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明本抄 内容: 明本抄No. 2281明本抄第一相违因。 局通对。 先陈后说。 言陈意许。 相违因得名。 文轨等古师作二释。 疏主取依主释。 嫌持业义。 故疏云。 相违义者。 谓两宗相返。 此之四过。 不改他因。 能令立者。 宗成相违。 与相违法。 而为因故。 名相违因(自存依主。)又云。 非因违宗。 名为相违。 故无宗亦违因。 例而成难(嫌文轨师第一释也。 虽有两重问答。 犹未脱宗因相例故。)泗洲义灯。 智周处处善殊等师。 皆用依主(邑师云。 兼二释义方具者。 未得彼意。)问。 因名能立。 宗其所成。 因本宗末。 若依末得名。 何称依主。 答。 宗者所崇。 名主无背。 为宗用因。 何不相从。 问。 宗因相望。 有违义否。 若许互违。 因自是违。 何舍自义。 展转得名。 若云不违者。 生者必灭。 生是所作。 灭乖常住。 定可相违。 设云不违。 何返能成。 能违之宗。 既无常之家因也。 可知于常宗。 自本相反。 答。 若论其实。 非无违义。 然作能违之后。 违相初显。 直以因违宗。 违相难知。 彼声生论师。 计声。 从缘生。 生已常住。 谬谓所作道理。 不背常义。 敌者寻见因相阙具。 知其顺违。 即取本因还。 成无常之时。 立者初悟宗因不顺。 而两宗相反。 分明易知。 常与无常。 犹如水火。 于一体上。 不得相并。 释名之时。 以相违之言。 可属宗处。 岂舍显胜。 拄随隐义哉。 问。 疏问云。 有因返宗。 不顺因义。 因名相违。 宗亦返因。 不顺宗义。 立名相违(云云)若疏主偏嫌即因者。 何发此问哉。 若诸德于此。 觉惠不同。 智周善殊云。 且顺古师。 以即因义。 假叙问诘。 以其答弥显之因(云云)子岛僧都二明引例扶成此义(此义顺文。 余说似烦。 但例所引。 若难离实等问。 左右征中之一分也。 况亦有若言。 似义未定。 今文直牒。 岂无由来哉。)私见上文。 因得果名名相违也(云云)能成之力太在因处。 故推功归本。 因得果名(为言)义势既似即因。 窃指此文至下起问欤。 但疏家存之因之旨。 上既决定。 因得果名者还显其源也。 不同古师即因之释。 是故一往虽设例难。 答文之中弥成之因。 问。 若尔不许相违即因者有何过耶。 答。 于内明十因。 相违因名用依主释。 处处多同。 然而章中。 十因皆持业释(云云)是则因得果名之门也。 因明相违因。 非无此门。 问。 若尔释名之时。 可兼二释哉。 答。 不尔。 或云依主或云持业。 别别释也。 一名之中无兼二释。 彼法师名虽通人法。 正释品名唯限人法师。 一品之中。 虽现兼说二种法师。 至释名者。 举人之时。 不能兼法。 自余皆尔。 问。 若尔如内明相违因。 并有二释。 今释上下若作二释欤。 答。 此亦不尔。 文段无殊还结上文也。 知云因得果名者。 付之因释。 令宗能违之力在因处故。 得其果名称相违因(为言)问。 眼识等名是依主也。 彼亦其力归能依识哉。 答。 依主得名可有二类。 根识相望等。 唯以识从根。 所依能依势力决定故。 若宗因相对等互为主伴。 或以因从宗。 宗是所尊。 宗家之因故。 或以果从因。 因即能立。 因家之果故。 若例内明相违因。 须及二释。 然今随显付胜唯用一释。 其释之中。 还示太田义亦具足。 问。 宗因相比。 互为主伴道理难信。 答。 法门道理非无此例。 所谓理事二法俱得识名。 互有主属。 若发作用缘境了别。 正在事。 故为识自相。 以理从事识之实性故名唯识。 若论常恒轨持。 是真如识也。 事之为识依彼理性也。 理自是识也。 不待随事。 摄相归性推功归本则此门也。 章云摄法归有为之主故。 言诸法皆唯识。 摄法归无为之主故。 言一切法皆如也(云云。 如者识如也。 自性清净心是也。)二主互望皆实义也。 又本识变种子。 种子生本识。 本末之义随应可知。 问。 依何证文定知之因。 答。 理门论云。 若法能成。 相违所立。 是相违过。 即名似因(文)此等其证也。 然犹可会今以相违因之名言。 为决定证。 注释意云因与似因名体大异。 论既云因不加似言。 爰知望能违宗以为正因也。 问。 于似宗因喻开其过相。 既似因过也。 专可表似义。 设望能违。 虽为正因。 是犹傍义。 不如正示似因体义。 答于三支过论列其名。 于宗喻及因中不成不定过者。 无宗喻等言。 唯至四相违。 独置因言。 可有深旨。 与敌者量有能立力。 诚是过中最重过也。 殊称能违之正因。 还示所违之似因。 譬如将军属于敌国还害本主。 过失至甚以何如之。 问。 言辞广略未必定量。 所谓或于相违略去因字。 如云及与相违也。 或于余过有因喻言。 如云不成因言不定因言也。 若付相违不必言因。 因言虽有何有所表。 设又只似因显因过重。 全不可背。 答。 三十三过轻重分类。 所谓似宗似喻对因可轻。 因有三相。 能摄宗喻。 所犯之失重于二支于因过者虽有三类。 不成犹轻。 未及助他故。 六种不定者。 立顺因正破乃相违。 若望不成为重。 转异品违本宗故。 若望相违犹轻。 转同品顺自宗故。 至四种相违者。 同无异有成他害自。 有此重失故独安因言。 故论云相违有四。 谓法自相相违因。 乃至有法差别相违因等(云云)下别标名皆牒因言。 自余过相阙无三支之名言。 故不可一例。 及与相违等文不正标名。 不足为难。 若乱译家之文体。 辄失论主之幽致者。 恐如俗士吕才之改故言欤。 东大寺珍海。 于之因家还立即因。 依智周记分二门。 一以因从宗。 二约能立功因得果名。 二义俱持业释也(云云)专寺永缘判为得题(云云)今义少虽相似。 实亦大殊。 彼二门俱依持业立名。 虽异名师正是即因义也。 今释名偏依主也。 虽许即因还又显之因之源也。 又因得果名。 十因皆持业释之料简。 聊异本传可知之。 局通对云何局通对耶。 答。 记云。 诸法之体局自非他名为自性。 体上之义通自及他名为差别(云云)问。 若尔此对意。 自性唯体不通义理。 差别唯义不通法体欤。 答。 古来诸德虽有异说。 今且可云自性者唯限法体。 差别者唯限别义。 体义决定得名不通也。 问。 以何得知体义决定。 答。 任证文故。 二明同故。 所成立故。 体义对故。 任证文故疏云一者局通。 对法等言。 所成立自性者。 谓我自性法自性。 若有若无。 所成立故。 差别者谓我差别法差别。 若一切遍若非一切遍。 若常若无常等(文)世间圣教。 若我若法。 名为自性。 以有无能别。 若成若破。 名之所成立自性。 既诤有无。 定可体性故。 纂要释不相离性云。 虽但争自性。 如先举我即为有法。 立为有无。 即名为法。 亦得说和合(文)而见举我。 谓佛法共相。 恐乖论旨。 常无常等。 取义易知。 声胜比量也。 二明同故义断之中。 内明因明各有四对。 其第一对。 俱名体义。 内明所说色心等法。 及常无常。 如次名自性差别。 因明体义。 即同内明。 故义断云。 即前第一对(文)若会云。 虽同名言其体实殊者。 无有别因。 恐先于内明。 诤宗义已。 入因明门。 能立能破。 所诤体义。 还同内明故。 所成立故对法论云。 论轨决择有七种中。 论依者。 谓依此立论略有二种。 一所成立(云云)二能成立。 所成立是内明法门。 立破本为也。 若随量貌今所施设名自共相。 与能成立立宗自共有何差异哉。 体义对故体义名言所诠既显。 何乖能诠。 体摄非体。 义亘非义。 问。 先陈局自。 是体门也。 后说通他。 即义门也。 若望内明。 体义虽滥。 今分二门。 体义亦定。 何违名言。 答。 教说体义有真有假。 何废真实之道理。 辄为假说之义门。 恐若以自性差别为局通者。 三重皆可局通。 若以假说形待为体义者。 四对何非体义。 别名局通。 正称体义岂任胸臆空失本旨。 三重四重之中。 必可有指体义之门。 其第一则先任法本。 如实显示之义也。 名义炳然不可异求。 问。 若尔如内明说体义烦定者。 于诸比量。 若有法或时通义。 能别或时通体耶。 答。 不尔。 有法。 定体。 能别定义也。 问。 以何得知。 所别能别如次。 必相当法尔体义。 答。 依本疏故。 依义断故。 理可尔故。 依本疏故疏上卷云体之与义。 各有三名。 体三名者。 一名自性。 瑜伽等中。 古师所说自性是也。 二名有法。 三名所别。 义三名者。 一名差别。 瑜伽等中。 古师所说差别是也。 二名为法。 三名能别(已上略抄。)初所明自性差别者。 瑜伽等说。 是可局通。 以其自性。 亦名所别。 亦名有法差别。 三名相当亦尔。 明知局通对则所别能别也。 问。 若依此文。 局通诚虽当所别能别。 体义还可不实体义。 故下文难初名(初者自性差别也。)若体名自性义名差别者。 何故下云如数论师立我是思。 我为自性思为差别。 彼文便以义为自性。 体为差别。 我无我等分别思故(文)以得名不定证。 难体义自共也。 疏答云。 此因明宗。 不同诸论。 此中但以局守自体名为自性。 不通他故。 义贯于他如缕贯花。 即名差别。 前所陈者。 局在自体。 后所说者。 义贯于他(乃至)以后法解前。 不以前解后等(云云)见文首尾。 体义局通。 前陈后说。 皆混一门。 总是因明自共废立。 不同诸论内明体义(为言)今约因明遍定体义。 然又欲配前陈后说。 全不疏意。 答。 体义恒定之旨。 如上屡明。 不可疑惑。 今又以其法性体义。 定相属能所别等。 诚如难势。 方知二门皆不可舍。 以今疏文并证二边。 理可尔故凡体义三名不只比量。 直约法体亦有三名。 二明虽殊其相相似。 是故若欲立量成宗者。 法体须先陈。 义理须后说。 以后分别前体。 引喻证成宗义。 大疏义断具述此旨。 而于二门中。 若取一舍一者。 违失旁重。 问。 立量作法种种不同。 何无有法举义之量。 能别成体之重。 依前后对得名不定者是也。 若许有之者乖上义哉。 答。 先陈后说对。 本来辨宗依故。 仅举其言。 则与其名。 至局通对者。 不相离性所成立故。 依实分类。 不乱体义。 是以设有法中。 虽寄义成。 若遂归体。 犹可名体。 设能别处虽争其体。 是所所上之义故。 犹与义名。 粗寻众量。 不超四类。 所谓能别别处或成义或成体。 有法之下或诤体或诤义。 则是如次四相违本作法也。 今为四句以分体义。 所谓义门之义。 义门之体。 体门之体。 体门之义也。 但依实言之。 有法差别作大有缘性。 大有体上作有缘性故。 且虽名体门之义。 实归大有性之体。 有性之下带其意许故(设虽能别意许传。 遂成有法故不违之。)唯识比量乐为之色。 即留有法色体故。 又法差别真他用。 显神我体。 虽名义门之体。 比量能别正所成立犹未及正神我体性故。 可云成义也。 问。 数论立神我谛。 对无我宗。 欲成其体。 若无我体岂有用眼等功能哉。 若于真他用不能付过。 敌者必可信神我体性。 何云不成体哉。 设云不直成体故者。 作大有缘性亦可同。 何云作大有缘性归有性体。 真他用胜不及我体哉。 答。 比量能别必待有法成于有法之上。 分别其义。 所诤不留于能别。 所谓虽真他体用眼等犹显眼等有法有他能用等也。 不同有法。 本居先故。 无所分别自留其处。 问。 若尔数论诤归于有法欤。 答。 不尔。 眼等体不今所诤故。 重意云。 有性非实能别方便能成有法有性。 眼等必为他用量。 共许眼等实不诤。 寄眼等显能用故。 诤虽留能别。 能别之中。 留于为他用义。 不及真他体。 望有法太有资益义。 许重两故。 有成所别之量能别处无留重故。 不能展转资益也。 问。 若尔山处有火量。 不成火体耶否。 若不成火体者。 何纂要云成得火有有法哉。 若许成体者违上义。 又必为他用量。 可成神我体答。 于山处有火量成体或不成体有二门。 若依立量门。 不正成体。 如上广述。 故纂要云。 取有火义为法。 不即取所有火也(云云)即此义也。 若约真实体义门者。 亦可云成火体。 故纂要云。 如是资益成得火有有法(云云)此门以内明体义为本。 不顾比量先陈后说。 故纂下云。 问。 法及有法不定。 如何定说火为有法。 答。 此文且约体义一门。 为难及释(文)体义一门者。 不带比量所能别之体义门也。 不似常局通对。 故云且约一门也。 眼识所缘离识实色量。 如名有法自相相违之类也(比量门体义者。 体义兼前后。 内明门体义者。 唯体义不顾先后。)纂又云。 若望比量成立。 即名为法。 瑜伽谈其法体。 名自性差别(文)二门可知。 问。 纵虽法体义。 若所成不及火体者。 可云诤义。 设虽比量门体义。 所诤遂归火体者。 何不云成有法。 二义何失。 答立量门别有先陈法体故。 其上能别。 其诤无归能别体(法自相限义。 有法自相遂至体不此例。)于立量门见实所成。 既令知有火体。 令知有神我体。 以之名成体无乖(为言)重意云。 二门所成虽无增减。 或不得体名有所别。 言上义故。 或得体名立元所成不火体我体故也寻云。 法体在前陈义在后说者。 前后对又成得名决定。 若彼通邪正比量故。 体义在前后不定者。 局通何不尔。 设虽邪比量。 岂无所成立哉。 答。 前对后者辨宗依故。 不顾成立不成立。 举为宗支者。 皆是前陈后说也。 故得名不定也。 局通对依法实体义。 论局与通故。 其义决定。 此门遍一切比量所成立宗者。 不过若体若义故。 但寄比量宗依有法举体能别成义之量。 通途轨则得名决定其义易知。 有法直举义能别正成体之量。 有无难定设虽有此作法又非真比量。 如然之量。 偏约法体义。 论局通不寄宗依前后。 仍非得名不定也。 纂有此意。 如上已成。 古传此对粗有二趣。 一(云)法诸法体义如次为局通。 不依比量先陈后说。 设虽能别举色心等体。 名自性。 设虽有法。 举常无常义名差别。 局通自性差别即内明体义也(已上得名决定义。)二云局通对自共。 不同内明体义比量门体义。 所别所举不简体义。 局自故名自性。 能别所说。 贯通他同喻。 故名共相也。 所别能别如次为自共者。 虽同前后对。 初对通他喻为共。 第二对以后分别前故为差别。 法有法相对立之。 不望余法。 故子岛释二对差别云。 局通对差别流下。 前后对差别向(云云)上以能别分别有法。 云向上贯后同喻流下云也(已上得名不定传。)初义违疏断。 疏上卷体义三名文。 并义断上下体义相配所别能别故。 后义不顾比量实所诤。 恐大过也。 又违诸文。 并如前记。 前陈后说对证文论有二段。 上明散心(自彼说一切。 至是比量境。)下明是定心(一切定心次下也。)就上文。 初明前陈自相(不共他故以前。)次明后说共相(若分别心已下。)问。 论文不两重。 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等者。 说定心所缘。 若分别心已下始说比量境也。 此要散心等者。 近结比量所缘共相。 一切定心等者。 还结上定心也。 上虽云各附己体未详其相。 此文对分别散心。 以离此分别之相。 显各附己体之义也。 况上段自共二相俱比量境者。 何说共相之文。 始云若分别心哉。 答。 上段若明定散境自共二相者。 先标定心。 说其所缘自相。 次明分别心。 可明彼境共相。 若尔一切定心文。 可在于彼说一切法上实义之上。 又此要散心等者狭结共相者。 上既云若分别心等。 岂不重言哉。 爰知此要散心分别假立是比量境者。 上明自相不分明。 云何心境。 故总结上自共。 显是散心境也。 况一切定心离此分别皆名现量者。 窃嫌散心并通二相也。 但说徨陈。 始云若分别心者有深由前陈者任法在先举之无别委曲。 以能别正诠宗义生屈曲解。 以之云立一种类能诠所诠等也。 然而依三相比知宗时。 必知于所别自相有此能别法故。 前陈有法比量心境故总结云此要散心分别假立也。 问。 疏下卷明二量所缘二相。 专同佛地论。 一切诸法各附己体(乃至)即名自相者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等六之意也。 以分别心假立一切法等者。 若分别心立一种类等意也。 而既以之为二量之所缘。 二相何云彼说一切法上实义等者。 明比量心前自相哉。 答。 此释甚难。 可思之。 今云疏文先引陈那二量二相。 同今论了。 次云一切诸法等者。 正付因明门二相。 明共相中二相也。 问。 疏云是故陈那依此二相唯立二量。 其二相体今略明之(文)今略明之者。 指今将明之义也。 下文岂别事哉。 答。 今略明之。 且对陈那大论。 指天主小论也。 非指置下所明事也。 可知一切诸法以下。 且付今论所说比量中。 窃依佛地论。 释彼所缘自共也。 问。 佛地论所指因明论者何文耶。 答。 有先德异说如本抄。 子岛云。 指天主小论此意者小论明现比二量所缘自共。 中说比量云。 谓藉众相。 而观于义。 相有三相。 如前已说。 由彼为因。 于所比义。 有正智生。 了知有火。 或无常等(文)佛地论师依此文。 安立两重自共以现比所缘为二相者。 小论文分明也。 比量中立自共者。 是依谓藉众相而观于义之文。 佛地论师之所安立也。 既依三相具足所作因。 比知声。 上有无常义。 其知宗义必依后说能别。 能别能分别前有法。 生屈曲解故也。 佛地论能诠所诠通在诸法者。 显此义也。 能别言能诠显无常所诠义理。 令通在有法声上(为言)有法声言虽亦诠声义。 不生屈曲故。 不云能诠所诠也。 能别既分别有法。 诠显声无常故。 殊云能诠所诠也。 佛地论师如此探寻因明论意。 述前陈后说义故不直引小论。 引佛地传证其义也。 以上依相承义加润色。 又案因明所说二相其义多重也。 所谓于宗因喻三支。 有法及同喻。 是法体故名为自相。 因通二支上名为共相(是一重)又于宗喻二支。 有法所成体也。 局自名自相。 能别所成义也。 通他同喻。 故名共相。 是局通对二相也(是二重)又于宗二分。 先陈唯局自。 无所分别故名自相。 后说通他。 分别有法故名共相。 是先陈后说自共也(是三重)于彼随一宗。 言陈局自。 意许通之。 是言陈意许对二相也(是四重)凡因明论所说二相者。 广可通此诸二相。 立者自悟门时。 先观因三种。 由此于所比宗义生决定智。 次依悟他门。 施设三支言。 引敌证了宗智。 彼皆比量分别心境也。 此诸自共二相。 皆不即法体。 可贯通他故。 总名共相(是重)定心离此分别故。 若缘体若缘义。 皆名自相也佛地总说此二重。 彼比量境二相中。 立一种类者是因也。 以一言令贯宗喻二支故。 能诠所诠者宗也。 若以能别言。 诠显有法上有此义。 是先陈后说对也。 若如此诠则不相假性也。 其所显得。 或法上体义。 是局通对也。 若其局通体义。 或诤言陈或诤意许。 是言许对也。 是以能诠所诠三重中。 以前陈后说。 为比量初门。 若无此者。 余二对又不可成。 先后宗依也。 依宗依更显宗体故也。 疏主即依此文证前后对。 尤可然欤。 问。 佛地论比量共相中。 兼说余对及因义云事。 背疏意。 又子岛等唯证第二对。 答。 亲光菩萨因经所说。 欲显因明委曲。 岂限先后对哉。 文言既无所简。 岂辄削余义哉。 若以依言支比知宗义必有先后对。 以何为宗义。 则局通对也。 何处成之。 定可有言许对。 而于第一对者。 瑜伽对法是明证也。 彼正证所成立相故言陈意许对者。 先后对上义也。 仍引此文为第二对证据。 况第三对不引别证文。 即以一文。 遂可兼证欤。 或立一种类能诠所诠者。 共明宗相也。 能诠所诠义专相当宗。 次以能别言分别有法者。 能诠声上有无常也。 立一种类者一具事也。 非说因也。 但后说能别名一种类者。 声与瓶等同一种类无常义也。 先分别有法声。 是正先后对意也。 是宗依也。 若诠显先陈了。 成不相离性。 此宗必通他同喻上义。 今正虽明前后对。 以其下义兼说加局通对。 有何失。 若偏分别有法义者。 一种类词犹似难消。 以一无常言先令有声上。 是不极成义也。 令有了通同喻。 是共许义也。 意贯通上下。 譬如以所作性因一言。 今通所别及同喻二有法。 立敌共许之故。 因不置于宗处。 中间置之也。 分别有法之时。 其能分别言。 是后说宗依也。 然而正欲云共相。 必及所诠义也。 若至于义了。 自有局通对分。 其时必通同喻故。 但不今正兼说局通对。 彼于所成立物有二类之处。 令知为第一对。 与今文意聊异也。 若所成立自性所成法体之分。 是立第一对之意也。 其体在先陈。 与同喻法体对望。 以能别无常言。 贯通之方。 自共皆非第一对门也。 明先后对之日。 局通本备事者。 自被知许也。 已上二义共异本义趣。 可知之今云佛地论所明。 因明论所说自共二相。 如次现比二量境也。 其自共二相者。 又如次先陈自相后说共相也。 是以比量所别。 先举法上实义。 是名自相。 先未有法所分别各附己体。 故名自相。 其法体即现量心所缘也。 若依分别心说能别言。 分别先陈有屈曲能生物解贯通有法上。 是共相义也。 今共相即比量境也。 以因三相比知宗义正比量安立故也。 是以理门论云。 由此能了。 自共相故。 非离此二。 别有所量。 为了知彼。 更立余量。 故依二相。 唯立二量(文)因明论所说自共二相者。 专现比二量境也。 故大疏下卷述彼意云。 是故陈那。 依此二相唯立二量其二相体。 今略明之。 一切诸法各附己体。 即名自相。 不同经中所说自相。 以分别心假立。 一法贯通诸法。 如缕贯花。 此名共相。 亦与经中共相体别(文)所明自共二相义。 悉同佛地论所说。 而疏主既依陈那说。 依此二相。 唯立二量。 其二相体。 今略明之(文)先标下述。 其旨诚分明。 问。 先陈后说既是比量宗依也。 以此量智先自悟门安立。 后悟他门施设定知所别能别。 俱可比量智境。 何以先陈。 为现量智境耶。 现量智无分别。 越假智言诠。 言支所陈岂现量境耶。 设声等法体。 现量智能证故。 指体名现量境者。 无常等义亦附体不通他之边。 犹现量境也。 定心现量能观无常等义等也。 若尔本量真体义。 共现量智境也。 施设门体义。 俱比量智所缘也。 何爱体定为现量境舍义定属比量边哉。 答。 疑难尤可然。 但善殊明诠守朝源信等诸德。 多分以先陈后说。 如次相配现比二量境子岛上纲御意亦似在此义。 私记上下深示其趣。 是则大小因明论。 依二相立二量。 因明二相者。 专先陈后说也。 下卷文不可异求。 付之案之。 比量所别。 先任法举之。 即当现量智所证。 至后说屈曲。 始先陈体上。 显得别义其别义是立敌证者比量智境也。 据实论之。 诚前陈后说同比量境也。 又若体若义俱现量境也。 今随时相配之。 文理皆有所依辄不可诘难。 问。 此义犹不可尔。 现比二量前自共二相与比量门中先陈后说。 自本大差也。 二量之二相者诠非诠对也。 先后二相者诠门中总别也。 何以别别义。 强相配之哉。 答。 此理非不存。 今且比量门诠言中二相。 寄现比二量二相拟宜相配也。 其配属义。 又非无道理。 具如上成。 先陈所明。 只任法体表之(设虽无常等义犹名法体。)不同后说。 分别假立者但后说能别也。 敌者了宗智虽从因喻起。 行解正所转留法宗上。 故唯以后说名比量境。 先陈无所分别。 亦非分明境故异后说属现量境也。 其法体不越诸法本真。 附自无通他。 岂非现量境哉。 但依诠非诠对者。 诠言举故。 先陈诚比量境也。 法义离言故。 后说亦现量境也。 然而此非今所论。 今只拟宜说故。 一往之所相当也。 重意云。 正理论等说现比二量者。 源真能立量之所须所出来也。 仍以彼二量前二相。 引入因明门二相。 巧次对当能令知二门许也。 末学例常途疑之者返非论主疏主本意欤。 问。 设难拟宜。 先陈犹通所立。 诤亘四宗故。 若尔何以先陈不为比量境哉。 答。 先陈后说对是所成非成对也。 先陈全非比量所立。 设诤有法者。 犹寄不加言量能别立法名。 法故所成也。 又虽在有法意许。 差别义。 是法故为所成。 见于加言量遂可为后说能别。 故乍在意许犹得法名。 此又不失后说名所立之义。 故就先陈后说对。 直以先陈为所立可比量智境云疑不当道理。 设又就体义门有以法体为所成立者。 局通对意也。 仍无相违。 言陈意许对问。 言陈意许对。 唯约局通对自性差别论欤。 为当可通前后对自性差别耶。 若言通者。 疏云言中所陈。 前局及通。 俱名自性(云云)准此文限局通对见。 况前记云。 以局通作法定故取。 先后不定故不取也(云云)若不通者。 后三相违约局通对论之时。 前陈有法局故名自性。 后说能别。 通故名差别。 于此有法及法。 皆有意许差别。 岂非言许对耶。 答。 子岛记云。 前局及通者。 总含前二对。 第二前陈后说对。 亦有局通义故(云云)又会前记云。 此不尽理故。 同后记云。 此第三对。 言陈之中。 随其所应。 前二门也。 若约义显。 但摄第二(云云)不如总摄(云云)故知此记前后不同也。 问。 意所许宗可有共他之义耶。 若言有者。 意许离实有性作大有有缘性。 神我用胜宗。 可共何物耶。 若云无者。 自性差别亦名自共二相。 既云共相。 岂无共他之义耶。 况疏上卷云。 意所许义。 名为差别。 以通他故(文)本云。 言陈他用。 不通自用。 故名自相。 意许二差别真假虽不通。 他用彼此意许互通故名共相也(颖记意也。)一义云。 言陈限言陈。 不通他。 意许。 还通言陈故。 名自共二相也。 重意云。 以意许名差别者。 前言陈差别此也非彼也。 故差别者差别言陈也。 共相义亦尔也。 共言陈故名共相也。 彼先言陈后说对。 以差别先陈名差别。 共先陈故名共相。 此准可知。 问。 意许通言故名共相者。 言陈通意许故。 又名共相哉。 答。 不尔。 言陈任言陈无所分别以何名共。 意许还分别先陈故名通也。 彼先陈后说对。 虽先后互差别。 从胜唯以后说名差别。 初陈有法时。 无法可分别。 唯名自相此意也。 分别言陈之时有意许物。 只举言陈言陈无可通物。 故唯名自相也。 况意有分别义故名差别。 言无分别义。 何得其名哉。 问。 付言陈意许对。 可有正比量带意许耶。 若无其作法者。 比量诤区分。 或诤所别能别。 或成言陈意许。 何无带意许正比量耶。 依之疏明正因相。 因法成宗。 可成四义。 有法及法。 此二各有。 言陈自相。 意许差别。 随宗所诤。 成一或多(文)若由之尔者。 矫立比量望意许宗必无同品。 何意许量。 不犯后三相违随一过耶。 依之义断明言陈意许对。 即四相违因所违者是(文)答。 成意许正比量有证无诤。 彼三藏所立唯识比量有法差别。 立者自许之。 为能违勘共不定。 遮关自许他方佛色。 四分建立量法差别。 又枢要自所举也。 此岂非正比量带意许耶。 夫正因相者(乃至)因法成宗。 可成四义之释。 如问中被出。 但矫立。 比量无同喻云事。 疑难尤可然。 凡一切意许量一往必犯相违因过。 即四相违因所违者是之释此意也。 然而因能立之时。 能违必犯过相。 唯识比量因置自许言。 关自许他方佛色故。 以此因作能违之时。 能违即犯共不定等是也。 若尔相违因是立量破也。 若能违犯过何能斥他非。 凡显他过必自无过之文。 成真能立必无自过之释。 是因明之轨彻者欤。 重案其义。 成不共许法体量。 举之为所别能别言陈之时。 可有不极成过。 故多意许矫立之。 望彼意许所立法必无同喻之等之。 故必勘差别相违。 故理门论云。 或于一相。 同作事故。 成不遍因(文)定宾律师释云。 若一量之中。 立两类宗。 随应亦堕三相违中(文)然而相违因因过故。 因能立时能违犯过。 不成真能破也。 彼有无二性随一摄故之因。 许无性之因故。 能违立无性应非无性之时。 不真能破。 余因可准之。 由之一往必犯过。 故义断释无过。 遂成正因故。 疏文不违。 问。 就言陈意许对。 可有差别相违量不带言陈之差别耶。 若云有者。 乐为不乐为差别俱言陈下之别义也。 何有不带自相之差别耶。 设许尔者。 意许有一之量难有。 如有法自相岂不云差别相违哉。 若云无者。 疏云。 自意所许别义。 所可成立。 名为差别(文)唯以乐为名差别。 明知不乐为差别非必带言陈自相云事。 况声论师于声无常量。 勘有法差别云。 作声有缘性非作声有缘性(云云)非作声有缘性片差别。 岂带声言陈耶。 又萨婆多对大乘师立量云。 如我所说极微无分无方分故如心心所。 敌者大乘师勘有法差别云。 作实微缘性不作实微缘性(云云)又声显论师一分计立量云。 能诠常勤勇发故如声性。 敌者胜论师勘法差别。 为内常外无常差别。 外无常片差别何带常言陈哉。 答。 夫差别相违者。 法有法言陈之下。 彼此二法其体各存。 敌者非彼乐为成不乐为。 名之差别相违。 若无二法而带言之义者。 更非差别。 又非意许。 立敌之前有共许法之带此言。 借彼名义寄之举不极成法体。 言陈遁过之源。 只依不乐为差别带言。 是以疏云。 意中所许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义故(文)况言许对共相意许通言故立共相名。 不乐为差别若不带言陈者。 更通何物得共相称耶。 况能违作表诠成不乐为之时。 岂不失言显自相哉。 但声无常量。 作声非作声意许者。 一往准本作法有法差别勘之非真过相欤。 作实微缘性量过。 又可准之。 次能诠常量法差别作法。 出于清干师注抄。 彼作法旁难信用。 本量云能诠常无间所发故如声性。 能违云常非内常无间所发故如外声(云云)凡相违因必牒本量有法为能违有法。 能别方非乐为四宗。 今量本量有法既云能诠能违何牒常为有法。 若可云能诠非内常者不可然。 同喻若是外常者能违可作非内常。 外声既是非外常。 只可作非常也。 内外非所诤。 常无常正诤故。 若尔既是法自相相违也。 何烦为法差别过哉。 依之楞严源信云。 清干师十五因作法取舍任取(云云)次自意所许别义所可成立名为差别等者。 不云乐为不乐为相对唯以乐为名意许差别。 自相上一切别义不皆是差别。 立者乐所欲成立名差别(为言)故下文云。 非法自相。 除言所陈。 余一切义。 皆是差别。 要是两宗。 各各随应。 因所成立。 意之所许。 所诤别义。 方名差别(文)但二等皆虽在言陈之下。 随胜举乐为之一片有何失耶。 问。 此对意差别相违量。 可有以同喻为片差别之义耶。 若言有者。 法及有法下勘二差别。 以同喻力违一立一。 若同喻外无其体者。 以何成何哉。 如神我他用胜假我他用劣。 作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性等。 皆离同喻有别体也。 若云无者。 如四分建立量法差别不缘虑自显差别。 则同喻灯日等也。 故疏下文。 声论师与声无常量。 勘缘息无常打破无常。 作法差别云。 声应非缘息。 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 敌者于此量虽付两俱不成过。 不言同喻非片差别故非法差别相违。 故知同喻为片差别也。 觉惠非思量法差别相违准而可知。 本云。 差别相违之种。 亦有以同喻为片差别之量。 即四分建立量等也。 定能自显法自相下。 缘虑自显。 不缘虑自显。 诸自显之物。 皆来为差别。 而取下为同喻之时。 能别之下无片差别。 如烟能有火以烟故云量。 取下有法为因已。 无所依有法也。 以此而言。 如是之量或有二差别或无片差别。 未立同喻已立同喻义不定故犹是差别相违之种也。 法差别并违三等下可记之问。 差别相违量。 可有以唯敌者所许法为不乐为差别之作法耶。 若有者。 立敌相望。 勘二等差别付此过者。 一切比量皆可有差别相违过。 若言无者。 如大乘师对数论立量云。 识能变色等之有法识下。 有阿赖耶识心平等根识差别。 能变色等之法自相下。 有生起转变常住转变差别。 其心平等根识及常住转变唯在敌者边哉。 本云。 道诠云(破乘草)凡有法及以法处。 意许差别不出二种。 谓一立一敌。 今此二种为差别也。 中卷作法示此义门。 又立者双置自二意许。 下卷作法亦示此义(云云)依此意者。 差别相违或有立敌相望为二等差别之量。 如难中出。 问。 三松难云。 若立敌相望求能差别所差所。 而付差别相违者。 一切比量(云云)非无此差别过之比量。 答。 此难不然。 若言陈宗立显乐为宗。 声无常量等设法有法全无意许。 既非矫立虽望立敌岂勘差别相违哉。 若乐为宗不显言陈。 诤留意许之量。 随应可有差别相违也。 于中复二。 一者二等意许俱带言陈。 如必为他用量神我他用胜假我他用劣差别等也。 二者不乐为片差别不带言陈。 能诠常量内常外无常等也。 前中复三。 或同喻外有二差别。 如必为他用量等离卧具等有胜劣差别也。 或以同喻为片差别。 四分建立量等也。 或以敌前法为不乐为识能变色量心平等根识等也。 虽有如是差别相违。 皆约有意许之量勘差别相违。 自相量无此失。 岂一切量皆有差别相违之失耶。 问。 若尔有性非实量。 望立敌边勘离实即实二差别。 可为差别相违量耶。 答。 以非实言立显离实有性。 故自相过非差别也。 断云。 前量云非实故。 言有时即言显实上之有。 云非实除大有外更有何有。 问。 此对意。 所别差别不极成等过。 真似中何。 若言真者。 如声无常之量。 声有法下有德句摄非德句摄差别。 德句摄声。 声论不许。 岂非所别差别他不极成过耶。 又唯识比量极成色下。 非定离眼识色。 小乘不许。 亦可有此过。 加之若此。 为真过者。 三十三过所摄以否。 若言三十三过摄者。 所别不成等是自相过何以意许过摄之耶。 四相违。 因过岂以宗所别差别等。 摄之耶。 若言三十三过不摄者。 天主意似宗因喻过相。 不超三十三过。 何此外立别过耶。 若言似过者。 如何疏主烦。 立此等过耶。 依之三松真惠。 富贵道诠等。 以为真过。 如何。 修学房大僧都云。 所别差别他不极成等三过。 真似不定。 谓此三过与相违因被带出来故。 若相违因过是真过者。 所别能别差别不极成。 为真过。 如法差别相不积聚他用差别等也。 若相违因是似过者。 所别差别等。 不为真过。 如非定离眼识色差别等也。 不可偏为真。 不可偏为似随比量势真似不定也(云云)诸德私记虽文喧喧未传此旨。 先师独立此义。 诚因明仙哉(以上本抄)今云。 所别差别他不极成等过。 于意许比量有无不定。 设虽有意许无差别相违之量。 不犯此过。 如唯识比量等。 凡向比量勘意许差别者。 相违过为本。 自余意许过。 多以之为本。 被带所出来也。 是故相违因若似过者。 差别不成。 亦非真过。 若犯相违量。 比量不成立故。 其下意许又不成也(已上成上义意。)设有相违量。 又此过有无不定也。 若以不共许言置意许时犯此过。 不积聚他用差别等是也。 若以共许词意许时无此过。 有性非实。 量作有缘性差别量是也。 是以疏能差别他不极成作法。 出必为他用量。 所别差别他不极成作法。 不出有法差别本作法。 别出四大种常云量知犯差别相违之量。 不必有此过欤。 此有深意。 凡于意许勘过者。 见于言显就立也。 是以若以不共许言。 意许差别者。 言陈显之立时。 所别能别可有不极成过故。 设置意许之时勘之付过也。 若以共许词意许之时无可成过故。 全不付此过也。 彼此言有者。 有无之有。 非作境因。 有能缘性。 故非大有也。 若作大有有缘性。 能别不成。 阙无同喻者。 见显意许立言陈之时。 设置有法下意许之时。 犹是共许有也(为言)准之可知。 已上私所润色也付修学房御传先年聊述其意。 今书加之。 福贵私记一云○有人云。 约差别有二种。 谓所差别与所立差别也。 唯识比量宗有法上差别。 是所立之差别。 但是因过而非宗过。 如四大种上之意实摄差别。 此是所别之差别故。 名为宗过也。 问。 何等名所别差别等耶。 答。 于宗有法上所有意许差别。 正所诤而与因所成立名所立差别。 此是因过所摄。 宗过不所摄也。 如唯识比量宗有法上有。 意许即识色等是也。 有法上意许差别宗。 是虽正所许。 而以立者因望其差别宗。 若阙初相(谓以有一实因。 望作大有缘性意许宗时。 他随一所依不成等是也。)若阙后二相(四种相违所违量等是也。)故与因不成立。 但名所别差别。 即是宗过非是因过。 如四大种上意许差别是也。 问。 此过不成。 何者义纂既云。 相违因者。 望其意许。 亦有所别不成。 所立之差别。 岂唯因过非宗过耶。 唯识比量极成之色。 何无所别差别他不极成过耶。 答。 小乘有法差别是真过者。 可谓有所别差别他不极成彼而非真。 是故宗亦无所别不成○(文)修学房御传当此记意尤可玩之。 本云。 诸意许差别。 皆以共许词而意许之。 若不尔者。 皆有意许。 不极成过。 如实句摄四大种等。 若以共许词意许之者。 无意许不极成过。 如非定离眼识色差别等也。 问。 若尔不积聚他用意许宗。 不可有此过。 共许之词故也。 答。 意许差别有二种。 所别差别所立差别也。 不积聚他用等差别。 是所别差别也。 不与因所成故也。 其所别差别。 直留宗中。 为不极成。 词虽共许寻体不共许也。 故为宗不极成过也。 以共许词置意许者非差别不成者。 东大寺长载大德传也。 余德记中又有此义。 所立差别所别差别者。 福基记所载之有人说也。 破乘章亦用此义。 合两德传以为一义欤。 但道诠传犹可案之。 若异三量撮之趣欤(如上抄之。)又不积聚他差别。 共许词云事不明。 佛法宗都无不积聚他之物。 由何名共许。 不同唯识比量非定离眼识色。 彼小乘许定属不离故所缘色属能缘识。 故得非实离眼识色名也。 不积聚他异彼。 何云共许词耶。 依之疏释数论矫立本意。 若不积他能别不成(文)又去。 彼立因意。 成非积聚他用胜宗。 无同喻佛法都无不积他故(文)凡诸能所别不成于宗依不极成付之。 若依体付过者。 仙人所立有性非实量。 弟子岂许离实性体有哉彼既依许有性名所别极成。 若不积聚他名共许者。 虽举之能别。 何犯不极成过哉。 若在言陈不极成者。 设在意别时。 可不共许。 可思之。 明本抄第一(终)明本抄第二(内题云法自相)法自相敌者粗勘古德略有三说。 一云以胜论为敌者。 二云佛弟子。 三兼取二家俱为敌者。 胜论传今云。 可存胜论传。 唐和诸德多分说故。 就中子岛上纲存此义故。 问。 此义有何所依。 答。 以疏文为证。 所谓明九句。 四六句以声论为立者。 二八句以胜论为立者了。 引足目仙人颂。 言是因者。 此之二因。 皆是正因。 于九句中。 第二第八。 两句所摄。 翻此名相违者○即九句中。 第四第六。 两句所摄。 皆相违因。 是法自相相违因故(文)今疏云上已数论者。 即指九句广释也(子岛记意。)疏主定可有相承。 所谓印度古来之说。 受三藏之指诲故也(准光法师对面三藏记等。)问。 胜论比量犯相违决定。 声论以所闻因声性喻作能违故。 若尔既是疑因也。 难为前邪后正之法自相相违。 是故可云以佛弟子为法自相敌者。 佛子不许声性。 所闻性因不共不定不成违决定。 何舍无过之佛弟子。 取有违之胜论哉。 答。 胜论能违诚虽有相违决定。 见声论比量。 以无常家所作因。 谬成常宗。 其因阙后二相。 违害自宗。 胜论为作。 能违无常宗。 能相返本宗。 所违能违相既当初相违。 由此劫初立论以来。 外道诸师以之用于法自相相违作法。 陈那天主亦顺古。 不能改易欤。 于佛弟子量者。 都无过失。 虽真轨辙。 作法既同胜论所立。 设虽弃古用新。 差异难显。 仍只举胜论名欤。 问。 法自相敌者之为难义。 在相违决定之有无。 而乍存胜论传。 偏许犯违决。 不及会释。 岂诸德指南哉。 况违决所违定疑因也。 何能斥他非。 大背相违因相。 谁称前邪后正非只能违之不后正。 又所违非前邪者哉。 答。 义家解释志趣随事。 若有人问胜论所作因真正都无过哉者。 答可云一往似正实是疑因也。 而今标三支过相。 各示其作法之时。 何物是法自相相违因哉。 为遣此疑显示其轨则也。 爰声论比量因。 望法自相宗。 阙后二相之相貌。 胜论能作能违示过之义势。 一一为初相违之轨辙。 论主举之以示后学。 本志既足。 但立者更以别因喻。 勘第六不定者。 别门也别时也。 云然不能失先相违因义相。 何况以所作性建立无常宗。 诚是能立正因也。 何不云后正。 本宗既破。 岂非前邪哉。 加之胜论谬立声性故。 横蒙其过。 可云声性过也。 非所作因过。 又宗计总过也。 非比量别过。 由之劫初以后。 自他诸师以为正比量规摸。 陈那天主能悟法义。 心无偏党。 何舍此更求他作法哉。 问。 此等会释皆似劬劳。 不如取佛弟子量都无疵。 是以处处多以佛弟子为二八句立者。 或为法自相敌者。 彼皆有所依有所以。 何偏以九句疏文(为定量哉。)答。 胜宗释家俱许声无常。 声论若对彼立其量者。 犯过之相无替。 须俱为此作法。 仍设有处而取佛弟子。 全不可遮。 不可惊。 今先就论所说作法。 正谁对谁立此量。 谁破谁付其违云事。 就长途就本绪须定量之。 而寻滥觞。 起于劫初之立论。 勘本说。 当足目之偈颂。 百本疏主之解释。 三藏大师之严训。 吉今传来仰而可信。 而以恐违决粗及异端。 于其会释者如上已述。 问。 心入一门眼无所顾。 返覆再思邪正自显。 今二家各有顺有违。 比其轻重宜致取舍。 而于声无常量。 佛弟子为立者。 处处解释非一。 胜论为立者仅九句义疏也。 多少既异。 何弃多就少(是一)况一况对佛弟子之释。 文相分明义理核研。 所谓演秘域龙何乃。 断为正因。 文等也。 九句疏仅二八句立者指胜论许也。 非正明法自相立者。 又若非胜论者可有重难之旨。 其文未示。 明隐既殊。 岂显明取隐哉(是二)又胜论外教也。 佛法自宗也。 争嫌自玩他哉。 又其因若正者。 且可许之。 疑因而不生决智。 不如佛弟子因能具智三相。 谁下正贵邪哉(是四)又胜论所作因。 一往虽似正遂不遁过。 佛法所立始终是正。 彼数论神我宗。 通力催信。 鸺鹠有性量。 五顶归他。 当于时无斥过。 虽世久流布。 至于陈那难故。 始知意许过失。 此又可尔。 胜论所作因。 一往似正。 遂可堕疑因。 全不同佛法所立。 今示作法之时。 宁妄永依暂哉(是五)答。 佛弟子传嫌胜论故。 胜论之文须为相违会之。 胜论传不遮佛弟子。 若无唯取佛弟子或嫌胜论之词者。 不可为相违。 但所举五难随宜可会。 先初证据多小难者。 今义既不嫌佛弟子。 无违文之旨如上。 指胜论者虽一文。 此义证也。 彼传违也。 次文理明隐难者。 此传意者。 自本二八句。 佛弟子及胜论所立共收之。 其中胜论量一往正因也。 外人所立故。 遂虽犯其过不可伤之。 于佛弟子量者。 始终可为正因之义必然也。 而若共比他不定为真过者。 陈那岂判为正因哉(为言)所述本自实义也。 明成之为此传有何相违。 次外教内宗难者。 毁谤外道赞叹内教。 是依赞毁可有利益之时事也。 今又还以内外通用可为其由。 因明九十六道二十八师同用共许。 欲示其作法。 若有外人所立者。 先须出之故也。 次疑正相望难者。 胜论因者有正邪二门。 今所用者为正门也。 何强为难。 次永暂不同难者。 设虽暂时。 堪示轨则者。 何不为作法。 自元对佛弟子不令均等。 自劫初所用来。 于佛法不强背者。 不改之事。 不及诘问。 问。 佛弟子量且置不论。 今以胜论为敌者。 有何大德。 设不用之有何大失。 答。 用不得失粗示其大纲者。 一者前代立论故。 声胜二师同出劫初诤声常无常。 所作一因前邪后正。 能违所违量当法自相相违。 足目仙人标九句真似。 既取此因为二四六八句。 天主制正理之时。 指彼上代立故。 诚有由来。 二者同时敌者故。 声论二师同时出世(设虽师资相遇不违今义。)相向起论。 佛弟子遥在劫末。 何置同时敌者对末世佛法乎。 三者作法难得故。 内外诸师互达因明宗义。 设虽有邪正。 善因明之者。 欲立比量预顾过失。 多可立意许矫立量。 设虽就言陈。 争不察显过。 而犯法自相相违量。 过相至极显而可辨。 是故前代立论中此作法甚可难有。 声论声常量所作勤勇二因适当此作法。 古来举之诚有其由四者内外通用故。 五明中内明诸家自宗也。 所立义道各异不通。 因明诸宗对论决是非之道故。 定其轨则彼此共许。 是以设虽佛法者。 示过相作法之日。 须举自他共许事。 若尔佛法所作因。 设胜余虽遁过相。 若佛法独雄称余不必许之者。 用此作法犹非本意。 不如只用内外诸师共许所违能违为其作法。 而末学剩嫌外所立。 以内比量专可为轨则者。 恐非违因明论之本志哉。 五者明他正理故。 外道宗旨其义多僻。 而胜论无常之义。 适同佛法正理。 今明其德故标彼名。 诚是砂中金也。 何不称叹。 即为显依法不依人义也。 六者因体实正故。 以所作义成无常宗者。 生灭缘起之道理也。 胜论比量能□其正理。 而立声性为所闻性住法。 此义深背法相。 若尔所作因其体实虽正。 横蒙声性过。 暂堕疑因。 天主或为正因以标因德。 或为疑因以示声性过。 学者不辨此旨。 偏谓胜论所作因是疑因。 元晓师释云。 彼胜论师六句义内有同异性(乃至)由是邪义故令声无常宗坏也(云云)纂要料简九句义私记(子岛)云。 问。 第二句作法如何。 答。 胜论师对声生论师立量云。 声无常所作性故同喻如瓶等异喻如虚空(云云)○问。 约此声无常正量。 声论师作相违决定云。 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 既有此失何云正因。 答。 约声论更有二类。 谓或立声性或不立声性也。 今此第二正因。 对不立声性声论所立也。 故不能以声性作相违决定。 ○(是古德一说可随宜也)一云。 此第二句正因不作相违决定者。 依此第二句之所违量第四句云声常所作性故如虚空之量。 不对许声性之胜论。 对不许声性之佛弟子立。 约其能违第二句。 声论不能以声性作相违决定也。 问。 何以知尔。 答。 纂云。 理门颂中据别而说。 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立所作因。 故九中无(云云)以之知尔也。 问。 如何以此文知尔哉。 答。 此文意云。 理门颂中据别而说者。 长途所定。 胜论与声论相对为立敌诤声常无常。 而理门论颂中所作性故因。 不尔别对佛弟子。 故云据别而说。 次云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等者。 说其义也。 不对许有声性之胜论立所作性故因故。 为其能违第二句正因不能声论返作相违决定。 故九句中无相违决定(为言)问。 四相违初法自相相违所违量是声论所立。 能违量是胜论所立。 即所违第四句摄。 能违第二句摄。 是决定道理也。 而何今云第四句所违量非对胜论耶。 答。 决定道理尔也。 仍声无常量有相违决定也。 而今此九句中第四句不尔。 据别说也。 故无相违决定也。 问。 何以知尔耶。 答。 纂次文云。 故彼中难所闻性因。 若对许有声性是常。 此应成因。 此难不共不定。 准此故知不约对二。 彼论长行及此论中。 