由是入阿毗达磨上(十五左)唯举俱义。 又杂心四(十九右)唯举初二说。 意并取二说自成第三义故。 今论三义并云有说而意显取第三。 以说所由故。 前二义各是偏。 故此中据了知有知无知对明。 非根智愚故。 诸论皆悉作知。 旧论云次第已知未知。 (五右)颂曰(至)从诸见。 入论上(十四左)杂心四(十九右)婆沙四十七(十六左)全同。 又大乘佛地论第一同之。 然对俱舍八(三十右)杂集第七以贪。 瞋。 痴为三垢举对。 详曰。 彼施设各别。 故于舍利弗毗昙二十一卷贪。 瞋。 痴为三垢。 (五右)论曰(至)如理谏诲。 智者所可厌法名有罪事。 论十八(十九左)诸染污法皆名有罪是也。 法蕴足八(七左)曰。 云何恼。 谓有一类。 于僧等中因法非法而兴斗讼。 诸苾刍等为和息故劝谏教诲。 而固不受。 此不受劝谏性。 不受教诲性。 极执性。 极取性。 左取性。 不右取性。 难劝舍性。 拙应对性。 师子执性。 心蛆螫性。 心狠戾性。 总名为恼(今论作悔误也)。 矫前已释者。 憍之误也。 谄是诸见(至)诸是等流。 此中有正释引证结成。 证经言如言。 正理四十(十九右)云。 故契经言。 实曲者何。 谓诸恶见(光十五左引)今旧论(十五十五左)云。 如偈曰。 何法名邪曲。 谓邪见等见。 准彼今论取要。 (五左)此垢及缠(至)自在故唯修。 下三缠垢诸门分别有三。 一三断门。 二三性分别。 三三界系此即初也。 然光·宝并为大段。 而于此分五科。 混大小科非也。 (六右)唯与修断(至)名自在起。 别释自在起通妨难云。 此忿等与无明相应。 何唯自力起。 通云于无明有二。 一自力起。 二他力起。 彼修断痴他力起。 还由此忿等方得转故。 故唯与彼他力无明相应。 故名自在。 婆沙三十八(九左)云。 修断无明虽有不与随眠相应起者。 而非自力起。 是忿等力所起故不名不共。 (六左)已辨随眠(至)六识地起。 下大文第二诸门分别于中有二。 一六识相应。 二五受相应。 准此结前文。 光·宝分文其非显然。 (九右)论曰佛于(至)五疑盖。 出杂含二十六(二十六右)二十七(十六左)十八(五左)二十七(十六左)二十四(三左)二十九(三右)中含二十四(二十一左)是皆言睡眠盖不言惛眠。 然契经意合二体以为一盖。 由是杂含二十七(二右)说五盖之十曰(【头】舍利弗毗昙二十一(二十一右)同杂含也)有睡有眠彼睡彼眠即是盖。 有掉有彼掉彼悔即是盖。 于余三盖。 言有外贪欲有内贪欲。 有瞋恚有瞋恚相(【头】论四(四左)引此经云瞋及瞋因缘名瞋恚盖。 相应俱有法以为因缘)疑善法疑不善法而不言有欲有贪有瞋有恚。 定知是二物。 又旧婆沙三十八(七左)曰。 问曰。 何故欲爱盖。 恚盖疑盖一体立盖。 睡眠。 掉悔二体立盖。 凡旧译家惛沉名为睡。 彼杂心四(十八右)法胜二本说。 甘露上(二十四左)说诸缠中眠外立睡。 即今惛沈。 惛沈是懵昧之相。 极同睡之相。 其立名为睡可知矣。 然旧俱舍三(五左)说惛为无安。 十五(十三左)说缠及(十八右)说盖中。 并说惛沈为疲弱。 而睡眠但为睡言睡弱盖(次第异也)差别可知。 又增一二十四(二右)云。 睡眠盖。 调戏盖(又五(七右)调戏睡眠反列之)长含十二(十右)清净经八(十五左)众集经九(四右)十上经并如是。 按调是掉举义。 令心不静(【傍】论四(五左))名为掉举。 庄子齐物论云。 而独不见之调调之刁刁(【傍】风欲止而激动貌)乎。 注树上枝叶摇动之形。 戏是伤悲(【傍】字汇)义。 同追悔相。 故是亦二物。 甘露味论上(二十五右)说十缠中云。 三睡。 四眠五调。 六戏。 云何睡。 心沉心重身重一切结相应。 云何眠。 心合卧出不自在眠。 欲界系意识相应。 云何调。 心不善不息(【傍】静)与一切结使相应。 云何戏。 作善不善后悔。 与忧根相应。 又成实十一(十三左)随烦恼品云。 心重欲眠为睡。 心摄离觉名眠。 由如是义相同于一文亦互用。 谓长含第十(二左)云掉戏盖。 掉。 调同故。 成实论十二(二右)标掉悔释云掉戏。 悔。 戏义相似故。 然稽古下(十五右)长含。 掉悔为调戏。 异部所诵本。 不必会者。 臆度谋众教焉。 (九右)以契经说(至)不善聚故。 杂含二十七(十八右)云纯一不善聚者。 谓五盖故。 又二十四(三左)增一二十四(二右)出而无纯一言。 (九右)由此经中作如是说者。 自下别释三事有二。 初约惛眠。 后约掉悔。 初中亦有二。 初食非食二事举经说。 后如是二事下论家释用同之辞。 下亦效之。 此二句将举经之辞。 惛眠虽二(至)谓光明想。 杂含二十七(五右)曰。 如是五盖依食而立。 非不食。 贪欲盖以何为食。 谓触相。 于彼不正思惟贪欲能令增。 何等为瞋恚盖食。 谓障碍相。 于彼不正思惟瞋恚盖能令增。 何等为睡眠盖食。 有五法。 何等为五。 微弱。 不乐。 欠呿。 多食。 懈怠。 于彼不正思惟睡眠盖能令增。 何等为掉悔盖食。 有四法何等为四。 谓亲属觉。 人众觉。 天觉。 本所经未(乐草误也)觉。 自忆念他人令忆念而生觉。 于彼起不正思掉悔令增。 何等为疑盖食。 有三世。 何等为三。 于过去犹预。 现在未来亦犹预。 于彼起不正思惟疑盖能令增。 何等为贪欲盖不食。 谓不净观。 何等为瞋恚盖不食。 彼慈心思惟何等为睡眠盖不食。 彼明照(【傍】稽古作正非也)思惟。 何等为掉悔盖不食。 彼寂止思惟。 何等为疑盖不食。 彼缘起法思惟(已上)论文举二食治用同。 显余三食治用别故各一。 故今广示经文。 惛眠等二句虽正不同现经。 而是经文。 在作如是说下故。 故旧论(十五(十八左))云。 经中说。 睡弱一食一非食。 何法睡弱盖食。 法蕴足八(十四右)随惑中有此五法(云云)何瞢愦。 谓身重性。 心重性。 身无堪任性。 心无堪任性。 身瞢愦性。 心瞢愦性(应音二十(十八右)云。 □瞢。 上徒登切。 下亡登切。 韵集云失卧极也。 琳音七十(十九右)全同)云何不尔。 谓有一类。 得好亲教轨范类及随一尊重可信。 而不喜不爱不乐怅望惨戚。 云何颦申。 欠呿。 谓身低举手足卷舒名曰颦申。 鼻面开蹙唇口喎张名曰欠呿。 云何食不调性。 谓以不食或食过量或食匪宜而生苦受。 云何心昧劣性。 谓心惛昧劣弱踡局。 正理十一(八右)云。 □瞢不乐等所生心重性说为惛沈。 由五为因惛眠盖得增益。 光明想者。 经云明照思惟。 是则毗钵舍那慧思惟想。 若依大乘。 伽十一(六左)此盖非食谓有光明相(【傍】不作想也)及行相如理作意多所修习以为非食。 光明有三种。 一治暗光明(复有三种)二法光明。 三依身光明。 (乃至)法光明能治三种黑闇。 (乃至)又证观察能治惛沉睡眠黑闇。 以能显了法性故。 (九左)掉悔虽二(至)谓奢摩他。 此初二句亦是经文。 故旧论云。 亦说同一食同一非食。 法蕴足八(十六右)曰。 云何亲里寻。 谓于亲里欲令安乐成就一切无恼害法。 王臣爱重。 国人敬慕。 缘此等故寻求。 云何国圭寻。 谓于所爱国土人众欲令安乐(乃至)缘此等故寻求。 云何不死寻。 谓有一类作是思惟。 我于佛教所说胜定且未修习。 待过六年(乃至)过此时已然后习定。 如是思惟于自身命不了危脆。 起心寻求(已上)第四无之。 奢摩他经云寂止。 梵汉异耳。 光(十六七)二释并未可也。 今谓前示用显体。 故婆沙云毗钵舍那。 此举体。 (九左)唯此于五(至)建立为盖。 四十八(十一右)有十六说中。 第十复次约障戒慧定三蕴。 今以义为五蕴。 其义终不参。 非各配故。 成实十二(二左)亦叙此义。 所障次第为戒定慧。 能障逆次掉悔。 睡眠。 从能障列从所障次并不相违。 然毗婆沙依五盖经。 岂以散说坏本次为。 (十右)依如是理(至)怖畏掉悔。 此经部师义亦约五蕴。 而唯所障定慧次第异耳。 正理论五十五(七右)反破此义云。 若尔掉悔盖应惛眠前说。 顺戒定慧蕴次第而说故。 不尔。 此中坏次第(【傍】所治定慧)者世尊意欲显别义故。 谓契经中。 佛依正理说惛眠盖毗钵舍那能治非止。 说掉悔盖唯奢摩他能治非观。 此依伏断说观止门别治惛眠掉悔二盖。 若依永断此观止门对治一切。 用无差别。 为显此理故坏次第。 岂不契经作如是说。 修等持者怖畏惛眠。 修择法者怖畏掉悔。 由此证知。 惛眠障定掉悔障慧。 其理必然。 理必不然。 互相顺故。 惛沈顺定。 顺上分中(【傍】正理五十四(八右)云即由此理顺上分中不说惛沈顺等持故。 又此论四(六左)云云)因言已辨。 掉举顺慧。 以性捷利似择法。 故非顺彼法可言障彼。 又若惛眠能障定者。 则应许定能治惛眠。 不应契经作如是说说惛眠对治谓光明相。 掉举障慧为难亦然。 故彼所言唯陈自执。 然契经中说修等持者怖畏惛眠。 修择法者怖畏掉悔。 此言别意。 谓惛眠盖相顺等持欲修等持惛眠易起。 故修定者怖畏惛眠。 非谓惛眠近能障定。 怖畏掉悔准此应知。 若谓契经作如是说。 心昧劣位修定非时。 心轻躁位修慧非时。 故知惛眠近能障定。 掉悔障慧理心应然。 理亦不尔。 就近说故。 谓此经意正说惛眠于法相中不能简择。 是故择法为彼近治。 惛眠亦能近障择法。 故昧劣位修定非时。 定非惛眠近对治故。 掉悔于慧准此应知。 若谓经说彼现起位修此非时。 故知准彼但为此障。 则不说者障义既无便应非盖。 非不障胜法而盖义可成。 由此应知。 俱为俱障俱为俱治其理必然。 但于此中说近障治故作如是差别而说。 详曰。 正理判诀会理顺经。 契经正说盖能治言惛眠非食光明想。 掉悔非食奢摩他。 岂得异求。 又能所治能所顺等非必是等次第。 何以所障不次第可责此。 如彼曲。 秽。 浊三业(【傍】论十五终)如次依谄瞋。 贪生。 彼既所依皆不次。 又如(【傍】次上三左)贪。 瞋。 痴三缚顺乐。 苦。 舍三受。 故佛别说此。 然所顺三受不次第。 又杂含二十六(二右)出五根体中云。 精进根者是四正断。 念根者是四念处。 于菩提分四念处四正断次第。 又大乘诸论皆亦如是。 谓瑜伽十一(七右)惛眠盖非食谓光明相。 掉悔盖非食谓奢摩他又七十七(十四右)云。 掉举。 恶作是奢摩他障。 惛。 沉睡眠。 疑是毗钵舍那障。 对法七(初左)说缠中云。 修止时惛沈。 睡眠为障。 修举时掉举。 恶作为障。 又(三左)说五盖亦复如是。 然彼对法一(十七左)随惑出体中云。 惛沈障毗钵舍那。 掉举障奢摩他。 基唯识疏五本(五十右)会意云。 对法论(第一卷)中说彼行相相翻障。 故惛沈障惠瑜伽(十一及七十七等)说彼行相相顺障说惛沈障定。 掉举亦尔。 翻此应知。 然无一文行相相翻相顺。 说惛掉二法粗相通障定之与惠以通障定慧相显简惛掉二。 然约其体细得通障。 今说行相相顺相翻二俱粗障。 彼(【傍】惛掉)即不尔(已上)此基和会依正理论。 (十右)有余别说(至)唯有此五。 定慧次第顺论主意。 盖为此举。 正理(五十五(八左))破云。 乍可枉谤当圣慈尊。 以(【傍】下十六字注意)圣慈尊犹一生隔未证无等大我智故。 宁可枉谤现能寂尊。 彼说何缘名枉谤佛。 以彼所说前后相违及与契经理相违故。 如何彼说前后相违谓若贪欲。 瞋恚二盖现起能障将入定心。 障既现前何能入定。 若别修治伏已入者。 则不应言正入定位于止及观不能正习。 又彼正入定言为闻思怕成为修所成定。 若言我说闻思所成名正入定。 则不应说后出定位思择法时。 闻思所成有分别故。 即思择法何待出时。 若言我说修所成定名正入定理亦不然。 修所成心正现前位惛眠。 掉悔何容现前。 若不现前宁障止观。 如何彼说经理相违。 谓彼所言惛眠。 掉悔如其次第障奢摩他。 毗钵舍那违前教理。 故彼所说唯立五因无有功能证盖唯五。 由此前说理善可依。 此征诘最尽。 (十右)今应思择(至)断由何因。 此谓必遍知所缘故方惑断。 故致此问也。 此中有三。 一标二类惑。 二正知断不齐难。 三问断因。 第二难中有二。 初以断难知缺。 后以知难断缺。 旧论此难前却。 颂疏曰。 解云他界遍行者九上缘惑也。 此遍行所缘者上界苦集是也。 及见灭道断有漏缘诸惑者。 谓灭道下贪瞋慢是也。 谓贪。 瞋。 慢缘邪见。 疑。 无明起名有漏缘。 此贪等所缘者即邪见。 疑。 无明也。 于彼断位者。 若他界遍行断位者。 谓苦集智忍生时也。 若灭道有漏缘断位者。 谓灭道智忍生时也。 不知彼所缘者。 若断他界遍行时不知上界苦集也。 苦断灭道有漏缘时不知彼邪见。 疑。 无明也。 以灭道智忍但知灭道故。 知彼所缘时而彼不断者。 知他界遍行所缘者。 谓上界苦集类智地。 而彼他界遍行不断者。 谓已断故不断也。 知灭道下有漏缘惑所缘时者。 谓苦集智忍也。 以苦集智忍知苦集故。 彼灭道下邪见。 疑。 无明体是苦集故苦集智忍生能知彼也。 而彼邪见等不断者谓未起灭道智忍故也(已上)(麟云。 而彼邪见等不断者误也。 应言而彼贪等不断也)此中四彼并皆指所标遍行及有漏缘。 然颂疏。 有漏缘之所缘邪见等为彼者误也。 光记云。 而彼灭道有漏缘惑(食等也)不断为正。 婆沙四十二(十四右)云。 彼难意言。 见灭道所断有漏缘随眠因何当断。 若言因慧见此苦集故得断者其理不然。 见苦集时此未断故。 若言因慧见彼灭道故得断者理亦不然。 灭道非此所缘境故。 准以可知。 为初步示图曰。 PICT64029801. GIF/PICPICT64029802. GIF/PIC(法智忍起于彼若苦若集他界缘遍行戒禁邪见等惑断位。)于彼断位(法智忍起于彼若灭若道有漏缘贪瞋慢惑断位。)(不知彼若苦若集他界缘遍行惑之所缘上界若苦若集谛以智唯缘欲不缘上界故。)不知彼所缘(不知彼若灭若道有漏缘贪等惑之所缘邪见疑以灭道法智唯缘无漏境不缘有漏故。)(缘上界类忍起知彼欲若苦若集他界遍行缘之所缘上界若苦若集谛时。)知彼所缘时(缘苦集法智起知彼若灭若道有漏缘惑之所缘邪见疑无明时邪见等体是苦集故为苦集智所知。)(而彼欲界若苦若集他界遍行缘惑不断故前以法智已断不更可断故。)而彼不断故(而彼有漏缘贪瞋等不断故以苦集法智不断灭道下惑故。)光记作三解。 是从粗至细并含具义而非乖角三解。 又但就遍行设异解不关有漏缘。 此三解初释总相释文粗论。 而对后二释此则单下苦上苦相对论。 集谛亦尔。 第二释上苦对缘上苦遍行。 缘上集遍行二。 上集对上苦集亦尔。 是从前细也。 第三释上苦对上二如前。 更加缘上苦集遍行。 上集说更加缘上集苦遍行。 苦集上缘互缘上苦集故。 如是初一对一。 次一对二。 后一对三。 此三释并是有一理然初释为胜。 此中所说其理足故。 后二释犹有微瑕。 谓类智知上苦时缘上集遍行全不相关预。 不上苦为所缘故。 今以约知所缘。 (十左)颂曰(至)对治起故。 此四因全依杂心四(二十五右)若婆沙四十二(十五左)尊者设摩达多立四因。 一所缘断。 二能缘断。 此二同此。 三俱缘断。 如见苦集所断非遍行随眠。 四随得对治故如余随眠。 余者见苦集自界遍行。 灭道无漏缘及修道。 又尊者世友立五因。 此初遍知所缘中分为二曰。 一见所缘故断。 如无漏缘随眠及缘自界遍行随眠。 四俱缘断。 谓如见苦集所断不遍行随眠。 余三全同此。 今于自界缘不分遍不遍总为初一。 (十一左)谓见苦集断自界缘。 此论通三界说。 故但云见苦集无欲界简别。 与正理别。 彼正理论约欲界自界缘。 色无色见苦集自界他界所有惑。 而宝疏云此说欲界令意全同正理者非也。 光记意有粗细二义。 一约粗三界通说。 二约细上界中八地遍行。 亦各自知缘断而今以说通摄别。 最得论意。 故婆沙二十二世友说。 亦但云自他而无简别。 杂心四云。 一缘知者。 见苦见集断自界缘及无漏缘。 又此论摄自界遍行非遍行。 故总云自界缘。 不云遍行。 简彼世友五因。 彼云。 一见所缘故断。 如无漏随眠及缘自界遍行随眠。 彼以开不遍行为俱缘断别因有遍行简别。 问。 诸说何缘如是不同。 答。 断因有别通。 谓对治通五部故。 设摩达多见苦集自界遍行及灭道无漏缘摄对治。 不立缘知。 见苦集所断非遍行通能所缘及遍知。 设摩及世友为作俱句别立为能所缘断。 其无漏缘及自界遍行。 遍知胜故世友别立为一因。 如此论。 杂心者。 见苦集自界缘及无漏缘是为后二因根本。 故总为遍知。 如正理论者。 约上二界智唯是类忍类观。 故总以上二界一切惑属遍知。 今约所断惑三界别三界齐说之。 问。 诸说胜劣如何。 答。 夫决择性相有粗有细有中。 粗则难通晓。 细则还乱法相。 中则不乱易晓。 又有纷冗有显著。 纷冗则损解。 显著则增智。 然如彼开俱缘断是细乱法相。 如遍知属对治是粗难晓。 如上二界总入遍知是纷冗。 今此论四因居中而显著。 离诸疑难故。 论主诸义中依杂心师以说此。 所以者何。 如前所辨。 遍知是后二因之基本。 断此二类惑则他界缘有漏缘随去。 为显此义三界齐等。 岂非显著。 于见惑立三因尽法相。 而令义易解。 是中离粗细失。 (十一右)颂曰(至)谓断持远厌。 婆沙百八十一(十三左)释断。 离。 伏。 背有五义。 第五复次如次配断。 持。 远。 厌四对治。 又百八十一(四左)尊者世友言。 对治有四种。 谓断对治。 厌坏对治。 持对治。 远分对治。 色界于贪等具四对治。 欲界有三除断对治。 无色界有二谓持及远分(【头】正理五十六(六右)具尺异此彼唯约见道故乎宝疏次下二十七左引)杂心十(十四左)次列同世友说。 又百四十一(四左)标有多种对治列五。 谓舍断持远厌。 十七(六左)论破戒约对治亦约五。 而文有四无厌(如是于厌次位不定。)又有五种对治。 婆沙三(八右)曰。 苦法智忍能为五种对治。 谓舍断持不作不往对治。 舍对治者。 谓此能舍异生性故。 断对治者。 谓此能断欲界见苦所断十随眠故。 持对治者。 谓此能持一切后位诸圣道故。 不作对治者谓此能令毕竟不作五无间业故。 不往对治者。 谓此能令毕竟不往三恶趣故。 (十一右)由彼能持此断得故。 旧论十五(二十左)云。 由此道能持前道所得灭。 今择灭得名为断得。 宝疏破光记一(三十七左)五缚辨。 而引正理为胜。 (十一左)有余师说(至)得更远故。 此叙杂心师义。 彼十(十四左)曰。 远分对治者解脱道为首。 宝云。 准此余道更无异说(为正)。 (十一左)四厌患对治(至)深生厌患。 杂心云。 坏对治者。 于缘中作过(加误)行故。 谓无常苦空非我等如是比。 此比言显加行比观。 正理论(五十五(十四右))释第四毕云。 应知多分是加行道。 若尔何缘于最后说。 阿毗达磨非求次第。 岂不曾闻何烦征诘。 或不定故说不在前。 谓彼非如无间道后定有解脱道。 解脱道后方有胜进。 是故不定。 以加行道或有起在无间道前。 或有生于胜进道后。 非决定故。 又不定者。 谓或有一补特伽罗由一加行。 乃至证得阿罗汉果。 或二或多。 是故不定。 又不定者。 无间道等如前加行亦能与后为加行。 故不可定言唯尔所是加行道摄。 说多分言应知为显无间解脱胜进道中。 缘苦集谛者亦厌患对治。 彼正理师为救彼次作多通释。 然光。 宝等所缠正理解此论文。 云约多分。 据不定阴显合论等并非也。 以论主不云多分故。 破斥彼故。 杂心约加行故。 正理师于不定作三义。 初者何在胜进后。 若是一类四道毕。 第二番与后加行是则必无间之前。 谁不由加行得起无间。 次者约一二多。 是亦约四道相望必无间前义。 后者约相望不定以无间等亦名加行。 是坏四道分别。 亦复无间道等何厌患。 由厌患而无间等起故。 宝疏云。 此上次第是婆沙本义。 详曰。 婆沙处处说断。 持。 远次无异。 于厌不定。 或为最后。 或为第二。 今依一途列之。 何可云本义。 (十三右)若依正理(至)法自相故。 正理五十五(十八右)破云。 彼说偏与正理相违。 诸自相无皆非远性。 此成远性必有自相。 远性摄故。 如余远性。 谓见所余相远性等是远性摄自相非无。 既许去来是远性摄必应许彼自相非无。 说自相无而名远性故。 彼偏与正理相违(已上)经部师去来无体如前卷(六右)已说。 然此比量非为善说。 何以故。 谓如东西彼此岸海等是相对假非有自相。 则成异品。 远性摄因犯不定失。 设不许此犯他能立不成。 彼处远性摄同品故。 亦复此因非是善因明者所须。 如唯量钞(【傍】藏俊僧正)判决。 既十八界有常无常。 于有为法有漏无漏。 岂以界摄故令无为无常。 以有为摄故令无漏有染污。 又作违决云。 此成远性非有自相。 非如现故。 如马角等。 又汝以性言成立。 而此性言是类义非体性义。 (十三右)论曰(至)再断惑义。 正理五十六(初右)云。 所断诸惑由得自分无间道故便顿永断离退。 后时无再断义。 断已复断则为唐捐。 解云。 若惑得自对治道永断。 由此惑退堕义必无。 故云离退。 此论云必无。 然光记误彼文释云。 若更不退必无后时再断惑义。 唯有退时方须再断(颂疏依此)详曰。 圣人退堕余惑令致。 非此永断惑。 麟记云。 今详或退与不退俱无再断。 以后起者非前惑故(为正)又解论(十九(六右))前文曰。 有余师说。 外道诸仙不能伏断见所断惑。 如大分别诸业契经说。 离欲贪诸外道。 有缘欲界邪见现行。 毗婆沙师释彼经义。 起见时暂退。 如提婆达多。 准彼光释为得。 (十三右)所得离系(至)彼胜得义。 正理云。 以离系得道所摄故。 舍得道时彼亦舍得。 故诸离系有重得。 (十三左)治道起者谓解脱道。 显宗二十八(十右)云。 说治生言通名二义。 若据能证离系目无间道。 若据此正证离系目解脱道(正理亦同)论旧(十五(二十二左))曰。 对治生者。 此义中谓解脱道。 正理通初重得兼正并存。 此论据正唯约重。 故殊简解脱。 问。 九十(十一左)云。 为遮彼意显无间道能断烦恼。 隔烦恼得令不续故。 亦能证灭引离系得令正起故诸解脱道惟名证灭。 与离系得俱现前故。 而明灭作证皆通无间解脱。 今何不尔。 解云。 彼总明灭证故尔。 今据重得标别所以简言解脱。 然正理师令通无间。 盖混其门。 问。 此治生言为有漏得无漏。 通二。 设尔何过。 三俱有过。 若唯有漏。 唯是超越不通次第。 若唯无漏。 唯是次第不涉超越。 若通二者。 应增数七。 何说六时。 解云。 应为分别。 若约次第是无漏得非约有漏。 谓苦法忍初得离系。 苦法智时重持此灭。 若据超越有漏智断非通无漏。 凡位无间初得惑灭。 其解脱道持证其灭。 此为重得初。 此已后随应有余重得。 如是据人则唯有漏唯无漏得。 若依名称则通二种。 以通二种无唯偏过。 以治人别去增数难。 然正理师通释疑难。 令当文唯次第证唯无漏得。 更别超越立为七时以加有漏。 详云。 此全非理。 若于凡位断此品染得此断得。 更无入圣亦断此品染。 然约远厌对治立第二治。 于婆沙等曾无此。 亦全非此论意。 然光。 宝令此论同正理者未可也。 治生言光·宝各致解并朋正理。 今云不用也。 (十三左)练根时者谓转根时。 旧论云。 练根者。 谓修增胜根道。 问。 婆沙九十(十二右)曰。 练根时应说有六。 而练根时必得果故即四果摄。 故说五时。 何今别开。 答。 正理云。 为显练根异断惑得果故。 得果外说练根无失。 (十三左)然诸离系(至)唯具二时。 下约位辨具不具有二。 初约钝根次第者。 二评别所说显利根超越相。 初中亦二。 此总释。 婆沙九十(十一左)云。 此灭作证随位差别有八十九。 谓四法忍智四类忍智时。 及九地各九无间解脱道时。 曰法忍智忍时。 唯证见所断法灭。 非想非非想处前八无间解脱时。 唯证修所断法灭。 余七十三时。 通证见修所断法灭。 解云。 据忍害智害言见修所断法。 非谓见修道所断。 彼总明灭证故通无间解脱。 今唯明重故唯解脱。 如前所辨。 而今亦约八十九品位以明重得。 (十三左)谓欲界系(至)即果得故。 后别释。 于中有二。 初约见道位。 后约修道位。 初见道中亦二。 初约前七忍智。 后约道类忍智。 约修道中有三。 初约一来向果位。 二约不还向果位。 三约阿罗汉向果位。 此文中。 亦五时者但例数耳。 下皆如是。 又除者更加别除故云又。 文句六之一(五五左)又者郑重辞。 广匀又犹更也。 亦治生者唯例二无别。 问。 八十九道皆是渐进。 何唯五时。 答。 虽有胜进而是微薄。 非如五时增厚故唯说五(已下别释一段旧论略无文。 婆沙九十(十二右)具)。 (十四右)如是且就(至)预流等故。 第二评别所说显利根超越。 初二句评别。 后文即所由。 此有二。 初以利除练为由。 成前说是钝。 而显成利根除练。 后以超除预流等为由。 成前说是次第。 而显成超越随应除预流等。 此中光记(二十六右已下)意。 超越文通钝利。 而破正理超越次以利根故除练根。 光二十三(二十一右三十六左)亦举正理诸文破。 宝疏意二论和会。 故(二十五右初)云超越虽利根非是利种。 古今皆以光为正。 详曰。 正理论(六十四二右)明随信行有七十三人。 与此论(二十五十左)婆沙(五十四十左)等同。 准知宝疏判有其理。 何者大论种姓利钝如随信法行。 又细分别于随信中有次第有超越。 何故尔者。 根胜劣故令有时迟速位次超。 若不尔者此差异何。 故知利钝相望不定。 然光师偏被封种利钝。 强斥正理。 岂非疏昧。 犹未见超越人有练根。 设于随信有次第超越。 而于其超越有练根文何在。 此论亦初明钝根次第。 次明利根。 于中初利次第。 次超越故。 超越有练根难信。 (十四右)智遍知者谓无漏智。 智者是体。 遍知是用。 智周遍了知四谛境故名智遍知。 知即遍。 遍知是智并持业释。 婆沙三十四(初左)有两说。 此论同初说。 又有一师体通俗智而无评家。 正理(五十六八左)举两说而云。 唯无漏慧为智遍知是我宗中正意所许。 (十四右)断遍知者(至)立因名故。 婆沙三十四(二右)云问。 于所缘境能遍知故立遍知名。 断无所缘及遍知用。 何故名遍知。 答。 断是智果故亦名遍知。 如阿罗汉是解果故亦说名解。 六十二(八左)问答亦同(准此正理。 宝疏云无为者。 盖无学误也)此断以遍知为因名断遍知。 是有财释旧论(十五二十二左)云。 智永断谓无流智。 灭永断唯灭。 合此名永断智于果说因故。 (十四左)论曰(至)立三遍知。 此中大二。 初正释颂。 二问答。 初中有三。 初释初句总辨见六修三。 二且三下释次三句别明六。 三余三下释后两句别明修三。 明见六中有三。 一问。 二答。 三结。 答中有二。 初欲界。 次上界。 初欲界中有二。 一正释。 二结。 正释中亦二。 初释第一遍知。 先示立位。 后重释示其名。 二明次二遍知亦有立位示名二科。 明上界三中有三。 初总例显。 次谓色下示立位。 后是见下示名结数。 明修三中有问答结三。 答中亦有三。 三界别故。 初欲界中有三。 一示立位。 二应知下示其名。 三并前下通妨。 次色界中有立位示名二科。 后无色中亦有三。 一示立位。 二示其名。 三通妨。 此即初释初句也。 (十四左)谓欲界系(至)立一遍知。 麟云。 由此二谛有遍行惑互相缘缚。 要(【傍】次下论十七右)灭双因方得遍知故共立一。 灭道二谛。 他部之因。 先已灭故。 但知当谛各立遍知。 上界亦尔。 (十四左)是见苦集(至)所断法断。 此中法断者。 所断烦恼名为法。 所证择灭为断。 旧论(十五二十三右)曰所灭惑灭离。 惑言当此法字。 亦此论下(十六左三行)云永断三界法。 彼定所断。 此何不尔。 然圆晖(二十一二十三右)云法断者择灭名也者非也。 (十五右)并前立故。 难云。 断尽欲界修断诸惑立一遍知。 应名欲贪尽。 其五下结身见。 戒禁。 疑三见道已断。 何名五下分结尽。 今通此妨云。 以尔时越界得果总(下论十八左)集遍知。 并前三界见所断无为立遍知故。 问。 若尔见惑犹有余。 何唯三。 答。 摄门根故举三摄余。 问。 欲修惑亦有痴慢。 何唯约贪瞋名五下结尽。 答。 若不尽欲诸惑不得名五下结尽。 已得五下结尽名。 断余惑理在绝言(此中宝疏为尽理。 光但释文耳)。 (十五右)色界所系(至)爱尽遍知。 婆沙六十二(十二左)一说唯第四定修惑下下品结尽。 一说唯第四定一切修惑尽。 评家色界一切修所断结尽为色爱尽。 今同评家。 色界一切修惑名色爱。 如五钝五利名爱见。 (十五右)此亦并前合立一故。 难云。 尽无色修惑立一遍知。 应如色界名无色爱尽。 通云。 约尽处立虽云无色修道。 然此越界得果总并前三界见道。 及欲色界修道无为立此。 故名一切结尽。 此与上五下结尽但二总集前遍知。 其所以者如下论(十八左)说。 (十五左)论曰(至)修道果故。 此论六对全依杂心四(二十六左)光记(三十一左)举婆沙六十三(三右)两说。 辨六七正不总致四解。 而自评第四为胜。 宝疏意同光第四解。 据次第人说六。 据超越人说七。 并不相违。 而广破斥光记初三解。 其能破甚有理致。 今详于忍有六七异。 而于智唯三无异说。 若据忍七义。 其五下分结尽遍知通忍及智果。 以忍为七智为三故。 若尔五下分中。 三忍所害故为忍果。 二智所害故为智果。 若依超越为七者。 何不言智果二。 然于智无异说。 定知依所害别不据超越也。 问正不何。 答。 说七者非。 若约所害别一切结尽遍知何不通忍智。 彼既约尽处定为智果。 此第七遍知亦约尽处定为智果。 理为最妙。 问。 若尔先离欲入见道。 起道类智得五下分结尽遍知。 为忍果为智果耶。 答。 定是智果。 何以故。 以凡位已断欲修惑故至此位时得第七遍知故。 非忍害身戒疑故得此遍知。 若言不尔。 次第证人于道类智岂可得此。 问。 若尔次第超越何缘差别答。 唯依时不同。 谓若次第人欲修惑第九品断时得此遍知。 若超越即道类智时得此。 故下论(十九右初行)殊云道类智时。 然光·宝辈谓渐超别忍智果异浅浮之至矣。 由是杂心。 此论及正理。 显宗唯六全不言有七义。 所以实非理。 若于毗婆沙宗牛角两说者。 正理如余处文何不举耶。 又解。 设据超越为七其说有余。 谓显得之时。 虽道类智论因果必是智果。 以先修习智断欲九品故今得此果故。 若强为忍果。 先未断欲染至此位。 何可得此果。 如彼全离欲人至道类智得不还果。 应言忍果。 因果门得舍门勿混。 如成不成门得舍门别。 又如因果门成就门别。 谓上界道尽因果为忍果。 成就门属修道也。 又婆沙六十三(二右)有八门。 六门如此论。 更有见修道果静虑无色果。 而此忍智果同见修道故不别说。 正理五十六(十一右)说忍智果毕云。 由此已辨见修道果。 (十五左)诸忍皆是(至)同一果故。 此两义杂心四(二十六左)全同。 婆沙六十二(八左)有多说。 六十四(十六右)有七复次。 三十四(三右)亦有七复次。 评家约智眷属及智种族二义。 此同一果义同婆沙六十四(十六右)第三复次同一所作义。 即是同一离系果。 光记及宝第一释顺论文。 宝第二释依正理论五十六(九左)婆沙六十二(九右)自取后释。 此非论意。 何者彼说忍果亦转成智果。 非释同一果言。 何可成证。 故彼后释不顺同一果言也。 (十六右)所言五者(至)未至果故。 已下两说具出杂心四(二十六左)今全依彼。 婆沙六十三(二左)唯标五八数而无所以。 光宝以婆沙师说为正义。 盖所以正理广破妙音说(【头】正理五十六(十八左)超越人道类智位得下分故以难唯五。 答有二义。 一准拟次第人。 二假说。 光记(四十右)引对见)今云。 此论及杂心意不必可尔。 文势可观。 又就此五婆沙有两说。 初说除欲界见三修一。 取上界见三修二。 后说取第七下分结尽除第六上界见道断遍知。 光记两说各为正义。 此论随同彼两说。 宝疏广以教理唯后说为正。 此论亦后师为正。 紧弹斥光记(湛慧从宝。 法住从光。)今详。 光·宝并误也。 必不可依。 夫遍知就断三界惑位以建此。 欲界立见三修一。 上界立见三修二合成九。 第七五分结遍知是于断欲修惑立此。 然毗婆沙正宗(【傍】光三十四左七行正理文)根本地唯断上界惑不能断欲界惑。 然彼后师取第七除第六者违正宗。 定知非正义。 若言超越人尔者。 是亦非理。 先断五下分入见道。 依根本地断见惑。 至道类智时得五分结遍知。 非是依根本地断惑故方得。 何定为根本果。 若言入根本心上得故为彼果者。 是假借非真果。 由此正理五十六(十八左)文可举。 光(四十右引)故知彼非也。 此论亦唯明同前师。 谓根本地唯能永断色无色摄烦恼等故者。 简欲界见惑修惑云唯。 既无所断惑。 何有所得第七遍知。 色无色摄烦恼者。 取上界一切。 岂得于上界见道尽遍知。 犹明说所简欲界见三修一言欲界系惑唯未至定果。 如是能所简明白不间容发。 杂心。 正理。 显宗亦如是。 圆晖偏同初师上界见三修二释。 麻中之蓬。 光·宝唯所缠彼两说未检当文。 不察至理也。 宝疏所引诸文全非证。 彼超越人所成就。 非依根本而断欲修惑方得故。 何况此论文杂欲界遍知。 实盲哉。 光记亦约体名纵夺为各据一义。 实无义之妄论焉。 问。 彼后说如是非义者何故举说。 答。 有约依根本超越。 则准拟次第人。 及俗道所断下分今圣道力令不永生义。 故一往致根本果。 然寻正宗者非真实不言而知。 故不加破。 由此诸论中一向不举此也。 (十六右)许别道引无漏得故。 此中未来修非现修故云别。 正理(五十六十一左)云。 岂不依止根本静虑入见谛时。 亦修未来依未至地欲断治道得断治故。 亦应证彼欲见断法断无漏离系得。 宁说根本唯得五果。 准彼是未来修。 此道体即欲界四法忍智。 又显宗二十八(十四右)云。 所言八者。 尊者妙音说。 根本静虑亦欲断治故除色无色见道断遍知。 道类智时总集遍知故(已上)按除第六遍知文误也。 正理论云除顺下分结尽遍知故。 杂心。 此论亦尔也。 (十六右)无色边地(至)遍知果故。 依空处边起世俗道断第四定惑。 此时欲色界修惑断尽。 故得第七遍知。 无色近分非无漏道依止。 问。 何故不依识处等边。 答。 彼近分唯治次下不能隔治。 故旧婆沙四十八(十三左)云。 空处边非余无色定边。 正理五十六(十五左)云。 圣依俗道离诸染位所断断果亦名遍知。 以得无漏离系得故。 根本定中。 前三依何能断诸惑故得第九。 以有顶地无自圣道非断惑依。 故云前三。 (十六左)俗道果二(至)三界法故。 世俗道皆杂断下八地见修二部惑故得第七第八。 而不能别断三界见惑故非忍六。 又有漏智不能断有顶故亦无第九遍知。 (十六左)法智果三(至)得后二果。 智言简忍。 故但就修道三遍知论多少。 问。 类智上界断智。 得后二可尔。 法智下界断智。 唯应得第七。 何故通后二。 答。 于见道如所问。 分界别故。 于修道未必尔。 下论二十六(五右)云。 缘灭道法智于修道位中兼能治上修断。 类无能治欲。 婆沙百五十八(九右)正理七十三(十五右)亦尔。 (十六左)类智品果五。 六十三(二右)有两说。 初说约次第人为五同此论。 后说约超越人更加第七为六。 然后说非尽理。 何以故。 若依超越虽类智时得第七。 然寻求其因是凡位法智力。 因果与得舍时义门各别。 由如是非理杂心论既除后说唯依初说。 由是实尔此论。 正理。 显宗亦复唯同初说。 光·宝(云云)并非。 如前须简别。 旧婆沙四十八(十三左)八对十六门中一向不举后说。 盖以是不正义梵本已致存亡异。 (十六左)何故一一(至)九位建立。 婆沙六十二(十三右)云。 问。 一切择灭皆名为断。 断是智果故皆应名遍知。 何故此名唯在九位余位不得遍知名耶。 问意可知。 八十九品断位言一一断。 对唯九位言可观。 光记释云断位。 宝疏遮断体。 引正理。 并皆为是。 有人依长行问断言含体位者非也。 (十七右)颂曰(至)故立九遍知。 婆沙六十二(十三左)五因列次。 双因。 俱系。 无漏。 有顶。 度界。 彼意见修次第故度界在最后。 见道中约难易次第。 初二难具故。 后二易具故。 后二中。 易故最易。 次易次也。 杂心四(二十九右)度界为中。 前后四如婆沙。 彼五缘总相约难易次第。 此论改次第者。 彼虽有理而义难分别。 故今从具向阙渐次列此。 (十七右)有漏法断虽多体位。 此总释。 旧论。 杂心。 婆沙。 正理等无此。 然光·宝解体位言并相违释。 今详。 非是相违。 何以故。 以随系事量其体尔所上来未明故。 问起不依自体故。 据体无诠故。 若尔体是何。 谓位即体持业释。 显其八十九位阶位相违不乱。 释名云。 体第也。 骨肉毛血表里大小相次第也于彼体位不乱中。 而亦依次第立九位遍知。 故特云体位。 (十七右)缺有顶故。 缺广匀苦穴切。 音阙。 说文器破(【傍】对成演)也。 玉篇亏(【傍】对盈)也。 破也。 佩觿云。 干禄字书以缺字从垂旁。 其不典有如是者。 光·宝从垂不也。 今显有顶五部中随一断是此缘成。 非必具断故殊云缺。 杂心婆沙。 正。 显同此。 旧论(十五(二十五右))云损亦显损减义。 然旧婆沙四十八(八右)有顶双因同云害未善也。 此中忍无间。 智解脱二道具足为缘成。 唯于忍道不许断。 故婆沙六十四(十六右)云。 复次无间解脱同一所作。 于断结事俱有势力。 如二力士同害一怨。 一扑置地。 一令不起。 不尔还起能为过患。 既通二道云断结。 今亦此意。 况此文云已得无漏断得已得言是前苦法忍智二道非今苦类忍。 然光记苦类忍位立断名非也。 于余处亦有其义。 今不尔也。 下灭言亦如是。 (十七右)灭双因故。 杂心。 婆沙等并云灭。 旧论云拔除。 并是解脱道时。 双因者光记有三解从粗向细初通见修。 总五部相望分自他。 遍行言唯约苦集。 彼十一遍使通缘五部故。 次分见修。 是细论。 文云他部意在遍行。 引证如是。 后释于前第二释修道上加他部为异。 犹细论。 宝疏义全同光第二。 但精密。 详曰。 三释并未尽。 修道唯品自他。 必不据部故。 初后两释非也。 又修道品自他中。 前八品随应为一因。 正第九品为一因。 故婆沙中未灭第九品为不灭双因。 由是断一因虽非断一因尽。 一因类故亦为一因未断后八品二因未断。 而约第九强为一品未断。 然光第二释但分自他品。 若断上上品上中品应言灭双因。 断自他两品故。 问。 见道二因他部但遍行因。 以何证。 答。 婆沙中。 云道类智忍灭道类智生时名灭双因。 先灭见苦集所断因。 今灭见道所断因。 除灭谛先灭中。 明知唯约苦集遍行立片因所以立双因者。 欲苦集合为一遍知。 苦集有遍行惑互相系缚。 故不得别立。 灭道无遍行惑故各自立。 古德约互因者混释名与因缘。 其破如光斥又旧要心云二因。 及旧婆沙云俱因何为互因。 (十七右)如异生位(至)不名遍知。 正理(十六左)云。 异生虽复亦有离八地染名灭双因。 而断非遍知。 阙余二缘故。 (十七右)若圣位中(至)未灭双因。 明见位初三心二缘阙。 为取苦类忍现生以来三心云以前。 此中欲显皆约今生心非已生当生于初施现在言。 虽苦类忍生未起苦类智解脱道故为未缺有顶。 于三心中。 若苦法忍未灭自他双因。 若苦法智位。 虽灭自部欲界同类因未灭集遍行。 亦为未灭双因。 若苦类忍未起智解脱道故犹未灭上界自部苦同类因。 何况他部遍行。 亦是不灭双因。 (十七右)至苦类智(至)遍行因故。 明见位第四第五心一缘阙。 苦类智生时正缺有顶集法忍位前位已断故亦为此缘成。 对有无漏断得言亦。 苦类智位虽灭上界苦下惑集惑未除集法忍位亦已灭苦下遍行集法智解脱道未生。 故自部惑未去。 并双因不成。 婆沙六十二(十三左)云。 苦类智忍灭苦类智生时未灭双因。 虽灭见苦所断因未灭见集所断因故。 然得无漏离系得。 及缺有顶。 集法智忍灭集法智生时名灭双因。 先灭见苦所断因。 今灭见集所断因。 光师问答致三解。 何犹预甚。 今详。 二论文异义同。 彼论过去为灭现在今生名生。 何以知者有理教故。 若未来当生为生者。 苦类智生时已云未灭见集所断因。 然彼苦类智现在前时。 应言灭见集所断因耶。 甚不应理。 然问本误故答非。 第三义弥非。 是为理证。 杂心四(二十九右)云。 彼苦法忍苦法智苦(【傍】新译苦类智忍)未知忍生非俱因灭。 彼现在云生是为文。 然婆沙论所说。 乃约上下八谛以为八位。 前二位不立遍知。 后六位立之。 由此不分忍智而对明。 然缘具阙正在智位非据忍位。 欲显此义云忍灭智生八位并皆尔而其意难了达由是杂心论主欲令明知解此旨。 即分忍智忍属前门。 虽苦类忍与苦法智具阙不异故。 今论欲明着故顺杂心以忍入前位。 (十七左)有立离俱(至)方可建立。 下大文第二。 示不立第五因有三。 初叙婆沙(六十二(十三左))杂心(第四(二十九右))师等别立家。 二正示自不立意。 三通疑难。 此即初也。 俱系者。 见道自部为一系。 他部遍行为一系。 修道正第九品为一系。 随意前八品为一系。 如前双因。 光三释应如前简。 此离俱系(至)而不别说。 示自不立意。 离俱系能与。 下二所与。 故云与。 为显二俱是所与中间言及。 于见道及修道中。 除三界各最后第九品余品位与双因无别。 于修道三界各最后品与越界无别。 言用者功用。 无双因功用外有别俱系用。 何以故。 双因位必俱系。 以无灭双因而犹有俱系。 无灭俱系而犹有双因故。 能起为因。 结缚为系。 故于义有异。 而无别功用力故不立。 正理论五十六(十七右)云。 若尔亦勿立越界缘。 越界亦即灭双因故(此难论次通)双因俱系虽依一物。 而系与因其义各异。 谓于五部令起名因。 即于其中能缚名系(已上共许也)且苦智生集智未生。 二部虽无互令起力。 而有展转为因性。 见集断惑缚义如本。 见苦所断缚义都无。 故非灭双因即是离俱系(已上就位示宽狭别)又不可说因义即系。 以无漏缘惑不系他聚故(已上就惑体辨宽狭也)由此我宗二种俱说。 今不说者但可说言说此彼自成。 不可言无异。 体义宽故且说双因。 今弹云。 义有异已许此。 而功力无别故不许别立汝辨宽狭言非灭双因即是离俱系。 是自新案必定非毗婆沙宗。 毗婆沙宗全无宽狭。 双因灭不灭位必俱系离不离。 故婆沙(六十二(十三左))云。 苦法智忍灭苦法智生时未灭双因。 虽灭见苦所断因未灭见集所断因。 未离俱系。 虽离见苦所断系。 未离见集所断系。 苦类忍灭苦类智生时未灭双因(如前所说)未离俱系(如前所说)集法智忍灭集法智生时名灭双因。 先灭见苦所断因。 今灭见集所断因。 亦离俱系。 先离见苦所断系。 今离见集所断系。 集类智忍灭集类智生时名灭双因(如前)亦离俱系(如前)灭道法类智四种说亦如是。 又修道中云。 离欲界修所断一品乃至八品染时未灭双因。 虽灭一品乃至八品因未灭八品乃至一品因。 故亦未离俱系。 虽离一品乃至八品系未离八品乃至一品系。 故离彼第九品染。 无间道灭解脱道生时名灭双因。 先灭八品因。 今灭第九品因。 故亦离俱系。 先离八品系。 今离第九品系。 故说四静虑四无色并皆其位等。 以此应知功力无别。 灭因不离系于何文有之。 又以无漏缘惑不系他聚成因系别是不成证。 以灭道惑亦非令他起因故。 由此若体若义辨宽狭实是妄案。 然光·宝辈恐正理谈诀以朋彼义。 于此论强设非理救。 未深考之所为矣。 (十七左)虽诸越界(至)立遍知故。 通疑难。 初牒难而下通是即宽狭不同答也。 此有三。 初标宽狭。 二示别立。 三指事为极成所以。 此中依位致难。 难云。 诸越界时位。 即皆灭双因故不可因外立界。 答云。 虽越界时即灭双因少分有。 而灭双因时多分非越界。 见道六果灭双因时并非越界。 修道中四禅四无以各下三地六种灭双因亦未越界。 故别立越界。 今论且约修道云三地。 光记大科二义。 第二义通中亦有二释。 总是三解。 第一义约用无别作难。 宝疏同此。 此释不顺论约位。 第二释作难为是。 约位故。 通释不异前义。 最通答释且许不立为异。 是亦非论意也。 (十七左)颂曰(至)无学唯成一。 初二句明见位。 第三句明修位。 第四句明无学位。 住位言通后两句。 便长行显此。 住是能住。 是示其人显能成就。 或言现有无不定。 见道犹有无不定。 凡位定无不言自成。 故颂不说。 (十八右)若诸圣者(至)便成就五。 此据次第人依未至定入见道。 以未至为依能治三界诸结故。 正理论(十七左)云。 于圣位中依未至定入见谛者。 问。 依根本有何差别。 答。 正理论(同上)云。 依根本定入见谛者。 至集类忍亦无遍知。 后位随应如理思择。 解云。 以根本非欲对治故无欲见修四遍知。 问。 先离欲者。 入正决定至苦类智集法忍时三缘具何不立遍知。 答。 虽具三缘双因未成。 遍知就无漏断得立此。 彼于异生位虽断欲见苦集等惑。 今唯得苦下无漏离得。 未得集下同类因无漏离得故不成双因。 光记解释言未足。 得意可知。 宝疏(四十右)答此问许三缘具足。 而别缘故不立者妄陋焉。 缘具何不立。 何文许彼为缘具。 问(【傍】麟问答心)前(十七右)具缘中。 但集法智集类智等智位立遍知。 今何故亦于集类灭法等忍成遍知。 答。 前新得门故唯依智位。 此约人成就门。 则后位不舍前前而成。 是故集法智成一集类忍成彼一。 是非自新得成。 故以后忍属前智论此。 (十八右)住修道位(至)皆成就六。 问。 前得果门言忍六属见道。 今何故为修位。 答。 前得果门由忍得故以属忍。 今成就门约位故定为修位。 问。 离欲退者。 未退堕时唯得下分一。 今退何成六。 答。 下分尽总集欲界见修诸断为一。 虽一体即七种。 今离欲退人。 舍下分中欲修一分而余有六。 故无妨。 至全离欲(至)顺下分尽。 宝疏准此论。 超越亦得下分尽及根本果两说后说为正。 旧痾难除如上已辨。 (十八左)颂曰(至)为一遍知。 婆沙六十二(十七右)有七复次。 杂心四(二十八左)唯据彼第一说。 今亦依顺彼唯须第一说。 若约不还欲界见修一切。 若约罗汉三界见修一切。 故并据全一切。 言一切断。 有人通全分少分者非也。 故正理。 婆沙并言有二全言。 (十八左)唯彼两位具足二缘婆沙六十二(十七左)预流一来虽是得果而非越界。 离色界时虽是越界而非得果。 又余位者二义并阙。 (十九右)言舍五者(至)舍前五故。 全离欲人至道类智即集遍知得下分尽故不取道遍知。 由是但舍见六中前五。 正理论五十六(二十左)破云。 此但应说道类忍时道类智时彼已舍故。 夫言得舍据将说故。 又应简言依未至定入见谛者。 若依根本入见谛者。 于欲界断不得无漏离系得。 故不得欲界见断法三种遍知。 非先不得可言今舍(已上)今弹言。 此释混淆。 若言得舍体或可据将。 今即论遍知得舍。 解脱道智未起非实舍实得。 故定于智应论得舍。 若言不尔于集法忍断自同类因。 何不许彼灭双因而得遍智。 由是婆沙六十三(初左)云。 道类智忍灭道类智生时。 若已离欲染入正性离生者舍五得一。 婆沙既约道类智现在前生言得舍。 岂非违本宗。 光记堕正理破中误云未来生。 其非理如前已辨。 亦复此论唯云道类智时。 是唯现在无可言未来之理。 未至简无者。 于舍五言自成故。 宝疏准此论文亦谈自旧痾准前可简。 言舍六者(至)得离欲时。 此次第人及未全离欲超越。 (十九右)言得一者谓得未得。 此有次第超越。 若次第人渐渐新新于九遍知得未得一。 于此中有二类。 一无舍得一。 忍果六色爱尽。 谓成就前前。 而新得一故二舍而得一。 下分结尽舍六得一。 一切结尽舍二得一。 若起越人全离欲道类智时舍五得一。 前舍五人是也(已上婆沙六十三(初左)具说)问。 何故无得舍七八九种。 答。 第七第九总集处故与前忍六不俱时起。 故第八是第七总集故。 故无七八九种舍得前成就门亦尔。 问。 前成就门成一二三四五。 此中何缘无三四五。 解云。 光记依婆沙百六十二(十五左)说。 以得成就名初后别会。 又助云。 准正理(光四(五左)引)云约断实然。 恒成就故。 今但且九遍知中。 若得异名。 本名便失说名为舍。 亦无有过。 前依体论。 今就名言得舍。 故无三四五得无彼名并现故。 若作此解得与成就但名差别。 是亦婆沙一说。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一_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二十二法义丰山上毛沙门快道记分别贤圣品第六之一分别贤圣品。 正理。 显宗。 分别为辨。 已两本法胜毗昙并云贤圣品。 曰于人天中应受供养。 故名贤圣。 杂心五(初右)亦题贤圣品。 而(二右)曰。 贤圣者。 正定聚。 谓七人及真实凡夫。 旧论十六(初右)云释分别圣道果人品(【傍】于人有贤有圣)不言贤也。 光记贤谓贤和。 圣谓圣正(惠晖云。 贤和者即事和。 圣正者正即涅槃理圣。 于此正得决定故)此释约位纵容。 宝疏顺俗伸字义。 依仁王分为漏无漏二位(【头】正理五十七。 显宗二十九。 旧论十六(初右)法胜四卷二(十一右)六卷三(十二右)杂心五(初右)鞞婆沙八(初右))皞按。 两师并无妨。 光师就略。 但云和正。 而未配位也宝寄所知。 具释。 大乘义章十七本(初右)云。 和善曰贤。 会正名圣。 正谓理也。 理无偏邪。 故说为正证理舍凡。 说为圣矣(【头】杂含三十三(十七右)曰。 四向四果。 此是四双八辈贤圣是名世尊。 长含二(九左)亦尔。 又旧俱舍十七(十八右)七不还名七种贤圣人行。 是同体异名也)此贤与圣同异有三。 一同体异名。 其犹眼目。 以同体故。 莫问始终。 皆名为贤。 并得称圣。 二贤圣体别。 别有五种。 其第五约位分别。 见道已前调心离恶。 名之为贤。 见谛已上会正名圣。 故仁王说三贤十圣。 三通局分别。 贤通圣局。 从始至终。 皆名为贤。 故经说云贤者。 舍利弗等。 见谛已上方得名圣。 今约体别题贤圣。 杂心文昭昭。 又瑜伽释敬序曰正智受学智贤乐。 逆次思之。 而旧论约胜略贤。 但云圣道果人品。 辨品次者。 光约漏无漏因果。 宝疏约灭道次第非也。 似顺结前文。 然前品不正说断。 岂可为所以。 亦前已明灭谛。 重说烦劳。 今云。 贤圣差别由随眠强弱。 离彼不能辨之。 故随眠次明此品。 是故法胜毗昙四卷二(十一右)已说使品。 贤圣品今当说。 六卷三(十二右)云。 已说流转次第不流转次第今当说。 杂心五(初右)云。 已说诸烦恼修行今当说。 (初右)颂曰(至)通二种。 正理颂全同之。 而破下二句曰。 此中问答俱不应说。 前已说故。 谓前(【傍】十九(五左)随眠品)说忍所害随眠有顶地摄唯见断等。 彼言已显有顶见修所断随眠如其次第。 唯圣见道修道所断。 下八地摄。 见断随眠。 圣见道断。 凡修道断修断圣凡俱修道断。 既说见道唯依圣身。 岂不已成唯是无漏。 既说修道通依凡圣身。 岂不已成通有漏无漏。 是则今说义不异前。 由此不应造颂再说。 说已复说。 成无用故(已上)今还弹云。 前显九十八随眠几何所断。 故随所应。 分别见修。 不要道体。 今正明其道体。 故言唯无漏通二。 莫相似义坏义门异。 若言以理推寻。 义既显。 故烦重者。 是则全不尔。 依法相分别法门。 如理推之。 不借多句。 其事已足。 而幼学徒不能晓了。 是故依义门异。 各分别示。 如诸门分别。 准思去执。 众贤论师依此执。 于显宗论二十九(初右)改颂下三句曰。 已说烦恼断。 由见修道故。 见道见圣谛。 修道修九品长行云。 见惟无漏。 修通二种。 准前已显故颂不说(已上)此意释二道名义。 今云。 不顺前问其相如何。 何不问言云何名见修道。 前问如今唯改答。 问答乖角。 岂成示南。 又别行本颂下(五左)此一颂全同显宗颂。 以之思之。 彼颂非三藏亲翻。 而后人录出。 故致如是误(矣)又正理破顿断九品因。 宝疏反破。 是则为得焉。 (一左)见道速治(至)道唯无漏。 初因是能治。 后因则顿断。 修道治不治不定。 见定能治三界见惑故。 非速是因。 故旧论唯云能对治三界惑故。 初约宽。 亘三界后是狭。 自地九品故。 虽非见分九断之。 拟修九品。 容有其理。 故言九品。 (一左)谛四先已说。 正。 显。 颂疏。 本颂。 并先作名为好。 明本如今。 盖草误也。 (一左)四谛次第如彼说耶。 前漏无漏故异名。 故随便显名。 今正说四谛名体。 故依理列之。 故答不尔。 (一左)四谛自体(至)如先所辨。 灭道二种今举文显。 苦集未彰。 前说有漏。 言除道余有为。 是说苦集体。 故正理今文曰。 应知彼文亦已显体。 谓除圣道。 余有为法。 (二右)然或有法(至)先后次第。 婆沙七十八(十二右)曰。 问。 何故世尊先说苦谛(乃至)最后说道谛耶。 答。 随顺文词故作是说。 谓作是说。 文词随顺复次若作是说。 随顺说者受者持者。 非余次第。 复次依现观时。 故作是说。 谓次第法。 略有三种。 一生起次第。 第二易说次第。 第三现观次第。 生起次第者。 谓四念住。 四静虑。 四无色等。 诸瑜伽师。 先起身念住。 是故先说。 乃至后起法念住。 是故后说。 静虑无色。 广说亦尔。 易说次第者。 谓四正胜。 四神足。 五根。 五力。 七等觉支。 八圣道支等。 虽四正胜俱时而有。 而易说故。 先说断恶(云云)(如光记引)现观次第者。 谓四圣谛。 诸瑜伽师于现观位。 先现观苦。 故佛先说(乃至)后现观道。 故佛后说(已上)按旧论十六(二右)标条三次第。 而合今说四谛。 其第三次第曰。 有余法随正说立次第。 譬如八分圣道等。 今说四谛随修对正观次第(已上)准今说四谛文势。 应标列三别以合今说。 诸教大例。 若今论脱其文。 (二左)良医经(至)苦集灭道。 杂含十五(十五左)全同。 宋施护译医喻经一卷是其同本。 经录入于单本乃误也。 (二左)故加行位(至)纵马奔驰。 总结上。 例现观中有法譬。 然宝疏科为合法非也。 (二左)现等觉义。 显现分明为现。 平等觉知名为等觉。 是释观字。 义者道理非境名。 简别加行。 比智言现等觉。 十六行相于四谛境现前。 平等而觉知。 是现等觉义。 应知此中(至)物亦有殊。 有部苦集一物。 报果为苦。 集起名集。 且如今依身。 对过去惑业。 是苦果。 望未来果。 还为因。 能集诸惑业。 招当果故。 唯依义边异其名。 故正理五十七(二左)云。 为果性边。 皆名苦谛。 为因性边。 皆名集谛。 物虽无异。 数分无失。 灭道下言亦。 对名为异。 (三右)经中说为圣谛。 旧论曰四圣谛。 杂含十六(十二)十五(十五右)增一十七(初右)四谛品。 中含七(二十一右)分别圣谛经。 (三右)是圣者谛故得圣名。 婆沙七十八(三左已下)多说。 今同世友说。 曰。 圣者圣惠通达故名圣谛。 今下云实见。 是约圣者通达。 圣人谛通达此四法。 故名圣谛。 谛约境是圣之谛依主释。 若谛约能见持业释也。 然圣人谛见苦。 见集等故。 圣谛之苦依主释也。 (三右)于一切是谛(至)非圣说是乐。 辨体性立名差别通难。 初约法体。 后然唯下辨立义。 此有三。 初标立。 次是故下结合。 后如有下引证。 若约体性。 凡圣一切所见皆是谛。 诸法体性法法自住性。 悉无倒故。 尔依能见人有差别。 凡夫颠倒苦见乐。 圣者反之。 夫圣人实见会法自体。 能所无差故。 特立圣谛名。 故正理五十七(十五左)曰。 然四谛理无有差别。 在圣在凡。 皆如实故。 依能见者。 偏立圣名。 (三右)如有颂言。 杂含十三(七左)颂曰。 贤圣见苦者。 世间以为乐。 世间之所苦。 于圣则为乐。 (三右)有余师说(至)圣非圣谛。 光云。 经部或上座部而有约成就约所观两释。 今云前释为胜。 以凡夫于加行观灭道故。 若约所观。 四谛皆通凡圣。 有人云后释为善。 经部等不立得成就故。 此释非也。 不立别体。 而不言其义。 宝疏亦约成就也。 (三左)论曰(至)亦无有失。 今科云。 长行大有三一明苦谛。 二(九右)便明集谛。 三(九右)由此下总结初中亦为二初释颂。 后(四右)道谛下问答决择。 初中有二。 一总释颂。 后此中下别释。 别中有正示问答征释五科。 第五释中有四。 一正辨三受为三苦。 二如受下例显相应俱有。 三举异说释名。 四应知下辨三苦宽狭为二。 初明二苦不共。 后明行苦通一切。 此亦二初正明。 后此唯下简乱。 此有三。 一标立。 二引证三示凡夫不知细苦所以。 此是其总释也。 宝疏科总释别释最顺论文。 谓初不言可意等。 唯云诸有漏。 又三三不配当唯云三种合。 后具。 配合等故。 光记分二句科非也。 (三左)此中可意(至)诸行亦然。 此一段义旨。 全同集异门五(初左)三苦章。 但彼无引证为异。 引证经。 初二文出中含五十八(六右)法乐尼经。 后杂含十七(十七右)云。 知诸行无常故。 说受悉苦。 又(云云)增一二十七(十四左)云。 杂含三(二十二左)别译十七(三左)。 (四右)有余师释(至)名行苦性。 光但云释三苦名皆持业释。 宝疏(七左)云皆持业释不同有部坏已生苦等名为坏苦等。 此为异部也。 是则经部。 欲后明经部义这基本。 先示经部释名。 彼不立过去未来实有。 故皆持业。 有部不尔。 唯苦苦是持业。 余二并是别体依主谓由坏之苦。 由行之苦。 (四右)应知此中等。 光科明宽狭。 宝云通伏难。 并有理。 何者就文是辨宽狭。 无通妨之辞故。 又本辨宽狭。 以有疑难故。 (四右)故有颂言。 光云经部鸠摩罗多颂者非也。 有何教理非经部耶。 应知是此应契经。 如先(三右)有颂言圣者等。 故正理五十七(十七左)亦证之自义。 宝疏无失。 (四右)道谛亦应(至)有为性故。 自下第二问答决择有二。 初道谛问答。 后乐受问答。 初中有难有答。 此是成实论师难也。 彼论六(十六左)曰。 问。 无漏诸受亦是苦耶。 答。 亦是苦。 所以者何。 无漏诸受。 圣人亦次第舍(乃至)广说。 宝作释得论旨是出比量相违。 宗因如文。 喻如诸有漏。 (四右)道谛非苦(至)众苦尽故。 是论主答。 初正答。 后引例通。 此初也。 初一句标宗。 余文辨违不违差别。 是则为违决过。 谓道谛非行苦摄。 非违逆圣心故。 如灭圣谛。 宝疏(八左)引余师释。 答者误于正理论。 彼别叙自义。 而以此论义。 标为余师。 其例彼论非一也。 何证彼云余师。 以此论必是余师。 (四右)若观诸有(至)唯显有漏者。 后引例通。 谓余经说有为涅槃寂静。 唯约有漏有为。 不贯无漏有为。 例彼说一切非常皆是苦。 亦是唯约有漏非常。 此论且但说能例。 显所例故。 文中云亦。 宝疏科引例释是也。 以终二句。 直约苦非也。 彼有为言指观诸有为故。 光记直云通经者误也。 (四左)若诸法中(至)计痈为乐。 二乐受问答。 初问。 后答。 答中大为二。 初就有部宗立乐名苦答。 后乐体有无诤。 初中有三师。 一约多分。 二相从义。 三凡圣差别。 此即初也。 是婆沙评家义。 婆沙七十八(六右)曰。 问。 于诸蕴中为有乐耶。 设尔何失。 二俱有过。 所以者何。 若诸蕴中亦有乐者。 何故名苦谛。 而不名乐谛。 若诸蕴中全无乐者。 契经何通。 经说(【傍】杂含三(二十左))大名当知。 色若一向有苦无乐。 非乐所随。 不生喜乐。 远离乐者。 有情不应为乐。 于色起贪起着。 以诸色中有苦有乐。 亦乐所随。 亦生喜乐。 不离乐故。 有情为乐。 于诸色中起贪起着。 乃至于识广说亦尔。 又说。 三受各定建立不相杂乱。 谓乐及苦不苦不乐。 又契经说。 道依资粮。 涅槃依道以道乐故得涅槃乐。 道既是乐。 如何蕴中可说无乐。 答。 应作是说。 于诸蕴中。 亦有少乐。 以诸蕴中苦多乐少少。 从多故。 但名苦蕴。 如毒瓶中置一滴蜜。 少从多故。 但名毒瓶。 有作是说。 于诸蕴中全无乐。 故但名苦谛。 问。 若尔经说当云何通。 答。 相待立名。 假说有乐。 谓受上苦时。 于中苦起乐想。 受中苦时。 于下苦。 起乐想。 受地狱苦时。 于傍生苦起乐想(乃至)受有漏苦时。 于无漏道亦生乐想。 故说有乐。 复有说者。 若依世间施设于诸蕴中亦说有乐。 谓诸世间饥时得食。 渴时得饮。 寒时得暖等。 皆言得乐。 若依贤圣施设。 于诸蕴中应说无乐。 从无间狱乃至有顶。 诸蕴界处皆等观见如热铁团。 评曰。 应知此中初说为善。 苦多乐少但名苦谛。 如是三说中。 评家义是也。 然论主欲未尽理。 故标一类释。 宝(八左)云有部异师释可笑也。 (四左)有余于此(至)亦名苦。 二相从义。 是有部中异师。 顺问中言许有乐。 为答而立乐。 为苦因故。 光宝并云经部鸠摩罗多者。 误之太矣。 彼不许蕴中乐。 诸师共许故。 然旧论十六(四左)云余部师者。 当怀疑。 或除萨经所余部中许乐计。 此中有三因。 一因乐从果苦。 二约相离。 集是杂集义。 不尔与初因何别。 故旧论曰。 由众若杂故。 韵会集杂也。 孟子是集义。 所生者。 注集杂也。 光宝不辨未足也。 三果乐从因苦。 初后全有财。 中邻近释也。 (四左)理实应言(至)一如苦受。 论主述正解。 约凡圣分别。 是取婆沙为不正义。 第三说。 论主不评家为量故。 光(七右)宝(九左)疏云。 述有部正释者。 未知婆沙不正义之失。 若应言就有部述正解。 此约凡夫为乐。 而依圣人皆苦。 如次上释。 此有三。 此初正叙自义。 (四左)有谓乐受(至)行苦何用。 二破前有余颂。 光宝并云破前经部。 如前非也。 有牒破二。 破有总别。 别破有三。 一苦集混乱失。 二于上界不成失。 三行苦无用失。 此第三因彼计苦。 因故为苦。 若尔经行。 苦是迁流无常为苦。 故成无用。 由之我由非常。 乐为苦。 而光(七右终)约苦乐舍三受(云云)全非论意也。 (五右)若由非常(至)引苦行相。 三辨二观差别。 非常苦是四行相中二。 故特问答。 有余部师(至)自下第二。 乐体无有诤有二。 举成实师无乐义。 即当婆沙第二说也。 后依对法师遂破。 初中有总标征释。 别引教有三经。 立理有二科可知。 成实论六(十一左)行苦品。 诸受皆苦。 又(十二右)云此三受皆苦谛摄。 若实是乐苦谛何摄。 又苦为真实。 乐相虚妄。 又(十二左)云。 无所求欲。 乃名为乐。 求故名苦。 不见世间有无求者。 故知无乐。 广立教理。 并皆如彼。 光宝并云经部大乐部等。 此未审。 若经部论应言经部。 其诤大故如余处。 正理五十八(初右)标余部说示此义。 次更举上座义。 知是非直经部也。 又解。 成实多同经部。 故诸师无妨。 (五右)许为乐因。 旧论作计为乐因为正。 于增盛位或虽平等。 下通妨。 此二句牒妨。 旧论十六(五左)曰。 由乐因增长。 或由平等。 今或虽与于位互现。 谓观云。 乐因增盛即为乐。 或苦乐不增不减。 平等亦非苦因。 何偏非乐以为苦。 通云。 虽尔今但由非时。 普光(八右)未觉文旨作释。 乃可简舍。 (五左)如荷重担暂易肩等。 正理五十八(初左)叙此师中。 依如是义故有。 颂言。 如重担易肩。 及疲劳止息。 世间由此苦。 脱彼苦亦然。 旧论曰。 譬如重担易肩。 (六右)然世尊言(至)作如是说。 通初经中。 先牒。 后通。 通中初一句标。 余释。 此释中有三。 初举经略辨。 二若由下广辨不由苦自体。 此亦有二。 初正辨反显经文而不由自相。 后经中下成自实三受(光宝分科未可)三世尊既言下印显彼经别意趣。 此初科也。 杂含十七(十七左)曰。 尔时尊者阿难白佛言。 世尊我独一静处。 禅思念言。 如世尊说三受。 乐受苦受不苦不乐受。 又说一切诸受悉皆是苦。 此有何义。 佛告阿难。 我以一切行无常一切行变易法故。 说诸有受皆是苦。 又复阿难我以诸行渐次寂灭故说。 以诸行渐次止息故。 说一切诸受悉皆是苦(已上)无密意言。 但于问中言有何义。 是别意义。 即是密意。 旧论十六(六左)亦问中云依何义。 答中全同本经。 (六右)故知非经(至)作如是说。 非字鲜本。 光。 宝。 旧论。 正理。 作此为是。 光记(九右)两释。 宝疏(十左)同后释。 有人取后释为正。 恐彼有难故。 今云。 后释有多失。 一违契经。 若但行苦无常言足。 更安及字。 不可言反坏。 二背前论(四左)。 谓以坏成坏苦。 以非常成行苦故。 三违今文。 不言依行苦。 唯言不依苦苦。 表行坏二。 四违正理。 对苦苦云二苦。 岂是不各头。 通云彼行中变坏无常行苦者。 何谓乎。 既云二。 彼二是何物。 亦为变坏无常一义。 契经及言为何。 次坏苦唯乐。 不通苦舍之难。 岂勿彼义恐怖。 约共不共二门。 摄一切故。 谓一切无常边。 共门互乐舍苦。 反坏不共门。 是乐受坏苦。 世尊欲显示凡愚坚执为乐。 是实苦令生厌离。 故特别云一切行变坏。 然亡于佛意。 背诸教理。 臆度揣摩。 新家旧蔽最可叹焉。 又宝疏依义。 不违我义也。 (六左)又契经言(至)变坏法故。 通第二经有牒释。 释中有三。 初叙二种乐。 二然观下示经苦观意。 此有二。 初叙苦乐损益。 后佛以下。 正通经意。 三如何下成乐自体。 有难有答。 (七右)如有颂曰(至)说受皆苦。 曰鲜本及正理作言。 杂含十七(十七右)曰。 尔时世尊即说。 偈言。 知诸行无常。 皆是变易法。 故说受悉苦。 正觉之所知。 此颂不言性是苦故说皆苦。 故知有乐自性。 (七右)又契经言(至)无实理成。 通第三经。 亦有牒通。 通中初一句标。 次释。 后故不下结。 释中初总释。 后别释。 总释中诸有者。 二十五有。 旧论云生处。 是亦苦多乐少。 一分乐中言贯上三。 然光记(十右终)但属第三误也。 若言约文便且入终不尔。 作释不成指南。 亦违前后文林释自释故。 (七右)若受自相等。 二更难破实无执。 初牒执总征。 后若谓下牒救征破。 大有三。 一破顺俗救。 此中先举救。 次总非。 后别依经。 示非理有二。 初举密说经。 显三受是了义非顺俗。 后依如实言。 显非顺俗说三。 先标立。 后引经示相。 此有二经。 初引五根为三受。 意欲令知下五根言是受根。 后正引如实文。 成实论六(十右)曰。 世俗名相故有乐受。 非真实义。 问曰不然。 经中佛自说三受。 若实无乐。 云何说三受。 答曰。 似以苦差别中名为乐相。 今破之。 (七左)又佛如何(至)乐等三受。 第二征破顺世说三之相。 初总征。 后若谓下牒彼宗破。 先牒。 后破。 有总破别破总结三。 别破大有四。 第一以乐例责。 此中唯言简苦舍。 彼亦起苦舍故。 光记第二释为善。 宝疏亦尔也。 第二又受下。 下苦不成难。 第三以下下。 下中品相反不成失。 第四又下三下。 定苦相对非理失。 后故不下总结。 宝疏总科五难。 入下违教分科非也。 (八右)又契经言(至)少分实乐。 第三违教失。 杂含三(二十左)曰。 摩诃男若色非一向。 是苦非乐。 非随乐非乐长养。 离乐者。 众生不应因此而生乐着。 摩诃男以色非一向是苦非乐随乐乐所长养不离乐。 是故众生于色染着。 染着故系。 系故有恼。 说受想行识文。 无秋毫异。 然若色下非字。 及乐随乐上非字。 并不通。 有人(【傍】稽古)云。 此二非字衍。 而后是苦应改苦是。 下经文曰。 摩诃男若色一向是乐非苦。 非随苦。 非忧苦长养。 离苦者。 众生不应因色而生厌离。 摩诃男以色非一向乐。 是苦随苦忧苦长养不离苦。 是故众生厌离于色。 厌故不乐。 不乐故解脱。 说受想行识文。 亦同。 又婆沙六十引此。 无二非字(已上)今按。 初非实剩。 次非依下文似衍。 若尔是苦亦上下。 依之思。 是即亦字草误。 承非一向故。 故婆沙六十引此。 云亦是乐。 又八十七(六右)引之。 云有苦有乐。 便亦字意。 下经省略法。 大名者。 旧论十六(八左)曰摩诃那摩。 摩诃云大。 那摩云名摩是主空点。 故本经云摩诃男。 问。 婆沙六十(六右)七十八(六右)并引全文。 正理亦尔。 五十八(八左)曰。 有漏蕴非皆苦性。 以契经说。 佛告大名。 若色一向是苦非乐。 非乐所随。 广说(乃至)有情于色不应生染。 今何但举上句。 答。 苦言起尽足显有一分乐。 故不多言。 (八右)谓观所依(至)不决定。 旧论十六(九右)曰。 诸尘观依止位差别。 成为乐因。 或成为苦因。 不但惟尘。 若至此依止位差别。 诸尘必成乐因。 无时至此。 不成乐因。 是故可立乐因为定。 譬如火势观应熟饮食位差别成为美熟因。 此火势即是美熟因。 若至此应熟饮食位差别。 必成美熟因。 无时至此。 不成美熟因。 (八左)次时说熟(至)决定欲成。 此三十八字檗本亦尔。 不能读。 今依宋鲜明三本改之曰。 火至此所煮炙如是分位。 为美熟因。 未尝至此非美熟因。 故美熟因非不决定。 乐因亦尔。 决定理成(已上)光记牒决定欲成。 似依错本。 宝疏依正本。 (八左)又三静虑(至)能生苦说。 约上地破乐因不定。 (宝云苦因非也)约第三定意地乐破。 彼定常无苦故。 不定义不成也。 此中已欲说字。 鲜本。 明本。 作因彼故为正。 (八左)二彼所说(至)起于乐觉。 此中二字。 苦对为三字。 明本。 及光宝如次作又受殊胜为正。 (八左)此能治苦(至)生极乐觉。 与前能所治异。 而已灭未生义相同。 故光宝释义不异前也。 (九右)此说必定(至)为集故。 中含七(二十五左)分别圣谛品云。 诸贤云何爱集苦集圣谛。 谓众生实有爱内六处。 眼处。 耳鼻身意处。 于中若有爱。 有腻。 有染。 有著者。 是名为集。 诸贤多闻圣弟子知我如是知。 此法如是见。 如是了。 如是观。 如是觉。 是谓爱集苦集圣谛光宝俱云经部申难。 惠晖云。 经部四爱为集谛。 一现有爱贪现在果。 二后有爱即贪未来果。 三与喜俱行爱。 即已得物上转。 四彼彼随行爱。 即未得物上转。 前二缘内心起故。 后二缘外境生。 鞞婆沙八(初右)四圣谛处云。 譬喻者说曰。 名及色是苦谛。 行及结是习谛。 行及结灭是尽谛。 止及观是道谛(已上)新婆沙七十七(五右)全同。 成实论七(十四右)集谛品云。 集谛者诸业及烦恼。 是业身口意三业。 乃至广(至第十(七左)具说)烦恼即十根本。 及九十八使(第十(七左)已下具说)符合鞞婆沙譬喻者。 按。 光宝此为经部者。 盖臆度自分别。 复今论不云有余部。 不对言对法师。 何不思之。 只是为通违文假设难。 文势岂为不尔。 故婆沙七十八(七右)唯法此经。 云问云答。 不云有余师有说等。 思之。 (九右)经就胜故。 婆沙七十八(七右)有二十九复次。 通此经。 增胜义数多。 (九右)如薄伽梵(至)补特伽罗。 杂含十三(六右)偈曰。 于是等作想。 施设于众生。 那罗摩□阇。 及与摩那婆。 亦余众多想。 皆因苦阴生。 诸业爱无明。 因积他世阴。 (已上)今论四句。 旧论十六(九左)但三句。 曰。 业贪爱无明。 此三于未来。 能为诸有因。 (九右)又契经说(至)说四识住。 杂含二(五左)曰。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有五种种子。 何等为五。 谓根种子。 茎种子。 节种子。 自落种子。 实种子。 此五种子。 不断不坏不腐不中风新熟坚实。 有地界而无水界。 彼种子不生长增广。 若彼种(【傍】准上下脱子字)新熟坚实不断不坏(【傍】准上下应有不腐)不中风有水界而无地界。 彼种子亦不生长增广。 若彼种子新熟坚实不断不坏不腐不中风有地水界。 彼种子生长增广。 比丘彼五种子者譬取阴俱识。 地界者譬四识住。 水界者譬贪喜四取攀缘识住(已上)五种子及地大并皆能生因以喻有取识四识住(【傍】色等四蕴是识所依故为识之住)故知不局爱。 余有漏法皆为集。 有有漏取蕴。 故名有取识。 即有漏五蕴。 又杂含三十一(二十一右)曰。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有五种种子。 谓根种子茎种子节种子坏种子种种子。 此诸种子不断不破不腐不伤不穿。 坚新得地界。 不得水界。 彼种不生长增广。 得水界。 不得地界。 亦不得生长。 得地水界。 得生长增广。 如是业。 烦恼。 有爱见慢。 无明而生行。 若有业而无烦恼爱见无明者行则灭。 此示法说。 足应并证。 光(十四左)宝(十三左)并两释。 初有取识。 及四识住并为喻说。 后释五种子为五趣因义。 光无评。 宝断后说为正。 而云经中不言喻说故。 未阅本经故。 致如是误也。 又今文既云别名。 四识住类地界。 何五种子不约根茎等穿之。 故旧论十六(十右)曰。 有经说。 五种种子类。 是有取识别名。 地界是四识住别名。 (九左)故经所说(至)依法相说。 二辨经论意趣。 问。 阿毗达磨于何说。 答。 集异门六(十二左)五取蕴名为苦圣谛。 诸有漏因名苦集圣谛。 如前第九(十二右)辨品类足与经不同。 有此法相密意分别。 (九左二行)然经中(至)及彼因因。 三和会前三经异有二。 初正和会。 此有二。 初叙前二经意。 此有正示出据二科。 后释第二经意。 后问答决择。 此有二。 初问答生起相。 后问答爱起因。 此即初也。 由各自业。 由善恶别。 界趣等果趣出生。 生之因名生因。 爱是润后有。 胜力后有起名起。 起之因亦依主。 故旧论起因皆云有因。 又论第十(十四右)中有亦名起。 曰对向当生暂时起故。 可准思也。 因因者名无明。 诸业惑有漏莫不由无明因。 生起因之因故云因因。 故论特云彼。 光二释。 初唯约业非也第二取业爱为胜。 顺论彼言故(湛大褒称宝(十四右终)何理有)。 (九左)云何知尔(至)有绪故。 杂含十三(二十左)有有因有缘有缚法经曰。 眼有因有缘有缚。 何等为眼因眼缘眼缚。 谓眼业因业缘业缚。 业有因有缘有缚。 谓业爱因爱缘爱缚。 爱有因有缘有缚。 谓爱无明因无明缘无明缚。 无明有因有缘有缚。 谓无明不正思惟因不正思惟缘不正思惟缚。 不正思惟有因有缘有缚。 谓缘眼色生不正思惟生于痴。 彼痴是无明。 痴求欲名为爱。 爱所作名为业。 如是比丘不正思惟因无明。 无明因爱。 爱因为业。 业因为眼。 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 是名有因有缘有缚法经(已上)又缘生初胜分法本经曰。 世尊曾于共因共缘共由法门之中说。 唐译本曰有因有缘有由法门经。 并是指杂含。 又中含二十四(初右)大因经(二左)曰。 当知是老死因。 老死习。 老死本。 老死缘者。 谓此生也。 如是广说生及爱等因习本缘。 长含第十(十左)大缘方便经全同中含大因经。 彼因。 我以此缘。 知老死由生缘生有老死。 广说余生由有缘有等。 旧论十六(十右)曰。 如经言业于生是因爱于有是因。 复次由经中有因有缘有发起次第故。 如是杂含曰因缘缚。 法本经曰因缘由。 中含曰因习本缘。 长含曰由缘。 旧论曰因缘发起。 今曰因缘绪。 绪是基绪义。 故亦云发起。 云由是由绪义。 缚亦系缚令不散。 是由绪义按十二支皆起。 顺逆引结。 而起必不孤起。 皆互具如是亲疏多因。 故或说一。 但云缘。 或说二。 若说三。 若说四。 初引经其文不敌。 准婆沙百七十三(六右)。 七十八(九右)及旧论文同今若残饮。 问。 后因缘绪何故成证答。 十二支皆虽具之。 互是有亲疏。 故成证。 光记(十五右)并无明等异名者非也。 岂可是异名。 又彼释次第有二义。 第一为正。 (十右)爱为起因(至)爱为起因。 后爱为起因问答。 以显示前经就胜。 答中有三理。 一后有必起。 二心相续趣。 三执着无双。 光释如论文。 宝疏一指事释。 二引例释。 三以胜释并非也。 三皆胜故。 初二并示现事故。 第二何故为例。 荜豆屑。 是缘豆纷。 本草纲目二十四(十八右)云。 豌豆(拾遗)释名胡豆(拾遗)戎菽(尔雅)回鹘豆(辽志)毕豆(唐史○崔寔月令作跸豆)青小豆(千金)青斑豆(别录)广累(时珍曰。 胡豆踠豆也。 其苗柔弱宛宛。 故得踠名。 种出胡戎。 懒时青色。 老则斑麻。 故有胡戎青斑麻累诸名○唐史毕豆出自西戎回鹘地面)应音云。 荜豆甫蜜切。 人家亦种之堪食。 用为藻豆。 极佳也。 (十右)余经复说谛有二种等。 增一三(十五右)阿须伦品云。 亦有二谛二解脱门四谛真法。 (十左)论曰(至)火等亦尔。 此中。 世俗举两类。 初约浅近法自然破灭。 次约惠分析法。 破与析大别也。 如假四大色香味等四尘为体。 分析彼彼觉随无。 瓶水等各能虽有自破惠析。 今且就易。 故杂心第十(三十一左)云。 如瓶分别色香味触。 时舍瓶名。 非舍色香味触别有瓶名。 是故名等事。 如是一切分别无所舍。 是则第一义。 就此二谛。 婆沙七十七(十三左)依四谛。 分别有四说。 一苦集是俗。 灭道即真。 二前三谛俗。 道谛胜义。 三四谛中皆有俗。 唯空非我理为真。 四评家四谛皆有俗有真。 又(十五左)有。 一世友云。 能显名为俗所显法为真。 二亦世友云。 顺世间名为俗。 顺贤圣所说名为真。 三大德云。 说瓶衣等事为俗。 说缘起等理为真。 四达磨达多名自性为俗。 是苦集少分。 义自性为真。 苦集少分。 及余二谛二无为。 义林二末二谛章(三十右)依婆沙杂心等。 总为七番。 今论同评家义。 依杂心意约破析。 又弘明集二十一。 二谛义举二十三家。 梁昭明太子为首。 光宅为终。 又喜祥二谛义等具辨示南海传四(七左)破世俗谛名。 改为覆俗谛。 (十左)若物异此(至)爱等亦然。 此中亦有自碎惠析两品。 简世智云胜惠。 析除者。 明本。 及正显亦尔。 恐乱破析特加除。 不同前析余鲜本误作析除。 更有味等言故。 然光记作析余者。 守株之失。 爱者受形误。 正。 显。 旧论。 及鲜本。 光作受为正。 明本。 宝疏如今非也。 (十一右)先轨范师(至)名世俗谛。 光记为经部中异师。 按旧论十六(十一左)曰有余师说。 未可知必是经部。 又正理五十八(十三右)破上座言一苦谛假是世俗义。 而未破弹此范师说。 以知非经部。 论主意信此义也。 (十一左)毗婆沙师(至)三惠亦尔。 婆沙四十二(八右)全同之。 有法譬合。 杂心五(六右)亦同。 此喻中所依者。 婆沙云攀岸草等。 杂心云近岸。 