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瑜伽论记卷第十四 内容: 瑜伽论记卷第十四(之上)释遁伦集撰论本第五十三于十门中。 第七解业义。 即是决择眼识所缘中表色耳识所缘声意识助伴中思。 亦可通决择彼六识助伴相应思数以皆彼业性故。 中有二。 初明三性三业。 后明不律仪等三业。 前中。 初辨业相。 后明假实。 复次云何表业谓略有三种。 等者。 景补阙云。 此三表业中身语二业。 若随相分出体。 谓从三性意思变起色声为身语业体。 彼意业者取根本身语同时意思是意业体。 若遣相分就见分出体。 即取根本意思依身语门名身语表业。 前方便思名意表业。 无表业者。 若欲界中若善不善业随就相分或就见分出三业体。 彼业所熏成种于此种子相续遮止如善遮恶恶遮于善假立现行。 随有要期未满已来如此业种运运增长名成就业。 若限势过及希望止业种不增即名舍业。 若道定戒唯就现起相应思意一念义立七支无表。 一念能离七支过故。 以大小乘教皆说道定律仪随心起灭不恒相续。 若就种子立道定戒恒相续过不得说言随心起灭。 菩萨净戒身语意表或就相分或就见分如前出体。 若无表业则就业种随本期愿一受已去运运增上乃至菩提。 次释其名。 相分身语。 体是色声。 从作起时表示意思喜怒等事。 则以相分表于见分。 亦名以相表体。 故百论云。 譬彼潜流兴。 鼓波而自表。 意表业者。 不能表示于他。 但自表了所缘境界。 今言身语表业从能表示身语为名。 意表业者则从相应了境为因。 无表业者。 有其二义。 一就现起身语随其善恶以相表示当性自表名为表业。 若望异性不能相表亦名无表。 如善不表恶恶不表善等。 二就身语业种假立业性。 不能表示善恶等事名为无表。 道定律仪依心起灭。 不能随事有所表示名无表业。 此中但说有表业。 略无无表道理必有以有种子故。 意表业者。 若望表了自境名为表业即功能为号。 善恶性异善不代恶有所表了恶不代善有所表了亦称无表。 若就种子立意。 无表业者。 虽就种子假立现行不能表了所有境界。 名意无表。 基云。 此准此卷下解虚空等二无为已。 结云如是二十四不相应法等皆是假有。 看文势则兼结前第五十二已来。 前卷末种子及此业等。 皆是伏难。 谓前不相应证成假有。 前言种子为假为实。 既明种子假实已。 业种子上立明之。 设假现立种子已前不相应未尽。 故于种子上而建立无想定等。 故业下明无想定等三不相应。 便决择本扐八卷业道义。 彼是寻伺地此是意地。 故非正决择。 言若于身语意十不善业道等者。 景云。 前七亦业亦道。 后三贪瞋邪见道而非业。 何故今言身语意三业名十不善业道耶。 解云。 今据意业与贪瞋邪见同时相应为言。 故言身语意十不善业道。 道理意思非后三道。 以意思业业而非道故。 不离者。 是业种子者随不离也。 现行增上力故等者。 由此种子望彼现行增上力故。 生起所有身语染污表业。 备云。 未离圣道所对治。 故言不离。 今解稍异。 以下明善业中云于彼誓受远离。 故知此云不离现行。 即不远离十不善也。 若即于彼至名善表业者。 景云。 既言誓受远离身语表业。 是即未起身语但有思愿。 云何得名身语表业。 解云。 若据作善。 尔时即无身语二业。 若据止善。 尔时即有。 以誓受时。 于一意思有离身语七非义故。 名此意思为身语善业。 故无有过。 若诸威路至名无记表业者。 基等云。 此如随转萨婆多义。 云一分者。 即威仪四尘工巧五尘中唯取身语故言一分。 今大乘此通三性。 今取无记。 除善不善。 故言一分。 此皆加行生。 非如异熟生心不能发业。 若尔。 变化心亦能发业。 何故不论。 今大乘若为利乐当知是善则善种类。 若为嬉戏当知无记即威仪等种类。 略而不论。 若有不欲表示于他乃至名意表者。 景云。 此是总明三性意业。 