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大乘法苑义林章卷第五 内容: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第五基撰二十七贤圣章略以五门分别。 一释名义。 二出体。 三依身地。 四废立。 五问答决择。 释名义者。 于中有二。 一者列名。 二者释名。 言列名者。 总有二类。 一者因位。 二者果位。 就因之中有其十八。 果位之中有其九种。 因十八者。 即四向三果即成七种。 八者信解。 九者见至。 十者身证。 十一极七返。 十二家家。 十三一间。 十四中般。 十五生般。 十六无行般.十七有行般。 十八上流般。 此即有学之中十八名。 言无学中九。 一者阿罗汉。 二者慧解脱。 三者俱解脱。 四者退。 五者思。 六者护。 七者住。 八者堪达。 九者不动。 此约大乘列名。 若约小乘其名少异。 小乘之中即无信解见至。 遂立随信行.随法行替前二名。 若无学中无罗汉。 别开不退。 上来即是列名讫。 言释名者。 言初果者。 名为预流。 预者入也。 流者类也。 即入圣之流类故名预流。 言第二果者。 名一往来。 即断六品惑从人生天名之为往。 从天还人名之为来。 言第三果。 名为不还。 欲界九品悉皆竝尽。 唯有一生更不还生欲界。 名为不还。 言四向者。 即进趣之义名为向也。 四向法更无别义。 言信解者。 随他言音而生信解。 名为信解。 言见至者。 曾见之法能至于果。 名为见至。 言身证者。 信解。 见至二种圣人。 至不还果身中。 证得灭尽定故。 转名身证。 此但转名而不转体。 理说应云身证灭定。 由得灭定。 得灭定者必具前七。 故瑜伽说得八解脱。 所以者何。 前七解脱共异生故。 异生唯得前七解脱。 不名身证。 灭定无心。 唯身证得似涅槃法。 由身证得得身证名。 身谓积聚。 或复依止证谓成显。 身之与证。 依主.相违二释俱得。 言七返有者。 人.天七返名为七返有。 言家家者。 从家至家故名家家。 于中有四。 一者从人至人。 二者从天至天。 三者从人至天。 四者从天至人。 皆名家家。 其义不定。 或言初果之人不重生二家。 从张家死流生王家者。 故言家家也。 言一间者。 一生或半生在名为一间。 即是间隔之义。 亦名一间。 间者隔也。 即由此生堪能障隔圣果之道。 名之为间。 若断三品即三生在。 若断四品即二生在。 若断五品之时必断六品。 圣道力合如此。 若断七八品即半生在。 问如何得知。 答初品润二生。 中下二品各润一生。 中上品润一生。 中下二品共润一生。 下上品润半生。 下中.下二品共润半生。 问何因唯有七生。 不至八。 不减六。 答以圣道力故。 不增八不减六者业力强故。 如蛇毒损人之时。 行不过七步。 以毒力势故不减至六。 七步者四大力故。 言中般者。 谓处中有而般涅槃。 言生般者。 谓处生有及本有中而般涅槃。 言有行般者。 谓加行精勤而般涅槃。 言无行般者。 谓速疾道不假加行而般涅槃。 言上流者。 从下向上而往受生故名上流。 问云何名般涅槃。 答言般涅槃者。 谓得果义。 谓般命而得罗汉故。 名般涅槃。 上来有学讫。 言罗汉者即是应义。 有其三种。 如论广释。 言慧解脱。 能断慧障未断定障。 名慧解脱。 言俱解脱者。 定.慧二障全俱能尽。 名俱解脱。 言退者。 退有二义。 小乘之中退失于果。 名之为退。 大乘之中退失禅定现法乐住。 名之为退。 若游散.若不游散.若思惟.若不思惟。 皆退失故名为退言思者。 若不思惟即便退。 若思惟已便不退失名之为思。 言护者。 若作意防护故不退失。 故名为护。 言住者。 在平等位亦不练根。 亦不退住平等位。 故名为住。 言堪达者。 即是练根堪能进达故名堪达。 不动性。 是利根不进不退。 名为不动。 上来即是大乘释讫。 就小乘中。 随信行.随法行。 随他言音而生信解。 名为随信行。 言随法行者。 是利根自能依教而生于解。 名为随法行。 二总别出体。 言总者。 若有学无学。 总用有为.无为为自性。 言别相。 于中有二。 一者向。 二者果。 言向者。 初预流向。 即取四善根及见道十五心已来总是向。 言斯陀含向者。 总六无间道.五解脱道.六加行道。 而为体性。 言那含向者。 总用九无间九加行八解脱而为自性。 言罗汉向者。 总用九地八十一无间道.八十一加行道.八十解脱道。 而为自性。 此约有为出体性。 若取无为于理无违。 上来出向体讫。 言四果体者。 初果总用八十一品无为。 第二果总用见道八十一无为。 及取修道六品无为。 并取六品解脱道中顿修八智.十六行。 而为体性。 第三果者总用见道八十一无为。 及取修道九品无为。 并取第九品解脱道中顿修八智.十六行。 而为体性。 第四果者。 总用见道八十一无为。 及取修道八十一无为。 并取非想第九解脱道中顿修八智十六行。 而为体性。 上来即是出体性讫。 第三依身地门者。 于中有二。 一者依身。 二者依地。 言依身者。 四果四向于三界中何界初起。 九地之中于何初起。 答前之三果.三向。 唯于欲界身初证初起。 第四果通三界身。 第四果向初起唯欲.色。 若约地论前之三果向唯一地起。 谓欲界地。 其第四果通九地。 第四果向准果应知。 释依身讫。 言依地者。 前之二果唯初未至心。 若那含果初未至.及根本。 若罗汉果通九地心。 八根本及初未至即九地成。 即出依身地讫。 言第四废立者。 问于何果中。 而立信解.见至.及身证耶。 答信解.见至。 即是随信行。 随法行。 转至前三果中若向若果。 立为信解.见至。 若第三果中为身证。 问信解.见至此二何别。 答信解是钝。 见至是利。 由随信解转名信解。 由随法行转成见至。 故二差别。 问于几品惑尽建立四果。 答要断三界见所断惑尽故立初果。 谓断欲六品建立第二。 若断欲界九品皆尽而立第三。 三界见.修总尽而立第四。 问何处建立七返。 答约业而立。 谓七生之业而立七返。 此约多而言。 非无四.三等生数不遮止。 问于何处而立家家。 答约生约惑而立家家。 言约生者。 谓二生.三生。 言约惑者。 若断三.四品。 彼对治余二.三。 是说名家家。 问何故但于三生.二生而立家家。 答夫论于业还皆由惑润。 润生之义略有二种。 一者总。 二者别。 言总者。 前之三品以润四生。 中之三品共润二生。 下之三品共润一生。 言别者。 就初三中。 初之一品以润二生。 次有二品各润一生。 中.上品润一生。 中.下二品共润一生。 后下三品共润一生。 于中有异。 初之一品独润半生。 次有二品共润半生。 约此义边。 即有损生之义。 若断三品即有三生。 即损四生业也。 余有三生在。 若断四品即有二生。 谓第四品独润一生故。 若约四生立家家者。 即逆流生之失。 若断三品即尽四生之业。 是故不得约于四生。 若断四品即损五生之业。 若断五品必断第六。 问何故如是。 答以近果故更无迟住。 问何故但于三.四品而立家家。 不依断一.二品而立家家。 答惑品力等。 圣道齐同。 若断二品必断第三。 