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量处轻重仪 内容: 量处轻重仪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5册No. 1895量处轻重仪No. 1895新刻量处轻重仪序亡僧衣资处断甚难。 盖以圣教广博而部计不同也。 往古宗师尚弗能无迟疑。 况浅学寡闻何由尽晓。 是故我高祖南山法慧大师。 括诸部大义立一家洪范。 着量处轻重仪用贻来裔。 其文焕然如日月之光。 而轻重之判无余蕴矣。 所以历代重之以为龟镜也。 猗乎属有鸠峰乘春律师。 是律海之长鲸也。 深慨其书虽存而传世之不弘。 乃为对挍。 锲梓流通。 余今秋偕在南京西大寺光明真言会场忽遇其成绪。 顶奉熏开叹曰。 斯典也曩招提真和尚。 始传本邦以来。 大凡一千载。 未闻印行。 今时当末法之运观此一举扬。 岂不曰吾门之大幸乎哉。 春公征余为序。 余抃跃之余而不甚辞。 辄悬鄙辞少申随喜。 庶乐学戒之士。 展转流行远达龙华。 同由斯文断其轻重。 俱遵一道净行云。 旹贞享五年岁在戊辰仲秋望旦。 终南山圆律宗后裔苾刍慈光慧门谨书于京北朝日山华严方丈。 量处轻重仪(谓亡五众物也)本唐贞观十一秊神州遗僧释迦道宣缉叙(干封二年重更条理)序曰。 余昔在帝京。 周流讲肆。 深文伏义力志幽求。 颇尝清叙。 惟以轻重为要。 而附事临机多随意情。 博访明据文义莫凭。 先所宗承首律师者。 孤情绝照映古夺今。 钞疏山积。 学徒云踊。 齐流五部之辉。 通开众见之表。 而准事行用浩汗难分。 学者但可望崖寻途。 未通钻仰。 余曾请诀斯要直断非疑。 便告余云。 夫讲说者是通方之大解。 岂局一见而为成济乎。 其犹身计国谋诚不可两遂矣。 又以受通诸部随相偏阙。 若限之一文则不流众说。 余乃抚膺独慨。 学本自摄兼他。 今随以微缘而闇于决滞者。 岂名博瞻机教弘济时俗耶。 然则诸律持犯互说是非。 物类重轻据量者众。 但约之受体纷诤自销。 今此神州通行四分(关中先用僧祇。 江表由来十诵及行受戒律仪。 皆多四分羯磨)即以此律为本。 搜括诸部成文。 则何事而不详。 何义而非决。 遂删补旧章。 撰述事钞。 虽体相谐允文据的明。 犹恐意用未周。 事须广流视听。 至大唐贞观四年。 发愤关表四出求异。 传见者多。 并部诵语守文。 河阳准疏约断。 繁词琐语结轸连衡。 有魏郡砺律师者。 即亦一方名器。 撰述文疏。 独步山东。 因往从之请询疑滞。 而封文格义。 语密竟沈。 学士守句而待销。 外听披章而绝思。 亦以轻重难断别录疏文。 而前后乱繁。 事义淆紊。 乃是一隅之慧犹未通方共行。 今约先旧钞。 更引所闻科约事类。 录成别件。 名为量处轻重仪也。 原夫重物轻物皆望资道。 道在虚通义非局约。 由并因僧利而获斯物故。 身亡之后还返入僧。 使二僧怀受用之资(谓常住现前之僧。 俱荷重轻物利也)两施有福流之润(谓道俗七众之人。 俱行僧得之施也)故总判入僧。 不属佛法。 计并入僧。 理亦通济。 而僧有常住现前不同。 物亦轻重两异。 故律中佛断物并入僧。 及论附事方舒二别。 由斯约义。 处断明须。 故于轻重之中深加剖决者。 由倒说轻重即怀二见。 律文正断不许五众。 故阙思寻。 但为物类难收诸部互缺。 现有储畜教不备载。 约文附事滥委纵思。 物既现前。 义须决绝。 自古传授梗概。 相承指事混如渺逾河汉。 余每于此路踌躇未引。 尝于业正之暇顾意思焉。 约教附情薄知途轨。 然诸师行事通悟者希。 随见立仪。 六断轻重并有明据。 抑亦难求。 今但取一判用通诸说。 即以当律为正上下求文。 文或隐显非明断者。 则统关诸部例决相成。 庶今种类收罗科条有绪。 用备无闷兼被缘须。 意以普摄资生之财。 总收众具之物。 附事决迟疑之咎。 临时定轻重之仪。 执物案文不看他面。 随机杼轴。 譬同抵掌冀怀道之士。 时复披寻足遣犯过。 极刑足除。 由来深惑。 然以人情忌狭拥结非无。 知事则亲常住引轻入重。 别僧则私自利引重从轻。 倒乱昏情殷鉴终古(承闻。 六百段绢入重。 屏风障子入轻之类)出家据道弥须励心。 鄙俗浅怀久须捐掷。 又夫边服华夷。 仪形资具风俗既别。 物号亦殊。 并准例决。 知轻重自别始末该览足镜规猷矣。 余所撰删补行事钞三卷篇分上中下也。 门有三十不同。 言有二十余万。 若僧法轨模住持纲要者。 则上篇上卷首领存矣。 若受戒种相持犯忏仪。 则中篇中卷名体具矣。 若衣药受净诸行务机。 则下篇下卷毛目显矣。 故辄略。 总引粗知梗概。 今依下卷衣法之中单解六物。 略分十门。 初制入僧意门(财因僧利佛法未沾岂彼王亲辄俟收纳)二分法差别门(约缘语事十断不同。 唯第十同住死者。 方乃加法)三同活共财门(财生不义。 多怀鄙情。 存亡一期方称此断)四嘱授成不门(决定舍施便须付他。 若疑虑未分则一僧定摄)五员债还拒门(债息追送随本重轻。 必非明证义须深察)六断割重轻门(轻重物相深究难分。 片有乖违便招双咎)七分物时处门(殡送还返方可据量。 必有缘来异处科拟)八捡德赏劳门(有劳不赏。 事绝优矜。 无德侥幸义须捡驳)九正分轻重门(人财两集圣法须遵。 依教即分。 无宜卖易)十物之所属门(合得进不。 终是为僧。 纵外营理悬须给待)此之十断粗相且开。 而第六门中条绪非一。 律中通列诸物。 例并入僧。 后别牒五三。 用分轻相。 此即物类亦有两断。 轻重随义可知。 相传随义约判。 亦是一途匡济。 而就律文卒捡傍附。 交加后锐。 前修犹怀缀虑沈于初学。 疑妨是难终未济时。 故且删削必欲晓。 缘据如后具明。 则迷悟俱开。 始终两照。 故前依律本如佛断之。 准事取类傍出附见。 随务据量足为龟镜也。 凡居处量之任宰割要模。 先击磬集僧。 次总收现物。 已外重大资具历怅具条。 对众持读令知显晦。 先问共财同活。 随信判之。 次问嘱授有无。 亦随机判。 后问负债是谁。 又随捡付。 作上三法方定现财。 余如本钞。 律本云。 时有舍卫国多知识比丘死。 多有僧伽蓝。 多属僧伽蓝园田果树。 多有别房。 多属别房物。 多有铜瓶铜瓫斧凿灯台。 多诸重物。 多有绳床卧床木床卧褥坐褥。 多畜伊梨延陀耄罗耄耄罗氍氀。 多有守僧伽蓝人。 多有车舆。 多有澡罐锡杖扇。 多有铁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木作器剃刀。 多有衣钵尼师坛针筒。 诸比丘不知云何。 白佛。 佛言。 多知识无知识一切属僧(律文如此。 准相约断十三之别。 今依上条随条具解。 并如下列也)。 第一多有僧伽蓝。 律断入重。 准下种类亦同上判(乃至属伽蓝物如下总判入重)谓私有小寺庄宅店肆等。 第二多有属僧伽蓝园田果树。 律断入重。 准下种类例并从之。 谓寺院内外所有园田果菜谷米众具养生调度等(其类有七)。 一园圃所种菜蔬(其例有四)初谓现植五生种。 一根种(萝卜姜芋之属)二茎种(即榴柳及菜属)三节种(即萝勒蓼芹等)四杂种(蔗竹荻芦)五子种(荽荏之属)二离地菜茹。 谓如上五生之属(即葵束菜聚等)及有余枝条。 荚糠等。 三余留种子。 谓萝卜子蔓菁子兰香荽蓼葵子等诸褁袋等。 四治园调度。 谓锨锹锄鑺杷朳之具及浇溉水车楔槔杂事。 二栽种五果之树(其例有三)初现树五果。 谓壳果(即胡桃[木*(而/百)]栗等)肤果(即梨柰林禽木瓜等)核果(即桃杏枣柿等)角果(山泽诸豆)果(松柏子等)二离地果子。 谓干枣梨李杏柿柑橘柤橙栗柚等(并蔓草所产瓜瓠等诸蓏)三树枝皮壳。 谓诸果树枝叶杂相。 三田农产植(其例有四)初水陆田具。 谓耒耜捞磨耧耩犁具锄铧刃器杷柯拂扬簸之属。 二现种五谷。 谓房谷(即粟秫等)散谷(即穄等)角谷(诸豆巨胜)芒谷(稻麦等类)谷(麻荏等类)三离地五谷谓收讫粟谷黍麻穬大小豆麦等(如僧祇中十七种谷者亦通一切诸谷等)四是萁蒿等。 谓一切蒿草豆萁麻蒈稻草黍穰荚等。 四贮积仓廪(其例有二)初所贮库藏。 谓库仓囷廪窖厨匮箧簏箱斗斛函豆庾釜之属。 二量准之器。 谓斛斗升合函筹尺寸衡秤之属。 五造食众具(其例有三)初转生食具。 谓水陆碾硙碓磨扇车罗具之属。 并所覆之屋。 二熟食之具。 谓鼎镬枪釜盆甑等。 并案橙机架及饼模杂具。 三盛食之具。 谓瓮[嬰*瓦]瓮瓷盘盂钵碗檠合七勺等。 六现成五熟。 一蒸熟。 二煮熟。 三煿熟。 四炙熟。 五炮熟(皆谓。 羹饭饼食类须五成)。 七现在四药。 谓时药(米面酱豉麹菜)二非时药(诸果清汁)三七日药(酥蜜油脂)四尽形药(盐酢椒姜及五石三建等)。 已前七件正本随生。 准律据义断入常住。 并由贮储情厚讥丑尘染内外瑕愆勿过于此。 故毗尼母论云。 私有小寺园果堂房瓶瓫之属养生之具。 此现前僧不得分。 属四方僧(即常住也)至如造食众具其例极多。 但得通收而限。 其大小相如十诵所列。 异律不可笼通。 若论木器如僧祇云。 木瓶木瓫竹筐竹筥并入重收。 又据余部便依量限。 