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明要钞 内容: 明要钞《大正藏》第69卷No. 2282明要钞卷第一相违因。 局通对(众量诤不同宗依宗体。)前后对共相。 言许对(宗依宗体能违宗意许。)○相违因。 有人。 于之因传付四失。 一者立义极广失。 二者多有阙减失。 三者违疏现文失。 四不顾己失失。 立义极广失(不知今相违因。 故不知因得果名。)敌者能违宗。 能违害本宗故。 名相违。 如无常宗违常宗也。 其无常宗。 能违害常宗者。 源由因力。 所作之因。 能成无常宗。 令违常宗。 推其能立功。 以归因已。 因亦违常宗。 之因家非不知因能相违力。 谁云极(*)广乎。 多有阙减失(乍许因违害宗义不立名故乍见遮例难不用之故。)问因若违宗。 因自可得相违之名。 何偏依主立果名耶。 答虽因自相违义。 不如两宗相返。 是故释名。 偏取宗违。 故唯依主。 不兼持业。 问疏遮例难云。 由因成宗。 令宗相返。 因名相违。 非宗成因。 令因相违。 不名相违(文)疏主既遮例难。 何乍见明文。 犹不敢用乎。 答至下可知。 违疏现文失(乖违害宗义文故乱有因返宗问答故。)之因之家。 亦许能相违即因之义。 何乖疏文哉。 因能成立能违宗故。 则能违害本所立宗。 故云能立之因。 违害宗义返成异品。 名相违也。 有因返宗等问。 由斯而起。 由因成宗。 令宗相返。 等者。 能遣例难。 意云。 因令两宗相返故。 有违义。 非宗令因相返。 如何云宗违因(为言)此就能相违即因义。 遮能相违即宗例难也。 问若尔何上文。 云故无宗亦违因。 例而成难。 嫌轨师即因义。 显彼义有宗因例难乎。 答彼师云因直违宗。 故宗亦互违因。 可名相违宗。 是故例难不得遁。 能相违即因义。 之因家傍所许也。 何同轨师相例等(シク)来哉。 不顾己过失(若因本自不违宗者。 何劳求例难哉。 若许因违宗。 宗不违因者。 还招相例难。 若许互相违者。 何宗不名相违哉。)此难已会。 轨师宗因相返。 其义可同。 故致例难。 自以能相违。 为因违义。 故无宗可名能相违之例难者也。 之因义大意。 因有十四过。 分为三类。 其中四不成。 宗因相离。 虽失能立功。 犹不及返成他宗。 六不定犹预因。 兼顺违二义。 至相违因者。 非只不成自宗。 剩能立他宗。 过失甚重。 都无比类。 彼将军家。 有四类伴。 一者能助主能害敌。 二者于主无功。 而不属他。 三者通属主及敌。 四者属敌害主。 正因如初。 不成不定如次。 如彼第二第三。 至相违因者。 同第四类。 正邪轻重。 随类可知。 不成不定名。 皆表自分。 相违因名言。 岂取一失一哉。 就中返成相违宗者。 举重兼轻。 若即因故。 得此名者。 示轻过隐重失。 二义胜劣。 相比可思。 又三十三过中。 自余过相。 未表宗因喻名。 只此四相违。 独立因名。 宁无深故哉。 此因若似因者。 似宗似喻。 亦可得宗喻名。 何不然乎。 疏主能受三藏之正说。 自悟二义之得失。 收舍之旨。 疏文炳然。 末学谁及异推乎。 此义具如明本记。 又有因返宗(ノ)问答由来。 聊得别推。 如余抄之。 唯识疏显轮集第十六云(龙兴寺守千集。)疏大乘灭相等者。 问大乘之灭。 既不待因。 今相违因。 与谁为因。 故疏释之。 但如霜等。 与青相返。 与黄为因。 相违之因。 亦无过失。 所望别故。 ○又灯以此如(ト云)四相违。 诸师便云。 灯作依士。 谬之甚(ナテリト云)矣。 灯既次前。 成立疏义。 作持业释。 相乘问答。 于此答中。 举例释之。 岂可却要作依士释。 今解灯文。 非是例成。 作依士释。 为对异师。 诤其因义。 例成此因。 虽名相违。 然其因义。 亦望顺果。 如四相违。 如四相违。 亦望返成敌者之宗。 即是顺益。 为因义故。 诸未有晓。 问若尔此中。 如何名相违因。 答违前顺后。 亦得名也。 有说互准。 各作二释。 方得尽理。 不善立名。 各有别意。 此中论言令不生等。 相违义。 定在能违。 宁有从果得名之义。 又设从果。 即果相违。 岂符此中顺(ト)违(トノ)因义。 此中正明因(ノ)顺违故。 故但持业。 其四相违。 若作持业。 便滥古义。 如彼疏释。 又因明宗。 因喻诸过。 皆望过处。 而立其名。 双成二宗。 名为不定。 以不定成一家宗故。 一向翻成。 名曰相违。 定能违害自所宗故。 若作持业。 但见自因违自宗义。 不见翻成他所宗。 故立名要见犯过处。 故不只为违自宗成过。 若尔即与古义无别。 故知三处各说一释。 即为决定。 不可互通。 以为正义。 今见此集。 述因明相违因。 唯限依主之义。 云若作持业。 但见自因违自宗义。 不见翻成他所宗故。 (文)此释同年来所案。 但内明相违因持业释者。 未审详之。 遂可案矣。 ○局通对自性差别。 别案一义云。 于局通有二门。 一者体义真实门。 二者假设拟宜门。 体义真实门。 如先先成。 色心等体。 空无义等义。 如次为局通。 则是真实法尔必然之体义也。 假设拟宜者。 若立论之时。 立比量欲成。 若体若义。 种种审察之时。 为如(ク)法(ノ)体义。 次第欲置所别能别。 有可犯过。 由是或矫立。 如必为他用量也。 或虽非正矫立。 以法体置能别。 拟宜为义。 所谓山处有法上。 显有火之义。 令通厨舍等也。 如此量者。 乍举法体。 拟宜为义。 是又局通门中。 以义为所成立之量也。 以之为二门大意。 若偏执后门为实义者。 大乱三重对次第。 本末与宽狭。 不相顺故。 又违所引证文故。 得名不定义。 恐多招相违。 即以拟宜为定量。 剩妄实义之故也。 若又偏依先门者。 大意虽可尔。 粗有违文。 随又体义与前后。 不符顺之量。 甚似难会。 是故加后门。 义断等释。 兼后门欤。 但虽兼二门。 犹以前门为实。 故山处有火量等。 可云成体之量。 虽然亦不遮成义之门。 问后门意者。 于一具比量。 并兼局通欤。 答。 不尔。 只论诤之所留。 其中面(ニハ)令见成义。 故诸量一重所立。 必在能别。 又资益所成。 至有法。 故非无以前陈犹为所成之门欤。 已上一案。 本义如明本之。 众量不同(就本义分别之。)一义门义(声无常量。 无常义门。 即成无常义。 不归声体故。)二义门体(必为他用量。 为他用义门。 成神我体不归眼等故。)此量所成立有三重。 一者言陈他用。 眼等上所用义也。 二者意许真他用。 眼等上真他之所用义也。 三者能用我体。 本所诤体也。 前二重皆成眼等上所用义。 为之方便。 展转成能用神我。 义门成体者是也。 初二重比量所成立也。 后重本意所成也。 非言陈宗。 非意许宗。 或以初二重。 为今量所诤。 仍成义量也。 神我体全非立量门所诤。 真他用意许被带自显。 故为今量所成也。 立量门不为诤也。 若依此义。 必为他用量义门义也。 三体门体(有性非实量。 有性体门。 成离实有性体。 归大有体故。)四体门义(作有缘性量。 有性体门。 成作有缘性义。 遂归大有故。)今依有法有性下。 带作大有缘性意许之义。 为体门义。 意许设虽义。 言陈法有法。 体义相顺。 有法有性(ハ)体也。 能别非实或作有缘性(ハ)是义故(是一义)或作大有缘性其体遂大有故。 意许又体也(是又一义。)寻云。 山处有火量者。 上四句中何。 今云。 比量门所诤。 山处有火义也。 不取所有火。 但资益所成。 既及火体。 故义门体也。 问火体共许。 何为诤哉。 不同真他。 答见远山处有赤色物。 一人云火。 一人云非火。 自此起诤。 遂立比量。 而欲直举火体。 无同喻。 故成山处上有火义。 资益遂成火体。 岂非比量之所诤哉。 虽非意许。 方便成体。 仍所立及二重欤。 他方有佛量。 亦同之(此义具如明本。)或山处有火量。 义门义也。 若成体者。 此量意许量欤。 以所诤法体。 必置第二类意许故。 若为之一重所立者。 无同喻故。 况所诤体。 必不极成法也。 如外道神我等。 而火法体。 世间共知不诤。 何云成火体哉。 依之可云。 以山处能有火之义为所立。 不取所有火体也。 故纂云。 取有火义为法。 不即取所有火也(文)爰知此量言显量也。 全不及矫立。 所立只一重也。 诤法体量。 必有二重所立。 如后三相违也。 问纂云。 不即取所有火也者。 言陈成有火义。 不取所有火体。 (为言)资益成得火有有法者。 诤遂留火体云也。 又下文云。 此门且约体义一门。 为难及释(*文)上下皆为成体之量。 答资益成得者。 立此量了。 敌者知有火体之分也。 于比量门。 终有体性之义(为言)不可关比量所成分欤。 已上二义中。 前义通途。 后义又非无道理。 往年所案得也。 寻云。 设虽法体。 造成义为所立。 若尔此时。 前名既改可云得名不定。 今云。 不造成义也。 体定体全不改反。 而其体上加义。 传成体也。 彼他用眼等云时。 其他唯自性也。 不改为差别。 其他法体上。 加用眼等义之时。 贯通同喻也。 仍体义得名决定不改。 前后对者。 前在所别。 得自性名。 今置能别。 改差别名。 何故尔者。 宗依偏就比量定之。 宗体指法真实体义。 仍有此不同也。 有寻云。 局通对自性差别者。 宗依欤宗体欤。 若宗依者。 对法(ノ)论轨决择。 瑜伽因明处中。 释论依。 所成立举自性差别二种。 能成立分立宗辨因等八种。 比量宗依既为能成立。 知所成立二种非法有法宗依也。 依之义断释因明四对中。 指体义总别二对。 且随所诤不过此二(文)解先后对。 即辨宗依是(文)明知体义对所诤体义。 先后对法有法宗依也。 又纂要问云。 既言所成有二。 为并须成。 为成随一(文)答之随所诤成(文)重问云。 若尔何名所成有二(文)意云。 随所诤以自性差别随一。 为所成立者。 何瑜伽等。 云所成立有二种哉(为言)答之。 所诤之义。 不过此二(文)其意易知。 又解所成立有二种文云。 非欲合二以为宗依。 此但所诤之义。 或诤有法。 或诤于法(文)又三重对。 可尽摄诸自性差别。 局通对自性差别。 若非宗体者。 比量所诤体义。 何对摄之哉。 若宗体者。 疏上卷明体义三名。 以所成立体义。 如次相配有法及能别。 以知以比量宗依。 名自性名差别也。 又今疏云。 先局后通。 故二差别(文)先后者。 指先陈后说宗依也。 又断云。 以后所说必贯于余(文)又疏上卷云。 自性差别。 二并极成。 但是宗依。 未成所诤(文)答自性差别。 但是宗依。 非是所立。 所立之具。 (文)此依陈那以后因明。 会瑜伽对法。 所成立自性差别之文也(此寻太珍。 可秘可秘。)疏上卷云。 今者陈那。 因喻为能立。 宗为所立。 自性差别二并极成。 但是宗依。 未成所诤。 合以成宗。 不相离性方为所诤。 何能成立。 ○(文。)又云。 陈那以后。 略有三释。 一云宗言所诠义为所立。 故瑜伽论第十五云。 所成立义有二种。 一自性二差别。 能成立法有八种。 其宗能诠之言。 及因等言义。 皆名能立。 其宗之言。 因喻成故。 虽前所立。 ○非定所立。 能成义故。 ○宗所诠义。 定唯所立。 独名所成。 二云○。 三云自性差别。 合所依义。 名为所立。 能依合宗。 说为能立。 ○自性差别。 但是宗依。 非是所立。 所立之具。 所望义殊。 不相违也。 不尔慈氏天亲。 岂不解因明。 说所为能立(*文。)义断云。 纂要云。 问瑜伽对法。 俱以自性差别为所立。 宗为能立。 何故理门入理。 皆共宗为所立耶。 答先叙古解。 次述今明。 古有解云。 ○慈思唯识法师。 亦有三释。 初后无违。 中释似过○(有难答。)故实无过。 今又解云。 所成立义有二种者。 唯理非教。 教名为宗。 或可立宗之言。 立彼教理。 教随诠理。 亦名自性及以差别。 立宗之言。 或亦并教。 名之为宗。 是所尊故。 二谓自性及于差别。 非唯说声为常无常。 名自性差别。 亦以先陈后说言显意许。 如次为之。 非欲合二以为宗依。 此但所诤之义。 或诤有法。 或诤于法。 或诤言显。 或诤意许。 或二俱诤。 由此得有四相违因。 故瑜伽等言。 所立自性者。 谓有立有。 无立为无。 此直有法为有无。 不许有法之上余差别。 名为自性。 如立我有。 及以非有等。 所立差别者。 谓有上立有上。 无上立无上。 常立为常。 无常立无常等。 此诤有法之上别法。 如立于声常无常等。 随诤于此自性差别○(文。)有云。 既云中释似过。 第二释不及初后欤。 虽有转救。 犹似劬劳。 初后二释中。 明灯抄以第一释为净眼师义。 以第三释为疏主自义。 明诠僧都依邑记。 初释为正。 今且依明诠可存初释也。 里书云。 第一释意。 宗能诠言。 名为能立。 所诠不相离性。 名为所立。 然瑜伽言自性差别为所立者。 不相离性是不离于自性差别故。 非谓有法及法为所立也(文)诸德多同之。 问初释虽云所诠义为所立。 忽不见宗体。 答于因喻之所成宗。 分能所诠。 若宗依者。 何云所成立哉。 明知于不相离性宗。 以能诠为能立。 以所诠为所立也。 又初对自性差别。 若宗依者。 再显先陈后说自共。 阙无比量真实所诤哉。 又断云。 以后所说必贯于余。 (文)又云。 举瑜证宗。 故须通喻(文)若极成能别者。 何云通喻耶。 后说无常不限声上别义。 总取诸无常义。 何云贯他哉。 宗体无常。 不离声无常故。 贯通瓶上无常也。 问若尔处处。 如何相配法有法宗依哉。 答自性差别者。 有法及法之名也。 以体义三名。 可知之。 若尔自性差别。 是宗依法有法名也。 不相离性宗。 不离宗依自性差别。 故云所成立自性所成立差别也。 明诠释此意也。 问纂引疏三释了。 述助释意。 此但所诤之义。 或诤有法或诤于法等(文)以所诤体义。 名自性差别者。 纂主助释也。 以知疏三释者。 皆不云以所诤宗为所立欤。 答解能所立义。 疏有三释。 初释能诠所诠对。 第二释总聚一分对。 第三释能依所依对。 此外纂主标今又解云。 教理相对。 又作二释。 二谓自性差别以下。 还依疏初释。 以所诤体义。 为自性差别也。 不尔或诤有法或诤于法等释。 古来诸德。 为常途性相。 岂为一相助释哉。 今云。 瑜伽等自性差别。 或属宗体。 且如声无常量。 以声上无常。 为所立差别故。 或属宗依。 虽声之无常。 其无常义。 留极成无常能别。 得差别名。 故或通宗依宗体。 合前二义论之。 或又不属何。 