据二宗对故。 有相违决定(云云)意云。 彼理门颂中。 据别而说。 不对胜论故。 故彼颂中难所闻性故因云有不共不定。 若对许有声性是常之胜论者。 此所闻性因应成正因。 然不尔。 对佛弟子立所闻性因故。 九句中第五句有不共不定。 准此故知。 此第四句所作性因不对胜论。 别对佛弟子故无相违决定(为言)不约对二者。 不约所违对胜论能违对声论(为言)次彼论长行等者。 彼理问颂中既无相违决定。 但长行及此入正理论中。 据胜论声论二宗对故有相违决定(为言)此说先德之志也。 然甚疏远也。 更加今案耳。 尤好也。 可秘可秘。 今案。 上纲御意。 纂就疏起问也。 疏二四两句以声胜为立敌。 就之第二句可疑因。 何故九句无相违决定哉(为言)答之。 理门颂中据别而说者。 陈那以第二句为正因者。 据第四句对第二句中佛弟子之别立敌而说(为言)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等者。 于第二句立者有二类中。 不对许有声性胜论(为言)疏依长途以声胜为立敌。 遂不遁相违决定。 陈那定真实正因之时。 据声论对佛弟子别立敌说。 故无相违决定云也。 问。 先九句私记存佛弟子义。 何依胜论传用此义耶。 答。 子岛存胜论。 二卷传并九句因记。 初标第二句立敌之文分明也。 又法自相立敌声胜二师者。 决定道理也(云云)不可异求。 此义大意。 论所说法自相敌者胜论师也。 如上成了。 第二句有二类立者。 胜论及佛弟子也。 法自相举古来长途立敌。 第二正因以胜论为一往正因。 以佛弟子为真实正因也。 纂就疏问可有违决。 答中探陈那本意。 定真实正因佛弟子量也。 不对许有声性之胜论师(为言)问。 此义不□文。 若付第二句起问者。 答中立所作因者。 指第二句所作因可得心。 何指第四句所作因。 回显第二句无违决之义耶。 答。 今明法自相过故。 以第四句为本。 其能违上谈违决有无也。 而胜论若作能违者。 声论还可作违决。 今以佛弟子因为第二句。 故遂遁违决。 正因也(为言)重案此义。 能□纂文。 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立所作因者。 声论敌者有二类。 胜论及佛弟子也。 其中欲简不许声性佛弟子。 殊云许有声性之论者也。 是则第二句中有二类。 取一舍一之意也。 若总指第二句立者者。 何云声性论者耶。 既无不许声性之人。 为简谁人云许声性论者耶。 又若对许有声性论者者指胜论。 上云不对许有声性论者。 岂声论哉纂声论者者依理门说。 若指声论者似无由来(三)又今二四两句相对明法自相立敌。 不对之下所指声性论者。 须指所对敌者。 尤当胜论。 立所作因者可立者所立因。 岂非第四句哉(四)别推云。 纂理门颂中据别而说者。 意云据不对二量别见门说(为言)故下文云。 准此故知不约对二(乃至)故二宗对故有相违决定(为言)二者二师所立各别量不对者不作向能违所违之门也(为言)问。 以何知。 理门颂不对二量云事。 答。 先此问见第二第五句作法。 是诚犯违决之量也。 以之乍为作法。 何云九句无相违决定哉(为言)即答之。 理门颂中等(云云)意者凡九句云物。 且于一因寻其三相具不。 或量同有异有。 乃至。 俱分也。 其因已随己分。 三相具不种种差别也。 不敢待他量。 具相自是正也。 阙是邪也疑也。 而相违决定见于此因。 虽具三相。 见于他三相具足因。 还始成疑因。 二量相向得成过不。 因处自有其过。 若尔约九句显因相之门。 以何句可显示违决耶。 所作因上设有违决者。 是九句外别义(为言)问。 若尔二四六八相对。 名能违所违哉不。 不名者背四六相违摄之习。 若名者九句只论一量。 能所违不相对。 相违因必立量破也。 岂摄之哉。 爰知。 今释不如所成哉。 答。 设虽二四六八九句正门。 不云相对。 四六句因阙后二相时。 此因上必可有能违正量被知。 四六句处不直显能违也。 二八为正因四六相违摄等者。 以此相显其过(为言)问。 若尔诸相违决定量。 各各见正具三相。 定可摄二八句哉。 若尔同净眼玄应等义。 疏主何不许之哉。 答。 不尔。 于相违决定量。 所作因等摄之。 所闻等因全不摄之。 阙智三相故也。 于所作勤发因者。 胜论横被声性过。 且虽似疑因。 或依现教力胜遂判为正因。 或依不立向能违之方且判为正因。 后义虽暂时此因可为正之方实义也。 疑因为假事。 足目佛法借此量。 以为正因作法也(如此义者。 违决量九句门暂为二八句无过。 然不为轨式也。)问。 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立所作因者。 如何可读之哉。 答。 只如常训。 以不对字为正答也。 纂问。 于二八句忽不定。 何句总指二为问欤。 答。 付二五句二传为。 此义共虽无相违。 且付第二句释之欤。 其心如常。 凡答九句无相违决定之义可有二重事也。 一先大九句悉不对立故。 全不可显示第六不定。 二设付其一边。 犹于二八句有摄不摄二类义也。 已上先年案也。 此义似□纂问答。 本云。 若依三松传者。 何故九句无相违决定者。 问第二句所作性因也。 胜论所作因。 是相违决定本量也。 何故九句因。 无相违决定哉(为言)答中。 理门颂中据别而说。 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立所作因故。 九中无者。 意云理门颂中。 声论愚暗以所作因成声常宗时。 胜论师以此因返作相违过。 据立此别义之时。 以第二句方为正因。 若声论师利根许有声性时。 所作因成相违决定。 不对其许有声性之时论者立所作因故。 九句中无相违决定也(为言)具成之(如本问答。)寻云。 纂问第二句传有多难。 纂问词源自理门起。 理门既难第五句。 此问岂不尔哉(是一)若问第二句者。 疑不疑也。 第二对第四故。 若不问第五句者。 不难可难。 第五句若对胜论必可为违决故(二)又对声论者。 何总云不对许有声性论者哉。 虽不以声性作违决。 以自宗义而许声性故。 可云不对以声性作能违哉(三此难甚难遮。)又声胜相对者。 长行偈颂可同。 何颂云不约对二。 长行云据二宗对哉(四)又上文云不对许有声性论者。 下文云若对许有声性是常。 其声性论者应是一人。 如何上文为声论。 下文为胜论哉(五)今云。 问第二句传能顺文理。 先第二句所作因具三相。 而对声性因体疑因也。 立敌相□。 尤付此句可储问。 第五句对佛弟子非胜论。 问第二相不具三相。 何假发问哉(一)准此故知者。 非直说此事之文。 以他文准例成意也。 若尔还知。 依理门文第二句上问起也(二)又云故彼中难所闻性因者。 今所问者所作非所闻。 故表其名也。 不尔只可云难此因。 又云此难不共不定者。 今所成第二句也。 所引难第五句文也。 其义聊似背。 伤之故云此难不共不定也。 不尔今问同理门。 何更为别事表不共名哉。 以准此言见者。 弥引第五句文。 成第二句义也(三)但初难既会了。 第二难不可依二四相对因体实可为疑因可难之。 况第五句独举一因无相对因。 敌者又非胜论。 旁付之不可为问。 如上成了。 第三难付纂要文。 此难不可出来。 本是胜论传总相难也。 以声性不付过之时。 不云许声性论者也。 欲显声论之愚钝故也。 如此事圣教常习也。 第四难者。 长行者以所作为违决。 偈颂二师二因不对立时也。 此有何过哉。 第五难者。 自本所引明别事之文也。 引之准证上下声性论者。 何可齐哉。 今勘三松都无愚智沙汰。 此事只出道诠传。 而先师成三松传。 立声论有愚智二时之旨。 未探其意。 若以福基料简九句疏等之趣助成三松欤。 然而两德传。 义势大殊。 不可混难欤。 今案三松传纂据别而说者。 别义之意也。 不云对别师也。 意者第二句且对声论以所作因成常宗之别义以为正因。 若对所闻因是可疑因(为言)问。 何以对第四句故云别义耶。 答此德意。 声论成常宗时。 专可用所闻因声性喻也。 而为示法自相能所违。 且令声论立所作因虚空喻也。 此非实义。 故名别义(为言)故隆光引三松云。 问。 声论师成声常宗。 必用所闻性因与声性同喻如何今立第四句。 用所作因与虚空之同喻哉。 答。 九句此作法门也。 故为显法自相相违作法。 出此第四句作法耳(已上)问答意论彼者以所闻因虽为正法法。 傍人为令知相违因。 假设述此意云也。 问。 此记意。 不对许有等文。 如何可破文哉。 答。 未训之难知。 但释不约对二文。 云此亦对立所作性别义。 不对立所闻性因声性之同喻言也(已上)准之不可有别委曲。 只可读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立所作因欤。 但记上文云。 实虽对立声性论者。 对不用所闻之因与声性同喻之日故。 云不对许有声性论者(已上)准之于许字可加时。 云训欤。 二义共不相违(可思之)问。 声论以所作因虚空喻成声常宗者。 理门正理正所谈。 源出足目说欤。 知劫初立论之时。 声论立此量。 彼过堕负欤。 其事有迹。 犹同鸺鹠劫比罗立量事。 而今恣遣作法门。 谁信之哉。 答。 九十六道皆虽外宗邪义。 于自宗各成我义。 随分可有其理。 邪义者是对佛法等之日事也。 于己宗岂忘可用之正因。 谬用阙后二相量哉。 设一部中虽有邪义。 更有一师多谈至极实义。 彼二十部中末宗异许虽无边。 自部中立破摧邪立正。 所以唯识论中多破一部正义。 以之案之。 声胜相对立声常义之时。 不知所闻因声性喻。 横立阙后二相量者。 甚似难信。 可知彼假似设显示作法也。 三卷疏上下其例实多。 九句中三七句等。 皆是假作法也。 问。 声论案立声常住义。 大以诸行无常宗及世间愚人等。 皆可为敌者若尔总以共比量。 对诸不知常宗之人可成立。 而声性胜论虽许之余宗不必许。 若对其不许声性之论者。 方以何量可成之哉。 爰知所作因常途所许故。 于可用比量哉。 答。 不必可尔。 比量皆对敌者有用意。 何况无常宗其类虽众多。 外道中以胜论等为规模故。 以之为敌者首一会。 立论胜毕。 世间信其宗义欤。 彼戒日王十八日无遮会。 不嫌小乘外道大令会之。 而三藏所立唯识比量依六三废立。 是偏佛法家所许宗因喻也。 若对外道岂共比量哉。 既对六千余人外道小乘立之。 宁无三支过相哉。 然而以小乘为首故。 此量共比量被摄欤。 已上往日就三松传得此推。 可思之。 本云。 依道诠传者先何故九句无相违决定者。 问第五句所闻性因。 谓所闻性因若对第二句所作因。 应相违决定。 何故九句因无相违决定哉。 答中。 理门颂中据别而说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立所作因故九句中无(云云)意云。 理门论于同有及二等颂中。 第五句所闻性因。 对佛弟子别师立。 不对许有声性胜论师所立所作性因故。 九句中无相违决定也。 谓胜论第二句所作性因。 以声论愚钝无智以所作因成声常宗。 第四句立者声论师为敌者故。 彼师不能还以所闻性因及声性同喻成声常宗。 声论总明利根以所闻性因声性同喻成声常宗之时。 对佛弟子别师故。 为不共不定也。 寻云。 此义违文理。 所闻所作因为相违决定者。 必由敌者第二句胜论对声论故。 可有违决。 此既成疑。 何不释哉。 第五句。 声论对佛弟子故成不共不定。 永无其疑。 何起问哉(是一)又若此非第二句者。 更有何失。 文释第二句无相违决定之由哉。 其所闻因对佛弟子。 不共不定不言自显。 无疑尚疑之。 有难何不难哉(是三)又答中举所作因。 尤可云第二句。 不言所闻因。 岂第五句哉(是三)又引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文毕。 准此故知不(约)对二(云云)明知准第五句答第二句对别之义也(其四)今云。 纂问者起于理门说。 彼论所闻因对胜论时。 如所作因可正因哉。 问毕答云。 若于尔时无有显示等者。 设对胜论时。 犹相违决定也(为言)纂主窃付此文。 若对胜论所作因时。 九句中可有相违决定哉。 问也。 据别而说不对许有声性论者等者。 九句废立日。 所闻因对佛弟子别师不对胜论。 故所闻因不共不定也。 故无相违决定(为言)重云。 故彼中难(乃至)此应成因者。 依理门问词重成上义也。 意者以若对胜论者。 可成正因耶。 云问。 返思之。 九句废立所闻所作不相对被知也(为言)此难不共不定等者。 还结上义也。 以理门难不共不定云文。 准知九句中所闻所作二因不相对之义(为言)以此料简趣遮会第一第四难毕。 会第二难云。 若纂问第第二句者。 第五所闻因无违决之由。 更有何文释之哉。 若第五句不共不定之作法。 无相违决定之旨不言自显者。 第二句又正因而非疑因云事不言显也。 许虽问何句皆有此疑。 但纂意依理门论。 本欲问答第五句。 故不及第二句委义也。 以何知者。 纂仅引理门论问难词不及答文。 以之可知。 则福基记中成愚钝事。 别引大疏及测宾。 不出纂答文。 即存此旨欤。 又会第三难云。 答中立所作因者。 是所闻因之所对因也。 如上训。 见道诠释胜论家有二类学者若钝根胜论者不勘过所闻因可为正。 若利根人显示其过即成疑因。 以之准。 声论又有愚智二类。 随之所作因有正因疑因二类(为言)而上所成者愚智是前后二时也。 不同记文欤。 理门论为证事本云。 理门论付第五不共不定作问云。 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云云)意云今对不立声性之佛法者。 所闻因虽成不共不定。 若对许有声性之胜论师者。 可有成正因之义哉(为言)答此问云。 若于尔时无有显示所作性等是无常因容有此义。 然俱可得一义相违不容有故是犹预因(云云)意者如问意趣。 若对胜论之时。 胜论愚钝以所作因不作相违决定者。 可有成正因之义。 若立对所作因之时。 违决而非正因云也。 故疏引此文释云。 若胜论师于立论时愚钝无智。 不与声论立所作因成声无常。 彼可正因(云云)既于声论所闻因。 胜论愚钝之时。 不能作相违决定。 声论所闻因有成正因。 准知于胜论所所因。 声论愚钝不作违决之时。 彼因可正云事。 准此故知者显此意也。 寻云。 理门问答全不证。 问意易知。 答中有纵夺。 初若于尔时乃至容有此义者。 假设答也。 设若胜论愚钝以所作因不作违决者。 应有成正因之义(为言)然俱可得等以下实理答也。 谓胜论已总明。 对彼因必立所作因故。 犹预因全无成正因之义云也。 上文云有此义。 下置然字此意也。 若尔准此文。 胜论所作因偏疑因。 不可有成正因之义。 所谓胜论立所作因之时。 声论若愚钝者应不犯过。 而声论利根。 以所闻性因必作违决故。 偏疑因全应无可为正因之义。 今付上义润色云。 理门第五句中。 若对许有声性是常此应成因者。 见第二句所作因。 遂虽可为疑因。 于未作能违之一时判为正因。 今所闻因若对许声性之胜论。 又可为正因哉。 问也。 答中若于尔时等者。 胜论设愚钝不能作能违者须为正因。 彼师既能显示其过。 故虽对胜论犹必疑因。 无摄正因之时(为言)以之见之。 所作因既摄第二句。 声论愚钝实有不显过之时分欤。 重意云。 声论以无常家所作因。 谬成常宗之人也。 知初是愚钝云事。 胜论既能知无常宗所作因。 宁于所闻性因不得勘违决哉故于胜论量有正似二时。 敌者有愚智二时故也。 于声论所闻因。 但疑因全无成正比量之时。 胜论前后同利根故(为言)问若尔纂要何不引答文哉。 答诚可怪。 但以问词足显其意。 仍不及引答文欤。 佛弟子传别记之。 明本抄第二(终)明本抄第三(内题云法差别)法差别意许古来有三传(胜劣胜二他用也。)今存胜劣传略有五故。 一者顺立量本意故。 二者顺差别道理故。 三者□本疏上下故。 四者□断纂本意故。 五者诸德多分说故。 顺立量本意故主恩云。 数论立此量本意。 不为诤真假胜劣为令佛弟子信神我也。 而佛弟子显数论意许。 他用之下有实我有假我。 神我乐为也。 积聚。 不乐为也。 乐为胜不乐为劣也(云云)今案此意。 数论所立。 眼等必为他用量者。 于二十五谛。 成立第二十五神我谛。 言陈避诸过。 方便矫立意许量时。 能别言他用者。 立敌共许自他他也。 他言总含。 自互真假二他。 本宗自许他有二种。 言陈无简故。 二他俱来。 为言下别义。 立者乐为。 本是虽神我不积聚他。 为避言显失。 不嫌积聚假我。 是其二差别也。 爰敌者探矫立。 勘过相之时。 先任立者本宗。 勘意许为神我他用假我他用。 欲作能违。 立眼等必为他用。 可有相符过。 不只一往相符。 不能敢破乐为神我。 仍敌者进。 彼真他用上加胜言。 假他用处置劣字。 彼数论宗计。 于眼等能用。 神我用胜。 假我用劣之故也。 而胜胜传。 以假我用劣。 属乐为边(注释等)恐大乖立量之本意。 假我者学非学者皆凡同许之。 非比量所成定可名不乐为。 故疏云。 若数论外道。 对佛弟子。 意欲成立。 我为受者。 受用眼等(文)定比量实意。 不如此文。 金七十论。 以五因成立神我谛。 聚集为他故者。 即今量积聚性故因也。 寄所用眼等。 显能用神我。 言陈设虽亘假我。 假我岂为所成立乐为宗耶。 问。 设勘胜劣意许者。 立者自本可存之。 何初只为真他用假假用。 敌者后更加胜劣言哉。 意许者立者意中所案立也。 岂敌者进上耶。 答。 数论立量次第。 如上已出。 立者有可益意中故。 表胜劣哉。 是以疏上下文。 多只举二用。 无胜劣等言。 是先任立者本旨。 不及委细也。 是则守论文。 论无胜字故也。 而疏释成违义之段。 述胜劣不同。 所谓敌者所案立也。 但意许可为立者案立云事。 大都虽可然。 对论之庭。 立者只立三支言。 令敌闻之。 于言陈意许。 不及训释。 敌者勘过之时。 虽不失立家宗旨。 而又顾能违过有无。 以便宜之言。 安立意许及能违等也。 先德传之中有此趣耳。 顺差别道理故(于中复有七段。)必立者边勘二差别故言陈共许由不乐为故正比量中多犯过相故自相量皆可成差别故自他所许法不相滥故差别与相违其义异故意许差别亦名共相故主恩云。 凡差别者。 唯在立者之边。 不关敌者之义(云云)今推此意。 意许者是言中所申之别义也。 立者所立宗中。 带法有法之言之二义也。 而假我用胜。 非立者所许义。 何与乐为相并。 带他用言哉(是一)又诸矫立量。 欲言陈所乐宗之时。 可犯过故。 以共许言。 方便成乐为宗。 其共许言。 自宗所指。 虽乐为宗。 令敌者见之当。 是共许不乐为宗也。 其不乐为宗。 若非立者所许者。 敌者知其言诠。 立家何义。 言陈共许哉(是二)若言通故。 以他许法。 为不乐为者。 正比量中。 多可犯差别过。 如声无常非识变无常也(是三)又可无自相量。 有性非实量以他所许即实有。 可为不乐为差别故(是四)又立者边有二差别。 于此可差别此也非彼。 是则自宗有相滥法故也。 而数论立必为他用之时。 敌证岂起举敌之家假胜欤云滥哉。 若不相滥者。 何及取舍差别哉(是五)又差别相违异也。 以二等意许名差别。 属之所违。 敌者宗名相违。 是则能违也。 可知二差别。 必立者边勘之。 敌者与此作相违云事(差别与相违异云事。 可见灯第三卷。)至下犹可问答(是六)又意许差别者。 自相上别义也。 自共二相。 二明废立虽多重。 共相不离自相。 不乐为若非立者所许义者。 岂自相上共相哉。 立者前唯有真胜。 无假胜者。 如胜胜义者。 既阙差别。 何名共相。 无贯通义故也。 若亘立敌故。 名共相者。 既异泛尔自共相。 一宗中无可名共相之义故。 若云共前陈共同喻者。 应不差别义。 不差别乐为不乐为故。 又非能违所违故(是七)□本疏上下故疏云。 若数论外道。 对佛弟子。 意欲成立我为受者受用眼等(即立量本意。)○若言眼等必为我用。 能别不成。 ○若成眼等为假他用相符极成(显二等意许设言显应立过也。)○意立必为法之差别。 不积聚他实我受用(云乐为意许宗也。)其数论师。 眼等五法。 即五知根(有法也)卧具床座。 即五唯量。 所集成法(同喻也)不积聚他。 谓实神我。 体常本有(乐为差别也。)其积聚他。 即依眼等所立假我。 无常转变(不乐为也。)然眼等根。 不积聚他实我用胜。 亲用于此受五唯量故(乐为名为用胜。)由依眼等方立假我。 故积聚我用眼等劣(不乐为名为用劣。)其卧具等。 故于卧具。 假我用胜。 实我用劣(勘同喻为假胜真劣·将作能违也。)今者陈那。 即以彼因。 与所立法胜劣差别。 而作相违。 非法自相。 亦非法上一切差别。 皆作相违。 故论但言与所立法差别相违(文)已上依胜劣传私注之。 二家料简。 互虽有长短。 一段文势犹□胜劣义。 可思之。 胜胜家料简云。 泛尔云积他不积他。 皆是真假二胜差别也。 然眼等根。 不积聚他实我用胜等者。 出正真他用胜乐为也。 故积聚我用眼等劣者。 以真他用胜为正乐为。 假劣相顺属乐为故。 显真胜必带假劣也。 非明不乐为片差别也。 故于卧具假我用胜实我用劣者。 为作能违(为言)成卧具假胜真劣义也。 今者陈那等者。 与真胜假劣乐为宗作能违。 总意云。 上先出眼等上真假胜劣义。 次明卧具上假胜真劣义了。 胜劣差别而作相违者。 与眼等上真胜假劣乐为差别。 以同喻力。 成不乐为假我用胜差别。 而作相违(为言)若不尔者。 与所立法胜劣差别文。 甚难会。 至下文。 但可难言假他用胜不得难言实我用劣违自宗故者。 不乐为有假胜真劣二义中。 但立假胜能违。 不成真劣释其故也。 若成真劣者。 违自宗故(为言)若以真他用胜假他用劣。 为二差别者。 都无真他用劣可为能违之义。 何劳及会通哉。 今云。 一往见文非无此意。 沈探本旨犹顺胜劣。 先上文云。 不积聚他谓实神我其积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者。 明二等意许哉否。 若云非二等者。 尤非也。 定有法同喻乐为不乐为体文故也。 若明二差别者。 下文云不积聚他故积聚我乘上来故。 明二差别云显然也。 况下文云。 此自相上意之所许积聚他用不积聚他用是法差别(文)以之见上积他不积他者。 定可二差别。 依之注释等立胜胜义之人。 于胜劣义付文义不顺难之中。 未出此文。 本为违文会之。 知顺胜劣云事。 与所立法胜劣差别而作相违文(依胜劣传虽为证据。 少有难。 今会有多义。)一云。 于胜劣门差别而作相违。 与者于也。 意者窃遮文轨玄应等也(本抄)二云。 与所立(宗)法(能别言陈。)胜劣(意许二等。)差别(乐为片差别。)而作相违训云。 与所立法胜劣差别。 而作相违。 胜劣者为真胜假劣之门也。 差别者正乐为真胜也。 此义论疏俱有证文(左府殿下御义。)疏释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文了。 成立所立宗法自相意许差别相违之义积聚他用(文)论所云法差别者。 乐为片差别也。 疏云意许差别者是也。 以之见者。 今文总虽云差别。 且偏指乐为片差别也(私加此润色。)子岛释此文云。 此因亦能。 成立彼法自相下意许差别不积聚他用相违积聚他用之宗(云云)三云。 胜劣差别者。 言总意别也。 总虽举胜劣二等。 意别与乐为真胜差别作相违(为言)若不总云胜劣者。 难知何门故。 言总亦有由也(往日愚推。)四云。 与胜劣二差别。 有作相违义。 意云。 相违者。 所违能违相违之义也。 与令所违违令能违成。 立敌者能违量也。 故与字令被二差别无过。 而常谓偏与所违作能违为疑。 而相违作法通能所。 二差别则彼所违能违宗故。 此文无违(今案也)五云。 与所立法胜劣差别而作相违(文)意者从所立字返于与字。 先表所违乐为宗也。 寻云。 胜劣差别者。 举二差别。 所立法者。 是何法哉。 能别言陈欤。 将意许宗欤。 若言陈法者。 理门·正理·本疏·断·纂处处中。 皆以乐为。 名所立法。 今量不诤言显。 何以言陈。 为所立法哉。 若以意许。 名所立法者。 胜劣差别者则可乐为。 不尔岂以二等差别。 皆名所立哉。 答。 上左相府御义。 宗能别言也。 对能立因喻。 宗云所立也。 何必乐为宗哉。 自余义大都同之。 若依一义者。 所立者。 乐为神我用胜宗也。 先立表意许乐为宗也。 法者能别言陈也。 胜劣者真胜假劣也。 差别者胜劣二差别也。 或限乐为(如上)上所立体。 二差别之中。 神我用胜乐为也。 令此所立相违(为言)故名法差别相违(云云)今者非有法自相有法差别法自相。 是法差别量也。 非自余差别。 神我假我差别也。 非泛尔二他用。 为胜劣作之(为言。 此义不□文。 不如前义。)子岛云。 次文云。 今者陈那○差别相违。 此明陈那菩萨。 案立彼数论意许胜劣差别。 作相违失也(云云)本义并往日愚推。 顺此记欤。 可思之但可难云。 假我用胜等文(胜超拟讲以此文难胜劣义云云。)会云。 □断纂本意故纂云。 如成他用。 二共许有假他替处不失言显。 言无常者。 无共许有非是识变无常。 替处亦失言显。 何名差别(文)断云。 真他他虽不成。 假他他自同许(文)纂上文(九句义)云。 如法差别。 言陈他用。 他有真假。 二各有体。 违真成假。 仍不违他。 但名差别(文)又云。 夫论差别。 要有二等。 方名差别。 如立他用。 意许他中。 有其真假。 名法差别(文)既云二共许有假他替处。 云假他他自同许。 知以共许假用。 为片差别也。 又云二各有体。 云要有二等。 知立者边。 必有二差别体也。 诸德多分义故善殊·平备·明诠(或人云。 音石二他用传云云。 不然。 可勘见彼私记。)道诠·空晴·仲算·守朝·真兴等诸德。 皆立胜劣义。 既是义家多分之说也。 尤可为指南(矣)平最·真惠·清水(未定欤)源信等。 虽存胜胜。 犹不如。 胜劣家欤。 林怀僧都暂立胜胜义。 主恩难之令归胜劣本义。 楞严注释付三难一差别不成难。 二文义不顺难。 三众量相违难。 法务权僧正付四失(阙后二相勘文。)违背本疏失。 言显有失失。 二等相顺失诸量相违失。 违背本疏失(注释文义不顺难。)疏云。 此自相上。 意之所许。 积聚他用。 不积聚他用。 是法差别。 注释云。 此二差别文。 皆但云他用。 文言既同。 不应于中以胜劣字强分二处。 又云。 彼积聚因。 今更不改。 还即以彼。 成立意许。 法之差别。 积聚他用(文)注释云。 知假用胜为彼差别。 陈那以之即为自宗。 若不尔者。 此文难消。 或为陈那立假用劣。 会云。 注释所举。 皆非违文。 诸不加胜劣言之文。 皆取为证。 恐自由之甚也。 但立者自意许之时。 不及加胜劣言故。 此难皆无用也(如上成毕。)又云。 彼立因意。 成非积聚他用胜。 其积聚他用胜。 即是异品(文)勘文云。 既勘意许付失之文。 云立因本意。 成非积聚他用胜。 其积聚他用胜即是异品。 不言积聚他用劣异品。 明知数论意许神我他用胜假我他用劣云事。 会云。 其积聚他用胜即是异品文。 以卧具等虽为异品。 尚未明能违宗。 况本量不乐为差别胜言有无。 文全所未言也。 何为证。 问。 不乐为片差别。 后必成能违宗。 又本量同喻勘成异品。 为能违同喻。 差别相违之习。 此义必然。 即是异品释。 岂非违文耶。 答。 理虽可然。 为违文甚未定也。 若会其难云者。 文还同胜劣义。 所谓假他用胜能违成不乐为假劣。 非乐为真胜故。 此诸难皆唐捐。 本云。 乐为之异品。 不必为不乐为之同品。 彼唯识比量同喻眼识。 望非定离眼识色乐为宗。 虽是异品。 不定离眼识色之同品。 是其例也。 言显有失失(注释差别不成难中在之。)注释云。 又陈那立假他用胜。 则为兼破彼二差别(文)勘文云夫差别相违量。 唯违意许。 不失言显。 ○而必为他用法自相下。 意许神我他用胜假我他用劣者。 敌者立眼等假他用胜云宗之时。 岂不失言显他用哉。 立假他用胜者。 真他用胜宗被非了云假他用胜。 假他用劣之宗。 亦被非了。 有何片差别有替处哉。 故有失言显之失(云云)会云假我受用义。 立者前虽是用劣。 望敌证又用胜也。 胜劣词虽不定。 假用体更无替。 故无二差别俱被非之失。 又能违宗不出二等之外也(修学房大僧都。)问。 假用胜劣同故。 不非二差别者。 能违设虽加胜言。 犹可有相符。 若胜劣异故。 无相符者。 遂成非二等。 答。 不乐为假劣。 能违宗假胜。 能用分齐是同。 然而非乐为真胜之时假我能用独立得胜名故无相符过也。 今云。 作假用胜能违非假劣差别哉否云事。 深细难辨。 但付言见之者。 实胜劣虽异。 于义寻之者。 彼此齐等。 不只假他体是一。 其受用分量。 二家所指不殊。 其故者。 眼等和合名假我。 见色闻声总我用别根名之受用。 此义内外二宗所许。 全无增减。 不乐为差别立敌共许者是也。 而数论立神我谛。 为能受用法。 二十三谛为神我所用。 自冥性所起也。 本宗称之为最胜受用。 假我受用降为用劣。 爰陈那菩萨。 于彼二等差别。 为非乐为真他。 狭成不乐假他。 于假他始立胜言。 显无所对神我。 二胜不相并故也。 不贵假他之胜。 只降真他之词也。 而胜胜家。 虽得一分理。 多似失大纲。 胜劣传虽有所拘。 比胜胜失。 轻重悬隔也。 已上重成上义毕。 一义云。 作假我用胜能违之时。 假劣劣言失也。 然而胜劣非言陈。 故无失言显之失。 不失言显者。 为他用言显不失云事也。 左府御难云。 假用劣之劣者。 用劣之劣也。 劣被非者。 他用之用亦被非。 岂言显不亡哉(是一)假用犹有劣字被非者。 真用犹在胜字许被非欤。 然者真我用不被非哉。 自会初难云。 用字虽为用劣之用。 用言通胜劣故。 作假能违之时。 用字不被非也。 又会后难云。 敌者作眼等假用胜能违之时。 真我已成用劣。 真我用劣者。 非立者乐为故。 真我用总亡了。 二等相顺失(差别不成难。)勘文云。 谓本立者。 欲成不成二等相返。 谓之差别。 彼所欲成。 敌者破之。 所不欲成。 敌者立之。 二等相返。 差别相违作法也。 而真他用胜假他用劣者。 是相顺义。 全不乖返。 俱是劫比罗宗。 所乐为也。 于中岂存违各别别哉(文)注释同之。 重成此难意云。 于二义差别此也非彼。 是云差别。 所谓于立敌所许二义。 爱自憎他之趣也。 若以自家所许之相顺二义。 为二差别者。 何存与违各别哉(为言)会云。 有纵夺二答。 先泛尔差别者。 义众多故名差别。 不同体一故也。 未必取舍义势(已上夺答。)设纵会之者。 他用言下。 有真胜假劣之二义。 立者欲取真舍假。 彼宗本虽许二义。 立今量之本意。 欲唯取真胜。 言所带故。 虽假劣自来。 意中遮彼思非立彼。 是取舍之义也。 就中。 若如胜胜义者。 嫌敌宗事。 恐不足词。 一切量皆成自违他。 岂皆名差别哉。 胜劣义言下本带二义。 可有相滥之中许置之。 是取舍之本意也。 以之返见可为胜劣义证。 差别义二家意趣大异也。 胜胜家以取舍为本。 实相返差别为二等。 勘意许已相返。 为之二等(为言)劣胜传。 差别立者边安立之。 作能违时方成相违也(如上已记。)胜胜义云。 不乐为差别有多意欤。 其中注家以同喻上假我用胜义为体(至下可出之。)诸量相违失(众量相违难。)四分建立量法差别(缘虑自显非缘虑自显。)唯识比量有法差别(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一因违三法差别(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一因违四法差别(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不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大作有法有法差别(作有缘性作非有缘性。)注释云。 是等差别。 皆互返违。 立敌亦欲立一破一。 准今意许。 亦必乖返。 会云众量意许。 未必如水火相返。 唯识比量定离眼识色且本质色。 或离识色。 不指其体(余传之略。)大作法有法差别。 作非有缘性体。 共许有性或实等也(且依此二传。)此等皆是。 一宗同许。 一时相并。 何为相反差别哉。 今量真假二他也。 又非无相返义。 真假二他其体异。 胜劣用相违故也。 问。 离识不离识。 作有作非等。 名体实相违。 今量真胜假劣。 犹异众量。 真假虽殊。 胜劣相顺。 假劣相顺真胜故也。 答。 真假胜劣设虽相顺。 立者取真胜为乐为宗了。 假他即为不乐为。 虽立者所许义。 非今所立故(如前记)福贵付七失(破乘章引大疏为胜劣义付多难。)案疏意。 能违量为积聚他用胜之宗。 似双遣立者二意许。 何者既言若不言积聚他用胜者宗有相符。 明知。 违于数论意许假他用劣也。 ○若佛法者。 许眼等根假他用劣亦立相违宗时。 言假他用劣。 可言二共许有假他替处不失言显。 既佛法不许假他用劣义。 又既立假他用胜宗。 何名共许。 ○未知法差别是何。 为当以立者意许真他用胜假他用劣为差别乎。 为当以立者二意许与敌者假他用胜为差别乎。 若言如先者。 即违因明道理。 因明道理。 敌者能违宗。 必是有法与法处。 意许之法故。 此法差别能违量宗非能别处二意许故。 若云如后者。 若尔可云能别处有三意许也。 若言法处有三意许者。 未知是何因明论作法耶。 ○今者敌论。 立相违宗云。 眼等必为假他用胜。 则同喻他所立成。 何者数论。 约思量受用。 计实我用胜。 故有此过也。 ○又立假他用胜宗时。 无共同喻。 何者佛法。 不许卧具假我用胜。 谓胜必对劣。 佛法不许实我用劣。 何许用胜。 相违之宗亦有此类。 何者胜劣必相对法。 若于自许及共许法。 而谓胜劣。 今佛法者既不许神我。 于何物上论胜劣义乎。 若言今所言胜劣。 此相夺辞。 谓夺数论假我用劣。 而以为假我用胜者此亦不然。 夺必对纵。 佛法纵计眼等诸根实我用劣。 假我用胜可谓夺于数论所计假我用劣。 而纵许为假我用胜。 佛法不许实我用劣。 何得纵许假我用胜。 若夺假我用劣而纵假我用胜。 必亦夺实我用胜而应纵实我用劣故。 纵夺之法。 必夺一法而纵一故。 若言夺数论意许假我用劣实我用胜二。 而为假我用胜者。 可云唯为假我用不可加胜字。 非唯夺劣。 亦夺于胜。 何许胜哉。 若言真假别者。 若夺真胜必可纵真劣。 又若立者二意许俱夺者。 敌论相违宗是何处法乎。 不可言能别处意许差别。 除于立者二意许之外。 既无意许法故○(文)此章难胜劣意许总有七难。 一者二差别俱被非过。 二者不乐为不共许过。 三者意许二三俱不成过。 已上三难同言显有失失上会毕。 四者所立不成过。 此难不依胜胜胜劣诤。 设虽何义。 同喻卧具等上。 若有实我用胜义者。 可有所立不成过。 是故可云取假用胜共许义为同喻。 不取实我用义不共许故也。 故明证抄云。 喻须同许故。 不得取所乐真他以为同喻。 唯有假他受用卧具。 一相同喻是同性相(文)五者无共同喻过。 六者胜劣不相形过。 今云。 假我用胜胜者。 堪能义也。 假我能用眼等义也。 未必对实我劣。 是只降真用之胜也。 和合假我。 假有见闻等事业。 总为别依。 似用眼等。 是功能堪能相依云用胜。 非对他实法云用胜。 若破神我用胜妄执了。 还寻佛法宗。 先所呼胜言。 唯是假施设方便也。 非自许有胜义。 譬如渡水了即舍船筏耳。 七者纵夺不得过。 今云。 夺数论假我用劣。 而以为假我用胜者。 以同喻力。 正押真胜假劣。 以成真劣假胜。 何必对纵哉。 主恩云。 他用之下。 有实我有假我。 神我乐为也。 积聚不乐为也。 乐为胜不乐为劣也。 不乐之劣。 还以为胜。 乐为之胜。 还以为劣。 以同喻力作能违量(云云)寻云。 神我敌者不许之。 何云乐为胜还以为劣耶。 答。 同喻力。 正所推成。 当真劣假胜。 为言然而正取假胜作能违也。 问。 何能违以前有此词乎。 答。 此事往日有二推。 一云。 依因喻力。 作能违了后。 遂可为劣胜。 敌者先立知可如此之意也正能违后。 如此可改也。 二云。 能违以前可有此词。 敌者先推寻比量过相。 出词征责之也卧具等是假胜真劣物也。 以之推者。 眼等假胜真劣欤可问也。 此时立者。 不能出词。 只相待能违若有过相哉许也。 若闻意许者我过忽可显。 若如敌者责云者。 可背自宗故。 闭口不能答也。 然间敌者得自在。 喻力所行推。 先如此定置欤。 以此事云。 还以为劣等欤。 此即为显敌者欲作能违之意也。 问。 若尔。 立者既信伏欤。 能违量可有相符。 若未信者。 不乐为犹假劣。 未成假胜。 责立有何益耶。 答。 立者虽不出词。 心未信故。 能违不付相符。 然而为作能违。 敌者预推不乐为体。 令成假胜也(敌者相以前。 出之问定事。 以审察事可为例。)敌者恣进止事。 以意许加胜劣言。 又以共许言作定立意许等事。 可知也。 又为成一宗成多量时。 敌者于前量不勘过。 前量时敌者既起了宗智了后量虽须付相符。 全不付之。 犹存本宗义故也。 今事又此例也。 主恩云。 始立量之时。 敌既不同时。 岂以敌者假我用胜之义。 为片差别耶(文)今云。 此事不审也。 设虽无同时敌者。 数论安立此量之时。 必拟宜敌者。 可对其不信神我之人。 即后代佛弟子等也。 不信神我胜用之人。 必可立眼等假他用胜故也。 若不尔者。 数论所立量。 岂非悟他门哉。 胜胜传胜超拟讲云。 贞松房先德。 难胜劣义云。 意许差别者。 此非彼云事也。 立必为他用。 是立此神我用胜非假我用胜。 何云假我用劣耶(五卷私记第二文也。)以之可成二胜义。 夫差别者。 差别此也非彼也。 立必为他用之时。 意中差别是神我用胜非假我用劣故。 成差别也。 以之案。 诸不乐为宗。 非立者之所许。 遮非彼故。 成片差别也。 若尔数论师。 虽不许假用胜之义。 差别眼等是神我用胜非假我用胜故。 二胜差别义。 尤被成立者也。 问。 若尔有性量。 可是差别相违。 胜论意。 有性者意许离实有性也。 虽不许即实有性片差别。 差别此离实有性也非即实有性。 可为二差别故。 答。 此例不齐。 师主宗无即实有故。 不可云非即实有。 数论宗有假我胜物。 故对望非彼云也。 能违宗必与不乐为同事。 论释能违量。 如是亦能。 成立所立。 法差别相违。 积聚他用疏释此积聚他用言。 论虽无胜字。 量义意必然。 知积聚他用者。 即是积聚他用胜也。 而论既云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 以知积聚他用胜。 是法差别云事。 故疏云。 彼积聚因。 今更不改。 还即以彼。 成立意许。 法之差别。 积聚他用既云以积聚性故因成立法差别积聚他用。 此即指能违量所成立假他用胜也。 假劣摄属乐为事。 注释云。 ○问。 若二用胜为二意许。 假用劣义在何处耶。 答。 摄属真胜所乐宗中。 是故文中不别举之(文)难云。 二胜互带二劣者。 二差别各可有真假二。 若尔一自相下。 可有四意许。 岂要有二等义哉。 又立者宗。 成乐为时。 可犯一分相符。 有假我劣用故。 敌者能违。 成不乐为时。 可有违宗失。 带实我用劣故。 若云真假劣用不正意许者。 四宗中何。 若傍义准宗者。 二胜差别。 既非言显。 何以彼所带二劣用。 为义准宗。 义准宗必言陈傍成故。 况假他用劣。 真他用劣。 既带他用言。 何云傍义准宗。 义准不带言故。 又此义意。 与所立法者。 可是乐为所立。 岂以义准为所立宗哉。 若又不顾论宗者。 可正所立。 何云非正意许哉。 乍为乐为差别。 非正意许云事尤不然。 胜超云。 疏释能违量。 但可难言假他用胜。 不得难言实我用劣(云云)今案此意。 不乐为片差别。 有假胜真劣二义见。 不乐为片差别。 有二物中。 若立实我用劣者。 可有违宗过故。 但可立假我用胜为言以知以真他用劣。 摄属不乐为假我用胜云事。 又若以假用劣。 为片差别者。 如何不云不得难言假我用劣。 知假用劣。 摄属乐为神我用胜边云事(是私案也可秘之。)立者前无假我用胜片差别事。 注释云。 问。 有如大乘对他立声无常。 意许是识变无常。 以之为差别。 纂破之云。 今谓不尔。 如成他用。 共许有假他。 替处不失言显言无常者。 无共许有非是识变无常。 替处亦失言显。 何名差别(以上)若数论不许眼等假用胜。 然即以彼为差别者。 即违纂云二共许有假他。 替处不失言显。 ○答。 大乘全不许非识变无常。 故遮识变时。 亦失言显相。 数论虽不许眼等假用胜。 然同喻卧具。 共许假用胜。 由此替处不失言显○。 今云。 此义意者。 虽不有法之上义。 以同喻卧具之力。 言陈之下。 令有假用胜义。 不是正取同喻。 其体虽同喻。 其义通宗下。 能违宗眼等上假我用胜义。 即是敌者宗也。 主恩云。 往年一见注释所难及会释等。 ○信有法差别作非大有缘性。 是弟子五顶之即实有之义。 还削法差别假我用劣之立论意许。 谬为假我用胜敌论之差别也(云云)现行注释。 以同喻上义。 为片差别。 主恩何云取敌论差别耶。 可思之。 明本抄第三明本抄第四(内题云有法自相)有法自相所立法问。 今量者以何为所立法。 答。 离实有性。 是其所立法也。 仙人本意。 欲令弟子知大有句体故。 问。 离实有性者。 法有法言陈意许中。 正在何处。 答。 古有二说。 或在能别。 或在有法。 今依后说。 问。 若在有法者。 望此何判同异二品哉。 答。 此则疏问也。 自答云。 今若但以有性与同异。 为同品。 可如所责。 违前论文。 既以离实有性。 而为同品。 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故。 即此过无违论理文大意可知。 问。 此答恐未穷。 设望离实有性。 虽判同品。 返是望有法也。 会两论趣如何。 岂以云离实有性。 显法而非有法之义哉。 答。 此难可尔。 诸德记犹未分明。 但离实有性。 是有性言陈下。 意许别义也。 意许别义。 即是法也。 故以显意许。 能示法名义也。 此事炳然故。 诸德不劳释欤。 问。 有法及法。 三重对中。 先陈后说对之旨也。 其法有法下各有言陈意许。 先陈言许。 皆得有法名。 后说言许。 俱亦是法也。 岂以为有法意许。 得法名哉。 答。 言陈意许。 如次自性差别也。 自性差别。 即亦有法及法也。 体能有义。 以义生屈曲解。 故意许别义者。 能有屈曲。 生物解故。 得法名可知。 凡三重对自共。 皆如次有法及法也。 始不可疑之。 问。 若尔唯以此一义。 名所立法欤。 答。 又有一门。 所谓彼离实有性。 非实能别处。 诤之成之。 故寄后说能别。 亦得法名。 故义断云。 言非实等者。 是离实等有义为法。 望此即为所立(乃至)不望有法。 名同异品(云云)问。 意许既在有法。 带言陈故也。 若尔有法处诤之成之。 何为能别所别哉。 设展转所成。 虽不离能别。 犹非正诤。 何寄后说。 劳求法义。 答。 一切比量。 必能别为诤。 文理如常。 今比量者。 即非实言处。 显离实有体之义。 是以方便。 为义寄能别。 重意云。 离实有性。 正是体也。 体而置有法处。 离实有体者义也。 义而显于能别。 其有体义。 与同异性均等也。 彼大有体。 异同异也。 同喻力。 虽及于义。 不至体。 立者矫自义传欲成体。 敌者探之。 遂为异品。 彼体及义。 共得法名。 疏及断互显之。 问。 义断意者。 不论体名法之义欤。 答。 亦有之。 故下文问云。 若尔何名有法自相相违因哉(文)答文云。 望不加言。 名有法自相。 若加言已。 则名为法(文)有性言陈略。 若显意许。 加言立量者。 可云有性离实有性。 爰知未显意许之前。 自具法义。 故纂要云。 理门望为量成立。 必须加言。 如立大有。 云有离实等有性(文古义约意许量。 后说能别。 名所立法。 云云。 今义者不名别量。 只乍意许别义。 有法义。 若加言者。 即可当彼后说。)问。 义断显本疏意。 其义全可同。 何初别义出之。 后文似疏意狭断意宽哉。 答。 今所料简。 依贞松房传。 可勘彼记(或人勘本疏义断由来深知其趣如知别记。)问。 义断有义为法者。 其有者有体之有欤。 有性之有欤。 答。 子岛御意。 离实有体之有义也。 有法所举。 虽大有性体。 非实能别处。 义成之故欲为法(云云)问。 若尔疏既以离实有性文。 又是述有体义欤。 设云尔者。 既云离实有性。 定可呼体。 答。 诫依文相者。 既以离实有性者。 意许大有性体也。 疏第三卷答文。 彼说离实有体有性为今有性言。 当上有性言。 有别体者。 彼有体义也。 记文疏离实有体有性三重中。 下疏唯有离实有性二义。 有体义不详。 故加继之。 非以疏有性为有体欤(私记古点本。 从性字返有字若上纲正御训者。 上义可思。)若不如此者。 上纲得何深旨。 失理背文哉。 问。 离断云加言者。 何处如何言哉。 答。 约所违量。 若具显本意者。 须云离实有性。 是其加言也。 此有二趣。 先有性言陈上加意许离实有性言是。 又能别非实言上。 加非实有体有性云言。 彼此似异。 实只是一量后说能别也。 以具立词。 见前不尽量。 后尽理量。 皆前量上加言也。 问。 如上成者。 本量能别。 虽含离实有体义。 未及有性体。 如何对彼。 以同异性。 勘为异品哉。 若又实望有法有性体者。 遂违两论。 若其诤二重。 展转成者。 非子岛御本意哉。 答。 有法云有性之时。 意举置离实有性体。 能别下离实有体义。 返显前有性故。 能别之所诠分。 虽非正体性。 其所诤决定。 可及有法体。 重意云。 有法举体。 能别成义。 义返是体也。 何不为异品。 问。 若尔上纲御意。 诸比量诤。 能别显尽以否。 若尽之者。 非实处直可带体性。 若不必带者。 背彼御本志。 何以所诤为故。 殊成别作法哉。 答。 上纲本意。 比量乐为。 必以能别言。 必寻知之(为言)其乐为一一事。 未必能别下尽欤。 但作有缘性量。 以能别定可知作大有缘性。 若非实能别者。 只如有法自相。 可寻有性体。 由何知非实言欲成作大有缘性耶(为言)问。 若尔寻非实言。 可知有法意许。 何非实下。 更兼有体义哉。 表里二重似无用。 答。 举有性立非实。 依显相者。 须云诤义之量。 而仙人本意。 必可诤体。 知此旨见量作法。 能别非实言。 言泛尔即离体。 显有体义也。 凡两宗诤法体时。 能别多立有无言。 如云谓我自性法自性若有若无也。 今量尤当其作法。 可知非实言有表里(为言)问。 若尔诸能别立有无量。 皆望彼有法勘同异品欤。 设云尔者。 成体正比量能难有。 触别有体量。 无性比量等。 岂皆堕似比哉。 答。 此事未闻先德详记。 愚推非一。 其一义云。 如内外道为立敌诤神我等体。 立有无能别量。 诤可至有法。 多可犯有法自相过。 若共禀一师。 举大师所说法门名。 诤其别体者。 实是诤义也。 成触生触等即其类也。 