同上品故。 一入断尽无出观义。 问上之三品齐不出即断。 中品三品齐亦应入断。 问于何处建立一间。 答那含向中断七.八品。 唯一来生而立一间。 问于何处而立五种般。 答于那含中立。 问上流有几种。 答有其三种。 一者全超。 二者半超。 三者遍没。 言全超者有其二类。 一者乐慧上流。 为初禅死直生五净居。 是乐慧全超。 二者乐定全超。 为初禅死生于非想。 皆于初禅死。 随其诸地而断受生。 言遍没者次第而生不得超隔名遍没。 其余那含如释名中述。 问何故建立罗汉。 答对四果说。 问何故建立慧.俱解脱。 答由除定.慧二障亦立二种云何慧解脱。 谓已能证得诸漏永尽。 于八解脱未能身证具足安住。 是名慧解脱。 此义意说。 障有二种。 一烦恼障。 能障圣慧不得应果。 二者事障。 就胜而说。 唯异熟生喜.乐.舍受有下劣障。 于上等至不肯进求。 所知障摄。 此人唯能断初障故慧缚得脱。 慧谓简择。 离缚故名解脱。 慧所有脱名慧解脱。 又诸阿罗汉得灭定者名俱解脱。 由慧定力解脱烦恼解脱障故。 问何故建立余六种罗汉。 答约种姓别立六有别。 第五问答决择。 问九地之中俱有其惑。 何故但于欲界之中而立三果。 答欲界具三性三受。 烦杂多生立多果。 上界唯定地。 无多烦杂。 不立于多果。 问四果中有其二种。 一取有为。 二取无为。 此二何胜。 答取有为胜。 以彼者是其进取之义。 无为之法义何有进取。 以无为无进取故。 前解为胜。 问无间.解脱何道立果。 答但于解脱道中而立果。 以解脱道得果周圆而立于果。 问何故但取解脱耶。 答得果舍向得胜舍劣。 唯有解脱道。 又解脱道能证无为。 是以取之。 问向中何故不取见道无为。 果中即取斯何意。 问立果之中。 云何名入八智十六行。 答取上下八谛智。 言十六行者。 即取苦.空.无常等问欲经生那含将命终。 得果之义不。 以彼经生必不生上。 以断惑尽。 无由生欲界。 答有其二解。 一解云。 约那含身上必定得果。 必无命终。 第二解云。 问何故圣人不生中间禅。 及不依彼而得圣道。 答无多胜用。 不依彼心。 又多障难故不生彼。 问初未至何界所摄。 问身证与俱解脱何别。 答因果二殊。 身证者是因所摄。 俱解脱者。 是果所收。 问且如初果即是第二果向。 此有何别。 答虽得初果而未进断修所断惑。 但名住果不名向。 若得果已进断修所断惑。 随其所应是向所摄。 问颇有是向亦是果耶。 颇有是果亦向耶。 答有其四句。 有果而非向。 谓中间二果不进断位是。 有向非果。 谓初果向是。 亦向亦果。 谓中间二果进断位是。 非果非向。 反上应知。 问润生下上一品独润半生。 中下二品共润一半生。 如何断欲第八品而立一间。 问中般那含取何中有。 答但取欲界死生于色界。 取此中有不取余者。 问何故如是。 答欲界还生欲界。 二性烦杂故。 色界生色界。 一性无厌。 色界生无色。 无其中有故。 问贤圣有二十七。 何故诸处但说四果。 答有五义。 一者舍已曾得。 二者得未曾得。 三集断行故。 谓集诸无为断诸烦恼。 四者顿得八智。 五者顿修十六行。 具此五义故立四果。 亦无妨难。 大乘蕴界处义蕴界处义。 五门分别。 一辨名。 二出体。 三废立。 四百法相摄。 五十性等分别。 释名者。 初释新旧名。 后释义名。 梵云塞建陀。 唐言蕴。 旧译名阴(于禁反)。 此阴是荫覆义。 若言荫者梵本应云钵罗婆陀。 桉阴音应以于今反。 阴阳之阴也。 近代诸师竞作异释。 或云澹聚名澹阴。 此释不然。 然依医方说澹饮不言阴。 更有异释不能具述。 若言阴气是万物所藏。 即是聚义借喻为名。 粗可通途。 然非正目。 今名蕴。 或翻为众。 故法华云五众之生灭。 此亦不然。 若言众者。 梵本应云僧伽。 或翻为聚。 此亦不然。 若言聚者。 梵本应云曷罗陀。 又言处者。 梵云阿野怛那。 旧翻为入。 此亦不然。 若言入者梵云钵罗吠舍。 旧经亦有译为处者。 如空无边处等.阿练若处。 竝与今同。 梵云驮都。 唐云界。 有译为持。 偏据一义非尽理也。 释义名者。 俱舍云。 聚.生.门种族。 是蕴.处.界义。 蕴是聚义。 可聚十一种义。 故中边云。 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彼论释云。 一非一义。 如契经云。 诸所有色。 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麁.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 如是一切略为一聚。 说名色蕴。 由此聚义蕴义得成。 俱舍释云。 于此经中。 无常已灭名过去。 若未已生名未来。 已生未谢名现在。 自身名内。 所余名外。 或约处辨。 有对名麁。 无对名细。 苦集染污名劣。 不染名胜。 去来名远。 现在名近。 乃至识蕴当知亦然。 二总略义。 如经言。 如是一切略为总聚。 三分段义。 如经言。 说名色蕴等。 各别安立色蕴等相故。 由斯聚义蕴义得成。 俱舍云。 和合聚义是蕴义。 此依内明释。 二云荷负重担义。 如世间说肩名蕴。 物所聚故(此依俗释)。 三云可分段义是蕴义故。 世间有言。 汝三蕴还我当与汝(此依声论释)。 桉俱舍三解。 与中边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其意同也。 又释蕴有二义。 一是聚义。 二是灭义。 故毗昙云。 阴是聚义。 旧云十二入者。 是杀义。 今云处者是出生义。 出生六识之门处故。 十八界者。 俱舍云。 种族义是界义。 大乘释名。 种子义名界。 故中边云。 非一.及总略.分段义名蕴。 能.所取.彼取种子义名界。 能受.所了境用门义名处。 二辨体者。 其五蕴性唯是有为。 以积聚故。 俱舍论云。 蕴不摄无为。 义不相应故。 又毗昙云。 阴是死法。 唯摄有为。 三性之中依他性。 谈有法故非遍计所执。 通无漏故亦圆成实。 五法之内。 体即前四。 唯除如如。 十二处.十八界。 通以有为无为为体。 总摄五法及以二性。 除遍计所执性。 以无体故。 三废立者。 有二门。 一总废立三科。 二别废立五十二等。 总者俱舍云。 愚.根.乐三故说蕴.处.界三。 彼自释云。 或愚心所总执为我。 或唯愚色。 或愚色心。 又根亦有三。 谓利.中.钝。 乐亦三种。 谓乐略.中及.广文故。 如其次第世尊说为蕴.处.界三。 瑜伽第九废立离合三科颂云。 随增说我事。 为依.此所行。 生.持.分广略。 无别根.所缘。 以上总废立讫。 释此颂文下自当悉。 二别废立者。 随增说我事者。 废立五蕴也。 对法云。 何因蕴唯有五。 显五种我事故。 谓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说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自体事。 如其次第配释五蕴不减不增。 又俱舍云。 随麁.染.器.等.界别次第立。 