本真体义。 非宗非宗依故。 今三释者。 对能立中立宗。 欲辨其不同故。 以合宗。 为立宗。 以属宗依。 自性差别为所成立也。 此释意。 非不许属宗体之门也。 仍初后二释。 不可取舍。 ○先后对共相义。 问付先陈后说对。 分别前陈故。 后说名共相。 应是不相离性之宗。 何云宗依。 答极成宗依者。 自他共许之词也。 是名宗依如常。 但用此宗依者。 为分别先陈令不相离也。 其后说须分别先陈之物云事。 立敌本自许之。 故名共相。 问今后说能别有浅深二重。 正为宗依之分浅。 法有法各别不相属故。 分别前而为共分深。 敌不许之故。 今浅深二重中。 正取何重。 为先后对共相哉。 若取一舍一者。 不离前难。 别兼二者。 乖道理。 废立可决定故。 答不弃二义。 但正为宗依之分。 极成分也。 此用法有法极成宗依者。 遂为令不相离云事。 立敌互存。 是故今为宗依极成之法。 可为自相共相之物也(为言)问如此义者。 以不相离性边为共相。 可为实义欤。 不尔三重中一重共相阙而止故。 何矫兼极成分哉。 答自共之门。 自元许后说通有法。 此后说用极成许置之物。 不尔敌证惊而不许故。 以何力立实所立。 是其宗依极成之习也。 今此二门。 一阙比量不立。 若许通二。 岂不兼之哉。 若设虽兼。 一边不摄此重者。 不然。 二中取何为此重。 弃何为余对哉。 又余对者。 是何对哉。 问不相离边。 可属局通。 其义易知。 答不尔。 局通对本取诸法本真若体若义。 为因明所成立之门也。 法体既决。 定异前后(是一)设先举体。 次举别义。 以义分别法体之门。 不为局通共相。 通余法。 是共义也。 (是二)二对共相。 其义大异。 不可令相滥。 问。 若尔先后对共相。 不通他哉。 若云通者。 滥局通共相。 若不通者。 后陈何不通喻。 如无常义通瓶。 又先后对名所成非成对。 以因喻成后说。 故名所成也。 又如缕贯花者。 一缕贯亦青诸花。 众多花类有法同喻。 又云贯通他上。 他者对有法指喻依也。 答。 先后对共相。 贯同喻。 或不通义。 能可案之。 子岛释云。 前后向上。 局通流下(云云)此义难知。 今且可云。 二对共相。 俱通上下。 二对俱虽通上下。 其意犹异也。 先后对向上为本。 局通流下为本。 傍论之者。 先后流下。 局通向上。 问两对本意何不同哉。 答。 局通对。 诸法本有体义故。 义自通余法。 非今所案立。 先后对入立量门。 对敌欲令知义故。 前后陈之。 以后说今别前陈也。 引喻只助令知此义也。 量意云。 局通对义。 本来通他故。 是为正意。 后说义通有法体。 依比量门所案立。 前后言中。 后陈义欲分别先陈故。 向上为本。 二对意。 倩可案之。 局通对所成立。 (ト)先后对后陈所成立。 其趣犹异也。 第一对。 体义敌者未知。 成立令知。 为所成也。 是故体云所成也。 前后对。 有法元不为所成。 以喻例成能别。 故后陈云所成也。 今成假他力。 助成义也。 重意云。 前后对约在所。 此置物所成。 彼置物不被成之习也。 局通对所成。 立者前本有。 若体若义为我所成。 若法此体此义无(ト)知(ル)之物。 并虽本有。 他共许。 已知有之物。 今不成。 对之云所成也。 又局通对。 不以后说分别先陈。 分别是先后对也。 局通对意。 义是体上在故。 通有法也。 是故虽同向上。 二对意异也。 ○言陈意许对自性差别宗依宗体。 先案云。 宗体也。 问。 与局通何别。 答。 局通先定两宗所诤体义。 是宗体也。 先后成其体义。 宗依也。 言许显所诤留居之处所也”又今推云。 宗依也。 意许言下别义也。 须举言陈之物。 言下意许也。 故属宗依。 问。 必为他用量能别。 神我他用意许。 非所诤宗哉。 尤可言宗体。 答。 其以眼等之神我他用。 (トキ)不相离性宗。 为宗体也。 只云神我他用之分。 更非宗体。 其言下神我他用。 属言陈他用。 为宗依也。 宗依表里。 分为言许故也。 问。 纂释比量所诤。 云或诤言显。 或诤意许(文)准之言许对。 所诤宗体也。 不尔岂诤宗依哉。 答。 彼释局通对也。 局通对。 所诤体义。 留居四宗。 不同(ヨ)释(シ)分(ヲ)也。 ○能违宗有意许哉。 若有者。 义断云。 即四相违因。 所违者是(文)若无者。 有性非有性能违岂无意许哉。 举共许有为言陈。 非离实有性故。 今云。 本量既以意许。 即言陈了。 牒之举有性者。 则是大有性也。 只言略也。 直举大有非之。 问。 本量又可尔。 有性与大有性。 言广略也。 焉异能违。 答。 本量言许。 实二重也。 矫立习必带意许故。 能违是遮诠。 直非彼意许。 何及两重哉。 若能违有违许者。 非有性能别。 可有意许哉。 若许尔者。 意许岂在二处哉。 又诸意许唯成其法。 不可有法(トシアル)意许。 有法自他相能违自他共之次。 可沙汰定之。 建历二年八月九日。 复审之次记之。 同法正觉院右笔。 贞和五年五月二日交点了。 去三月以正本即交合彼御本了。 何非末代重宝乎(于时洛阳净菩提寺。)法印范缘(春秋六十。)元德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夜半对红烛驰丹笔了。 法印权大僧都觉(春秋廿五岁。)正庆元年九月十四日(未刻)以良算自笔本校合讫二十七岁。 观应二年三月三日夜于灯下书写终功毕。 拟讲显意。 同十五日寅初于宝积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钞卷第一(终)明要钞卷第二法自相敌者(佛弟子传。 通二宗义。 有二释义。)第二作法分离事。 因喻之法不应分别事。 法差别意许(胜胜胜劣二家大纲与所立法胜劣差别文。)(注释三过不乐为与能违宗同异。)积聚性因违法自相事(付卧具上神我用胜义有无。)神我用胜意许宗义准不顾诤。 ○法自相敌者。 子岛存佛弟子义。 九句因记。 改古德疏说。 更加今案。 以为秘决。 疏二卷传。 虽云胜论。 其非实义。 只任九句疏。 一往举之。 不如余处分明说欤。 今案此意。 自宗既有真正量。 何阁之取外道疑因哉。 设以众多理。 虽成胜论传。 恐难对此一道理。 四种相违。 前邪后正。 其后正者。 皆佛法也。 破外道邪宗。 显佛法正理。 能违定可自宗。 又二家虽同立无常理。 胜论所立。 犹异佛法。 岂以之为至极正理哉。 疏对二师举二正(文)佛弟子传。 至极证也。 陈那说二。 俱是正因者。 指理门于同有及二在异无是因文。 故演秘域龙何乃断为正因释。 胜论传会通不及。 又略纂释。 可为明证(此外虽有佛弟子文。 不及此等释。 仍不出。)问。 声胜二宗。 在劫初诤声常无常。 足目取之示九句因。 陈那岂不取耶。 又因明通外宗。 可先(トス)外量(ヲ)。 外量中。 声常无常诤。 其相易知。 是以九句皆以声诤。 为其作法。 仍不可奇他事。 轨辙自昔有之事也。 答。 足目仙人。 梵王化身。 胜论外道之师也。 声论者鸺鹠之末计。 从胜宗出。 如此次第者。 足目出世在前。 声胜立论在后。 足目岂在前。 判后量邪正(定宾疏等可见合之。)仍此道理未定欤。 况九句中。 第五所闻因。 已对佛弟子。 岂劫初立敌哉。 方知九句真似。 虽始劫初。 仅示句句相。 未指其作法。 陈那以后。 显实正理。 以佛弟子所立为二八正因欤。 问。 佛弟子义。 虽有诸文。 胜论传会之。 无殊相违。 至明九句立者。 疏文者。 慥云胜论。 尤难会欤。 答。 会彼文有多意。 一者道诠云。 二八句立者有二。 一者胜论。 明九句文。 二云佛弟子。 明二正文。 约一相义胜论师也。 若据尽理佛弟子也(已上取心。)今案此传。 诸行无常。 佛教所说。 胜论所作无常道理同之。 而彼师立声性故。 遂虽犯过。 声论愚钝。 一时犹不犯过。 故一往是正。 暂为正因也。 然而遂犯违决。 非真实正因。 佛法永无过。 故为之至极轨辙。 九句疏文。 举一往正因(为言)二者胜论者。 佛弟子也(云云)此传意者。 佛法九十六道中。 最胜论者也。 故名胜论。 三者所立同故。 从初云胜论。 (后二传在忠最私记。)此三义中。 初传尤好。 第三义又有深志。 可受口传。 第二颇难信。 纂要问二五句诤。 就佛弟子传。 有二义。 子岛第二句。 道诠第五句。 二传皆叶纂。 且依子岛。 纂问(ハ)见(テ)二四两句。 声胜二师。 既为立敌。 若尔第二句犯违决。 九句何无违决(为言。)答。 意第四句。 据别立敌而说。 即对佛弟子也。 不同常习。 准何知者。 第五句所闻因。 对佛弟子故(为言。)问。 彼记云。 长途所定。 胜论与声论。 相对为立敌。 而理门颂中。 所作因(ハ)。 不尔者是何义耶。 理门九句外。 指何处云长途耶。 若指相违决定处者。 彼一处也。 此又一处也。 以何云长途。 不何云别耶。 答。 外道因明师。 示第二句。 多取胜论量。 从劫初来。 相承有迹。 九句疏。 即依彼常习。 一往以彼为第二句。 以之云长途欤。 至陈那探其实。 以佛弟子量。 为第二句。 以胜论量。 为相违决定作法也。 不只云九句颂。 云理门颂中。 其意在之。 演秘云。 域龙何乃断为正因者。 若不指九句颂者。 更指何处哉。 以之可推纂意。 问。 理门仅载足目颂。 全不云改立者。 以何知更取佛弟子。 彼十四过类。 即依足目说。 可知依往古立论。 答。 理门以胜论量。 为相违决定。 仅以现教力。 断为正因。 岂以一量。 为正因疑因二作法哉。 是知理门第二句。 是佛弟子也。 以第五句立敌准成之。 纂主问答旁有深旨。 但十四过类。 多分依足目者。 以分别因喻等。 不为真过。 是依足目义也。 何必付胜论量示过类哉。 已上往日愚记。 古云。 声论声常量。 有二敌者。 胜论及佛弟子也。 声胜二师。 同劫初出。 诤声常无常。 对论敌者。 胜论非佛法。 而佛弟子后代出。 更朋胜宗。 所立既同。 故兼为敌者也。 九句因疏。 指同时敌者。 云胜论师。 处处随宜。 举佛弟子也。 凡因明通内外二道。 佛法以前。 久用胜论。 为二八正因。 设虽取佛法所立。 岂忽舍古来正因哉。 所作无常道理。 内外既同。 不可取此嫌彼矣。 问。 纂要问答。 通二敌者。 解无违决欤。 答。 唯就佛弟子。 释无相违决定也。 疏争胜论。 纂加一类。 或纂问答第五句。 第二句立者未解释也。 往古大堂。 多用此义。 修南院法印(惠晓)被立此义(云云)以文轨疏为证。 如声者对胜论等者。 等佛法也。 二家互有德失。 胜论传取同时敌者德也。 一往正因。 遂犯违决失也。 佛弟子义。 无疵正因是德也。 拟宜为敌又失也。 陈那载足目颂。 废立九句之时。 二八句窃兼二师。 胜论古来正因。 任足目施设。 佛法真实正因。 自更所加也。 可得此意欤。 此义不异胜论传。 但彼取胜论。 为正敌者。 佛弟子兼取之。 此义并取二师。 无其兼正。 仍二义稍异也。 今又推云。 法自相敌者。 大有二释。 九句疏取胜论。 是为本义。 纂要问答等者。 取佛弟子。 是疏外别释也。 问。 纂要为别释难用。 答。 凡制纂要。 可知其意趣。 一者助疏释。 闻其幽旨。 二者疏外述别释。 显义多途。 其中今就疏取胜论。 问何故九句无相违决定也答。 中理门颂中据别而说者。 改疏释据别立敌而说(为言)疏上下多述佛弟子者。 不正举敌者。 只明能立正因也。 临处处文。 各可会也○。 淄洲释中。 无胜论文。 略纂明云佛法。 扑扬又同。 学者定不受此义欤。 但有大所存记之。 ○第二作法分离事。 子岛九句义私记云。 ○因喻之法不应分别事。 有云。 清水纂注云。 论存委曲。 纂主论外案本意也。 但不非论师也(已上)今推此意。 广百唯识(ノ)因明。 (ハ)异理门正理者。 禀承之旨也。 准之。 广百论委细分别是无常故之因。 非域龙天主等轨式。 论主存委曲。 实分别因也。 爰纂主云亦不应分别者。 论主委细分别乍许之。 论外案理门正理本意。 云不分别也。 因喻之法。 不分别。 依总法建立比量者。 因明大纲故也。 仍此因亦不可分别(为言。)此义同法算公之所案也。 微妙微妙。 诚得清水御本意。 愚老永归此传了。 ○胜胜胜劣二家大纲。 胜劣传。 以立者本意。 为至极道理。 以淄洲处处释。 为至极文证。 诸差别相违真实轨式。 ○不如灯释也(无有别法与七相违。)难势所滞者。 能违宗在不乐为外之一事也。 胜胜传以相违义为本。 依能违宗。 成不乐为。 为至极理。 依此见者。 诸文皆证据也。 立者前无不乐为。 是遂所留难也。 自此入别韵。 以敌者前义。 为不乐为。 违背非一。 设以同喻即义等。 欲成之。 根本道理颇弱。 所谓二差别。 即为所违能违之义。 空失故也。 二他用传。 以立者本意为先。 大得道理。 但能违作法之时。 用胜字故。 还见者。 意许自本。 可置胜等言。 问。 付胜胜胜劣二家。 料简众量事。 何义犹相顺耶。 今云胜胜义者。 以之其趣易得。 谓顺众量。 而恐犹疏也。 以淄洲释为定量勘见。 胜劣义还顺众量欤。 但众量之貌。 种种之间。 末学辄难成败。 若不辨异门之通塞者。 拂过甚难欤。 问。 疏与所立法胜劣差别之文。 顺何义耶。 答。 胜胜义中若乐为兼二者。 似巧得文。 然犹失差别相违大纲。 以胜劣字。 即为胜劣证。 虽似浅近。 还是本也。 论疏断纂。 只有此文。 自余皆迂回也。 任(スト)文(ニ)与(ト)回(レル)证。 优劣可知。 所拘才与一字。 会释非一。 见文本意。 全无相违。 问。 以假他用胜。 乍非乐为非不乐为云事。 虽会未遁于胜胜义无拘之难哉。 答。 尔也。 此事非今量中一难义。 立破渊底也。 后三相违。 古来所诤来。 皆此类也。 清辩比量。 胜军比量。 唯识比量等。 各皆有别样也。 凡以词难尽以此等义。 须知道之故质。 以余常事。 勿奇妙旨(矣。)注释难胜劣差别付三失。 今于胜胜义还付三失。 一差别不成失。 夫差别者。 自相之上所带别义也。 二明自共。 虽有多重。 无不体义。 而假他用胜。 非立家义者。 既殊泛尔共相之义。 互不贯通。 何名差别。 若云虽一意许。 通言陈故。 名共相者。 胜论比量。 离实大有。 亦有性义。 通言陈故。 可名差别。 何称自相。 若云胜论宗。 无二有性故者。 亦数论宗。 亦无二他用胜。 何名差别。 若云兼立敌义合为二差别者。 