问。 今量所立法者。 持业依主二义中。 依何立名。 答。 略纂有二释。 俱有其理。 然宗家处处。 似存依主。 今量所立法。 又以可尔。 问。 有性与非实。 互相差别。 不相离性。 不离有性之非实也。 是其所立法也。 离实有性。 既在前陈处。 收虽所立。 非所立之法。 设非实下。 虽显有体义。 犹非有性体。 若又就有法下意许。 直论之者。 离产有性只是体也。 对何云之法哉。 答。 以离实有性名法。 上既辨二所由。 随其二义。 俱可成依主义。 先言陈意许相对。 言陈为体。 意许为义。 意许是所立之一分也。 正得法名。 在意许别义。 何非所立之法。 次就前后对。 非实能别当法。 其下离实有体义。 即所立之法也。 问。 就前义。 若言陈为自性者。 是宗依非所立。 所立既总宗也。 何加有性言。 为所立体哉。 答。 此难一往可尔。 但加言已可见之。 彼总有性。 即当先陈。 别义离实有性。 又当后说。 常不相离性易知。 问。 就后义。 有体而非有性。 所立不穷。 何为所立之法哉。 答。 非实言上。 加言云离实有性。 宗义能极返见不加言。 离实有体之体。 即当大有性。 以上二义。 不加言时。 虽非分明。 准加言能知之。 有何疑惑。 此义先年粗所案得也。 然而未及委细。 今度重润色之。 所立法异说有法自相所立法之所在。 大有二义。 一云在能别。 二云在有法。 于先义又有二义。 一云。 所立者不相离性也。 法者极成能别也。 所立法望之判同异二品。 其故者。 若对总宗。 论同异者。 瓶无常异声无常。 一切量可无同品故。 不离声之无常者。 所立也。 法者彼总宗之所依。 泛尔无常也。 故疏云。 所立谓宗。 法谓能别(文)此义意。 所立既属于极成能别之处。 知设虽有法自相差别量。 所立必在能别。 但能别。 非实下言。 虽成离实大有性。 虽实有性。 是有性体故还含著有法。 一切量诤在能别者。 前门也。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 此意也。 四宗差别依后门。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此门也。 二云。 所立法者。 以不相离性名法。 已望所立法。 取同异二品。 若极成能别云法者。 岂有同异二品哉。 所以何者。 同品者。 非与宗一物。 他法上义。 与宗相似品类也。 瓶无常与声无常相似是也。 极成宗依云无常者。 不分何物无常。 泛尔无常云事也。 此中敢不分差别。 何望之云相似品类哉。 故疏云。 谓若一物。 有与所立。 总宗中法。 齐均相似。 义理体类。 说名同品(文)总宗中法者。 以法犹摄总宗之旨分明也。 又刘均相似者。 彼此无常。 体异义似云意也。 此义意。 犹离实大有。 在能别处。 以何知者。 一切量必以能别为诤。 为所成非成对此意也。 理门,正理。 所定性相也。 所以非实者。 极成能别。 不离有性之非实。 是总宗法也(言陈一类所立法也。)非实者离实有体(为言)故疏云。 既以离实有性。 而为同品。 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云云)有性者。 有体性之义也。 同喻同异性。 离实而有体故。 一重犹成此意许。 所立法均等有者。 此义也而依实寻其意。 离实有性者。 为大有离实(为言)寻此实意。 远成异品。 所以成有性自相相违也(或人云。 离实有者是言陈分也非实义也。 意许实不均等为言。)重意云。 说有法有性言之时。 立者意。 虽谓离实大有性。 此不云有性意许。 其意未显故。 以能别非实见之时。 始知实有性故。 云非实能别之意许也。 此义不云能别意许。 后衔著有法。 有法离实有。 直能别处成之也。 故断云言非实等者。 是离实等有义为法。 望此即为所立。 不望有法。 名同异品(文)牒非实言。 释所立法了。 不望有法名同异品之故。 会谓所立法均等义品文。 知寄能别成立名法之意也(已上子岛意欤。)子岛存有法差别别作法之人也。 彼义大旨。 一切量乐为。 以能别可知(云云)但法差别量。 与余有异。 言陈下。 等带二差别。 无别显乐为之言故。 追可记之。 付有法带意许之义。 又有多义欤。 一云。 有性有法下。 有一意许量。 所谓有性离实有性云量也。 加言是法自相量也。 置之意许。 即有法自相也。 此意许量有言陈。 又有不相离性总宗。 对彼总宗中离实有性之法。 判同异二品也。 以非实为一重所立(宗依宗体两重准常可知。)以非实义。 欲传成有法处离实有法性。 喻力正及初重非实法。 成之毕。 有法下第二类所立法自成立。 故理门云。 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正以因喻成分齐也。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如是一重成毕。 第二类宗自立(为言与子岛。 殊其意可知。 彼成法即成有法也为言。)此义总宗之中法也(子岛不然。 无别意许量故。)此义意宗分四类者。 意许自本。 在有法故也。 所成非成日。 虽有法下意许。 犹为法成之。 意许量总宗法故(子岛以法义为本会有法仍与今异可知之。)言非实等者文。 以非实言。 传寻有法有性之意也。 凡此义云意许云差别。 是同义趣也。 而差别者。 体上别义。 即有性言陈为自相。 离实大有为别义。 故疏言。 离实有性是其差别等文。 意许者又带言陈。 而不言尽义也。 离实有性者。 其名留于有性。 岂非有性下意许哉。 以法差别可知之。 差别者。 言陈兼二意许。 虽等呼之。 意差别此也非彼也。 二等若不带言者。 岂有此义也。 寻云。 有二重所立云事。 甚似烦。 不如非实能别处直成大有。 况二类宗。 皆是因喻之所成欤。 将因喻只成非实能别欤。 若如后者。 有法有性。 恐非此量所成。 若兼成二种者。 同时并成之欤。 将先成非实一重。 后成有法欤。 若一时成者。 成有法边。 犹背两论。 若展转前后成者。 又有法别量所立哉。 况以非实宗。 方便成者。 岂以宗为能立哉。 次意许有别量者。 证据有何处哉。 答。 诸矫立量乐为言陈不显。 若唯成言陈一重所立者。 立量本意不显而止哉。 故必成立二重所立法也。 但一时成之意者。 有法举有性之时。 意中许置此有性离实有性。 是正所立也。 为显此乐为宗。 能别云非实。 示方便宗。 若成此非实宗者。 有法下意许所立。 自可成立安立以因喻引对非实能别言陈。 成方便一重所立。 即有法下离实大有性意许宗自立。 意许乐为。 方便所立。 二重相锁。 方便宗立了。 意许宗即成立也。 以非实宗。 今一重又非成意许宗。 故无宗为能立难也。 理门云。 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正以因喻成分齐也。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如是一重成了。 第二类宗自立(为言)次有意许量云事。 以理门望为量等释可为证。 又以加言量推知之。 以母胎内子具四支五体。 可为譬也。 一义云。 意许量云事难信。 文理共不分明故。 此量所别能别处。 更有别量法有法旨谁信之。 又何处有此证哉。 所以可云。 不加言时。 有法下只有离实有性法宗。 若加言时。 正具宗支也。 以何知者。 且法差别。 必为他用能别下。 有眼等神我他用云之意许量哉否。 若具法有法有之者。 必为他用能别言。 不带眼等言陈。 岂有意许量有法哉。 若虽不带言陈有意许者。 不所成之木意。 若彼无意许有法者。 离实有性又准可知。 依之可云。 总宗者只离实有性。 即有性上义故云不相离宗也。 彼声无常量。 总宗无常。 能别处无别声有法。 不离有法声故云总宗也。 若强具有法者。 所立分犹成兼有准。 准知有性下总宗。 不同别宗。 属有性义许也。 不必言下具有所别能别欤。 又一义云。 总宗时有法。 是极成所别也。 且付声无常量。 举有法时。 无别委曲。 至能别分别声无常声之时。 始立不离声之无常。 与泛尔无常异也。 以之云总宗也。 有法意许总宗。 以之可推有性只言陈有性也。 不离此有性之离实有性。 总宗有法自成极成有法也。 彼相违者。 两宗相对云相。 违者是常违无常义也。 如此总者。 有法能别相对之名也。 宗者其中能别是正所立也。 正所立必极成能别之下。 不离有法之法也。 付此义。 互相差别时。 以有法别能别者。 只义之所之也。 实以后说。 分别前陈。 是正量宗义也。 仍有法只极成所别法有总别两重也。 建久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于安养院记之。 以上重重差别。 中任愚意记之。 可问先达严训。 有意许量者。 先师正说也。 付彼犹有不审欤。 子岛记云。 文云。 问前论说云○相违因耶(云云)此问意何。 答。 此问乘次上问之答来也。 意云上答中。 彼说离实有体有性为宗有法。 同异既非离实有性。 故成异品(云云)今就此答。 发此问也。 谓若言离实有性。 为宗有法。 同异性非离实有性。 故为异品者。 此论上说同品云。 谓所立法。 均等义品。 说名同品异(云云)品翻之。 但望所立法。 说同品异品。 非望有法。 而何今望有法。 定同品异品。 以同异性。 勘成异品。 云有有法自相相违耶(为言)次文云。 答。 今若但以有性与同异。 为同品。 可如所责违前论文。 既以离实有性。 而为同品。 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 故有此过。 无违论理(云云)此答也。 意云。 若但有法有性与同异性。 相对定判同品。 以同异性。 望有法有性。 非同品故。 勘成异品。 何如所责违前论文。 而既云有性非实。 其非实言。 显有性离实有体。 为此离实有体以同异性。 为同品故。 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而有。 然显失之时。 还成异喻。 故有此失。 不违论文(为言)文虽颇隐。 义意必然也(此答中诸人就文相致疑曾不可被欺之。)邑记云○断云○(云云)今依此记。 料简疏问答云。 问意为显成有法量。 犹有得法名之义。 以所立法。 对有法自相名问之。 答意云。 有法有性者。 言陈有性也。 未及云离实有性之意许。 若以同异望彼者。 诚可违论文(但字对加离实字大有性也。)而非实言处。 所成之离实有体之义。 望同异性。 论同品异品故。 不违论文(为言)重意虽有法有性。 既能别成之时。 犹名所立名法。 对之同喻。 何违论文哉(为言)于此有与喻均等与不均之二分。 若欲假同喻力之故。 未及大有性体。 先以离实有体之处欲令见所立。 此分与同异均等也。 但立者本意。 欲立离实有体之大有性。 以之望同异性。 不均等。 令缺后二相此义也。 问。 疏既以离实有性者。 表离实大有性体也。 何云有性者有体义哉。 所立法均等有者。 显立者欲令均等之意也。 而不均等故。 为相违因(为言)子岛料简似不□文。 答。 遂所为过。 同疑难趣。 而疏文云均等有。 直得其意。 须令均等。 二义由。 顺文章。 既为释均等义。 云离实有性。 以知有性者。 有体义也。 又断云。 是离实等有义为法文有义者不表大有性体。 显有体之义。 见疏文同彼(记引合断文。 其志在之。)问。 于均不均二边。 何不释不均义耶。 答。 今问意。 偏谓与有法不均等。 为夺问意。 故表均等边欤。 问。 子岛御意。 以离实有性及作大有缘性等。 名有法意许欤。 将名能别意许欤。 答。 可名有法意许也。 凡于前陈后说。 分言陈意许。 是因明大纲也。 又意许差别者。 言陈下别义也。 如云意中所许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义故也。 如此文释。 诸处既分明也。 尤可云有法差别。 有法意许也(先德中有实名能别意许义彼遂衔著有法故会诸文。 子岛专异彼义也。)问。 子岛意者。 作有缘性量。 能别勘意许。 而名有法差别。 岂不能别意许哉。 答。 彼别事也。 凡于上纲御意成有法量中。 或有偏带有法言陈之意许。 有法自相本作法。 及唯识比量等也。 或有带能别言陈之量。 如有法差别别作法也。 能别言下有法意许有量。 犹不常义不可以彼推余。 何况作大有缘性等差别。 带有法能别二言陈也。 作有缘性者。 即有性义故。 是以虽似能别下意许。 实犹可名有法意许也。 故子岛断道云。 其作有缘性。 则有性故。 作有性上差别。 名有法差别。 今正所诤。 虽是宗法。 为成有法所诤故。 名有法差别故知(云云)有性与作有缘性。 是一义也。 作有缘性者。 委显其意也。 问。 若尔如何。 有法意许。 能别处成之哉。 答。 有法云有性之时。 立者虽呼大有性。 其言中未显何有性。 能别云非实时。 显离实等别有体之有性。 爰始知。 欲成大有体也。 能别直摄大有性者。 虽须云能别意许非实言陈。 不带有性体故。 付言所带。 可名有法意许。 而深令知立者本意故。 名能别所成也。 问。 若尔因喻。 先成能别言陈。 能别更成有法意许欤。 若尔犹成两重。 此义有何德哉。 答。 此义乐为能别处。 诤可云也。 带言陈虽有有法处。 于后说处被成立。 不尔不可名比量所立。 此被成之分。 因喻所成也。 正成其言陈。 言陈本所志之。 有法义自成立。 然者直于能别处成无过。 又以能别成之无背。 不同有法有意许两重而成义。 彼一向在有法下故。 非比量所立。 若非比量所立者。 岂云法哉。 今义异彼。 能别处所成云故也。 问。 以何知之哉。 答。 义断云。 言非实等者。 是离实等有义为法。 望此即为所立。 不望有法名同异品(云云)先牒非实言。 为令知法义也。 有义为法者。 显同喻。 所及也。 即为所立者。 以能别义得所立名(为言)不望有法者。 遮不对有法也。 彼两重置义。 遂必对有法也。 问。 子岛犹遂成望有法。 本在所别故。 答。 自本云差别云所立。 之二门异也。 今于所立门。 遮有法也。 问。 若尔何云如是成立于有法云如是资益有法义成哉。 如文者二重不同。 先成法了。 后有法义成。 答。 能别处诤毕。 有法成云也。 不同二重有浅深。 问。 一切意许。 以能别显者。 取乐为简不乐为之意欤。 若尔法差别量。 此义难有。 言陈等带二差别故。 若又不限乐为。 岂以非实言不离眼识言。 兼显不乐为哉。 答。 法差别量。 意许直在能别处。 为因喻所成无疑。 二等虽同呼。 以立者本意可知。 于有法量者。 有法本非所立。 能别处又无显示旨。 以何为此量所成哉(为言)以取乐为。 简不乐为。 不云能别为诤也。 子岛于有法差别。 犹能别作有缘性。 等带二差别。 知非嫌不乐为之意也。 只令知欲诤其门许也。 建久七年五月十九日。 于笠置记之。 子岛意有法下有意许者。 相传义也。 其后又推云。 存别作法义故。 能别意许欤。 而犹有疑惑。 今遂决之了。 不同相传义。 又非能别意许也。 有法自相所立法案立。 及十余个度。 皆得一韵。 今略载七义。 初后二推□子岛御意欤。 余义如别记。 唯识比量所诤宗事。 问。 唯识比量。 以何为乐为宗耶。 答。 依大疏等。 以有法色下。 非定离眼识色。 为乐为欤。 问。 今量为破外人离心有实境。 有法举色。 立不离于眼识。 不离言显遮别体。 何剩成有色体哉。 离不离二门之中。 离者彼此相望。 显有别体。 不离者翻之。 既相从门也。 岂顺彼意许哉。 爰知此量。 不诤色体。 极成眼所行色故也。 于其色。 成不离能缘心之义。 破外人离识实境也。 答。 非定离眼识色者。 心中色也。 四分殊故不即。 一心用故不离。 非即非离是中道理也。 并遮增益损减。 若专成色体者。 何云不离于眼识。 若偏破色体者。 何有法言陈带而成之。 当知此乐为不同泛尔成体之量。 又不偏破色体。 重意云。 外人以为色对心。 执心外有别体。 大乘唯识宗。 遮其增益执。 外人闻之。 亦谬谓大乘宗。 唯有一心之外无物。 眼识所缘。 即眼识体非色非境。 今量破二边执也。 是故有法意许。 为非定离眼识色。 色故不无体。 不离故不有别体。 能别言陈云不离于眼识。 虽破相离。 不一向废色处。 不离之言。 自本不舍二门之义也。 但如疑难者。 偏诤能别欤。 若尔何三藏大师。 恐有法差别。 因上豫置自许简别哉。 疏主解释举人所知也。 况外人执境为实。 其所执实境者。 当情现相。 遍计所执无法也。 未知心中现依他相分。 大乘破之。 何不兼二门。 眼所行色虽极成。 其色中本质影像等。 亦有种类也。 闲可思之。 有别愚推。 如余处记。 今记不同学者偏成体。 但由法故成其法事。 寻云。 就有法自相量。 成其法者。 不加言量能别欤。 有法下意许欤。 加言量能别欤。 答。 此事前后所案异也。 若依先案者。 法者不加言量能别也。 有性下离实大有性。 能别所成故得法名。 依子岛意者。 既以离实有性而为同品等文。 寄能别得法名也。 问。 疏下文云。 实唯成法。 如难有性。 而非有性。 难彼意许。 离实等有。 而非有性。 故唯成法(文)此文指有法下意许。 离实有性名法。 答。 以非实言。 所成意许离实有。 名法云也。 问。 若尔。 何纂云理门望为量成立必须加言等耶。 答。 疏直就不加言量。 能别所成故显法义。 然而其义犹隐故。 为知其法义。 纂以加言量释之也。 有性非实量时。 虽无别量。 见须加言立。 他量能别故名法(为言)重意云。 法者生敌者解之义也。 意许而在有法处之时。 法义难知。 仍释其法义有二筋。 一者不加言量。 能别处成故。 二者遂可为别量能别故。 疏纂各出一义。 答依今度案者。 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直指有法下意许离实有性也。 成其法者。 法者离实有性意计也。 成者能别诤之也。 故疏云。 理门望诤有法之上。 意许别义。 故云但以法成其法明灯抄释此文云。 若望法上意许。 不积聚他用。 有法之意许。 离实有性。 作大有缘性差别义。 唯成其法。 故云但以法成其法子岛引用此释。 明知乍置意许。 直得法名云事。 但不遮能别之所成故。 名法之门。 如义断等。 仍可兼二门。 如端委问答。 纂要释如前义。 九句相摄事。 准可知之。 故菩提院权别当僧都。 探题初年。 有法自相专精九句相摄。 至下别可记之。 非离实大有言陈不无有随亡事。 纂云。 今此不无。 无即离二。 彼意许者。 即此言陈。 不无之有。 不别有彼。 意许大有。 故违所诤。 正违言显。 故但名为。 有法自相(文)言陈不无之有之下。 唯有一离实大有。 此外更无他法。 而以非实言。 见有法有性。 知即是大有意许既即言陈了。 寻意许不加言。 非言陈之时。 表里俱破。 自相即亡也。 问。 胜宗意。 三种有性。 其体各别也。 故断云。 谁言五顶有性含即离(云云)故知共许有。 非即大有性。 若二有既别体物也。 何举不无有。 呼大有哉。 况不无有性。 有即性也。 大有性。 实等不无之性也。 持业依主。 得名不同也。 何有即性名之下。 举有之性大有耶。 答。 共许有。 诸德意异也。 且依子岛御相传者。 共许有者。 乍见有别体。 终寻之即离。 外无其体。 暂有者。 师主对弟子。 说教有实有德等之时。 实等上不无也。 今此不无有。 师弟共许。 举之为所别。 师主立非实能别了。 还见有法有性。 其体即离实有性也。 有法举共许有故。 所别极成能别立。 非实。 意许大有即言陈。 故断云。 离实等有。 虽是意许。 言有之时。 即言显离。 言所显有外。 更无别有(文)又云。 既言非实。 非德业宗。 明即大有。 若非大有。 更有何有。 非实等也(文)共许有事别记之。 明本抄第四(终)明本抄第五有法差别。 子岛记云。 问。 先有法差别相违作法如何。 答。 四相违中都无若斯之难义。 何辄知之。 一云。 以前有法自相作法。 即为有法差别作法也。 一云。 必有别量。 谓先量改以别。 云作有缘性也(已上两义。 后义殊胜。 虽然未熟之人者。 可案前义。 广学之后。 可用后义。 努努不可忽诸之。 云云。)本作法家难别作法有四失。 一违论失(论中不别出故。)记会云论文略故。 更不别出。 如周记会也(云云)寻云别作法义意。 论作有缘性文。 是举后量能别也。 有法及因喻同前量。 随论自云如即此因即于前宗。 明示宗因了。 何不云论举作法。 伏难答略哉况如今会者。 似无深故。 本作法义。 尤可雄构哉。 次周记影略举耳者。 论偏为本作法。 论外虽可有以作有缘性量为有法差别。 论略不举。 以法差别与法自相别违。 例显后二相违可有别违作法欤。 若尔旁不顺别作法义。 何让周记哉。 今云。 子岛御意。 论并显本别二作法。 前量有法差别。 作大有缘性。 别成立为今作法故也其义既决定。 意无所畏所以不举正三支作法。 如前三相违。 略故尔也(为言)略有大故。 前后是一量故。 周记既以作有缘性量。 名有法差别。 设虽论外。 岂同本作法义哉。 彼义偏名有法差别故。 是故论略者。 不具举三支义也。 已上别作法。 本家云。 付论详二义。 一不举作法。 二云即于前宗。 三云亦能成立与此相违。 四云如遮实等。 本顺本作法。 别宗付论所为证者。 即于前宗文可有成立言(云云)仅此一事也。 而设虽有成立字。 独是立者。 欲成作大有缘性乐为之本意也。 不成言陈作有缘性。 不足为证。 爰知论不举者。 定是让前作法也。 二亦违论失(论说此有法差别。 未云如遮实等俱决定故。 何有别量哉云云。)记会云。 ○为成遮义。 以遮言可为证故。 ○即云既成有性遮非实等。 而作有缘性。 明知能成作有缘性也(云云)别家意。 仙人本意。 有性离实有体故。 能作有缘之性。 非实与作有缘性。 是表里二边也。 非实顺显体。 有缘顺成义。 其义还是一。 是以前量非实。 隐即显作有缘性。 后量能别。 又即显离实体。 疏文即存此义。 依之知前后量。 有异不异二门。 故后量俱决定义。 举作有缘性里非(为言)实堪成非实有缘性二义。 知能别表里也(子岛作有缘性在有法云事未定可思之。)此义意者。 二量相望见之。 或后量法有法。 共在前量有法处。 以非实言。 方便显前意许。 作有缘性下二等意许。 共含于有性处。 或前后量有法等有法。 能别同能别。 作有缘性下二等。 本在有法下。 以前量可知之故也。 虽然非实能别难堪意许也。 本家云。 二能别设虽相似。 遮非实等正可属前量能别。 若尔引他量为俱决定犹违余例。 设若二义全无异者。 何强用别作法哉。 若又付后量举里者。 疏文言颠倒。 以非实为表故。 知此文出不加言量也。 依之可云。 设付别作法犹举非实量能别。 释俱决定也。 前后二量自本非一向别异物。 仍无取他量失。 三违疏失(为一因违二作法。)记会云。 有性言量所成立者。 离实大有。 言显诤自相。 意许诤别义。 前后量能别虽改。 三支是同。 所诠不殊。 岂非一因违二哉(云云)(所诠不殊者如上记。 二量意还是同为言。)别家许本作法。 何寄彼不会违二义哉。 今云。 论兼二量。 违二义若嫌别量者。 似失本意。 故强以别付前。 同共为违二因也。 本家云。 如即此因者表一因。 有法差别者示违二也。 既以前自相量为今作法。 似二过无异。 为遮此伏难豫示所望二宗。 是诚有大志。 若泛尔举宗因者。 何劳云即于前宗有法差别哉。 互所蒙过轻重实异。 尤可存本作法。 四亦违疏失(文云。 有性言陈。 有法自相。 作有缘性。 作非有缘性。 是自相上。 意许差别等云云。 何云有别量哉。)记会云。 有性之上有此差别。 故任道理。 案立前量所有意许差别也。 但成此之时。 必可别立意许之量。 若乍前量如何得成其意许哉。 不妨有性之上有此差别(等云云)二家共有一重两重二义欤。 准子岛者。 以作有缘性差别量。 已安前量有法。 依大旨虽似两重。 至于安前有法直置之亦无失。 本作法二义。 准之可知。 问。 有性下有二差别者。 不乐为是实等五句也断道五句既非有性。 岂在有法下哉答。 断道取实等上义也。 疏记正取不无有。 无别体故。 别为片差别。 断道取实等体。 但寄带不无义边属有法处也是一义。 或离实等有体边是得有名。 今作有缘性者。 彼有义属有法有何失是二追可审义定之。 断道云实等。 不指云五句。 若是实等三句欤。 实等上不无名有法故。 三句体寄不无义以为有性下差别也。 同异和合不无不名有性故不取之。 如别记。 今见疏文。 于有性非实等量。 直勘二差别。 若但别作法不许前量为有法差别者。 似违此文。 若如子岛意者。 兼取二量虽无相违。 彼义本意。 本量虽勘此差别。 而疏中无于作有缘性量勘二等文。 只有此释。 本家以可为证(矣)别作法义于本作法付七失。 一违论失。 记云。 论云如即之因。 即于前宗。 有法差别。 作有缘性(云云)此文明有一实等因能成作有缘性之言陈也○如之言者。 是其略也其下必可有成立之言(如疏说之。)里书云。 今案不然。 设许言之者。 论文不必改能别。 即不改前宗此因成有法有性作有缘法(文)义言也。 若改能别者。 是岂云即于前宗哉。 又夺而言之者。 今言作有缘性者可大有也。 何者论次文云。 亦能成立。 与此相违。 作非有缘性意云。 任立者之意许上因成大有。 如此与此相违。 作非大有缘性。 此因能成言也。 若共许有者。 何论次文云与此相违也。 岂作非有缘性与共许有相违哉。 但为成俱决定义。 次文云如遮实等也。 意云。 若于大有无俱定义阙无同喻故。 今约非实宗可有俱决定云也。 事之委曲见断文(云云)纵夺二意其有其谓。 疏释此文云。 标名举宗因(云云)准前三作法者。 必先可出所违量所立也。 子岛深存此理给也。 本家本合违因也。 让宗于前量故。 无示正能别之文。 标宗者指即于前宗。 不云今更出。 二违疏失。 记云。 文云此言有者。 有无之有(乃至)若作大有缘性。 能别不成等(云云)定知有以有作缘性为能别之量也(有云。 此文明设显意许立量之词。 非谓有别量云云。 今谓不尔曾无所见故。)今云。 本作法家难会只此文也。 但付论文旁推其意。 作有缘性者。 定是意许作大有缘性也。 论省大字必可有由。 疏主岂不释其意哉。 今文即会之也。 若论偏指言陈能别者。 与此相违文甚难会通故。 问。 意许先避过何处有其例耶。 有法自相离实大有性等。 以何词避能别不成耶。 答。 立量之习。 可开之处随因喻及开立之。 可避之过随词至避之也。 唯识比量以影像色名非定离眼识色。 违三违四作有性有缘性等是也。 大作法有法差别二等意许。 犹寄共词言。 不尔何不为所别差别他不极成。 离实大有性等无他方便。 不同彼等。 是以显大有有体义。 作有缘性言既共许。 同异性亦有有缘性义。 宗喻相称。 尤可设共许法差别量。 论疏深显此义矣。 三亦违疏失记云。 文释阙后二相云。 有性有缘性因本所成有法差别等(云云)此若非彼量更云何量哉(云云)里书云。 是尤不尔。 有性之上显作有缘性故。 又可云是大有也。 望立者意许故。 次云宗无同品其宗作大有缘性之宗也。 此第二会释尤可然。 可见疏上下文。 四违断失。 记云。 文云以有为有法。 作有缘性为法故(等云云。 有云此为破璧公非自义云云。 今谓不尔。 专无所据故。)今云。 别家云。 璧公设以别量虽为此作法。 断主不许之者。 何无能破文哉。 会云。 璧公有二误。 一者不知言陈意许义误。 二以法差别为有法差别误。 前其过重。 大失因明自性差别故。 后其过轻。 虽乱法有法犹是成有法量故。 所以先付重设难已归意许(是一)一遂显自义处云即名法故。 窃嫌他义。 故字有深意。 以差别性故。 故字不为例(是一)问。 且虽名法遂成有法义。 不违别作法义。 答。 自若存有法差别者。 答即是法法差别。 问。 何先不成此量为有法差别之义哉(是一)下云。 然成此法等者。 无正名有法差别之词(是二)故大顺本作法。 意成有法者。 体义门法有法也理门本有其二种法有法故。 或可云设于先陈后说门名成有法之量。 然是非本义也可知之。 重难云。 若以成体或资益有法。 不同声量。 名有法者。 有法自相加言量。 又不同声量。 何于彼无此词哉。 知自相量诤留能别。 意许虽成法遂成有法故。 实名有法差别也。 仍断文深顺别作法欤。 相传义若云言有意含等文。 显两重意许者。 恐不顺文相。 上征有法及能别不成了。 今述转救岂忽为有性两重义哉。 今据意计难令成过者。 于作有缘性量已令有意许了。 以为差别相违之意也。 若据意许立者。 即牒之也。 若依别作法者。 若许意许者。 尤可相当前量意许欤。 而不可□次上文。 可见断记。 五违周记失。 记云。 彼文作问答有二释。 以别作法为胜(云云)本院私记等具释之。 可见。 六违明灯钞失。 记云。 其文云言陈作有缘性(云云)本义会云。 暂取出作有缘性意许。 于此勘差别故云言陈也。 会此言有者文灯钞云。 ○何妨大有虽非实等与其实等法门是别。 亦容无体不能定立大有是有故。 前立量虑恐未了。 胜论意云。 今应成立令义尽理究竟显了故。 寄前门言显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乐宗于中前立。 意内所许差别法门大有。 是有非是同异。 以为所乐。 则是寄于言显比量一类宗中。 矫立意许第三类宗。 于一量中双成如是两类宗故。 故犯相违(文)记里书云。 可以为后义类也。 第三灯者以非实为第一。 以作有缘性为第二。 以作大有缘性为第三也。 本家云。 于有性非实量。 若以非实为所乐者。 胜论宗义未究竟。 爰知胜论师意内。 可谓我寄此量言显。 窃矫成立作大有缘性义。 今应成立者。 即谈立者意趣也。 前量实成此义故。 不别立作有缘性量。 是不乐宗者。 非实言所诠义也。 差别法门者。 明非实量有法带意许也。 于一量中双成两类宗者。 有二意。 指有法两重意许为两类字。 第三类宗者。 对非实能别为第三类。 若第二类本付有法宗为第二重。 别作法云。 虑恐未了者。 以非实能别难知立作大有缘性(为言)今应成言者。 欲别立量意也。 是不乐宗者。 于非实量作大有缘性是不乐为也(为言)故寄前门者。 寄前有法自相未了故(为言)则是寄于言显比量者。 作有缘性别量也。 于一量中。 以前后二宗归为一量也两类宗者。 作有缘性及作大有缘性也。 后量在前量中。 故凡钞上下。 或云前立量。 或云故寄前门。 若无别量者。 岂云前量哉。 虑恐未了义甚顺此传。 子岛深依淄洲善珠案立此义欤。 七违理失。 记云。 虽云成有法之量。 正所诤者。 是能别法。 若留有法。 即诤差别。 如何得言如是成立于有法。 甚无用故。 子岛御意。 专以此文可知。 正所诤者。 以理门正理为证。 疏答何故初说问。 云正所诤故。 又此意也。 何量必以能别法为诤故也(虽诤能别意许。 即于能别言陈处诤之故。 犹以法自相名正所诤。 后二意许必于能别诤之也。)是能别故者。 一切量所为诤义。 必是法也。 以疏既以离实有性而为同品文。 实唯成法文。 义断言非实等者等诸文。 皆为此义证。 若成有法自相差别量。 意许任本意名有法差别。 名有法意许。 诤犹为能别义欤(子岛偏为诤有法之义。 大背此等意。 又偏为能别意许。 大违因明大纲也。 可知差别在有法诤在能别也。)问。 如何有法差别。 能别处诤之哉。 答。 有法所带所乐若体若别义。 若任其有无同喻故。 以一分相似同品。 欲助成所乐全体义。 作成为能别法也。 所谓大有性体离实有体大有性也。 同异性虽有离实与有体二重义。 非大有性体。 体既不同。 知非实喻方便置非实言。 引向有性离实有体边也。 以之名成法也。 其所成之法具勘见。 是离实大有性也。 敌者见之以为异品。 若夫勘此失之时。 立者我只以离实有体为宗。 同异性能同品也者。 敌者须许此词。 其上责立者可云。 汝所成是其体何物。 我以喻力见之未悟其体。 此时立论意乐可未究意。 故前时虽闻勘矫立本意之敌者词。 立论者不能取敢纠之。 立者不诤故。 阙后二相义任敌者进止能决定。 此时只求能违过之外敢无他计者也。 所以虽有法下意放大有体。 立者所方便犹为能别所成义。 且得法名也。 有法差别准之可知。 以作有缘性能别。 仅显有缘性义。 未及能立大有有缘性也。 其性者是大有体性有能缘之义也。 言显虽显犹有所挟。 以之为所立法。 若于非实量者。 若偏任言显只有性之非实也。 若勘意许即有法大有性也。 付二边共见之。 敌者颇难入知立作大有缘性之门。 而非一向无此义。 作有缘性量后。 能知前意许故。 必有别量(为言)门。 诤必在能别者。 何云或诤有法或诤于法耶。 答。 彼指所诤也。 能别处能诤彼法有法云事也。 法差别直诤言下意取许义。 为他用言正带神我他用故。 离实有性以有法为所诤。 有性非能别言之所显故。 离实有体令见能别者。 非真实所乐。 所乐一分义故。 付仅所显名之法。 探实所成体而留有法也。 所立是有法而非法也。 敌者知彼方便故。 未显为有法。 任立者矫立。 乍名法对同品勘令成异品也。 立者成之了后。 不言自成有法。 敌者能破之了。 所破法即为有法也。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即此意也。 若见能别诤之一重成有法。 若依实寻之。 先成一重法。 后遂成第二重有法也。 子岛云。 若留能别即诤差别。 如何得言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即是为二重之意也。 若如本作法者。 本在有法。 望之判二品。 非只违理门·正理之成其法文。 又能违如是成立于有法意也。 若以非实为一重者。 在有法传。 能别全非实诤。 岂云成其法哉。 深可思之。 重意云。 立者正作法之次第者。 大有性正在有法处。 为法之分。 离实有体义。 不及有性故也。 敌者押之法处令有至有性之义。 勘为异品。 立者尤可愆之。 而不纠之故者。 敌者若不如此勘。 立者即以立彼能别。 押我成立大有性了可云故。 敌者又知其意之可过言之处。 豫有法体令豫法处。 如此勘也。 立敌之前共有矫处。 能可悉之。 见子岛处处释。 有法作成法之义虽释之。 望之即勘成异品之处。 未必分明释之。 若尔相违因义未究竟。 倩案之如上义欤。 建久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于般若台记之。 此事若自□上纲御本意者。 于弥勒御前必蒙引接矣。 两重意许。 观理僧都别传云。 断下文。 以有为有法○故非言显(云云)问。 此文意何。 答。 此文意。 有性者有法自相。 即共许不无之有。 此有法自相处。 意许作有缘性总意许。 即亦共许不无有。 今断师此总意许为法。 此下别作大有缘性。 作有缘性。 作非大有缘性。 作有缘性。 重意许。 为法差别○问。 论并疏作有缘性作非有缘性共为有法差别。 而何今违论疏。 断师云以作有缘性为法。 答。 未不违论疏意。 何者随立者意许处。 有法处取举意许时。 名有法差别。 法处取下意许时。 名法差别。 虽有上下不同。 本意都不违○断云。 准前释。 望不加言。 名有法差别。 若加言已。 即名法故(云云)虔记释此文云。 如言有性非实。 其作有缘性。 即有性中含名有法差别。 此即不加言。 若言有性离实有性。 此加言已。 即名自相。 其作大有缘性作非大有缘性。 即差别也(云云。 有断私记全同之。)本云。 今案师主胜论。 欲成大有性。 要可双成体义。 设虽成离实有性体(已上)若不成其义。 何知离实等别有性。 是有之由。 是故须立有性非实之量。 作有性离实有性之意许量。 立有性作有缘性之量。 作有性作大有缘性之意许量。 其有性非实之量。 偏诤体不见诤义之由。 要由作有缘性能别。 可勘作有作非之差别也。 而论中明此作法。 出有性非实之量。 深案其意。 必可有两重意许。 谓有性有法之上。 有有性离实有性法自相之意许量。 此诤有性之体也。 亦有有性作有缘性。 法差别之意许量。 此诤有性之义也。 其有性作有缘性之意许量。 作有缘能别下。 可有作有作非之差别。 今此有性作有缘性争义之量。 而不别立。 置有性有法之上。 示合违作法。 不尔如何为有法差别相违作法哉。 有性非实之量。 是自相过非差别因故(已上)今重成云。 有性非定量。 有作有缘性意许云事。 决然理也。 若不然者。 设有有性作有缘性别量。 彼可非前量有法下意许。 何云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哉。 付别作法义之所许见之。 本作法义决然也。 依之子岛传以前量亦名有法差别(云云)若尔道理及论文分明也。 不可疑难。 问两重意许犹难信。 依之松室及楞严源信等。 深难此义不许之。 意许下又带意许之旨。 谁信之哉。 答。 付作有缘性量有二等意许之义。 两家极成之事也。 而其带二等作有缘性义。 有法上可带之义又必然也。 别作法许前量有此意许之故也。 有性有作有缘性意许之义不可疑之。 若尔自别量传见之者。 摄有法全无过也。 依之论云有法差别作有缘性(文)又润色云。 言显外不可带别义者此难可然。 而意许量云物。 居言陈下之义。 见于纂要等。 若尔言陈不尽之别义。 一重狭为意许成毕。 其上犹有所不穷者。 意下又可含之。 何不及多重哉(凡意许三重者四重可有之故。 上纲口说。)问。 作有缘性为言陈之日。 设虽为其意计。 入之有法有性之时。 烦其下不居。 直勘之有何失哉。 答。 设虽一重。 可成若两重无过者。 何不许之哉。 作非有缘性意许等。 有性直难带。 作有缘性言出来了上。 其言下带之。 自可为彼有性下意许。 直颇难有欤。 设直可有两重其义无隔胜也。 问。 违三违四直勘之。 今量何不尔哉答。 准言彼二量无两重意许。 问。 有方如何答。 违三量等实句广今且狭取四大种。 对之立量许也。 与有性非实量全无异。 因虽殊。 宗一重两重。 全不可依因。 仍如本作法无过也。 问。 彼二量无委曲直勘之。 有两重意许云事。 疏所不见也。 若尔准彼可知此量意哉。 答。 此量论云即于前宗有法差别作有缘性。 有法有总作有缘性意许之义分明也。 疏释之此言有者。 有无之有(文)此量分明以之可准知彼也。 况义断。 文无疑。 先于作有缘性量成法差别义了。 此意许即在有法故。 望不加言有法差别释也。 此旨可知。 问。 以非实能别。 何知有作有作非意许哉。 答。 有性与非实不相离性。 是一重所立也。 而泛尔有性离实义未显。 泛尔非实。 有义难知。 既有性而非实也。 岂非作有缘性哉。 以之可知此量带作有缘性意许也。 何况若不许此义者。 别作法家。 前量有作有缘性意许者。 若是不顾论宗欤。 将如声上无我等义准宗欤。 若如前者。 比量不顾论宗。 岂非能别所成哉。 若如后者。 别作法家。 何以前量名有法差别哉。 可知今差别者非义准。 实言陈之所带意许差别故也(委可成之。)子岛难还。 负别作法义。 非本作法之所痛也。 已上就相传义粗加润色。 但违三违四量有两重意许云事。 虽无殊难犹可思之。 论疏义断料简如上。 又本院存两重意许云事相承义也。 而彼记未定。 可见之。 注释中云。 然言作有缘性者。 但是文略。 理实应言。 大有缘性○是故疏文。 但是料简有法自相宗及一重意许。 非是料简两重意许。 若约别解。 假云两重亦所不遮。 固执者非。 问。 断云。 以有为有法○是其差别(已上)此岂非两重意许。 答。 断主乘他义出自别解。 据设言显立。 作如此释。 非言意许两重差别(文)松室私记四云。 问。 若云作有缘性之言下。 意许大有性者。 云作有缘性宗尚成言显。 若非言显是意许者。 意许中更有意许故。 成两重意许。 答。 其论略大之字。 云有法差别作有缘性时。 此云作有缘性之言通同异性。 故且共许之词无过云事。 非谓作有缘性意许中更有作大有缘性意许。 作有缘性便是作大有缘性故(云云)一重意许义。 今云。 子岛传。 断道云。 然论据立者虽存有性上意许差别。 未别立量。 而敌者进检立者之意许付过也。 若依此者。 唯前有性非实之量也。 疏断据立者为成本意立意许量也。 若依此者。 即有有性作有缘性量也。 论存略疏约实说。 不尔相违。 此解优也(文)今云。 子岛御意以别作法为本。 兼许本作法。 其中依断道者。 论犹以非实量为有法差别作法。 至疏断正以作有缘性量为此过作法。 实论疏义断并存二门。 问。 依论作释。 论若以非实量为正作法者。 疏断何辄用别作法。 爰知别作法家专以论为证立此义也。 今何会论开本作法哉。 答。 见论前后。 以有性非实量为作法。 若强会显文拄归一义者。 可成巨害。 不如顺违随宜。 但论意犹许别量故。 对单本作法有胜处。 问。 疏断盛许本作法。 所为本疏云。 有性言陈。 有法自相。 作有缘性。 作非有缘性。 是自相上意许差别义断云。 望不加言。 名有法差别。 若加言已。 即名法故(文)其意不越于论文。 何云疏断用别作法哉。 纵者俱可为本作法夺者同可别作法。 答。 疏上下有二趣。 此言有者。 有无之有(乃至)若作大有缘性。 能别不成等文。 许别作法之旨分明也。 阐本作法传。 虽会此文。 不如别作法之义。 义断始终并用作有缘性量。 聊有疑殆者。 即是法差别之一文欤。 彼又此义之所许也。 至然成此法。 意成有法文。 正归有法差别。 何况以有为有法。 作有缘性为法故之文。 正示立量作法故。 慈恩淄洲。 正以别量为此作法问。 二义互得论意。 以何论为本作法哉。 答。 如即此因。 即于前宗者。 宗因让前(是一)有法差别作有缘性者。 为意许差别出作有缘性(是二)与此相违。 作非有缘性者。 对前作有缘性。 以作非有缘性名相违。 以知作有缘性者。 意许作大有缘性也。 若共许作有缘性者。 何有相违义(是三)如遮实等。 俱决定故者。 以自所违量。 非实能别为例(是四)一一文言皆顺本作法。 问。 论存本作法。 疏断用别作法。 有何故哉。 答非实能别。 显离实有体义。 成有性体故。 为之自相量。 作有缘性义。 以非实言。 虽幽寻知之。 其义尤隐故。 必立加言量。 成作有缘性义之时。 其能别言陈为先。 能知有法下乐为作大有缘性意许也。 是故以作大有缘性量。 为此作法也。 问。 若尔。 论主自本可用别作法。 何乍置分明作法。 取隐本作法哉。 答。 论主示合违作法故。 举有性非实量为自相差别二作法也。 非实是总能别也。 此下有二门若成。 离实有体义直诤大有体。 若显作有缘性义成有法下作大有缘性别义。 一能别下含二类宗。 以为合违作法。 疏主探此意。 有法自相之时。 云既以离实有性而为同品。 直成有性体。 释有法差别云胜论此因。 既成有性。 遮非实等。 而作有缘性。 显非实言里带作有缘性义。 疏主以其作有缘性义。 直为能别。 详立显意许量。 为有法差别作法也。 故疏云。 即以前因。 成立前宗。 言陈有性。 有法自相。 意许差别。 为有缘性(乃至)此言有者。 有无之有(等云云)是则开意许。 立作有缘性量之时。 避言陈能别不成也。 义断以有为有法。 作有缘性为法故。 俱是不无之有者。 释开此言有者有无之有意也。 若尔论举不加言之量。 影令知别作法。 疏主依作有缘性之词。 已开其意。 断主详举作法也。 论疏义断。 从隐至显。 渐示其作法。 依此义者断云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别者。 论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别(为言)然成此法。 意成有法者。 论外加言量为有法差别之义释也。 周记二释中。 后释为正。 亦别立量者。 论外亦可立作有缘性别量(为言)论不举者影略故。 尔者论不举别作法云也。 谁向此释。 云论举作有缘性量哉。 明灯抄先牒有法差别还用前门。 所立比量等者。 显用本作法也。 次有一重问答。 故前立量。 虑恐未了者。 论以非实量虽为作法。 其义未显了(为言)次文今应成立。 令义尽理。 分竟显了者。 立作有缘性别量。 可令义究竟(为言)见上下文。 论所说为非实量。 别可立显了尽理量释也。 子岛依别作法。 释论作有缘性文有二意。 疏记并断道初文。 作有缘性者。 后量能别言陈也。 论举别作法(为言)断道终文者。 论存本作法(云云)依此义者。 论作有缘性者。 意许作大有缘性也。 今依道奥文立此义耳。 意许所在大旨同前义。 仍别不记之。 明本抄卷五明本抄第六一因违三。 一因违四。 一因违三比量。 问。 今量有法二个过可尔。 准大作法故。 法差别相违。 不可然。 非四大种能别。 言陈意许俱非太诤故。 若尔者可为违二因。 何加法差别相违哉。 答。 以有性望四大种。 虽直非其体。 返又有彼法。 是其师主宗义也。 是以非四大种者。 非泛尔遮非四大。 体是能有而离大种。 以之为乐为宗。 岂非深旨哉。 所以诤亘三宗。 非唯违有法也。 问。 若尔有性非实量。 亦可有法差别相违。 非实能别下有能有实非实不能有实非实二等意许故也。 凡今量宗。 颇同有性非实量。 彼广亘九实。 此狭限实句四大。 宽狭虽异言势诚同。 若此量违三者。 彼量又可加法差别。 彼若限违二者此又可同。 答。 平备延义源信等古德。 泥于此事。 可云难义也。 俱辨差别者。 有法有性言显共许。 意许难实有性。 为正所诤。 以非实能别成之。 诤偏在有法。 不通能别。 故非实法自相下无意许也。 一因违三量所诤不定。 依所说简别有法。 直令离实大有性。 意许。 取下置能别之所。 有所说简别。 慥不云离实大有性故。 意许取上置有法所。 能别无矫立差别。 不同有性非实量诤所决定也(已上本抄。)重案其理。 有性非实量。 有性言陈共许。 足含意许。 能别立非实者。 以方便欲成有法有性。 所以能别非诤之所衔着。 何有意许。 凡两宗诤法体量。 若有法举体了。 能别多可非实所诤。 虽犯后二相违。 难付初二相违。 但于今违三作法者。 本是自比量也。 有法置所说言。 彼有性即任自宗所说。 举离实有性故。 且以有法不为诤。 能别立非四大种时不诤言显自相。 不应乐为故。 爰知实所诤可有能别意许。 若不由此故者。 违二违三二作法甚以难分。 如疑难趣。 此量宗似有性非实宗。 仅所异者。 只所说言有无也。 爰知以上道理可为违二违三源(矣)此量因喻事。 问以此量对有性非实量。 二宗宽狭且易知。 今不言。 有一实云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不取同异性云色声等。 