如十诵中。 一切器皿二斗已上入重。 犹事有担累故也。 余文如下更明。 若现啖之食如摩得勒伽论云。 若僧中请食已命过。 同衣分之(准入重也)若已命过后得食者。 还归本处。 受他施衣亦尔。 其余三药必有长余。 如下分之。 论有分全床者。 别部曲开。 此非机教。 如下广解。 第三多有别房。 律断入常住僧。 或有材石房直者。 如下判之。 已前谓伽蓝内外村聚林野。 若有自乞他为造作大小诸房。 偏属私己。 佛开受用。 若本主身死折入常住。 而寺法依时。 随教分房者任留亦得。 若生熟材木砖瓦堑石草土房具。 并拟造房直物(绢布钱谷)并随现物轻重分处。 以身存之时物有正主可随言限。 若至死后更有别主。 不得仍旧。 第四多属别房物。 律判入重。 种类准例如下别之。 谓窗户障竿桁枰阁壁钩龙牙屋帐床帷承尘约壁床机之类。 已前约判义并重收。 皆谓本拟楷定。 不容中改者。 故入常住。 若为壁土圮坼开门牖敝露。 权以布帛幔障。 后须随复屏除者。 不入此例。 第五多有铜瓶铜瓫斧凿灯台。 律文并重收。 然瓶瓫机济大小未明(如前两判)。 已前诸器。 谓铜铁木瓦等所造。 准十诵中一切铜物不应分。 除釜瓶二斗已下应分。 乃至禅镇等应分。 余不应分。 此律但瓶瓫入重。 不出斗量。 致今传习俱断重收。 余谓。 瓶瓫机济要务所须。 尼开说净畜之。 僧则任情储舍。 若通从轻摄。 事则该含。 宜从十诵明断。 则彼此双会。 余如后解。 其斗秤尺量并用姬周本制者。 以通中边同用。 百王不改其式。 故大唐杂令云。 尺者用尺二寸为尺。 斗秤二色三等成之。 乃至律论两明器量大小。 并指秦斗三斗为定。 故知古法难改。 由楷式常然也。 昔东晋何承天者。 善明历纬。 广分星纪。 与慧严法师共评偏中律历分影所次。 严师云。 中国之中剡洲之中心也。 四方距海。 各十有余万故。 彼夏至之日方中无影。 此方缘边海隅。 岂同日而语乎。 故雒阳赤县之中也。 至期犹有残影。 故河图云。 昆仑山东南方五千里亦号神州。 又称赤县。 既曰东南。 明非中矣。 又尺寸分次彼此通用。 晷日漏刻毫厘不差。 至如星次度量通国共行。 若随方尺分则玄象交乱云云。 承天无以抗也。 故考诸实录用拟今行。 又如萨婆多论云。 佛长丈六。 常人半之。 此方书云八尺身也。 故戒本云。 佛衣长佛九搩手。 广六搩手。 五分云。 如来一搩手此方则二尺也。 即以此为率。 乘之则长一丈二尺。 今人衣长六尺。 唐尺则五尺。 若斯计会指掌可平。 昔隋炀帝博考经籍制立斗秤。 一准周时。 余亲见用焕然符合。 故古俗传述。 六尺为步。 量之所起。 圭抄在初。 度之最始忽丝为先。 衡分在初。 黍絫居首。 并有明据无宜逸纵。 第六多诸重物。 律断入重(意以名局事宽。 其例多种。 上下诸门随相易见。 此中杂碎难显。 随务机要。 微有轻收。 故以诸门广辨也)其种有八(义加俗器)。 初宬衣众具(其例有五)初成衣众具。 谓衣梞衣床衣桄之具及赭土雌黄絣衣样度绳索等。 二裁衣众具。 谓裁版截刀剪刀磨石及捣帛杵石等。 三成衣机具。 谓绫罗锦绮紬绢绝布绳条带索等机车之属。 四纺绩众具。 谓纺车绩筐经络架桁杼纬车籰等调度。 五是缫抽之具。 谓缫车轻络并养蚕薄棏等。 已上五件虽所为是轻。 而事相繁重卒难胜负。 又道分竦缘非亲机要者。 并在重收。 就第二件中微有轻相。 如截刀剪刀佛开畜之。 通含大小。 可依经判。 四寸刃者无问铁木角骨之柄。 从轻所摄。 若依量已上诸刀。 或以金宝饰者。 虽量乃寸刃从宝入重。 磨石体量。 律论无文。 若以刀同恒相随者入轻。 二服玩之具。 谓曲机夹膝凭案懚囊如意语柄。 诸杂尾拂唾壶之属。 已前一件物含胜降。 事实沈肤。 判非经道之具。 宜从重摄。 随器奁匣衣覆并同。 三治病所须(其例有三)初谓。 医术针灸刀角槌捍疗疾之具。 二谓。 诸方本草明堂流注脉经药诀之书。 三谓。 对病四药如上列名余之三药如上入重。 尽形药中如后正断。 已上三件资身正要。 非常恒有。 是病即须。 初一治救刀铁。 律文通许。 既是小细机候。 所宜准如十诵灌鼻个等。 入轻所收。 余有药筒药函诸器相从分也。 第二诸方本草既是俗习。 宜从重收。 尽形药中未捣治者入重。 若已捣和合成汤丸膏煎异本药相者。 及服残余分。 此实非所幸。 宜准僧祇入轻分之。 四内外经籍(其例有五)初内法经部(谓凡所传述为除心病。 心虽两通约相据缘唯在于内。 故所救设者名为内法也。 谓凡所述事莫不为遣心瑕也)初中土经部。 谓中土多罗叶经。 此方翻译纸素六别(一者单翻。 二重翻。 三失译。 四杂录。 五疑经。 六伪引)二此方集录(谓佛法东流已来。 道俗诸贤各通扬化。 或造论录。 或造赞传。 皆非意指并入经收智论解也。 如童寿实相僧祐法苑文宣王净住子梁简文法宝联璧等也)三二方杂纪(谓二方道俗通经解论。 各述意言解释经义所有钞疏等。 或传述两土名德高僧圣迹有无住持衰盛游履记传等也)四拟写经具(谓纸墨笔砚案机枕则治纸界具装潢帙轴等也)五所盛经具(谓厨箱簏匮函案架阁巾袋帊幞等也)。 已上五件经籍格言。 正是入道津途出要穷务。 若不玩习通鉴始终。 统其关键悟其趣入者。 则舟车竞载未登。 终非济器。 教纲虽设不解虚丧明时。 故常须读寻阅其理义。 可怀诸心首。 无从重期。 故毗尼母论云。 经律先有付嘱处即付彼人。 若无付嘱人随能持者。 即依教进修。 非谓守护而已。 故论云。 佛法贵如说修行。 不贵多读多诵。 今人多贪积。 无心服者则不当所委。 须付德人。 若残有笔墨纸素等及所盛经器本无转用者。 依本处用随经籍所在。 必具供献。 非定属者随事轻重分入二僧。 或多积纸墨但拟治生。 本非经用宜从重摄。 二外俗书纪(谓凡有纪传。 皆存外有。 上则顺天奉地。 匡国化民。 中则孝事父母。 立身行道。 下则营卫六府。 五行备附。 据事以求莫非身计。 纵闲放林泽无非养生。 故名外书)初谓九流史籍(九流者。 一道二儒三名四法五墨六纵横七阴阳八农流九杂流)即六经纬候诸子史传杂说文纪等。 二谓三古字书(谓三苍古文篆籀隶皆真草诸迹等也)三所盛书器(即上内经所列者。 并余纸笔墨砚等)。 已前三件并断重收。 虽开暂学为遮俗美。 终非久玩。 故舍入僧。 纸墨有余乃兼道务。 而本意附俗不同前条。 并从重例。 经律正制者。 以庄严丈颂乐世法故。 三数算众具(其例有二)一现有数具(谓目翳悬测商度方衡筹算等也)二杂珠数法(谓水精琉璃杂色珠等。 或用竹木泥土瓷石木梡薏苢等珠)。 已前二件算数所须。 虽体并重物而堪随道务。 律中犹不解事数。 诵戒忘误开畜算子等。 至如木梡珠贯杂色伪宝所成之珍。 准用僧祇一切宝物入重则文含真伪。 今随事缘求在机正要者。 勿过数法投接下根牵课修业也。 可准多论。 似宝伪宝杂色珠开为百一物者。 得如法用。 宜断轻收。 余木竹等例此分也。 五诸杂乐具(其例有四)初谓八音之乐(一金乐。 谓钟铃等。 二石乐。 谓磬等。 三丝乐。 谓琴瑟等。 四竹乐。 谓笙笛等。 五匏乐。 谓箜篌等。 六土乐。 即埙等。 七革乐。 谓鼓等。 八木乐。 即上音柷者也)二所用戏具(谓傀儡戏面竽桡影舞师子白马俳优传述众像变现之像也)三服饰之具(谓花冠帕索裙帔袍棂缠束杂彩众宝绮错之属也)四杂剧戏具(谓[卄/補]博棋奕投壶牵道六甲行成。 并所须骰子马局之属)。 已上四件并是荡逸之具。 正乖念慧之本宜从重收。 然僧非贮畜之家。 执捉非无过咎。 宜准论出卖得钱。 还入僧中随常住杂用。 六杂庄饰具(其例有二)初谓采画之具(谓俗中画样丹青朱绿杂色。 及絣绳直尺专具规矩所须之物也)后好玩众具(谓屏风障子山水人物游仙古贤传纪书隶。 及杂书异画之具也)。 已前两件亦同上仪。 但可浮情所欣。 终非筌要。 宜拥入常住具饰僧堂。 七宝璧诸货(其例有四)初是重宝(谓金银真珠摩尼珊瑚车渠马瑙此之七宝也。 及诸玉璧也)二是轻宝(谓鍮石铜铁铅锡白镴。 并诸伪珠)三是钱宝(谓金银铜铁钱。 乃至皮作等八种上有文像者)四所余残物(谓炉冶所须。 并矿朴镕写等具)。 已前四件并是正重。 严禁俗财。 初及三四义非自畜。 容有助道说付白衣。 身亡入重。 故在常住。 二是轻宝。 随缘三途。 若是本体块假铜鍮。 人来以施不拟形用。 则随本重说付净主。 若是百一碗钵衣钩之徒律开受用。 故在轻限。 铜假拟用例此可分。 故僧祇中。 一切钱金银真珠琉璃珂贝珊瑚车渠马脑玉石入重。 若已成器物入百一物数者入轻。 此非正宝也。 故僧祇云。 钱金银不得触。 若余轻宝得触。 不得着。 得作百一物用。 如论所明。 不须说净。 准此作诸器具理非重收。 四分律中。 但明钱金银三。 余者不论。 明知通在轻限。 锡镴之属文虽不列。 律令用以补钵非重物。 随钵入轻不疑。 今有擅行律教。 依论分金及钱金床等物。 此非统明成教。 随文即用。 与己贪惑相符。 不唯教文明昧。 圣有四依四大墨印。 宜须凭准。 生死无暇。 闻声即断。 便同道听今为重疏分金。 