师弟二有。 宜为二等。 若云此量同喻假他用胜。 通意许故。 不同有性量者。 唯识比量定离色者。 无通同喻。 何为差别。 如此推征。 相例不遁。 加之二胜之家。 以差别义。 即谓相违。 二义混滥。 深虽胜劣。 差别名义。 如上已述。 言相违者。 以因喻力。 作能违时。 违害本宗。 初得其名。 未作能违量之前。 虽名差别。 不称相违。 而以遂可为能违宗。 在意之时。 固令违返。 恐不正理。 一自相上。 二个共相。 虽义差别。 不如水火。 何以一宗之所许。 称差别不成乎。 二文义不顺失。 胜劣之言。 疏有诚文。 二胜之说。 都无明据。 舍有取无。 不顺之甚也。 疏云。 此中义说。 若数论外道。 对佛弟子。 意欲成立我为受者受用眼等(文)立量本意。 无如此文。 既以神我为乐为宗。 其余诸义皆不乐为。 何况假我受用。 敌证皆许。 成(スルコ)而(モ)何(ノ)为(ソ)。 金七十论云。 聚集为他故。 异三毒依故。 食者独离故。 五因立有我(文)今积聚性因。 必为他用宗。 则聚集为他故义也。 矫立作法。 言陈虽共。 立者本为。 全无异途。 故论云。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 (文)二差别遂分能所违。 可知只是真他假他也。 疏文云。 然眼等根不积聚他实我用胜用亲用于此受五唯量故者。 乐为神我用胜也。 云由依眼等方立假我故积聚我用眼等劣者。 不乐为假我用劣也。 云然以假我安处所须方受床座故于卧具假他用胜实我用劣者。 明同喻之返为异品。 云今者陈那即以彼因与所立法胜劣差别而作相违者。 结归法差别相违也。 明知。 二差别体者。 真他假他也。 真假如次。 乐为不乐为也。 乐不乐为如次。 用胜用劣也。 若加其言。 唯云胜劣。 若指其体。 只真与假也。 胜胜之宗。 以假劣从真胜。 合为乐为。 若尔不乐片差别者。 其体何物。 数论之宗。 眼等有法上。 无假我用胜义故。 若云敌者前义者。 何纂要云二共许有假他替处。 不只纂要。 多有违文。 若云虽不所别之义。 以同喻卧具之力。 言陈之下令有假用胜义。 不是正取同喻者。 具义之物。 必有其体。 其体则或所别或同喻等也。 若以同喻令有其义者。 既是取同喻为片差别之传也。 若云其体虽同喻其义通宗下者。 犹未脱无别体之难。 作遮诠能违之量。 无替处物故。 设云同喻卧具替处者。 其时又同喻阙。 若云能违宗能替处。 所谓佛弟子所成眼等上假我他用胜义者。 敌者宗替处可然。 为义之所依。 能有其言之物。 立者前无之故。 根本既唐捐。 枝末何成辨。 可谓立者前真胜假劣之中。 成假非真。 替处能成。 劳求他法。 皆不可得古德一义。 以彼同喻为片差别。 今不直彼义。 而谄(ヘリ)其趣(ヲ)。 纵亦虽义非实共许。 无体取义灯家所破故。 况假我用劣。 本在立宗。 何属之乐为。 劳求余义。 谬入异路。 通塞悉翻。 不可具举。 众量相违失。 所举众量对比。 今量未知。 谁违谁亦顺乎。 二胜家以一宗所许。 谓不相违。 所付众过。 皆从此起。 若言陈下均带故。 则众量差别皆不相返。 若违害于本志故者。 此量二等亦成相违。 若如作有缘性作非有缘性。 其词相违。 此量殊彼者。 积聚不积聚。 真他假他。 亦大相翻。 何义违无。 若不立敌相违宗者。 能成假胜。 能破真胜。 遂则立敌之相违也。 若论初者。 作非有缘性体者。 或共许有或实德等。 仙人许之。 言陈同带。 相并而存。 何云相违。 若彼诸比量不乐。 亦敌者宗者。 自执别义。 不足为证。 凡此量二等意许。 俱为有法眼等上义。 立者宗计自本必然。 而陈那菩萨。 立破之道纵横无碍。 共许假他之上。 仅置胜一字。 不失本宗之假他。 又不乖佛法之宗旨。 然能得破立者乐为神我用胜。 问答往复。 盘石遂摧。 旨趣最妙。 谁不疑惑。 若同常例。 还失玄旨。 五蕴和合。 假有作业。 总为别依。 似用眼等。 以其功能。 名受用胜。 彼胜则堪能义也。 未必对别神我用胜。 以同喻卧具等假用胜非真胜之力。 立者还生相违之智欤。 与所立法胜劣差别文。 今云。 胜劣差别者。 二等意许也。 所立之宗。 法自相下。 真胜假劣。 乐为不乐为差别也。 与者为也。 是则所破也。 作能违者。 所违能违。 和合所成也。 以不乐宗。 为能相违。 令所违真胜宗。 成相违。 是皆作法能违之事。 所令被也。 故论云。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别相违积聚他用(文)疏则释此文之中。 所述义也。 论自本于乐为不乐为二差别。 违乐为成不乐为。 总指此所违能违为相违作法之所由也。 而学者偏。 以能违一边。 名相违为疑。 常途虽然。 依实亘二立相违故。 疏上文云。 相违义者。 谓两宗相返(文)就中今文本意者。 非法自相。 亦非法上一切差别皆作相违(云云)其所遮余差别者。 有漏无漏常无常。 作彼缘性非彼缘性等。 众多义。 于他用可分别。 此皆不今所成。 又或加唯字。 或置亲字等。 皆非立量所诤。 唯于真他用胜假他用劣门。 可论之(为言)约解释本意。 以遮余差别为先。 然而对与言。 令连续文章之义不可无。 仍望能所违置令被也。 故与字不违(为言。)私案非一。 其中此义无殊难欤。 余如明本。 不乐为与能违宗法同异。 寻云。 众量作法。 不乐为意许。 与能违宗。 其词无异。 作非有缘性。 及定离眼识色等也。 今量何有不同哉。 今云。 不乐为与能违宗。 体有同异。 其体若同。 必改其言。 如必为他用量。 体若异者。 不改其言。 作非有缘性等是也。 若体同不改言者。 立者前二差别。 相双自本有之。 设虽立不乐宗。 乐为宗何已哉。 不相违故。 又立敌宗义。 应无差异。 作非有缘性(ハ)。 能违(ニ)立取(ル)之时。 即实有性也。 定离眼识色。 心外所执色也。 与不乐为其体实异也。 不乐为共许者。 言分也。 假我用劣。 劣字本言陈加故。 改之无过也。 问。 何有同异二类。 答。 有法上义。 为不乐为之时。 与能违宗同体也。 假用差别即其类也。 若不尔者。 必以前物为片差别。 能违宗法。 有法上(ノ)义(トシテ)立之。 故改不乐体也。 得此旨者。 以敌者宗。 为不乐为者。 决定谬也。 ○积聚性因违法自相事。 子岛疏记云。 眼等必不为神我受用(文)周记云。 非我用。 平备云。 必不我所用。 道诠云。 不真他用。 明诠云。 眼等必为神我非用。 此等作法词。 虽小异其意大同。 我者神我也。 用者用胜也。 具可见记文。 问。 能别不成失难遮。 答。 子岛释云。 为破于他。 就他宗立故。 无不成失也(云云)准纂要云。 为破于他。 就他宗立。 虽有所别所依不成。 而不为过。 可得释意。 法自相者。 是自(ノ)法自相也。 故记云。 此望立者。 自法自相相违故。 能违就他宗作之(云云)望数论自宗犯过。 名自法自相也。 准向三四因皆自比违自之释。 以本立者为自也。 疏云。 若言眼等必为我用。 能别不成。 阙无同喻。 积聚性因。 违法自相。 卧具喻有所立不成(文)我若非神我者。 何付能别不成哉。 用若非用胜者。 岂有所立不成哉。 既望本量宗。 有所立不成。 准知为能违宗。 能同品也。 仍不犯所立不成过也。 明本所记。 聊似有烦。 今直得疏旨欤。 子岛御传。 全无风情此趣也。 寻云。 卧具上有神我用义。 设立必为神我用。 何有所立不成。 此有多义。 今成一义云。 立量之习。 共比因喻。 必须极成。 卧具上有神我用义者。 立者宗计也。 既非共许。 何为喻哉。 假用义立敌同许故。 为共同喻也。 违他顺己之故。 能别虽立我用。 同喻须共。 故不取卧具上神我用胜义也。 共许假用。 望神我用宗。 非同品故。 有所立不成也。 可勘见明灯抄。 ○神我用胜意许宗。 义准不顾诤。 相传云。 不顾论宗传为佳(如本抄。)先案云。 偏傍义准宗也(如明本。)更云。 意许宗者。 四宗相摄。 颇不定也。 若乐为不乐为相对。 不顾论宗也。 立者正欲成立之宗故。 言陈意许相对。 傍义准宗也。 言陈法自相。 为正所诤。 意许后三宗。 名傍所诤此意也。 一切比量。 对敌正所诤者。 言陈法宗也。 以之为不顾论宗。 意所诤者。 非言所陈故。 名傍义准也。 重言之者。 决定(ノ)不顾论宗(ハ)。 能别言陈也。 决定(ノ)义准宗(ハ)。 无常宗傍成无我宗等也。 无我宗非言陈。 又非正乐为故也。 意许宗乐为故。 不顾论宗所摄。 非言所陈故。 亦义准摄也。 问。 疏云。 既于因过说法差别等者。 偏摄义准。 不见摄不顾论宗。 答。 欲释义准名宗之义。 举法差别所违宗也。 虽意许宗二宗不定。 今论摄义准之门也。 无我宗义准虽显。 名宗之义隐。 故今不举之。 下文云故于宗中傍有义准即四相违所违差别者。 言陈意许相对论傍正也。 度度愚案中。 今得实义欤。 可秘可秘贞和五年五月八日。 以正本书写交合毕。 法印。 范缘。 元德二年十一月十日子夜雨中驰笔毕。 僧正觉(春秋二十五岁。)正庆元年无射下旬以良算自笔之本校合了。 觉(行年二十七岁。)观应二年三月九日夜于花林院御所书写之毕。 拟讲显意。 同十九日夜于宝积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钞卷第二(终)明要钞卷第三有法自相矫立事。 不立离实有体能别事。 以同异性望有性体勘成异品事。 所立法二释事。 今量所立法事。 所立法异义。 ○有性非实量乐为宗在意许事。 问。 今量欲成有性离实等有体之义。 有法举有性。 能别立非实。 见其不相离性宗。 立离实大有。 破即实有性。 立者乐为。 既显于言陈。 何为矫立量哉。 答。 师主安立六句。 六有句即其随一法体也。 弟子以彼能有。 即于实等体不许有别体。 仙人欲成有性之体立今量也。 若显成此体者。 有法立我有性。 可用别有体能别。 而有法无简别。 举共许有性。 能别立非实。 不显成有体义。 可知有法有意许。 所谓离实大有性也。 能别有表里。 言里矫成离实有体义也。 凡敌者以立量言支。 对内明门争。 其义若不穷者。 知立者矫立。 勘意许探乐为也。 ○不立离实有体能别事。 问。 立量之习。 言陈欲尽自乐为。 同喻力所及之义。 必能别立显之。 与同喻等(シキ)义(ハ)。 非不极成故。 同喻若不及者。 置而不立。 而同异性既具离实有体义。 能别如此立者。 所立可满足。 何用非实言。 不立有体宗哉。 答。 若立有体能别者。 仙人本意可穷哉以否。 若立穷者。 未显离实大有名体。 比量乐为岂得究竟哉。 若虽立有体(ト)。 争未穷者。 不如矫立。 问。 以有无能别。 成有法体。 比量之一貌也。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是也。 仙人立有体能别。 成立有性体者。 宗义岂不满足哉。 答。 比量虽有自他共。 以共比为本。 仙人为成大有性体。 安立共比之时。 若非矫立者。 必可犯过故。 有法带意许。 能别置矫言。 问。 大乘所立无性比量。 触别有体量等。 有法举体。 能别立有体。 全无过。 答。 彼立敌二家同佛弟子也。 有法直举共教所说法体。 故全无不极成。 不同弟子未从仙人之前。 不许大有体。 重意云。 举共教说。 敌者许其体故。 能别虽争体有无。 犹是争义之类也(犹可问答。 如别卷记。)问。 唯识比量。 敌者中有外道。 有法色体岂极成哉。 答。 彼举眼所行色。 是内外共许之法体也。 不同师弟诤。 况彼量矫立作法也。 不可为难(此事可有别义。)○以同异性望有性体勘成异品事。 问。 有法举体。 能别立有无言之量。 亦可尔哉。 答。 彼以法成法量也。 不同有性量。 问。 以别有体能别。 既成立有法体。 岂同声无常量但成法哉。 答。 以有无能别。 成有法体之量。 多是自比量也。 有法直举不极成法体。 全无意许。 能别云别有体。 不矫立故。 争留能别。 不同有性量。 问。 有法举体。 能别立有无之量。 有但由法故成其法义。 无如是成立于有法义欤。 答。 可有二门。 理门论。 专明正比量相。 而正比量成体。 多以有无能别。 引敌证智。 因喻力之所及。 唯法而非有法。 然而能别宗成立了。 有法体自成。 是故非无如是成立于有法之义。 就立量门论之。 唯成法量也。 矫成有法之量异之。 初重欲兼体故。 其义若不立。 即犯后二相违也。 ○所立法事。 略纂有二释(明灯抄同。)其中存所立之法释。 同疏总宗中法之意故。 问。 所立之法者。 极成能别欤。 总宗能别欤。 答。 有二义。 一云。 极成能成也。 二云。 总宗能别也。 问。 以何为正。 答。 总宗能别义。 叶疏释。 总宗中法者。 简极成能别故。 又相似体类者。 不离声之无常也。 泛尔无常。 彼此一物。 何云相似哉(具如明本。)或所立即法之释。 非无其谓。 凡所立者。 局通对所成立也。 设法设有法。 立者乐所欲立者。 皆得所立名。 其所立必为法而成之。 故云所立法。 所立谓宗法谓能别者。 是意也。 问。 若尔何云总宗中法耶。 答。 对别宗以总宗云中也。 意者。 有二门之中。 今取此门云中也。 不于总宗更有二分。 若存此释之时。 所立即法也。 而成法之量。 所立者实属能别。 故法义显也。 若成有法之量。 所立虽是有法。 以其有法犹名所立法。 以方便为义成之。 令见是法。 此门得所立法名也。 问。 若寄能别立法名者。 如何乍置有法。 犹名所立法哉。 答。 前于法处争故。 立所立法来之物也。 仍虽在所别犹名法。 若见所别亦名有法也。 已上总成二释了。 今量所立法。 有性者言陈也。 离实大有性者意许也。 非实者能别表也。 离实有体者里也。 师主安立今量之时。 先举有法言。 意许置离实有性体。 是名有法意许。 能别立非实。 欲成离实有体之义。 是故。 今量所立法有两重。 先有性与非实。 互相差别。 有性之非实名所立法。 (一重)以非实言之所成。 离实有体之义。 望有法。 名不相离性。 所谓有性之离实有体也。 (二重)同异性望二重所立法。 皆均等也。 故为同品。 虽有性体非正所立法。 立者窃欲属法。 故勘成异品也。 问。 其属法义如何。 若依所立之法释者。 所立设虽摄有性。 