各定可有由。 其所由如何。 答。 有性非实量用有一实故因故唯须以同异性为同喻能有义不亘余法故。 今量以体非无为因。 非无义广故有性及四大种外诸法皆同喻也。 如此义三支关预不同非无量。 但违三时加法差别。 因喻若应其相者。 尤可为本意。 而云体非无故。 云如色声等之故。 别犯法差别相违云事。 未探得决定由。 能违因共不定事。 问。 师主宗许同异性能有一一实。 故有能有义。 故能违量因有不定失。 作法云。 为如色声等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所说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种哉。 为如同异性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所说有性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种哉。 答。 凡约胜论六句。 有性犹得能有名。 余五句非有性故。 不得能有名。 就意许宗差别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之时。 同异性本非有性故。 非能有物。 故与能违量为宗同品。 非不定敌也。 况同异性若能有者。 有法自相能违量。 立有性非有性同异性为同喻之时。 可有所立不成失。 一因违四量能违又可犯不定过。 问。 勘疏前后。 以同异性名能有之文非一。 云大有同异名有一实俱能有于一一实故。 云同异能有于一实等同异非有性。 云其同异性虽离实等有体能有。 云大有同异能有诸实等也。 若尔同异性既名能有。 岂非善不定哉。 答。 同异性。 实等之性令实等三句能有。 同能有异。 能同异性其体非无。 今以非无义为有。 以能同异为能。 总名能有。 是即能同异对所同异立能有名。 然实非有性故非善不定也(已上本抄问答也。)今云。 此义尽理。 尤可依学。 但能与有分两字训释事。 虽不违义道。 又似强分别欤。 凡大有同异多可相滥。 能分之甚不辄。 所诠者只以二句名言可知之。 同异者表为各各性之义。 有者显总有实等之义。 是故或时以同异虽名有。 仅是不无之义也。 遂非有。 然者令实等有同有异者。 以在名有故者。 本有体法在彼此处之义也。 在彼此处之法必虽不无。 胜宗意其不无之本大有非同异。 是故纂要实等虽名不无不名有(云云)仍彼宗有名有通局。 其能有又一往似通同异。 真实限大有欤。 问。 略纂云。 有一实者有性同异含常散极微空等五实(文)明灯抄同之。 依此等释者。 有一实者以含义名有欤。 若尔如何义断破璧公中。 不许同异性含实等故名有实等之义哉。 则义断云。 以同异性。 含于实等。 名有实等。 是彼性故。 名有实等(已上璧公。)出何典据。 据胜论但云。 同异是实等性。 不云有故(已上能破。)答。 先义断能破旁未审定。 若是于璧公义。 同异性虽实等性。 能有实等云事无典据云欤。 又依不无有者。 同异亦虽名能有。 只是性义也。 不名含实等云欤。 但依子岛断私记者似。 后义。 若尔璧公同异性为能含法无典据。 含者且子微有父母等也。 俱有体此中含入彼之义也。 而同异性既实等之实性也。 性有相非含义。 麻有绳之类也。 仍不许璧公。 但大有同异有实等。 所有不离能有。 此又非无含义。 处处名含即此意欤。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体。 子岛记云。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古德云云不同也。 或云即实有性也。 或云即义相违也。 或云同喻色声等也(云云)今谓可云同异性和合性也。 此二句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 是立敌所共许故也(云云)寻云。 如色声等等言。 定可摄同异和合。 若尔者以同喻为片差别欤。 今云。 子岛御意。 随诸量形种种求不乐为体。 可有深意。 若辄取同喻一分者。 四分建立量可有不乐为体。 何子岛云无不乐为体故非真法差别哉(定性比量私记等。)依之可云。 同喻有多法中。 别类与有法其义殊相似法。 取分为片差别故云有别体也。 凡于胜论宗六句义。 实等三句是法体也。 大有同异和合三句是实等之能有能同异能和合性也。 同异和合既似大有功能。 故取为片差别也。 问。 取同异和合为片差别者。 直取法体欤。 答。 不尔。 非四大种者是有法有性上别义也。 其言贯通亘同异性上非四大种义故。 以彼义为不乐为差别也。 若取同异和合法体为片差别者。 岂以他法体直置能别下哉。 问。 若尔何必求不乐为体哉。 即义相违有何过。 答。 义必有所依体。 若无具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义之法体者。 以何为所依哉。 故必有其体(为言)问。 其义既通同喻色声等上。 何云无所依哉。 设同喻外无片差别体。 其声非无依。 答立量之习。 有法同喻其体必别。 若以同喻为片差别者。 宗依喻依成一物。 故同喻外必求其体。 问。 违三违四量不乐为所依法体既非有法。 设用同喻为片差别体。 宗喻所依何成一物哉。 答。 不乐为差别所依法体。 犹拟宜为有法故。 不取喻依也。 问。 不乐为差别。 成敌者能违量宗欤。 答。 不乐为与能违宗其义必同。 其体不必同。 所谓大作法法差别即取有法上假我用义。 故是同也(胜劣虽异。 体是同也。 如别记。)如定离眼识色者。 立者前虽本质色。 敌者成之时即成心外实色。 是遍计所执色也。 有法上令有彼不乐为名义了即成立其宗也。 问。 若尔违三量不乐为。 岂成敌者宗哉。 敌者许即实有性。 无非四大种之有性故。 答。 此量不然。 本立自比故。 能违不必成立敌者自宗。 只以遮可足。 共比量中无此义(矣)问。 若尔四分建立量如何。 虽共比能违宗非缘虑自显不敌者所乐哉。 答。 尔也。 彼量非差别相违真轨辙。 只是大师为诫未学。 假出此作法也。 以何知者。 一切相违因。 前邪后正也。 后正者所谓成敌者宗也。 其中于差别相违。 或作遮或作表。 随量形虽不定。 必非立者乐为成不乐为也。 设虽作遮。 共因必与不乐为宗可成因也。 不尔岂云与相违法而为因故哉。 而非缘虑自显既敌者前非心心所上义。 若成此宗者。 可有违宗过故。 可知非实相违因也。 总论之法差别二等意许有三类。 一者有法上义带二差别。 如大作法法差别也。 真假二他所用之义。 共是眼上义故。 能用真假非正能别义。 彼所受用义为今差别也。 二者以他法上义为不乐为。 违三违四法差别等也。 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种片差别。 立者前虽非有法上义。 非四大种能别言陈。 通彼故为言下意许。 假差置时虽他法上义。 遂为敌宗时成有法义也。 三者同喻之外无其体。 四分建立量等也。 又非缘虑自显差别。 立敌前俱非有法上义也。 不乐为差别沙汰不尽。 犹可有口传。 一因违四比量。 胜论师立自比量云。 所说有性离实等外有别自性。 许非无故如同异性。 法自相相违。 疏云。 法自相相违者。 所说有性离实等外无别自性。 许非无故如实德等(云云。 阙后二相作法可知。)寻云。 所违量立有性离实德业有别自性。 以同异性为同品。 许非无故因转彼不阙第二相。 何为相违因。 又能违量因。 亦转同异二品有共不定过。 何为前邪后正耶。 所违理共不定事。 疏云。 乍观此因是共不定也。 二皆有故。 然彼五顶诤五句外无别自性。 故立有性离实等。 五有别自性。 阙宗同品。 其同异性既是异品所离之外。 由彼胜论方便矫立。 举异为同。 许非无故因。 唯于异品实等上有同遍非有(云云)子岛私记云。 胜论本意。 只云离实德业三有别有性也。 而何今加同异和合。 云立离五句有别自性哉。 答云。 离实德业三有别自性。 约初说六句之次第也。 意云。 师主为弟子说六句之时。 第一说实句。 第二说德句。 第三说业句。 此三皆信。 第四说有句。 是时不信。 师主论离实等三别有。 弟子论离实等三别无尔时师主为立比量。 令信。 超说第五同异句第六和合句。 此本意即有性离此实德业及同异和合有别自性(为言)故言离实等三者。 约最初说。 论其实者。 立离五句有别自性也(云云)能违量共不定事。 疏云。 法自相相违者。 所说有性离实等外无别自性。 许非无故如实德等。 同异入宗所等之中。 故无不定。 私记云。 ○问。 其入宗所等云意如何。 答。 作能违之时。 具可云所说有性离实德业同异和合无别自性(为言)问。 若尔以同异性亦可为同喻耶。 答。 尔也。 ○问。 若以同异性为同喻者。 何云今将后三以就初一以异为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云云)答。 理实同异性是本量异喻也。 本无同喻。 今能违量。 以彼本量异喻同异性为同喻故。 自然成改他能立同喻也。 问。 若尔何故能违量同喻。 更云。 实德等似改喻哉。 答。 凡此能违量同喻。 只非同异性。 实等五句皆成同喻。 为显此义。 改词云实德等也。 其等下等同异性。 亦以同异性为首可等余实等。 故下云。 此上同喻举同异为首亦得等(云云)有法有性五句上能非无有欤。 一云。 五句上能非无性为有法(云云)本云子岛意(云云)此传有多难。 一者违即九句中。 第六句也释。 以有一实因为第六句。 是则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句也。 和合句亦名不无有性。 今有一实因于彼转。 何云异品一分非有哉。 二者违若有彼无实犯两俱不成之文。 有法有性含和合句。 有无实因亦转和合句。 宗因既无宽狭。 何犯两俱不成耶。 三者因可为所依不成。 有法有性举同异性。 非无有性毕。 取下此同异性以为同喻故。 因阙所依。 以一法为宗喻故。 四者有性非实量可有一分两俱不成。 和合句义非无既名有性者。 可转有一实因。 而彼量有法有性三句上能非无性故。 可有宽因狭宗两俱不成哉。 今云。 五句义颇无其谓。 难存之欤。 子岛存此义云事。 分明释不觉悟。 退可捡之。 但付此义所举四难未必为重。 会初难云。 虽和合句实德业令和合非实等性。 总生大有也。 别性同异也。 彼二法既实等性故。 有实等义可尔。 彼总别性有上和合句。 只三句和合令不相离之性也。 其用疏故。 有一实等因不转之。 仍今难不当欤。 会第二难云。 有无实因所有无实中和合句又收(为言)非正以和合句名有无实也。 非能有故。 况又彼量三句能有为有法时。 其宗狭有无实因亘和合故。 有两俱不成(为言。 此义如上成毕。)会第三难云。 设以同异性体虽取同喻。 其上不无为有法有何失。 用喻事者宗同品因同法也。 何所为有法之不无取下哉。 会第四难云。 和合句不转有一实因之旨如上。 仍非难欤。 一云。 三句能非无性为有法(延义讲院传。)寻云。 法自相能违所违俱有过。 所违有相符。 三句上能非无性立同异和合外有别自性故。 能违有违宗。 三句上有性同异和合外有别自性云事。 师弟共许之。 而三句上有性立同异和合外无别性故。 有违宗过也。 爰知有法有性亘五句上能非无性故。 立者立离五句有别自性无相符。 能违量立应无别自性非违宗也。 又作非有缘性体。 实等五句也。 而有法有性言陈带实等五句为体之作非有缘性。 知同异和合非无义得有性名云事。 若尔今量有法有性何不亘五名哉。 今云。 三句义可尔。 先胜宗有性者。 大有性也。 大有唯实德业三句。 能有也。 不有自及同异和合故。 师主举有性为有法。 体皆三句能有大有性也。 设依不无有虽释共许义。 自实体寻之可知其分齐。 若举五句能有者。 成之遂成大有之时。 岂相称宗计哉。 不无有遂归大有故。 可限三句之能有。 若举同异和合不无性为有法者。 岂其不无归大有哉。 依此义会相符云。 言陈虽举不无有。 若成能别毕。 其不相离性宗必成大有体或义。 敌者岂于此付相符过哉。 有后三相违之量言陈不付此失者。 皆此道理也说于违四法自相。 犹可例(如上成)之能违量违宗准相符可会。 意云本量所成宗既大有性也。 其大有敌者以为无法何对一分句许有别体哉。 已上付五句三句义会种种难者。 皆设有法有性言陈虽共计有。 遂所成大有故地无失云趣也。 若又法自相时。 直举离实有云意者。 弥以勿论大有性通同异和合能有云事都无之。 于五句更不可及征诘欤。 有私记云○此难甚难通○本量自比量显离实。 岂许此所以今牒离实有离实等五句义非返。 所以无一分违宗(云云)菩提院云。 师主本存六句别体。 五句之外有别大有。 即是离实等有性也。 今为成此离实大有。 显举离实有性云所说有性之时。 弟子五顶。 付他破他。 牒举师主。 离实等五句大有性非返离五句无别自性。 非云弟子自宗立离五句无体。 亦无相符。 自比量对他不为失欤。 或五句中三句无相符。 只约二句有此失。 故从多分亦不为失也。 左大臣殿下云。 离宗有相符。 因有差别相违。 则如觉惠非思量。 虽有全分一分相符极成。 亦付法差别相违过也。 法自相所违量有法有性事。 问。 法自相所违量。 言有性者。 离实有性欤。 共许有性欤。 若共许有性者。 既置所说言。 知师主自所说大有性也。 此量自本自比量也。 何乍置自所许大有。 无由以共许不无有为有法哉。 况若举共许有立有别自性者。 可有违宗过。 若又言陈共许有。 意许离实有者。 既诤有法有。 矫立比量也。 何犯法自相相违哉。 若离实有性为所别者。 举有法之时。 已离实有性也。 何能别始立离实等外有别自性耶。 爰知。 法自相之时。 有法总云有性。 是共许有也云事。 依之子岛释许非无故许言云。 是共许之许也。 实等上能非无有也(云云)若有法举离实大有性者。 宗因不关预。 岂无两俱不成耶。 一义云。 共许有性也。 以子岛为证。 今寻云。 或有法举共许有者。 以能别遂所成得之义如何。 实所诤在能别欤。 将在有法欤。 若在自法者。 共许言陈下意许离实有性欤。 设云尔者。 能有法自相相违也。 如何疏付初相违哉。 设又有法虽共许有性。 以之为诤者。 师主乐为岂留共许有哉。 况能别言无疑成离实大有。 岂以此言。 浅立共许有哉。 若又诤在能别者。 有法共许有性非所成体。 举之无用也。 不同声无常等量。 彼先举声体。 其体本不诤。 以成无常义。 尤当诤法。 此量共许有性处无离实等有别自性之义。 所别能别不关预。 明知以能别见有法举大有体。 与非实量有法自相无异。 然者有法为共许有云事。 旁推征之。 都以不当。 子岛释因简别给。 其义不分明。 何以彼为定量成不可得之旨哉。 今云。 违四量法自相之时。 有法有性者离实有性也。 法自相量所别能别俱无意许。 若无意许者。 又当大有。 于共许有者。 旁不相□。 故定大有性也。 有法所举者。 直大有性体也。 能别所成者。 体上离实等有别自性义也。 所别能别离虽相似。 标体显义其旨易知。 体义中正诤义。 虽成义乐为粗穷。 就中自比量无意许直举法体毕。 全不成诤。 无所容受故。 意云矫立比量言陈下。 带意许者。 诤其意许故以意即言。 体又有破此量不然。 故有法不诤也。 若言陈犹共许有者。 诤不留法宗。 必可至有法。 故可有后二相违。 今付法自相之门也。 专不同后二宗。 但于子岛释者。 先共许之自许者。 因共许上所置自许简别也。 是以子岛御意。 许非无故者。 师弟共许义也。 有体法非无云义世间知之。 师弟元自所许来也。 取此宽义为因。 其上置自许言。 里宽故共许也。 表狭故自许也言之共许自许。 离实有性上有此因云事。 师主自许之。 自许因故也。 未探实义之间。 会子岛释如此。 问。 先共许自许因。 其体实共许也。 何于唯自许大有上转哉。 次见私记文。 实等上能非无有立敌共许故。 共许之许也(云云取心。)此意者。 有法有性共许能非无性故宗是共许也。 故非无故共许因亦能转云也。 而有法大有故。 自许因转彼云事。 不□私记意。 重意云。 子岛宗及因俱欲令广。 今义宗因俱狭不彼本意欤。 答。 共许之自许有宽狭二义。 其中正为遁过以狭为相也。 何不转唯自许法乎。 彼唯识比量自许初三摄因。 转自许他方佛色。 胜军比量改因量。 转自许发智。 彼皆共许自许因转单自许法也。 始不可疑之。 次私记意先释因体共许义也。 是则两方问中先成共许义。 其上自许简别易知。 故不述也。 于有法者。 虽未释其宽狭。 总相道理决定故。 可不及异义。 若尔自许离实有性上自许因得转。 是上纲御本意欤。 法差别相违时所离实等三句五句事。 本有二义(一云言显意许共限三句。 一云言显五句。 意许(三句)清水里书意云云。)三句传。 寻云。 所违量因有不定过。 作法云。 为如实德等许非无故所说有性离实等无别自性。 为如同异性许非无故所说有性离实等有别自性。 本云。 因转二品成两宗。 令乐为宗不定。 名共不定。 而能有实德业。 离实等有性见为乐为宗之时。 无此乐为宗令不定之义。 设虽令言陈宗不定。 彼非乐为故。 似不定也。 故疏云。 乍观此因是共不定(云云)依定宾疏意也。 今重寻云。 于比量求过相之习。 先须勘言陈过。 敌者付共不定之时。 立者出词遮之方何。 岂云我成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意许。 此不定不望彼乐为故。 非真过哉。 加之后三相违量者。 初同有异无云事诸处解释也。 而此量何先犯不定过哉。 言陈若犯真过相者。 敌者殆可生喜足相。 越此更至意许过云事。 恐犹难信。 今试会云。 常途相诚尔也。 但敌者于二明若达玄旨者。 种种推寻须知所有过。 三藏大师案立唯识比量之时。 先立顾种种过。 能设其方便。 如此又为敌者之日。 施惠解事。 何留一隅。 然者且向胜论量。 言陈不定法自相。 意许后三相违等。 疏主岂一念之中不审详哉。 其中法差别门所诤乐为在意许。 故望彼所付之过知真过。 自余过相一往犯之。 假设示之。 然者法差别时。 设望三句虽有共之不定。 敌者未必出之。 设敌者广虽列。 立者意中可谓我犯。 法差别相违失堕负处。 彼共不定等不足伤之欤。 言陈五句意许三句义。 本云。 清水云。 言显有失相违因有单重。 故亦有意许过也(云云)依此义案云。 言显宗令亘五句之时。 因阙后二相。 故有法自相相违过。 意许宗令亘三句。 勘二等差别。 付法差别相违也。 难云。 若言陈亘五句者。 其下意许争不亘五句。 意许必带言陈故。 重意云。 今设云。 令亘五句者。 即离实德业同异和合外有别自性云词也。 若尔。 二等意许能有不能有差别言。 若具数举彼五句名言事可同言陈。 岂言陈所离列同异和合。 意许差别下勿刊其二句名哉。 未曾闻其例。 加之隽法师义势不同难。 专以法自相对后三相违。 责难相并。 疏主为之示违四作法。 其委曲专彼所难多少也。 等言未定故。 法自相时等四句。 法差别等时等二句。 若本量不置等言者。 岂及此异端哉。 然今约法差别等。 犹令亘五句者。 恐可非疏主巧妙矣。 意云。 后三相违矫立之时。 限三句。 言陈相颇易知物。 至令法自相。 令所等宽。 诸句皆成异喻。 令阙后二相者也。 深可思之。 本钞以五句义为清水里书。 爰勘多本。 此里书标无末学词。 若非清水义欤。 就中此里书傍别有清水御词。 弥知此说非彼上纲御本欤。 退可寻之。 里书云。 问。 凡差别相违者。 言显共许。 意许所诤也。 如必为他用立敌共许。 真他假他为意许所诤。 于此量法自相。 离实等外无别自性者。 弟子不共许故。 言显有法自相失也。 何有意许。 答。 彼共比量也。 此自比量也。 故不相例也。 问。 设虽自比量。 对弟子立时。 若言显无失者。 可有意许差别。 而既以言显。 成立师主乐为宗了。 弟子返难之。 何更亦有意许差别。 答。 约相违单与重别故。 义不同。 更可思之(云云)末学云。 今案弟子作能违之因。 望师主作之。 故无此难。 不案此义。 如何。 法差别阙后二相事。 子岛云。 法自相下。 有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 不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二差别。 立者欲立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之宗。 而同喻同异性。 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同异性。 非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大有(云云)寻云。 若如相者。 可云同异性不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物。 非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物。 而何加大有同异言哉。 况如此义者。 以同异性加乐为边欤。 若不然者。 何许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物哉。 答。 记意以同异性勘成异品之时。 聊有相滥故。 显事源遮其疑也。 其相滥者。 所谓能有义亘大有同异有一实因遍宗喻故也。 若尔如何望能有实德业乐为以同异性为异品哉。 今为遮此疑。 能有实德业下加大有同异字也。 重意云。 同异性暂。 虽有能有义。 其能有是实等令同异义也。 能寻之同异非能有而大有性是大有性故。 其能有义实是有不通余法。 若能知此大有同异义了返能有实德业乐为宗。 即唯大有性也。 同异性不具其义故成异品。 同不乐为不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义也。 述旨在之。 问。 此理诚可尔。 但违三量法差别大同此哉。 答。 违三不尔。 彼以色声等为同喻。 其色声等。 假全无能有义同不同异性。 既无恐滥之义。 何及此委曲哉。 不乐为片差别事。 子岛云。 不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性者。 古德(云云)不同也。 或云即实有性也。 或云即义相违也。 今案可云和合句义也。 意云和合句。 不能有实德业。 然离实德业有其体故也。 问。 离实等等言。 亦等同异和合故。 和合是所离内也。 而何可为意许片方。 答。 理实尔也。 但胜论师之意乐。 只以实德业三为所离。 同异和合为所离之外。 故立量之时以同异性为同喻。 是则彼论方便矫立也。 然弟子勘失之时。 显师主矫立。 勘成离实等之言亦可等同异和合。 乍五句以为异品之时。 即成相违失。 今任师主矫立之意乐。 以和合句为所离实德业三外之物为意许片方也(为言)此义深奥也。 文历二年四月六日。 于三条万里小路宿所书写毕。 老眠数觉春夜犹长。 仍挑残更之灯。 终入木之功。 于时凫钟之响。 频报鸡笼之山将晓矣。 因明老学觉遍。 明本抄第六明本抄第七初料简如无违法。 喻可改依。 后三比量相违。 彼但举宗(宗因前后。)后三相违决定。 三过并不。 三重四对相摄。 十五因废立。 举此三种。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事。 子岛记云本量未被过之时云无违法。 易知之(云云)问。 就此义次上文云是相违过即名似因(云云)既因望宗名似因了何以所违宗名无违法哉又楞源信难此义云何称美所违云无违毁呰能违名相违(云云)答。 疏引此文了由彼说故。 因仍旧定。 喻可改依若非如无违法等文者依何文证不改因云义以知所违云无违能违名相违也是以今论明法差别相违因。 此因如能。 成立眼等。 必为他用(云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 法差别相违。 积聚他用。 上三句。 明本量未被过之时因能成宗即同理门如无违法文后四句显勘过之后其因亦成相违宗。 同相违亦尔之意。 后二相违两论配属准之可知俱决定义同故是以智周前后两记并邑法师等皆存此旨又先德多分传也(善珠仲算。 平备子岛。 道诠守朝。 观理春稳等。 隆光。)尤足依信但是相违过即名似因者本量因蒙过之后名似因也故次上文云若法能成相违所立(云云)次楞严难势恐不当如无违法者为简被过之后有违云无违法也非称美之词能成相违宗名真能破量故从所成果云相违亦尔也更非毁呰之言。 寻云。 如无违法法者宗法欤因法欤。 答。 此有二义子岛意宗法也如无违法为。 因(为言)若依前记者无违者宗法也法者因法也训云如无违法(云云)若法能成之法者既是因法也如无违法法言。 亦可指因法(定宾疏等亦同此意。)寻云。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者可亘四相违因耶若云亘四相违者诸师举。 约法差别。 解之(文)备西明前记邑记明灯抄等也。 又定宾疏并平备记等。 约法自相明。 若云尔者此文总明相违因。 义何不亘四相违耶。 答。 马道已讲云总为二说。 一云周记邑记及灯抄等但指法差别相违作法也二云平备大德教仁大德明诠僧都等先德亘四种说也(云云)初说意者后三相违者。 意许量也言显无失故云无违法。 望意许相违也然约法差别释无违义者从初说也实。 后二相违。 望言显宗。 可云无违。 也后说意者亘四相违所违量未被过之间云无违也。 问。 此二说中以何为正。 答。 春稳记以亘四相违之义为胜(云云)又松室记同学记并隆光记等唯出亘四相违之传会周记邑记云且终一出法差别相违(云云)问。 法自相所作因自元同无异有也。 何云无违哉。 答。 松室记有二义。 一云。 未被能违间。 亦似无违故云无违法(云云)意云。 声论云声生已即常住故所作因。 不违常宗也。 二云。 取不阙初相之边言无违法。 故理门论云。 虽一切分皆能为因显了所立。 然唯一分且说为因(云云)意云。 一切分者因三相也。 一分者初相也。 松室记同学记守朝记注释春稳记等各出此二义但松室取不阙初相之边云义为好同学记以彼义为有人说。 有人者教仁大德也故道诠云此和朝教仁大德传东南私记专成此意可见之。 理门论云。 若所立无法名异品非与同品相违或异若相违者应唯简别若别异者应无有因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相违故若法能成相违所立是相违过即名似因如无违法相违亦尔所成法无定无有故(云云)一传云。 无违者真能立也。 相违者真能破也(注释一义仁觉同之。)此义□文。 理门论上文云。 能成无常及无我等不相违故者。 以所作因能成无常及无我宗云也。 是则能立量也。 若法能成相违所立者。 以所作因能成与常宗相违无常宗云也。 此能破量也。 如无违法相违亦尔者。 如能立量成无常无我宗。 相违因亦成能相违宗(为言)细恩寺僧都依疏上卷成以同异二品。 名无违相违之义疏上云相违谓异类不相违谓同类(云云)此义对面三藏记有五说中其一也道诠又用之。 本抄录十个异说可见之。 喻可改依证事。 记意云。 以若法能成相违所立。 证相违之因义。 以如无违法。 相违亦尔。 成因用本喻通。 改不改义重意云前成宗法之因亦能成相违。 宗故知因体一物也(因仍旧定义。)后宗决定者是望其宗依具三相也明知因若可转虽本喻取之若不可于彼转者改而不用下所成法无定无有故者重显上。 相违亦尔意故知上文义意实尽。 所以上文为证(云云)清水依文显以所法无为证欤。 重意云因。 主故用前喻。 因上义故改不改随宜也。 寻云。 疏下文云。 理门但言。 若法能成。 相违所立。 是相违过。 即名似因。 不说同喻。 亦仍用旧。 此论示法。 初一改喻。 后三依旧(云云)如此释者以若法能成以下文皆可为因仍旧定证何但以如无违法相违亦尔二句切为共证哉。 答。 若法能成等文亦成因仍旧定证。 如疏下文子岛岂不顾下文哉。 但若法能成等文相违之因义分明也。 如无违法等文。 因仍旧定义显也。 仍就文显分为二证。 实以全文证相违之因义。 又可为因仍旧定证也。 同学记有三传。 一云。 依理门论证因仍旧定义影证喻改不改义也。 一云。 依彼文明证因仍旧定义。 次文云。 喻可改依故下四过初一改喻后三依旧(云云)此以小论文证喻通改不改之义也。 一云。 理门论虽说因必旧定之义不论喻改不改其不说意。 喻改不改其义不定故也。 仍以不说为证以第二传为胜。 后传不异初传(云云)其趣聊异故为别义欤。 然遂同故云不异也。 喻可改依事。 问。 四相违共同通改不改耶。 答。 马道已讲戴古德二传。 若依平备教仁道诠等意者。 初一改喻后三通改不改。 若依周记清记明灯抄等者。 四相违俱通改不改也。 问。 二义中以何为正。 答。 守朝记虽出二传。 自判正不后传理尽说矣。 初说寔虽义道可尔。 而理甚狭仍不可依凭(云云)问。 理门论不言喻改不改。 今论于四相违法自相。 改虚空同喻以异品瓶等为同喻。 后三相违不改本量同喻卧具及同异性若尔可言法自相必同喻后三通。 改不改又法自相不改喻作法如何。 答。 疏云。 此论示法初一改喻后三依旧欲令学者知因决定非喻过故(云云)意云。 四相违。 是因过故。 因必用旧非喻过故喻。 通改不改。 且示作法虽法自相改喻后三不改。 实俱通改不改也。 若如文执。 初必改喻者。 岂有违三违四等因哉。 但法自相改喻作法者。 萨婆多对大乘立量云。 眼识所缘离实实色。 五境中随一摄故如香味等(云云)香味等非离识实色。 故成宗异品故犯法自相相违过也。 能违作法可知(大和讲院记出之。)又数论对佛弟子立量云。 眼等为神我他用积聚性。 故如卧具等勘法自相云眼等非为神我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明诠记并讲院记同出此作法。)又以清辨比量法自相相违。 为其作法(智证记)问。 后三相违改喻作法如何。 答一因违四量后三相违是也。 本量以同异性为喻。 能违以实德业为喻故也。 设虽同异性为首等实德等。 故犹改喻也(明诠记等。)寻云。 疏下文今将后三以就初一以异为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之同喻故(云云)既出合违。 因以后三相违就法自相令改同喻。 不言以法自相就后三相违有不改同喻。 以知法自相必改喻也。 本云。 彼约改同异性同喻。 以实德业为同喻义。 且以后三就初改同品也。 若依同异性为同喻者。 亦应以初就。 后三言不改喻也。 寻云。 设虽同异性为首。 亦等实德等。 何不云改喻。 望所违同喻宽狭异故。 子岛记云○若以同异性为同喻者。 何云今将后三以就初一以异为同便有合者。 改他能立之同喻故(云云)答。 理实同异性是本量异喻本无同喻。 今能违量以彼本量异喻同异性。 为同喻故。 自然成改他能立之同喻也。 问。 若尔何故能违量同喻更云实德等似改喻哉。 答。 凡此能违量同喻。 只非同异性。 实等五句。 皆成同喻。 为显此义改词云实德等也。 其等下等同异性。 亦以同异性为首。 可等余实等故。 下云。 此上同喻。 举同异为首亦得(云云)后三相违比量相违事。 疏云。 以宗准因故知亦有法之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比量相违等(云云)子岛记云。 问。 若尔指何可云后三比量相违。 答。 指后三相违可云后三比量相违。 故隽清记云。 以宗准因宗亦有四应云法自相比量相违。 余三皆准之。 并须加比量相违之言。 问。 后三相违何可有比量相违。 答。 约后三相违各显意许付失时。 皆有宗。 违因之失故云比量相违也(已上)准之后三意许宗违正量因云比量相违也。 问。 后三相违。 言显宗不违因意许宗违因也。 而意许宗与因相违者。 令因阙后二相之后也。 若尔随应可摄相违因。 何为宗过哉。 答。 后三比量相违相违因被带出来过也然意许宗违因之当名比量相违故。 开为别过也。 问。 若尔论何不开为四过哉。 答。 疏云。 因别疏牒相违开四宗违合说唯名比量相违(云云)子岛云。 比量相违举宗失即显影略故合说。 相违因。 以因显有法与法自相差别之失。 故别别说(云云)意云。 宗违因其相是一故不别开。 因违宗对四宗显因过故开四种相违也。 宗因二过开合其意易知。 问。 疏中卷云。 诸相违决定皆比量相违(云云)准此文以相违决定亦名比量相违。 若尔可有不违正比量因之比量相违哉。 若云尔者既是疑因何名比量。 依之见疏中卷因义通被。 共相智起。 印决先宗。 分别解生。 故名比量○智生不决。 非比量摄(云云)明灯钞释智生不决等文简决定相违(云云)既云相违决定非比量摄。 明知宗违疑因非比量相违云事。 答。 隆光记云○问。 若尔法自相之决定相违前后俱邪。 如何比量相违耶。 答。 三松传其立留宗不至因喻。 付比量相违是有前邪后正义尚有。 唯云决定相违因前后量各举因喻。 故云俱邪也(已上)准此释可会。 具至下可记(三松实义难知。 今以彼义势助成子岛可思之。)寻云。 声常宗可有比量相违哉。 若言有者大小因明论但举因过不云宗有比量相违。 况若许之亦可有宗因相违过。 如何陈那破古师哉。 若言无者声常宗已。 违﹁所作性因。 岂非比量相违哉。 纂云问。 此立声常不名宗过者。 立声为常为应非宗过俱无常故。 答。 不言立声常非比量相违。 但对因别理门望非一切因。 因过非宗以彼不许声所作故。 入理约所作因宗非因过对彼许声是所作故。 又解对一切故宗瓶常宗过声常。 非过有不许声是所作故。 若尔亦有不许于瓶是所作故。 即从解显了宗是故前释胜(云云)子岛论云○问。 比量相违不为因喻之失也。 而何云宗。 违因名比量相违哉。 答。 其举宗有失故。 可违因之道理自然显耳。 故云宗违因之失。 故疏上卷云。 彼但举宗以违因讫。 又可云约比量相违。 有二种。 即一瓶等是常之比量相违。 二声常之比量相违也。 初是不待因喻之失也。 后非必尔。 今疏约立声为常比量相违。 言宗违。 因名比量相违也(纂有二释。 一云。 声为常名比量相违。 一不名比量相违云云。 后义意若对声显论师之时不许所作。 故非比量相违为言。)比量相违待因喻耶(付宗因前后。)记意比量相违。 实待因喻。 所谓前宗。 违后因也(立者先立邪宗敌者后立正因故以宗因为前后。)彼但举宗以违因讫者。 一相释也记意。 一相者非义是不正举宗之时实虽有违因之义。 过相正显者立后正比量时也。 仍以待因喻为实义(为言)今此一相释出来之故者。 相违因必见因了后所勘付过也(为言)比量相违。 不同之。 说宗了因设不说设亦说。 何因。 仅说宗时违义即决定所谓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 且不下因喻之时。 必有可违敌者所作性正因之义。 声论设虽说所闻性因。 若说所作性因不依己。 因邪正敌者宗有具三相正因故违彼义决定故云彼但举宗以违因讫。 相违因不同之。 声论对胜论立声常宗时。 若立所作因其因可犯相违因过。 若说所闻性者可相违决定。 若说所量性因者可共不定。 如此随立者所举因。 可知犯不故。 相违因。 必说因了后所定过也。 重意云。 比量相违。 以自宗对他因故。 不待自因喻。 相违因。 本量宗因相望。 定因相故必待因(为言)后三相违相违决定事。 问。 论唯说法自相相违决定不出后三违决。 若可有四种相违决定者。 尤如相违因可举四作法。 何不然哉。 依之文轨玄应等诸师。 不许后三相违决定。 又其作法如何。 答。 准相违因开后三违决也。 所谓依相违因知有意许后三宗了。 望其宗可有之过必开之也。 以一因违三比量为后三决定相违作法。 若用本因作能违为相违因。 若改本因作能违时。 为后三违决也。 故疏云。 若不改前因违宗四种是后相违过若改前因违宗四种皆相违决定(云云)子岛记云。 后三相违决定所违因是许除四大体非无故也。 能违之因。 舍许除四大之言只言体非无故。 是改因也(云云)余师不辨此委曲。 不开后三违决也但论不出者。 疏会云。 今论但说言之所陈违宗能别本所诤因名相违决定其有法自相离言所陈非宗相返本所诤法二种差别意之所许虽意所许非言所陈此三决定相违皆略不说。 问。 后三决定何别开之哉见其过相。 可属相违因喻。 即用本不异相违因。 因亦无别异相。 仅止简别云体非无故。 何云改因哉。 相违因外无别胜德者不开有何过哉。 答。 相违因用本因本因阙后二相违害自所立宗返成相违以之为大过。 而若此过外别有三相具足。 正因可成能违宗者。 专不相违因过。 不顾本因。 违害边。 其外更有他正因成己宗。 不令生决智是实过相也。 改因过专可别开。 彼本宗违后因是比量相违即宗过也。 此异彼过至因实有其过。 故尤付因可开之。 但一因违三法差别相违决定。 是犹改因意也。 本量欲成四大种。 外有别体。 其时若因摄四大者。 可背宗义。 所以除四大者。 离似简别专是因本意也。 而体非无义广亘诸法胜宗所立一切法除有性外其体非无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之物故。 若尔体非无因既非本因意趣。 尤可云改因也。 问。 今后三相违决定。 若摄不定过欤。 若摄相违因类欤。 若顺前句答者既犯相违过。 邪因非疑因。 岂摄不定类哉。 若顺后句答者。 疏主开此过者依论所说第六不定。 立别因为各自决定成相违宗之义也。 云名言云义相定可不定所摄。 答。 子岛御意为不定类欤。 其意易知就中疏释。 相违因相违决定差别云。 若不改前因违宗四种是后相违过若改前因违宗四种皆相违决定(云云)上纲以此文为至极证相违因与相违决定不相并(云云)非只其过不并二类过失大不同。 不可相滥之旨分明也后三相违相违决定既改本因因喻各成之义定相违决定。 疑因所摄也。 若犯相违因之量。 所犯故相违因类者。 何不用本因阙后二相违全无之。 岂摄相违因哉。 都不可及异端。 但前邪后正。 云难不可然。 改因之日。 于所违不令阙后二相。 何以其因为邪。 大旨如上二过不并义。 喻改不改事。 子岛记云。 问。 其相违决定能违改本因方何。 答。 先法自相相违决定。 所违即是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之量也。 能违声显论师所立声常所闻性故如声性之量也。 是因喻俱改。 后三相违决定。 所违因是许除四大体非无故也。 能违之因舍许除四大之言。 只云体非无故。 是改因也。 同学记一云。 此三相违为显相违决定。 改本量因显带后三相违用本量同喻○(云云)延义私记云。 因各成。 喻不各成也○其相违决定是因过故。 因必各成非喻过。 故约喻应随宜立也。 周后记云。 问。 相违决定改已作四种相违改喻已不。 答。 改喻今此指法但改其因喻略不改。 或等中等取也。 故菩提院上纲勘此释。 后三相违决定。 可存因喻各成义。 今推二释意。 初释意云。 法差别相违决定因许非无故(云云)此因转四大种故改喻也本量同喻色声等亦是虽能违量宗同品既有四大种故。 与本量同喻有宽狭。 仍云改喻也。 后释意云。 本量同喻云。 如色声等。 等取多法。 能违量举彼所等余法。 为首亦等取色声等故有因喻各成义(为言)如不乐为片差别取同喻之传。 子岛记意不分明。 不违此释欤。 或子岛喻改不改随宜以延义私记可润色之又不改喻者。 就疏所举一因违三量云不改也。 实可有改喻之作法。 一因违三量为后三违决作法。 只以一因巧。 示三作法故总出之他量中定可有其相分明作法欤。 以彼不可必推余。 凡后三意许宗。 不极成体义也。 余诸体义。 者必与此异品也。 成能违之时。 本量因喻之外何无别因喻哉。 因喻各成作法建立敢无烦欤。 相违因相违决定比量相违三过并不事一。 子岛记云。 相违因比量相违不并事。 问。 声常所作性故。 云量常过宗所作因比量相违。 岂非于一量二过并耶。 又因名法自相相违宗名比量相违文其意如此。 何云不并耶。 答。 比量相违不待因喻之过也。 仅举宗之时可违正因道理决定故犯过甚速也。 相违因等因过也。 虽因过犹说三支了。 后勘阙后二相。 或具三相故别作向能违量犯过相之势不同比量相违。 故今二过不相并。 但于声常量犯二过者。 自元非所遮。 别别义门而勘之不名相并。 次疏释在宗在因分为二过。 何以彼文为相并证耶。 问。 诸过相者其相皆异。 别别义门也岂皆不并哉。 设云尔者。 子岛上纲于三过具述不并义殊为秘决。 大似有深理。 如今料简者可云不并。 又可云并。 有何诠表。 答。 上纲密意诚以难量。 但三过相望中。 相违因望相违决定不并义殊重。 因改不改示所违邪正大异之故也。 比量相违相违决定相望。 先邪后正与前后俱邪其相不滥故又可为不并。 于此比量相违相违因者俱前邪后正也。 设许相并计之非重过。 然此三过相相属说之疏上下文势相似。 是则以相违因。 开四种。 余二过亦可开四种。 故疏主以相违因令准知余一过。 而末学迷疏由来恐。 可谓彼此过一量相并欤。 是故上纲半。 遮疑执。 半示委曲。 约三过。 一具明之。 仍决不并欤。 比量相违决定不并事。 问。 比量相违相违决定。 必可相并。 故疏云。 诸相违决定皆比量相违。 有比量相违。 非相违决定(云云)今何云不并哉。 答。 相违决定。 因必有能违三相具足因。 本宗望彼有违正比量之义。 取此义云诸相违决定皆比量相违。 而比量相违以能违为正量之门也。 违决以能所共为疑因之门也。 二门既异二过不相并。 问。 能违因既疑因也。 设以宗虽望彼。 何云违正量故。 答。 相违决定见因相须为正因之法也。 有他正因两途犹豫不生决智。 故为疑因所以若无所对正因之时可得正因名。 比量相违既不出所违正因能违岂非正量哉。 相违因相违决定不并事。 疏云。 若不改前因。 违宗四种是后相违过。 若改前因。 违宗四种。 皆相违决定(云云)子岛云。 既约能违量不改因者相违因失也。 改因者是相违决定也。 明知。 二过不并也。 今依私记释案疏意二过。 不并故者因改不改也。 意云。 相违因本因阙后二相之时。 能成能违宗是不改因义也。 其旨易知。 相违决定必改本因。 其不改故。 敌者虽求过其三支能成。 不能勘过。 此时别以三相具足因作。 向能违前后俱邪疑因也。 若本因应有过者辨其非可足。 既求别因定敌者勘过之志萎竭。 故以前方便仅令堕疑因也。 是故不改本因是前邪后正之相也。 改本因又前后俱邪之相也。 二义既异。 定知不相并(为言)问。 因三相阙具自然两定设敌者虽不勘得失。 实定可堕相违因等过。 若尔与所付违决岂不相并哉。 况疏意自本于许除四大等因。 并付二过了然者敌者不。 寻得相违因云事全非文本意哉。 答。 于一个量付二过者尔也。 但其所付过者。 一时可相并道理若有哉。 若无哉事今所论也。 然二过相既不同一时不并(为言)设强论之者。 相违因真过也。 相违决定可似过。 设又违决之时阙所违实具。 三相违决。 为真过者。 是则不见阙后二相之义也。 何遂不相并。 重意者敌者若不辨其非之时实虽为邪宗邪因。 立者不能自知。 设虽知之。 立者自隐之待敌者勘显全自不言我。 量有其失。 是以于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因敌者若暂不显阙后二相边。 作向能进三相具足别量。 即为相违决定。 若又不作违决。 直勘本因阙后二相作能违者。 即为相违因前时。 暂为疑因。 后又为邪因。 设先勘相违因。 了虽后作违事。 立者不敢云我量堕阙后二相何为疑因。 所以违决时拟正因。 对立正因也。 如彼第七句不顾初相于可有为不定本和法。 三重四对相摄事。 一云。 四对中体义对则局通对先陈后说对言陈意许对。 各如其名。 总别对则言许对(隆光记)难云。 总别即言许者。 二对既无差别。 何别开之哉。 若云。 总别宽言许狭总别中有道理总别言陈意许对唯是立量总别者立量云。 无其差别何别立之。 二云。 疏局通(断体义)先后言陈(断先后言陈。)断总别对疏局通言许合立之(云云。 同学记里书。)寻云。 局通既即体义对。 何亦为总别对耶。 断云。 虽通局对通名差别局名自性。 然此即前体义对摄后说意许。 即前总别对中别义更无别义(云云)此文明三重四对相摄也。 三重中局通。 四对中无其名故会之。 摄四对中第一体义对(为言)四对中总别对(为言)三重中无之故。 又会之先后言许二对合名总别对。 断明总别对即四相违是也(为言)是则先陈后说法有法各开言陈意许总别以为四相违也。 为显此义合先后言许二对为总别对也。 十五因(子岛云竖有四类横有十五。)疏云。 违一有四。 谓各别违违二。 有六。 谓违初二(法自相法差别。)违初三(法自相有法自相。)违初四(法自相有法自相。)违二三(法差别有法自相。)违二因(法差别有法差别。)违三四(有法自相有法差别。)违三有四谓互除一(一除有法差别违余三也。 二除有法自相违余三也。 三除法差别违余三也。 四除法自相违余三也。)违四有一(一因违四之比量。)故成十五以上子岛注。 寻云唯违有法自相作法如何。 清^7□注钞云。 更有一因违有法自相者。 如胜论对数论立同异句义。 自许同异非实。 以能有故如大有。)明诠记云。 唯作违有法自相因者。 有性离实有别自性许别实。 故如德等(云云)举此三种等余十二故说等言事。 子岛记云。 能乖返因有此十五类。 而今论唯说所作性因违法自相积聚性故。 因违法差别有一实故等因违。 有法自相差别二宗之三类因等取余十二类因故说等言(为言)能乖返十五因作法出清^5□师注钞也(可见)诸师释总有三意。 一云。 举别违四因等取余十一因(文轨初释玄应后释略纂初释胜庄师同之。)二云。 举别违二因违二中一因等取余十二(今疏并文轨后释玄应初释略纂后释太贤清^5□同之。)三云。 举所作勤发有一实等因等取余四相违门因故云等也(定宾自义。)文历二年四月十七日书写了一校了。 因明末学觉遍。 明本抄第七明本抄第八法自相下正所诤故。 声生论师(立勤勇因欤。)第八句。 因喻之法。 非喻过故。 汝声无常。 诸无似立。 正所诤故事。 子岛私记云。 问意易知。 答意云。 凡一切比量。 举宗时必以法自相为所诤之宗。 设欲成立法及有法自相差别。 立敌相对所诤者是能别法自相(云云)问。 比量诤四宗随应如声无常者。 正诤能别。 