缘叙此文出于摩得勒伽论也。 此迦叶遗部本律。 不至于此非其所机。 言分金床者。 初有比丘。 从天生。 此人中资具非其所安。 情乱不安。 常思天中所有众具。 佛令阿难依须给之。 一夕处中便登无学。 由此曲开。 非通今部。 分别功德论中具述此事。 故持世佛藏诸经。 佛令弟子修道。 为怀众具有阙不能会道者。 并权开之。 必不修道。 乐世法者。 水不许服。 地不许行。 诸大鬼神遮前扫后。 斯岂人语。 大圣正言。 分金之徒并妄行不了之教。 顺本贪贮。 便乖清信之徒。 焉有出俗高僧。 正制不行。 情存财事未足算也。 大般涅槃穷终之极教也。 一部之文十明八不净物。 佛说魔说用此分途。 故文云。 若有人言佛开比丘畜于金宝八种不净毒蛇物者。 是为魔说。 非我弟子。 反此上言是名佛说。 乃至文云。 祇桓比丘分金之事佛亦正断。 分河饮水。 乃至四分律中。 迦旃延不受王之宝施。 因此如来制大小持戒犍度。 我之弟子不同诸外道沙门受畜金宝等。 叉如来灭后二百年。 毗舍离国跋阇比丘擅行十事。 说戒之日唱言分金时。 耶舍比丘集阎浮提七百人。 重更明断不许分也。 佛在祇桓一制也。 灭后毗舍二制也。 今或有之三犯也。 分金犯于堕罪。 死入火中二十一亿四十千岁。 耳此小罪也。 不信未来火烧。 现在亘火在身。 必信苦而欲去也。 今有犯于四禁。 经律同曰断头。 犯者安然不畏。 而作人师法主。 不信一犯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生报在无间中。 况此分金。 不足怪也。 学教之士并所共非。 岂意。 于今弊风重举。 金为鄙俗之所重也。 闻名即欣管宁之徒矣。 若草芥流俗尚尔。 况出道乎。 纵有分者恒河长没之人。 不足怪也。 但诃烦恼。 人不足论。 至如一化之制戒并绝俗前。 唯有四戒。 对俗重制。 一淫。 二酒。 三宝。 四邪命也。 淫为生死之本。 三圣绝其根源。 酒为昏醉之药。 四逆由之得遂。 宝为起贪之缘。 诸惑因之繁苠。 邪命害我之因。 恶道为之开坦。 涅槃诸律备明显之。 何不披读圣典。 而行曲废之教。 故文云。 日月不明净者。 由烟云尘雾所翳。 我法不净者。 由于比丘行四事也。 若有弟子。 以我为师。 而行前四者。 我非其师。 彼非我之弟子。 由不信我之法律故也。 此之所说四分十诵现律论等咸有诚文。 何得依此律受戒而用彼部分金。 舍制而取开。 未识机教之通塞。 而与贪痴之相会不足统观极教之明禁。 可不诫慎也之哉。 生则尘汗迷徒。 死则自当苦楚。 信一时之重欲为万劫之凶愚。 深可悲矣。 八诸杂重物(皆其例有八。 谓一切石。 一切水精。 一切瓦。 一切贝。 一切齿。 一切角。 一切铜。 一切色土。 义加俗中诸漆器食具)。 初如十诵一切石物不应分。 除水瓶水瓮盖水物刮汗箅灌鼻筒尉斗香炉钵钩禅镇金瓶二斗已下应分。 余石物不应分(如齑臼药碓臼及以杵具量虽未满则非轻限。 余并例知)义加俗入器物。 如盘梡匙箸之属。 并入重收。 广如下出。 已前一段石物准上以断。 律有通塞。 四分无文。 义须正准。 其供养香炉之具。 或是花香别类。 或铁石铜鍮成者。 若常拟佛前供养。 不问金银装饰有无。 并随本处用之。 若本心不定。 拟后转易。 自资者随前件。 断入轻。 必有金银蓥饰者入重。 若本怀供养。 则三宝通含则随能受用者用。 本主出物造供养。 不许自资。 故入三宝。 若入轻分便成盗业。 可不慎耶。 故僧祇中。 钱金银者不得捉畜。 若真珠琉璃珂贝珊瑚颇梨车渠马脑者得触。 不得着用。 明知作百一物。 得受用之。 上云不得著者。 谓同衣也。 如供养之具。 得加饰莹。 纵律中宝装饰具。 亦例余轻宝者。 皆谓杂厕填内加以金银故耳。 纵论中随能供养者与之。 谓定别属佛法故耳。 必有宝装。 可如经论供养所判不入重收。 其余香炉供具不定属者。 即如律正断分之。 其有火匙巾袋案匣奁具。 并随香炉轻重所在。 必巾含绮绣。 随本入轻。 以事在奉养。 不同针钵之袋也。 若案匣重大非量所开。 或常不随行。 或金饰宝钿者。 别抽入重(谓不随轻香炉也)。 二一切水精物不应分。 除釜瓶熏钵钩香炉熨斗。 余如上说。 三一切瓦物不应分。 除釜瓶二斗已下应分。 水瓫盖水物钵小钵半钵键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斗香炉禅镇。 除尔所物。 余一切瓦物不应分。 已前瓦物中。 律文断自二别。 佛开畜二釜二瓶四盖四杓。 准斗量而定重轻。 其澡豆器。 或以铜鍮绞纻木皮軱瓠作者。 既常所洗濯钵具要资。 准量入轻。 若重大难持。 及轻小随处者入重。 虽开釜瓶止是供给要务。 或有含俗诸器。 未足在轻。 四一切贝物不应分。 除刀箅刮汗箅灌鼻筒熨斗香炉禅镇熏钵钩。 宬眼药函七钵支应分。 余不应分。 五一切齿物亦尔。 齿谓牙等器物。 六一切铜物二斗已下应分。 如上钳镊截爪刀子裁衣刀户牌曲户钩等亦尔。 已前铜器总明斗量。 余虽不出例准开之。 即鍮铁铅锡白镴等是也。 又当律开分剃刀。 此由资用要器。 则随有砺石袋匣相从入轻。 余有刀子锥针等。 文虽不列而十诵有之。 正断入轻。 如楞伽经中。 开畜四寸刃刀头如月形。 为割截袈裟故。 毗尼母中亦开畜刀子六枚。 各有所为。 此则可准例也。 不问头刃方尖柄之大小数之多少。 通断轻收。 过量者重摄。 已外非法者。 虽小细物而入重中(谓摘甲剃眉略毛。 刀等之类也)。 七一切角物不应分。 除半斗已下应分。 除杆衣钩壁上钩刮汗箅灌鼻筒禅镇药函匕钵支。 如是一切可分。 余不应分。 八一切赭土不应分。 一切染色。 若煮未煮不应分。 余有一切染色紫草黄檗栀子乾陀等。 已前诸事八种不同。 十诵约体而断。 故有分不分别。 今畜积之物同异者多。 不必如律。 可比其大小像貌。 商度轻重二仪(如钵支入轻钵床应重。 熏钵钩入轻熏钵笼入重。 如此类例。 随务深思也)义加漆器俗物。 谓俗中盘碗盏合须钵。 食具匙箸食惮无问大小多少。 并入重收。 以全是俗有非道所用。 事同俗衣。 极制不畜。 出家衣钵令异俗仪。 今若许分。 俗心不拔。 故令入重。 永断世流。 第七多有绳床木床卧褥坐褥。 律断入重。 余类如别。 谓床橙案机榻苫荐席茵枕蓐等。 随以竹木毛绵杂物作成者。 已上准断入重。 言二褥者。 随其大小多少。 皆谓内治毡为骨。 绵[打-丁+親]于外通以布帛缦之。 若但一边毡布者入轻。 乃至坐蓐机束及氎物相属者。 通入重也。 其高座一色。 本拟说法诵经。 无问高下大小。 可属法家受用。 第八多有伊梨延陀耄罗耄耄罗。 此前三件并是律文俱断在重。 佛法东度爰至于今。 讲解持律判轻重者。 咸言。 上三大小帐行步障耳。 初则伊梨延陀可非障。 次则耄耄诸罗。 岂非大小帐也。 帐似于帽。 故云耄罗。 用此当司。 一何可笑。 闻声即判。 曾未讨其字源。 随语便翻。 即音定其体物。 此则勇于取类。 拙于事实。 且伊梨延陀名为鹿也。 经中所谓。 如来相如伊梨延陀鹿王之。 斯则多畜生鹿之皮也。 耄罗耄耄罗并是兽名。 状如虎兕。 豹貊之属。 皮厚毛软。 而可坐之。 余曾以事问诸梵僧。 此二兽皮于遁已西诸国并有。 神州既无其物。 随彼本土之音。 岂可即音定体便言帐障之物。 古人有言。 迷名生法痴。 诚可诫也。 随文增五失。 深大累也。 寻名揣义。 陵咎多矣。 昔有开楞伽经。 外人问曰。 诸经或人法受名。 此经何为以苦具立目。 高座茫然莫知救解。 反以问之。 乃云楞伽。 岂非大枷八楞耶。 大众道俗一时大笑。 所谓耻屈于一人之下。 呈拙于千万之上者也。 伊梨鹿皮。 此方有而小异。 此则皮薄而毛[革*昴]。 彼则皮厚而毛柔。 若羊之皮。 恒可藉坐。 有而不同。 故存本名也。 三并皮物故在重收。 羊皮毛轻重。 下更为述氍(此土本无。 其物皆从西北塞外而来。 若丛毛编织而出毛头。 兼有文像人兽等状者名曰。 字书总云罽属。 若以经纬班毛如此绵者名曰[角*毛]。 用为地敷壁障也)律本云。 氍氀毛长三指长五肘。 广三肘者应分。 余昔以为量同三衣故入轻收。 毡被之属例此分量。 而开轻重律文不了。 随文则失。 近以干封二年季春冥感天人。 厥姓费氏蜀人也。 夏桀之时生于南天王下为使者。 亲乐律相。 躬受佛累。 弘护为怀。 谓余所撰钞疏仪录其失盖微。 然于重轻随滥则有。 虽随律断文非明了。 是翻译过。 岂是学人。 可改前迷。 宜从后悟。 如氍氀体量乃逼三衣。 中国不开。 偏被寒土(谓西北近海冬则极寒。 冬风裂竹。 衣服重厚。 有诸比丘。 住在斯土服三法衣。 无由取济。 佛慈愍之为开教本。 若在此诸寒严国者。 多用布叠。 复贮着之。 若无此者。 彼有软草。 织为成衣而服之。 又无草者。 可有树皮。 槌打令软而服之。 又复无者。 可以毛罽如氀法割截成三衣。 毛在于内披之。 又复无者。 可用诸皮亦同氀作三衣而服之。 如此次第渐渐而开。 若至中方自有法衣。 