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坐禅三昧经讲解 内容: 第十二章 四谛三十七品十二因缘原文:问曰。 若无吾我无主无作。 云何去来言说。 死此生彼。 答曰。 虽无吾我。 六情作因。 六尘作缘。 中生六识。 三事和合。 故触法生。 念知诸业。 由是去来言说。 从是有生死。 譬如日爱珠。 因日干牛屎和合。 方便故火出。 五阴亦尔。 因此五阴生。 后世五阴出。 非此五阴至后世。 亦不离此五阴。 得后世五阴。 释:问说:如果没有我,无主无作,云何有色身来去和言说相,并且从此处死在彼处生? 答曰:虽然没有吾我,六根作为因,六尘作为缘,中间就出生六识,三者和合,触法就出生六识,六识就能念法知法,于是五阴身的去来言说诸所有业行由此出生,那么生死也就出生了。 譬如日爱珠这种生火器,因于太阳光和干牛粪和合这些方便法故,火就出生了。 五阴身也是这样,因为此世的五阴出生,后世的五阴就要出生,并不是此世的五阴能到后世去,但也不离此世的五阴身,而有后世的五阴身。 原文:五阴但从因缘出。 譬如谷子中芽出。 是子非芽。 亦非余芽边生。 非异非一。 得后世身亦尔。 譬如树未有茎节枝叶华实。 得时节因缘华叶具足。 善恶行报亦复如是。 种子坏故非常非一。 芽茎叶等生故。 不断不异。 死生相续。 亦复如是。 释:五阴身只是从因缘中出生的,譬如从谷子中有芽生出来,谷子本身不是芽,但芽也不是从其他物中出生,谷子与芽非一非异,既有关联又不是同一体。 得后世的五阴身也是这样,与今世的五阴身非一非异。 譬如树木还没有长出茎节枝叶华果的时候,时节因缘具足就能生长出来了,善恶业报也是这样。 种子坏掉,才能有后边的枝叶花果,所以种子不是常存不是恒一不变的;后续的芽茎叶等等由之出生,种子就是不断的,也不异于芽茎叶等等,五阴身的死生相续也是这样。 原文:行者谓法。 无常苦空无我。 自生自灭。 知因爱等有。 知因灭是尽。 知尽是道。 以四种智。 知十二分是正见道。 众生为缚着所诳。 如人有无价宝珠。 不别其真。 为他欺诳。 是时菩萨。 发大悲心。 我当作佛。 以正真法。 化彼众生。 令见正道。 释:修行者认为五阴世间一切法,都是无常苦空无我的,自生自灭。 了知五阴身是由于贪爱等等因而有,了知把五阴身出生的因灭掉,五阴身就灭尽,了知灭尽五阴身就是道。 以这四种苦集灭道的智慧,了知十二因缘各个支分是修行的正确知见道。 众生都被烦恼结缚所诳惑欺骗,如人有无价宝珠,却不能识别其为真宝,被人所欺诳。 这时菩萨发大悲心说:我应当作佛,以正真的法,化导这些众生,令他们得见正道。 原文:问曰。 如摩诃衍般若波罗蜜中言。 诸法不生不灭。 空无所有。 一相无相。 是名正见。 云何言无常等观。 名为正见。 答曰。 若摩诃衍中说。 诸法空无相。 云何言无常苦空等不实。 若言不生不灭空是实相者。 不应言无相。 汝言前后不相应。 释:问说:如大乘般若波罗蜜经中说,诸法不生不灭,空无所有,都是没有相的一相(如来藏相,自性清净相),这就是正知见。 云何说诸法无常苦空无我等等观念名为正见? 答曰:如果大乘法中说诸法空无相,云何说诸法无常苦空等等都不是真实法? 如果说不生不灭、空是实相者,不应该说无相,汝言前后不相应。 原文:复次佛说四颠倒。 无常中常颠倒。 亦有道理。 一切有为无常。 何以故。 因缘生故。 无常因无常缘。 所生果云何常。 先无而今有。 已有便无。 一切众生皆见无常。 内有老病死。 外见万物凋落。 云何言无常不实。 释:复次,佛说四颠倒中,众生把无常的法当作常是其中一个颠倒。 这也是有道理的,一切有为法都是无常的,为什么? 因为都是因缘所出生的,无常的因,加之无常的缘,所生的果如何是常的? 先无而今有,有已还无,就是无常的。 一切众生都能见到无常法,内有五阴身的老病死,外有万物的凋零落谢,云何说诸法无常不是真实的法理? (道理虽然真实,却不是大乘实相的实,此真实不是彼真实。)原文:问曰。 我不言有常为实。 无常为不实。 我言有常无常俱是不实。 何以故。 