疏云正所诤故者。 即指此法自相作法也。 后三相违随宜其诤在余所。 未诤法自相。 故后列之。 是疏问答本意也。 而如今记者。 一切比量皆以法自相为诤。 后三相违又不异此义云事。 恐违理又背文。 有何深意哉。 答。 于后三相违。 各可有二门。 所谓数论诤法意许。 胜论诤有法自相或意许等诤所衔着在后三宗。 则是于乐为不乐为门之所留为正诤是常相也。 若立量门作法。 以后说分别前陈互相差别。 必不相离性所立法显于能别言陈。 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是也。 所成非成对名。 众量轨则都无改异。 若依此门者。 必为他用有性非实等量。 犹以能别自相为诤。 难诤能别返则成有法意许。 故非二门遂异。 是上纲御意也。 问。 若尔成后三宗量所诤宗在二重欤。 设云尔者。 立者乐为偏留一处。 别违量中全不可有二诤。 以能别为所诤者声无常等也。 是故犯初相违。 必为他用等非此类。 何彼亦。 诤法自相。 故疏云。 因法成宗。 可成四义。 纂云。 或诤有法。 或诤于法。 其成言诤言限乐为所在。 全不兼二处。 若又所诤是一非有二重者。 后三相违量。 争有诤法自相之义哉。 答。 若依通途之义者。 诤在二重。 先必成能别自相。 是诸比量通相也。 此上他用量实诤能别意许。 非实量诤有法体义是随量形其类不定也。 其成后三宗量。 以法自相虽为一重所立。 是方便非实诤。 意许之所衔着以为实所诤。 后三相违名由此而得。 而子岛御意大异此义。 一切比量皆以能别为诤者。 决定道理非假设义。 引证立理。 其旨尤重。 但诤亘四宗之义。 是又必然也。 不尔何分四相违。 以上二门实返归一门。 彼后三意许宗又能别言陈法而成之。 其所诤实义是一。 非别处非别时。 以之为上纲大本志也。 问。 若尔后三相违。 又法自相为正所诤。 故得法自相相违名欤。 若云尔者深违四相违配立。 若云不然者上所成颇似无用。 答。 以后三相违摄九句。 或云为法自相摄之。 或云乍后三相违摄之。 先德诤也。 二义共有深旨。 但粗推子岛御意。 二门共兼。 若舍一取一。 定可有所违(此趣如别记。)其中今正所诤义。 后三宗又兼摄法自相之门也。 问。 今成立旨。 为遁重难通塞区分。 上纲制作中其词未必有如此委曲。 以何得知有众多义门云事。 答。 解后二相违处处之趣。 皆存此意。 上纲于有法差别。 存别作法。 其源在之。 是以春稳大德云。 后三相违量。 又以法自相为正所诤。 则引明证抄为证。 自作多重问答。 然则上纲依善珠。 春稳依上纲。 不可异求。 问。 见疏生起。 答相违有四。 何故初说。 法自相因问。 正所诤故(文)明知正所。 诤义唯限法自相。 余三相违无此义。 故以之为故能答所问也。 若余相违亦正诤法自相者。 四相违皆可摄初说之类欤。 对何为其初后。 答。 此疑一往可尔。 疏意大都实尔也。 先以初一违对后三。 初违唯诤法自相。 故最初说之。 后三傍成余宗故后列之。 但彼正所诤道理通一切比量故。 有性非实等量此文中收。 不尔何总定道理之处。 指法自相宗暗云正所诤哉。 但众量皆虽有正诤法自相之义。 法自相量单诤之。 偏为正。 无为傍之义。 后三违重而非单。 诤法自相兼又成余宗故。 又有为傍不为正之门。 所谓乐为之所衔着。 在余处故。 其处名正所诤法自相非正所诤非实乐为故。 是故初后相对此正所诤义专在法自相。 是答问之本意也。 然又正所诤道理之所显所至。 犹亘余相违乍亘余不如法自相故。 此又返答所问之由也。 而常途义以总正所诤道理。 偏限法自相相违。 嫌后三相违故恐失疏本意。 上纲御所存。 古来以为难义。 愚意探之。 先后所案非一。 又世间多分。 上纲后三相违意许在能别处(云云)今义颇异彼等。 具旨如后二相违愚钞。 春稳私记云。 问。 何故法自相。 为立量门正所诤之法耶。 答。 立量门心。 一切比量必以法自相为正所诤法。 立敌相对正所诤者。 是能别法宗故。 理门论云。 但由法故成其法(云云)明灯抄云。 一切比量凡举宗时必法自相。 以之即为正诤之宗(云云)问。 若法自相正所诤者。 尔唯有法自相相违可无后三相违。 然而法自相法差别有法自相有法差别。 皆所诤故。 能四相违也。 何云唯法自相正所诤耶。 答。 有法自相有法差别。 实唯诤法。 但所违量不加离实之言。 只言有性非实之时。 能违之量不加离实之言。 破有性非有性之时。 诚有有法自相相违。 若所违量加离实之言。 立有性离实有性之时。 能违之量加离实之言。 破有性非离实有性之时。 实唯诤法自相。 故断云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 若加言已即名为法(云云。 有法差别准之可知。)寻云。 此记云。 以有法自相摄法自相。 名正所诤者。 所违能违共加言之时事也。 其自元无疑。 然者乍不加言犹摄法自相云事。 此记文不许欤。 先成之旨颇非此记意哉。 答。 此记本意上下分明也。 乍后三相违犹收法自相云正所诤也。 但寄加言论之者。 法义难见。 故以加言还令知不加言中实义也。 此事如常。 从彼初说事。 子岛记云。 言从彼者。 非指前比量相违相违决定。 是指正所诤之言也。 是灯抄意也(周记指宗及比量相违等云。 从彼云云。 不可依之。)声生论师立勤发因哉。 疏云。 此有二师。 如声生论立声常宗所作性因(文)声显论立勤勇无间所发性因。 上中卷处处同之。 寻云。 疏出有体一分两俱不成云。 胜论师对声生。 立一切声皆是无常时。 二宗唯许内声有勤勇发外声非有(云云)加之唯识论云。 待缘显发方有诠表(文)疏释云。 待缘显者声显也。 待缘发者声生也。 发是生义(文)明灯钞(末云)四勤勇发中有其二义。 一者勤勇发显。 二勤勇发生。 初发显义唯在声显。 后发生义亦通声生(文)第八句事。 今云。 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者。 是正因也。 能具三相故。 第二相元云定有不云遍有故。 问。 此四既不为一分喻被助。 现有所阙。 难为正因。 答。 诚似有所阙。 虽不如第二句。 其所阙之义不犯实过。 立四三相遮表大有配立。 于后二相者。 合离作法可显其真伪而二八句俱合离能成。 既无实失。 何不为正因。 问。 设就因虽无别过相。 喻中既犯一分能立不成。 以勤发因成声无常等。 可非正比量。 答。 一分能立不成。 虽喻中过相。 其真似古德(云云)子岛御意不为真过。 故就喻又不成难。 问。 电喻既不成勤发因。 喻二立中一义既阙。 何非真过。 答。 凡真同喻须具二立。 若阙随一以为正喻。 故以瓶等为此量正喻。 喻二义中以因同法为本。 故疏上卷云。 然实同品。 正取因同(文)是以先寻因同法义。 若具其义者可为之喻依。 其喻依上若阙所立者可为过失。 若具二立者喻能成无失。 第八句中即瓶等是也。 而若非因同法之法者。 阙本义故非正喻。 非正喻故约此喻强不顾过相。 平备大德约同喻分正成顺成二类。 其意在之欤。 正成喻者。 即具因同法是也。 二立之中本末傍正相分。 就本定正成喻毕。 余顺成喻非所顾也。 此等皆因三相配立。 合离作法本志也。 问。 付合作法。 若云诸勤勇无间所发性物皆见无常如电瓶之时。 电非勤发岂因与宗能合哉。 答。 不见详释。 但本量喻虽并举电瓶。 瓶正成喻也。 必可举之。 电顺成喻非正成不举之有何失。 故理门论云。 同法者谓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性故以诸勤勇无间所发皆见无常犹如瓶等等(文)同异喻等其类众多之时。 小分为首等取自余。 立敌进止随时有委曲。 其例非一。 可勘知之。 问。 萨婆多对大乘立量云。 我所说极微无合。 无方分故。 如心心所。 若以聚色为同喻者。 能立不成(云云。 二十唯识疏下卷。)是岂非一分能立不成哉。 答。 诚一分过也。 但过相之所至举示之。 未必为真。 是举多过之中其一也。 非重难。 疏下文出随一能立不成。 声论对佛弟子立量云。 声常无质碍故如业(云云)同喻业中身语二业有质碍故。 不于无碍因转。 意业无碍故。 因于彼转。 故一分失也。 又略纂于能立不成出数中。 有两俱一分能立不成。 及自他一分随一能立不成等过(云云)是等皆出过相之种也。 非真过寻云。 一分所立不成真过欤。 将似过欤。 若真过者。 一分能立不成。 例亦可尔。 若似过者。 既不顺成宗义。 喻相实阙。 所犯何非真耶。 答。 真似难计。 且可云真过也。 过相不遁故。 况且一法因同法非宗同法。 立者先立觉毕。 以此法若举同喻中。 若属异喻中。 若为异喻者。 可犯共不定失。 若摄同喻者。 当一分所立不成。 而共不定为真者。 全无异义。 若一分所立不成。 自元非过数者。 立者定以此法可属同喻边。 能遁其过。 宗义已立。 谁立者乍知此旨。 不取同喻空招不定过哉爰知二过共真故。 立者无别意乐而属彼此之计云事。 但一分能立不成非例。 彼后二相共具合离能成。 此其过异彼。 若为异品者。 阙第三相共不定也。 若为同喻者。 具因同品故。 可正成喻。 而阙宗同品义。 由何遁过。 不同一分能立不成不正成喻。 故所犯非重过。 问。 纂云。 若但因同无所立故。 亦异品故。 非同喻也。 然与宗同虽亦名喻。 而亦非真。 无能立故(文)准此释者。 具宗同。 喻而非真。 具因同品。 全非喻。 若尔以宗同为本。 其上可论因同义(见)今何翻之以因同为正成喻耶。 答。 若论能立功者。 必具因同义更可兼宗同。 纂意直就喻义以宗同为本。 非无其理。 本钞一分所立不成非真过(云云)可思之因喻之法不应分别事。 由因喻之法。 本用共许。 其词若共许者。 更不得征诘。 故云因喻之法不应分别故总建立。 重心云。 今许不许者。 约言论之。 立敌证者。 前自本以来。 所相许之言义也。 其共许言中更分种类。 名为分别。 若如此征诘者。 难有正比量。 内外大小等诸宗。 所立委细义门互有违背。 于一言其下义一向共同甚难有故。 唯取总法方得建立。 是因明大纲也。 但广百论。 分别是无常故因。 甚难会通。 纂要引彼说。 述亦不应分别。 古来诸德料简非一。 然而子岛纂记云。 先德云为令学者研心假说着过也(云云)所指先德者。 三松东南本院等欤。 又楞严注释载此说。 近代多分说(云云)仍不分别为实义。 因明轨则故。 广百论且为生学者研心征生灭隐显也。 问。 会广百论恐甚似疏。 由是注释难云。 广百论是护法释之玄奘译之。 应无豪误。 云何纂师言不应分别乎(云云)虽他门先德能兼信惠。 难势指掌谁能遁之。 就中见彼论文。 先分别其因毕重责云。 若言因义不应分别但就总说此亦不然(云云)别既不成总依何立(文)若言因义等者。 依因明法救前难。 即理门论等所说。 本疏所述因喻之法不应分别之道理也。 此亦不然下重征之。 别既不成总依何立。 既其至极难也。 重案其意。 论主窃会因明法。 其上令开妙理也。 所谓立破之制。 依总建立因喻者。 总别俱共许因喻。 不得谬征。 今约无常。 生灭隐显条然差别。 别义既不成。 由何建立总法。 难破文窃有遮表能会因明法。 更显今难旨。 贤劫一佛自开玄旨。 争会此说辄设异端乎。 答。 此难甚重。 诚可劬劳。 但纂要广述不分别义毕。 引广百论为难。 答云亦不应分别义毕。 引广百论为难。 答云亦不应分别。 但诤觉惠是思非思(文)明知纂家是无常故因。 亦不应分别(文)依纂思论。 论主有深意所谓恐未学雷同谓都不分别。 于引义成不成。 示比量种类。 若约此义豫不生研心者。 设不善因明者。 巧致此分别者。 忽难设会释。 论主遥顾末学。 欲令研其惠。 唯识释论假叙别义。 多可此类。 纂主悟其通塞。 乍见分明论文。 不恐违失。 传灯明训弥推禀承矣。 子岛九句义私记云。 数论不许生灭无常。 佛弟子不许隐显无常。 既别不成。 总亦不成。 故约一相分别也。 其实又不可分别也(文观理私记亦有此意。 又有九句义私记同之。)寻云。 唯识枢要征清辨比量幻喻。 分别似事常事。 如何可会。 答。 肝心云。 有说枢要假说难。 理实不尔文明灯抄云。 彼二征意且设征难。 审定同喻。 显第二相。 非谓分别令喻有过文分量决云。 依简别恶同喻之上。 空不空义调然显然。 非是分别空不空义(文)上纲御意。 会释既及三义随意可用。 但肝心似实义。 深辨比量过。 本疏仅出二。 枢要义灯次第增。 其中疏二失根本过失也。 自余恐征诘之余粗示异路欤。 平备记云。 仲臣寺善珠答。 假说之言一往尔云。 由此五大寺学生以为好义(云云)然者肝心所载。 当于秋篠御本意欤。 放德异说。 一云。 比量因喻必不分别。 广百论假设分别也(具如上)三松。 东南。 本院。 子岛。 楞严寺。 二云。 约喻体见量不分别之。 若喻体阙量分别付过。 即如清辨比量同喻幻分别似事实事付所立不成能立不成失也(清辨比量平备记意。)延历三年维摩会。 平备大德于大众中虽述此释。 是无常故因事未释之。 可寻余处释。 三云。 别义成因不分别。 别义不成因可分别。 道诠破乘章。 明诠。 善海。 后贞。 愿晓实敏。 实基。 已上诸德山阶讲时。 举立此义。 因明要义抄载之。 玄睿律师(三论大义抄。)清水(诸乘章私记。)同之。 会纂要亦不应分别文异说。 道诠云。 现在无为所不摄因。 不分别识变非识变。 是无常故因。 亦不应分别识变无常非识变无常(为言)实敏僧都云。 不应分别者。 指文轨师意也。 明诠云。 有二释。 一云分别是无常故因。 一云不分别此因。 论师沼师各举一义。 清水云。 论存委曲。 纂主论外案本意也。 但不非论师(云云。 此释与明诠传同异可思之。)春稳云。 论意付无常故之因。 别既不成总依何立。 故分别因可付过也。 纂意约所立之法。 但诤觉惠是思非思。 不诤生灭隐显无常之义。 故不分别也。 论意亦存但诤觉惠是思非思之义。 且述别既不成总依何立之义也。 纂意亦存别既不成总依何立之义。 而且举但诤觉惠是思非思之意。 各举一边何有相违。 四云约因明师有新师有古师。 陈那以前古师分别因。 新师不分别。 于古师意因有二种。 总别俱成因不分别。 若总成别不成因亦可分别。 广百论分别是无常故因勘过护法菩萨准古师分别因也。 (松室纂要略抄意也。)玄应师。 释胜义七十论若说积他。 若不积他。 征。 有二释。 初释云。 陈那以前古师。 于量分别付过。 陈那不尔。 唯依总法(云云。 取意。)松室御传同此意欤。 五云。 于非理量以过类为真过。 是无常故因似因故分别付过。 声无常量等所作因正故。 虽分别因付过。 过类而非真也。 玄应释胜义七十征。 第二释云。 此是世亲于他似比设过类难显彼非真。 故理门云。 若于非理立比量中。 如是施设不名过类。 故世亲言亦成能破正文。 准此释此义出来也。 以上五义之中。 以子岛传为本如上成毕。 其外松室一义似可信。 抑春稳义大都虽可尔实义未分明欤。 可思之。 欲令学者知因决定非喻过故事。 寻云。 见纂要上下。 相违因必喻能立不遣等过也。 何今云非喻过故耶。 本云。 四相违因必带能立不遣等故。 勘相违因之时喻过随显。 是故有相违因之量。 必二喻过出来。 须言有因喻过。 然此中出因过之处故。 因阙后二相。 喻不遣能立。 属因属喻。 其相异故。 欲显属因阙后二相边非喻过。 故云非喻过故也。 不尔设解似因处。 如何云非喻过哉。 汝声无常应非是声无常事。 问。 宗四不成不相并过也。 故疏中卷云。 二一相违故。 有无异故(文)而声论能违量四。 何并付两俱随一所依三不成过耶。 答。 明灯钞会此·四皆别文云。 今疏主意。 据少犯一过之义释陈那旨。 故云此四皆别等。 若约多犯随应之义(云云)非陈那意无合余过之义。 今依此意者。 若依过相胜勘之所依不成过可为本欤。 无常灭义无体也所作生义有体也。 生灭有无既以不同。 所作有因所依有法既无。 为所依不成易知。 如两俱不成者其相颇显。 若依少犯一过门。 求决定过者。 以所依不成为过可足。 若又随应求众多过失者。 两俱不成等又非无设无常灭虽无体。 所作因既不遍。 何不名两俱不成。 设彼许依亦犯随一不成。 是其多犯随应义也(已上道诠意。 问。 勘过依实。 若可有稍过者可勘少分。 若可犯众多者。 亦可众多。 随比量形其相自定。 而何分二门。 多犯随应之时进止似不定乎。 答。 凡少犯一过多犯随应二门。 出略纂说。 彼由来者。 足目陈那天主示比量过相多少不同。 会之开今二门。 明灯抄等准彼解四不成并不。 其会难意。 敌者勘量过意乐不同也。 若依实指过。 就显示数之时。 所犯过未必众多。 其过相无滥易知。 是少犯一过门也。 若又敌者故为显他非。 强求众多过相之时。 所付过失各义相颇有所阙。 敌者不顾之开为彼此之过。 一分相当以名其过。 是其多犯随应义也。 略纂本起。 诸师配立过相多小不同之所由。 出少犯多犯二门。 今天主等尽理名数中。 犹敌者付失意乐不定义势似彼。 故先德以为会释由欤。 略纂如下记。 子岛云。 约两俱不成有多种。 有有法两俱不成其一种。 又有无有法之两俱不成。 故并无过也(云云)今云。 上纲御意两俱不成有种类。 谓有法体或有或无。 初类易知。 与所依不成全不滥。 就后类因不成有法者。 是两俱不成也。 因所依有法有法阙。 所依不成也。 两俱不成能成所成也。 所依不成能依所依也。 两俱不成因处直有不成因。 所依不成因与所依相向以有法名因所依。 似差别二物。 且拟六种释者。 两俱不成依持业门招过。 所依不成依依主门招过。 彼此旁异不可相滥(为言)问。 两俱不成无有法之类有之云事。 若有明证哉。 答。 子岛记引纂要云。 明前所立两俱不成。 亦有所依不成等故两俱不成不必有(文)法唯有是其证文也。 少犯一过多犯随应事。 略纂一云○第四破略有二种。 初过破。 后量破初过破者。 于所破中略有三种。 一云对商羯罗三十三过。 二云对陈那二十九过。 三云对足目仙二十七过。 少犯一过多犯随应于中句数委如义决(文)寻云。 立过相数有多少者。 诠主意乐不同也。 先人未立。 其过轻故。 不立为过相。 后师加之。 虽轻犹有其可为过之由故也。 而略纂会之。 少犯一过多犯随应(文)意趣如何。 答。 先后所说少多不同。 开合差别也。 合者以彼过收此过。 所立过其相显也。 定可立之所。 不立之过其相隐。 未必可立之。 以隐从显合立一名。 虽义不违说既略。 后人寻之。 义稍异须开故为别数。 更立余名。 此开合意趣即少犯一过多犯随应也。 少犯一过者。 就相显过重立一名略余类。 词虽略义犹非无。 即少犯一过之中含之故也。 后师开为多种立各各名之时。 先外所加之过相既隐义又难备。 强开之欲生惠解所以分二种时。 各稍有所阙。 互为他所夺之故也。 多犯随应者是也。 随应者一分应也。 返显有不应。 少犯一过亦应义应相配立故。 虽有随应义今。 合中一过分为二三所得随胜名随应。 非决定至极(为言)因第一第二相事。 问。 同品定有性者。 以喻依云同品欤。 将以喻体名同品欤。 若指喻体者。 凡三支中取同喻者。 先举喻依也。 其喻依上具二义。 以一义为因。 以一义为宗。 必具二立能成宗义。 其中瓶等有法具无常等义之体。 引为喻依其喻依上所作等因义定有哉。 寻之时。 若定有者为具同品定有性义。 若全无者第二相即阙。 若尔云同品定有性者。 具宗同品义之喻依。 此义定有云也。 何以喻体名同品云哉。 况喻体者就声无常量。 瓶上无常义也。 若所作因于彼无常上有故。 名定有性者。 深背道理。 无常灭义是无法也。 所作生义是有体也。 岂有因以无为所依耶。 若指喻依者。 纂要云。 依无常上名同品定有性(文)答。 此事难知。 若依常相者似可指喻依。 若依纂要者。 详取喻体。 今以纂为定量。 可云宗同品处因义定有名第二相。 凡实云同品者。 宗同品及因同品也。 瓶等虽喻依非正喻。 依实指名时。 同品者定可宗同品义。 所谓瓶上无常。 声无常宗均等义品故也。 定有性者能立因定宗同品处有义也。 因是宗之所随。 宗又因所具也。 宗因随逐以为同品定有性。 举喻依寻因有无者。 返是法体上宗因品处因定有云义也。 纂要解释往复尽理。 暗设异端诚可似童竖之戏。 但所作无常有无异故。 有难依无者。 纂问难也。 彼文答云。 定有性者。 定曾有性观果知果。 非当有性(文)意云无常处有所作义者。 从因生物必归灭义也。 已灭后虽无所作义。 此法先所作故。 先后相随名定有义。 非已灭都无时当有。 问。 同品定有者非法体上有。 法体所具义上有者。 例又遍是宗法性义。 不直转有法上。 体上宗义处遍有欤。 若尔。 所作因。 岂以声无常为所依哉。 彼既不尔。 此何尔。 答。 此又纂问也。 即问云。 何故宗上无常。 非因所依。 同品无常。 即为因依(文)意云。 所作因虽遍声有不。 不遍无常能别。 故以无常义不为所作因依。 初相意如此。 而何至第二相所作因瓶上无常有故名定性哉(为言)此则今例难意也。 文答云。 宗中敌不许能别非因依同品两俱成故得为因依(文)意云。 声上无常。 立许敌不许。 若初相者。 宗上有为义。 初相可非立敌共许义。 而共比量因。 必立敌前论遍义。 爰知共许有法上彼因转义也。 非对能别宗论遍不遍义。 而第二相二立俱共许义也。 所作因无常宗处定有云事。 诸而不诤。 不同初相(为言)问。 纂要解释大都可知。 但初二相安立。 上下虽殊。 大以相似。 所谓法体是有义故。 声瓶同具所作无常二义。 若依体义门者同可名有法。 其体上二义中。 一义为能立是因也。 一义为所立即宗也。 瓶上无常虽非今所成所立品类。 又名宗。 如是义相声与瓶大有相似。 而瓶等从因缘生故遂至灭。 瓶无常即有所作义故也。 顺益建立等因义能显。 无常道理。 例此于声有法以已显了边显未显了边。 然者三支中因在中间。 向上向下。 其上下法体及义等无异。 其中初相遍有法体云事显而易知。 第二相尤以瓶可为依。 于彼上转可为定有相。 二相差互理难信。 答。 今难势不可不许。 因向上下大旨虽尔。 正名同品定有者。 显宗因相随。 遍是宗法者显体义相依。 立名自本不同。 不可一准。 以体义相依。 为初相。 所以者声体上有所作义。 以其义推宗也。 所作义若离声者。 何以所作知声上余义哉。 重意云。 生者必灭。 故有所作义之物虽必可无常。 今声上设若无所作义者。 其无常义又不可知于声有。 是故有法上遍有所作。 为故推知有法上又可有无常义也。 以体义为初相则此意也。 而第二相异之。 于余法寻宗因随不随。 因处必其宗随故。 以彼为喻决定声上宗因。 欲引敌者了宗智。 其喻法以宗因相随为能立功。 彼又体上虽具二义。 其体义相望门不为正能立义体具义中。 随不随有无。 是正引了宗智之所由也。 仍第二相显宗因相随。 立初二相之趣其源稍异。 问。 设望能别无常。 虽所作因无依彼义。 若以无常为有法者。 因所作义又可有以无常为所依之义耶。 因是有法上义故。 若许尔者。 疏何于声论汝声无常量。 付两俱不成(乃至)云生灭异故耶。 若不许者。 何纂要解同品定有性。 云因所作以瓶无常为依耶。 答。 设有法虽有无常言。 所作因不可依彼。 疏云生灭异故者。 其必然也。 但所作因同喻无常处有者。 自元不同宗相。 是故宗因相望体义相依故。 以无不为有所依。 喻中宗因相随故。 有又不离无也。 今随逐不离义也。 其中瓶无常随所作等。 犹可有依义。 所作不离无常。 只是随逐义也。 纂要虽云因依。 其依义即王又依臣之类也。 依而非所依。 不同因依有法。 彼所依异泛尔依。 义依体故也。 亲疏轻重其义遥异。 思而可知。 诸无似立此过相故事。 子岛记云○此所作能违量。 亦专非过。 所以者何。 诸似立中无此过相。 法自相相违必不改本因。 而因既改。 何云法自相失耶。 周记云。 诸无似立者。 此言倒也。 应云诸似立无也(云云)问。 明灯抄云。 依理门论。 或是所立一分义故。 此即宗中一分有法以为因故。 立敌不许。 是故还成两俱不成。 设难量云。 烟能有火以是烟故。 犹如余烟(乃至)今观此量。 皆以宗中一分有法为因喻也。 准理门旨。 如此皆是两俱不成过摄。 何故今云诸无似立此过相故。 岂是深穷。 此义应思(云云)今如此文。 案疏意。 云诸无似立此过相故者。 无以同法为宗因喻。 立量而此烟能有火以是烟故犹如余烟之量。 以一法为宗因喻也。 何云诸似立中无此过相耶。 答。 更可思。 且有二释。 一言诸无似立等者。 如周记说。 无约法自相改因作法(为言)故不可依抄义。 二今疏意。 非谓诸似立无以一法为宗因喻之作法。 然如是似立不成真能破故。 云诸无似立等。 不妨此量有两俱不成矣(为言)今云。 解抄二释中初释易知。 后释者。 任灯钞难许疏趣。 而会抄难云。 真能破中虽无以一法为宗因喻之例。 似破之中犹可有犯此过之量。 所谓烟能有火量。 两俱不成之类。 故后释虽会钞难。 犹用灯钞料简疏之趣义也。 寻云。 此失法自相欤法差别欤。 答子过。 法自相也。 问疏下文云。 不可说为法差别过(文)明知声论谓法差别作此能违也。 依之明诠道诠等先德。 皆法差别(云云)答子岛释云。 共重遮之言也。 意云非唯不可为法自相失。 亦不可为法差别及相违决定(为言)春稳智证意同之。 明诠。 道诠。 观理。 空睛。 仲算。 并子岛。 同学记等。 法差别义也。 明诠会智周记。 可见之。 明本抄第八(终)明本抄第九法差别下若言眼等。 阙无同喻。 能别不极成必带不共不定欤。 积聚性因。 意许宗四宗相摄。 若以所思。 法差别能违遮表。 西域师(岂于眼等)若言眼等必为我用事。 今云。 数论宗执有神我。 二十五谛中为其一数。 常住真实。 能受用二十三谛。 佛法破之。 诸法之中无实我故。 僧佉对之成立比量。 所乐宗偏在神我。 是以若作法比量。 立眼等必为我用者。 能别宗依可不极成。 佛法之中不许神我故。 本疏征诘其意易知。 问。 彼宗意我有二种实我假我也。 实我即第二十五谛也。 假我者眼等积聚有情总体也。 眼等必为他用量乐为不乐为二差别者。 即如次神我假我二种也。 若尔我言极成宗依也。 立者宗广亘真假。 立敌前又同许此言。 敌者佛法亦许彼假我故也。 而何以我言偏属实我付不极成过哉。 答。 外道诸师虽分二种我。 神我实是我体性也。 假我或时名我。 或时不为我。 随应不定。 而今雨众安立诸谛。 对佛法无我宗。 成立神我谛之时。 呼为我其体定眼神我。 初自内明对论。 终至立量言支举之成之定当神我。 佛法忌我岂许其名哉。 问。 大乘师于外道成我之量。 多许其言陈。 勘二等差别。 彼皆内明之时诤神我体义。 入内明门立比量。 所诤偏虽实我。 外宗本许二我。 言陈总含故。 不付宗依不成。 为意许差别。 立敌二家假我名体共许故也。 佛法虽忌神我。 词未云神我之时。 其言极成宗依无过。 其作法者。 所谓我所执我量实我假我差别。 我常量随身造业受苦乐我不随身造业受苦乐我意许等也。 然者数论设虽欲成神我。 言陈不加神字。 其词自亘假我者。 如上所出诸量。 可遁不极成过。 答。 一宗所立义旁分。 诸法配立通塞随宜。 数论等宗或时唯以神我为我。 或时又我通假实。 其假我我非我二门不定难故。 然而探实论\义论多分。 我唯一法思我。 非余。 量同虚空众德非一。 愚夫迷之未证真我。 虽有我执其所计着忘源沈流。 是其数论等所安立也。 是以随顺世间似许假我。 克体论之积聚依身遂皆非我。 二门假实大都如此。 而敌者佛弟子欲勘过之时。 或就实夺其言属神我。 或依假与其名及假我。 宽狭通屈立者难拒。 勘过本敌者之进止也。 若有其理随应示犯。 其中或先生征诘种种付过。 遂归一两真过。 或难付根本过恐趣异路遮塞其门。 或又违二违三等皆真过也。 如此之热望言可知。 慈恩淄洲解释之中。 或因明家本疏断纂等。 或唯识述记要灯述旨且千。 谁能得穷。 今示其梗概也。 子岛私记云。 以神我为能别者。 敌者佛弟子不立神我故。 有能别不成(云云)此记意。 付能别不成事者。 无委曲见。 举神我其趣如上成欤。 至例难者不举之不会之。 虽暗难量。 言陈共许之类众量非一。 上纲争一向不许之哉。 有云。 若沈言我必通假实。 如我所执我量二差别也。 然今云。 若言眼等必为我用能别不成者。 其言略也。 实可云神我。 有法能别直举神我时犯不成故也。 本作法我是思量。 我言略也。 具可云神我。 明灯抄云。 具应言神我略故不举(云云)周记意同之。 寻云。 本作法今作法俱唯云我不言神我。 何瓷加其言哉。 但周记明灯抄者。 一往见之诚似云尔。 然而天主真论文义悉穷。 谁非译主辄加辄刊。 彼吕才改文言疏主深惨之。 爰知智周善珠御意虽无神字体定当神我(为言)非文外加之。 是以扑扬释云。 虽佛法中虽有假我。 彼不分别意谈思我故所别过(文)其意可知。 若论词略实可加者。 何云彼不分别。 不分别者。 显言总。 若遂加神字者。 既以神言简假我。 岂非分别哉。 以演秘思前记。 略者其词不尽义也。 非总故无失也。 有云。 我言必有所目我体。 以能诠言即所诠义。 是神我故佛法不许。 虽许假我但是名言。 而无其体故。 愆言体令有过也。 我所执我量假实我差别。 且设许名言通假之义也(此义依平备记。)寻云。 此义意如何。 先数论宗许假我哉以否。 若不许者。 法差别不乐为其体是假我也。 况世流布我大小内外宗莫不共许。 是即假我也。 若彼宗立假我者。 我名言下收之。 实我假我共我言之所目体也。 何彼宗有名无体哉。 佛法假我又此类也。 不许实我故虽称无我。 许假我门非无假体。 五蕴和合施为动作。 是则主宰义也。 虽假具主宰义故假立我名。 言下若义若体许而不诤。 何于佛法无我言所目哉。 不相应等虽假法。 色心分位以义立名。 二十四种各不相滥。 非只分位假。 聚集假又异毕竟无。 岂只有名都无所目。 哉就上义有人会云。 数论所成之我是神我也。 呼之云我。 知其我言诠神我。 若尔今我名言所目唯限神我彼宗虽许假我非今我言之所目佛法假我亦尔也。 故以假我为难。 不关此义(云云)问。 数论及佛法前皆有假我。 我言本宽通未必神我。 余量勘过之例通假我既多。 自元依此类设其会释。 若尔何知今量能别定神我哉。 设虽不寄能诠所诠。 限神我义决定者。 会释甚易。 爰知古人无所目体者。 假我遂非我故。 非我言所目云事。 今会释不□本义欤。 又有人云。 我言本是神我之名也。 具常一主宰义故。 彼宗以其我言假虽目积聚我。 实非其体故。 又佛法假我。 自元都非实我所目。 仍为不极成过(为言)此趣似长有得业义势。 仍至下可寻之。 有云(长有)数论立二种我。 一神我二假我。 其神我者二十五谛中我知者也。 假我者动作施为似神我故假得我名。 似我之我还目神我之我。 假与我相违释受称。 佛法不许神我故。 假即我持业为名。 是故数论对佛弟子立量云必为我用之时。 敌者佛法不许数论假我之我。 亦不许神我之我。 故有能别不成也。 立我所执我之时。 是自比量故。 他能别不成不为过数。 且就彼宗有假我实我之差别故勘有法差别非是佛弟子许彼假我故有此过。 长承三年。 维摩会研学竖义。 始立此义。 寻云。 先相违释者。 举各别二法为一题目。 亘无假其功能。 非体义。 非主伴。 非邻近。 而若假我似实我故得名者。 假是可能似。 我是可不所似。 实我之假。 何非依主。 若又能似之分名我者。 假即我也。 全不似相违释。 况设呼假我之时。 我言留真我。 横取其实我。 岂呼非今体之物哉。 重意云五识身相应地意地者相违释也。 五识意识皆所目体也。 而我与假别体者。 并云假我时。 其我(真我)岂非今所目体哉(为言)次以假我为共许义者。 世间共许云我云他之我也。 大小内外皆以许之。 如眼所行色名极成色。 彼宗设似神我故虽名我。 指假分立是我名之后。 其名可属假我体。 若强寻其源论差别者。 胜论师弟如何共许有言哉离实即实有性为能有体。 彼能有之所有之功能也。 根本既异即离。 自彼所有言互虽共许。 而有此有彼之有无有。 世间许之师弟从之。 全不属其能有源。 此亦尔也。 况外人对佛法立自比量之时。 简别言用我言哉以否。 若用之者。 既无两宗共许之我言。 外人云我所立法之时。 简别先不极成。 若自比量故简别又自者。 设虽自比皆立敌对论之时所立也。 而今依自宗立之敌者莫愆。 是其简别本意也。 令敌者知其意趣。 若敌者前不许我言者。 以何力定置此旨哉。 若全不用此简别者天爱也。 如此推征。 此义似过矣。 有云。 立论习。 宾主相对。 先内明门审定宗义已。 然后入因明门立量立破。 是故数论佛弟子先诤我实非实。 审定宗已入因明门。 立眼等必为我用之时。 虽不言神我。 先已定神我之我了故付能别不成过也。 明灯钞释分明也。 我所执我量。 内外两宗不诤我假实。 专论我一异已。 云我执我。 我言亘假实故。 兼有意许过。 此乃随审定时其义不定。 寻云。 此义大都诚可尔。 但一向以是察定言陈者。 众量勘过恐多有所背欤。 即会我所执我量。 本论一异故。 我言亘假实者。 若尔彼量何勘假我实我差别。 以实我为乐为。 于异不异门。 不分乐为不乐为耶。 有云。 我所执我量自比故。 我言含假实。 外宗自许假实我故。 今立共比。 诤我实非实故。 对佛法无我宗所举我。 定神我也。 故有能别不成。 假我佛法亦许之故。 若立之即有相符(长与已讲义。 湛秀等存此义。)寻云。 设虽共比量我言共许其下带意许。 能成神我专顺自可违他。 即必为他用量等其本也。 何共比为故会难哉。 设虽共比可立假我云事。 自元不可得也。 次自比量不顾宗依故。 直举不共许法是定习也。 即云我所执我。 云简别云法体偏限自许神我。 岂自比为故言陈令共许哉。 凡共比须共。 自比须限自。 今所须成并似颠倒(矣)我他相例事。 寻云。 于数论宗假他。 眼等积聚有情之体也。 即是假我也若假我假无别体者。 假他又无别体。 二名俱能依集上立之。 离所依实法无别体故。 何假我假他有差别耶。 是以彼宗他言。 实唯目真他。 譬如我言目实我。 若他言不限真他。 又令假者。 我言又尔。 若于彼宗者。 云我云他虽齐等。 佛法前许他言嫌我言者。 佛法又有假我。 其名既非无。 故我言可共许。 若夫彼宗名我之物。 实是神我故。 我名遂不极成者。 彼宗云他之物。 实唯真他也。 真他之外无他。 我他相例。 遂未遁其难。 答。 若积聚有情身名他者。 诚如假我真他之外虽无其体。 自他言法与法相望亦立之。 不同我言限人。 他言本亘人法故。 设虽人上他名。 自元贯通故。 不同正云我。 由之佛法。 又盛用他言。 不同我名。 问。 一往可尔。 实遂同也。 其故于法名自名他。 犹有似我言。 所谓自者己也。 己者我也。 对自云他。 非己非我义也。 然者他者彼此各有其体用之中。 对一体呼余体之词也。 其得他名之物又可称自。 己体故。 其义相不异我言。 是以于士用分二。 士夫士用法士用也。 以法拟人名士用。 士即人义也。 所以于我有人我有法我。 佛法又非不许假法我。 轻重虽殊隐显虽异。 人法遂同。 由此可知。 数论宗云我云他。 真假皆目神我。 其故暂时假立。 遂还归实体之故也。 若尔佛弟子向数论量之时。 实我假我真他假他随意与夺遂无差别。 何今舍我就他哉。 答。 疑难责理诚终难遁。 会睿山广学竖者。 得此题。 慈惠僧正往复难诘竖者杜口(云云)方知此事详难辨决。 爰福基上纲会而有言。 我言佛弟子忌之。 至外道执故。 他言不忌。 未必至病故(云云)诚乎此言能穷玄源矣。 轮回之源专在我执。 一切烦恼由我而起。 而僧佉吠世等大外道。 建立神我。 能证其我以为涅槃。 迷倒之甚莫太于此。 如来出世转正法轮。 大小权实教皆显无我理。 方可知佛法破我为本。 外人迷谬。 人法执俱虽重。 我执殊增。 五见之中第一萨迦耶见。 我我所见也。 似计我及我所为其名言。 自余所执未为法数名言。 设计真他何比我执哉。 阙无同喻。 记意云。 能别不成。 何有同喻。 明知阙无同喻。 是能别不成上义也(云云)问。 古德为所立不成义。 有喻依无喻体。 只云所立不成。 喻依喻体俱无云。 云阙无同喻所立不成。 此义有何过。 答。 子岛云。 所立不成有两俱随一犹预所依四种之中。 喻依喻体俱无。 是所依不成。 所立不成也。 以之云。 阙无同喻者。 尤谬也(云云)问。 于有喻依有能别宗喻体阙。 是偏喻中所立不成也。 所成宗无故喻不成彼。 异泛尔所立不成。 何不云阙无同喻。 设虽立所立不成名。 为显别义犹可云阙无。 彼能别不成上义云传。 别量云阙无同喻。 何以为所立不成不云喻阙无哉。 答。 能别无故喻上不成所立者。 过正在能别处。 何让喻上哉。 问。 有法不共许故宗犯所别不成。 此时因必有所依不成。 此过源望所别。 何别为因所依不成耶。 彼既过亘二处。 今义尤可相例。 答。 因具三相。 三支皆在因中。 宗有法是因初相也。 所以所别不成。 其过必令被因处。 因宗本一物故。 喻引他法欲令生敌者喻。 宗过是不喻过。 问。 喻自阙义。 宗喻二支中。 过方当何。 若为能别过者。 何云阙无同喻耶。 答。 依宗不成令喻阙无。 是宗过之甚也。 所以寻过根本属宗处也。 问。 喻自阙。 不所立不成义。 于喻犹可为别过。 能别设虽有此过。 二支共可立之。 答。 喻阙无是因中阙减过性也。 所谓于因有义三相有言三支。 义三相中有阙者名有体阙。 所谓虽陈同异二喻。 因不转同喻或转异。 因体上阙相故名之少相阙。 若或不说二喻或虽说不共许名义少阙。 如次无体阙及有体阙也。 (疏有体阙中开少相义少二种。 实无体阙义少阙也。 至下可知之。)重意云。 以宗喻言名因义。 一因二喻是言三支者此门也。 不出言支其义在因上。 名相不云义。 因一喻二即因三相此门也。 今依能别不共许喻又阙名能别过。 喻自阙边。 可摄因阙减过性。 重意云。 寻过根源或在宗或留因也。 问。 所别不成时何不立阙无过哉。 答。 阙无因过未闻其名。 但阙过中可有此句欤。 能别不成过必带因不共不定哉。 寻云。 若必带者。 眼等必为我用之量。 虽有能别不成不云有不共不定处处不举之。 若不带者。 陈那不立能别不成者。 因中不共不定也。 若有能别不成无不共不定。 何摄不共不定不立能别不成耶。 加之。 疏上卷云。 若许能别。 非两极成(乃至)因中必有。 是因同品。 非定有过。 德清法师五个唐决随一也。 德清于彼国。 亲对法清居士(居士者崇俊入室弟子也。)举此问。 居士答云。 于立论者虽有同异品。 然于敌论两品俱无。 所以者何。 能别已无。 于何可说此问此异。 同异既无。 是故不共(云云)归朝之后。 明壹善操惭安等。 疑此义云。 因有三相。 阙初相有四不成。 阙第二相不共不定。 阙第三相共等不定。 阙后二相即相违因。 因明法齐此为轨。 不得过耶。 今寻答旨怀疑弥深。 若无同异。 既是二品。 虽非宗同犹因同异。 若不尔者。 有立第三双非失。 语出理门自显疑惑未已。 请示明言(云云)今云。 同品定有者。 于宗同品因定有(为言)能别既无。 故非同品。 若非同品者。 因于谁有哉。 故阙第二相。 居士所示犹足为轨(云云)马道已讲等。 不必带不共不定。 今量是也。 积聚性因违法自相事。 子岛传云。 问其积聚性因。 有法自相夫方何。 答。 眼等者。 有法自相。 必为我用者。 法自相也。 积聚性故因不成神我受用。 为与彼相违假我受用宗为因。 卧具是非神我用物故。 即为异喻。 因转彼同无异有阙后二相。 故作能违云。 眼等不为神我受用。 积聚性故。 如卧具等也。 问。 佛弟子不云神我。 何云不为神我受用。 答。 为破于他就他宗立故不成失也。 问。 法自相相违者。 有法自相依因令相违所有失。 此既望敌者无法自相。 何云法自相相违。 答。 分别自他共之时无过。 意云。 此望立者自法自相相违。 故能违。 就他宗作之(多有古传。 今不依之。)寻云。 法自相相违。 对本量能别用正相违之词。 其外无加言。 而本量法宗但云我用。 对此须云非我用。 何加神字哉。 设虽非神我用。 卧具同喻可有所立不成。 彼宗卧具通真假二用故。 若尔今作法难思。 答。 本量若云眼等必为我用者。 其我定可神我。 故本付能别不成。 然者能违云非神我用者。 直非本能别我也。 全非加言。 设只作非我用违义可足。 次于卧具神我用不用义。 疏上下总有二意。 下文许通神我用。 今文限假用。 正付所立不成故。 上纲释此文云。 其卧具是非神我受用物。 故不成所立宗。 故有所立不成也(云云)述旨全不及劬劳。 可知神我不用卧具云事。 勘法自相即此意也。 然者今一段文。 无诤以卧具非神我用勘二个失也。 下文意者。 神我又许用卧具。 虽有劣非无用义。 重案此二门意。 下用劣义如常。 诸德任疏文广谈之。 上不用义颇非常途。 其旨难知。 但臣具本为假我安处所须所集成也。 而彼宗神我量同虚空。 其相深妙也。 既无形色无方处。 争安处床座上哉。 依此门者可云不受用卧具。 设名受用者。 神我不离假我故。 为假我之本体。 相从假我。 假云受用也。 其假说有义。 即能寻殆不用也。 依此门上疏。 付所立不成为法自相同喻也。 重案例云。 受用眼等神我用胜假我用劣。 此二种俱论思量受用。 而于假我者。 思量义或有。 以实我从假我故。 能依假我假名思量眼等。 若直寻假我非能思量法。 彼宗心心所虽似有思虑实不思虑彼宗思虑唯在思我故。 方知假我思量受用。 云有云无二门不定也。 若如此不论者。 恐宗计难探解释难会。 问。 今疏文为不用义云事聊简可尔。 但注释作法云。 眼等必非为我用胜(云云)此义意者卧具等虽实我用其用劣故对用胜宗付所立不成及相违因也。 若尔疏上下不相违似通途。 答。 注释意诚非无其故。 今征破皆方便也。 遂立者矫立适者付法差别。 其乐为神我胜。 即已前安立必为我用能别也。 虽无胜字其义必然也。 故对之以卧具用劣勘过欤。 此义又子岛上纲一处释欤。 就此还知。 上纲二义。 于上所成二门各就一边也。 所谓若依不用义不。 加言直勘若依用劣义准大作法加胜字也。 问。 就二卷传。 法差别作能违假我用胜(云云)不直非实我。 又劳加胜言。 明知破彼乐为不容易云事。 今何直非乐为。 又无胜言哉。 答。 旁有其谓。 先法差别。 立者。 前眼等有法上真他用假他用相并而存。 欲非其乐为。 共比故难举神我仍舍遮诠就表诠。 表诠又虽成假用真用不被非。 自本相并义故。 是故假用上加胜言。 能非神我用胜。 委曲非一。 而所违直举实我之时。 能违须直非之。 直非全不加胜言。 设欲作表诠。 假我用与本量实我能别各别物直不相违。 况所非乐为宗元无胜字。 故对之能违假我用加胜字无用也。 假二个作法大异也。 劳加胜言之义。 同喻卧具见通实我用恐所立不成之故也。 而二卷传自元为不用。 故不及劬劳(此传者。 法自相能违就立者自宗作之。 非共比故无不极成。 不同法差别能违共比故恐不极成也。)此能违作法。 本钞出多说。 其中平备明诠一传同二卷记。 注释同子岛一义。 明诠一义云假我用胜。 细恩寺同喻加自许言。 自余两三义难必依用。 子岛疏道云。 不成神我用故因违法自相失。 又云。 卧具假用故。 望神我用之法宗成宗异品。 此因彼转阙后二相故作能违云。 眼等可为假我用。 同喻仍旧也。 今谓此法自相相违难思。 数论卧具许神我受用。 何为能违量同喻耶。 故若可用胜劣言欤。 准法差别故(云云)寻云。 如此道者。 能违作假我用胜欤。 然上聊简。 作非实我用胜为此道意。 如何相违。 答。 道初文诚如疑难。 但述此义毕。 标今谓别举疑。 其趣就非神我用胜之能违似恐所立不成。 若假我用者。 卧具能同喻也。 何伤所立不成哉。 爰知上假我用义。 引他人说欤。 自推征之须作非神我用。 就之生疑始云可用胜劣言。 是则神我用上加胜言云也。 法差别等乐为意许遍所许等四宗中何。 本云。 不顾论宗也。 今云此义意。 以立者本意为先之趣也。 文理相对以理为本故。 文中又于疏上下大释置四宗之文。 以无常宗傍无我等为傍义准宗。 以随自乐为义为不顾论宗故也。 所以虽有多违文必可会之也(会释如别纸。)今倩案之。 犹可存傍义准宗传也。 付本传见会趣。 故于宗中。 傍有义准。 则四相违。 所违差别。 文者。 非四宗中傍义准宗(云云)方知。 会释不通故遣为别门也。 此文既尔。 余文准可推。 若尔于释文者傍义旨炳然也。 末学智惠殆不及闻惠分齐。 宁舍文立义哉。 可恐可痛。 爰信文屡探其理。 尤可谓傍义准宗。 一切比量以能别言陈为正诤。 意许三宗皆非此量正所成。 处处文理不可称计。 其中正释四宗相违中。 指法自相相违正所诤故(云云)以之思之。 意许之宗比量傍所成也。 且成言陈为他用为正所立。 同喻只成泛尔为他用故。 若成此义毕。 即准成与此相类神我用胜。 为他用也。 余二宗准之可知。 问。 数论师立量本意。 不成眼等上他用不用。 偏欲立神我谛也。 此量若以泛尔为他用为正所立者。 全非立论本意。 又可犯相符过。 此岂乐为宗哉。 答。 此难尔也。 若寻立论源思比量志。 必以神我可为正所诤。 而立者豫以了因智。 观见三相阙具之时。 神我实体阙无同喻。 设自眼等能用虽欲传成。 犹无神我用胜同喻。 此故本意既萎竭。 更储一方便。 先成不乐为之泛尔他用立一比量。 敌者若信此义毕者。 与此义类相邻不共许法体。 准例自可被成立。 如此安立毕矫立此量也。 仍付此量定其所立时。 不以意许为正宗也。 比量相自本决定故。 立者不乐为所立。 敌者降不摄宗义也。 然而探矫立本意有勘相违因之门。 或诤有法等者此义也。 虽傍所诤犹既此量方便欲成。 随又是立者深乐也。 不勘显其过者。 自可成所立不破。 所以敌者故违彼。 以因喻力成能相违宗也。 问。 言陈能别宗。 与意许之宗相对。 何宗所诤义胜。 又何可得乐为名。 而意许胜言显示云事既不待言。 何寄立量显面舍立者深意哉。 所以于所诤于乐为各有二门。 今所成义者是其一门也。 四相违门必探第二类宗之门也。 岂空忌之哉。 陈那天主开意许过。 专在立论本意。 舍胜取劣阁源就流。 岂是义学之大纲哉。 答。 于立者本意以意许可为本。 今所难是也。 非不知非不许。 但比量习不可始破。 所成非成义决定可存。 所以可谓神我用胜宗等于此量傍所成也。 于他量可为正诤。 彼他量者。 所谓今量言陈下窃所置量也。 见于此量虽名意许量。 正为量可别明作法。 纂要理门望为量成立必须加言者是也。 以之推此量时可为正所诤者。 实忘因明轨则也。 重意云。 比量宗者因喻之所成也。 神我用胜宗岂积聚性故因卧具等喻之所成立哉。 立者本悟此理故。 不持成此量所立也。 此理故。 不持成此量所立也。 问。 意许量者。 言显可立之量。 既先含此量意中毕故。 此量时犹可得比量名。 岂非比量所成哉。 何况名不名所立之二义中。 不名义胜云事。 