则树皮等并入重也。 如律所制。 安得俗中氀依而修服。 无此事也。 律不云乎。 边方开于五事。 诸羊皮等作卧具畜。 卧具即三衣也。 萨婆多论具解之。 但以三衣名相东土本无。 准如此方之卧具也。 即以名之坐具。 彼此俱有依。 名便会其体。 故律中。 寒雪国比丘页安居竟。 南往佛所既出雪山。 地平时热。 衣服厚重负持困苦。 余问。 重可几何答云。 可重三石。 彼土诸人例皆长一丈已下故胜。 此衣佛开。 为令修道不为养形。 故至南方请开为道。 开听一月五月权离此衣。 余捡十诵迦叶僧伽梨重三百斤。 冥符灵旨也)锦绮斑纱(此方有之。 文绣结缬织衣。 或布有班云霞众彩间错。 无问士女。 用以成衣。 例准重收也)已前一件准律如氍氀。 纯色入轻。 杂者入重(如前。 三衣之相在轻。 异者不问大小厚薄皆重)四分不听畜锦衣绣衣(通多少广狭)五分锦绮毛拘执毛。 过三指不可分。 若纯色者应分(亦准上解如三衣相量者。 毡有厚薄。 厚者过三衣量入重。 减者得有随道入轻。 被则不尔。 全是重收。 长衣不开。 被非净施。 故是俗物非出道用。 若通开者与俗不殊。 故诸俗服白衣服外道衣并不开畜。 深有大意。 恐坏道也。 无问厚薄大小。 白衣外道之服并入重收。 律中。 比丘着此二服至佛所言。 此是头陀端严法。 愿佛听。 佛言。 汝等痴人避我所制更作余事。 自今已去一切白衣外道服不得畜着。 严教若此。 何敢陵之。 故绝浮议。 毡此有重轻。 薄须条理。 [草*(日/巾)]厚过三衣。 如上断重。 软薄甚可裁缝。 无论大小多少入轻。 故律中老病比丘服毡僧伽梨。 乃至六年卧具杂色卧具等皆毡三衣也。 用以寻事不同氀。 彼则全是俗怀。 此毡通于道务也。 余有单敷被单之属。 既不同被相。 等漫布三衣可从轻限。 故五分云。 [打-丁+親]身衣即身疮而[打-丁+親]三衣者。 四分覆疮衣者是也。 单敷衣谓敷在床上。 垂四面者皆听入轻。 岂可藉下非重。 上覆非轻。 故可例知其分齐也)。 第九多有守僧伽蓝入。 律断入重。 其例既多。 如下多判。 大分为六。 一谓。 施力供给。 二谓。 部曲客女。 已前二件虽良贱乃分。 而系不系别。 前条施力有二种人。 若能给尽形随僧处分。 若所给尽形前僧既终后情自改。 任意去留。 若他遣供给。 还送本主。 若本是自已有倩俗荫覆者。 依本入僧。 若暂来非永。 随时将送。 第二部曲者。 谓本是贱品。 赐姓从良。 而未离本主。 本主身死可入常住。 衣资畜产随身所属不合追夺。 若本拟尽形供给手疏分明者。 准毗尼母论放去。 三谓。 奴婢贱隶所有子息资生并入常住。 若身死无亲者。 常住收之。 已前一条判如母论云。 若私有奴婢应放令去(如前条中)若不放者。 作僧祇净人。 四谓。 畜诸家畜即驼马驴牛羊等。 并鞍鞯秦辔羁絷阑圈槽枥等。 五谓。 畜诸野畜即猿猴獐鹿熊罴雉兔山鸡野鹜鹅雁等类。 并以笼架等。 六谓。 畜恶律仪即猫狗鸱枭鹰鹞鼠蛊鼠弩弓槛等。 及弓箭五兵机罗杀具者。 已前六件前三随事已明。 第四家畜之中。 既是烦虑之元。 宜从重摄。 故母论。 驼马驴等可与寺中常住僧运致。 已外所有乘具。 随所畜之。 如有鞭杖苦具。 并须焚荡。 以生讥责故也。 第五野畜弥是障道。 故僧祇中。 若将来施不合受之。 令给水草翅成放去。 由畜玩妨道。 世中多有放鸡猪鹅鸭者。 亦自尘染清徒。 有畜鹦鹅鸠乌者。 弥是道俗同耻。 必有斯鸟兽。 可放山林川薮。 笼架拘絷之具。 总集以火焚之。 第六恶律仪具。 事类乃希。 时复缘边塞首中表无知。 或加畜用。 既事在罪增。 并可焚屏。 则同瓦屋之非法也。 故善见论云。 若有施器仗者。 僧应打坏。 不得卖。 若卖与人。 前得行杀。 卖者同业故。 论中其有畜非法之物。 众主破之无捐财咎。 正论明断。 准用何疑。 亦有养畜猫狗专行杀害。 经论断在恶律仪。 同畜便失善戒。 出卖则是生类。 业障更深。 施他还续害心。 终成缠结。 宜放之深薮任彼行藏。 必系之显柱更增劳役。 但依前判彼我夷然。 便息生杀怨家。 新树慈悲圣宅(其余鸷鸟例此腾空)。 第十多有车舆。 律断入重。 准例下断(其例有三)。 初常所乘御(谓水陆船乘牛羊步挽等车舆。 并供给船车篙簟绳索等)。 二送终凶器(谓[卓*(而/而)]輴杂饰车舆随车所须僛人盟器棺椁构檀衣衾杂服冢墓砖石松柏杂树碑碍铭志等物也)。 三祭祀器具(谓簠簋宗彝俎豆罍斝蹲卮碗杓盘合檠机等)。 已前三件并是重收。 下二凶祭之具。 若预作拟后者。 身亡并入常住。 若为内外亲姻七众道俗追旌故。 实光衍将来而造作者。 身虽亡没随属所为之缘。 由决本原。 舍别属故也。 第十一水瓶澡罐锡杖扇。 律并断重。 今以文义相映互交轻重。 已前一段若准律本通例重收。 斯何故耶。 由体相俱重从多约判。 如瓶罐之器。 资道要缘理须入轻。 不同杖扇以大小通约。 用有时限。 兼加圣法。 乃得畜用。 瓶罐不尔。 随身澡漱。 涤秽洗沐事起常须。 义必轻收。 无宜入重。 又诸部相映非重者多。 故五分云。 除瓦澡罐听分。 余不应分。 此即正断入轻。 若约量通会。 律本入重者。 据大瓶为言也。 故十诵云。 铜瓦澡罐二斗已下入轻。 此则明显灼然通衢达矣。 古来传授并依律断。 意以资身接道。 要务常须恒用。 又制自随。 故在轻也。 又诸律明判非敢自量。 故僧祇中。 新受具已令畜应法澡罐将行。 明知大者非法。 不堪随道。 可如律本断重者是也。 又如剃刀钵器。 并是性重由供济处深在缘正要。 并断在轻。 瓶罐急务过前。 义无重摄。 故博通异部。 精练是非。 既博且精事无疑豫。 已外瓷瓦瓶罐例上大小重轻第十二多诸杂作器具(其例律自分五。 并断入重。 例如后判也)。 初铁作器(谓炉冶锅钳砧锤鞲具钴锻错旋等器。 并余有铁炭等)。 二陶作器(谓轮绳袋簙锹钁锨杖一切埏埴等具。 并余泥土砖瓦墼块等也)。 三皮作器(谓瓮瓫床桄刀刬熨铁杂挥之属。 并余有皮毛生者不应分)。 四竹作器(谓刀锯之属。 二是金竹破篾青笨[竺-二+柛]筏。 及雚苇茅荻杂草等)。 五木作器(谓斧锯竹刬之属。 并雕刻之具。 并余有材木薪蒸柹礼等也)。 已前五件种类重收。 古德同词并解云。 不问能成所成及余模塑皆重。 此则滥通轻相。 取例难分。 今以文义相验。 并指能成之器如前者。 是故律中。 诸木作器无盛处。 佛令作囊盛之。 故知非所成之钵器也。 若有现成之器。 如釜镬等瓫瓮之属。 并在诸门已收。 若准古德收言。 则众具不过此摄。 便妄列多位徒费译功。 其熟皮韦具如十诵中入轻。 已前伊梨耄罗三皮既是生者。 四分不断。 但依氍氀。 故知三皮不入分限。 边方皮衣开畜。 无三衣相。 何必在轻。 若至布乡皮还入重。 边方开坐。 何必在轻。 纵许皮韦具充资下之用。 以一切皮衣不许着故。 余有锥刀杂器之属准例两判。 若常拟木作者。 宜从重收。 若常拟随身补绽者。 便从轻限故也。 量处轻重仪本(终)大正新修大藏经第45册No. 1895量处轻重仪量处轻重仪末第十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 及俱夜罗器(此方译为随钵器。 即钵内所宬者也)剃刀律并断轻(其例有三。 初衣。 二器。 三革履。 事通五众)。 一现成衣服(初明出家所服。 后明非出家所服)谓三衣覆膊祇支裙衫帔服坐具诸杂衣裳等(其例有四)。 已前一件随身所服。 名虽多别莫不障形故也。 若依僧祇云。 覆疮衣雨浴衣漉水囊二种腰带卧具入分。 五分又云。 劫具衣单敷衣[打-丁+親]身衣。 若被即卧具之异名也。 若下衣。 若舍勒(四分云涅槃僧。 此名内衣。 即舍勒也)是可分。 物准上为断。 要是纯色所成。 若是五纳之衣律本开用。 五大上色作之。 虽绮错分明乃是山成自尔。 既为圣道标式。 宜从分之。 若锦绮文成之衣。 并如后断。 其下领袍[示*(專-寸+(舄-臼))]长袖褊袒祇支加覆苦覆膊增襻胸。 如此杂类衣裳形名难具。 亦并轻分。 由体相乖俗色类不同。 不名白衣所服。 即开随用之限。 又偏袒裙衫震旦法衣。 祇支覆膊天竺本制。 将彼例此样貌俱非。 而犹同判在轻。 曾无惮慑。 若统收衣服相状皆非本仪。 故僧祇中。 覆肩祇支皆长四肘二肘。 今且约道俗两分。 故开轻重。 若深取律制。 裙衫亦非(故律中着脱法式。 此方不委)如十诵中。 褊袖衣复贮衣等。 并不令服故。 二随衣所有。 谓钩带腰绳等用铜铁竹木铅锡所成。 并衣袋箱幞等。 已前一件并随衣入轻。 又如五分。 针线囊入轻。 衣袋前至齐后至腰者。 亦入轻。 准上诸袋幞等。 若以绮错所成。 虽无文相。 而同俗中被袋类者。 不入分限。 三成衣财具(谓布绢绫罗紬絁褐褺绵絮之属。 及锦绮绣斑云霞之像等)。 已前一件义通重轻。 若布绢乃至绵絮之财。 但非绮色分明者入分。 若锦绣氍氀纯同一色。 相状减于法衣者同上轻分。 若以青黄赤白黑五大色染。 并绯碧红绿紫等上色染成者。 无问多少轻重。 并从衣财入分。 