佛言。 空中有常无常二事不可得。 若着此二事是俱颠倒。 答曰。 汝言不与法相应。 何以故。 言无法。 云何复言二俱颠倒。 一切空无所有。 是为实不颠倒。 释:问说:我不说有常法是真实的,无常法是不真实的,我说有常无常都是不真实的,何以故? 佛说空(空性心中一法也无,何况常与无常,都不存在。)中有常无常二事都不可得,如果着于二事皆为颠倒。 (空中是指实相空性心,祂非常非无常,既常也无常,心体本是空的,不含常和无常二法。)答曰:你说的不与法相应。 何以故? 说是无有一切法,为什么又说有常无常二者都是颠倒? 一切法空无所有,才是真实不颠倒的法。 (这还是小乘的空之真理,不是大乘的究竟空之理。)原文:若我破有常着无常。 我法应破。 而不实我。 有常颠倒破故观无常。 何以故。 无常力能破有常。 如毒能破余毒。 如药除病。 药亦俱去。 当知药妙能除病故。 若药不去。 后药为病。 此亦如是。 若无常法着。 应当破不实故。 我不受无常法云何破。 释:如果我破除有常而着于无常,我之一切法空、无所有之法就应该破除,而没有真实的我法。 有常法之颠倒破除了,应当去观察无常法。 何以故? 无常法有大力能破除有常,如一种毒药能破除其它的毒药。 如药能去除疾病,最后药也应一起去除。 当知药性善能除去诸病,但如果药不除去,药也是得病的因。 此常无常法也是这样,如果着无常法,应当破除,因为无常法不实故;我不接受无常法,云何破我心中的无常法? 原文:佛言。 苦是四真谛中言实苦。 谁能使乐。 苦因是实因。 谁能令非因。 苦尽是实尽。 谁能令不尽。 尽道是实道。 谁能令非道。 如日或可令冷。 月或可令热。 风可令不动。 是四真谛终不可动转。 汝于摩诃衍中不能了。 但着言声。 摩诃衍中诸法实相。 实相不可破。 无有作者。 若可破可作。 此非摩诃衍。 释:佛说,苦是四真谛中所说的真实有的苦,谁能让苦变成乐? 苦因是真实有的因,谁能令真实有的因,变成非因? 苦尽的修行方法是真实的方法,谁能让苦不尽? 苦尽的修行方法是真实的道,谁能让它成为非道? 如太阳可变成冷的,月亮可变成热的,风可以让它不动,这个四圣谛始终是不可动转的。 汝于大乘法不能抉了,只能着于言语音声。 大乘法中的诸法实相,这个实相不可破除,没有能破除的造作者。 如果实相可破可制作,这就不是大乘摩诃。 原文:如月初生一日二日。 其生时甚微细。 有明眼人能见指示不见者。 此不见人但视其指而迷于月。 明者语言。 痴人何以但视我指。 指为月缘指非彼月。 汝亦如是。 言音非实相。 但假言表实理。 汝更着言声。 闇于实相行。 若得如是正知见。 观十二分和合。 为因果二分。 果时十二分为苦谛。 因时十二分为习谛。 因灭是尽谛。 见因果尽是道谛。 四种观果无常苦空无我。 四种观因集因缘生。 释:就如月亮刚刚出生一天两天,就是每月的初一初二时,其月生相很微细难见,只有明眼人能看见,然后指示于看不见者,这个看不见月亮的人,只能看见他的手指头,而不能见月。 明眼人说:痴人你为什么只看我的手指头? 手指头是见月亮的缘,指头并非是月亮。 你也如是,言语音声并不是实相,但是要借助于言语音声表示实相之理,你却着于言声,昏昧于实相之行。 如果能得到如是的正知见,观察十二因缘的和合相为因和果两个部分,结成果时十二因缘都是苦谛,在因位时,十二因缘都是集谛。 因灭就是灭谛,见因果灭尽就是道谛。 这是四种观行因集谛,因缘由此而生。 原文:问曰。 果有四种。 但名苦谛。 余者无谛名也。 答曰。 若言无常谛复疑。 苦谛亦疑。 无我谛亦疑。 一种难处。 复次若言无常谛无咎。 空非我谛亦无咎。 若无常苦空无我谛。 于说为重故。 是故于四说一。 释:问说:果有四种苦、空、无常、无我,只有苦叫作苦谛,是苦的真理,其它三种都不能叫作真谛真理。 答曰:如果怀疑无常是真谛真理,怀疑苦是真谛真理,怀疑无我是真谛真理,就堕入一种难处了,世间就没有真实之理,没有真谛。 复次,如果说无常谛没有过咎的话,空和非我谛也没有过咎。 如果无常、苦、苦、无我谛,在言说上有重复性,因此四种谛中只说一种苦谛。 