旧论云浮物。 有言若尔(至)闻修所成。 光云(十八右)。 论主述诸师破有部义。 宝(十六右)亦此意。 按。 正理五十九(四右)标经主谓。 举已下文。 而不云有言。 又旧论无有言字。 是实论主难。 而假云有言。 犹如成唯识有说言。 正理五十九(四右)举此破已。 未达毗婆沙意。 故作是言然毗婆沙辨三相别意。 不如是(云云)广释。 今云不尔。 今论叙彼义全不异。 相乱难不得免也。 (十一左)今详三相(至)食草所成。 论主正解。 婆沙师约缘名义。 以境第七辨别。 故招相乱失。 今就依第七分辨。 故无相乱。 是义同成实论师。 彼第二十(初右)三惠品云。 从三藏十二部经中生名为闻惠。 以此能生无漏圣惠。 故名为惠。 如经中说。 罗□罗今能成就得解脱惠。 虽闻韦陀等世俗经典。 以不能生无漏惠故。 不名闻惠。 若能思量诸经中义。 是名思惠。 如说行者闻法思惟义趣。 又说行者闻法思惟义已当随顺行。 若能现前知见是名修惠。 如说行者于定心中见五阴生灭。 如诸经中说。 汝等比丘修习禅定。 当得如实现前知见。 乃至广引三惠经文数多。 又集异门五(十三右)云。 因闻依闻由闻。 于彼彼处自在通达。 如有苾刍受持三藏及师友说。 是名为闻。 因此闻。 依此闻。 由此闻。 建立故名闻所成惠。 余二亦准之。 而示要如有一。 如理思惟书数算印及所作事业名思。 如有一。 方便善巧修离染道。 由此离欲恶不善法。 入初定乃至第四定。 具足住名思。 因依由五七三声具如上。 未约名义。 今且依三转中依也。 彼复修惠次云。 有作是说。 如此亦是思所成惠。 所以者何。 唯依佛法不共所修。 乃可名为修所成惠。 今此义中依诸等引所起寂静惠。 皆名修所惠。 义林(六末三左)三惠章。 举此一段论文毕云。 今观彼意。 天亲正取闻唯缘教。 思唯缘义。 修惠亦尔。 然毗婆沙诸门分别中四十二(十一左)唯有一说。 此三种惠。 皆缘名义。 与此相违(已上)今云。 基师混乱义门何者缘境门差别门异故。 谓论主意依缘境门。 不必遮并缘名义。 今约三种差别门中。 毗婆沙师约缘境。 故致杂乱难。 以彼难。 推量自义。 岂非混乱。 又婆沙诸门分别总论所缘。 彼差别门依名义离不离。 辨别如修惠。 离名缘义。 故而非一向不缘名。 亦汝混乱。 又论主思修同。 唯缘义。 招二无别反难。 故基释定误也。 (十二右)说所成言(至)食草所成。 第三别释加所成言。 成生成圆满义。 闻是耳识用。 依闻所成之惠依主释。 思是思数。 依相应思所成惠邻近释。 亦依主释。 修是证义。 明证境故。 体是定数。 邻近依主准前。 问。 何故唯不言闻惠等。 加所成言。 答。 恐乱持业故。 谓约互用并是应持业。 故特言所成。 显三因所成。 具如义林三惠章(二左)。 (十二左)此二易可成由喜足少欲。 此二句宝疏属上非也。 光记为正。 为下标故。 故旧论曰。 此二远离于何人可易善成。 正理释易了。 (十二左)对法诸师(至)故名大欲。 发智第二(十六左)问答二别云。 于未得色等衣服等。 希求寻索。 是谓多欲。 于已得色等衣服等。 复希复欲。 复乐。 复求。 是谓不喜足。 如是差别。 婆沙四十一(十六右)释曰。 于未得色等种种追求。 是多欲。 于已得色等复更希求。 是不喜足。 岂不更求(至)便应不成。 正理五十九(六左)破云。 理亦不然。 非对法者言于已得妙多衣等更别欣求余所未得妙多衣等名不喜足。 如何说二差别不成。 若尔所言有何意趣。 谓于已得足能治苦妙多衣等。 即于此中显等倍胜更希欲恨先不得此衣服等倍妙倍多名不喜足。 于已获得足能治苦。 更倍希求。 方能障定非于已得未能治苦。 更倍希求。 便能障定。 故对法者所说无失。 或不喜足虽更希求。 与大欲殊。 故无有失。 谓先已得诸资生具无所乏少。 而更希求。 如是希求从于已得心不喜足。 所引生故。 果受因名。 名不喜足。 于先未得诸资生具。 心无所顾。 过量希求。 如是希求。 名为大欲二种差别其相如是。 此两释。 初释意于已得法辨用恨先得为失。 于不辨用不为失。 而对法者不言更多希求。 今反破云。 婆沙中虽有唯言于已得不为喜是不喜足。 今即破发智复希求说。 婆沙更复寻求说。 岂可言不言更求。 依后释诺以通。 是亦有理。 约起从心别为二种差别。 设如论主所言怅望不妙不多对未得美妙多广。 而此心起故。 是故二种并亘现未。 而但约起从心亲别之。 谓不喜足对未得妙多。 于已得法怅恨不欢。 大欲对已得不妙不多。 希求未来妙多。 然对法者更多求言判差别中。 实招相乱失。 故不成救也。 (十二左)是故此中(至)名为大欲。 若如是则言与义。 并皆无乱为善说。 正理五十九(六左)破云。 不应正理。 所以者何。 若已得物未能治苦。 怅望不欢。 若都未得能治苦物希求得者此不障定。 有何过失。 此别辨用不辨用。 以破文总相。 实似未细简。 然婆沙等论中未曾细简。 今但论两种别。 非判不喜足中失不失。 汝还破本论师。 及混义门。 (十二左)能生众圣故名圣种。 旧论曰。 圣人从彼生。 是第五转别体依主。 婆沙百八十一(四右)有八说。 第一持业释。 余皆依主。 中圣为无漏善法。 或为正法等。 是同第七说曰。 圣者即是佛独觉声闻。 彼从此生。 相续不断。 故名圣种。 (十二左)四中前三(至)皆生喜足。 此辨四圣种相。 中含二十一(十一左)说处经曰。 阿难我本为汝说四圣种。 比丘比丘尼者得粗衣。 而知止足。 非为衣故。 求满其意。 若未得衣不忧悒。 不啼泣。 不捶胸。 不痴惑。 若得衣者。 不染不着不欲不贪知出要。 而用衣如此。 事利不懈怠。 而正知者。 是谓止住旧圣种。 如是食住处欲断乐断欲修乐修。 彼因欲断乐断欲修乐。 故不自贵。 不贱他。 如是事利不懈怠而正知者。 是谓止住旧圣种。 阿难此四圣种。 汝当为诸少年比丘。 说以教彼。 若为诸少年比丘。 说教此四圣种者。 彼便得前隐。 得力得乐。 身心不烦热。 终身修梵行。 集异门六(十四左)亦具说。 此中卧具。 本经。 及旧论云住处。 集异门第八(十一右)云。 卧具者。 谓院宇房堂楼阁台观长廊圆室龛窟厅房草叶等庵土石等穴。 又卧具者。 谓床座毡褥眠单卧被□□緂罽枕褐机橙等。 故并不违。 (十三右)第四圣种谓乐断修。 此中断与修于婆沙(【傍】光(二十右)宝(十八右))有四说。 初说为胜。 后三说并偏也。 正理(宝(十八左)引)有两义。 初义同婆沙初说。 断与修相违释为正。 后义乐断之修依主释。 是违越本经本论。 本经既说欲断乐断欲修乐修故。 又集异门云。 四有苾刍爱断乐断。 精勤随学。 于断爱乐。 爱修乐修。 精勤随学。 于修爱乐。 (十三右)如何亦用(至)有欲贪故。 此唯就第四。 亦者对前三。 旧论曰。 云何此第四。 以无贪为性。 准正理论。 (【傍】宝十八左引光二十左引)亦者对无瞋。 亦无妨。 有欲贪者。 光(二十左)两解。 初释有与欲之贪相违释。 谓有有贪。 即上二界贪。 欲贪即欲界。 而合有无有爱。 后释有对无贪欲即贪。 两重持业释。 今云后释为善。 初穿空。 有欲贪对无欲贪之词也。 今只总示治贪。 何可得凿空。 问。 四依中药不为圣种耶。 答。 婆沙百八十一(七右)有五说。 第一略故不说。 第二摄前三。 第三来益病苾刍。 不立圣种第四生放逸立之。 药能除病。 故不立圣种。 第五一切处。 一切人。 一切时。 受用者立圣种。 药不尔正理(【傍】宝二十右引)亦有五说。 第一药生爱。 经文不说故。 第二同婆沙第二说。 第三同婆沙第四说。 第四五开立婆沙第五说。 杂心八下(三左)两说。 同婆沙第二第五说。 今按。 摄在前三义。 独顺契经。 余皆违越经。 必不可用。 增一二十一(十二左)曰。 世尊告诸比丘。 有四起爱之法。 云何为四。 比丘缘衣服。 故便起爱。 由乞食故便起受。 由床座故便起爱。 由医药故便起爱。 正理师岂可云不说于彼有爱生。 复中含虽略药说乐断修。 而余经亦加医药。 谓长含第八(十四右)众集经曰。 复有四法。 谓四贤圣族。 于是比丘衣服知足得好不喜。 遇恶不忧。 不染不着如所禁忌。 精勤成办其事。 亦能教人。 是为第一知足住贤圣族。 从本至今未常恼乱。 诸天魔梵等人无能毁骂。 饭食。 床褥卧具。 病瘦医药。 皆悉知足。 亦复如是。 依之大乘义章十一本(二十左)依长含。 乞食。 粪扫衣。 常座。 陈弃药。 四圣种。 故知独第二说为善。 (十三右)法王世尊(至)解脱不久。 中含二十一(十一左)意也。 如光引经。 (十三右)故契经说(至)皆如是说。 大集法门经全一卷中出。 又集异门足八(十右)举经具释。 此中有无有者。 集异门足曰。 此中有者。 谓五取蕴。 即色受想行识取蕴。 无有者。 谓此五取蕴。 当来断(【傍】恐生字)灭。 如有一类作是念言愿我当来五蕴生起。 复有一类。 作是念言。 愿我死后五蕴断灭。 于有无有诸贪。 等贪执藏防护坚着染爱。 是名因有无有爱生。 依之现在五取蕴云有。 未来五取蕴为无有。 未来中。 断与生。 亦准此论前文(十九十一左)曰。 无有名何法。 谓三界无常。 于此贪求名无有爱。 有爱一分。 谓愿当为蔼罗筏拿大龙王等。 准之现未反前。 而彼三界非有常。 故云无有。 贪之爱名无有之爱。 依主释。 然有人(稽古下二十右)曰。 有无有者。 盖是四种之物获之也。 爱惜或不获乎。 则贪慕焉。 大抵为凡者之情为尔。 其厚薄虽则异。 圣者亦犹病诸故。 曰有与无有各有爱生。 经义如此普光所云。 止谓有爱无有爱耳。 此意得此四物名有。 于无不得。 贪求云无有。 自臆度妄解不足评矣。 虽为两解前释为胜。 下文契经说欲爱有爱无有爱三中两种。 今除前三。 余一切爱名有无有爱。 其义路别也。 (十三右)即依此义(至)第四圣种者。 前总云治。 又通云四爱。 又四各治一爱。 今别断暂永。 又判为我与我所。 又有宽狭前三各治一爱。 第四通治四爱。 是故为异门。 有无有爱是爱五取蕴积集我身。 故为我事也。 正理五十九(十左)弹经主。 于此自作释言。 我所事(乃至)贪名为欲。 若作此释。 义不异前。 颂中不应别为文句。 与前所说治四爱生言。 虽有殊义无别故。 由此我部毗婆沙师更约异门。 释此文句。 我所我执立以欲名。 谓为暂息我所执故世尊说前三圣种。 即于衣等。 所生喜及彼增上所引圣道。 为永灭除。 及我事执故。 世尊说第四圣种。 即乐断修及彼增上所引圣道。 皆名圣种。 此门意显令有身见暂息永除。 说四圣种(已上)今反破云。 此门与前有三品别。 何云不异。 又既云欲。 何曲为有身见。 (十三左)论曰(至)能正入修。 此中有二。 初释初二句。 二释后二句。 后中有问答。 答中总释别释。 别中亦有二。 不净息念。 息念中亦有二。 初正示。 二有余下明治寻所以。 虽修入门有无量。 今约极略。 故言要门。 婆沙七十四(十二左)曰。 复次二种色观于入佛法。 为甘露门。 谓不净以及持息念。 依大乘智度二十二(二十七)瑜伽二十六(十八丁)亦为要也。 (十三左)有余师言(至)治彼无能。 是息念中。 已下明治寻所以。 有两师异。 非大科异说。 文中无不净治贪故。 又云此持息故。 又持息表释。 不净所简故又次第异前故。 是故旧论依何以故征。 有此两师。 而光宝但云叙异说。 未精无所对本说故。 此两师初约缘多少。 后依转内外。 正理(【傍】宝二十一右八)师双取两师意。 云微细境故自相续故。 论曰(至)令不现行。 此释初二句为二。 初将释先明别治。 后若缘下释颂。 初中有标立所治能治三科。 后中初正释颂。 后明伏非断。 初中先释初句。 故应下释第二句。 文中瘀者。 说文血积也。 被食者。 旧论曰。 膀胀被食分散。 鲜本作彼食非也。 蛆者集韵千余切。 说文蝇乳肉中虫也。 本草云。 蛆蝇之子。 凡物败臭则生之简子鱼切音苴类篇螂蛆。 音释特举之。 云七徐切。 应音亦举此字。 云肉中虫。 而彼作胆。 字书音义同也。 螂蛆者。 尔雅注似蝗。 而腹大长角能食蛇脑。 故应者。 上双通别中。 通治其益大。 故云故应。 且者对别治。 宝疏分文故应非也。 (十五右)应作四句(至)有差别故。 婆沙四十(四右)具说四句。 更有反覆四句。 今唯示义。 谓行者作意自在有已熟未熟差别。 所缘亦有自身小至海广不同。 互相望即成四句。 已熟人作意自在无量。 故为非自在小。 未熟反之。 唯缘自身。 是所缘小。 若乃至偏海所缘广。 已熟等四如次是四句。 于所缘中唯举自身至海二。 次第是两读。 配上四。 光记作意为四位。 所缘为二者非也。 若约人作意亦唯二。 谓已未故。 若约四句法所缘亦成四别故。 宝疏辨之。 云具足作文应言自身至海自身至海。 阙一重也(已上)可。 有人云。 宝释甚有理。 若言所缘中二种同故略之。 则作意中。 二种亦同。 何为具作文。 今云。 作意虽体同。 而次第殊。 故具举。 亦令知四句为四句故。 所缘非唯二类同。 亦其次第同。 故特略之。 作意四定所缘可两读。 理在绝言。 宝释未为甚有理。 以不知论旨唯就文相故。 颂疏述四句。 第三第四句反倒可简。 故明灯钞三本(十一左)云。 诸四句例俱是为第三。 俱非为第四。 处处决定。 今婆沙俱舍光宝皆尔。 而异释定误也。 又明灯钞二未(六十五右)云。 凡四句法俱是中第一句初述。 第二句后。 两单如次言者。 今疏逆次写误。 今论婆沙等即然。 然光记第四句第二单句初。 第一句后宝疏俱是俱非并反倒。 颂疏四句皆反倒。 且第一句非自在小所缘小。 是等并皆疏略。 若写误也。 问。 未必为然。 成唯识疏八本(六右)演秘二末(三十四左三十三左)四末(十一左)俱非俱是次第。 又俱是中第二句为首。 例瑜伽六十六(五右)因明纂要(二十六左)演秘四末(十一左)义灯五末(三十一左)玉水疏三(十八左)等。 何唯为误。 亦复四句各别显差别。 非连属得义何定次第。 答。 四句法两单俱是俱非决定。 何者依义两偏。 俱及绝。 以晓法差别故。 若次第不定其义难晓。 此为理证。 复此论已熟未熟。 未熟已熟为四句。 若非定两单俱是俱非。 唯如是示法。 何可成四句。 婆沙又十五(初左)云。 应作四句。 有蕴处界从彼唯得别解律仪非余二等第一句○第二句○第三句○第四句。 此亦唯举第一句词。 若无定法。 何令尔此为教证。 (十五左)若不生法通缘三世。 麟云。 以不生法种类多故。 又境流三世故。 既是假相故。 (十六右)论曰(至)阿婆那念。 释息念二字。 此即释名。 中有三。 初牒名合经。 二离释。 三慧由下合释。 (十六右)阿那阿波那念。 杂含二十九(二左)曰。 世尊告比丘。 当修安那般那念。 若比生修习安那般那念。 多修习者得身止息及心止息。 有觉有观。 寂灭纯一明分想。 修习满足。 又(十三左)等数处前后说非一。 又增一第二(八左)广演品云。 世尊告比丘。 有一法。 当修行。 有名誉。 成大果。 诸善普具得甘露味。 至无为处。 一法者。 谓念安般。 广说观相。 此略云念安般也(【傍】瑜伽二十七(十三左)亦云修习阿那波那念)旧论十六(十七左)略下阿云阿那波那念。 杂心八(十一右)亦极略云安般。 曰。 安般念今当说。 安那者持来。 般那者持去。 亦名阿湿婆娑。 阿湿婆娑念者忆念。 解脱道论七(初右)曰。 安者入。 般者出。 于出入相彼念等。 准彼极略云安般分明也。 光(二十二右)云。 阿那此云持来。 阿波那此云遣去。 颂疏亦上持作遣。 下如光。 瑜伦七上(三右)云。 阿那此云持来。 即是入息。 波那此云持去。 即是出息。 泰云。 唐云持息来持息去故。 婆沙二十六(八左)云。 经曰。 有持来。 有持去。 此中持来者。 谓入息。 持去者出息。 故施设论说。 吸风入内名持来。 引风出外名持出。 旧婆沙二十(六左)曰。 如说有阿那般那。 诸入息是阿那。 诸出息是般那。 准上来杂心等诸文。 光记一遣字误也。 当作持。 然如圆晖未考。 而妄谓论云令入令出。 光记遣是令义。 改上持亦为遣。 岂非堪笑哉。 又琳音二十六(十一右)云。 阿那波那此云数息观也。 阿那云入息。 波那云出息是也。 此约义云数息。 数从一至十故。 约六相初立此名。 次别翻云入出息。 是亦就法体之义翻。 准上泰释。 可知非正翻。 故瑜伽二十七(四左)入息出息有四名。 一名风。 二名阿那波那。 三名入息出息。 四名身行。 按诸师依杂心文。 以译持来持去。 虽非大远。 而不近亲。 今云持息念。 旧论举梵。 云阿那波那念。 今又云。 阿那谓持息入。 阿波那谓持息出。 依之应翻持息入持息出也。 持是念作用。 次下云念力持是也。 显宗二十九(十七右)有两义。 初本说全同今。 文云。 有余师说。 言阿那者。 谓能持来。 阿波那者。 谓能持去。 此言意显入息出息有能持义。 正理六十(初右)亦同。 准之杂心云有余说。 若尔光等同有余说。 非今论及正显等宗本说持息入持息念义也。 又杂含二十九(十右)曰。 入息念时。 如入息念学。 出息念时。 如出息念学。 准之亦是念持义。 应言持息入持息出。 不同金七十论中(六右)云。 婆那风者。 口鼻是其路。 取外尘。 阿波那风者。 见可畏事。 即缩避之。 是风若多令人怯弱。 正理六十(初左)云。 辨属身风。 略有六种。 一入息风。 二出息风。 三发语风。 四除弃风。 五随转风。 六动风。 谓诸有情处胎卵位。 先于脐处业生风。 起穿身成穴。 如藕根茎。 最初有风。 来入身内。 乘兹口鼻。 余风续入。 此初及后名入息风。 此入息风适至身内。 有风续出名出息风。 如锻金师(【傍】明本更有师字显宗)开櫜囊口(【头】显宗云开鞁囊口)自然风入。 风性法尔但有孔隙。 必随入故。 入已按之。 其风还出。 入息出息次第亦然。 理实此风无入无出。 但如是转能损益身。 相续道中。 假名入出。 入息转位能逐身中腐败污垢诸臭秽物。 增长火界。 令身轻举。 出息转时。 能除郁蒸。 损减火界。 令身沉重。 发语风者。 谓有别风。 是欲为先。 展转所引。 发语心起所令增盛。 生从脐起(【傍】处鲜本及显宗)流转冲喉。 击异熟生长养大种。 引等流性风大种。 生鼓动齿唇舌腭差别。 由此势力引起未来显名句文造色自性。 此居口内。 名语亦业。 流出外时。 但名为语。 心生大种。 其理极成谓见贪瞋痴心起者。 面有润燥(【傍】惨鲜本但显宗同之)乱色异常。 又亦传闻怀瞋毒者面门生焰。 非有慈心。 贪引火生焚身等故。 除弃风者。 谓有别风。 随便路行。 能蠲二秽。 由秽内逼。 有苦受生。 由苦受生。 发除弃欲。 由除弃欲。 引起风心。 此心起风。 成除弃业。 又此风力令身安(【傍】正显如此)隐。 随转风者。 谓有别风。 偏随身事诸毛孔转。 由此故得随转风名。 此不依心。 但依业力。 随身孔隙。 自然流行。 由此能除依孔隙住腐败污垢诸臭秽物。 动身风者。 谓有别风。 能击动身。 引起表业。 应知此起以心为因。 遍诸身支。 能为击动。 因显风义。 乘辨六风。 然于此中。 正明二息。 此中意辨持息念故(显宗二十九(十七左)全同)问。 何故先阿那。 后波那。 答。 婆沙二十六(七左)云。 先入。 谓此息风先入口鼻。 流至咽喉。 从之流至心胸。 复至脐轮。 复渐渐遍诸肢节。 有说(【傍】是成实十八(十二右)义)先出。 谓脐轮中有息风。 起流散上下。 开诸毛孔。 评曰。 彼不应是说。 息风不能开毛孔故。 应作是说。 有业生风开诸毛孔。 毛孔开已乃有息风。 于中入出(已上)次下论(十八右二行)。 (十六右)慧由念力(至)阿波那念。 后合释。 是则显全分邻近释。 初慧言表自体。 由示第三啭助势。 念力者。 念有力。 能持息故。 慧观此念所持息。 为境云观此为境。 是则念因时。 增胜法故名持息念。 不称持息惠以无念助力。 则无明记故。 不能慧观故宝疏已下云释自性非也。 (十六右)以慧为性(至)如念住故。 第二出体为二。 初一句正明。 余皆通妨。 故点而言。 此中持者。 念能持息。 由此慧于境所作成。 光师为正。 故显宗二十九(十八左)曰。 此品念胜。 故得念名。 由念力记持入出息量。 故为显缘息定慧得成由念功能。 故说为念(正理全同)然宝疏念力持慧者。 迷谬之甚。 一违正理显宗故。 二背次上持息念名故。 三所例念住有两说。 必无念(【傍】下文印点非也分句可解)持慧之说。 如念住者。 次卷二十三(二右)有婆沙论主两说。 婆沙一分邻近。 论主全分。 今全分邻近例。 彼慧为性。 应名慧住。 而名念住。 故今具辨得名所以。 持能持。 息息风。 所持依所持息。 息之持衣主持息即念持业释。 是他念名。 今取以名慧。 是全取邻近释也。 (十六右)通依五地(至)不俱起。 第三依地门。 分为二。 初正说。 后异说。 此两说。 婆沙二十六(九右)出。 而无评。 正显亦尔。 初说中。 亦有二。 初标立。 后所由。 此所由有二。 初总宗。 谓唯舍故显非上三根本。 后谓苦下别示。 此有二。 初明与欲界苦乐不相应。 此何故知欲界文。 虽寻欲界初定。 以苦唯欲界故。 后喜乐下明与色界喜乐不俱。 依之亦显成非色界三根本。 色界无忧苦故。 前明欲界依三受门。 云苦乐。 摄忧喜。 今依五受门云喜乐。 初二定是喜无乐第三定意地乐故。 殊云喜乐。 问。 一双所由。 一三受门。 一五受门。 何忽相杂。 不云喜乐。 应言色界乐受。 退按论旨。 光宝等依现文。 致欲色辨。 然于论文全无其语。 何况忽可杂二法相。 正理。 显宗唯约寻治一因。 若尔唯依三受门说二因。 随应简别。 此中喜字。 苦误也。 故旧论十六(十七左)曰复次苦乐是定心怨对。 故此观是定心所成。 故与苦乐不相应。 专注是定异名。 此中约苦。 (十六左)上定现前息无有故。 已下流布光记阙脱。 检颂疏英宪记。 段段引光记。 其释义不异宝疏。 犹如前段不净观光宝尔。 见宝同见光也。 婆沙二十六(二左)第四禅息不转有四说。 初说第四已上诸地心极微细故。 复次内门转故。 复次内地转故。 复次极寂静故。 息反之则不转。 二世友云。 第四上得转依。 故所依身微妙大种令诸毛孔一切密合无窍隙。 故非息所依。 三大德云。 入第四静虑。 心便不转。 身亦不转。 是故息不复转。 四尊者妙音说第四定一切粗重。 皆息灭。 故息不复转。 (十六左)从一至十不减不增。 是入五。 出五一贯数。 故为十。 非谓入出各十。 婆沙二十六(十一左)明此数相中云。 净数者。 于五入息数为五入。 于五出息数为五出。 杂心八(十一左)曰。 五出息五入息此名十数。 正理(宝二十八左引)释杂乱中。 云五入五出。 问从入始否答婆沙(二十六(十一左))云。 先数入息。 后数出息。 以生时息入。 死时息出故。 又如是观身心安隐。 非颠倒故。 又如是观显于生死先入后出。 非颠倒故。 又如宝所引正理。 (十六左)恣心于境极聚散故。 是示不减不增所以。 杂心八(十一左)云。 畏心散故。 不过十。 畏心聚故。 不减十。 聚是略聚。 谓其极狭。 散谓乱散谓其广逸。 旧论曰。 畏心略及乱。 是故不少不多。 恣鲜本。 及正理。 显宗。 并作恐为正旧论等如次可知。 (十六左)三杂乱失。 婆沙(二十六(十一左))有三说。 初说数过十。 第二有余师同此论。 第三有说数无次第。 故云乱数。 杂心。 正理。 亦取第二说。 同此论。 问。 名既杂乱。 约入出。 是息本非数。 岂非名体相违答。 (云云)离体而无数故。 (十六左)若离如是(至)名为正数。 婆沙明数有五。 一满数从一至十。 二减数。 三增数。 四乱数。 此三种今三失。 五净数。 文如上引。 今正数。 (十七右)^7□髋髀胫。 ^7□正理作脐。 同字也。 应音二十五(十八右)髋作臗同苦桓苦昆二切。 埤苍髋尻也。 广雅臗豚也。 髀古文KM同蒲米切。 说文股外也。 此(【傍】北乎)人用此音。 又方尔切。 江南行此音。 或作髀。 俗字也。 正理六十音释彼彼切。 股外曰髋髀。 显宗二十九音释部礼切。 髋髀并股骨也。 旧俱舍作髀。 部礼切。 股也。 一磔一寻。 应音云。 磔知格切。 通俗文张申曰磔。 广雅张也。 开也。 婆沙二十六。 旧俱舍十六音释。 并曰陟格切。 张申曰磔。 然此论正理六十音释。 曰侧格切。 侧应剔误。 名义集三(四十三左)数量篇释一磔手曰。 通俗文张申曰磔。 周释人一释。 佛二释(云云)。 若依集韵。 或作揭有陟格切。 通用。 寻今是度名。 周礼地官注曰。 八尺曰寻。 倍寻曰常。 小尔雅四尺谓之仞。 倍仞谓之寻。 (十七右)有余师说(至)作意俱故。 破异说。 风轮约竖吠岚就横。 宝疏云。 吠岚婆者。 是铁围山间风。 真谛师云言吠岚者。 此云恒起。 即是运转日月风也。 应音云。 吠岚婆案旧论中作毗蓝婆。 或旋蓝婆。 或鞞岚婆。 或随蓝婆。 皆梵之楚夏。 此云迅猛风也。 瑜伦记此云旋风。 即是苏迷卢山间旋岚猛风也。 正理弹论主能破如宝疏(二十九左)通。 (十七右)止谓系念(至)为损为益。 正理。 显宗。 其缀文无毫异之。 然今按。 义旨支离。 不能读为一贯。 如何支离。 谓一观息住身句。 不顺上义。 既结云安止其心。 此句徒然。 二珠中缕喻。 全不晓随处安止。 鼻眉足等是不定。 中缕是一贯故。 三为冷等二句。 全非止义。 无止相故。 依之思之。 观息住身等法喻二句。 于是止中示异说。 故结外更有此标。 是念息遍身中。 如缕遍珠中。 如是而文义法譬顺晓。 于观息上写脱有余师说一句。 是故婆沙二十六(十二右)曰。 止者谓观息风。 初住口鼻。 乃至随息所止。 心住观之。 有说止者。 住心观息遍住身中。 如珠中缕。 旧婆沙二十(七右)亦两说全同。 此论举示婆沙两说。 如次转净。 又为冷等二句。 是正观之相。 必非止义。 以何知之。 婆沙释观曰。 观者谓此息风。 若至口鼻。 能审观察若至咽喉。 亦审观察。 如是展转乃至足指。 亦审观察。 观息风已。 复作是念。 此风聚中有四大。 能生诸造色。 此造色是心心所所依止。 如是于兼观有观相。 于正观应必有观相。 故此为冷等。 是观息风之观相。 故旧论十六(十八左)曰。 相者观视此息为益为损为冷为热等。 此观不但以风大为境四大。 及所造色心。 及心法(云云)彼观名相问。 正理。 显宗如是一般误者何故有答。 谁亦可知有愚人见此论误本改彼。 彼释此论故。 或以彼改之乎。 (十七左)转谓移转(至)等方名净。 简转起云移转。 后念住等胜自息念。 故云胜。 婆沙二十六(十二左)曰(【傍】第一)转谓转此入出息观。 起身念住。 展转乃至起法念住。 净者从暖。 乃至无学。 (【傍】第二)有说四种顺决择分亦是转摄。 净谓始从苦法智忍乃至无学。 (【傍】第三)有说从四念住位。 乃至介喻定皆是转摄。 有烦恼故未名为净。 尽智起后方名为净。 此三说中。 初说顺决择已上为净。 已下为转。 第二说约漏无漏位分之。 第三说约烦恼有无。 未得尽智已来烦恼不断尽。 移转升进非极净故今举后两说。 初说不应理。 故不举之。 转净差别不成故。 (十七左)论曰(至)一分摄故。 有六门第一随身系门。 婆沙二十六(四左)有随身地随心地两说。 评家(七右)取前说。 今同评家。 此入出息(至)方得转故。 第二依转门有二。 初正明释第二句。 后因叙入出前后。 初中有三。 初标立次以生下举不转四事为由。 后谓要下明由三缘息转成上义。 此中转者起。 羯莿蓝等者。 婆沙二十六(二右)曰羯剌蓝頞部昙闭尸键南第四定等者等卵□。 婆沙二十六(二右)曰。 卵□及羯剌蓝等。 诸根未满未熟。 尔时未有所依身。 风道未通。 毛孔未开。 唯有息地粗心现前。 虽有三事。 而缺一事故。 故息不转。 谓要下虽婆沙息所依身。 及风道通。 毛孔开。 入出息地粗心现前四缘。 今合为三缘。 谓身中息所依身。 合风道毛孔开云孔隙。 毛孔开必风道通故。 第三缘易知。 然宝疏云二缘未及。 颂疏分孔隙为二。 谓孔风道通。 隙毛孔。 开是过当。 岂可分孔隙。 同是空隙义故。 故旧论但言已有空。 (十八右)出第四定(至)息最后出。 此因明入出前后。 意释颂标句入出息次第。 成实十八(十一左)等。 先出后入故。 此中等者。 等无色定二无心定。 婆沙有两说。 后说反之。 今同评家。 彼初说云欲入第四定。 息风后出不复更入。 名已入定。 将出定时。 息风先入。 息风入已。 名已出定。 言第四定本无息。 故将入彼。 息最后出已。 若又将出彼定息他来。 故息先入也。 (十八右)息有情数摄有情身分故。 宝云。 准此出身非出入息。 非有情故。 麟从之。 此释陋矣。 虽离身出外。 而是有情之息风。 故云有情数摄。 婆沙二十六(八右)曰。 此入出息是有情数。 不言唯不出息。 又正理六十(八右)云。 此入出息有情数收。 无觉身中息无有。 故是虽从外来(【傍】数本今依显宗)而系属内义(显宗全同)准之虽从内也。 亦是情类系属。 (十八右)是等流性(至)无如是故。 第五五类门。 初正示。 后简余。 后中有三。 一简所长养。 正理云。 身增长位息便损减。 身损减时息增长故。 今举一边。 二简异熟生。 初总简。 二所由。 三简余异熟色。 彼不断已更相续故。 不云刹那实者。 理有绝言。 相续故非刹那。 断已后续。 是无常法非无为实法故。 (十八右)非下地威仪通果心境故。 是两重相违释。 宝疏颂疏等似为依主非也。 旧论曰。 非下地心能缘。 亦非威仪及反化等心能缘。 宽政十午天七月于京兆因幡药师西之坊此卷五席讲讫快道。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二十二法义阿毗达磨俱舍论二十三卷要诀丰山上阳沙门快道林常记贤圣品第六之二(初右)如是已说(至)复何所修。 自下第二。 明四念住。 宝疏分科为是。 而现本云第三。 盖二形误。 光师科第三非也。 七加行中。 上来明一五停心毕。 自下第二念住。 何为第三。 又不顺结前生后论也。 (初右)颂曰(至)故唯四。 此颂分为五。 初二句依前总标。 次二句明观之相(光科非也)次二句辨三种体。 余如光记。 (初左)谓以自共(至)名为共相。 光宝并引正理。 释今文。 其解不同。 谓正理有两释。 初说宝疏所引文是也。 后说光记所引说是也。 彼后说全同今文共相。 光为正也。 前说身相同大种所造。 同共相。 全异今论然宝疏广举之。 是何谓乎其自相并皆不异也。 (初左)身自性者(至)除三余法。 此中大种所造。 是相违释。 旧论曰。 四大四大所造。 问。 一切皆法。 何三余唯名法。 答。 总即别名如法处法界。 是婆沙百八十七(八左)有十一说中第一说意也。 集异门足六(十左)十有色处。 及法处所摄色。 是名身念住。 六受身是受念住。 六识身是心念住。 受蕴所不摄无色法处名法念住。 (一左)传说在定(至)如应当知。 婆沙百八十七(十四左)有三说。 初说由缘圆满。 一分别所缘。 谓若时能以刹那极微。 分析所缘。 或唯以刹那。 分析所缘。 二善根增谓依下生中。 依中生上齐此。 应知念住圆满杂心五(四左)唯依初说。 论主不信彼。 故言传说。 旧论恒式传说云彼说。 光无表两释。 第二为正。 顺婆沙。 杂心。 正理故。 无为两释。 初释为正。 亦顺彼故。 (一左)自性念住以慧为体。 婆沙百八十七(二右)问答决择。 唯慧一为体。 故杂心(五(五左))正理(六十(十二右))显宗(三十(初左))等皆亦尔。 若依大乘更加念。 瑜伽二十八(二十二左)云。 若慧。 若念。 摄持于定。 是自性念住。 杂集论第十(初左)曰。 念住自体者。 谓慧及念。 由佛经中有于身等修观言故及有念住言故。 瑜伽略纂(第八(二十二丁))曰。 解念住义中。 云念慧二法是自性。 与对法同。 小乘唯慧为自性。 今大乘者。 兼取二法。 为念住自性。 伦记(七上(三十六右))曰。 念慧二法。 俱是念住体。 与对法同。 不同小论唯慧一数。 是自性念住。 依之基师示邻近例。 依小乘。 言唯慧为体。 以依大乘非邻近故。 然有人(【傍】分别三十四右)言。 体与相异非大小异者。 非唯揣摩之太。 背诸圣教读者识之。 即此亦名三种念住。 婆沙百八十八(初丁)广说。 并有三惠四惠分别等。 (初左)相杂念住(至)俱有为体。 光记(二左)依正理显宗意。 曰惠及惠俱有。 惠与俱有相违释也。 宝疏(三右)于相杂位以义存惠体。 今云。 光宝中且宝疏为胜。 正理(十二右(四行))既云。 相杂念住以惠所余俱有为体。 惠俱有法与惠俱时。 相杂住故。 (可思)婆沙百八十七(三左)曰。 问。 此三念住谁断烦恼。 答。 唯相杂念住能断烦恼非余。 何故自性不能。 若离助伴。 惟慧不能断烦恼故。 何故所缘不能。 彼作意普散故。 唯总略所缘作意。 能断烦恼故。 何故相杂能断。 具二缘故谓摄受助伴故。 及总略所缘作意故(要文)正理六十(十四左)曰。 三中相杂能断烦恼。 非二能断。 太减增故。 与慧杂住得相杂外。 (【傍】已下难)理则但应慧俱有法。 可得名曰相杂念住。 非慧与慧可有相杂。 无有一身二慧俱故。 由此智惠非相杂摄。 不应唯说相杂念住能断烦恼。 理应具言自性相杂能断烦恼。 于断烦恼。 慧为首故(【傍】已下通释)无如是过。 断烦恼时。 于慧亦立相杂名故。 谓得止观平等运道。 能断烦恼。 其理决定。 所余一切心心所等有止品摄。 有观品收。 此平等时。 彼亦平等。 由是一切相杂理齐。 显断惑时相杂理齐。 故亦于慧立相杂名。 多于所成。 有胜能故。 自性念住非不亦能断诸烦恼。 体是惠故。 然名自性。 谓无所待。 断烦恼时。 必待余法故。 断烦恼位慧立相杂名。 由是所言相。 杂念住能断烦恼。 理善成立(显宗三十(二右)文略义同)今助一解。 必非相杂摄慧以慧作此观位分此三种故。 谓唯慧一为自性。 此观主故。 相应助伴名为相杂。 与慧杂位故。 非慧与触等互相杂故。 亦摄慧总名相杂。 故旧论十六(二十左)曰。 所余诸法。 若与慧共生。 说名相应念处。 与自性念处相应故。 能缘境界念处故。 此文唯名相应。 岂可摄所相应。 亦复自性唯为所与。 其能与独得相应名。 杂心五(五左)曰。 共念处者。 与正慧一果法。 亦是唯名能与。 若摄慧作一观中。 有混乱失。 慧是亦相杂。 亦自性故。 岂可有此理。 彼大乘瑜伽二十八(二十三左)曰。 所余相应诸心心所。 是相杂念住。 杂集第十(二右)曰。 念住助伴者。 彼相应心心所等。 彼既但云所余。 云相应。 云助伴。 岂可摄惠。 今论亦颂唯云余相杂。 长行云惠所余俱有。 其文义不异说所缘。 云以惠所缘诸法为体。 岂惠及所缘。 若言惠及所余者不尔。 以违颂故。 又上论(第六终)曰。 三所余法余三因生。 又(第一(十一左))曰(【傍】色受想识)四余名行蕴。 是等岂三及所余四及余。 问。 若尔何故唯相杂断惑。 无惠断惑。 岂应道理。 答。 彼就三中位论之。 非离自性所缘独相杂断惑。 谓于同时心心所等相杂位。 方断惑功显。 离彼相杂助伴。 必不能故。 云唯相杂念住断惑。 如是约位不依体。 亦无有害。 虽众贤决断。 予不信。 破法建立故。 违处处文故。 招杂乱失故。 (初左)所缘念住(至)诸法为体。 是惠所观身受心法。 此四种尽一切。 故云诸法。 宝疏(三右)云。 又摄于惠(【傍】前后念为能所缘故)者无失。 后念惠以前念惠。 亦为所缘故。 如界品说。 经说于身(至)余三亦然。 中含二十四(十五右)念处品曰。 世尊告比丘。 有一道净。 众生灭忧畏苦恼。 得正法谓四念处。 云何为四。 观身如身念处。 观觉如觉念处。 观心如心念处。 观法如法念处。 广别说四种。 此中循遍。 顺观不残。 旧论曰。 于身观别通身相。 名身念处。 何法名观智惠。 杂心云。 如说顺身身观。 观者是慧。 今亦但证观言。 次自惠鲜本及正理作目惠为正。 (二右)毗婆沙师(至)由楔力持。 自下释名。 初对法师。 后论主补正。 此初也。 论下(二十五(十三左))亦有此两说曰。 毗婆沙说。 惠由念力持令住故。 婆沙百四十一(初左)曰。 惠由念力。 得住所缘。 故名念住。 或此惠力令念住境。 故名念住。 今依后义。 破初义之意也。 又九十六(八右)曰。 由念析除自体。 故名念住。 自体即是有漏五蕴。 要由念住。 析除彼故。 百八十七(七右)有八说。 初说于念于此住。 故名念住。 如象马等所住处名象马等住(此念能住。 惠所住。 念住惠故。 分邻近。)第二说此由念力。 能于所缘起差别广博作用。 而不失坏故。 第三说由念力故。 此瑜伽师审记所缘。 于所缘境忘已还忆。 故名念住(更有五说)今举第二说。 又二十六(九右)曰。 问。 此持息念自性是何。 答。 惠为自性。 然此聚中念力增故。 说名为念。 如四念住惠为自性。 然彼聚中念力增故。 说名为念。 今此中持境言持。 境界为义。 转者起义。 即当住义。 对下文知。 斧比惠。 木喻境。 楔。 旧论音释先结切櫼也。 类念力。 此师从因念。 立果惠名。 而住名惠。 是从因一分邻近释。 (二右)理实应言(至)能明记故。 后论主补正。 有三。 初正示。 二引证。 三通违文。 此初也。 此中初立义。 后所由。 此义惠为能令。 为因。 念为所令。 为果。 念住二字。 并名念。 是从果。 全分邻近释。 与前义有二别。 因果与分全异故。 然有人(【傍】分别三十五右)住属惠。 为分邻近。 非太背义旨。 而违二经。 扑扬决择为全分大得矣。 (二右)由此无灭(至)乃至广说。 下引二经。 证由惠因。 念自住。 无灭旧论云阿尼娄驮。 杂含十九(二十二左)阿那律答目连曰。 若比丘身身观念处。 心缘身正念住。 调伏止息寂静一心增进。 如是受心法念处正念住(光(三右终)引论者无稽)。 (二右)世尊亦说(至)便住不谬(旧论曰不忘)杂含十一(十九右)世尊告萦发目连言。 如是顺身身观住彼顺身身观。 住时系念安住不忘。 (二右)然有经言(至)受心法灭。 后通违文。 此举经也。 杂含二十四(二右)曰。 何等为四念处集四念处没。 食集则身集。 食灭则身没。 如是随身集观住。 随身灭观住。 随身集灭观住。 则无所依住。 于诸世间永无所取。 如是触。 名色。 忆念。 集灭如次。 受心法集灭广说。 (二右)应知彼说(至)得安住故。 后通释。 此初正通。 宝(三左)评悉。 (二右)又念住别名(至)各有三种。 后引例通。 杂含十九(二十三右)曰。 若比丘于内身起厌离想。 于内身起不厌离想。 厌离不厌离俱舍想正念正知。 如内身如是。 外身内外身。 内受。 外受。 内外受。 内心。 外心。 内外心。 内法。 外法。 内外法。 亦复如是。 二十四(三右)亦尔说。 今且约身一。 云自他俱相续。 显余受心法三。 此约所缘。 为十二种。 故云食等。 亦是约所缘。 婆沙百八十七(五左)曰。 复有别说十二。 如契经说。 于内身住循身观。 于外身内外身。 住循身观。 如身三种。 乃至法亦尔。 光记(四右)云。 虽身及法亦通非相续。 此中且据相续论者。 身可尔。 云法非也。 普光谓四念住皆悉约相续。 故致此误。 宝疏(三左)为是。 正理已云且也。 (二左)此四念住说次随生。 婆沙百八十七(十右)有三说中。 第三说次第有三种。 一生起如念住静虑等。 二显示如正断神足等。 三现观如四圣谛等。 今此依生起次第。 此论二十二(二右)亦分别三次第。 故今取第三说。 (二左)随境粗者(至)如是次第。 此因论生论。 婆沙(十一右)有十说。 今举初二说。 正理六十(十六左)粗细义中。 云然非由此心最后观法中涅槃极微细故者。 简但缘彼故。 光记合说辨。 全非相违。 此四念住(至)不增不减。 婆沙百八十七(六右)有六说。 初说同之。 谓对治于不净净相颠倒。 故说身念住。 对治于苦乐想颠倒。 于无常常想颠倒。 于无我我想颠倒。 说受心法念住。 第二说如次对治段触识思四食。 第三说对治色受想行四识住。 第四说对治色蕴受蕴识蕴想行蕴五蕴。 如次唯说四。 第五说对治四种不修。 谓不修身。 不修戒。 不修心。 不修惠。 第六说与四修同法故说四。 与修身同法。 修戒同法。 修心同法。 修慧同法故。 (二左)四中三种(至)名为杂缘。 后释最后句中。 兼明杂不杂。 准此论文势。 已下似后段来由。 然旧论明杂不杂。 终结曰四种念处已。 应属前段。 光(五右)云。 二二合观有六(今云。 身受缘。 身心缘。 身法缘。 受心缘。 受法缘。 心法缘。 是六)三三合观有四(身受心。 身受法。 身心法。 受心法)四合观有一。 总有十一。 名杂缘法。 此释尽理。 有人(【傍】湛公)未晓理。 妄见婆沙五蕴句数。 谬谓光记违婆沙句数方法。 改光。 三三合有三(余同)者误之甚。 问。 婆沙约五蕴。 明杂不杂。 今何故依身等。 百八十七(五右)曰。 法念住复有二种。 一杂缘。 二不杂缘。 若缘想行蕴及无为。 名不杂缘。 若于五蕴。 或二二缘。 或三三缘。 或四四缘。 或五总缘。 及无为名为杂缘。 又百八十五(十右)曰。 或于法循法观念住者。 谓缘想蕴行蕴及无为。 此说不杂缘法念住。 若杂缘法念住。 则于五蕴。 或二二缘。 或三三缘。 或四四缘。 或五总缘。 二二缘者。 谓色受缘。 色想缘。 色行缘。 色识缘。 受想缘。 受行缘。 受识缘。 想行缘。 想识缘。 行识缘(有十句)三三缘者。 谓色受想缘。 色受行缘。 色受识缘。 色想识缘。 色行识缘。 受想行缘。 受想识缘。 受行识缘。 相行识缘。 (有九句)四四缘者。 谓色受想行缘。 色受想识缘。 色受行识缘。 色想行识缘。 受想行识缘(有五句)或五总缘者。 五蕴一切总缘(云云)正理六十一(初右)显宗三十(五右)亦同彼。 答。 所依义旨别故有此差别。 谓彼依六说中第四说对治五蕴故。 唯说四念住。 故文中想行二蕴为不杂缘。 今对治四倒故。 约身等四。 并不相违。 然正理。 显宗。 前唯举四倒四食两说。 而至杂不杂缘。 方约五蕴。 彼此参差。 惠晖云。 四法一一别缘名不杂缘。 二二合缘为三句。 三三合缘为二句。 四法合缘为一句。 杂缘也。 此迷倒之甚。 论云唯缘法不杂。 何可四法别缘。 若如汝者。 于身等四各有杂不杂。 违诸论旨。 亦杂缘句数大误也。 (三右)修此观已等。 自下第三明暖等四善根。 于中大二。 初正明四善根。 第二(九右)因明顺解脱分差别门。 初中有四。 此初明善根观行。 光宝同下文科第五明修果久近者非也。 至下应知也。 (三右)论曰(至)苦空非我。 婆沙第二(五右)(【傍】宝五右引)云。 若顺次第说功德者应先说不净观。 或持息念等。 次说念住。 次说三义观。 次说七处善。 次说暖顶忍等。 今论何不说。 答。 今论说诸法要。 未欲尽婆沙秋毫。 故略之。 光二释。 初释同宝可也。 后释非也。 此论何不可明局声闻。 宝(五左)和会三论相违。 有其理。 (三左)一非常二(至)三行四出。 此十六行相。 列次立名不同。 正理六十一(三右)显宗三十(六左)同之。 旧论十六(二十二左)同。 但非常云无常。 生缘为有缘耳。 婆沙七(十四左)云。 苦非常空非我余同今。 又天台集解集注云。 苦空无常无我集因缘生灭尽妙离道正迹乘。 又法界次第。 及弘决三云。 无常苦空无我集因缘生尽灭妙离道正迹乘。 具如下辨。 (三左)此暖善根下中上品。 此就暖顶忍各自中。 示位初后。 为三品。 非四善根相望。 若相望如次下(六右)论。 然冠注指要等(云云)非也。 (三左)动善根中(至)说名为顶。 婆沙第六(十五右)曰。 诸可动有留难可断可眠可退中下者名暖。 上者名顶。 诸不可动无留难无断无虑不可退中。 下者名忍。 上者名世第一。 此两义是婆沙六(初右)五说中。 初后两说。 初义同彼第五评家。 后义同彼第一说。 曰。 如山顶人不久住。 若无诸难。 更主余山。 若有诸难还退下。 如是至顶位中必不久住。 若无诸难。 进至忍位。 若有诸难。 还退住暖。 (四右)四圣谛迹。 三世诸佛依此门入道之迹。 故中含七(二十一右)曰。 过去诸如来无所著。 等正觉彼亦有此正行。 说法谓四圣谛。 说未来现在。 亦复如是。 杂含十五(十七右)有此语。 曰苦灭道迹圣谛。 (四右)上品有异(至)无简别故。 辨上品有二。 初正示。 后准显。 此中唯者简持。 一简上界。 唯持欲界。 二简余三谛。 唯持苦谛。 三简苦下随应余三行。 唯持一行。 准之暖顶及下中二忍。 颂中无唯简别。 故具观三界四谛及十六行。 自成立。 宝疏(八右)不云下中忍。 未尽也。 ○减缘减行法义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记俱舍论二十三(四左)曰。 谓瑜伽师于色无色对治道等。 一一圣谛行相所缘渐减渐略。 乃至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圣谛境齐此以前名中忍位。 从此无间起胜善根。 一行一刹那名上品忍。 此善根起不相续故(已上)解云。 为显减始。 举上界道等者。 等取余七谛。 从后向前。 上忍之文虽不关此为对了举。 下皆效之。 此有二门。 初叙正义。 后评古义。 初叙正义者。 有五门。 一总明行缘减。 二别述渐略由。 三辨一行二念。 四叙留行差别。 五通诸妨难。 初总明行缘减者。 行谓行相。 即能缘行。 其数有三十二。 谓观苦圣谛。 有四行相。 一非常。 二苦。 三空。 四非我。 观集圣谛有四行相。 一因。 二集。 三生。 四缘。 观灭圣谛。 有四行相。 一灭。 二静。 三妙。 四离观道圣谛有四行相。 一道。 二如。 三行。 四出。 上下二界各有如是十六。 故成三十二。 缘者。 所缘。 其数有八。 谓欲界苦集灭道四谛。 上界亦尔。 故成八谛。 此谛为境。 作苦等行解。 故论曰行相所缘。 减相云何。 谓观欲苦谛。 修行四行相。 次观上界苦。 修四行相。 如是欲集。 上集。 欲灭。 上灭。 欲道亦复尔。 后观上道谛修三行。 不修出一行。 是为减行初。 故正理论(六十一(五右))曰。 于上界道减一行相。 从此名曰中品忍初。 俱舍举上道谛。 亦如是。 是为第一周。 第二周复观欲苦。 乃至观上道修二行。 复不修行一行。 是为第二减行。 第三周复始于欲苦。 终至上道。 修一行。 复不修如一行。 是为第三减行。 第四周复始于欲苦。 终修欲界道四行。 全不观上道。 称曰减缘。 此时虽亦减道一行。 就全言减缘不言减行。 此据立名。 若据义旨。 第四周中有减缘减行二。 所能缘别故。 如上道谛。 如是从后向前。 次第减余七谛亦尔。 但于欲苦不减一缘及一非常行相。 是所留一行。 有行必有缘。 是故总三十一周减行减缘。 于中二十四周减行。 七周减缘。 是总明毕。 二别述渐略由者。 如上忍世第一者。 时极短故。 不能渐略。 如下忍者。 虽时长而进续中忍具修十六行。 故不得渐略。 唯此中忍前下忍来具修十六行。 进后上忍一行。 故渐略唯留一行。 若不尔者。 以不能连接后位故。 故论曰。 但思惟欲苦。 名中忍位。 从此无间起胜善根。 一行一刹那名上忍。 婆沙(五十七左)曰。 如有人欲往他国。 多财不能持去。 遂以易钱。 犹嫌其多。 复以易金。 犹嫌金重。 复易大价宝珠。 持此随意。 往行者亦尔。 先广观上下诸谛。 后渐略之。 乃至唯以一刹那心。 观欲界苦。 次生世第一。 次生苦忍。 三辨一行二念者。 谓一行者。 欲界苦下四行随一。 何故一行者。 后上忍唯一行故。 是定一行。 不尔者。 不能续接故论曰但有二念作意。 思惟欲界苦圣谛境。 正理论(六十一五左)曰。 唯以二心观欲界苦。 显宗(三十(八右))全同。 新婆沙(第五(七左))曰。 复渐略之。 至一行相。 此名中忍。 旧婆沙(第四(四左))曰。 但作二心。 观于一行。 旧俱舍(十六之二十三左)曰。 由二刹那。 思惟欲界苦。 天台妙玄(三之二(十四左))曰。 作二心观于一行。 是名中忍。 如是诸文一揆。 此位何故作二念。 谓是观一行。 如无间解脱二心。 而是审虑决定二心。 故婆沙(五十七左)曰。 至一行相。 二刹那观察如苦法智忍及苦智。 齐此名中忍。 彼复于欲界苦。 一刹那观察。 如苦法智忍此名上忍。 此既对上忍譬苦忍。 而譬苦忍智。 明知以审虑决定二心观一行。 正理。 显宗。 旧婆沙三论。 但苦忍智喻中忍二心。 略无上忍喻苦忍。 四叙留行差别者。 婆沙一百九卷(七右)曰。 又见行者复有二种。 着我见者。 依非我行相。 入正性离生。 着我所见者。 依空行相。 入正性离生。 诸爱行者。 亦有二种。 我慢增者。 依非常行相。 入正性离生。 懈怠增者。 依苦行相。 入正性离生。 此文虽世第一位。 从中忍留行。 不动其行。 进上忍。 复进世第一。 入苦忍。 故得成证。 故婆沙五(十八右)曰。 有四心同一所缘同一行相。 谓增上忍。 世第一。 苦法忍。 苦法智相应。 随此四人以留此行。 拟后进修。 五通诸妨难者。 问。 若先减行。 应不修所减行。 何故俱舍(四右八行)中下二品同曰能具修十六行。 答。 虽减行相。 未减缘谛。 犹缘谛故。 亦能修所减行。 若至减缘。 不能修行。 以有谛必有行。 无谛必无行故。 约得修言十六。 问。 若约得修。 一切应十六。 何故婆沙(第七三左)曰。 问(【傍】对初安足云非上忍)增长忍一切时修十六行相耶。 答。 不尔。 或时十六。 或时十二。 或时八。 或时四。 所以者何。 如如渐次略所缘谛。 如是如是略修行相。 由此渐能近于见道。 答。 此论约具足略余。 婆沙尽一切。 谓四谛具足人是十六。 若减道者十二。 减缘必无其行。 故决定十二。 若减灭道即八。 唯修苦集故。 若减三谛唯四。 问。 中忍满不如上忍一念。 何作二念耶。 答。 智劣于上忍故。 渐略观故。 问。 修一行。 是应一念。 上忍世第一亦如是。 又旧婆沙(第四(三左))曰。 彼行者正观欲界苦。 乃至断色无色界行道。 如是三十二心是名下忍。 如是前后诸品。 皆是以一念心修一行。 何故今中忍独作二心。 观一行耶(新婆沙无三十二心言)答。 彼旧婆沙云三十二心者。 从彼行为言不遮其中有多念。 如正理论(六十一五右)释下忍从八谛。 言成八类心名下品忍。 彼八岂唯八刹那。 今中忍观一行。 前后念相续审察。 及决定。 故论释上忍。 言此善根起不相续故。 而影显前忍念是相续。 后评古义者。 分为三门。 一辨行缘减迷。 二斥二行相执。 三弹二刹那谬解。 初辨行缘减迷者。 西方德光论师有两解。 初解就着我者依非常非相等四人。 四行相一二三四之次位。 谛谛拟议。 相当从后向前减之。 后解约见行爱行不同。 次第不定。 而拟当减之。 具如光记(二十三十左已下)引。 彼两释并违理教。 违理者。 彼谛谛拟当其益有何。 若言不乱初观苦位次者。 是不可然。 于苦有留。 余亦岂留。 若言行人乐欲。 苦中可然。 谁知余亦是乐欲而相当。 又无文彼说。 故知是妄谓分别。 违教者正理论(六十一五右)曰。 如是次第渐减渐略行相所缘(显宗三十(八右)全同)既言行相所缘并次第渐减。 两解不次第当自退没。 俱舍亦曰一一圣谛行相所缘渐减渐略。 准正理论。 此渐略亦是次第义。 若不尔所缘谛。 岂可不次第。 然光记(二十三十二左)信彼云。 德光所解于理为胜。 若不尔者。 谛各有四行。 起何行耶者。 谬判之最可知矣。 宝疏(二十三九右)曰。 德光所解。 事太繁杂。 既无论文。 何理定知相系属耶。 如我见增者为治我故。 起非我行者。 何别理于灭等下偏起离等行。 先观灭等谛耶。 今为一释。 从闻思观四谛时。 于一一谛皆具四行。 如名次第。 于上道谛等。 后起者先减。 先起者后减。 我见增者。 偏起非我。 自余三行随次而减。 中上忍。 及第一法。 同此一行。 即以此行入于见道。 于理无违。 此破立最为善也。 又妙玄释签(三之二十三右)曰。 一一谛下。 各有一行。 与缘名同。 亦与缘同减。 从缘为名。 但名减缘。 此名同者不尔。 集谛下因行减时。 便减缘。 岂是同名。 苦谛下初云非常。 亦不同也(【头】四教仪集注云。 苦空无常无我集因缘生。 又法界次第云。 无常苦空无我集因缘生)又解。 十六行相次第。 诸说不同。 有苦空无常无我集因缘生。 依彼无失。 二斥二行相执者。 大乘义章(十一(四右))暖等四心义曰。 从初乃至唯观欲界苦下二行。 名忍方便。 唯观一行名忍成就。 又(六右)云。 忍中三者。 于三十二行中。 各一心观故。 毗婆沙曰。 三十二心名下忍。 于三十二行中。 略一已后乃至于彼欲苦下。 唯观二行。 名中忍。 此中忍中。 极多有其三十一心。 极少二心。 欲界苦下唯缘一行。 是名上忍。 故毗婆沙云。 复以一心。 观欲界苦。 名上忍。 此师迷旧婆沙三十二行。 各一心即三十二心名下忍。 以谓一行必是一念。 而判三忍别。 上忍一念故一行。 中忍二念故二行。 下忍三十二心故是三十二行。 以谓善释。 此违理教。 谓若留二行。 应不得入上忍(乃至)入见道。 彼唯一行故。 本作渐略之观。 是为彼基由。 又若在二行。 以孰进上位。 又留一行。 是据四种人别。 存二行者。 有何故。 又无文有之。 是违理过也。 前所列诸文。 皆唯说为一行。 又汝下上二忍并证婆沙。 而不证中忍。 彼说但作二心观于一行。 异文故。 唯自臆度以可观已。 是为违教。 圆晖颂疏(二十三九左)曰。 如是乃至减欲界苦下二行相时。 但有二行二刹那心。 观欲界苦名为中忍满。 唯有一行一刹那心。 观欲界苦。 名为上忍。 就此文古今(云云)今谓。 彼前文(八右)曰。 总言之。 上下八谛各减三行。 谓欲界苦下。 一行相留故不减。 所余七谛余一行相。 与缘同减。 故但言三。 三八二十四名二十四周减行。 理实言之。 三十一周减行。 谓余七行减缘摄故。 是故但言二十四也。 既云欲苦下行一留。 又云三十一周减行。 与诸论不为异。 然云减欲苦下二行时但有二行。 明知写误。 应言减三行时但有一行。 若不尔者。 但三十周减行。 不得言三十一周。 复何不辨诸文一行之说。 何不破光解释。 应如对法藏释名。 既无此事。 非写误何。 设又实为二行。 释总别自参差。 背文违理。 不足为言而已。 妙玄释签(三之二(十一左))曰。 至二行一缘在。 皆名中忍。 至一行一缘在。 方名上忍。 彼真记(三末)云。 虽本论。 玄文。 及下签等并云一行。 而若取正观。 唯有一行。 若取减满。 即有二行。 俱舍颂疏云但有二行二刹那心。 或文误。 次云但作二心观于一行故。 此正极辨是何谓。 正观设二行减满何二行。 诸论减满说一行故。 续接增上忍故。 亦复无文说二行。 何穿空至此如是甚哉。 彼颂疏非证。 如前辨。 后释文误者似是。 而证观于一行文。 应改二行作一行。 若尔签文中。 上二品差别不成。 今云。 彼文误二心作二行。 应言二心一缘中忍。 一心一缘上忍。 故次下文(十三右)曰。 都有三十一周。 减缘减行。 后但有一行二刹那心。 名中忍。 唯有一行一刹那心名上忍。 若二行何云三十一周减行。 若二行作一行。 当文差别不成。 况玄文俱舍等。 但一行何可云二行。 写误理决。 故从义四教集解(中四十九右)直一行二刹那心名中忍。 不为用辨他。 又蒙润集注(中卷)曰。 一行二刹那名中忍满。 释签云二行者。 约修观位说。 又拆玄云中忍满犹有二行。 东大寺秀慧二十有余年于此事穷思。 而立一义云。 留苦四行。 四人中唯留非常者。 二行二刹那。 余三行人并皆一行一刹那。 谓留非常人。 初观非常苦空。 减非我。 次观二(【傍】非常苦)复减一(【傍】空)次观一(【傍】非常)减一(【傍】苦)最后苦非常次第观。 故苦行一刹那。 非常行一刹那。 故云二行二刹那。 如是妄说满岐溢苑。 不能具出。 但晓正义。 其邪曲不追而自去焉。 三弹二刹那谬解者。 台家二藏义第三(四右)云。 有说。 一行者。 苦一行。 二刹那者。 此满位犹有上忍。 世第一之二念心。 观欲界苦故。 云二刹那。 有说。 二行二刹那亦无妨。 习修与得修故。 初一刹那观苦一行。 除空为习修。 亦所减行全可起故。 为治定更一刹那观苦一行。 是为得修。 更有两说。 今云。 初说上忍。 世第一为二刹那者。 若尔中忍当念心岂可无。 若约有后后心。 犹有多心。 见修无学心非一故。 后习修得修义亦非。 中忍满二念并是现修。 何为得修。 又有人(【傍】法住)云。 夫中忍唯三十二刹那观三十二行。 故第三十一周已实唯有一行一刹那。 然诸论云二刹者。 此位犹有后上忍一念。 约忍同论云有二念作意思惟欲苦。 正理论二念心喻见苦法忍苦法智。 亦是后上忍加喻也。 此义甚非也。 辨中上差别中。 岂可有此杂乱说。 论既以二心一念为差别。 释上忍唯一念所以。 云不相续故。 显前二念故前后相续。 何可加他念。 又旧婆沙(【傍】如上引文)中忍二念喻苦忍苦智两念。 不可相离故。 以上忍唯一念。 但喻苦法智忍一。 若加后何有二喻一喻异。 又存后上忍一念。 何不彼上忍亦加杂世第一一念。 说二念。 若言忍同故余不尔。 以同有漏同行相同缘故。 余亦容合说。 又正理论(六十一五左)曰极少但以二心。 极少言岂非当位二心。 又旧俱舍曰由二刹那心。 思惟欲界苦。 若非自二心。 何可得言由又。 旧婆沙曰但作二心。 作言岂非现起二心。 又俱舍论曰。 从此位无间起胜善根。 一行一刹那名上品忍。 从是第五因声。 二念前心即能生。 岂可能所混乱。 又彼论明生起中。 所生心合能生。 说二心无其文。 当去穿空之邪执。 归正旨。 又秀慧妄解如前应知。 所余邪解。 并准前除去。 蚩天明八龙集戊申纪号秋八月初六日临俱舍论四善根之文。 法师慈教幸请指示减缘减行之事也。 虽聊患见论之进向。 法师时时征问。 故应请记。 以授焉。 不顾旧人口涎。 偏据教依理论其义。 所以命曰法义矣。 释氏快道记于大和国丰山以成学舍。 (四左)此有漏故(至)故名最胜。 此释名中。 初离释。 次合释。 后通妨。 言中者。 依声。 是同体第七啭依主。 第与一及法并持业释。 勿谓同体唯三六两啭。 正理论三十三(十右)云。 中第七啭声。 光记十三(初左)引。 世中别故名世别。 并同体第七也。 识疏七末(十七右)处于中字皆第七啭。 旧论十六(二十四右)加于云于世间法中。 中边疏下(十一右)释依十事中云。 依者所依。 第七啭声中虽亦尔义相顺。 故无有过。 从世第一有漏。 生见道无漏苦忍。 故曰离同类因。 (四左)此中暖法(至)未来十六。 自下第二明行修得修不同。 出婆沙第七(二右)百八十八(十三右)两处。 此中大为四。 初暖二。 初修与后修。 初中有三。 初三谛。 次灭谛。 后释不傍修由。 初三谛中有二。 初约念住。 后约行相。 余皆例之知。 三谛所缘境。 法念及行相。 并所修行。 问。 现修未来修是何义。 答。 婆沙百五(十三右)曰。 熏发义。 习学义。 令明净义。 是修义。 有为善法现在者习修所显。 未来者得修所显。 现在者。 习故。 得故。 受用故。 在身故。 现前故。 正作所作事故。 故名修。 未来者唯得故。 引发故。 起得故。 成就故。 如遥与欲故。 故名修。 (【傍】此文光二十六(六十右)引)又(十六左)曰。 若现在道与彼(【傍】未来法)为因者。 可说彼为得修。 现在道与过去无因义故。 过去道名得非修。 今于现在法。 成就未来四。 云未来四。 而有引发义。 故名修。 此中灭谛现与未并唯法念。 故别说。 以灭是无为法念中。 亦有无为。 是故现未俱唯法念。 缘三谛法念广通有为无为。 故有现未别。 又初总杂法念。 后不杂缘法念。 同分者。 旧论曰同类。 分是类义。 枢要上末(二十右)义林二本(三四左)并分是类义。 又识疏二本(六十八右)相似义。 (五右)顶初安足(至)未来十六。 问。 问此何故四谛合不如暖。 又何故初合增别说灭。 答。 婆沙第七(二左)百八十八(十四)并同今文。 按四谛同法念虽同暖。 而亦未来并四念十六与彼暖别。 彼未来四念与一念别。 此并皆四念十六故。 何故尔者。 以于暖位已习许未来傍修。 现修初起故不许之。 由此理以合说。 又增位别说。 虽未来边三灭不异。 现修边有异。 谓于三谛修四念随一。 于灭唯法念。 何故尔者。 以增位故。 随一起。 而灭唯自谛法念。 不通有为故。 (五左)然于增进(至)不修彼行相。 通现修得修。 约现就随一(【傍】虽现修随一行)论之。 依得修如正理。 十六。 十二。 八。 四。 宝疏云中上。 不加下忍非。 三忍并通现未。 有此事故。 又光(十四左)宝(十三右)同引正理。 彼且约得修。 然引不辨差别未详。 (五左)已辨所生善根相体。 正理。 显宗。 及明本。 如今作相体为胜也。 相谓相状。 前十一句观相是也。 体谓体性。 第十二句出体是也。 故今本为胜。 宝疏。 颂疏作体相非也。 (五左)颂曰(至)二舍性非得。 此颂有九门。 初句释名门。 此四名顺决择分。 宝疏为九门。 得论意。 光记云初句标总名。 意为八门。 此有三失。 一违论文。 长行云此四名顺决择分。 岂是标名。 读文误也。 二前后鉾楯失。 谓前卷(十六右)说持息念差别相。 颂曰息念慧五地。 光记二十二(二十六左)以息念二字。 为释名门故。 二亲疏不辨之失。 今别有此言。 是指举四体。 顺决择分四字合名。 释名照然。 前文唯云息念。 即似标名。 然疏文为释名。 亲文还为标名。 是岂非亲疏不辨乎。 (六右)论曰(至)顺决择分。 文分为三。 初举体合名。 二问。 三答。 答中为三。 初释所顺决择分名。 二此四下释能顺名。 三故此下总合释。 初中亦三。 初释决择。 二释分。 三合释。 初中亦三。 初叙字义。 次示体。 后述得名所由。 诸圣道以慧为性。 有断疑能曰之决。 亦有分别功。 曰之择。 故标决断简择。 释断疑分别。 是一体两用持业得名。 诸圣道者。 唯呼见道。 苦等四故曰诸。 总见道名决择。 分是一分。 见道中之一分。 故名决择分(【头】光十八(三十九左)释分。 为别义。 而作三释。 初所顺三各别。 次能顺三各别。 后合初二。 今云。 后二全非也。 初释亦为三各别非也。 各自中分段故)然光记决择见修学中一分见道者。 此迷诸圣道言。 实非也。 一违论二文。 既云分别四谛。 不云诸善法。 岂非简修道无学道。 亦云唯是见道一分。 是言指分。 即见道之一分。 若不尔者。 何不言一分见道。 二违旧论。 十六(二十五右)曰。 由圣道能灭一切疑故。 能分别四圣谛相故。 谓此法是苦。 乃至此法是道是故一切圣道名决择。 分者于见道中。 随约一道。 故名为分。 如是新旧二论一辙。 谁可怀疑。 问。 言见道中一分者。 何为一分。 谓苦谛。 为入苦忍之前加行故。 故婆沙五(十七左)云。 世第一法无间生苦法智忍。 展转乃至生道类智。 若准正理论六十一(十六右)曰分谓分段。 即是见道(显宗全同)而无一分言者。 似普光所言。 然彼亦释择曰分别四谛。 局见道。 若尔言分即见道。 虽略一分言。 意显见道之分。 不尔不顺前四谛释。 故应知显同体依。 唯云分是见道。 设又彼约三道中见道。 此定是见道中一分道。 新旧两论同显其旨故。 凡如是释。 非必局一义。 据义有多门。 彼此异并不相违。 如菩萨释名非一。 决择之分者。 是依第七啭同体依主释(【头】有人以之字为第三转文。 全无理教)有人(【傍】法住)云第三啭同体非也。 正理(六十一(十一右))显宗(三十(十左))云决择中一分。 旧论云于见道中一道故。 今约六释云之。 余论依苏曼多云中。 故中边疏上(四十八左)之言显依主。 前记上本(十一右)文中之言显依主。 于处中依声如前辨。 决择分之顺约六释。 别体依主释。 依八啭。 有四五两声。 从此生彼。 是第五啭故。 云此引决择分。 又第四啭。 故云顺益彼。 莫谓第四啭无依主。 又凉朝旧译。 唯名达分。 而分名善根。 旧婆沙(北凉浮陀跋摩译)四(十五左)曰。 四种善根名为达分。 无漏圣道是达。 此善根随顺彼法。 羽翼彼法。 是彼法性分。 故言达分。 依之分若约分段。 虽漏无漏异。 同善法中一分。 故名达分。 若分因义。 入见道之因故。 又更有异名。 须知之。 婆沙六(十五左)曰。 此四种亦名行谛(【傍】此名亦唯对见道。 得名思之)以无常等十六行相。 游历四谛故。 亦名修治。 为求圣道。 修治身器。 除去秽恶。 引起圣道故。 亦名善根。 圣道涅槃是真实善。 此四与彼为初基。 为安足处。 故名为根。 初谛之行。 后善之根。 并别体依主。 中修即治持业。 唯暖等自名。 (六右)四中前二(至)独是上品。 释第二句中有二。 前正释三惠门。 此兼明品别门(宝(十五右)为大科非也。 以颂无故)婆沙六(十六右)有五说曰。 暖是下品。 顶是中品。 忍及第一是上品。 有说暖有二品。 下下。 下中。 顶有三品。 下上。 中下。 中中。 忍有三品。 中上。 上下。 上中。 世第一唯一品。 谓上上(此依九品)妙音说。 暖有三品。 顶有六品(【傍】下中各三品)忍有八品(【傍】下中上三三九中除上上)世第一唯上上品。 觉天说。 暖有三品。 谓下三品。 顶有三品。 谓中三品。 忍有二品。 上下。 上中。 世第一有唯一品。 谓上上(正显依之)世友说(【傍】杂心五(八左)同之)暖有三品。 谓下三品。 顶有二品。 谓中下。 中中。 忍有三品。 谓中上。 上下。 上中。 世第一唯一品。 谓上上。 正理六十一(八左)显宗三十(八左)并依觉天说。 判决其理。 故今当处(十五右)云。 由下中上及上上品。 分为四种。 如前(八左)已说。 今论不同婆沙五说。 有何所以。 答。 彼五说并皆烦杂难分差别。 彼皆下为首故。 今上为初。 唯总依三品分之。 便上中下下下品别也。 然光记(十三右)云。 此中且据束为九为三者。 何束九为三耶。 世第一唯一刹那。 岂可论上之三品。 若言世第一上上。 忍上中故为中为上者。 何以上中得但单云中。 彼上摄故。 又若尔余七品应为暖顶。 则彼中有下三品。 中三品。 上下。 何唯可得为下。 故彼释陋妄。 今难云。 以可动可退因。 前二同为下。 若尔亦以不可动不可退因。 后二同可为上(如前(次上十右)引婆沙)若言下品亦分上下。 故今总名下。 后二亦总名上。 于中应分上下。 何得忍为中。 依之世友说为尽理。 谓暖唯下品最初智力弱故。 顶唯中品胜于前故。 忍亘中上。 下忍为中上。 观行同顶。 而胜前故。 名为中上。 中忍为上下。 作渐略。 唯观一行。 同后世第一。 而二念故为上下。 上忍为上中。 同后位。 一行一念故。 而劣世第一。 故为上中。 世第一为上上。 最顶故。 PICT64032701. GIF/PIC(六右)此四善根(至)福知断故。 第三依地门。 大为二。 初叙正义。 释第三句六地言。 此亦有二。 初正明依地。 后兼明余门。 此即初也。 遮无色有二因。 初约自善根。 此见道亲近眷属故。 二约他无能。 谓无色心不缘欲见道。 故更叙不缘所由。 一切人欲界见道先应修故。 知断且举苦集。 显灭道证修。 福言鲜本。 明本。 檗本。 及正理。 显宗。 光。 宝。 皆作遍为正。 (六左)此四善根(至)憎背有故。 后兼明余门。 此有二门。 一感果门。 二为满下引满二业门。 光总为前乎依地门甚非也。 宝为余门。 而有二失。 一为大科失。 二唯为感果一门失。 婆沙七(初左)曰。 问。 暖谁为异熟。 答。 色界五蕴。 问。 顺决择分亦能牵引众同分不。 有说不能。 所以者何。 厌背有故。 谓此善根厌背诸有。 于众同分但能圆满不能牵引。 有说亦能(云云)岂非二门。 (六左)或声为显(至)及欲七地。 第二叙异说。 释第三句二或七(宝释或字非也)此妙音义。 出婆沙百八十八(十四右)杂心五(九左)颂如今举两说。 故论主亦如是。 而不取故为或义。 而不示所由。 (六左六行)此四善根(至)非择灭故。 第五男女得别门。 释第五六句。 明得别三论同。 但婆沙略不说世第一为异耳。 然论男女为因。 三论有异。 此论全阙如不说。 正理云男女互因。 婆沙女非男因。 此论略无文。 意难知。 宝定同正理。 光同若正理若婆沙。 由无定判。 当令同尽理说。 和婆沙。 正理相违。 光有四释。 第一约一道多道。 是全非正理意。 如宝疏辨。 第二释约能所依异。 为并不相违。 是亦未辨正理师改婆沙义之意。 虽似无失。 如宝辨。 同未解也。 第三义令诸论一往未尽理。 甚非也。 第四释约现身转不转别。 是亦臆说。 全无理。 约现转。 为互为因者。 有何胜利。 不现转亦为问尔。 二论俱何未辨其所以。 宝疏有人三释者。 四释误也。 宝疏(十七右)断决尽理。 正理师谓婆沙胜劣是未尽理。 立转形故因。 成展转因义。 又世第一既女得二依。 前三理应互因。 正理不依婆沙评家。 不一处矣。 (七右)依根本地(至)极猛利故。 依六地中。 今说根本。 影显未至中间入不入有不定。 此论云此生必定。 起善根生云此。 然光记云三生非也。 虽次下论(九右)从顺解脱。 第三生入圣之意。 彼其意各别也。 彼文光宝谬解。 当至彼知。 婆沙。 正理论定不定不异此。 示其所由各有异。 谓此论唯一因。 正理加利根因。 婆沙约能所引相反。 辨此相违。 光宝有异。 解婆沙。 光约光道苦道。 宝约止观均不均。 湛惠法住并破光依宝。 今云。 光宝其语异而义无差。 俱依下论(二十五十二右)四通行文。 故彼论曰。 道依根本定生名乐通行。 止观平等故。 道依无色。 未至。 中间生名苦通行。 无色观减。 止增。 未至中间观增止减故。 然谓各别而未得正智。 妄判是正。 岂非矫NQ者。 判正理利根故因。 光师大弹斥。 前二十一卷(二十七右)亦举今正理破。 宝疏亦约止观均不均。 而均者是利根。 不加破斥。 疏二十一(二十四左)亦尔。 今按光记为胜。 若依根本为利根。 依未至等为钝。 四通行何通。 彼依根本。 迟速俱有之故。 问。 此论与婆沙同不。 答。 应同。 由圣道引暖等故。 厌有猛利。 由暖等引圣道故。 以不厌有猛利。 (七右)若先舍已(至)功用成故。 第八非重得门有二。 初正明非重得释颂。 后若先下因便辨失舍别续成不成。 此初中有三。 初标立。 二例譬。 三所由。 例中意取重得时律仪。 不例重得之得。 勿误读文。 所由有二因。 可知。 (七右)若先已得(至)还从本修。 后因辨失舍别续成不成。 初标失舍。 经生言显失舍。 如先论说。 失舍不成过失。 故得别法续起。 遇了下辨成不成别。 此人知先时已得暖等位云了分位。 从本者。 上标已得暖等。 岂可非暖求余。 光第二释非也。 若有等言者不尔。 婆沙第七(四左)曰。 问。 修暖满已将欲起顶。 遂便命终。 彼余生中为即起顶。 为从本起。 答。 若遇明师随彼应起分齐说者。 即能起顶。 若不尔者。 还从本起。 然能速记非如初修。 次颂有光所引文。 全非第二义证也。 宝疏为大科。 而为别门甚非也。 但非重得中总别为异。 故两处说若言。 (七右)失退二舍(至)失不必然。 第九失退出体门有二。 初正明体性释颂。 后兼辨失退过不过别。 然宝疏不依正释颂出体。 依因便科节。 则此误也。 (七左)而增毕竟不断善根。 其胜德增加前位。 故云增。 下皆如是。 (八右)有谓第八等有。 预流经七生。 尽于欲界之生。 不更受第八有。 故如次下论(十七左)具说。 等者。 等取色界一处二生。 于彼诸天处。 一处受一生。 不更受第二生。 故光记颂云。 作有等非也。 不顺上例故。 (八右)惑谓见所断。 旧论曰见修所灭惑。 修言盖蛇足。 (八左)言一座者(至)乃至菩提。 婆沙七(九右)有有作是说。 如是说者两义。 如次今两义。 论主欲初义为胜故。 评家义云有余师。 上来不说世第一法者。 准前前(六左六四左六)说一刹那。 已知无转。 婆沙七(十右)云。 世第一法六种种性。 及三性种性。 皆不可转。 一刹那故。 (八左终)有余独觉(至)理无遮碍。 释第二句中。 第二举颂外有余师义而评取。 上来未明转部行独觉种性。 准婆沙正理等。 并如声闻。 婆沙七(九左)云。 部行独觉善根不定。 如声闻说。 又云。 转独觉种性暖。 起佛及声闻种性暖。 如说暖。 说顶亦尔。 转声闻忍。 起独觉忍。 非转声闻独觉忍。 起佛种性忍。 忍违恶趣等。 如今论。 彼中虽如声闻说。 而不说独觉忍转起声闻。 依之见之。 今文似明颂影显独觉种转向光师(【傍】宝牒释缺脱)意释有于余部行独觉异麟喻觉如是。 虽尔退按不应尔。 彼独觉暖顶转起上佛下声闻。 今云余乘。 唯指佛乘。 故旧论云成菩萨(是一)又若叙彼义。 应言部行如声闻说。 何可费多言(是二)又若全如常谈者。 直应叙之。 理无遮碍。 许可印定是何为(是三)由此理趣。 是此叙别师说。 以印定。 谓此师异婆沙义。 部行独觉暖顶。 唯转菩萨。 不转下声闻。 转向约转胜故。 若成声闻。 是则退堕非转向。 论主欲当理故。 不叙婆沙所说独觉转向。 偏举此印定问。 虽理可尔有教证不。 答。 有谓。 旧论十七(三右)曰。 若有人执。 有别独觉异犀角喻独觉。 于彼人转二善根。 成菩萨。 此义无遮。 若有人执句。 如向明月。 又正理(六十一(十九丁))举此破曰。 起独觉乘种性暖顶。 为有转向余乘。 理不尔。 独觉乘总有二种。 一麟角喻。 二先声闻。 若先声闻如声闻说。 麟角及佛俱不可转。 以俱一座成菩提故。 彼已举破。 岂不别师。 然正理云先声闻。 凡部行有二说。 一声闻前三果。 转成部行。 二异生时。 修声闻四善根。 故名部行。 论十二(八左)举两说。 论主意取后师。 难绝前师。 正理依前师义云先声闻。 若尔正理意。 三乘种性唯约麟觉。 不依部行也。 尔婆沙已云部行如声闻说。 而云转独觉种性暖。 又评家云部行独觉种性。 定有部行别种性。 何局为先声闻。 问。 依理教今论文脱乎。 答。 尔。 有余上应有若有余师说四字。 盖梵本写脱。 又解余言应作谓。 如论五(十二左)曰有谓。 今有异言故就略。 旧论具译。 又解。 准下印定句可知。 译时略之乎。 又今有余言。 指人非用字。 如下论二十五(十四左)云有余于此不破契经所说次第。 又二十八(七左)。 (九右)颇有此生(至)顺决择分耶。 宝光并云第五明修果久近为大科。 然是越因行次非正明。 是因明转根来。 故结文云因便。 应前(光七右处)科云第三明四善根有二。 初明四善根。 二便明顺解脱分差别。 初中有四。 一明善根观等。 今文即第二明顺解脱分差别为大科非也。 又但云修果久近。 上(光七右)于四善根分五科第五。 应是四关根修果久近耶。 又此中颂有四门。 何可唯为修果久近。 问。 虽颂文尔。 前问不尔。 答。 且约初。 但致此问。 实应具有四问。 故旧论十七(三右)四门别段各有起问。 此生创言简过去善修。 旧论曰。 于过去生未修解脱分能善根。 但于今生作功力生决择分。 (九右)颂曰(至)三洲。 初一句总标。 前者。 即(初右)四念住。 下三句别释。 一第二句修果久近门。 二次三字三惠门。 三次二字业体门。 四第四句起处门。 (九右)论曰(至)传说如是。 此释初二句。 大为三。 初总叙前后二诸有下别释三生。 三传说如是句表非自义。 别释中。 初标三生。 二谓初下述释。 有法譬合三。 顺解脱分者。 光释上三字。 不释分。 宝疏(二十二左)分因义。 顺彼与彼作因。 若尔顺因俱名加行。 解脱之顺依主。 顺即因持业。 今准论顺决择分释名。 谓解脱是诸涅槃。 分谓分段。 乃涅槃有余。 无余中一分有余。 解脱中分。 第七同体依主。 顺顺益彼解脱分。 故解脱分之顺。 别体依主。 惠晖云。 顺之解脱。 顺解脱之因依主释。 此中顺之解脱者。 未知主客自体作法也。 顺解脱之因者。 此何谓。 顺解脱即名此加行。 又此之因为名何。 全不知释名法。 此中正理论(【傍】六十一(十九右)显宗三十(十五右)全同)有弹破。 一前后相违难。 二三生缺减难。 光记传说如是属下。 而救释。 依根本者。 于前生起暖等。 次生入决择分。 光次上(二十左)亦如是。 宝疏传说如是属上。 为句末。 而其救全如光。 更一释。 前文约第四生。 此等并违前文(七右三行)此生言。 不足评也。 光·宝俱未晓了此论·正理意故。 何者今言传说如是。 是句末表第二生起顺决择是他说非自义。 旧论云诸师说。 故正理论不标云经主。 亦非是毗婆沙义。 正理破故。 故知他说。 而论主前(七右)云依根本此生等。 故与正理自释同不言其义已显。 故不别述自义。 谓初生种顺解脱分第二生成熟。 第三生入顺决择。 此生即入圣道。 问。 是唯他师义非婆沙义者何知。 谓。 有二所由。 一凡经论有其大例。 此论设传说言有多例。 或为句头。 或为句末。 或表婆沙义。 或他师义。 若为句头中。 约他师唯云传说如此。 如此是结词。 如论第一(八右)曰冷触于彼(【傍】色界)虽无能损。 而有能益。 传说如此(旧论一云。 他说如此)若指婆沙结。 简云毗婆沙师传说如此。 如论一(三右)同(五右)三(二左)等是也。 若为句头标句。 则唯云传说。 不云如此。 如论第一(十六左)又(二十一左)二(五左)又(十九左二处)三(初右)五(十一右)十(八右)又(八左)又(十三右)十六(初左)二十八(六左)等是也。 若又对他相对举。 则云毗婆沙师作如是说。 