若补方虎眼槟榔接正众彩间错者入重。 故五分中。 锦绮毛若毡(谓广长量如上大者)蚊厨入重故也。 又不同绫罗之财。 虽衣体交错。 而色相纯同故。 律开着细鹅文相衣也。 义准绫罗绞梭入轻。 律开受王大价衣及种种好衣。 并开大价疏衣。 即知纱葛之属例分也。 四能成缕线(谓杂色诸线无问丝布纻葛纑缉之类。 及麻綟丝绚等)。 已前准断。 如善见中。 针线入轻。 则不论多少。 并从分也。 若有虫之茧。 着芋之麻。 并从重收。 二是外道白衣之服。 律无正断。 如下义分(其例自二)。 初是外道之衣。 律本云。 绣衣树皮衣树叶衣珠璎珞衣木钵。 及一切外道衣皮衣鸟毛衣人发马毛猫牛尾衣等钦跋罗衣。 乃至唐国李老余胤黄幆巾帔等。 已前律制不着。 义断重科。 由是异道标相非正之服故也。 若有所施与亦开受之。 若已坏其色相者。 除树皮毛发。 余者准下入轻分也。 二者是一切白衣所服。 律无正断。 义须例准(其例自五)。 初常所服用(谓士女袍袄子衫裤裈裳裙帔巾帽被矜毡褥靴履之属)。 已前义判须分二途。 谓今昔两判也。 准昔解云。 亡五众生常服用同世轨仪者入重。 故佛言。 一切白衣服不得畜。 为断恶法次第。 理从重收。 今不同之。 虽文令不服此非断重也。 犯舍财食生过极多。 死尚开分。 故非重摄。 如后义判。 若俗人奉施。 僧得而未暇改正为法衣者。 准断入轻。 有多义故。 一佛开受施。 二听说净。 三听改变如法受用。 若色未改。 相状俗衣并入重收。 为绝怀俗之心也。 广如钞中。 不同锦绮以体相同俗。 必坏色相者听分。 此但相乖而堪附道服。 故开改用。 若有长发沙门。 心希名贯。 衫裤随俗都绝三衣。 道在虚通。 俗存我固。 既思名系将何为道。 无问死活。 俱不可分。 余闻。 戏女暂披法衣生生常在僧位。 今则贪名乐于俗服。 义必劫劫恒居背真理路显然。 岂在轻限。 又诸律无断重者。 必缘障不许披法服者。 纵着俗衣不须入轻。 虽佛开着非久用故。 如贼夺恐难之类。 自余巾带等服定非道用。 例准重收。 毡蓐二件同上所判故也。 二御暑雨之服(谓褐衣羊装油帔梭笠子障热伞盖等)。 三御寒之服(谓皮裘貂璎狐貉帽蓐耳手足诸拟宜者)。 四庄饰之服(谓花钗缨络环钏佩绶治身众具。 及镜奁装匣莹饰)。 五朝宗祭服(谓冠帻貂缨大袖裙褶革带履舄等)。 已前五件并是俗人所服。 而比丘时有得者。 须分判之。 初一之中。 羊装褐衣全俗服类。 如上非轻。 第二皮服律正制止无宜有开。 必是熟财。 微供资下亦许分也。 第三装饰之具弥是所制。 律本具之。 俗态未除。 理须除遣。 尚不许捉。 何得在轻。 第四朝服虽非所应。 然衫褶之类堪从改换。 可入轻收。 冠革之徒宜从重摄。 余者例之。 二器具资。 要律断钵器入轻。 余者随事附见(其例有四)。 初是正钵。 谓量是三斗已下斗半已上。 体是瓦铁色。 唯熏治者是如法器。 二是随钵。 谓次钵小钵键[金*恣](鼻柰耶云小浅铁钵)并铜鍮碗盏(大小如前量也。 及以七筋等总名俱夜罗器也)。 三随器所宬。 谓函袋幞络巾帊等。 已前三件。 若钵器量体色依法者。 律正断轻。 必体是竹木布帛。 色是漆油棍鉴者入重。 故僧祇云。 过量白钵瓷瓦铁等入重。 以体量不如故也。 不同瓶罐等但令量如即堪从用。 此是应量弥须准正。 其余随钵律本断轻。 而但云俱夜罗器。 不显其相(如五正蒲阇尼五非正佉阇尼等。 而有总别二名者也)若准十诵云。 小钵半钵键入分。 其随器袋幞律亦断赏劳。 理从轻限。 故五分中钵囊入分。 亦有绣彩装饰者。 可单抽重收。 事同绣锦之服。 四针筒具。 谓铜瓦木铁鸟翮所成者。 律断赏劳。 义非正重。 已前一事乃是小缘人必有之。 理须分处。 中国多用牙角作者。 律制打破。 开畜如前。 宜入轻分。 或以毡作者。 或错彩庄严者。 或绣缬结络者。 或作错绮彩袋(号为针线袋也)并是华绮俱从重收。 若纯色毡袋并所之钵。 无问铜铁多少。 并即分也(必积针拟货亦准上通)。 三资下之具。 谓皮革屣鞋屩靴袜巾布裹足。 及随有袋幞等巾帊裹束者。 已前一件正律唯明革履一色。 余者不明。 依僧祇五分断。 革屣及囊入分。 必现有熟皮。 准十诵中。 系革屣韦靴韦鹿韦熟韦里脚指韦应分。 必有生皮理从重摄。 然此神州都不服用。 岭表剑南时有著者。 若南海诸国五竺道俗皆常所履服也。 其形如此方折屐状。 兼施后踵。 边耳全无。 多以革皮作之。 若以靴履例准义亦开分。 靴履鞋屦时有三台。 龙凤及错线绮绣刺成者。 若非纯色宜入重收。 或有平靴尖靴。 律无正断。 然五分中以靴太深为世所讥。 理非怀道者所践。 平靴异俗可入轻分。 尖全乖道。 准入重摄。 若准天竺复罗形如皮靴。 面前决开。 行则左右掩系。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从。 并准入轻。 余有短高头类。 列亦宜从履屦同断。 重之曰。 上准律文例断。 出处的明。 而神解不同。 意用难约。 理须分门逞路。 以义相收。 然重轻两物罪相须知。 必先究委定其纲致。 则相种晓据。 便处断懔然。 譬临深履薄。 详而后述者。 其在兹乎。 然僧物乃多。 或一部二部。 或四种八种。 今但约位就人。 四科皆尽。 故随科条理。 并如下引。 一局限常住僧物。 谓约界限不通余寺。 恒供别住。 故云然也。 物相如何。 即田园房宇山林池泽人畜等是也。 若盗损斯物罪科二重。 有主望监治(即主掌者)无护通僧结。 满五皆摈弃。 不至须众治。 有人言。 盗僧物者唯结偷兰。 由体遍四方之僧。 乃钱不满五故也。 如律中时有比丘。 盗分僧物以为四分。 但结偷兰者。 文成证也。 余则谓之不然。 何者律据暂遮僧也。 初为在村行恶污染俗家。 僧众往槟。 故生斯计。 分物且属四人僧。 则住无安所。 内财既不有损。 外迹弥复澄消。 以此遮僧。 可为明略。 然本非长永。 故罪事不成。 律据本情依情权结。 所以身子目连深鉴缘据。 还依本计明判不成。 故使众僧仍旧复用。 若盗必结。 正随物多少虽罪阶二位(谓满五波罗夷。 减五偷兰遮也)莫非决属也。 若夺斯物。 望主极刑。 以损我故罚他。 罪则究竟。 若不损故还我。 罪则方便。 方便故可夺。 彼此无瑕。 究竟故属他。 自他同恼。 出在僧祇。 圣量明乎善见婆沙。 故彼律云。 时有知事比丘。 以僧物为佛法两用。 佛言。 波罗夷。 此岂望四方而通方便也。 必若疑于四方常住交杂重轻者。 又彼文云。 假使能集十方僧。 共分此物亦不得也。 故知通望一僧总为一主。 毕竟无分此物也。 如何约数言可分之。 言可分者。 谓四方现前及四方常住物耳。 律本乃云。 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 不应分此物卖此物。 及自入己者。 此据别时因过为言。 若诸部相融分卖明显。 故律令回易田地。 论许转房堂。 开则坦然公行。 制则为遮心过。 必有须微夺者。 不得不微。 皆谓贼情犹豫未决也。 今别属已定。 如何还夺。 若故夺者。 还及坐之。 故律本云。 时有夺劫者物。 佛言波罗夷。 是名贼复夺贼。 正教如此。 夺剥弥难。 既令他犯盗。 必须纳现赃。 赃既返收。 罪便虚结。 非为损物。 盗则空来。 若此任法司。 便推绳酷滥九横陈之。 终古五枉更衍将来。 余以凡语难依圣情易照。 可依僧祇明断随物重轻。 必五众亡后。 入重之财处断或违。 如下显相。 若当别主所护望主结其二罪(谨慎防守望僧结之。 怠惰慢藏则望引护)若现僧共分同卖。 皆望常住结之(谓满五皆须弃。 减者偷兰遮也)并如大钞随相释之。 此则文据然。 譬犹天分地裂形声大矣。 人谁惑哉。 若昏冒未悛。 乃抱昔习者。 良以恶类卒而难屏故也。 二者四方常住僧物。 谓义通域外。 事限坊中。 故云然也。 物相如何。 即现熟僧供分啖之物是也。 若盗此物罪亦两科。 主掌自偷罪便单结(谓望四方僧人无满。 五分唯结偷兰遮。 约体分三品故也)若有主守护望别结轻重(谓满不满故也)有人云。 无问生熟食具。 盗者偷兰余亦谓之不然。 谓物体通局也。 前以人被四方法均凡圣故。 罪分二品。 并约根本究竟。 今集僧分食。 谓是可食者分之。 及至挝系钟磐。 何曾均行米面。 但以四方僧侣望刹为家。 法食义通。 临时进饭。 今若方中赋粟。 理须馈造。 若待成熟限期已过。 终非急济。 岂曰当饥画饼剧谈验之今矣。 故佛令声召八方依时通给。 受者执钵而仰请。 授者欢心而俯施。 皆即可进口。 不待火成。 若犹须捣炊。 便应持釜镬五熟之器。 制必畜之。 此则罪涨滔天。 福流沈地。 必若然者则自煮内煮缠附未央。 坏生熟生卒难逃责。 今以凡心叵禁。 圣制易依。 故僧祇中。 时有盗将僧食还房。 佛言偷兰。 此约四方僧不满五也。 善见论中。 结重罪者为约守护为言耳。 此则轻重明文。 深有所以故结也。 前达通收轻重者滥委弥彰。 然教有开合。 前后相融。 若执现文俱须重断。 