法是所立之一分也。 唯可限离实有体之义。 望所立法剩二品之时。 岂以同异性非有性。 剩为异品哉。 若又存所立即法释者。 其所立者。 能别法宗也。 望法无宽狭。 若所立及法。 皆通有法者。 声无常量。 岂以声为所立为法。 以瓶望彼为同喻哉。 所立法虽亘四宗。 论同异品。 皆望其法。 理门正理本疏断纂。 大所立也。 答。 依所立之法释。 此义不违。 争法争有法。 比量貌自本分。 皆是正因明中。 所许来也。 其诤有法之量。 虽正比量。 必有矫立。 其矫立者。 以所立有法。 窃欲属其法。 是不相离性之力也。 声无常量等。 本争无常义不争声体。 故不相离性总宗中。 争仅留法。 立者乐为穷能别言。 不及声体。 师弟争者。 本在有句体。 岂同彼量哉。 敌者探得其志。 以同异性勘为异品也。 若不许此义者。 矫立有何果利哉。 问。 争有法争法之量。 自本所许也。 其中成有法量者。 先成法遂令知有法。 非能别处直争有法。 理门为二重。 其意在之。 若尔。 设虽何量。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也。 其法唯属能别。 有法及法。 虽不相离性。 前陈后说。 所在全不动。 以声无常量。 可定其轨则。 答。 凡所立法。 虽属宗依之处。 非正宗依。 (是一重)又就总宗。 法自相量。 二分各定。 属法有法。 (是二重)矫立量争有法。 以意许宗望总宗二分。 所属不定。 或在上或在下。 不同言陈宗其处决定。 是则矫立非实之故也。 其非实言里。 构通路令有法下(ノ)意许。 (ヲシテ)上下游行。 其通路者。 离实有体义也。 彼体者即大有性也。 离实大有性(ノ)体(ハ)有体(ノ)义(カ)之所目也。 体义不思议。 互不相离。 若言陈显立有体者。 言无委曲故。 诤可留能别。 所立尤幽故。 大有性体。 或属能别得法名。 或属所别名有法。 重重表里。 学者悉之。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论至极也。 以同异性。 勘成异品异之。 虽有法犹令见法。 以同喻力欲成之门也。 但由法故成其法之分也。 若不许此义者。 此量争仅限离实有体义。 不及大有体哉。 若展转成者。 只是自比量。 以有无能别。 成一重所立了(テ)。 幽(カニ)传(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欤。 矫立量决定超彼。 以有法体成下法处。 欲蒙因喻之力故也。 或于所立法争法之量。 所立之法也。 争有法之量。 所立即法也。 争之所及。 有宽狭故也。 有性之体及离实有体之义。 皆是今量所诤也。 云所立云宗云所诤。 皆是一物也。 有性体若所立总宗所摄者。 何不对同异品。 问。 总宗皆名法者。 何又名有法。 勘有法自相相违哉。 又如此义者。 因喻所成只可一重。 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于有法耶。 答。 有性体者。 属有体义。 非实能别处诤之。 故与法名。 然而遂论所留者。 亦得有法名也。 仍于理门二句。 所摄不定也。 既名有法故。 因喻之所成有二重。 是故有如是成立于有法之义也。 问。 不相离性就言陈法有法论之。 何由此义。 意许离实有性。 属有体能别哉。 答。 尔也。 前陈后说。 言陈相望。 互相差别。 名不相离性。 但言陈总有性。 与能别非实及离实有体义。 互相差别。 为总宗了。 有法下所意许。 离实大有性。 则得成立。 而有法为体举之。 能别为义争之。 体不离义故。 其体得法名。 是不相离性之力也。 问。 若尔。 此所立法。 初在有法。 次下能别。 后返留有法欤。 答。 论义次第者。 设许尔有何过。 然而所立意许。 始终在有法。 以方便矫立。 能别处争之。 实无同喻之物。 欲令等同喻之故。 如此有委曲。 若有法无意许。 能别无表里者。 此事凡难立者欤。 问。 所立即法故。 有性名法者。 寄能别法名欤。 答。 尔也。 寄能别言欲显。 故立法名。 先年得此二推。 舍前义取后案。 然今度复审之处。 前案通途可存之。 所立即法之义。 犹非疏意欤可思之。 所立法异义。 一云。 有法有性下。 有有性离实有性意许量。 其意许量。 总宗能别为所立法。 非实能别显乐为宗。 方便所立也。 今量有二重所立法(已上禀承。)二云。 所立法有二重。 如前。 然言陈有法外。 无意许量有法。 只言陈有性。 与意许非实有性。 互相差别不相离性。 名意许量也。 三云。 有性言陈。 与离实有性意许名总。 不离有性离实有性云宗。 如相违言(常无常相对云相。 无常违常名违。)有法偏极成所别也。 法有二重。 别见之极成能别也。 不离有法之方。 是法也。 四云。 有法有性下。 有离实有性意许。 无别意许量。 今此意许。 虽得法名。 不名能别。 法谓能别者。 就法自相等论之。 五云。 意许离实有性。 名所立法。 亦名能别。 体义三名通三重对。 言许相对得所别能别名故也。 六云。 见加言立。 名能别也。 余如前义。 七云。 虽无意许量。 拟宜名能别也。 非言许相对名能别。 亦非见加言应立名能别。 直以意许离实有性义。 准余比量能别。 立其名也。 八云。 无二重所立法。 有法有性下。 意许离实大有性。 以非实言。 欲传成之。 能别法之所成故。 得法名也。 此义意者。 能别处全无表里。 只以非实言。 成有法有性下离实有体有性也。 譬如以指端指空月也。 九云。 有法有性下。 有离实大有性意许。 非实言里。 有离实有体义。 如作有缘性言里带非实义。 表里俱属言陈。 立者意趣。 能别处欲成有法意许大有。 与喻异故。 敌者勘成过。 其大有非正所立法。 寄法欲成。 故得法名。 此义。 能别分表里故与前别。 能别里不名意许故。 与能别意许传异也。 以离轮光与日轮。 可为喻也。 十云。 有性离实有体者。 一物也。 其中有性在有法。 离实有体者在能别。 此义。 以衣袖中(ヨリ)出(スヲ)下衣(ノ)端(ヲ)。 可为譬(テ)端(ノ)出(ツルハ)如言陈。 奥(ノ)隐(レタルハ)如意许。 十一云。 所别有意许。 能别言有里。 所别意许者。 离实大有性也。 能别里者。 有性离实等有体义也。 同虽有性。 有法(ニハ)为(ノ)体(ト)举之。 能别(ニハ)为(ノ)义(ト)成之。 不相离性故。 互相属也。 成有法量异声无常量等。 若不尔者。 如何能别处。 成有性体哉。 若不成有性者。 岂勘为异品哉。 是则以有性为法也。 若成毕留有法也。 此义意者。 所别体有性也。 此有性上。 加义云离实有体之有性也。 是名意许。 能别义离实有体也。 此义上。 加有法体。 云有性之离实有体也。 十二云。 离实有体者。 能别里也。 其体者则有法也。 寻云。 大有同异共有体。 是均等分也。 能别浦何指有性体哉答。 十三云。 有性者。 离实等之有也。 其有者。 则体也。 重意云。 实等不无。 为大有体故。 此宗云有体物。 则大有性也。 寻云。 同异性又自有体也。 岂以云有体。 是大有耶。 答。 实等有体。 暂通大有同异。 则有一实等。 有之类也。 寻其至极。 成大有也。 同异性自体不无。 非今所论实等有体义故也。 今云有者。 亦义亦体也。 以离实有。 若为义者法也。 若为体者有法也。 以同异性。 望义同喻也。 望体异喻也。 疏云。 既以离实有性。 而为同品。 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者。 明均等边。 有性者。 有义也。 非有体也。 断云。 是离实等有义为法者。 此意也。 十四云。 意许在有法。 诤在能别。 一切比量。 所诤必在能别。 以之为所立法。 意许所在。 随量不定。 有性非实量。 意许在有法。 能别非实言下诤之。 此义。 子岛御本意欤。 后二相违意许宗。 俱在有法有性处。 所立法必在能别。 以之为所诤。 诤在有法者。 非上纲御志欤。 算公法花会。 令立此义了。 已上十四义者。 皆是有法意许传也。 其中前十三者。 随意许所在定所诤义。 后一义者。 意许与所诤其义异也。 前十三中。 前七二重所立法也。 后六只一重所立也。 十五云。 有法下全无意许。 非实能别下。 带离实大有意许。 后衔著有法有性。 十六云。 初陈有法时。 有性言下。 有离实大有性意许。 立非实言。 成离实义。 其有性下意许。 下(リテ)暂在能别下。 名之能别意许。 遂归有法有性体。 故云衔著有法也。 十七云。 离实有体有性。 三重之中。 离实有体(ハ)。 言陈(ノ)分也。 非实言之所显义故。 有性者意许也。 望此为异品。 能别下意许故。 从言得法名。 十八云。 离实有体有性。 皆意许也。 其意许亦有表里二重。 有体者表也。 有性者里也。 望表为均等。 望里为异品。 得法名。 如前义。 寻云。 共许体义。 举可为言陈。 离实有体义。 非敌者不许。 何为意许分耶。 答。 师主矫立甚深。 言许及多重。 意中(ニモ)离实有体(ノ)义(ヲ令テ)见(ヒ)为(スト)所立(ト)。 望此判同品。 大有体(ヲハ)里(ニ)隐(シ)置(テ)之。 成义其体自成立(シテント)。 安立(スルナリ)也(望意许判同品义。 可勘先德释。)十九云。 不相离性故。 大有性体。 虽降属离实有体能别义。 同喻所及。 有体言陈分也。 今一重至大有性者。 则意许也。 二十云。 能别意许。 只离实有体二重也。 有性体非意许分。 能别处成离实有体之义。 资益成得有性体也。 如山处有火量所有火体也。 必为他用量。 能用真他等。 亦尔。 二十一云。 离实有体有性三重中。 前二重。 正能别下意许也。 其有体(ト)被(ルル)云(ハ)有性(ハ)。 即有法有性也。 离实有体(ノ)义(ニ)被(レテハ)引。 降属能别。 是名能别意许。 离实有体二重。 属有性体。 亦归有法体。 衔著有法者。 此义门也。 二十二云。 有性定在有法。 能别下唯意许离实有体义。 其有体者。 即有有性体之义也。 故有性体。 为义在能别也。 为有体义在能别。 为有性体在有法故。 二十三云。 有体者。 有大有体云义也。 故能别意许大有体者。 即有体重也。 二十四云。 意许有二种。 有法有性下。 意呼离实大有性(是一)。 至能别即成前离实有体大有性(是一)。 能成名意许。 在能别。 所成名意许。 在有法。 如次可名能意许所意许也。 其中以能意许。 名意许也。 已上十义。 皆能别意许传也。 二十五云。 意许有二。 一者。 言下所带差别义名意许。 如云言中所申之别义故。 此偏在有法。 离实有性意许。 带有性言陈故也。 若依成立义者。 唯在能别所非成对。 此义门也。 意许有二类。 处处各谈一门。 此义意者。 意许义本有二类。 随宜或被云在有法。 或被云在能别也。 左右可论其所在也。 二十六云。 今量意许宗者。 离实有体有性也。 离实有体。 非实言下意许也。 有性体(モ)随(テ)义(ニ)亦属能别。 大有性是有法下意许也。 离实有体义(モ)属(スレハ)体(ニ)在有法。 体随义在能别。 义从体在有法。 一时中随应在二处也。 二十七云。 离实有体有性(ノ)一个意许。 有性(ノ)体(ノ)边(ハ)在有法处。 离实有体义边。 在非实能别下。 已上三义意许通二处(为言。)二十八云。 不相离性总宗下。 显得一意许。 所谓离实大有性也。 不可云决定在有法。 亦不可云决定在能别。 又非体在有法义在能别。 亦非体义相随随应在二处。 只不相离性总宗下。 有离实有体之大有性(ナレトセル). 之一意许也. 此义。 总属总宗义也. 二十九云。 疏断意异也。 疏意在有法。 断意在能别。 松室记见此旨欤. 此传。 退可案立。 尤微妙. 三十云。 离实有体有性三重中。 有性体定在有法。 离实有体义。 所在不定。 若从其体在有法处。 若属能成亦在能别。 若在能别故。 意许通二处。 若在所别者。 意许唯在有法义不定也。 随此二门。 立法名不定。 若在有法意许别义。 轨生物解故直名法。 若属能别。 非实宗法所成义故。 得法名也。 疏依前义。 断依后门。 松室御传。 不违此义。 今云。 此义有深意。 疏云。 彼说离实有体有性为宗有法等。 以有有法意许离实有性。 为所立法。 就之。 以与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文。 为相违。 答中会之。 既以离实有性而为同法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即此过无违论理(文)问答由来。 以有法意许。 为所立法。 以两论说。 为相违会之。 断意者异之。 言非实等者是离实等有义为法望此即为所立者。 以非实能别之所成离实有体义。 为所立法。 次文引二论为证了。 不望有法名同异品(文)既以二论为证。 可知异疏释也。 疏举二论为违故。 此义意者。 加言有委曲。 若依疏意。 有法有性言陈上。 加离实言。 具言之者。 可云离实有体有性。 若依断意者。 能别非实言上。 加有性言。 具可云非实有体有性。 疏断似异。 实是一个比量后说能别也。 显立者本意具立显之时。 如此可立也。 以其具词。 相望不加言量法有法言陈见之。 有法阙离实义。 故加言立离实有性。 能别不具有性体。 故加言立非实有体有性也。 合二见之。 只一尽理之词也。 是名加言量也。 问。 疏断俱不云加言。 何为二加言哉。 答。 疏下文云。 实唯成法(乃至)难彼意许离实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乃至)。 理门望诤有法之上意许别义等(文)纂述此意云。 理门望为量成立必须加言如立大有云有离实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文)准之疏意。 以有法上别义名所立法。 即为加言。 断云言非实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 问。 若尔何名有法自相相违因耶。 答之。 