一(八左)三(十右)五(二右)又(八右)六(十二右)八(十右)十一(十三右)十二(初左)十三(十三左)又(十七左)十五(五右)十六(十五左)十九(二右)又(六左)又(十二左)又(十八左)二十(九右)二十五(十三左)二十六(六右)二十七(七左)等是。 二毗婆沙无此文故。 婆沙七(十六左)曰。 若极速者。 要经三生。 谓初生中种此种子。 第二生中令其成熟。 第三生中即能解脱。 旧婆沙五(十一左)云。 解脱分善根有近有远。 近者前身中种。 此身成熟。 来身解脱。 此文初生云种。 第二生云令其成熟。 是令其解脱分成熟故。 第三生生顺决择分。 即此生入圣。 又婆沙前已依根本现身。 何忽可违。 故非婆沙义。 是谬解婆沙者。 然光记违前文。 未知二论旨。 妄致救误之甚(【头】久近六十三生互互通利钝惠晖六(七丁)宝勘三(二十三右)云云冠注云云)宝为句末虽是。 而堕正理破中。 全不了二论意。 而致第四生救。 若依根本经四生。 依未至等。 岂是三生。 有人为句末。 为毗婆沙传说。 亦非也。 (九左)遇佛出世(至)亦遇独觉。 释第四句中有二门。 初正释明起处门。 如前门。 此二兼明起时门。 婆沙七(十五左)云。 问。 此善根于何时种。 答。 佛出世时。 要有佛法。 方能种故。 有余师说。 惟无佛法。 若遇独觉。 亦能种此善根。 正理同有余师。 而光宝谓别义。 各别标出非也。 (九左)已因便说等。 已下光宝分节有异。 宝疏略大段大科。 而为二。 一三道建立。 二(二十五(十四右))摄诸圣。 于此中开学无学。 不为第三。 次中科中光为二。 宝为三。 虽各有理。 光合修无学为胜。 下论四向四果一二三四连说故又宝一明见道者非也。 见道十五(【傍】次不论十三右)心今明十六心故。 故论结云现观。 不云见道。 光师如论。 云明现观正也。 (十右)此忍名为(至)如华果树。 释正名为四。 初叙立名意。 二此能下离释相。 三得法下合释。 四例喻。 此中标别者。 唯云苦忍。 加行忍缘苦。 故标别彼。 更加法智言。 法智所生能从是果。 忍能生所从是因。 即第五转有财释。 因有果名故。 若依正理意。 苦法言所缘境。 智是后所引生智。 谓缘苦法(【傍】苦言通法及智。 法智相违释。 苦之法智同体依主)及能生后智之忍故。 名苦法智。 正理六十二(初左)曰。 说无漏言。 为欲简别世第一法所从世忍。 此无漏忍以欲苦法为其所缘。 名苦法忍。 谓于苦法无始时来。 身见所迷执我我所。 今创见彼唯苦法性。 忍可现前名苦法忍。 此能引后苦法智生。 是彼智生障之对治故。 复名曰苦智忍(今云。 苦法名通忍智。 此忍缘苦法可尔。 今论主亦不遮。 而简世忍。 必在智言。 今云法智具举之。 而汝以作释无漏。 于立名上当令简世忍大非也)经主此中作如是释(举此一段)详彼意。 谓唯说忍言。 恐此有同加行忍失。 此(【傍】下破有四第一)无深理。 非为彼法有此法生。 此法必应与彼同类如华果树。 断对治等因果类异(此破不允。 唯喻因果能所生义。 非取同类义也)又不极成以苦法智。 是无漏性。 非为极成。 如何忍生彼。 同彼是无漏(证知苦是苦之智。 岂不极成无漏智耶)又此无同加行忍失。 世第一无间生故。 此能越异生地故。 非有漏忍能成此事(若无同失。 何自以无漏言简之。 又初因不成。 言苦法智尚不极成。 何以无间生。 可成无漏。 又世第一是上忍无间生。 岂可无漏。 第二因亦不成。 彼世第一亦舍异生性。 得非择灭故。 又以散说。 释立名乱。 则已说圣谛。 岂得更设无漏等别释)又如何知。 此苦法智忍以苦法智。 为等流果。 若谓此忍是无漏故及前生故。 理亦不尔。 未说此忍无漏理故。 由此证知。 前释为善(同(【傍】婆沙五十八右)一所缘。 同一行而前后故。 故知等流果)宝疏(二十四左)举如是正理自释。 不辨非也。 (十右)经说正性(至)说名为入。 别释二名。 正性与离生各两释。 正性为涅槃。 是所证理。 离烦恼生。 圣道是能证无漏智。 性即正名正性。 生之离名离生。 证正性之离生。 名正性离生。 是皆总所入名。 若根未熟名生。 是加行有漏人。 今至见道位。 超越彼位。 故名离生。 加正性涅槃。 亦如前。 若依圣道为正性者。 生之离两义如前。 正性即离生持业释。 次释决定有两释。 决定此活字为决定何物。 趣向涅槃决定。 或观了四谛相决定。 非谓决字义是趣是了。 故旧论曰。 旧中定者。 是一向不异义。 依涅槃正性义。 用此两释。 正性之决定。 能所趣别故。 境第七依主。 为得正性涅槃了四谛。 是第四转依主释。 若约圣谛正性义。 正性即决定趣向故持业释。 正性所了。 决定能了相。 正性之决定依主释。 然光记决了谛相谓正性。 即决定者非也。 PICT64033101. GIF/PIC(十右)此忍生已(至)灯及生相。 第三辨圣凡得舍。 至此位初成圣人故。 此中有二。 初明得圣。 后辨舍凡。 于得圣位无异义。 于舍凡夫性。 有三义不同。 而光记不别分节(未详)宝疏(二十五左)以初二句属释名段。 而为所由。 故于此二句后。 结二得名。 误之甚。 此三义光记为各据一义。 于婆沙·正理·显宗可尔。 于今不尔。 如下辨。 宝疏第一为正意。 后二为异说。 故似是而未辨释。 若第一释不云有余。 故不释异说耳。 意应同光各据一义义也。 有人(【傍】法住)云。 今论主举三义。 意不取初二。 唯取第三。 初各偏故。 为成第三义。 举初二义。 是能成具也。 故于第三义唯成共义。 不云二其舍相。 论主取之知次上(八右)释世第一云。 已得异生性非择灭故。 能如无间道。 舍异生性故。 同今第三义。 今按论意不尔。 应作是说。 此三说。 初二各有兼正。 不遮兼舍。 第三无兼正。 互相资。 婆沙三(六右)曰。 有作是说。 世第一法正能舍异生性(云云)或有说者。 苦法智忍正能舍异生性。 谓正生时舍异生性。 次取灯喻。 及举未来(【傍】光引)作用三类。 有余师言。 世第一法。 苦法智忍更互相资(云云)今论主欲取苦忍义。 何以故。 不(【傍】由三因故)标言有余师故。 特改婆沙次第置初故。 不顾不顺世第一苦忍第故。 若以初二成第三。 应如婆沙。 又应同言有说。 又应世第一苦忍次第。 顺无间解脱第三义。 故由此。 旧论十七(四左)曰。 是此忍末功能。 此义可然无余。 譬如灯生。 印可辞可思。 然前文不成证。 于苦忍义有兼正。 正苦忍。 兼世第一。 其世第一一刹那已前故。 但得异生性非择灭。 未至正舍。 故为兼舍。 能如无间道。 舍异生性者。 例见道苦忍。 犹如婆沙增上忍唯一刹那观一行。 如苦法智忍。 又无间解脱虽初二义。 例无有妨。 如彼正理论显宗者。 前文全同今论。 至今文处。 正理六十二(三右)曰。 有余师说。 唯世第一(云云)有余师说唯苦忍(云云)有余师说此二共舍(云云)显宗三十(十七右)曰。 舍异生性。 诸说不同。 有言世第一。 有言苦法忍。 有言共舍。 如是欲为三义无优劣。 故同标有说。 又世第一。 苦忍。 二俱次第。 莫鉴缀文旨偏执前文。 又婆沙云正舍。 正理云唯。 今文无其语。 知是同婆沙为正舍。 光宝随应可简。 又解。 论主意欲有各理。 故举以不加难斥。 而随宜用其义。 前用第三义意。 今明苦忍。 用苦忍义为初也。 此后解不善。 于惠学门是放逸故。 违旧论故。 (十一左)然彼意趣(至)无差别故。 旧论十七(五左)曰。 应知是不了义部。 何以故。 于彼经中说四谛观。 类不分别故。 从此上释后二分。 一段大为四。 一此中下叙大众化地部计。 二然彼下有部总征破。 三详诸下正叙自三现观。 释后二句。 此有二。 初示体相。 后辨具不具。 四若诸下广破立大为三。 初破执计。 第二依见下有部引经成渐观。 第三若谓下通彼引经立义。 初破执计中。 亦有三。 初破见顿现观。 二若彼下举自在力救纵之。 三若彼下举苦时具足救。 令入事观。 初中有二。 一正破见顿观。 二若言下破无我行救分为四。 一标救。 二则不下审定彼所救。 三如是下出违教失。 四若言此经下破彼通经(正理六十二(五左)之终十七左广举上座谛现观。 六十三(初右)有破此大众等文)。 (十一左)此无漏惠(至)名缘现观者。 正理六十三(初右)曰。 唯无漏惠于诸谛境。 如实觉了名见现观。 是即由见分明现前如实而观四谛境义(兼令知前)即无漏惠若余相应法。 同一所缘名缘现观。 是即由见等心心所法。 同能取所缘四谛境义。 是即同一能取所缘。 能缘名缘现观。 光记现释解文如初释。 得意如后释。 全非二义也。 (十一左)此诸能缘(至)名事现观。 正理云。 是即由见等心心所法(并)余俱有戒。 及生相等。 于诸谛中同所作义。 戒生相等是现观因。 于现观中。 彼有事用故。 亦于彼立现观名。 如是应知。 非相应法唯一现观。 除惠所余心心所法有二现观。 唯无漏惠具足有三。 (十一左)见苦谛时(至)谓断证修。 具约苦为主。 若集为主。 亦例此灭道亦尔。 有人此为与夺能破。 此无理无教。 何迷乱。 次下指之例无失。 此自义三现正规也。 (十二右)无漏作意相应择法者。 此为论主释。 宝疏(二十七右终)为经文故。 云经言乃至思惟道等。 稽古亦不为经文。 旧论曰。 经云圣弟子由苦相简择苦。 (乃至)与无流思惟相应智。 说名择法觉分。 彼释简择言。 今释思惟言。 以显无漏惠见现观。 故非经文。 (十二右)若彼复谓(至)别应思择。 二举自在力救纵之。 更劝别义为三。 初举救。 次一句纵之。 是于一谛得余自在。 故名顿。 非实顿同一时观四谛。 故许无失。 三然于下更劝别义。 出观为起。 不出云不起。 旧论十七(六右)曰。 四谛现观中。 有说出观。 有说不出观。 此义应思。 诸说不同。 更别应简择此事。 而有部宗见道定不出观。 (十二右)如契经说(至)有别喻。 杂含十六(十四左)须达经阿难经异比丘经三经一连。 曰。 佛告须达长者。 此四圣谛渐次无间非顿无间等。 佛告长者。 若有说言。 于苦圣谛。 未无间等。 而于彼苦集圣谛。 苦灭圣谛。 苦灭道迹圣谛。 无间等者。 此说不应。 所以者何。 若于苦圣谛未无间等而于集灭道圣谛。 无间等者。 无有是处。 犹如有人两细树叶连合为器盛水。 持行无有是处(【头】杂含十五(二十二右)与此相似有法譬)如是于苦谛未无间等。 而欲于集灭道谛无间等。 无有是处。 譬如有人取莲花叶。 连合为器盛水游行有是处。 如是长者。 于苦谛无间等已而欲于集灭道圣谛无间等者。 斯有是处。 次经曰。 如须达长者所问。 有异比丘。 问亦如是说。 唯譬有差别。 如有四阶道升于殿堂。 若有说言。 不登初阶。 而登第二第三第四阶升殿堂者。 无有是处。 所以者何。 要由初阶。 然后次登第二第三第四阶。 得升殿堂。 如是比丘于苦谛。 未无间等。 而欲于集灭道谛无间等者。 无有是处。 次经曰。 如异比丘问。 阿难所问亦如是说。 唯譬差别。 不由初磴。 而登第二第三第四磴。 升殿堂者。 无有是处。 婆沙百三(八右)引须达经中。 取登四桄梯喻。 盖三经取要若别诵。 光记未知据何出彼喻。 宝疏而下皆依彼陋之甚。 盖普光未检本经。 只依先辈所谈乎。 问。 今云。 一一别喻而后二经喻同何。 答。 经已云譬差别。 约四阶约四磴是别。 (十二右)若谓有经(至)密意说故。 第三通彼引经成义。 婆沙百三引此经。 证一时观。 杂含十六(八右)曰。 若于佛不疑惑者。 则于苦谛不疑。 集灭道圣谛不疑。 如是于法僧不疑。 约四谛亦尔。 又(八左)次经曰。 若于苦谛无疑者。 则于佛无疑。 于法僧无疑。 于集灭道谛无疑者。 则于佛无疑。 于法僧无疑。 又第七(二右)云。 苦集灭道狐疑断。 次经亦如是。 差别者。 佛法僧苦集灭道狐疑断。 有讲者云。 今论佛是余字。 不尔不成四谛顿观义。 故婆沙一百三(八右)云。 经说。 于苦谛无有疑惑。 于集灭道谛。 亦无有疑惑。 正理六十三(四右)亦尔。 此未知有本经。 妄谈之。 彼依前经。 此依后经。 且举文初。 故旧论(十七(六左))亦云。 于苦谛无疑。 无不决心。 于佛亦无疑无不决心。 然稽古(下二十二右)云。 其所执稍异。 意义全无别者。 唯见经一文妄言之。 已有二文。 或先谛。 或先佛。 是表能所说主客之殊。 必非所执异。 亦非意义无别也。 问。 此经如何成顿证。 答。 婆沙百三彼引经而云。 既于四谛。 顿无疑惑。 故知现观定顿非渐。 光记科牒经通难者未详。 又云。 佛是道谛摄。 故于佛道。 亦无疑。 无惑者。 未检本经。 唯依字自臆度。 不为论。 通中亦者。 对前宗义不成。 然前未引经。 恐是经字写误。 故旧论云是义不然。 无亦言。 依定不行者。 约同时不现行。 婆沙百三(八右)有三义。 第二尊者世友义。 曰。 彼经意说疑不现行。 谓瑜伽师。 若于苦谛。 已入现观。 无有疑惑。 于余三谛所有疑惑。 得虽未断。 而永不行。 于彼已得非择灭故。 依必当断者。 约未来当断。 此婆沙无之。 当是未来。 见道渐次无间故。 于苦无疑。 决定当于余断疑惑。 非谓俱时断也。 (十二左)论曰(至)能隔碍故。 正理异此。 此论间隔碍义。 忍不生起。 前惑得为障。 今方忍起断彼惑得。 令彼惑得不能隔碍。 故名无间道。 无间如无明。 非六合所释。 无间即道持业释。 如无明漏(有人无间之道者非也)正理(宝二十八左具引)意从忍至智。 中间无余道能为隔不从忍生智。 故为无间。 无间即道持业同之。 如是有二别。 谓对惑得与望后智。 但间隔义与隔碍。 皞按。 各据一义。 婆沙九十(十一左)云。 无间道能断烦恼。 隔烦恼得令不续故(此论所依)亦能证灭。 引离系得。 令生起故(正理所据)如是二因如次今论正理所依。 然正理破此论。 如光记(三十三左)而正理说非亦无难。 法智类忍间。 亦无余道间隔。 应法智亦名无间道。 (十三右)若谓第二(至)结聚相违。 举难通。 此是难。 展转故二难。 此中第二者。 是指智。 十六心中。 各忍第一。 智第二故。 又次上云二次第。 彼中第二是智故云第二。 无间道者。 解脱道写误。 何者此文初举上智为解脱道释。 难应不起断疑智。 次举断疑是忍位通释。 以本论难。 故知误矣(【傍】已断疑之已未审矣。 准旧论。 即是应能字。 又解智是断疑已极成。 故云已断疑智乎)由之旧论十七(七右)曰(【傍】举外难通。 切外难有二。 初牒前文难)若说第二解脱道与灭离至得一时俱起。 灭离疑惑智。 于此境界不应得生。 由忍能灭惑故(【傍】论主遮难)此难不然(【傍】二举忍断通难)若汝言九结聚(【傍】上下八谛修道所断云九结聚)由忍灭不由智故。 与阿毗达藏(【傍】发智五(二右))相违。 是义不然。 忍是智伴类故。 譬如臣事说为王事忍于智亦尔。 缀文义旨岂不稳畅。 然光(三三左)云牒异计破。 第二字为苦类忍。 而证正理。 何误之太。 至此之际哉。 今若谓言有两处。 同非是外难。 而一即异计。 有何起尽。 此论一部中于何处。 直言若谓有举异说。 可谓未知大例也。 又今第二言为苦类忍。 何理有之。 若文若义全无所由。 若言由无间言。 是似盲人揣摩。 非可言有目释义。 以非是苦类忍差别段故。 难者亦苦类忍唯无间道。 何为他可得难。 是偏轻蔑旧家。 未检之罪也。 又证正理(【傍】宝疏二十八左二十九右二处文即一连相续文见彼可知)者误也。 彼重释自所治言。 云苦类忍等与他离系得俱生。 故致此难。 谓苦类忍不为第三位。 置苦法忍后。 为第二位令与前忍果离系得俱生。 可有何过。 破彼傍难以已断疑智。 以经三位已断疑忍。 为第二位。 唯令离系俱起故。 应苦忍后位已断疑法智。 于此位不得生。 今不尔。 外人难苦法智解脱道为离系得俱时起。 令已断疑智无。 言忍能断惑故。 此难意令解脱道有如无间道断惑。 是婆沙九十(十一右)所破有三说。 一师意。 彼曰。 如西方沙门。 彼作是说。 非无间道不断烦恼。 非解脱道不证彼灭。 彼互存断证。 由之今有唯言。 而混同证正理大非也。 问。 此论无答。 旧论云此难不然何答。 并无妨。 今无答者。 次忍能断文此答。 约展转难故略之。 如旧论者。 总非云此难不然。 而无所述。 次文答故。 而今略之者。 招多增迷。 若有彼句何。 光记可误。 宝法已下皆袭普光。 并皆井见臆度之辈也。 (十三右)本论说九结集。 发智五(二右)曰。 有九部结。 谓苦法智所断。 乃至修所断结。 苦法智所断结尽。 四沙门果摄。 或无处。 余七智亦尔。 修所断结尽。 阿罗汉果。 如是皆智为能断。 故引难。 问。 旧论。 正理。 并云九结聚何义。 答。 诸烦恼唯八智修道九部结聚集故以名。 (十三右)此难不尔(至)名王所作。 此通婆沙六十四(十三左)通释彼发智智断。 有七复次。 初复次同之。 曰有别意趣。 谓忍属智。 是智助伴。 诸忍所断名智所断。 喻全同此。 (十三右)前十五见道。 若大乘经部及成实论等并十六心见道。 有部及论主前十五心为见道。 如此文。 惠晖云。 经部师第十六心是见道摄。 因云。 以智摄故。 如余七智。 有部是修道。 因以果摄。 如余修道。 大乘如杂集第九。 唯识第九(十四右)等。 瑜伽五十五等。 (十四右)论曰(至)二随法行。 今小乘宗唯在见道。 大乘不必然(【傍】现行二十七贤圣章无文)广章(【傍】义寂)云。 信法二人谓在见道十五心项并见道前。 趣向果。 如是总名信行法行。 然对法论(【傍】杂集十三(八右))唯资粮已具望入见道。 名二人者。 约亲近说。 显扬唯说见道前者。 据长时说。 亦不相违。 不同小乘唯在见道(【傍】成实一(三十一右)同大乘四加行已上方有)。 (十四右)由信随行(至)随行义故。 下释名二。 初释初名。 二释后名。 初中亦分二。 初正释名。 后彼先下辨此位标信名。 初中有二。 初三字释。 由信他教示。 随彼行。 亦行亦随。 名随行。 持业释。 信所由故。 信之随行故。 名随信行。 第三转依主释。 故论曰由。 后破有下四字释。 此有两义者。 是能有约有财如觉者(【头】快道云。 初释由初念信立名。 后释由惯习故。 是由后念成性只释。 初后异也)或由下约依主。 彼由数数习随信行得此名。 随信行之者别体依主。 如言观法(【傍】瑜伽)者。 旧论十七(八右)曰。 先由信他。 故寻思义。 先由经等正法。 自寻思义。 为此义故说四量。 法为量非人。 义为量非文句。 了义为量非不了义。 智为量非识。 云何判此四。 由四种人差别故。 一由贡高人差别故。 二由路柯耶胝柯人差别故。 三由自见取住人差别故。 四由闻胜人差别故。 此中于贡高以法为量非人。 由共论说思量。 为智所得故。 不但由威仪差别。 复次佛世尊有说人。 有说法。 此中法为量非人。 此法有二种。 文句及义。 此中义为量非文句。 由不爱着国土言说故。 何以故不应成取文句。 为胜决定应思量简择义。 佛世尊说经。 有二种。 有了义有不了义。 若人简择义应以了义经为量。 非不了义。 佛世尊说。 随福行及不动行识为生善道。 说四谛智。 为至得涅槃。 若人行于法似法以智为量非识。 复次于四时中。 有失无失故。 约四人立四量。 一读诵时。 二忆持时。 三简择时。 四修行时。 今论全阙略。 是学佛之徒。 要文广载之。 (十四左)名为具缚者。 是具修惑。 得具缚名。 非一迷未断之具缚。 已断见惑。 故颂言具修惑。 论第四(十四左)曰。 初刹那具缚圣者。 及余一切具缚异生。 宽狭可知。 又论二十四(十右)约自地。 九地各最初为具缚。 今横九地相望。 初一向不断修惑为具缚。 义门为异。 全非相违。 (十四左)或先已断(至)有差别。 已下约超越。 总分三类。 从三果故。 若据惑品别。 有八九七十二。 并具缚成七十三。 如正理(【傍】六十四(二左)光三十六左引)有部不许超前三果。 故无超至罗汉向。 (十四左)必初得故者。 今释超越生。 其初果等名约四果次第。 恐谓相违。 故一一别释初二等名。 此必言简第二第三超越。 彼是初得。 而非必定初故(如宝释)次下论(十七右八行)(云云)。 (十四左)遍得果中第二故者。 次第周遍得四果时第二故。 是简超越初得一来。 (十四左)乃至具离无所有所者。 有部宗不许有漏智断非想惑故。 (十四左)数准前释者。 是遍得果中此第三故。 (十五右)此二圣者(至)见至名别者。 略释名。 恐谓二人互阙一名信名见。 故致此释。 各虽信惠具。 就互偏增标别名。 故言互增。 麟记云。 今云互显不具二。 故言互增非如东西互见者误也。 信净信心所。 解胜解心所。 由信解起名信解。 由声依主释。 见者慧别名。 至者来至。 由先见至果见。 得见至名。 若见为先见。 第三转依主若为今见至见。 故云见至。 见即至持业释。 (十五右)何缘先断(至)一至五等。 光云。 五等等取断六等者误也。 断六。 断九。 必是一来不还果。 无有后向义。 故正理六十四(三右)云。 何缘先断欲一至五。 或七八品。 初定一品。 广说乃至无所有处第九品惑至第十六道类智心。 但名预流一来不还果。 非一来不还阿罗汉向(显宗三十一(二左)全同)既除去断六断九思之。 圆晖云。 何故断五品非第二向。 断七八品非第三向。 断上七地非第四向。 改光可称。 (十五左)若异此者(至)定成乐根。 发智六(五左)曰。 乐根遍净以下。 及圣者生上成就。 异生生上不成就。 婆沙九十(六左)评家曰。 若已离上地染。 依下地入正性离生者。 彼得果已。 必起胜果道。 修上地无漏。 得上地灭。 然后命终。 如已离欲界三四品或七八品染入正性离生。 彼得果已。 必起胜果道。 修胜品无漏。 得胜品灭。 然后命终。 问。 若已离第三静虑染。 依第二静虑及下三地。 信胜解练根作见至。 彼不起后向。 命终往生第四静虑以上诸地。 彼成就何乐根。 答。 彼于上地。 若得自在。 当练根时。 亦能修上地无漏乐根。 设于上地。 不得自在。 彼乐果已。 亦必起胜果道。 修上地无漏。 然后命终。 是故圣者生遍净上。 决定成无漏乐根。 成就喜根准此应说。 (十六右)应知此中(至)小灯能灭。 自下二明能所治相为二。 初正叙。 二上上品下辨能所治反对所由。 此有二。 初约前后有无。 此有法譬合。 譬有二。 初粗前细后喻。 以显上智有时上惑已无。 次粗细反对喻。 以明能所下上相对。 故二喻别。 第二白法下重约力用强劣辨。 旧论曰何以故。 此中二喻义无别。 初约内身。 后就外事。 病比所治惑。 久时类惑上上。 良药况能治道。 少者喻道下下(【傍】长含十二(二十右)自欢喜经曰。 三结断得须陀洹。 极七往返必成道果)旧论十七(十一左)曰。 譬如久时增长三病以一两三角根散即能牵灭。 (十六左)论曰(至)极七返。 若加有云极七返有。 则返半音。 但七返。 或极七返正音。 已下依婆沙四十六(六右至终)首尾。 今分节。 大为二。 初总释颂。 后七返言下广辨诸主。 大有十一段。 初释极七返字。 第二诸无下释预流名。 第三此预下明所目义。 此亦为四。 一双关难。 二依初关答。 三重问。 四约三义具足答。 第四彼从下别明七生相。 此中有七科。 一所立宗义。 二难。 三通。 四重难。 五答。 六征证。 七举证答。 第五若于下明极七返满处。 第六何缘下明有局七。 第七中间下。 明中间圣道起。 第八至第下辨最后无佛法时。 第九云何下释经名无退堕。 第十经说下。 释经最后作苦边际句。 第十一余位下辨余位七返。 (十七右)故契经说极七返生。 杂含三十四(四右)云。 断此三结。 得须陀洹。 不堕恶趣法。 决定正向三菩提。 七有天人往生。 究竟苦边。 次颂曰。 极至于七有。 天人来往。 生尽一切诸结。 究竟于苦边。 又(二十左)又三十(十一右左)六个处二十九(十八左)但无极字为异。 十五(二十一左)究竟云作苦边。 而无极字。 六(十六右)七(二右)亦云七有人天往来作苦边。 中含第一水喻经(十三左)曰。 极受七有。 天上人间七往来。 已便得苦边。 又二(十九右)七车经。 又二十(十左)念身经。 又三十六(十九右)闻德经文同。 又十八(二十三右)又(二十四右)又(二十五左)又(二十六左)文同。 增一二十(二十五右)云。 极迟经七死七生。 极七返人天往来大小同揆。 而亦大乘中有差别。 显扬三(十一左)云。 极七返谓即预流果。 由善修圣道故。 或于天上。 或于人间。 或天上人间受七有生。 已得尽苦际。 (十七右)是人天中各七生义。 天者。 但欲天故。 法胜毗昙六卷三(十七左)云。 彼人中受七生。 欲界天中受七生。 (十七右)诸无漏道(至)说名预流。 旧论十七(十二右)云至预。 问。 流何故为圣道。 此为因流趣涅槃故。 谓无漏圣道流往涅槃。 如杂含三十(九左)云世尊告舍利弗言。 流者何。 答曰。 流者八圣道。 如有漏法流转生死。 婆沙四十六(十四右)曰。 流谓圣道。 预谓入。 彼入圣道。 故名预流。 成唯识疏一本(五十三右)云。 预者入。 流者流类。 入圣之类。 故名预流。 旧云。 流者谓生死。 此逆生死。 说名逆流。 义乃非也(已上)旧者净影义章十七本(九右)云。 须陀洹者。 外国语。 义释有三。 一当名。 正翻名修无漏。 如涅槃说须名无漏。 陀洹修习。 以修无漏。 名须陀洹。 二随义傍翻名为逆流。 逆生死流。 三途生死永不受故。 三随义傍翻亦名触债。 将拒三途因。 而不受果。 故曰触债。 今按。 基疏正释。 全同义林五末(初左)贤圣义。 然正释及破他。 并但自分别而违文理。 不成示南。 正释非者。 诸论说流为圣道。 不言圣之流类。 此论已约流趣义。 是违文又理亦不稳。 次破他误者。 须陀洹梵音逆生死。 而入圣道义。 依之约所厌是逆流。 约所求是预流。 故涅槃经北本三十六(四右会疏三十三(九右))明说于正说约修无漏义释名。 于复次段约逆流义说之。 章安于流释二义。 一生死流。 须陀洹人逆此流故。 生死顺之。 二逆流。 须陀洹人顺入此流。 故小般若云。 名为入流。 又新翻显扬论第三(十左)云。 预流果若全摄者。 永断一切见惑。 由此圣者已见谛故。 最初证得逆流行果。 又瑜伽八十三(十四右)云。 言逆流者。 谓已登圣道故。 又婆沙百七十六(八左)释契经所说顺流。 逆流。 中住。 到彼岸。 四补特伽罗中。 有九义释逆流。 谓苦忍已生。 世第一。 增上忍。 及忍法。 顶。 与暖。 念住。 不净观。 并顺解脱分生位。 初义苦忍已上。 同涅槃瑜伽显扬。 岂妄可得云旧乃非将偏拒旧家。 不量违玄奘等所译诸圣教。 背至理何不慎乎。 问。 诸教说生死流转。 流言何可为圣道。 答。 流是趣向义。 随所求往名流。 如释大衍论(六(六左)又开九(二十八左)七(二十一右))上流转下流转。 具如唯识权衡钞辨。 (十七右)应目第八。 光两释。 初解引婆沙为预流向信行法行为正。 然后释更引大乘智论(七十五(六丁))立别义为苦忍。 是混乘宗违本论。 何足言之如宝疏圆晖唯同后释甚。 亦唯依智论意是何谓。 又此论次三因。 并简前十五心向道。 彼唯向。 此向果具足。 彼唯见。 此见修具。 彼十五行。 此十六行满。 是故旧论云。 于道类智中。 是故此人得须陀洹名向人则非。 已对道类智云向人。 岂非全同婆沙。 (十七左)彼从此后(至)及七叶树。 此中后别者。 简彼婆沙四十六(十七右)得果生入七有数也。 结谓结生相续。 光第二释非也。 文不可读故。 总二下通妨。 故旧论曰。 云何说七生为胜。 旧论极言胜(大乘杂集十三。 显扬第三意同有部。 二十四生。 成实论唯人天十四生如伽伦记辨。 ﹝【头】人天合七生例增一三十四(十六左)毗罗先命终生四天王天。 于彼命终生三十三天。 展转生焰天兜卒天化自在天他化自在天。 从彼命终复来生四王天。 见谓阿难毗罗先比丘七返周旋天人之中。 既唯七死七生为七反思之﹞)。 若尔何故等。 经文第八有尚遮。 何有二十八有。 是外难。 光第二释云弥沙塞部难。 彼汉云化地部。 如玄音二十四(十六左)琳音五十(八左)具辨。 然普光为弥沙塞部非也彼不立中有。 如宗轮论(八十二右)今反难中有应无。 若指彼此反难不成故。 (十七左)契经中言(至)第八有义。 中含四十七(二十一右)多界经曰。 若见谛人受八有者。 终无有具处。 旧论云具见人。 今见圆满者。 即见谛具足成满人。 (十七左)以契经说(至)各受七生。 证自他二经。 稽古下(二十二右)曰。 饮光部经至受七生。 小本杂含(第十六(二十三右左)两处)曰。 于人天中七生七死得尽苦际(【头】中含十三(十一右)说。 本经阿那律说颂云。 我得识宿命。 知本之所生。 生三十三天。 七往反于彼。 此七彼七世受生十四。 人间及天上。 初不堕恶处乃至当在作林下无余般涅槃。 虽非正明预流。 而其义归预流也。 四十二章经(第一章)云须陀洹者七死七生便证阿罗汉)余断以为饮光部经者。 岂不然乎。 普光法宝辈皆谓引二经证误矣。 以契经说。 天七及人二句言有依据。 而有宗所诵本不分明故援饮光部经。 以为确证。 不尔分明字不安。 旧论语势又实一经也。 忘文理巧造说者。 乌足与言(已上稽古。 【头】叙有依据。 次上(十二右)云。 于契经中见有诚文。 说渐现观。 如契经说。 佛告长者等。 今缀文语势不尔。 故汝所立不成也)此辨其误非一也。 即有七失。 彼小本文全不有害人天合七生义。 人天中总七生死故有生必有死。 七死言亦非证。 故彼上(一左二左)唯云。 说言七生人天。 是失所指(是一)以自谬妄谈为饮光部所诵(是二失)今证二经文势明。 而曲为论主语(是三)旧论十七(十二左)曰。 由经言七反于人及于天。 迦尸比部说。 有各各语。 谓七反于人。 七反于天。 应同此义(已上)已别置有各各语句。 还是标上是别经。 何云旧论语势实一经(是四)又违正理论。 六十四(六左)曰。 若人天趣合受七生。 经但应言受人天七。 何缘经说天七及人。 既说及言。 定知各七。 又必应尔。 饮光部经分明别说各受七故。 汝欲眼目是博是广。 而未临正理此文。 忆度妄谓招多过矣。 于此明知。 汝志慢誉矣(是五)光记写彼正理文。 宝疏亦从彼为二证。 而忘文理者何(是六)对下经各七分明。 显上经天七及人故不分明。 而其义安及言故各七义。 何却以分明字。 云上是非经耶(是七)问。 有二疑。 一婆沙四十六(六右)曰。 如世尊说。 三结永断证预流果。 得不堕法。 定趣菩提。 极七反有。 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 流转往来。 作苦边际。 举如是经。 一一次第牒释。 其文分明。 故于婆沙无人天令七等议论。 彼(十七右)牒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者具释。 旧婆沙三十六(十三右)亦牒天上七有。 人中七有者而释。 何论主时。 自经为不分明。 更证他部耶。 二杂中二含诸文。 说人天七往来。 如一来果是一往来。 人一天一极成。 非往天七来人七。 更证别文耶。 答(云云)。 (十七左终)若于人趣(至)还于天趣。 明极七反满处。 婆沙四十七(十七左)有两说。 初得果生入七数。 成实论。 大涅槃经等如是。 后说不入。 而引施设论破前说。 今亦同彼正义。 除得果生。 是故第七生归得果处。 次上(十七左二行)云从此后别。 又下现般云或无是并。 显此意。 应知约十四生。 人趣得还人涅槃。 谓除初得果生以异生摄故。 次生天趣至人趣。 成十四故。 然近世人云。 已破因执说此文。 叙经文二十八生意。 非别科。 普光法宝等并误矣。 若人趣得果必天涅槃者中间三六生等何令尔。 此甚粗见。 未思之深。 读婆沙有何疑。 又今约极七。 以中间不可疑。 又云叙经二十八生意者。 何狂言。 (十八右)何缘彼无(至)五上分结。 明不受第八有。 答中有三因。 一约异熟限时。 二约圣道力。 三约有余结。 异熟依身为相续。 相续成满云成熟。 光记云圣道成熟误也。 正理云相续必熟旧论曰。 如此量时相续成熟故。 故限此七有。 相续成满故。 何故成满。 彼业力尽故。 初二因婆沙四十六(十六右)有胁尊者及十复次异。 今举初二复次。 第三彼无之。 故特云又。 旧论曰复次。 然光宝等唯谓二义非也。 婆沙曰。 复次彼异熟因。 但有尔所感异熟果势力在故。 复次彼业力故。 能受七有。 有圣道力故。 不至第八。 如七步蛇等(如光引)初说无感异熟之业故。 次说业力令七有感。 圣道力遮第八有。 业力有无两说其意别。 然光记(四十一左终)唯令同一复次者非也。 又正理六十四(八左)具破此论三义。 光(四二右)唯举第三破而救。 宝疏(三十五右)更举第二因破。 而言不破论主。 破婆沙异说。 无意于救。 而七步蛇喻会取。 令同正理师法尔义。 七结义于婆沙无之。 云破彼异说未可也。 又此论但叙有部多解。 不自立义者。 是何谓。 一论颠末不当自乐。 或云传说。 或加破斥。 或别立自义不尔而非自所欲文何在。 论主既于婆沙多义中。 唯采标二义。 更加余义。 岂为不自欲。 正理不言经主。 以论主非案立故。 正理破初因曰。 若谓齐此时相续必熟故。 此亦不然。 无定因故。 谓有何等决定因缘。 于第七生。 为尽诸漏根未熟者。 至第八生为尽诸漏。 根亦不熟(后二破如宝引(三十五右))今并释彼难业力局第七有。 无第八业故。 无此业者。 业力劣故。 如菩萨由善业越九十一劫。 感彼业无异熟必熟。 释次难者。 圣道力令如是。 如七步蛇毒势力。 若不得圣道无此事。 如不蛇所螫而不死。 何得以寿量定者过此住难。 彼虽所螫。 其毒不遍故尔。 非是实所螫。 如大天得果虽言非实故。 宝师堕负。 会令同法尔。 全非此论。 正理。 婆沙意。 释后难者。 虽上分不引欲界生。 而引上界生。 今人天经生故合成。 与下分二同有之。 故为因。 如虚空。 次二难以唯上分难下上总聚。 全不相当。 近世人论主第二为不正者。 是有何起尽。 预流唯受一生。 如光宝辨。 彼神泰唯执文盲义焉。 增一二十(二十五右)说极迟经七死七生。 准知极速是经一生。 其一来难实迷倒。 断六品之后云一来。 道类智位预流一生。 岂是一来。 又婆沙文对人天等齐七。 明人天生异。 故标有人天生别天七至二。 人五至一对明。 而不说人天均六乃至均一。 准等七生可知故。 未晓婆沙文意妄证。 还是成违。 光宝婆沙通释未详也。 次证涅槃成实。 还是一生准证。 何者对利根现身。 钝根云二三生等。 彼现生入七数。 由之现身为一生。 如言一生成佛故。 成实第一(三十二左)曰。 有须陀洹今世入涅槃。 有第二第三。 极至第七(已上)从现身今世数次第至极七。 知并现生入七数。 若依有部义。 彼第二是此一生。 唯对文之失。 大卒如是者哉。 如光宝只无分别。 不了遮遣可笑也。 (十八右)中间虽有(至)不证圆寂。 七生受生定业为余业。 对圣道故。 旧论(十七(十三右))曰。 七生应受业。 势力持故(宝释为是光不具)婆沙(十七左)两说今依后说。 前义不正。 曰有说不起(圣道)若当起者。 应般涅槃(有近人未知。 为通妨设非理妨难)。 (十八右)至第七有逢(至)余道出家。 第八辨最后无佛法时。 婆沙三义。 彼第三评家义为初。 彼第二为后说。 显非善说。 云有言。 旧论曰有余师。 婆沙。 正理同破后说曰。 无学不受外道相故。 今但言得苾刍形相。 不言得戒。 十诵(【傍】六十(初右)又三十九等毗那耶杂事二十九(十九右))及萨婆多律说有罗汉沙弥者。 即是也。 故十种得戒中不说罗汉。 如论第九(九右)具说。 余部异之也。 云何彼名(至)况得预流。 第九释经说不堕恶趣法。 有问答答中有正示引证。 正示中立五因。 不造新业故。 设无新业。 可有古业。 彼无与果能故。 何无功能。 强盛无漏善根力为所镇故。 何所镇耶。 因力加行。 及意乐清净故。 设虽尔未得无学可退。 不尔忍尚不堕。 况此位。 初因不造招恶趣新业故。 第二因约旧业无功能。 宝疏最为善。 光虽略意同宝师。 有人云。 光宝为别义。 宝约业新旧非也。 光唯约业果二为正。 今云误也。 旧论十七(十三右)曰。 善道为法行。 恶道业无增长故。 已增长能生果报。 业于生果报中。 无复功能故。 宝疏全同之。 (十八左)故有颂言(至)大亦能浮。 证无漏智人不堕。 稽古下(二十二左)云。 旧论曰此中说偈。 彼大例只为自造颂意。 为智愚辨别。 论主自造颂示喻。 今云不尔。 旧论设引证颂皆如是。 正理论亦曰故有颂言。 故言何之为。 (十八左)经说预流(至)谓毁台观。 第十释经作苦边际。 如前举预流七生多文。 是极七返有最后说作苦边际。 故殊决择。 然或说究竟。 或说作如上经引。 或说住。 杂心五(十四左)曰。 更不受余生。 故名住苦边。 今据作经。 故有后问答。 能障得于彼涅槃。 言彼得障。 以不言彼障得。 普光后释不顺光记于得障有两释。 后惑得障义。 不顺论文。 不云彼障得故。 此两说虽婆沙正理此论无评。 初齐此生义尽理。 边际言不顺苦外涅槃故。 如言金刚轮际故。 又有教证。 一杂心五(十四左)唯此一义故。 二中含三十六(十九右)说四果中。 不还云不还此世。 罗汉云不更受有。 预流一来并云得苦边。 十八(二十六右)第一(十三左)亦如是。 是并标说后有不续。 稽古下(二十二右)举光记一余(二十九左)苦边际释。 云得无学果亦破。 其破非如彼处辨。 文化三丙寅年二月二十七日于江府深川灵严寺智灯寮讲此卷讫其读席五筵也。 阿毗达磨俱舍论二十三卷要诀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二十四法义丰山沙门快道记分别贤圣品第六之三(初右)颂曰(至)断六一来。 光云。 上三句明向。 下一句明果。 就明向中上两句明家家第三句正明向。 颂疏云。 上两句明家家。 下两句明向果。 此各有理。 光约相似。 颂疏约实论。 凡于四向四果。 义门非一。 若约具经四果人有二门。 一向果别立门。 谓见道十五心为预流向。 道类智为预流果。 从断欲一品至五为一来向。 断第六为一来果。 断七八品为不还向。 断第九品。 为不还果。 从初定一品至非想第八品断为罗汉向。 断第九品为罗汉果。 故契经云八辈圣人。 一摄向合果门。 后后向道摄前前果道。 但预流向无所摄前果道。 是一向四果。 约此从道类智至断欲第四品。 为预流果。 余准之可知。 若据不具经四果般涅槃人。 摄在不定。 谓如家家者。 断三四品。 则如次第人断三四品。 是一来向。 故今论标结一来向果。 于中说家家。 又唯断三四品不至一来果。 而入寂灭无向一来之义。 则为预流果摄。 故婆沙五十三(十二左)曰。 此中家家是预流差别。 一间是一来差别。 法胜毗昙四卷二(十六右)云。 极七有及家家当言住须陀洹。 六卷三(十八右)云。 彼七往来。 及家家。 说住须陀洹果。 杂心五(十六右)亦尔。 应知约相似。 家家得一来向名。 据实通论非向。 全无趣向一来果之义故。 是故今论别明家家。 次云。 从一至五。 次第相续。 断为一来向。 而标结言一来向果者。 约次第人。 令满足顺次向果。 就中亦辨家家一间等也。 古今不辨之。 莫走行矣。 论曰(至)转名家家。 此有二种。 一超越。 二次第修。 法胜毗昙六卷三(十八右)曰。 若住果。 若凡夫人。 欲界修道断中。 三种尽。 上上。 上中。 上下。 彼说家家。 正理云。 或于先异生位断。 或今预流进修位断。 今论且约次第。 云预流进。 问。 有漏断人非阙成根。 答。 至道类智。 必起后胜果道。 其时得先所断离系得。 故成无漏根。 故具三缘。 婆沙五十三(十三丁)光(十左引)具者。 简不具。 婆沙五十三(四左)云。 于此三缘。 随一不具。 不名家家(正理亦尔)。 转者通舍得。 一名。 舍预流名。 得家家名。 二舍预流道。 得家家道。 何缘名家家。 谓家家者。 是所生处。 其处彼家。 此家异故。 是家家义。 此人以家家为生处。 名家家。 有财释。 法胜毗昙六卷三(【傍】十八右)云。 从家至家。 往来而入涅槃。 故名家家。 杂心五(十五右)亦同。 问。 为同家为异家。 答。 法胜论等纵容。 净影义章十一云。 厌旧生死。 异家受生。 故云家家。 瑜伽伦记六下云。 圣人厌于生死故。 于一家处单不重生。 从一至一家受二生三生。 但易父母。 不肯重生。 不废同姓。 张处东西。 二张家别亦得重生。 此为尽理。 (【头】如张即之王□之等)故今论(初左七行)云生二三家。 不云一家。 法胜六卷三(十八右)四卷二(十六右)并但云生二家生三家。 是显一父母不重生。 然婆沙(【傍】光四左引)更云一人家。 据虽异父母。 而其家是一。 并不相违。 (初右十行)一由断惑(至)三四品故。 简一二五(【傍】光记初左具也)言三四。 以断一二命终。 及断第五命终无故。 (一左)三由受生(至)三二生故。 显不取今生。 故云更生。 旧论云。 三由生。 二三生为余故。 简色无色云欲有。 唯局欲故。 为显断三品人受三生。 断四品人受二生。 逆言三二。 (一左三)然复应说(至)或过此故。 正理作伏难。 若尔应不说三二生言。 说断三四品义已成故。 谓已进断三四品惑。 决定余有三生二生。 故说家家相。 不圆满。 则应于颂更说等声。 方具收家家三相。 或应不说三二生言。 通全同之。 应知总有(至)或二或三。 第二示种类差别有二。 初标类。 后随释。 初释天家家。 此中初一句举名。 谓欲下从所生处判差别。 大有二别。 约人家。 约洲处。 总家家所依处。 从宽至狭有四别。 谓。 界。 趣。 处。 家。 别故。 界谓唯欲界。 此通人天家家。 趣者若约天家家。 唯欲天趣。 非余天趣及余四趣。 故云欲天趣。 处者欲天有六。 若一天处中。 受三二生。 若二天处。 若三天处。 家者于彼一二三天处中。 或一家。 或二家。 人家家例之可知。 今显同父母不重生。 故不云一人家一天家。 婆沙显异父母亦重生。 故云一人家等。 光(四左)但举二论异不辨者。 未晓也。 同。 二生三生家。 往人来天往来。 为局人局天。 答。 天家家唯于天趣往来。 人家家准之。 是大小乘经论一同。 然至灭后九百年。 正理论师创立人天往来义先标破彼义。 后当辨正义。 初标破彼义者。 先标彼。 正理六十四(十一右)(【头】标正理论)说种类差别文。 全同此论。 而后(十一左)云。 若断第六成一来果。 故往天上。 一来人间。 而般涅槃名一来果。 过此以后更无生故。 即由此义证。 家家中。 若天家家。 受三生者。 人间受二。 天上受三。 受二生者。 人一天二。 如应例释人中家家。 若谓不然彼一来果。 有何异彼二生家家(已上。)显宗三十一(七右)全同彼意。 虽契经及本论等中无文说。 由一往来名一来果。 证知家家亦人天往来。 然非如极七反人天等七生。 其生数不等。 从其多立名。 以或名天家家。 或名人家家。 若谓不天三人二等(文)其数不等然。 人天合三生等则三生家设可尔。 于二生家招与一来不别失。 同人天一往来故。 由有此文普光宝法等(云云。)普光(四左)述释和会。 遥劣于宝法(三右已下)解释。 宝法辨等生不等生。 释立名意为胜矣。 而未满生摄家家非也。 后破正理者。 大有二罪。 一人天往来罪。 二生数不等失。 人天往来罪者。 此亦有多失(【傍】如论第十(十六左)破毗婆沙等。 无契经及本论说。 唯自分别。)一无文臆度失谓契经及本论等无说家家圣人人天往来故。 二违诸先旧师说。 谓婆沙五十三(十三右)曰。 天家家谓于天上。 或受二生。 或受三生。 或二天处。 或三天处。 受二三生。 或一天家。 或二天家。 或三天家。 受二三生。 人家家者。 谓于人中。 或受二生。 或受三生。 (【傍】已下取意)或一二三洲处。 及一人二人三人家。 受二三生。 既标于天上。 于是依声依处。 局天上必矣。 释相中。 亦唯约天。 全无来人之相。 人家家文亦尔。 旧婆沙四十二(十四左)名天中家家人中家家。 而说相同新论。 杂心五(十五右)曰。 天家家者。 谓欲界天。 或受二生三生(云云)人家家者。 谓人间身。 或一天下等(【傍】犹言一洲)(云云)此论亦云欲天趣。 云于人趣。 与婆沙同约趣别。 法胜毗昙两译。 并合作文。 其义纵容也。 若于大乘。 杂集十三(八左)曰。 家家者即预流。 或于天上。 或于人中。 从家至家。 得尽苦际。 此两或言。 岂是人天往来。 瑜伽二十六(四左)曰。 有二种家家。 一天家家者。 谓于天上从家至家。 若往若来证苦边际。 二人家家者。 谓于人间从家至家。 若往若来证苦边际(已上)如是大小乘诸论。 天家家唯于天其义一辙焉。 三背立名旨。 谓既唯于一趣。 从家至家。 不涉余趣。 故简别名天家家。 名人家家。 若人天二趣往来何特可得此名。 四违前后例。 谓七人天往来名七反有。 一往来名一来果。 今亦人天往来应名极三反有。 极二反有。 不名人家家天家家。 已显人天往来罪。 当辨生数不等罪。 谓其罪亦有多失。 一何故不等而不等。 若言乐欲故。 何故不乐等生。 若言七反一来等生别故。 若尔七反中。 何故有不等生。 若言惑品令然者不然。 前惑有等不等。 后惑亦有等不等大小。 中间岂唯为不等。 (【头】颂疏麟二十四(初右)云。 是等皆增减家家。 若准婆沙。 亦有天二人二等家家云云。 今云。 唯等生论明说也。 不等无之也。)二违前后例。 谓七生一来并等生。 今亦唯言三生二生。 何不生是等。 三阙缘之失。 若不等者。 应非具生缘。 于生中有阙减故。 若言虽一生半生异。 俱是一生内故不阙缘。 是亦不然(【傍】光二十三(四十二左)宝二十三(三十五左下)引)婆沙四十六(十七右)说七反有中。 七反生者。 等受七生者。 然有预流人天生别。 谓天七人六等。 既以不等不入七生数。 今亦何不等可得名三生二生。 四违诸圣教。 谓尊者瞿沙甘露味论上(二十八右)曰。 若先尽三品。 是名家家。 三死三生。 既死生各三。 必是等生理法然。 譬如增一二十(二十五右)说预流极迟经七死七生。 必是等生。 法胜毗昙六卷三(十八右)云。 人中二三家。 天中二三家往来。 成实论一(三十三右)曰。 是人或二。 或三。 往来名家家。 又瑜伽杂集等并云往来如是大小乘一同约等生。 云二三生往来。 全无不等说。 是为生数不等罪。 (【头】斥余师)已破正理论。 当弹依从辈。 依从辈者。 于西天者。 未知其愚痴徒从有几许。 且难陀论师是也。 瑜伽伦记六下(十九右)曰。 泰云。 详夫人天家家西方有两说。 难陀论师云。 人天二趣。 若往。 若来。 戒贤论师云。 二生家家唯于天上。 二生往来。 三生准之。 本是略纂八(十二右)出矣。 难陀应除遣。 圣法藏师可谓有眼目。 所依经论明说故。 如是大乘宗同小乘诸论。 岂为不然。 然于正法藏下。 受法禀承。 奘三藏未审。 为同师宗。 将异耶应是背师同难陀谬执。 以何知之。 三藏门人基泰光宝等。 并皆迷正理臆说。 而传袭弥布。 悉废莫依矣。 基略章云。 于中有四。 一从人至人。 二从天至天。 三从人至天。 四从天至人。 广章举二种。 谓人天往来。 普光记二十四(四左下)法宝二十四(二左已下)并唯约人天往来。 云云等不等。 不一言吐同趣往来。 如是等义解人不得俱言之。 何况从之而下。 问。 准预流天七人六等不等生。 岂无断三四品不等生。 答。 谁言无之。 彼不具三缘。 唯是预流果摄。 问。 断三四品。 为人天往来不。 答。 虽无文说。 理应说有。 若尔摄何。 答。 预流果摄非一来向。 以不向彼故。 然光记(五左)未满二三生入寂。 摄向者未详。 宝(三左)例七生。 以摄家家。 甚非也。 彼正理未满七生亦摄七生者。 应言摄预流。 何极七反中。 可摄未满者。 设摄彼于此莫摄。 彼既云极。 显有未满者。 今唯言家家。 不言极约三缘。 何得摄。 故增一二十(二十五右)云。 极迟经七死七生。 若求方便勇猛意者。 家家一种便成道迹。 问。 断三四品中。 如所言者。 大有四类。 一唯天中往来受二生三生。 人中亦尔。 二唯天中不满二三生。 唯人亦尔。 三人天往来受三二生。 四未满。 此四中缘何。 唯约三缘据初门。 立家家名废余三。 答。 唯于天唯于人受三二生。 异余例故特立之唯天唯人未满准之可知。 又人天往来准前后可知。 故不立之。 问。 准断三四品有唯天唯人及人天往来。 于极七反。 应唯天中七反耶。 答。 应无。 诸经说人天往来故。 又解。 应有机类非一故。 经约趣别。 且言人天往来。 依此义。 家家亦有人天往来。 互影发故。 问。 欲界九品惑增损生其相何。 答。 古今有两义。 一九品别润义。 二九品共润义。 宝疏别润为假立。 共润为实义。 是寔尔也。 尔为遮闇法相愚。 亦别润假立门。 不可强废之。 光记(八左已下)于别润有三义。 于共润唯一义。 今为初步。 示图曰。 PICT64034101. GIF/PIC基义林五本(五丁)伽伦六下(十九丁)约别润义。 宝疏(四左)义灯二末(十九右)据共润义。 然基对法疏第十(七十右)上举别润义毕而云。 今大乘或可不尔。 一切全界烦恼。 皆润生故。 互皆相资。 但由道渐上时。 惑渐断尽。 生自然少。 非品定损益。 故有断一品二品五品家家。 于理无爽。 瑜伽但言有天人家家。 不同小乘说断惑品三缘立故(已上)今云。 共润义已在。 小乘何革云今大乘。 (初左)即预流者(至)一来果向。 既言一品乃至五品。 明知从一至五。 次第断者名向。 非断三四未满三二生。 而入寂名为向。 无向一来果义故。 若不尔何但不言断第五。 若断第六(至)更无生故。 杂含三十五(二十九右)曰。 斯陀含生兜率天。 一来生此。 究竟苦边。 此约迟者。 若速者此位有现般。 增一二十(二十五右)曰。 或有一人。 三结使尽。 淫怒痴薄。 成斯陀含。 来至此世。 尽于苦际。 若小迟者。 来至此世。 尽于苦际。 若勇猛者即于此间。 尽于苦际(已上)。 (二右初)此或名曰(至)品贪瞋痴。 中含一(十三左)曰。 三结已尽。 淫怒痴薄。 得一往来。 天上人间一往来已便得苦际。 十八(二十四右)三十六(十六右十九丁)杂含四十七(九右)四十一(六右)及前所引经亦是也。 (二右)颂曰(至)不还果。 初句或言显二类别。 谓断前七品。 唯受一生。 断八品惑。 亦唯一生。 有余惑别。 无受生异如前数论。 第三句此字指断七八。 非谓一间。 以一间人非其向。 是故长行更云断修惑七八品。 (二右)论曰(至)转名一间。 是亦有次第超越。 今约决定。 且说次第。 (二右)三由受生(至)余一生故。 问。 唯断七。 余惑二品。 何故一生。 婆沙五十三(十三右)云。 问。 彼或犹有二品(【傍】第八第九)结在。 何故说彼。 为一间耶。 答。 不以一品烦恼在故名为一间。 但以彼有一有种子。 名一间故。 (二右十)前说三时业极为障。 论十八业品(六右)曰。 言三时者。 将得忍不还无学业为障。 (二左)间谓间隔(至)说名一间。 初释间义。 有二义。 一异熟果。 二烦恼因。 后叙一间名人。 间体唯是一故。 名一间带数得名。 是即能障法。 而行人所有物。 故以彼呼人。 是全分有财也。 不可谓有数字故。 是带数。 自他俱三种别即是唯他带数释。 具如六合释精义中辨。 此论二义。 并约间隔义。 正理(傍光十左引)以间隙义约异熟。 以间隔约烦恼。 并有理致伽伦十九下(十九左)云。 唯为一生所间不得涅槃。 故名一间。 间是间隙(【傍】隔乎)旧云一种子。 谓不正也。 依梵本云翳迦鼻亲迦。 可云一种子。 然此中说翳迦鼻指迦。 此云一间。 故不可云一种子(已上)旧论(真谛)云一间。 旧婆沙(北凉浮陀拔摩)四十二(十五左)法胜二译杂心等。 并名一种子。 然不可强简之。 何者法胜六卷三(十八左)云。 一种子者。 一生种子义。 新婆沙云。 有一有种子名一间。 应知此一间如家家。 亦有人天二种。 婆沙五十三(十四左)云。 一间有二。 谓天一间及人一间。 天一间者。 谓于天上。 唯受一生。 六欲天中。 随应受一生。 人一间者。 谓于人中。 唯受一生。 三洲随应。 除北俱卢。 显扬论三(十一左)亦说二种。 今准前(【傍】家家)可知略之。 先断三四(至)无漏根故。 未修言显修(【傍】后时)必名。 故正理云。 要至后位。 起胜果道。 方得名曰家家一间。 治彼无漏根。 尔时方得故。 (二左七)此或名曰五下分结断。 杂含三十四(二十三右)曰。 五下分结尽得阿那含。 增一二十(二十五左)等。 如前引列。 (二左十)虽必先断(至)总集断故。 通妨先有二先。 超越人于凡位。 唯断贪瞋二。 以见惑不许有漏断故。 次第人于见道断身戒疑三。 并是从断第九品先时。 故曰必先。 二人断时。 别故曰或或。 于此位中五数毕故。 言总集断。 正理(十七右)云。 此或名为五下结断。 如契经说。 若有永断。 五下分结名为不还。 此据集断。 密作是说。 必无五结俱时断理。 或二或三。 先已断故。 理实应说于此位中。 断二或三得不还果。 (二左)颂曰(至)住此般涅槃。 此颂七不还。 初一行半明五不还。 第七句明无色不还。 第八句明现般不还。 初中初二句明四不还。 次一行明上流。 初此言指不还体。 最后句此指欲界。 显现般。 简色无色。 (三右七)论曰(至)名为上流。 光记释上流。 以不定故。 不云般涅槃者。 唯是坐解不见本经之失。 岂云非是定为涅槃。 若不尔次下(【傍】左经四右初行)文何消。 论第八(十五左)引五不还经。 及集异门十四(八右)列名亦唯云上流。 故普光致此误。 尔本经中含第八(十七右)具云上流阿伽尼陀般涅槃。 旧论六(十六)引彼经。 云上流灭。 四含诸经列名悉云上流般涅槃。 又婆娑五十三(十六右)杂心五(十六左)等并尔。 今论于下为辨种类。 于前云般涅槃。 于上流略之。 颂文已如是。 故长行列名释名亦顺彼。 而论主欲遮如普光谬解。 判体相。 云(四右初行)生上方般涅槃。 此中所说(至)谓有余依。 于第二下设此简释。 准显上下。 谓不云上二。 唯云此中。 准知前是通二。 复于第三以下无简释。 准知如第二。 宝判决为允。 (三右九)以具勤修速进道故。 不久时中得涅槃。 厌有最切。 故有勤修。 不久至此名速进道。 约此二道有无。 辨三种次第。 (三右十行)此不应理(至)无自在故。 舍寿行唯依第四定。 如论三(八右)已说。 于下三定。 定无自在舍寿行力故。 然契经中(至)与理相应。 已上有部所立次第。 自下论主依经部。 先无行为尽理。 此中有三。 此初举经印可。 杂含二十九(十九左)曰。 断五下分结。 能得中般涅槃。 彼地未等觉者。 得生般涅槃。 彼地未等觉者。 得无行般槃。 彼地未等觉者。 得有行般涅槃。 彼地未等觉者。 得上流般涅槃。 又(二十一左)全同。 二十七(二十一左)曰。 五下分结尽得中般。 若不得中般得生般。 若不得生般得无行般。 若不得无行般得有行般。 若不得有行般得上流般涅槃。 长含八(十七右)众集经唯列名亦尔。 论主依之。 又杂含三十一(二左)又(三左)长含十二清净经(十丁右)中含二(二右)善人往来经。 婆沙五十三(十六右)所引。 增一经等。 并皆有行无行为次。 有部宗皆依此次第。 故婆沙五十三(十六右)百七十(初右)杂心五(十六左)集异门十四(八左)甘露味论上(二十八左)等。 悉如是。 今论主解朋经部。 光宝所解可尔。 成实论第一(三十三右)如是故。 净影大乘义章十一为毗昙成实异。 即是也。 杂集十三(九左)无行有行次第。 虽婆沙等中无此诤。 论主改有部次第。 故正理师(【傍】宝七左引)会二经异。 云时既无异。 随说无违。 此释不尔。 契经既说五种浅深次第。 故论主意不尔。 有行为先不当理。 彼经诵者误也。 (三左七)有速进道(至)功用得故。 二示与理相应所由。 前有部二道有无解释不当理。 故今异彼立其理。 此即成实论一(三十三右)同。 曰生灭者。 生时深厌离有。 即入涅槃。 是名生灭。 以利根故。 或有生已诸无漏道。 自然在前不加勤行。 而入涅槃。 是不行灭。 以根中故。 或有生已深畏受身。 勤修行道。 及入涅槃。 是名行灭。 以根钝故。 初二句标速进有无后以二因释。 初约所成。 后约得涅槃有用无用。 谓由无行有速进道义而成立。 由有行无。 速进道义而成立。 不由功用得涅槃。 故是速进道。 由功用得涅槃。 故是无速进者普光(十四右十)成辨两释并非也。 宝疏无妨。 旧论曰。 运载非运载由熟修不熟修所成故。 是故灭不由功用得由功用得。 (三左)生般涅槃(至)便般涅槃。 三以生般。 例证先无行。 最言显极利根。 谓彼不久得涅槃。 由最速进道故。 由得最上品道故。 由烦恼最劣故。 此中能断智为上品。 随眠劣是微细故。 如以上上智断下下惑。 旧论云。 能运载道。 及最上品道。 今亦无行得涅槃。 例彼此亦胜有行。 由有速进道。 光记为因便释误也。 宝为是。 (四右九)言半超者(至)生色究竟。 此有十三类。 以越善现一处。 或超善现善见二处。 乃至超十三处。 有差别故。 并是非全名半。 (四左初)圣必不生(至)一道师故。 有部立色界十六天。 于婆沙无此简别。 论主依十七天义。 故有此简别。 如论第八(三右)圣人不生无想天者。 上论(五之三左)已简别。 故此不论。 (五右二)见不违理。 见字正理显宗作亦。 又旧论曰。 我见此义不违理。 应依旧论。 (五右六)由生般涅槃有差别故。 涅槃二字。 旧论。 正理。 显宗。 光记。 颂疏。 并作等为正。 谓等取有行无行上流。 此中上流亦有全半遍三。 谓四无色中。 超中二全超。 超一半超。 四皆受生遍没。 准前可知。 唯总言生无色不细。 婆沙百七十四(八右)具说(【头】对法十三(十右)不立全半遍三种。 唯次第一一生也。 对俱舍十(九左)引广章辨)。 (五右七)复有不行(至)现般涅槃。 断欲第九品。 此生得涅槃。 故云现槃。 而止观弘决六一(二十右)引此俱舍颂。 而俱舍不立现般。 但为六者误也。 然光记(十八右)曰。 纵于欲界曾经七生。 家家。 一间等人。 至此位中亦名现槃。 此何谓。 又于杂心五(十六左)成实一(一十三右)立八种。 于此七加不定(【头】八种不还)。 (五右十)颂曰行色界有九。 此九差别婆沙等无。 故婆沙百七十四(十三左)说一。 二。 五。 二十。 三十。 乃至一万二千九百六十等差别。 无如是九种虽杂心五(十六左)有五。 七。 八。 十五。 二十等别而无此九。 今是同成实论一(三十三右)所说。 (五左十)且总成三(至)业差别故。 旧论十七(十八右)曰。 此三人有报生报后报差别业故。 此中起者。 中有名。 生者生有名。 如论第十(十四右)已说。 后者后报。 是上流。 此起生后是所感报而所顺。 业是能感而能顺。 起之顺故名顺起。 顺即业故名顺起业。 余二准之。 造者造作。 是先在欲界造作古业。 圣人必不作新业。 正理所引契经诚说。 非但造。 令增长故。 云造增长业。 (六右四)后三亦由(至)分成三种。 中有唯有起业。 生有虽有起生之二业。 不共唯生业。 而三皆其业同故。 不由彼言。 上流虽有起。 生。 及顺次。 顺后业。 前三并无异。 同受中有生有。 同由顺次业。 生梵众故。 唯色界第二生后有三种别。 故唯就顺后业论之。 然光记(十九右终)初两释。 次问答三解。 并不得论旨(云云)缦谈何可及问答。 宝疏生般具起生二业非也。 虽有理背论差别旨。 故论以起生后不共。 成三别故。 (六右六)佛唯说有七善士趣。 中含第二(初右)善人往来经标七善人所往至所。 而广说中三生三及上流七善人旧论云七种贤圣人行。 (六左初)趣是行义(至)无差别故。 光记属问最为正。 上此与余相对。 今亦云所八。 与此不还无别义。 文势明。 宝疏属下为答。 颂疏似依彼。 此有三不可。 一加虽言失。 义无所出故。 二云与凡无别失。 所对凡夫无所从来故。 三余即不然一句唐捐失。 然有人云宝解顺文势者。 所谓非中非也。 (六左三)又唯七种(至)立善士趣。 是第二由。 宝疏为第二释。 判是非以第二解为胜。 以无学难前释。 有人云。 光不辨正不。 宝疏判谈。 其理极成矣(【傍】初行义疏趣文)今云。 宝疏(十二右)为二解甚非也。 是唯二由。 颂文后二句。 何为正不。 故下答中有二故。 又举二由已云故独结通二故。 谓七善士趣名中。 前就善士言云唯行善不行恶。 后依趣言云行往(有人难可然。)无学难不尔。 彼梵行已立无当行。 今非已行故。 七善士经云比丘行当如是。 乃至广说。 何以彼难。 光释实稳畅。 按此论脱一由。 旧论十七(十八右)云。 惟此人于余地有行。 余人(【傍】一来预流)则不有。 此人但行善业。 不行不善业。 若人行此行。 惟行不来。 如所说三义于余圣人皆无。 是故偈曰。 善恶行不行。 由往不更还。 释曰。 故于上流。 立一贤圣行。 于余不立。 正理六十五(七左)亦说三义曰。 往上名趣。 谓趣上果。 及趣上生。 故唯说七。 或唯此七皆能行善。 不行不善。 余则不然。 又唯此七往上界。 生不复还来。 余则不尔。 (六左八)诸在圣位(至)不尔云何。 自下第四明无三事。 光宝并云明非生上界(未也)缺余二事故。 缺生上无练退故。 婆沙五十三(十八右)曰。 评曰。 若有欲界经生圣者。 定不复生色无色界。 所以者何。 若在欲界经生圣者必无三事。 一者不退。 二者不转根。 三者不生色无色界。 圣道久住相续中极坚牢故。 恐上二界有长时苦同欲界故。 今但加从欲上生为异耳。 (七右三)若于色界(至)极有顶故。 乐惠人不生无色。 故云容有。 下如指事。 (七右三)然天帝释(至)佛亦不遮。 中含三十三释问经(十八左)曰。 天王释说此偈曰。 舍离于天身来下生人间不愚痴入胎随我意所乐得身具足已速质直正道行具足梵行常乐于乞食学智。 学智已若得知者。 便得究竟智。 得究竟边学智。 学智已。 若得智不得究竟智者。 当作最上妙天。 诸天闻名色究竟天。 往生彼中。 大仙人愿当得阿那含。 大仙人我今定得须陀洹。 婆沙五十三(十七左)云。 帝释不解阿毗达磨。 不知欲界依生圣者不得上生。 故作是说。 问。 彼对佛前作违理语。 世尊何故不诃制之。 答。 佛知彼言虽复违理。 而不障道。 故不诃制。 后入法性。 自当解了。 (七右九)经生习根(至)所依止故。 经多数生。 熏练习修。 根渐极成熟。 故已得预流一来圣果。 依身极珠胜。 婆沙云。 彼相续中极坚牢故。 光(二十三右)初释为正。 为上界身。 及第二释别配非也。 故旧论云。 根渐成熟得胜类依止。 由此二义。 无练根及退事。 (七左二)毗婆沙师作如是释。 一百七十四(十左)有十二因致复次。 依今文者。 取彼四因。 彼初因云。 答欲界是不定界。 非修地。 非离染地。 多诸过失灾横留难。 住本有位。 尚难得果。 况住中有微劣身耶。 此为今初因。 故正理(宝六右引)六十五(四左)云。 住本有位。 于欲界法。 尚难越度况中有中。 能越欲界。 又按。 诸欲界法极难越故二句应入毗婆沙上。 何者婆沙既有十二因。 若举彼初因。 则次第可举四因。 何大为二。 于后中得开三因。 何况于婆沙下。 有标释结。 又初论主释安彼言示四因。 次云彼尚。 若此句别师义者。 何无彼言耶。 故杂心五(十八左)唯后三因。 曰非欲界中阴般涅槃。 若欲令般涅槃者。 彼应断不善无记二种结。 得若二若三沙门果。 越度三界。 而欲界中阴于此无能。 旧论十七(十九左)曰。 由道未成熟故。 由思不即现前故。 随眠惑非劣品故。 欲界难出离故。 毗婆沙师说如此。 此人所应作事甚多。 一应灭恶无记性烦恼。 二应至得第二第三沙门果。 三应出离三界。 若在中阴。 不能成就如此事。 既标此人。 云一二三。 唯局三因文势明。 今论是乱写定尔矣。 如正理者。 不叙两义。 随思无违。 若二若三者。 光记两释。 有人云。 后解非也。 不论言第故。 违正理(宝六右引)云得二三沙门果文势故。 今云。 前解却归凿。 后释稳畅。 故旧论第二第三果。 论(初右)说家家。 云断三四品。 说一间云断七八品。 岂诤第字。 置同本旧论明明文。 如纵容正理何。 况彼无若言乎。 (八右初)如是杂修(至)或是不还。 婆沙百七十五(十左)云。 信胜解见至时解脱不时解脱皆能杂修。 今何异彼。 答。 彼在云信解见至。 彼至第十六心。 (【傍】论二十三(十五右))为不还等故。 然今问起已约上流那含故罗汉为先。 不还为限也。 (八右二)彼必先入(至)后后渐减者。 释第二句中有六。 一前文是明能修人。 二此文明远加行。 三乃至最后下明近加行成满。 四次后唯从下。 明根本成就正释第二句。 此有二。 初正释。 后配二道。 五如是杂修下。 明第四后修下三定。 六先于下明起处先后。 此小乘宗前无漏中。 有漏后无漏杂修。 若大乘者。 瑜伽十二(四左)中间无漏前后有漏。 寂师广章存两种杂修。 旋还明本及婆沙颂疏如今。 正理。 显宗作旋环。 (八右七)如是有漏(至)根本圆成。 正理显宗亦如今。 而文语似倒。 婆沙百七十五(十右)云。 如是中间刹那有漏。 前后刹那无漏杂故。 名杂修静虑。 颂疏亦云。 中间有漏。 前后无漏。 旧论云。 如此有漏刹那由二(【傍】有漏无漏)无流刹那杂故。 此杂修得成。 (八左十)此中初品(至)第五品十五。 根劣者。 修念短促。 其利者经多时。 故下品唯三心感无烦天。 渐次倍三心。 光二释。 初释为胜。 自亦取初。 真谛及宝师同初释。 实会论意。 后释者非也。 论已云便得成满。 下不云加行(是一)正理亦云六心成满。 却应违文(是二)若加加行下品岂唯三。 有加行必然故(是三)加行起一刹那心有何论文(是四)然近人误言。 后释却符论旨者可笑。 (九右三)应知此中(至)令感净居。 圣者不造杂业。 如次上(【傍】宝四左)辨。 光记(二左)今亦成立新造净居新业。 正理师引经不许之是尽理。 已憎背有。 岂可造新业。 今论熏修有漏。 令感净居者。 约增益故业。 能感之缘也。 光次证婆沙。 未检明文。 而彼亦约古业无妨。 光记从来误于此事。 前记三(十八右已下)以定为引业。 宝师三(二十一右已下)具破之。 实为允当。 今亦谓杂修定为新业。 误之甚矣。 问。 婆沙百七十六(三右)评家依品类足说杂修静虑。 及由业故生净居。 曰亦由业力。 亦由杂修静虑。 谓虽有思业现前。 若不杂修静虑。 则不得生彼。 虽有杂修静虑。 若无思业现前。 亦不得生彼。 是故要有思业牵引修静虑。 令其决定方得生彼(已上)岂不造牵引业。 答。 既不云造。 唯云现前。 明知是古业。 又正理师已不许新业。 而依彼品类足(【傍】宝十五右终行)云由二力。 非新业决定。 唯识八(十九丁)亦唯依古业也。 (九右四)有余师言(至)感五净居。 婆沙百七十五(十五左)有六说无评。 今依第三说结颂文。 欲当理故。 此有余者。 彼第四说。 亦欲不违理。 故兼举之。 (九右五)经说不还有名身证。 中含五十一(十八左)阿湿具经曰。 若有比丘。 非俱解脱。 非惠解脱。 而有身证。 云何比丘而有身证。 若有比丘。 八解脱身触成就游。 不以惠见证漏已尽已知。 是比丘而有身证(已上)此不还名身证。 又增一十九(十九左)曰。 于是有人。 身自作证。 亦不信他人。 亦不信如来语。 诸尊所证言教。 亦复不信。 但任已性而游。 是谓名为身证人。 异今用也。 又长含十五(二右)种德经曰。 如来至真等正觉十号具足。 于诸天世人魔。 若魔天沙门婆罗门中。 自身作证。 为他人说上中下言。 皆悉真正义味。 此佛名身证也。 (九右八)即不还者(至)依身生故。 自下释颂七字。 显身证义有两义。 初毗婆沙师义。 有总释别释问答三科。 婆沙五十四(三左)曰。 身证谓信胜解。 或见至以身具证八解脱。 未以惠尽诸漏。 杂心五(二十三右)亦同。 成实甘露等同此。 但云得八解脱。 及云得灭定。 故此身属能证(宝疏引婆沙略以身言。 未晓二义别故也。)依身以身证。 身即证故名身证。 (九右十)理实应言(至)身寂静故。 后论主正前义示好解。 是非必谓经部义。 言理实应言故。 宝疏为是。 光记非也(【头】论主于此正说。 故二十五(八右)亦任本宗。 身为能证也)正理云经主。 以正前义故。 依大例言矣。 此中为三。 初叙所思所得。 二便作下示能思相。 三如是下释名。 此释名中。 初正释。 后所由。 此义身属所证。 证是能证。 属身之证。 第六转依主。 故得下皆置身言。 又前说定中得名。 此出定而立名。 是为二别。 得及智者。 身寂静之能得为得。 智者思所成智即思惠。 光第二释为胜。 顺及言故。 初释非也。 文中于灭定。 不施得言故。 亦复云从起。 何由灭定得可立名。 宝(十六右)思惠及身证得身寂静者。 全未晓第二义身不属能证。 正理六十五(十二右)标经主举此文。 而云。 今谓彼从灭定。 位虽得先未得有识身寂静。 而非唯彼位方得身证名。 先后二时俱得名故。 由此设无缘灭定智。 得势力故立身证名。 是故前说于理为胜。 举后边故。 唯作是言。 得灭定不还转名为身证。 理实身证于八解脱无不具足。 由身证住。 以灭尽定用余解脱为门而入故。 今反破云。 身是唯所依。 何可为能证。 亦复前后二时俱得名者不尔。 能所异故。 旧论无是一段。 梵本写脱乎。 若译后阙文乎。 (九左三)契经说有十八有学。 中含三十(四右)大品福田经说二十七贤圣。 于中加身证。 除第四果向。 有部毗那耶二载彼经。 与正理(六十五(十二左)宝(十六右)引)所举同。 不入身证(【头】成实一(三十三右)甘露上(二十九右)并加身证为二十七贤圣。)盖现流福田经错误。 以次列不顺。 彼列名。 随信。 随法。 信解。 见至。 身证。 家家。 一种。 前三向及果。 中等五不还。 九无学。 (八左)何谓依因(至)立有学故。 初问后答。 答中初示体。 后释名义。 有无者。 鲜本。 光记。 颂疏。 作无漏。 旧论作无流。 为正也。 旧论云三种无流学。 及无流学果。 此四法与圣人亦为依。 亦为因。 故云依因。 (九左五)不还差别(至)九百六十婆沙百七十四(十三左)杂心五(十八左)具说。 (十左)金刚喻定(至)通依九地。 此三说婆沙二十八(三右之十一右)各广说封见(【头】金刚宝中宝不可坏义战具最胜义。 智论四十七首尾广说。 又以白羊角打破。 大论二十一(二十一丁)止弘六三(二十一右)涅槃经第九龟甲及白羊角。 般若论羚羊角坏之)杂心十(二十九右)初二说同之。 第三妙音义未至定。 总说唯十三。 若忍智行种缘分别未至所摄有一千四百九十二。 今第三无之。 起此定所依地即九地。 故云通依九地。 谓未至中间四根本下三无色无漏九地。 能治道依地故。 欲界非定地故。 有顶非无漏故。 如婆沙二十八(十一右)说非想非非想处无自地无漏。 此多种金刚定悉皆随一起得阿罗汉。 非一人起多。 如婆沙二十八说。 (十一右初)谓苦集类智(至)相应有八。 简法智云类智。 唯缘有顶。 为断彼惑故。 不缘余地者。 苦集并厌行相。 不可厌下断上惑故。 问。 何故不取二法智。 答。 法智缘欲智。 唯断粗惑力。 无断细惑之殊胜力故。 (十一右二)灭道法智(至)相应有八。 法智唯缘欲界决定。 故不言所缘。 婆沙具说以灭道法智思惟欲界灭道。 作四行相随一行相得阿罗汉果。 问。 法智苦集不取。 何故特取之。 答。 灭道是断证行相。 缘欲界胜缘上二界灭道。 故特缘之。 断有顶惑。 故论二十六(五右)曰。 修道所摄灭道法智。 兼能治上界修断。 欲灭道胜上界故。 (十一右二三)灭类智缘(至)合三十二。 是依未至定起灭类智。 缘四禅四无色八地灭。 此必别缘故。 唯三十二。 异第三师合缘。 论十九(十四右)云。 缘灭谛者。 各以自地灭为所缘。 灭互相望非因果故。 虽惑智异。 别缘义同证无妨。 (十一右三)道类智缘(至)必总缘故。 此必总缘故。 异第二师。 正理六十五(十五左)云。 灭唯别缘。 道则不尔。 于随眠品已具成立。 论十九(十四右)云。 缘道谛者。 一一通能缘九地类智品道。 以类同故。 何故缘灭。 自地非余。 缘道便通同类。 以诸地道互相因故。 (十一右八)有说此定(至)二十四。 此第二说道类智同灭类智。 为别缘故增数。 (十一左)复有欲令(至)处二十四。 此第三说旧论阙无。 灭类智约二合三合等。 异初师也。 问。 此三说是非云何。 答。 光记第三为正。 以婆沙二十八如是说者义。 (【头】正理七十三(十五左)云。 故许灭道法智品增乃至得成金刚喻定。 宝疏二十六(九左)举彼全文。)宝疏初说为正。 以正理并破后二师故。 婆沙为论意各别。 有人云。 光宝但以余论决。 于此论前(【傍】论十九(十四右))具辨道别缘灭总缘故初说为正宝师谈当理矣。 近人云虽正理破后两说。 而第三说为正。 评家义故。 此论无简别故。 次第亦同彼故。 光记实得论旨。 何以正理。 可决论主意。 其相违非一条故。 今云。 论主意初说为正。 何以故。 文势分明故。 谓初说不标有说故(是一)。 正理显宗亦尔。 若言旧论初义曰余师说者。 则彼第二说言有余师执。 以执言显不正义。 是其一论大例焉。 旧论却为证也(是二)。 岂云无简别。 又于初说。 具示总缘所由。 影显灭类别缘所以。 于后二说全无其所以。 如是显示胜劣是非。 圣教大例也(是三)。 又于婆沙唯述其相。 未说所由。 今更说之。 岂为不显正义(是四)。 又灭是别缘。 道即总缘。 于前(十九之十四右)随眠品具决择。 故今述所以令同彼。 欲令知初说是正(是五)。 灭别缘。 道总缘义。 已极成。 虽婆沙评家而违理。 故正理论师得此论意。 初说中云灭唯别缘。 道则总缘。 于随眠品已具成立。 又破后二师云。 彼俱非理。 道必总缘。 灭唯别缘。 前已辨故(是六)。 若论主欲取第三。 应言应作是说。 或应终言是义应理。 既不尔(是七)。 然如普光未晓论旨。 唯对着婆沙如是说者言。 可呵可去。 近人亦爱着普光。 妄诤是彼非。 至所不能救。 而言虽谬亦复其谬非无理。 岂非背依法不依人。 依义不依文金言乎。 宝法唯举正理判决。 未辨此论起尽。 唯偏信正理之旧蔽。 未得此论旨。 谁为不然乎。 更难第二师。 道互为因果必总缘。 灭自地各别无互因果。 何混同同为别缘。 难第三师。 谓灭类智各别无因义。 何可合缘。 若彼合缘道尚应合缘。 同类相因故。 又唯别缘能断其惑。 有何不足用合缘为。 金刚喻定依九地多数三师异说图。 论二十四(十一右)。 (十一左七)此定既能(至)尽智令起。 为取俱行尽智。 举尽得故下云最初俱生。 旧论曰。 与第九品惑灭离至得。 俱起智名尽智。 光初释为善。 宝亦如是。 第二释尽得与俱行尽智。 约相违释。 违新旧论也。 (十一左九)由此解脱(至)故名尽智。 尽是诸漏尽得云尽。 从同时俱生尽。 为简余智名尽智。 是一分邻近释。 问。 前(云云)此惑尽得即第九品。 今云诸漏尽约一切。 岂非一多相违。 是故正理(六十五(十六左)光三(十二左)引)显宗(三十二三右)上文云诸惑尽得俱行尽智令起。 答。 约正尽。 唯第九品。 若依功能通一切。 (次上十左七行)。 上正明能引。 故云此惑。 今尽智释名故约宽。 并不相违。 正理上下约宽。 婆沙百二(十左)释尽智名有两说。 一烦恼尽(【傍】尽绝义)身中最初起。 故名尽智。 (【傍】属烦恼尽处智第六依主)一缘尽(【傍】灭谛)故名尽智。 四谛中。 灭谛是最胜。 涅槃性故。 故虽缘四谛约胜。 此能缘智名尽智。 (【傍】境第七依主)今论(【傍】尽得义)不同彼二说。 故正理(光三十二左引)初举今论义。 次标有余。 举婆沙初义也。 (十二右二行)即此唯应(至)阿罗汉名。 此中即者。 继上无学义。 故置唯言简自益。 无于自利己应更学故。 故正理云。 诸自利行。 修学已成。 唯应作他利益事故。 次应供义约所供养。 若依婆沙九十四(十三右)约能受供曰。 应受世间胜供养故。 甘露味论上(二十九右)亦尔。 曰一切人天中应受供养。 虽能所异相依故。 无有相违。 PICT64034801. GIF/PIC(十二右八)如契经中(至)名有学者。 杂含三十五(五左)曰。 有外道出家。 名曰尸婆。 白佛言。 云何为学。 所谓学者云何学。 佛告尸婆。 学其所学。 故名为学。 尸婆白佛。 何所学。 佛告尸婆。 随时学增上戒。 学增上意。 学增上慧。 旧论十七(二十四右)尸婆柯彼学三学。 学三学故。 说名有学。 尸婆小本杂含曰尸匐。 今云憺怕。 应音二十五(十九左)引说文子虚赋等。 具释字义是何谓。 光记云学所应学无漏正法。 稽古上(二十四右)破云。 普光释经。 为学所应学无漏正法义。 殊不知所学乃所云三学。 而正所学亦是物也。 是亦坐不读本经耳。 今云。 所云三学云无漏正法。 光次文云学正所学无漏戒等。 漏无漏为邪正。 实是本意。 还汝未了经意求志于弹斥。 亡于光次文。 设虽无次文。 圣人所学戒定慧云无漏正法。 有何妨。 又杂含二十八(七右)曰。 何等为学。 谓学正见成就学正志。 正语。 正业。 正命。 正方便。 正念。 正定。 成就是名学。 何等为无学。 无学正见成就无学正志乃至正定成就。 是名无学。 (十二右十)圣者住本性如何名有学。 旧论有若尔言易晓。 谓若为学后增上三学。 名有学预流等住本性。 