不欲显示他但自内心三性心起表了前法。 名意表业。 泰云。 后思表前思故名意表业。 基云。 如身语二种表示于他意唯自表。 如发身语业时。 必有意表知我作如是事等。 即前表知后作此事意俱表业。 名意表业。 测云。 见分所作自证能知。 自证所作证自证能知。 乃至证自证所作自证能知。 唯内所知故内意思择名意表业。 此中已下次明假实。 景云。 此破小乘执一刹那身业有动是其实业。 今约相续此灭彼生假名身业。 一念无动故无实业。 此约本识相分根色此灭彼生。 以破外执。 意识影像随质无记。 基云。 以正量部师色法相续一期四相有别动色说名身表。 今破之云。 刹那刹那生灭相续于此处灭于余处生。 非一实法中无生灭从此不灭而能往彼。 吠世师德句中屈申等亦尔有实体。 今同破之。 若萨婆多虽动色然别有业色。 如屈申时有别业色生。 今不然。 唯有异熟无记色身于此处由思力故变易而生。 非别有业色。 故言唯有身于余处灭等。 唯有语音名语表业者。 此简萨婆多声即语业。 今言但有语音。 思业所发名语表业体唯无记。 不同小乘业体通三性。 唯有发起心造作思名意表业者。 此言以思为意业。 意业亦发身语以思为业。 业即是色而是假名。 非别有色名为业等。 何以故乃至不应道理者。 此破正量部等。 应先成有刹那已。 方可破无行动。 应先立量云。 诸色尘等应刹那灭。 色蕴摄故。 如灯焰铃声。 灯焰铃声他共许故。 方立量云。 无有此所之色往至余处。 刹那灭故。 如灯焰等。 此刹那灭因方是极成。 又离唯诸行生余实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 此亦破正量部实行动作用。 又破萨婆多业色极微性实作用。 又破吠世师业句实性。 今总非云。 无别实作用。 如眼耳意所取三业皆不可得。 彼虽行动及业色。 皆眼等所取。 与彼为随一不成过。 此不许眼识等得故。 量云。 汝言行动业色等名离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得。 现比二量所不知故。 如兔角等。 意业虽通三性。 然取思作表了作用义等。 下明不律仪等三业。 文分为四。 初明恶律仪业。 二明善律仪业。 三明处中业。 第四问答重辨。 前中有二。 先出因缘。 后辨体性。 前中。 问。 何故善律仪即是业道。 不善律仪随起处中方名业道。 三藏云。 善律仪止善故即成业道。 景云。 恶律仪体性即用十不善道及恶思愿。 恒与不信懈怠妄念散乱恶慧相应以之为体。 释其名者。 能感苦果业体名恶。 恶之诸戒名恶律仪。 随文释者。 言有所了别者。 简狂乱人。 此说生在不律仪家要期受事得不律仪。 不同杂心生在不律仪家但杀一生则得不律仪未必要须期受事。 若生余家必须受事。 又于此活命事重复起心欲乐忍可等者。 初已受事重复忍可。 方成不律仪。 下释重忍受意。 由不律仪所摄故等者。 依如三藏云。 初受事时但成意地不信等六。 及成杀等七支方便所有种子能生后时根本业道名不善根。 非是贪等名不善根后时对缘行杀盗等方渐成就处中杀等。 亦可更释。 初以邪思不信等六为缘受事。 发起赖耶识等杀中根本业种令其增长。 尔时则名成就根本杀等不律仪业。 如生不律仪家如是随是何人等者。 类生余家领受期愿及作事等。 皆名住律仪者。 此人乃至已下文者谓未得对除已来。 念念增长。 谓从十不善业道种。 次念增成二十。 第三增至十乃至无边。 基云。 若生不律仪家有所了别自发期心谓我当以此活命事等者。 此当八律仪中能起律仪。 余下一一配属。 今大乘虽生不律仪家有所了别以去。 自发期心方成。 若不期心违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则非不律仪。 律仪名轨则。 故名不律仪。 非是恶轨则名不律仪。 则是其体名。 