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法相灯明记 内容: 法相灯明记《大正藏》第71卷No. 2310No. 2310法相灯明记沙门安集本师义无上正法东流已来。 所经岁数。 假令自佛入灭壬申至弘仁六年。 都合一千四百三十岁(一云。 一千七百六十七岁)吾日本朝佛像流行。 从广庭天皇十三年壬申至弘仁六年乙未岁。 合二百六十八岁。 其中间元兴·兴福二寺先德诤法相义。 已迳年数于今未息。 今勒二八条流行于后生。 示其两途。 内明十义因明六义一内明十义者。 一真俗二谛各有四重。 且真四重中二空门及废诠门。 但在圆成门不通余门(云云)(是余寺义)。 阶寺义云。 一切法皆有四重。 其真第四重。 是先三重之离言义也。 非局真如。 故二谛义引成唯识第七云。 若依世俗说。 离于心别有心所。 即第二俗。 事差别故。 若依胜义。 心所与心非离非即。 即第二真。 因果道理非即离故。 又第七云。 如前所说。 识差别相依理世俗。 即第二俗。 非真胜义。 真胜义中心言绝故。 即第四真。 又彼卷解。 八识自体非定一异。 即第三俗。 对心言绝即第四真(云云)如弓削僧都二谛义广说。 不违法苑林章所说(云云)。 一佛果位四分相绿义中。 余义云。 各皆不作影(云云)。 阶义云。 从因位为所绿者近绿不作影。 因不绿者作影像绿之。 故唯识疏第八云。 先所得者亲得。 余新得者影得。 或疏文云。 余新得者影说。 (是疑宗误流也)一遍计所执名为虚妄唯识。 即演秘云。 虚妄识之所取故云唯识。 东抄所说同之。 于此义中。 余义云。 随能执妄情之虚妄取。 随能执心名为虚妄。 唯识等(云云)。 今阶义云。 虚妄执心妄执有实能取心及实所取之境也。 是实能取所取心境相对名虚妄唯识也(此义甚希。 未流行之)。 一能观唯识以别境慧为体。 此义中。 余义云。 正取慧为观体。 兼取定为能观体(云云)。 此义取余师义。 阶云。 唯以慧为观体。 非取定等。 是大乘基本义也。 广如义林章。 或取章家之破余师文为正义者。 末叶疏见也。 一所绿绿者。 重云绿者。 或云。 有体能生心名绿。 相于心中现为所绿。 配此二义重有绿绿字(云云)。 阶云。 重云绿者是四绿之一绿也。 不配属二义。 故观所绿论测师疏云。 所绿绿者则四绿中是境界绿。 故毗婆沙名境界绿。 部执论名所了绿。 杂心论但言绿绿。 问。 若尔何故观所绿论云有体能生心故名为绿。 相于心中现名为所绿耶。 答。 是于所绿绿有二义也。 不配绿绿二字。 故测疏云。 然释二义诸论不同。 若依此论。 相于心现名所绿。 能生识故名绿。 是则当此说带相及有体生识义。 唯识第七卷于所虑所诧释所绿绿。 一三类境义中。 余云。 唯于见分境立三类境。 非自证分境(云云)。 阶云。 通于四分立三类境。 一第六识绿过未五蕴时。 心中相分。 余云。 无本质故名独影。 从质种生。 开质故名带质(云云)。 阶云。 能绿同种故名独影。 熏成种子成本质。 故名带质(云云)。 一因位妙观平等二智。 不绿未来圆镜成事熏成种子(云云)(是余义也)。 阶云。 因无漏二智绿圆镜成事。 熏成种子成当本质也。 故枢要云。 绿过未五蕴熏成种子生本质故(云云)。 一人执必带法执。 是常徒义也。 若尔第七恒相续人执。 云何有法执耶。 此义中阶云。 不了为法执故。 疏第五云。 不了杌喻法执。 迷人喻人执。 疏云。 人执必起人中事执。 法执不了为执(云云)余义所流未明。 一第七绿第八见为我时。 心中相分。 或云见质同种(云云)。 阶云。 别种生广如义灯演秘文。 余义不用灯秘所记。 夫师资相传也。 而不依门徒所记。 云何立本师义耶。 因明六义。 