故萨婆多云。 不打钟而啖僧食者犯盗。 善见论云。 至空寺不击磬。 而食果者亦犯盗。 此又正论明判。 承古弥难。 而文但言盗。 故盗通大小也。 故彼多见母等三论。 并云随直多少结。 而不定罪名。 准例如上。 约判想无差贰也。 由作法集僧但分可啖之食。 则米面谷麦不是僧分。 若本由此等熟则可分。 故入轻者。 则田畴六畜园树五行火调之器须分。 百谷之粮均给。 既饭时无此。 正法唯指现啖科之。 故知能熟众具生举儭粮。 即是不分僧物。 义同前段。 重物有损结之极刑。 文如本钞所明。 部别照镜。 以外五众云殁。 现成熟食宜同上律具解。 通望四方不满。 但结一品偷兰。 必供济别住义通事局。 宜作白二羯磨分。 上二物送给他寺者。 佛正开之。 三者四方现前僧物。 谓情通内外。 立法遮分。 即道俗七众为僧得之施。 存亡五众入分。 轻物等是也。 若据量罪相亦结两途。 主掌自偷则望四方僧不满五。 唯结偷兰遮。 若有别主望别结重。 此谓未加法前故名僧财物。 则望三千世界一化通僧。 皆获福利。 反资施主。 若盗此物望僧结之。 而僧终难集。 义须法约。 故圣令羯磨遮制外来。 若已加白二。 物局现集之僧。 而令通付一人。 任其量数分给。 若执掌自盗罪望现前结之。 若盗者避守护人罪便两结(谓专守望僧法。 慢藏望守护结)故善生经云。 亡比丘物未羯磨前取望十方僧罪轻(谓治轻。 业重也)若已羯磨望现前僧罪重(谓现治虽重。 未来业轻也)。 四者当分现前僧物。 谓供身众具限分衣资也。 犹事局别人。 非望僧结。 罪居两位。 大如上陈。 皆望现前一身为财主。 纵有多人同活通望俱一科之。 犹财事既均故净舍俱受。 律本云。 谁犯尼萨耆。 佛言。 若僧若众多人若一人。 准此一人说净通皆不犯罪也。 如僧祇云。 若众多人分得。 分已中有善毗尼人。 为说净者一切不犯。 若多人共财虽犯过限。 而无有罪。 以物虽现在情乖事别必须分破。 方名入已。 故彼律云。 若多人共分未入手等。 过日不犯舍堕。 若盗此物望护主结之(即例嘱授有劳仰而夺者)。 余以轻重难分。 随事条绪虽物名具显判决灼然。 犹恐类聚繁多卒寻难晓。 便私情斟酌。 任意驱除。 回重从轻。 便招极法。 转轻从重。 亦陷刑科。 或嘱授未成。 曲笔断与。 或负债漠落勇意付他。 或前事实虚。 或在缘难练。 遂私怀赇纳托势。 随情回换重轻。 罔冒僧利。 并皆重罪。 忏脱难期。 故重委格言前后唱示。 既位非初果。 抵债义难。 必通滥始终。 方可科拟。 第二次用义门收束。 显开制所由出。 处断条绪虽与上门交映。 而意在悟迷。 前但约相用分。 而未通轻重深意。 今随义曲解。 以类统收。 显其圣教明文。 拔其量处弘致。 有殊途故分无爽。 然五众亡物大要有三。 一制令畜物。 谓不得不有。 即衣钵坐具等。 此并入轻(谓轻可随身资道要务故)二不制令畜物。 谓畜便妨道。 故制止之。 即人畜宝物等。 此断在重(谓事资任重附俗心强。 虽有疏缘始益终损也)三听开畜物。 谓畜不畜俱得。 即供身众具等。 此通轻重(谓待缘及益。 本怀据道。 道在清虚。 随机开制故也)。 次解第一制令畜物。 初引文制畜。 后引文断轻。 其例有三。 一者三衣。 谓僧伽梨(上衣也)郁多罗僧(中衣也)安陀会(此云下着衣)律本云。 自今已去畜三衣。 不得过。 多论云。 一切外道无此三名。 佛自制立。 阿含云。 此名法衣也。 二者钵器。 谓钵多罗(此单翻为钵也)律本云。 自今应持钵行用铁泥作应量受。 僧祇云。 此恒沙佛标志。 经中名为应器也。 三者坐具。 谓尼师坛也(此翻为坐具。 如世中所用坐者。 亦名坐卧具。 即三衣总名。 亦为卧具。 如世敷被之总名也)律本为身为衣为卧具故制必畜之。 僧祇云。 此是随坐衣。 不得恶用也。 已前三件并入轻者。 由资道正要。 圣制令畜。 止令随身。 不令欠减故佛言。 所行之处与衣钵俱无所顾恋。 犹如飞鸟。 以此文证所为处重。 非不如法。 故入轻收。 由并制受持无缘辄舍。 必有违离俱结正愆。 故法衣以覆身。 应器以资养。 尼师坛具用以安坐。 必若乖制并制有罪。 次解第二制不听畜物。 初引文证制不许。 后明断在重意(其例自五)。 初田园种植。 律本中自种树。 若教他不为佛法僧者。 名为行恶行。 善见云。 居士施田地。 别人不得受。 五分若施僧田宅听受。 使净人知之。 二养育人畜。 律本中大小持戒犍度中云。 沙门释子不同余外道广畜人畜等(广明制断)僧祇云。 施僧奴婢及诸畜生。 一切别人不得自受。 为料理僧故。 受已付僧。 三伎乐众欢具。 律本云。 受十戒者。 不应观听伎乐等。 善见云。 若施乐器者。 不得捉。 得卖。 四五兵戎器。 律本中不许比丘见诸兵战乃至戏笑等。 善见云。 若施器仗者僧应打坏。 不得卖。 萨婆多云。 若以似宝或作男子庄严具。 如矛槊军器乐器。 不得手投。 五钱谷七宝。 律本云。 有施钱宝者。 付净人掌云。 此不净物汝当知之。 余不开。 僧祇中钱宝等入重。 已成百一物者入轻。 非谓金宝之器物也。 谓似宝铜铁作者。 若不尔者岂有比丘执而受用。 可上下求文。 萨婆多云。 若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渠码瑙七宝捉者犯堕。 若似宝铜铁等及杂色珠。 不入百一物数者。 捉取得吉罗。 不取如法说净者得。 准付净主知之。 僧祇中乃至知事人不得。 捉三宝金银钱等及形像者皆堕。 善见云。 比丘不得捉生种子。 必有施者依多论。 十日内说净付俗人知之。 已前五件通入重摄。 并招讥障道之元首也。 初田园务。 俗鄙儒士尚不窥临。 况复出世五众。 理非身所监护。 故智度论中云。 下邪命者。 谓耕田种植取利活命。 离此经营方名正命。 今亲自执役。 或教人裁种。 污家恶行生过妨道。 染谤尤深。 故入重摄。 第二制者人畜生命事待资给。 比丘清举高标济远。 今人畜同聚。 秽乱事深。 世事尚为供承。 何成入道津要。 既劳毙两用。 故入僧中。 留放多途如前诸判。 第三制者。 伎乐荡逸之器。 本非眼心所怀。 闻音尚制有愆。 何况眼观无罪。 正制不令身触。 为遣着心。 今便亲自鼓持。 理由耽醉故。 有涕零垂泪解体移神。 俗士号为俳优。 良有以也。 既道禁弥塞过滥特深。 理宜焚毁用旌惩革。 然俗生欢美释怒。 除纷微有供福之缘。 薄展归依之相。 必有宜将出卖便顺正论通文。 第四制者。 其戎仗军器本妨慈道。 有国不获已。 而设用拟非虞。 出道本厌。 今欣弥成过本或。 恶戒之数。 或生刀兵之劫。 现未俱损。 义岂停留。 宜打破焚除用倾踵恶。 第五制者。 金银宝重。 钱谷利深。 能开不义之门。 正塞清升之道。 故经律同悲灭法。 道俗俱知秽心。 准论差人弃之。 显强不净之业。 然律通时议。 意在革愆。 生则说净付他俗人掌护。 死则收入常住任委纲维。 次解第三听开畜物。 律本广张例如下述。 已前一段之物名狭事宽光莲张教釰。 后方开例。 并由报优降随务退增。 圣制被机意存据道。 若心怀正观。 励节拔群。 而力志雄壮风霜未拘。 其怀者则树下坐。 但三衣以覆之。 乞食以充之。 但中下之徒心同上士。 而身报尪悴有愿无施。 虽励力前求而道根后退者。 权开华饰房宇绮靡衣资众具缘。 须随机通给。 本为增道。 非止养身。 故中含云。 我开诸弟子畜诸衣物者。 皆善法故。 持世佛藏经云。 若不除我倒随事生著者。 乃至不许饮一杯之水。 服一纳之衣。 何况余事。 故知开意深重也。 不获已开之。 律缘人情意存道业。 经约心带事起因。 成全无贮畜。 静缘修道。 故楞伽中寺内烟起者。 如实行人不应食也。 十诵亦云。 寺绝净地。 涅槃经云。 虽开受畜。 如是之物要须净施笃信檀越。 等正教明断。 弥须谨依。 然根器钝羸卒难回拔。 还须随机附教任事重轻。 若据本开义须分取。 但为财物担累在无事则繁省闲要故。 此一段类聚极多。 义该二僧。 事通轻重。 若据律断通令不分。 以从多为论故也。 今总收诸类。 须三例分之。 第一性轻性重。 第二事轻事重。 第三从用轻重(各分一半为三轻三重也)。 先定三重之物。 初名性重(由体相金石土木等所成重非随道)二名事重(由非道要俗务所缠)三名用重(体是轻物附重难随)。 初性重之物有五。 一房舍所有。 谓窗户幕竿架枰阁锁钥床席枕蓐灯具火炉炉等。 律本云。 檀越为比丘令随作房法一切听与。 事事具出如前犹多。 阿难得别房开受。 如僧残中开造大小房。 白二加法作之。 又开给住房比丘大小绳床大小木床等。 又若夜闇须灯器铁铁炷火炉灯笼者开之。 二诸杂作具。 律本云。 时铁作者出家。 欲作钵佛开作之。 须炉槌钳棑囊错镞器。 作袋盛之。 悬杙上。 亦开熏钵调度。 治钵者给钻鍱及木作等器开畜。 缝衣患曲者。 开绳墨赤土絣治尺度等。 作桄张之。 三开畜器皿。 律本听畜大小釜及盖四瓫及杓并二瓶两盖尼开说净。 僧则随顺。 终并随于重轻不可以说净。 非重又开。 