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为法(文)准此问答。 上云言非实等者。 释能别加言义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 所立法三十个异说。 古来未闻。 仍令记录之。 此内多有愚案。 彼此同异。 追可纠分之。 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 以正本书写校点了。 因明末学范缘。 元德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戌初)于灯下染笔毕。 抑受生末代披此妙文。 若非宿善何能如此。 定知他生必闻此法。 闲忆先贤之恩。 如何得报谢。 唯将随喜之泪。 一洒故人之文耳。 瑶华遗叶觉(春秋二十五岁。)正庆元九十三(未)以良算自笔本校之(春秋二十七岁。)予昔学三十个异说以为秘决。 而晚学之后。 广勘古说。 更得数个异义。 今抄犹阙之。 又传闻。 故额安寺僧正探题难云。 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个异说(云云)今案恐非也。 三十说虽微妙之案立。 偏于末学之今案。 未闻先贤之所传。 大堂之砌。 题者之职事不聊尔。 不可称扬者乎(又故)。 觉圆僧正云。 第二十九之义。 明本所载也。 第三十义不当也(云云)又或人云。 第十四义。 所立在四宗。 法限能别(矣)。 甚可笑可笑。 于时贞和四年凉秋九月。 以披见之次。 记之矣。 觉。 观应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于宝积院御所。 书写之毕。 拟讲显意(四十六岁。)同日一交了。 明要钞第三(终)明要钞(异本)(有法自相)问。 有性非实量。 以何知矫立哉。 举有性立非实。 非实既遣即实。 致即实。 立非实之时。 宗义既极。 可云争法自相之量也。 答。 师主立六句。 大有句即六句之一。 体□□□□□□虽许能有之义。 以其有即于实等体。 知。 师弟争大有体有无。 若显成此体者。 须有法云我有性。 能别云应有别体。 而有法无简别。 令见共许有性。 知。 有法下。 置离实大有性意许。 能别云非实令□□□□□甚隐立者本意。 不显于言。 知。 此能别□□□立。 其矫立者。 所谓非实言有表里。 里存离实有体也。 所别有意许(对言陈名意许。)能别有矫立(有表里名矫立。 不名正意许。 言陈意许相望名意许故。)凡敌者以立量之支。 对前内明门争分齐。 见□□□□□□不满足。 知量(ノ)矫立。 非矫立。 于于矫立。 后三相□□□□有□许。 已上又一方问答了。 问。 仙人何不立离实有体能别哉。 立量之习。 实中欲尽义。 其中同喻不及之分。 置不立。 若同喻力可及之分。 必能别可立显(若等于同喻之义。 能别言虽立之。 不可有不极成故。)而离实有体义。 同异性既具之。 能别如是立者。 可胜于非实言。 以喻见因。 因能具三相。 因喻力足能成别有体宗。 何置胜立劣。 舍显就隐哉。 答。 如今难者。 仙人本意。 以此量若可满足哉否。 难云足□显离实大有性名体故。 若虽立有体能别。 争未穷者。 不如立矫立量(矫立得失如下。)问。 以有无能别。 成有法体之中。 既有正比量。 是如是成立于有法之类者。 仙人立有体能别。 宗义何不满足哉。 答。 正比量虽有自他共。 以共比为本。 共比量中成体。 正比量难有。 仙人既存此理三支令见共比故。 若非矫立者。 其量必可犯过。 故有法带意许。 能别置矫言。 问。 无性比量。 能别有体量。 是大乘所立之正比量也。 有法举体。 能别立别有体何如。 答。 彼皆立敌二家俱佛弟子也。 同依学芳教。 有法直举共教。 所说法体。 何有矫立哉。 不同师弟两宗未知不许大有体。 重意云。 举共教说。 既成许体故。 能别虽争别体。 又是争义之类也(有有相量。 别可问答也。)问。 唯识比量。 敌者中摄外道。 有法色体可不极成。 答。 彼举眼所行色。 是内外共许之体也。 如本质色。 实有共许体。 不同师弟诤。 况彼量矫立作法故。 不可为难(清辨比量。 一且难决上明之。)已上一方问答了。 问。 有法举体。 能别立有无言之量。 若云如是成立于有法欤。 将留但由法故成其法欤。 若云但成立法者。 □有体能别。 既成立有法体。 岂声无常等□□□成法哉。 若不成有法者。 其量同喻(ヲハ)。 对有法哉否。 若不对有法者。 有性之量(ニ)。 以别有体义。 成有法有性。 其义又可同。 何有性量望有法。 勘成异品。 有无能别之量。 不为过哉。 答。 有法举体。 能别立有无之量。 多是自比量也。 所别直举不极成法体。 无意许。 能别云别有体等。 全无矫立。 争留能别故。 以同喻不能勘成异品。 有性量异彼。 全非例(不例之义如下。)但别有体量。 名如是成立于有法哉否事。 可有二门。 其中以名(ルヲ)为本。 理门论本明正比量相。 故正比量成体。 多以有无能别。 引敌证智故。 而因喻力所及。 唯成法。 重心云。 先以法成法。 其义立了。 遂住有法体故。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自成别假力欤。 而矫成有法之量。 初重犹欲兼体。 其义不立故。 犯后二相违也(具义如下。)已上一方问答了。 问。 所立名通有法欤。 若不通者。 何云所立之法。 知。 所立广通法有法。 法狭限能别也。 总宗名又以同之。 其故者。 若限法立宗名者。 是别宗非总义故。 若又所立名通有法者。 争法自相之量。 总宗有法。 岂得所立名哉。 答。 所立之名。 广通法有法。 其义如一片难。 但声无常量等。 本争能别故。 正争不及有法。 然而犹声又得所立名。 若偏嫌之者。 违诸释文故。 (已上一方问答了。)○今量所立法事。 有性者。 言陈也。 离实大有性者。 意许也。 非实者。 能别之表也。 离实有体者。 里也。 如此有言陈意许表里。 名矫立比量。 若非矫立者。 须自比量(ニ)立(テテ)言我所说大有性应有别体。 而自他共中。 以共比。 为本。 争法有法之中。 法宗穷所立为本意故。 师主立共比量。 能别非实言处。 欲成离实大有性故。 先举有法(ノ)言之时。 意许置离实大有性体。 能别不言应有别体。 用幽(ナル)非实言。 其言里言有性离实有体。 其有体者有法所举之有性也(此门望总有性。 未及离实大有性。)以何知者。 此量(ノ)不相离性总宗者。 有法与非实。 互相差别。 有性之非实。 名所立法(一重)而非实之里。 离实有体故。 犹是言陈也。 以此望有法。 名不相离性。 所谓有性之离实有体也(二重)爰有性既总宗所摄也。 又得所立名。 既云宗云所立。 立者本意。 窃以彼总宗。 皆有所争。 而同异性望离实有体一分。 虽均等望有性异品也。 (总合为所立。 不及二分。)故勘为有法自相相违。 若以有性不摄所立者。 宗义何得满足。 又何望彼论同异品。 本疏问答。 义断等释。 若不许此义者。 恐皆不会两论相违。 以何为所诠哉。 问。 有法言陈意许义并能别表里义。 皆虽有疑□许也。 寄不相离性。 望有法有性。 断同异品之义。 甚不可然。 今所成所立法者。 若所立之法欤。 将所立即法欤。 于其二义。 设虽存何释。 此义皆不立。 若存所立之法释者。 所立设虽摄有性。 法是所立之一分也。 唯可限离实有体之义。 望所立之法。 判二品之时。 岂以同异性非有性。 判为异品哉。 若存所立即法义者。 其所立者。 能别所显。 还同前义法分齐。 望此可论二品。 二义宽狭遂同故。 今所成皆非释本(ノ)意。 若夫所立宽通法有法故。 对二品者。 声无常量。 岂以声为所立。 以瓶望彼。 为同喻哉。 所立法虽亘四宗。 论同异品。 皆望其法。 理门。 正理。 本疏。 断纂。 全无异义。 若尔今义势大似失因明大纲。 答。 寻(ノ)趣大旨可尔。 但争法争有法。 皆正因明道理也。 其量之貌。 种种差别也。 若偏以法自相定一切者。 所立法何亘四宗。 后三相违。 依何出来。 依之可知。 于所立法争法之量。 所立之法也。 争有法之量。 所立即法也。 是即争之所及有宽狭之故也。 是以有性(ノ)。 离实有体之义无所残皆可今量(ノ)所争。 云所立。 云宗云所争者。 皆是一物也。 若所立总宗所摄者。 何不对同异品。 问。 今总宗皆名法者。 何又名有法。 勘有法自相相违哉。 爰知。 正争离实有体义。 遂显有性体。 理门云但由法故成其法者。 初重也。 因喻正所及也。 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第二重也。 以所立能别。 遂探其义。 是有性之有体也(为言)若如今义者。 只有初重。 不及云资益有法欤。 答。 所立有性者。 若望立者所乐者。 可名法。 不相离性故。 以有性属有体。 皆非实能别处(ニ)争之故。 若守量之处。 论遂所留者。 可名有法。 是故今所立法。 于理门论二句。 所摄不定也。 问。 不相离性之时。 唯云有性不释离实有性者。 是言陈非意许欤。 答。 不相离性之义。 本前陈后说言陈相望。 互相差别故。 有性总有性也。 若为总宗所成了时。 顾其有法者。 即先所意许离实大有性。 能被成立。 而有法之时为体举之。 能别之下。 为义争之。 义者。 不相离也。 不相离之时。 体先被呼。 有体之义在下。 意是一物也。 问。 若尔者。 此所立法。 初有有法。 次下能别。 后返留有法欤。 答。 若论义次第者。 设许尔有何过。 然而只所立意许。 始终在有法。 以方便矫能别处争之。 实无同喻之物。 欲令等同喻之故。 如此有委曲。 若有法无意许。 能别无表里者。 通局自在之义。 总不可得也。 问。 所立即法故。 有性名法者。 寄能别法名哉否。 答。 然也。 寄非实(ノ)言欲显。 故立法名。 又案。 一义云。 大旨皆如前。 但后二相违犹所立法也。 互相差别之义。 必然故也。 是以有性者。 在前离实有体者。 在后。 依此二量言之者。 以离实有体名法。 如此定所立法义了。 其有体之体。 即显有性。 是立者矫立也。 前为总宗之一分。 未得法名之物。 实寄有体处为法。 欲蒙同喻之力故摄法名。 子岛释中。 别云有体者。 若此意欤。 问。 此义犹不遁难。 立法名之时。 既无残物对何云有法哉。 答。 总相(ヲ)定置之时。 既所立之法义也。 不改其门。 而有性尚引寄有体处者。 是责(メテ)欲摄法中之志也。 法门如此。 委曲非无。 彼清辨举有为立空之时。 又空非有为。 然而实是一物也。 岂能别云空之时。 成非有为。 成(トヤハ)无有法可难。 重意。 初且为(メ)所别被言有为。 后其体即空。 有为名体失。 如此有性与有体。 且有前后为二分。 其一分言(トモ)法。 实其有性即有体(ト)言(ア)体(ナレハ)法(ニノ)上(ニハ)无残物。 有何失哉。 此量矫立并勘过之样颇得其旨。 于所立法。 即法有法二义。 随人心可用之。 此事小事也。 努力勿之。 问。 付有性非实量。 所立法者。 若离实有体义欤。 为当及有性体哉。 答。 所立者。 不相离性也。 有性与离实有体。 不相离。 总名所立宗。 其中言法者有表里。 立者本意(ヲ)欲兼有性。 三支显(ルル)相(ハ)。 非实也。 非实里虽离实有体。 未及有性。 然者付常途言之者。 有性不得所立法之名。 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者是也。 付实义言之者。 非只有体。 窃兼有性。 为所立之法故。 即此过者是也。 若不兼后义者。 总难有后二相违。 问。 所立者通法有法云事。 本有二义。 设虽用所立之法(ノ)义。 其有法立所立名事。 非立量正所立。 只对宗依论不相离性之门也。 若以总宗所立之名。 为此义证者。 声无常量(ノ)总宗声。 是所争分哉。 彼既不然。 知。 有法虽摄总宗。 全非争故。 又不对同品。 本不对故。 无勘成异品之义。 是以以与所立法均等义品。 对法论均等。 今义若许所立之法者。 何以所立二法为故。 望有法勘异品哉。 答。 名总宗之时立宗名。 称所立之日。 许所争。 如难势者似无用。 必可有深由。 但今所述。 又望法判二品。 非直望有法。 其故者。 争能别。 争有法事。 比量形自本分。 正因明道理之中。 皆所许来也。 其诤有法之量。 虽正比量。 非无矫立。 其矫立者。 以所立有法。 窃欲属于法。 是不相离性之力也。 但声无常量等者。 本争无常义。 声体非争故。 不相离性总宗中。 仅争法。 宗义穷故。 不及声体。 判二品事。 本限无常。 所立易成。 故所别能别无意许。 无矫立。 何及异义。 师弟举本有有句体。 有性非实量。 言势隐密。 矫立必然故。 立者意趣。 寄能别法。 欲成所别体。 不相离性中。 争留体。 其体岂非所立哉。 但法义虽隐。 犹欲为法。 敌者探其志。 勘成异品也。 若不许此义者。 矫立有何果利哉”问。 争有法争法之量。 自元所许也。 其中先成法。 遂令知有法。 非能别处直举有法。 理门论为二重说之。 其旨明也。 然者唯望所立之法。 判二品。 其法唯属能别。 有法定属所别。 虽不相离性。 所在全不动。 以声无常量。 可定轨则。 设量势异故。 矫立量之习。 成有法者。 自本须不言成所立之法。 何寄义于二边。 返失二门哉。 不相离性之义。 全非证。 以声量可知也。 答。 所立法。 虽属宗依之处。 非正宗依(是一重)其中法自相量。 总宗二分。 各定属法有法(是一重)矫立量争有法。 其总宗自在。 一门属下。 一门属上(初在上。 次在下后返在上。 此初中后者。 非时前后。 义次第也。)其所属不定故者。 在言下。 非正言陈之故也。 能别须立离实有体。 矫立非实者。 则其里构通路。 为令游行有法意许也。 是以离实有体。 其体即大有性也。 离实大有性体。 有体之义(カ)。 所目也。 不思议不相离。 若言陈显立别有体者。 其言无委曲。 其处总宗。 唯可留能别。 既所言分明故。 离实大有性。 无由于属之。 今量有重重表里。 全非相例。 但理门云如是成立于有法者。 论其至极举之之时。 