不进修应不有学。 婆沙百七十六(三左)曰。 有二因缘名住本性。 一守贤善性。 而无退转。 二守身分德。 而不进修。 今但说不进修名住本性。 谓预流者不进修一来果。 广说余亦尔。 宝疏(二十一右)文私为住本有漏性非也。 无教故疏文故。 有漏先已除遣。 以邪正相对故。 (十二左五)总成八圣补特伽罗。 长含八(十九左)云。 复有八法。 谓八人列四向四果。 杂含三十三(十七右)列向果云。 四双八辈贤圣。 长含二(九右)亦尔。 (十二左六)谓为证得(至)阿罗汉果。 旧论曰。 一为证得须陀洹果行于道。 二澄得须陀洹果。 乃至七为证得阿罗汉果行于道。 八证得阿罗汉果。 PICT64034901. GIF/PIC(十二左八)若倍离欲。 旧论若上云复次。 宝分节未详。 (【头】倍离者九品总三类上中下。 初三品一类一分断。 六品倍初一类三品名倍。 九皆断三类尽故云全)。 (十二左九一)非前果摄。 光二释。 初释稍文错误。 应虽名一事二。 意言虽其一来不还向名与前摄果之名同一。 而其事体与彼二物。 释此句初释与宝同。 约非摄相如初释。 寻所由如后释。 并存可也。 (十三右三)论曰(至)不治自地。 释初句为三。 初总释。 二征三释。 此释中有二因。 初约有顶上无近分。 易了不具。 后约自不治自。 此相难晓具释。 初标立。 二自地烦恼下所由。 三故自下结。 其所由中初总释。 后若彼下别释。 初顺释·后若此下反显。 光云。 复正理云。 若彼等(云云)。 今云。 若彼下释此论词。 必非正理文。 盖脱正理文。 滥写邻行。 正理六十六(初左)云。 非彼随眠所随增事。 应有势用治彼烦恼。 以顺生长彼烦恼故。 此二十四字脱应加之。 (十三右九)颂曰圣二离八修。 圣言简凡。 圣二言简圣一道。 八言显下八地。 简有顶。 修言简见道。 此所简者。 即下准释。 旧论十七(二十五右)有余义。 及能破更结颂。 为一行曰。 余说由出世。 舍惑不应故。 有顶半解脱如上生不应。 (初二句有余师义。 后二句论主破)长行具释。 盖梵本异。 (十四右七)颂有漏离次下。 有漏言简无漏。 下言简自及上。 次言显邻次。 简隔越下。 例如第三定近分离第二定不。 能离初定染。 (十四左十)论曰诸道(至)谓欲八定。 此中大分二。 初总标能所治。 二初三下正释颂。 此中初正明。 后下三下辨所以。 初总标能所治中。 初总举能治所依。 后总举所离。 是为明近分离下差别。 先标举非正释颂。 故旧论(十八初左)云。 一切众生依地有九种。 谓欲界。 四色定。 四无色定。 此中从欲界离欲。 乃至第二定离欲。 名三地胜。 于此三地中。 最后解脱道。 或从近分定起。 或从根本定起。 既云标一切众生。 简别云此中。 总别之异。 由渐正释差别炳然。 今亦云诸道。 有漏无漏诸道依地。 故云诸。 并皆总举。 故论二十八(十六右)云。 此八近分皆净定摄。 唯初定亦通无漏。 此理尔故。 正理。 显宗。 并全同此论。 今此正所明唯有漏。 而唯离下。 故前问。 及颂。 长行。 悉云离下。 然普光不设分节。 乱解致二释。 并皆违论旨。 初释应言虽八谓除有顶者。 未晓总举所离。 而正论文。 非中之非也。 后释虽非无理。 而全谬今正所明。 谓唯有漏加无漏。 唯离下加离上。 剩通释颂文。 云约多分。 令初人迷其罪大矣。 (十六右四)颂曰净道(至)及灭。 无漏名净。 非谓无记。 此者唯指果。 目近故。 故问云果位。 今亦唯云解脱道及灭。 (十六右)论曰(至)沙门性。 无间脱非一。 故云诸。 唯有为故云道。 简无为简异生有漏。 云无漏。 此示体。 (十六右六七)怀此道者(至)故名沙门。 释名义。 有正释引证。 沙门义数多。 今且约行与断惑二义。 契经者。 中含四十八(四右)曰。 云何沙门。 谓息止诸恶不善之法。 诸漏秽污为当来有本烦热苦报生老病死因。 是谓沙门。 问此经唯息恶义。 无动苦修行。 答。 息烦热必有勤行。 故云勤劳。 非相违。 旧论云。 如经言。 此人能寂静多种恶法。 不应慧法。 染污法。 随顺生死能感后有。 乃至老死。 故名沙门(已上)。 岂非契当。 增一四十六(七右)曰。 沙门名息心。 诸恶永已尽。 又云。 复以何故名为沙门。 诸结永息故。 名为沙门。 杂含二十九(一左)。 云。 何等为沙门义。 谓贪欲永断。 瞋恚痴永断。 一切烦恼永断。 (十六右八)异生不能(至)非真沙门。 简相似沙门。 光记(四十一右)分无异究竟解释有一理。 而依旧论及正理。 还似凿说。 旧论十八(三左)云。 凡夫非决定能寂静众恶。 故非真实沙门那。 正理六十七(初左)云。 即以无漏圣道为体。 非世俗道。 涅槃无漏道。 以能无余究竟静息诸过失故。 由此异生虽能已断无所有处染。 而非真沙门。 以诸过失尚有余故。 暂时静息。 非究竟故。 宝疏唯举正理。 实得论意。 然有人此论与正理稍异。 宝疏直用正理未者。 却泥文也。 (十六右九十)契经说此差别有四。 杂含二十九(初右)云。 何等为沙门果。 谓须陀洹果。 斯陀含果。 阿那含果。 阿罗汉果。 中含二十六师子吼经(初右)云。 此中有第一沙门第二第三第四沙门。 此外更无沙门梵志。 异道一切空。 无沙门梵志。 长含八(十四左)云。 复有四法。 谓四法沙门果(列四果)十(二右)增一经云四证法列四果。 (十六右十)理实就位(至)八十九种。 此中大有三。 初标数性。 二谓为下释。 后如是下结数。 释中为二。 初释八十九相。 二诸无下辨宽狭。 是即四句意。 初第一单句。 次第三双亦句。 后第二单句。 就亦是言。 宝疏二释。 初释亦无为性者谬之甚。 以解脱道非无为故。 违互简宽狭故。 (【头】五因婆沙六十一(十九丁)六十五(十二丁))。 (十六左九)论曰若断道位。 为惑断无间解脱二道。 总云断道位。 而光若断位。 若道位者非也。 无离断别道位故。 (十七右十)由此契经(至)断五下结。 是证见修杂也杂含二十九(初右)曰。 何等为须洹果。 谓三结断。 何等为斯陀含果。 谓三结断。 贪恚痴薄。 何等为阿那含果。 谓五下分结尽。 何等为阿罗汉果。 谓贪恚痴永尽。 一切烦恼永尽。 又如前薄贪瞋痴一来处指诸文(【傍】二右)。 (十七左)颂曰(至)辐等。 初句标前说正名。 余句显异名。 于中有二。 初婆罗门名。 后示轮号。 此中亦有二。 初总通见修。 示梵轮名。 二后一颂。 别就见道。 示法轮名。 于中者。 正理释梵轮中。 光记为得。 宝疏总为沙门性中义疏远。 然光记初一颂异名。 后一颂明法轮。 岂可不后一颂是异名。 云于中云说名故。 (十七左八)经亦说为婆罗门性。 增一第九(九右)云。 世尊告曰。 欲言沙门者。 即我身是。 所以然者。 我即是沙门诸有奉持沙门戒律。 我皆已得。 如今欲论婆罗门者。 亦我身是。 所以然者。 我即是婆罗门也。 诸过去婆罗门所持法行吾已悉知。 杂含十七(二十一左)云。 如实知受集受灭受道等者。 彼是沙门之沙门。 婆罗门之婆罗门。 同沙门。 同婆罗门。 沙门义婆罗门义。 增一四十六(七右)云。 梵志名清净。 除去诸乱想。 又云。 何故名婆罗门。 尽除愚惑之法。 名为梵志。 更说异名。 亦名为刹利。 以断其淫怒痴故。 亦名为沐浴。 以其洗二十一结故。 亦名为觉。 以其觉了愚法慧法故。 亦名为彼岸。 以其从此岸至彼岸故。 中含四十八马邑经(四右)云。 云何梵志。 谓远离诸恶不善法。 诸漏秽污为当来有本烦热苦报生老病死因。 是谓梵志。 更有圣与净浴名。 (十七左九)即此亦说(至)独应名梵。 杂含二十六(十八左)云。 能转梵轮。 于大众中师子吼而吼。 梵是清净义名佛。 轮是轮转义。 名所说法。 梵之轮故名梵轮。 依主释。 简世间初定之假梵王。 故云真。 问。 今沙门性异名。 岂佛独名梵。 何成异名。 答。 约所怀持。 是佛德。 约能怀持即沙门性。 故无妨。 梁僧传五(五左)魏晋沙门依师命师。 如帛法祖竺道行等。 晋道安受业佛图澄。 澄姓帛氏。 安以师莫过释文。 乃以释称。 人有议者。 后增一阿含译出。 始服其悬解云。 当时已有法海经。 西晋法炬译。 其经具言之。 不待增一。 古今鲜能读三藏者矣。 鸣呼是何谓哉。 (【傍】增一前秦昙摩难提之译)。 (十八右初)由契经说(至)亦名清凉。 证佛名梵。 中含三十四(十二左)世间经曰。 如来是梵有。 如来至凉有。 无烦亦无热。 有谛不虚有。 稽古云。 按四有字。 考之余经者字误。 亦字又者草误。 今云。 不必然。 约能有云。 佛具诸梵德云梵有。 有何妨。 亦字分热烦为二义。 故特云亦。 非草误也。 有云。 此所引经三名。 后二名同文故来。 今云。 初总名。 后二梵所有义。 故特证之。 非同文故来。 故旧论云如经中说。 世尊是夫岚摩。 如此寂静。 如此清凉。 琳音五十九(初左)梵此云清净。 或云清洁。 正云寂静。 应音二(十四左)又(三十九右)三(十五右)探玄二(三十九左)玄赞二(十三右)天台净名疏二(二十一丁)补注一(五十八丁)。 (十八右初)即于此中等。 第三释后一颂。 明法输名为二。 初正释。 二问答虽见道。 初中亦二。 初标立。 即释次二句。 二如世下明与轮名所以。 亦二。 初约五种相似。 后约辐等相相似。 此二义并为法喻。 如轮之法。 故名法轮。 依主释也。 探玄三(二十六左)有持业依主云。 法即轮故持业释。 又输是喻况如圣王轮宝即法之轮故依主释。 此意佛法能断疑。 是轮德故持业也。 依主中能所相反应言轮之法也。 又轮释四义。 一圆满义。 以离缺减故。 二具德义。 具毂辐辋等故。 三有用义。 摧辗惑障故。 四转动义。 从此至彼。 即从佛至众生。 亦从彼向此。 从众生至佛果故。 玄赞四(五十七左)亦四义稍别。 如今论五义。 唯持业一释也。 或加转。 彼云。 转者。 动也。 显也。 运也。 起也。 动宣言教。 显扬妙理。 运圣道。 于声前起真智。 于言后圆摧烦恼。 名转法轮。 义林一本(二丁)五教章上二(五十三左)文句七之二(九左)五之一(四十五左)玄论八(七丁)玄赞七(四十八右)诸师明小乘。 唯约见道。 为法轮。 (十八右二)世尊有处说名法轮。 杂含十五(十二右)曰。 世尊于波罗奈国仙人住处鹿野苑中转法轮。 中本起经上(二右)云。 佛告梵志。 吾欲诣波罗奈。 击甘露法鼓转无上轮。 (十八右三)由速行等(至)似世间轮。 此五相。 婆沙百八十二(三右)多说中集取四说。 彼第三说中。 有伏未伏镇已伏二相故。 彼第四说有回转义。 今五相中。 总不离回转。 故不别立。 论主意。 若约一相义。 偏不圆。 故合集正理显宗亦如今。 此中有舍取故者。 婆沙云。 舍苦现观。 趣集现观。 乃至舍灭现观。 趣道现观。 (十八右五)尊者妙音(至)故名法轮。 婆沙百八十二(三左)约辐毂辋三。 总有六说。 更别有妙音义。 而彼不约辐等曰尊者妙音说曰。 学八圣道。 展转和合。 一时至他相续中转故名法轮。 此八支道见道位胜。 是故见道。 独名法轮。 彼唯以移转义释轮也。 彼六说示图曰。 PICT64035101. GIF/PIC旧论。 正理。 显宗并同此论。 今配当全同彼第六说(有人此配当不同婆沙中所说者粗见)检妙音甘露味论。 无有此文。 盖尊者别时谈此义。 问。 约八正道何知见道。 答。 杂含二十九(初右)曰。 何等为沙门法。 谓八正道。 正见。 乃至正定。 有部八正道在见道。 七觉支在修道。 有余师。 经部。 大乘反之。 具如论二十五(十四右)又妙音甘露味论下(十五右)曰。 见谛道中。 是名八直道。 思惟道中。 是名七觉。 (十八右八)憍陈那等(至)正法轮故。 自下第二为二。 初问答唯见道。 后为决法轮在位。 论三转十二行。 此初。 (【头】五比丘玄赞四(五十四左)新注一上(十三左)出七说)杂含十五(十一右)曰。 诸比丘我于此四圣谛三转十二行。 不生眼智明觉者。 我终不得于诸天摩梵沙门婆罗门闻法众中为解脱为出为离。 亦不自证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我已于四圣谛三转十二行。 生眼智明觉故。 于诸天摩梵沙门婆罗门闻法众中。 得出得脱。 自证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乃至憍陈如。 拘邻知法已。 地神举声唱言。 诸仁者世尊于波罗那三转十二行法轮。 闻虚空神。 谓六欲天。 展转闻梵天。 乘声唱言。 诸仁者世尊于波罗那三转十二行法轮。 又五(十一丁)因果经三(二十九丁)中本起经(初右)转法轮品。 度五比丘。 因缘具也。 (十八右)云何三转十二行相等。 自下一段。 古今英贤皆悉不得论旨。 莫一取定。 今先辨正义。 后规诸师误。 辨正义者。 自下为决法轮在位。 论三转十二行。 此问也。 (十八右)此苦圣谛(至)所说如是。 答此有二。 初毗婆沙师义。 后论主难有部义。 示自正解。 此初也。 此中粗分为五。 一叙三转。 二示十二行。 三通数妨。 四配三道。 五结宗。 初中此苦圣谛。 初转约见道。 此应遍知第二转。 约修道。 此已遍知约无学道。 故下三转如次为三道。 规诸师误者。 光宝并因便明者。 全不得论意。 何者下论主示正解中。 两释俱法轮名为本故。 又释三转。 光约三道为是。 宝疏约示劝证。 唯就见道。 释背论意。 及违文势也。 (十八左四)若尔三转(至)立法轮名。 第二论主难前义。 示自正解。 此初难。 是即自言相违过。 唯言为眼肝。 谓涉三道。 非唯见。 唯见非三道故。 依之正理救释。 必不成立。 如下具辨。 是故唯应(至)令解义故。 后论主叙正解。 除去自言相违过有两义。 初三转法轮俱约见道。 后俱约三道。 故并不且吾也。 此初义也。 此中为三。 初正示三转教名法轮。 二明三转十二行相。 三叙转义。 初中是故者。 承上难起下正义。 即示有过故改义。 唯者简修无学二道属三转。 即此言唯前唯见道为法轮之义。 见道三转十二行教门名法轮也。 (【头】文句七二(十三左)云。 夫转者。 转此法度入他人。 令彼得悟。 破六十二见。 故名转法轮)次明三转十二行中。 若唯见道三转非三道。 如何云三转。 答曰。 一见道三周转故。 三转义成。 若尔应三转三行。 何具十二。 答。 虽见一道。 有苦集灭道四。 三四十二行成立。 别释约示劝证可知。 明转义中。 若教门名转。 转义何。 谓自悟法说往他身。 令彼教义证悟。 故转义成。 问。 此义以何知转法轮俱唯见道。 答异第二释三道法轮故。 云三周故。 一法再。 故云周。 三道别何可云周。 如减缘减行。 云四圣谛故。 不通已转契经故。 问若尔于后二道。 无三转十二行乎。 答。 世尊所说且唯约见道。 云已转故。 若后二道准之。 亦作之无有妨。 或诸下第二约三道为法轮。 旧论云复次。 是亦异有部为唯见道。 三转同彼。 为三道不别释。 而于通已转言。 自成立故。 此中为三。 初三道为法轮。 二释转义。 三通释已转言。 后辨先英是非。 (【头】舍利弗毗昙十四(十五右)所引契经分明但约见道。 云四圣谛三分十二行。 亦名十一智性)光记初义为经部非也。 不顺是故唯应言故。 复光约三道者误。 若同前三道何别可问答。 何得云三周。 又终引正理。 (四十七右二行)彼然唯下救释毗婆沙义。 普光若许者。 论主破不当如何。 是故引彼须设反破。 若正师约通中初。 何得云唯。 既云唯。 其救不成。 宝疏(三十左)云断取余师义者未详。 正理论以论主第二释会。 为婆沙本意故。 以论主初义。 标为有说而加能破。 彼上下其类非一也。 又举正理此但等能破。 不破者非也。 次但约示劝证。 不言见修等。 似无失。 而初(三十左初行)云论主破婆沙通三道。 故彼亦非也。 若准第二释下云第一释取余师义。 此释通取三道。 若尔初释为见道乎。 次引正理(六十七(十二右))一段全文。 显宗三十二(十六右)全同。 宝疏举而未辨非也。 今须弹斥。 若一切圣道名法轮。 是婆沙本意何得言唯见道。 言唯故所设难诘。 故种种通释。 并皆归虚妄。 汝曲婆沙师意致救。 岂可为顺本宗。 又(【傍】疏三十一左五引)以论主初义标有说。 而致难云此但方便非真法轮等者。 理不应然。 教法法轮方便。 即是真法轮。 诸法谈义。 岂可言无胜能。 法华玄赞第四(五十五右)举此论诸说沙门性等颂文已下一章已而标天亲论主依经部宗。 破萨婆多言。 又举今难诘已下两说。 (【头】依宗轮论(四十三左)大众部一说部等本宗同义。 彼如来语皆为法轮。 今教法轮稍同彼。 何为经部乎。 正理云有说。 似同彼故乎)次又云。 此有释言。 初说见道。 名为法输。 非萨婆多正义。 杂心亦叙不正义云。 牟尼说。 见道速疾名法轮。 俱舍复言。 或诸道皆是法轮等。 此是萨婆多师本意。 故显宗云。 毗婆沙本意。 总说一切圣道。 皆名法轮。 以说三轮三道摄故。 于他相续见道生时已至转初。 故名已转。 非唯见道以八支圣道独名法轮。 妙音所说非正义故。 基师不破也。 今云。 依经部宗者未详。 后有释甚非也。 若非有部正义。 何颂云唯见道。 而长行难彼出自言相违失。 杂心五(初右)亦同此论。 速疾等及八支圣道两说。 何云不正义。 俱舍第二释。 是论主改正义。 全非有部义。 何可为有部本义证显宗练磨不足矣。 彼蒙论主难。 众贤致如是转救。 而毗婆沙师云唯见道。 故终不成救。 然岂为证。 可决诸文义。 又探玄记第三(二十五左)转法轮十门分别中(二十六左)四谛。 各有眼智明觉成十六行。 三转十六成四十八行法轮。 (【头】文句七十二(十二左)亦异也)此释未审。 阿含法华(化城喻品)等诸经。 俱舍。 婆沙等诸论。 并云三转十二行。 此各有眼智明觉。 即十二转四十八行。 而云三转十六行。 四谛各有四相。 成十六等。 无有经论明文(予)不信也。 依三界身。 问。 无色无有色。 何云身。 答。 心心所聚义为身。 或约多分也。 (十九左三)此通达言(至)上界定无。 旧论十八(七右)曰。 造作者。 初发修见道。 是涅槃正方便故。 究竟者至得阿罗汉果。 由此经故知。 于上果无见道。 今云通达。 深密经三(十九丁)成唯识九(四丁)见道为通达位可准思。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二十四法义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二十五法义丰山上阳沙门释林常快道记贤圣品六之四(初右)如前所说(至)起无生智。 此牒前言。 其理不顺。 何不唱前尽得。 俱尽智成无学应果之文(二十四丁左)意前唯总说应果。 有如余差别耶。 故正理六十七(十四左)曰。 已说学位预流等有多差别。 为阿罗汉亦有多种差别相耶(显宗三十三(初右)亦同)答。 从昔未闻有此问。 今善致问。 若无响必不可应。 须善思善听此所说。 夫文之承应非一准。 作论者意乐亦是殊异。 不可偏准正理。 但不可唱前总说文。 今于唱此文有味。 未尝之者同不读此论。 其味者。 谓前总说阿罗汉(二十丁左)后明智前后中。 言不动罗汉云余罗汉。 已似有差别。 而未显说。 故唱彼不动性。 以为基本。 (初右)颂曰(至)从前见至生。 初句标名数。 次句列名。 后一行辨差别。 于中有二。 前二句约前五。 此中上句示能所生。 下句辨异名。 后二句后最后一。 于中上句辨异名。 下句示所从。 宝疏(二左九)前时解脱先所从。 后异名。 后不时解脱反之作颂文便。 问。 时不时从生异受前却何害。 答。 总名时解脱句。 不可前说。 未蒙前五言失所目体故。 是故依结颂法从生为先。 后不时解脱依义次。 故从生在终。 (一右)于契经中(至)六不动法。 杂含三(十三左)颂曰。 罗汉有六种。 列名明说未考。 中阿含三十大福田经((四左)全有十四行)说二十七贤圣中云。 居士云何九无学人。 思法。 升进法。 不动法。 退法。 不退法。 护法。 护则不退。 不护则退。 安住法惠解脱。 俱解脱。 是谓九无学人(已上)正理六十七(十五右)举六罗汉经与今全同。 而举九罗汉经辨相摄。 次列异中含。 有部毗陀那第二载福田经。 全同正理。 又经中护则等二句八字。 盖后人道注乱入。 有部毗陀那无之。 故唯此二。 不可释故。 稽古下(二十六左)举余经。 相摄文曰。 盖合经所说九种为六者。 实对法说耳者。 何为如是迷乱。 正理初举六罗汉经。 故对以云余经。 六种亦经说在文照然。 况今论云契经说。 若不经说。 何不如六因言传故杂含三(十三左)颂曰。 罗汉有六种。 然正理云阿毗达磨唯说有六种。 依六种经相摄九种。 唯说六不说九。 意六为了义。 九为不了义。 亦在文义显彰。 故婆沙一百一(十四左)法胜六之三(二十左)杂心五(二十三右)并唯约六种也。 然妙音甘露味论上(二十九右)明九种曰。 无学九种。 退。 不退。 思。 守。 住。 能进。 不动。 惠。 俱。 正理云唯者未也。 成实一(三十四右)不退为最后。 余如甘露。 而从劣至胜具述释。 又智论三十二(九右)义章十七并明九种。 天台释签第五引中含福田经释九种。 又杂集第十三(【傍】列名(二右)述尺(十左))瑜伽九十立六种。 由此大小两教。 并有六九说。 问。 相摄如正理尽理耶。 答。 依小教可尔。 六种皆不入灭定为惠解脱。 但惠力解脱烦恼故。 得入名俱解脱。 惠力。 灭定力。 二俱解脱烦恼故。 如论次下(十右)杂心五(三十四左)又婆沙百一(十四左)惠解脱名通六种也。 于此六中等。 自下释后一颂为二。 初释前二句。 此有二。 初明所从来。 即此下释名。 于此有正名亦名二。 亦名中为四。 一标名。 二所由。 三辨略待。 四重释待时相。 第二不动下释后两句有五。 一释后字。 二释正名。 三示亦名。 此有三。 初标名。 次所由。 后重释不待时四或依下更示别义。 五此从不示所从来。 即此总名(至)乃解脱故。 彼依时爱。 时之爱故名即爱。 解即脱。 心即解脱。 并持业。 若解脱。 是胜解为体。 则心王相应心所。 心之解脱依士释。 亦时爱亦心解。 持业得名。 文中及言欲显示一体两用。 是义相违非体相违。 如慈恩传言诠作具及作者。 如六合释有寻及有伺。 次立名准可知。 光记释心解脱有两释。 初(二右终)约心解脱烦恼。 后(二左终)依婆沙。 大地中胜解为解脱。 宝意亦尔。 (【傍】初右终约断烦恼广亦引婆沙)皞按。 非彼各别。 但义门为异。 谓约断恶用释名义。 远离烦恼义。 是解脱义。 若寻其自性。 是无漏胜解心所。 必非别义。 故婆沙约自性为胜解。 又(十四左)云。 一名心解脱。 离贪爱故。 二名惠解脱。 离无明故。 杂心五(三十四左)云。 解脱烦恼际。 故名惠解。 又释俱解脱。 者。 离烦恼故。 心得解脱。 正理十(七左)云。 离系缚故。 名为解脱。 大乘解名义异此。 瑜伽九十卷广说。 (一左)如言酥瓶。 旧论云酥瓮。 正理如今。 显宗作苏。 盖音通酥为正。 如唯识二十论权衡钞辨。 光宝盛酥瓶略盛。 若依二十唯识基疏。 上(二十七左)曰。 西域中卖苏人。 说卖苏瓶。 则略卖。 唯呼言酥瓶。 犹如此方卖瓜者。 唯呼言瓜。 (一左)谓待资具(至)方入定故。 光宝会合婆沙六时。 义应然。 杂心五云。 衣。 食。 床。 卧具。 处所。 所说。 及人随顺故。 旧论曰。 命缘。 无病住处时等。 麟记意异光宝。 此论不同婆沙。 有人依从(未可)(一左)或依暂时(至)退堕时故。 更示别义。 婆沙百一(十六左)六复次中。 第三复次曰。 复次依羸劣道而得解脱。 名时解脱。 羸劣道者。 谓于解脱善品加行。 不恒常殷重修故。 若于日初分修。 于中后分。 则不能修。 夜亦如今。 虽暂能修。 而不殷重。 依强胜道。 而得解脱。 故名不时解脱。 强胜道者。 与上相违。 论主欲于多义中此因亦通。 故举示之。 光记云更释为得。 然宝疏述异释者非也。 旧论云复次。 今不云有说故。 凡诸教中云复次。 云有说。 遥异。 正理六十七(十七左)显示自不乐。 而云有余释。 意各别。 莫以彼同此。 (二右)论曰退法(至)随应当说。 大为二。 初释颂。 后言退法下辨余义。 此余义中有三。 初释六种名义。 二此六下辨六种胜劣差别。 三退法下辨得名约容有。 示三界具足。 此为二。 初正明。 后叙异执计(光等分科非也。 故改之)此初释颂。 思法下亦显不定。 谓有先学位思法至无学是思法。 亦有先退法性至无学转根。 成思。 或成护。 或成不动。 如是有先护法后即不转护法。 亦有先护法转成余三。 余一切如理应思。 (二右)言退法者(至)彼必无退。 自下第二。 辨余义有三。 初释六种名义。 光记云释六种差别非也。 故正理等已下一章在前段列名下。 (二左)退法种性(至)唯有二故。 第三辨立名意。 明界具不具有两义。 初正义。 约容有。 三界具足。 前二十四(六左)曰。 此及往上生。 无练根及退(已上)今约容有。 立名则有不退者。 故通三界。 后若执下叙异执有二。 初所立。 后示界具不具。 初明欲具。 后明上界不具。 (光师叙异说。 破者非也。 无破文言故)婆沙六十二(四右)有此两说。 容有义即如是说者义。 杂心五(二十三右)次第反今。 而俱但标有说无评。 正理六十七(十七右)决定义为初。 后云理实不定。 意同此论。 今欲显示后是不正。 故说言执。 (二右)论曰不动(至)从果退义。 此长行大为二。 初释颂。 二何缘定无下明诸部四果退不退诤。 (三左二目)初中为二。 初简除定无退不动。 后前之下正释颂。 亦为二。 初释上八字。 此中初总释。 是言鲜本记疏。 作有。 显容有不定义。 显宗。 正理云容有退义。 后于中下别释。 初释初句。 后五种下释第二句上三字。 此中种性唯就一果罗汉中。 五种分别明。 果者随应所得学无学果名果。 (三右)虽俱有退然并非先。 下第二释非先二字。 故旧论于此标偈曰非先。 有下诸文。 此中有三。 初总释。 二别释。 三总辨五人种类差别。 此即初也。 俱者谓性与果。 非先者。 下所示先位。 然普光未晓此旨。 见下明不退。 谓上来总释二句颂。 谓诸下别释二句颂。 以此文属上者非也。 又唯约思等四。 除退法非也。 后释亦约多分。 及约退法有果退。 并全不得论意也。 宝疏属下得论意。 (三右)谓诸无学(至)容有退理。 下二别释非先。 初约性。 后约果。 此即初也。 此中初明不退。 后若住下乘明退相。 初中亦为二。 初无学。 次因明有学。 初若言对无学。 后若言对无退。 二先位中(至)退预流果。 二别明果退。 释非先为三。 初明无退。 二后所得下乘明退。 三是故下结预流定无退。 显成宗义。 初中有二。 初约五性明。 后又亦下约四果明。 初中亦二。 初正明思等不退。 后唯先下简别退法性。 二先者。 宝疏(五右)有学无学为二。 先为二之先位此义为正。 光(五右)学位凡位为二先。 二即先。 此义非也。 不顺上文故。 此所得果一句宝属下。 其上文属前段非也。 后所得果容有退义者。 此有两势。 一对前先位住思等。 则住此性。 后修练根是也。 二对又亦已下。 四果中后三果。 随应为后得。 若异之于此段无练根修文。 为何故。 犹唯识论一(二左)云。 依此二分。 施设我法等文。 含护法安惠二义。 识疏一本(六一左)云。 文同义别。 文约义系故合译(云云)光宝未得论意。 故文外加释练根非也。 (三左)若异此之(至)是进非退。 正理六十八(三右)破云。 此非证因。 若无二义。 可有是进非退过故。 然得胜性虽可名进。 而起惑故。 亦名为退。 由此彼难于理无失。 又彼退起障涅槃法圣欣涅槃过。 于圣道设得胜性。 退涅槃。 故但应名退。 不应名进(已上)今反破云。 虽起惑而其种性。 是升进。 何得名退。 譬如退富家而贫贵族是名进。 (三左)何缘定无退先果者。 自下大文第二。 明诸部四果退不退。 大为二。 初约先果。 后(四左三左)约罗汉果。 初中有二。 此问。 是则大众部问。 宗轮论(五七左)次下光(十二左)引全文。 化地部亦全同宗轮论(八十四右)论。 然先果者。 非唯次问。 何故有此诤。 答。 北本涅槃三十四(三右)说灭后有四果退不退。 诸烦恼中(至)而有差别。 下四辨见修差别。 初难后答。 此有总别。 此总释。 (二左)以修断惑(至)依有事惑。 下别释四种差别。 一约境事别不别。 二约执相非实实。 三约境相有无。 四约事理迷别。 此即初二也。 谓于下为第二。 谓言又误也。 上下其义别故。 结文各别说之故。 而言者误。 是举我三名故。 又而言无所诠故。 由此旧论曰。 若尔何惑不尔。 有差别故。 何以故。 我见于色等类。 由作者受者自在者分别故。 增益非实第得预流。 亦存超越一来不还。 故言先果。 不云预流。 不言初果。 然宝疏云初果非也。 以见所断(至)不如实缘。 自下有部答。 大约二道理。 一有事无事。 二(四右九行)或修下审虑非审虑。 显此界畔。 设或言。 初中有四。 一正判。 二若尔下难。 三非此下答。 四诸烦恼下辨见修差别。 成立无事义。 此初三也。 事者体义。 四果退不退。 诸部异说。 今示图曰。 PICT64035501. GIF/PIC有我性。 以身见为依止。 所余边见等惑生起。 是故说无类。 修道所灭惑欲。 瞋。 慢。 无明。 于色等类中爱。 增上起。 不了。 为自性生起。 是故说有类。 何以故。 彼有微净等境。 由缘此故。 彼得起我等。 皆无仿□。 复次修道所灭。 有境类各各相对。 谓可爱不可爱等。 一切见谛所灭惑。 通以我等相为境。 是故无各相对境类。 边执见下通妨。 妨者。 我见可然。 边见等岂可然。 故通之。 此中第一为境事别通。 修惑可意等各别故。 见惑通执我等故。 故旧论云各别通。 第二为执相非实实。 增作者等。 而非实性。 修惑起染着等。 实有染著相故(光宝未也)(四右)又见断惑(至)依有事惑。 第三就境相无有辨事有无问。 第一门已云有无。 与此何别。 答。 彼别不别为本。 今有无为本。 故前云各有别事。 今但明有无。 又见断惑(至)有失念退。 第四约事理迷别为二。 初总辨有事无事。 二谛下别辨事理示退不退相。 光记分科无失。 宝疏谛理已上为大文第一释。 已下为大文第二释。 谬之甚矣。 (四右)或修断惑(至)定无退义。 大文第二约审虑非审虑。 辨退不退为二。 初总释。 后圣不下别释。 此有二。 初明修惑有退。 后非由下明见惑无退。 (有人故圣已下二句为一段总结非也)(四左)经部诸师(至)如何由教。 自下第二明第四果退不退。 有萨经二计。 初经部无退义。 大为二。 初成立无退义。 后(六右终)通有部难。 初中有八。 一举经部所立。 二论主印可。 三问应理由。 四答。 五问教。 六答教。 七问理。 (六右七行)八答理。 此即初五也。 (四左四)经言苾刍(至)名为实断。 六答教。 大有五段。 第一教圣慧实谈之证。 中含二十三(十二右)青白莲华喻经曰。 但以惠见灭增伺。 不从身口灭。 又杂含十九卷。 又契经言(至)非阿罗汉。 第二教有学劝诫之证有二。 初正引教。 二举余经通。 中含五十一阿湿具经(十八左)曰。 俱解脱慧解脱此二比丘我说不行无放逸。 为身证见到信解法行。 我说行无放逸。 阿罗汉行无放逸讫。 故不为说应行。 经曰。 此贤者本已行无放逸。 若此贤者本有放逸。 终无是处。 杂含八(十六左)曰。 若比丘得阿罗汉。 我不为说不放逸行。 若比丘在学地者。 未得心意增上安隐向涅槃住。 如是像类比丘。 我为其说不放逸行。 (四左)虽有经言(至)障阿罗汉。 二举余经通。 初举余经。 中含四十九大空经(二十二左)曰。 阿难若有比丘。 欲哗说。 乐于哗说。 合会哗说。 欲众乐众。 合会于众。 不欲离众。 不乐独住远离处者。 得时爱乐心解脱。 及不时不移动心解脱者。 终无是处。 阿难若有比丘。 不欲哗说。 不乐哗说。 不合会哗说不欲于众。 不乐于众不合会众。 欲离于众。 常乐独住远离处者。 得时爱乐心解脱及不时不移动心解脱者。 必有是处。 旧论曰。 若汝言于阿罗汉。 亦有无放逸事。 如经言(云云)而不说退(至)现法乐住。 但说退失现法乐住。 取经意言之。 前经(二十九右)曰若彼(【傍】指罗汉也)得四增上心现法乐居(【傍】四静虑定心所也论(七左))本为精勤无放逸游行。 故此(【傍】是得随一余三未现。 约未得退故云去)或可有去。 以弟子多集会故。 (四左)经言不动(至)从此退故。 第三教分明说无退。 证为二。 初正证。 二牒有部救释破。 此初也前经(二十九右)云。 曰阿难若彼不移动心解脱(【傍】身脱乎)作证我不说彼有障碍也。 杂含八(十七右)说罗汉曰。 但逮得第一三昧正受。 终不退减。 若谓有退(至)时爱解脱。 后举有部救释破。 此举救。 前引文中。 云时爱乐解脱。 我亦许然(至)为静虑等。 后论主释破。 初一句总许。 后但应下。 别分别所退有二。 此初开两关。 然彼根本(至)是所爱味。 下别述两关。 此初约后关静虑。 成自有学义。 初解时解脱名。 后释爱名有两义。 初师约希求。 后师约爱味。 经部宗意。 时爱心解脱为有漏定。 不名无学无漏果也。 (五右)诸阿罗汉(至)必是不动。 后约前关应果性为五。 初约名义不顺成自义。 二若应果下。 引经反难有部。 三由此下。 结成罗汉局不动。 四然由下约现法乐。 辨九种名义。 五然乔下通释经。 此即初三也。 此中世尊者。 次前但说退失经也。 经部时爱心解脱为有漏定。 唯无漏果不动心解脱为不动。 故云必是不动。 (五右)然由利等(至)三种差别。 四约现法乐。 辨九种别。 初正辨九种。 二不退下别辨三种别。 初中亦有二。 初明退不退。 后例劝思等。 初中先配利钝。 故于下结退不退。 例劝中意虽九种性非要。 总云思等。 何以知九。 下明三别。 不退不动对故。 恐失所得现法乐住。 恒思自害故名思法。 于彼喜自守护名护法。 于己所得。 不退不进。 故名安住。 好达不动所得现法乐住名堪达。 是准于现法乐退与不退名言退不退法。 理应如是。 故劝云如理应思。 然普光两释。 并似蛇画足。 又不退即为不动非也。 不顺下三别文故。 故成实论一(三十四右)约现法乐住。 说九种性曰。 是诸阿罗汉以得信等根故有差别。 最钝根者是名退相。 (【傍】此退法)退失三昧退三昧故。 无漏智慧不能现前。 守相(【傍】此护法)者。 根小胜故。 若护三昧。 则不退失。 不护则退前退相虽护亦退。 死相(【傍】此思法旧论云自害法)者。 根又少胜。 深厌诸有。 是人不能得三昧。 以无漏智慧难得现前。 设得喜失。 故求死也。 住相(【傍】此安住法)者。 若得三昧不进不退。 是名住相。 前三种在退分三昧。 住相在住分三昧。 可进相者(【傍】此堪达法)若得三昧。 转深增益是人住在增分三昧。 不坏相者。 (【傍】此不动法)得三昧已。 种种因缘不能败坏。 是人住在达分三昧。 惠最利故。 善取三昧。 入住起相。 故不可坏。 因灭尽定。 故有二人(【傍】已下三人六种中无名也)不得此定。 名惠解脱得此定者名俱解脱。 不退相者。 所作功德尽无退失。 如经中说。 佛语比丘。 若我弟子以床舁我(【傍】与居切共举也)我先所得尽无退失。 如是九种名无学人(已上)(五左)然乔底迦(至)阿罗汉果。 五通乔底迦经有三。 初示彼学位退。 二由于下示入涅槃。 三故乔下结非退应果。 初中为五。 初二句示退时位。 二次一句叙所退定。 三次二句叙退所因。 有二因。 四次一句正述退。 五后二句述自杀。 杂含三十九(十左)曰。 尊者瞿低迦作是念。 我独一静处思惟。 不放逸行精勤修习。 以自饶益。 时受(【傍】校诸经论爱误也)意解脱身作证。 而数数退转乃至六反。 犹复退转。 我今以刀自杀。 莫令第七退转。 次佛颂曰。 不顾于性命。 见三有可畏。 断除彼爱欲。 瞿低般涅槃。 问。 何故通此耶。 答。 有部以此证成罗汉退。 故婆沙六十(十五左)曰。 若无退者。 便违契经。 又契经说。 有阿罗汉。 名瞿底迦。 是时解脱。 六反退已于第七时。 恐复退失。 以刀自害。 而般涅槃。 又六十二(六右)引彼经云。 六反退阿罗汉果。 古婆沙四十八(二左)亦时解脱罗汉六反退。 问婆沙所证经云罗汉。 又出曜经无放逸品。 亦云退罗汉果。 何云昔在有学。 答。 婆沙阿罗汉言是以自义标其事。 正经文是时解脱。 出曜乱写。 故正理六十八(十六右)决择乔底迦经中。 但论余义。 而不言经说退罗汉果。 又解诸部所诵当异也。 大乘北本涅槃三十四(十右)智论第三十卷广说退缘。 (五左)又增十经(至)动心解脱。 第四教时解脱非应果。 证为四。 一举经文。 二责有部。 三举救破。 四通有部难。 此即初也。 长含九(初左)十上经曰。 云何一生法。 谓有漏心解脱(乃至)云何一证法。 谓无碍心解脱。 十报经(后汉安世高译。 全二十七纸与十上同本文(初左))曰。 一法可成。 令意止。 一法当证。 令意莫疑。 以十十相增名十上经。 谓一一增至十。 更重累十十增至十。 总五百五十法。 十十报酬亦称十报。 今论曰增十。 旧论曰十增。 (【头】显扬四(十二左)言增十经曰。 一切佛语言事摄者。 谓由三种经。 一由增十经。 二由广义经。 三由集异门经)然普光(十左)云。 从一法增至十种。 名增十经者。 是妄拟增一经而言之。 若言尔。 于长含有十上经(第九卷)增一经(第十卷)是为何别。 又增一。 增十。 其名义遥别。 具不检本经之谬也。 问。 十报经(初右)曰。 便说从一增起至十法。 皆聚成无为。 普光何为必谬答。 彼经一法有十。 二等亦各有十。 于中今约其小段。 故曰皆聚。 普光直解立名。 故为误也。 若应果性(至)说名应证。 二责有部。 初再说烦重责。 后无说文责。 又说钝根(至)非应果性。 三牒救破。 旧论十八(十二左)曰。 若汝言欲显于生果有能故。 以此文为证。 若尔于余果。 亦可以此为证。 若汝言此果应生故。 故说应生。 余果最应生。 今文现前者。 显现义。 谓为显彼义。 此经文句显现故。 故无重烦失。 若尔何故(至)不时解脱。 第四通有部难。 问。 前云时解脱非应果性。 今亦立之。 岂非相违。 答。 前约无学位所得。 今约种性。 虽有学位。 其性应果故无妨。 (六右)阿毗达磨(至)非理作意故。 第五教。 特引有部论证不退。 品类足论三(十右)曰。 欲贪随眠由三处起。 一者欲食随眠未断未遍知故。 二者顺欲贪缠法现在前故。 三者于彼处有非理作意故(乃至)疑随眠亦由三处起(准之可知)罗汉诸漏已尽故不退。 后破有部救。 有部救意。 彼约三因具起惑。 罗汉退起惑。 不具三因起。 有部意婆沙六十(十五左)说罗汉退起烦恼。 破意云。 何惑法不具三因得起。 论文分明说故。 故罗汉不起惑。 定无退。 光二释。 初释为正。 以具通余难。 何为余法。 旧论曰。 何惑由不具因得生。 (六右)若尔应释(至)是阿罗汉。 大文第二通有部难。 此初难。 虽本经未立名。 彼火坑喻五妙欲。 是即炭喻。 旧论云火聚经。 经曰。 五欲犹如火坑。 此中初举经。 后此经下。 经失念为罗汉有三。 初标。 次释。 后结。 释中有二。 初由远离言。 后由诸漏永吐文初中亦二。 初举当经。 后引余教。 成应果义。 初经文杂含四十三(十四右)曰。 是名多闻圣弟子所行处所住处逆防逆知(乃至)不令世间贪忧不善法以漏其心。 或时多闻圣弟子失于正念生恶不善觉。 长养欲。 长养恚。 长养痴。 是钝根多闻圣弟子虽起集(【傍】集寻误也)灭。 以欲覆心。 譬如铁丸烧令极热。 以少水洒寻即干消。 如是多闻圣弟子钝根生念寻灭。 由此经者。 前经(十五右)曰。 佛告诸比丘。 善哉善哉。 彼多闻圣弟子。 其心长夜临(【傍】顺误)趣。 流注浚输向于远离。 向于离欲。 而于般涅槃寂静舍离乐。 于涅槃。 于有漏处。 寂灭清凉。 准杂含二十一(十五右)顺趣流注浚输言(非一)今言临趣。 盖顺趣草误也。 余契经者。 杂含二十六(二十三右)曰。 佛告舍利弗。 漏尽比丘有八力(【头】八力可思)何等为八。 谓漏尽比丘心顺趣于离。 流注于离。 浚输于离。 顺趣于出。 流注于出。 浚输于出。 顺趣于涅槃。 流注于涅槃。 浚输于涅槃。 若见五欲犹见火坑。 如是见已。 于欲。 欲念。 欲受。 欲着。 心不永住。 修四念处。 四正断。 四如意足。 五根五力。 七觉分。 八圣道分。 八力者。 九力草误。 今论云顺远离等为力故。 又此经者。 前炭喻所言于有漏处。 寂静清凉文是也。 光记(十二右)未晓经名。 云清凉炭非也。 杂集论八(十四左)云。 何故名永吐。 永吐随眠故。 此依断烦恼说。 谓除根本。 永不生故。 又(十六右)云。 何故此灭复名清凉。 诸利益事所依处故。 一切清凉善法所依故名清凉。 (六左五行)宝后所说(至)故说无失。 后通经。 初辨初后文别。 后谓有下约一人前后述意。 随顺远离已下为后文。 故无别会释。 光宝但指永吐文。 违理不顺文势。 又违旧论意也。 上来初果不退已下旧论大别。 彼十八(十右)更四段牒释四句颂。 彼颂文曰。 见惑无类故。 说无放逸事时解脱瞿提。 由火聚譬退。 此论唯长行。 又终炭喻段大别。 曰若尔火聚譬经汝宜须救。 此经言。 多闻圣弟子如此行。 如此住。 有时有处由念忘失故。 更生恶不应惠觉观。 是义不然。 何以故。 此文中不定显现阿罗汉。 云何知。 由此经言阿罗汉心长时归向空寂乃乖堕涅槃。 由此言故知。 前非证复有余经中说。 阿罗汉有如此力。 于一切流处诸法。 阿罗汉恒时清凉。 恒时寂静。 由此言故。 前非证。 有如此言。 乃至未弃舍行若尔有学人在行中。 亦有此义。 于惑生中。 火聚譬经由依有学位说。 故于阿罗汉。 无如此失。 (七右)如契经说(至)缘从此退。 中含四十九(二十九右)文如前引。 此问意。 经后文说不退。 应理不动故前文何故说有退。 此中增上心所者。 旧论曰四种依心现法乐住。 心所必依王。 故云依心。 与心所义同。 光两说。 初说为善。 顺婆沙云三摩地故。 宝亦尔。 旧婆沙六十二(六左)曰。 佛经说四种胜心数法定。 明定心所。 (七右)论曰应知(至)无相违失。 大为二。 初约有部。 正释颂。 后依经部。 通经文。 此三约重轻次。 未得退。 正理七十(二左)曰。 谓未能得应得功能。 是翻增进故得退名。 受用退谓于诸所得德。 随一现。 余不现。 显现如进。 未现如退。 故亦名退。 文中二亦兼前前也。 (七左)约受用退(至)相违过。 麟云。 问。 既言利根罗汉有中后二退。 何故唯约受用一退。 通此难耶。 答。 泛明不动罗汉。 通望一切。 有未得退。 今既言已得四种心所。 故无未得退(【傍】经文)经自简言(至)生爱。 杂含二(二十三左)曰。 彼行何因。 何缘。 何集。 何生。 何转。 无明触生爱。 缘爱彼行。 彼爱何因。 何集。 何生。 何转。 彼爱受因受集受生受转彼受何因。 何集。 何生。 何转。 彼受触因。 触集。 触生。 触转。 (九右)不动分二后先别故。 婆沙六十二(五左)评家意。 一名练根不动。 一名本性不动。 同时解脱练根至不动法。 成就中上品根本种性。 不动法成就上下品根。 光记(十八右)云。 不动有二。 后练根得。 先来本得。 然颂疏云。 不动分二。 一名不退。 先利根故。 二名不动。 后修得故。 麟云。 本是利根故。 不因练根得。 名为不退。 若先钝根。 后练得者。 但名不动。 不名不退。 上论(五左)云。 非练根得名不退。 练根所得名不动。 此并非唯不得论旨。 亦混经部宗。 (十右)性故成五。 除不动性。 以随法得故。 八忍七智。 除道类智。 成信解故。 (十右)若根性道(至)二十五种。 此即从后向前相乘。 谓以依身九。 乘离染七十三。 七九成六百三十。 更三九成二十七。 总六百五十七。 以此乘道十五。 成九千八百五十五。 复以此乘种性五。 成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五。 以此乘根三。 则成十四万七千八百二十五。 随法行等如理应思。 且随法行性故唯一。 谓不动法。 余同前所余仿之。 如如尊说(至)不名满学。 杂含二十九(十八左)曰。 断此五下分结。 受生般涅槃阿那含。 不还此世。 是名增上意学。 何等为增上惠学。 是比丘重于戒戒增上。 重于定定增上。 重于惠惠增上。 彼如是知如是见。 有漏心解脱。 有有漏心解。 无明有漏心解脱。 解脱知见。 我生已尽。 梵行已立。 所作已作。 自知不受后有。 是名增上惠学。 经说不还此世。 今云。 不可牵引。 复云重令增上成无学。 今云不名满学。 (十左)论曰(至)谓根果定。 于前三果学位中根有利钝。 利为满。 无等位中更有上故。 三果中不还为果满。 最上故。 所得定中。 得灭尽定为定满。 是则三种满。 若具三称具满。 若随一则单满(【头】光记云具满分满未详。 分非满如满分清净者)正理论破还不应理(【傍】七十(十五右)光二十右正理四十三(十二丁)亦破世亲)何者其满体各别。 非如一法分全。 故随一并是满。 故大乘亦同之。 瑜伽五十七及显扬二十于无学加果满。 谓阿罗汉。 (十一右)无学位中(至)亦立满名。 凡满名称。 必对不满。 而此位中。 无果不满。 故不特立。 (十一左)道义云何(至)涅槃果故。 初义约游履义。 故云涅槃路。 婆沙百四十一(十右)云。 所履通达故名道。 识疏一本(三十二右)云。 末伽言道。 游履义故。 后说所依义。 (【头】义章八(三左)又分别功德论下(二十一右)般^7□者道也。 千万杂名亦尔也)与道类同(至)无余依故。 光为四说。 最得论旨。 类同转上。 其义遥别故。 故旧论十八(十九右)曰。 由是前道种类故。 由最上品故。 由能令至后有故。 说前为后道。 由是入无余涅槃方便故。 故此四皆是道(已上)彼既但以故分四别。 今亦初二。 故言通两处为二别。 义理全别故。 后二置或言示别义。 前不置显只是四因非四说。 然宝疏但为三说。 大迷文相。 (有人亦从宝迷中之迷矣)(十一左)论曰经说(至)乐速通行。 增一二十三(十右)曰。 世尊告诸比丘。 有四事行迹。 一乐行迹所行愚惑。 谓贪瞋痴炽盛。 所行甚苦。 不行本相应。 彼人信等五根愚暗。 亦不速疾。 以愚意求三昧。 尽有漏者。 是名为乐行迹钝根行道者也。 二乐根行迹速疾。 谓无欲无淫。 于贪欲恒自偏少。 不殷勤为。 瞋痴极减少。 信等五根捷疾。 无有放逸。 成三昧。 尽有漏。 成无漏。 是名为利根行于道迹。 三苦行迹所行愚惑。 谓贪瞋痴炽盛。 彼以此法自娱乐。 尽有漏。 成无漏。 是名为苦行迹钝根者。 四苦行迹所行速疾。 谓少欲少淫。 无瞋不起想行此三昧。 尔时信等五根无有缺漏。 彼以此法。 得三昧。 尽有漏。 成无漏。 是谓苦行迹利根者。 中含五十九第一得经(二十八右)云。 有断乐迟。 有断乐速。 有断苦迟。 有断苦速。 断是定义也。 (【头】中定唯舍受论二十八(十六左)又无三识故无乐受正理七十八(十八右)光二十八(四十四右)引)长含十二自欢喜经(十六左)并略说此四。 此中苦乐。 正理七十一(二右)曰。 虽道非苦。 苦受相应。 准前是乐受。 而苦受唯欲界。 上界定无。 乐受亦第三定。 非第四禅云何。 答。 难行为苦。 易行为乐。 非实苦乐受。 故正理次有余师说。 道难成辨。 故立苦名。 易起故乐。 光记(二十二左)得此意。 云非是苦乐受。 (十二右)以摄受支。 颂疏云十八禅支。 如论二十八(六右)定品具说四禅摄支非无色。 即此乐苦(至)速此相违。 释第四句。 明乐苦各有迟速成四。 为三义。 初约根钝利正释颂。 二二行下约智明迟速。 通达者。 是能缘智行相。 旧论曰。 复次于此行中。 智迟故说名迟智。 速智亦尔。 宝疏云。 迟速名在道。 非人者非也。 三或下约人明迟速。 旧论曰。 复次此行是迟人行。 故说名迟智。 速智亦尔。 (十二右)经说觉分(至)八圣道支。 增一十八(初左)曰。 诸善三十七道品之法。 无放逸之法。 最为第一。 杂含二十六(十六左)曰。 佛告比丘。 为汝说。 如来应等正觉者。 先未闻法。 能自觉知。 现法自智。 得三菩提。 于未来世。 能说正法。 觉诸声闻。 所谓四念处。 四正断。 四如意足。 五根。 五力。 七觉分。 八圣道分。 是名如来应等正觉。 所未得法能得。 二十四(十九左)曰。 佛告阿难。 若法我自知。 成等正觉所说。 谓四念处。 四正断。 四如意足。 五根。 五力。 七觉支。 八道支涅槃耶。 其具说散在众经。 四念住在中含二十四四念处经杂含十九等。 四正断见杂含三十一。 增一十八等。 五根五力七觉分见杂含二十六等。 八圣道支见中含四十九圣道经。 杂含二十八等。 旧论曰。 觉助法。 又名助道品。 又名觉支。 名菩提分法。 (十二左)尽无生智(至)名菩提分法。 此解名。 初释菩提。 中为三。 先示体。 随觉下叙种别。 无明下示觉义。 后三十下释分法名。 法轨持义。 分是因义。 分即法故名分法。 持业释。 属觉之分法。 第六声依主释也。 此带三十七数。 是带数释也。 (十二左)此实事唯十。 唯言简第二师十一。 第三师十二为体。 又中含五十八(三右)法乐尼经八圣道摄三聚。 谓正语。 正命。 正业。 圣戒聚摄正念。 正定。 圣定聚摄。 正见。 正志。 正方便。 圣惠聚摄。 若依大乘。 九法为体除寻。 谓伽二十九。 正思惟为惠蕴摄故。 伦记七上(二十五左)辨之。 (十三左)毗婆沙师(至)已广成立。 婆沙百四十一(初左)曰。 问。 此体是惠。 何故世尊说为念住。 答。 惠由念力。 得住所缘。 故名念住。 或此惠力令念住境。 故名念住(【头】三四二五单七双八。 此名目止观七一(二十三右)探玄十二(四十右)出而广释)今论主破初说。 依后说。 故云理实婆沙虽有二义。 处处文皆用前说。 故有此正。 初一分邻近后全分。 具如前辨。 (十三左)于正修习(至)此最胜故。 婆沙九十六(八右)有此两名。 而正胜为先。 彼(六右)列名。 已云四正胜。 故百四十一(一左)唯云正断。 诸灵妙德(至)足谓欲等。 此初说者。 婆沙九十六(八左)曰。 能为神妙德所依。 故名神足。 此意诸德名神。 以定为足。 足所依义。 定诸德依故。 神之足依主。 故旧论十八(二十一左)曰。 一切胜德以彼为依止故。 此神足体有四数。 是带数释(有人为自他俱用带数者非也)有余者。 婆沙百四十一(五左)曰。 有作是说三摩地名神。 欲等四名足。 由四法所摄受。 令三摩地转故。 复有说者三摩地。 是神亦足。 欲等四唯足非神。 如择法是觉亦支。 余六唯支非觉又(【傍】已下辨为正也)初义神足名定而为果。 欲等名足即为因。 以神足定由欲等四因。 今正呼定名神足。 从因为名。 由四而生故名四神足。 四之神依主释。 故婆沙百四十一(五左)云。 (【傍】光二十七左引)一三摩地由四因生。 故从所因立四名称(已上)有作是说意。 足令神转。 足之神故名神足依主释四字唯名足。 此足有四。 名四足带数释。 四足之神故名四神足也。 有说意。 神即足持业。 神之足依主。 涉两释。 总相名为神足。 若据神即足持业加四。 四之神足依主也依依主欲等四名足。 此有四带数释也。 彼无评。 论主依九十六义并破二义。 俱成体十三故。 同违经故。 (十三左)又违经说(至)等持名足。 若言体十三是何过。 然神即为定违经。 经说种种神变用为神。 是定之果。 何为即定。 足为欲等所生果。 是正定。 欲等因。 足所生故。 问。 四言所诠名欲等。 非定体带四数。 岂非自他俱用带数。 答。 四之神足第五声依主也。 欲等四所生神足故。 正理(七十一(六左))救有余师云。 无如是失。 彼许等持体即是神。 亦是神足。 彼所言足谓欲等者。 为显等持有四种故。 举因显果。 说欲等言(已上)今反弹云。 今正破初说。 何可云等持体神亦足。 亦彼异足是定义。 而言欲等。 岂得云举因显果。 若又足是定。 言是欲等。 违释名法。 故不成救。 然正理师意。 不欲信彼。 故正理举妙德所依义。 显宗(三十四(二右))亦唯彼一义矣。 (十四右)由此五法(至)可屈伏故。 婆沙百四十一(九左)云。 问。 何缘此五名根名力。 善生善法。 故名根。 能破恶法。 故名力。 有说不可倾动名根。 能摧伏他名力。 有说势用增上义。 是根不可屈伏。 义是力。 若以位别。 下位名根。 上位名力。 若以实义。 一一位中。 皆具二种。 (十四右)能证异品殊胜功德。 此位异于生死法。 现出世无漏前相。 故言异品故(【傍】显宗三十四(三左)全同)正理七十一(九右)云(【傍】宝二十四右引)此位中见生死过涅槃功德。 遂能勇猛发勤精进。 不堕生死。 速趣涅槃。 杂心八下(六右)云。 暖法说正方便。 生圣智火暖故。 证者是显现义。 非无漏证得义。 如杂心七(八右)子注云证者显现义也。 谓不失所作。 则所作显也。 瑜伽五十五(十五右)亦显现义。 麟记得此意云。 此决择望前顺解脱分。 名为异品有云。 (【傍】孝道)此对同品。 言异品。 谓同品者。 诸决择所摄善根。 彼非如正断之殊胜。 故简云异品。 论十五(八左)云。 少分殊胜善根。 光释云简余决择分。 准论二十八(十三左)明净定四分。 第四分顺决择摄。 此顺决择最广。 今简其同分。 取异彼少分。 故云异品(已上)今云。 此说穿也。 又违正理。 显宗。 杂心故。 (十四左)然契经中(至)非修次第。 婆沙九十六(十右)有四义中。 第三说及杂心八下(六左)即是此义也。 八中正见(至)支而非觉。 因辨觉支道支宽狭。 婆沙百四十一(十右)义。 毗婆沙师所说如是。 九十六(十右)百四十一(九右)又百八十二(二右)甘露味论下(十五右)梵轮释中八道为见道。 有余于此(至)立念住等。 婆沙九十六(十右)出具述所立。 而无引经。 彼许取前说。 今论主意存余师。 故上结云毗婆沙师。 而下引经。 成余师义。 (十四左)故契经言(至)耽嗜依念。 中含五十二(二十右)调御地经曰。 此四念处谓在贤圣弟子心中。 系缚真心制乐家意。 除家欲念。 止家疲劳。 令乐正法修习圣戒。 (十五右)于见道位(至)四圣谛故。 此师如实觉知为觉。 觉即支也。 前师助尽地生觉之支为觉支。 由此此师七觉为见道(【头】又增一三十四(十三右)念。 法。 精进。 喜。 猗。 定。 护。 七觉如次治贪。 瞋。 见。 欲世间。 慢。 疑。 痴。 七使。 已断见疑。 通二道明也)(十五右)如契经说(至)亦修圆满。 杂含十三(三左)六分别六入处经曰。 八圣道修习满足已四念处修习满足四正断。 四如意足。 五根。 五力。 七觉分。 修习满足。 是八道修满时。 亦满余七觉等。 故八道亦通修位。 又契经说(至)八圣道支。 杂含四十三(十九左)曰。 譬如有边国土(王误)善治城壁。 门下坚固。 郊道平正。 于四城门置四守护。 悉皆聪惠知其来去。 当其城中。 有四郊道。 安置床榻。 城主坐上。 若东方使来。 问守门者。 城主何在。 彼即答言。 主在城中四郊道头床上而坐。 彼使问已往诣城主受其教。 令复道而还。 南西北方远使来。 复如是受其教。 令各还本处。 所谓城者。 以譬人身粗色如箧毒蛇譬经说。 (同卷(十一右)出)善治城壁者。 谓之(衍文)正见。 郊道平天(【傍】正误也)者。 谓内六入处。 四门者。 谓四识住。 四守门者。 谓四念处。 城主者。 谓识受阴。 使者谓正观。 如实言者。 谓四真谛。 复道还者以(【傍】谓音误也)八圣道(已上)稽古下(三十左)云。 所言箧毒蛇经又出此经。 晋光(三十右)引罗刹国缘。 原出中含三十四。 商人求财经是也。 又见增一四十一(二右)马王品。 而无所引文。 其事缘亦别矣。 彼乍睹婆沙西域记(十一(三左))等(【傍】恩传四八左)所载。 以妄意附会耳。 法宝而下数十家。 皆不如其臆说。 遂沿袭而不还陋哉。 皆眼不经三藏。 而乃任意说经义。 多见其妄尔。 (十六右)觉分转时。 麟云。 转是起也。 根力等生时。 必获四证净。 或从根力。 转入证净故。 今云。 前释为正。 显宗三十四(十二左)曰。 修觉分时。 必获证净。 正理七十二(初右)全同。 (十六右)经说证净(至)圣戒证净。 杂含三十(十五左)法镜经曰。 何等名法镜经。 谓圣弟子于佛。 不坏净于法僧。 不坏净圣戒成就。 是名法镜经。 十九(七右)三十三(二十二左)又同。 四中前依第七镜声施于言。 第四依证故戒净。 故本经已不云于也。 旧论十八(二十五右)云四正解净信。 (【头】集异门六(十七右)法蕴足二(初右)伽九十八(二十八)显扬三(十八)文句七之二(二十一右))大乘义章十一本(二十八)文句等云四不坏信。 璎珞经亦尔也光(三十一左)约境依。 辨于有无。 而证婆沙为是然有人引显扬第三(十八)曰四圣所爱戒证净。 谓已见谛者。 于已得决定。 不作律仪。 圣所爱戒所。 善住出世信及后所得。 善住世间信。 以疑之。 今云。 彼通世间信。 亦为境今唯约无漏。 而云与现观俱。 及于三宝云信。 于戒不言。 况本经亦尔。 旧论文一段悉同今。 三宝皆云于。 戒无之(【头】又显扬论约所依声云于也)婆沙诚说谁有疑。 未见义差别。 妄情不足为论也。 又今三体。 戒体各别。 彼总约信。 何可例同。 又婆沙百三(十三右)前三约所缘。 戒约自体建立。 (十六左)且见道位(至)无不亦得。 释次四句。 明位有三。 初释第三句。 见道下释第四句。 然所下释第五六句。 亦有二。 初正释法通四。 后便明戒通四。 此中亦字有三。 初亦于法戒二。 次亦于前三谛。 后亦于法证净。 圣所受戒者。 婆沙百三(十四左)云。 是诸功德所依处故。 谓诸圣者爱乐功德。 故爱此戒。 如人爱宝亦爱宝器。 如是圣者爱乐清净菩提分法功德宝故。 亦爱如是所依戒器。 更有四复次。 (十六左)如实觉知(至)立证净名。 初离释。 后由证下合释。 初中先释证。 正信下释净。 及言显正信三宝与妙尸罗别。 非谓正信言通妙尸罗。 故所由云不信破戒。 由证之净第三转依士释婆沙百三(十三左)初说名证净。 胁尊者名不坏净。 世友尊者名不断净。 大德名不动净。 妙音名见净或惠净。 今依初说。 (十七右)谓出观时(至)所乘乘。 婆沙百三(十四右)明次第有六义。 今同彼二说。 而有少异。 彼戒为良药。 后喻亦彼戒喻资粮。 今喻所乘。 又婆沙三十四(二四左)三归处全同今医药看喻。 义准无病当戒也。 (十七右)经言学位(至)具成就十。 中含四十九(十六右)圣道经曰。 学者成就八支。 谓正见至正定。 漏尽阿罗汉成就十支谓无学正见至无学正智。 四十七(十二右)五支物主经亦同说。 (十七左)即除经言心惠解脱。 杂含八(九右)曰。 尔时世尊观察罗□罗。 心解脱。 智熟。 堪任受增上法。 又三(六右)曰。 云何漏尽无漏心解脱惠解脱。 (十八右)契经中说(至)修欲勤等。 杂含二十一(十右﹝【傍】旧论十八(二十六左)云。 毗耶伽何者为解脱﹞)说戒心见解脱四清净中曰。 云何为解脱清净断。 谓圣弟子贪心无欲解脱。 恚痴心无欲解脱。 如是解脱。 未满者为满。 已满者随顺摄受欲精进乃至常摄受。 是名解脱净断苦种。 经文初说戒清净曰。 已满者随顺执持。 欲精进。 方便超出。 精勤勇猛。 堪能诸身心法常能摄受。 是名戒净断苦种。 是则方便超出等语云乃至。 今论云等。 光记等取信安等者。 全非经意。 而证正理第二。 彼是别经文也。 正理七十二(四左)引同经心清净文救释。 今云。 彼救不成。 何者文势异故。 谓今云心从贪瞋痴离染。 是岂非心离垢名解脱。 彼云离欲恶不善法(乃至)安住第四定故。 宝疏(二十九右)引不辨者非也。 (【头】如本论说发智十五(二十右)取意应检全文)(十八左)亦即从彼遮心生障。 光(三六右)纵容。 宝(三十右)两释。 初无学心生。 后有漏心生。 有人云。 后释顺论意。 何者上已双举无学心及世俗心。 今唯简取世俗心。 以为问难故。 今云。 不尔。 初释为善。 何则上云尔时。 是无学心生。 今云亦云即从。 明所从是无学心生。 能从即世俗心。 (十八左)正生言显未来世故。 此以正生释成正灭。 然光记兼显正生者非也。 不顺故言故。 (十八左)经说三界谓断离灭。 杂含十七(八左)长含八(十一右)众集经出。 此中界者。 约名相别。 是差别义。 若约体常住无为是体义。 (十九右)论曰(至)所随增事。 正理具假实。 宝疏破之。 今云。 宝释未尽。 正理意约无为体是常一。 谓唯一择灭。 又约离系得无量。 为三别体无有妨。 厌缘苦集惠。 准此论主不欣厌别立也。 问。 正理颂宗亦同此。 然彼于心所中立欣厌。 何以此文。 得证不别立。 答。 彼未尽理。 忍智名厌。 何更有体。 此文为尽理。 阿毗达磨俱舍论卷第二十五法义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六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记分别智品第七之一分别智品。 旧论十九(初右)云释分别惠品。 论主依请而作长行。 释颂本。 故须在释言。 虽惠与智宽狭有异。 然依通门。 以名无过。 当品大分为二。 初明诸智差别。 二明智所成德。 初中有三。 一明忍智见别。 二明十智相别。 三诸门分别。 光宝分文未。 应知至文。 (【头】发智七(四右)婆沙九十五(初右)正理七十三(初右)显宗三十五(初右)旧论十九(初右)品类足一(七右)杂心六(初右)法胜六卷四(初右)同四卷三(初右)对俱舍十一(初右))。 (初右)颂曰(至)皆智六见性。 须知忍智见惠宽狭不同。 九十五(四左)云。 有见非智。 谓眼根及无漏忍。 有智非见。 (五右)谓谓五识身相应惠。 尽无生智。 除五见及世俗正见。 余意识相应有漏惠。 有见亦智。 (八右)谓五见。 世俗正见。 除无漏忍及尽无生智。 余有漏惠。 即学八智及无学正见。 有非见非智。 谓除前相。 又(九右)见与慧自性互有宽狭。 应作四句。 有见非惠。 谓眼根。 有惠非见。 谓五识身相应慧。 尽无生智。 除五见及世俗正见。 余意识相应有漏慧。 择法性故。 非推度故。 有见亦慧。 谓除尽无生智。 余无漏惠及五见世俗正见。 即无漏忍学八智。 及无学正见等。 能推度故。 择法性故。 有非见非慧。 谓除前相。 诸智(九右)是慧耶。 答诸皆是慧。 能审决者皆择法故。 有慧非智。 谓无漏忍。 创观谛境。 未审决故。 见摄智智摄见耶。 乃至广说。 此中有二种四句。 一种二句。 准前问定应知其相(已上取要)。 此圣慧中(至)未已断故。 九十五(四左)云。 问。 何故无漏忍非智耶。 答。 以无漏忍于所观谛。 虽忍而未决。 虽观而未审。 虽寻求而未究竟。 虽伺察而未了知。 虽现观。 而未重审。 惟作功用加行不息。 故不名智。 复次决定义。 是智义。 忍与所断疑得。 俱生于所见境。 未极决定。 故不名智。 世友说。 忍于圣谛。 虽正堪忍。 而未审知。 故不名智。 大德说曰。 见事究竟。 乃立智名。 非初忍时见事究竟。 故无漏忍虽不名智。 而实是智。 雾尊者曰。 重观名智。 从无始来。 于四圣谛。 未有一念圣慧曾观。 忍起创观故未名智。 五识俱慧虽于所缘不能重观。 而色等境从无始来。 已起无量有漏慧观依种类说。 既名重观。 故亦名智。 余有漏知不重缘者。 准此应知。 不应为难。 今论正依第二复次。 又百六(三右)一说决定义(光四右引)次有作是说。 于所缘境。 重决择义。 是智义。 诸有漏惠于所缘境。 无始时来。 数数决择。 故皆名智。 诸无漏惠重决择者。 皆名为智。 惟无漏忍于四圣谛。 未重决择。 故不名智。 复有说由二义。 故说名为智。 一证知义。 谓证知苦乃至道。 故二了知义。 谓了知自他相续故。 又四十四(十右)有重观及究竟所断疑三义。 今详于智用致多说。 然深求所以必归未已断。 由是今论与诸说未必违也。 光通无明例难。 两释并无妨。 自言简他部。 及法类互简。 宝疏只简异部。 未尽也。 (初左)尽与无生(至)不推度故。 九十五(初左)曰。 有余复说。 尽无生智。 亦是见性为遮彼意。 显彼息求。 不复推度。 是智非见。 所余皆通(至)推度性故。 正理云。 余有学八智。 无学正见(前卷(十二左)正见以惠为体)。 (初左)诸有漏惠(至)正见为六。 光记通忍疑俱难有两释。 并是婆沙说。 宝疏且同后释一义也。 又光通五识俱生惠。 约种类。 是九十五(五右)雾尊者义。 宝疏(二右)缘同种类二义。 各有理并无失。 (初左)如是所说(至)并慧性摄。 虽前不同慧。 而言圣慧有漏慧。 故有此判。 宽狭差别。 应如前知。 智有几种(至)苦等谛为境。 下第二明十智相别有二。 一正明十智相别。 二明十智建立因缘。 初中有四。 一明别总数。 辨三智相别。 二明苦等六智相别。 三明他心智相别。 四别明尽无生二智相别。 此即初也。 此问有二。 可知。 颂中初二句。 别总示数。 答初问。 长行分明。 然光记唯智十为初问答非也。 漏无漏非相别故。 又违长行。 故第三句已下五颂半并说十智相别。 答第二问。 故次二段无颂起问。 后至尽无生。 有相别问。 以最后故(光宝未得论意分文)光明二智三智者。 有二失。 一阙答初问数故。 二二智非十智随一故。 何可标科。 宝十智名体别者。 此中十智体别未具。 光三增至九。 九增至十者。 并非也。 唯开法类为四。 故他心亦唯从四成。 而迷颂前三九言。 无意于中言何(宝亦同非也)。 (二右)论曰(至)十无生智。 品类一(六右)法。 类。 他心。 世。 苦等四。 尽。 无生次。 甘露味论下(初右)法。 未知。 等智。 他。 苦。 习。 尽道。 灭。 无生。 杂心六(一左)法类世智。 苦集灭道。 他尽无生。 如是次第。 法胜论四(初右)亦尔也。 婆沙百六(初左)亦尔也。 入论下(三右)同品类足。 而但他心世俗前后为异。 今论漏无漏分故。 世俗为初。 无漏中开成次第。 故如是。 (二右)如是二智(至)法智类智。 已上释初二句。 示别总数。 答初问。 自下释后六句。 示相别。 答后问。 故于此创言相别有三(光记分颂其非可知)。 (二右)前有漏智(至)世俗境故。 入论下(三右)出体释名同此。 而云此有二种。 一染污。 二不染污。 染污者。 复有二种。 一见性。 二非见性。 见性有五。 谓有身见。 边执见。 邪见。 见取。 戒禁取。 非见者。 诸疑。 贪。 瞋。 慢。 无明。 忿。 害等。 相应慧。 不染污者。 亦有二种。 一善。 二无覆无记。 无覆无记者。 非见不推度故。 是慧及智。 善者若五识俱亦非见。 是慧及智。 若意识俱是世俗正见。 亦慧亦智。 此境第七词依主释名。 一百六(六右)总有七说。 今据初说。 彼初说云。 知世俗故名智。 虽亦少分知蕴界处四圣谛等诸胜义法。 而多分知男女往来瓶衣车乘舍林山等世俗法故名世俗智。 正理七十五(三右)总出六说。 旧俱舍十九(初左)立名同此。 妙音甘露论下(初左)明十智。 中名等智曰。 云何等智。 一切有漏智慧。 若善不善无记是谓等智。 非一为等。 以为无为众多法为所缘故。 杂心六(初左)具云世俗等智。 而释云。 等智者。 若智境界一切法有漏智也。 等者多受俗数。 谓男女长短等。 故说等智(子注云。 等者众事聚会义也)旧婆沙七十九(二十二左)云等智。 或(三十二左)言世俗智。 又正理云。 或覆出世。 引发世间。 得世俗名。 婆沙百六(六左)云。 声论者说。 此世俗智为诸无知之所覆蔽。 如器中物器所覆蔽。 故名世俗。 准此义净三藏(海传四(七左))改世俗谛。 以为覆俗谛。 抑有理哉。 就此名有自体从境差别。 至下当知。 (二右)即于如是三种智中。 此即二明苦等六智相别。 光云。 明三增至九者非也。 唯开法类。 不开世俗。 故又文中云于中。 是简持义。 谓于如是三中。 从法类二立四名。 由是旧论无此颂前文。 直云。 偈曰此二由谛异成四。 然鲜本作如是二种写误也。 明本。 及正理。 显宗。 并如今。 而亦下云于前所说九种故。 (二右)如是六智(至)名尽无生智。 释下两句。 明此六智至无学位则成尽无生智。 有二。 此初正明。 释第三句。 若言简别有学六智非尽无生。 (二右)此二初生(至)为境界故。 此二释后句。 简别初后念智多少有二。 一正明。 二明金刚喻定同异。 此即初也。 此二智至后念通四谛。 即有四智。 观上下界有法类。 通六智为性。 初念唯三智为性。 今初生言简后念。 唯者简灭道及法智。 婆沙百二(七右)云。 评曰应作是说。 最初尽智。 亦是苦类智。 亦是集类智。 若起苦类智。 尔时不起集类智。 若起集类智。 尔时不起苦类智。 今同评家。 唯苦集类智。 而不并起。 六种行相简去空非我。 以此二智永离彼二行故。 具如下论(九右)及婆沙百九(八右)广说。 然旧论十九(二左)云。 由苦集各四行相。 缘有顶阴为境界故者。 应知是即录文人之谬也。 (二左)金刚喻定(至)缘灭道异。 此即后明金刚定同异。 问。 何故于此致此问答。 答。 金刚定亦六智为体。 故旧论云。 若金刚譬三摩提缘苦集为境。 则与二智同境。 若缘灭道为境则与二智不同。 准彼若缘苦集。 唯缘有顶蕴。 便如初念二智。 唯苦集类智。 而但同境。 不同行相。 此定观空非我。 故苦缘灭道通三界九地。 涉六智故。 异初念二智。 婆沙二十八(二右)云。 问。 此金刚喻定有几智耶。 答。 有六智。 谓四类智。 及灭道法智。 此中或有以苦类智。 思惟非想非非想处诸行(【傍】果脱乎)作非常苦空非我行相。 得阿罗汉果。 或有以集类智。 思惟非想非非想处诸行因。 作因集生缘行相。 得阿罗汉果。 或有以灭法智。 思惟欲界诸行灭。 作灭静妙离行相。 得阿罗汉果。 或有以道法智。 思惟欲界诸行道。 作道如行出行相。 得阿罗汉果。 或有以灭类智。 或思惟初静虑诸行灭。 乃至或思惟非想非非想处诸行灭。 作灭静妙离行相。 得阿罗汉果。 或有以道类智。 思惟九地类智品道。 作道如行出行相。 得阿罗汉果。 光记会附此文。 然宝疏(三右)云。 准此论文。 金刚喻定唯缘非想四蕴为境。 同初(初生)尽(尽智)故。 详曰。 于唯字上。 盖脱缘苦集二之一句。 麟记举此疏文。 而云。 今详此约缘苦集边即然。 若通约谛观。 即非唯有顶。 以此定六智为体。 通上下界灭道境故。 正理七十三(七左)云。 若尔岂不至教相违。 如说于尽有初智生。 从此无间能自了达。 无违教失。 此于尽言。 是有第七声。 非境第七故。 谓(【傍】释于言)有烦恼无余尽。 故有初智生。 非此智缘尽为境。 何所违害。 彼言意显有惑身中。 无此智生要(【傍】释于言)有惑尽(显宗三十五(四左)全同)疑难意言。 既言于尽。 尽是灭谛。 于言是境。 乃缘灭谛。 有初智生。 何唯苦集答意言。 于是有义。 依中差别。 尽即断尽。 有惑断尽。 即初智生故。 众贤以有字释于殷勤。 勿必谓有第七者。 有是用字。 非境第七对不成故。 问。 何缘不说言是依第七。 解云。 于依有异。 或体。 或义。 约体是依。 即是重。 据义是有。 对无故。 即轻。 若即言依第七。 恐谓能所依别时别体。 故只对无云有。 (二左)于前所说九种智中。 此即三明他心智相别。 光记明九增至十者非也。 余五不增。 不成他心。 故违于中言。 故由此。 旧论无此颂前文。 直云偈曰从四他心智。 (二左)颂曰(至)二三念一切。 此颂初两句正明他心智成相。 后六句明知不知相。 由是旧论云更须决判。 而有后六句颂。 此中前三句明不知相。 后三句明了知相。 此中有成者。 麟云。 非此四智皆是他心。 故言有成。 如未离欲及不修者。 即不成故。 (二左)论曰(至)余则不然。 依九十九(十二左)又一百(二右)曰。 然他心智能知同类心心所法。 非不同类。 谓有漏者知有漏。 无漏者知无漏。 曾得者知曾得。 未曾得者知未曾得。 今为显漏无漏别知。 意致及声。 (二左)此智于境(至)及去来心。 此即释第三四句有二。 一总释。 二胜心下别释。 别释中有二。 一释胜心。 二释去来不知。 此即初总释。 于境有知不知决定相。 既言不知胜。 义准能知等劣。 地。 根位自成。 应知下地有漏无漏差别。 具如婆沙九十九(十五右)正理七十三(九右)所说。 (二左)地谓下地智不知上地心(【傍】次下论(十二左))他心智唯依四静虑起。 由是所不知通二禅乃至有顶。 以为上地。 若约所知地。 有漏通欲四定五地。 无漏唯四定。 欲无无漏所知故。 九十九(十二左)云。 无他心智能知无色心心所法。 彼地胜故。 如初静虑等他心智不知第二静虑等心心所法。 (二左)根谓信解(至)时解脱心(【傍】论二十三(十四左)二十五(初右))于见道位随信随法至修道位。 信解见至至无学位。 成时不时。 见道位中。 他心智无故。 不得说随信法行。 (二左)位谓不还(至)独觉大觉。 旧论十九(三右)曰。 阿那含。 阿罗汉。 声闻。 独觉。 佛道。 准彼虽鲜明两藏。 及正理。 显宗皆悉如今。 而并是倒写。 应言应果声闻。 又若强解此。 不还是声闻。 理在不疑。 应果有相滥。 通三乘故。 今特简别言声闻应果。 问。 初二果何故不言。 答。 麟云。 前二果未得他心智故。 所以不论。 由此下论(十四左)云。 已离欲增他心智。 (三右)此智不知(至)为境界故。 一百(四左)云。 问。 诸他心智为能通缘三世。 为但缘现在耶。 答。 诸他心智。 但缘现在。 问。 若尔论说当云何通如说过去未来法九智知除灭智。 答。 应作是说。 过去未来法八智知。 除灭智他心智。 现在法九智知。 除灭智。 而不作是说者。 应知有别意趣。 谓彼种类九智所知。 若在过去。 即是过去他心智所知。 亦是未来不生法他心智所知。 若在未来。 惟是未来他心智所知。 若在现在即是现在他心智所知。 亦是未来不生法他心知所知。 依此意趣过去未来法。 是九智所知。 不说过去未来法。 是现在他心智所知。 复有欲令他心智现在前时能知他相续三刹那心。 谓现在前者。 次前灭者。 次后生智。 论依此说。 亦不相违。 评曰彼不应作是说。 以他心智惟知现在他心心所。 非余法故。 又他心智虽加行时亦缘自相续而成满时唯缘他相续。 所以者何。 缘自不名他心智故。 又他心智但缘他心。 不缘他心所缘行相。 若缘他心所缘行相。 应缘自心非他心智。 自心是彼所缘。 及能缘行相故。 (三右)此他心智(至)此智所缘。 下释后三句有二。 初简别在位标所知。 他心智容预修道中有。 义准自成。 二明能知相有二。 初约二乘。 后约世尊。 是由加行有无。 如是缀文。 约二乘中。 初总标。 后别释。 别释中有二。 初约声闻。 此亦二。 一正明知见位二心。 二明更修加行非知见道。 第二约麟角。 明法类合。 知三心有二。 初法分二心。 后类分一心。 此即最初也。 总观等二句。 光记两释。 于中后释分句。 配行得二修非也。 旧论但云时促故故。 (三右)若诸有情(至)见道位心。 正理七十三(九右)云。 三乘圣者起此智时。 中下二乘必须加行。 声闻加行或上或中。 麟喻但须下品加行。 佛无加行。 随欲现前。 一百(二右)亦尔。 彼诸有情(至)初二念心。 旧论云。 知前二刹那心。 谓法智忍法智。 此中法分类义。 是分义。 显或贯智忍。 不云法智而言分。 光(八右)云。 且据初说。 但言二念。 后十三念皆亦容作他心智所缘。 今详不尔。 若且约初。 麟角应二念。 何加更修类分。 以为三心。 故知唯二心。 必无知余心。 由是婆沙一百(二右)曰。 声闻他心智于见道。 唯能知二刹那心。 独觉他心智于见道。 惟能知三刹那心。 彼文有二唯。 以简别。 可思。 又于独觉。 有三心四心异说。 更知余心何可诤。 于麟角。 光亦云知余十二念。 可简。 (三右)若为更知(至)非知见道故。 一百(二左)曰。 本欲知第三心。 今乃知彼十六心。 是故声闻他心智唯知见道二心。 此文亦唯知二心。 不通余心。 既欲知第三心。 而不能知其心。 何可得知二心之余(光师释定误也)同。 独觉更修五心。 知第八心。 声闻何故不如是。 而已度至第十六心。 解云。 由加行异故。 谓声闻以钝根。 上或中加行。 是故入见道。 后加行必至第十六心。 独觉以利根。 但起下加行故。 修五心知第八。 (三右)麟喻法分(至)下加行故。 问。 九十九(十三左)一百(二左)并但云独觉。 今何简云麟喻。 而部行属何耶。 解云。 婆沙总相说。 今分别说其部行同声闻说。 故婆沙六十三(十右)第七(八左)并云。 部行喻者。 如声闻说。 麟角喻者。 如菩萨说。 问。 彼文同菩萨。 今何别说。 答。 因果异故无相违。 同因位菩萨异果位世尊。 故或同不同。 随应不一准也又解。 准婆沙总说独觉。 今总标亦然。 若尔云麟喻。 举胜摄劣。 婆沙一百(二左)有四说。 三心有二说。 四心有二说。 并无所由。 而无评家。 虽于此无评家。 前总说云唯三心。 简四心说。 光记无评家者未也。 今论主意欲取初说。 故殊示所由。 言以此但由下加行故(旧论云由加行类故)正理不取初说故。 不示所由。 