煮药铫铁土三种釜瓶。 煎饼钓杓铜鐏。 捣药杵臼簸箕簁扫帚。 暖水瓶。 澍水筒澡罐盘斗秤等。 诸裁衣皮之具。 浣衣具。 供给食具。 押果汁具并开。 又听畜水瓶洗瓶盛水器。 此并供给比丘。 资道要用身所凭济事不获已。 上士头陀衣钵如鸟。 何用上物。 大成担累。 余有一切俗家器皿盘梡盏合匙筋幝巾酒泉食案脍刀肉机。 凡非道用。 无问大小多少。 并入重收。 以断俗怀专务出道故。 自余有异于俗而是比丘要须者。 若准十诵一切石物一切瓦物一切铜物。 不应分器受二斗已上者。 一切水精物贝物齿物角物。 不应分半斗已上者(律文如此。 而事杂重轻如前。 约相断中具明分不分法。 必临机正委不务笼通故也)。 四助身之物。 律本云。 若老病不堪步涉。 听作步挽车。 若舆若辇若车。 随事并给。 除皮绳发绳。 不得使比丘担牵。 若道行恐毒虫啮。 当执锡杖摇。 若筒盛碎石。 若破竹作声。 若患热者听作种种盖自遮。 若作大扇。 若转关扇小扇等。 又开如意唾壶。 广如四分杂房两聚。 五庙祀诸相。 律本云。 开五众并得起塔庙。 俱得致礼(谓依本夏次故)僧祇律云。 律师法师营事比丘德望比丘死者应起塔。 相轮悬施幡盖。 在屏处安置。 不得在经行处多人行处。 令僧和合已作之。 既许营塔庙。 理怀荐奉。 馔羞虽通凡圣表心义一。 故律本云。 令上塔种种美食金宝为器盛之。 设养食讫已与比丘沙弥忧婆塞经营塔作者。 食之应使白衣伎乐供养。 若有香华罗列基上栏上杙上檐前亦得。 用香泥作轮像。 乃至有余。 应泥地。 增一中开比丘以香华散死尸上。 僧祇中亦尔。 已前性重之物。 体是沈累根源。 约事无宜。 造修详过。 义须遮断。 但为人机弱劣随事拥心故。 曲顺物情。 权开通道。 前事繁杂有累清神。 生则接其身资。 且听服用。 死则断入常住。 约绝踵前。 又送终礼供之物。 祭祀众具所须。 正教正开。 用答恩造之德。 顺生顺俗弥旌息慢之仪。 若不具立影形。 则瞻仰何寄若不薄申微供。 则殷志宁生。 必断入重轻如上。 如后具列。 故第一房舍所有。 律本正断云。 若多有别房及属别房物灯台床蓐。 并入重收。 第二作具。 律本通列五种。 谓铁陶皮竹木作并斧凿之器。 并入重中。 第三器皿之属。 律本通断瓫瓶澡罐重物。 皆在重限。 未分大小量齐。 可准十诵二斗已上入重。 其斗量是非如前广述。 第四助身众具。 律本但有车舆杖扇入重。 余全不论。 但是略无。 义须例显。 并如上决。 第五庙祀供养众具。 既有别属。 即非自专。 还依本处。 若自造拟死后可入重收。 自外不尽之文义例自看上下。 次明事重之物。 其例自六。 律断无文。 准如条显。 初内外经籍(律本中。 时有比丘。 盗他经卷。 佛言。 计纸墨得重。 故知别人畜也。 又开读俗经书。 为伏俗故。 又为伏外道故。 开读外经。 不依彼见故也)。 右准断云。 其内典经书如上母论所判。 其俗中九流传集并可重收。 以久习多着乐世法故。 若有纸墨随例重收。 若本为法化须有钞录者。 则同轻摄。 二图画饰字(律本开装严房内。 文绣装校并余杂色人禽兽文者。 僧祇中比丘作房。 欲白壁五彩画之。 佛并开听。 唯除和合非法像。 余有山林人马像并开)。 右准断入重。 其余彩色器具杂事及离壁素画。 并是重收。 由久染耽着故也。 三皮毛重服(律本边方得敷羊鹿皮为三衣卧具。 更有余者开。 不得畜师子虎豹獭皮及余可恶十种皮。 若覆床以下马皮不得坐上。 及一切皮衣皮不得着。 毛过三指。 长三肘广五肘亦入重收)。 右准断成三衣相量者如前入轻。 若至中土便从重摄。 皮三衣者准上可知。 厚大者入重。 余并不断。 义约云。 既不许服用。 便成体重所收。 然以开于俗家边地受用。 未是通遮。 故入事重中。 伊梨三皮律不断者。 明是重摄。 四白衣之服(律本云。 汝等痴人避我所制。 更作余事。 自今已去一切白衣服不得着。 若着如法治白衣服者。 袄褶裤行膝手衣等。 十诵云。 五大色衣一切毛皮衣褊袖衣复贮衣一切毡衣一切贯头衣两袖衣一切囊衣一切衫裤禅并不得着)。 右准断云。 诸律断中并无已上衣。 而入重者今以义约。 如律文中。 王施大价衣。 佛令应量者净施。 明知异俗王衣可同此土山龙华虫日月纷米之服也。 余闻施于冥告云。 西土诸王多重佛教。 外理国政则服俗衣。 内遵法行便怀道服。 咸着僧伽梨。 同比丘所服者。 其价极贵。 或出万金。 故耆婆施佛一衣。 价直十万。 而诸清信士女逮及菩萨在家咸着三衣。 乃至色有诸天亦同此服。 不同于王。 此土王臣士女依经亦有服者。 如梁陈时俗士等。 咸着用。 今以事用征送教至。 如梁高祖亲依佛教。 三衣锡杖而受持之。 所以登座讲说脱于帝服著于法衣。 如简文帝集中。 高祖数赐纳袈裟。 表谢具明。 又萧瑀为大唐仆射。 公事既了入静院。 着三法衣礼佛读诵。 以此为常。 及薨后送衣入津梁寺。 轻法羯磨。 近贞观中太宗以所著七条纳施胜光寺僧珍法师。 价直三万。 及终后还追入内。 又以所著七条与恭宣二法师。 令制诗先成者与之。 及作一时成。 令学士评其胜劣。 俱云一等。 因令市估价直六万。 乃进衣出绢人付百段。 又赐玄奘法师一纳。 今现在。 有买者酬十万犹不与之。 以此诸证故知。 王着贵价三衣不谬矣。 所以爱道在俗。 佛出家后恋慕无已。 手自成一金缕。 贵价氎衣拟奉世尊。 后以献佛令僧中行之。 爱道不从。 佛言。 但僧中行具三宝。 何者其人随顺我语供养佛也。 为解脱故供养法也。 众僧受用供养僧也。 若供佛者失余二归。 便依行之。 并不敢受。 次至弥勒取而服之。 威仪具足。 言金缕者。 非用金也。 缕色同金。 光彩殊异装饰若金。 岂有比丘服于金宝。 据此法衣理充在轻。 自余一切白衣外道之服。 并不许服。 俱入重摄。 以断恶法修出道标。 何得仍怀于俗事也。 如瓦屋绵衣斩坏打破。 绝流俗故。 息贪竞故。 顺知足故。 不同不净财食死后通分。 食是非复畜煮。 财即同诸三衣。 今之僧服体状全俗。 着即滞情。 故入重摄。 若已改张。 坏色失相。 或异常俗如裙如袄。 名虽含俗然相有殊。 并可从轻。 故褊袒祇支方裙正背俱非西梵所服。 然异东华俗仪。 故俯徒情事理义可通。 俱从轻限。 余并例之以定二途。 五外道之服(律本云。 一切外道衣不得着。 谓一切草衣皮衣树皮衣叶衣鸟毛牛马毛等衣。 今亦有着纸衣者。 此即是树皮衣。 亦有大德高望着青色千秋树皮袈裟者。 亦同外道衣也)。 右准断并重由体相既非若着坏心障道。 又生世不信。 必有轻服坏色相者。 如白衣中分之。 六文像绮服(律本云。 不得着锦文衣绣衣。 五分绣锦褥敷者吉罗)。 右准如五分律断。 锦绮是不可分物。 若纯色者应分。 由相类同于法衣故也。 无问大小多少。 俱在轻中。 其例朝霞斑布之类。 并入重也。 已前六件并由事涉世讥。 本非道服。 宜通断重。 而事容大小。 过起迟速。 贮备延促未可该含。 故随条断。 并各如别。 其俗衣两断义指如前。 犹存俗相者深取后文。 宜从轻限。 次第三解从用重物(其例有四)。 初以诸衣帛严饰房宇(律本开畜地敷等。 即谓幄帐床帷承尘幕等)。 右准断云。 元作拟随房宇。 即任住处受用。 要是随时分。 房者方可留之。 若自拟改换权施受用者。 可随轻物入分。 二以诸衣帛庄严饰车乘(律开畜车舆理有随车衣物。 前后[媲-女+巾]覆幰调度)。 三以诸衣帛盛裹重物(谓案帊床衣箧笥巾幞之覆)。 右前二件之物。 若元作属车乘案几。 亡后随车必暂安非永。 可随事轻重两分。 四以诸衣帛随身所障(律开畜蚊厨。 五分云。 敷经行处衣障壁虱衣单覆衣。 谓床垂四角蚊厨是不可分)。 右准断如注入重。 亦本为随身常障。 不容改换。 若如五分毡亦在重。 而不分大小。 若论随床所用无论厚大入重。 必不定者准上衣量。 量任其重轻。 已前四件并是体非重分。 理入轻收。 但为担累沉积系缚缠深故从重断。 而义分四句。 句图度之。 一以重宬重(即木匮板仓土廪等宬五谷钱宝等)二以重贮轻(谓木函柳箱用贮衣钵)三以轻贮轻(即衣帛等帊收束帛绢等)四以轻宬轻重(如上四条文自分矣)初及第四入重。 二三两事入轻。 大段第二。 次定三轻之物。 第一性轻之物(其例自三)。 初是十种衣财(律中一一列名。 一者绝衣。 或名失利衣。 不同此方者。 二者劫贝衣。 中国出之。 缉花所作。 如白褺之例。 京师有也。 三名麻衣已外诸衣。 此无正翻。 并皆中天之物。 此方有无。 麻纻葛蕉竹蒲毛草等经纬用成诸衣财等)。 右准断入轻。 由体现交须即堪裁服。 无问多少厚薄。 若色非色若正不正。 并入分之。 有人云。 真绯正紫既大色上染。 佛断不服着。 得堕罪故须入重。 今不同之。 由体是应法即堪改转。 还类法衣。 如律受净。 若以不许便入重者。 五大上色之衣佛并通制。 何为独在绯紫。 一开一制但出意言耶。 若必擅遏不通者。 如生财绢匹绵屯及余杂段财帛。 皆未染成。 亦不许服。 如何入轻。 故知并由改转可成坏色同布绢之白色也。 