以何可生决定信哉。 答。 若此量时。 正名所立宗者。 何宗过中不开意许过相哉。 问。 能所别差别不极成过。 宁非以意许为宗过哉。 答。 尔也。 此非理门正理所说。 疏主始所开也。 若为宗过者。 本论何不立哉。 但疏主开立之。 是依因依二差别相违所立也。 可知此过从因起。 非正宗过也。 问。 以何知必自因起云事。 答。 若正为宗过者。 不勘因相违因之时直可勘之哉。 若云尔者。 不知相违因先勘意许过者。 一切正比量难有意许。 所立不成等亦可准之。 问。 意许差别其义不极成。 宁非宗过而开因处哉。 因者欲成宗之能立也。 何以宗不成为正因过哉。 答。 此难不尔。 说因宗所随者。 因明大纲也。 深可知之。 其因若具众相。 以其力自成宗也。 问。 谁人信之邪。 答。 疏云。 然于因明未见其过者。 是指意许宗过也。 差别不成直为宗过者。 何云未见其过哉。 既于因过。 说法差别。 相违之因。 则傍准宗。 可成宗过者。 准因相违始开宗意许过。 知不直宗过云事。 问。 此义不尔。 疏意论未开宗过故云未见。 是未见证文则傍准宗。 是准论疏主立之意也。 答。 正可为宗过者。 论何不开哉。 其理如上。 何况若为正宗者。 论释宗云谓极成有法极成能别差别性故者。 通意许宗哉否。 若通者。 极成有法极成能别所亘差别者。 决定是能别宗也。 若于意许量有此义者。 犹是他量言陈时差别不相离性也。 岂预此量哉。 指之云随自乐为宁通意许哉。 深可思之。 年来此义未决。 诚得一门之实意欤。 建久七年四月十八日记之。 此义往年所记也。 此度复审之处无殊难。 仍可用此义。 但子岛御意。 一切比量皆诤能别。 正所诤故之义有异普通。 有法自相所立法。 并正所诤故题中具记之。 若依彼意者。 虽意许宗未必离能别言陈。 今义为二重稍似异。 但上纲御传又诤后三宗。 意许实在彼三处。 四相违皆虽得正所诤名。 又非无傍所诤义。 仍不违此义。 聊可加润色。 次名意许量。 是又古义又趣也。 上纲御意。 别不名意许量。 但若加言者。 可为别量能别。 是故在意许之时犹带法义。 如此事稍可思准(更有别推。)同喻卧具上有实我用胜义哉。 问。 若有者。 望假我用胜能违分宗异品。 望神我用胜乐为宗能同品也。 若尔所违不阙后二相能违有所立不成。 若无此义者。 疏云若以所思。 实我用胜。 假我用劣(文)本云。 此有多义。 一云。 若以所思等者初释也。 然以假我等者后释也。 今就后释。 以卧具等为假我用胜宗同品也。 二云。 若以所思等者明思量作用。 非受用之用故非能违宗异品也。 三云。 若依思量受用言神我用胜者。 唯立者许非佛法者之所许。 故不为共同喻也。 四云。 若以所思等者。 若卧具等。 神我所思量者。 实我用胜假我用劣。 然是安处所须受用故。 假我安处受用胜神我用劣也。 谓神我思量五唯量实法。 不思卧具等假法。 其神我思量受用。 望卧具等疏远故。 实我用劣也。 重意云。 若以所思等者。 纵设许之。 非其实义。 然以假我等者。 述数论本计。 出实义也。 子岛记云。 次文云。 若以所思○实我用劣(云云)○意云。 神我思量床座等极微所集成之义。 殊胜。 眼等积聚所成之假我思量床座集成之义最劣。 然色等五唯量集成卧具等。 正是为假我之安息处止也。 故正受用床座等。 假我是胜实我是劣也。 此记意者。 卧具等上有思量安处二受用义。 其中正以安处为本。 卧具本为安息处止所集成故。 取之为同喻。 故能违能成(为言)问。 神我用卧具。 有安处受用义耶。 若有者神我量等虚空无方所无形相。 岂为安处用床座哉。 若无者。 疏安处受用之日。 假我胜神我劣也(云云)知虽其用劣犹有安处受用义云事。 答。 安处受用时假我用胜其义易知。 神我是假我之性故。 与假我合亦有受用义也。 彼宗思量唯在神我。 假我与彼合亦说为思量。 安处可准之。 法差别能违表事(法差别有法差别相例。)一云。 彼此作法俱可通遮表。 此义以为破于他就他宗立等文。 会能别不成等过。 能立量必离诸过。 能破量虽有少少过。 而不顾彼也。 二云。 法差别能违避失作。 有有法差别不避过。 三云。 法差别立者边有二等故表作。 有法差别立者边无二等故遮诠作也。 四云。 法差别能违共比作之(疏云共比量中无同喻故。)有法差别能违他比也(疏云他比量一切无遮。)故二量遮表异也。 有性量能违实是共比也。 为破他就他宗立之当可为他比量也。 意云。 凡云他比量物。 以自不许他许法门立。 今有性量能违牒他许自不许离实有性。 就他宗立之当。 为他比量也。 此他中共也(已上取意)已上。 松室私记载之。 彼记以第四义为好也。 五云。 法差别能违。 立非神我用胜者。 神我用劣留宗。 而佛法前用劣而无神我用之物。 故遮诠不作也。 非作大有缘性之时。 有共同喻。 即同异性也。 故遮作不阙同喻也。 六云。 作大有缘性者。 离实大有性也。 今立非作大有缘性者。 直遮大有体。 返彼所立作大有缘性之词也。 更无所表。 若立非真他用胜者。 似遮用胜表用劣。 故不例也。 七云。 有法差别能违以共许词。 作非作有性有缘性。 故无能别不成也。 准违三违四有法差别能违可知之。 今云。 真假二他共是有法上义也。 故作假我用胜能违。 非神我用胜宗也。 余量不乐为差别多非有法上义。 故作遮诠非乐为也。 法差别二等异他。 尤可学之。 西域师。 明灯抄五本云。 西域师意。 彼数论宗即有二义。 一云眼等不为假他受用。 但为真他之所受用。 由此直申相违量云。 眼等应为积聚他用。 数论难云汝宗相符等者。 数论宗中有一义。 云眼等亦许为假他用。 由此义故有相符过。 西域又释等者。 第二义也。 此义意云。 彼数论宗眼等唯真他用不为假他用。 卧具通二用今以卧具例令。 眼等亦为积他用。 无相符失。 彼宗一云。 眼等亦许为假他用若依此义亦有相符。 前后两师皆有相符。 由此义故。 数论难云陈那弟子非善我宗等。 今我本意不论眼等真假二他用不用义。 唯论眼等有能用他。 其能用他即神我是。 陈那弟子不知我本意。 唯诤真假两他用不用义。 俱有相符。 岂于我宗善达者耶(文)今付明灯钞寻云。 数论既有二师。 一师云眼等唯为真他所用。 付此义作能违一往可尔。 而更有异师述不预我宗之旨毕。 此上重难云。 数论眼等唯为不积聚他用者。 难何义哉。 若难初义者不越前难。 若对后师者后师既通二他用。 岂向自述我宗之人云。 汝实限真他用之义耶。 左右推之有二师云事颇无用也。 又数论重难西域师之词。 颇似会相违。 其意如何。 西域不知数论一师之自义。 横定唯为不积聚他用者。 只勿论而可止。 何不尔哉。 又以何知有二师云事。 今愚案云。 数论有二师云事未见诚证。 但秒篠僧正者。 本朝因明之大祖也。 中古以来诸德举依凭其义。 殆同慈恩泗洲。 所述设虽无诚证。 道理若极者仰可信之。 诚成其意者。 数论本师劫比罗仙。 立量成立神我之时。 寄眼等所用显神我能用。 其意虽许真假二他受用。 其词似唯以真他为眼等之能用。 爰数论末学可有二类。 一者浅执文之师。 依本师之比量唯以真他为眼等能用。 二者深探理之师。 通许真假二他用(文)眼等之义。 爰西域不善数论宗计因明深理之人。 浅守必为他用文。 兼存末计一义。 作假他用能违之时。 有彼深智一师勘相符过。 爰西域师重难云。 数论眼等唯为不积聚他用意引数论本宗说为证。 朋彼不正一师。 定数论宗旨毕。 依之避相符过也。 此上第二正义会本师立量之本意。 重破西域僻难也。 所以似会文者深有其由欤。 会意云。 我宗意用眼等之物虽有真假二他。 神我真他别名能受用。 假我不与此名。 所以者何。 二十五谛中。 以自性与神我二法为根本。 神我若欲受用眼等之时。 从自性始生二十三谛也。 此义独神我之能也。 假我。 五知根等和合之名。 是神我之所受用法也。 总体上有别受用事。 故虽以神我假名受用眼等。 以之更不名能受用法也。 爰我本师。 欲令无我宗知有能受用神我。 立此量故。 比量正乐为虽限神我真他。 我宗非总不许假他用眼等之义。 汝佛弟子迷量本意。 谓我宗不许假他受用眼等。 重设此难。 避相符者。 不善我宗也(为言)爰慈恩法师亲禀承三藏大师。 付数论家正义。 虽知量本意。 释能遁相符作能违之旨也。 引唯识论者。 是疏主以大乘文。 助定数论宗计。 欲显西域师邪义也。 虽非二师只前后开意。 重难数论又无违。 子岛即存此意。 得疏本志。 强不违明灯钞。 重难数论之词。 以本量为证故。 明灯抄意年来未探深旨。 建久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晓更粗得此愚案(矣)疏难破之起。 如子岛虽一师无过。 而灯钞者西域师难起似无由来。 依之任一师之浅义。 得本师量意作此能违毕。 预正义难后犹不改本执。 引证助不正义。 遁我相符过也。 子岛意实不相违灯抄也。 依灯钞意读文云。 岂于眼等无。 能受用。 春稳私记云。 明灯钞云○意云。 寻数论正本计者。 眼等必为他用法自相下。 虽意许真我他用胜假我用劣。 而以眼等真他用胜之意许为正乐为之宗。 而西域诸师迷数论之本计。 偏案数论师眼等必为他用法自相下。 虽有真假他意许差别。 欲立真他用。 作眼等为假我他用之能违故。 数论还谁说眼等假他不用。 故有相符过。 西域师为避此相符过。 转救又释。 先虽案数论之本计。 而略床座通二他用之计。 唯案眼等真他用之计。 立眼等为假他用计。 故付相符过。 今细案数论之本计。 同喻卧具通二他用。 相例。 作眼等亦为假我他用能违故。 无相符过。 西域师案数论本计作能违之志本意如此。 但数论师本计真我他用胜假我他用劣故。 西域师转救虽作能违。 而迷数论本计故。 相符失犹难避(矣。 文)今云。 明灯钞意人多疑惑。 而春稳大德聊简深得其旨。 西域初释只直作能违犯相符毕。 后释重开先我安立之意欲遁过。 所谓数论宗今付相符。 虽云许眼等假他用义。 此词难信。 汝本师量欲成真他用。 知眼等唯真他用云人也。 而床座许通真假二用。 以彼例眼等又可令有假用。 今以同喻通假用能例眼等之旨。 先未细述故蒙相符。 今以卧具等例眼等责之。 数论争得遁。 是其西域转救意趣也。 重意云。 先粗相之难未具同喻义。 今委细难能解同喻义例责宗义(为言)问。 若如此聊简者。 西域委细释甚似浅近。 设同喻虽通二用。 数论本计眼等又通二用宗喻弥等。 成假我用之能违宗招相符中同前重。 数论本付相符为遁。 其相符。 乍设转救本失敢不避。 有何所诠哉。 答。 此难诚尔也。 但明灯抄释后师意。 述卧具通二用义之外。 全无别委曲。 知西域师自元愚钝不善因明旨。 若我细释开同喻例难立者者。 诸过不可来安立计也。 实不遁相符。 返付如元。 子岛私记同之。 即明灯钞意欤。 但灯钞于数论及西域师似云有二师。 子岛不云别师。 其外不相违欤。 问。 子岛记云。 西域师案数论本计云。 必为他用之法自相上。 有真他用假他用之意许差别(云云)如此记者。 后释意数论自元许眼等假我他用云欤。 若不尔者何许二差别哉。 答。 西域师不善因明师也。 仅虽知二差别名。 何必为眼等有法上二义哉。 无失欤。 已上依春稳得明灯钞意。 此义直□钞旨。 又别有先年愚案。 如上载。 岂于眼等无能受用事。 子岛私记云。 明灯钞云○重意云。 眼等积聚云假我。 故假我用眼等之义显然共知。 但不积聚神我。 亦能用眼等。 此义隐故难知。 依之今为令了知。 神我必受用眼等。 眼等有能用之他。 立此量也。 其能用他者即神我也。 何以知者。 神我受用三德所成二十三谛。 其二十三谛中有五知根。 岂于眼等无能用之他乎。 今以成立此义为论。 不论眼等真他用假他不用等之义。 而汝不得我意。 谓成立眼等二他用不用义。 恶作能违。 故有相符。 岂达我宗耶(为言。 此义幽微不可异求之。)问。 若尔慈恩用胜劣言为无用。 答。 不尔。 意云依眼等立假我。 此假我虽用眼等劣。 显然共知。 神我受五喻量故。 虽用眼等胜。 隐故难知。 今佛弟子唯知劣不知胜。 彼师立量此甚深旨。 故非无用也(文)春稳私记同之。 广载诸德传。 出自义毕。 难而不用之。 终文云。 明灯抄所释深契疏意(云云)仍且可存此传也。 又上愚案中粗成此趣毕。 明本抄第九(终)明本抄第十有法自相下共许有性。 同异性能有义。 两常极微合。 有色有漏。 如空有声。 有一实因破文。 有一实因所有摄子孙微欤。 和合句有无实。 因亦不遍。 有法有性宽狭。 不相关豫(因意许有无。)有一实等三因互成三宗哉。 能违自他共。 三种有性。 子岛上纲受贞松房成三有各别旨毕。 此义幽微后学必信之可秘可秘(云云)先德秘决谁不依学。 此义意云。 实等当体之上有不无义。 彼不无依彼能有之性。 师主意此性必与所有别体也。 弟子虽许其性还属所有法体(为言)问。 实等及不无有中。 以何为有性之所有。 答。 以实德业为所有体。 体既所有。 是故具不无义(为言)问。 子岛御意。 以不无有为大有之所有为功能。 今何以三句体为所有耶。 答。 实等有二性。 同异性是别性也。 实等之为实等依同异性也。 大有是总性也。 实等不无依大有性也。 若为实德业等各别性。 具各别名义之边。 为实等体之日。 不无义自分。 与实等成别体。 若此不无即见实等。 还即一物也。 若无体者。 岂为实等哉。 方知不无。 而实等也。 实等而不无也。 此二义中。 实等云门门当表体。 不无云门似体上别义。 所以分为别体。 实共无违。 问。 若尔不无有定与大有别哉。 答。 不尔。 其不无者性即大有也。 以用归性即是大有性也。 重意云。 实等上不有无分。 不正实等。 是贯通诸法之有性也。 彼宗凡云有物既大有性。 此名何有不无有哉。 问。 此义不尔。 大有者是令法不无之性也。 依能得名。 非有性体是有云义。 皆有大有令体非无云等是也。 今何以不无即为大有义耶。 答。 此难甚不可也。 有性有义但表他义者。 有性是何物哉。 彼萨婆多生等四相。 生是生而有法令法能生。 法体生还是能相之生也。 外道余乘所立多以如此。 况同异性为各别性。 同异自是实故能为实性。 乃至同异是业故业句依其性为业句。 同异只令实等为实等自非实等者。 岂为各别真实之性哉。 问。 同异若为实等。 与三句有何异。 故疏云。 能同异故。 实德业三(文)虽令他同异未云即实等。 如此文上下非一。 岂以未定义为大有例耶。 答。 同异是实德等各别性也。 性岂非相之实体哉。 彼胜论声性即同异性。 为耳所闻法。 同相得声名。 可知同异本是声也。 譬如大乘真如色心等各别实性故。 体自是色心等。 诚实性故名唯识者。 非只依主释。 若论理识真如自是识也。 胜鬘云自性清净心者此意也。 以佛法而推外宗。 若尔声性是声体也。 有性岂非有体哉。 但依大有令实等有者。 相性各别论之门也。 有义暂属所有法。 依能有性实等有不无体。 如佛法性用别论门。 若以用归体。 实等不无义还成大有体。 如佛法摄相归性门。 胜论宗义自本有此二门。 若夫不无定与大有别体者。 宁以他法名呼大有体耶。 设又虽尔非言陈不无有时。 岂亡大有体哉。 仙人初说有实等之时。 未开其真实性。 譬如佛呼色心等法未显其真如实性。 若说大有了时。 摄义归体。 不无即实等也。 如大乘摄假从实。 以苦无常等义。 即为色心等体。 若以实等体归大有性还属总性。 犹如以依他为空无我等共相真理。 问。 若尔弟子即实有又为不无性耶。 答。 尔也。 弟子意云。 实等法其性自是可有。 其性有故是不无也。 不待他有性。 于一法自根本实性是能有也。 依性其自体如此不无是所有也。 重意云不无是体上义也。 犹如大乘苦无常等共相。 其真实是实等当体性也。 如色心等自性。 以体义浅深门暂为能有所有。 若对师主宗犹是不许有性之意也。 弟子宗似大乘摄假从实门欤。 而大乘犹不许能有所有义欤。 已上年来之间久加愚推。 虽外道法门犹是法性之一门也。 数论胜论皆是大权萨埵也(经说)一世愚人乍执我法。 自不谈我法义。 自不案立者。 不能改邪归正为其引接先探愚夫妄执之源。 立种种异论。 设虽导他都无实义。 犹可堕妄语。 方知权人世论必自法性出(是一)二者为显佛法德故立外道义。 六师与舍利弗论义。 数论转救陈那难等是也(是二)若不知他宗时不能难屈。 遍觉三藏为与小乘一师论义。 令外道讲彼论等也(是三)瑜伽唯识等盛训释外宗。 理门正理等专显示过相。 可知大圣依慈悲智惠之二门。 令愚夫入正道之方便也。 不悟此旨之人。 多以因明等谓无益事。 佛子所望又非无由矣。 已上先年二卷私记指示中记之。 今云。 实等五句虽云不无之不名有。 如纂要。 问。 不无者是有义也。 遮表虽殊所诠不替。 如何纂家分二义耶。 答。 师主宗大有是自有也。 实德业依大有虽不无不自功力。 不有根本。 不有实性。 故于本性有与有名。 所有功能不云有也。 是其宗计也。 问。 若尔如何有法言陈共计不无正名有性耶。 答。 不无即有故。 且云有亦无过。 但分本末轻重具明之时。 云不无不名有(纂要意)问。 若尔实等不无即是大有欤。 答。 云尔有其理(如往日记。)但此义聊似过。 实等处令许不无义。 此即大有之所有之功能也(为言)问。 若尔于有言训样如何。 答。 一云所有有云也。 能有有云也。 此义虽巧能寻本书俱是不无也。 不无者当体有云事也。 非以有他物为自名。 重意云有自有物虽令他有。 立名之方只自不无义也。 若如前义者。 纂要须以其训释为二差别。 而实等虽云不无不名有。 大有名有以之为二殊义。 所有正得有名者。 何烦只云不无不名有哉。 但前义又会可云。 能缘所缘俱虽缘言所诠能缘云缘所缘必加所言不直云缘。 如此能有呼有。 所有不云有也(已上)今犹责云。 共许不无有者。 自具不无义也。 不所有云训。 又大有同云不无之性。 训释不分二也。 问。 同异性以不无义不名有耶。 答。 纂要不许之。 不能有故也。 若如实等不无亦名有不遮之。 故云有一实等。 随文非大有之所有故。 犹不同实等。 大有之名或时流至实等上不无处故。 若又以本夺之留大有不留实等。 同异性无此义。 非大有之所有故也。 问。 纂要牒他救云。 实等大有有不无之义。 得名有。 同异非有有不无不名有(云云)此救意同。 今义势。 既是他师意也何为正义。 答。 能破云。 亦应实由有有体不无。 彼非有有应非有(云云)意云。 汝若云实等大有之所有故名有。 同异非大有之所有故不名有者。 若尔实等。 大有之所有故其体不无也。 同异非有所有故应非体不无(为言。 子岛云。 应非有(者)有字可训读云云。)自义偏于大有与有名。 实等及同异俱不云有。 其体同。 不无也。 而彼转救者。 实等同异体同不无。 有义异故。 正义相例有义。 体不无。 又应异责也。 纂前后偏于大有立有名嫌余也。 但于不无分或时实等呼有名同异不与其名也(然此后重无强用欤。)修学房云。 共许有性离即离二别有其体。 谓实德业当体不无。 即是世间云色有心有之有无之有也。 于此师弟共许有无之有。 师主云别有大有能令实等非无。 弟子云实等性即能有实等令自本非无。 即离二有。 即是能有。 不无有非其能有。 唯目所有实等当体不无义。 故别有其体也。 若师主意云大有之外无余有者。 实等当体不无。 即是所有。 岂是大有耶。 亦如说有能同异性有能和合。 其有之言更非大有。 同异和合非大有有故。 故纂要云。 虽体不名有。 而体不无之义共许。 今取此不无之义。 共许为有(云云)若属实离者。 岂共许耶。 然言能非无性及能有于一实故者。 不无之有。 虽非能有。 假言能有故。 疏引有色喻。 云此色体上有其色义(云云)以色体上有色义。 名为有色。 非自体能有自体名有色。 亦非有名法能有色。 意云。 若望大有即是所有。 由大有令非无。 而非无有故。 若约不无之有分能所有者。 不无之义名能有。 不无之体名所有。 是乃所有之中。 假立能所有之名也。 如子孙微名有二多实。 岂即离二有能有哉。 本云。 实等上不无之义名共许有。 实等即体名即实有。 故疏述即实有。 云实德业性不无即是能有。 释共许有。 云实德业上能有非无性。 又即实有属一一法体。 无能有一一实之义。 共许有一一法上共义。 有能有一一实之义。 故疏云。 是故于因。 无随一过。 有一实故(云云)以此可为口传。 大有同异名有一实事。 子岛记里书云。 邑云。 问。 大有名有可言有一实。 同异不名有。 何得言俱能有于一一实。 答。 大有同异俱是实德业性。 一一实等有此性故。 设同异性亦能令彼实等有同有异故。 此二性俱能有于一一实也(云云)周记及灯钞云。 同异名有者。 非约体有名有。 据能同异实等故得有名也(文)记里书有末学之标者。 清水里书也。 无标词者。 若是上纲后日自书加给欤。 余德记多有其例。 注释云。 问同异不能令实等有故。 有实等因不可转彼耶。 答令体非无令体同异。 大有同异功能虽别。 然同名能有是即彼宗计。 谓彼意云。 此之二法自体不无能为实等三法之性。 故名不无有一实等。 故纂要云。 问若以同异。 虽体不无○同异亦尔。 故因遍转。 问何以知彼能为性耶。 答胜论宗中所立声性是同异句。 声是德句。 以之准知。 彼体实有亦为彼性。 于此分所。 取能性者名为能有。 即同异等。 取所性者名为所有。 即实德业。 故此二法功能虽别能为彼性。 其义皆同(文)同异性能有义颇难辨。 如一因违三处记之。 又同异性实等各别性云事。 以声性所闻性可知之者。 年来暗推也。 今披注释。 全同愚案也。 两常极微合生第三子微事。 寻云。 父母微外别生第三子微欤。 将父母二微合名子微欤。 若如先者。 既同佛法许生灭无常。 何法印非印门之时。 云外道教不说诸行无常故名非印耶。 又明灯钞云。 已合之时即名为子。 非谓已合外别有所生第三之子○望未合时名为第三○(文)若二微合名子微者。 疏既云生第三子微。 知别生云事。 况若不别生者。 此师无常者。 隐显无常欤。 设云尔者。 既同声显论师。 何云所作性故对声显论随一不成耶。 今云。 父母生子孙者。 或二微合为子无别体。 或能生二微外别有所生体。 二义异也(义演寺)今且存别体义疏云两常极微合生第三子微○初三三合生第七子。 七七合生第十五子。 别不生者。 何云生耶。 和合名生者。 其体岂无常耶。 若以离名无常者。 合离是转变无常也。 岂同数论哉(三)若不别生者。 何云第三子哉。 若以已合位为数者。 岂实义哉(四)如是展转生一大地者。 后后实生长故也。 若与本无异者。 父母亦有质碍。 与大地同欤(五)问。 别更生第三子微者。 何云不越因量哉。 所生子微其量可越父母微量故也。 答。 彼宗有本计有末计。 本计意者。 不越因量者。 所生子微与父母随一微量等。 而子微与量德中大量合故。 其体离非粗。 而似粗色。 故色根之所取也。 本父母微不与粗德合故。 非色根所取也(量德有五其中微量大量异也。 大量云粗德)故论云。 若谓果色量德合故。 非粗似粗色根能取(文)彼师意子微量乍云等父母随一微量。 而又名粗色。 故论主破之云。 又所生果不越因量。 应如极微不名粗色(文)问。 其所生果色与父母本微。 在粗处所耶。 答。 不尔。 所生子微。 涉入父母。 遍在自因处也。 故唯识疏云。 以量既等即一处住。 体相涉入名处无别。 问。 若尔其量既与随一微等。 若涉入父微了者。 应不遍在母微处。 答。 子微量虽等一微。 一时中一体子微遍相入本二微也。 非一方遍父一方入母。 全体皆涉入父微。 全体皆摄在母因也。 此事难知故。 末计子微一异与父母二微等云也。 问。 以何知。 本末二计异云事。 答。 唯识疏。 释若谓果色。 遍在自因。 因非一故。 可名粗者。 之转计。 云谓彼救言。 前言果色等于因量。 谁谓所生。 一色之果。 唯与一个。 极微量等。 今云等者。 等如二个。 父母极微。 遍在二因之中。 因既有二。 果等于彼。 故可名粗以此文知也。 问。 成大地时。 以前子微等即为一分欤。 将能生次第灭了。 以后所生为增广大地欤。 答。 父母以后诸微。 生已皆不灭。 全成大地也。 问。 若尔何云无常耶。 答。 展转所生色者。 坏劫等时体实灭故也。 本微散住其体不灭。 故云常也。 论一段文。 并破顺世及胜论。 仍任彼论疏文。 成胜宗之孙微了。 彼疏具解。 广可勘见。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事。 子岛引周记云。 有色之有配因。 大有有配宗有法。 有色有者。 色体之上有质破义。 属著于色色有碍。 故名为有色等(云云)问。 宗因亦是共许有也。 何别用有漏喻耶。 况此文明因有。 共许不无之义。 何忽引宗大有喻耶。 以有漏喻喻大有。 有何由来耶。 答。 子岛释云。 此文为显因无随一不成之由。 乘便更引喻。 释有性及有一实等义也(已上)次宗有云大有者。 初为五顶说彼不信之有性。 今释彼先说有句也。 不云以之为有法言陈也。 有法有法。 言共许。 意举大有。 其大有以有漏为喻(为言)问。 引有色喻之意。 色体能有色义欤。 为当色义能有色体欤。 若如前者。 不无有义能有实等如有色言者。 色义能有色体也。 不尔法喻颇不相似。 亦如空有声声体是所有。 若如后者。 疏云此色体上有其色义文答。 子岛云。 有一实有德业者。 以实等体非无名有一实等非有别能有故名有一实等。 譬如有佛法中有色之法。 自有色义故名有色。 非有别能有有色义故名为有色(为言已上。)依此记者。 色体有色义。 不无有有实等体虽异。 所有之外无能有义同。 故为喻也。 如空有声事。 子岛云。 问。 引有色喻足显共许有。 何更重引岂非无用。 答。 无妨。 为显一法引一喻。 或为显一法引多喻。 是圣教之例也。 或说者之意略或作者之言势。 如地法花经中。 引譬如月诸星中王等十种喻上。 明法花经之殊胜。 最胜王经中。 云如来。 舍利白如珂雪□物头花等天。 引种种喻显一法。 岂是无用耶(文)寻云。 引已所见之边令知未所见之边。 是引喻显法之义也。 若尔唯以有色喻。 可显有一实有。 何重引有声喻耶。 若强引多喻者。 为显大有亦可引数喻。 况显扬论无著菩萨。 释青色观门犹如乌莫迦花。 或如婆罗疧染青色衣之文。 云于一处说二譬喻者。 此显俱生和合二种色故(文)明知于一法上虽引多喻。 各可显一法上之别义云事。 若一法上一义者。 引种种喻似烦哉。 所引法花经十种喻。 非同显一义。 所月天子为众星王。 显诸经中最为照明之义。 须弥山为诸山王。 喻诸经中最为其上之旨。 余喻准可知之。 今显有无之有。 烦引多喻。 岂非繁重哉。 今云。 有一实等因破文事。 子岛云。 问。 若尔有一实等破文如何。 答。 前后殊也。 若约初为弟子说训者。 可读有一实有德业。 是令领解之词也。 若约为因训者可读有于一实故有于德业故是成宗之词也。 问。 如后训者。 既为有别能有。 岂顺五顶意耶。 答。 初说有实等之时。 师弟共许毕。 后云有于一实故等上之时师主存有大有有于一实等上。 弟子存不无有有一实等故。 是共许悉顺两意耳(此是愚推向师可问之云云。)明诠记有三训。 一云有一实有德业(云云)以疏云有无有为证。 一云有一实有德业。 疏云能有于一一实故(云云)以之为证。 一云有一实有德业(云云)初后训者违能有于一一实之文(云云)可见正文。 故菩提院因明疏文集。 有十个破文。 可见之。 今云。 子岛训能□理。 又顺疏等。 明诠同之。 尤可依凭。 而近来大堂破文云。 有一实故(云云)东大寺竖者训云有一实故(云云)二训稍虽殊大都同之。 是非未辨。 凡和国破文多随词势流下向上。 而有一实之实字。 不加训词返于上字。 颇非常例。 然而若训读上字之时希有其例。 至上下俱音而无训者。 忽向上字未曾见之。 世举用之。 定中古可信之人。 决判此旨欤。 仍辄难改可寻其由绪。 有一实因所有可摄子孙微哉。 文轨疏有二释。 一云。 大有同异含粗微。 名有二实有多实含常散微名有一实。 二云。 大有同异能有诸实。 纵有子孙粗微亦名有一实(云云)疏主御意同初释也。 以何知者。 见疏文胜论六句束为四类。 无实有一实有二实有多实也。 其中有一实者取四类中第二类也。 既以有子孙微名有二多实。 何又名有一实哉。 疏下文云。 亦欲显九实一一皆有。 故云有一实(文)九实中四大。 唯是父母常极微也。 依之明诠释云。 父母极微及空时等五。 云一一实(云云)问。 有性者举诸实句上能非无性。 言非实者摄诸实句。 若一实言不摄子孙者。 此因不遍二多实能有有性。 故有两俱不成失。 又以何因可成二多实能有性离实义耶。 答。 实德业能有有性。 其体是一也。 非是三句别别而有。 是故因遍有法有性。 具初相。 无因不遍之失。 问。 有一实因不摄子孙微者。 作相违决定云。 有性应实宗有二多实故因。 如子孙微喻。 答有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 有二多实因。 同喻子孙微。 遍有。 异品同异性有。 德业和合等非有。 故有此失也。 仁平四年春比。 长者左相府殿下因明御谈义之次。 人人云云不同之间。 后日有御问。 祖师上纲有勘进之事(收不收二义。 并注进之。)今取一义大意记之。 音石子岛楞严等意也。 惠晓法印久被存此义(云云)子岛云。 次文云。 大有同异名有一实。 俱能有于一一实故(云云)此释四类中第二类。 名有一实之所以上也。 言一一实者九实也。 可知之。 问大有同异既含常散四大。 及含空等五。 何故不名有多实耶。 答此所含中实。 自守各不相含。 是九个一。 既不相摄故不名多也(然亦名有多实等。 其由尤胜也。)此释有一实因所有一实。 九实也。 即常散四大及空等也(云云)仍知不摄子孙微也。 注释二云。 今私二义解有一实。 一云大有同异于九实体。 一一能有名有一实。 虽此亦能有二多实。 我有一实岂不共用故。 偏说也○二云更下简别皆名一实。 由是总别一一体故(备师同之。)取舍任意。 今且依初(文。 初解尤广可见之。)有无实因三过事。 疏云。 若言有无实者。 和合句义亦名无实。 若有彼无实。 犯两俱不成。 实等能有上无有无实故。 其喻亦犯能立不成。 因亦不遍。 乍似唯能有于实句之无实故。 亦欲显九实一一皆有。 故云一实。 能有一一实故(文)一两俱不成。 子岛记云。 谓无实之类有十二。 地等九实及德业和合也。 今若因无实者。 总乍十二被举。 而有性唯有十一无实。 不有和合无实。 无实言下被含和合无实。 此和合无实有性不有。 故立敌共许一分因遍有法有性。 故有两俱不成也(文)本寻云。 和合句亦名有无实以不。 若言名者。 和合句体非无能和合性。 有法共许能非无性有和合句。 有无实故因。 有和合句能非无有无实。 宗因关预岂有两俱不成耶。 况若名有无实者。 亦可名有一实。 其体能非无和合一一实故。 何云有一实因为第六句耶。 若不名者。 和合句既非无法。 亦能和合性。 故能非无其体无实。 岂不得有无实之名耶。 况作非有缘性。 实等五句也。 有性言陈之下。 既带作非有缘性。 其体无实有性之名被带。 何不云有无实耶。 若不名有无实者。 何云和合句转有无因故有两俱不成耶。 今云。 试会二义共可立。 然而先可云和合句当体不名有无实。 胜论宗以大有名能有。 能有实德业故。 有无实等义。 大有专具之实等三句之不无真实性。 是大有故也。 但同异性又名有无实。 实等无实各别性也。 令实等同异故。 此有虽非大有之有。 能有之类故名有彼此法。 而于和合句者。 虽实等三令和合。 非实等性。 许法真实性彼宗意不过别总二性。 若尔和合句何有实等哉。 重意云实等大有为性。 故体实有也。 同异为性故。 为各各法。 有无之词偏属法体。 体者性也。 别总性既以二穷。 和合具彼别总性。 而有法体。 彼此相望。 令和合不相离。 此义尤疏。 法体有分全不关和合句。 是以和合句。 自体有无及二释。 既离所和合无别体之一释犹有之。 岂得能有名哉。 设计有体义。 不及大有同异之旨推而可知。 仍和合句具有无实义云事。 全无之。 不可异求。 但有无实故因付过之时。 令转和合句者。 和合句体只名无实。 其上不无有有和合句无实故。 有无实故因所有通和合句(为言)有法有性不有和合句故。 和合句上不无有有无实义。 不遍有性。 有两俱不成云也。 而今就和合体问有无实义之中。 以彼文为难。 全不相当。 次作非有缘性体。 取实等五句。 旁以无定量。 先本书之中未示作非有缘性体。 子岛一传虽有取实等。 五句三句又未定。 设取和合句。 名有性故收之云事未定也。 设假虽收有性类。 只是自体不无故有体云事也。 犹如实等。 今所问者。 既有他法故。 如大有等可名能有云趣也。 为作非有缘性体岂此门哉。 所难之旨一一不当。 寻云。 二能立不成。 记云。 谓同喻同异性。 亦不有和合无实故不成有无实因一分。 故有能立不成也。 三狭因失。 记云。 谓有性宽有十一无实。 而为立非实宗用有无实因之时。 唯取有实句无实之义为因。 不取有德业无实之义。 故有性似唯有实句无实。 不有德业无实。 故有宗宽因狭失(为言)故周记云。 因亦不遍者。 若言有无实故为因。 似唯有实句之无实。 不含德业故。 乍似唯能等者。 若言有无实。 为言大有唯能有于实句之无实。 相似为言不能有德业上无实。 故不言无实也(为言)问。 何故有无实因下。 不阙德业无实。 答。 非实宗之时。 不用有德业因。 准之可知。 若犹关者即有不定。 谓若如同异性。 有无实故。 有性非是实。 若如实句有无实故。 有性亦是实也(是一分不定也实句有德业无实故具如断也。)问。 尔此依狭因。 可有何失。 答。 可有两俱不成。 谓有性有实德业无实。 而有无实故因。 唯遍有实句无实之义上。 不遍有德业无实之义止上。 故立敌不许此因。 故有两俱不成也。 问。 若尔与前与两俱不成有何别耶。 答。 前是依宗狭因宽。 所出来两俱不成也。 后是依宗宽因狭。 所出来两俱不成也。 故尤别也(此因亦不遍之义。 古德嗷ㄆ。 今记愚见也。 不可异求之。)清水付四难。 初难云。 如此义者。 若尔有一实之因可狭。 何者有性者。 实德业之上有性也。 而有一实因。 偏实上不无有也。 故有一实之因。 只遍有性之有实之上。 不遍有德业之上。 故可有两俱不成耶。 若许尔者甚可笑。 试会云。 仙人立三比量之时。 用有一实等各别因。 虽为外宗能违因明。 义解之所至莫不巧妙(矣)是故疏主取彼因。 嫌有无实等余因。 校量德失就本斥余之日。 于有无实故因付两俱不成能立不成。 是则有无实者。 有十二无实其义甚广。 而有法有性唯有十一无实。 不有和合无实。 故有宽因狭宗过。 是两俱不成也。 因宽喻狭亦有过。 即能立不成也。 以宽因对宗对喻。 宽狭不等为过。 义势返同。 其次下文。 因亦不遍等(云云)未指过名实义难知。 诸师是故异端非一。 但子岛上纲御意者。 是亦两俱不成也。 但狭因宽宗为失。 与前大异。 此意有法有性。 三句能有。 有无实因。 且非实宗时可限实句能有。 故宗宽因狭。 能何知者。 以下文。 乍似唯能。 有于实句。 之无实故文是其狭因之相也。 两俱之名前后虽等。 过相宽狭不相前过。 若更勘别过者。 何不标其名耶。 知俱两俱不成也。 又今以不遍为失。 不遍者狭因不遍宽宗之义也。 异前门之旨旁以可知。 是故上纲深探疏旨。 但清水初难诚以难遁。 然而疏主征有无实故因之本意者。 只对有一实等因。 欲显其长短。 设难会难遮。 此因犹不如三因能立三宗之故也。 至其一一过者。 未必至极真实欤。 重意云。 先十二无实甚广。 有法有性不有和合句无实。 是根本之失也。 有一实等因实无此失。 宽狭不均之因。 不及宗因关豫因故。 先招一过之因。 剩又付翻前之狭因宽宗失。 从太宽起翻至太狭。 诚征破之余势也。 子岛御意。 未必为至极过欤。 乍似唯能之乍字。 且也暂也。 既此因时限实句无实之义。 犹以假说未定也。 况乎以之为由所付之过。 何必真实。 而清水律德处实责之。 责旨难极。 若依子岛御本意者。 不以为重难欤。 第二难云。 又元立三量本意。 非实之量。 有法有性偏约实句者也。 而今有性广被三句。 似妄本意。 会云。 三量有法宽狭难测。 设实虽狭。 今犹有性体同而无二故。 且令亘三句。 对因征宽狭。 有法先举未立非实宗故。 任体令宽。 因是说非实言了后举之故。 须应狭宗限实句能有。 是皆强斥因非之志也。 第三难云。 又下文中。 亦欲显九实等者。 是则舍无常之因。 取有一实之因之词也。 若舍狭存宽者。 有一实之因。 亦可关有德业之义欤。 若许尔者天爱非余。 会云。 见疏次第。 问中何以无实二实多实不为因耶(云云)疏主答之。 于彼三因次第付过了。 总诘云。 亦欲显。 九实一一。 皆有故。 云有一实。 能有一一实故(文)所诘只显有一实因之意。 所对非近限有无实因狭因过。 清水御难。 恐妄文起尽强斥他非欤。 设又虽对狭因。 于有一实因者。 只释显其意无宽狭不等失(为言)第四难云。 又因亦不遍云者又两俱不成者。 疏文可云二两俱。 而不云也。 何末代学者指过相哉。 会云。 此难恐不当。 上付两俱失了。 下文同类过故别不指其名。 恐亦字有深意。 宗因不均之中。 非只前过。 又有过失。 是显重叠之志也。 清水自义云。 今案因亦不遍者不别失也。 有无实因之名宽体狭言也等(云云)今云。 义势甚巧也。 诚为法将。 但因亦不遍者。 殊标因名返显所不遍之处非因。 而如此御传者。 名义皆在因中。 何不云义不遍泛云因亦不遍哉。 而偏入此门得疏旨故。 不受子岛传。 加四个难欤。 二义通塞披疏可悉。 松室私记云。 ○后过意。 有法有性。 有无实二实多实有性。 而因云有无实时。 不遍一分有二实有多实有性。 故有一分两俱不成过。 故疏云。 乍似唯能。 有于实句。 之无实故(云云)即邑记周后记意甚好也○。 平备明诠隆光观理仁觉延义等大意同之。 然于其中稍有同异。 可思之。 寻云。 此义难思。 若以有二多实为因之时。 不遍父母极微等无实。 故可有因不遍之失。 何疏中不出之耶。 又有一实因。 能有父母微等九个一一实。 不遍子微二实孙微多实故。 因亦不遍。 加之立所说有性非四大种许除四大体非无故之时。 有法有性广取实句一切能有有性。 因取四大外能非无义。 立有性非实有一实故之时。 有性亘三句能有唯以实句能有之义为因。 此等亦可有因不遍之失耶。 本云。 此义唐朝智周记略记。 邑法师道献师。 本朝平备明诠等诸德多分义也。 以部党之多知义道之至。 故可存此传也。 凡父母极微二二合名子微。 三三合等名孙微。 皆是父母极微成坚出来也。 故从本极微亦名四大种。 由此亦名无实也。 一因违三量所说有性非四大种云宗。 以子孙微虽为异品。 以除四大之言简子孙微。 故无不定过(云云)故云有无实之时。 实虽摄二多实。 分四类之时。 无实限父母极微。 故有无实因。 乍见似不遍二多实等。 故此因不遍妙言。 有二多实等因无此滥。 故不为例也。 不知此旨人。 前难叵难。 可思之。 守朝记云。 有二说。 谓一云因亦不遍者。 重释能立不成谓同异性不能同异于和合性。 和合句亦不能和合于同异性。 故有能立不成也○一云因亦不遍者。 不共不定。 是松室五师传(文)广述二传意。 恐繁略之。 可见文集。 三量差互两俱不成义。 三量差互两俱不成义。 一室已讲里书云。 因亦不遍者。 宽因狭宗过也。 前以和合句无实。 出两俱不成了。 次假以非实为宗时。 有法有性狭有实句无实。 而有无实故因。 德业无实言中被举也。 故此德业无实因。 不遍有法有性。 故云因亦不遍也。 乍似唯能等者。 述不遍故也。 若非德等宗时。 以此德等无实为因者。 可有宽因狭宗过也。 此假相过也。 是两俱不成也(文)三量殊两俱不成之义者。 本是一室寿庆圣人之传也。 计之北戒坛良撰拟讲。 受学于彼已讲欤。 本云。 重案疏文。 若言有无实者。 和合句义亦名无实。 若有彼无实。 犯两俱不成。 乃至。 因亦不遍(云云)偏简和合无实。 令有德业无实了。 因亦不遍(云云)故知德业无实。 不遍实句能有有性。 实句无实不遍德业能有有性。 故云因亦不遍也。 疏云乍似唯能等者。 有法有性。 虽通三句能有有性。 以非实能别见有法有性。 乍似唯限实句无实。 故云因亦不遍(为言)寻云。 乍似唯能等者。 有无实因。 乍见似唯有实句无实云也。 非云有法有性似唯限实句能有有性。 尤不□文势。 六因不齐犹豫不成义。 菩提院上纲云。 有无实因。 言与义差互也。 如其言者互德业无实。 无实宽摄十二故。 寻其义者似唯有实句无实。 三因各别立三宗故。 是故言生因言了因。 亘实等三句无实。 义生因义了因。 局实句无实。 智生因智了因。 一分亘三句(起言生言了二因故。)一分限实句(起义生义了故。)六因不均。 敌证生犹预。 为如言生因为三句因。 为如义生因为实句因。 六因不齐而生疑惑之时。 忽以此因立非实宗故。 遂犯犹预不成过也。 今云。 有无实故因不遍宗喻。 故云因亦不遍也。 上以摄和合句之宽因。 望有法付两俱不成。 约同喻付能立不成了。 因亦不遍(文)此文因狭举实句无实。 宗喻宽通三句无实。 故望宗望喻其因不遍。 故亦犯两俱能立二不成失也。 重案疏意。 上勘宽因失。 和合句义亦名无实者。 出其所余。 下显狭因过。 乍似唯能有于实句者。 示所不足。 上始举过故正表两俱不能立名。 下以别义付前二过故略名显义。 若前外别失者。 必可云何过。 若又偏同一过者定可显其意。 况越同两俱一过者文言颇违越。 近属能立一边者义道亦阙减。 方知两过共举。 二门悉尽云事。 又亘宗喻无所简故。 对上总置亦言。 宽狭二门殊故对前云不遍也。 随思道理。 任因言广收十二无实。 望宗义似狭限实句无实。 宽狭共有其过。 故前后出之也。 乍似唯能有于实句之无实故(文)狭因旨分明也。 往年有此愚推。 窃记而投置之。 而故重信大僧都。 遂研学业之时乞立此义。 乍惮许之。 其后大堂粗有用之欤(云云)有性非实量有法有性宽狭事。 本寻云。 立非实宗之时所举有法有性。 别限实句上能非无性欤。 为当总举三句上能非无性欤。 若限实句者。 有性其体一也。 何不总举耶。 依之疏上文云。 有性有法。 非实者法。 合名为宗。 此言有性。 仙人五顶。 两所共许。 实德业上。 能非无性(云云)况太贤云。 初比量中有性有法。 非实者法。 合名为宗。 此言有性。 师资共许。 实德业上。 非无之义(云云)此等文意。 非实宗时。 以三句上能非无性为有法云也。 若云总举三句上有性者。 若立德业上能非无性非实句者。 岂非一分立已成过耶。 况有一实因。 不遍德业上能非无性。 有因不遍之失。 是故义断云。 故知各成三句之上不无之有。 为三比量。 显有离三(文)本云。 子岛先德。 元兴寺俊贞已讲等。 非实宗时。 三句上能有性以为有法。 秋篠僧正。 清水上纲。 唯以实句能非无性为有法也。 今云。 分明难定。 但疏云。 实德业上。 能非无性。 故成所别者。 文无所简。 诚似总举三量有法。 随又非实者法合名为宗文之因有此释。 仍且可云通三句能有。 有性一常也。 诸法能有无有别体。 所以呼为有性之时。 无所残。 若广举无大过者。 只总可取之。 疏即此意欤然而正立非实宗之时。 向自句能有。 何强对德业能有成非实哉。 同喻同异性。 诸法各各性故。 三句别总各各论其性义。 今欲显有性异彼同异云尔。 不欲故兼三句能有。 设若非实宗之时。 不通德业能有者。 云有别过亘三句者。 可知密欲令通。 而本疏断纂无别成此理。 然者今通三句者。 只有性体自元一物。 强无可简别故也。 若尔对三宗正见所离。 以自句能有为本。 今见兼对余句能有。 强求其失。 非疏本意欤。 设许会之者。 一分相符非过数。 又望一体有性论因宽狭者。 是征有无实因之日。 疏主示过数许也。 于自余量不可必等之。 有一实等因。 能□三个能别故。 自元不求过。 仍旁无相违。 此义虽就广。 又强不嫌狭门颇似有相滥。 有后学嘲欤。 然而子岛释。 只任疏不述别由若固执一边者。 非彼御本意欤。 断释先所破义(璧公)实句上不无有有德业(云云)此义德业。 实句上法故。 以实句能有直为德业上能有欤。 所述大误。 今设三句能有。 依体虽一。 以实句能有。 非可直名德业能有。 所破既异正义故。 能破又其起异也。 今所成者。 只体一之门也。 乍名三句能有。 总非令相滥。 况彼师有别故。 以实句能有即为德业能有。 岂同今义哉。 依之能破文。 故知各成。 三句之上。 不无之有。 等者。 对所有别见之门。 自句能有各异也。 断主所斥是也。 只是欲破汴公三句杂乱义也。 今义自元体性总一之故云广举。 能有所有相望之故。 对实句能有立非实宗。 仍义断所述非不许之。 有性有法有一实因不相关豫事。 子岛私记云。 问有法有性。 有一实因。 不相关预。 云何不是两俱不成云云。 此问意何。 答。 周记云。 此中意显。 有性大有名为有法。 有一实因。 即当体不无之有。 立敌俱不许因有宗有法。 因法有法既不相关。 因既于有法上无。 何故不是两俱不成(云云)意云。 宗有是大有。 因有是不无有。 宗因不相关。 何非两俱不成耶(为言不依余记也。)问其答何。 ○次文云。 有性有法是实德业之能有性。 有一实因能有于一一实故。 是宗之法。 故无两俱(云云)此答文也。 问意何。 答实德业上之能有性。 立敌共许。 以此为有法。 此实等上之能有性。 云有实等。 亦立敌共许。 故取实等上之能有性能有实等之义为因。 是宗之法。 故无两俱不成(为言)清水难云。 问。 今就此文所疑者。 有法有性是共许也。 因有是共许也。 先来所成也。 然何因。 此问之时。 有法之有成。 大有因有成。 共许之有。 问此两俱不成耶。 甚可奇之。 若齐问皆可问共许之有。 若等问皆可问大有。 然何爱因之有许共许有。 憎宗有云大有作此问耶。 菩提院上纲云。 末学私欲学智周记。 聊寻文首尾。 前记上文。 以有漏喻显宗大有。 以有色喻显因不无之有(云云)此则依疏。 疏云。 名有一实有德业者。 亦有无有。 非大有也。 若是大有。 因成随一(云云)若立敌共云宗有为大有者。 可有两俱不成。 既云随一。 明知。 立家大有宗因关豫。 敌家宗为有无之有。 因为大有者。 有随一不成云也。 乘此文引内法中有色有漏喻。 故有漏喻宗大有有色喻因不无有也。 引此譬喻显宗因了问有性有法有一实等。 是故宗有为大有。 因有为不无之有。 可有两俱不成云也。 今此义申合先师上纲之处。 殊有许容怀喜之间。 先师归灭。 自后经数年。 至于仁平三年十二月日。 求得守朝已讲私记。 加一见之处。 清水上纲里书传此义给。 其文如下。 大喜盈胸求法铭肝而已。 守朝私记浦书云。 清范私记云。 此问意者。 前以有漏喻显大有。 