此亦是废立。 亦是次第先后。 论云。 色有对故诸蕴中麁。 无色中麁唯受行相。 故世间说我手痛言。 待二想麁。 男女等想易了知故。 行麁过识。 贪.瞋等行相易了知故。 识最为细。 总取境相难分别故。 或从无始生死已来。 男女于色更相爱乐。 此由耽着乐受味故。 耽爱复从倒想生故。 此倒想生由烦恼故如是烦恼依识而生。 此及前三皆染污识。 由此随染立蕴次第。 或色如器。 受类饮食。 想同助味。 行似厨人识喻食者。 故随器等立蕴次第。 或随界别立蕴次第。 谓欲界中有诸妙欲。 色相显了。 色界静虑有胜喜等。 受相显了。 三无色中取空等相。 想相显了。 第一有中思为最胜。 行相显了。 此即识住。 识住其中。 显似世间田种次第。 是故诸蕴次第如是。 由此五蕴无增减过。 处界次第颂云。 前五境唯现。 四境唯所造。 余用远.速.明。 或随处次第(恐繁不能别释)。 依对法论第一废立十八界云。 由身.具等。 能持过.现六行受用性故。 释云。 身者谓内六根。 具者谓外六境。 过现六行受用性者。 谓六识。 能持者。 谓六根.境。 能持六识所依.缘故。 过.现六识。 能持受用不舍自相故。 当知。 十八以能持义故说名界。 问何因处唯十二。 答唯由身.具。 能与未来六行受用为生长门故。 所言唯者简六识也。 第四以蕴处界。 与百法相摄。 于色蕴中摄十一种色。 受蕴摄遍行中受数。 想蕴摄遍行中想数。 行蕴摄相应心所四十九法。 及摄不相应行二十四法。 合七十三法。 识蕴唯摄心法八种。 总摄九十四法。 唯除六无为。 故俱舍云。 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 十二处摄者。 内五处外五处摄十种色。 意处摄八识。 法处摄四类法。 所谓色法法处所摄色有五种。 是相应法有五十一。 不相应法二十四。 无为法有六。 合有八十六法。 十八界摄者。 唯开意处立六识界。 余竝与处同。 第五十种蕴等分别。 虽无一处具说。 总究诸论亦可具立一无漏善蕴。 二加行善蕴。 三生得善蕴。 四不善蕴。 五有覆无记蕴。 六异熟无记蕴。 七威仪无记蕴。 八工巧无记蕴。 九变化无记蕴。 十自性无记蕴。 一无漏色蕴。 有说唯有定所生色色蕴少分。 无五根等。 正义皆具涅槃经言。 舍无常色获得常色等。 胜鬘经云。 如来妙色身。 佛地经言有五种法摄大觉地。 唯识第十.佛地论云。 如来功德蕴.处.界摄。 如是等文诚证非一。 不能烦引。 下皆准知。 故五蕴法皆通无漏也。 于百法总有七十法通无漏。 第一心法八识是识蕴性。 第二心所法。 有二十三通无漏。 谓遍行五.别境五.善十一.不定二谓寻伺。 第三色法有十一。 谓五根五境.及法处摄圣所爱戒.并定自在所生色。 不相应行取二十二。 除无想定.无想事。 除异生性取非得。 若取异生性唯有漏。 第五无为有六。 竝唯无漏。 以依真如假立故。 对法云。 空.非择灭.胜义无记者。 亦随转门。 二加行善五蕴。 有五十二法。 心有六除七八识。 因中唯无记故。 至转依位便无漏故。 第二心所有法有二十五。 遍行.别境各五.善有十一。 不定有四。 第三色法有三。 以色.声二表加行善心发故。 及定共戒并一分散无表。 是加行善故。 第四不相应行法有十八法。 除命根.同分.无想天.并名句文身对法云。 五蕴一分是善。 又云。 加行善者。 谓依止善丈夫听闻正法。 修习净善法随法行。 五十四云。 威德定色亦通有漏。 此等总说因闻慧等所发身语。 定境色等为色蕴性。 故通五蕴。 三生得善五蕴。 总四十九法为性。 色蕴中三。 谓色.声.表.并法处散无表一分。 心所法二十四。 遍行.别境.善十。 除轻安。 及四不定。 不相应十六。 除命根.同分.三无心.及与名.句.文身。 识蕴中取六识。 除七.八识。 故对法云。 生得善者。 即前所说发起善身语等。 由先串习感得如是报。 乃至广说。 与信等俱任运起故。 此意即说。 宿习为因。 生得善心所发身语为色蕴性。 四不善五蕴者。 以六十五法为性。 色蕴唯三。 谓色声二表.并法处不律仪无表。 心所法中四十。 遍行.别境.并烦恼六.随烦恼二十.不定四.识蕴中取六识。 除七.八二识。 不相应中取十六。 谓得.非得.四相并后十。 五有覆无记五蕴。 有五十四法。 色蕴唯二。 谓身.语表。 梵于释子执手行诳故。 心法有七除第八识。 余七通有覆故。 心所有法二十九。 谓遍行.别境.及根本烦恼五。 除瞋。 随惑有十一。 除忿等七.及无惭.无愧二。 不定中取三唯除悔。 不相应法取十六谓得.非得.四相.及后十。 对法第四云。 若欲界系分别烦恼随烦恼。 是不善。 若任运生一切烦恼。 发恶行者亦是不善。 所余皆是有覆无记故。 五蕴一分是有覆性。 不善五蕴准知。 六异熟无记五蕴。 色蕴有十。 谓五根境。 唯除法处色彼非异熟故。 对法云八界八处是无记者。 约全分说。 今取色声据容有说。 声通异熟。 依菩萨地。 常行爱语如语谛语故。 感得大士梵音声相。 同余相好通异熟故。 声属第三.第五转者。 随转小乘声非异熟故。 色蕴十皆通异熟。 心法通七识。 唯除末那。 心所有法取十一。 谓遍行.别境.并不定中取眠除余三。 不相应法取二十二。 唯除二定。 第七威仪路五蕴者。 对法云。 谓怀非染非净心所发威仪路有三十九法。 色蕴中有四。 谓色.香.味.触。 心法中有五。 谓意识缘发威仪。 眼.鼻.舌.身.四识缘威仪。 以声非威仪故不说耳识。 若第八识缘四尘故得名缘威仪。 萨婆多更立似威仪心。 即总有六识。 为威仪路识蕴也。 心所有法有十四。 遍行五.别境五.及不定四。 不相应法有十六。 谓得.非得.四相.及后十。 第八工巧处五蕴者。 对法云。 谓怀非染非净心所起工巧处。 是无记性法有四十二法。 色蕴中有五。 身工巧四尘性。 语工巧即是声。 心法取七识。 唯除末那。 发工巧第六意识。 缘工巧五识及第八。 心所有法取十四。 遍行。 别境.及不定四。 不相应取十六。 得.非得.四相.并后十。 第九变化无记五蕴者。 瑜伽第三说。 变化有二。 一善。 二无记。 说定境色亦通无漏。 五十三说。 若依胜定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诸定加行令现在前。 九十八说。 神通不能变化四事。 谓根等。 由此。 但有法处色.声.香.味.触五。 为色蕴性。 若为利乐便是善性。 初二门摄。 瑜伽虽说欲界亦有诸变化此通三性。 生得变化非是通果。 设无记者异熟生摄。 此变化蕴有三十五法。 色蕴取五尘。 兼取法处色。 心法唯取一。 谓第六意识。 心所有法有十二。 谓遍行.别境.并不定中寻伺。 不相应行有十六。 得.非得.四相.并后十。 第十自性无记五蕴。 有四十七法。 色蕴中有五尘即外器世界。 及长养五。 既非四无记。 是故名自性。 心法唯取二。 谓第六七两识。 心所法有十。 谓遍行别境二乘起法执不障彼果。 故非染污。 是自性无记。 不相应行有十六。 准前应知。 依瑜伽第三。 说无记有四。 无此自性。 