后说不欲故无所由。 于旧论云余师说。 正理亦举四说。 初二同此。 后二说云。 有说。 麟喻知四刹那。 谓初二心第八。 十四。 此言应理。 所以者何。 许从知初二念心已。 唯隔五念知第八心。 若复更修法分加行。 经五念顷。 加行应成。 何不许知第十四念。 有余亦说知四刹那。 谓初二念。 第十(【傍】灭类忍)一。 二(【傍】灭类智)光记(九左)举正理云。 正理故违此论。 即取第三。 宝疏唯举释无。 光记(八左)以正理评取第三说致难。 以初师意答此有四解。 一约能知心萎足。 二约能修行胜劣。 三约所知心胜劣。 四约所知物同别。 初与门。 后三解夺门。 详曰。 第四解非也。 声闻欲知第三心。 而知第十六心。 岂可论物同别。 初释不尽理他心智知他心。 全非戏慰。 何云萎歇。 余解亦复无理。 然婆沙云唯三心。 但谈由加行知。 谓法分类分各别故。 须别加行。 既知二类。 余一切同类故。 不须加行知此。 故云但三心。 是故云为更知类分别修加行。 于同类无别加行必矣。 然众贤论师辄例修五心。 以诘征初说。 全不当理。 而违婆沙本说唯三心。 今论主考法正理。 得婆沙意。 全除去四心两说。 但举三心两说。 而取初说。 然光记未知旨趣(云云)宝疏全朋正理。 未开口。 岂非无知。 (三左)尽无生智(至)如次尽无生。 此即四别明尽无生相别。 光记为大科。 不入十智相别者非也。 未辨相别故。 终有十智相摄故。 宝分文为是。 此颂初句标能所知。 于言境第七。 次二句明二相别。 上知字今能知。 下知昔能知。 望今则成所知。 等言等苦言及余三谛数语。 下等字准知。 约本即上经二句别读如次二智相。 而约兼二句连续为无生智。 校本论文可知。 第四句结合名。 (三左)论曰(至)名无生智。 大为二。 一明二智相。 二明十智相摄(明十智已故)初中有三。 一正举本论文。 示二智相别。 二问答作知位。 三通本论见字。 此即初也。 是品类足一(六左)全文。 旧众事分论一(七右)出。 此中无学位三字。 盖导注错间。 旧论十九(四右)品类众事分。 及婆沙百二(十一右)所引并无故。 虽正理。 显宗亦如今。 而彼非证。 由此所有者。 正理。 显宗。 如今。 旧论云以此义是。 不异今义。 品类足云由此而起。 众事分云于彼起。 正理论七十三(十一左)云。 由本意乐。 二智转时。 力能引起如是解智。 非于无漏二智转时作如是解。 无分别故。 谓出二智。 后得智中。 方作如是二类分别。 此二分别二智后生。 是尽无生力所引故。 此二俗智是彼士用果。 故举二果。 表二智差别。 理必应然。 说由此故。 依为此义。 说由此声。 即是为此所有智义。 不尔应言如是所有。 诸观行者。 本修行时。 定起如斯要期意乐。 谓我当证阿罗汉。 时要应起此自审察智。 故今出观此智(【傍】审察后得智以要期故)必生。 为令此生所起之智。 随应建立尽无生名。 即后智生所依止义。 故言此释理必应然(显宗三十五(九右)全同)准正理论。 由是为义。 上是后出观有漏智解知。 下即前入观无漏尽智体。 即是为此后得智之能起智名尽智。 何故如是说。 谓二智相别不能示。 本论二智俱唯举八名。 思之。 故以后得分别差别。 显示能起二智亦有差别。 非唯于此由是为义。 余处亦有。 杂集敬序云。 由悟契理及解释。 基疏一(三十一右)云。 由者为也。 又旧论云以此义。 以言虽多是第五转。 而亦有第四转。 如基二十论疏上(九左)释以言三释第二。 以为释故。 亦不相违。 然现行品类新旧两论。 云由此而起。 准彼作知观是能起。 而加行智见等。 即所起而果。 与正理论能所相违。 何和会。 解云。 所诵本别。 今依由此所有本。 作如是解。 不必和会。 若依由此而起本。 由是因由。 第三转声。 起即起兴。 非实由后得智作知。 此智方起。 而无彼后得。 此二智差别不显。 今由彼作知。 此二智别相成。 故云由此而起。 据实作知是从二智起。 故婆沙百九(五左)云。 若我已知等。 是尽智所起行相。 不复当知等。 是无生智所起行相。 或为此作知后得。 而生起智。 理似通而非正理。 可云为此所有智。 当时故。 尽无生智生。 岂为作后得分别。 古今不辨何哉。 (四右)如何无漏智可作如是知。 一百二(十一右)云。 问。 有无漏惠离十六圣行相不。 设尔何失。 若有者。 识身论中。 何故不说。 若无者。 品类足论当云何通。 如说云何尽智(云云)彼十六中何行相摄。 今难意言。 诸无漏智不过十六圣行相。 然彼行中无如是行。 如何尽无生无漏智。 可作此知(宝疏依婆沙)又正理意无分别故无如是知。 今云。 应依婆沙。 (四右)迦湿弥罗(至)二智差别。 此中有二。 初正通难。 后由此下示后得作知由。 正理论具述此意。 如前引。 问。 此论与婆沙相违。 一百二(十一左)云。 离十六行无别无漏惠。 若尔品类足论当云何通答。 我已知苦不复知者。 是苦四行相(【傍】我脱乎)已断集不复断者。 是集四行相。 我已证灭不复证者。 是灭四行相。 我已修道不复修者。 是道四行相(妙音甘露味下(初左)云。 云何尽智。 尽止妙出无漏智观。 是谓尽智。 云何无生智。 我已见苦。 不复更见。 乃至不复更思惟道。 是四法中无漏智观。 是谓无生智。)又(十二左)通契经云。 由此五缘。 经作是说。 我生已尽。 乃至不受后有。 非无观中有如是行相。 要二智后起此分别(已上)二十九(九右)亦尔也。 如是通经则约后得。 通本论则约无漏智观十六行相。 今何相违。 解云。 通彼本论非唯一途。 于迦湿弥罗。 亦无多端。 今举彼诸师义。 彼婆沙亦是一义。 今不标毗婆沙师。 岂非为斯哉。 (四右)有说无漏智亦作如是知。 一百二(十二左)云。 有作是说。 亦有无漏惠离十六行相。 问。 若尔善通品类足等(【傍】契经等)识身论中。 何故不说。 答。 若诸行相。 现在有用。 能作胜事。 彼论说之。 若不尔者。 彼论不说。 评曰。 应作是说。 无无漏惠离十六圣行相。 旧论云有余师。 是有部异说。 外国师义。 由是于婆沙(【傍】次下论九右)有评家。 然光记云西方沙门经部等计者(未详)若言对迦湿弥罗国故者。 何不说言经部师。 (四右)然说见言乘言便故。 此即第三通本论见字。 通前义说。 此中有两释此初约推度义。 二智不推度。 不可言见。 前论云尽与无生二。 智非见性已息求心。 不推度故。 然说见言。 总列惠八名。 言便故来。 旧论云。 为以一切名释此义故。 而不云言便。 虽然与此义同。 然光记云。 以本论中解其十智。 一一皆言知见等八。 至尽无生。 犹说见据言便故者未阅本文。 妄作此释。 彼品类足中。 说前八智。 全不言见。 况举八名。 或于谛理(至)智亦是见。 后约证见。 初所立。 后引证。 缘四谛理现前证照转起。 故无漏亲证智即名见。 非推度见。 由是品类足一(六左)非唯二智中说智见等。 亦作如是说。 诸有见者。 见诸智亦名见。 有见非智。 谓八现观边忍。 对下见非智言且。 既云诸智。 二智亦是名见也。 两说中。 后说为善。 顺理故。 故甘露论下(初左)说无生智中云。 我已见苦。 不复更见。 彼即知见义。 又会后文故。 (四右)如是十智(至)全六少分。 发智八(五右)十八(二左)并约八智。 明相摄义。 不异此。 若加尽无生。 全同此也(【头】指要钞云。 又出发智十八(二右)者非也。 彼无文。)此中但说数。 而向前成相。 其体应知。 故此文总说。 若细分别婆沙一百六(十四右)云。 世俗智摄世俗智。 他心智少分者。 此中总说。 然世俗智在十八地。 欲界摄欲界者。 有顶摄有顶者。 又世俗智有善染污无覆无记。 善者摄善者。 染污者摄染污者无覆无记者摄无覆无记者。 又世俗智通三世。 过去摄过去。 未来摄未来。 现在摄现在。 过去未来各多刹那。 一一自摄。 又世俗智摄他心智少分者谓他心智有有漏。 有无漏。 此唯摄彼有漏者。 故说摄彼少分。 又(十二右)云。 法智摄法智五智少分。 谓他心智苦集灭道智者(彼除尽无生故)此中总说。 然法智在六地。 未至定者。 摄未至定者。 乃至第四静虑者摄第四静虑者。 又法智有四种。 谓四谛智。 苦智摄苦智。 乃至道智摄道智。 又法智在三世。 过未现唯摄自世。 去来各多刹那。 一一自摄。 即此法智摄他心智少分者。 他心智有漏无漏。 此惟摄无漏。 彼无漏复有法智品。 有类智品。 此唯摄法智品。 故说摄彼少分。 即此法智摄苦集灭道智少分者。 谓彼四智各有法智品。 有类智品。 此唯摄法智品故。 说摄彼少分(已上)此法智摄尽无生少分。 此二智通六智。 今唯摄法智品。 类智亦尔。 义准可知。 余智相摄。 准前应思择。 广如彼说。 又一百六十七(七左)明相摄。 (四右)何缘二智建立为十。 此即第二。 明建立十智缘。 有二。 一正明。 二明法智兼治(光宝分科非也)此即初也。 此中二智者。 谓漏无漏。 明。 鲜。 两藏。 及正理。 显宗作二智。 又旧论十九(五右)曰。 云何智惟三安立为十。 杂心六(二左)曰。 问。 若世尊说三智。 云何说十。 详曰。 作三为好明相别中。 世俗。 法。 类。 三是起首故。 世尊所说故。 六卷法胜论四(初左)颂曰。 三智佛所说。 虽二智亦是根本。 非相别。 故。 又解。 今作二者为善。 以根本二智。 疑相别十故。 旧论写误作三。 杂心资师对望致难。 故云三智。 问意各别。 (四左)论曰由七缘故立二为十。 九十九(十一右)云。 复次诸法立名。 依多缘故。 谓或依自性。 或依对治。 或依加行。 或依相应。 或依所依。 或依所缘。 或依行相。 或依所缘及行相等(云云)广说。 一百六(五右)亦广说。 又一百九(三右)涉十智有六缘。 合此三四。 但为行相一。 杂心六(二左)约七缘。 建立十智。 今全依彼也。 (四左)一自性故(至)为自性故。 光云。 一自性故立世俗智。 体是有漏。 世俗法(【傍】古本有)故。 若据前文。 从境立名。 故前文言。 前有漏智总名世俗。 多取瓶等世俗境故。 宝疏云。 以世俗智性可破坏多知世谛故。 就自性名世俗智。 此两师并谓有当体从境二释名。 前从境依主释。 今就自性。 世俗即智持业释。 今详曰。 此中七缘。 是十智建立缘。 非释名从他当体差别。 谓智有二种。 一知世俗有漏智。 二知胜义无漏智。 此中就知世俗有漏智自性。 总立世俗智。 其胜义智。 开为九种。 不得言自性。 如下六缘。 亦非释名等。 苦集等智。 释名皆从境立名。 而今云行相所缘。 应知于释名。 是境依主。 而约七缘中。 即就自性。 故言非胜义智为自性。 不言非胜义为自性。 旧论(五右)曰。 由自性故安立世俗智非能知真实义故。 此文岂非显能知世俗境。 正理云。 以世俗智为自性故。 若约持业。 何但不言以世俗为自性故。 杂心六(二左)云。 自性者。 等智多取俗数。 如前说。 此释非但指前文。 而言取俗数。 宁为非明文。 又婆沙九十九(十一右)云。 依自性立名者。 谓五蕴四谛世俗智等。 彼五蕴等约释名。 是非带数释乎。 然光宝辈迷自性言。 泥婆沙立名依多缘文。 而为当体得名。 是则不深思。 (【头】光宝以下并从此可简也)问。 正理七十三(三右【傍】光四右引)有两义。 一取世俗境。 二覆出世法。 是岂非依主持业。 答。 谁言无持业。 而唯今自性是智自体。 非释名自性。 (四左)二对治故(至)欲上界故。 杂心云。 法智虽色无色对治。 而非一切。 亦非作种。 是故不说。 今施全言。 简别灭道法智兼治上修惑。 三行相故(至)体无别故。 光记作三解。 初为能缘行相。 次为所缘行相。 而于境分体相。 心外境体无别心上浮。 相不同故。 后通能所缘。 此意据有部本意作初解。 据旧论至次解。 旧论十九(五右)云。 三由所缘相异。 故安立苦集二智。 不由境界体异故。 据论主评决义认后解。 如下论(十二右)说。 详曰。 今唯约能缘。 是乃论文意。 后二解非也。 何以知者。 婆沙(【傍】如次上十八左引)云。 或依所缘。 或依行相。 或依所缘及行相。 彼既所缘外立行相。 非能缘行相何。 又云依行相者。 谓苦集智。 此二行相无杂。 所缘杂故。 苦无常等。 因集等行。 各别。 无杂。 所缘苦集二谛。 体一物故是杂(苦集一物论二十二(二左)婆沙七十七(十二右)云云)然旧论云所缘相异者。 即虑知行相。 非对能缘心所缘境相。 以彼颂云行相。 行相境故。 彼释第四云。 四由所缘相及境界体异。 安立灭道二智。 如是对境界云所缘相。 是所能缘虑知行相。 犹如解作因亦(【傍】甘露味上(十六右)甚有理)名所作因。 施言异而体义同。 勿泥名言。 又下论主评决。 彼是彼事。 必不预此事。 (五右)论曰(至)无能治欲。 长行为二。 先释上三句。 此有二。 初正释。 后欲之下所由有二。 初约所缘胜劣。 以成灭道法智断上。 苦集法智不能断上。 次已除下约断惑先后。 以成法智断上而类智不断欲。 第二由此下释第四句。 于第二因义已成故。 但云由此等。 婆沙百七(十三左)类智不断欲有十九复次。 又苦集法智不断上。 正理七十三(十五右)有三义。 (五右)于此十智中谁有何行相。 自下大文第三诸门分别。 于中有七。 第一明十智行相多少。 就中有三。 此第一正明十智行相多少。 光宝并不入诸门科者违文理。 违文者。 杂心论六(七左)于三性门(三左)三学门(四右)所缘门(五右)依地门等后。 说此行相故。 又今言于此十智中。 是显体上义门差别。 如界品诸门分别初(【傍】第二初右)言于前所说十八界中。 根品诸门初(【傍】第三七右)云此二十二根中等。 违理者。 上来十智相别出体毕。 已下辨体上差别。 是即非诸门何。 (五左)世智有此(至)共相等故。 此中能缘下通此余。 示所以。 然宝疏唯约及余所以(非也)显宗三十五(十一左)云。 世俗智或有具作十六行相。 如于暖顶忍等位中。 或有不具。 如世第一重三摩地(唯苦下行)及现观边世俗智等。 或有别作非圣行相。 如不净观息念慈等诸世俗智行相无边(正理七十三(十五右)同)五停心观。 谓不净。 息念。 慈悲。 缘起。 界分别观。 又有总别念处。 及三义观。 七处善等观。 故彼云等无边。 (五左)如是二种(至)不缘想等。 释第二颂中。 此后释后一句。 明唯缘一法。 于中有四。 一正明。 二举难通。 三因解经中有贪心等。 四更明余意(【傍】八左三行)此即初也。 (五左)若尔何故(至)取衣及垢。 此即第二举难通中含十九迦絺那经(二十三左)说他心通曰。 以他心智知他心如真。 有欲心知有欲心如真。 无欲心知无欲心如真。 有恚无恚。 有痴无痴。 有秽无秽。 合散。 高下。 小大。 修不修。 定不定。 不解脱心知不解脱心如真。 解脱心知解脱心如真。 彼经说十对。 婆沙及今论除秽无秽一对。 加掉不掉。 不静静四双两对。 故成十一对。 增一四十二(四右)说十力第五中。 于欲。 瞋。 痴。 爱。 受。 乱。 散。 少。 广。 量。 定。 解脱。 十二法。 各开有无。 而为二十四只十二双。 二十九(十三左)说戒德具足中亦尔。 而散为疾。 广为度。 盖疾是散义。 度应广字。 二十一(十一左)说四神足戒神足中。 唯有十双。 于前十二除爱受。 而广为大。 散为疾。 正法念处经亦为十双。 又瑜伽二十八(十七)五十七及虚空藏经二(十四右)并说十一对。 盖无有定相。 心相无量。 且举大例。 按。 准增一小大各开有无为二双。 彼中含合散。 高下。 小大。 且只举法。 实各开有无。 则有六双。 彼经总说十三双。 诸阿毗达磨依文施解。 未细说。 准前后。 义自显故。 光宝定为十一对。 盖未思也(次下论八句之言。 旧论中一向无之。)(五左)有贪心者(至)唯贪所系。 此即第三因解经有贪等十一对心有二。 一叙有部师解。 二论主依经部义破斥。 就初中有十节。 一解第一双有贪离贪心。 此中有二。 此即初泛明有念心。 除贪相应心。 余惑相应染污心。 及有漏善。 无覆无记言余有漏心。 有说经言(至)得离贪名。 二正解经文有二。 初叙有部一师义。 后论主依评家义。 破有说。 取评家义。 此即初也。 中有二。 初释有贪。 后释离贪。 此离贪中。 先正释。 后举傍义破。 虽非正有此义。 恐忘谓作故预破此。 (六右)若尔有心(至)名有贪心。 二论主依评家义。 破有说有贪。 取评家义。 离贪同前。 故不别论。 婆沙百九十(四右)云。 有说此中依相杂有贪而作论。 (相杂者即相应。)有说此中依二种有贪。 而作论。 所以者何。 若惟依相杂有贪。 而作论者。 则有漏善。 及无覆无记心等。 应亦名离贪心。 然彼亦有贪心。 贪所系故。 如有贪心。 应知有瞋等亦尔。 此(【傍】第三说)中贪所系故名有贪心。 贪对治故名离贪心。 如是说者好。 谓贪所系故名有贪心。 贪对治故名离贪心。 若说贪相应故名有贪心。 贪不相应故名离贪心者。 则贪不相应余烦恼。 相应心等。 应名离贪心。 然彼亦是有贪心。 贪所系故。 若说贪相应故名有贪心。 贪对治故名离贪心者。 则贪不相应染污心。 及无覆无记一分善心。 应非有贪心。 亦应非离贪心。 然彼亦是有贪心贪所系故。 初说相应。 是有贪义。 第二有贪通二义。 第三评家所系义。 离贪三义。 并对治义虽不相应义。 是离贪正说人无。 恐有兼破之。 次若说下破第一师相应义。 第二师一分同破。 一分同取。 故别不破。 就此离贪。 光记二释。 初通漏无漏。 后唯无漏(宝同后释)今云初释为善矣。 无简别故。 他心智缓广故。 婆沙中于离贪无诤故。 (六左)或由根价(至)故名小大。 此二叙约根等五说。 一百九十(六左)五番有说别说。 今总叙。 而一或言流后四。 令成别义。 虽是义别。 而非乖违。 并含具故。 合前总六义。 并好焉。 故于婆沙。 不致评简。 染心根少极二相应故。 显三不善根有随一相应云极。 贪瞋必不俱。 故必无三相应。 相应至极唯二。 谓贪痴及瞋痴。 染心价少(至)资粮成故。 一百九十(六左)云。 以染污心因少所为。 便起无量非理作意。 令烦恼恶行多起。 如河流。 善心不尔。 虽舍百千珍宝。 或有能起。 或有不能起者。 染心力用(至)诸随眠故。 善根续起。 不能永断。 所以力少。 善心婆沙云。 如一刹那苦法智忍生能顿永断欲界见苦所断十随眠等(等随烦恼)旧论十九(七左)云。 苦法智忍生。 能杀害十惑。 永不生故。 (六左)由此染善得小大名。 唯是或说结。 宝疏令通前说。 不顺文势。 (七右)如是所释(至)诸句别义。 第二论主依经部宗。 破斥毗婆沙师。 大为二。 一破后八对。 二破前三对。 初中亦有二。 一通破。 二别约沉掉破。 初中有二。 此初总标二非。 (七右)如何此释(至)有观无止。 二别显非有二。 一叙不顺经。 二叙不辨句义。 初中有六。 此文即一有部门。 二论主引经正答不顺。 (此章光师直云经部并非也。 宝师判云西方师勿依。 虽义相当。 章门别故)此经文聚散各有或说。 惛沉睡眠并令心身昧略合聚。 故名聚。 既是染污。 何汝言善心。 依或说与内心相应唯有止。 是有漏善。 非无漏无观故。 何可为法类道无漏智。 外散亦有或说。 初染故无失。 或说是有漏善观。 何一向可为染污。 具引经意如是。 (七右)宁违论文勿违经说。 六论主答。 论前文(十卷七右)云。 我等但以契经为量。 本论非量。 坏之何咎。 故世尊言。 当依经量。 (七左)又若沉心(至)名非时修。 第二别约沉掉破有五。 一论主正引经。 难沉掉同一心。 彼同为染心。 故云即契经意七觉支并染法对治法。 必可修敌支。 而修顺支。 故为非时修。 惛沈是身心无堪任性。 轻安即心堪任性。 定即令心平等。 行舍令心平等。 无惊觉性。 并行相顺不成对治。 掉举令心不静。 择法是惠为体。 精进令心勇猛。 喜即喜受。 并是非阴昧行相。 顺掉亦是非时修。 若此修相翻名是时修。 故婆沙九十五(十七右)具引此经中。 沈终云。 修择进喜名是时修。 掉后云。 修安定舍名是时修。 故知别时别心。 (七左)岂修觉支有散别理。 七觉支唯无漏。 唯定心。 如论二十五(十五左)又必具修无别修。 如婆沙九十六(十二右)及此论二十五(十五左)故致此反责。 (八右)随自意语(至)意不如是。 此即五论主总非不经意。 若但依今文。 随汝自情。 致增胜语。 如是情语无有限量。 谁得俱言。 经实意不尔。 若依旧论十九(九右)云。 此语与密意相应。 我亦不遮。 于经中意不尔。 故我说如此者。 此汝增胜通释语。 若约经密意趣。 容有此理。 故我亦强不遮。 然约显了门。 实意不尔详曰。 旧论为尽理。 此论亦云实不显前是隐密。 复违理。 谓唯依自情立义。 何得言不遮此。 特应破故。 自字密误也。 或随自意语者。 对随他意语。 随他是显了。 随自即隐密。 彼此二论言异义同。 正理七十三(十七右)辨二经差别。 救此论难。 今详曰。 彼中含亦但说他心智所缘心相。 未欲显示令了知黑品白品心差别。 经无起尽故(宝疏十三右但举彼。 未作破非也)。 (八右)前说一切(至)系是何义。 破后八句讫。 自下第二论主征破前三对评家义有七。 一正破。 此有三。 一总牒计征。 二别征。 三总结此初也(宝疏云西方师非也。 义不相预故)。 (八右)若贪得随(至)贪得随故。 此即二别征。 于中有二。 一正约所随所缘破。 二然他下兼约能随能缘破。 初中亦二。 此初约得随。 前三果有学无漏心贪得未永断。 有有顶贪等故。 (八右)若贪所缘(至)痴所缘故。 二约所缘破有三。 一正破无漏心非贪所缘故。 简云有漏。 二若不下破救。 三若谓下牒转计破。 贪瞋慢是自相惑。 见疑痴是共相惑。 如论二十(初左)已说。 (八右)然他心智(至)是有贪等。 下二兼约能随能缘破。 有二。 初正破。 他心智必缘同类。 得不同类。 谓他心智是相应法。 得即不相应摄故。 亦不可说缘彼缘心王之贪心所。 经文举他心智境。 既云有贪心。 以心为境故。 后宁知下诘不知。 若依汝所说如是贪系义。 宁知契经说他心智境他人心。 是名有贪等之所以。 又旧论十九(九右)云。 若言缘欲(【傍】贪欲)为境界。 说名有贪阿罗汉心亦应有贪。 何以故。 此心有时缘有流心。 分别有欲。 由缘欲为境界故。 (【傍】盖脱救语)是心云何得成有流。 若汝言缘通惑为境故。 是故说有欲。 若尔是心但有痴非是有欲。 由缘痴为境界故。 缘他心为境界心。 不缘至得为境界。 非此心境界缘欲为境界。 是故不由欲相应(【傍】此论所系也)故心有欲。 彼旧论意。 心缘贪欲。 为所缘。 故名有贪心。 从所缘贪立名。 此论从能缘贪。 于所缘心。 立有贪心名。 盖梵本异。 谓梵缘声有男女声差。 依女声转译为所缘。 见男声音翻作缘欲。 以显欲是能缘。 问。 二论中正不何。 答。 据理检寻。 无有优劣。 善能成征诘。 而无所违义故。 问。 既云贪所系心。 于中分随缘。 应俱是所随。 所缘。 不尔可非所系中别义。 答。 能所系与能所缘。 不要齐均。 谓缘狭系宽。 缘贪心为所系。 约所缘系。 贪所缘心为所系。 约能缘系。 能系亦准此。 此论总有三说。 初有贪是相应义第二有贪即所系义。 离贪并对治义。 第三论主有贪是相应义。 离贪即不相应义。 婆沙亦有三义。 如前(二十三左)引文。 而论主义。 于彼无之。 彼第二于此无。 然光记云。 婆沙亦有此三说者非也。 (八左)且止谤论(至)能自缘失。 自下第四明余意本义。 初结生。 二此明下正明。 此有二。 初问答行相所缘。 二略示定相。 初中有问答。 问中所缘者。 旧论云所缘境。 是则六尘。 而不通心心所。 能知他心。 能缘行相名他心能缘行相。 他心之能缘。 即行相依主持业可知答中有总别。 别中有顺成反显。 反显中。 若许知他心能缘行相。 于他人中。 论能所时应无违失。 而缘他人心自能缘行相。 知此有缘自失。 故不许之。 光记两释。 初解为善。 以此论色心对明故。 后解虽婆沙。 而不顺今文。 彼自他互望。 为能所缘故。 (八左)诸他心智(至)如应容有。 二略示定相。 有标有释。 释中有三。 一明持取法。 二明简舍物。 三劝所不遮。 欲色界系者。 简无色界。 九十九(十二左)云。 问。 生欲色界。 起无色地心心法。 是他心智所缘境不。 答。 非所缘境。 如不知果。 因亦尔故。 系者系缚显有漏。 三三摩地中。 婆沙九十九(十二左)云。 无漏他心智。 道无愿俱。 有漏他心智非三摩地俱。 下论二十八(十七左)云。 空谓空非我。 无相谓灭四。 无愿谓余十。 余十者。 集道各四行相。 及非常苦二行。 相合成十。 诸智中尽无生。 婆沙百九(五左)云。 尽无生智非见自性。 他心智是见自性。 故不相杂。 余苦集灭前(二左)已简云非余。 尽无生亦虽已简。 而通道智。 故重简。 见道极速疾故。 他心智无如前所说(【傍】次上三右)于修道中。 无间道是断惑智。 他心智不尔。 非同类故亦无。 余所不遮等者。 上不遮无愿。 于中有十行相。 他心唯道四行。 故云容有又唯遮二智。 不余七智。 而唯法类世道四。 非苦集灭。 亦是容有。 遮见道未遮修道无学道。 于此不遮中。 亦遮无间道。 不遮余三道。 光云。 余修道中。 加行解脱精进中者。 唯约无间道不遮(非也)宝云。 如应容有者。 显非一切(缦谈)麟云。 若未防欲虽在余道。 亦无他心。 故言容有(是亦同光非也)。 (九右)尽无生智(至)不受后有。 下释后二句有二。 初总释。 二由此下叙除空非我由。 此有二。 一正叙。 二谓由下述涉世俗相。 问。 离空非我何。 答。 显宗三十五(十一左)云。 此中意说。 尽无生智虽是胜义。 而涉世俗。 我生尽等。 是世俗故。 空非我是胜义。 必涉胜义。 此观后决了知空非我。 故由此。 二智离空非我。 (正理七十三(十八右)同)杂心六(八左)云。 问。 何故非空无我行耶。 答。 谓近于等(世俗云等)故。 尽智无生智第一义而近等。 空无我行第一义近第一(已上)。 彼等文意。 空除我所见非我除我见。 故唯胜义观。 于世俗乃立我我所。 故尽无生智出观时。 后得智中涉世俗。 故于观内不作此二行。 若作不能涉世俗故。 问。 观内观外并不作此二行。 岂应二智不了空非我。 谓不尔。 正理云。 此观后决了空非我故。 问。 不作无我行理可然。 何不观内作空行。 于世俗不言不空故。 答。 世俗中言色是我所有。 受是我所有。 即是不空。 空(【傍】次下论十右)断我所见。 非我断我见(麟记约我我所一体未详。)又百二(十二右)云。 问。 契经所说当云何通。 答。 由五种缘。 一加行故。 谓瑜伽师先加行时。 作如是念。 我当尽一切生。 乃至我当不受后有。 二对治故。 谓瑜伽师修如是对治。 令一切生尽。 乃至令不受后有。 三作事故。 谓瑜伽师作如是事。 谓尽一切生。 乃至不受后有。 四相续故。 谓瑜伽师得如是相续。 令一切生尽乃至不受后有。 五补特伽罗故。 谓如是补特伽罗易见。 易施设。 谓一切生尽乃至不受后有。 由是五缘。 经作是说。 我生已尽乃至不受后有。 非无漏观中有如是行相。 要二智后起此分别。 二十九(十右)亦同说。 又一百二(九右)此四句约智分别有十二说。 今以图示之。 彼论中无评说。 以并是所具义故。 (九左)论曰(至)越此十六。 百二(十一右)二十九(九右)并有两说。 后云有余师。 不云外国。 而评取无越义。 然未见后说以识身论难前说之文。 今论主欲后说胜故。 前说略述后说具决择。 (九右)由本论故(至)所引了别。 识身足六(十一右)云。 不系心有能了别不系法耶。 曰能了别(乃至)有能了别欲界系法耶。 曰能了别。 谓若无常。 若苦。 若空。 若无我。 若于因(【傍】集谛也)谓因。 谓集。 谓生。 谓缘。 若有因。 若有起。 若有是处。 若有是事。 若如理所引了别。 色界及无色。 二界合观。 三文无异。 此最后若对不如理。 余若谓言显十二行别。 今略因起二。 (旧俱舍亦尔也)若言今云故。 是显差别故。 于后二不置故言者。 准前可知。 或有言显别故。 或所诵本别故。 又彼云无常无我今云非。 其义不异。 旧论亦作无。 勿致无为非因果之难。 PICT64037201. GIF/PIC(九右)颇有见断(至)所引了别。 识身第十(九左)出。 彼云。 欲界系见苦所断心能了别欲界系见苦所断法耶。 今能所了文互现。 故上云见。 下云欲。 而唱总名略苦言。 或彼明余三谛文。 小异大同。 并无有是事等。 欲通取四谛。 故不云见苦。 彼论约十烦恼。 于中说邪见。 苦集灭道如次云无果无因无灭无道。 各唯一句无如今三句一处文。 盖今通四谛取要。 无因是集下。 无作是苦下。 旧论云无事。 是作事取果。 损减通灭道旧论云非拨。 唯取通语故。 或光第二释可。 而彼第六(四右已下)三界及不系心。 各了别三界及不系中。 皆悉有此三句。 盖详略随宜。 故今亦存具详也。 余文全如彼。 光记见取已下。 约四谛三界并非也。 彼文三界四谛各别说故。 正理七十三(二十左)破云。 此证不成。 迷论意故。 论显不系行相众多。 于中有缘欲界系者。 依容有说。 有是处言。 有是事言。 是显无颠倒。 即由此故。 余无此言。 而举下见断文讫云。 除此无容有余行相。 由此不说有是处言。 由皆颠倒转。 不言有是事。 故净行相。 无越十六。 理教无违(已上。)彼意言是处者。 无颠倒义。 故于不系有之。 于见断惑无此。 俱舍师难云。 若真无倒。 是有是处于见断中。 何不言无是处无是事。 如契经(中含二十八十七右)说。 女身为梵无是处。 男身为梵有是处。 从众贤答曰。 不说自成。 由是彼一论中于如理作意处。 必云有是事等。 于非理作意并不说。 又第十(十一右)欲界修断心了别欲界修断法中云。 若贪若瞋(乃至)若有是处。 若有是事。 若如理作意。 若不如理作意。 若非如理非不如理。 所引了别。 俱舍师破云。 彼亦有漏别行相。 而既于修所断颠倒惑品有此言。 汝无颠倒救不成立也。 评曰。 余行相有无。 应须分别。 若依断惑行相。 无彼别行。 诸烦恼品摄见修惑。 彼二道行。 并是十六故。 设诸经论立种别行名。 皆彼十六差别。 必非别行。 如三三摩地等。 若据法门分别。 更有余行相。 如我生已尽等。 不可言出观世俗智。 然识身足文。 彼说道理。 非别观行。 何以知此。 四谛各自四行随应而有是处等。 悉有之故。 又唯说十六行中有此于余无此。 故此论中遮伽湿弥救。 引下见断文。 全不允。 彼惑品类。 全无十六行随一。 何可有此语。 不顺理故。 如次下(十一右)修所断法者。 文中有无因等惑行相。 及有无常苦空等行相。 故亦有此言。 (九左)十六行相(至)能行所行。 三明实。 体。 能行。 所行(宝(十七右)第三明行相体缘者非也。)(十右)论曰(至)名四实一。 此长行大为四。 一释初句有二。 此初叙异说是即不正义也。 如是说者实亦十六。 后叙正义。 正释颂文。 此中有二。 初标其数。 如名十六。 实亦十六。 此两说婆沙七十九(九左)旧婆沙六十一(九左)杂心六(六左)并两说而后为善。 于中两番释。 谓苦圣谛(至)切有故定。 后释十六行相差别。 总有四番释。 初二番古师解。 后两番论主解。 此即古师解。 第一番释。 前贤圣品(二十三(三左))暖位中。 次前(五左)法类智中。 并指后者。 总是此四番文。 因集生缘。 旧论。 杂心。 旧婆沙并云生为有。 云因集有缘。 非我是我见能对治。 旧论云。 对治我见故非我。 而杂心云。 我见所对治故非我。 彼所言非亦是对能之辞。 如所作因。 等现理故者。 杂心六(初左)子注云。 等者众事聚会义也。 即是斯义。 故旧论曰。 和合显现行故集。 相续理故生者。 婆沙云。 令令有续起故名生。 旧译人译为有者。 相续者非无故名有。 以果名因。 故旧论云。 生所显故有。 譬喻等者。 有云。 此四如次配喻上四者非也。 唯是喻成辨缘。 此中无四可别。 类因集生缘之故。 文中云众缘和合成辨。 故旧论曰如士聚戈(【傍】戈橛也)轮绳水等。 旧婆沙云。 如泥团杖轮水缕等。 彼举五法是为何。 三火者贪瞋痴。 此三令身心烧热。 故如杂含四(十左)集异门足(三左)等说。 杂心等灭云止。 已下静等七行释。 婆沙新旧并后番文。 此后番静等彼初番。 而今论全依杂心。 故不同婆沙也。 无众患故者。 杂心云离内烦故妙。 故今云患。 脱众灾故。 杂心云。 离外恼故出故今云灾。 彼云出是出过义。 出过烦恼故今云离亦是出离义。 故旧论云。 出一切过失外故离。 以出释离通行者。 光记通行众圣门。 杂心趣向故道。 永超故出者。 杂心离为出。 差别云何解云。 彼出离诸惑义。 此永出过义。 是为差别。 (十左)又非究竟(至)切有故出。 古师第二番释。 亦全同杂心。 滋产义者。 杂心云增长故。 不续等者。 择灭性是不相续。 而令三有相续断。 故名灭。 譬如水性清净而令诸不净清净。 妙者婆沙杂心等云善故常故。 今唯云胜义善。 性是择灭。 是常而善。 其义不异。 (【傍】增一(十四左)云。 色者无常。 此无常义即是苦。 苦者即是无我。 无我者即是空也。 痛想行识。 亦复如是。 别译杂含十七(三左)亦尔。)(十左)如是古释(至)更为别释。 古释者。 婆沙杂心等。 准上文同杂心。 正是杂心。 而婆沙亦约义。 亦存此。 旧论云。 如我等所信受。 今当说。 准彼乐者乐信义即依经部等义。 以作此两番释。 如经所释(至)以欲为生。 二释集四行有四。 一初四字标。 二举经文。 三依经列。 简论次第。 四问答四欲体相。 杂含二(二十五右)云。 此五受阴以何为根。 以何集。 以何生。 以何触。 佛告比丘。 此五受阴。 欲为根。 欲集欲生欲触问。 文相似而生次异触名有异何。 答。 彼生此缘。 众缘和合生。 故非此后生。 触者即此生。 唯传译为异。 故旧论十九(十七右)云。 如经中说。 是五取蕴。 依欲为根。 依欲为集。 依欲为生。 依欲为有。 有名应在后说。 彼旧论因集生缘名为因集有缘。 故彼有者。 即此论生。 彼云生与经同。 而有外之生。 知与此论生各别。 识者可知。 问。 彼经说五蕴生起相。 非集谛行相。 何得证答。 彼经颠末。 并是彼集谛行相。 故第十二(十二左云云)又(十三右)云如是沙门婆罗门于世间可爱之色。 观察如病如痈。 无常苦空非我。 又(十三左)云。 此诸苦何因。 何集。 何生。 何触思量取因。 取集。 取生。 取触。 若彼取灭无余众苦则灭。 彼所苦灭道迹。 如实知。 修行彼向次法由是应知是集四行相。 唯此生声(至)与论为异。 三依经列。 简论次第。 谓于四行中。 唯此生声应在最后说。 与论第三说生为异。 唯言未明。 盖准字乎(光记应缘后说者非论意。 论是最后义。)(十一右)此四体相(至)造业时欲。 四问答体相。 一问。 二答。 此答有四。 一总标。 二列四位名。 三配四行。 四更依经明四欲差别。 此即初二也旧论十九(十二右)云。 于自体称我。 起爱欲名自体无差别爱欲。 谓我应生名无差别后有爱欲。 谓我应生如此如此名有差别后有爱欲。 结生爱欲名受生爱欲(彼无造业。)立名准知当来生有初位为续生。 旧论云结生受生故。 光三释第二为正。 初后非也。 此四中前三于本有。 有现当总别异。 其第四续生。 造业。 当现。 自显。 故无现当言。 而各亦涉总别。 故不言总别。 问。 于前三本有中。 何故于现无别欲。 答。 现体已起。 但贪此总。 不于他起。 未来未生生不定。 故有彼此别。 (光记四种总问答未可。 第二释不。)问。 何故不执过去。 答。 过去已灭。 今说生因。 故不说彼。 (十一右)第一于苦(至)华橤说果。 三配四行。 第一者。 是唤前执现总我欲。 非唯显次。 与上一言异。 后第二等尔。 (十一右)或如契经(至)为四种欲。 此即四依经明四欲差别。 有二。 初举经十八爱行。 后执现下。 论主分配四欲。 此即初也。 杂含三十五(二十二右)云。 谓有我故有我欲我尔时有。 我无。 我异。 我当。 我不当(【傍】此是无也)我欲。 我当尔时(【傍】我盖脱)当异异我。 或欲我。 或尔我。 或异。 或然。 或欲然。 或尔然。 或异。 如是十八爱行从内起。 比丘言。 有我于诸所有言我欲我尔乃至十八爱行从外起。 如是总说十八爱行。 如是三十六爱行。 或于过去起。 或于未来起。 或于现在起。 如是总说百八爱行。 (为令广知引文。)此经初列十种。 皆云我言。 此云二五。 后我或下。 列八种有或言。 谓是二四。 文中欲言有四。 故云为四种欲。 按当异异上脱我言。 稽古下(三十二左)从有二五至当变异有。 悉为经文者谬也。 为四已下经文无此。 旧论云。 于爱欲行经中有二五二四。 有四欲生起事(更无别释文。)(十一右)执现总我(至)当变异有。 此即论主配解四欲。 初二五配释初二欲。 后二四配解后二欲。 初二五中。 总言别释。 无此准标可知。 下二四中。 标释俱云别。 影显前总随释亦一一有总言。 问。 第一第四并现有差别。 答。 决定。 不决定为差别谓决定是常见类。 不决定不尔故。 四执续生我等中。 光三释第一非也。 造业为未来故。 第二背论旨。 论亦字在当上。 而过当下。 故续生通现当。 对但造业。 故第三大非。 现当并有造业续生故。 今详曰。 显执造业我一执我现有。 言我亦当有。 是例现有。 然是第四以生为欲。 一欲中差别故亦言来。 (十一左)如说苾刍(至)是为寂静。 杂含十七(十七右)颂曰。 知诸行无常。 皆是变易法。 故说受悉苦。 悉知诸受已。 现法尽诸漏。 死不堕于数。 永处涅槃。 (十二右)如是行相(至)皆名行相。 释第二句有三。 初正释第二句。 二若尔下论主难。 三由此下难讫示正义。 婆沙七十九(十右)一说以一切法为行相。 一说诸心心所法为自性。 评家唯以惠为自性。 今论主破评家。 依第二说。 以理长故。 心心所皆名有行相有所依有所缘。 如前所说。 四(十三左)及婆沙十一(六左)等。 自体有行解相貌。 故名有行相。 论四(十三左)云。 或名有行相。 即于所缘品类差别等起行相故。 言行相者。 婆沙七十九(十左)云。 于诸境相。 简择而转。 是行相义。 唯惠故虽言简择。 而相是境相。 心上现影像。 行是能缘行解。 相家行故名行相。 具如前辨(光二释。 第一似通。 第二非也。 宝亦二释。 初唯约境非也。 第二释顺论取言可。)正理论七十四(二左)曰。 岂不心心所皆名有行相。 如是无慧与慧相应。 如何可言慧有行相(此即难也已下答也)非有行相唯慧。 相应心等皆名行相者。 是心心所。 等于所缘品类相中。 有能取义。 (通总难也。)若依唯慧得行相名。 则慧之余心心所法。 与行相等名有行相。 如等漏故得有漏名。 是与漏体同对治义。 如是所余心心所法。 等与行相于所缘。 是俱时行无前后义(是第一义也。 而理全不尔。 余心心所法当体是有行相故。 若言行相唯慧。 有行相即余心等慧何云有行相。 如有漏者。 增增义为有。 无别名漏体与余等故。)或心心所有行相者多。 如已知根。 总名有行相(是第二义也。 有行相多少未曾有此。 理亦不成。)或依无间。 亦说有声。 如有所依。 故应有过。 谓如心心所。 皆名有所依。 意识相应诸心所法与所依识。 亦俱时生。 识之所依唯无间灭。 有行相理应知亦然。 无间灭慧。 于现何能。 此于现有能。 如无间灭意。 若尔应受等得有受等名。 许亦无违。 然非所辨。 (是第三释也。 彼有所依心心所同依一根。 故名有所依。 必是前后。 今有行相唯于心心所得名。 全非能所依。 本宗诸论何处有此义耶。 又有受等名何得许。)此中经主依附他宗。 作如是言。 诸心心所取境类别。 皆名行相。 理未必然。 应思何等名心心所取境类别。 若谓境相品类差别一切能像。 理必不成。 境有善常等众相差别。 故或诸色法亦行相收。 色法亦能像余相故(是非我所立义。)若谓能取境差别相。 则应五识行相不成。 不能取境差别相故。 有分别识。 方能取境青非青等差别相故。 然非所许故。 理亦不成(我不言对总相之差别相。 诸境非一随应取此。 故我云取品类差别相。 汝未达我意妄为征结。 岂得可当。)由此我宗所释为善。 (十二右)一切有法皆是所行。 显无所漏。 故言一切。 颂诸眼目。 为简无法。 故言有法。 正理七十四(三左)云。 若实。 若假。 皆所行故。 问。 所行言。 心对能行。 此若能非即所行。 何言一切。 答。 正理(七十四(四右))云。 颂诸有言。 应随除一。 随说一种。 义已成故。 (十二左)由此三门(至)唯是所行。 就毗婆沙义分别。 婆沙七十九(十右)评家义如是(光二释后为正。 宝亦同后义)诸余者。 慧及余心心所法为诸。 色不相应无为言余。 是即诸之余。 非诸即余。 (十二左)已辨十智(至)依地依身。 自下第二。 明性。 地。 身三门。 光宝于此创立诸门科。 其非如先辨。 光记初释。 十智与行相。 相违释者非也。 后释依主为正。 前言于十智中。 谁有何行相。 今结彼。 即十智中行相多少等差别。 故若为相违释。 十智差别是第二二十智相别。 行相差别即应净无越十六文已下。 前论(二十三(三右))云行相差别后当说故。 岂有此理。 又有余文漏结之失。 故初解大非也。 (十三右)余八智现起通依三界身。 准婆沙百六(八右)意。 总说如是。 然有差别。 谓世俗。 类智。 俱依三界。 余六智中。 若法智摄。 唯依欲界。 若类智摄。 通依三界。 (十三左)苦集二智(至)谓俗他心。 婆沙云。 此二唯能缘有漏心品故。 故他心智是有漏边。 世俗他心(至)皆缘十智。 婆沙释俗他云。 总能缘心心所法故。 尽无生智虽初(【傍】次上二右终)起时唯缘苦集。 而后念时通缘四谛。 故缘彼智皆此所缘。 而自缘自约前后念。 于十智下。 鲜本。 及旧论。 显宗。 颂疏。 并有为境言为正。 正理。 及明本。 宝疏如今。 写脱可知。 (十三左)灭智不缘(至)为所缘故。 鲜本。 及旧论。 显宗。 颂疏于不缘下。 有诸智为境四字。 最为胜。 明本。 及正理。 如今者写脱。 (十三左)各有相应不相应故。 此不字应非。 何者(【傍】论第四(初右))一切法略有五品。 谓色心心所不相应无为。 今呼色不相应。 以为非相应。 若言不不得摄色。 由是界品(第二卷)有寻伺等。 分别等中。 言(【傍】二右九行五右五行五左初)非相应法。 摄得不相应无为无表。 有处(第二六右)亦作不相应。 而彼颂疏作非。 今旧论十九(十五左)云。 与心相应。 与心不相应明鲜二藏。 及正理。 显宗。 颂疏。 光宝并悉作不。 未尽理。 名相乱故。 (十四右)颂曰(至)闻思所成。 初三句答初问。 正依发智一(六右)云。 颇有一智知一切法耶。 答无。 若此智生一切法非我。 此智何所不知。 答不自性。 及此相应。 俱有诸法。 后一句答后问示体。 唯字简有部修惠亦此体。 由是显宗改颂。 作闻思修所成。 于正理论。 大有救破。 (十四右)论曰(至)此智所缘。 此释初三句。 初正释。 次别释自品。 后结非缘。 释自品中。 俗智是自体。 慧为性。 此余心心所为相应。 取具五义。 得四相为俱有。 若依杂心九(八右)法胜四卷四(二十四左)六卷六(十六左)说生老住无常四相。 即无得也。 三故如次除三品所以。 准婆沙第九(七右)此中遮止四计四执。 谓智观者。 遮犊子部执补特伽罗能知。 不缘自体者。 遮大众部执智等能了为自性。 不缘相应者。 遮法密部执惠等能了相应受等。 不缘俱有法者。 遮化地部执。 彼说。 惠有二种。 一相应。 二不相应。 相应惠知不相应。 不相应惠知相应。 杂心九(八右)二本法胜论。 总就一切心心数。 立此三因。 而并于俱有法。 摄无表色。 又杂心九(十四右)唯就此一智明。 全如今。 (十四右)此智唯是(至)闻思所成。 此即释第四句有二。 此初正释。 唯言简修惠。 以顺颂故。 长读文。 或短读通二。 一简无色故。 婆沙十(一右)云。 此行相唯欲色界二简修惠。 旧论十九(十六右)云。 此智若欲界智。 是闻思二慧。 若是色界智。 但是闻惠(已上)杂心师已破婆沙。 今论主朋彼。 杂心论十(十四右)择品云。 此智闻慧思慧非修慧。 何以故修惠者。 分段缘故。 是故说欲界色界。 无色界闻思非分故。 欲界无修。 色界无思如前所说(六九右)。 (十四左)非修所成(至)应顿离染。 后释唯所简。 破有部有二。 初正遮。 后反诘。 有部三惠为体。 婆沙十(三右)曰。 闻思修所成者通三种。 今遮彼修云非。 述所以云地别缘。 谓色界地唯缘色界。 无色地惠唯缘彼地法。 不能总缘一切法。 何故如是。 谓依修等持。 所起胜惠名修所成。 于等持有四禅四无色。 亦复别缘地。 故集异门足五(十三左)云。 由此所修离染道故。 离欲恶不善法有寻有。 离生喜乐。 入初静虑。 具足住。 乃至入第四静虑。 具足住。 是名为修(乃至)今此义中。 依诸等引。 所起寂静惠。 皆名修所成(已上)后反诘言。 若异此别缘。 许总缘一切法非我者。 应顿离三界染。 正理论七十四(九右)云。 此不应理。 言修所成唯地别缘。 非极成故。 谓我宗许静虑地摄。 修所成惠有能总缘。 随所依身自上。 故(【傍】上成自义。 下会顿离染难。)厌下欣上。 方能离染。 此是总缘。 唯欣行相故。 于离染无有功能故彼所言。 皆为非理(已上论文)光记救云。 我宗不许修总缘。 故此乃宗别。 无劳会通。 此救未成。 不救顿离染之反难故。 今弹云。 依修地地等持。 所起慧故。 必非总缘。 谓依修初定。 彼地惠生。 若不离彼地染。 何生彼惠。 由是集异门论云离欲恶不善入初静虑。 乃至广说故言总缘。 太为非理。 若强言总缘者应顿离染。 离染生惠故。 然汝言唯欣行。 岂有此理。 十六行相皆是厌染欣净故。 若于离染无功者。 此非我观应是唐绢。 (十四左)已辨所缘复应思择。 此即第六明人成智。 已下其义细深于前。 殊云复应思择。 如宝疏设从此为大科。 何可从次修智为大科。 (十四左)第二刹那(至)谓加法苦。 百六(十五左)云。 即一智体以对治故名法智。 以行相故名苦智。 诸未增位成数如前。 第三念如前第二念。 成三智。 第五念即前四。 第七八九念即前五。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念即前六。 第十五即前七智。 故此九位为未增。 杂心六(九左)云。 忍不得智。 非智性故。 集灭道比智不增智。 以苦比智得名故。 (十五右)颂曰(至)唯加行所得。 大为二。 初二句总明见位。 二次六句明三类智俗智。 此有六。 一第三四句正明。 二不二字明观后俗智永不生。 三自下地三字明所修俗智依地。 四第六句明此俗智念住摄。 五第七句明此俗智行相境。 六第八句明此智加行得。 (依旧论句句结生文科节)。 (十五右)论曰(至)俱决定故。 释初二句。 于中有三。 一正释。 二然具下别明未来修行相念住。 三何缘下问答见修同类不同类单复。 初中四谛不俱。 故云随起。 必显同类云即彼。 杂心六(九左)曰。 谓苦法智现在修。 即彼未来修苦法智。 非忍非余智。 如是乃至道法智。 诸忍亦如是者。 苦法忍现在修。 即彼未来修。 非智非余忍。 一切忍亦如是。 问。 此中修相云何。 答。 修有四种。 谓(【傍】次下二十左)习。 得。 治。 遣。 今须习得。 现在修为习修。 未来修为得修。 得修相者。 婆沙一百六(十八右)云。 谓现在世胜善为因引起未来诸善法得。 由得彼法故。 说彼为所修(云云)又正理七十四(九左)云。 何谓为修。 谓习善有为。 令圆满自在(云云)二中念住者。 灭谛唯法。 唯缘灭故。 前苦等三通四念住。 三中婆沙百七(二左)有四复次。 一见道处所定对治定故。 二三同此二因。 四见道中初得见谛。 初得现观。 故唯修同分。 修道并反上。 修同分不同分。 杂心云。 答彼初得种性。 故见道初见谛。 故唯修自分非余。 又不杂道故。 捷疾故。 不觉道故(已上)。 (十五右)唯苦集灭(至)未能兼修。 此中有二。 初正释。 二问答。 初中有三。 初正释。 次于一下解名义。 后由此下遮余位。 此释第三四句。 唯简道。 类简法智。 智简忍。 俗智未生。 故云未来。 名义中观即现故名现观。 边是正观后边而非别体。 即现观是边。 现观边之世俗智。 旧论十九(十七右)云对观后智。 遮余位中。 既就谛观后边立名。 忍是初。 法智是中。 由是理余位无之。 (十五右)道类智时(至)种性多故。 二问答。 答中有二。 一示正义。 二举破异说。 初中有二义。 一约曾未曾。 曾于凡位。 无修无漏道。 故入见道。 亦无得修。 二约遍不遍。 有正释通妨(宝疏最精)正理七十四(十左)云。 谓三谛中依事现观。 容一行者总得其边。 必无有能遍修道。 异根性道不能修。 故于自根性。 虽容有修。 百千分中不起一故。 (十五左)有言此是(至)不应为证。 二举破异说。 杂心六(十左)有三因。 初二同此。 彼第三云等智是见道眷属。 比智是修道。 今破意。 十五心见道唯是有部宗。 又外国师为十六心皆是见道。 如婆沙百四十三(七右)故非立敌极成。 正理师以此义为本义。 顺宗故。 又杂心(同上)云。 问。 法智何故不修答。 谛无间不究竟。 故若修者。 应说无间等中。 意言谛谛观未究竟。 有后类观。 故若修者。 不可言现观边应说现观中俗智。 (十五左)此世俗智(至)理不成立。 此即释不生二字有七。 一正明。 二论主问。 三有部答。 四论主难。 五有部通。 六论主断绝。 七论主示经部义。 此即初六也。 一中杂心六(十左)云。 是不生法。 依随信行随法行故。 彼随信行随法行成就。 而不现在前。 旧论十九(十八右)云。 此智于在观及出观位。 一向不生为法。 若入观不得生此智。 以相违故。 若出观亦不得生此智。 以心粗故。 (十五左)如古师说(至)不乐此义。 七论主示经部义有三。 一标。 二有部问。 三经部答。 此有二。 一正示。 二示有部不信。 初正示中有四。 一明入观熏习。 二明出观俗现。 三正依种名修。 四喻说。 此中胜者。 简通途俗。 是观后智。 故光记胜于观内者(未可)依者是种子。 光三释初为为正。 顺理故。 谓经部立种子。 以为规模。 今对现起。 非种子为何。 又附旧论故彼十九(十九右)云。 由出世法功力故。 此对观后智则所修。 云何已修观后。 出观人缘四谛为境。 最胜世间智。 今得现前。 即彼是修。 如是修即是至得。 若得能现前彼。 依止相续。 何以故。 若得性已。 性果必可得。 此中如是修者。 指前所修。 即今此起依。 而彼所修者。 是所熏种子。 亦彼依止相续者。 种子异名。 如(【傍】论四(十六左)十三(十右)等)前经部所立相续转变差别。 (十六右)随依何地(至)七地俗智。 此中见道以欲不为依。 故不修未至下。 唯一地又无色界不为依。 故不论无色。 杂心六(十左)云。 所以无色界不修。 以无见道故。 俗智修欲。 而不修无色者。 正理七十四(十二右)云。 谓此俗智七地为依。 即未至中间四静虑欲界。 问。 前(十二左)依地门。 俗智依欲界乃至有顶何不尔(【头】至上鲜本及旧论有乃字非也。 不成句故。 故正理显宗明本如今)解云。 彼通总。 此约观后边者。 故正理云此俗智。 (十六右)随于何谛(至)此谛为境。 谛所得此智行相。 则同此谛行相。 由说与对观同行相。 则已杂心六(十左)云。 若苦无间等边有四事。 欲界缘欲界苦。 色界缘色无色界苦。 集灭无间等边亦如是。 此后智不修无色故。 能缘唯云色界。 所缘谛色无色合立。 故不可分别。 云缘色无色。 故正理七十四(十二左)亦于能缘。 但云色界。 于所缘总云上也。 非是自下地缘差别也。 (十六右)见道力得(至)加行所得。 释第八句有二。 初正释。 后总示所修体。 明此智加行得。 唯者简生得。 光记亦简离染者非也。 此智非分故。 故旧论十九(十九右)云。 世俗智有二种。 一性法得。 二修习得。 此智但是修习得。 (十六右)智增故立(至)为其自性。 后总示所修体。 谓见位得修通五蕴。 应名修法。 而智增故名修智。 是一分邻近释。 杂心六(十左)云。 若欲界者。 则四阴性。 以不定故。 若色界者。 五阴性。 以定故。 子注云。 有定则有定共色。 故有色阴。 是以有五阴。 (十六右)颂曰(至)修六八。 初二句明初刹那。 显未已别云或。 后六句明住果位。 此中有五类。 云。 一八地无门。 二有欲余道。 三有顶八解脱。 四上有顶九无门。 五余道。 八地道。 下地对下有顶故。 有欲余道者。 对前无间。 是成余解脱加行胜进三道。 而唯取欲界。 故云有欲。 显是欲惑未尽。 由是唯八胜进八解脱。 其第九离染故。 而第九加行道。 犹有欲人。 上起故总摄得九加行。 有顶八解脱者。 第九无学摄。 故非此所明。 各修行七智者。 八地有欲。 并名体同。 有顶虽体异。 约数同总云七。 有顶唯无漏智断故。 无世俗智。 理在绝言故。 上无间者。 对前八地无间。 是有顶自成。 总取九无间。 故不别标。 余道者。 上来所说余。 即如长行列。 (十六左)论曰(至)现修二智。 此中颂文。 虽唯明未来修。 于长行兼添说现修。 下诸位亦如是。 又是学位故。 唯就八智。 不论尽无生。 是第十六心故有道智。 有类智。 一体义异如先辨。 (十六左)未离俗者(至)有顶治故。 他心智唯依四根本。 若不离欲不得。 故于未离欲无之。 无世俗智者。 彼唯有漏非有顶能治。 以无世道能断有顶惑故。 此道类智是有顶能治智。 相违故由是无此。 问。 离欲人至道类智修他心。 何故超越人。 入见时不修。 答。 前已简讫。 云何简说。 谓前(三右)已说。 此他心智见道中无。 总观谛理。 极速转故(宝二十九右引正理。)婆沙百五(十四左)云。 修种类者。 如此中说。 未曾得道。 初现在前。 所修未来。 彼种类道(乃至)评曰。 有漏道以有漏无漏道为种类。 无漏道以无漏有漏道为种类。 所以者何。 一一现前俱修未来二种道。 故由彼势力。 未来修者。 皆可说为彼种类故。 (十六左)断欲修断(至)苦集灭道。 此释第三四五三句。 虽得修同。 现修别故。 文前后说。 八解脱者。 是有欲余道一分。 有欲故不得言第九。 为不可言。 殊言有欲。 何以故。 虽现修同。 得修别故。 俗。 四。 法。 随应者。 俗时无余。 余修无俗。 漏无漏别故。 复苦等四不俱。 行相各别故。 有四随一必有法。 欲界断故。 故无有类世俗。 有学故。 无尽无生。 余别之。 应知。 断上七地。 有灭道法者。 由兼治。 (如上论(五右))下皆准之。 断欲加行者。 摄得九品。 如前辨。 有欲胜进者。 约终施有欲言。 以释颂文。 显胜进是前八。 前云八解脱。 亦是影有欲释。 问。 断欲中何故于加行胜进有类智。 非无间解脱。 答。 无间解脱正断证故。 不可修类。 加行胜进宽游。 故亦修类。 (十六左)断有顶地(至)加他心。 上地故有四类。 兼治故有二法。 世俗非有顶能治。 故除。 此是解脱道。 容预故有他心。 尽无生未得。 故无之。 (十六左)断有顶地(至)集灭道六下释第七八句有二。 此释上无间修六。 与前八解脱现修同。 而得修别。 故离说。 是无间道故除他心。 杂心六(十一左)云。 非他心智。 无碍道相违故。 (十六左)断欲修断(至)四谛他心。 二释余道及修八。 先兼明现修。 后正明得修。 现修有不同。 为四类。 欲第九解脱现修同前八解脱。 而得修异。 故此来明。 上七地解脱道中。 容涉有漏故有俗。 余如上辨。 欲修断第九胜进等中。 有俗智者。 宝疏(三十一左二行)(云云)法类互修有因力相资。 如正理论记。 断上七地等。 胜进中有他心智。 此道容预故。 具如光记辨。 今示图曰。 PICT64037801. GIF/PIC(十七左)论曰(至)随应现修。 此中诸者。 五种姓各有九无间。 故言诸。 然宝疏无间道有五。 性非一。 故言诸者非也。 是迷下(十九右终)云五无间。 今详曰。 彼修道故云五。 今练根故不尔。 故下(十八右五)云五前八解脱。 已于解脱。 开九。 余无间等。 岂为不尔。 苦与法。 苦与类等二二现修故言随应。 (十七左)似见道故不修世俗。 光有三解。 即八。 四。 一。 无间不同。 各约其道用。 今详杂心六(十一左)云。 非等智以见道故。 彼且约信解求见至故云以。 法胜四卷第三(五左)云。 彼未曾得修功德非已曾得。 是以不修等智。 准彼未曾得今得义。 似见道不可凿说。 (十七左)诸解脱道(至)谓加他心。 光记通难有三释。 第三似是。 有余师言(至)亦修世俗。 此通未已。 六即成七。 七是成八。 故总云解脱道。 旧论曰。 有余师说。 世俗智于二位中所修。 婆沙百七(四左)于未已离。 各有两说。 并言有说而无评。 杂心六(十一左)法胜三(五左)四(七右)并唯举初说。 今论主为然。 故言有余。 以显后是不正义。 (十九右)除微微心(至)唯修俗故。 正理(七十四十六左)显宗(三十六七右)同此。 又婆沙百七(六左)云。 起入灭尽定微微心时。 现在唯修世俗智。 未来亦唯修世俗智。 光记唯引婆沙。 证不修无漏。 宝疏更辨微微心与闻思惠差别(为是)问。 婆沙微微心于无漏德中说此。 于有漏德中云入灭定想微细心。 现修唯俗。 未来修八。 今何相违。 复彼云微细心。 尚不约有漏。 答。 灭尽定通漏无漏所修德。 今据有漏边。 彼约无漏边。 亦不相违。 复于云微细心。 是粗微微心。 故云修八。 亦无有妨。 PICT64037901. GIF/PIC(十九右)静虑摄者(至)随应现修。 百七(六右)依静虑中。 无漏念住。 义无碍同此。 云四法四类随二现修。 而又云。 起无漏辨无碍解。 云道法道类智随二现修。 何今相违。 解云。 非相违。 今四。 法类者总说。 若分别如婆沙。 (十九右)无色摄者唯四类智。 百七(六右)云。 依无色定起无漏义无碍解解脱。 四类智随二现修。 起无漏辨无碍解。 现修道类二智。 此亦何。 答。 亦是总说。 故不云数。 唯云随应应思择。 (十九右)异生离染现修世俗。 此中初总兼明现修。 二断欲下正明未来修。 于其中有二。 初明修二。 后明修一。 此文是总明现修。 通离染诸地四道。 一百七(初右)语文极分明一一云唯世俗智。 既云唯不可异求。 正理。 显宗亦同此论。 光记作三解。 初唯俗义为是。 宝疏立理。 破光后二解。 甚得矣。 PICT64038001. GIF/PIC(十九右)论曰(至)此地有漏。 诸道者。 正理释次圣为离。 云有漏无漏加行等道。 此亦可尔。 问。 此漏无漏两段于能起道。 并通世俗。 圣道四道。 未审。 得修亦何并不通。 答。 所修别者。 依漏无漏异。 谓今此文总十智为二。 谓有漏智无漏智。 就中有漏智。 必随道所依地。 故得修亦唯此地。 由是旧论十九(二十一左)云。 复次于何道中。 所修智有几地。 世俗智者随道所依地。 此地惑由道初得以此地为依止。 未来修世俗智。 无漏道者。 非一向随道所依地未来修。 此云何偈曰。 为离此地欲是得此下修。 此中二类。 就依地。 就得地为异。 谓道所起所依地为依地。 道初所得法地为得地。 虽有依地得地同。 然亦有别。 故分为二类。 显宗释得此地云。 随依何地。 离下地染。 第九解脱现在前时。 亦修未来所得上地根本近分有漏功德。 离下地缚必得上故。 此中对所离下地云上地。 实是所得此地。 依上地离下地染。 得其上地故。 此中无为离此。 如光记辨。 前八解脱修上近分有漏否。 光记有二解。 第一为胜。 第二非也。 设虽不定。 而今既约离染。 何不说。 故正理释颂。 唯一义不许彼。 显宗亦释颂。 本义同正理。 然云有说举别义耳。 宝疏亦同光第一解也。 (十九左)圣为离此(至)及下无漏。 此中有三类。 初正释。 后别释为离此言。 圣者显是无漏。 非谓圣人。 何以故。 前章非不圣故。 为离此者。 杂心六(十二左)云。 若此地离欲即修此地及下地。 谓初禅离欲。 即修初禅功德及未来。 (即新未至。)如是乃至第一有离欲修一切地无漏功德。 法胜六卷第四(八左)亦同。 四卷三(六左)亦同。 PICT64038101. GIF/PIC(十九左)为离此言通二四道。 恐谓唯无漏中无间解脱。 故言通有漏无漏二各四通。 二道俱离染。 故加行胜进。 亦是离染之道类故。 然此生上必不修下。 问。 有漏既尔。 为无漏如是。 亦为反显无漏上下地自在。 答。 无漏修不尔。 唯修自下。 此论于有漏无漏二修中特标别。 云唯初尽等。 故今此文唯言生地上下。 而不关得地依地等。 又解。 二修其生地上下齐均。 故法胜六卷四(九右)曰。 无学初心修诸地生功德漏无漏一切者。 得阿罗汉果。 一切地漏无漏功德一切修进。 若住欲界得阿罗汉果法或如是。 若住色界得阿罗汉者。 彼二(【傍】上)界功德修进满足。 是故一界生如是。 地地应当知。 此文漏无漏并标。 通论生上下地故。 若尔此论亦是通上。 总辨生上下地。 又解。 有漏生上不修下。 无漏上下无遮。 故杂心六(十三右)曰。 无学初心。 尽智相应心。 修九地功德。 已说修无漏功德。 有漏今当说。 得阿罗汉果时。 或修九地善善有漏功德。 乃至或一地。 若生欲界。 得阿罗汉果。 得尽智。 所修九地善根。 若生初禅。 修八地。 除欲界如是。 乃至非想非非想处。 即修彼地善。 此文简无漏一切地。 而于有漏。 论生上下。 依此义。 今论反显无漏生上亦修下。 彼法胜论总想说。 未分细。 又百五(十六右)云。 谓不净观乃至尽智现在前时。 能修未来无量刹那善有为法。 此所修法。 初刹那顷。 是正得修。 而非现在。 在未来故。 已云有为。 通漏无漏也。 (二十右)诸所言修(至)势力劣故。 释第八句明修相。 初总释能所修。 谓若下别逆释。 初明所修是非。 二若先下明能修是非。 此言诸所言。 显通现未。 是就未来得修。 故云今明。 就现在习修。 故云今起。 有现在前而不能修未来。 故如是相对明此。 光记举定蕴文。 以三解和会。 今详。 一百六十三(四左)云。 问。 何故已得善法现在前时。 不修未来耶。 答。 已衰歇故。 已受用故。 已作事故。 已与果故。 复次已息故。 势力灭故。 复次已得法现前受用时。 惟有渐尽。 更有(【傍】无之误也)余势。 云能修未来。 如人受用先所积财。 惟有渐灭。 更无增益。 复次作功德起者。 能修未来。 非起曾得法须作功用。 故不修未来(乃至广说。)又百五(十六右)云。 若惟依得修说应作四句。 谓或有现在非正修。 如曾得道今现在前。 或有正修非现在。 如修未来初刹那顷。 或有现在亦正修。 如未曾得道现在前。 或有非现在亦非正修。 如道过去及未来已修已息。 与此论不异也。 此次有光记所引文。 彼已分过去未来遮过去。 而唯未来名修。 准前文未来已修已息为双非句。 是定非已修未来。 必是未修未来。 依是义彼答意言。 得所退果时。 所得上果有过去未来。 过去已得不名修。 未来未得上果名修。 于此分别过未。 以明示得与修差别。 若不尔忽与前文相违。 (若依光者应取初二)。 (二十左)颂曰(至)依有漏法。 此四修及两国师异说婆沙百五(十二左)百六十三(三右)离心十(十五右)并出。 于有为善立得习二。 于有漏法立治遣二。 是并由义门差别。 杂心十(十五右)云。 谓初(【傍】初念)得未曾得有为功德。 习修者。 谓曾得善法相续生(光破此意言。 一阙未曾得。 曾未曾俱习修故。 二阙初念失。 云相续故。 习修通初后念故。 今详曰。 此破未敌。 彼曾未曾相对明故。 非不取未曾。 不言唯故。 如婆沙现在正修四句中唯约曾未曾。 又相续者。 必通初后。 若无初何续后。 不言第二念已去相续故。 无有妨)。 对治修者。 谓四种对治名为对治修。 是有漏法敌对治道。 断治者。 谓断烦恼故修道。 是断烦恼得义(彼子注云。 上取能治能断为修。 今取所治所断为修。)能断过现为对治修。 所断惑灭为除遣修。 故有漏法为依。 立此二为断烦恼。 起能对治道故。 如契经说(至)善防善护。 杂含十一(十四右)曰。 云何六根善调伏。 善关闭善守护。 善执持。 善修习。 于未来世。 必受乐报。 多闻圣弟子眼见色。 不取色相。 不取随形。 好任其眼根之所趣向。 常住律仪。 世间贪忧恶不善法。 不漏其心。 能生律仪。 善护眼根。 耳鼻舌意根亦复如是。 旧论十九(二十三右)云。 如经言是六根已善调伏已善修。 又杂含四十三(五左云云)又契经说(至)乃至广说。 中含二十(五左)念身经曰。 复次比丘修习念身比丘者。 此身随住随其好恶。 从头至足。 观见种种不净充满。 谓此身中有发毛爪齿尘网薄肤皮肉筋骨心肾肝肺大肠小肠脾胃髆粪脑及脑根泪汗涕唾脓血肪髓涎痰小便。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六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七丰山寓居上阳沙门快道记智品第七之二(初右)如是已辨(至)故名不共。 大有二。 一明不共。 二(六左)明共德。 初不共中有二。 一举数标名。 二随名别解。 此即初也。 此中大五。 一总结前生后。 旧论二十(初右)曰。 说一切凡夫及圣人由通义于一切智修诸德已。 二于中下别生起不共。 于中者简持义。 对后(六左)共德言先。 佛不共德无量无边。 今唯成佛初尽智位德。 故云且。 三何谓下问。 四颂曰下颂答。 五长行释。 长行中初正释颂。 后释不共义。 若大乘者十八不共全别。 如杂集十四(八右)摄论第九。 伽七十九(九右)等。 又伽四十九明一百四十不共德。 于中有此十八不共。 (一左)且佛十力(至)于境无碍故。 第二随名别释有二。 一正明不共。 二明诸佛同异。 初中有四。 光宝同为五科。 无大失。 而不顺列名四。 又诸佛同异结前文不尔。 故理亦不亲也。 初六句出体。 次四句诸门分别。 于中有四门。 婆沙三十(十四左)旧婆沙二十三(初左)有多重诸门。 杂心六(十八左)法胜六卷四(十三左)四卷三(十左)甘露味下(四右)十力配诸智。 增一四十二(三左)有一经。 广说十力。 中含四十七(十九左)多界经是处非处广分别。 正理论引二经。 此论亦前引多界经是处非处文。 (初左)论曰(至)十智为性。 初一是总。 次九是别。 总别并列为十种。 故正理论曰。 此智通缘情非情境。 与一切智皆不相违。 恐于略说少功难悟。 故复此中析出余九。 处与非处相违释。 智即力持业释。 处非处之智力境第七依主。 缘一切法故。 具有十智。 为简余所有智。 殊云如来十智。 (初左)二业异熟(至)谓除灭道。 旧论曰。 于业及果报中。 业因即集谛。 异熟果即苦谛。 故婆沙三十(十五左)云。 唯缘苦集。 十力经说。 知他众生因缘处所受其果报。 灭道二智不缘苦集有漏。 故唯八智。 三中四静虑八解脱(论二十九(四右))等持(空无相无愿三三摩地论二十八(十七左))四禅四无色之八等至(论二十八(五右))是通本边。 今且举四类境。 婆沙三十(十四左)云静虑解脱等持等至发起杂染清净智力。 彼释曰。 此通缘善不善无记。 通缘杂染清净有为法故。 杂染法中有不善故。 准彼不唯缘定。 亦通缘障定净定之法。 正理。 显宗释此。 今约胜唯说定。 故十力经云。 知若干种解脱无量解脱。 旧婆沙唯云禅解脱三摩提智力(【傍】此云等持)略三摩跋提此云等至。 旧俱舍云禅解脱三摩提三摩跋提智力同此。 四中旧论云转转根智力。 此中根者。 正理两释。 初说为信等五根。 后为意等根。 十力经云。 知他众生智惠多少。 上与下相违释。 上下即根持业释。 五中旧论云种种欲智力。 十力经说。 知他众生心中所念(是前说他心智所缘十一对心是也)胜解是心所于境印可。 是通三性。 今非必是胜解心所。 故显宗云意乐。 而会解脱名。 云意乐。 胜解脱。 名差别故。 若不尔者。 唯知心所一胜解。 应于经他心智所缘不说十一对等心。 旧论亦云欲。 是乐欲所念心也。 六中界者。 旧论作性。 是性类差别义。 故正理云。 种种界者。 显各别义(显宗全同)又十力经云。 知若干种界。 若干种持。 若干种入。 如实知之。 准此经意。 如实知阴界入诸法性相差别。 名种种智力。 虽三所知。 如显界品。 经文于余力有众生言。 处非处及此无之。 定知通情非情。 正理所引契经。 亦复如是。 彼云。 又佛说。 于有情种种胜解。 皆如实知。 又佛说。 于世间种种界非一界。 皆如实知。 显宗显此义云志性随眠。 及诸法性。 如是四力(至)除灭智。 新旧婆沙杂心等并同。 然甘露味论下(四右)二三四五六力九智除尽智。 尽智即灭尽智。 加二言者。 恐文有脱。 应言二力八智。 七遍趣行(至)十智为性。 依两义释名有异。 旧论云遍行道智力。 道通能所趣。 杂心云种种趣力者。 趣道也。 亦涉能所无妨。 旧婆沙云至一切道智力。 法胜论云至处道智力。 此二文能至似本。 按。 西方异说随乐作译文。 或于至存能所。 亦无妨。 今此初说但据能趣。 趣谓所趣。 行是能趣。 趣之行依主。 或趣亦能趣。 趣即行持业释。 是杂心论师义。 故彼云。 向地狱乃至涅槃。 彼缘起及众具故名趣力。 光记云。 准此所趣果唯是灭者非也。 无为非能趣。 故除灭智。 非唯是所趣故除此。 由此杂心云向地狱乃至涅槃。 所趣通一切也。 后说不唯能趣。 亦取趣所趣。 行能趣相违释所趣。 所趣通五趣及涅槃。 故加灭智为十。 是毗婆沙及甘露味论义。 杂心云有说趣。 力是十智性。 显自义是九智。 此初说婆沙新旧等无之。 唯见杂心。 (二右)八宿住随(至)皆俗智性。 宿住是境。 余四字是能知。 随彼彼曾事。 皆能如实忆念知。 故名也。 随即念由随念而知。 持业依主可知。 此死彼生。 显未来义。 先死后生。 十力经云。 复次如来悉知一切所趣心之道。 或一生。 二生。 三生。 四生。 五生。 十生。 五十生。 百生。 千生。 亿百千生。 无量生。 成劫。 败劫。 无数成败劫中。 我昔生彼处名是字。 是食如此之食。 受其苦乐寿命长短死此生彼。 彼死生此。 自忆如是无数宿命之事。 复次如来知众生生死之趣。 以天眼观众生之类。 善色恶色。 善趣恶趣。 随行所种。 皆悉知之。 或复众生身口意行恶。 诽谤贤圣。 造邪见业。 身坏命终生地狱中。 或复众生身口意行善。 不诽谤贤圣。 恒行正见。 身坏命终。 生善处天上。 是谓名为天眼。 清净观众生类之所趣之行(已上)此契经中二或复。 若是说遍趣行力。 不尔彼经阙第七力故。 此二力唯俗智。 于新婆沙者。 径庭说此旧婆沙二十三(二右)云。 宿命智力。 如旧阿毗昙人说。 是等智。 尊者婆已说。 是四智。 法智。 比智。 苦智。 等智。 尊者瞿沙说。 是六智。 除尽智。 无生智。 灭智。 他心智(按瞿沙所造甘露味论。 七八二力唯为等智。 盖旧文瞿沙字。 若波奢误矣。 婆奢是胁尊者也。)评曰。 应如前说。 一等智者好。 生死智力。 旧阿毗昙人说是一等智。 尊者婆已说。 是四智。 法智。 比智。 集智。 等智。 真实义者。 是一等智。 (二右)十漏尽智(至)十智为性。 漏尽所缘。 智力能缘智言必不属能缘。 故有异说。 婆沙三十(十三左)所缘门中云。 若缘漏尽境故。 则缘灭谛。 若依漏尽身故。 则缘一切法。 但缘有漏尽择灭。 无苦集道三谛智。 灭是非心。 无他心智。 灭谛故有灭智。 通上下界有类法。 佛故有尽无生。 灭谛后边有俗智。 故但六智。 若缘择灭所依相续身中所得法。 通一切法故。 具有十智。 此两说。 婆沙杂心并出。 六卷法胜四(十四左)云若漏尽。 若漏尽方便无碍智名漏尽智力。 似同后说。 甘露味论云。 十力九智除等智。 此异诸说。 此后三力如次。 宿住通天眼通漏尽通三。 显宗云。 然不别说他心力者。 义已摄在根等力中。 以他根等中有心心所故。 (正理亦同)详曰。 胜解智力。 正是他心通。 何以知之。 中含十九(二十三左)说他心通。 其所知示十双二十只心。 同十力经第五力所知十二对二十四只心故。 (二右)已辩自性(至)名十一地。 婆沙三十一(十五右)云。 地者。 宿住。 死生在四根本静虑。 是通性故。 近分。 无色。 及不定地。 非通所依故无。 此二余力有漏者在十一地。 无漏者在九地。 今总说云十一。 已辩依地(至)男子佛身。 佛身亦虽是男。 而有所简。 故亦言此。 谓欲简二乘故。 婆沙总有二十一门分别。 今以图略示之。 (二右)以于一切(至)随欲能知。 婆沙三十(十五右)不可屈义。 不可伏义。 不可摧义。 不可害义。 不可转义。 不可覆义。 能遍觉义。 能荷担义。 坚固义。 最胜义能制他义。 是力义。 六卷法胜四(十三左)随自乐欲能成就义。 无障碍义。 能制义。 无能侵欺义。 能映夺他义。 是力义。 杂心六(十九右)不伏。 不屈。 无胜。 无动。 故说力。 此中无障碍义含诸义。 故论主从宽说。 杂心六(二十二左)说三乘差别曰。 声闻不方便。 见千世界。 方便者见二千世界。 缘觉不方便见二千世界。 方便见三千世界。 佛不方便见三千世界。 方便见无量无边亿百三千世界。 (二右)余此相违(至)生多少等。 简二乘。 初正示。 后指二事显有碍。 舍求度人事缘出贤愚因缘经第四卷。 鹰所逐鸽缘者。 婆沙八十三(十三左)曰。 曾闻世尊与舍利子一处经行。 有一鸟为鹰所逐怖。 急便趣舍利子影。 怖犹不止。 举身战栗。 复趣佛影。 身心坦然。 时舍利子合掌白佛。 如何此鸟至我影中。 犹有恐惧。 才至佛影。 心无惊怖。 身不战栗。 世尊告言。 汝六十劫修不害意。 我于三大无数劫中修不害意。 汝有害习。 我已永断。 故令如是(已上)此文足证过去久远不知。 又婆沙百二(十七左)明身子不知人前后二际生多少等。 故不名力。 而不约鸠也。 然今云前后生。 更应有明文。 稽古下(三十三右)云。 其鸽事缘不经见。 盖残缺矣。 鸽惊怖舍利子影事缘。 见萨婆多论。 毗婆沙等论。 而无观前后际文。 独见智度下一。 诸注引以为证。 而不知小乘所诵本有乎否也。 虽无害于义乎。 其寡陋亦甚矣。 今详曰。 唯是世传词非宗义所设。 设引大乘经论。 有何耻乎。 故旧论二事并云曾闻。 (二左)如是诸佛(至)心力无边。 光宝并入后段。 今云。 对舍利子智有边限。 结诸佛心力无限。 须属前段。 若属后段者。 是何为乎。 非结前无已说等言故。 亦非下标。 心身异故。 由是旧论二十(二左)云。 如是由智无对怨及碍故。 佛世尊心力如境界。 无有边际。 若心力如是。 身力云何偈曰。 准彼思此。 盖文有错脱。 应言心力已知。 云何身力。 又此下所明身力非初尽智时。 正理论(七十五(九右))云。 已辨诸佛心力方隅。 当辨菩萨时所成身力。 颂曰。 PICT64038501. GIF/PIC云何身力(至)此触处为性。 婆沙三十(七左)旧婆沙二十二(十四左)广出多说。 此颂初二句。 正明身力量。 第三句明所喻延力量。 第四句出体。 或言显更有异说。 等者等诸神名。 (三右)论曰(至)力有胜劣。 此长行大为三。 初正明身力量。 释初二句。 二大觉下对简三人。 显佛不共。 初中有三师。 第一师总喻义。 谓佛身力。 总等那罗延力。 此释初句。 第二师节喻义。 佛节节等彼力故。 此释第二句。 此两义。 旧论二十(三右)并云有余师。 应音二十五(二十右)云。 那罗此翻为人。 延那此云生本谓人生本。 即是梵王也。 外道谓。 一切人皆从梵王故。 名人生本也。 又八(二十二右)云。 那罗延。 晋言钩锁力士也。 嘉祥中论疏一末(七右)云。 那罗延此云生本。 以是众生本故也。 花音一(五右)云坚固。 探玄十五(五十八右)八(四左)并译云坚牢。 花严大疏钞四十五(三十七右)同应音第八。 第三法救义。 假喻义。 此有正示反显二。 谓佛力无边何齐彼。 此显或言所表。 旧论云大德。 正理。 显宗替大德言作理实。 以显正义。 今虽列三。 意在大德。 致反责故。 婆沙三十(八右)曰。 如契经说。 菩萨身具那罗延力。 此力其量云何。 答有九说。 第一说凡牛。 毫牛。 青牛。 凡象。 香象。 大诺健那。 钵罗塞建提七种。 十十增等半那罗延力。 此一倍等菩萨身力。 第二说牛象等二十七。 一一十倍等半那罗力。 此半合二。 等菩萨身力(此上二并总喻义。)第三说菩萨身中有十八大节。 一一等彼力。 第四说十八大节。 一一等十八那罗延力。 第五说菩萨身中大小总有三百二十节。 其最小等一那罗力。 其次大节等二。 渐次大者倍倍增。 第六说菩萨身力等千蔼罗伐拏龙象王力(﹝【傍】此云香业象也﹞如正理文宝所引)第七说菩萨大节十八。 一一如千蔼罗伐拏龙象王力。 第八说三百二十节。 其最小等千倍蔼罗伐拏龙象王。 渐次大者力倍倍增。 第九说大德义(云云)彼问云。 若尔何故。 契经中说菩萨身有那罗延力。 答。 此力世间共所钦重。 故以为喻。 而实不然。 此论初说当彼初二说。 俱总喻故。 此第二说当彼第三四五。 并那罗延节喻故。 谓依大节。 当第三第四。 大小合当第五。 而今缀文亲彼第三也。 彼第六七八三说。 此无所当。 非那罗延力故。 大觉已下文邻大。 似容属大德。 旧论有何以故征故。 