以有色喻显共许有。 仍此问就此义自来欤。 其心可悉之。 计之失书之首尾欤。 虽然对心如此未有一言之前。 如此成时。 似无重言失也(云云)明灯抄云。 文问有性有至亦属着义者。 此问意云。 言显有性是非无义。 意许即显大有性也。 有一实故其义亦尔。 而上文云。 有一实有德业之有。 如有色言。 此即言显有一实之有。 有德业之有。 是非无义。 今以言显有一实之有。 及意许有性之有。 相对而问故。 云不相关豫。 答有性有法等者。 此答意云。 有性之有与有一实之有。 皆能有之有。 以之相对。 而答前问意。 虽取彼离实等有。 名有一实等。 然于言中。 不显差别。 总立为因。 亦不成过。 今此但据一实自体非无之义。 自他俱许名有一实。 故此三因无随一过。 故云是宗之法故无两俱。 问宗有法有意许差别其义可知。 如何因中亦有意许。 有一实之有是能有故。 亦是非无有故。 答因中亦有方便矫立差别之义。 如一切皆是无常故因。 如前已说(文)寻云。 今抄因有意许者。 其义如何。 先宗有意许云事。 盛所说也。 因中分言陈意许论疏等文都无其证。 故疏释因喻无义准差别之义。 要言所陈。 方成因喻。 不说亦有。 傍义差别(文)上下同之。 因既无义准。 是则无意许也。 次若有意许者。 其意许敌者许之哉以否。 若云不许者。 难为能立因。 以共许义为因。 能成宗义故也。 若云许者。 何言不显其义矫置意中耶。 况宗中意许。 敌者全不许。 因设有意许者。 定可同宗之不许。 答灯抄解释定可有深旨。 但未见诚证。 今试案此义。 言陈意许者表里也。 有一实等之词非无表里所谓能有一一实之义。 亘不无有及大有。 言中未详简别。 显实等不无有有实等义也。 是师弟共许分也。 若偏以之为因者。 何能成离实大有体。 弟子许不无能有。 立即实有性。 不许大有性。 爰知共许有有一实道理虽有之。 为大有不胥顺益建立义。 方可知师主取大有能有义为因也。 有一实等言不分明。 意窃举大有能有。 有表里有浅深。 浅表显于言陈。 深里在于意中。 似宗言陈意许。 何不许之。 但宗是所立也。 所诤分四类。 尤可分言许。 因仅虽有表里。 犹共许能立故。 为因明门习。 不能分言陈意许。 因喻之法依总建立。 此即依总义势也。 仍不如四宗。 诸释皆乍存此理。 不立言陈意许名目。 而偏欲混同又成失表里。 是故至于我朝先德。 委探义道之日。 以为言许。 次敌者许不许。 又准上会。 大有能有义。 敌者难许。 然而不无有。 有实等之分共许了。 故举之为言之时。 不须征其下意许。 是立因法故也。 重案宗因不同。 于宗探意许者。 源自因过起。 欲探因阙后二相。 自彼传分别宗言陈意许也。 而因是能立也。 以何力。 分别其因。 若夫就因言直征诘之言下勘意许者。 例又于宗直征言陈意许。 于其意许可付不极成失而极成宗依直无分别。 设付差别不成过。 相违因所带。 是自因过起。 探也宗不成也。 因既非此例。 设虽有意许。 全不可相例彼。 子岛御意不背此义欤。 就中有一实等因义。 有二破文。 其正为因之时。 有于一一实云训。 窃当大有能有义也。 设又虽大有能有。 表定共许能有也。 若不兼二者。 遂不遁难。 仍子岛即同今钞欤。 有一实等三因各别成非实等三宗事。 本寻云。 以有一实等三因。 各通成非实非德等三宗耶。 若云尔者。 疏云非德非业。 后二宗法。 有法同前。 此二因云。 有德业故。 等(云云)况立有性非实有德业故之时。 实句又能有德业故。 成不定敌。 作法可知。 若各别用三因者。 十句论中。 实句有德业。 德业有实句(云云)若尔立实句上不无之有。 可用有德业因。 亦成德业上不无之有。 可用有一实因耶。 况见断文。 三宗各用三因。 依之先德意。 依断文有九比量(云云)前记云。 此因于前。 非实等。 一一宗上。 皆有三因(文)本云。 论中立三宗说三因。 此乃三因各别成三宗也。 疏云。 此量有三。 实德业三。 各别作故(文)若以三因各成三宗者。 何不云九比量耶。 故断云。 各成三句。 不无之有。 显有离三(文)然断下文。 显设交三句宗因互成者。 可有失之义。 三因别别成三宗也。 断云。 子岛私记云。 有法自相能违自他共。 仙人所立尤可共比。 不无之有师弟共许。 宗依既极成。 何共比不立之。 况正比量虽立自他共。 成立大义多用共许作法。 劫初仙人能达因明。 成立大有性体时。 岂不堪立共比量哉。 若不为之共比者。 以何作法。 为共比有法自相耶。 其故成有法量必有意许。 不尔成直以同喻成有法。 若尔背但由法故成其法理。 所以必以共许言。 举不极成法体也。 若许尔者。 宗依岂不共许哉。 是以疏问若难离实等。 于即离二有共付过。 答之彼先总说。 等者。 依言共遮若难离实等问。 彼既成立。 离实之有等者。 定成离实有故。 遮若难不离等问也。 上文分别相违因自他共。 论文所说。 皆共比违共(文)解释上下。 皆许共比。 问。 纂引疏问答了。 今谓法师此意言有假叙如是(等云云)意者总说总难假叙答也。 实他比量也(为言)答。 纂引疏问答。 今谓总难等者。 疏总说总说答上。 强难也。 意云设言是虽总。 实所指离实欤即实欤。 前过尚不遁(为言)重意者。 意许即言成言直举离实等故也。 次有假叙如是者。 疏主释此胜论立量样云。 鸺鹠本为遁过如是假矫立。 弟子又追其迹。 任本量总举有性。 意难离实(为言)此意者。 比量习与内明有异。 其词若共许者。 宗依无失。 其体设虽不共许。 用共许言之时。 敌者不愆之。 然者大有虽不共许。 有共许有。 呼有性词之时。 弟子许之。 师主本存此旨矫立。 疏主依其义避过也。 不顾此委曲。 依实强付过。 非因明作法(为言)问此义大背纂。 述假叙了。 若论弟子(乃至)以破他宗。 不要有有法。 而为所别。 故无宗过。 意云疏释遂不遁前难故。 是疏主叙一往假说释也。 依实义会此难者。 本量自比也。 能违他比也。 故无过(为言)答此难实可然。 但疏答偏为假叙一相说者。 大似舍禀承大义。 尤可奇之。 付之见纂文相。 法师此意言(为言)此载大师疏主授纂主之口传也。 有假叙如是者。 胜论师本如是假矫叙事也。 不知立量轨式。 不可推而难(为言)有假叙如是。 文体颇似烦。 必可有深意也。 重意云。 于量虽作成共许。 付宗实义是假设门(为言)故。 但若论弟子等者。 顺问设见离实有。 其方自比量也。 能违又他比者不为过(为言)此遂可令知之义。 此次释显也。 此意许时预避言陈过也。 问。 所别所依。 是言陈过也。 意许何恐之哉。 爰知纂主如问实举大有。 故许言陈有此等过避之也。 焉见意许过哉。 设尔者有其例难耶。 答。 若言显过者。 岂名有法自相哉。 若名者言陈直成有法自相未曾有事也。 背理门正理旨如上述。 方知此释意许时事也。 故下文若对敌论。 不唯一过。 望彼意许。 亦有所别。 不极成。 因无所依过。 如法差别。 不唯一故(文)所别能别。 差别不成。 是陈过付意许也。 乍在意许不可恐之。 而疏主论文未说之过开出。 是以差别相违知有其意许宗。 以所别不成等知宗依过。 二门相合。 意许开此过。 其深意趣立者矫立。 虽成得自义。 其志犹多重开意许。 遂显可立自所案不共许法名义。 此时遂可有过。 置意许之时。 犹可避不共许过(为言)今义势又以尔也。 彼本作法传。 会此言有者文。 一义意云。 恐言显立时过。 意许犹用共许作有缘性词(云云)准彼可知之。 若无此委曲者。 须只重成前总说总难意。 遁纂家自问也。 不尔是傍释述一义门之志也。 已上私案立也。 后开注释有二释。 后释意。 以粗细二门。 疏主纂主共有二意。 付言显粗见无过。 付意许委寻犹有过(云云)若似愚案欤。 注释上纂主问。 付言陈难之。 其问。 须依疏犹会之。 而舍疏似设别义。 其疑如上义可得心读欤。 但注释不如此烦成。 只今疏述言陈一门。 是犹假叙之欤。 追可案之。 疏破他违他。 非成诸过释。 虽似纂为破于他等释。 聊有差别欤。 疏先初量不及总说总难意。 言陈虽有所别不成。 不可痛旨释也。 此上依实以共许有会之。 彼先总说释也。 其上纂犹虽总说。 依实大有者。 不通遁前过旨问也。 此上犹以总说总难意可会之。 纂为破于他释。 又此上事也付意许释也。 已上先年一案也。 子岛记云。 今案子岛御意。 疏答若难离实等问。 有二边意。 一者彼先总说今亦总难。 言同故总无过。 二者彼既成立虽离实之有故。 今难令有非此有。 意别故虽有所别等过不痛。 此二答中。 前一往答。 后真实答。 纂主见疏虽容总说总难。 遂犹成别说别难。 故疏上押犹难之。 故纂云。 今谓总难离实之有(等文)乍加总言。 犹付离实即实出过。 是此意也。 纂遂会之。 虽有所别所依不成。 而不为过者。 当疏意别答。 是遂显实义也。 问。 子岛释有假叙如是意何。 答。 问为假叙。 其中疏记纂记其意异也。 依疏记者。 问中一方为假叙。 所谓付离实设难。 有用上若先未立等文。 付离实舍即实了。 设虽离实。 可有所别等过故也。 即实上难无用也。 上既舍了故为言仍今假叙者。 于问一方无用也(为言)若依纂记者。 二方问皆为假叙。 自他比量本不顾所别等过。 而今许过。 设难故。 是假叙问也(为言)问。 今能所违定共也。 何以自他比门为实哉。 答。 有法自相相违中。 若以之不为共比者。 全应无共比作法。 故暂为共。 然而本量实举大有。 能违又难之。 令见共皆方便矫立也。 以何知之者。 以违三违四为自比量。 可知其实义。 清辩比量所别不成真过事。 以之可知。 问。 清辩量所别过。 以何知其真哉。 答。 以唯识比量可学之。 立者豫因置简别。 是令知有法差别也。 是即言陈直举一之作法者。 可有所别不成故。 先设二差别为意许也。 问。 清辩比量何无有法自相哉。 答。 因能立故。 幻同喻非有故。 以纂故无宗过。 可知疏故无诸过。 明灯抄等皆同。 明本抄第十明本抄卷第十一有法差别下和合句别体有无。 有缘性同。 作有缘性等训。 作大有缘性有大有能缘欤。 作非有缘性体。 有法差别能违作法。 和合句别体有无事。 子岛记云。 今云。 先德二义之中。 且可存三句外无别体云传。 略纂和合句义无别名体释。 西明即用此法为其自性释。 以为证矣。 此意云。 实德业三句和合不相离之功能。 以为其体。 更非有别定法能和合彼。 问。 若尔何立别句乎。 答。 实法上可谈之功能。 必开立别名。 是内外宗常义也。 大乘不相应等皆此类也。 经部触数。 三和成触故。 虽无别体。 犹依佛语开为一心所。 别名触门假为能和合法。 胜宗和合句亦尔。 所以可云不即不离。 如子岛释。 问。 胜宗须属法体之物。 实为别体。 三句不无为大有等也。 和合句何非别性哉。 答。 于三句有总别二种性。 所谓有性及同异性也。 此外岂又有余性耶。 故不为别体欤。 问。 既云一常和合性。 实等为体可多。 如大乘生住等随法异。 又德等无常也。 所依既不一而常。 无常上假即可无常。 而既云常。 知有别体云事。 答。 三句及九实等虽别体。 和合不离之义总是一性也。 故不各别。 如大有性不随实等多。 又既总性也。 岂随法常无常相分哉。 有性同异有缘性同事。 子岛记云。 次文云。 有性同异有缘性同诠言各别。 故彼不取(云云)此文意何。 答。 明灯钞云。 其大有句。 同起诠言诠三为有。 同起缘智。 缘三为有。 同异句义能同异彼实德业三(云云)故云诠言各别故彼不取者。 谓但云有缘性。 不得云诠言同也。 故云不取诠言。 以有与同异别故(云云。 后解略之。)别推云。 其文可云通伏难也难也。 有性同异俱为有能缘之性。 俱为有能诠之性。 何故唯取有缘之性为同品。 用宗法中不取有诠之性耶。 今通云。 有性同异俱为境性。 有能缘心实是虽同。 有能诠言。 彼此各别。 有性之上所起诠言。 诠有性体同异之上所起诠言。 诠同异体。 譬如山河俱为境性。 有能缘心彼此虽同。 有能诠言彼此各别。 山上所起诠表山体。 河上所起表河体。 有性同异亦复如是。 故取彼此同有缘之性。 为所立。 用同品。 不取彼此各别诠言也(为言。 虽有诸记文意极难得也。)付记释。 寻云。 先疏云有缘性同。 云诠言各别。 如文相者。 以同异性为例之门加有言。 知大有同异共有能缘义同也(为言)舍不取之门。 直云诠言各别。 不置有言。 知不得直以同异性名言。 例同大有性名言(为言)上纲何于有缘性有诠性二义。 遮例难耶。 答。 胜论宗意。 有性同异俱具有缘性有诠性义。 其中论作有缘性文。 有缘义可为宗之旨是虽见。 不许有诠性为宗。 二义既均。 疏主何不释其例难。 此疏文专当答彼难之词(上疏亦广解诠缘同义。 岂无例难哉。)故上纲探疏意也。 同会例难。 亦未遁。 大有同异二法相对。 诠言殊缘智殊也。 亦同有能缘。 有能诠何欲同之时。 独取有能缘义。 舍有诠言义。 欲异之时。 亦举二法名言诠显殊。 不顾二法缘智行相不同哉。 答。 此疑一往可然。 上纲虽察之。 诠言各别道理所至。 遂其所诠法义可各别。 有诠之处似均。 自其诠言寻之者。 显必可差别。 境体有有能缘。 义自本无差别。 自此门未必显可差别。 重意云。 诸法名言必表自遮他。 若无遮表者。 不立名言之本意。 于法起心者。 有其境。 能引心。 未必表自遮他。 而二门共有齐不齐之中。 正欲令同喻之时。 付显付胜取有缘性义。 有诠性者就差别门故。 亦虽有同义边。 付显付胜。 且置之不取也。 坚执文义强致分别。 恐不本疏意欤。 作有缘性训事。 作有缘性(明灯抄初释。)作有缘性后释作有缘性(子属训)以上在疏二卷记。 作有缘性(音石等。)作有缘性(四卷私记。)作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性训事。 作大有有缘性。 作非大有有缘性(里云有缘读云云。)作大有有缘性。 作非大有有缘性。 作大有有缘性。 作非大有有缘性。 已上四训在黄私记。 作大有有缘性。 作非大有有缘性。 作大有有缘性。 作非大有有缘性(疏记训也。)作大有有缘性。 作非大有有缘性(依断道意训之。)此外可勘余德记。 诸德异说粗如上载。 其中子岛疏记断道二说。 尤可依用。 就中断道旁以□理。 至不乐为破文。 仰可为龟镜矣。 先就乐为。 二训稍似殊。 实义是同也。 有缘性者。 有能缘性也。 余德中有缘(世良流)者。 文章不快之上。 不□疏上下文。 故疏云。 有缘谓境有能缘故(文)此文即显有缘性之义也。 既能缘字上。 置有字。 不可异求。 上文云。 有诠缘因。 云有诠智因皆同也。 次不乐为训者。 疏私记大有有缘性者乐为也。 加非字显异彼乐为。 此训偏遮义也。 故疏云。 作非有缘性者。 作非彼意许大有句义有缘之性(文)记意依此文欤。 次断道者。 非大有者。 翻乐为义。 其体实德等也。 作有缘性者。 带言陈义。 二等差别等具之。 所以此破文显表诠义。 凡二等意许者。 乐为不乐为二差别。 其义相违。 必相并相向。 彼二差别。 俱总言陈下别义故。 必可带言陈。 其所带言。 终词举之。 重意云。 为大有而有缘性也。 为非大有而有缘性也。 故疏总释诸差别相违。 意中所许名差别。 言中所申之别义故(文)是以大作法法差别。 必为他用能别下。 神我他用假我他用。 唯识比量极成色下。 定离眼识色非定离眼识色。 如此之类以为轨彻。 而若遮乐为作大有缘性。 仅加非一字者。 一不表不乐为自体。 二不带言陈。 设虽回显其义。 不如直能显。 是故以断道可为定量。 但疏作非彼意许等文。 显作能违之义也。 非训释不乐为。 重意云。 二差别等带言陈中。 作能违之时。 或非乐为遮诠作。 或取不乐为表诠作。 顾过失犯不。 敌者示作法异也。 而今有法差别者。 须作遮诠显此义云作非彼意许等也(已上一会释。)况又训可云作非彼意许大有句义有乐之性(文)全无相违。 余德种种破文。 对此可知其长短也。 重云。 作大有有缘生作非大有有缘性文。 二差别俱正带言陈云事分明也。 二等共初置作字。 其下入乐为不乐为体。 定知彼此俱带作有缘性字也。 若作大有缘性是乐为。 总遮之者。 不乐为最先可置非字而作字等令致二等上。 知有缘性三字。 又同带之也。 闲可思之。 作大有有缘性者有大有能缘欤。 有实等能缘欤事。 子岛私记云。 次文云。 实德业三和合之时。 同起诠言诠三为有。 同起缘智缘三为有(云云)此文意云。 大有句义与实德业三和合之时。 大有起能诠言。 诠是实是德是业。 即为有三。 起能缘智。 知是实是德是业。 即为有三。 诠言即诠三种各别之名。 缘智缘智即缘三种各别之体也。 次文云。 实德业三为因能起。 有诠缘因即是大有。 大有能有实德业故(云云)此文意云。 实德业三为起能诠言及能缘智之因。 大有句义为有能诠言及能缘智之因。 所以者何。 为诠缘实德业。 大有能起诠言及缘智故。 约起言智实等为因。 依大有有实等。 即能起诠缘实等之心故。 约有诠缘大有为因。 是皆境引心之义也。 实等为大有成因。 大有为心成因。 展转如此。 子岛断道云。 作大有缘性者。 显缘大有心之境性。 作非大有缘性者。 显缘实等心之境性○(文全文如下钞。)寻云。 见疏私记有实等能缘之名有缘。 而断道。 大有有自能缘。 名有缘性。 二处释若是相违义欤。 若又遂不违欤。 今云二处各主一边。 实义全不违。 其中疏私记。 依疏文。 实德业三。 起能诠言能缘智。 说三为有缘三为有。 是大有有实等故也。 故自实德业能缘。 传而起大有。 故疏云。 实德业三和合之时。 同起诠言。 诠三为有。 同起缘智。 缘三为有。 实德业三为因。 能起有诠缘智。 即是大有。 大有能有实德业故(云云)既云诠三云缘三。 定三句之能诠能缘也。 下云有诠缘四即是大有者。 明实等诠缘之因。 是大有性也。 仍任本书文如此释也。 次断道依断文。 文云今诤大有。 与能缘有心。 作境性(云云)文既分明也。 故与缘大有心为境性云也。 但二处意不相违者。 胜宗意。 泛尔论诸法不过实德业。 其实业法体。 能有能同异能和合性。 如次为大有同异和合三句。 是则以实德业为物体。 属彼与彼施能之物。 为大有等三句也。 所以于法起心而缘。 起言而诠云事。 大都实德业之诠缘也。 于大有同异等者。 仙人能寻法玄底。 探出法性。 虽安立大有等句义。 非泛尔有情起心而可别缘。 是故实德业上。 有诠缘之义也。 爰彼诠缘暂实等有之。 是假设门也。 遂大有有之。 实义门也。 又大有有其缘智之门中。 暂乍名实等能缘等。 云大有有之。 遂名大有之能缘也。 其故者不无之有。 大有之所有功能也。 虽功能假属实等处。 此时实等有能缘也。 遂以其不无归能有大有。 彼宗意离大有无有云物。 故有能缘约大有也。 还即大有能缘也。 重意云。 缘而为有。 是有之能缘也。 有既大有也。 缘岂非大有之能缘哉。 以之为至极。 仍假实浅深多重有次。 实义皆无相违者也。 其中本疏。 本释作有缘性共许义。 以同异性为同喻之时。 所有之义释也。 是故殊自实等能缘。 所传之初释显也。 若大有自能缘者。 同异性自能缘决定异也。 难取此门。 设总大有同异有能缘云事虽等。 犹不如有实等能缘之义。 大有同异相似。 子岛述疏意之旨在之。 而义断破他师之中。 释作大有缘性。 是乐为意许也。 可异作非有缘性。 依之乐为作有缘性。 遂当大有自能缘。 真实有缘之义。 唯限大有不通余法。 故作非有缘性之有缘者。 实等上假有不无有实等又有能缘云义也。 此则当言陈作有缘性。 有缘义广亘二等意许之故也。 而其共许有缘性义。 能寻深责。 偏留大有欤。 问。 既共许作有缘性言陈下。 二等相并。 各有其体性。 同带其言。 既与不乐为相并。 如何乐为有义。 领诸有义哉。 设许尔者。 不乐为既无体。 非有故也。 而作非有缘性既别存。 知有缘义不夺之。 只大有而有自能缘之边。 为乐为许也。 以有一向属乐为事。 甚似过。 答。 此难似可尔。 但彼宗计。 有名义有多重。 其中作有缘性为共许义之时。 实等。 有能缘大有有能缘。 同异性又有能缘。 是故其言陈下相并二等差别。 皆有作有缘性。 其时乐为有。 只大有有缘义。 未及夺他有。 立者若方便矫立成乐为了。 还见之时。 须实德业上有言。 即归大有一物。 仍今疑难指先重。 所成者又后重也。 闲可思之。 作非有缘性体。 子岛记云。 约作非大有缘性者。 诸师之说甚多。 或云。 即实有也。 是依如理记。 师主有法差别之时。 亦立即实有性也。 ○三或云。 同喻同异性也。 ○或云。 与立者意许别义相违之法也。 是依断文。 云作有缘性是别义。 作非有缘性即义相违之文。 为证云也。 ○或云。 或许有也。 是依泛尔道理言也。 意云。 既云作有缘性作非有缘性。 各有别体。 虽违作有缘性。 作非有缘性存(云云)又要有二等方名差别(云云)必以立敌共许法。 可为片差别故。 以共许实等上能非无有。 为作非有缘性体之时。 作能违云。 有性非作大有有缘性之时。 虽被非离实大有。 共许之有替处不失言显自相。 是以云差别相违。 故作非有缘性云共许有。 其理穷也(四以之为胜也。)寻云。 作非有缘性以共许有为体之义不可然。 凡言陈下带二等意许。 是差别相违习也。 若尔言陈既共许有性也。 乐为不乐为共为其下意许。 何不乐为片差别者。 还为其共许有哉。 如此义者。 不乐为下成带乐为。 岂不背常作法耶(清水难此意欤。)答。 凡共许言陈带二差别。 共许分是即不乐为之名义也。 依彼片差别共许力。 立者立其言时。 不犯不极成过。 其下狭呼乐为意许也。 彼法差别言陈他用者。 即共许假我他也。 其外岂有不乐为片差别哉。 今量亦尔也。 有何过哉。 重意云。 共许言陈见于立者意趣。 实只呼不共许乐为宗也。 敌者许之依共许片差别也。 然而两宗前言未差别。 故犹亘二分为总言陈。 然者乐为未被破之时为总言。 若乐为被非了时。 其总言只属不乐为一片也。 见其总名言陈。 属别名意许。 云然不总别遂异。 虽含二意许。 不乐为方。 言陈意许无别体也。 问。 共许者。 何有作非有缘性耶。 答。 不无有云事。 非正实德业等体。 实等上且有不无义也。 故以不无假名能有。 实等为所有。 如云有性有法是实德业之能有性。 云有一实因能有于一一实故也。 若尔何不云有缘性。 其有缘性非大有故。 云作非大有有缘性也(不无自得有性名。 云有能缘性无过。 又假名实等能有。 云有实等能缘之性无失。)一传云。 师主暂许即实有性。 以之为不乐共许差别者。 是三松御传也。 此义甚深也。 师主立大有之时。 弟子难之。 实德业性不无。 即是能有(文)实等自是不无义。 师主谓有其理。 仍一往许之也。 其上实等本来是有非自力。 实等为实等。 既依他性。 是同异性也。 实等非无岂无别性哉。 所以即体不无。 遂是留于大有也。 师主存此旨立比量时。 以作大有缘性为乐为。 彼暂许作非大有有缘性即实有。 分为不乐为(为言)以上本一义也。 此义一往虽有其谓。 无明证文。 又背道理。 不无且名能有分。 不属实等体。 是共许有也。 若其不无有。 实体克性论者。 即大有性也。 此二外师主何暂许即实能有哉。 仍不可存此传欤。 断道云。 问。 就有法差别。 云作有缘性作非有缘性者。 其体云何。 答。 古德云云不同也。 又自虽疏中记。 其义不足也。 今正谓。 作有缘性者。 有法差别量能别法宗共许之词也。 是则大有及实等体上别义也。 此共许词中。 有作大有缘性非大有缘性意许别义。 其作大有缘性作非大有缘性者。 约能缘心之所取境性有二。 一大有二实等也。 此中大有。 是为缘大有心之境性。 非缘实等心之境性。 为显此义今立有法差别意许量。 此则为成大有离实等。 实等离大有之义也。 故作大有缘性者。 显缘大有心之境性。 作非大有缘性者。 显缘实等心之境性。 此二境性中。 师主所乐为者。 虽存缘大有心之境性。 然亦不废有不乐为之缘大有心之境性。 故约立者。 有要有二等之义。 约缘非大有心之境性。 亦敌者所许也。 是故为差别相违也。 故作大有缘性者大有也。 作非大有缘性者实德等也。 此义深奥。 必可秘之(云云)今云。 子岛有二义。 秘私记以共许有性为体。 此义为穷(云云)而义断道。 改疏记释。 以实德业为体(云云)今存后义。 上纲御案。 前后既改故也。 问。 实等如何。 有作非有缘性义耶。 答。 为境有能级。 性名作有缘性。 其中大有非大有殊故。 为乐为不乐为也。 问。 作有缘性。 是有性之下意许也(本作法传如常。 虽别作法。 望不加非言量。 许在有性下。)而以实等名为有性云事。 师主全不许之。 如何。 答。 以不无义。 属实等之时。 师主亦不遮此义。 况直不云有性。 从作有缘性传置云故无过。 问。 何故不存共许有义。 答。 有缘性者。 有自体为境有能缘也。 而实等当体不无云事。 师弟共许。 又以实等为体云事共许。 不无有非别体法。 何云性耶。 设不无有。 拟宜为性者。 不无自引心哉否。 虽缘实等心起。 非缘不无心起。 何云有缘性哉。 问。 若尔大有亦不独有缘。 大有与实等合时。 心起缘实等为不无。 即缘大有云也。 彼既名作有缘性。 不无有亦可尔。 答。 境体先取实等。 缘之心以大有为因故。 云有缘之性。 而舍实等独欲云有缘性。 不无有无此义。 若自实等传欲成此义。 还以实等为有缘性之义也。 问。 道意取实等五句欤。 答。 不尔。 唯取实等三句也。 问。 同异和合即为非大有有能缘。 何不为片差别耶。 答。 同异性虽有缘性。 同喻故不取之。 和合句假也。 不为有缘之性。 况子岛御意者。 大有与实等三句。 能有所有也。 欲显所有实等外有能有大有性。 大有与实等分为作有作非二差别也。 同异和合非大有之所有。 何为不乐为差别哉。 问。 见春稳记载五传。 前四同子岛疏记。 第五断道意也。 其中取第五实等五句传。 是则探子岛之本意。 举五传所取舍也。 何乍存断道。 云实等三句耶。 答。 春稳记诚尔也。 尤可奇之。 但道只云实德等。 不云五句。 春稳所记。 恐似过。 可思之。 诸德有八义(本钞录之。)一云。 立者所许即实有性三松。 二云。 取敌者边成即实有性明论。 三云。 同喻同异性。 四云。 即义相违(清水律师。)五云。 有法有性若望立者为作有缘性。 若望敌者作非有缘性(贞朗律师。)六云。 离实有性之上别义(松室口决。)七云。 共许有性(子岛。 周后记中卷云。 不无之有名非有有缘性。 文。)八云。 实等(子岛。 春稳云。 产等五句同异如上记。)余德异说犹可勘之。 有法差别能违作法。 子岛记云。 作能违云。 有性应非作大有有缘性。 有一实故。 有德业故。 如同异性也。 寻云。 此记云者。 作能违云。 应非作大有有缘性。 若尔可有能别不成。 答。 记中未释此疑。 暗难会通。 但清水纲云(法差引里书。)今能违他比量也。 仍不顾能别不成。 今问云。 所违既共比也。 能违何他比。 重答云。 设尔何失(云云)子岛又同此义欤。 但此义犹有所恨。 论文所说皆共比违共者。 大疏所定也。 仍能违犹可共比。 就之会不成失者。 本量乐为。 既意许作大有缘性。 敌者直非之。 不同自成立。 又立者意中。 矫所意许置故。 他难之时。 不云汝何举此不极成法也。 重意云于。 诸量寻见不极成处生征诘者。 多是向立者本量。 敌者初诘问也。 立者不能遁。 其理可尔。 今此事。 本量上能违故。 牒举本意许不为过也。 就中设若有法牒不极成法体。 能别破之等者。 犹可不成。 所别宗依不极成而止了故。 此能别中云非作大有缘性。 能非之处所非也。 无自表法之义。 故无失也。 加之设能别宗依。 全皆不极成者。 可付失。 今其一分也。 何总名宗依不成。 何况能非所非中。 能非言正是宗也。 何所非作大有缘性不极成故。 于立者宗依可成过失耶。 如此相寻。 重重皆非重难。 问。 法差别能违须遮诠作。 能违相分明故。 而劳作表诠。 是遮诠云非神我用胜之时。 可有能别不成故也。 彼不成。 即所非神我名言佛法忌之故也。 与今量遮宗大等无异。 彼此相例互可招其难。 答。 法差别能违虽立表宗。 于遮宗者未举别难。 其意辄难知。 是以差别相违能违。 或作遮或作表。 自元有二门。 疏主为示旁路法差别作表。 有法差别作遮欤。 况又假我用胜宗。 聊无其难。 非实我用胜者。 一往似能别不成。 仍就表置遮。 今量若为表立作非大有缘性者。 是璧法师意也。 断主征难不许。 见其难意。 设成不乐为难非乐为(为言)重案之。 作有作非。 本言陈下相并在之。 不相违之义也。 若直不破乐为者。 能违不穷。 虽立不乐为。 以其力不及非乐为故也。 法差别假我用胜。 以胜言力能非神我用胜。 二胜相违。 全不可相并之故也。 仍有法差别表宗。 全不成立。 若定就遮者。 又今作法外。 恐不可得也诸德异说。 一云。 非性应有作大有有缘性(秋篠子岛等诸德多用之。)二云。 有性应非作有性有缘性(长朗律师松室等。)今云。 此义先师以为禀承义。 违三违四作法能证据也。 此义意云。 只云有性云有缘性者。 俱虽共许义。 合二是不共许法也。 所谓共许有。 虽有性无别体故非有缘性。 实等虽有缘性未得有性名同异性又同也。 当知有性而有缘性之物。 唯师主大有性也。 仍是为乐为爰宗依付不成之习。 忌词愆词。 所谓佛法量呼神我。 五顶能违举大有等也。 而立非作有性有缘性者。 虽非大有体。 不称大有名。 诚是敌者巧方便也私试寻云。 疏解四相违。 前三相违皆详示能违作法。 于有法差别又定可尔。 其文即当但遮作大有有缘性文。 依之子岛释彼文。 于能违作法解其意。 自即作能违。 应非作大有有缘性(云云)义断云。 作有缘性中。 意作大有有缘性作非大有有缘性是其差别(文)其旨分明也。 何文外诸异端。 违三违四作法设虽尔。 大作法义依当处释可定之。 况就违三违四又有疑。 有性者略大言欤。 但有性与有缘性合当大有云事。 犹未定也。 子岛一义以共许有性为作非有缘性体。 知共许有性自具有缘性义何必大有哉。 三云。 有性应非作有缘性(明诠一义。)难云。 作有缘性义。 师弟共许云事。 其理必然。 解释几许。 不加大字非之者。 可有违宗过。 自余难不能具举之。 四云。 有性应作非有缘性(明诠一义源信。)五云。 有性应作非大有有缘性(守朝已讲。)以上二义。 共作表宗。 难非乐为。 自元为二等相并。 虽立一难破一。 其中守朝加大字。 其意如何。 大有敌者忌之者。 可能别不成。 若此体不大有故非宗依过者。 虽遮作大有缘性何犯不成。 不成大有故。 明本抄第十一明本抄第十二后料简上自所余法。 以他同为同。 论文所说。 自他共九例。 共比他不定。 他比自不定。 他比违他。 第四第六具二因故。 今观后三。 两俱不成四相违因。 自所余法皆入同喻无不定过事。 子岛记云。 次文云。 自所余法。 皆入同喻。 无不定过(云云)此文意何。 答。 此文意云。 四大种外余法。 皆入同喻。 故无不定失(为言)问。 其余法者何物耶。 答。 子孙微等也。 问。 以子孙微不入同喻。 如何可有不定。 答。 作不定云。 为如色声等。 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所说有性非四大种。 为如子孙微等。 许除四大体非无故。 所说有性是四大种(北院僧都传云。 改是四大种。 可云非非四大种云云。)问。 何故以子孙微为不定敌。 答。 子孙微以四大为体。 是故以为自不定过。 为简此过皆入同喻也。 问。 由除四大即简子孙。 岂得子孙作不定耶。 答。 彼宗唯言地水火风父母极微。 不言地水火风子孙微等。 由此当知。 除四大时。 唯除本微不除子孙。 故引子孙得作不定也。 因明之法。 立宗之时。 可成同品之物。 自然成同品。 可成异品之物。 自然成异品。 以异品之物为同品。 非可成同品。 以同品之物为异品。 非可成异品。 同异二品自然无滥。 然则子孙等。 若可成异品者。 虽云皆入同喻。 岂变成同品耶。 若本可成同品者。 何劳云皆入同喻乎。 岂非无用耶。 答。 尔也。 至如水火相违之物者不待言。 定自然为同品为异品。 然今约此子孙。 颇以难判。 以不名四大故。 为非四大种宗即成同品。 然以四大为体故。 亦有可成异品之义。 故不云皆入同喻。 敌者以四大为体之边。 勘成异品可作不定失。 故为遮此滥云皆入同喻也(唯识比量中有可例事。 可见之。)注释二难(难明灯钞子孙微义有三难第三难别事也。)一宗因乖角难。 谓子孙体若是四大。 除四大因不可转彼。 若此因转彼子孙微。 子孙微体应非四大。 既尔如何以此一物。 望除四大因为同品。 望非四大宗为异品作不定耶(云云)二九外无实难。 谓实句有九。 即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 其子孙微等。 若非四大。 以之当摄何实句耶。 如何恣云彼宗唯许地水火风父母极微。 不许地水火风子等。 况彼所引地水火风父母之言。 还亦显有地水火风子孙微义。 岂言鹿母证无鹿子(云云)本云。 胜论宗唯言地水火风父母常极微。 不云子微孙微。 随勘所别差别他不极成本作法。 胜论师对佛弟子。 立四大种常之量也(云云)明知彼宗意。 四大种名。 但目父母常散极微。 非子孙微等无常法云事。 是故因云除四大之时。 偏除父母极微。 非子孙等也。 故引子孙等。 令关许除四大体非无故因。 又依四大为体之义。 勘成异品。 可为不定敌。 为遮此失。 皆入同喻无不定失云也。 况守朝已讲云。 父母极微合生子微。 七七子微合生孙微。 今此子微等。 量德合故。 不越父母极微量。 父母极微未合之前。 四大种也。 明知合后非四大种。 若依此义。 子孙微等非四大种。 亦量德合不越父母量。 故以此义可四大种。 是以言之同喻即成同喻。 言之异喻亦分异喻。 同异义浮随言即定。 故三支外备词。 云皆入同喻之时。 决定成同喻。 无可分异品之义。 故无不定。 凡虽不三支中简别之言。 非无外遮失之义。 彼声论师对胜论师立量云。 声常耳心心所所量性故。 犹如声性。 响音无常耳心心所所量性故。 转因有不定失。 疏主遮此失云。 响音入宗理亦无失(云云)例是可尔。 所以水火相反之物。 立宗之时同异二品自定。 今子微等。 二品相滥同异难定。 故依入同喻方成同喻。 无不定失。 问。 若依属四大种之义者。 入同喻之时。 岂非有所立不成耶。 答。 以非四大种义。 摄宗同品了。 何有所立不成哉。 摄同喻之时。 不见属四大种之方故也。 今寻云。 子孙微上。 若有二义者。 设取一义。 虽为同喻。 犹依一义可有所立不成。 如彼唯识比量能违以五根为同喻时。 虽有离边。 亦有不离边故为过。 又依他恒转识之量。 泛尔立依恒转识者。 虽有依他恒转识之义。 以不依自恒转识之方。 云可有过。 亦同之。 一喻依上有二喻体量。 若不简者必可有过。 子孙微设虽狭为自同喻。 犹难去其过。 爰知偏是摄四大种哉。 寻云。 子岛记唯识比量中有可例事(云云)其例如何。 今云。 唯识比量因。 置自许言。 令关预他方佛色。 其他方色。 敌者不许之。 设许之。 如此土色可有离不离诤之物也。 而依立者前不离一边。 令关豫因也。 其义与今子孙微。 依非四大种一边。 入同喻相似。 仍为例也。 彼立敌二家离不离不定也。 此立者前四大种非四大种有二义门。 然而义门不定之物。 一边取定为同喻事同也。 故为例欤。 本云。 今案唯识比量有可例事者。 可有二意。 一云。 眼识上四有为相。 望眼识不即不离。 若依不离义即属同喻。 若依不即义亦属异品。 同喻摄者。 所立不成。 若异喻者所立不遣。 同异二品难判故。 若入同喻无前二失。 二云。 八识自性不一不异余七识境。 若依不一义可为异品。 若依不异义即是同品。 二喻难定。 故入同喻。 愚案如此。 实义可寻(已上)仁觉私记云。 ○问。 在置除四大简别。 既遮不定过。 何复更言自所余法皆入同喻无不定过耶。 答。 自所余法皆入同喻无不定过者。 非因置除四大简别。 遮不定过之后。 犹余法中。 有可成不定敌之物。 为遮彼过。 言自所余法皆入同喻无不定过。 凡除四大自余法。 皆为同喻。 所以因言除四大。 言势长言无不定过。 故疏中卷云。 以除四大。 及有性外。 并为同喻。 无自不定(云云)此记意者。 因置简别。 除四大种。 自所余法。 皆入同喻。 故无不定为言。 意云。 因除四大简不定了。 然犹恐余法中有可为不定敌之物。 所余法皆入同喻。 故无不定云也。 故疏上文云。 以除四大。 及有性外。 并为同喻。 无自不定(文)其意同之。 无不定过者。 依因简别。 同喻等言。 无不定过云也。 言势长言无不定过者此意也。 依此传者。 自所余法皆入同喻者。 如色声等等言注也。 无不定过者。 通因喻也。 今云。 此传无殊难。 但无诤非四大种之物。 事新云入同喻。 专似无用。 若虽无其由。 显等言意者。 自余量亦有此例哉。 劳简别必有由哉。 又入言颇有心。 若无异义同喻者。 不□文势。 仍犹不如子岛欤。 以他同为同以他异为异事。 今云。 以他同为同者。 后三相违以本量同喻为能违同喻。 今同者约喻依论之也。 以他异为异者。 诸德各烦。 今争得旨。 试设一假会释云。 异喻本不必有依。 设虽有依。 只与无依同。 无所立宗名异喻也。 是以取同喻异喻。 其相自元异也。 而所违量能违量。 皆先定同喻相了。 异此无所立之处为异喻。 故同与异其义虽殊。 返又异喻相从同喻。 故疏正解以他同以同义了。 其上以他异为异句。 相违相从而来也。 问。 且就有法自相。 实等与本量异喻也。 而能违非有性量宗同品也。 全非异喻。 焉有以他异为异之义耶。 加之疏文相于同异二喻。 别别解前后量。 暗以异喻相从同喻云事。 全文所不见也。 况二喻大异也。 相从云事不应道理。 答。 以实德等为难。 不当此义本意。 异喻自元正滥。 无宗之处假说为异喻虽。 有喻依用其依不如同喻。 有依无依无所立宗之边。 等无差别。 仍此难无用也。 今义势者。 不欲定物体论其前后不同。 是故以他同为同之因。 设所违设能违。 无委曲。 只此同喻上。 宗无之处。 皆知异喻(为言)若尔异喻偏同喻之遮。 相对相从来(为言)重意云。 前本量以同异性为同喻。 异喻其同异性为所对本相从。 今能违量。 又同异性为同喻。 其异喻义。 又以同异性等为所对本相从。 此义既能违所违相似故。 疏如此说也。 准常相生疑。 会释恐不可得欤。 先案云。 实句虽立异品。 敌前是宗同品也。 不为以他异为异之物。 异中所残龟毛。 云以他异为异也。 于立敌同异喻。 总有三类。 一立同敌同(同异性)二立异敌同(实等)三立异敌异(龟毛等)立前异敌。 前同之物。 且不论之也。 以他异为异者。 亘后三相违。 龟毛等也。 问。 若如此义者。 法自相能所违。 同以龟毛为异品。 岂又云以他同为同耶。 答。 彼正有异喻依故。 云改他同喻为异了。 何有此义哉。 后三相违能违。 无异喻依故。 以喻体作句也。 论文所说皆共比违共事。 自他共九例事。 子岛私记云。 次文云。 诸自共比违共及自皆为过失。 违他非过。 他比违他及共为失。 违自非过。 义如前说(云云)此文意云。 诸自比量违共与自为失。 违他非失。 谓共比量亦复如此。 诸他比量违他与共为失。 违自非人。 其义具如疏中卷说自他共不定等之处也。 问。 先云何云自比量自等耶。 答。 若宗因喻。 俱以自许法立量。 云自中自比量。 若以自许法为宗。 以共许法为因喻。 云自中共比量。 若以自许法为宗。 以他许法为因喻。 云自中他比量也。 共中三种。 他中三种。 皆准知之。 今云。 见记意。 分别九例总有二重。 先就比量形势分别。 次其量犯过亦分种类。 初九例者。 就量当体。 以宗为自他共。 以因喻望宗亦分自他共。 故共中共等。 九例不同也。 故初自他共言名宗。 后自他共言名因喻(已上一重。)后门于彼自他共比量。 勘过相。 以自他许等法。 付过有九。 今门能违所违相对(显过破虽无别能违是义势犹同也。)成句数。 不同前门本量中宗与因喻相对作句数。 今此二门处处随应述之。 似有相滥。 仍记文豫开示之。 问宗因喻犯过。 分九例事如常。 此外若于其所违量。 亦有九类者。 对彼一一。 更可论过相。 过相句数恐可众多。 所谓如三十六相违者。 是因过也。 四相违各有九过故。 限此数。 而若于彼所违。 又有九类者。 九个三十六也。 可有三百二十四相违。 本书不出之。 如何。 答。 先总于诸比量。 分自他共。 其理必然也。 未待过相得自他共名。 其自他共又有自他共。 既是一门九例也。 何始废之。 但合二门者。 可(巧)过相句数云事。 不可尔。 三支既各别也。 宗犯过。 宗中自他共句类可殊。 因喻自他共非所论。 非因喻过故。 因喻过亦尔也。 是故过相句数。 只是后门也。 二门总合不可为难。 若宗因喻关预不关预邪正。 前门也。 于彼无论三十三过句数共比量他不定事。 问。 疏云。 诸自共比。 违共及自。 皆为过失。 违他非过。 而断引有人云。 共比他不定非过(云云)破此义云。 共量为生他解。 因唯自许。 而得为因。 以正翻邪。 唯他不定。 何故非过(文)有人同疏。 断何破之。 答。 断初破有人。 他不定为过。 次文云。 或可他喻非自所许。 是故非过者。 述他不定非过之义也。 又云。 或可立量欲令他解。 喻自虽不许。 是他宗所许。 故他情疑。 亦说为过者。 止立非自所许之道理。 述非过之旨故。 又依为过之意会此道理也。 终文云。 或自共量。 唯他不宝。 非不定过。 为违于他。 立自共故者。 还成自比量他不定非过之义也。 往复立破作二释。 辄不可是非。 但以同疏主解释。 可知禀承实义欤。 问。 虽作二释。 非过者是有人义也。 断主破之。 后一往虽释非过之旨。 犹非本义欤。 答。 纂要出有人共比他不定为过云义。 此义不然。 既云共量。 即共因喻。 于他不定。 喻非己许。 故非为过。 或得是过(文)此释以为过。 为余师说。 能破下故非为过(文)断纂互破彼此二义。 何以为所破定非实义哉。 又如理师。 牒或得为过之后释。 错也(云云)错者不正义也(为言)他比量自不定事。 疏中卷云。 他比量中。 诸自不定。 皆非过摄。 立义本欲违害他故。 他比量就他宗法门立量破他。 共许他许法门。 关三支故。 违此为失。 自许法他不许故。 不关三支。 故违此非过(为言)问。 纂云。 就他破他。 于他及共自不定皆为过(文)断云。 准此他共二量之中。 三种不定俱说为过(文)依此等释他比量以自他共不定皆为过。 如何。 答。 他比量自不定。 或为过不为过。 二说别也。 疏纂各出一义(已上纂里书。)问。 二说中以何为正。 答。 以疏为本。 纂述不正义也。 故如理师正。 纂文所叙恐错(文)错者非云文错。 非正云错也。 问。 见纂一段。 他比量。 自他共不定。 皆为过云了。 破有人自不定非过数云义。 若破他于自不定非者如毁他非他引同于自岂非是过为量亦尔(文)既破他师成自义。 知纂家本意云事。 又义断上难璧公了。 自述正义。 准此他共二量之中。 三种不定俱说为过(文)处处一同。 岂非正义耶。 答。 纂述共比他不定或为过或不为过。 二师中。 初释同疏意。 或得为过者。 疏外一释也。 准之纂述一义也。 或纂意约宗他因共他比量。 见立者自分异品法。 关因成自不定为过数也。 疏意约宗因喻一向他比量。 自不定非过(云云)数云也。 重意云。 纂要约他中共比量自不定为过。 疏意约他中他比量。 非过云也。 疏纂其意异也。 何为相违(以上依或九句义私记意成之。)问。 纂要自共比量。 他不定非过。 若如此义者。 自共中他比量。 他中自共量。 以他不定。 应为真过。 何云自共量他不定非过耶。 又疏中卷。 他比量因喻皆他。 所违他比。 能违亦尔。 答。 疏就他中他比云尔也。 不云他中自共宗因皆他也。 次于自共量例难者。 或今疏约四相违能违。 明自他共。 断纂约六不定过。 述自他共。 不定相违过相别也。 不可混滥。 寻云。 设不定过。 设相违过。 自他共比量。 违自他共义。 彼此应同。 何寄事于过相别。 避疑难哉。 他比违他为过事。 问。 胜论师对佛弟子立量云。 我有性离实句有别自性。 许非无故。 如德业。 佛法者勘法自相相违云。 汝有性离实句无别自性。 许非无故。 如实句。 胜论师以德业句为异品。 作共不定。 枢要避此失云。 非不定过。 他不定故。 非自共故(文)准之他比量违他非过数。 答。 东大寺延义大德传云。 且依不善因明师。 乱正因明道理者。 立他比他不定非过数。 实为真过。 问。 若尔佛法者能违。 岂非正比量耶。 答。 因置简别可云除德业等许非无故也(此义以演秘释可成之。)或依贤应大德意者。 德业和合等。 今时所破往他许之法。 非佛弟子自共许法。 暂有不定过。 此座遂破令无别体。 故非永不定过。 欲显此义故。 云他不定故非自共成。 故非成过数也。 如是之例。 处处非一。 勘唯识触上下文。 粗有八处。 一一可检知也。 问。 他不定皆不共许法。 未被破之前。 以关因所付过也。 若如此传者。 全不可有他比量付他不定之义。 答。 他许法多虽可破之法。 一会中非所破往为不定敌。 岂非他不定哉。 今胜论六句义。 皆是此座所破往法也。 暂似不定遂是非真过(为言)已上二义本钞在之。 略记大意。 具如彼钞。 又唯识论第一卷寻思钞记之。 第四第六具二因故事。 寻云。 所作因何必第四句哉。 以虚空为同品。 以瓶等及龟毛为异品。 此因既同品非有。 异品瓶等有龟毛等非有也。 可云第六句耶。 本云。 九句门偏依有体立。 若兼无体者。 何有第四句哉。 故纂要云。 又复唯依有体法说。 不依无体。 言依无体者。 四六无别。 何以故。 以第六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 今第四句若取兔角等为异品者。 亦是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也(文)问。 何必依有体哉。 答。 约宗遮表别也。 若遮宗者。 亦以无体为二品。 若表宗者。 唯以有体为二品。 而九句皆表宗也。 故限有体(大和讲院传也。)今重案云。 以龟毛等。 于诸量须判同异二品之中云事。 颇可思虑。 成表义量中。 全无此例。 付之案云。 龟毛者本无其体。 无体故亦无其名。 既无龟毛云物。 何必彼物与此物。 为同为异可定判耶。 立宗之时。 一切诸法。 必随应分成同异二品者。 约有其法体义论之。 所以龟毛等。 非比量二品所摄也。 若强必可摄之者。 声常量龟毛非常住故可异品。 而能违无常量。 亦非无常。 故可异品。 若尔与能所违共为异品。 岂非未曾有相耶。 又如法差别量者。 本量异品摄之者。 第六句也。 能违立假我用胜之时。 