原文:问曰。 苦有何异相。 于三中独得名。 答曰。 苦是一切众生所厌患。 众生所怖畏。 无常不尔。 或有人为苦所逼。 思得无常。 无有欲得苦者。 问曰。 有人欲得捉刀自杀针炙苦药入贼。 如是种种非求苦也。 答曰。 非为欲得苦。 欲存大乐。 畏苦故取死。 苦为第一患。 乐为第一利。 以是故离实苦得快乐。 是故佛以果分独名苦谛。 非无常空无我谛。 释:问说:苦有什么特殊的相貌,在无常、空、无我中独独叫作苦谛? 答曰:苦是一切众生所厌患的,是所有众生所怖畏的,无常却不是这样,有的人被苦所逼迫,却想得到无常法,实际上没有想得到苦的人。 问说:有人想拿刀自杀,想用针刺痛自己,想吃苦药,想入贼人中,如是种种行为并不是求苦。 答曰:这些行为都不是想要得到苦,是想要求得大乐,因为害怕苦才寻求死亡。 苦是众生第一害怕的苦患,乐是众生第一大利。 因此离开真实的苦就能得到快乐。 因此佛以果的支分,独称苦为苦谛,没有说无常、空、无我也是谛。 原文:是于四谛中了了实智慧。 不疑不悔。 是名正见。 思惟是事种种增益故。 是名正觉。 除邪命摄四种邪语。 离余四种邪语。 摄四种正语。 除邪命摄身三种业。 除余三种邪业名正业。 离余种种邪命。 是名正命。 如是观时精进。 是正方便。 是事念不散。 是名正念。 是事思惟不动。 是名正定。 正觉如王七事随从。 是名道谛。 是事一心。 实信不动。 是名信根。 一心精勤求道。 是名精进根。 一心念不忘失。 是名念根。 心住一处亦不驰散。 是名定根。 思惟分别无常等觉。 是名慧根。 是名增长得力。 是名五力。 释:这样在四圣谛中明了真实的智慧,既不疑也不悔,名为正见。 思惟这些事理对自心有种种增上的益处,名为正觉。 除去邪命所摄持四种邪语:妄语、绮语、恶口、两舌,离开这四种邪语,摄持四种正语。 除去邪命所摄持的身体三种业:杀、盗、淫,摄持色身不杀不盗不淫三种业,除去杀盗淫三种邪业,名为正业。 离开其它的种种邪命活,名为正命。 精进的如是观行,就是正方便。 对于此事理常念不散,名为正念。 对此事理如此思惟,心不动转,名为正定。 正确的觉悟如转轮圣王身后一定有七宝随从,名为修道谛。 对于此理一心实信不动转,名为信根。 一心精进勤求道证,名为精进根。 一心念法不忘失,名为念根。 心住一处不驰散,名为定根。 思惟观行无常等等观念,名为慧根。 五根增长,势力强大,名为五力。 原文:问曰。 八正道中皆说慧念定等。 根力中何以重说。 答曰。 随入行时初得小利。 是时名为根。 是五事增长得力。 是时得名为力。 初入无漏见谛道中。 是功德名八正道。 入思惟道时名七觉意。 初入道中观念身痛心法。 常一心念。 是名四念止。 如是得善法味四种精勤。 是名四正勤。 如是欲、精进、定、慧初门。 勤精进求如意自在。 是名四神足。 释:问说:八正道中都说正慧、正念、正定等等,在五根五力中为什么要着重说? 答曰:进入四圣谛理修道的时候刚刚获得了一点功德利益,这时候就叫作根。 五根势力增长以后得到更大的利益,这时候就叫作五力。 最初入到无漏的四圣谛见谛中,其见谛功德叫作八正道。 从见谛道进入思惟道时,名为七觉支,初入七觉支的念觉支中,观行身、受、心、法,常常能一心观行,心念四种法,叫作四念处观。 如是修行得到了善法味,起四种精勤,名为四正勤。 这样想要精进修习定慧初门,勤苦精进求得各种如意自在,名为四神足。 原文:虽名四念止四正勤四神足五根等。 皆摄随行时。 初后少多。 行地缘各各得名。 譬如四大各各有四大。 但多得名。 若地种多水火风少处名为地大。 水火风亦如是。 如是三十七品中各各有诸品。 如四念止中有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八道等。 如是观十二分四谛行四念止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意八正道。 其心安乐。 复以此法度脱众生。 一心誓愿精进求佛。 