所意许大有性。 遂名所立也。 以同异性勘成异品之门。 少异前重也。 虽所立有法。 犹令见法(ト)。 以同喻力欲成之门也。 但由法故成其法之分也。 若非后重者。 此量争(ハ)。 仅限离实有体义了。 以何力成有法哉。 只是自比量。 以有无能别。 成一重了幽传(ヘテ)。 令知有法之分欤。 矫立量超(タリ)彼。 以因喻力。 法处直欲成有法之故也(已上被留了。)所立即法释意。 所立者。 局通对所成立也。 设法。 设有法。 立者乐所欲立者。 皆得所立名。 其所立必为法而成之。 故云所立法。 所立谓宗。 法谓能别者。 是意也。 问。 若尔何云总宗中法乎。 答。 对别宗以总宗言中也。 意者。 有二门之中。 今取此门云中也。 不于总宗更有二分。 若存此释之时。 所立即法也。 而成法之量所立者。 实属能别故。 此义显也。 若成有法之量所立。 虽是有法。 以其有法。 犹名所立法。 以方便为义。 成之令见是法。 此门得所立法名也。 问。 若寄能别立法名者。 如何乍置有法。 犹名所立法哉。 答。 前于法处争故。 立所立法来之者也。 虽有所别。 犹名法。 若见所别。 亦名有法也。 明要钞(异本终)明要钞卷第四有法差别作法本作法义以非实言寻作有缘性意许事。 作有缘性意许带有性言哉。 子岛疏记断道同异。 明灯抄料简。 义断料简。 子岛传作有缘性量有法有意许哉。 作有缘性事。 违三量因简别事。 违四量(有法自相有无意许哉。)后二相违并违三违四量意趣不同事。 ○有法差别作法。 一云。 有性非实量。 有法有性下。 有有性作有缘性云意许量。 其意许量。 作有缘性能别之下。 带作大有作非大有二差别。 望乐为作大有缘性意许宗。 同喻同异性。 勘成异品。 付有法差别相违过也。 二云。 无意许量。 只有性下。 有作有缘性意许。 其意许下。 重安作大有作非大有意许也。 三云。 有法有性下。 直带作有作非意许(右人多用此义。)四云。 两重一重义不定也。 立者有法有性下。 安作有缘性意许。 谓直举作大有缘。 而作有缘性义。 自通作非差别故。 其义延及两重也。 论意许体只一重也。 言贯通故成两重也。 已上本作法。 五云。 以有性作有缘性别量。 为今作法。 能别下意许作大有缘性。 遂衔著有法。 故成有法自相相违也。 六云。 别作法家。 犹意许在有法。 七云。 意许在两处。 其中在有法为本。 八云。 在能别为本。 已上别作法。 九云。 并用二作法(古人立此义。 以仁觉等传为规模。 可勘见。)十云。 论用本作法。 疏断取别作法(断道传)今云。 本作法两重意许义。 禀承之传也。 但一重两重不定义为好。 别作法多义中。 意许在二处。 有法为本。 当子岛御本志欤。 以断道传可得文理耳。 算公法花会竖义。 令立此义了。 诸义大旨如明本记。 本作法义。 寻云。 以非实言。 难见作有缘性意许。 今云。 此有多义。 一云以能别言。 寻见乐为意许者。 别作法家所立之道理也。 本作法义异之。 只以立者宗计。 推知法有法言下意许也。 若必以能别言。 探得有法下意许者。 外人对佛法立量云。 我我常无初后故如太虚空(云云)有法我言下。 勘随身造业受苦乐我。 不随身造业受苦乐我差别。 岂以常能别言。 知彼差别哉。 又我所执我应非是一之量。 勘假我实我差别。 亦尔也。 准之。 有性非实量。 直有法有性下。 勘作有作非意许。 有何所违。 二云。 以非实言寻知也。 非实言带作有缘性义故。 成有法下作大有缘性意许也。 故子岛依本作法义。 释胜论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实等而作有缘性文云。 先有法自相之时。 有性之非实等(ト云)之时。 即显作有缘性义。 故云既成有性等也(云云)本院私记。 并同学记等。 非实言含作有缘性义者。 同此意也。 三云。 以有性非实一重不相离性宗。 知有性下作大有缘性意许也(此义明本广记之。)今云。 不以非实言定探穷有法意许。 又非无助成彼之义。 胜论本意立有性非实量。 成离实有性体及作有缘性别义。 能别言能顺彼意许宗。 其词包含无所遮故。 若不详成故难显作大有缘性意许者。 非实仅显离实义。 就自相量未及大有体何偏责差别之门哉。 可知。 能别言以顺乐为为其功。 过之求成立义。 恐别作法家之加增也。 以唯识比量为此义证。 不离眼识能别言。 焉及色体哉。 只有法无有此意许故。 能别顺成之(为言)问。 有性处必可有作有缘性意许云事。 以何知耶。 答。 不(ンハ)尔乐为不究竟故。 问。 设此量下。 虽不究竟。 有何失。 答。 师主不别立作有缘性量。 此量下乐为不究竟者。 立者不穷宗义而止。 问。 别立作有缘性量。 可究其义。 以何知不立。 答。 论家中无此证。 疏云。 仙人既陈三比量。 已(乃至)胜论宗义由此悉行。 非实等三量外。 不见立作有缘性量。 问。 疏断许作有缘性作法。 可勘处处。 答。 其为显立者意许。 以义推示其作法也。 以之返知。 师主决定意许作有缘性。 其意许岂非实量不带之哉。 又以加言量。 返知不加言量意许也。 重成云。 胜论唯立非实等三比量。 不别立作有缘性量。 而彼宗义欲成作有缘性别义故。 可意许作大有缘性义又必然也。 以此二事。 寄合责之。 有性非实量。 有法有性处。 有作有缘性意许。 以非实能别助成之也。 其助成义者。 顺而不违之分也。 必以能别言。 探得意许者。 别作法家加增义也。 若乐为不过法宗所成分者。 自相量非实宗之所成。 仅离实等义。 不及大有体。 是偏以离实义。 为所诤哉。 彼既立者所立欲有之分。 令有此量中。 及大有体。 此又可然。 非实法宗。 显意许不足者。 自相差别只同事也。 ○作有缘性意许带有性言哉。 相传云。 作有缘性意许(ハ)。 有性(ノ)有义也(云云。)有云。 作有缘性有性性言下勘置之。 性者法体也。 有实体法必有能缘故。 其性处有有能缘义。 有缘性者是性也。 问。 胜宗意。 大有同异外。 全无得性名之法。 何性下以实等为片差别耶。 答。 设虽实等。 既有其体。 性言下岂不带之耶。 例如佛法事理为相性时。 性偏圆成也。 然而指依他体性。 亦名为性。 事亦性故也。 问。 声无常量。 勘作声有缘性。 非作声有缘性意许。 带何言哉。 答。 有云。 有性下义也。 问。 有性者指有性体。 作有缘性者。 有能缘之性(为言)其义遥异也。 何关带哉。 答。 有法差别之时。 有性言有能缘性云事(曾登见天)。 其有缘性下。 勘二等也。 问。 此义违疏。 疏云。 彼鸺鹠仙以五顶不信离实德业别有有故(文)如此文者。 有法差别之时(モ)。 有法(ノ)有性(ハ)离实有性也。 答。 有云。 作有缘性作字。 有何由哉。 有人云。 论云作有缘性故。 不失其词云尔也。 此义尔也。 论置作言。 亦有何意哉。 先疑未除。 今推云。 有缘性意许。 不带有性言陈故。 置此词也。 意云。 有法有性。 是有性体也。 其体上有有能缘义。 仍指有性体。 此体作有能缘之物(为言)不直带言故。 置作言也。 余意许无作言。 作声有缘性等。 仿于今作有作非意许。 一往所勘也。 依之。 可云有性下作有缘性别义。 不带言陈。 是名总意许。 作大作非大。 二差别乍在有性下。 带作有缘性言也。 总意许望作大作非差别为言也。 违三违四可准之。 问。 疏云。 有性言陈有法自相作有缘性作非有缘性是自相上意许差别(文)作有作非差别。 带有性言陈(为言。)答。 不尔。 言陈下有二差别(为言)不云正带言陈也。 非实言下。 无此二等。 对之有性言陈下有之(为言。)两重意许相承虽旧。 作字润色未曾有也。 意许及二重。 尤有其由欤。 此义可信。 ○子岛疏记断道同异。 一云。 道记意同用别作法。 疏记并举本别二传。 取别作法为自实义道又分明。 但至异文者。 论指前有法自相作法。 云即于前宗。 略不举作有缘性量。 而敌者进检于立者之意许。 作有缘性为能别言。 付今过也。 疏断显其本意。 可有作有缘性量云也。 重意。 论略就非实量。 远示作法。 实可有作有缘性量(为言。)二云。 两处同云论(ハ)。 本作法疏断(ハ)。 别作法也。 道终文明故。 既云若依此者唯前有性非实之量也(登)。 用前量为今作法。 问。 本作法传。 付违论失。 论作有缘性者。 言陈宗也(云云)如何可会。 答。 论有二趣。 用前量为今作法。 是正意也。 作有缘性即意许作大有缘性也。 而以共许词。 说作有缘性者。 远显别作法能别言陈也。 疏主得此意。 云此言有者有无之有也。 论无此密意者。 疏断何忽用别作法。 上纲对本作法家都不许作有缘性量。 必可有改能别之量。 论云作有缘性者。 即言陈宗云也。 非不存前量为今作法之义也。 疏记标别作法义。 云必有别量者。 必可有改能别别作法。 不可唯取本作法(为言)问。 记下文云。 论云如即此因(乃至)。 作有缘性者。 是非作大有缘性。 是共许作有缘性也。 疏云此言有者有无之有者。 释此论文也(已上)作有缘性之言。 正说作大有缘性意许。 远令知言陈作有缘性者。 何嫌作大有缘性哉。 明知。 子岛御意。 偏云言陈作有缘性也。 答。 不越前违论失。 许有别作法之日。 论作有缘性共许言陈。 非作大有缘性云也。 若用前量时。 意许作大有缘性也。 非作大有缘性者。 为异璧公云论作有缘性即作大有缘性之义。 言陈作有缘性。 非作大有缘性言也。 记嫌璧公之旨明见。 可勘知文次。 三云。 疏记广成前别作法义。 道初文亦同。 奥文云。 然论据立者等者。 论据本作法。 疏断示别作法(为言)此改二卷传。 始立此义也。 问。 然论据立者。 以下述别义云事难信。 成别法义了。 总结论及疏断意也。 何为别意。 答。 上成唯别作法义毕。 可秘而已(文)此结别作法传也。 然论以下。 改一向别作法义。 论据本作法(为言)大旨同前得论意。 与前别故。 安然字也。 此解优也者。 又结此义。 既二重有结文。 可知别别释也。 以此结文。 可为至极实义。 三义中以后为好。 上纲初密立别作法义以多文理成之。 后能案得论疏断本意。 论本作法。 疏断别作法云也。 寻云。 断道安和元年注之(云云)其后经八个年。 至天延三年制二卷记(各奥曰记分明。)断道改二卷传者。 时代大相违。 答。 道先书也。 枇文显然故。 然论据立者以下二行文。 后被书加欤。 书籍再治之间。 度度副入别义者。 常习也。 即彼道有例。 二卷记以共许有性。 为作非有缘性体。 而道改之取实等。 准之。 疏记之后再治道。 多被加入别义欤。 此义具如明本。 于两处同异者。 残而不记。 今三义岂不为秘决哉。 此词过分。 可恐可伤。 私记下文云。 依疏见论文。 聊简不同。 所谓疏上段。 依别作法解之。 此时论作有缘性。 是共许作有缘性也。 作非有缘性略大字。 又与此相违之所相违。 论阙无之。 记云。 论中阙无作大有缘性之言者。 是此意也。 疏下段依本作法解。 作有缘性者。 作大有缘性也。 又是当下句所指之所相违体。 故付论文。 上作有缘性文。 及下作非有缘性文。 上下阙大字(为言。)依此推者。 疏私记同道。 论为本作法。 又无殊相违。 欤。 明灯抄云○何妨大有虽非实等。 与其实等法门。 是别亦容无体。 不能定立大有是有故。 前立量虑恐未了。 胜论意云。 今应成立令义尽理究竟显了。 故寄前门言显比量以未了故。 是不乐宗。 于中前立意内所许差别法门。 大有是有。 非是同异。 以为所乐。 则是寄于言显比量。 一类宗中。 矫立意许第三类宗。 于一量中。 双成如是两类宗故。 故犯相违(文。)寻云。 今云未了。 云究竟者。 若不立作有缘性量者。 胜论宗义总不究竟云欤。 若又成作大有缘性意许。 非实言未了也云欤。 若又付有性非实一量。 勘有法自相未了也。 勘有法差别。 知彼宗究竟也云欤。 私云。 仙人对弟子。 欲成自宗。 若唯立非实量者。 显自宗义可未究竟(为言)问。 以非实量。 成有性离实大有性。 大有名体能显。 胜论宗义悉穷。 何云不究竟哉。 加之。 作有缘性量。 自义传仅显体。 虽及前量。 何剩如此云哉。 答。 前意许未显其体。 后意许大有指名体。 有缘性显有体。 前意许上更兼有体之义。 故灯抄云。 亦容无体不能定立大有是有(等文。)又案。 今云未了者。 不云胜论宗义不究竟付成作大有缘性意许。 非实言未了也。 以作有缘性言。 能显彼意许(为言。)又案。 付有法差别作法。 言陈意许相对。 非实言未了也。 以作大有缘性意许为究竟(为言)此付本作法所料简也。 已上三义。 对子岛御意。 同异可思之。 但子岛记立理之中。 胜论俱义未究竟云事不见欤。 以彼推之。 第二义无过欤。 断云。 今云。 见此问答。 以加言量。 名有法差别。 有二义之中。 初义者。 以后量望前量立有法名。 后义者。 直此量处。 亦有可名有法之义(为言。)问。 初义者。 释不加言量也。 不后量望前犹名有法。 若不尔断中岂不明前作法耶。 答。 断既付作有缘性量起问。 其答文尤付所问。 可答加言量有法义。 又望字其意分明也。 但断虽不释前量事。 明后量源之中。 前量为有法差别之旨显欤。 ○子岛御传。 作有缘性量有法。 有意许哉否。 今云。 后量有法可有二等意许。 立者为成有性作大有缘性。 所别举有性之时。 岂不思此有性作大有缘性也(ト)。 何况前量有法带二等义。 上纲自许之。 至后量何可废之哉。 若有法无意许者。 何为有法差别作法。 然成法意成有法者。 成何物耶。 故知。 前量有法必可有意许也。 问。 一个量中。 二处置同意许。 甚不应道理。 违三违四量不例。 彼者有法意许。 与能别意许。 其相异故。 此者同作大有缘性作非大有缘性差别也。 若在有法者。 何再安法宗。 若能别言陈。 带作有作非之义显者。 可谓限能别。 可非有法意许。 答。 有性与有缘性。 一法体与义也。 所别时任本意虽带之。 能别详云作有缘性。 不可不带。 如此二处。 重叠举同义之量。 其例甚难有。 故二等亘二处之例。 又难有。 何强疑之哉。 问。 前在所别。 后下能别欤。 将一时在二处欤。 答。 一时在也。 具如有法自相所立法中记之。 或可云。 此量偏能别下有意许。 随胜可论所在故。 但以能别成有法。 有法自为作大有缘性。 若以能违破之。 又为作非有缘性。 