然此文通上三说。 总以简对显佛不共。 故婆沙三十(十三右)问答不共。 而(十四右)更问答骨节差别。 云菩萨骨节。 展转相交。 如龙蟠结。 是故最胜。 此对简旧论。 正理。 显宗亦同。 婆沙三十(十四右)转轮王力亦不定。 王四洲者。 有那罗延力。 有金轮宝。 王三洲者。 有伐浪伽力。 有银轮宝。 王二洲者。 有钵罗塞提力。 有铜轮宝。 王一洲者。 有摩诃诺健那力。 有铁轮宝又有情骨节安立有异。 凡常力者骨节相远。 有象马力者相近。 有大诺健那力(【傍】铁轮王)者相接。 如接板等。 有钵罗塞建提力(【傍】铜轮王)者相轮。 有那罗延力(【傍】金轮王)者连锁。 菩萨如龙蟠结。 准彼钩是铜轮锁即金轮。 又旧婆沙二十二(十九左)云。 余众生骨节相远。 若人与象马等者骨节相近。 大力者骨节相接。 钵建陀力者骨节相钩。 那罗延力者骨节连锁。 菩萨骨节蛟龙相结。 如渴伽角辟支佛名曰大力(已上)详曰。 喻显对明无有敌从。 (二左)那罗延力(至)唯多应理。 第二明所喻那罗延力量释第三句。 初问二答。 答中有三。 一正释颂。 二叙异说三论主评取有说。 初二说者正理。 显宗亦同。 于婆沙中。 未见此说。 彼第一说虽半力义。 而名与数有异也。 旧论二十(三右)大作差曰。 偈曰百增象等七种力。 释曰。 人道中百香象力敌一白象王力。 百白象王力敌一摩诃诺那力。 百摩诃诺那力敌一钵娑建提力。 百钵娑建提力敌一娑郎伽力。 百娑郎伽力敌一遮□罗力。 百遮□罗力敌一那罗延力。 如是百百增。 详曰。 十百梵音相滥。 是所诵异。 又去凡象加白象。 而香象为首。 是亦所诵本别。 彼婆沙第二说二十七牛象等中。 有凡香白等诸象故。 有说者。 倍于前师。 于所说中唯多应理者。 论主评取有说。 令佛力增广故。 然显非真实应理。 故云于所说。 若约实义。 彼假喻如大德然。 然光记云。 论主评取法救所说。 正理。 显宗亦同此说(宝疏唯云评。 其意似光不破故)者。 何见文如是疏哉。 前三说是佛身量异说。 今两说那罗延力量异说。 能所喻遥别(是一)若不尔何故于前段。 不设此评(是二)。 又正理。 显宗更叙第三说。 谓千蔼罗伐拏龙王力等那罗延力(具如宝引)而有评。 其词亦同此。 彼众贤取第三说千蔼罗伐拏。 故云于诸说中。 今两说故云所说。 彼正理前既取大德义云理实。 今亦何得评取彼大德义。 前不为异说云理实。 故烦重故。 而谓正理亦评取大德之文者非也。 由是旧论二十(三左)曰。 随转增为胜(已上)是显延力随转转增长义为胜。 不尔者转增言何为。 (三右)如是身力(至)七外别有。 第三释第四句。 出力体有总释别释。 别释有二师。 于触处常谈有十一。 四是能造。 谓地水火风。 七是所造。 谓滑湿轻重冷饥渴。 初说约能造。 后说约所造。 而异常谈。 显论主不欲。 特云有说耳。 婆沙三十(七左)有五说(如光宝出)此论初说同彼初说。 故旧论曰。 云是四大胜类。 显即四大总胜为身力。 总弱为身劣(光第二释为是。 宝疏同初二说者非也。)正理七十五(十右)曰。 如是身力触处为性。 此应总(【傍】对下唯故)是诸触差别(﹝【傍】通能所造故﹞众贤据婆沙评家。 光记云正理意同婆沙者。 言异义同。 故云意同。 然湛慧破云说既有四五异非同者。 全不知者。 宝疏无失。)有说唯是大种差别(此论初说)有说是造触离七外有。 有说力(【傍】者脱乎)是重。 劣者是轻。 光记有三义。 初解非也。 不出义何辨正不。 第二释无失。 第三犹非也。 正理举此故。 无简别故。 是凿中之至矣。 宝疏(八右终)此论正理意各别。 不可和会。 (三右)论曰(至)如第七力。 文有三。 一总指经说。 二正明释颂。 三解名义。 此即初二也。 契经者。 增一十九(十五左)有一经(一纸)四十二(五右)亦具说。 彼标云。 如来具十种力。 得四无所畏。 在大众中。 能狮子吼。 正明中正等觉者。 即无畏。 若正体后得别是依主。 二尽即永漏之永尽。 漏永尽即无畏。 亦漏永尽之无畏。 三障即法障法之说。 说障法即无畏。 四出即道出道之说。 说出道即无畏。 (三右)如何于智(至)体即是智。 此答中有二。 初毗婆沙师义。 彼三十一(二右)云。 问。 此四无畏以何为自性。 答。 亦以智为自性。 后论主解。 光宝科如是(光有二释第二非也。)旧论二十(四右)云。 无畏以无怖为性。 云何说智惠为无畏。 由此四法故。 诸佛于大众中。 无复疑心故。 说彼名无畏(【傍】已下论主解)此无疑是智惠所成。 故于智说无畏。 非智是(与此不异)四显何义。 显自利利他义。 前二是自利。 后二是利他。 复次此四唯是利益他事。 能除说者垢及所说垢故(文无此论)正理废立中。 初释同旧文(宝引)又成实一(十五左)力与无畏。 差别有多释中云。 又以智故。 不畏他人。 故名无畏。 又因名为力。 果名无畏。 以从智中生无畏故。 婆沙三十一(五右)有二十复次。 释力并畏差别。 于中亦有因果义。 准此等文。 于诸文有二义。 而无辨别。 今论主评简云理实。 是则论主解。 杂心六(二十三左)云。 问。 世尊何故说此契经。 答。 制善星及婆罗婆诽谤故说此契经。 善星言。 沙门瞿昙无过人法。 为制彼故说前二无畏。 婆罗婆言。 沙门释种子法我悉知见。 为制彼故说后二无畏。 复次前二无畏是说自安。 后二无畏是说安他。 不屈伏义是无畏义。 离恐怖故。 (三左)论曰(至)第三念住。 文大分二。 一释颂。 二问答不共。 初中有二。 一释上句三字及下句。 二释念惠二字。 初中初总指经说。 二诸第下别示经要文。 中含四十二分别六处经(十三左)所说三意止是也。 意者总说。 止是住义。 与念住不异也。 旧论。 杂心。 旧婆沙等名三念处。 于大乘。 杂集论十四(七右)大乘庄严论第七等说之。 不同智论二十一。 三十七。 止观十(二十五)文句一之二(八右)性。 共。 缘。 三念住。 (四右)此三皆用念慧为体。 此第一力摄在故。 智是体性。 复正忆念故。 故二法为体。 约增唯念。 住即念名念住。 是加三带数释。 不同四念住(【傍】论二十三(二右))唯慧为体而是邻近。 问。 婆沙但说三念处亦第一力摄。 杂心六(二十四右)云。 念处及大悲是性。 相违如何。 答。 二中示随一。 故不云唯。 今具示。 问。 岂不作论者意别。 答。 不尔。 中含文云舍无所为。 常念常智。 今文云正念正知。 二法为体。 金口明说。 杂集论云。 所有定慧等为体者。 约相杂体。 (四右)唯佛于此(至)得不共名。 初说约习气断不。 后义约弟子属不。 后义意言。 诸称佛弟子者。 悉皆随属世尊。 既有能属弟子位。 最有顺违俱。 应甚欢戚。 由是佛不起欢戚。 可谓是希奇。 如是诸弟子既非属声闻。 如彼大声闻。 设不起欢戚非希奇。 以非分故。 又此二释夺与异耳。 光宝文异意全同。 (四左)此与悲异(至)哀愍异故。 四中三十一(九右)云。 悲通依十地。 谓四静虑。 四近分。 静虑中间。 及欲界地。 大悲唯在第四静虑。 五中又云。 悲通依三乘及异生身。 大悲唯依佛身。 六中又云。 悲离欲界乃至第三静虑染时得。 大悲唯离有顶染时得。 今且据初。 但云欲。 差别易显故。 八中二乘不救无缘。 故不平等。 然光记云。 但拔欲界有情苦故。 与前所缘异。 何差别哉。 (四左)已辩佛德(至)诸佛有差别。 第二明诸佛同异(光宝为第五非也)是总结佛十八不共。 故云佛德异余。 旧论云。 已说诸佛由十八法不与他共。 (五右)由寿种姓(至)住久近等。 今以图示七佛差别(法义十二(十四左)记此于此应记此)。 PICT64038701. GIF/PICPICT64038801. GIF/PIC西域记二(七左)中含三十七(二十右)楼炭经六(十五左)等。 四姓具说。 (五右)诸有智者(至)三恩圆德。 第二因明佛德劝发有二。 一明佛德。 二有诸愚夫下劝发。 初中有三。 一明三德。 二明德无边。 三结叹。 初中有四。 一举名数劝发。 二征。 三列。 四随释。 此即初三也(宝科总为第三非也。)(五左)二一切智三一切种智。 光三解。 宝同第三。 彼宝释为胜。 是则真俗二智。 (五左)断圆德(至)四并习断。 烦恼障断者。 除一切烦恼三乘无学同。 但异菩萨。 此中断者即择灭。 旧论并云灭。 然旧论云一一切解脱障灭。 者错写。 解脱障是下定障摄故。 前论二十五(十右)释俱解脱云。 由慧定力解脱烦恼解脱障故。 彼旧论十八(十八右)云。 由般若及三摩提。 解脱惑障及八解脱障故。 准知。 今云解脱障。 应言烦恼障也。 定障者。 是诸不染污无知。 二乘及菩萨。 虽分断非一切故。 是佛不共。 毕竟断者。 前二障永断不退云毕竟断。 婆沙九(六左)云。 不染污者。 声闻独觉虽能断尽。 而犹现行。 唯有如来。 毕竟不起。 烦恼。 习气。 俱永断。 故由此独称正等觉者。 旧论云一切智障灭。 若不毕竟断。 不得一切智。 故并习断者。 佛灭一切余习故。 光记定障断为得非择灭者非也。 光记一(九左)引此文有三释。 如宝疏一(二十九右)已破。 (七右)颂曰(至)欲界有事惑。 初颂出体。 后三句诸门分别。 且有四门。 (七右)论曰(至)生贪瞋等。 文大有二。 初释初句。 二释下三句。 初中有三。 一明起无诤定相。 二此行下解名释无诤。 三此行下出体释世俗智言。 此即初也。 此中有五。 一观昔时惑果。 二自知下知今时胜福田。 三恐他下恐他惑起己。 四故思下正发此智。 五由此下示益。 婆沙百七十九(八左)有两意。 今据第二意。 此行能息(至)得无诤名。 解名婆沙有两释。 谓一遮有情起烦恼。 二令自他诤无。 今依初说。 诤之无故名无诤。 依主释。 (七右)此行但以(至)俗智为性。 婆沙百七十九(九右)无诤是慧。 问。 若尔何故说应习静定无诤耶。 答。 欲显定俱故名定。 而实是慧。 是名无诤自性。 (七右)第四静虑(至)总缘境故。 婆沙有多门。 今当略示。 此无诤者色界也。 在第四定。 依欲界身。 是不分明行相。 是缘欲界中烦恼。 是法念住。 是世俗智。 是非三摩地俱。 是舍根相应。 是堕三世。 是缘未来。 是善性。 是缘不善。 是缘欲界系。 是非学非无学。 缘非二学。 是修所断。 缘修所断(有说通见道。 而多缘修惑)但缘义。 但缘他相续(有说通自他而多他)唯欲界中人趣三洲男女身。 唯圣者中无学不时解脱。 佛独觉到究竟声闻。 亦住无诤。 是离染得。 亦加行是。 是此加行如下文(九左)。 此无诤不能断惑。 然契经修无诤行证法者。 由修无诤。 展转能起圣道。 断惑证果故。 是密意说。 非谓无诤能断烦恼。 无诤作寂静行。 为寂静他诸烦恼故。 (七左)论曰(至)与无诤同。 文大为二。 初释颂。 二诸有下明起愿智相。 初中有三。 一解名释愿智字。 二余义同无诤。 释第二句。 三但所缘下明所缘。 释能遍缘字。 此即初二也。 发智十八(十七右)婆沙百七十八(十一左)至百七十九(六右)广释。 杂心六(二十五左)释名者。 从愿生智名愿智。 从声依主。 婆沙(十四左)三义中第三同此。 但所缘别(至)如田夫类。 三明所缘有两说。 初正说。 现量缘三世三界一切法。 后毗婆沙下叙婆沙师异说。 于诸法中唯无色。 比量知之。 婆沙百七十九(四右)云。 问云何愿智知无色界。 有说。 由观等流及行差别。 如观行路之人知所从至。 有说。 若尔愿智应是比量智非现量智。 应作是说。 此愿智不观因。 而知果不观果。 而知因故。 此智是现量智。 非比量智。 然声闻独觉有余习过患。 故于所愿境。 加行乃知。 如来余习过患永尽。 故于所愿。 举心即知。 杂心师但据无色比知义曰。 缘一切法。 普境界故。 无色依者(子注曰。 云无色依者。 此依是津腻义。 谓欲色界是无色界气分。 故名为腻依。 此释愿智因依果。 如无色界也)观行差别如田夫。 正理七十五(十八右)显宗三十七(三右)并用两说(文如宝引。)今论主者不欲比智。 殊标言毗婆沙说。 问。 两说并婆沙出而评家所破。 何故殊标彼义。 云毗婆沙者说。 解云。 虽评家所破。 而亦有依信彼。 所谓如众贤其类。 故殊标别。 (七左)诸有欲起(至)皆如实知。 第二明起愿智相有三。 一示求愿。 二便入下示加行。 三从此下明愿智果成。 此加行相顺逆出入有心八定。 具如婆沙百七十九(初左)说。 第四定名边际。 婆沙百七十八(十二右)有五说。 如次下(九左)辨。 又婆沙有多门。 今当略示。 此愿智色界。 是在第四定。 是依欲界身。 是作十六行相。 或作余行相。 是缘一切法。 是通四念住。 是性唯俗智。 是非三摩地俱。 唯有漏故。 是舍根相应。 堕三世缘三世及离世。 是善性而缘三性。 唯色界系而缘三界系及不系。 是非二学缘三学。 是修所断缘见修非断。 是通缘名义。 是非相续通缘自他非相续。 是欲界中人趣三洲男女身起。 是圣者无学不时解脱。 是亦加行得亦离染得。 何故发此智。 为益他故。 谓先起愿智。 观诸有情意乐差别。 后随饶益。 如良医先观病者差别。 后授药。 又发智云。 此智或善。 或无记。 婆沙释谓。 此有六智。 谓四静虑善。 欲界善无记。 此实唯第四定。 唯善而愿智后。 同缘起说智皆名愿智。 是密意说。 (八右)颂曰(至)余如无诤说。 此颂中初一行总示体。 兼显所缘。 次一行别明智摄。 依地。 次列异前。 法。 义。 智类同。 故义。 辨。 依地同故。 第九句明得数第十句余义同前。 婆沙百八十(九右)杂心六(二十六右)法胜六卷第四(十五右)四卷第三(十一右)品类足七(五右)甘露味论下(十六左)舍利弗毗昙十二(二十二右)并说四辨。 须知契经所说。 增一二十一(七左)闻如是。 一时佛在舍卫国祇树给孤独园。 尔时世尊告诸比丘。 有四辨。 云何为四。 所谓义辨法辨辞辨应辨。 彼云何名为义辨。 所谓义辨者。 彼彼之所说。 若天龙鬼神之所说。 皆能分别其义。 是谓名为义辨也。 彼云何名为法辨。 十二部经如来所说。 所谓契经。 祇夜。 本末。 偈。 因缘。 授决。 已说。 造颂。 生经。 方等。 合集。 未曾有。 及诸有为法。 无为法。 有漏法。 无漏法。 诸法之实。 不可沮坏者。 是谓名为法辨。 彼云何名为辞辨。 若前众生长短之语。 男语。 女语。 佛语。 梵志天龙鬼神之语。 阿须伦迦留罗甄陀罗彼之所说。 随其根元。 与其说法。 是谓名为辞辨。 彼云何名为应辨。 当说法时。 无有怯弱。 无有畏惧。 能和脱四部之众。 是谓名为应辨。 我今当教敕。 汝当如摩诃□絺罗。 所以然者。 □絺罗有此四辨。 能与四部之众。 广分别说。 如我今日。 观诸众中。 得四辨才。 无有出□絺罗者。 若此四辨。 如来之所有。 是故诸比丘当求方便成四辨才。 如是诸比丘当作是学。 尔时诸比丘闻佛所说。 欢喜奉行(为了婆沙正理文。 且为熏修全出)。 (八右)论曰(至)兼显所缘。 长行文大为三。 一释初二颂。 二释第九句。 三释第十句。 就初中有二。 初正释颂。 二证本论。 兼成次第。 三叙异说。 四明前加行。 初正释中有二。 一释初颂。 二释第二一行颂。 初中有四。 一牒总名标数。 二列名。 三随释。 四结意。 释名者。 法是所缘境。 下四字能缘。 于法境无障碍。 无倒解了智名法无碍解智。 智即解。 解智即无碍。 法之无碍解智持业依主可知。 余三亦尔。 婆沙百八十(九左)释无碍有四说。 一无滞义。 二现见。 三深密义。 此名境边。 四随应义。 彼无评也。 显宗三十七(八右)云。 无碍解名释有多义。 谓于彼彼境领悟无碍名无碍解。 或于彼彼境。 决断无碍名无碍解。 或于彼彼境。 正说无碍名无碍解。 有余师说。 于境现前无颠倒智名无碍解。 正理七十六(五右)同也。 问。 四无碍解者。 为带数释。 为依主释。 设尔何失俱有过失。 若为带数。 无碍智体无有四种。 背法体挍带数法。 若为依主者。 名中既有数何依主。 答。 是依主释。 谓四者法义词辨。 是所缘境。 无碍解者。 即唯一不退智。 以非法体带数故。 勿必谓存数是带数。 如前四神足有依主释。 问。 旧俱舍二十(九右)如今名无碍解。 于余云四无碍辨。 杂心法胜舍利弗毗昙甘露味论等旧译多尔。 相违如何。 又总别岂非混。 解云。 有云(清凉大疏钞三十四中四十八左。 三十八下六十五丁)在心云智。 在口云辨。 故非相违。 此意就了知名智。 据与他说此云辨。 由之四辨经中。 作如是说。 有此四辨。 广分别说。 今详四辨了辨。 是辨财义非辨说。 故四辨经说四财。 与智言异义同。 故舍利弗毗昙云。 何谓辨。 辨谓智力。 谓胜智。 谓金刚智。 谓无余智。 又总立四辨名者。 别名立法义辞应。 或名乐说。 不云辨无碍。 无总别乱矣。 问。 次第非一准。 一四辨经列义法辞应。 二此论。 品类足。 施设足论。 舍利毗昙等。 法义词辨次。 三法辞乐义。 法胜毗昙二本。 甘露味论等是也。 四义应法辞。 杂心论等是也。 五辞法义辨。 婆沙第三说是也。 是等何所以立名。 解云。 法胜论约智类同。 作如是次。 故彼曰。 法辨辞辨一(俗智)乐义辨俱十。 杂心等约内外次。 谓义应二是自悟。 法辞二是他悟。 故或细粗次。 义是非五识境应亦有定惠。 故法辞二声名句文即粗故。 理实一得必四。 故诸论无准。 问。 契经说法无碍。 云有漏法无漏法等诸法。 是顺名可然。 诸对法中。 何故云名句文。 若尔何不名名无碍。 解云。 经据所诠法体。 对法就能诠。 并非相违。 若与义何别。 谓所诠义者。 是其义理不法体。 问。 辨无碍据所依。 取定惠前三亦尔。 离彼二应不成立。 答。 实尔。 故杂集论十四。 四辨皆云定惠。 可准思。 而约胜于辨说之。 谓于众中辨论说法。 内不具定惠有恐怖。 不能说此故。 名句文身者。 正理约自性解身。 而古今无不迷彼释者。 今具解之(后可入此言)又旧论二十(七左)云名等聚。 是如婆沙所说。 约聚集义也。 (八左)法无碍解通依五地。 百八十(九左)有三说。 一欲初定二地。 二在五地欲四定。 三在七地加未至中间。 光记(十八右)意。 彼初说约随语系。 后二说者据随身系(为正)宝破云。 后二说是随身系家。 既未至禅无别有身。 如何第三释通七地也。 今详。 宝破非也。 虽未至无别身。 是随本论此故。 法胜论四卷三(二十三右)云。 已说初禅。 当知已说未来及中间。 此是初禅眷属故。 若不尔何缘彼三说差别。 然前论五卷名系地处。 光(六十左)宝(四十六左)互有是非。 具如上辨。 今论云。 上地无名等故。 而显欲四定五地有名等。 约随身系必矣。 而宝师前(五卷四十六左)后(十八右)并随语系为正非也。 违今论意故。 (八左)义无碍解(至)灭尽无生。 此两说者。 品类足七(五右)说于胜义不退转智。 故作此异说。 然准契经所说。 前说为正。 契经说十二部经有漏法无漏法故。 故杂心十智为本。 唯涅槃六智为有说。 法胜论师唯十智一义。 百八十(十左)此两说。 亦各有二有说。 初中第二有说为八智。 除尽无生。 后第二有说为四智。 除尽无生。 以无碍智见性故。 今论主各据初说。 依此义是非见性故。 婆沙(十二左)云。 如是说者。 若定应得。 彼离染得。 尽智时得故。 辨无碍解(至)缘说道故。 亲不缘灭。 故除此一。 然法胜论是亦具十智。 彼曰。 乐义辨俱十。 (八左)此二通依(至)皆得起故。 初正通二释。 后辨无下别通辨无碍妨。 婆沙云。 有漏者在十一地。 无漏者在九地(已上)今总相说。 通妨中。 正理云。 然于其中但缘说者。 唯依二地。 与第三同(已上。)今通以论。 故言一切。 施设足论(至)四种次第。 自下第二证本论。 兼显次第。 何故不如婆沙引品类足者。 此文有三此言。 兼以成次第。 于彼无故。 下二句论主显次第义。 有余师说(至)言无滞碍。 自下第三叙异说。 此唯训释。 前诸方域。 此唯辨说无滞。 前应理说及定惠。 是其差别。 余二无别。 故不更述旧论曰。 方言者以因理释义。 譬如由有碍故。 名色等言。 于立破胜言说名巧辨。 无有余师说字。 于婆沙杂心法胜二本中。 未见此说(【头】宝疏引文未足。 而引问答文失处也)正理七十六(四右)云。 辨无碍解。 若缘说时。 何异第三词无碍解。 第三了达训释言词。 如有变碍故名色等。 此达应理无碍说。 有说词诠诸法自性。 辨辨能显示诸法差别。 有说于法直说名词。 展转无漏。 分析名辨。 缘此二种。 三四有别(已上)显宗亦同准彼问及答三说。 此论文脱。 谓问言。 及彼初说此达等二句。 第三说有说等二句。 或应全如彼。 若不尔。 此文成体上瘘义。 亦支离。 有云。 于现流小乘论中未见。 然大乘杂集论十四(初左)有此说。 若尔于小乘定可有。 勿谓梵本文脱。 今云不尔。 彼杂集论说。 诸方言音及训释诸法为词。 于诸法差别无碍为辨。 但词中一分同耳。 (九右)传说此四(至)能为加行。 自下第四明加行百八十(十三左)有三说。 彼第一此传说义。 彼第三评家义。 此理实义。 彼第二有说法辞二。 习外论为加行。 义辨二习内论为加行。 杂心论主唯据今传说义。 问。 凡此论云传说。 必表不信。 言理实则论主评取多说。 或自发明义。 今理实既婆沙评家。 何可言理实。 彼既在婆沙。 前传说言未审。 答。 传说言。 旧论言余师说。 后理实言云有余师说。 若准彼俱有余师故无胜劣。 又正理显宗传说云有说。 理实同此。 今谓。 正理为是。 传字谬也。 应作有说。 次理实者。 虽既是婆沙评家。 义彼杂心论以初义为论。 为简彼特云理实。 是则论主再评取彼。 (九左)边际名但依第四静虑故。 此即释第二句后定字。 明边际所目法体。 若依文势。 似除词所以。 上云非彼静虑所收。 下云故故。 然旧论二十(十一右)曰。 何法名远际三摩提。 偈曰最后定。 随顺一切地。 此至增究竟。 此中但者。 简有余师通下三静虑。 百八十(终)曰。 有余师说。 四静虑最上品皆名边际。 然能引发唯是第四静虑边际非余。 (九左)此一切地(至)得边际名。 释第三句明第四定名边际。 一总释。 二别释。 别释中有三。 一释二因。 二如是下结名。 三此中下别解边际名(光记为三章非也)此总释。 初因是总因。 贯一切地故。 后因即别因。 局上上故。 九品次第增进。 至上上云增至究竟。 旧论云至增究竟。 于增致能所至异。 此约次第增进。 故在能至。 彼据极增。 (九左)云何此名(至)名至究竟。 惠晖云。 九品一遍为下下。 两遍为下中。 乃至九遍为上上品也。 此释臆度全非论意。 (十右)此中遍名(至)及实际言。 百七十八(十三左)有五说。 并不同此(【傍】四际者外书四方名四际。 若今论是应四相。)(十右)除佛所余(至)自在转故。 释第四句。 明诸圣二得不同有二。 初明二乘唯加行。 二明世尊亦离染得有二。 一明初得。 二明后时不由加行。 二乘唯加行。 如来通加行离染。 故云亦。 由是婆沙三十一(四右)明佛不共四无畏。 云此无畏皆可言加行得。 三无数劫积集。 殊胜加行得故。 皆可言离染得。 离有顶染。 得尽智时。 得无畏故。 准彼应知。 然旧论二十(十一左)偈曰。 惟佛非行得。 长行随然。 而遮佛加行得。 盖录文人误也或旧论为正。 下论六通中(十二右)佛皆离染得。 不由加行。 是共德同类。 彼既尔。 此亦可尔。 而文云亦者。 是相翻义。 谓彼唯加行得。 此亦唯离染得。 又婆沙百七十九(初右)愿智同(十二右)无诤智百八十(十二左)四无碍各有四说。 一佛离染得。 声闻独觉加行得。 二佛独觉离染得。 声闻加行得。 三佛独觉到究竟声闻离染得。 余声闻加行得。 四如是说者。 若定应得彼离染得。 尽智时得。 故后加行现在前。 佛不加行。 独觉下加行。 声闻或中。 或上。 有愿智。 无诤。 无碍解。 由加行故得。 加行故现在前(已上)光记(二十二左)和会云。 婆沙且据少分。 故说二乘亦有离染得。 俱舍以二乘离染得不定故。 但言加行得。 此释不然。 此论言唯加行得。 何得许少分不定。 婆沙亦约定不定。 论离染加行。 有何理为多少。 今详。 婆沙据离有顶染时定得。 为离染得。 然是由从来加行。 故彼时得。 无加行者不得。 若尔非实离染得故。 此论不许之。 言非皆得显此旨。 理实此论为尽理。 故正理。 显宗。 虽彼评家。 不依同此。 (十右)颂曰(至)余四通唯善。 初一行列名出。 后三行诸门分别。 有六门。 一智摄门。 二依地门。 三缘境门。 四二得门。 五念住门。 今依妙音。 不据婆沙评家。 故显宗改颂曰。 三身。 一余三。 一法。 后法四。 六三性门。 集异门十五(十四左)略说六通。 释名而无分别。 婆沙百四十一(十三右)广五通无漏尽。 盖以力中(三十(七右))具说故。 百四十九(十三右)至百五十明天眼天耳。 九十九(九右)说他心智。 一百(六左)说宿住随念智。 又三十卷说十力中。 有天眼漏尽宿住三通。 今依婆沙此论。 示图曰。 PICT64039201. GIF/PIC(十左)论曰(至)漏尽智证通。 百四十一(十三左)云。 于自所缘。 无倒了达妙用无碍。 故名为通。 智是证(了达义)即通并持业释。 此则通称。 神谓体定。 境诸变异事。 定所引境名神境依主释。 神境所变事。 智证通能变智。 是依主释。 眼耳是根异胜常途。 故称为天。 眼即天耳。 即天名天眼天耳。 百四十九(十三左)曰。 问。 天眼以何为自性。 答。 非诸筋骨血肉所成。 色界大种所造净色。 无能碍视。 体不可见眼界。 眼处眼根所摄。 是谓天眼。 问。 何名天眼。 答。 此眼殊胜。 故名为天。 世于胜法有天言。 故如说天衣天庄严具天饮食等(已上)他心是境。 别体依主。 立名名他心智证通。 宿住是境。 随是随应。 念即智。 同时心所。 随彼彼事。 念力持故名随念。 邻随念智证通邻近释。 或智随念。 知境故名随念。 宿住之随念等依主释。 百(八左)云。 诸过去生有漏五蕴名为宿住。 随念势力而能知彼。 故名宿住随念智。 谓此聚中虽有多法。 而念力增故说随念。 如四念住虽慧为体。 而念力增故名念住。 漏已尽智故名漏尽智。 漏即尽。 漏尽之智。 此通次第者。 一百(十六右)云。 有作是说。 如说而生。 谓彼闻色界天。 而不能往。 故先起神境通往。 而不能见其色。 故次起天眼通见。 而不能闻其语。 故次起天耳通闻。 而不能知其心。 故次起他心通知彼心。 已未知宿世曾相遇不。 故后起宿住通。 世尊依此次第而说。 如是说者。 次第无定。 谓或先起神境通。 乃至或先起宿住通。 或有唯得神境通。 如天授等。 或有唯得天眼通。 如善星等。 是故诸通无顺入逆入。 亦无超越次第。 如诸等至。 或如无量解脱胜处遍处(已上)。 (十左)虽六通中(至)亦共异生。 次下说。 三明三示导亦不共凡。 然是六通中圣边故。 总相说无有失。 (十左)神境等四唯俗智摄。 正理七十六(九右)云。 除他心漏尽。 余四俗智摄。 西方诸师说。 宿住通六智。 谓俗。 法。 类。 及苦集道。 俗智能了过去俗事。 余随所应。 各缘自境。 然观经意。 唯俗智摄。 如说随忆无量宿住。 谓一生乃至广说。 非无漏智此行相转。 一百(十二右)妙音说同西方师。 评家唯俗。 论主以顺经意。 同评家。 施唯言。 (十一右)他心通五(至)世俗他心。 一百四十一(十三左)曰。 他心智通若有漏是世俗智。 他心智若无漏。 是法类道智。 他心智。 今此总说。 (十一右)诸有欲修(至)加行已成。 一百(十三左)具说观分位。 先忆念此生老位。 次此生中年。 次少年。 次童子。 次婴孩。 次钵罗奢佉。 次键南。 次闭尸。 次頞部昙。 次羯剌蓝。 次入胎位。 次中有位。 次初受中有位。 后忆念前生命终位。 尔时此智加行成满。 光记引婆沙成满致三义。 于中第二为正也。 (十一左)从无色殁(至)自相续起。 来生此者。 光云欲色界。 宝唯欲界。 对无色以云此。 光为胜。 谓此起通界故。 一百(十四右)云。 评曰。 依自相续。 修加行者。 若自前生欲色界者。 即依自相续。 加行成满。 若自前生无色界者。 转依他相续。 加行成满。 依他相续。 修加行者。 若他前生欲色界者。 即依他相续。 加行成满。 若他前生无色界者。 转依自相续加行成满。 解云。 自前生欲色界加行颠末皆依自身。 若自前生无色界初依自身。 而最后中有前命终心所依身无此。 故转依他心究竟。 次依他加行。 亦复如是。 然光记约自前生无色。 而为依自相续。 加行满者误也。 违文。 违文故。 又宝疏(二十二左)云。 或可依自身修。 至中有初心依他身前命终心究竟。 此释误也。 违诸论故。 按或可言应加行误据婆沙自前生无色界者。 转依他身加行成满故。 (十一左)修神境等(至)以为加行。 一百四十一(十三左)神境缘欲色界四处(色香味触)二处(色触)天眼缘欲色界色处。 天耳缘欲色界声处。 今轻者。 且约胜示轻触。 以神境思身轻等故。 先者。 明本。 及正理。 显宗。 并如今。 然光形误也。 旧论曰光明为胜。 百五十(九右)云。 问。 天眼欲见闇中色时。 云何能见。 有说此由神通引起光明。 能见彼色。 此不应理。 不得神通。 便应不能修起天眼。 如是说者。 初引通时。 若离光明。 不能见色。 若通成满。 设离光明。 亦能见色。 问。 神通。 天眼。 俱有光明。 有何差别。 答。 神通光明。 或自性有。 或变化有。 天眼光明。 唯自性有。 作是说相翻前说。 (十一左)未至等地由此已遮。 等者等取中间及近分。 一百四十一(十三左)云。 有说若地奢摩他毗钵舍那。 平等摄受。 彼地有五通。 近分。 无色。 随一阙故。 无有五通。 百四十九(十四右)云。 问。 何故近分。 无色。 无通所依胜定耶。 答。 奢摩他。 毗钵舍那不平等故。 非五支四支所成故。 非乐道所摄故。 然光记但释未至中间未可也。 (十一左)如是五通(至)为二通境。 文有二。 初约竖。 二约横。 初中有三。 一总释。 二别释。 三明无色不为境通妨。 一百(九左)约宿住智。 具明唯缘自下地相。 通妨中。 前三通唯缘色。 与无色相翻。 故不缘不待言。 他心缘心。 宿住缘五蕴。 并其事在无色。 故通此。 若依大乘。 上下皆能化(广章云云)。 (十一左)即此五通(至)无数世界。 此一章旧论中。 颂释并无之一百五十(十一左)声闻独觉及佛世尊不作加行。 如次能见小千中千大千世界。 若作加行。 能见中大无数世界。 杂心六(二十二左)但云独觉。 余文同此。 今一二三者。 非三中等。 小千中千大千名为三千世界。 据如是次。 言一二三。 即是小中大。 其相如世间品(十一卷(十五右))已说。 举神境用云行化。 等取余四境。 今不说部行。 令同声闻。 婆沙总说。 但云独觉。 一百(十六左)说宿住智。 中云如契经说。 常见论者忆知宿住事。 有三种差别。 一忆二万劫事。 二忆四万劫事。 三忆八万劫事。 复有别诵。 第三忆知六万劫事。 问。 何等常见论者。 能忆知二万劫事。 乃至忆知八万劫事耶。 答。 常见论者。 根有三品。 下忆二万。 中忆四万。 上忆八万。 复次常见论者。 能忆知三劫坏事。 若忆火劫坏事者。 彼知二万劫。 若忆水劫坏事。 者。 彼知四万劫。 若忆风劫坏事者。 知八万劫。 复次常见论者。 能忆知三根坏事。 谓喜乐舍。 如次知二四八万劫。 复次常见论者。 有声闻独觉佛三乘种性差别。 如次忆知二四八万劫(已上取要)余通准此可知。 若依大乘有异说。 智论二十八云。 凡夫他心通遍知四天下众生心。 声闻知千界。 支佛知百千世界。 十住第九云。 大力声闻天眼见小千国土。 小辟支佛见十小千国土。 中辟支佛见百万小千土。 大力辟支佛见三千大千。 伽伦记云。 云何凡夫天眼见四天下。 梵王见小千界。 声闻见二千。 辟支佛见三千耶。 景云。 天眼耳通五识中慧故隔铁围。 故见有远近。 宿住通意识故得八万。 有释。 唯菩萨种姓异生知八万劫。 非余凡夫。 故婆沙一百(十七右)常见论者。 辨三乘差别。 云。 声闻种姓忆二万劫。 独觉种姓忆四万劫。 菩萨种姓忆八万劫。 (十二右)佛于一切(至)不由加行。 问。 婆沙三十(十八右)十力皆加行得。 由三无劫加行。 故亦皆离染得。 离有顶染时得故。 彼不共十力。 犹既如是。 何况共德六通。 不由加行。 解云。 加行有二种。 一总加行。 二别加行。 总加行者。 诸善行皆是此加行。 别加行者。 但别修其行。 如天耳思声。 天眼思光等。 彼十力以不共故。 就总云加行。 今三乘对说故。 就别云不由。 以佛不修别加行故。 (十二右)若尔何缘(至)诸恶行等。 增一四十二(三左)说十力之死生智力云。 复次如来知众生生死之趣。 以天眼观众生类善恶色善恶趣。 或众生身口意行恶。 命终生地狱。 或众生身口意行善。 命终生善趣天中。 是谓名天眼清净观众生类所趣之行(取要)杂含二十六(十八右)中含十九(二十四右)亦然。 天眼若但缘身色者。 死生智是天眼。 应不缘口意二业。 亦天眼唯现在。 何知未来善恶趣。 兼等中存此难。 (十二右)非天眼通(至)死生智名。 此答意天眼通能引。 而根本死生智所引。 而眷属能所二体合。 以名死生智。 正理(七十六(十二右))显宗同此。 虽合立名。 而果边胜。 故光记天眼通名死生智。 从果无有失。 舍利弗毗昙十三(三右)说六通。 不立天眼名。 言众生生死智证通。 而为第五。 如十力中在漏尽前。 光记五重问答并为得焉。 (十二左)宿住漏尽(至)一切境故。 一百(十一左)宿住通者。 评家唯相杂法念住。 妙音通四念住。 以契经增一四十二(四左)说宿住智。 我昔生彼处。 名是字。 食如此之食。 受其苦乐寿命长短等。 中含十九(二十三左)知如是饮食。 如是受苦乐。 如是长寿等故。 论主妙音说。 以顺契经据彼也。 正理依评家破此论。 由是显宗改颂二句(如前出)光记判决最得论意。 宝疏约得修。 通四念住。 两论为各据一义。 今云。 谬迷之甚。 婆沙既约现修有两说。 今论同彼一说。 何可得修。 又契经分明说受苦乐。 何劳会得修。 又若约得修。 余通亦涉余念住。 何不说。 又何但此有得修起尽。 妄陋之最矣。 (十二左)或此依通(至)依四地故。 问。 前云解脱道慧为性。 岂非相违。 答。 彼体慧正是解脱道。 然起无间道。 则天眼耳依四根本地。 其解脱道唯欲。 初定自地。 故不相违。 正理七十六(十二左)破之。 光记(二十九右)举彼述解。 而致救。 又出理教四种失。 并皆为精当。 于中无定无记之责。 若泛依十大地中定涉无记。 此责不成。 而今约四根本地定故无妨。 次(三十左)引婆沙三十二文有三解。 第一为是。 宝疏(二十四左终)引正理破文未辨释。 而引婆沙多文。 宝疏颠末不致救。 则彼朋正理。 故引婆沙多文。 成无记义也。 (十二左)若尔何故(至)或就胜说。 旧论不异此也。 此难意。 若二无记。 四是善。 尔何故品类足。 总云通谓善惠。 光记。 宝疏。 并但牒眼耳无记。 虽义无害。 不顺最后施问答。 何不上四静虑次。 答。 意但似就六通。 以六通处辨多少胜劣故有二释。 六中二无记。 四善故约多分。 或无记。 善。 对劣胜别故。 就胜为善。 品类足六(三右)明所知法。 所识法。 所通达法。 所缘法。 增上法等。 中云。 所通达法云何。 通达者。 谓善慧。 此以一切法为所通达随其事。 此复云何。 谓苦忍苦智通达苦。 集忍集智通达集。 灭忍灭智通达灭。 道忍道智通达道。 复有善有漏慧。 通达苦集灭道及虚空非择灭。 故说。 通达者。 谓善慧。 此以一切法。 为所通达。 随其事是名所通达法。 彼说所通达之能通达。 言通达者谓善慧。 按。 彼文非说六神通。 不相关此也。 故婆沙百四十一(十六右)云。 问。 品类足说。 当云何通。 答。 彼所说通与此说异。 彼说善慧。 皆名为通。 以说一切法皆是所通达故。 此中所说胜慧名通。 此通或善。 或是无记。 通与善慧。 得作四句。 有通非善慧。 谓天眼耳通有善慧非通。 谓除通余善慧。 有俱是。 谓余四通。 有俱非。 谓除善相(已上)正理六十七(八左)云。 品类足说善慧是通。 二应非通无记(作说非也)性故。 义各别故。 此彼无违。 彼说所知及所通达法。 举诸智惠为能知通。 以显所知及所通法。 虽诸智惠皆能知通。 而且说善。 胜遍缘故。 所知所通虽无广狭。 而能知外有别能通故。 说所知已。 复说所通法。 此所辨通。 唯胜定果。 通无记惠。 与彼何违(已上与婆沙同)又彼但言通谓善慧。 不言唯善。 故亦无违。 如说(【傍】品类所知法下文而现本无文)能知谓诸善智。 岂恶。 无记。 皆非智摄。 准彼二论。 皆致彼此各别会释。 此论独约六通未审。 亦复非彼论意。 退按此论异婆沙。 通释问者致不解问。 故顺彼约六通。 以作二释。 是则试验门。 如婆沙一百十八(十二右)云。 以问非理。 是故随彼作非理答。 何故如是。 欲试验他故。 正理论四十(三右)亦云。 为欲试验于对法宗解不解故(光十五(四十左)引)又光记十四(三十五左)云。 世亲论主故述婆沙不正义。 试后学徒为觉不觉。 此亦如是。 为欲试后学徒于品类足知当不当不故。 又解。 此论就品类足本意问答。 不必六通。 谓问意六通中。 若二无记。 四善。 于品类足。 总宽明能通达。 犹应说无记。 何但云善慧。 答。 彼总明能通达诸智故。 应说三性智。 然善是胜故。 且云善慧。 由此正理亦云。 且说善胜遍缘故。 或善惠多。 恶无记少。 就多分是二解答意也。 光记以就胜。 令同婆沙义者非也。 何起尽令同耶(宝疏释无之)。 (十二左)如契经说无学三明。 杂含三十一(十五左至十七右)三明经有三经并云。 有无学三明。 谓无学宿命智证通。 无学生死智证通。 无学漏尽智证通。 乃至广说。 长含十(初左)增一经九(二左)十上经八(十二右)众集经并云。 云何三证法。 谓三明。 宿命智。 天眼智漏尽智。 但列名耳。 按。 第二者治后际愚。 死生名顺其自性。 杂阿含经所说据体。 今以天眼。 示其体者。 是从因故。 长含所说是。 (十二左)颂曰(至)学有闇非明。 此四句中。 初句出体。 次句废立。 次句通妨。 后句遮学。 (十三右)论曰(至)为其自性。 释初句文有三。 一标牒。 二列释。 三出体。 其释名如前。 一百二(十三左)杂心六(二十三左)集异门六(八右)明三明。 一百二(十三左)云。 通达解了。 故名为明。 (十三右)六中三种(至)治中际愚。 释第二句明废立。 有总释别释。 百二(十五右)有五复次。 一如次见前后际事。 深生厌离。 既厌离已欣乐涅槃。 二见自前际自衰损事。 见后际他衰损事厌离。 既厌离已欣乐涅槃。 三见前后际蕴处界厌离。 既厌离已欣乐涅槃。 四除常见断见。 安住中道。 五能引空无愿无相解脱门故。 正理七十六(十二左)亦出五说。 (十三右)此三皆名(至)非无学故。 文有二。 一总明名无学明。 二别辨差别。 一百二(十六右)云。 应知无学身中起故。 前二亦名无学。 略去中间。 如牛车等。 又(十四右)云。 前二亦明少分明相。 故假名明。 谓违烦恼故。 不杂烦恼故。 顺胜义明故。 引无漏明故。 是故尊者妙音说曰。 于三明中。 惟漏尽智是胜义有。 余二能引胜义明。 故假立明名。 更有六复次。 (十三右)契经说有三种示道。 杂含八(五右)云。 三种示现。 云何为三。 神足变化示现。 他心示现。 教诫示现(一经说之)长含十六(二右)坚固经云。 三神足。 一神足。 二观察地心。 三教诫(广说)中含三十五(十一右)伤歌罗经曰。 三示现。 如意足示现。 占念示现。 教训示现。 即是也。 与增一十五高幢品(九右)云。 三事教化。 四神足教化。 言教教化。 训诲教化异也(稽古下(三十四右)令一同非也)又稽古云。 按。 瑞应经以记心示导。 为说经。 未审。 是则说经。 教诫奚别。 前文已言智惠知人本意。 则其言说经者。 写误耳。 详曰。 有一理。 然百三(二右)云记说彼心思念差别。 如所记说。 皆实非虚。 准彼言说经。 亦其理通焉。 (十三左)论曰(至)为其自性。 释初句有四。 一牒标。 二列名。 三出体。 正释初句。 四废立。 此即初三也。 百三(四十)云。 示者示现。 导者导引。 示现此三。 引导众生。 亦示亦导故名示导持业释。 三示导者带数释。 旧论唯云三导。 神是定。 变是异变。 由定起变异事。 名神变依主释。 神变即示导持业释。 记是记说。 心是他心。 心之记故名记心。 记心即神变。 教授诫勖名教诫。 亦教亦诫持业释。 又各有同体依主。 集异门足六(三右)诸变一为多。 变多为一。 或显。 或隐。 若知。 若见。 各别领受。 墙壁山岩崖岸等障。 身过无碍。 如是广说。 乃至梵世身自存转。 是名神变。 示导者。 谓有苾刍。 虽于多种神变境界。 各别领受。 若不令他知见。 但名神变自在。 不名示导。 若有苾刍。 能于多种神变境界。 各别领受。 亦能令他知见。 名神变自在。 亦名示导。 记心示导者。 如世尊说。 苾刍当知。 谓有一类。 或由占相。 或由言说。 随记他心。 彼意如此。 彼意如此。 彼意转变。 或随记过去。 或未来。 或现在。 小多心心所。 一切如实非不如实。 或有一类。 不由占相言说。 然由天神。 或由非人。 闻彼声故。 随记他心如前。 或有一类。 不由天神及非人。 闻彼声。 然由内心。 知他有情心所寻伺。 随记他心。 如前或有一类。 不由内心。 然由现见他有情住无寻无伺三摩地。 见已念言。 如是具寿无寻无伺意行微妙。 如是具寿从此定出。 当记如此如此寻伺诸行。 随记他心。 一切如实非不如实。 是名记心。 示导者。 谓有苾刍。 虽如上随记。 若不令他知见。 但名记心自在。 不名示导。 若有苾刍。 如上随记。 亦能令他知见。 名记心自在。 亦名示导。 教诫示导者。 如世尊说。 苾刍当知。 谓有苾刍。 为他宣说。 此是苦圣谛。 应遍知。 此是苦集圣谛应永断。 此是苦灭圣谛应作证。 此是趣苦灭道圣谛应修习。 是名教诫。 示导者。 谓有苾刍。 虽能能说如上若他闻已不起谛顺忍。 不得现观边世俗智。 但名教诫自在不名示导。 若有苾刍。 能说如上。 亦能令他起谛顺忍得现观边世俗知。 名教诫自在。 亦名示导。 (十三左)唯此三种(至)余三不尔。 此即四废立初立。 后一句废。 初立中有三。 一总约令最初发心。 其引入相如百三(二右)具说。 二或此下。 别约令二种发心。 初正示。 后释示导。 谓外道为憎背。 不好内外二道。 为处中。 虽相如是。 而实是不定人。 故百三(二左)云。 问。 为应为何等补特伽罗现神变事。 答。 若于佛法。 决定信者。 及不信者。 不应为现。 若不定者。 应为现之引入正法(已上)三又唯下别约三别能。 神变记心教诫如次归信修。 准现文然。 今退按此文不审。 谓初二文。 义无别。 故所化生与憎背处中是何别。 由此正理。 显宗。 或此已下文无之。 旧论二十(十五左)曰。 此三各从初最。 能引受化人意。 故有憎碍心。 未信心。 不欲修心。 此受化人由此三。 起归向心信受心修行心。 故说此三为导。 彼旧论文最为正。 由此理。 正理。 显宗。 唯总释略别释。 彼曰。 唯此三种引所化生。 令初发心。 最为胜。 故能示能导立示导名(更无余文)应改作文。 唯此三种引所化生。 令初发心。 最为胜故。 能示能导得示导名。 或此能引憎背正法。 及未信心不欲修者。 令于佛法如次。 归伏。 信受。 修行。 得示导名。 (十三左)于三示导(至)利乐果故。 此释下三句有三。 总释。 别释。 总结。 别释中有二。 一释初因。 此有正释指事。 二又前下释后因。 此即总释。 人天善果为利。 涅槃极果为乐。 故下文云利益及安乐。 如有咒术健驮梨伊刹尼。 旧论云乾陀梨伊叉尼柯。 百三(三左)初同此。 后云刹尼伽。 旧婆沙七十七(十四左)云健陀罗刹尼迦。 是但男女及长短具略异耳。 应音二十五(二右)云。 健陀梨持咒女名也。 从国为名。 此女声呼之。 男声犹健驮罗国是也。 伊刹尼叉黠切。 此云占相观察。 今云准下论(十七左)种类分别。 云占相误也。 今亦云持此。 云咒术。 明与占相别也(【头】百二(十三右)云复次世间妄执种种咒论。 以为大夭明。 谓支明。 事明。 兽明。 禽明。 瞿腊毗明。 刹尼迦明健驮梨是明。 星明。 乌明。 孔雀明。 象钩明。 咒龙蛇明。 火明。 水明。 迷乱明等。 及诸外论)正理七十六(十四左)又出一种云。 或有药草。 具胜功能。 若服。 若持。 飞行自在。 又长含十六(二左)说我闻有瞿罗咒。 能现如是无量神变。 有乾陀罗咒。 能观察他心。 其事反此。 而新旧婆沙所载。 彼经亦同此论。 从多此论为正。 显宗。 正理亦尔故。 或梵土希术。 不可得考。 稽古下(三十四右)云。 西域之俗最好幻。 亡论于梵志。 虽女流亦习焉。 如摩登女之流也。 其吞刀吐火。 则未也。 扪日月驱风雨。 出没变幻实出意表矣。 神变何足为奇哉。 神变而尽伽文。 则何贵于觉哉。 其或以抗外家者。 因人之所信而导之。 是又所以般若之使也。 古人已具言之。 如仲尼识庙火辨萍实。 岂足轻重之乎。 史迁称仲尼。 犹或议焉。 事佛者何见之浅且小也。 (十四左)论曰(至)谓行及化。 婆沙百四十一(五左)云。 问云。 名神云何名何足。 有作是说。 三摩地名神。 欲等四名足。 由四法所摄受。 令三摩地转故。 复有说者。 三摩地是神。 是足。 欲等四惟足非神。 如择法是觉亦支。 余六惟支非觉彼两说并神为定。 虽婆沙中无正解说神境二。 准神足释。 以释神境。 故言依毗婆沙所说道理。 不言作是说。 然标别毗婆沙。 意显论主不信。 以何知此。 前(二十五(十二左))说四神足中。 论主破神为定。 自依契经。 立义云。 定果为神。 欲等所生等持名足(已上)准彼今亦论主意。 神是定之果。 而无拥虚通为神。 境谓诸变异事。 神即境故名神境持业释。 (十四左)行复三种(至)得意势名。 旧论云。 一引将身行。 二愿成行。 三心疾行。 一百四十一(六右)释初云。 举身凌虚。 犹若飞乌。 亦如壁上所画飞仙。 释二云。 于远作近解。 由此力。 或住此洲。 手扪日月。 或屈伸臂顷至色究竟天。 释后云。 眼识至色顶。 或上至色究竟。 或傍越无边世界。 光(二十四右)释第三。 有三释。 初二为是。 或多刹那。 或三刹那无定。 故第三非也。 非顺身即能至文。 故身至彼。 是心缘时。 非异时故云即。 旧论曰。 于最远处。 由发一行心时即至彼。 (十四左)由此世尊(至)不可思议。 论七(三右)已证。 增一十八(十六左)二十一(八左)见。 (十四左)若生在色(至)唯化二处。 此答两说。 出一百三十五(二左)初说是评家义。 即为正义。 正理七十六通此难云。 虽生在色作欲界化。 而无色界成香味失。 化作自身。 唯二处故。 有说亦化四。 如衣等不成。 彼初说意。 异界自身唯同自地。 唯色触二。 准知自界自他亦尔。 异界他身化四。 虽化不成。 后说意作欲自他。 皆化四。 而不成香味。 今论两说。 总化欲界。 四。 二。 与正理义别也。 旧论云。 如衣及庄严具。 婆沙亦不异也。 光记(三六左)义准即身化虽身化色触作二解。 前解为正。 宝疏(二十九左)破前解。 后释为正。 教理明白可依焉。 (十五右)颂曰(至)余得三性。 初二句明数答初问。 后十四句辨差别答后问。 于中有九门。 一第三句明果同依得。 二第四句明从与生相。 三第五句明事与心同地。 四第六句明化语由自下地心。 五第七八句明化人。 化主语。 默。 同。 不同。 六第九十句明愿力留身令语。 七第十一十二句明死后留骨身。 八第十三十四句明初心成满化有差别。 九第十五十六句明二得三性差别。 长行释准此应知。 百二十二(二十右)明通之果非通是作变化。 百三十五首尾广明其数及差别六卷法胜五(七左)唯列数。 而明谁成就几。 杂心七(二十八左)列数而辨差别。 (十五右)论曰(至)亦得名胜。 释初二句有二。 初解总名。 释颂能化心。 为欲显示有因果别能所起异。 言神境通果能化心。 二此有下释初句中十四及第二句有二。 初标。 二谓依下释。 此有总释别释。 依初下即别释。 成中有三。 一正释。 二诸果下明不依下地。 三第二下明下化心由相望。 亦名胜。 谓第二定果有三心中。 下欲界化心对初定果有二心中。 上地初定化心。 虽系地故欲界化故是劣。 然由所依定。 亦胜于初定化。 所依定第二。 初定。 胜劣故复约行。 胜初定化。 何以故。 谓从欲界。 行至第二定。 与唯行初定。 胜劣故。 余第三定果初禅化。 心望二定果二定化心等。 并皆准此。 如理应思故。 论两处云等。 总云下地上地。 (十五左)诸(【头】谓鲜光作诸为正)为静(【头】静鲜旧论光作净为正)虑(至)还从门出。 释第四句。 明从与生相。 文有三。 一总释。 二谓从下别释。 三非定下总结。 二中有三。 一明从二心生。 次此前下明能生二心。 后故此下结从生并二。 总结中有法譬两段。 门入者喻初净定。 门出者此最后净定。 (十六右)化所发言(至)起表心故。 释第六句。 明化语由自下地心。 初总释。 谓欲下别释。 先释由自。 后释由下。 是此上下但就所化人处。 不约生身上下。 故若身生欲初定。 若生二定已上。 但起欲初定化人语。 必由自地通果能化心。 或但起二定已上化人语。 由下初定能化心。 以语能化心唯在初定欲故。 如借起识。 由初定通果心。 旧论二十(十八左)云。 若所化人在欲界或初定地。 由同地心。 可得令言说。 若所化人在上地。 但由初定心。 令言说。 彼但云所化。 不言能变身处。 (十六右)若一化主(至)一切皆同。 释第七八句。 明化人化主语默同不同有二。 一约余人。 辨同。 二约佛明亦有别。 初中有三。 一正明。 二引证。 三结意。 此即初也。 (十六右)故有伽他(至)所化亦然。 百三十五(四右)云经颂。 而第四句诸化皆默然。 余皆同此。 长含五(二十一右)阇尼沙经曰。 现无量神足者。 亦皆由此四神足起(为令知所依引)时梵童子即自变化形。 为三十三身。 与三十三天一一同坐。 而告之曰。 汝今见我神变力不。 答曰。 唯然已见。 梵童子曰。 我亦修四神足。 故能如是无数变化。 时三十三天各作是念。 今梵童子独于我坐。 而说是语。 而彼梵童一化身语。 余化亦语。 一化身默余化亦默。 彼是长行为异。 (十六右)佛则不尔(至)亦容有别。 旧论曰惟佛世尊如所意欲。 或前。 或后。 所化众人。 或彼问佛答。 或佛问彼答。 今言音所诠等者。 问与答言音别。 亦所诠有别。 而亦有同故云容。 义足经曰。 佛语化人默然。 化人语佛默然。 何以故。 正觉直度正所意故。 当为证。 智论二十六云。 如声闻法化人说法。 化主不说。 化主说法。 化人不说。 佛则不尔。 化主化人但能说法。 彼以别俱。 以为劣胜。 相翻此论。 百三十五(九右)施设论说。 世尊语时化身亦语。 化身语时世尊亦语。 弟子作化。 弟子语时所化便默。 所化语时弟子便默。 施设论卷第六文出下卷(九左)稽古出第五者写误也。 是同智论不同今论如何。 答。 今约同不同时俱不俱判胜劣。 彼约用具不具判劣胜。 各据一义。 并不相违也。 (十六右)发语心起(至)亦得发语。 释第十九句。 明愿力留化身令语。 有问有答。 答中有正释通难。 光记辨变化心。 通果心二差别。 而破空法师。 泰法师等。 宝疏亦辨宽狭。 其意不异光。 不破空师等者。 以光记已标简故。 (十六左)非唯化主(至)持令久住。 释第十一二句。 明由愿死后留骨身。 有正说异说。 正说中文有三。 一正示。 二指事。 三明骨身非肉身。 百三十五(八右)曰。 有说有留化事。 问。 若尔世尊何故不留化身。 至涅槃后。 住持说法。 所应作者。 已究竟故。 谓佛所应度皆已度讫。 所未度者。 圣弟子度之。 有说。 无留化事。 问。 若尔迦叶波事。 云何得有。 答。 诸信敬天神所住持故。 有说。 迦叶波尔时未般涅槃。 慈氏佛时。 方取灭度。 此不应理。 宁可说无。 不说彼默然多时虚住。 如是说者。 有留化事。 是故大迦叶波已入涅槃。 婆沙既评取初说。 今亦同彼。 今命终者。 当迦叶入灭。 而婆沙未辨骨肉差别。 今辨别此。 以肉身期限决定多时不得住故。 杂心七(二十八左)云。 尊者大迦叶全身久住者。 此论所简。 有余师者。 彼第二说。 是则不正义。 文有所立通释二。 大迦叶波入鸡足山。 或曰取涅槃。 或曰慈氏佛出而入灭。 增一三十五莫畏品(十九右)云。 我今如来迦叶比丘。 留住在世。 弥勒佛出世。 然后取灭度。 四十四不善品(十二右)云。 大迦叶亦不应般涅槃。 要须弥勒出现世。 弥勒出世。 伸右手。 指示迦叶。 告诸人民。 过去释迦佛弟子。 名曰迦叶。 今日现在。 又云。 弥勒如来当取迦叶僧伽梨着之。 是时迦叶身体。 奄然星散。 是时弥勒复取种种花香。 供养迦叶。 又本行集四十七(二右)(稽古云四十五写误也)大迦叶因缘品之三。 阿育王经。 付法藏传一(十三右)杂事五百结集中则曰。 入无余依涅槃界。 而定力持身。 乃至龙华之会。 本行集四十七(二左)曰。 摩诃迦叶我涅槃后。 护我法及戒律。 令久住世。 其寿命将终时。 入于山间。 以神通力。 住持此身。 起如此愿。 愿我此身勿令散坏。 乃至弥勒如来得阿耨菩提。 见我身也。 作是思惟已入无余涅槃。 涅槃后二山还合。 后弥勒世尊广显法教。 忆念是大迦叶舍利。 与无量千众至于彼处。 两山两开。 尔时弥勒见大迦叶比丘舍利不散不坏唯着僧伽梨(已上)是正今论婆沙评家所凭。 彼增一婆沙第三说。 及杂心论所据。 稽古云。 本行集等有部所传。 盖如此。 如增一所云。 大众部所传尔者误也。 大乘亦有如是两说。 然或(【傍】惠晖等意)概而谓小乘短智为取灭。 大乘深智以为灭定者误也。 摩耶经下(十二右)云入灭定。 智论三(十一右)云入无余灭。 (十六左)初习业者(至)多少化事。 百三十五(四左)两说。 第二大同之。 正理师更加说所依差别。 彼(七十六(十八右))云。 初习业者由多化身。 要附所依。 起一化事。 习成满者。 由一化心。 能不附所依。 起众多化事。 光解云。 所依谓木石等。 宝云。 所依谓非化物(湛师信宝非也)今谓。 光记为正。 百三十五(四右)云。 问。 化事起时为有依托不。 有说化事必有依托。 谓必依于木石块等。 化主方能作所化事。 有余师说。 若初起通者。 所起化事要有所假。 若通慧满者。 无所依假。 能起化事。 正理师依彼第二说。 (十六左)如是十四(至)自他身化。 释第十五六句。 明二得三性差别。 文有二。 一约十四能变。 二约生得等。 后中文有三。 一正明。 二如天下指事。 三于十下辨处多少。 生得等者。 等向内等。 旧论无等字。 正理云。 总有二类能变化心。 一修所成。 二生得等所起化果(云云)(【头】开二类者。 为别无记通三。 故正理标二类。 而犹云生得等。 是等业咒药等)又解。 向外等。 天龙等者。 旧论云。 天龙鬼神等。 问。 修得生得差别云何。 答。 百三十五(七右)云。 答所化无别。 但修得者。 净速圆妙非生所得。 有说生得心化惟依自界身。 修得心化通依自他界身。 今论云自他身化者。 约自界故同后说。 (十六左)于十色处(至)亦无有失。 三辨处多少。 文有二。 一总示。 二论主别辨实理通难。 初中百三十五(十一左)化有二种。 一修得。 二生得。 若修得化。 欲界四处。 色界二处。 若生得化。 欲界九处。 色界七处。 今论修得。 前已说(十四左)故不更说。 于生得中。 已说欲九。 色界七自成。 准修得故。 杂心论七(二十八左)云。 欲界化四入。 色界化二入。 何以故。 不化根故。 今论主通彼难。 救婆沙等也。 (十七右)颂曰(至)取障细远等。 初二句出体。 后二句义门。 此有三。 一同分彼同分门。 二处具阙门。 三缘境障不障门。 (十七右)如藏臣宝。 是转轮王七宝随一如世间品(十二(十二左))已说。 施设论上(五左)曰。 又问。 何因主藏臣宝胜业报生。 能具天眼。 于诸伏藏。 若有主宰。 若无主宰。 若水。 若陆。 若近。 若远。 而悉观见。 答。 主藏臣宝。 往昔修因。 其事广大。 谓于父母知识及师尊所并余沙门婆罗门众。 不生恼害。 而复爱乐不恼害者。 又于世间。 普为一切痴黑暗冥作光明照授与灯明及灯明具。 破诸冥暗。 悉使明亮。 以如是因故。 百五十(十左)云。 问。 转轮王眼齐何能见。 答。 王四洲者。 面各能见四俱卢舍。 乃至王一洲者。 面各能见一俱卢舍。 问。 主藏臣眼齐何能见。 答。 四洲王臣见三俱卢舍。 乃至三洲王臣见半俱卢舍。 如契经说。 轮王有时欲试藏臣威力所受。 乘船游戏殑伽河中。 敕藏臣言。 吾今须宝。 藏臣敬诺。 请还辨之。 王不悦曰。 正尔须辨。 藏臣惶恐即以两手撬搅。 水中应时。 捧出种种珍宝。 以献王。 复白王言。 须者可取。 其不须者还弃水中(已上)轮王藏臣并可以视。 又百五十(九左)云。 诸素怛缆毗奈耶中。 皆说菩萨成就异熟生天眼。 昼夜能见面各逾缮那。 问。 菩萨所成异熟生眼。 实非天眼。 何故立此名。 答。 菩萨眼根体用殊胜。 如世胜事。 假立天名(已上)。 (十七右)修得眼耳(至)一切有情。 后释后两句有三。 一释恒同分。 二释无阙。 三释后一句。 此即初二也。 百八十六(十一右)曰。 又天眼左右胜劣品类(下中上)必同。 谓非左劣右胜等。 又现前时。 必皆具足无瞎无阙。 亦无眩乱及彼同分。 百四十九(十四左)亦尔。 翳是目疾也。 光记作医。 正理作医。 并皆通有。 显宗云无漏无阙。 义亦不异。 如生等二句。 光记属上为正。 色界必具诸根故。 宝疏(三十三右)属下大非也。 第四句非明修得缘境。 非例色界生得。 故亦复文既无能例。 何但所例。 又违旧论。 彼二十(二十左)云。 天眼天耳无非等分。 恒与识相应。 故无不具根。 无盲乱等失故。 譬如色界众生。 上细障远等色及声。 皆是彼境(已上)譬如言喻显上具根。 上细下明缘境。 然湛师云。 宝解顺旧论者非也。 (十七左)能随所应(至)眼见无遗。 三释后一句。 明缘境。 有正释引证。 细远等者。 等取前后左右昼夜等。 惠晖云。 肉眼见近不见远。 天眼远近皆见。 肉眼有同分彼同分。 天眼唯同分。 肉眼见前不见后。 及不见左右。 天眼前后左右皆见。 肉眼见障内。 不见障外。 天眼内外皆见。 肉眼见粗不见细。 天眼二皆见。 肉眼见昼不见夜。 天眼昼夜皆见。 肉眼见明不见闇。 天眼明闇皆见。 肉眼有翳阙。 天眼皆无也。 法蕴足七(九左)云。 于旧眼边。 发起色界大种所造清净天眼。 依此天眼。 生净眼识。 依此净识。 能遍观察前后左右上下诸色。 百五十(七左)举释云。 见前后左右诸色者。 非石壁等所障故。 见下诸色者。 非地水等所障故。 见上诸色者。 非云雾等所障故。 问如是天有于一时顿见十方诸色境不。 有说能见。 以天眼根光明清彻。 自然遍照。 如未尼宝遍发光明。 有说不能一时顿见。 法蕴所说天眼诸方无障。 非谓一时顿见。 谓人等眼但能睹见面所向色。 欲见余方要须回转俯仰方见。 天眼不尔。 面向一方。 随欲能见。 不须回转故说能见上下诸方。 非谓十方一时而见(已上)彼无评何为正。 解云。 后说为正。 何以知之。 佛世尊知诸法。 犹次第非顿。 何况天眼。 其事如婆沙(九八右)及宗轮论(四十八右)。 (十七左)颂曰(至)地狱初能知。 此颂大为三。 初五句明五通种类。 二第六句三性分别。 三后二句明五趣通局。 唯言显余五种容有。 初言简后时。 (十八右)曼驮多王(至)是业成摄。 恐难了知。 别释业成。 此王旧云顶生王。 后长大成金轮王。 等者等取诸龙诸鬼神等。 前(【傍】次上右)已说由胜业等所引生能远见闻等。 亦是此也。 (十八右)余三各三谓修生业。 光记具立所以。 辨废立相。 宝师意不欲故。 云。 诸法相因不可定准。 如虎珀拾芥磁石引铁(已上)湛师从宝。 今详。 光为是。 夫学慧道论者。 于此事不得容易。 (十八右)除修所得(至)不得通名。 此中初正三性分别。 后遮通名。 初中于六类。 除修所得三唯善二通果无记。 余生得等五。 皆通善染无记三性。 后中此生得等五非果。 故不名通。 唯修得是通。 故旧论二十(二十一右)云。 一切生所得不得通慧名。 生得既尔。 况余咒等。 然光记唯约咒药二者非也。 (十八右)人中都无(至)业所成摄。 下第三明五种通局。 婆沙百(十七左)至百一(六左)生得宿住他心四趣有。 唯于人趣无。 广释。 此文有三。 一约人趣。 二约地狱。 三总指劝余三趣。 此即初也。 此中有正释通妨。 言余者。 生得余修咒等五类。 宝疏云余趣非也。 通妨中旧论曰。 唯于人道前所说如意成等五。 无生所得。 若尔云何。 得有自性忆念宿住人。 此从业差别所作。 生所得旧论。 正理。 显宗。 光记亦尔。 婆沙中悉云生处得。 今论依得能所云所得。 婆沙据生在处。 故云生处。 并不相违。 本性生念者。 正理。 显宗并尔。 为成然。 且略智言。 又婆沙悉作本性念生智。 生念之言彼此前后。 按。 是诸经论异说。 由是婆沙百一(七左)释名有四义。 初二义顺本性念生次第。 后两义顺此论本性生念次第。 由有此义。 亦互用互释此。 亦无失。 光记六类五趣配立虽多释唯是二解。 今示图。 PICT64040001. GIF/PIC百(十七左)至百一(六右)明除人余四趣有生得宿住智他心智。 中地狱唯初生时。 余鬼畜天通初中后。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七(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八丰山寓居上毛沙门释快道记分别定品第八之一分别定品。 当品大分为二。 初明所依定。 二明能依德。 初中有四。 初明四静虑。 光记于此大开三。 第二第三非也。 彼正法住世从界品初正宗来。 故彼第三七言颂是流通分。 何于此可分。 亦科名非也。 宝疏于此失科文。 而大同光。 于此分四亦非也。 光记辨生起两释。 贤智定三约果因缘。 记一二十七并俱初说。 今别约智定作能所依后释。 于义无大异。 宝疏大同后解。 (初右)已说诸智(至)静虑云何。 显宗三十八(初右)曰。 如是已辨诸智差别。 次当分别智所依定。 唯诸静虑能具为依。 故于此中。 先辨静虑。 或于先辨共功德中。 已辨智所成无静等功德。 余所成德。 今次当辨。 于中先辨所依止定。 且诸定内静虑云何(正理七十七全同)解云。 初说就智品初结。 后说智品二十七(六左)共德已下结。 今论同后说详曰。 后说为优。 何以故。 谓前文(二十七(六左))云。 世尊复有无量功德与余圣者及异生共。 谓无诤。 愿智。 无碍。 通。 静虑。 无色。 等至。 等持。 无量。 解脱胜处通处等。 于中前卷已说无诤乃至通。 今辨静虑等。 岂得总约诸智。 论曰(至)五蕴为性。 长行大二。 初释初颂有四。 一示先说意。 二正释初颂。 三问答一境性。 四解静虑名。 此即初二。 如文可知。 (初左)何名一境(至)非体即心。 三问答一境性文有七。 一论主依经部宗问。 二有部答。 三论主难。 四有部通。 五论主诘。 六有部救。 七叙经部宗。 此即初四。 文易见。 光宝并直为经部。 虽无大害疏于文理。 后别叙经部宗故。 以正理(初左宝引)云经主自兴问答故。 (初左)岂不诸心(至)何用等持。 五论主诘。 此有四难。 一等持无用难。 二牒破助后心救。 三牒破后念成体救。 四三性心皆一境转难。 此即初也。 若谓令心(至)等持无用。 二牒破助后心救。 初牒救则于下破。 旧论二十一(二右)云。 若汝言第二心从此境不散。 故是一类。 是义不然。 于相应法中。 定大地应无用。 准此等文。 蒙当念自一境转破。 彼救而言第二念用。 破此若言后念用。 则于其前时当念相应法中。 等持无用。 然光记(二左初行)云。 即于刹那相应心王。 等持无用者。 非但未详。 相应心王者非也。 宝疏云。 若谓前念等持令心于第二念。 亦同前缘一境转。 此即前心令其后心同一境转。 后心相应等持何用。 此释虽详悉。 然非论意。 何者当念自转破之后救。 何云同前。 又论文居今唤后。 故云第二念。 若破后念。 应言则于后俱等持无用。 既不言尔。 但云相应。 破当念理决然。 (初左)又由此故(至)于一境转。 三牒破后念成体救。 又彼救言设于相应无用。 由此令于第二念不散乱故。 三摩地别有体义成立。 破云。 宁不即由斯于相应等持无用之道理。 一切心王自于一境转。 此心自一境转。 彼心由三摩地。 彼此异。 因不可得。 旧论曰。 由此是三摩提是故诸心共缘一境。 汝何故。 不许此义。 彼言是三摩提。 是当此成字。 是故言当由斯。 诸心言当心字。 汝何故等当宁不。 诸注未晓(云云)光记依非理摸索。 不足论。 何者夫教者。 迷方要津。 诠义连贯如环。 然云由此余心心所。 此言所指在何。 复亦三摩地复由谁难。 于一章全无起尽。 岂非摸索。 宝疏亦释由此云由修习。 释由斯云以此修习力。 此亦误也。 修习义从何文。 又所指无此。 又约定散通。 与后难不异(湛师疏似凭旧论者。 旧论不尔也)。 又三摩地(至)皆一境转。 四三性心皆一境转难。 旧论云。 若言由定大地故。 诸心成一类。 应立一切心皆成一类此亦成失。 (初左)有余师说(至)四静虑故。 七叙经部义。 是显上来难依经部。 此中有所立引证二。 旧论云。 经部师说。 是心同一类故说为定。 何以故。 三摩提者。 谓依心学。 心清净为胜。 经中说名四定。 余师说如此(已上)。 杂含三十五(九左)略说三学云增上意学。 又二十九(十七右)云。 复有三学。 何等为三。 谓增上戒学。 增上意学。 增上惠学。 何等为增上意学。 若比丘离欲恶不善法。 乃至第四禅具足住。 三十(三左)云。 何等为增上意学。 若比丘离欲恶不善法。 有觉有观。 离生喜乐。 初禅具足住。 乃至第四禅具足住(集异门五(十六左)引)依此等文。 四句皆经文(稽古但上句为经者不可也)。 (二右)由此寂静能审虑故。 此答中有五。 一正示。 二别述审虑。 三证由心实知。 四约界缘释。 五结己宗。 此即初也。 正理七十七(二左)云。 由依此寂静力能审虑(【傍】宝所引及显宗作方为正也)故。 又云。 依训释理。 此是凝寂。 思度境处得静虑名。 定令惠生无浊乱故。 有说此定持胜遍缘。 如理思惟。 故名静虑。 胜言简欲界。 遍缘简无色。 如理思惟简异颠倒。 能持此定。 是妙等持。 此妙等持名为静虑。 此言显示止观均行。 无倒等持方名静虑(显宗三十八二左亦尔)初说同此论。 即别体依主。 从果立名。 婆沙百四十一(十左)亦尔。 彼曰。 静谓寂静。 虑谓筹虑。 此四地中。 定惠平等故称静虑。 又婆沙八十(三右)评家具断结正观二义。 名为静虑。 欲三摩地虽正观非断结。 无色定虽断结非正观复次遍观遍断名静虑。 欲三摩地虽遍观。 非遍断。 无色定二义俱阙。 复次能静息一切烦恼。 及能思虑一切所缘。 名为静虑。 欲三摩地虽思虑一切所缘。 非静息一切烦恼无色定二义都无。 复次无色定有静无虑。 欲异三摩地有虑无静。 色定俱有故名静虑。 静谓等引。 虑谓遍观。 故名静虑(已上)解云。 此说于三摩地一具此二义。 是持业释。 故婆沙(一左)云。 问。 何故名静虑。 为能断结。 为能正观。 若能断结故名静虑。 则无色定亦能断结。 应名静虑。 若能正观故名静虑。 则欲界三摩地亦能正观。 应名静虑。 是则于三摩地一体。 有能断正观二义。 故持业释。 一体两用。 问。 此今论下云止观均行。 是应持业文何违婆沙。 答。 非婆沙评家为是。 又止观均行者。 如次定慧。 故是依主。 婆沙约持业故。 又大乘有持业同体依主。 而无别体义林三末(六右)云。 性离嚣高及沉没等障名静。 专思一虑。 筹度境门名虑。 亦虑亦静。 及虑之静。 二释并皆得。 问。 持业依主何缘差别。 答。 三地地有令寂静正观之二用。 故名静虑是持业释。 又与慧之所依三摩地。 故名静虑。 是依主释。 光记云。 驮南此云静虑。 旧云禅。 或云禅那。 或云持阿那皆讹也。 旧论二十一(二右)云持诃那文处非一。 光阿字诃误乎。 应音二十四(二左)云。 静虑慈井切。 说文静审也。 安也。 息也虑念也。 思也。 旧言定。 梵云驮衍那。 (二左)具伺喜乐(至)不与寻俱。 下答中有三。 一明初禅相。 二明后三禅相。 三结。 此即初也。 此中有二。 初正明。 二由此下释影示寻。 文有四。 一标宗。 二所由。 三喻显。 四简滥。 由说具此伺喜乐。 已不言说。 明亦具寻义。 何以故。 寻伺必俱行故。 譬如烟火。 有难云。 应寻伺非必俱行。 如中间定无寻唯伺故。 今遮此滥云。 无有伺喜乐三之伺离寻。 故言必俱。 非谓一切独伺不离寻。 故旧论曰。 偈曰有观及喜乐。 释曰。 觉观喜乐相应喜一类说名初定。 由说观。 觉即彼说。 觉观如烟及火相应行故。 有不相离相离故。 无有观有喜乐。 与觉相离(已上)正理亦云。 颂中但说与伺相应。 已显与寻亦相应义。 以若有伺与喜乐俱。 必无与寻不相应故。 然光记(四右九行)释必俱行故云。 以此三法必与寻俱。 如烟与火必定俱行者误也。 非伺等简乱无用故。 违旧论故。 (二左)渐离前支(至)如其次第。 中含四十二(十八右)分别观法经云。 离欲离恶不善法。 有觉有观。 离生喜乐得初禅成就游。 喜觉观已息。 内静一心。 无觉无观。 定生喜乐得第二禅成就游。 离喜欲舍无求。 游正念正智。 而身觉乐。 得第三禅成就游。 乐灭。 苦灭。 喜忧本已灭。 不苦。 不乐。 念清净。 得第四禅成就游(已上)。 (三右)虽一境性(至)离下染故。 光宝解生字致异。 光记(五右)云。 约生不同分四。 离下地染。 生彼上地。 宝疏云。 离生者有二义。 一染法名生。 二受生离地染时。 二种生过俱能离故。 名之为离。 湛慧云。 此两师中。 光师顺旧论文。 彼曰。 偈曰。 寂离下地生。 释曰。 空遍入从寂离第四定生。 识遍入从寂离空遍入生(云云)今详曰。 宝疏为正。 由离下染有差别故。 分为四种。 非约生别。 此是定四。 非生无色。 故婆沙八十四(初右)释生定别云。 此中定者。 谓无色定。 生者即说无色界生。 旧论非证。 彼生言。 亦约所离。 无有妨故。 皆无色故立无色名。 第四解。 总名有二。 一正释。 二通妨。 初正解。 释第五句有三。 初正释。 二大众部等出不成过。 三有部通不成失有三。 一征责无色立名。 二征诘有色相。 三(五右初目)结无过。 二征诘有色相中有二。 一总征。 二别征诘。 此中有二。 初约身语律仪。 二约色根身。 初中光牒。 后身语下破。 此有二。 一约能发无。 二约能造无。 此亦有二。 初正破。 后破救。 先举救。 后不尔下。 破有二。 初正破。 二又彼下依经止执。 第二若许下约色根身有二。 一牒计。 二如何下破有四。 一正破。 是自言违失。 二破小身救。 三破极妙救。 四破妙中极救。 此有二。 先牒救。 二破有二。 一唯有顶破。 二例难四静虑。 此有三。 一正例责无别。 二举救征理。 三通释彼依经成有色。 此有二。 初牒彼引四经成有色。 二此证下有部通有三。 一总非劝思。 二且契下别令思。 三若谓下破彼救。 先牒救。 后此说下破有部破别破。 别破中有三。 一就第一经破。 二就第二第三经破。 三又说下就第四经破有二。 一正破。 二牒救破有二。 一牒彼引二经任文救。 二则无下有部例彼救。 亦任经文。 成无色有三。 一正引经成无色。 二然契下通违文。 三又薄下更引经遮有色。 初中有五。 一标立。 二引三经。 三若无下依经遮彼执。 四牒破救。 五结无色。 破救中。 先牒。 后则于下破有三。 一段食例破。 二静虑例破。 三受等例破。 此有二。 初正破。 后经既下还成自义。 (三左)又彼定中亦遮有故。 旧论二十一(四左)云。 于说彼三摩跋提中。 乃至有拨言。 谓无色等想。 准旧论文。 世尊于彼无色定中。 亦遮有色等想。 故不可言有身语律仪。 中含四十二(十九左)云。 诸贤比丘度一切色想。 灭有对想。 空处成就游。 光记作有漏无漏及能所造两释。 宝疏约自有部不许解遮有。 并非论意。 水细虫极微。 是约肉眼不及。 事钞释用虫水戒云。 僧祇云。 虫细者。 三重洒。 犹有舍去大乘二十唯识(八右疏下二十一左)曰。 亦应无小水虫等难见细物。 水虫极细以可准知。 约易知。 且云水虫。 据实诸虫有细。 大乘经曰。 畜生身细。 犹如微尘十分之一。 多论曰。 身子天眼观空中虫。 如水边砂器中粟。 遂断食。 佛因制云。 但肉眼见洒襄所得。 (三左)若谓彼身(至)此有何理。 此四破妙中极救先牒。 后应唯下破。 此有二。 初唯有顶难。 二又生下例难静虑。 此有三。 一正例难无别。 二若谓下举救征理。 三若谓下牒依经成有色通释。 此即初二也。 例难静虑意言。 四静虑身下望上。 渐渐胜妙。 清妙中极。 有何差别不名无色。 故正理云。 又生静虑所有色身由先功能。 渐渐殊胜。 上地望下。 清妙转增。 非下地根所能取故。 与彼阿异不名无色。 若见有名不如义故。 及见有名通二义故。 不可如名定执义者。 则无色界有色无色。 应审寻求教理为证(次引今契经及立理证。)然光记别作救释。 全非论意也。 (三左)若谓经说(至)有色理成。 由有教征有何理。 彼引经证成有色。 故旧论曰。 此中以何道理为证。 由说寿命暖触相应故(云云)初经者。 中含五十八(十三右)大拘絺罗经(稽古云法乐尼经非也。 彼说寿暖识三生身死无觉如枯木)云。 尊者大拘絺罗答。 曰。 寿及暖此二法合不别。 此二法不可别施设。 所以者何。 因寿故有暖。 因暖故有寿。 若无寿者。 则无暖。 无暖者。 则无寿。 犹如因油因炷故得然灯。 彼中因焰故有光。 因光故有焰。 若无焰者。 则无光。 无光者则无焰。 第二经者。 杂含十二(八右)曰。 譬如三芦立于空地。 展转相依。 而得竖立。 若去其一。 二亦不立。 若去其二。 一亦不立。 展转相依。 而得竖立。 识缘名色。 亦复如是。 展转相依。 而得生长。 旧论。 正理。 如今作二芦。 且取依住相依义。 第三经者。 杂含十二(十六左)云。 缘识名色。 又(二十二右)二十二(十二左)长含十(十一左)大缘方便经等。 并皆十二支所说。 故旧论云。 于十二缘生中说依识名色生。 依名色识生。 杂含二十二(十二左)云。 十二缘起。 逆顺观察。 所谓是事有故彼有。 是事起故彼起(云云)今且约顺一边。 稽古下(三十六右)云。 杂含二(二十六右)曰。 名色因。 名色缘。 是故名为识阴。 所以者何。 若所有识彼一切名色缘故。 详曰。 彼说五阴。 非今所取。 第四经者。 杂含二(六右)说四识住中云。 何等为四。 于色中识住。 攀缘喜贪润泽生长增广。 于受想行亦说如是。 比丘识于中若来若去若住若没若生长。 增广比丘若离色受想行。 识有若来若去若住若坐者。 彼但有言数。 问已不知增益生痴。 以非境界故。 (问字闻误。 第三六左作闻为正)识能住。 四蕴是所住。 离字至行。 不蒙识。 故旧论曰。 复有别证。 离色乃至离行。 由拨识去来故。 证此经意离色等四。 无识去来。 彼界既有识去来。 定知有余四蕴。 正理论七十七(五右)云。 又世尊说四识住故。 既许彼界有能住识。 必应许有所住色等。 (四右)又说四食如四识住。 杂含十五(六右)四食经有六经(六右)曰。 比丘有四食。 资益众生。 令得住世摄受长养。 于色无色界。 既有识食。 应有色段食。 故正理论七十七(六右)云。 又说有情由四食住。 定色无色住亦由段食耶。 又杂含二(七左)云。 若比丘于此四食。 有喜有贪。 则识住增长。 识住增长故入名色(乃至)纯大苦聚集。 若于四食无贪无欲。 无贪无欲故识不住。 不增长。 识不住不增长故。 不入名色(乃至)纯大苦聚灭。 杂含第二说四识住。 十五说四食。 其识之住。 若等语意全不异。 故言说四食如四识住。 例以破。 谓于四识住既有识存色。 亦于四食。 于色无色。 既有识食。 应有色段食。 故旧论云。 由佛说四识住及四食。 于色无色界。 应有段食及色识住。 稽古下(三十六左)云。 诸注不知。 而为穿凿之说耳者非也。 光记全依正理论。 今论亦不异彼故。 (四右)若谓经说(至)超段食故。 中含五(初左)等心经曰。 诸贤云何内结人阿那含不还此间。 若有一人。 修习禁戒。 无穿无缺(乃至)于现法中。 不得究竟智。 身坏命终过抟食天。 生余意生天中。 又(四左)成就戒经文处非一。 论五(六左)已引此。 中含四十三(十四左下)意行经中。 从初静虑至有顶天。 逐一言意生天。 依此色无色界已过段食问。 若尔以何为食。 答引次经。 通此疑。 又说彼天喜为食故。 长含二十(十六右)忉利天品云。 四天王(乃至)他化自在天食净揣食。 以为揣食。 洗浴衣服为细滑食。 自上诸天以禅定喜乐为食。 (四右)契经说彼(至)皆超越故。 初经者。 旧论云。 佛说无色是一切色出离故。 杂含十七(十八右)云。 