唯识亦说。 法执不障二乘故异熟生摄。 准瑜伽六十六。 说无记有五。 初四如前。 更加第五自性无记。 谓诸色根是长养者.外诸色处.非异熟等之所摄者。 皆名自性无记。 除善.染.色处声处。 桉此文唯说色蕴是自性无记性。 不说四蕴通自性无记。 今解四蕴亦通自性。 如二乘等所起法执。 是异熟生亦名自姓。 然异熟生有二种。 一是业感。 二是从生。 所以本地第三说四无记已摄自性尽。 六十六中开第五者。 以从生者体非异熟立为自性。 前后二文不相乖返。 故五蕴法竝通自性。 诸师于此阙而不论。 后学之徒遂无凭据。 极微章略以三门解释。 一辨眼缘。 二释违难。 三说胜利。 一辨眼缘者。 一肉眼。 业等所生故。 二天眼。 修方便起故。 此二皆是色蕴眼根。 三慧眼。 四法眼。 此二皆是无漏慧根。 五佛眼。 即前四故。 下六通中当广分别。 五十四说。 除肉天眼所余眼用一切极微为所行境。 以彼天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后两边。 若明若暗。 必不能取极微处所。 由极微体。 以思分析而建立故。 天眼尚不能。 况乎肉眼。 二释违难者。 花严经说。 菩萨能知无色宫殿若干微尘成。 第五十四云。 略说极微有十五种。 五根.五尘.四大.并法处实色。 如是等教处处非一。 极微无者彼如何通。 虽无真实极微体性。 如慧所析彼量亦成。 说知彼极微如所析量故。 五十四说。 非集极微成麁色故。 成唯识说。 诸识变时。 随量大小顿现一相。 非别变作众多极微合成一物。 瑜伽亦说。 由诸聚色。 最初生时全分而生。 最后灭时不至极微。 中间尽灭犹如水滴。 此即意显如热釜水煎。 微灭时不至边际诸色顿尽。 长读上文。 又翻解此。 诸色顿灭不至极微而即灭尽。 非如水滴微至边际。 诸色终灭犹不至边。 况有真实极微可见。 故但知慧之所析。 又有体用中最极小者。 所谓阿拏。 说此名极微。 此复何失。 三说胜利者。 既无极微。 说有何义。 五十四有五胜利。 谓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 于所缘境便能清净广大修习。 又能渐断萨迦耶见。 断诸憍慢。 伏烦恼缠。 及能速疾除诸相执。 此中意说。 修法空观。 要析诸色。 先至极微。 断诸烦恼。 后入空故。 由是大义故说极微。 能析彼心何人所作。 何谛所摄。 皆别思之。 胜定果色章略以三门分别。 一凡圣起。 二境多小。 三大种生。 一凡圣起者。 有义此色通凡圣起。 五十四言。 心自在转微细性者。 谓色无色二界诸色。 如契经说。 有平等心天。 曾于人中薰莹心故。 随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处。 展转更互不相妨碍。 又阿含云。 无色诸天泪下如雨。 佛边侧立。 如是等证处处皆有。 彼处既说上二界天现身住此。 复言此色亦通有漏。 引教如前。 故知凡圣皆能现起。 显扬唯说诸佛菩萨。 据大威德胜人说故。 岂二乘等亦不能变。 无色界天许雨泪故。 瑜伽又说虽非出世定之所行。 然由彼定增上力故有能现者。 彼说圣者具有世间出世间智。 显非出世智之所行。 非简异生不能现起。 故知此色定通凡圣。 有义此色非异生起。 显扬十八说法处色十二相中。 唯言诸佛菩萨等变。 此瑜伽又说离非出世定之所行。 然由彼定增上力故。 有一能现。 尚非一切圣者能起。 况诸异生。 六十五说。 要具威德极静定心。 方能为缘生此定色。 亦非不具大威德心。 及不定心。 所缘境界。 岂异生类能获威德极静定心现起诸色。 又言此事不可思议。 若异生起应思议摄。 由此唯圣非凡所起。 然瑜伽论三十三说。 诸圣神通随所变事。 随所作事。 随所胜解。 一切皆能如实成办。 无有改异。 堪任有用。 非圣神通不能如是。 犹如幻化唯可观见。 不堪受用。 故前解是。 二境多少者。 五十三说。 胜定果色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又显扬论第四卷说初胜处云。 若胜若劣者。 谓净不净色.声.香.味触之所摄色。 由如是等诸教诚证。 故知此色若假.若实。 有漏.无漏。 皆具五境。 八十九说。 变化不能为四事。 谓业果.心.心所.及根。 故余一切皆能变化。 六十四说。 胜定果色当知唯有显色等相。 于彼香等生因阙故。 及无用者。 此言意显。 异生定前加行因劣故。 不能变化香.味等色。 设复变之无彼实用。 非诸圣者。 又有漏定势力微劣。 唯能变起色.声.触三。 香.味无前加行因故不能变起。 设变无用非无漏心。 又二乘不能变起香.味二种。 非诸菩萨。 又以欲界为本质者。 具有五境。 以上界色为本质者。 无香味二。 上界地无种子.所託二种因故。 又变欲界具有五种。 变色界境但唯有三。 随有无故。 设託变彼亦无实用。 本质无故。 若定果色不变香.味。 花严经说。 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 法花经云。 持此经故。 光音.遍净。 乃至有顶。 初生退没闻香悉能知。 彼界异熟先无香.味。 若非定果此是何香。 非独变香而不变味。 故知定果通香.味等。 法花论云。 此是智境。 鼻根知故。 诸根互用。 不可说言六十五说威德定色虽不与彼十有色处自相相应。 然得似彼自性显现。 眼等五根既无相用。 香.味二法其用亦无。 色声触三有实用故。 根为识依。 所变之根识不依止。 可无实用。 香味不尔。 其用宁无。 香.味.色触其类同故。 似根但是色等五摄。 如前道理既广成立故。 定果色定具五境。 香积佛界定具五故。 三大种所造者。 五十四说。 胜定果色。 若依此系定。 即由此系大种所造。 又说此色胜定力故先起大种。 然后造色变异而生。 又说此色不依大种。 然从缘彼种类影像三摩地发故。 亦说彼大种所造。 非依彼生故名为造。 六十六云。 问世尊说有无见无对色。 当言何等大种所造。 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诸法。 影像生起。 当言欲界大种所造。 思惟色界大造亦尔。 显扬论十八说法处色有十二相。 第五色相非实大生。 虽此五文作诸异说。 今详造义莫过三种。 由彼所缘亲疎大种唯二类故。 一者触处业等所生本四大种。 此通身根.身识.俱意.第八识境。 二者法处定果大种。 此唯定意第八识境。 通或五识境。 前通异熟长养等流。 后非异熟。 前唯欲色二界所系。 或通不系。 后通色界无色界系及与不系。 五中初文依后大造。 随能缘定处所系故。 此言系者。 是摄属义。 非系缚义。 不尔无漏应非大造。 随所摄属。 何等至中大种造故。 前第二文义亦同此。 谓由胜定。 先变大种。 后造色生。 即随能缘定地大造。 随定前因。 及义说彼大种先起。 实俱时故。 此大通造三识之境。 亦许定力先起定果本识等境大。 后造生故。 或此文说依初大造。 定先击起触处大种。 