一掌珍论有为空量有有法一分不成过。 于此义中。 余云。 唯于真性有有法不成过。 或云。 唯于有为之有空义有此过(云云)。 阶云。 于真性有为四字。 有有法一分不成。 故疏云。 谓约我宗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 有法一分不极成过(云云)。 既云真性有为无为非空不空有法一分不极成过。 故知真性有为无为有一分过也。 又灯云。 如彼诸说。 宗中无有法不极成过。 以其真性不是有法。 举此真性。 意取有为以为有法故。 以上是余师无有法过也。 今谓是过。 彼举真性。 真性皆空无有为法。 本意不取真性为有法。 于真性中复不可言说。 说何以为有法。 故有法过。 既云真性皆空无有为法。 故知真性有为为一分过也。 又唐朝新度唯识佥记云。 理和尚说。 言一分者。 护法云。 且义谛中非空不空。 绿生有故非空。 遍计所执无故非不空。 于真性中离言绝相。 不可言其空有。 清辨云。 胜义谛中一切皆空。 即违护法一分不空之理。 故言一分不成失。 乃至引疏文谓约我宗等文云。 即约护法真性之中非空不空。 清辨不许护法胜义非空。 故言一分不极成也。 有抄复云。 护法非空不空。 彼清辨言。 胜义皆空。 望于不空故言一分不成(以上记文)从此记未来以前。 既传一分义。 况亦唐国有此传乎。 其立者并诸师真性简别是不有法(云云)今敌者意。 因明道理宗中简别。 是不离法有法。 既有法上置此简别。 故入有法也。 诸师云。 真性不入有法。 故无有法一分过。 今既真性不入有法。 云何有有法一分过。 又新罗宾记云。 真性有为四字皆是有法(云云)若真性不入有法。 云何显有法一分过乎。 为显他宗过而自宗既兴诤论。 岂他宗立者不为笑耶。 唯识比量真故亦准此也。 一唯识比量因自许言。 余云。 共许自许。 阶云。 既云共许。 云何亦云自许耶。 故自许言独属立者。 立自义故。 又云。 共许自许。 两俱随一可双也。 故义纂云。 共量因置自许言。 亦得成因。 如唯识论乐大乘者许之言。 亦云。 问。 因置自许言。 何自因是今共解。 且解云。 据至极理。 他宗故违因置自许。 故得无过(云云)(广如松井僧都唯识比量记)。 一唯识比量为小乘有法差别相违作不定过。 自他共不定中何不定耶。 或云。 自他共中各异说也。 阶云。 因置自许言时。 他不作有法差别相违。 既不有法差别过故亦无不定。 故不论自他共不定。 故疏云。 若因不言自许。 因有随一。 乃至云不真不定(云云)。 一唯识比量简别真故者。 四重真谛中何重真谛耶。 或云。 通四重真(云云)。 阶云。 真第二重也(广如松井僧都唯识比量记)。 一问。 唯识比量眼根为同喻取为异喻取耶。 答。 或云。 是异喻取(云云)。 阶云。 是同喻取。 问。 何故同喻取耶。 答。 其彼同分根是异喻取。 其同分根是同喻类也。 非定离故。 根因识果故非定离。 顺憬师决定相违示所立不成过。 是同喻取之证文。 又文轨师云。 眼根于立者是同喻。 于敌者是异喻(云云)。 一问。 了宗智了因智之中。 正取何为智了因耶。 答。 余云。 取了因智为智了。 不取了宗智(云云)。 阶云。 取了宗智正为智了。 故义断云。 望了宗边正取智了(云云)。 以前十六条义。 诤论如件。 唯所恐心不贤良。 解不写瓶。 所闻缺漏乎。 然不无受承。 下和之伤。 诚在斯乎。 弘仁六年十月维摩会时记 发布时间:2024-06-16 08:20:44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3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