释:以上虽然叫作四念处、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等等,都是根据修行时间的先后,需要用功修行的多寡,修行的层次以及所具足的缘而分别取名为这些名字。 譬如地水火风各个都有四大,根据四大的组成成分,以多者而命名,如果地大种子成分多,水火风大种子少,就叫作地。 水火风也是这样,自己的种子成分多其它大种少。 如是,三十七道品中各各都包括了其它道品,如四念住中含有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支、八正道等等。 如是观行十二因缘、四圣谛、四念处、四正勤、四神足、五根、五力、七觉分、八正道,心就能得到安乐。 再用这些法度脱其他众生,一心誓愿精进修学,求于佛道。 总之,三十七道品的修行次第大略如下:由最初的五根修习,增长五力,之后进入八正道中,发起思惟修,修习七觉支,在念觉支中修习四念处观,得善法味,起四正勤,最后结果勤苦修习得四神足之果乐,心得自在解脱。 三十七道品中每一品,不仅是意识要修习和获得,同时也熏习意根,使得意根也要修习三十七道品,并且完满具足,获得每一道品,成就四神足。 原文:是时心中思惟观念。 我了了观知此道不应取证。 有二事力故未入涅槃。 一者大悲不舍众生。 二者深知诸法实相。 诸心心数法从因缘生。 我今云何随此不实。 当自思惟欲入深观十二因缘。 知因缘是何法。 释:这时心中思惟观察自己的心念,我现在心中能很清楚的观察到,修行四圣谛法不能取证四果和涅槃。 由于有两个事的力量,促使我不能入涅槃中,一者是大悲心怜悯众生,我不能舍弃众生不顾;二者是我深知诸法实相,一切心法识心的心数法都从因缘而生,我如今怎么能随顺这些不实之法。 我应当仔细思惟,入深定中观察十二因缘法,究竟了知十二因缘是何法。 原文:复更思惟。 是四种缘。 因缘。 次第缘。 缘缘。 增上缘。 五因为因缘。 除过去现在阿罗汉最后心。 余过去现在心心数法。 是次第缘。 缘缘增上缘。 缘一切法。 复自思惟言。 若法先因缘中有。 则不应言是法因缘生。 若无亦不应言因缘中生。 生有半无。 亦不应因缘生。 云何有因缘。 若法未生。 若过去心心数法失。 云何能作次第缘。 若佛法中妙法无缘。 涅槃云何为缘缘。 释:又再思惟,有四种缘,因缘、次第缘(等无间缘)、缘缘(所缘缘)、增上缘。 五因可以说为是因缘,包括:俱有因、同类因、相应因、遍行因、异熟因。 除了过去现在阿罗汉的最后心,意根断除我执,不贪爱三界法,就不再引生后有,不是次第缘,其余的众生过去现在的心法和心数法,就是次第缘,能引生未来世的五蕴身。 缘缘和增上缘,能辅助识心缘一切法增长一切法显现一切法。 复又思惟说,如果法原先就在因缘中存在着,不应该说这个法是从因缘中所出生的。 如果法在因缘中本不存在,也不应该说法是从因缘中出生的。 如果生出来的法,在因和缘二者之一中存在,也不应该说法是从因缘中出生的。 如何能有因缘呢? 如果法还没有出生,如果过去的心和心数法都灭去了,这些识心及心所法如何能做下一个识心的次第缘(等无间缘)? 如果佛法中的妙法是无缘就能出生的,涅槃又为什么是所缘缘? 因缘,因是能引生另外法他法出现的法,缘是帮助因引生他法出现的法。 比如甲打乙是因,当二人再次相遇是缘,这时就引生出来乙对甲的报复,也同样打了甲,乙打甲就是因缘所生法。 因和缘都是出生他法的方便因,犹如导火索。 一切法最根本的因是万法出生的出处如来藏,包括因和缘两个法都是最根本因如来藏出生的。 次第缘,也叫作等无间缘,同等同样的法相等无间断次第的一个一个出生灭去,以引生下一个同样的法出生。 比如识种子,前一个识种子(如意识的识种子)出生在某处某尘上,然后灭回去,下一个同样的识种子(意识)在同处出生,再灭回去,再一个识种子在同一个处所尘上出生,再灭回去。 这样同等同样的识种子连续不断的在同一个处所出生灭回去,就形成了连续不断的识心活动。 心所法也是这样。 所缘缘,所与能对应,能是有主观能动性的七识心,七识心能缘一切法,尤其是六尘境界,是能缘的心;所缘就是一切法或者是六尘境界。 