后造生故。 前第三文依初大造。 虽定亦变大种亲生。 初变色境要託触处。 法处方起故。 说本质大种所造。 定大种劣不说依起。 然非本大亲实能生。 亲能生者.定大种故。 前第四文义亦同此。 随所思惟本大造故。 显扬意说。 非实触处大种亲生。 说非大造。 非定中者。 若初大种通三识境。 大种皆能造后定果色。 相依而有成造义故。 是疎远造非亲近造故。 若后大造通三识境。 俱能为依起造色故。 是亲近造。 非疏远造。 若依初造。 或以下大种能造上色。 或以有漏能造无漏。 或以自处能造他处。 若依后造唯自类造。 非他能造。 唯以有漏能造有漏。 唯以无漏能造无漏。 唯以自处还造自处。 皆唯自类。 一切非他。 设有诸处互造不同。 据理寻文未踰此二。 有义大造总应立三。 亦有不依本质定果得成造。 故前初文说随所系定大种造者。 此依依处大种所造。 如依此处入彼定时。 不杖本质。 先定期心不变大种。 彼所造色岂无大造。 即随所依床座等物。 或所依身大种所造故。 应别立第三依处。 虽无加行。 然以理摄。 即触处大。 二大种中初大种摄。 神通势力。 如瑜伽六十二说。 修之方便初起何身.异界相缘。 如是等义如唯识疏别章等说。 ◎◎十因章十因。 略以十门分别。 一辨名。 二总别出体。 三三种十因互辨宽狭。 四明废立。 五依十五处立。 六明得五果。 七与四缘相摄。 八与二因相摄。 九三性。 十因互明通局。 十问答分别。 第一辨名中有二。 初列名。 二解名。 别名者故为颂曰。 随.待.牵.生.受。 发.定.事.违.不。 摄受.六依生。 余各一处起。 初列名可知。 二释名者。 就十因中总有三类一有三个通持业依主。 二有一个唯依主。 三有六个唯持业。 言三个者。 谓随说.引发.定异。 若随是所随是见闻等。 说是能说。 即是随之说名随说因者。 依主释。 若随亦是能随者。 即是亦随亦说名随说者。 持业释也。 若言发是果名。 引者是因。 发之引名引发。 依主释也。 若发亦是因者。 亦引亦发故。 名引发者。 持业释也。 若异是果。 定者是因。 异之定名定异者。 依主释也。 若二俱因亦定亦异。 名定异者。 持业释也。 言一依主者。 谓同事因。 事是果同是因。 事之同名同事。 依主释。 自余六因皆持业释。 亦观亦待。 乃至不相违者。 皆持业也。 若言随说因等者。 十种皆持业释。 随说即因。 乃至不相违即因故。 问相违即因者。 岂灭亦有因生耶。 答不然。 但与黄叶为因。 不与已灭青等为因。 即是能相违即因故。 名相违因。 相违果者谓黄叶是。 第二出体中有二。 初总。 后别。 谓由法故有想。 想故有名。 名故所起语性能诠辨诸法。 名随说因。 以声为性也。 若所观待有四句。 能所受性即是遍行中受数。 触.想.作意.思。 无此五位差别能故非也。 触虽有此能。 而方此受非是领纳。 唯此受有此五位能及能领纳。 独名领受性也。 若待所受有能受。 受性唯受数。 所受中通一切法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即能受唯受性。 所受中通有为无为。 余有通故。 若所受待所受一种。 若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也。 其牵引因者。 种子远有牵果之能名牵引因。 即用有漏.无漏.三性.内外.种子为体。 若此种子为润已去。 俱为生起因性。 若疎缘相摄受令果得起。 唯除种子疎缘法体。 其引发因者。 若种.若现.漏.无漏.三性相依。 依引中等为体。 若定异因亦以此法等为体。 前界宽性狭。 后界狭性宽。 同事者始从观待终至定异。 同辨一果。 即以前法为体。 若相违因得有违缘为性。 不相违者于生.住.成得。 俱不为障一切法为性。 此中总出体也。 第二别出体者。 别有三种十因。 所谓清净.杂染.无记也。 且清净者。 以无漏善声为随说因体。 观待因即以清净位中受性为体。 所有种子为生起牵引二体。 无漏见等疎相摄。 六依处为体。 其无漏种现为引发因体。 若无漏种子及现行为定异因体。 始从清净观待终至定异因。 竝以此法为同事因体。 诸杂染法清净法家相违。 于生.住.成.得事中。 不相障碍无漏法者。 为不相违因体也。 第二杂染十因者。 若萨婆多声通三性。 以是业性。 即大乘宗声唯无记。 以是报故。 若依表业性。 假名善恶也。 即以此不善声为性。 观待因者。 待苦受有乐受者。 或待恶知识。 于是待所受。 有能受也。 无明等七支名牵引因。 爱.取.有三支名生起因。 由于根.境疎相摄受名摄受因。 下界引上三品相生。 若种若现为引发因体。 定异因者。 能招得自界等果为体。 初从观待终至定异。 俱共得果名同事因。 若无漏法等。 是杂染法家相违。 于生.得成.住中不相障碍。 即名不相违因也。 第三无记十因者。 无记声为随说因性。 若取外麦等为无记法。 唯有依主释。 亦持业也。 待足有往来等。 名无记法观待因。 穀种子等未润已前名牵引因。 若润已去名生起因。 水土人功等相助名摄受因。 依种生茎等已去名引发因。 若麦定生麦不生豆等名定异。 始从观待。 终至定异。 同招一事果名同事因也。 其霜等是禾相违因。 于生住等不相障碍名不相违因。 第三三性互辨因果宽狭者。 于十因中。 且清净者。 若清净之随说因者。 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 其果唯无漏有为。 无为善性也。 若清净法即随说因。 因体唯有为.无漏.善性也。 果通一切法也。 观待因者。 若清净法之观待因。 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也。 果唯无漏。 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若善清净即观待因。 因体通有为.无为。 唯无漏。 定是善性也。 果法通三性。 有漏.无漏.有为.无为。 于中四句。 若待所受有所受者。 如待前理有后理起。 因果性等。 若待能受有能受者。 如待见道有修道者。 因果性同也。 若待所受有能受者。 如缘真如理。 果因性等。 因唯无为。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依现行见方得此理。 因是有为。 果皆无为。 余同也。 言牵引.生起二因者。 唯得清净法即牵引.生起因。 因果性等。 唯有为相无无为。 唯无漏.唯善性。 无有不善.及无记。 若据有为。 无漏。 远望摄无为果。 彼既是疎。 此因亲不取也。 摄受因者。 若清净之摄受因。 因体通有漏.无漏.有为.无为。 有三性。 果体唯无漏非有漏。 通有无为。 唯善性也。 若清净即摄受因。 因体通有为无为。 唯无漏唯善性也。 果性唯无漏。 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若据平等智摄起染污末那。 何妨果法亦通有漏。 