未必所违时二等意许(トシテ)有之。 问。 若尔前后二时不同欤。 若尔者前既无意许。 后何始出来耶。 答。 有法若决定不应作有作非者。 设虽成能别。 其争留能别。 可不成有法。 而有性本可为有缘性故。 能别成毕之时。 还见有法。 作大有缘性物也(ケリト)。 被知也。 犹如隐显义。 若夫于如此义。 强难不许之者。 于差别相违。 作能违时。 如何言陈下。 始破乐为。 替处不乐为(ヲ)耶。 问。 此例犹不例。 彼本有二等之时。 意先乐为在一边。 为之引因喻。 敌者作能违之时。 彼本有二等之中。 不乐为边能被成立。 成立之时。 不始出来。 云替处者。 能违有法也。 不所违中前后差别。 答。 二等意许自本虽相并。 其言陈实所目之体。 前后有异。 本量时。 立者以真他用。 为他言所目。 言陈自虽似亘假他。 意中窃差别此(ノ)他(ハ)者真他(ナリ)也不(スト)假他(ニハ)之故也。 而敌者作能违之时。 以因喻力。 令彼(ノ)他(ノ)体(ヲ)即为假他(ト)。 一言陈虽不改。 前后所目既异也。 前后虽异。 不一向改反。 自本彼言陈宜如此之故也。 今量又尔。 有性本或可作大有缘性。 或可作非大有缘性。 而能别言陈。 分明带其意许故。 虽不名正有法意许。 义之所至。 不可遮之。 以不可言量。 为例。 不可偏夺故也。 问。 前唯成有缘性。 后唯成作非有缘性。 一时不相并。 何异常例耶。 答。 云并云不并。 俱无失。 必为他用之例。 如前出之。 ○有缘性事。 问。 实德业之能诠言。 能缘智者。 若只诠三缘三欤。 将诠缘为有欤。 答。 或时虽为有。 不必尔。 以三为境义者。 只知实知德等也。 心缘境者。 何异佛法所说哉。 问。 若尔何疏。 云同起诠言诠三为有同起缘智缘三为有。 诠缘共置有言。 明知取为有之义。 为此量所立也。 答。 泛尔诠缘。 则有所诠所缘。 之故也。 今寻(カ)。 有(ノ)源(ヲ)故。 殊云为有也。 问。 有缘性者。 若有实德业之能缘欤。 将有大有能缘欤。 答。 二义遂归一也。 先付实等诠缘解之。 故云诠三缘三。 私记云是实是德等。 但实等不无。 即大有故。 能寻其源。 还大有之能缘也。 问。 若尔有同异性能缘。 不大有能缘。 何为同喻耶。 答。 直缘大有直缘同异性之能缘虽异。 不取彼。 今自三句论之。 而缘三句之能缘转二境。 一转大有。 一转同异。 所谓为有之方转大有。 为实为德等转同异。 大有者总有性也。 同异者别性。 若无大有。 实等不可有。 既实等有。 故有能缘。 其实等有者。 则大有故。 有能缘之因。 是大有也。 若无同异者。 可非是实是德是业。 其为实德业之边。 同异为因。 是以诠三缘三之因者同异也。 为有之因大有也。 问。 若尔如何以同异性为喻。 立作有缘性之时。 为能同品。 不犯所立不成耶。 答。 彼一往许不无有时似同品。 依实论之者。 不无有遂归大有。 故作有缘性有。 成大有之时。 不同品。 于作有缘能别。 有二等意许。 立者差别为是作大有缘性。 其有者实大有。 非大有非有之故也。 问。 有缘性者。 有缘即性欤。 有缘之性欤。 答。 先名三句能缘。 依主故云有缘性。 遂是大有之能缘也。 有缘即性也。 问。 如此义者。 实等是无法欤。 若尔大背彼宗。 实即常住真实法。 德业又各有功能故。 若非无法者。 如何偏以三句上所有事。 悉归大有同异哉。 答。 三句非无法。 是大有同异之所有也。 但今所论者。 成立大有句义。 以诸有为大有之门也。 喻如佛法四出体中。 性用别论摄相归性之二门欤。 大有实等合缘之。 离大有独缘实等之时无之欤。 但于大有者。 独有缘之时欤。 案立大有法门之时也。 可思之。 或可云。 实德业三。 有诠缘之时也。 直有诠缘者三句也。 其因故以大有。 云有缘之性。 同异性亦有此义。 其有云分者不及大有”又有缘者。 有大有自能缘也。 凡实等与大有。 和合之时起诠缘。 其能诠言能缘智。 通转实等及大有上。 不各别诠缘之。 显论者。 只似诠缘实等。 以实言之。 兼诠缘大有。 其有大有之能缘之边。 为今宗也。 此义中又有一义。 有缘者缘而为有义也。 显心行解也。 不境体有能缘之义。 ○违三量。 寻云。 因云除四大种者。 简别言欤。 答。 尔也。 故子岛引周记。 不言除四大。 便有不定(乃至)为简是过。 故因云。 除四大种(云云)问。 明灯抄引疏中卷。 以除四大。 及有性外。 并为同品。 之文。 非四大种既是能别也。 岂以能别。 作不定过哉。 故因除四大之言。 显四大外体非无(云云)又太贤师作此量因云许除四大外体非无(云云)又太贤师。 作此量因。 云许除四大外体非无故。 故知非简别言。 答。 不置除四大言。 四大种来可成不定敌。 欲简此过故置此言。 以周记可为定量。 但明灯抄释者。 子岛难云。 以非四大种为能别。 四大种即成异品。 而何得云岂取能别作不定过。 一切比量作不定。 皆如此也。 故此抄意。 甚以难得也(乃至)此难尤有谓。 仍且不存之。 太贤师云四大之外。 亦是简别也。 故子岛云。 又云四大之外。 云除四大。 义意无殊。 俱简不定之词也(云云。)有人云。 今推善殊御意。 非四大种能别也。 色声等望此为宗同品。 以四大种为异品。 望是四大种宗同品也。 若尔岂作如(クヤ)四大种是四大种。 (ナラント)云(フ)不定哉。 灯抄云。 非四大种既有能别岂取能别作不定过者。 非四大种能别(ヲ)立返者。 即是四大种能别也。 四大既能别也。 岂以能别即为异品哉(为言)意云。 宗喻必可别物。 不可以四大种成是四大种宗云也。 非云非四大种(ノ)能别(ヲ)。 即见(テ)异品(ノ)四大种(ト)无(ト)不定过也。 举非四大种能别宗。 返显是四大种宗也。 就灯抄显文者。 子岛难势诚似难遁。 能探其旨非无深志。 不尔善殊岂。 不达立破辄则。 谬作此释乎。 今寻云。 唯识比量能别。 立不离眼识。 以眼识为同喻。 全同此。 有人会愚难云。 离不离是体上义也。 色(ノ)不离眼识义(ト)。 眼识(ノ)不离眼识义(ト)异故也。 此指四大种体。 如(ヤ)四大种是四大种(ナラント)云。 故不同彼比量也。 重难云。 此又尔也。 大有(ハ)即四大种(ナルヘシ)。 如四大种(ノ)即四大(ナルカ为言)焉异离不离哉。 有人会云。 不离者二物各别。 此不离彼云也。 今就即体。 彼即可此法。 如此法云故。 宗喻一物之妨。 难遁者也。 况唯识比量。 宗云不离眼识者。 自体分也。 相分色不离能反自体(为言)同喻眼识者。 见分也。 如见分不离自体分。 (为言)三分虽不离。 犹立别分故。 异即体宗喻也。 先年。 于洛阳梅小路室町之亭。 一因违三量沙汰之次。 因除四大言简别欤事。 旁有不审。 予就子岛粗成其意。 算公大朋灯抄。 子岛之难不留秋篠之御本旨(云云)其间问答多重。 广载别纸。 今记梗概后学悉之。 有人又云。 后见清水里书。 子岛(ノ)释上。 (ニ)问云。 与能别法同体之物成谓喻。 以其作不定。 甚可难也。 (已上)此问意当善珠之释。 解释虽幽。 同体之物者。 是四大种(ノ)宗(ト)。 四大种(ノ)异喻(ト)同体(ナリト)云欤。 不(ムハ)尔岂非四大种(ノ)能别(ト)。 四大种(ノ)异品(ト)。 同体之物(ナランヤ)乎”此释诚可尔。 难决难决。 ○违四量法差别所离实等三句五句事。 不可及异义三句也。 所违量共不定事。 难义欤。 今一义云。 勘过事者。 敌者进止也(先德传)勘法差别之日。 言陈不付过。 所诤乐为在意许故。 若勘共不定者。 又不可付法差别过。 言陈既破故。 不及求意许过欤。 此义势处处记之。 问。 若尔何唯勘法差别哉。 答。 疏主欲示一因通违三之义。 何相违因外。 显有余过哉。 ○有法自相无意许犹可为相违。 一义有此类。 三违四量等也。 问。 后三相违有意许。 若无意许者。 如何传成有法耶。 若云直成者。 违两论判同异品之文。 答。 有法直举不极成法体。 能别以有无或非实非四大等言立之时。 一重虽成法宗。 资益成有法。 故乐为留有法。 敌者寻其遂所成。 勘有法自相也。 先望能别判同异二品故。 不违两论也。 问。 设所别举法体。 能别立有无等言量。 可勘有法自相耶。 答。 尔也。 则局通对所成立自性者。 谓我自性法自性。 若有若无(文)。 是成有法量也。 既有如是成立于有法之义。 敌者何乍知之。 不付有法自相耶。 是以子岛御意。 有性非实量非实言。 非实为一重。 离实等有为第二重。 是表里也。 同异性成其二重。 是均等有义也(已上意)。 是仙人量。 有性离实有●●●立也。 有言即常(ノ)有无(ノ)能别。 然者虽无意许。 何不付之。 是以。 子岛有性有法无意许。 直举大有性。 又释能违自他共。 所违自比也。 能违他比也。 以之为实义。 言同意别故无诸过者。 是也。 若尔无意许量。 何不付此过耶。 ○后二相违并违三违四量意趣不同事”师主欲成大有句。 矫立比量。 或直诤即离。 或总立六句。 别成大有。 直诤(フニ)。 即离又有二类。 一者总对实等三句立三比量。 如有性非实等量。 二者就实等三句中别别法门成之。 如违三量立非四大种。 且举实句中地等四。 亦可云非(ヘシトモ)。 空时等。 望二十四德句五业句。 皆一一可立故。 违三量同喻云色声等。 不取总句也。 违四量总建立六句别体旨。 显三句之能有所有实等外别有体也。 以能别言陈。 可知其意。 依之可云。 非实等三量。 对所有实等。 成能有义。 故唯限三句违四量所离实等之等言有委曲。 通局甚矫。 合违自此而起者也。 能可辨之。 贞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以正本书写交点讫。 法印范缘(写本云。)元德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辰刻)驰毫毕。 本字不分明。 以证本可校合之而已。 法印大僧都觉(春秋二十五夏﨟十一。)正庆元年九月十三日(巳刻)以良算自笔本校合之毕。 觉(春秋二十七岁夏﨟十三。)观应二年二月十三日夜(戌刻)以御本书写之毕。 拟讲显意(春秋四十六。)三月十五夜于灯下一校了。 明要钞卷第四(终)明要钞卷第五立量勘过事。 矫立量能别事。 成法有法量勘同异品事。 唯识比量所诤宗事。 意许三重事。 不乐为片差别事。 作非有缘性体。 不乐为必有法上义欤。 违三违四法差别不乐为体。 自比量生敌证智事。 ○立量勘过事。 先内明门诤宗义。 次敌者征量意。 决诤所留。 立者许其义了。 后正示过相。 量形种种也。 大论有二。 一诤体。 二诤义。 诤体又有二。 一全不共许。 如内外道诤神我也。 二有许不许二门。 立敌共禀一教。 于其所说。 诤体有无。 如成触生触及有为相也。 然诤体。 多用有无言为能别。 或以方便言有矫成。 若以有无言。 立自比他比。 以不极成体。 直举(レハ)有法(ニ)。 无矫立。 若以方便言立(ツルニハ)。 有法有意许。 如有性非实量也(已上门全不共许。)若承共教。 诤体又有二。 一用有无言。 成触及有为相量等也。 二以方便言成。 唯识比量等也。 (清辩比量有无类欤。 或方便言欤。 可有二义。)但于共教诤体。 设虽有有无言。 尚还有属义之门。 约体者互信故(胜论五顶有性言。 犹非共教。 有无之有虽似共。 遂成毕。 (ナハ)其体不共许。 可思之。)若成义量。 宗依多共许。 无矫立义欤。 但似(レトモ)诤义。 实(ニハ)及体诤者。 有矫立欤(已上大意也。)○矫立量必能别有曲事。 子岛御意。 非实言有离实有体义。 又设用本作法之时。 犹非实之里有作有缘性义(云云有为相有法自相。 灯释有曲。 此例也)若不然者。 勘有法意许无通(スル)路。 岂直望有法判二品哉。 其正意许。 窃虽带有法言。 以能别寻见之。 有法法其词俱不穷。 以内外宗对量言势。 随义尽不尽。 可定矫立有无也。 其中若用有无能别之时。 大旨法有法。 俱无矫立。 如触别有体量也。 然有为相量。 初就常相。 见诤在能别言。 着法自相(ノ)比量相违等。 设若立者。 为避此过云非诤在能别者。 其时始知别有体言有曲(如灯释也。)有法勘意许。 为有法自相。 通途无此例。 触别有体量。 诤穷于能别言。 设敌者虽勘有法意许。 不伏其过(就触量法自相比量相违有哉别可论之。)问。 依能别曲勘意许者。 法差别相违量。 必有言陈曲哉。 答。 必有。 所谓若诤在言陈者。 可犯相符等也(必为他用作有缘性量等。 皆此类也。)○成法成有法量勘同异品义。 问。 子岛御意。 非实言处。 离实有体之义(ハ)。 同品●均等(ニシテ)有体之有性。 非均等者。 若非实之意许故。 对同异欤。 答。 尔也。 问。 若尔。 有性非有法意许欤。 答。 有法意许也。 本有法举离实大有性。 至能别令知其意。 但能别下。 显有性离实有体为义。 非有性体。 有法又离实有体之有性(トシテ)非义。 体义虽互不离。 法有法义稍异也。 问。 若然者。 能别正所显者。 但有体义也。 何勘成异品耶。 若不舍有性。 而令相属故异品者。 是不相离性义势欤。 若尔声无常量。 又可有此过。 答。 成法量。 诤留能别。 故虽不离声。 以无常义。 为正所立。 故有同品。 成有法量。 诤不留能别。 及有法义。 故无同品。 所谓有性之离实有体。 皆为诤。 然引同喻之时。 单令见成非实义。 正本意。 (ハ)非实(ノ)里(ニ)立有体。 自有体传及有性也。 问。 敌者勘过之时。 以何知此量成有法。 若能别非实。 定有委曲者。 其理不尔。 于有性成非实了。 能违弟子。 诤穷能别哉。 答。 师弟不承共教。 大有句既全不共许法体也。 若非矫立。 分明欲立者。 须立自比用有体能别。 而共比(トシテ)假(テ)不无之有。 呼大有性。 能别又云非实。 不云有体。 比量言势。 不穷内明所立。 而令见共比。 故有法能别必有委曲责也。 若又就此矫立。 非实里(ハ)作有缘性(ナト)见(ル)时(ハ)。 为有法差别也。 问。 子岛用本作法之时。 能别作有缘性义下。 勘二差别欤。 若云尔者。 岂无作有缘性言陈。 勘二差别哉。 若所别下有二等者。 作有缘性义。 既在能别。 可同别作法。 何阁能别。 有法下勘之哉。 答。 上纲御意。 