卧具等同喻定有。 龟毛等无。 是第二句也。 所违第六句者。 能违可第八。 岂二六相对哉。 是知如此量皆不论二品摄否也。 但立无宗时。 取之可为同喻。 虽无龟毛等。 随妄情说其名。 依实为无为之同喻。 是立者以巧惠施设。 令生敌证智也。 重意云。 无体物方便施设者。 是立者进止也。 不同自余有法其体义决定。 不依他施设也。 凡无义宗者。 偏遮他妄计之量也。 所以所立宗者。 依引了宗智。 假名宗。 名所立。 非有其所建立之体义。 所以同喻又同宗假立事也。 问。 清辨比量。 真性有为空宗义等。 是成立如来所说甚深胜义。 岂非表空义耶。 虽无宗不可必云遮妄哉。 答。 此又彼师。 欲遮护法等妄计有为。 立此量也。 而寄世俗门有为名缘生义。 立量传显真性空。 非空而有所立。 如此量以龟毛等欲为喻者可用之。 然而立者进止故。 此量缘生故因非有故。 不用龟毛喻也。 子岛疏纂记不违此义欤。 松室以积聚性故因为第六句。 异此意欤。 可思之。 今观后三皆彼第四事。 子岛疏私记云。 问。 若后三相违因。 皆第四句摄者。 何纂文云有一实故等因。 即九句中第六句也。 答。 纂意委曲寻也。 意云。 有性量勘失之时。 同喻同异性。 勘成异喻。 其和合句亦可成异喻。 而有一实故等因。 转同异性不转和合句。 故异品有非有。 第六句摄也。 今疏意。 本量只以同异性为同喻。 不用和合句。 故勘失。 以同异性成异喻之时。 因转彼。 同品非有异品有。 第四句摄言也。 约和合句本有不为喻故。 劳不勘成同品异品也(先德云。 疏文述古师义也。 今谓似甚烦也。)问。 就纂意。 何故和合上。 有一实等因不转耶。 答。 和合句不有实等故。 有一实等因不转也。 寻云。 和合句能和合实德业。 其体非无。 可名有一实。 如同异性。 如何。 答。 如上已成了。 疏上下相违事。 问。 疏上卷云。 即九句中。 第四第六。 两句所摄。 皆相违因。 是法自相相违因故。 摄余不尽(文)又付九句问云。 谓九句中。 唯有法自相相违及五不定。 余四不成一不定三相违何故不摄(文)答之。 由此余过不摄之尽。 今观后三皆彼第四释。 前后似相违。 答。 明灯抄云。 然九句中。 唯有一过。 无余三过。 故云摄余不尽(文)今依此释者。 理门论明九句因。 四六句唯出所作勤发二因。 今就彼论所举作法。 云唯有法自相。 无余三相违也。 以实论之。 积聚性有一实因。 亦同无异有。 令违乐为宗。 其义既同法自相。 故可摄九句中也。 愿晓道诠等传略之。 具如本钞。 九句因摄后三相违证文事。 本云。 理门论中。 明九句因了。 摄此九句颂云。 邪证法有法自性或差别。 此成相违因。 若无所违害(文)以此文证九句因摄后三相违之义也。 故纂要云。 若不明四次下摄颂。 何故云邪证法有法自性或差别此成相违因。 长行既无别解。 总摄于上。 故知九因亦有摄四意云。 理门论中。 料简九句。 引足目本颂。 于同有及二。 在异无是因。 翻此名相违。 所余皆不定者。 且虽似限所作勤发二因。 长行中解颂意云。 复唯二种名为相违。 能例立故。 谓于异品。 有及二种。 于其同品一切遍无。 第二三中取初后二(文)此文言四六句名相违。 虽解其相违义。 四相违中。 不简何因。 总相解之了。 摄此颂云。 邪证法有法自性或差别。 广明四相违。 明知上文所明九句因。 宽摄后三相违也。 以之返见。 上文云或立为常所作性故等者。 且约正所诤义。 唯举法自相。 略后三相违也。 疏上卷两处文。 欲成此文。 云不摄也。 若依下文论实义者。 必可摄之。 今疏意是也。 问。 摄上颂中。 明四相违。 故摄九句者。 摄上颂中。 亦云若法是不共共决定相违。 岂九句中摄违决哉。 答。 元兴寺愿晓律师。 问。 此答义。 问意如难。 答云。 虽同摄上说。 而四相违。 于九句中。 有摄属义。 故引相摄。 相违决定。 无属当义。 故此不摄。 意云。 四相违因。 同无异有。 当四六句。 相违决定。 九句中无相当句。 非正因故。 非二八句。 具三相故。 亦非余句。 是故虽同摄上颂。 后三相违。 九句所摄。 相违决定。 在九句外。 不可相例(本钞广成此义。 今略了。)寻云。 以后三相违。 摄九句者。 乍后三相违。 直摄之欤。 将成法自相摄之欤。 若如前者。 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哉。 又纂云。 理门望为量成立须加言。 如立大有云有离实等有(文)断云。 若加言已。 即名法故(文)准此等释。 成法自相摄之也。 若如后者。 非摄后三相违。 皆成法自相故。 又见纂要。 问彼九句中。 何故无此余三相违。 答。 谁言不摄余三相违。 问答之趣。 乍后三相违摄之(见)又邪证法皆有法等文。 不见成法自相。 况疏上卷云。 若言所显。 法之自相。 若非言显。 意之所许(乃至)皆名所立既以意许。 名所立法。 知乍置所立于意许。 可摄之云事。 四相违私记(道诠)云。 ○今观后三。 皆彼第四。 同品非有。 异品有故。 违所立故(已上)○问。 基师以三相违。 摄九句中义。 与沼师以三相违摄九句中义。 为同为异。 答。 异也。 何者基师。 述以后三相违摄九句之所以。 云同无异有故违所立故(已上)沼师述以后三相违摄九句之所以。 云为量成立必须加言。 故三相违皆名法自相相违。 师以同无异有义而摄之。 资以同违法自相之义而摄之。 是故异也。 ○问。 尔此疏意何耶。 答。 意云。 因成彼有法自相上。 意许离实大有性。 又成有法自相上。 意许作有缘性。 又成法自相上。 意许真他用胜。 望成此差别之法故。 以法成法。 此论望于言陈意许。 因成于四。 故不相违。 问。 疏意然。 纂问答何耶。 答。 纂云。 ○意云。 若立有法自相。 与有法差别。 及法差别。 意许比量。 以因成立时。 彼因法但成于法自相宗。 以同喻望于所立意许。 比量法自相宗时。 彼之同喻。 皆宗异品。 即异喻摄。 彼所立因。 并阙二相敌论之人。 作相违难时。 皆违后陈。 故四违皆名法自相相违因。 故名以法成法。 此望立意许比量。 彼法必须加言也。 今此摄颂及少论中望中不作意许量。 而加离实等言。 本意所诤。 言陈意许。 故有四违。 师资之意。 如是异耳。 问。 若尔师资之义。 何如是相违耶。 答。 不相违。 何者以后三违。 摄九句中。 凡有二义。 师资名显一义。 是故不相违。 ○(文)此记意者。 疏以有同无异者。 违意许后三宗能别之义。 摄九句因。 纂意以同违法自相之义。 摄此也。 以后三相违。 摄九句因。 本有二义。 师资义各依一边。 故不相违(为言)本院私记中云。 ○问。 既云既不明四。 次下摄颂。 何故云邪证法有法自性或差别。 此成相违因。 长行既无别解。 总摄于上。 故知九句亦具摄四(文)以之见可云乍后三相违摄九句中。 何云成法自相相违摄。 答。 彼言谁言不摄余后三相违。 述其后三相违九句中摄理也。 非谓乍后三相违摄。 ○文广可见。 讲院私记云。 ○纂云。 若云九句。 具摄四违。 ○实唯成法(云云)意所违量。 未致加言时。 有法自相差别。 及法自相差别四别。 既作能违加言已时。 唯成一法自相相违。 所以四六句摄无妨。 故次文云。 如难有性。 ○故唯成法(云云)又云。 违彼后陈。 总名相违(云云)不分自相及与相违。 此下文意。 违彼后陈者。 违能别法宗云也。 总名相违者。 四相违总名法自相相违言也。 故结文不分自相及与相违(云云)若约不加言。 更不成法自相。 而乍四相违摄之故。 次文云。 摄颂中云。 ○故有四种(云云)○。 本云。 依此等意。 纂要别时加言。 立言显量时。 成法自相相违。 九句门所摄。 既云理门望为量成立必须加言。 明知不望意许云事。 违彼后陈总名相违之文。 后三相违意许宗。 加言立量之时。 皆违后陈能别法自相。 故四种相违。 总名法自相相违。 云也。 不然何云总名相违。 云不分自相及与相违哉。 隆光私记并要钞过脱等。 皆成法自相摄九句因。 本云。 九句收后三相违者。 是乍后三相违收之也。 若加言立言陈之时。 即是法自相相违也。 以之何为后三相违哉。 且有性非实量。 有法有性下。 有有性离实有性云意许量。 彼意许量。 能别名所立法也。 故不违但由法故成其法义也。 乍在意许。 犹有成法之义。 何强成法自相收四六句哉。 问。 乍后三相违收九句者。 何云若加言已即名为法耶。 答。 若加言已即名为法者。 言显立显了时。 法自相也。 此时可为法自相故。 望此在意许时。 犹名法(为言)故纂云。 必须加言(文)在意许时。 虽未加言。 显遂可加言也。 若加言已时。 既是法自相也。 此不名后三相违。 为后三宗之时。 见可加言犹名法。 本钞委被成立。 然而文理甚繁。 难辨其大意。 仍略记之。 今云。 乍后三相违收九句。 其旨如本。 但以后三相违意许宗。 名法有多重。 一者不加言量能别。 所成故。 二者意许宗。 言陈下别义故(今不名意许量。 只以意许名法也。)三者有法下意许见加言应立名法。 理门望为量成立必须加言者。 此意也。 四若加言已。 即得法名。 若加言已即名法故者是也。 前三重后三相违门也。 后重者法自相非后三相违也(有法自相所立法之下具成了。 可见合之。)子岛记云。 ○问。 次理门望诤等文意何。 答。 凡有法差别法差别显意许诤时。 皆成法自相。 今理门论。 望此义。 但以法故成其法。 故不相违也(为言)今见此记。 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成法自相了名成法欤。 随又本院私记此义也。 若禀承义欤。 可思之。 若依上义者。 立显意许成法自相。 故不加言时。 望彼加言立量时名法(为言)故记云。 今理门论望此义故等(云云)望此义者。 存此意欤。 此上所说但是立敌两俱不成四相违因事。 问。 不成阙初相具后二相。 相违因具初相阙后二相。 过相既别也。 何云两俱不成四相违因耶。 又有其证耶。 答。 周记云。 不望体说。 俱望名说。 立者本立因。 拟正成宗。 因既阙相。 不能成宗。 此相违因。 名不成因(云云明灯抄同之。)邑记云。 ○但是两俱。 不许于同品有。 名两俱过。 余三不成。 亦准于此(文献记同之。)子岛云。 今谓可依邑献二记也(云云)但于证文者。 疏中卷云。 然上但说。 因于宗不成。 理实此因。 于同异喻随应亦有四种不成。 故理门论。 解不成已言。 于其同品。 有非有等。 亦随所应。 当如是说。 至下当知。 然名不定。 及名相违。 不名不成(云云)子岛引此文为证。 私记文委细也。 可见之。 明本抄第十二明本抄第十三后料简下若有两俱不成(及非勤勇问答。)阙减过性。 不定法自相并不。 二十七不成违决自他共。 若有两俱不成必无不定及与相违事子岛云。 若有两俱不成量。 必无不定及相违。 两俱不成。 阙初相失。 不定阙第三相失。 相违阙后二相失。 故此三失。 无相并之理(为言)第七句无常性故因有两俱不成事。 九句义私记(子岛)云。 问。 第七句作法如何。 答。 声生论师对声显论师立量云。 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性。 无常性故。 同喻如电空。 异喻如瓶等是也。 ○问。 声生声显。 俱不许声上无常义。 故因可有两俱不成。 而何偏云有不定。 答云。 此疏云。 此因虽是两俱全分两俱不成。 今取不定亦无有过(为言)问。 不成不定无相双。 而何此量有相双。 若。 不成不定不相双。 道理所定也。 然今此量。 所有不成失。 是真过也。 不定是似过也。 问。 何故云似过。 答。 凡着不定过。 以遍有法上之因作物也。 而此无常性故因。 不遍有法阙初相故。 有两俱不成失。 既以因体无。 不得作不定。 故云似过也。 问。 无余过。 有真不定。 可为此句体。 而何以似不定。 为句体耶。 答。 九句门不顾初相。 只就后二相所判也。 故偏取不定。 为此句体也。 ○(文)注释下云。 问。 九句之中。 第七句因。 岂非并有不成不定。 答。 彼不顾初相。 且约后二相示其作法。 非真不定。 所以者何。 夫不定者。 以有法上极成之因。 诤未了义。 因转二品。 犹预不决。 若因不遍有法之上。 虽依妄因于宗生疑。 故真不成无真不定。 然处处文。 或以不成不定等过并破他者。 但似立名。 非是真过。 明诠观理等。 并同此义。 且存此传。 疏云。 此因虽是两俱全分两俱不成者。 许九句门外有不成。 今取不定者。 九句门取不定边。 不顾初相(为言)九句本就后二相。 显彼差别。 各示其作法也。 是故无常性故因。 拟初相应有。 为作法也。 不云不具初相之当收九句也。 疏私记引邑记明灯钞。 不述自义。 九句义私记。 上纲御本意欤。 可玩之。 余德传如本钞。 子岛九句义私记又云。 问。 纂中作四句云。 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性。 即九句中三句。 及后三句中初后二句(云云)其后三句中初句者。 此第七句也。 此句既有遍是宗法性义。 何云有两俱不成失耶。 答。 其于有法声之处。 有能诠响音。 是即无常。 故无常性故因。 遍一分有法。 故云尔也。 故邑记云。 响音入宗。 理亦无失(云云)依此释者。 纂要为作句数。 遍一分有法故。 具初相云也。 能诠声正有法也。 实有两俱不成。 可思之。 及非勤勇问答一。 问。 纂要中。 问九句摄后三相违之义云。 又彼九句望违于常及非勤勇。 此但违法。 如何摄四非勤宗者。 前所出之第七句宗也。 既以此为法自相相违因。 明知两俱不成与法自相。 相并云事。 答。 纂要及非勤勇问者。 或问第六句。 或问第七句。 先德诤也。 因之昔延长圣代。 降弥纶之明诏。 五大寺学生。 善因明者。 竞有勘文。 大安寺令扆。 东大寺平升。 同立以第七句。 为非勤勇宗之义。 专寺平源。 或大寺贞胜等。 存第六句义。 今依第六句传。 何为难哉。 第七句传(东大寺因明师付十难。)一违论颂过(理门九句颂云。 所余皆不定者。 一三五七九不定也。 第七句既不定因也。 何混摄四六句耶。)二违纂颂过(颂云。 二八为正因。 四上相违摄。 所余皆不定文所余皆不定者。 亦五句也。 准上过可知。)三违如理记过(彼记云。 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 俱违法自相文所作勤勇二因。 望第四第六常宗为法自相。 为言。)四九句摄过类过(若非真法自相相违者。 岂九句因摄过类耶。)五有问为答过(若言望违于(常)宗者。 四六句宗。 及非勤勇第七句者。 问既问三句。 答何不举第七句耶。)六违首记过(彼记云。 望违于常及非勤勇者。 第六句。 云云。)七过相相滥过(相违后二相过。 不定第三相过。 何令一混哉。)八总破文章过(夫见文体。 一篇述志。 上下相通。 乃成其义。 今此纂要之文。 见释始终。 起自问文。 至于答词。 唯说四六句摄余三相违。 都无第七句可问难之理。 何可执非勤勇之三字。 以破纂要师之一章哉。)九违四依过(弥勒说四依云。 依义不依文。 乃至。 依智不依识云云。 今依非勤勇文。 不依相违不定差别道理。 岂不违慈尊哉。)十违因明师过(我朝因明师。 始自东大寺大法师长载等。 至于当时僧纲并诸学者。 皆学第六句之义。 部类之多则为证也。)第六句传(大安寺大僧都令扆付多过)一违论颂过(理门颂云。 常无常勤勇。 恒住坚牢性。 非勤迁不变。 由所量等九文第七宗名非勤故。)二违疏文过(疏上卷。 九句宗总为四类。 云○一非勤勇。 后三初云云。)三违记释过(如理记云。 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 但违法自相。 云云常宗者四六句也。 非勤勇者第七句也。)四二问无别过(若云九句具摄四违等者。 举四六两句为问。 又彼九句等者。 举前二常宗及第七句合三句为问。 此即二问差别也。 若非勤为第六句者初后二问无差别。)五不知似相违过(九句中。 四六正相违因也。 勤非勤两宗相违。 亦为法自相。 是似相违也。 若非勤第六者。 不知似相违。)东大寺平升加难云。 非勤之名。 虽通常无常。 而声非勤者。 是无常义也。 故定宾疏及明灯抄云。 非勤与迁是无常异名(云云)何云常义耶。 今云。 虽有二义。 本朝古来明德。 多立问第六名之义。 所谓东大寺惭安。 同寺长载。 药师寺真惠。 同寺隆光。 专寺空操律师。 南寺明诠僧都。 花严惠畛上纲。 三论祥势大僧都等。 陶甄文理。 同传此义。 上所举十难。 取可为此传证。 俱于所付六难者。 第六句常宗。 虽不云非勤。 纂主有别意。 故名非勤勇宗也。 凡勤发物是无常者。 缘起道理也。 声论误以无常家勤发因。 横立常宗。 为显此非。 呼常宗故名非勤勇也。 理门及疏等释。 付比量正言支。 常与非勤各别列之。 纂主存别义。 不相违。 次二问差别。 若云九句具摄四违。 如何说言如法成法。 不言成有法者。 初于所成非成道理难之。 又彼九句望违于常等者。 付论出作法。 设问。 重意者。 论四六相违。 喻举法自相过。 以何知。 此外论主摄余三违云事(为言)更非以单重为二问差别也。 况前举四六句了。 更设别难者。 唯可举第七句。 何重又举四六哉。 单重差别。 还不顺道理。 次非勤。 无常异名云事不可尔。 现见世间。 勤发物必无常。 非勤物有空等常法。 定知勤顺无常。 非勤是常异名也。 三相俱阙量。 声论师立量云。 声常眼所见故。 同喻如虚空。 异喻如盆等(云云)今此量三相俱阙。 故犯两俱不成。 阙后二相。 故兼可有相违因过。 本云。 三相俱阙量有无。 先德有诤。 若依南寺明诠僧都传者。 陈那贤爱唯立六句。 故疏云。 陈那菩萨。 因一喻二。 说有六过○无阙三者○施无厌寺。 有一论师。 名为贤爱○。 亦除第七(文)陈那以来。 虽有六句七句二说。 陈那贤爱存六句之说。 言有第七句者。 西天余师义也。 若依愿晓意者。 陈那以后。 约因三相。 辨阙过有二类。 若无体阙者。 无第七句。 若有体阙者。 可有第七句。 已陈能立言支。 设虽三相俱阙。 何非阙减过性。 故疏云。 陈那菩萨。 贤爱论师等。 以无体为阙。 故唯六句(文广如本钞。)今云三相俱阙量。 本疏及略纂。 明出其作法。 故可存陈那立第七句之义也。 况不善因明师。 谬有立如此量者。 定可勘其过。 若于付过者。 岂不为之阙减过性哉。 故贤爱陈那等。 有体阙立七句。 无体阙除第七句传。 能顺本疏上下。 此义意。 两俱不成量。 阙后二相边。 不摄因十四过。 只名阙减过。 阙减过性。 本三十三过外过故。 下喻见之。 同喻能立不成。 异喻能立不遣过也。 又案。 陈那于阙过有二种。 若于无体阙。 不立第七句。 疏上卷云。 以无体为阙。 故唯六句者。 此意也。 若于有体阙者。 亦许第七句。 下卷文是也。 但陈那以无体。 为正阙减过性。 故可为六句师欤。 故疏云以无体为阙故唯六句者。 陈那正意存无体阙欤。 问。 陈那立有体阙旨。 疏文分明。 以何知。 正以无体阙为过性云事。 以无体为阙释。 唯说六句。 论无体门(为言)非云以有体阙不为过。 何舍明说依隐文哉。 答。 阙减过性者。 三十三过所不摄过也。 故论述诸过了。 至下别明之。 而有体阙者。 皆兼自余过。 疏述义少阙了云。 随应各有。 因四不成。 同喻俱不成。 异喻俱不遣。 或具二过。 或具三过(文)爰无体阙。 既不陈其言支。 岂为言支上过哉。 故疏上卷。 述无体阙了。 俱名阙过非余过摄。 方知。 余过有所可推。 不别为阙减过。 唯无体阙。 是论所说阙减过性云事。 次会疏不□文故唯六句者。 大欲表陈那菩萨是为六句家云事。 以唯以无体。 为阙过为其故也。 不尔以故二字。 难消者也。 缺减过性事(阙减过性者能立缺减之过也。)古因明师(以宗因喻三支。 皆为能立。 三支言皆显诸法本真体义。 为其能立故。 于其三支明缺减也。)陈那以后(以因喻为能立。 宗为所立。 诸法体义法然而有。 非依言始立。 故于能立因喻。 因一喻二为三。 约此论阙减也。 古师有二义。 一者。 自古至世亲。 皆立七句。 疏云。 世亲菩萨。 缺减过性。 宗因喻中。 阙一有三。 阙二有三。 阙三有一。 二者。 陈世亲以后。 唯立六句。 疏云。 世亲以后。 皆除第七。 以宗因喻三。 为能立。 总阙便非。 既本无体。 何成能立。 有何所阙。 而得似名。 新师二说。 陈那贤爱(唯立大句)疏云。 陈那菩萨。 因一喻二。 说有六过。 即因三相。 六过是也。 阙一有三。 阙二有三。 无阙三者○施无厌寺。 有一论师。 名为贤爱○。 因明一论。 时无敌者。 亦除第七。 自余诸师(不除第七句。)疏云。 自余诸师不肯除之。 标○虽有申宗。 不申因喻。 如数论者。 执我为思。 不申因喻。 岂非过也(已上无体阙第七句。)又虽有言。 而相并阙。 如声论师。 对佛法者。 立声为常。 德所依故。 犹如择灭。 诸非常者。 皆非德依。 如四大种。 此德依因。 虽有所说。 三相并阙。 何得非似(有体俱阙。)由此第七。 亦阙减过(文)以上疏文。 就自余诸师。 于有体无体。 示三相俱阙作法。 疏下卷云。 此之缺减。 古师约宗因喻。 或七六句。 陈那已后。 约因三相。 亦六或七。 并如前辨。 或且约陈那因三相。 为七句者。 阙一有三○阙二有三。 ○如立声常眼所见故。 虚空为同。 盆等为异。 三相俱阙(文)今云。 古师缺减。 云或七六句者。 世亲已前以后二说也。 陈那以后。 亦六或七者。 陈那贤爱云亦六。 自余诸师云或七也。 并如前辨者。 于新古师。 略指二家。 并让上卷子。 或且约陈那已下。 述别义也。 若有体为阙者。 可云七顺师(为言)同上卷初文。 则因三相。 六过是也者。 且于无体阙出六句义。 又虽有言。 而相并阙等者。 依陈那有体阙。 出俱阙句也。 下卷亦六者。 指彼无体阙。 或七者。 自余诸师也。 或且约陈那等者。 有体七句也。 若尔陈那。 并许二门。 疏上下分明也。 何以陈那为六句家。 云或且约陈那已下。 述别义耶。 答。 自余诸师不肯除之下。 如数论师等者。 出无体阙中第七句。 又虽有言等者。 又举有体俱阙也。 是皆余师中。 释第七句文也。 何以又虽有言等文。 还属上陈那义。 文言隔越。 又无表别义之词。 况终文三相并阙。 何得非似。 由此第七。 亦阙减过者。 结成七句义。 对前六句义之词也。 陈那犹七句义者。 余师对谁成之哉。 不可云对古师。 彼彼本不许因一喻二义。 今文云而相并阙。 于新师成故。 不可云对贤爱。 贤爱同陈那。 陈那许有体阙。 贤爱岂独六句义哉。 阙过有二种(新师)一无体阙(疏云。 无体阙者。 谓不陈言。 但在三支非在三相。 若陈因言必有体阙。 三相既义。 故非无体○但名阙过非余过摄。)二有体阙(复有二种。)少相阙(疏云。 以因三相。 而为能立虽说因三相。 少相名阙。)义少阙(疏云。 因一喻二。 三为能立。 虽陈其体。 义少名阙。)疏云。 贤爱论师。 陈那菩萨等。 以无体为阙。 故唯六句。 虽唯陈宗。 元无能立何名能立阙减之过。 诸德皆说。 总有七句(文)今云。 此释亦于新师出二家。 贤爱陈那者六句师。 自余诸德七句也。 即同上卷。 可思之。 寻云。 有体阙中。 二种阙义如何。 答。 疏文如上抄。 一者少相阙。 因有三相。 若阙一是过也。 付因见之。 同异喻过。 是因过也。 二者义少阙。 以同异喻名为因义。 二喻言支虽有。 而非二喻义。 是喻过也。 问。 以喻名因义者。 二喻无体阙。 又是可义少阙。 若云然者。 疏无体阙者复有二种(文)不许无体义少阙哉。 答。 二喻无体阙。 可摄义少阙。 但疏于有体开二种者。 无体阙颇相似古师义。 不陈二喻言支之过。 设虽不寄因相。 自直有过。 故有体阙。 古师不开之。 于陈那以后三相之故。 义少阙偏为新师所立。 且约有体阙。 出之。 而依实云之者。 二喻既因上义也。 设陈言阙同异喻义(常宗以瓶为同喻等也。)设不陈言为过。 皆是因上义阙也。 陈那岂少相义少外。 论余阙哉。 问。 上卷末文云。 若陈因言。 必有体阙三相既义。 故非无体(文)三相既义者。 指义少阙欤。 既云故非无体。 知无义少阙无体云事。 答。 此释意。 颇异常旨。 先设虽陈因言。 若不说二喻言。 岂非无体哉。 何云必有体阙哉。 又相是义少阙也。 何云三相既义哉。 今成其意云。 说因阙二喻。 直见喻者。 虽为无体阙。 若自因传见之。 必因上义阙也。 所以付因云少相阙也。 不尔甚不得意。 但三相既义者。 相者是状也。 相状是体上义用也。 所以虽为喻义少阙。 犹可云因相阙。 故疏云。 因一喻二。 陈为能立。 义少阙者(等文)义少阙于因一喻二论。 而因一喻二即因三相者。 是常途说也。 又上卷上文。 述陈那无体阙。 因一喻二说有六过。 则因三相六过是也(文)其意亦同。 问。 因一喻二。 是义三相。 一因二喻。 是言三支也。 今何相滥哉。 答。 对古师因外有别二喻体者。 设言三支义若义三相相。 皆名为因三相。 若于陈那。 开二喻言。 摄一因体之二门。 各别论时。 因一喻二名相。 一因二喻名言三支也。 相外名义。 是强差别二门之日谈也。 云尔不相不名义。 今云三相既义者。 以义少阙中无体阙。 即为因少相阙也。 重意云。 直于喻显过。 必是义少阙也。 此有无体有体二类(以不共许法为喻。 犹是有体阙(既说)言故。)设虽喻过。 属之因时。 名少相阙也。 但于初相过者。 义少少相。 其体难辨。 问。 陈那意。 宗是因义。 即初相是也。 若尔者。 义少阙时。 可在宗处。 若留于因处者。 与少相阙。 有何差别哉。 答。 三支皆属因时。 以宗为因义。 但阙减过性。 约能立论故。 设虽少相阙。 犹是以初相阙关因处也。 义少阙必少相阙也。 少相未必义少阙。 所谓同喻异喻。 对宗不谈。 举之因阙二相。 是唯少相。 非义少句也。 阙减过性。 义道甚幽微也。 而往年得此案了。 今度再治之处。 依为至要。 记入之。 不定法自相并否。 本院私记下云。 问。 凡有不定量。 并有法自相相违。 更有不定过。 此为真法自相相违耶。 答。 约此有人云。 不阙后二相所有法自相相违。 真过有。 似过有。 即其真过者。 此法自相相违。 唯识比量法自相相违也(明诠大德等传也。)有人云。 不阙后二相。 所有法自相相违。 必有不定过。 非真法自相相违。 破有句法自相相违等也(甚以成笑。 戒灯大德传也。)有人云。 不阙后二相。 所有法自相相违。 或有不定过。 或无不定过(云云)不定过有。 是似法自相相违。 不定过无。 真法自相相违。 即破有句法自相相违。 唯识比量法自相相违等也。 不定过有。 是似法自相相违也(云云。 真惠大德传也。)有人云。 有不定量。 相并法自相相违。 若彼能违量。 作不定时。 以本量所有同不定着。 而因明道理。 而如是同不定回出道理无。 故能违量无不定过也(春德大德传也。)有人云。 一量不定法自相相违并有理都无。 而有不定量。 法自相相违有。 见有不定过着。 非法自相相违。 不定有不见。 而直法自相可令违道理见。 着法自相相违。 故彼不定过。 为显法自相相违。 而出不定过。 彼不定过。 非为过也(等云云。 隆光大德传也。)问。 不定过。 显法自相相违。 非不定过为过之意如何耶。 答。 不定过可令有本量因不定见许。 置彼为如言出不定过。 非谓别有不定过。 本量因不定令有许。 故一量不定法自相相违相并理无也(云云)今云。 此记载五传。 且可存三松。 上纲自云。 我昔往往。 传唯识比量非真过之义。 今因明优长之后。 方知是真过也(云云。 黄双纸说也。 可谓是因明之玄旨也。 末生岂不归信哉。 今推其意。 能违有不定作法者。 谓作决定宗之作法也。 无不定真法自相者。 作不定宗之作法也(如常可准。 音石传以有为相量为证。)问。 此义有证耶。 答。 纂要释唯识比量法自相云。 然法师意。 据不定不离。 与作决定。 非据不定因复作决定过(文)据不定离与作决定者。 初三摄法。 有离不离二类。 与其不定不离之宗为正因(为言)非据不定因复作决定过者。 非望有不定过之因复并作相违因过(为言。 决定者。 对不定因。 相违因云决定也。 故上文难法自相能违云。 此有不定。 何名决定文。 大疏云。 令宗决定。 故名相违文。)意云。 本因既犯不定过。 故能违还用此因之时。 似复可犯不定。 而能违既立不定宗。 以离不离二法。 总为同喻。 故无一边作之不定(为言)问。 所违不缺后二相者。 如何名相违因耶。 答。 能违既成立。 非相违因者。 是何过哉。 问。 既不缺后二相。 故无违害自宗之义。 全不可得相违因名。 是为宗过。 可摄比量相违。 设于因所犯者。 共不定也。 答。 本量所用因为敌家正因。 能成相违宗。 岂非相违因哉。 又不得成自宗。 有共不定。 故宗中比量相违。 自大非所诤。 但能违因非别因故。 非毕比量相违。 必带相违因也(为言)亦非相违决定。 本量有失故。 所以三松御传。 不及缺后二相。 而又相违因也。 问。 此传意者。 所违遂不缺后二相欤。 答。 若能违成已之时。 还见本量者。 非无缺后二相之义。 因是宗之所随也。 是故因同品。 必须为宗同品。 依此义一切具因义物。 皆为一类。 夺收同喻。 望本量宗。 既不同名。 故缺后二相也。 然而本是不定因故。 以不定阙后二相为实义也。 重案此义。 见因转宗异品。 或纵而为异品付共不定。 或夺而为同品令缺后二相。 前门依宗异品义。 后门依因同法义(为言)真过云意。 未必可例常途。 只敌者勘过之中。 有如此之门(为言)此传虽似假设。 深有实义。 诚非因明优长之人者。 谁传此义哉。 有为相量。 唯识比量法自相等。 可沙汰合。 并如寻思抄。 二十七不成(子岛私记引明灯钞。)两俱四句(一有体全分。 二无体全分。 三有体一分。 四无体一分。)随一八句(一有体他随一。 二有体自随一。 三无体他随一。 四无体自随一。 五有体他一分随一。 六有体自一分随一。 七无体他一分随一。 八无体自一分随一。)疏中卷云。 两俱随一二种不成。 所依唯有。 因通有无。 然皆决定。 两随一无。 所以并得。 能依有无。 以为诸句(文)犹预六句(一两俱全分犹预。 二两俱一分犹预。 三随他一全分犹预。 四随自一全分犹预。 五随他一一分犹预。 六随自一一分犹预。)寻云。 犹预不成。 何不分有体无体句耶。 疏中卷云。 犹预不成有。 所依能依。 虽复皆有。 因不决定。 故总为句。 不分有无(文)所依九句(一有体全分。 二无体全分。 三有体一分。 已上两俱所依。 四有体他随一。 五有体自随一。 六无体他随一。 七无体自随一。 八有体他一分随一。 九有体自一分随一。 已上随一所依不成。)寻云。 何故无无体一分句耶。 太贤师作此句云。 数论对佛法立量云。 石女儿及余声无常。 德句摄故(云云)答。 邑记云。 无体之因。 若许于宗一分得转。 即非无体故。 云无此句。 文。 又寻云。 何无无体他一分。 及无体自一分三句耶。 疏中卷云。 所依唯无。 能依通有。 但两俱随一所依不成为句。 故无他自无体随一一分所依不成。 若许自他少分因于宗有。 必非一分随一所依不成(文)又寻云。 何无犹豫所依不成耶。 依之略纂约犹豫不成。 分十二句之中。 列犹预所依不成。 加之文轨玄应·定宾等诸师。 皆许此句。 疏中卷云。 亦无犹豫所依不成○所依若无。 不犹豫故。 时或有释。 亦有犹豫所依不成。 疏既盛行。 人多言学。 依文诵习。 未曾辄改。 有释者文轨等也。 略纂同彼意。 纂要云。 问。 有自犹豫不成。 亦自他共所依不成耶。 答。 有不于有法犹豫。 于有法犹预。 即非所依不成。 疑决异故。 又释亦因犹豫。 亦犹豫所依不成。 如因犹豫。 得名不成。 有法犹豫。 何非因中犹豫所依不成。 且据决定所依不成。 相对以明。 但于因疑。 非疑有法即是此过(文)既有二释。 何以一释为难哉。 相违决定自他共事。 本云。 可限共比量也。 凡一有法上。 有各别共许因喻。 立敌二因。 各成三相。 成相违二宗。 令敌证者不生决智于一边。 故得不定因名也。 若限立或限敌。 既无各自决定义。 何云决定相违耶。 依之唯识灯云。 夫言决定因喻共许。 述所立因喻必须两许。 不许自他违决也。 又纂要云。 又相违决定因喻共许(文)此文亦限共比量。 况略纂作问云。 六不定中。 前五各有违自他共。 何故第六无其自他(云云)意显也。 答此问云。 两宗乖返。 名曰相违。 因喻各成。 称为决定。 故决定因。 唯其共也。 前五不尔通他自(文)问答之意。 明限共比。 嫌自他。 加之疏中。 释不定因名云。 二因皆不能令他敌证。 生决定一智故(文)但疏五十四不定文。 出不定种许也。 不云皆为真过。 今云。 如此义者。 正比量岂通自他二种哉。 正量若不限共比者。 二正因相并。 何不通自比等。 若许其义者。 非违决者。 何过哉。 且立者自比量之时。 就彼宗。 他喻他因有可成相违宗者。 敌者必取之可立三支比量。 能违所违各无过相者。 岂非违决哉。 于我宗彼此量齐而无胜劣之旨。 立者岂不犹豫哉。 余作法准可知。 但于慈恩淄洲释相违者。 先疏主释。 只非出句数之文。 诸自共比。 违共及自。 皆为过失。 他比违他及共为失之释。 不只限相违。 大定众量过失真似之文也。 轨辙岂嫌违决哉。 以之可为定量。 次淄洲释定难会通。 但自他虽有违决一分义。 犹不如共疑因。 其旨如本义趣。 各自决定义。 专可在共许因喻故。 是以疏主。 兼胜劣俱为真过。 纂主取胜舍劣之日。 不名违决。 云然非不许疏意。 彼银铜铁三轮王所具象马等。 或名七宝。 或不摄宝。 是依胜劣立名不定。 今又如此。 自他共三量之中。 若谓胜者。 可共比量。 然而正比量既通三种。 过相又通共比违自等。 以之可知。 仍且可存疏意也。 予一期案。 前后虽区。 渐探屡决诸义。 巨细悉归子岛一说。 奉谒龙花。 以仰悟解之加被笑。 因明之事。 本无其功。 随又废忘。 今年春秋之间。 聊加覆审。 或拾往日遗草。 或有当时润色。 至十一月一日。 如形终篇。 其间迷谬失错等。 深虽恐冥显。 随分清净之志。 大明神可垂纳受。 病恼相续之间。 未及再治耳。 建历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贞庆记之。 明本抄第十三明本抄日记明本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钞也。 拾旧草副新案。 终篇之后。 未及再治。 然而茍思利益。 我心不秽书者。 只一部也。 两人事难舍。 仍以上帙(七卷)奉东北院僧都。 以下帙(六卷)奉光明院律师。 两人互识。 可令书写殊卷。 各御现存之间。 都勿增成二本。 将来付属之人。 偏可简法器心性。 若自门之中。 无真实之器者。 当时传授三人之内。 随宜可令相让。 此书良算院既书写毕。 抄出之间。 彼功莫大之故也。 抑此遗言之趣。 外人闻之者。 偏处慢心或处法悭欤全非其义。 寻思抄事。 付惜付与。 其惧非一。 仍世间只以不知此名字为望。 然者各御自笔可令书写。 病及急切。 不能右笔之状如件。 建历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沙门(花押)敬白。 条条起请事。 右因明明本抄。 一期之间。 此一本外。 不可成二本。 况于多本哉。 设虽贵人事。 设虽世间门大切人事。 永不可成多本。 所诠者。 他人不可令书写。 又一期后者。 门弟之中。 撰法器体可相传。 设又虽法器。 付世间门不法不当之仁。 不可相传。 又顾自幼少哀愍弟子。 又依世间门恩。 又依贵人事。 不可相传。 若无相传之器者。 东北院光明院。 □门某中。 可奉相传也。 上件二个条。 若背起请旨者。 春日大明神。 七堂三宝。 神罚冥罚。 可死蒙于良算身。 八万四千毛孔状。 如件敬白。 建历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良算敬白明本要目录。 相违因(之因义犹带即因义。)通局对。 三重对中。 必可有诸法本真体义道理。 体门义等四类事。 纂要。 此文旦约体义一门等文。 料简。 先后对证文。 佛地论兼说三重对事。 现比二量传今案(此事犹可沉思。)法自相敌者。 胜论传众多道理(泻瓶之外具不可授与。)子岛疏记。 九句义记。 俱存胜论事。 九句不对立传(虽非子岛大顺纂文。)三松传愚推(光明院竖义用之欤。 然而不可披露。)道诠传(人多不受欤。 然而微妙韵也。)法差别。 胜劣五故。 第二故中。 又有七故。 尤可秘之。 与所立法(有五义第二为本第五今案义可秘。)胜胜传取同喻义。 都无难云事。 可秘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许义。 可书入之。 故僧都暮年案也。 尤为本义。)有法能别互加言云事(此义犹似背子岛。)能别处诤有法意许义(有法差别同。 有法差别(本作法断料简。 两重意许传润色。)子岛断道传(义委细不可云开也。)违三(同异性能有事。 犹难思。)违四。 有法自相时。 有法有性共许自许事。 彼但举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后三违决(大旨得子岛传心毕。 其中摄不定过之旨尤可秘之筋也。 周记二释料简又似珍。)三过并不(子岛传大都得意开毕。 犹可思惟事也。 相远因与违决不并义。 以因改不改知之云事。 今案也。)正所诤故。 第八句合离作法(子岛传微妙也。 可为口传又未一定间。 不记之。)一分所所不成真过事。 因喻之法诸义目录。 因初二相。 体义相随宗因(相随事古来恐未云出事也。)若言眼等(诸义难我他相例事。)积聚性因(子岛传得意开毕。)义准宗(傍义准宗传。 一样开毕别义可秘之。)西域师(依春稳得灯抄意事。)共许有(先年案聊过。 今度能能可沙汰开事也。)因亦不遍(付子岛传返清水可难事又先年案。)因意许(明灯抄得意毕。)有法自相能违自他共(子岛疏记趣沙汰开毕。)清辨比量有法不极成。 年来不审。 大样开毕。 二等意许必带言陈(毛来案)今度不必带之义又案毕。 然而遂可记入之。 作字事能能可得意。 作非有缘性体(断道实等传诸不乐为片差别。 可沙汰加之。)有法差别能违作法(今案。 禀承义。)同异二品限有体欤事(先年案也。 大旨神妙欤。)第七句(疏记遗恨释也。 而九句私记未曾有也。 返返可秘释也。)后三相违所立法可重事(后二相违处。 大旨在之。)缺减过性沙汰(先年于笠置。 数日评定大旨定毕。 先日别义。 可书入之。)明本抄调卷之后。 外题问题令书御之时。 此二帙之中。 今案等可有用意事。 可书出之由。 有其仰。 仍书出于御前书出毕。 御评定皆以经毕。 御点十八条者。 永以口外之由。 深蒙御诫。 又一题内有众多文理事。 一度一人教事。 无下事也。 道理一两究竟证文一。 别别可沙汰之。 设付属泻瓶之体。 先后可沙汰加也(是一)又或自体云。 或他人教令云事。 今披露。 最秘事。 人易云事。 永不可有事也。 其义趣开。 打闻等处。 不穷其源底事也。 又虽有得意穷人其。 一人二人也(是二)又旧草物为竖义人乞请。 取出事。 返返不可有事(良忠事被仰出。)也(是三)又贵人六借样事奉教事。 无益事也。 易易有事行行可沙汰也是。 又物人沙汰。 犹奥有见事。 不可有事也。 其故今事令以轻故也。 但此事沙汰之时。 令轻气人前。 又存可令见也是五。 此目录大切事也。 后光明院等可申。 清书一枚可遣也。 以上条条御前承及事书付也。 后可书直之。 建历二年九月晦日。 持明本抄。 参海住山。 其日不入见参。 无言之由被仰出毕。 以愚札明本调卷之由。 令申之处。 明朝可来之由有其仰。 仍次日(十月一日)参向。 老宿坊仰云。 虽无言此事。 别事也。 申请大明神也。 可见被仰。 仍进毕。 一返经御览之后。 数克御落泪。 其名可云明本抄其故。 一明之本也。 因明之本志在此书故。 此释有恐欤。 二明本。 本者菩提院本抄也。 明者重令明显之义也。 海住山付有二义。 海观音誓愿海也。 其誓愿安住义也。 又补陀落海中住拟彼山也。 又海字水每书。 去笠置来此山之处。 又无水。 仍愚身之祝也。 住者人主书。 山中荒多畜类住处也。 此山当来人主思故。 又用此字也。 此抄出助成之功现世。 不可报之。 若生佛土之时。 佛申先世恩。 自身不堪。 彼人大惠令开发。 令发大心给申。 佛力何不加被给哉。 以此必可为报谢之端。 其后数克御落泪。 此事一期之内。 大凭事也。 此事闲光明院等沙汰若不□者。 时时语申也。 又东北院待从得业。 短命人也。 然而今年夏见。 无下不见。 真实修学者也。 遣相证性沙汰。 次日草持来见之云笔云义势。 非普通事。 因明事可得意开体也。 必可教之。 以上。 彼座条条仰之旨。 为后日忆念记之。 同月二日。 先如形书付之。 后可能书之。 同三年三月一日。 于海住山书写毕。 先师上人中阴四七之后朝也。 每闻顾命。 断哀惜肠。 假名比丘觉遍。 明本抄十三卷。 相具目录并日记。 性誉僧都令付属毕。 可为堂中之秘要。 辄不可及外见。 且者上人御遗诫记录。 显然者欤。 抑东大寺宗性法印。 当寺定真得业者。 为年来之门弟之上两宗之法灯也。 微功惟深。 恳志不浅之间。 归德感志两人共令许与毕。 但各一期之后者。 速可被返性誉之由。 面面书契状赐之。 又殷勤被申约束了。 为向后存知。 记事由之状。 如件。 康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权僧正(花押)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七卷。)右抄者。 自解脱上人相传之次第。 见于建历遗诫。 良算誓文。 康元置文等。 凡当流二明圣教事。 先年载殷勤之趣。 献让状之处。 有不虑之子细。 今抄元让与显觉僧正毕。 此条本意相违之间。 示合彼僧正。 而令御边入室申定次第相承仪之处。 僧正则出承诺状毕。 爰彼僧正。 元干性誉。 去三月三日入灭之间。 相具目录并日记等。 直付属隆遍权大僧都毕。 于今者。 先考御素意。 一事无所残。 尤可令自爱给欤。 抑此书者。 八门之明镜。 三支之丽华也。 相承不辄。 付属撰仁。 且觉遍显觉两僧正。 权官以前。 升僧正极位。 各勤御愿证诚。 性誉亦追邂逅之芳躅。 被听道着之寺务毕。 是则祖师上人无想清净之志。 拥护神灵。 随喜纳受之故欤。 然则云二明○者。 云六宗贯首。 次第御前途。 无其疑者也。 为向后存知。 记事由之状。 如件。 永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前权僧正。 因明重书二本(一本吉祥院已讲赖昭。 一本小纳言已讲定算。)此书籍依有所存。 可令进上置一乘院大僧都御房之御方所也。 三十个日秽限以后。 为范经实庆经实等沙汰。 急速速可令执进上之。 抑同宿门弟中。 令因明习学。 至探题等位为可令披见于此书籍器者。 其时者可被许一见由。 申入院家毕。 纵虽申出。 当要后者。 不日可令返上之。 虽一字一句。 不可有书写等仪。 若背此等遗命者。 可蒙神明三宝证罚者也。 且此事所申入院家之状案。 记置之所也。 明本抄一部十三卷。 被书写功候。 尤神妙候。 日记一卷。 要目录一卷进候。 目录者虽为良算之记注。 皆上人之言谈候。 于此物者。 大略一本候。 殊可有御秘藏候。 御边事虽为他寺他门。 自当初申驯候。 芳志殷勤。 不浅不辄。 仍深有所存。 奉付属候者也。 御委附之仁。 若非二明之法器者。 性誉僧都许可被送遣候。 可背先师本意之故也。 病床右笔间。 不能委细之状。 如件。 建长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右花押尊胜院法印御房。 奉契约。 因明抄事。 合明本抄(十三帖)因明论义抄。 右件书等者。 先于明本抄者。 依院主上纲御芳恩。 蒙御许令书写毕。 因明结缘现当思出。 只在斯事。 此条虽经多生。 难奉报之。 而愚身一期后。 可让进尊胜院得业御房之由。 蒙御命之上。 早可存其旨也。 次于六卷因明论义抄者。 以别方便。 虽令书写。 一期后彼得业御房。 可奉让之由。 同蒙御命之上。 早任御命可奉让进上。 更不可有相违之状。 如件。 文永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权律师圣禅(花押)此自光明院。 奉让尊胜院御契状。 自尊胜院让预圣禅之日。 尤可瞻彼御契状。 可奉崇重者也。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申时。 于东大寺鼓阪住房。 以光明院御自笔状。 书写了。 即一交了。 权律师圣禅(岁六十六□五十二。)都明本抄十三卷。 彼御日记。 并要目录。 兼御相承。 御契状。 书功今日今时满足了。 因明结缘爰显。 欢喜满胸。 恭敬铭肝矣。 此二通者。 御书写之后。 可总返难候。 建长七年(乙卯)中冬十七日(午时)于东大寺尊胜院中堂东廊驰笔了。 自去年暮秋之候。 至今年仲冬之天。 明本抄一部十三卷。 书写终其功之后。 结究所书写第七卷。 去八日暮返上光明山上纲之御许之次。 此御抄日记。 同可借预之由。 以愚状申入之处。 同十一日暮。 即被借下之。 其时上纲御息消。 同闭具此双纸之中了。 一纸之面御志之殷勤。 既显。 多生之间。 报谢之微力难及。 愿以之为一佛净土之芳缘。 愿以之为三会值遇之良因矣。 右笔花严宗末□叶法印权大僧都宗性(年龄五十四夏□四十二。)文永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甲酉)于东大寺鼓阪。 以尊胜院御本书写了。 此钞为重宝之条。 今日记明白也。 同以此日记。 送千佛在世。 无有败损矣。 华严宗权律师圣禅(岁六十六□五十二。)同年月二十五日(已时)于同处以御本委交了。 明本抄日记 发布时间:2024-09-02 08:19:58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52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