有三性然。 言引发因者。 若清净法之引发因。 因体通有漏.无漏。 唯有为.唯善性。 以论言同类胜品引故。 既言于胜品亦得为因。 何妨三性俱能引耶。 果法唯无漏。 通有.无为。 定唯善性。 若清净法即引发因。 因唯有为.无漏.善性。 果唯无漏.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言定异因者。 若清净法即定异因。 因唯有为.无漏.善性。 果通有为.无为等。 若清净法之定异因。 因唯有为。 果是无为同事因者。 若清净法之同事因。 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也。 果法唯无漏。 通有为.无为.唯是善性也。 若清净法即同事因。 因体唯无漏。 通有为.无为.唯善性也。 果法唯无漏。 通有为.无为。 唯善性。 若能同辨相。 得末那识起。 果法何妨通三性也。 言相违因者。 唯得有清净之相违因。 不得有持业也。 因体通二性。 不善.有覆无记故。 若总言之。 何妨亦通三性耶。 唯有为非无为。 唯有漏性也。 果法通有为.无为。 唯无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违因者。 若清净之不相违因。 因宽果狭。 若清净法即不相违因。 因狭果宽。 准前释也。 第二杂染十因者。 若据实义。 唯得有杂染法之随说因。 何以故者。 以大乘中声非善恶性。 若从表故假得通善恶性。 由此道理亦有二释也。 若杂染法之随说因。 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 唯有为。 果法通三性。 唯有为.唯有漏。 若杂染即随说因者。 因体通三性。 唯有漏.唯有为。 果法通一切皆得。 若据展转义。 亦得缘真如故。 观待因者。 若杂染法之观待因。 因体通三性.有漏.无漏.有为.无为。 果体通三性唯有漏.唯有为也。 若杂染即观待因。 因体通三性。 唯有漏.唯有为。 果体通一切皆得。 此是总说。 若别说者。 此有四句。 若待所受有能受。 因体通一切。 果法唯有为.有漏通三性。 若待能受有所受。 因体通三性唯有漏.有为也。 果法通一切皆得也。 若以能受待能受者。 因果性同也。 其中有别如理应思。 大乘中既无不善色等。 即无所受待所受也。 若据表业。 始从足骨待踝骨等。 因果性通。 于理何失。 其牵引.生起二因。 俱是持业也。 因果性同故。 若据业能引识等五果起。 少有杂染法牵引因。 因体通二性。 唯有为.有漏.果唯无记.唯有漏.有为也。 言摄受因者。 若杂染法之摄受因。 因体通三性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也。 果法性同前。 若杂染法即摄受者。 因体通三性。 唯有漏.有为也。 果性通一切也。 言引发者。 若杂染法之引发因。 因体通三性。 唯有漏.唯有为。 非无为也。 果性同前也。 亦可无此释也。 若杂染法即引发因者。 因体通三性。 唯有为.有漏.果法通三性。 有漏.无漏.唯有为也。 若据因有漏善法断证离系果。 何妨果法通无为耶。 言定异因者。 若杂染法之定异因当须分别。 若据无记为果。 果法唯无记.但有为.有漏。 因体通善.恶二性。 唯有为.有漏。 若三性为果者。 杂染法即定异因。 因果俱通三性。 唯有为.有漏也。 言同事因者。 若杂染法之同事因。 因体通三性。 有为.无为.有漏.无漏。 果法通三性。 唯有为.有漏也。 若杂染即同事因。 因体狭果性宽也。 言相违因者。 唯得有杂染之相违因。 因体通有为.无为。 唯无漏唯善性也。 其果即狭。 言不相违者。 若持业释。 因体狭果体通一切。 若依主释。 果狭因宽也。 第三无记法十因者。 若取外法名无记法。 唯得有无记之随说因。 因体可通三性。 因中表故。 显果上实无记极成。 因通有漏.无漏。 唯有为也。 果体唯无记。 唯有漏有为。 言无记即因者。 若据内声性是无记。 名随说因者。 即有无记法即随说因。 因体唯无记.唯有漏.唯有为。 果通一切。 风声等是能诠者。 何妨外法有即因耶。 言观待者。 于中有四句。 若所受待所受者。 即所待为因。 能待为果。 果因性等。 以因显形待水等。 形等为因果故。 若能受待能受者。 即因果等。 性亦同故。 以俱受数为观待因。 若依此义。 外法无此句也。 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 所受是因。 是无记法。 即因体唯无记.唯有为.有漏。 果性通三性。 唯有为非无为。 通有.无漏唯心心所法触受数也。 若待能受有所受者。 因体有为.通有漏.无漏有三性。 果性唯无记.唯有漏.有为.唯色法也。 若无记之观待因。 因体宽果性狭。 若无记即观待者。 因性狭果即宽也。 其牵引.生起二因。 唯得有无记法即因。 以取外麦等种子假故也。 言摄受因者。 若无记法之摄受因。 唯得有二依。 谓作用士用。 因通三性。 唯有为.有漏。 果唯无记.唯有为有漏也。 若无记法即摄受因者。 因果性同也。 其引发因者。 唯有无记法即引发因。 因果性同。 言定异因者。 亦只得有无记法即定异。 果因体等。 言同事因者。 若无记法之同事因。 因宽果狭。 准前可解。 若无记法即同事因。 因狭果宽。 言相违因者。 唯得有无记之相违因。 因果性同也。 若据雪等是外无记。 何妨亦有无记法即相违因。 因果体等也。 言不相违因者。 若无记之不相违因。 因体通一切。 果唯极狭。 若无记即相违因。 因果性等。 第四废立者。 问何故十因耶。 答略有六别。 五果义略以十门分别。 一出体。 二释名。 三废立。 四十因二因得。 五四缘得。 六十五依处得。 七三乘因果具几。 八有为无为有漏无漏等分别。 九见所断等分别。 十问答分别。 三废立者。 果是成办义。 要有法是。 无法非也。 因之所剋有二种果。 一无为果。 二有为果。 无为果名离系果。 有为果名增上果。 无为无多差别故。 更不分别。 有为有差别故。 复应建立。 有因与威势不障碍而得者。 但得增上之名。 有因胜取与而得者。 于中有因总假者之所得。 有因别法之所得。 总假者之所得名士用果。 余别法所得亦得士用果者。 以别从总相似为名。 于中依总立。 别法之所得。 复有二类。 一者同性。 二者异性。 异性者名异熟果。 同性者名等流果。 无为果要断随眠之所得胜故。 余非择果.六行所得等但增上果。 若非胜招致者但名增上。 胜者名士用等。 是故五果不增不减。 又显因类众多可分十种。 果众难剋合立五果。 此依圣教。 无说增上及士用果通无为处。 故作此释。 又解。 因之所得不过有法。 谓有为无为。 无为无多差别。 唯有一性。 故立一果名离系果。 诸有为法有多差别三性不同。 其同性所得名等流果。 异性所得名异熟果同性得中。 然据胜力所牵之果名等流果。 故同品与同品.胜品二俱为因。 非为劣因。 异性之中因体殊胜。 