本作法时。 有法下勘之欤。 凡有法差别二等。 自元在有法下。 而立作有缘性言之时。 其词分明故。 意许自兼在能别处。 虽然在能别者。 非后二相违本轨式。 仍本作法时。 定可在有法下欤。 自相量意许。 自言传求曲探之。 差别见有二差别。 以不乐为自他相许。 有对之物(登)知也。 不乐为言陈也。 此(ハ)敌(モ)知(レル)分也。 若限此分者。 可有相符。 故决定又可(シト)有深乐为知也。 建永二年七月之比。 于南都新药师寺但州禅门草庵。 对两三同法。 奉谈子岛二卷私记之次。 得此案了。 ○唯识比量所诤宗事。 问。 唯识比量。 以何为乐为宗耶。 答依大疏等。 以有法色下非定离眼识色。 为乐为欤。 问。 今量为破外人离心有实境。 有法举色。 立不离于眼识。 不离言遮别体。 何剩成有色体哉。 离不离二门之中。 离者彼此相望显有别体。 不离言翻之。 既相从门也。 岂顺彼意许哉。 爰知。 此量不争色体。 极成眼所行色故也。 于其色成不离能缘心之义。 破外人离识实境也。 答。 非定离眼识色者。 心中色也。 四分殊故不即。 一心同故不离。 非即非离。 是中道理也。 并遮增益损减。 若专成色体者何云不离于眼识。 若偏破色体者。 何有法言陈带而成之。 当知。 此乐为不同泛尔成体之量。 又不偏破色体。 重意云。 外人以为。 色对心执心外有别体。 大乘唯识宗。 遮其增益执。 外人闻之。 亦谬谓大乘宗。 唯有一心。 心外无物。 眼识所缘。 即眼识体。 非色非境。 今量破二边执也。 是故有法意许。 为非定离眼识色。 色故不无体。 不离故不有别体。 能别言陈。 云不离于眼识。 虽破相离。 不一向废色处。 不离之言。 自本不舍二门之义也。 但如疑难者。 偏诤能别欤。 若尔何三藏大师。 恐有法差别。 因上豫置。 自许简别哉。 疏主解释。 举人所知也。 况外人执境为实。 其所执实境者。 当情现遍计所执无法也。 未知心中现依他相分。 大乘破之。 何不兼三门。 眼所行色虽极成。 其色之中本质影像等。 亦有种类也。 闲可思之(有别愚推。 如余处记。 今义不同学者偏成体。)○意许三重事。 言陈下等带二意许(是一重)差别此也非彼(是二重)此乐为遂领言陈(是三重)且如唯识比量。 立者意中。 许置色言下有定离非定离二差别。 差别总言。 以为二类。 故名差别。 意中所许。 故名意许(一重)此二类意许相对。 差别此也非彼。 故名差别。 意许取此嫌彼之志。 故名意许。 差别有能差别所差别。 意许有乐为不乐为(二重)此二差别中。 取一为乐为。 总言关此意许。 能诠言虽通彼此。 意差别之。 属乐为故名差别。 意中许总言陈此也非彼。 故名意许(三重)譬如一室内有二人。 互诤其主(如二等差别)傍人判之。 差别此室主此也非彼(是如乐为不乐为。)遂此人领此室(是意属言譬也。)○不乐为片差别。 一云。 即义相违(虽无别体。 成乐为宗之时。 翻对而来。 相违别义。 为不乐为差别也。)二云。 敌者所许法。 三云。 同喻上义(喻义贯在能别。 故为不乐。 不取其体。)四云。 以同喻为片差别。 勘二差别之时。 且取上同喻。 为不乐为。 正作能违之时。 其义转成有法上义了。 故片差别体。 又下为同喻(ト)也。 是又一样也。 五云。 取同喻中一法。 为片差别。 同喻有多法中。 一(ヲハ)取(リ)分(ケテ)为片差别。 余(ハ)留(リナ)皆同喻也。 同喻有多物量。 皆以尔也”六云。 翻前(同喻有多类。 一残为同喻余皆为片差别。)七云。 同喻中与有法体类相似为片差别。 余同喻也。 八云。 真轨辙。 必有法上义。 不尔差别相违之种也。 九云。 必有别体。 但不必有法上义。 已上九重。 古今义相交。 学者之案。 恐不出此等义门欤。 犹披诸家记。 可录异说也。 ○大作法有法差别。 作非有缘性。 一云。 即实有性(此又有二义。 一云。 立者所许即实有。 三松。 二云以敌者边所成即实有性为体。 明诠。)二云。 同喻同异性。 三云。 即义相违(清水取之。)四云。 有法有性。 若望立者。 为作有缘性。 若望敌者。 非有缘性也(药师寺贞朗。)五云。 离实有性上别义(松室口决。)六云。 共许有性(子岛疏记。)七云。 实等五句(春稳。)道云实等无五句词。 春稳云实等五句。 恐谬得子岛意欤。 春稳私记载五传。 前四者二卷传在之。 第五道意也。 道意三句(ト)。 可云也。 同异性是同喻也。 其外取实等三句。 为不乐为差别也。 违三违四有法差别。 作非有性有缘性体。 准此可知。 唯识比量有法差别。 定离眼识色差别有多传。 如故僧都问答。 并寻思记。 寻云。 作非有缘性体。 若是实等者。 有法有性下。 不可勘置之。 与非实能别。 互相差别。 不相离故。 今云。 此难尤非也。 诸意许必法有法(ノ)。 宗依勘之故也。 若不然者。 唯识比量能别。 既立不离眼识。 岂有法下。 带定离眼识色片差别耶。 又立声屈曲非能诠之时。 有法声处。 不可有所生屈曲差别。 所生屈曲(ハ)。 能诠名等故也。 方知极成宗依(ニ)勘之。 不顾不相离性方也。 问。 法差别胜劣意许。 见有法眼等勘之。 不尔由何分胜劣耶。 答。 彼二差别(ハ)。 他用能别下勘之。 非见合有法眼等置胜劣言。 彼宗许真胜假劣义故也(此事犹可思。)不乐为必有法上义欤。 不必然。 违三违四法差别。 以同异和合为片差别。 大作法有法差别不乐为意许。 实等也(如前)是等皆有法外有其体。 凡不乐为总有三类。 如明本(已上一案。)更云一切差别相违。 皆取有法上义为二差别。 不尔非真轨辙”问。 违三违四等如何。 答。 子岛意者。 以同异和合为有性。 拟宜有法欤。 同异性有一实。 和合句有无实故。 假名有性。 体上不无能有自体故也。 然非实等能有之性故。 云不能有四大。 云不能有实德业也。 若依此义者。 胜胜传。 以卧具外舍宅等为片差别者。 犹非也。 舍宅等上。 假我所用义。 非有法眼等上义故也。 诸与有法类异之物皆非不乐为。 承元三年五月十日。 于笠置寺般若房。 案此义了。 聊得子岛御意欤。 子岛断记云○问。 且第子不云实德业上能有之有有和合无实。 云和合句上不无有有和合句无实之人也。 故犹可成有无实故因耶。 答。 此义不然。 今言有性者。 加和合句上能有之性云有性者。 可如所责。 然而。 立敌本意。 只诤实德业三上能有之性别有别无。 故只举实德业三上之能有云有性也。 不诤同异和合上能有之性别有别无。 故非加彼和合上能有之性云有性。 故弟子虽云和合句上不无有有和合句。 有法加其和合上能有不举。 云有和合无实之言。 不可遍有法故。 犹有无实故因。 弟子不成也(此义可秘之。)准此释。 和合上不无有。 有和合自体故。 是能有之性也。 仍得有性名。 有性非实量。 正有法之体。 唯取三句之能有性。 不通后二句。 然有性言。 其义亘彼不无故。 横来为不乐为也。 问。 和合句转有一实因哉。 答。 不转。 若许转者。 何云即九句中第六句也哉(别可有沙汰。)○违三量法差别。 不能有四大非大种片差别。 一云。 即实有性(观理明诠等古德多用此义。)二云。 同喻色声等(隆光律师。)三云。 即义相违(大安寺仁觉僧都等。)四云。 实等五句(同。)五云。 共许有性。 六云。 同异和合二句(子岛。)七云。 德业同异和合及空时方我意(注释。 法务权僧正。)多传中且取子岛传。 同喻有众多法中。 取与有法其义相似之法。 为不乐为片差别。 实等三句(ハ)。 法体也。 大有(ハ)实等能有性也。 举之为有法。 同异性和合(ハ)。 实等之能同异能和合性也。 故取分为不乐为差别也(如明本)或同喻色声等唯德业两句也。 以何知者。 有性非实量就总句立。 今量望实等三句中细分法门立非四大种也。 故同喻又取德业两句中色声等细分法也。 同异和合不分别(ノ)法数。 何取之哉。 问。 若尔同异和合二句同异二品不摄欤。 岂许第三双非之物哉。 答。 一例法中有二品不摄之物为第三双非。 同异和合总句非细分法。 何为今量双非哉。 问。 余义有何失。 答。 即实有性义中又有二说。 一者敌者所许法。 二者立者所许。 即实有前义难依敌者所许法立者言中难带(是一)又有法自相所违量可有有法差别过。 以即实有可为片差别故(是二)声无常量以敌者所许非识反无常。 为不乐为。 可付法差别相违过(是三)后义一往有谓遂不立。 问。 彼传意何。 答。 师主说实等三句了。 陈第四有句。 弟子不许立即实有。 师主暂许之越说同异性。 终成离实有性。 其中间所许即实有为不乐为差别(为言)问。 此理可然。 何不用。 答。 师主中间纵即实有性者非承伏。 只止诤论。 遂立同异性了。 欲成离实有性也。 岂为立者所许哉。 又有法自相所违可有有法差别过。 如先传。 又无其证。 即义相违并同喻色声等。 传如常难也。 实等五句义并注家传。 不遁同喻为不乐为之失。 共许有义恐又不尔。 疏云。 实德业上能非无性故成所别(文)既能有法也。 何云不能有四大哉。 又有性非实量非意许离实有。 言陈不无随亡。 准彼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种乐为宗。 共许有性亦随可亡。 谁替处言陈哉。 诸义是非殊恐多览。 可有用意之。 ○违四量法差别。 不能有实德业离实等有法。 一云。 和合句(子岛)。 二云。 共许有。 三云。 即实有性。 四云。 即义相违。 亦依子岛。 问。 何故以和合句不为本量同喻。 答。 无离实等有性义故。 子岛云离所和合无别体故也。 问。 若尔许非无故之因何得转。 答。 非都无故。 问。 若尔如何为不乐为。 不乐为者。 离实等有性下带言陈。 和合句无离实等有性义者难带言。 答。 上文云。 和合句离实等有别性(云云)问。 若尔何又不为本量同喻答。 ○自比量生敌证智事。 立者所立法门虽敌不许。 以自所许法门案立三支之时。 敌者又入彼宗义探其三支。 立者若于自宗能立三支。 非无敌生决智之义也。 但非敌者自宗所许义。 故非真决智。 问。 若尔立自比量有何果利。 答。 且以自所许法门立自比量先令信所立宗义了。 又以别道理成立自许法门之时。 敌者信彼法门之时。 返先所立量生真决智也。 譬如证第八识引大乘经。 此时小乘任彼所说。 且许第八识。 然而总不信大乘经佛说义。 故说第八识之文非至教。 故不为定量也。 以七因等成立大乘经佛说义了。 于彼所说第八识能生信解。 此义可尔。 问。 立他比量。 立者自悟智生哉。 答。 入他法门生悟解故。 自悟智亦生。 不如共自。 陈那菩萨者贤劫之一佛也。 于慈尊因明处弘宣既重。 望内院待下生之者。 谁不结缘乎。 爰诸师盛异说太繁。 一义之首尾难续。 正路之通塞易迷。 须仰师说。 不可自由。 但命世硕德谁无相承。 然犹返覆而沥思。 未必守其杭至于予者。 偏依凭子岛御说。 时世遥隔血脉虽绝。 志之所之指南无贰。 将来引接深思。 机缘之故也。 仍普通名事就彼本旨粗加润色。 其中前后制作非无参差。 还弥可推雅意。 予慭回学窗之昔。 素餐过人。 永就闲居之后。 丹底大改因明之事都非涯分。 而往日知己邂逅入来之时。 合谈自有及法门。 若暗推在胸。 任口言之。 言而去去而忘。 殆似空鸟之迹。 今年秋比。 聊加覆审。 老眼病力不堪自记。 仍誂算公缀其新旧。 合十八卷。 分为二部。 初十三卷号明本钞。 相承本义先后愚案等自他异义广记录之。 后五卷者名明要抄。 傍论别推同法润色等。 明本之残略注载之。 遗漏尚多。 何足后悔。 于时建历壬申岁冬十一月一日。 于海住山老宿坊终其篇矣。 沙门释贞庆。 批者以御口笔愚僧记之或消或入前后散散仍后日书改之。 良算。 贞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正本一时书写校点终功了。 弘安元年十月十一日书写毕同日一校毕。 执笔释乘信。 (先师故竹林院权别当乘范被校合毕。)同二·六·十五日以正本校之毕在判。 此抄者因明之奥藏立破之渊源也。 携于道之辈谁不欣求哉。 然而学疏位浅之族不及闻其名字。 爰先师两法印(乘范实宽。)者共为一宗之栋梁。 同为二明之独步各带此书以为秘决。 而予自入学之当初。 常随于实宽法印。 承传二明之大义之间。 于此等重书者。 须相传之处。 彼法印被离一乘院家之刻。 予犹为祇候身之际不虑止音信仪之上者。 自他本意相毕。 其后依附竹林院法印(乘范)。 两三年或读大疏并二卷私记。 或不厕余人。 校合明本抄。 如此连连传习因明奥旨。 而弘安七年九月比。 上纲卧病席之时。 此书有一见志之由。 出微望之处。 返答云。 求法之志尤切也。 师资之仪是深之上者。 更虽非悭惜之限。 年龄犹浅有惮于校仍进置此书于一乘院僧都御房。 若至探题位者可。 被许一见之由所申置也(云云)其后无程入灭。 哀叹难休。 于是同八年十月一日。 蒙探题仰之间。 申入子细于一乘院僧都御房之处。 任申置旨无相违。 被借下之毕。 仍一部五卷。 一见之次相语或人令驰笔毕。 於戏钻仰日浅虽惮备探题之重职。 稽古时至遂悦见掌中之秘要。 是则权现冥助之感应。 先人提耳之遗德也。 感泪难抑欢喜余身矣。 于时弘安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印权大僧都印宽(年四十四戒三十五。)弘安十年六月日。 以中南院之本重交合毕。 云或本者是也。 法印权大僧都印宽(生年四十九。)元德第二之冬子月中旬之天。 至鸡鸣走兔毫毕。 愿以鸟迹之功。 翻考龙花之缘矣。 僧正觉(春秋二十五岁。)正庆元年十月二日(亥刻)以良算自笔本校合之毕。 尚可覆审耳(二十七岁。)贞和四年冬对盛晓僧都口决请谈了。 现在传授四人之内余人未许可矣。 同五年六月一部一见之次记之耳。 前大僧正御判(四十三。)观应二年三月十三日(巳刻)于花林院御所书写之毕。 拟讲显意(四十六岁。)同十九日夜于宝积院御所一交毕。 明要钞卷第五(终) 发布时间:2024-09-03 08:17:15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52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