空入处正受时色想寂灭。 第二经者。 中含二十三(八右)云。 有四息解脱。 离色得无色。 杂含十四(十三左)云。 寂静解脱超(本作起非)色无色(论第三(十四右)引此)旧论云。 如经言寂静解脱过一切色。 是无色。 第三经者。 中含二十四(十二右)大因经云。 有无色众生。 度一切色想。 灭有对想。 不念若干想。 无量空处。 是无量空处成就游。 谓无量空处天。 是谓第五识住。 旧论加及有碍想句。 今略之。 中含四十二(十九左)亦有此文。 (四左)然契经中说有不出有。 杂含十七(七右)云。 有三界色界无色界灭界。 即说偈言。 若色界众生。 及住无色界不识灭界者。 还复受诸有。 若断于色界。 不住无色界。 灭界心解脱。 永离于生死。 今取意引。 旧论二十一(六右)云。 由有不说出离有者。 以可观耳。 (四左)又薄伽梵(至)有色类言。 此第三更引经遮有色。 文有二。 初正示。 后若无下反显。 是出本事经三法品。 经于色界言其中所有色受想行识如是性皆是无常。 于无色界。 但言诸有受想行识。 (五右)在彼多劫(至)色从何生。 此后通妨。 释第六句。 此初大众部问。 即是彼立彼界有色之理证。 故正理论七十七(五左)云。 如是谓教。 亦有正理。 若彼界中都无有色。 彼殁生下。 色从何生。 八十三(十六左)云。 若无色界全无色者。 欲色界死生无色界。 或二万劫。 或四万劫。 或六万劫。 或八万劫。 诸色断已后死还生欲色界界时。 色云何起。 若色断已还得起者。 般涅磐已诸行已断。 亦应后时还起诸行。 勿有此失。 故无色界决定有色。 有部通云。 谓于三界。 死生往来。 或色续色。 或色续无色。 或无色续无色。 或无色续色故。 故不应说诸色断已复云何起。 无断义故。 问。 若离色已。 复还生色。 般涅槃已。 应还起行。 答。 离有二种。 一暂时离。 二究竟离。 初者可还生。 后者不复起。 故不应难。 (五右)此从心生(至)从彼心生。 此论主依经部互薰种子。 有部不尔。 前论五(七左)释无想灭定云。 过去有前心。 为后等无间缘。 准彼过去前色由心势力生。 故正理(七十七六左)云。 以彼界中虽都无色。 后没生下。 色从心生。 现见色非色法。 亦有展转相依起。 故谓心异故。 色差别生。 色根有别。 识生便异。 故从无色。 将生下时顺色生。 心相续而住。 由彼势力引下色生。 然不可言唯从彼起。 亦以先世色。 俱行心相续为缘。 久已灭。 色为自种子。 今色方起。 许同类因通过现故。 (五右)又先说彼心转所依。 论八(二左)云。 对法诸师说。 彼心等依众同分及与命根。 而得相续。 论主破彼。 叙经部云。 经部师说。 无色界心等相续。 无别有依。 谓若有因未离色爱引起心等。 所引心等与色俱生。 依色而转。 若因于色。 已得离爱。 厌背色故。 所引心等非色俱生。 不依色转(唯心心所互相依转)今论前文约经部。 此亦可尔。 然光宝但约有部同分命根。 是非论意也。 (五右)谓无明胜(至)名非非想。 第三非字犹无。 中含(东晋僧伽提婆译)四十二(十五右)云非有想非无想处。 义林四末(二十一左)亦具如前已辩。 (五左)已辩无色云何等至。 光科总明八等至。 宝科明净等三。 详曰。 各边未圆。 应言明八等至味等具不具。 六十二(九左)具明三等至。 百六十一(初右)明味定。 (六右)缘过去净深生味着。 百六十一(三左)云。 问。 爱相应定能缘三世。 何故惟说缘过去耶。 有说。 此依多分而说。 谓有情类法。 尔多缘曾所受顺境。 生爱味故。 有说。 过去定于相续中。 已作饶益。 现在定从彼而起。 追恋生爱。 有说。 此中依入出定。 而为问答。 未来定未名入出现在定名入。 未名出。 过去定名入已出。 今欲显于已出位。 生味。 故但说缘过去。 有余师说。 此中说净定无间起味相应定。 净定为所味。 是所缘故味相应定是能味。 是能缘故。 全如前说。 评曰。 应知初说为善。 此中入出皆依味定。 而作论故(已上)光记解释。 用心无有失。 (六左)论曰(至)初具五支。 八十(五右)云。 随顺义。 负重担义。 成大事义。 坚胜义。 分别义。 是支义(云云)广说。 此中等持(至)名正等持。 欲显示大地中三摩地。 殊致此说。 杂含二十八(二十右)云。 何等为正定。 谓若心住不乱不动摄受寂止三昧一心。 是名正定。 (已上)三摩地此云等持。 旧云三昧。 言心住者。 住是定。 旧论云。 第五住。 住是善一类。 何以故。 住是三摩提别名。 故如经言。 何者为三摩提。 是心住于正境。 于正位。 由此经故。 知住是三摩提别释。 (六左)此亦名为(至)义如前释。 中含五十八(三右)婆沙八十(三右)等。 并第五支言心一境性。 由此亦复附会。 (六左)传说唯定(至)应知亦尔。 辨支与静虑宽狭同异有二。 初就初定五支。 二余静下例显后三定。 初中有两说。 初宽狭义。 婆沙八十(四左)旧婆沙六十一(十九右)所说是也。 论主不欲。 故置传说。 如实义者。 光记云。 论主述经部义。 旧论曰。 若实说(作记误也)如四分军。 五分持诃那亦尔。 准彼论。 只是论主好解。 亦复准彼。 余静已下法说非例显。 理应然故。 然两文各通。 无有害。 (六左)一行舍。 此简下非苦乐受。 显示行蕴所摄大善地中舍。 故特言行舍。 又杂心七(四左)子注曰。 行舍此行如常行等行也。 此是行舍非根舍也。 五受于二十二根立为根。 故言根舍。 (六左)四受乐。 简彰初二定是轻安乐。 以显受蕴所摄乐。 八十(四右)评曰。 初二静虑是轻安乐。 而行蕴摄。 第三静虑别是受乐。 而受蕴摄。 旧婆沙六十一(十九右)亦尔。 正理。 显宗并作受乐。 然圆晖作乐受。 可谓不思而已。 (六左)一行舍清净二念。 清净。 八十一(四右)云。 问。 下地亦有无漏舍念。 何故但说第四静虑舍念清净。 答。 有十三复次释。 一第四定离八扰乱事故。 苦乐忧喜入息出息寻伺名八扰乱。 二离内外灾故。 下三定有内外灾。 不名清净。 三第四定所依身器三灾不及。 念无忘失。 舍无諠杂故。 四第四定离诸烦恼及随烦恼故。 五第四定所依色身澄洁明净故。 乃至广说。 又正理七十八(三右)曰。 第四定中复弃舍乐。 故彼行舍得名清净。 念应准知。 (七右)何故第三说增乐受。 下释第二句。 明初二定乐体。 大有三。 一叙初二定轻安义。 是婆沙八十(四右)评家义。 二(七左二行)有说下叙前三定身乐受义。 是经部义。 婆沙八十(四右)云有说。 彼云。 有说者。 实体唯十。 谓三静虑乐合为一。 三(九右二行)虽有下论主令思观两说是非。 就初中文有四。 此即问也。 (七左)不可喜乐(至)及四支故。 此遮经部前后起之执。 中含五十八(三左)说初禅具五支。 故具言显一心俱起。 如前第四(十二左)次下(八左六行)并有两部诤。 有契经说(至)身心乐受。 中含五十八(五左)法乐尼经云。 云何乐觉○法乐。 比丘尼答曰。 若乐更乐所触生身心乐善觉。 是觉谓乐觉也。 有说无有(至)所摄乐根。 第二叙前三定身乐受义。 文大分为六。 一标宗。 二若尔下通有部引经难。 三又第四下由理非轻安宗。 四又契下依教证立破。 五若言下牒有部难破。 六由此下经部依宗自释。 (细乎如导注。)(七左)契经自说为身所受乐故。 中含四十三(十五右)四十二(十八右)云。 离于喜欲舍无求游。 正念正智。 而身觉乐。 或四含中说身体乐。 如中含五十(十右)乌陀夷经。 长含八众集经(十四右)云。 离喜修舍念进自知身乐诸圣所求忆念舍乐入第三禅。 (七左)若谓轻安(至)方名为乐。 有部救意。 以初二定有所顺乐。 轻安名乐。 第□定中。 既无乐受。 以无所顺。 虽有轻安。 而不立名乐。 由此经部以第三定有乐。 以例破。 然光记云。 约三受说。 言初二喜名乐受也者。 是何谓。 (七左)若谓彼经(至)胜前二故。 彼者第三定。 光记初释通三四非也。 虽有义不顺文势。 破中有二。 初相返破。 不损减。 还令增益故。 后殊胜破。 第三定轻安胜初二定轻安。 劣既立支。 胜何不立。 (七左)又契经说(至)五三摩地。 杂含十七(二十四右)云。 世尊若使圣弟子学远离喜乐具足身作证得远离五法修满五法。 云何远离五法。 谓断欲所长养喜。 断欲所长养忧。 断欲所长养舍。 断不善所长养喜。 断不善所长养忧。 是名五法远离。 云何修满五法。 谓随喜。 欢喜。 猗息。 乐。 一心(已上)离欲及恶不善法。 生初静虑。 成喜乐。 是言离生喜。 身中证得此定。 言身作证。 得获成就初静虑善五蕴。 言具足住。 (如婆沙八十(十七右)说)断五法别说。 今非要故略此。 光记为五下分结。 或为五盖法并误也。 夫情谓谈。 似而不当。 大抵如是。 (八右)此难不然由前因故。 光记两解。 初释为善(宝同初释。)旧论曰。 由前言所成故。 (八右)若尔正在(至)成违理失。 若定中有身识。 尔者正在无漏定。 身根所领触。 及能缘身识。 应成无漏。 然必无触及身识是无漏。 勿初定所立五支中。 少分身乐支是有漏。 少分余四支是无漏。 如是一心漏无漏并起成违理失。 然光记作三解。 并非论意。 宝解似是。 而未明也。 (八左)许说身轻安是觉支摄故。 杂含二十七(三右)云。 有身猗息。 有心猗息。 彼身猗息即是猗觉分。 觉支必无漏。 身识及轻安风触无漏由此经成。 是非经部本意。 光师云同许义非也。 (八左)若谓顺彼(至)许如是说。 例有部通。 以成自本义。 故前论四(四左)云。 能(【傍】经部答文)顺觉支。 故无有失。 以身轻安能引觉支心轻安故。 此义两宗不异。 无漏亦尔。 身识实非无漏。 顺无漏。 亦名无漏。 何汝须难我。 (八左)如契经言(至)皆有漏故。 杂含八(二十四左)曰。 云何有漏法。 具答十八界。 云何无漏法。 唯答后三界。 依文相前十五唯有漏。 后三通二。 由是有部宗诸论皆尔。 舍利弗毗昙二(六右)论十三(八右)二(四左)等如是。 今依义言十五界全皆有漏。 (八左)此亦无过(至)如有寻伺。 立量云。 初禅喜乐不俱起。 据一地故。 如有寻伺。 (八左)若谓寻伺(至)能说过故。 有部出他所立法。 不成喻过。 经部通此有两番。 初番约性相。 谓心之粗细。 互相违故。 必不俱起。 然执俱起。 汝还非理。 故于我无过。 后番约因明。 凡因明法不问理是非。 不许为喻成过。 今有部不许。 当成过。 然是无不成。 于前第四卷。 已破寻伺俱起。 成不俱起讫。 故今为喻。 汝前于寻伺不俱起。 不能出过。 今何言有过。 前文(四(十二左))云。 一体类中无容上下俱时起故。 ○由是应知。 寻伺二法定不可执一心相应(已上)宝疏解为好。 (九右)或应说何(至)立五支。 下破有部初三立五。 二四立立四所以。 文有三。 此初经部反问也。 或应说三字。 旧论云若不尔。 盖今文误也。 语不便故。 光宝强解释。 (九右)若谓此五(至)故立为支。 二有部答。 八十(十二左)云。 问。 何故。 初及第三静虑俱立五支。 第二第四静虑俱立四支耶。 答。 前说随顺义是支义。 谓四静虑。 各有尔所。 能随顺法不增不减。 (更有多释光十五右引文。)(九右)虽有一类(至)应审思择。 此即第三段。 令思勘两说是非。 虽是一类人作如是诤说。 然各非古昔贤圣诸轨范师共施设之义。 故末资应审思择其是非。 故旧论二十一有诸部师作如是诤论。 宿旧诸师不说如是不随可知所有法立为定分。 是故彼执应须思量(已上)光记有两解。 初解一类为有部。 轨范为经部。 后释返此。 宝疏同初解。 并是非论意也。 又应审思择句光宝为下句首非也。 湛慧所迷光宝。 以旧论是故彼执已下。 属下段者。 犹是非也。 (九右)此定远离(至)如河有浪。 下答有三。 一有部异师。 二若尔下有部正义。 三有余下叙经部义。 此即初也。 婆沙八十(十七左)有三义。 一世友尊者云。 寻伺躁动扰乱定心。 信能除彼。 令心等净。 如波浪息水则澄净。 是故说信。 名内等净(已上)此说虽言信。 而其义终成无别体。 以心澄净而为内净。 由是举以加难。 然光宝为经部者非也。 何者若经部者。 从本无体。 何得难言应无别体。 亦复不立实事十一。 宁言何许实事十一。 明知本是有部。 既立实事十一。 而作此答。 故破难来。 言清净者。 光记所览本作清静。 故释云清净寂静。 下不清净亦尔。 然鲜本。 明本。 及旧论。 宝疏如今。 虽静无害。 释净非要故今本为胜。 又有经内等净作内静。 若依其经尔。 今不尔。 中含四十二(十九右)云。 比丘觉观已息。 内静一心。 无觉无劝。 定生喜乐。 得第二禅。 又(十八右)四十三(十五右)亦尔。 (九左)阿笈摩。 应音云。 渠业切。 此云教法。 亦云传。 谓展转传来相教授也。 字汇云。 笈极叶切。 钳入声。 释藏如此读。 指要钞云。 字汇云。 笈音笏。 是释典读(已上)是妄想无有文。 而全非笏音(近人亦迷成唯识论中作入声围读为笏音者未知入声有种类也。)具辨如二十论权衡钞一(三十六左)。 如辨颠倒契经。 旧论云毗波利多经。 文未考。 (九左)又余经说(至)喜忧没故。 中含四十二(十八左)分别观法经曰。 比丘乐灭苦灭。 苦忧本已灭。 不苦不乐。 舍念清净得第四禅。 四十三(十五左)分别意行经。 第一(九右)城喻经文并同。 长含十七(十二右)布^7□婆楼经曰。 舍苦舍乐。 先灭忧喜。 护念清净入第四禅。 (十右)且有一类(至)所染污故。 问。 两说别何。 答。 初师约契经说相。 后师据禅支自性。 约契经说相者。 于初禅定说言离生。 是于离自地染生喜乐。 故知是离染善喜乐为禅支。 以显染非。 第二云等净。 简染污浊故。 染信非支摄。 第三中以正言。 简染迷乱。 故染污念惠非支摄。 第四中以清净言。 亦简染污非支。 安舍二种性是唯善。 染言已简讫。 后师约自性者。 谓十八支中但安舍性是善。 余通染污。 契经约净无漏二种。 故言正云清净又彼离生言。 约离欲不善。 内等净但信相为净。 非简染。 为显此别。 说随相言。 问。 依正理婆沙。 初说若依此论。 何言亦第二无乐第三无行舍。 文中未示其相故。 解云。 性是大善。 理在不疑。 以明染定。 第二说中云中但无。 显示于初说无中而唯无彼。 若尔不可偏不示其相也。 问。 婆沙百六十(十五右)亦有两说。 而次第界如何。 答。 论主彼后说为胜。 故为初不言有余。 (十右)契经中说(至)第四不动。 中含五十(十右)乌陀夷经。 比丘离欲。 离恶不善法。 有觉有观。 离生喜乐得初禅。 成就游(【傍】下皆作是圣说义无违。)圣说是移动。 比丘觉观已息。 内静一心。 无觉无观。 定生喜乐。 得第二禅。 成就游。 是圣说移动。 比丘离喜欲。 舍无求游。 正念正智。 而身体乐。 得第三禅。 成就游。 是圣说移动。 比丘乐灭苦灭。 喜忧本已灭。 不苦不乐。 舍念清净。 得第四禅。 成就游。 是圣说不移动(已上举要)。 (十左)然契经说(至)喜乐所动。 新旧两译作异。 旧论二十一(十三左)曰。 是故唯说第四定为不动。 觉观喜乐等所不能动变故。 故经中说第四定为不动。 譬如内密室无风灯光。 余师说如此(已上)今文据在然言。 是通异文。 若尔于所动下。 脱经密意说一句。 或脱二句。 加论依法相。 故正理云。 然经唯说。 第四静虑不为寻伺喜乐动者。 经密意说。 论依法相。 或准今文无唯字及密意等言。 应如旧论依经释此。 若尔然言。 故字误也。 于喜乐下脱等言。 宝师别释云。 然契经说至喜乐所动。 述释经不动也。 若通欲界兼息风说。 即有八。 若唯对色界。 定内心所。 即离寻伺喜乐(已上)又退按论文。 已下叙异说。 先述所依经。 后正示余师意。 故但对前云然。 而无余通释语。 由是彼旧论语势。 觉观喜乐已下。 是第二说。 不尔文致烦重。 又譬如言不易。 (十左)有余师说(至)照而无动。 八十(三右)曰。 复次若三摩地非散乱风之所摇动。 如密室灯。 能正观者名为静虑。 欲界三摩地多散乱风之摇动如四衢灯。 此文对欲。 四禅通喻密室。 又八十一(五右)曰。 复次第四静虑所依色身。 澄洁明净。 譬如灯光。 舍念依彼。 故亦清净。 此虽第四。 而释清净。 非不动说(已上简凤潭)成实十六(四右)曰。 问曰。 第四禅中无乐受。 是中云何有爱使。 经中说乐受中爱使。 答曰。 是中有细乐受。 但断粗乐故。 说不苦不乐。 如风动灯。 若置密室。 则名不动。 是中必有微风故。 然但无粗风。 故名不动。 四禅亦尔。 必有细乐。 断粗苦乐。 故名不苦不乐。 (十右)颂曰(至)唯舍受如次。 问。 何故知如次。 答。 四种舍是四禅别。 故及言示初二异。 亦显余差别故。 (十一右)第二有二(至)心悦粗故。 初因简身乐。 别初禅。 后因避意乐。 别第三禅。 旧论二十一(十四右)阙无后因。 准可知故。 或梵本脱一句。 (十一左)此四唯是无覆无记。 光记破泰解。 自义为威仪无记品。 宝疏破光。 而为自性无记。 今谓宝解为正。 如疏二(二十五左已下)已广辨也。 (十一左)及从上地生自地时。 麟云。 此以望所得定地。 故言自地。 若望从上地来。 应言生下地。 问。 何故受生要从上下。 答。 从下得上。 二定才离染时即得。 是前义摄。 非待受生。 受之时先已得故。 要以上下受生。 方是受生初得。 (十二右)曰有谓顺(至)自生下舍。 此中初二类约修得进退。 后生约受生。 (十三右)从染等至(至)生次下净。 欲界通生得。 上地唯加行。 详曰。 上界生得下别说此。 今约加行。 其义可尔。 然谈欲界。 是何所言。 今唯定地故。 (十三左)论曰(至)决择分摄。 此四分定。 婆沙十一(十右)百二十四(十五左)百二十五(六右)百六十三(初右)百六十五(四右)杂心七(二十三左)出。 此立名。 顺能顺并唤有漏善。 退等者名烦恼等。 分是类义。 同有漏故。 或分段义烦恼众多一分故。 退即分。 住即分等。 并持业释。 退分之顺等皆依主释。 摄者摄在义。 净等至四中一分是此摄故。 如得是不相应摄。 顺退分即摄。 持业得名。 余皆尔。 问。 婆沙诸文杂心。 旧论等。 并无摄言如何。 答。 具略随宜。 故正理。 显宗如今。 问。 此第四与四善根为同否。 答。 宽狭不同。 彼狭此宽。 谓彼唯暖顶等四。 此不唯四。 亦通余故。 婆沙百六十三(初右)一云。 顺决择分。 若住此多入正性离生。 二云。 即暖顶忍世第一法等。 三云随顺圣道。 此分或作圣行相。 或作余行相。 而向圣道。 趣于解脱。 光记十五(二十六左)云。 今准此论及正理论。 唯暖等四顺决择分名殊胜善根。 命终舍。 余顺决择分非是殊胜。 命终不舍。 (十三左)地各有四(至)胜进分摄。 问。 正理。 显宗。 及婆沙十一(十右)同此论。 然婆沙业蕴百二十四(十五左)曰。 若初静虑顺退分(乃至)顺决择分等业。 已现在前(乃至)如是乃至非想顺退分等业。 广说应知。 又百二十五(六右)云。 若诸静虑。 无色。 顺退分(乃至)顺决择分等业。 业已现在前。 准彼有顶通四。 何相违。 答。 光记(三十七右)依正理。 约自地上地殊胜功德和会。 今作一解。 彼业蕴文约总相说。 故一百六十三(初左)曰。 如初静虑(乃至)有顶随应亦尔。 (十四右)于此四中(至)能生无漏。 释第五六句。 解义相。 文有四。 一明第四独生无漏。 以答前问。 准此宝疏科名为正。 二征。 三释。 四结。 此即初也。 一百六十五(六左)净生无漏中云。 此但从顺决择分。 有说亦从顺胜分。 虽无评家。 论主亦前说为正。 故杂心七(二十三右)曰。 问。 何等净初禅次第生圣道耶。 答。 谓决定分。 若异者不应建立四种。 正理云。 此中决定义者。 谓诸圣道必此无间生。 非此无间必能生圣道。 若异此者。 是则应说唯世第一法名顺决择分。 由此四种有如是相。 一百六十三(初右)有三说。 一曰初住此多退。 二住此多不退不进。 三住此多进。 四住此多入无漏。 二曰。 初与诸惑相凌相杂。 烦恼无间此生此无间烦恼生。 二观下地为粗苦障。 观自地为静妙离。 三观自地为粗苦障。 观上地为静妙离。 四即暖顶忍世第一法等。 三曰(乃至)四顺圣道。 此分或作圣行相。 或作余行相。 而向圣道。 趣于解脱(已上)今据第三说。 正理。 显宗初同此论。 彼前二说并言有余。 准此等文。 第四分不但四善根。 勿容于疑。 (十四右)顺退分能顺烦恼。 问。 若尔如已离此地染退起此地染。 退分既舍。 从何生惑答。 一百六十五(六左)曰。 净定等无间烦恼现在前。 当知此从顺退分或顺住分起。 由已离未离自地染者。 起自地烦恼有差别故。 由此故知。 彼从住分。 故婆沙云住此多退显余亦少退正理七十八云。 若顺烦恼名顺退分。 诸阿罗汉宁有退理。 非彼犹有顺退分定可令现在前。 离染舍故虽有此难。 而实无违。 谓顺住中有顺退者。 亦得建立顺退分名。 从彼有退。 如先已说。 此文亦依少分说。 然宝疏破正理。 别立一义。 详曰。 未得意而破此。 其自义亦终不异也。 第三生三除顺退分。 正理。 显宗。 婆沙十一同此。 又百六十五(六右)有说同此。 评家生四加退分。 正理尚不依评家。 何况此论。 今但顺次。 简隔越故。 光两解后释为胜。 (十四右)第四生一谓自非余。 问。 婆沙十一(十右)生二加胜进。 百六十五(六右)有说同十一卷。 评家生三加顺住。 由此正理。 显宗。 并有两说。 初同此论。 后有说同彼十一。 此论何不同评家。 据何立唯一。 答。 论主以理为量。 不依说人第四分既顺圣道。 何可生前分。 漏无漏别故。 不乐有漏故。 故为唯生一。 亦生顺胜尚不许此。 况第二分。 此净相生理应邻次。 故于正理。 第三第四并异评家隔越案立。 学者应思。 问。 四缘中由几缘生耶。 答。 百六十五具分别。 今以图略示。 此中具四缘。 必是生。 于三缘中阙等无间。 非此中生。 加行。 从此位后超入诸定。 无所挂碍乃(十四右)颂曰(至)三洲利无学。 初二句标列二类六品。 第三句明修相。 至言含加行。 第四明能修处人。 PICT64040901. GIF/PIC(十四左)谓观行者(至)现前数习。 百六十五(十一左)有三说。 初说总有五种。 无此论中漏无漏间次。 第五成就中。 唯单从有漏初禅入无漏第三(乃至)顺逆间超第二说总有八种。 前六为加行。 后二为成就。 于此论第三漏无漏间次开为二。 从有漏初禅入无漏第二禅顺逆间次。 及从无漏初禅入有漏第二禅顺逆间次。 于成就中。 亦从有漏初禅入无漏第三顺逆间超。 及从无漏初禅入有若阙因缘。 亦此中生二缘犹非生。 漏第三禅顺逆间超。 第三说前来所说皆是名成满。 今此论文同彼中说。 而加行中间次及成满。 并文总说。 若细说者应如彼说。 若依旧论。 同彼初说。 旧论总五种而无漏无漏间次文。 于成就单具示顺逆间超故。 问。 三说中何为正。 答。 婆沙无评。 彼三说从粗至细。 实第三为胜。 前二说犹有退量。 加行摄故。 问。 新旧论两译何为是。 答。 正理。 显宗同新翻。 故此论为正。 然旧论梵本文脱。 或后写脱。 谁可知此。 或后人见正理。 加于今论耶。 亦不可知。 (十四左)顺逆间次。 如有漏初禅入无漏初禅。 乃至有漏无所有入无漏无所有。 漏无漏杂故。 名为间。 不超地。 于地地次第。 故名次。 又麟云。 间次者。 如从初禅有漏入二禅无漏。 异类故间不超地名次。 后释为胜。 又亦可有初禅无漏为先。 次入有漏间次。 今文总说。 (十四左)至顺逆间超。 若有漏为创。 则初禅有漏入第三禅无漏。 次入空处有漏。 次入无所有无漏。 若无漏为创。 思应知。 此间亦超。 最难修故为根本。 前住中若间无超。 若超无间。 修犹易故为加行。 至字明本在之。 重出若见颂加此乎。 如颂文者。 含加行然。 今唯明成何言至。 若言至者。 应上有加行。 既不尔无为正。 顺理而成句。 故由此。 鲜本。 及正理。 显宗。 颂疏无之。 (十五右)总相虽然(至)尽余烦恼。 释下二句。 明差别。 文有六。 一结生。 二圣生下正明。 圣者简凡。 以凡无起故。 三为尽下所为。 问。 于自地何烦恼为余。 答。 四自无下所以。 此有二因。 旧论曰。 于自地无故。 此熟所悉故。 颂疏云。 以自有顶无圣道故。 于下圣道欣乐起故。 五唯无下通妨。 何故不依余地唯此故通会。 六起彼下结成。 (十五左)颂曰(至)不缘下有漏。 此颂初句通八等至。 明味定所缘。 系言显有漏。 以无漏是不系故。 故正理七十八云。 以有漏法是所系事故。 所系言显是三有摄。 第二句明色界净无漏等至所缘。 对下无色不说自成。 后二句明无色净无漏等至所缘。 说不缘以显所缘。 根本言显近分亦缘下有漏。 善言摄净无漏。 俱善性故。 前文云。 善言具摄净及无漏。 简味定已说讫故。 无色言影示前句是色界。 不缘下者显缘自上诸法。 更言有漏。 显不遮缘下无漏。 故杂心七(二十三右)颂曰。 无色则不缘下地有漏种。 谓根本善有。 释云。 无色根本净及无漏不缘下地有漏法。 离色相故缘自地及上地。 故说非下。 比智品缘下无漏。 故说非有漏种。 以方便所摄无碍道缘下地故说根本。 味相应缘自地。 故说善有(已上)。 (十五左)根本地摄(至)必缘下故。 释下二句。 明无色所缘。 文有二。 一明不缘。 正释颂。 二自上下明所缘。 述颂准显。 此有四。 一明缘自上诸法。 显下字影示。 二虽亦下明缘下无漏。 显有漏言影示。 于中有差别。 无漏不系法。 故缘一地时。 必九地通缘。 由此缘下。 虽然唯缘类智品道。 以全治故。 不缘法智。 不全治故。 唯灭道法智兼断上界修惑。 非苦集法智。 非见惑。 如先随眠品(十九(十四右)二十六五右智品)具如百六十五(十一右)三亦不下明不缘下地有漏法灭。 如不缘有漏法。 亦不缘彼灭。 四无色下明近分亦缘下。 显根本言影示。 旧论二十一(二十左)曰。 偈曰有爱自有境。 释曰。 义同此。 偈曰善定遍有境。 释曰不异此。 偈曰。 本善色无色非有流下境。 释曰。 根本清净色定及无色定下有流法非彼境界(云云)详曰。 后二句添色定言者非也。 违杂心及正理(宝引)故前句成烦故。 又背百六十五故。 (十六右)论曰(至)皆能断惑。 杂心七(二十三右)曰。 无漏根本初禅八地烦恼对治。 乃至无所有处二地烦恼对治。 (十六左)唯初近分亦通无漏。 近分是通名。 别初近分亦名未至定。 旧论二十一(二十二右)曰。 最初近分定名非至定。 次有说云未至是也。 然通名一切。 婆沙百二十九(五右)曰。 此中静虑无色近分静虑中间皆名未至。 并未能入胜根本地。 中间定名。 别局大梵处。 如次下说。 然又通余。 杂心七(二十七右)云。 一切定中间相应于舍受者。 一切方便道舍根相应未得故不生叹悦(【傍】法胜五七右作未得所求故)正理论七十八(十七左)曰。 岂不契经说七依定。 宁知别有未至中间。 由有契经及正理。 故且有未至。 如契经言。 诸有未能入初定等。 具足安住。 而由圣惠。 于现法中得诸漏尽。 若无未至。 圣惠依何。 又苏使摩契经中说。 有惠解脱者不依根本定。 岂不依定。 成慧解脱。 由此证知。 有未至定。 有中间定。 如契经说。 有寻伺等三三摩地经说。 初定与寻伺俱。 第二等中。 寻伺皆息。 若无中静虑。 谁有伺无寻。 以心心所渐次息故。 理应有定有伺无寻。 又大梵王是世界主。 离中间定。 谁为胜因。 由此证知。 有中间定。 然佛不数说有未至中间。 以二即初静虑摄故。 说初静虑即已说彼(【傍】已下宝二十九引)唯初近分名未至者。 为欲简别余近分。 故非此近分乘先定起。 又非住此已起爱味。 依如是义。 立未至名。 非上定边亦名未至。 皆乘先定势力引生。 及住彼时。 已起爱味故。 毗婆沙者(【傍】百二十九(五右)前已引)作如是说。 未至本地。 立未至名。 是本地德。 未现前义。 (十六左)中间静虑(至)中定不然。 光记属下。 宝疏属上。 详曰。 旧论曰。 此中有说名近分定。 有说名中间定。 此二各为一义。 为有别义。 有别义。 何以故。 近分是离欲道。 偈曰。 无觉中间定(云云)依旧论属上有一理。 然非也。 于上未有中间名。 故况今论中云诸近分。 对前来近分。 以中间问为下基本。 犹言复有别义。 复言起尽属下为正。 由此正理。 显宗。 并全同此论。 (十七右)非喜相应(至)苦通行摄。 问。 唯舍相应者。 为依三受门五受门耶。 若言五受门。 旧论云。 是无苦无乐受。 与舍根相应。 若言三受门者。 何云非喜相应。 旧论亦云故不与喜根相应。 解云。 正依三受门。 而言非喜。 以五受门谈三受门。 无有妨。 问。 唯舍相应何为苦通行摄。 忽前后违。 复苦唯欲界何是中间。 答。 此义如四通行中已分别。 何分别。 谓正理论七十一(二右)第二师意难行为苦。 易行为乐光记二十五(二十二左)得此意。 云是非苦乐受。 今亦证艰难功用起。 非谓与苦受相应。 (十七右)经说等持(至)无寻无伺。 中含十七(二十二右)长寿王经曰。 我当修学三定。 修学有觉有观定。 修学无觉少观定。 修学无觉无观定(云云)广说中间微细于下。 故言少观长含九(二左)十上经曰。 云何三修法。 谓三三昧有觉有观三昧。 无觉有观三昧无觉无观三昧。 (十七右)论曰(至)非非想摄。 文节大三。 一释初三昧文亦三。 一牒。 二释名。 是则一分邻近释。 三辨地摄下三昧亦尔。 契经复说(至)愿三无相。 长含八众集经(十二右)曰。 复有三法。 谓三三昧。 空三昧。 无愿三昧。 无相三昧。 第十增一经(初左)云。 云何三修法。 谓三三昧。 空三昧。 无相三昧。 无作三昧(无愿为无作。 而次第异此)增一十六(十五右)有一经曰。 有此三三昧。 空三昧。 无愿三昧。 无相三昧。 云何空三昧。 所谓观一切诸法皆悉空虚。 云何无相三昧。 所谓于一切诸法。 都无想念。 亦不可见。 云何无愿三昧。 所谓于一切诸法。 亦不愿求(取意标释次第各别也)中含五十八(十五右)曰空无愿无相。 杂含二十一(十二右)明诸三昧中亦见。 (十七左)颂曰(至)无漏三解脱门初一行正明体相。 第四句通上三句。 后两句漏无漏分别。 于中第五句总判。 后句别合三解脱门。 发智十九(初右)百四十一(十二右)唯约三解脱门。 又百四(六右)至百五(五左)广说三三昧。 甘露味下(七右)全同此。 集异门六(二右)。 (十七左)论曰(至)相相似故。 空非我行。 空我我所。 是慧作能。 与彼慧行相应等持名空等持。 是分邻近释。 无相名涅磐。 离十相故。 一百四(七左)三说中。 初说是也。 是境第七依主。 故言缘彼三摩地得无相名。 非常等十行相是不可愿法。 名为无愿。 缘彼三昧名无愿三昧。 亦境第七依主。 又解。 三并持业释。 此等持与彼行相相应。 作空无相无愿行相。 故以名。 若尔何云缘彼等。 答缘涅磐及苦等。 而作无相无愿等行相。 故契经说。 于诸法无想念不求愿。 二解中前解为胜。 会论文顺二论故。 问。 何故与颂前契经次第异耶。 答。 顺增一契经标释异故。 复次据行相少多。 谓行相二四十故。 复次显非必一相续三定次。 故由是。 旧论二十一(二十三左)颂释并相空愿次。 (十八右)契经复说(至)无相无相。 未考。 基云。 重三等持虽无文说。 理亦通有。 然非唯无学不时解脱起。 异生有学亦能起。 故不唯有漏。 亦通无漏。 故显扬第四说道谛四行通三解脱。 即三等持重缘之行。 是无漏故。 如理应知(已上)大乘诸论无有明文。 大般若一百五往往说。 又婆沙一百五(五左)广说(云云)。 (十八右)颂曰(至)离上七近分。 初一行正明体相。 后二句诸门分别。 重二者。 指空空无愿无愿二。 如次取空非常相。 故对后言。 而言重二。 故旧论偈曰。 二定缘无学由空无常相。 然光记(四六右)云。 重谓二也者。 谓重二言总牒重三三摩地。 而致此释。 圆晖亦依彼。 释云。 重二者标名也。 缘无学下正释释也。 空空等故。 名为重二(已上)麟记亦从之。 详曰并皆非也。 (十八右)论曰(至)八本中间。 百五(五左)广说。 正理。 显宗具释。 光宝互引彼。 不须更述。 (十八左)契经复说(至)修三摩地。 此略标出大集法门经。 修三摩地一句亦通上三。 正理。 显宗。 一一置之。 本经亦尔。 (十八左)颂曰(至)修金刚喻定。 此八句颂二句明一。 并皆初果。 后句其因。 故初得后修。 (十九右)论曰(至)乃至广说。 先举经文。 本说具文未考。 集异门足七(八右)曰。 四修定者。 一有修定。 若习。 若修。 若多所作为能获得现法乐住。 二有修定(乃至如前)为能获得最胜知见。 三有修定(乃至)为能获得胜分别慧。 四有修定(乃至)为能获得诸漏永尽。 云何修定○乐住。 答于初静虑所摄离生喜乐俱行心一境性。 若习。 若修。 坚作常作精勤修习。 是名修定(乃至)乐住。 云何修定(乃至)最胜知见。 答于光明相俱行心一境性。 若习(乃至)修习是名修定(乃至)最胜知见。 云何修定(乃至)胜分别慧。 答于受想寻观俱行心一境性。 若习(乃至)修习是名修定(乃至)胜慧分别。 云何修定(乃至)诸漏永尽。 答于第四静虑所摄清净舍念俱行阿罗汉果无间道摄心一境性。 若习(乃至)修习是名修定(乃至)诸漏永尽(已上)法蕴足七(四右)曰。 一时薄伽梵在室罗筏。 住逝多林给孤独园。 尔时世尊告苾刍众。 有四修定(四略标及问词结名如集异门今略)答一曰。 即于自身离生喜乐。 滋润遍。 滋润充满遍。 充满适悦遍。 适悦故离生喜乐。 于自身中无有少分而不充满。 是名(云云)答二曰。 于光明想善摄受。 善思惟。 善修习。 善通达。 若昼。 若夜。 无有差别。 若前。 若后无有差别。 若下若上无有差别。 开心离盖修照俱心除闇昧心修无量定是名(云云)答三曰。 善知受生。 善知受住。 善知受灭尽没。 于此住念。 非不住念。 及善知想。 善知寻。 于此住念非不住念。 是名(云云)答四曰。 于五取蕴数数随观生灭而住。 谓此是色。 此是色集。 此是色灭。 此是受想行识。 此是受想行识集。 此是受想行识灭。 是名(云云)彼经无初静虑第四静虑言。 次一一牒释经。 文亘七纸。 又舍利弗毗昙十九(十九右)答初定。 文曰。 如比丘离欲恶不善法离生喜乐。 成就初禅行。 灭觉观内净一心无觉不观。 定生喜乐。 成就二禅行。 离喜舍行念正智身受乐。 如诸圣人解舍念乐行成三禅行。 断苦乐先灭忧喜。 不苦不乐舍念净成就四禅行(已上)余文皆同法蕴足。 按西方诵者异致如是差别。 今论主依集异所举契经。 故会初静虑第四静虑。 而义意全附同佛意。 如舍利弗略所唱契经。 视可知。 又解。 设无初静虑等言。 而云离生喜乐。 云舍念清净等。 是初定。 第四定故依义会通。 品类足十四(九右)义门差别作五十门。 有修等持等者。 法蕴足七(六右)曰。 云何为修。 谓于此定。 若修。 若习。 恒作常作。 加行不舍。 总名为修。 若习。 若修。 若多所作者。 显于此定。 能得自在。 能令证得。 现法乐住者。 谓于此定。 若习。 若修。 若多所作。 于现法中。 证得乐住可爱可乐可欣可意。 无所希望。 无所思慕。 寂静安隐故名乐住。 于此乐住。 得获成就。 亲近触证。 故名证得(已上)正理七十九(十六右)曰。 此经所说。 若习。 若修。 若多所作义。 差别者为欲显示习修得修所治更远如其次第(稍异法蕴)又(九左)云。 虽诸静虑即现法乐住。 依近分故。 说为得言。 修近分力得根本故。 或即依现乐。 说为得言。 如言石子体。 故无有过(已上)准所唱经。 对望颂文。 余三应知故存略。 言乃至广说。 犹含后问答广说。 (十九右)而经但说(至)理实通余。 正理七十九(九右)曰。 而经但说初静虑者。 于中乐想最增盛故。 谓超欲界众多过失故。 于此中乐想增盛。 如游砂碛。 热渴疲劳。 创饮浊水。 亦生胜乐。 或圣道乐。 此具有故。 谓具一切菩提分法四沙门果九断遍知三界对治。 又诸定首诸定乐因是故遍说。 (十九右)不言为住(至)便不住故。 显宗更作二义曰。 详此唯说现法乐者。 为弃舍不现欲乐。 说现定乐。 令其欣乐。 或现乐住是后乐依。 但说所依能依已显。 如契经说。 先住此间。 入诸等至。 后方生彼。 不现正理作乐现。 显宗作喜乐现。 并误也。 今依宝疏。 殊胜知见。 法蕴足七(九右)曰。 清净眼识相应胜惠。 说名为知。 亦名为见。 见即知持业释。 正理论曰。 本静虑中有遍缘智。 此遍照故立以见名。 见体即知。 故名知见。 眼根名见。 世所极成。 为简异彼。 以知标见(已上)此同体依主。 更有二义。 (十九右)若修三界(至)及无漏善。 问。 颂但加行。 今何故二。 答。 颂据总说。 释显差别。 故正理曰。 若修三界诸加行善及无漏善。 得分别慧。 谓从欲界。 乃至有顶。 诸闻思修所成善法。 及余无漏有为。 总说名为加行善法。 能引慧生。 于诸境中差别而转故。 言修此得分别慧(已上)。 (十九右)得分别慧。 法蕴足七(十右)曰。 胜分别慧者。 谓于此定。 若习。 若修。 若多所作。 能令一切不善慧。 非理所引慧。 所有不善障碍定慧皆悉破坏。 舍置不起。 此相违惠。 生长坚住。 由此故说能令证得胜分别慧(已上)。 理实修此(至)依地说故。 旧论曰。 彼言佛世尊说四三摩提修。 依佛自修行说。 此义云何可知。 由依第四定时分别故。 准彼四皆依佛自说。 故于初修定。 无别通文。 准此可知。 正理论释知见云。 修此等持。 即是为求决定照义。 此亦善逝。 依自而说。 谓为显佛以天眼通。 观诸有情死生险难。 方为拔济。 起静虑等。 故为知见修天眼通。 新旧并无妨。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八(终)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九丰山寓居上毛沙门快道记分别定品第八之二(初左)论曰(至)三喜四舍。 旧论。 杂心七(八右)中含二十一(十一右)说处经总别名并名同此。 长含八众集经(十四右)云。 四梵堂慈悲喜舍。 增一二十一(十四右)甘露下(六右)并名四等心。 云慈悲喜护。 彼增一曰。 有四等心。 慈悲喜护以何等故。 名为梵堂。 比丘当知。 有梵大梵名千。 无与等者。 无过上者。 统千国界。 是彼之堂故。 名为梵堂。 比丘此四梵堂所有力势。 能观此千国界。 是故名为梵堂。 是故比丘若有比丘。 欲度欲界之天处无欲之地者。 彼四部之众当求方便成此四梵堂。 言无量者(至)无量果故。 百四十一(十左)唯此一说。 而福云善法。 宝疏初从境名也。 次因无量。 后果无量也。 以缘无量有情故。 得无量福。 以无量福故。 得无量果。 以此四行有三无量故名无量。 光记初从境。 次从等流果。 后从异熟果。 详曰。 此三因展转相成。 福谓诸福善为未来爱果之因即现在。 虽光记无害。 而宝疏为精当。 正理七十九(十一左)曰。 无量有情为所缘故。 此四能引无量福故。 无量爱果此为因故。 旧论二十一(二十六左)但二因无中福。 杂心唯初一因。 无量之慈等别体依主。 初境第七。 后二第五转有财释。 福因及果。 并因四所得之法故。 若总云四无量。 四是慈悲喜舍。 必非无量是四。 故无量之四有财释。 必无带数。 婆沙八十一更有三释(如宝略出)而无评。 (初左)谓诸瞋害(至)建立慈等。 八十一(十四左)有两说。 初说慈悲以无瞋为性。 对治瞋故。 于中有别。 慈治断命瞋。 悲治捶打瞋。 后说慈以无瞋为性。 治瞋故。 悲以不害为性。 治害故。 于彼无评。 今论主依后说。 何故如是。 顺契经故。 百六十二(三左)曰。 经说。 若习。 若修。 若多修习。 则慈能断瞋。 悲能断害。 喜能断不乐舍能断贪恚(正理七十九(十一左)显宗四十(一左)亦引此经)不欣慰是嫉妒也。 舍者若依毗婆沙师。 从贪起瞋名贪瞋依主释。 若依论主相违释。 旧论云多行杀害瞋。 逼恼瞋。 嫉妒瞋。 爱起憎瞋。 彼最后瞋。 通涉而读。 按义解谬。 终以成翻误。 或瞋言非必六惑随一。 唯憎逼义。 亦名为瞋。 若尔无失。 (初左)毗婆沙说(至)舍能对治。 婆沙八十三(三左)云。 如契经说修不净观。 能断欲贪。 修舍无量。 亦断欲贪。 此二何别。 答有四复次。 一淫欲贪。 境界贪。 如次不净舍对治。 二显色贪。 形色贪。 三细触贪。 容仪贪。 四形貌贪。 有情贪。 并如次不净。 舍。 旧婆沙六十四(十右)亦尔。 婆沙百六十六(五左)不净想。 厌食想差别有两说。 有说不净想厌逆于色。 厌食想厌逆于味。 有说不净想对治淫贪。 厌食想对治食贪。 准此等文。 毗婆沙还同理实义如何。 解云。 百六十六(五左)初说当今所简。 或宗承婆沙者。 作是说故。 杂心七(八左)答。 色贪以不净观对治。 淫贪以舍对治。 旧论(二十一二十七右)说理实义曰。 淫欲对治是不净观。 能除色形貌触威仪欲故。 母父及儿亲等欲对治是舍。 (初左)四中初二(至)非是不害。 百四十一(十左)有此两说。 亦是八十一(十四左)如次两说。 如前记。 彼并无评。 论主评云理实。 光记前后和会两释后义为胜。 又颂释和会两释。 是亦后为胜。 若言不害似无瞋。 何一无瞋言可含真似。 (初左)喜即喜受。 喜无量体。 诸论不同。 光记诀断。 最为精当。 今须辨诸论同异得失。 百四十一(十左)曰。 喜谓庆慰。 作意相应喜根为性。 有说以善心所中欣为自性(已上)虽无评家。 婆沙本意。 初说为胜。 故八十一(十四左)曰。 喜以喜根为自性(乃至)问。 若尔品类足说当云何能。 如说云(【傍】第七三右全文)何喜无量。 谓喜及喜相应受想行识。 若彼所起身语二业。 若彼所起心不相应行皆名为喜。 岂有喜受与受相应。 答。 彼文应说谓喜及喜相应想行识。 不可言受。 而言受者。 是诵者谬复次彼论总说五蕴为喜无量自性。 虽喜受与受不相应。 而余心心所法与受相应。 故作是说。 亦不违理(已上第一说通本论前释者非也。 如下辨)有余师说。 此喜无量欣为自性。 欣体非受。 别有心所。 与心相应。 有说欣在喜根相应聚中可得。 有作是说。 喜根后生欣。 由喜力所引起故。 若作是说。 此喜无量与受相应。 亦不违理(已上第二说欣为自性义)虽无评说。 初说为胜。 直标立而殷勤通本论故。 后显不胜。 言有余师。 由是杂心论七(九右)据初说曰。 喜无量是喜根性。 今世亲论主亦取初说。 婆沙通品类足。 言受诵者误者。 此释盖不审。 何者集异门足六(十三左)甘露味论下(七左)并同品类足。 又法蕴足六(十四左)曰。 云何为喜谓有一类。 作是思惟。 有情获益。 深可欣慰。 彼依出家。 或依远离。 由思择力。 内所发起。 色界定善心欣极欣现前。 极欣欣性欣类。 适意悦意喜性喜类。 和合不别离。 欢欣悦预有堪任性。 踊跃踊跃性。 欢喜欢喜性。 总名为喜。 复次与喜相应受想行识。 及所等起身语二业。 不相应行。 亦名为喜。 又云(十五左)又此定中。 若受。 若想(乃至)慧等。 名狭小喜。 又云(十六左)又此定中若受。 若想。 乃至若慧等。 名无量喜。 准是等文。 应知非诵者谬。 应后释为正。 显宗论四十(二右)破喜受说。 立欣性义。 更又认无贪为性。 彼曰。 古师说喜即喜受。 何缘观行者。 其时喜受生。 若缘与乐。 与慈无异。 若缘拔苦。 应与悲同。 又契经言欣故生喜。 喜即喜受。 如先已辨。 此喜行相与彼欣同。 喜故生喜义有何异。 若言下上义有异者。 轻安与乐。 义亦应然。 差别因缘不可得。 故又违本论。 云何名喜。 谓喜。 喜相应受想行识等。 此中意显喜俱品法增上故。 总立喜中。 非受受俱。 其理决定。 若喜即喜受。 何言与受俱。 若言对法以理为量应如无过诵本论文此亦不然。 理为理。 论要有经证。 方可定文。 若与经违。 理必可坏。 不应随意辄改论文。 是故此喜定非喜受。 以欣为体。 或即无贪。 谓别有贪。 是恶心所。 于有情类。 作是思惟。 云何当令诸有乐彼不能得皆属于我。 喜能治彼。 故是无贪。 此与喜根必俱行故。 三地可得。 如悔忧俱。 喜亦无贪。 分明相者。 于他盛事心不贪着。 知他获得。 深生欣慰。 心热对治。 说名为喜。 故知此喜亦无贪性(正理七十九(十二右)全同)今弹云。 缘喜悦非与乐拔苦。 故舍利弗毗昙十九(十六左)释喜无量曰。 于众生堪忍。 除灭瞋恼心于众生得喜悦。 不依欲染想。 又契经欣故生喜者。 是说由相显体。 谓欣悦故生此喜无量。 生是生成义。 又不违本论。 已善通故。 又以欣为自性理未尽。 欣厌别有体否。 未定如世亲论主者。 依发智见蕴慧为体。 不许别体(如前已辨)安立各别。 何以彼难此。 又法蕴足云欣欣性适意悦意喜性喜类。 并是喜乐行相。 何偏定欣。 又无贪为性。 实是臆度无文说。 亦无有理。 诸经论并皆于慰乐。 说喜无量故。 又违经说治不欣慰。 何不言治贪。 又喜无量。 初二定。 欲三地。 诸说(【傍】婆沙八十一(十六左))无异。 是喜根为性故。 若无贪为性。 应更通余地。 何但三地。 应无贪唯三地。 若与喜相应故者。 若尔者喜根定现前。 何得致前难。 亦复决定与喜俱无贪为性。 全无理教。 忧悔之例不成。 彼二唯欲故。 问。 喜受为性。 应治忧戚。 何云不欣慰。 答。 嫉妒不欣慰是忧戚。 行相似故。 理实治忧戚。 若依大乘。 杂集十三四无量并以定惠为体。 若依显扬第四。 无瞋。 不害。 不嫉。 及无贪。 无瞋。 如次大同论主解。 (二右)愿欲令彼(至)相应起故。 八十二(六左)有两说。 大同此纵夺。 杂心七(九左)总为四因。 此三因初愿令得乐。 非令得苦。 故非颠倒。 此依境判。 二自意乐本是善非倒。 如实意乐故。 三胜解心所谓相应唯是自修善行。 不执有情实得故。 设是颠倒(至)治瞋等故。 是言体声即唤不令实得。 非谓四自体故。 旧论云。 复次若如此。 颠倒有何过去。 八十二(六左)云。 有说设名颠倒。 亦无有失。 不令实得边是颠倒。 然自体非倒。 (二右)然契经说(至)一切世界。 中含二十一说处经(十一右)曰。 阿难我本为汝说四无量。 比丘者心与慈俱。 遍满一方成就游。 如是二三四方四维上下普周一切。 心与慈俱。 无结。 无怨。 无恚。 无诤。 极广甚大。 无量善修。 遍满一切世间。 成就游。 如是悲喜心与舍俱。 无结。 无怨。 无恚。 无诤。 极广甚大。 无量善修。 遍满一切世间成就游。 杂含二十一(十二左)说四种三昧中文亦同。 婆沙八十二(七左)通经同此。 杂心七(九左)亦尔。 (二右)第三但依(至)皆无量摄。 释第九十句。 明依地。 旧论同此。 文分有三。 一约喜。 二约余三。 此有两说。 三通四叙异说。 婆沙八十一(十六右)意。 慈悲舍三在七地。 欲界四禅未至中间。 有说在十地(作七者误)列名如今。 喜无量在三地。 欲界初二静虑。 有余师说。 初二静虑无悲无量。 有胜喜受。 欢行转故。 悲戚行故。 欢戚何并转。 评曰。 初二定有悲无量。 有至教故。 如定蕴中说。 初二静虑摄初二静虑四无量等。 今论初三说于彼未见。 通十地说者。 喜无量欲初二定余通十地。 故云随应(光记尔也)又准婆沙。 悲无量八地除初二定。 故云随应。 正理论(七十九(十五左))曰。 若喜即喜受。 惟是修所成。 彼应说。 喜唯初二定。 以于余地无喜根故(是今论义)若喜异喜受。 亦通思所成。 彼应说。 喜通依七地。 与乐舍受亦相应故。 (是众贤案)有余说。 喜唯喜受俱。 彼则应言。 喜通三地(婆沙之义)或应如颂唯二非余。 慈悲舍三。 有说此四唯唯欲及初得无量名。 余地不尔。 经(【傍】增一二十一(十四左))说无量名梵住故。 又说修无量生梵世故。 又说招梵释轮王果故。 更有三说如此论。 (二左)前虽说此(至)有情境故。 释第十一句。 明不断惑。 文有二。 初牒前标。 后二释。 此有二。 一正明不断。 二示伏治。 释前文此亦有二。 初正明伏治。 后因便明初修相。 此文正明不断惑。 婆沙百六十二(二右)有七义曰。 问。 何故四无量不断烦恼。 答。 行相异故。 谓十九行相。 能断烦恼。 无量非彼行相。 四行相是无量。 断烦恼不以此行相故。 复次无量是胜解作意。 惟真实作意。 能断烦恼。 复次无量是增益作意。 惟不增益作意。 能断烦恼。 复次无量惟缘现在。 要缘三世或无为。 道能断烦恼。 复次无量缘有情。 要法想能断烦恼。 复次无量缘一分境。 非缘一分境。 道能断烦恼。 复次无间道能断烦恼。 无量是解脱道时得故(已上)正理论七十九(十六左)举四义。 谓彼二四五七。 更破此论初因。 曰有作是说。 有漏根本静虑摄故。 此因有失。 不应说三依六地。 故未至中间此应无故(已上)光记(七右)通云。 虽复亦有近分摄者。 且简根本。 以得根本下惑必断。 有漏根本尚不断惑。 中间不断。 理在绝言。 故不别简。 (三右)初习业住(至)所受快乐。 因明初修相。 文有三。 初明修慈。 二略明慈喜。 三明舍。 初慈中有问有答。 答中有二。 一正明初修。 二分别能修人。 初中亦二。 初明修缘。 二便作下正明修愿。 此中亦有。 初约烦恼非增人。 二若彼下约烦恼增盛人。 此中文有三。 一标不能。 二应于下示缘境品别。 三先于下正明修相。 此亦有二。 一修观七品有情。 二修此下明渐广成满。 此即初明修缘。 婆沙八十二(初右)广明修相。 杂心七(十右)略明。 (三右)中品唯一婆沙八十二(初右)曰。 中品有情总为一种。 无差别故。 今依彼论。 简品云唯。 然光法师令同正理中品分三。 后释非也。 怨亦分三谓下中上。 从易向难。 故于亲友上中下次。 于怨三品列下中上。 (三左)若于有情(至)现可见故。 八十二(二左)曰。 若于有情。 乐求失者。 于四无量多不能修。 所以者何。 阿罗汉等欲求其失。 亦可得故。 彼于先时。 亦有瑕隙故。 令我等今轻毁之。 谁能于彼作饶益事。 若于有情。 乐求德者。 于四无量。 多分能修。 所以者何。 断善根者。 欲求其德。 亦可得故。 彼于先时。 多修善业故。 今感得尊贵家生。 形貌端严众所乐见。 言词威肃闻皆敬受。 智惠多闻人皆推仰。 我应于彼作饶益事。 今亦约多故。 不言唯也。 (三左)此四无量(至)不成喜故。 释第十二句。 有二门。 一五趣分别。 旧论云。 四无量定是何道起。 偈曰。 人道生。 光记云现起分别未可也。 二成具门。 初二定得一必成四。 第三已上成一必三。 更依婆沙示诸门。 八十一(十八右)惟法念住。 唯世俗智俱。 非三摩地俱。 唯有漏故。 慈悲舍与喜乐舍三根相应。 喜不与受相应。 若兼眷属。 亦与喜根相应。 皆通三世。 唯是善而缘三性。 欲色界系唯缘欲界。 唯非二学而缘非二学。 唯修所断缘见修所断。 通缘名义。 唯缘他相续。 皆通加行得离染得。 又八十二(三右)明次第有四说。 一如说而生。 二悲慈喜舍。 三悲喜互制御故。 四评家不定。 随乐而生。 又(十三左)云。 问何故无量名梵住耶。 有多复次。 一梵世在初。 具可得故。 未至虽初非具喜故。 二治非梵故。 非梵谓欲界。 初定近治欲界故。 三治非梵行故。 淫欲事名非梵行。 初定近治彼故。 四修梵行者身中可得故。 五梵谓世尊。 此四无量佛所施设故名梵住。 六梵谓梵音。 此四梵音所说故。 七修此四生梵天。 为大梵王故。 八以四无量于梵福中最胜故。 又问。 梵住无量有何差别有多释。 有作是说。 无差别。 有说有多复次。 一名既有差别。 二治非梵。 治戏论别故。 三治非梵行。 治戏论异故。 四非梵行者。 戏论者。 身中可得。 有异故。 五治不信梵。 治放逸无量。 六在梵世。 在上地。 有殊故。 七在未至及梵世。 在上地不同故。 八在上地唯无量。 在未至梵世亦名梵住。 九外道所得唯名梵住。 内道所得亦得无量名。 十共所得梵住。 不共得无量。 十一妙音云。 共异生是梵住。 不共圣者是无量。 (四右)论曰(至)第八解脱。 八十四(八右)曰。 八解脱者。 一内有色想观诸色解脱。 二三同此。 四超诸色想。 灭有对想。 不思惟种种想。 入无边空。 空无边处具足住解脱。 五超一切空无边处。 入无处识。 识无边处具足住解脱。 六超一切识无边处。 入无所有无所有处。 具足住解脱。 七超一切无所有处。 入非想非非想处。 (【傍】准上及依诸经非想非非想五字脱)具足住解脱。 八超一切非想非非想处。 入想受灭。 身作证具足住解脱。 百四十一(十一右)亦尔。 此列名依中含二十四大因经(十四右)四十二分别六处经(十四左)然第一但言色观色。 余全同。 长含十大因方便经(十八右)初亦言色观色。 于三八无身作证言。 长含九十上经(十二左)曰。 八解脱。 内有色想观外色一解脱。 内无色想观外色二解脱。 净解脱三解脱。 度色想灭瞋恚想住空处四解脱。 度空处住识处五解脱。 度识处住不用处六解脱。 度不用处住有想无想处七解脱。 度有想无想处住想知灭八解脱。 同第八众集经(十九左)但初云色观色。 余全同十上经。 舍利弗毗昙论第二十(十三右)大同众集经。 集异门足十八(九左)品类足七(十二右)并同婆沙。 问。 旧婆沙六十五(十七右)亦云观色是色初解脱。 立名何异。 答。 但具略异耳。 问。 此论。 旧论。 正理。 显宗。 及杂心七(十左)成实十五(十左)甘露味论下(九右)等。 并云内有色想观外色。 然婆沙品类足等云诸色。 是何异。 答。 据色观色经云诸色。 据十上经言外色。 为治内色想贪或观外色不净。 或内外诸色故。 甘露味下(九右)云。 观内色不净。 及观外色。 是谓初解脱。 约机类别。 各据一义。 又解外色非一。 故云诸色。 具应言外诸色。 二文互现。 故八十四(十三左)云。 观外诸色。 成实论云。 初内色想观外色行者。 以此解脱破裂诸色。 彼以诸色释外色。 故知外诸色名诸色。 问。 名义如何。 弃背义名解脱。 广如婆沙。 别释名者。 于内色身有色想贪。 此所断贪名内有色想。 内简外。 有是能有身。 色是所有身有色。 故言有色有财释。 有色之想依主释。 内即有有色想。 内之有色想持业。 及同体依主释。 观外色者。 观是能观。 外色即所观。 谓观外青瘀脓烂等。 外色之观境第七依主。 故名观外色。 与除内有色想贪。 观外色以弃背彼。 故名解脱。 内有色想之观外色。 第四转依主释。 此观即解脱持业释。 或同体依主释。 二中内无色想者。 约所依说。 谓呼前已断。 观外色者。 约所缘说。 谓虽已除贪为坚固故。 更观外不净青瘀等。 令贪不还生。 内无色想之观外色依主释。 三中是则内无色想观外色。 次下(六右)胜处文。 可证此。 有差别彼观不净。 此观净相。 彼治色贪。 此治不净观。 是为差别。 上来三种广如集异门及八十四(十三右)解释。 光记(九左)依彼意。 以解释。 问。 内有色想。 内无色想。 对立名何。 初是所断贪。 后即不尔。 答。 于此三名诸说异诤。 且依婆沙如前辨。 若依甘露味论下(九右)曰。 观内色不净。 及观外色。 是谓初解脱。 不观内色。 观外色不净。 是第二解脱。 分别观内外色一切净色。 是第三解脱(已上)述曰。 此意内有色想。 及观外色。 并是缘观。 非所断贪。 显不观内色。 言内无色想。 为显通内外诸色观净相。 但云净解脱。 又成实论十五(十左)曰。 初内色想观外色。 行者以此解脱。 破裂诸色。 何以知之。 第二解脱中说内无色想观外色。 以破内色故。 言内无色想故。 知行者。 于初解脱中渐坏身色。 至第二解脱中。 内色已坏但有外色。 第三解脱中外色亦坏故不见内外色。 是名色空(已上)述曰。 此意初断他相续色贪。 二断自相续色。 三断外非情色。 至此内外色都空无。 正理论八十(六右)稍异婆沙。 宝疏偏依正理释此论。 差别可知。 大乘大异此。 如杂集十三。 伽论十二。 七十二。 及伦记四下(八左)等。 (四右)然契经中说想观。 中含四十二分别六处经(十四左)二十四大因经(十四右)长含八众集经(十九左)第九十上经(十二左)第十大因方便经(十八右)等是也。 稽古下(三十九右)出中含五十九第一得经者非也。 彼说八除入故。 杂心七(十左)通同此。 (四右)三并助伴皆五蕴性。 杂心七(十七右)明胜处中云。 若说彼眷属。 是则五阴性。 又八十四(八左)云。 若兼取相应随转。 则欲界者以四蕴为自性。 色界者以五蕴为自性。 今约助伴。 总言五蕴故。 婆沙百四十一亦云。 若并助伴。 即五蕴性。 然彼八十四约随转说。 故云欲界四蕴。 以欲无随转色故。 然光记云此论据胜。 婆沙兼据似说者。 未得两论意也。 又婆沙论界地者。 不言欲界者。 必不依欲界地故。 而论所依身者。 八十四(十左)初三依欲界身起。 故出体中。 从依身云欲界。 从依地云色界。 而光记亦约弱强等者非也。 (四左)初二解脱(至)显色贪故。 依初定治欲界。 依二定治初定。 显色贪者。 眼识所引贪心。 故所缘言可见色。 (四左)有说余时亦有散善。 光云。 余时亦有生得散善。 但无闻思(宝同)旧论曰。 余部师说。 无色定有时非定。 如目乾连所修。 彼自性等如先已说。 前五(四左)根品云。 复有别法。 能令心心所灭。 名灭尽定。 唯在有顶。 性唯是善非无记染。 今等依地三性等。 八十四(八左)云。 以不相应行蕴为自性。 又(十左)云。 想受解脱不作行相。 (四左)厌背受想(至)解脱定障。 初说据所灭说。 此有两义。 一约增胜。 背受想故。 契经言想受灭解脱。 二据实而论灭一切心心所。 故有经总言灭尽定解脱。 后有说约俱解脱。 谓诸罗得灭定者名俱解脱。 由慧定力。 解脱烦恼解脱障故。 由此大因方便经(【傍】长含十(十八左))曰。 于此八解脱。 逆顺游行。 入出自在。 如是比丘得俱解脱。 大因经(【傍】中含二十四(十四左))亦尔。 (五右)次四解脱(至)为所缘境。 问。 何故非道谛及法智。 答。 四无色解脱通有漏无漏。 有漏观非可厌道谛故。 无漏观则自体是故。 不缘法智者。 无色于欲四远故。 问。 何故不明第八所缘。 答。 灭心心所。 既无能缘。 谁可缘境。 八十四(十一右)云。 想受解脱无所缘。 (五右)第三定中(至)所动乱故。 颂疏亦作第三。 光记作第二。 尽理而释。 今本误也。 第二定中。 无眼识所引贪故。 于第三定无初二不净解脱。 第三定自地意地妙乐所动乱故。 亦无第三净解脱。 八十五(十四右)通八解八胜十遍。 有五复次。 今取初后二。 而唯显亦无胜遍。 由是正理八十(十四右)云。 解脱无故。 胜处亦无。 解脱为门。 入胜处故。 胜处无故。 遍处亦无。 胜处为门。 入遍处故。 兼显示此义。 次下(六左三)辨三差别。 约从入义。 麟云。 第二定中既无眼识所引贪者。 此意欲界如有眼识所引贪故。 初禅立解脱。 二禅既无眼识所引贪故。 三禅不立。 有章本云三禅者非也。 准论是二禅故。 又论云。 初二解脱一一通依初二静虑。 能治欲界初静虑中显色贪故。 既不言治二禅。 故知是二禅无眼识引贪若尔第三禅既无眼识引贪。 何故四禅立解脱。 解云。 第四禅立解脱者。 由先离贪。 方于彼地观净解脱。 不由治识所引贪立。 (五右)行者何缘(至)彼方成故。 八十四(十五右)有六复次。 今举二。 杂心七(十一左)曰。 答为试不净故。 为成不成耶。 观不净者。 懈怠生欲令摄持故。 又欲自观知所堪能作是念。 以不净观不起烦恼未。 是为奇。 净观不起乃为奇。 又现善根有所堪能故。 (五左)何故经中(至)各在边故。 中含二十四大因经(十四右)四十二分别六处经(十四左)如是。 百五十二(十一左)答曰。 若有余契经于八解脱。 世尊皆说。 名身作证。 如大因缘经中。 佛于八解脱一一皆说身作证具足住故(次上所指二经唯第三第八。 而大因经结文曰。 此八解脱顺逆身作证成就游)问。 虽少经尔。 多经何缘但二。 答有七有说。 一曰。 此二解脱八解脱中。 名义最胜。 是故偏说。 (解云。 净灭受想。 并于解脱名义相顺。 故为最胜。)二曰。 此二加行功力所证故。 三曰。 此二各居一界边故。 四曰。 此二各居一地边故。 五曰。 净于大种造以边际故。 第八于心心所边际故。 六曰。 净虽取色净。 而不起烦恼。 以殊胜故。 立身证名。 第八以无心故。 身力所起故说身证。 七曰。 经说八解脱身作证者。 皆以此二解故。 得名身证。 依第一第三。 若依旧论。 曰在界地穷际。 亦摄彼第四说。 (五左)胜处有八种。 中含五十九第一得经(二十六右)云八除处。 长含九十上经(十二右)云八除入。 六卷法胜四(二十二右)甘露味论下(九右)亦尔。 旧俱舍二十一(三十三左)云八制入。 杂心七(十右)成实十五(十四右)旧婆沙六十八(十三左)虽并旧译。 而云八胜处。 是除制所缘义。 故名除言制。 并无妨。 胜处者。 八十五(四左)曰。 胜所缘境。 复胜诸烦恼。 故名胜处。 述曰。 境或烦恼名处。 此观胜彼。 故名胜处。 处之胜依主释。 又百四十一(十一左)曰。 降伏所缘摧灭贪爱。 故名胜处。 同前两释。 正理八十(七左)更有释名。 云。 或此善根即名为处。 处能胜故。 立胜处名。 (此持业释)于八解脱前三种中。 开八胜处。 于初二中各开多少。 于第三净开四故八。 自性地境等同前三解脱。 故下三句指同以显此。 准此应知。 前第三净是内无色想观外色。 集异门足十九(初右)曰。 内有色想观外色少。 若好。 若恶。 于彼诸色胜知胜见有如是想。 是第一胜处。 内有色想观外色多(乃至)是第二胜处。 内无色想观外色少(乃至)是第三胜处。 内无色想观外色多(乃至)是第四胜处。 内无色想观外诸色。 若青青显青现青光。 犹如乌莫迦华。 或如婆罗□斯深染青衣。 若青青显青现青光。 内无色想观外诸色。 若青青显青现青光。 亦复如是。 于彼诸色(乃至)第五胜处。 内无色想观外诸色。 若黄黄显黄现黄光。 犹如羯尼迦华。 或如婆罗□斯深染黄衣若黄黄显黄现黄光。 (合法等如前准)是第六胜处。 第七赤者如槃豆时缚迦华。 第八白者如乌沙斯星色。 余婆罗□斯喻。 及法合等。 准前可知。 而彼一一牒释。 婆沙八十五(八左已下)亦具标释。 品类足第七(十三左)亦有牒释。 若依成实。 十五(十四左)此八能破裂诸色。 故名胜处。 此在欲色界。 先是有漏。 以空破色。 则名无漏。 此是行者所贪着处。 是故佛为弟子。 说名胜处。 示胜此缘故。 (六右)前修解脱(至)惑终不起。 八十五(十七右)明解胜遍三别。 七复次。 一名既差别。 二下中上。 三小大无量。 四因果通二。 五能有弃背。 能胜伏境。 能广所缘。 六唯作胜解。 能伏烦恼。 于境无二无量。 七如次下论次第从入差别。 今依彼五六二复次。 唯弃背影显唯作胜解。 颂曰(至)缘自地四蕴。 正理显宗同此。 旧论二十一(二十三左)偈曰。 十遍入。 无贪八后定。 彼境故。 二净无色。 自地四阴境。 说前八种。 大异此论。 西方诵本别乎。 (六右)论曰(至)二无边处。 中含五十五第一得经(二十七右)云。 有十一切处。 云何为十。 比丘无量地处修一思惟。 上下诸方不二。 无量水处。 无量火处。 无量风处。 无量青处。 无量黄处。 无量赤处。 无量白处。 无量空处。 无量识处。 第十修一思惟上下诸方不二。 众生如是乐一切处。 意解者变易有异。 又六十例经(二十八右二十二左)并云修第一地一切处四维上下不二等。 集异门十九(七左)云。 地遍一想如是上下傍布无二无边无际是第一遍处(余九准知)。 (六左)缘欲可见(至)风界为境。 论第一(十右)明假四大云。 风即风界。 世间于动立风名故。 或如地等随世想名。 风亦显形。 故言亦尔。 如世间说黑风团风。 此用显形。 表示风故。 前文即风界为初。 假立为或说。 今风界为有余。 是显未尽理。 故正理八十(十三右)此义为难而破答。 彼曰。 风与风界。 既无差别。 如何可言亦缘色处。 此难非理。 以诸世间亦说黑风团风等故。 (六左)应知此中(至)胜前前故。 八十五(十七右)明三别有七复次。 第七曰。 复次若得解脱。 未必已得胜处遍处。 若得胜处。 必已得解脱。 未必已得遍处。 若得遍处。 必得已得解脱及胜处。 所以者何。 从解脱入胜处。 从胜处入遍处故(前六复次上已略记)。 (六左)颂曰(至)余唯人趣起。 初句于灭定。 并答二问。 第二于余答前问。 下二句答后问。 光云。 初二句答初问者粗也。 于无色立。 若解脱。 若遍处。 皆依三界。 故总言无色依三界。 不别标简。 论曰(至)灭尽定故。 释初句。 先指前。 后示指前之所以。 前第五卷根品(五右)意。 佛唯离染得。 余皆加得得。 唯依欲色二界起。 唯圣者得。 非异生能起。 初起唯在人中。 后复依色界身修起。 (七右)四无色解(至)三界身起。 显宗四十(十四右)云。 然其初起多依下地。 依自下地。 皆容复起。 唯无所所有。 亦依上地。 (七右)余唯人起由教力故。 显宗(同上)云。 所余一切依欲界身。 唯在人中。 三洲非北。 余慧力劣无圣教故。 治贪欲故。 上二界无。 有说初起唯在人趣。 要由教力。 所引起故。 人中有教天趣中无设有着乐。 不能初起。 故人初起。 退生欲天。 由宿习力。 有后起义(已上)由教力故者。 以欲界有教故。 正理八十(十五左)云由教力者。 人三洲。 天亦闻教微故不说(已上)。 (七右)一由因力(至)生上地故。 旧论曰。 近修及数修。 前生顺生业为近修。 现前数习顺现业为数修。 此二并为因力。 唯顺后业为业力。 其不定业非必定为因力业力。 故此不说。 虽顺现受等并是业。 而分亲疏近远。 以为二力。 宝疏论顺后受。 更加顺生受。 违理教二。 违理者。 滥因力故。 违教者。 此及旧论。 正理。 显宗并唯云顺后受业故。 麟云。 准此及论。 唯顺后受业。 以顺生是因力摄故若宝法师通取生后二业。 彼意者。 谓先得定。 由此定力。 感上界顺生。 后由退失。 由先定业力故。 复能起定也(若尔是还顺后。 若信所感顺生受果定力。 是则前近修摄。 故知非也)。 前来分别(至)当住成时。 前来八品分别诸法讫。 自下大文第二明正法住世。 光记三释分科并非也。 如首卷辨。 宝疏非亦尔也。 (七左)论曰(至)菩提分法。 长行大分为二。 一明正法体。 释上二句。 文有四。 总标。 举数。 列名。 出体。 明证中。 旧论曰。 正修得者。 谓阿地伽摩。 此是三乘人所修菩提助法。 及三乘果。 今举因以影果。 于菩提分前二十二通漏无漏。 余十五种唯是无漏。 今非有漏。 故百八十三(八左)云。 胜义正法者。 谓圣道。 即无漏根力觉支道支。 正理亦云。 三乘诸无漏道。 杂心十(二十八左)云。 有漏修惠虽离名转。 有垢故。 不说第一义正法。 (七左)有能受持(至)住尔所时。 二明住世时有二。 一明但随人持量住。 正释下二句。 二因举经辨住世数量。 初中有三。 一明随持说二人。 世俗教法住。 二有能下明随修行者胜义证法住。 三故随下结劝。 然宝疏二明能持人者非也。 为明法住而明人。 何为大科。 亦复不是唯明人。 明述法住故。 上来不论住世年数。 唯明有能持人其法性住。 (八右)圣教总言(至)复过于此。 二因举经。 辨住世数量。 文有二。 初举经。 二示有释述经意。 杂含二十五(初左)曰。 我之教法则千岁不动又云(同左)过千岁我教法灭。 中含二十八瞿昙弥经(十七左)云。 阿难若女人不得于此正法藏中至信舍家无家学道者。 正法当住千年。 今失五百岁。 余有五百年。 五分律二十九(三右)令尼行八敬复千年。 又出十诵律。 契经未分别教法证法。 故言总言。 为令知经意。 示有释说故。 婆沙百八十三(二右)曰。 契经说有二补特伽罗。 能住持正法。 谓诸者。 行者。 毗奈耶。 说我之正法应住千岁。 或复过此。 由度女人出家。 更减五百。 世尊虽于处处说正法言。 而不分别云何正法。 契经是此论所依根本。 彼所未说者。 今应说之。 故作斯论。 以可准例。 然光宝并为两说。 初教证俱唯千年义。 后说教法至千岁之后。 此释误也。 光记契经等二句总属上。 以为一说。 若尔何故。 正理。 显宗全无契经已下文耶。 旧论云。 有余师说。 佛般涅槃后一千年。 正法得住。 此说约正修得。 不约阿含。 若约阿含。 则有多时。 何以故。 于末世中。 若能比正法诸人有二种诸天。 一随闻得信。 二随正解得信。 皆拥护彼人。 令阿含及正修得于世不速隐没。 是故于中。 如文如义。 应急修正行。 准旧论。 于有余师后。 举经以分别。 岂得属前段。 光记十五(二十五左)云此文。 亦为两说。 全非论意。 宝疏于已下。 分为两说。 初说教证。 俱为千年。 故言总言。 此虽不违义。 疏于文势。 又忽违旧论。 问。 今云有释。 旧论云有余师。 应必对本说何。 答。 本说者。 如颂下二句。 不论时数。 但随能持人有。 对此也。 问。 论十八(八左)过现释迦佛俱言正法住千年。 何为不论数。 答。 于论数。 论主意朋此有释。 (八右)此论依摄(至)理在牟尼。 上来正宗分讫。 自下大文第三。 结己所造。 述谦让佛。 即是当流通分。 光宝分文科目非也。 正理论曰。 阿毗达磨此论所依。 此摄彼中真实要义。 彼论中义。 释有多途。 今此论中。 依何义释。 颂曰(同此。)显宗论全同。 牒前界品初(二左)说名义文。 而问起。 何理者。 旧论云。 为如经部中所显。 为如毗婆沙中所显。 准正理显宗俱言真实要义。 前界品初正理言诸坚实义。 皆入此摄者。 真实误谁可容疑。 (八右)颂曰(至)理在牟尼。 此四句。 初句示毗婆沙善成。 次句结己所造。 次句显谦。 后句深让佛。 论主所造二十唯识终颂曰。 我已随自能。 略成唯识义。 此中一切种。 难思佛所行。 与此意同。 正理颂同此。 释多言曰。 显少有异途。 谓形像色去来世等。 由是显宗改作唯。 而释唯言为显。 更无异途。 一切皆依毗婆沙故。 少者对多。 去来世等义。 以经部义贬量有部所立。 是为我失。 显宗改此。 作或有差违是我失。 (八右)论曰(至)为我过失。 依教理二证。 成立云议。 依所成立本论阿毗达磨云依彼。 非谓依婆沙。 故旧论曰。 罽宾国毗婆沙师二证所成就。 此阿毗达磨。 我今多随彼义说。 (八右)判法正理(至)大圣弟子。 释第四句。 此中宜须求疑。 论主本意不欲任圣弟子。 故不全任六足发智。 如文中所论。 又论十(七右)问答十大地坏不坏中云。 我等但以契经为量。 本论非量。 坏之何咎。 故世尊言。 当依经量。 今亦颂云牟尼。 善会前来。 然长行云及大圣弟子。 盖应画蛇足。 或及言应作非。 由是旧论曰。 离证能正判正法。 唯佛世尊为最胜量。 何以故。 由证见一切法故。 若佛圣弟子离阿含及道理。 判正法亦非中量。 准彼论理前后附为最善。 今论文错误必矣。 又正理论曰。 诸法正理广大甚深。 要昔曾于无量佛所亲近修习。 真智资粮方于智境。 一切无惑。 麟喻独觉尚于法相。 不能决判。 况诸声闻。 彼所证法。 随他教故。 由此决判诸法正理。 唯在真实大牟尼尊(已上)彼文遣独觉声闻。 云唯在牟尼。 明知及字应作非矣。 又论三十(十五右)明业因感果之相云。 唯佛证知。 非余境界。 对唯佛余光记释云二乘凡夫。 然宝疏云。 六足发智是大弟子之所造。 故不商略者何。 但执文未观前后应承等。 光记亦随错本释非也。 俱舍论序正流通三分已讫。 自下大师世眼等颂。 已下是破我论文。 如首卷立八理一证。 当至彼论解释。 普光等多释并妄陋。 悉如首卷评简。 于此且息。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二十九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三十丰山上毛沙门释快道记破执我品第九之一今凭理教。 回于立题大师世眼等颂前。 虽先已成。 今亦因便更述。 大师等颂。 是破我序。 故于破我论。 亦有三分。 此七言三行颂。 是序分。 终七言三行颂流通分。 中间诸长行正宗分。 以何为序。 有理凭教。 理者有六。 一此不亲俱舍流通。 故是后起因故。 二颂前生起语无故。 三无颂曰言故。 四无长行故。 五正理。 显宗不标举故。 六若属前论。 后长行初越。 此所从来阙无故。 教者。 旧论初置总题。 言阿毗达磨俱舍释论卷第二十二。 次安品号。 言释破执我品第九。 次在大师世等颂。 曰释破执我品第九。 大师世间眼已闭。 又证教人稍灭散。 不见实义无制人。 由不如思动乱法。 自觉已入最妙静。 荷负教人随入灭。 世间无生能坏德。 无钩制惑随意行。 若知佛法寿。 将尽已至喉。 是惑力盛时。 求脱勿放逸。 依译者意。 五七为异义味不差犹如佛以一音演说法众生随类各得解等颂。 新婆沙七十九(十四左)旧婆沙(浮陀拔摩译)六十一(十一左)并翻为七言。 而鞞婆沙(苻秦僧拔证译)第九(二十三左)作五言颂。 又能断金刚般若经罗什译(十三左)颂曰。 若以色见我。 以音声求我。 是人行邪道。 不能见如来。 留支真谛玄奘义净译。 并是五言也。 然隋笈多译(十七右)作四言曰。 若我色见。 若我声求。 邪解脱行。 不我见彼。 又菩提流支译法花论初三行半偈此五言也。 而元魏勒那摩提译法花论二颂后后颂前有归命过去未来世。 现在一切佛菩萨七言二句。 流支作归命过未来。 现在佛菩萨五言也。 岂非良证。 何良证者。 善顺理教故是良证。 光记此七言颂。 于迦迦弥长行中开出。 若尔于本颂何举此。 彼本颂不杂散释时颂。 故简题俱舍论本颂。 宝疏以此七言颂。 为劝学流通分。 是谓本颂。 以为流通。 若尔何无长行颂曰等。 前序分本颂已有长行颂曰等。 故彼此差别不可得故。 余过非者。 思以可辨。 如先略简。 予先谈此是别论非俱舍论。 若俱舍者。 正理何不标释。 又此多依经部。 众贤最可对释简别。 又未受请。 此论何可与。 由此理是别论。 故论十六(十二左)云破我论中当思择。 是名品号独与类自分。 虽二十卷(八右)言破我品中当广显示(旧论十四二十八左亦云品)彼未为证。 依后品号。 后人改写故。 以同人作以中指示。 后人帖合二论。 便检阅。 而小论与大所侵。 终唱得俱舍论总名。 以得总名。 终改破我论名。 而为破我品。 点次位言第九之一。 问。 由理教立义。 其义定可然。 而有未审。 旧论云释破执我品。 应释先时造。 如余品释分别智品等。 答。 至理已极。 此何足疑。 任余品例。 而后人加之。 今须改名破我论。 而顺古置之。 于知解其义旨者。 如此本亦无有害。 光宝辨品次。 然于予无次独立故。 若于彼宝约自他为胜。 光约三法印非也。 本颂造时阙诸法无我。 其时无破我论故。 释立名者。 此论破斥诸有所执横计实我。 故名破执我。 光记云。 体实无。 诸有横执。 此品广破。 故名破执我。 宝疏分假我实我。 今破别执一物为实我。 不破聚集假我。 两师语异义不乖(湛惠。 光破我之执。 宝破执之我。 两师所破之处。 别者非也。 论文分明。 光记语略耳)又问。 先言此颂属前卷越此岂等无所众。 此目近故。 而于业品四之三初。 言此别解脱。 静虑。 无漏三种律仪等者。 指前卷云此。 何局定。 答。 彼非例。 谓彼前卷首尾。 明三种律仪。 故此不尔。 故又彼同品内故。 此别品故。 故不成难。 设亦有文例。 于义遥有亲疏。 识者所玩。 而非愚者物。 (八右)大师世眼久已闭。 此发起分三颂。 分为三。 第一初一颂总明佛及证得人寂。 即证法灭故(宝云教法非也)外道邪智增乱佛圣教。 是则当破实我之基也。 第二一颂总明佛及持教人没。 即教法灭故(【傍】宝疏为证法非也。 光为重释犹非也)诸异生惑盛迷苦海。 是即亦当破实我执盛无我宗由序。 第三一颂通结上证教二正法沦没。 显示惑时。 劝学正行解脱。 是则正长行发起之因。 初中上二句明佛及资入灭。 下二句明外道邪智增乱圣教。 初中此初一句明佛灭已久。 世之大导师。 故佛名大师。 与世间诸有情如眼目。 故言世眼。 灭后已至九百年时。 论主造此论。 故言久已闭。 对眼言闭。 堪为证者多散灭。 此次句明诸圣弟子证得无漏择灭人寂。 证得为证。 旧论云证教人。 证得证正法者。 必持教正法。 故云证教人。 今约强胜。 光记为证得可也。 宝疏为证诚义非也。 彼科教法伤叹。 故全非证得义。 有少不灭。 故云多。 各自寂处非同处。 故云散灭。 灭梵云涅槃。 如是证得人灭。 故证法灭也。 有何起尽。 宝为教法。 (八左)不见真理(至)思乱圣教。 二明外道邪智增乱圣教。 此中初句举相。 示外道人。 外道虽精进苦行。 唯是有漏观。 不能入正性离生。 故言不见真理。 无有无漏智法断制惑品者。 言无制人释此句。 光记无大害而未善。 宝疏非也。 云无判教人故。 后句明由鄙恶邪曲思惟分别。 而立实我。 乱无我佛圣教。 (八左)自觉已归(至)惑随意转。 第二总明佛及持教弟子寂即教法灭故。 诸凡夫惑盛迷苦海(光记为重释甚非也。 重释为何突。 颂何可重释。 宝疏似是而不可也。 一此教法而为证法失。 二但为教证二法别。 未辨余差别失)无师自悟不同二乘由他觉故世尊为自觉。 虽无想灭定是寂静。 涅槃妙果最殊胜。 故言胜寂静。 当时及九百年。 故云已归。 