果相显现名为异熟。 故无记性望善恶法。 善恶法中。 自互相望皆非此果。 因体非胜。 果非显现。 非有异相令可知故不立为果。 是总果收。 然唯识第二卷。 言习气有二。 一等流。 二异熟。 总摄一切有漏尽故。 显无为无别有为有别。 立一.二果。 然上所说即是无为.有为别果。 此二各有近力.远力.胜力.劣力.亲力.疎力.资助力.不障力。 有无为中。 若为近.胜.亲.资助力之所得者。 立为士用果。 若为远.劣.疎.不障力之所得者。 名增上果。 此二即是有为无为二法共果。 皆依别法得士用名。 此果即通四法为体。 俱生.无间.隔越.不生。 俱生果者。 即同时法故。 成唯识第二卷云。 种子生现.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或第七云。 一切法有得士用果。 无间果者。 次后生法。 故成唯识第七卷云。 一切种者得士用果。 等流果中名士用故。 第八卷云。 引发等因得士用果。 隔越果者。 假者春种秋获果故。 诸论俱说此为士用。 或异熟果亦是隔越。 唯识七云。 于异熟果立士用故。 又第八云。 牵引.生起得士用果。 不生果者。 谓真见依处所得士用。 故唯识云。 摄受因得士用果。 虽士用作用二种依处是此因收。 既引发等当得士用。 岂遮真见得士用耶。 故知别法亦有士用。 士用之果亦通四种。 由此五果不增不减。 六十五卷说五果义少好。 与余不同应捡之。 法处色义林总以五门分别。 一开合废立。 二辨体性。 三释名字。 四分别假实。 五影质有无。 一开合废立者。 百法论总有一。 谓法处所摄色也。 五蕴论说法处色有二。 一无表。 二定果。 瑜伽第三说亦同彼。 显扬第一说有三种。 一律仪。 二不律仪。 三定自在。 第五十四初说三同此。 又彼卷中。 广说极微唯觉慧折。 若非法处何处所摄。 由此法处亦立四种。 对法论说五。 如文自列。 显扬十八说。 法处色有十二相。 一影像。 二所作成熟。 三无见。 四无对。 五非实大生。 六系属心相。 七世间。 八不思议。 九世间定果。 十出世定果。 十一自他地境。 十二诸佛菩萨自在转变。 百法一者处类说故。 五蕴.瑜伽各说二者。 极略.极逈体即极微。 折麁实色分成此二。 以假从实以细从麁故。 于诸法处更不别说。 遍计所起不明了意识。 独缘根境搆画所生。 熏种为因后生根境。 以因从果以影从质。 亦于法处不别说之。 诸无表色相隐同类。 总合建立名一无表。 定自在果虽通假实。 俱由定生。 亦总合立故。 五蕴等说二非多。 显扬第一。 瑜伽决择各说三者。 诸无表色相类虽同。 善恶性殊。 分成二种。 善者名律仪。 不善者名不律仪。 处中无表或无不立。 或有彼类更不别开不说所余准前应说。 故显扬等但说有三。 说有四者遍计所起可有本质。 随质从果法处不立。 极微无质故别立之。 极逈类同故不开也。 此说五者。 独头意所缘诸色与质用殊。 以根对故。 法处所摄。 诸有本质皆名影像。 名遍计所起。 善慧分折此有二类。 一互为。 二破一。 唯为所观。 极略.极逈无漏心所缘假.实竝名定生。 故分成五。 显扬十八说十二者。 唯说定果若假若实诸相各别异于余类。 更不说余。 十二种相竝胜定果之差别义。 非尽理门。 理实法处唯立三种。 一者影像。 诸有极微.并独散意搆画根.境.镜像.水月。 如是等类同皆无实。 心之影故。 同立一门。 二者无表。 若定若散若善若不善。 此皆不能表示他故。 相用既等。 同立一门。 三者定果。 有漏无漏若假若实俱由定起同立一门。 故五蕴等说后二种。 若极微色以假从实以细从麁。 若遍计色以因从果以影从质。 更不别立影像色者。 亦应无表以假从实。 非色从色不别说之唯说定果。 彼既不尔此云何然。 故应说三非可增减。 然今本论说有五者。 且有漏心独生散意。 总缘根.境.水月.镜像。 此等皆麁。 折诸根.境至极微位非麁唯细。 虽同影像麁细全殊。 觉意计心能缘亦别。 故离遍计别立极微。 有对色中略有二类。 一唯所碍不能碍他。 即色处中明等逈色。 下第三说非能碍故。 二能碍他亦为所碍。 除逈色等外诸有对色。 下第三说能互碍故。 由此二类麁色不同。 柝至极微细亦差别。 折前所碍以至极微名极逈色。 柝后俱碍以至极微名极略色。 由此类别细分二种。 二门影显境心有异。 随应麁细开合亦别。 麁色易知合名影像。 细色难解别开二门。 故论说五不可减增。 深贯诸文。 的当深理。 二辨体性者。 初极略色。 此论自说极微为体。 即五色根。 除逈色等余五色境.及四大种.法处实色。 极微为性。 显扬第五.瑜伽五十四说。 建立极微有十五种。 谓眼等根为五极微。 色等境五极微。 四大种四极微。 法处实色有一极微。 故此十五为极略色性。 二极逈色。 论自说言。 即此离余之碍触色。 以空界色极微为体。 论说逈色即明.闇色。 当知光.影色极逈色收。 日炎名光。 余炎名明。 影.暗翻此。 岂唯明暗是逈色耶。 唯说明暗但举小分。 然空界色上下见别。 分成逈色及空一显。 故空界色摄六种色。 折至极微总名极逈。 建立所以如前应知。 三受所引色者。 论自说言。 谓无表色。 有义唯二。 以律仪.不律仪无表为体。 处处皆说法处无表唯此二故。 要勐利思种便无表故。 有义亦以非律仪非不律仪无表为性。 此第八等说业有三。 一律仪。 二不律仪。 三非律仪非不律仪。 非律仪非不律仪者。 谓彼所有善不善业。 若布施等。 若殴击等。 律仪.不律仪所不摄业。 皆此所收。 五十四说。 色用差别者。 谓有表无表律仪.不律仪.非律仪非不律仪所摄作用。 说布施等为此业故。 定知此业亦有无表。 说表无表律仪等三为色作用。 何缘唯二有表无表。 此处中业唯有表耶。 不说三者即二所摄善恶类故。 故受所引定通三种。 律仪无表总有三种。 一别解脱无表。 即七众戒。 二定俱无表。 八等至俱诸有漏戒。 此亦名为静虑律仪。 色界威仪故以为名。 三无漏无表。 八等至俱诸无漏戒。 若别解脱无表.不律仪无表.处中无表。 此三皆依动发思种防发身语善恶功能增长位立。 故唯识说。 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 成业论说。 动发胜思能发律仪不律仪表。 由此熏成二胜种子未损坏位。 假立善恶律仪无表。 定俱无漏二种无表。 依彼二位止恶现思功能建立。 故唯识说。 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 此等诸无表为受所引体。 四遍计所起色者。 论自说言。 谓影像色。 独生散意识通三性心所变根尘无根等用。 水月.镜像。 此等非一。 因计所变五根.五尘.定境色等。 无用影像。 为此遍计所起色体。 五自在所生色者。 论自说言。 以解脱静虑境色为体。 五十三说。 胜定力故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即以定所变色.声.香.味.触境为体。 三释名字者。 初极略色。 极者至也。 