所缘缘就是一切法生起的缘,六尘境界生起的缘。 增上缘,能帮助出生此法的其他一切助缘,除了自身之外。 原文:若诸法实无性。 有法不可得。 若因缘果生。 因此有彼。 是说则不然。 若因缘中各各别。 若和合一处。 是果不可得。 云何因缘边出果。 因缘中无果故。 若因缘中先无果而出者。 何以不非因缘边出果。 二俱无故。 果属因缘。 因缘边出。 是因缘不自在。 属余因缘。 是果属余因缘。 云何不自在。 因缘能生果。 是故果不从因缘有。 亦不从非因缘有。 则为非果。 果无故。 缘与非缘亦无也。 释:如果说诸法确实都没有其自体性,三界的有法就不可得。 如果说有因有缘,因缘和合,就有一个果出生了,因此就有另外一个法出生,这个说法其实是不对的。 如果因与缘都不相同,各有各的特征,二者和合一起,是不可能出现什么果的,怎么说是因缘边际出生了果呢? 因与缘中都没有果故。 (此因缘都是缘,实际上出生果的是根本因如来藏。)如果因与缘中原来没有果而能有果出生者,为什么不在非因非缘边出生果呢? 非因非缘二者中都没有果故(比如父母和合,出生孩子,父亲身体当中没有孩子,母亲身体当中没有孩子,和合后也不可能有孩子。 父精中没有受精卵,母血中没有受精卵,精血和合也没有受精卵。 一定是另外一个因,在因缘和合中出生了受精卵和孩子,这个因就是如来藏)。 果是属于因缘边际的,在因缘边际出生,这些因缘也是不自在的,因此果属于其他因缘。 既然果在其他因缘边出生,云何不自在? 因缘能生果,因此说果不是从因缘中生的,也不是从非因缘边生的。 所以说本没有果。 因为根本没有果,因与缘也不存在。 原文:问曰。 佛言十二因缘无明缘诸行。 汝云何言无因果。 答曰。 先以被答不应更难。 若难者更当答。 佛言眼因色缘。 痴边生。 邪忆念痴是无明。 是中无明何所依住。 若依眼邪。 若色中若识邪。 不应依眼住。 若依眼住。 不应待色常应痴。 若依色住。 不应待眼。 是则外痴。 何豫我事。 若依识住。 识无色无对。 无触无分无处。 无明亦尔。 云何可住。 释:问说:佛说十二因缘法无明缘行,你为什么说没有因果? 答曰:以前已经答过了,不应该再来非难,若再来非难,就再次回答。 佛说以眼根为因,以色尘为缘,眼识在愚痴边出生,邪心忆念法的愚痴性就是无明。 这里的无明依着什么法而住着? 是依着眼根而住,还是依着色尘中住还是依着眼识中而住着? 不应该依着眼根而住着。 如果是依着眼根而住着,不应该等待色尘出现的时候而住,应该是常常愚痴的。 如果愚痴是依着色尘而住,不应该等待眼根的出现才住着。 因此说愚痴是外界的愚痴,跟我有什么关系? 愚痴如果是依着识心而住,识心没有色相,没有相对法的存在,没有触没有支分,也没有处所,无明也是这样,云何可住? 原文:是故无明非内非外非两中间。 不从前世来。 亦不住后世。 非东西南北四维上下来。 无有实法。 无明性尔。 了无明性。 则变为明。 一一推之痴不可得。 云何无明缘行。 如虚空不生不灭不有不尽。 本性清净。 无明亦如是。 不生不灭不有不尽。 本性清净。 乃至生缘老死亦尔。 菩萨如是观十二因缘。 知众生虚诳系在苦患。 易度耳。 诸法若有实相。 难可得度。 思惟如是。 则破愚痴。 释:是故无明非内非外非在两中间,不从前世来,也不住后世,非东西南北,四维上下而来。 没有实法存在,无明性也是这样。 了了无明性,就变为明了。 从以上一一推论,愚痴不可得,云何有无明缘行? 如同虚空一样,不生不灭、不有不无,本性清净,无明也是这样,不生不灭不有不无,本性清净。 乃至于说十二因缘最后的生缘老死也是这样。 菩萨如是观行十二因缘,了知众生虚诳被系缚在生死苦患当中,众生是容易度脱的。 诸法如果是有实相的,是真实的,那么众生是难于度脱的。 如是思惟,则破除了愚痴无明。 发布时间:2024-05-30 08:14:34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27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