持彼自觉世尊圣教。 阿难目连等者。 多分随佛灭。 随言与上散互显。 世间诸众生以无所可为所依怙恃。 佛及圣弟子。 是故丧可得诸戒定慧德。 宝释此句义为是。 光记。 佛及弟子为众德非也。 无如钩定慧制御如狂象烦恼惑。 故随意所行转起。 作十恶五。 轮回六趣。 钩惑法喻互举。 既知如来(至)脱勿放逸。 第三结上教证二正法沦没示惑时。 劝学正行解脱。 由上来所明之义。 既知如来教证二正法从灭度后。 十十渐次沉沦灭。 今方如人将死时。 其气至喉不久死。 是此时诸外道邪智见。 诸见夫贪痴等烦恼势增长时。 从今已后仅正法百年。 于此时中离放逸。 应依佛正教求解脱涅槃。 (八左)越此依岂无解脱。 旧论曰。 离此法于余法为无有解脱耶。 光记为正。 宝疏云无我理非也。 不顺此言故。 背次下此法言故。 违旧论故。 (九右)然犊子部(至)不一不异。 旧论云跋私弗多罗部。 宗轮论(三十八右)曰。 后即于此第三百年中。 从说一切有部。 流出一部。 名犊子部。 疏云犊子者。 律主姓也。 上古有仙。 居山静处。 贪欲起已不知所立。 近有母牛。 因染生子。 自后仙种皆言犊子。 则婆罗门姓也。 佛在之日有犊子外道。 归佛出家。 如涅槃经(南本三十六五右)说。 此后门徒相传不绝。 至此分部。 从坎袭为名。 言犊子部。 文殊问经(下卷分别部品)云犊子部(注云律主姓)是也。 真谛法师云可住子弟子部。 谓罗□罗舍利子弟子。 皤雌子是罗□罗弟子。 弘舍利子所说。 因以分部。 名为可住。 可住仍言。 上古有仙。 名可住。 今此律主母。 是彼种。 从母为姓。 名可住子。 此理难解。 幸愿详之。 识疏一本(八十六左)云。 筏蹉氏外道名犊子外道。 男女中呼。 归佛出家名犊子部。 皤雌子女声中呼。 即是一也。 应音二十四(二十七右)云。 (【傍】释掌珍论)犊子部梵言跋私弗多罗。 此云可住子部。 旧(【傍】十八部论文殊问经)云犊子者。 犹不了梵音长短故也。 长音呼跋私。 则可住。 若短音呼则方犊从。 从上座部中一切有部出也。 又二十六(十二右)云。 (【傍】释正理论三十八)婆雌子部云犊子部。 旧(【傍】旧俱舍二十二二右)名跋私弗多罗。 上古有仙名跋私。 其母是此仙人种。 故姓跋私。 有罗汉。 是此女人之子。 从母作名。 说一切有部中出也。 又宗轮论(七十八左)曰。 其犊子部本宗同义谓补特伽罗非即蕴离蕴。 依蕴处界。 假施设名。 疏释云。 其犊子部谓补特伽罗非即蕴离蕴。 谓实有我。 非有为无为。 然与蕴不即不离。 佛说无我。 但无即蕴离蕴。 如外道等所计之我。 悉皆是无。 非无不可说非即蕴离蕴我。 既不可说。 亦不可言形量大小等。 乃至成佛。 此我常住。 依蕴处界。 假施设名者。 谓我非即离蕴。 处界亦尔。 然世说言色是我乃至法亦是我。 但依蕴等。 假施设此我名。 我实非蕴等。 此所明本宗同义五部同义。 谓法上贤胄正量密林山四部从此犊子出故。 义林一本(十九左)五部同立非即非离我。 识疏一本(八十七右)云。 正量部等亦作此计。 然所执我论其体相。 诸师不定。 光记为实我。 故云如来弟子不可执我。 而横计我故先破也。 慈恩亦尔。 又宝疏(二左)意异彼云。 犊子部不染邪智。 谓胜义谛。 是其我体。 不同外道染污邪智。 执有实我。 是我见摄。 了义灯二本(八右)曰。 今据情解妄谓。 为我故叙破之。 实是法执。 嘉祥中论疏六(【傍】六末十七左)云。 问。 犊子既计有我。 云何作十六谛无我观耶。 答。 俱舍论曰。 后出观见有我。 入观则无有我故。 得作十六谛观。 三论玄(科三。 三十二右)云。 犊子入真观故。 则见我空。 出于俗谛。 别有人体。 婆沙第二(十二右)云。 犊子部执补特伽罗体是实有。 又成唯识论一(五右)破即蕴离蕴非即非离三计。 述记一本释第三云。 遍破犊子。 如俱舍论第二十九(【傍】九右已下)并三十(【傍】初右下)然萨婆多等叙外道计。 无离蕴者。 以二十句等我见等中唯即蕴故。 如毗婆沙第八卷(【傍】八右取意)问。 为有离蕴计为我耶。 彼答言。 无。 诸所执我一切皆缘五取蕴故。 缘蕴外无。 不生心故。 皞按。 彼婆沙说六十二见。 故如是。 何不为有外道离蕴计我。 既此论(八左)云执有真实离蕴我故。 (九左)体若是实(至)徒执实有。 此中有三。 初一句标牒。 终一句结调。 中间诸句正破。 一异蕴失。 论举法因喻。 上体显我。 即是有法。 若具应言汝所执我。 是他比量。 若异蕴者。 违自宗不异。 二有因失有二。 初正有因失。 论文举法因。 所别准前。 喻如色声等。 是许违自宗。 彼我无因故。 后或是下破救。 初(【傍】若言无因而实有有二失)无为失。 论唯示法。 有法准前。 因言执实有无因。 故喻如虚空。 若许无为。 亦违宗。 三无为外别立故。 后无用失。 所别及因喻如前。 是亦违汝自宗。 彼不可说藏大有用故。 上来四失皆违宗失。 汝言实有故。 招此失故。 汝言实有。 徒虚执。 故言徒执实有。 宝疏云。 皆违自宗。 徒执实有(为正)光记云。 既无有用。 徒执实有者非也。 如三无为既无有用。 而两宗许是实有故。 (九左)则补特伽(至)亦因此失。 鲜本作亦同。 旧论亦云。 此执亦同前失。 今形误作因也。 谓有为诸法尽彼诸蕴。 而因彼蕴所成诸法。 可有何物不假有成。 故令同前失。 言亦同此失。 假有之失。 邻近故云此失。 光记牒文作同。 彼两释亦依同字。 虽初释中有因言。 彼非此因。 故后释中。 但同字无因字。 而彼释义两释并非也。 何者初释令同蕴因生故。 后释令同蕴假有故。 是则两释并令同蕴。 以此言为我。 以失字若为因生若为假有。 如是三字各别释。 凿说勿依。 宝疏为无常失。 亦非论意也。 (十右)何所应说(至)名薪名火。 宝疏脱牒释。 光记为是。 且世共了(至)依薪有火。 下犊子答文有四。 一明所烧薪。 二明能薪火。 此有二。 初正明。 后此能下别明能烧相。 三此彼下示火依薪之相。 四故世下结世言。 宝疏亦脱牒释。 (十左)暖触名火余事名薪。 旧论曰。 热触说名火。 所余三。 火与此共生。 彼约四味。 光宝据八事。 无义大害。 是则应许(至)体与蕴异。 下破有二。 初我蕴异体失。 二理则下。 我体灭无失。 初中有二。 先正破。 后已分下推前救成别异。 旧论曰。 若尔诸阴于人应成依止。 应成共生。 彼互差别。 亦明了易了(此二句当已分等二句)复次若阴灭人应即灭(云云)(当理则等)光记文分释义为是。 宝疏已分等二句。 属下其非也。 (十右)又彼若计(至)非第五故。 第三约五法藏破。 光为正。 宝第四破转计者非也。 五法藏者。 了义灯二本(十三左)大般若(四百九十卷)说五法藏。 三世为三。 有为为一。 名有为藏。 无为为一。 亦名不可说藏。 与此义有别准可知。 因明明灯钞三末云。 般若多同小乘等。 说六识及五法藏。 而言同义别。 菩萨所知深甚。 不可说藏涅槃四德之中。 无我之大我也(云云)宝疏(二左)云。 此五法藏同大般若五种法海(云云)今捡大般若四百九十卷(终方)曰。 又住此六波罗蜜多。 三乘圣众能度五种所知海岸。 何等为五。 一者过去。 二者未来。 三者现在。 四者无为。 五者不可说。 准彼经文。 五种皆是所除所度法。 明灯钞为涅槃大我者误也义灯有为为别藏。 全非经意。 又四五合为一。 是何谓。 宝疏令全同犊子五藏。 似理有此而未善。 何者大小别故。 经文第五不为补特伽罗。 故文有二。 一牒彼我是不可说藏相。 二则彼下破有立宗立因二。 尔焰旧论约汉直云所知。 立因中若说第五。 异前四。 是则违不违宗。 若非第五。 则应是前四。 亦违不一宗。 故言以补特伽罗等。 由此理前四藏应是不可说。 若说前四。 异第五。 若说非前四。 应体第五。 如是我与蕴不一不异宗不成故。 难五皆应不可说。 旧论二十二(四右)云。 复次若不可说人与阴异。 所知有五种。 谓过去未来现在无为不可言。 此应不可说。 何以故此所知于过去等。 不可说为第五非第五故。 真谛法师解意异前四。 成可言。 不可说第五为不可说。 若不异前四。 则唯有四。 无当名第五不可说。 光宝并引彼。 按光宝解。 亲文势亦善理。 (十二右)若尔所计(至)是假非实。 下第五论主破。 于中有二。 一总以乳等假例破。 二别征破了相。 初中有三。 一总标。 二谓如下别释。 三由此下总结。 就别释中初正例同。 此中乳等者等水等。 故旧论云。 若缘眼所知色。 分别观乳。 或观水等。 应说乳水是眼所知。 下等皆尔。 后勿乳下制定假。 此二句意勿言乳等成四味。 能成故如四味成乳。 是实有。 或非四味所成故是实非假。 如是举不许制禁。 返以极成乳等唯是假说。 然光记云。 乳等若与色等一者。 勿乳等成四。 乳等若与色等异者。 勿乳等非四所成。 故说乳等与彼色等不可说言定一异。 此光意勿是岂无义。 而返成乳不一异。 宝疏意此二句成立假设。 故贯连下结文述义。 今云。 光记非也。 一释中阙标假设故。 若不如是释。 假义未显故。 二不顺禁止勿。 故由是宝释为正。 无前二过故。 顺旧论故。 曰勿乳水等非四物所成。 此非所许义。 是故(云云)。 (十二左)有性必由分别立故。 此有体法名为有性。 不同胜大有有性。 朝鲜藏及宝疏作有情。 应知形误。 不顺理故。 由此旧论云。 由随证知可说彼有。 (十二左)能了不应是有为摄。 此例破我与色不一异而非有为。 谓虽我无为与色不一异。 而智是有为故。 何可言不一异。 而汝言如我能了亦不一异。 若尔能了如我。 不应有为摄。 (十二左)又若实有(至)皆无有我。 上来以理破讫。 自下大文第二。 以教破。 就中大有五。 此第一依教。 破别有非色非非色。 杂含十(七左)曰。 色无常。 色想行识无常。 一切行无常。 一切法无我。 (十三右)又彼既许(至)眼识所了。 自下第二。 以教破眼识所得。 初牒计。 后如是下破。 此有二。 初正破眼所得。 后若彼下破转计。 初中亦有二。 初总征。 后若缘下别两关破有二。 初约缘色。 破识所缘。 为破违教。 先此违理失。 就此有二。 初一句牒。 后则不下破。 此有三。 一总释。 二谓若下别释。 三由此下总结。 于总释中有正释所由。 夫此一章以非缘。 破眼了我。 谓非能起因缘者。 必非所了。 若为能起因缘者。 必是所了。 而眼缘色非缘我故。 应非眼所了。 何言眼所得。 此叙总意讫。 当按文释。 初正释中。 正释所由即宗因喻。 显内明所由。 于喻下言故。 立量云。 汝所执我非眼所了。 非眼识缘故。 如声处等。 如色处等。 然光记云。 汝所执我非眼识缘。 非色处故。 如声处等。 此释误也。 今论以非缘破所了。 何得非缘为能别。 此初关者缘色。 非我俱缘故。 则违论大旨(是一)又论文全无起尽故。 又招相对失。 又因犯他随一。 彼不许我定非色处故。 由是旧论曰。 若缘色生则不能缘人生。 譬如声等。 于别释中有二。 初叙识缘所缘定相。 后补特下牒非缘破所缘。 初缘所缘定相总相示之。 若别言此。 若有眼识。 因缘此色境起即用此色境。 为所缘缘。 必不余为所缘。 余识亦尔。 由此定相故。 汝言我非眼识缘故。 定非眼所缘。 而何可说眼识所缘。 由是旧论曰。 何以故。 若缘此尘此识得生。 唯此尘是此识缘缘。 然光记有两解。 初解谓有至缘缘为救。 补特下为破。 后解至缘者为救。 并是迷乱矣。 全不成救义。 缘青青为所缘。 是何救。 复泛缘者何谓。 两解全非论旨也。 宝疏释总文中。 非是色了等四句全非论意。 释别释中。 于述义无失。 而云又以所缘缘难。 未知论旨。 (十三右)若眼识起(至)皆无常性。 第二约后关缘此俱破有二。 初牒。 后便违下破。 此亦有二。 初违二经但说缘根境二失。 初经者杂含八(十八左)约六识说。 各由自根境二识方起。 此有总别说。 今总说文随眠品(二十(二左))已具。 次经者离含九(六右)出。 彼约六识具说。 今依便但眼识文。 二又若下违因缘为无常经失。 出杂含一(五右)经约五蕴具说能生因缘及所生并是无常。 今据要但识蕴之能生无常文。 论六(十四左)根品中已具引此。 (十三左)又若许为(至)为难准此。 自下第三破六识所识。 大为二。 一违理失。 二又立下违教失。 初中有牒破。 破中有三。 一约声等。 二约色等。 三例劝余。 此并难不异令成异。 此即他比量。 三支皆应约他。 论示因能别喻。 其有法可知故。 而性相作文不次第。 (十三左)又立此为六识所识。 下第二违教失。 先牒。 后示违。 违中大有二。 初违五根自境说。 二违所达知文。 初中文有四。 一标违举经。 二结破遮救三犊子引经举难。 四论主通释。 此即牒计也。 旧论标曰此经文句违汝所执。 更不牒所计。 前已在故。 今为显别违教。 殊复牒此也。 便违经说(至)彼依意故。 此初标违举经。 中含五十八大拘絺罗经(十二左)拘絺罗答舍利子曰。 五根异行异境界。 各各自受境界。 眼根耳鼻舌身根。 此五根异行异境界。 各各受自境界意为彼尽受境界。 意为彼依。 今论引经文。 初明五根所了。 二意兼下明意根所了。 初中有四。 一标此五根即所行依处。 异境界亦别故。 言行处境界各别。 本经曰异行异境界。 旧论曰五根各别行处各别境界。 光记两释。 初释为是。 后约十二处十八界大非也。 泥处界字故。 二各唯下释。 三非有下简他缘。 四五根下示五根体。 恐滥信等故。 明意中。 意正缘法境。 若缘十三界。 其五尘是兼缘。 述所由云。 彼五识依此意根故。 是故兼缘五境。 于五境者。 有同时依自根。 过去依意根。 已上具界品(二之二十右)光记释彼字二释。 后释非也。 以意识依意根。 何得成兼缘所以。 又意识何可言彼。 (十三左)或不应执(至)有违宗过。 二结破遮救。 谓彼不立根之境。 而兼遮之。 故言或。 将破所识。 其根境不的当。 故预遮执我是根境。 令诺非根境。 而正破所识。 故云如是便。 又解。 此或言未审。 应作故字。 由是旧论举经讫曰。 人非境界。 若非境界。 不应是六识所知(已上)。 (十三左)如六生喻(至)及自境界。 杂含四十三(十右)曰。 譬如士夫游空宅中。 有六种众生。 狗。 鸟。 蛇。 野干。 失收摩罗。 猕猴。 悉系缚一坚柱。 狗乐欲入村。 鸟常欲飞空。 蛇常欲入穴。 野干乐向冢间。 失收摩罗长欲入海。 猕猴欲入山林。 各各用其力。 向所乐方。 而不能免。 如是六根种种境界。 各各自求所乐境界。 不乐余境界。 眼常求可爱色。 不可爱色生其厌。 耳鼻舌身意于声香味触法亦说。 如是六众生譬六根。 坚柱喻身念处。 若善修习身念处。 有念不念色。 见可爱色。 则不生着。 不可爱色则不生厌。 余根于余境亦如是。 是故比丘当勤修身念处。 又增一三十二(三左)六种虫喻六情根。 狗。 野狐。 猕猴。 鳣鱼。 蛇魧。 飞鸟。 光记。 鸟。 蛇。 猪。 鼍。 野干。 猕猴。 六生如次配六根(云云)盖自情之摸索耳。 彼六众生喻六根。 从所明以立六生喻名。 非本有此名也。 失收摩罗亦言失兽摩罗。 应音十八(六右)云。 此云杀子鱼也。 善见律译云鳄鱼。 (【傍】增一译云鳣鱼)广州土地有之。 又(【傍】同处)云。 鳣鱼尔雅云。 鳣大鱼也。 似鱆而短。 鼻口在颔下。 江南呼为黄鱼。 广者二三丈。 鼻长七八寸。 重千斤。 又十九(十八左)释立世毗昙鼍鳄云。 鳄鱼名也。 长二丈余有四足。 似鼍齿至利。 有禽鹿入水。 啮腰即断也(已上)增一三十二音释云。 鳣黄质黑文似蛇而无鳞为鳣鱼。 (十四右)非此中说(至)无违前失。 下四论主通释经意。 文有四。 一明所说非六根。 何以尔者。 文说乐求故。 于五根识。 无乐求见闻嗅尝触力。 何以故。 无分别故。 二但说下明五后意说名六根。 简五识及独头意言但。 三独行下明亦非独头意。 虽于自境法缘。 不能乐他五境故。 四故此下结无违。 (十四右)又世尊说(至)境必同故。 第二违所达知经失。 文有三。 一举经。 二由此下述经意。 破所识破。 三以惠下通妨。 难云。 经达知是慧。 何可难所识。 故今通。 杂含八(二十一左)曰。 世尊告诸比丘。 当为汝说。 云何一切知法。 一切识法。 诸比丘眼是知法识法。 若色。 眼识。 眼触。 眼触因缘生受内觉。 若苦。 若乐不苦不乐。 彼一切是知法识法。 耳鼻舌身意亦复如是。 (已上全文)所译别故作识。 (十四左)诸谓眼见(至)恶见深坑。 自下第四以假名说。 破眼见我。 先牒。 后应知下破。 此有二。 初叙妄见。 后证经。 显妄见。 初中有三。 一标。 二于见下释。 三彼便下示失。 故佛经中(至)补特伽罗。 后证经显妄见有三。 一预标示经意。 二如人下正举经文。 三世尊下叙了义禁异释。 此即初也。 如人契经(至)由思所造。 二正举经文。 杂含十三(四左)曰。 眼色缘生眼识。 三事和合触。 俱生受想思。 此四无色阴。 眼。 色(﹝【傍】稽古脱此二字﹞名为色蕴句无此。 旧论及入论下(十四左)引此经。 并无矣。)此等法名为人。 于斯等法作人想。 众生。 那罗。 摩□阇。 摩那婆。 士夫(经作其误)福伽罗。 耆婆。 禅头。 又如是说。 我眼见色。 我耳闻声。 我鼻嗅香。 我舌尝味。 我身觉触。 我意识法。 彼施设又如是言说。 是尊者如是名。 如是生。 如是姓。 如是食。 如是受苦乐。 如是长寿。 如是久住。 如是寿分齐比丘。 是则为想。 是则为志。 是则言说。 此诸法皆悉无常有为思愿缘生。 光宝不知本经。 妄谈缕说勿从。 光记意谓唯第二句文是契经。 如人等二句指说处。 眼及下论主述前二句意。 故言触揽三成。 无别体故。 论主以经部义破。 即于下依诸经。 示诸异名。 宝疏意故佛等为一经。 如人下至名为人。 亦为一经。 故言重引证。 即于下论主示异名。 如是不寻本经失。 至此学者可思焉。 今分经文。 大为三。 一说即蕴假立人。 二即于下说立种种名。 三苾刍下结劝。 初中亦有三。 初说法生起。 此中三和合触者本经亦尔。 旧论二十二(七右)作生触。 是似相违。 而无有异。 杂含三(十左)云三事和合生触(三处)故(然光宝妄谓论主依经部义释者何)思者呼行蕴。 约胜说。 如界品悉。 次于中下配说五蕴。 识受想思非是色法。 故言无色。 约生起次。 设初后言。 本经于中作此。 旧论作是。 而并无初后字及名为色蕴一句。 如是旧论同经此异。 若依旧论。 此举人所目法。 非配蕴也。 盖梵本具略令译义异。 然各有理。 而不相违。 后唯此下明即蕴说人。 简蕴外实我致唯言。 二中亦有三。 初示我异名。 于此五蕴法中立名。 故云即此等。 经云于斯等法。 光记云此假名人中非也。 或言显多别。 流至下。 简实言假。 显无体云名想。 想亦名异目。 如根品悉。 次亦自下示自言谈。 唯自性言。 非关法自体。 故云自称。 经文具说六识境。 今且据初。 唯举眼色。 后复随下示顺世说。 显非胜义谛。 故言随世。 具寿经作尊者。 旧论云惠命。 长寿约寿。 久住约时。 十。 二十。 百。 二百。 定限为寿际。 三中初结前人已下文。 如是下广通前显无常。 (十五右)世尊恒恒(至)不应异释。 第三叙了义。 禁异释。 是依法不依人等四依法。 出长含等。 彼言四大经。 又云四决定。 (十五右)又薄伽梵(至)是不可说。 自下第四显无我。 破我实有引五经。 此第一引唯十二处文显无体。 杂含十三(十六右)生问婆罗门问一切及一切有一切法三种于如来。 有三经。 佛皆答此。 其初经曰。 佛告婆罗门。 一切者。 谓十二入处。 若复舍是。 更立余一切。 彼但有言说。 次经曰。 一切有者。 有色有。 眼识有。 眼触有。 眼触因缘生受。 若苦若乐不苦不乐。 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说。 后经曰。 一切法者。 眼。 及色。 眼识。 眼触。 眼触因缘生受。 若苦。 若乐。 不苦不乐。 耳鼻舌身意。 亦复说尔。 若复舍是。 更立余一切法。 此但有言数。 今引第二经(论二十九右已引)。 (十五右)彼部所诵(至)此有实体。 第二引犊子部自已契经破有体。 与前经同本故言亦。 但依所诵别致少异。 而大义无别。 是则前所出三经。 举眼色略耳声鼻香舌味身触意法。 故言广说乃至。 已上三经义不异。 已下显三经差别。 施设一切者。 初经是也建立一切有者。 则第二经建立自体法者。 则第三经一切法同也。 然稽古下(四十二右)自体法同一切有。 未辨本经三别。 犹未晓此文唱三经也。 (十五右)频毗娑罗(至)乃至广说。 第三引频毗娑罗经显无体。 此经文有三。 初说愚夫迷假名执我。 次此中下说我无体。 后唯有下说唯有众苦生灭。 中含十一(十左)频鞞娑罗王迎佛经曰。 愚痴凡夫不有所闻。 见我是我而著于我。 但无我无我所。 空我空我所。 法生则生。 法灭则灭。 皆由因缘合会。 生苦若无因缘。 诸苦便灭。 众生因缘会相连属则生诸法(法贤译频婆娑罗王经与此同本。 佛阿毗昙经又有此经)鲜本。 光记作婆。 而余悉作娑。 光记云。 频婆此云圆。 婆罗此云贞实。 应音二十五(二十一右)云。 频毗娑罗或云频婆沙罗。 亦言萍沙王一也。 此云颜色端正。 或云色像殊妙。 又频婆是也。 刻木彩画等形像也。 又十五(三左)释四分律初卷曰。 瓶沙王此言讹也。 正言频婆沙罗。 此云形牢。 是摩伽陀国王也。 已下三文。 其文明白。 论主不加述意。 (十五右)有阿罗汉(至)揽诸蕴。 第四引无学尼说显无体。 此二颂。 初颂说愚与智有非有别。 后颂寄车喻显假立。 行是无常迁流法。 总呼五蕴。 聚是蕴聚集义。 无实体假合五阴聚依身故云空。 故经云。 唯有空阴聚。 此出杂含四十五(六左)彼有四颂半。 今引初二颂。 旧论唯法喻一颂。 世罗旧论亦同。 杂含云尸罗。 小本杂含曰石室。 增一比丘尼品曰娑婆罗比丘尼。 光记此云小山者。 剩一小字。 世间品记八(二十六右)云。 世罗此云山。 邬波世罗此云小山。 势罗世罗。 并是山梵名。 如部执异论等。 应音二十六(六右)释正理(二十二)世罗邬波世罗曰。 世罗邬波此云小石也。 盖倒写应言邬波世罗。 准彼小本杂含云石室。 盖译名。 (十五左)世尊于杂(至)不可得。 出小本杂含第十六(十左)彼为长行为异。 而文亦稍有别。 稽古下(四十三右)曰。 按此论所载经文。 多出杂含。 而特标曰杂阿笈摩说者。 盖杂含有大小二本而此文没于大本。 仅见小本。 故标经名以别旧论曰少分阿含。 最为审。 是又予之所以称所谓别译杂阿含而为小本者(已上)此辨为是。 婆柁梨。 旧论曰波遮利。 经曰尊者薄迦梨。 光记云。 西方小GO名。 父母怜子。 以此标名。 GO与棘同。 应音二十五(二十一右)云。 西方一类小枣名也。 是苾刍从此为名也。 盖恐名滥标别以姓。 经云尊者。 故应法师云苾刍。 经云。 闻此经烦恼永灭。 不受后生。 尽诸有结。 又云。 结法所谓五盖法。 经具说焉。 普光解结字。 以为蟠结难。 按古本作盘诘。 盘诘字出韩愈记梦时。 蒋注反复也。 明律有盘结奸细条。 又反复之义。 普光不知经所云诘法为何物。 而附字乃以为反复议论之义。 其说虽巧乎。 大失经意。 臆度之言不可从矣。 下文所云结自殊。 皞按。 结法五盖不必定。 此二句经现文无故。 而依前文。 是五盖法。 若依后文。 则诸烦恼。 光记古本作盘诘非也。 今本为是。 蟠结字出前论(二十七二左)取难解解散之义。 以比大觉身力。 今亦如是。 是则对解字。 此说来矣。 其体是五盖法。 何害之有。 稽古依古本。 以致好事之斥破。 其人物视之可知。 此十六句。 初二句告听劝诫。 后诸句说法令听。 此中初二句标染净并依心。 后十二句述成。 此中初二句释依心染。 后十句释依心净。 此中初二句总释。 为显有多名。 且举二名遮。 唯言简我。 光云。 从因生法名有因法。 若尔但呼果法。 若依旧论曰唯法谓因果。 有及因之法。 果为有法。 因名因法。 后八句别释。 于中初二句释唯有因法。 为简无为云所摄。 后六释无我。 于中有三。 初二句明于内无。 次二句明例内于外亦无。 后二句明能修人亦无。 恐谓于内外法无。 而其能修观人是实有。 故亦遮此。 旧论云。 此二不可得能修及空义。 及字乃误也。 (十六右)经说执我(至)不能清净(未考)自下第六证执我五失破有我。 文有十一。 一正引经。 二彼犊子非。 三论主征。 四破答。 五论主双关破。 六彼通。 七论主征。 八彼释。 九论主非。 十彼问。 十一论主答。 此有二。 一正答。 未非理。 二又于下征彼部无无我经有二。 初正征破。 后若彼下破救。 先救。 后既尔下破。 此有二。 初破识之所识。 后又于下举经责会通。 此有五。 一正责。 二彼略通释。 三论主征。 四破答。 五论主出过。 此有二。 初违前说失。 二又余下违教失。 此有二。 初引经破不言于我。 后又余下亦引经。 破所依我有。 此文最初引五失经。 判此五失有异释。 光记两解。 初解起我至而行为五失标。 下为随释。 后解者起我下为一。 同外为二。 越路为三。 于空下为四。 圣法下为五。 宝疏亦别作一释。 起我至而行为一。 于空下四不为四失。 圣法下为总结。 今按。 起我至而行。 标举执我者相。 于空下正说五失。 五个不言显示五失。 然旧论脱不得解脱一句也。 光初释分我见有情见非也。 同体异名何为二失。 又以同外道越路。 行何分为二。 后解者。 于空下四不为一失非也。 宝疏亦不尽善。 一以标为失之过。 二以失为结文过。 既云不能何非失。 此皆非量。 问。 上来多契经。 彼皆不信。 故言皆非。 何但约此一文。 答。 五失非一。 故云皆。 文唯一。 故云此。 旧论曰。 彼不以此文为依量。 又下云此等文句。 (十六右终)又于彼部(至)皆非我性。 杂含十(七左)云。 一切法皆无我。 旧论曰。 于彼为无此经耶。 谓一切法无我。 (十六左)二缘生识经决判故。 如次上(十三右)及二十(二左)具引。 (十六左)谓契经说(至)想心见倒。 七处三观经下(十五右)等已具随眠品十九(九右)。 (十六左)又余经说(至)五取蕴起。 出杂含二(十四右)已具随眠品十九(六左)。 又余经言(至)五取蕴起。 杂含二(十五右)曰。 若沙门婆罗门以宿命智。 自识种种宿命。 已识当识今识。 皆于此五受阴。 已识当识今识我过去所经。 如是色。 如是受。 如是想。 如是行。 如是识。 (十六左)若尔何缘(至)如是色等。 上来以教破犊子。 自下大文第三。 通犊子难。 大分为二。 初别通犊子难。 二(三十之六左)总通诸执我者难。 于初中文有八段。 此第一通以经我于过去有色等言有实我之难文有八。 一犊子引经难。 二此经下论主通经。 三若尔下犊子重难。 四补特下论主通释。 五如何下犊子问。 六说佛下论主答。 七于何下犊子征。 八如有下论主释。 此即初也。 即是前经故言此经。 次下文故言复说。 经具说如是受乃至如是识。 故置等言摄。 (十七左)此经为显(至)如聚如流。 二论主通难。 文有四。 一正通。 二若见下反责。 如来知过去法。 不应起身见故。 三或应下更征诘。 意言汝立实我。 此经文还成违宗。 如来知过去法。 不可起身见。 是故此经应言非拨无。 犹言我部不诵。 然义未明。 旧论为详审。 彼曰。 若不说我一切色等。 则无属处。 故说此言。 不为显我。 四是故下结经意。 若尔世尊(至)可能遍知。 三犊子重难。 初破他。 后自立。 婆沙九(七右)如犊子部。 补特伽罗能知诸法非智。 (十七右)补特伽罗(至)顿遍知。 四论主通释。 大有二。 先破彼我遍知。 即立量破。 举宗因略喻。 如虚空等。 如是下结过。 后我等下正释一切智相有二。 初释义。 后引证。 初中有二。 初简大众等一念顿知(宗轮论疏四十二左)后但约下示有部宗义。 文有三。 略释广释结非。 有部宗如发智一(六右)婆沙第九(八右)破斥四计。 (十七左)如有颂言(至)众生忧。 杂含四十四(十七右)曰。 梵天王复说偈言。 过去等正觉及未来诸佛现在佛世尊能除众生忧一切恭敬法依正法而住如是恭敬者是则诸佛法破我品第九之二(初右)若唯五取(至)荷重担者。 犊子引经。 难中自下第二。 约能荷者经。 难文有六。 此第一正难。 杂含三(十四右)曰。 世尊告诸比丘。 我今当说重担。 舍担。 担者。 谛听善思。 当为汝说。 云何重担。 谓五受阴。 何等为五。 色受阴受想行识受阴。 云何取担。 当来有爱贪喜俱彼彼乐着。 云何舍担。 若当来有爱贪喜俱彼彼乐着。 永断无余。 已灭已吐尽离欲灭没。 云何担者。 谓士夫。 是士夫者。 如是名。 如是生。 如是姓族。 如是食。 如是受苦乐。 如是长寿。 如是久住。 如是寿命齐限。 是名重担取担舍担担者。 增一十七(三左)有一经文。 异义全同。 此中五取蕴法为重担。 贪爱为取。 无漏智为舍。 五蕴和合。 施作用为荷者。 犊子部意。 若无我不应说荷者。 (初右)何缘于此(至)曾未见故。 二论主返征。 何缘于此五蕴上。 佛不应说荷者等。 三犊子答不应所荷重担。 即名能荷。 四论主征所以。 五犊子答所荷即能荷。 曾未见其说故。 不可说事(至)亦未见故。 六论主通难。 文有四。 一返难。 二又取下例能取。 通荷者。 三然恐下举下文。 成假我破实我。 四即五下解名义。 非实有。 此即初也。 汝所执不可说藏不可言说。 未见故。 如执担者。 又取重担(至)立数取趣。 第二例能取通荷者有二。 初约取。 此亦有二。 初反显。 谓汝所执取担应非蕴摄。 执所即能未见。 故如汝荷者。 后然经下依经正释。 二荷者下例释荷者。 然恐谓此(至)非实有性。 第三举下文破实我。 文有三。 初举彼情谓。 二故此下举荷者释文。 初举正文。 后乃至下广文指同人经。 然宝疏如上等分入下段。 是未见本经之失。 三为令下述经意诫犊子。 (初左)补特伽罗(至)修所断故。 自下第三段通拨无化生难有二。 初犊子引经难。 此文出本事经。 二谁言下论主通难有二。 一正通难。 二又许下破拨无实我邪见(光云义便非也)初中有二。 初反责。 二如佛下正示自意。 于中初略释。 后广释。 此中初释化生有情。 后拨此下示失相。 于二中初牒计。 后汝等下破。 此有三。 初征。 次举救。 后理并下正破。 初一句总破。 后诸句别破。 初破见断。 彼所执。 我非有为无为。 故非谛摄。 邪见缘四谛故。 后破修断。 以邪见是迷理惑非修所断故。 (二右)若谓经说(至)应非蕴者。 自下第四段举一我难。 通文有二。 此即初举犊子一我难增一三(十五右)阿须伦品曰。 若有一人出现于世。 多饶益人。 安稳众生。 愍世群萌。 欲使天人获其福祐。 云何为一人。 所谓多萨阿竭阿罗诃三佛是(文非一也)又见本事经一法品。 今难意于蕴五种外别言一。 故是别体。 问。 此经一补特伽罗是何物。 答。 如经所说。 便是世尊。 故旧论二十二(十一右)曰。 经言一人于世间向生生为利益安乐多人。 广说如经。 三弥底部论(是正量部之教失译人附秦录)上(五右)曰。 诸部何故说有我。 答一人出世。 多人得安乐生故。 佛语诸比丘。 一切功德人生在世间。 多人得安乐故。 若无人谁生功德。 是诸部见一人生故。 是故有我如是。 以如来为一人证有我(智论第一引此经曰。 一人者佛世尊也)。 (二右)亦不应理(至)取别位。 下第二论主破。 初一句总非。 次别破。 此有二。 初约自通经。 后或补下返难。 此返难有五。 一正难。 二非此下犊子救。 三依何下论主征问。 四依此下犊子答。 有法譬。 譬有三品。 初约所学。 次约仪式相。 后约时位。 并如文易。 (二右)佛已遮故(至)取舍诸蕴。 五论主破有三。 初引二经。 破我能取。 二破所引喻。 三更牒计破。 此即初也。 于中有二。 初胜义空经。 此有三。 初标佛遮。 次引文。 后结遮。 此经文出杂含十三(二十一左)已具世品(第九七左)又随眠品(第二十(六右))引此前文。 后引颇勒具那经。 文有二。 初正引文。 后结破。 杂含十五(五左)曰。 佛告颇求那(比丘)我不说言有取者。 我若说言有取者。 汝应问言为谁取。 汝应问言何缘故有取。 我应答言爱缘故有取。 应音二十五曰颇勒具那者。 此十二月星名也。 是人从此为名也。 (二左)又汝所引(至)为喻不成。 第二破所引喻有三。 初约体征破。 此中先总标征。 旧论曰。 延若子生乃至病者生。 今等言等取余五种。 若执下别破。 此有三。 初约我。 次约心。 后约身。 二又如下约身异破。 初约明仪与身异。 后约老病身。 前随眠品(论二十之四右)曰。 第一执法有转变故。 应置数论外道朋中。 三故彼下结不成。 (二左)又许蕴生(至)补特伽罗。 第三更牒计破。 先牒计。 则定下破。 此有二。 初总破异常。 后又此下。 别约数不同破。 文有五。 一正破。 二大种下。 犊子反责。 三是彼下论主答。 四何谓下犊子征。 五诸计下论主释。 有二。 初正释。 经部觉天立造色即四大。 出婆沙七十四(八右)百二十七(初左)等。 后设如下从计破。 文有三。 初标质。 次所例。 后能例破。 (二左)若补特伽(至)命者即身。 自下第五段通佛不记说难。 大有三。 一通命者有无不记。 二(四左)通世间常等不记。 三(五右)通如来死后有等不记。 初中有三。 初正通不记意。 二引教证诚。 三重作摄颂。 初中有二。 初通即身不记。 二通都无不记。 初中亦二。 初犊子依经难。 二论主生。 此有二。 初正答。 二引昔事。 遮犊子疑。 此即初犊子依经难。 杂含三十四(十右)曰。 时有婆蹉种出家。 白佛言。 云何瞿昙命即身耶。 佛告。 此是无记。 云何瞿昙为命异身异耶。 佛告。 此亦无记。 (三右)昔有大德(至)与身一异。 出杂宝藏经第八(初右)那伽斯那对难陀王缘即是也。 旧论曰。 有大德那伽斯那阿罗汉。 旻邻陀王至大德所。 梵网胜庄述记(上本(四右))云。 那伽犀那此云龙军也。 (三左)佛何不说命者都无。 此第二通都无不记难。 此即犊子依经难。 难意言。 即前经不言不记一异。 何佛不言答命者都无。 (三左)亦观问者(至)为说假有。 二论主答有二。 初正答。 后彼未下通妨。 难云。 若问者于相续谓假立命者名。 佛何不说言命者假有。 通此难言。 缘起者。 旧论云十二缘生。 (三左)理必应尔(至)如经广说。 下第二引教。 证成前义有二。 初引经。 后引有颂。 初中有三。 一叙理标说。 二正引文。 三广让经。 杂含三十四(十五右)有一经曰。 婆蹉种出家诣佛所。 白佛言。 云何瞿为有我耶。 佛默然不答。 如是再三。 尔时佛亦再三不答。 尔时婆蹉作是念。 我已三问。 瞿昙而不见答。 但当还去。 时尊者阿难住于佛后。 执扇扇佛。 白佛言。 世尊彼婆蹉三问。 世尊何故不答。 岂不增彼婆蹉恶邪见言沙门不能答其所问。 佛告阿难。 我若答言有我。 则增彼先来邪见。 若答言无我。 彼先痴惑。 岂不更增痴惑。 言先有我从今断灭。 若先来有我。 则是常见。 于今断灭。 则是断见。 如来离于二边。 处中说法。 所谓是事有故是事有。 是事起故是事生。 谓缘无明行。 乃至生老死。 忧悲苦灭(已上一经毕)今违法真理等者。 旧论亦尔。 而经言增彼先来邪见。 违真理故邪见增。 若不违者。 何可得增。 但是遮表异。 而诵者殊耳。 旧论云。 阿难婆蹉同姓外道问我。 我为有为不有。 我不答。 若说此言为非相应耶。 谓一切法无我。 此外道于先。 已在痴闇。 为不更过前量人痴闇耶。 昔时我有。 我今时永无我。 若执有我。 则堕常见。 若执无我。 则堕断见。 广如经说。 此中说偈(云云)对执有愚此愚更甚之二句。 及此二轻重一句。 本经及旧论并无此。 是未无疑。 而为有此句。 光记云。 彼便谓我先有今断。 便起断见(此句唯为断见)以彼断见。 对执有愚。 此愚更甚。 以愚重故谓执有我。 则堕常边。 若执无我。 便堕断边。 执有过轻。 执无过重。 如经广说。 宁起我见。 如须弥。 不起断见如芥子(云云)稽古下(四十六左)破云。 轻重言意取重。 普光曰。 执有过轻。 执无过重。 此二经广说之。 亦唯臆度耳。 盖小乘所诵经。 说二见之失最详。 而未尝睹有轻重之别也。 无它误解轻重字。 而为此说。 果臆说。 不可从矣。 详曰。 虽轻重之言或有意取重。 而对执有愚等二句。 不通涉故。 光师依此论。 致如是解。 岂为不宜。 然准旧论及本经。 先有今无。 是二见标。 谓下如次述说。 而属上以为说为无增愚之所以者未审。 今解云。 小乘经中。 曾无二见轻重说。 亦于本经及旧论无之。 由是思此。 先有与今无。 相对执着。 故言对执。 以有如是两种愚言有愚。 若说有。 若说无。 此二种愚更甚。 其甚增相云何。 谓执等(云云)轻重者。 此二见皆为轻为重。 其相广如经。 若检经文。 皆是重。 全无轻。 故意在重也。 光记未读本经。 只泥缀文矣。 问。 所指经文何耶。 答。 指长含十四(初右)梵动经。 以彼广说六十二见故。 六十二见从断常二见出。 故其过最重。 婆沙八(八左)曰。 师子吼经说。 多种见依有见无见。 二百(十三右)引经曰。 一切见皆入断常二见。 又(十五右)引师子吼经文如前。 然稽古下(四十六左)曰。 杂含三十四详出断常二见之过失。 而示处中道说法所谓十二缘起者非也。 (四右)依如是义(至)善业子。 第二证有颂(未考)光记曰鸠摩罗多颂。 盖三藏传说。 稽古下(四十六左)云。 考之旧论曰此中说偈。 并据此论次颂言复说颂。 则言其鸠摩罗多颂恐非也。 此品所载九颂。 旧论皆曰此中说偈。 此意九颂皆为论主自造。 今详不必尔。 如前已辨(【傍】论第五文处)宝(十五右)云。 依前长行义说此颂也者。 似为论主自造。 若尔有颂言难消若不尔者释词非也。 (五右)以有外道(至)改名重问。 杂含三十四(二十三右)曰。 出家外道郁低迦白佛言。 世有边耶。 无边耶。 有边无边耶。 非有边非无边耶。 佛告彼。 此是无记。 再三问此。 再三答。 言不记。 瞿昙于何等法而可说说。 佛告彼。 知者智者。 我为诸弟子。 而记说道令正尽苦究竟苦边。 彼白佛。 云何瞿昙为诸弟子说道。 令正尽苦究竟苦边。 为一切世间从此道出。 为少分耶。 尔时世尊默然不答。 第二第三问。 佛亦第二第三默然不答。 尔时尊者阿难住于佛后执扇扇佛。 阿难语郁低迦外道出家。 汝初已问此义。 今复以异说而问。 是故世尊不为记说(已上)问。 此经与前同证。 云何此经有边等与全得分得无异。 不关常等故。 答。 虽问相异。 而其失同故。 由是证诚。 谓先问有边等四与今全得分得。 其义同。 谓全得者应无边。 若分得者应有边。 若亦全亦分者。 应有边亦无边。 若非全非分得者。 应非有边非无边。 如是有边等与全分得。 但名异而义同故阿难言改名重问。 是则若记全得。 同前非常感得失若记分得。 则同前常亦非常失。 若亦全分者则同非常非非常戏论失。 若非全非分者。 则同前常无涅槃失。 由是证与前失同。 然光记云。 今复何缘改边无边等四名。 为常非常等四。 重问世尊。 此释非也。 经文既经约得出离全与分。 不据常无常等四故。 (五右)复以何缘(至)有等四耶。 此第三通如来死后有等难有二。 初正通难。 二返难此即初也。 出杂含三十四(十一左又二十五左)俱迦那外道与阿难问答此事。 (五右)今应诘问(至)堕常失故。 第二论主反诘犊子宗有三。 一正反诘。 二彼言下彼答。 彼宗我非常故。 三若尔下论主破。 此即初二也。 (五右)若尔何缘(至)堕常过失。 三论主破有二。 初正引类难。 二举救破。 此即初也。 慈氏授记出中含十三说本经(十五左)智论第一引此经。 曰中阿含本末经即是也。 弟子记□者。 杂含三十(四右)具说成就四不坏净。 圣弟子死后生天相。 又(十右)说预流七生。 又(十六右)法镜经说四人死后生处。 谓难屠比丘。 难陀比丘尼。 诸漏已尽。 不受后有。 善生优婆塞。 善生优婆夷。 得阿那含。 生于天上。 不还此世。 又(十七右)说多种弟子死后生处。 所以世尊记生处。 具见中含十八三族姓子经(二十一左五左)若佛先见(至)非一切智。 二破救有三。 一破先见后不见救。 二破见我不记救。 三破俱不说救。 三中渐言者。 鲜本。 光记并作征言非也。 明本。 宝疏如今为正。 又旧论二十二(十五右)云。 若尔汝应渐渐成此义令皆不可言。 佛世尊是一切智不可言。 非一切智亦不可言(已上)。 (五左)若谓实有(至)分明说故。 第六段通恶见处难。 阿毗达磨诸论师者。 婆沙八(十二左)曰。 于我执有断常。 此执边鄙极可诃。 故名边执见。 四十八(十二左)曰。 此见执二边。 故名边执见。 谓于断常转故。 (六右)若定无有(至)流转生死。 自下第七段通能流转难有四。 一犊子引经难有三。 初正难。 次引经。 杂含六(十五左)曰。 诸比丘色有故。 色事起。 色系着。 色见我。 令众生无明所盖受系。 其首长道驱驰。 生死轮回。 生死流转。 又见本事经一法品。 后结有我。 二此复下论主反问。 三由舍下犊子答。 四如是下论主破有二。 初指前破。 前(二右)能祠者等之破是也。 然宝疏云。 指前(二十九卷九左四行)破我依蕴等宗者非也。 后如燎下述正义通经意。 (六右)若唯有蕴(至)名为妙眼。 自下第八段通今昔身难。 文有六。 一犊子引经难。 二论主反责。 三犊子答。 四论主问。 五犊子通。 六论主破。 此即初也。 杂含第二(稽古作三写误)七日经(九左)曰。 诸比丘于意云何。 昔善眼大师为外道仙人之所师宗。 舍离欲爱。 得如意足者。 汝谓异人耶。 莫作斯念。 当知即是我也。 我于尔时名善眼大师(已上)又三十教昙弥经(十六左)说善眼大师缘。 而无今我语也。 稽古下(四十七左)云。 梵苏泥怛罗译曰妙目或妙眼。 旧修涅多罗译曰善眼。 旧论曰善目。 自字目误。 按。 三弥底部论(上六左)曰。 佛说我前世时。 作转轮圣王。 名曰善见。 亦名大天。 乃证今蕴即前蕴而我不无焉。 并见中含十四。 大天捺林经(十四初右)大善见王经(十三丁右)是也(已上)。 (六右)昔我即今(至)曾烧彼事。 六论主破有二。 初破今答。 二更牒计破。 初中有二。 初正破。 后故说下述正义通经意。 有法譬两文。 (六右)若谓决定(至)无解脱过。 二更牒计破有三。 一正破。 二若谓下牒救破。 三故彼下结过。 (六左)如是一类(至)无解脱过。 上来通难中。 第一别通犊子难。 自下第二总通执我者难有二。 一将通难。 先总非三计。 二正举难。 通此即初也(光分科非也)与旧论稍异也。 (六左)若一切类(至)何能忆知。 二正举诸执我者难。 难通文有三。 一总约忆念记知。 二别约忆念。 三(【傍】八右九行)例释记知。 初中有二。 此初诸执我者难也。 忆与知相违释也。 旧论曰。 今云何忆。 云何更知。 宝云。 诸执我者。 共为此难者。 为是也。 光记云犊子部难非也。 不顺论文势故。 违一切类我句故。 成唯识一(八右)亦致此共难。 彼曰。 实我若无者。 云何得有忆·识·诵·习·恩·怨等事。 述记一末(十八右)云。 犊子部我亦忆知与外合问。 又三弥底论上(六左)以知过去。 证我非无。 (七右)如是忆知(至)心差别生。 二论主以经部义答。 光记致三解。 初解者以念境之想。 为能熏现行。 以类言为所熏种子。 此想种子生忆知二。 次解者念境与想相违释。 想于此非要。 而一聚中强故特举此。 记知由念后生故。 今唯约念不言知。 后释读文同第二释。 而念与想如次为忆念记知能生。 宝疏异光后二释。 曰。 从相续内。 是自身念境想类。 是前时心念境取像类别心种子生。 差别是种子之异名也。 取像是想之化用。 此意念但心念。 非忆念心所。 故云前时心念。 取境像言境想。 此想种子生忆念记知二。 大同光初释(湛慧云同第三释非也)详曰。 光记初释为是。 善附经部宗故。 顺旧论故。 旧论二十二(十六右)曰。 从忆念境界(【傍】脱心下文皆作想类)相类差别心念及更知生。 (七右)且初忆念(至)有功能故。 下第二别约忆念有二。 初问答能生因。 二问答能忆。 初中文有四。 一犊子问。 文可瞩知。 二从有下论主答。 此有三。 一正明因缘二。 二虽有下明阙一不能。 三诸忆下结自因缘。 非他我能。 初正明因缘二。 文意从有缘彼过去境作意。 俱有相似四相。 相应相属余心所缘及想等不为所依止身异差别。 不为愁忧散乱等缘损坏。 一相续身内功能心差别。 彼忆念生起。 如是此文想等已下明彼类心因。 故上云想类心差别。 相属已上明缘不但作意。 故下云作意等也。 然光记以不为上下分因缘。 不顺文违义理。 又于相似致三解。 初约长过现。 次约一期。 后约刹那而并为前后境相似。 是全非文意。 若境相似者。 应在作意上。 于相属致二解。 初约自他身相望。 后约因果。 此亦非文意也。 又不为言短读不贯愁等者非也。 宝意似是。 而标条未备。 盖有错脱。 旧论二十一(十六右)云。 从此想类差别心无间念得生。 何以故。 (当此论问)由与于彼回向觉观(当作意)同有相应(当相似相属也)及想等无依止差别忧悲散乱等损其势力。 二明阙一不能中。 缘是现在作意等。 因即过去别熏成种子。 旧论其文大别。 彼曰。 何以故。 此想类差别心。 若同境非同类。 不能生此念。 若同类非同境。 亦不能生此念。 若二同。 但一刹那亦不能生此念。 若异此三。 则能生此念。 若念生必由此生。 不见余物于念有功能故。 曾所受境与今所忆。 不异云同境。 有作意等同缘心所。 谓之同类。 设虽有不同缘。 则不能。 必不于一念忆。 故简一念。 如是与此论各别。 应知梵本原有异。 以此勿妄谓译者误。 (七右)如何异心(至)有忆念理。 第三犊子难。 此难非理至后起知生。 第四论主答。 文有四。 一非彼难。 二叙自不言。 三示前念种生后果。 四说忆力生记知。 (七左)我体既无(至)说彼能忆。 下第二问答能忆有二。 一正约能忆。 二问答念所属。 此即初也。 此中有六。 一犊问。 二能忆下论主反问。 三由念下犊答。 四此取下论主反责。 五虽不下犊子答。 六作者下论主述宗通释。 (七左)我体若无(至)为令念起。 此第二问答念所属。 文有十四。 一犊问。 二为依下论主反问。 三此六下犊答。 四如何下论主复征。 五此如下犊答。 六彼如下论主问。 七谓依下犊答。 八欲于下论主难。 九于所下犊答。 十役念下论主问。 十一为令下犊答。 已上光记意为正。 宝疏意初至六声犊子难。 此六至主义论主答。 如何至何主犊问。 此如至怛罗论主答。 彼如至牛主犊征。 谓依至自在论主答。 欲于至念主论主责。 如是分科。 并皆非论意也。 构役光记释构乱役使等。 鲜本作所构所役。 详曰。 从手作构为正。 集韵云。 构居候切。 音钩牵也。 役者集韶同役。 玉篇使役也。 由是旧论曰。 由乘将使等事属婆罗门故。 鲜本添两所言。 盖导滥入。 此中六六四四为句故。 光记将误作乱也。 若从木作构。 即说文盖也。 玉篇架屋也。 非今意也。 (八右)奇哉自在(至)为令念行。 十二论主征责有二。 初调哢示过。 后又我下双关征。 宁为等者。 两此言并指念。 宝疏云。 能生为所生过也。 光记上地为我。 下此为念。 若尔何缘不说彼此。 (八右)念无行故(至)亦不离因。 十三犊子答。 宝云。 念是心法。 不可令行故。 十四则因下论主示正义。 征彼非。 文有二。 一释念主。 二即诸下释牛主。 初中有四。 一标。 二由因下释。 三即生下结。 四何劳下责。 二中亦有四。 一总叙假立。 二立制下释其相。 三此中下责有实。 四但假下结假。 并文可知。 (八右)忆念既尔(至)如应当知。 大文第三。 例释有二。 初总例释记知。 二如辨下别例释能了有二。 初正例。 熟字光宝作孰为正也。 例前(七左)孰为能忆。 及是谁之念等难答。 后且识下辨少异。 (八左)有作是说(至)能了等者。 自下第二破数论师于中有三。 此第一叙宗。 初总说。 谓诸下别说。 此有三。 一标前。 二如天下引喻。 三如是下合法。 (八左)今应诘彼(至)能了亦尔。 第二论主破彼计有二。 初约天授。 双关征诘。 若天授是实我者。 此实我执如先犊子中破。 若假士夫者。 体非一物。 蕴体有五。 故后如天下例破能了。 (八左)依何理说(至)亦作是说。 第三通难有三。 一通天授能行难。 二(【傍】九右二)通数论引经难。 三(【傍】九左二)通数论二难。 此即初也。 此中有二。 初数论难。 后谓下论主答。 有三。 一释能行。 二如是下例能行。 释能了。 三然诸下通妨。 初中有二。 初法说。 后譬说。 初法中亦有二。 初释天授。 后为自下释能行。 (九右)经说诸识(至)名为了境。 第二通数论引经难。 初数论难。 中含五十八(九左)大□絺罗经曰。 识色识声香味触法。 识识是故说识。 后都无下论主答有三说。 此第一约似境。 文有三。 一正答。 二如何下数论征。 三谓带下论主通。 初中有略说广说。 广说中有譬说合法。 (九右)或识于境(至)钟鼓能鸣。 第二说约前识能了。 有法譬。 譬中有总示别示。 旧论云复次替或。 (九右)或如灯能(至)理亦应然。 第三说例灯能行。 或者旧论亦云复次。 此中有三。 一总示。 二为依下数论问。 三焰相下论主答。 文有三。 一释能行相。 二如是下例释能了相。 三或如下更举喻。 成无别了者。 此中有喻合。 (九左)若后识生(至)芽茎叶等。 第三通数论二难。 此初数论难。 (九左)有为皆有(至)然从定出。 后论主答。 有三。 一通恒似前之难。 二通定次生难。 三示难了推佛。 此即初也。 文有二。 初顺释。 后若异下反显。 (九左)诸心相续(至)彼必生故。 第二通定次生难。 作分别答有二。 此初约定次生。 如论第七(十左)十二心二十心相生。 (九左)亦有少分(至)种姓别故。 二明别心生。 有二。 初略释。 姓字鲜本。 及旧论作性为正旧论曰。 亦有别心同相。 有功能生同相心。 由性差别故。 准彼等者。 齐等义。 谓有少分行相彼与此等心。 方能互相生。 (九左)如女心无(至)种姓别故。 后指事广释。 亦有二。 初约严秽等心。 二约生多心。 此即初也。 此中有二。 初正明。 后如是下辨生能有无。 初中亦有二。 初明女心生余心。 后后时下明余心还生女心。 初中严污身心者。 庄严身心。 秽污身心。 故旧论曰。 譬如从女人心。 次第若秽污身心生。 或此夫及子等心生。 彼示一。 此示具。 (十右)女心无间(至)最随顺故。 二约生多心。 文有三。 一正明。 二诸有下数论问。 三由此下论主答。 初中有二。 初总示。 二然多下别辨先起者。 于中有三。 一正示。 二所由。 三除外缘不定。 初中光记有三释。 初解为二类。 故或言存二。 以论文起言无明了下故。 次解为三类。 明了与近义别故。 后解展转从宽至狭简择。 宝疏同第二解。 详曰。 第二解为尽理。 义相顺故附旧论。 故彼二十二(十九右)曰·复次从此女人心。 由别因缘。 生无量别心。 于此众心中。 若心多生(数起义)明了生。 最近生。 从此心次第先生。 是彼修习力最强故。 三中光记有两释。 初释约损坏不起非也。 后释约善恶起不定为是(宝同后释)故旧论曰。 除现时身外因缘差别。 言虽如是三类必先起。 若遇将起外异因缘非一差别。 则起不定。 故除此。 (十右)诸心品类(至)可易了知。 第三示难了推佛。 文有四。 一结上。 二委悉下示佛能知。 三依如不证颂。 旧论曰此中说偈。 光记云经部中有颂。 稽古以为论主自造非也。 于一孔雀羽毛轮一切种种果之因相。 非余二乘智所知境界。 唯佛世尊一切智能知。 四色差下举易况难。 (十左)一类外道(至)皆从于我。 自下第三破胜论师。 于中有三。 此第一叙彼宗。 依十句论。 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念因九我不共之德。 是即心也。 皆以我为所依。 故言皆从于我。 (十左)前之二难(至)芽茎叶等。 下第二论主破有三。 一正破。 二牒救破。 三破理证。 此初正破文有三。 初总指前难。 二若诸下牒计。 三何缘下示二难相。 (十左)若谓由待(至)合宁有别。 二牒救。 破有五。 一破意合救。 二破待觉救。 三破待行救。 四破二由我有。 五更破待行执。 于初意合破中有二。 初夺破。 二设许下纵破。 初中亦有二。 初约不极成。 准十句论(三右)于现比智出体及四(【傍】九右)三二和合中。 并皆我意合故。 所有智生。 苦欲瞋等亦尔。 而今言识。 以自宗义。 谈彼法体。 二又二下以理破有二。 初约全合。 二约分合。 初中亦有二。 初总标。 谓彼下别释。 此亦有二。 初叙彼自释合相。 十句论(二左)曰。 合云何。 谓二不至至时名合。 后我与下破有三失。 一有分限失。 谓我与意合。 意有分限故。 我亦应有分限。 彼论(五左)意实说有彼此体有质碍故。 二移转失。 谓彼论(五左)说意为有动作。 故有移转。 虽我说无动作。 今难以令如意有移转。 三灭坏失。 彼论(六右)我意并是非所作而常。 今难令俱有灭坏。 与移转意合故。 二若谓下破分合。 我既与极大量合周遍。 而无彼此体。 何得一分合一分不合。 纵破中唯我。 则不生异识。 设与意合。 何得生异识。 意如我常住。 无别异故。 (十左)若待别觉(至)得有差别。 自下第二破待觉救。 彼宗于德句中觉开现比智。 待籍彼智故。 有异识生者与前意合难同。 旧论曰。 若汝说由观智有差别。 是故心有差别。 是义不然。 智与心同难。 故我既无差别。 智云何有差别(已上)。 (十一左)若待行别(至)普沙诃言。 自下第三破待行救。 彼论(三左)于德句中行。 开念因作因二。 我所有行。 但是念因。 今取念因行。 谓待念因行数习差别。 我意合故。 有异识生故。 十句论(三右)曰。 待彼相属念故。 我意合故。 所有智生(已上)准彼可知。 则于下破。 此有二。 初正破待行。 后我于下举我无用调破。 文有三。 一举我无用。 心郤字鲜本。 檗本。 光宝作生都为正。 二而言下牒计。 三如药下以喻调破。 普沙诃(旧论曰部沙诃)应音二十五(二十一右)曰。 苏和切。 普咒声也。 莎诃此云善说也。 光宝并云。 此云吉祥。 贤首心经疏曰。 萨婆诃者。 此云速疾也。 欲令前所作速疾成就故。 贲疏下三(二十九右)曰。 娑□贺者。 此云成就义。 亦云吉祥义。 亦云圆寂义。 亦云息灾增益义。 亦云无住义(云云)。 (十一右)若谓此二(至)无理为证。 自下第四破二由我有。 有二。 初正破。 二破救。 此即初也。 此中有救破二。 若谓此二(至)别住失故。 二破救。 文有七。 此即一正破救。 先举救。 如谁下破文有三。 初问依相。 次非心下叙异类喻。 后是下示二失。 叙上由。 器能持果。 壁能持画。 如是互障碍。 亦或有别住。 而汝心行二。 与心无障碍。 亦无有别住故。 宝疏以非心至我为彼依。 总为胜论答者非也。 不顺二失言。 亦违旧论缀势故。 (十一右)非如壁器我为彼依者。 第二胜论救。 若尔如何者。 第三论主征。 宝疏具释。 旧论(二十二二十丁左)曰。 若不尔云何。 此论无不字。 按有无并无妨。 所指别义故。 谓旧论唱彼所谓之言云不尔。 今承彼所言云若尔故。 (十一右)此但如地(至)四物所依。 第四胜论答。 十句论(初右)曰。 地云何。 谓有色味香触。 是为地。 理实十四德所依。 而今依五尘单复显体之意。 且云四物。 于四中香是地不共德。 故云香等。 言但者。 简余例譬。 持此实德例也。 (十一右)彼如是言(至)假立我名者。 第五论主破有三。 一示大喜。 此中我论主自称。 次三我言乃非自称我也。 二如世下示地等不离。 于中有三。 初约地。 次约我。 后诘征。 光师意云。 此依经部。 故香等外。 无有别地。 今云。 设虽有部。 世间地即揽香等为体故。 界品(第一九左)云。 地谓显形色处为体。 胜论宗地实句摄。 香等德句摄。 其体各别故成喻。 三但于下叙假立相。 先约地。 后约我。 但于心等诸蕴差别者。 等取余四蕴。 或正等行。 兼等自家余四蕴故。 旧论(二十左)云。 如此于功用(行中念因)及心。 无有别我。 但于此二。 假名说我。 (十一右)若离香等(至)地有香等者。 第六胜论难。 初牒。 后如何下正难。 既有能所有别。 明知香等外有地。 宝释具也。 (十一左初)为显地体(至)木像身等者。 第七论主答。 初标。 次故即下释。 后如世下喻显。 此即示言有能所有。 其体无别。 谓假地体聚色香等成立。 故香等外无别地。 而于其地。 有差别。 香地色地声地等。 为显此义。 说地有香等。 如于像有木铜铁等。 故为显像体有差别。 云木像身等。 等取手足等形故。 旧论云木像身形。 是则木外无身形也。 (十一左三)又若有我(至)体无异故。 大文第五更破待行执。 文有六。 一牒计。 二何不下论主破。 三若时下胜论救。 四宁从下论主难。 五答此下胜论通。 六若尔下论主难。 初中旧论(二十一右)曰。 若由观功用差别。 智有差别。 今云行者。 是念因。 二中若尔何不得一切众生同一时生一切智。 三中或时此行用胜遮余行用。 或时余行用胜遮此行劣用。 故令不一时生果。 此中光记辨前后。 不顺论文。 宝疏但约胜劣为可也。 旧论曰。 若功用最强。 是功用遮余功用。 若尔是最强功用。 云何不恒生果。 四中可知。 五中初指例前(【傍】十右三行)论主通数论难。 前文曰。 诸有修力最强盛者。 宁不恒时生于自果。 (数论师难)由此心有住异相故。 此住异相于别修果相续生中最随顺故。 后许行下示自宗行变转。 六中有三。 初标无用。 次行力下所由。 行者念因也。 念字鲜本及宝疏作令为胜。 后彼行下更成无用由。 行力令心生。 何故我是无用。 谓彼胜论宗行。 此释宗修。 其体不异故。 何以故不异。 谓彼行是念因。 此修力亦是念等。 如四念住修观。 故不异也。 (十一左七)必定应信(至)理不成故者。 自下大文第三破胜论理证有二。 此初胜论标宗成理。 此中初二句标宗劝信。 不诸句成理。 有三故。 展转释成所以我实有者。 以有念觉乐苦欲慎勤勇法非法德句义故。 设有德句义。 何成我有。 德句义必依止实句义故。 我是九实随一。 若无我实。 阙德所依故。 设依实句义。 何成有我。 更有余实故。 遮此言念觉等九德依余八实不成。 以唯我不共德故。 旧论(二十一右)曰。 必定应信受有我。 念等由求那性故。 此求那必定依止物故。 是故念依我。 是我德。 若执彼依止余物。 则不相应。 离我余物无觉故(为令知新旧差别及梵音出之)。 (十一左八)此证不成(至)但有虚言者。 二论主破。 有三。 初首一句总破。 二不极下别破。 三由此下总结虚。 别破中有二。 初破念等为德句。 二彼依下破念等依我。 初中有二。 一总标。 二谓说下别释。 此有三。 一正释。 二许有下所由。 三引证。 此破意破念等摄德句不为实句。 自家许不为他所有德。 有各自别体。 皆名实句故。 此故非实者。 遮不为实句。 非谓假实相对非实有。 若不尔非论旨。 而背胜论所宗。 彼宗十句。 皆是实有故。 由是旧论(二十一右)曰。 是义不然。 彼求那性不成就。 故是汝所立念等。 是求那性。 于我不成就。 我等执一切所有皆名陀腊脾。 由经言沙门果者唯有六物。 求那者德句梵。 陀腊脾实句梵也。 旧译实句为物。 德句为依谛。 而旧论唯实德相对。 而云性不成。 应思之。 然光记云皆名为实非无体。 宝疏云余实法。 云别实体性者。 俱似假实相对须简之也。 引证中六实句者。 鲜本。 檗本。 光宝并作六实物。 古今彼为胜。 今按。 不必尔也。 何者梵陀腊脾。 亦云陀罗标。 此云实。 旧云物。 若云实物。 新旧混杂。 其名烦重。 故旧论唯言六物。 由是六实句句本为正。 问。 佛家立实句名耶。 答。 句是差别义体。 实念等故名实句无有妨。 如中边论十介句。 及大日大乘句。 心句。 无等等句等。 可准思也。 后破中。 彼依实我者。 彼念等依实句义我不成也。 旧论曰。 是故彼依止陀腊脾。 为性不成。 念等德句义不成。 而依实句不成。 故言亦不成。 (十二右初)若我实无(至)云何知然者。 自下大文第三通外难。 大有五。 一通造业所为之难。 二(十二左四行)我体下通苦乐能有之难。 三(十二左七行)若我下通作者受者之难。 四(十三左三行)通非情无罪福之难。 五(十三左五行)若实下通业灭生果之难。 初中总分为十六科。 此即初七也。 宝疏以为我当等文。 总为胜论难。 此谓言为我故亲外计不顺佛氏致此判。 然非也。 于无我宗言为我。 意显示假名我。 同言别义之巧旨。 故外人更问我体。 若总属难者。 我体是我句难消。 又汝既言若为我造业者我体是何。 如是加为我等文。 释我体是何句。 若尔为我等文。 何不为答说。 又加为我等文问我体。 既许为我等。 但答我体。 若尔不可恐为我等文。 光记为胜。 (十二右三)贪爱彼故(至)但缘诸蕴者。 第八论主答。 文有二。 初正答。 后故知下结成。 初中有二意。 一约贪蕴。 谓贪爱彼诸蕴相续。 而计我故。 是故知诸蕴为我无别我。 二约白等同处。 谓缘白等觉。 与计我执。 同于身处起故。 由是亦知但缘蕴为我无别我。 此中初标。 后谓世下释。 此有三。 初举世言。 次现见下示同处相。 后非所下简别彼胜论宗。 宝疏有错误。 彼云二文者。 误分写答字。 对下第二答。 故见我者我肥之误也。 如世间言我白黑等二句八字衍文。 (十二右五)以身于我(至)缘他身起者。 第九胜论通前义伸难。 初通前义。 后若许下伸难。 初中亦二。 初约假我。 后而诸下反显真我。 初假我中有法譬两节。 法说中对真我名我言亦也。 譬说中如言远至假说我。 意如世间言臣子等即是我身。 是臣于主人有防护恩故。 于有恩中实假说我。 反显中而诸我执所取真我不然。 于别真我说名我。 不于有恩身名言我。 伸难中若许缘相续身。 如缘真我。 亦起我执。 何不缘他身起。 旧论(二十一左)曰。 有恩故于身假名说我。 譬如世言彼臣即是我。 此于我有恩假立我言。 我计则不尔。 若但缘身为境界。 云何不缘他身为境界。 如是新论云实假说者。 显假我实我俱真说。 简佛氏但假说一边。 伸难中旧论云若但。 是亦显假实二我。 佛氏但假我。 故是等文势。 总是胜论章。 新论云亦起。 对外道自真我。 是则译语缀文异也。 然光宝并于有下为论主难若许下为胜论难。 此不顺文义也。 不顺文者。 于答前有恩。 而诸我执所取不然二句。 乃徒然也。 不顺义者。 佛家无真我。 对谁言于有恩。 旧论云于我有恩。 思之又于此示我执所取不然之相。 便何用。 又宝疏(二十三左)解而诸已下曰。 而诸执蕴为我。 皆谓实我。 不谓假故。 此非也。 外道分别我假实故。 (十二右九)他与我执(至)有垢染心。 此即后七科也。 此中第十三胜论问。 若无我体。 谁之我执者。 能所属不可成。 又第六啭声是何用。 旧论(二十二右)曰若无我此我计执。 是谁计执。 又第六别言是何义。 今论翻出之言。 故文含两意。 是故新旧文异义同。 第十四此前下论主答。 是即指同答前(七左八行)犊子问文。 乃至下同先(九右四行)曰因名主果名能属。 今我执为果。 是能属。 其我执之因为所属。 因体未显故。 十五胜论问之十六论主答。 言谓无等。 是无始来我执熏成种子。 缘自五蕴身。 有垢染贪爱心。 此为我执因。 是则同类因。 虽类是同。 而因果异。 垢染之我执。 别体第六。 故旧论曰第六别言。 问。 先论能所属对犊子。 今是胜论。 何言宁复重来。 谓以典籍遮烦。 只指前义可尔。 若其所对人异。 何以已答他。 可呵此人。 答。 此难有其理。 然此破我论者总对有我宗。 故犊胜数等约同在其座。 故有此呵责。 或宁字。 今字误也。 前已说义。 今复同彼难来。 是故指前。 略标示全非呵来难。 故旧论(二十二右)曰。 此问已去。 今复更来。 答亦如此(云云)彼今复更来。 即今宁复重来应知误今作宁。 (十二左四)我体若无(至)说为彼依者。 自下大文第二。 通苦乐能有之难。 有四节。 简苦乐不起时。 故言随其所起。 余文可知。 (十二左六行)若我实无(至)名浴等者者。 自下大文第三。 通作者受者之难。 文有六段。 一胜论问。 二作受下论主反问。 三作谓下胜论答。 四此但下论主反责。 五辨法下胜论释。 六此中下论主破。 此即初五节也。 五中有二。 初引辨法相者说。 双明作受相。 光记有二说。 初说即为胜论师。 后说引毗伽罗论中辨法相者。 宝疏同后说。 但云引外道辨法相者。 今云。 宝疏为善。 谁知毗伽论中出。 旧论云。 解判法相者说。 二现见下别明作者相。 有二。 初示现事。 后如见下举喻。 旧论云譬如。 言天授者。 旧论云天与。 印度人天处乞求谓天授与。 故并无妨。 (十三右初)此中汝等(至)自在作者。 六论主破。 有二。 初破作者。 二(十三左初行)我复下破受者。 初中亦二。 此初两关征破。 若天授即为实我。 于我宗。 不许为实我。 故此喻有不极失。 旧论(二十二左)曰。 若汝说我为名天与。 我前已破。 此不成有。 今文相违如何。 谓今论若脱如前已破一句。 不尔者。 不极之相不显。 故亦复前(八左四行)破数论中。 已言天授谓何。 若是实我。 此如先破。 今何不尔。 有理有例有教。 明说一句。 (十三右二)业有三种(至)类此应思。 二约三业。 显非自在。 有二。 初标。 二且起下释。 此亦二。 初约身业破。 二语意下劝思余二业。 初中有二。 初正破。 二然于下述正义。 显彼非。 初中有四。 一明身业依自因。 二于中下明无自在者。 有宗因可知。 三汝所下举彼宗破。 十句论(六右)曰。 如是九实五常。 四分别。 谓此四中非所造者常。 所造者无常。 我实常住。 非因缘生。 故言不待因缘。 彼论(五左)又曰。 如是九实五有动作。 谓地水火风意。 四无动作。 谓此余实。 彼有动作。 是业句义作用。 动作义有。 无有此云无动作。 我实既如是。 故言无所作。 四由此下结非。 第二述正义显彼非。 中有三。 初正示。 二能生下胜论问。 三谓从下论主答。 此中有三。 初正明身业因。 二汝所下破。 三故于下结。 (十三左初)我复云何(至)已遮遣故者。 下第二破受者。 有二。 初论主征问。 后若谓下举救破。 (十三左三)若实无我(至)如前已说者。 自下大文第四。 通非情无罪福之难。 有二。 初胜论难。 后彼非下论主答。 受字鲜本作爱非也。 旧论光宝皆作受故。 前者(十一右三行)如谁与谁为所依等也。 (十三左六)若实无我(至)不应依我者。 自下大文第五。 通业灭生果之难。 有四。 一正通难。 二然圣下述自正义。 三明业先受通妨。 四前来下论主谦让。 初正通难中有四。 初胜论师难虽业已灭。 有我故。 后果可生。 而无我故。 何得生果。 二设有下论主反质。 三从依下胜论答。 法非法德句摄我实不共德。 故言依止我。 此能依法非法能生当来苦果乐果。 十句论(四右)曰。 法云何。 此有二种。 一能转。 二能还。 能转者谓可爱身等乐因。 能还者谓离染缘正智喜因。 非法云何。 谓不可爱身等苦邪智因。 具如光十三(八左)并彼记。 四如谁下论主破。 指前(十一右三行)结非。 (十三右八)然圣教中(至)若尔从何者。 自下等二示自正义。 有五。 一示自教不说。 二若尔下胜论问。 三从业下论主答。 四何名下胜论问。 五谓业下论主答。 此即初二也。 旧论(二十三左)曰。 复次我等(当圣教言)不说从已谢灭业。 于未来中。 果报得生。 若尔云何。 复次言思之。 (十三左九)从业相续(至)变差别生者。 三论主答。 有三。 一正示。 二如种下譬喻。 三如是下合法。 初中从是第五啭声。 相声等三并是种子异名。 此一章广明种生果相故。 论第二十(八右)广让于此焉。 是则经部义。 有部说已坏业生故。 二中旧论曰。 譬如种子果。 此中有二。 初如种生果一句正譬喻。 后如世下简滥。 此有五小段。 一正简滥示差别。 如言至无间即生。 合法虽然言应对检。 旧论曰。 如世间说。 从种子果生。 此果不从已谢灭种子生。 非无间生。 此果言可思之。 二若尔下外问也。 问。 前云若尔从何。 约能生体。 岂非郑重。 彼旧论曰云何生。 是约其相故。 答文明生相如何。 答。 前对已坏。 今对无间。 故虽文同。 其旨有别。 故两译并无妨。 以言有缓急。 义有亲疏故。 宝疏略而不分此问答科也。 总此前后光宝科。 但依文次第。 未亲显义也。 三所(鲜本及旧论光述释作从为正。 光牒文如今。 盖写手令同今文)种下论主答。 有标释。 此中花字。 旧论及光宝并作华。 何为是。 答。 此两字有古今别。 古昔于华有胡瓜(华美义)呼瓜(草花义)二读。 而无花字。 中古俗作花。 为呼瓜读。 以别华胡瓜切由是。 说文花字本作华。 唐韵古音云。 按花字自南北朝以上不见于书。 晋以下书中间用花字。 或是后人改易。 唯后汉书李谐述身赋。 树先春而动。 草迎岁而发花。 又云。 肆调章之瘦旨。 咀文艺之英华。 花字与华并用。 而五经诸子楚辞先秦两汉之书。 皆古文相传凡华字未有改为花者。 考太武帝始光二年三月初造新字。 千余颁之远近。 以为楷式。 如花字之比。 得非造于魏晋以下之新字乎。 佩觿集云。 华有户瓜呼瓜二翻。 俗别为花。 依之思之。 今作华为正。 而依俗依近世风。 写手者为花。 花呼瓜切。 草木之生果物。 故此论第一卷(五左)曰花果树。 而旧论及光宝亦作华果树。 可思之。 四若尔下胜论问。 五若此下论主答。 此有顺释返显二科也。 第三如是下合法文可知。 (十四右六)是名相续(至)故名差别者。 下四胜论问。 五谓业下论主答。 此有三。 初解相。 次解转变。 后解差别。 差别中有二。 初正明。 后指事明胜功能之相。 此初也。 能熏现业为先。 此业所熏种子无间断名相续。 转变者。 旧论名转异。 差别者。 旧论曰胜类。 彼云。 于此转异中。 若有转异无间最能生果。 说名胜类。 此于余转异。 最胜故。 此意于转异中。 取最后生果胜功功能。 以别名胜类。 今亦如是。 故言即此转变于最后时有胜功能。 又云余转变。 是于转变中。 取胜转变。 名为差别。 简余劣转变。 然光记云胜前转变。 此前言虽对最后。 而全非论意也。 以于最后时犹有胜劣转变故。 问。 约多法。 若可尔。 依一法者。 取最后时。 余云前何妨。 论文约最后时余也。 答。 于最后时无有胜功能。 简之言于最后时有胜功能。 更云胜余转变。 若于转变。 无有差别。 何云余转变。 问。 于转变中取胜功能。 旧论胜类名。 宁不殊特。 答。 有生果胜功能。 异别余故云差别。 二译各据一义。 并不相违。 (十四右九)如有取识(至)轮转于生死者。 后指事明差别胜功能之相。 光记云。 因解差别。 明业先受者非也。 一为大科失。 二为因便失。 旧论(二十四右)曰。 此于余转变。 最胜故。 譬如有取等故。 三先受为本失。 今明业胜能。 故宝疏为指事好矣。 此中有三。 一明先受业胜能。 二证经部颂。 三辨生果灭坏不同。 是即初二也。 取者烦恼总名。 有于诸烦恼之识故名有取识。 旧论曰虽以种种业为先。 若业重最近数习是三所生功能。 此中明了显现非余业。 引证中。 初业字流余三。 谓业近起。 业数习。 业先所作次前三余宿诸诸业言先所作。 旧论云及昔作诸业。 此第四当下后字。 问。 唯应前后二言。 初三总摄前言故。 答。 对余业此三总前。 于三中亦有差异。 故说三前。 或结颂故。 如是唯言前后。 不能显上三前。 下一后故。 光记解先所作言。 不得论意。 (十四左(四行))于此义中(至)无别果生者。 下第三辨生果灭坏不同。 有五。 一正明。 二何缘下外难。 三且非下论主答。 初中有二。 初明异熟因。 后明同类因。 此中初约功能。 此功能言。 是能与也。 前亦如此。 后明谢灭中有二。 初约有染污。 对治通漏无漏二道。 后约不染污。 是无余依涅槃时。 旧论(二十四左)云。 若无染污法由心相续永谢灭故。 此功能即灭。 谓般涅槃时。 (十四左九)若尔从何(至)故喻同法者。 四外问。 初二句是也。 五从后下论主答。 光记唯以若尔从何一句。 为问非也。 宝疏二句为问为是。 顺文势故。 如次上(十三左九行)从业相续及(十四右初行)从种相续之答。 如是亦云从后熟变故。 生于后果句入答者。 所生言便唐捐。 又违旧论曰。 若尔云何生。 从显胀转异胜类所生。 既于问言生。 答从言为系拌也。 此答中有二。 初约常喻。 后或由下约别喻。 初中先举喻。 后此亦下合法。 初举喻中。 亦有二。 初正约熟变生芽位。 后未熟下通未熟变名种。 此有两说。 初约当名。 后约相似。 未熟变时与世说为种互贯通。 旧论曰。 复次是前相续由当有名。 说为种子。 以相似故。 彼相似为由。 此即别义。 差参如何。 谓当成种故。 预得种名。 又当来生芽未明显。 而其事物与种相似。 由是二义各别。 按。 旧论以字应又字矣。 合法中有标释结。 初句标。 最后一句结。 中间释。 释中分句为六。 一明缘。 二便能下明能引现心。 三从此下明初刹那种子。 四展转下明最后刹那能功能。 五从此下述后果生。 六非从下遮难意。 或由别法(至)余异熟生者。 第二约别喻。 亦有举喻合法二科。 初举喻偏是前果不生后果之喻也。 应音二十五(二十一右)曰。 拘橼俱禹切。 下以专切(【头】玄音二十四(二十七左)成业论释全同二十五也)广志云。 似橘而大。 如饭簇。 可以浣濯沤葛汇也。 今出番禹以南。 缕切密渍。 为糁食之甚佳。 紫矿古猛切。 谓波罗奢汁也。 其色赤染皮□也。 其树至大(【头】应音二十四(二十二右)云波罗奢树此云赤华树。 汁滓极赤。 用之为染。 今紫矿是也)亦名甄叔迦一物也。 花大如升极赤。 叶至坚。 韧商人缝以为袋者也。 韧音刃。 瓤女良切。 如瓜瓠中瓤瓣者也。 瓤广韵瓜实。 集韵瓤。 瓤瓜中。 正字通曰。 按瓤为瓜中实。 与犀相包连。 白虚如絮有汁。 本草谓之瓜练。 字汇训瓜中犀非。 今音释同字纻。 训为瓜犀。 (作羼形损)是正字通所斥也。 犀音西名南徼外牛。 鼻上有一角。 顶上有一角。 又集韵一曰瓠中。 诗卫风齿如瓠犀。 (十五右)前来且随(至)离佛无能知者。 自下第三。 论主谦让。 正明引证二科如文。 (十五左)已善说此(至)知成胜业者。 此破我论三分中。 自下大文第三。 劝学流通分。 光记两说。 初解于第一卷(四左)三解中第一解。 次解者第三解也。 次上(四左)依此义。 两释并非也。 此三颂中。 初颂赞佛能说教。 训舍邪求慧。 第二颂赞无我涅槃。 示佛悟余否。 第三颂显论主说意。 劝随分修学。 初中上二句赞佛能说教。 下二句训舍邪求慧。 佛世尊久已灭。 故言已。 简外恶见所为言善说。 光记约论主者非也。 次言已略说。 郑重故无我大道言此道。 便教授言与所证涅槃之因故。 简云因。 此因道非不净盲闇教。 清净故言净是非必无漏也。 光记(未详)谓佛者。 诸佛误。 谓字无诠故。 旧论作诸佛故(光宝未改痼执所为)诸佛至理言教是说真实法性无我。 所说真无我言真法性。 非至言即法性。 又准旧论。 教法云真法之性。 应舍离闇盲诸外邪执有我教法是恶见所为。 求佛法正慧眼。 对下昧眼求惠眼。 乃见无我大涅槃故。 第二颂中。 上二句赞无我涅槃。 下二句示佛照余否。 圣人所游履。 故言宫。 其法无二。 故言一。 万千虽居不狭。 故言广。 千圣者。 三乘圣人不定数。 故是承广。 所游应道言。 无我性者。 即无我性。 上涅槃体四德中依要。 且示一也。 凡夫未开。 外道邪分别生恶慧。 故言开昧眼。 第三颂中。 以二句显论主说意。 后二句劝随分修学。 于此破我一论。 以一方一隅。 已略说无我道理(因明入正理终云。 已宣少句义为始立方隅)为开智者无漏慧如毒损人。 害烦恼之门。 此破我论教诫入有漏无漏惠之能入方便。 故云门。 光记因道为持业可也。 为相违释非也。 真法性亦有二义。 初至言即为法性非也。 后义为是。 宝疏此三颂如次为闻思修三惠有一理。 初颂举言教似闻。 次颂示涅槃似思惠。 后颂言胜业故似修惠。 而此义非也。 小乘宗于欲界有闻思无修惠。 于色唯闻修二。 无色唯修一。 今于欲界劝随分行。 何是可修惠。 又于文无起尽故。 旧论有四颂。 今为检校。 出之彼曰。 如此善立理清净已见诸佛教法尔盲闇种种邪见行愿舍外执得明行此涅槃土一广道诸佛日言光所照众圣行熟无我理虽开昧眼人不见佛世尊告富楼那汝等正劝持此法若人依此修观行必定皆得五五德如此已显正义方为开智人智毒门愿彼舍离外邪执为自及他得实义此佛世尊等二颂者。 后人导注滥入。 如业成就论若毗婆沙等一十二字。 若不尔者无所用故。 设真谛所持梵文如是。 予不信受。 于梵本者。 无写误滥入等。 谁所定判矣。 阿毗达磨俱舍论法义卷第三十(终) 发布时间:2026-01-18 08:15:56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150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