穷也。 边也。 略有二义。 一者总义。 总略众色折至极微名极略色。 二者小义。 折诸根境至极小处名极略色。 故称极略不名极微。 略是总者略色之极。 略是小者色即极略。 或色之极略。 依士.持业二释随应。 今此色者五种通名。 二释虽成。 持业为胜。 极逈色者。 逈色即是色处。 逈色离碍方显。 立以逈名。 极逈即色。 逈色之极。 逈之极色。 二释随应。 色既通名。 初后解胜。 虽明暗等亦是所折。 明等是别。 逈色是总。 处所宽广。 复能为依。 不名极明等但称极逈色。 然此逈色与空一显。 上下类殊。 俱空界色。 不名极空名极逈者。 恐滥虚空亦是色性。 又逈色通。 空色唯上。 不名极空但称极逈。 受所引色者。 受谓领受。 因教因师而领受义。 引谓发起。 受之所引名受所引。 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色。 离合二名即成两释。 虽定道戒得不从师教。 然方便时亦从师教。 不律仪戒或自邀期。 或从他受。 由此总说名受所引。 又别解脱恶戒无表。 定由受起。 转不随心。 定道相从。 亦名受所引。 又虽得彼不定从他。 无表类同皆名受所引。 亦有受得定得道。 由此总名受所引色。 遍计所起色者。 三性意识能遍计度。 境从此生。 名彼所起所起。 即色名所起色。 遍计之所起色。 名遍计所起色。 亦通两释。 自在所生色者。 定.通无拥名为自在。 果从彼起名彼所生。 所生即色名所生色。 自在之所生色。 名自在所生色。 二释如前。 四分别假实者。 下第六云。 极微无体。 由慧分拆。 显扬第五云。 慧拆麁色至最细边。 建立极微。 非由有体。 故说极微无生无灭。 瑜伽论第三云。 于色聚中曾无极微。 从种生时唯聚集起。 亦非极微集成麁色。 唯识亦云。 至色边际假立极微。 五十四等皆说同此。 故初二色皆是假有。 成唯识云。 谓依思.愿善恶分限假立无表。 成业亦云。 依二种子未损坏位。 假立善恶律仪无表。 此证甚多。 故受所引色亦是假有。 显扬第十八说七事无实。 三影像.四响音。 故遍计色亦是假有。 五十四说。 堕法处色有实有假。 若有威德定所行境。 犹如变化。 彼果.彼境。 及彼相应识等境色。 是实物有。 成唯识说。 阿赖耶识变十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故定果色体是实有。 此中有义。 五种色中前四假有。 唯第五实。 显扬论说七事假中。 但说律仪不律仪假。 不说定果亦是假有。 瑜伽但说法处色中。 威德定色是实物有。 律仪不律仪皆是假有。 亦不说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 有义第五亦通假有。 菩萨二乘等。 解脱胜处遍处。 诸假相色实用都无。 若非此收何色所摄。 定境界故。 非五境摄。 性非极微。 又非无表。 彼解脱等定非遍计。 由此复非前四种色。 若非第五便无所属。 应此五色摄法不尽。 复不可说以影像故遍计色收。 岂诸定心皆成搆画。 无漏心等无假相耶。 佛智具能现诸影故。 此论亦云。 静虑解脱所行境色。 名定所生色。 然由圣者所变皆能成实极殊胜故。 瑜伽唯说彼为定所生。 以彼假想非殊胜故。 略而不说。 异生所变唯令他见不堪受用。 岂非假也。 显扬第一说。 定所引色。 由三品心起彼所缘影像色性.及彼所作成熟色性。 初是假色。 后是实色。 又显扬第十八。 七色假中说影像假有。 又法处色有十二相。 第一影像。 若假影像非定果者。 彼论不说无表定果外。 更有法处色。 彼影像色何色所收。 故知定果有假有实。 后义为善。 顺理.教故。 五影质有无者。 唯识第七卷说。 有二所缘缘。 一亲。 二疎。 若与能缘体不相离。 是见分等内所虑託。 应知彼是亲所缘缘。 若与能缘体虽相离。 为质能起内所虑託。 应知彼是疎所缘缘。 此五种色虽多是假。 彼能缘心亲所缘相决定皆有。 故彼复说。 亲所缘缘能缘皆有。 离内所虑託必不能生。 性是依他从因所起。 诸非实色即能缘等种子所生。 无色用故。 或无别种成本质故。 同一种起。 然无实用。 若实有者。 有色用故别从种生。 非与能缘同一种起。 如枢要说。 或变似色。 或有色用。 依此二理亲所缘故。 五皆名色。 依集量说。 疎所缘缘。 一切心生决定皆有。 佛地等说。 无分别智缘真如时亦变影像。 故诸心起定有本质。 即依此义。 五中四色必有本质。 初极略色。 欲色界十有色处。 以色无色定果实色以为本质。 论说极微有十五故。 次极逈色以欲色界色处为质。 无色界无别处所故。 此中所说。 皆由折彼麁色所生故以为质。 非有彼类说为本质。 受所引色。 既非心变。 非影像故。 不说本质。 遍计所起。 以欲色界十有色处.及上二界中定所起色。 以为本质。 皆可託彼变影像故。 定所生色。 以欲.色界诸根境色以为本质。 五十四说。 胜定果色。 然从缘彼种类影像三摩地发。 说彼大造故。 用二界诸色为质。 若有质色若无本境。 皆用名教以为本质。 许识行相通见及影。 故知所缘定有影质。 由此四色本质皆成。 故成唯识说。 疎所缘缘能缘或有。 离外所託亦得生故。 第八第六此诸心品所杖本质。 或有或无。 疎所缘缘有无不定。 若依此义。 极略.极逈.遍计起色。 折缘诸色因名教者本质如前。 依自寻思计诸我法.空花兔角.过去.未来.劫尽常微。 不因他教皆无本质。 又定果色有变有化。 有缘他起。 有定力生。 若变缘他定有本质。 其化定力及自在位。 不假他生。 故此本质有无不定。 虽说行相通见及影。 谁许彼遍一切心。 正智缘如行缘一故。 若缘如智亦有影像。 谁能照彼知有真如。 即本.后智亦应无别。 又诸菩萨虽入灭定。 尚起威仪游诸净土。 此由定前意乐。 击发本识相分现诸威仪。 后虽灭心威仪不灭。 由第八识持缘彼故。 此位威仪依何本质。 不尔八地以上菩萨。 入灭定位无前意识发起威仪。 即应不成念念入定。 亦非不起定现诸威仪。 如是便违处处经典。 又梵王等变本形类。 佛前听法谈论语言。 前能变心意识已灭。 以非定通识。 时现在前。 此所变形唯第八境。 彼以何法为本质耶。 第八所缘亦定果故。 由斯定果所杖本质有无不定。 故唯识说契当深宗。 集量未行。 且依现教。 性境不随心。 独影唯从见。 带质通情本。 性种等随应。 大乘法苑义林章卷第五 奉施入 东新谈义屋文和二年(癸巳)八月上旬参笼丁众旁以有存旨之间奉安置当室了存生之程自专契约别纸注之矣。 善庆花押嘉应二年十月二十日于菩提院卯时点之了。 时代及末佛法不重尚如瓦砾虽然为上生内院值遇三会悟解唯识点了生年四十三。 宽文十二年(壬子)十月日令修补了。 法印权大僧都清兼六十七才 发布时间:2025-02-21 08:04:04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8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