又不同锦绣染则可得如法。 未染体是斑文绮错外相五彩分炳。 又佛正断在重无宜抑例通分。 二是所成之缕。 谓成前衣缕。 即用糸麻毛绵现在经纬及杂。 缉荣散绩者。 右准断并轻。 若麻糸絇如上已判。 若杂重物亦准前断。 三是绵絮絓(谓已离茧变成上相者)。 右准断云。 若现成前列者入轻。 若生熟蚕茧必害命。 因随彼尸入重。 若蛾虫自出之茧者。 准多论轻分。 然蚕所出丝绵。 计本深当性制。 故乞绵卧具三衣。 律断斩剉涂埵。 又憍奢耶缯彩涅槃正制不服。 央掘许其转来。 且接小机。 后云。 不成悲者非大乘行。 故五分云。 有将绵来施者受以入僧。 即非自己。 四分云。 若得已成者斩剉和泥。 判非所服。 由本损生害命而获。 何成慈悲法服也。 正是怀道者所忌。 尤当讥过者初元。 今一方禅侣并不服之。 皆以布艾为衣裳。 可谓学大乘行之阶渐也。 余亲问西来游僧。 五竺诸蕃无著蚕绢为三衣者。 虽于阗国养之而无杀害。 映前所言弥光大矣。 已前三件号曰性轻。 谓体是轻虚。 资道正要。 又随身机济深有事劳。 今从本而定。 轻名非在。 多而入重也。 类例并随且断。 蹊迳炳然。 而次第三件中丝绵所作者。 意犹疑妨。 何者由损害所利无宜在分。 生得尚剉坏灭踪。 死后宁开分通计。 若准此义诚难决之。 且顺央掘经中受者非悲。 而不破戒。 故在轻限。 必更有部决。 亦可从之。 若正心学大道者。 则从重例(今西梵诸释并不以为袈裟意可见也)。 次解第二事轻之物(其例自四)。 初身所服衣(律开三衣外畜覆肩祇支泥洹僧。 五约衣子腰带榇体衣毡被覆疮衣雨浴衣衣。 拭身拭面扪泪拭脚摄热等巾。 五分护髀膊踝头衣针线袋。 僧祇若性不忍寒苦者。 毙故衣随意重着)。 右律断三衣坐具入轻。 五分舍勒下衣及被可分。 应是三衣同卧具也。 余虽无文由。 即用资强可从轻限。 二宬衣之物(律本开以衣安囊中幞中)。 三宅身之具(律制畜尼师坛)。 右前二件之物并入轻收。 初则从衣入分。 后则当体两断(谓赏劳入轻也)时有金皮络朱绦界缘或复角揲万字莲华散饰者。 既律制不许画钵内为万字。 明知众具通然。 必有斯缘。 可从重例。 有相同跛阇之广事。 从说净可入轻收。 如法者入赏。 四漉水袋。 律令作漉水囊及漉瓶。 右诸律入轻。 亦有赏劳者此律不述。 可即轻收。 豫是宏椁袋覆者。 亦相随分也。 已前四件亦号事轻。 由即用要机更非改贸故也。 必有文像绮饰可准上文断之。 并须前后相衘方可断斯途路。 次解第三从用轻物(其例自六)。 初一随衣之物(律中。 若着三衣解脱形露者。 可安带及钩衣[金*刮]钩衣细等。 又衣无安处。 任箱函中盛之。 若着内衣易脱应用腰绳系。 听两头施玦纽。 不得用宝作。 当以铜铁锡镴等作之)。 右准例从衣同断入轻。 二钵器者(律令有钵如上钵量。 若得七日药应着键小钵次钵大钵中。 不作净畜。 若应量者须说净。 不者犯舍堕)。 右律但断钵入轻。 余诸随钵之器。 槃子盏子之徒。 相从轻例。 三随物所属(律中。 若钵难持作囊宬系口络肩上。 若函盛亦开巾幞)。 右律断入轻。 故亡人赏劳贮器之物相拟。 若其多者。 一则赏劳。 随受持者。 余则长摄。 自入轻分。 必有服饰装严从本入分。 不同香炉宝装。 由体自居重故也。 四屣屦之属(律开畜革屣。 除锦文装严者。 若为补革屣故。 开锥刀磨石毛缕箸綖。 应以十种衣为袋盛之。 不令迸散。 并开裹革屣巾囊)。 右律无正文断。 然资身正要准僧祇分之。 自余靴履之像彩装者。 亦如上轻重。 五剃发之器(律开畜剃刀及鞘。 应以劫贝障勿坏。 并开磨刀石内囊中。 钝者刮刃刀开之。 及承发器)。 右准律断轻。 剪沐常要故也。 必有宝镂庄饰身鞘者入重。 随有木匣火皮分之。 六助身众具(律开针线刀子并线尺度用补衣也。 开作针毡及筒安塞及镊子剪爪刀刮汗篦摘齿物桃耳箄灌鼻筒禅带锥子之属。 十诵澡罐釜瓶香炉熨斗禅镇匕卮之属也)。 右并随身要事。 理断从轻。 故律制云。 无针无漉器不得游行。 明知用资常有故也。 又如僧祇云。 受已制畜应法澡罐。 岂非机务所须耶。 故入分也。 又萨婆多云。 右似宝铜铁杂色珠等入百一物数者得取。 不须说净。 故知轻分为审。 已前六件之事号曰随用轻收。 由物体沉重深非服用。 然随事趣要更无过者。 故从时用例入轻收。 既圣制开听。 故无定多少。 律开刀钵及余众器现在僧分。 外虽不论准义必有。 针缕刀尺足可成衣。 钩[金*刮]玦纽服常要具。 香炉澡罐之属。 匙箸鋺盏之流。 文或显晦。 事义准酌并如前列。 通断在轻。 时有或斯义者。 便构难重叠。 容色奋发赫然张怒。 诘余云。 我闻正律明断澡罐入重。 剃刀入轻。 今汝拒违。 明非圣教。 余答。 教有开合。 文通隐显。 律张四说。 经列法依。 澡罐从重大小未分。 刀钵在轻体量通混。 今为计会诸部。 抑有明文。 理事含弘便定淆紊。 约量据体宜如两分。 且决绝于临机。 何迟疑于文相。 试为述其二三。 足为事类联璧。 如剃刀有文入分。 裁刀无文在重。 钵便三斗入轻。 瓶则半斗在重。 二文两义双皆俱违。 情理天乖。 事用同辙。 何角张于正教自负罪于将来。 今以当律无制量之文。 此即未了之说。 宜用外部通判便决滞于本条。 至于剃刀截刀锥针之属余律在轻。 虽文或左右而义类融会。 自外细杂轻可随身。 即事交须。 又无讥丑。 律本文事缺断。 不可经停。 宜从诸部明文并非重摄。 余以亡物轻重抑断寔难诸师传授指订非据。 所以博观中表。 逖问嘉猷获本众多。 口断非一。 核其精瞻程节者希。 余以不敏敢援前杰。 辄抽直笔随事杀青。 言复义重。 望光修撰。 量处轻重仪。 大唐贞观十一年岁在丁酉春末。 于隰州益词谷中撰次。 余以自古至今诸有缀述多埋名而显相。 少时代而开今。 遂令披读闷于人世。 故分明昧。 用表幽心。 余自出家心存律部。 经今五十余载常怀介然。 恨以教义未周临机多拥。 虽伏膺高座而以行事为先。 涉历炎凉亟经载纪。 至于持犯深旨弥有宪章。 轻重浅相情求路绝。 亦有高彦盛德。 常学律门。 闻断重轻便存缄口。 目睹斯状。 又增倒悬。 贞观初年关表求解。 晋魏中原号称学府。 即而请诲重增昔迷。 独有相州律师。 制轻重相。 言虽纶综还类古踪。 由此意言遂出斯路。 皆比拟于成教绝迟疑于古今。 而以王着贵衣同于俗服。 边方毛皮卧具类等轻分此。 则文义彰致令处断斯咎。 幸以天人交迹意存据道。 云余所断迷。 故非违白衣诸服佛制严明。 何得雷同如王衣例。 且王衣边服本是三衣迷名。 同于卧具。 悟则更张琴瑟。 又云。 诸佛大圣尚有后制过前。 或复前开赊后。 及论行事并以后教废前。 故称智人名大觉也。 昔虽立仪大存比拟。 然非目验。 故有小违可改。 白衣见成之服非轻。 已坏色相全乖非重。 故积念成佛。 初念似是而非第二。 反观初则全非后是。 如是前后沓观皆前昧而后明。 始自三贤终于十住。 乃至弥勒大士犹有一观未融。 及至龙华道成方等十方妙觉。 况今沈俗凡僧动恒相结结。 既封执见结弥繁然。 则凡力所资堪耐在此。 至于不存心用何可而论。 故知王衣边服并是三衣。 诸俗恒服宜从重摄。 又云。 比丘之法少欲知足为怀。 故佛见头陀开房同宿。 诸有储积同夏不前。 良以少欲显入道之初门。 多积为恒俗之耻。 故制白衣俗服。 生绝御之。 死绝分之。 令见存者绝于着用。 意存道捡。 不徒设也。 如是勤勤嘱累。 余以其过遂敢改以后释前。 庶见此箴幸同遗寄。 又云。 言非助道虽是佛说亦违。 纵是凡言虽非经文亦准。 故佛言。 虽非我制于余方为清净者。 不得不行。 此则佛自明言。 何得相通轻摄。 况不识王衣边服之相。 故准而入轻。 前行迷而非过。 后结悟而是福。 用上诸诲。 可不信欤。 量处轻重仪末(终)新刻轻重仪后序有必然事。 曰之死矣。 西天独尊。 东域众圣。 犹且预之。 苟预之则其释迦法中轻重之仪判。 是须臾不可离者。 繇旃我法惠大师钞疏明文。 虽勤尚为张沈文伏义。 或感灵以出之轻重仪。 虽轻重杂揉之中。 其文礌礌落落如日月皎然。 诸家并珍。 三国引领。 良有以矣。 而祖宗中微之后此仪韬光也久矣。 乐学戒之宾衔兹于此。 於戏天不丧此文。 与偶于石清水神宫律寺书库得之。 义虽若无巨害文少缺。 可谓危矣。 窃惟仪主依命晚住于西明。 则后人邂逅律策。 国师兴正菩萨依命绍兴于宫寺。 则今时邂逅此文。 斯知圣贤不苟来游。 余又恐祖教时逸有负信大士。 辄写焉。 然鱼鲁益以网罗。 句读不无墙壁。 斯乃赘倭字于傍。 以应剖劂氏请之由耳。 冀有必然事之时。 判断立得。 免假人于胡救溺之侮。 贞享五年八月十五日石清水大乘律院小苾刍实长春谨记于摩尼宝珠殿 发布时间:2024-05-13 08:07:25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22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