如恶尸罗相似。 今准此文势。 即初发心期作亦非不律仪摄。 要重发心方成故。 今解前为加行道已成然未决定尚轻是故。 以去重发心是中品则无间道。 后若作此事已成上品别作发无表。 然准论云。 虽成身语无表。 但是意三不善根摄故。 由意成身语七支无表故。 论云但成广大诸不善根。 后若行事已。 即发表无表。 此意所发无表不属身语。 但论云不言成就不善根故。 后行事已则属身语所收。 又唯成意不善根即名不律仪。 非成七色业道。 七色业道复作事时成。 亦不名不律仪。 不同萨婆多名处中业道。 当知非福运运增长者。 此亦刹那刹那七支倍增故名运运增长。 次辨体性。 景云。 此中邪愿等六法正现前时以为受。 能受本识业道种子。 名能发彼业。 毗昙中有四缘舍。 今大乘处处但见舍善戒缘。 未见舍恶律仪文。 以理则有三缘。 除二形生。 备云。 十恶业道三不善根不信等六是恶戒体。 文略不辨。 又云。 处中有二。 一受表无表。 即受业发业。 二随表无表。 即由种现行。 基云。 剋性出体。 唯是恶思种子上假立。 今取翻五根增者故言不信等。 其实常当十法俱转乃至邪欲邪胜等。 此思即能起业思。 如下八律仪中第二能起律仪也。 上来不律仪。 一期心即成时节。 谓未舍已来七支七支运运增长。 舍时节。 谓受戒命终得定二形生四时。 今大乘虽不受戒誓舍作法亦名为舍。 故五时也。 故论云乃至此思未舍已来名不律仪者。 明知舍思意业亦舍不律。 言恶尸罗者。 尸罗名清凉。 行恶之人恶清凉故我为恶尸罗。 非其恶体即是尸罗。 旧难云。 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 此不善其名若如今释即无过失。 如不律仪名同。 又难云恶体非尸罗行恶之者恶尸罗故名恶尸罗。 亦应见体非恶行恶之者恶其见故名为恶见。 解云。 见名为分别善恶分别俱名见。 尸罗名清凉恶体非清凉故不例同见。 次明善律仪。 文分有五。 初翻恶明善。 二辨差别。 三明体性。 四明头数。 五问答辨。 与此相违如应随转者。 此则初也。 基云。 律仪体性。 亦以善思俱时。 亦取五数。 剋体唯思种子上假立。 今大乘准文。 即亦取十善业道及思五蕴为体。 次辨差别分。 文为二。 初明差别。 后问答辨。 谓有堪受方可得受者。 一者有体。 二于出世中心有欣厌。 恶律仪中则不如是。 故有差别。 或由他由自而受律仪或复有一唯自然受除苾刍律仪等者。 景云。 由自由他此言是总。 通明七众及日夜戒。 或唯自受除苾刍律仪者。 总劝七众所受及日夜戒以为三种。 出家五众总名苾刍律仪。 在家中近事及近住。 今明近事近住得有自受之义。 出家五众要从他受。 以非一切皆堪受者。 非黄门等之所能受故。 若苾刍苾刍下。 反难外人。 云发戒时节。 即出家五众中三众第三羯磨已得戒。 若沙弥沙弥尼及三在家众受三归已即得戒。 若出家二众要他所受苾刍摄故。 在家三众得自然受即亦三归已即得戒。 若菩萨戒通自然受。 摄一切戒尽。 后出家已要从他受。 今明二乘戒。 故从他受。 测云。 由他由自者。 辨从他得。 唯自然受者。 辨自净心受不依戒师。 次问答辨。 言言二种受随护支所谓惭愧者。 基云。 惭能自受。 愧谓从他。 然二俱竝行然据增胜。 故有一时戒无第二非即无一。 若从他受戒由身发七支如往师所等。 或由语发七支如发语请师等。 若自然受者。 唯有意表业。 此不以身语为方便唯以意为方便受得身语七支无表也。 问则有无表不从表生。 无身语故自有意成表故。 若尔。 则自受时礼佛发言岂非表业。 今解无表他令知故说无身语。 非自无身语业也。 故亦有表生。 如遣他行事或语等为身等表。 故身语得互相表。 又此等约一切作法。 如重病者不能动身发语。 虽从他受亦有无表不从表生。 或自发期心唯有无表。 故为此论也。 测云。 随护支惭愧二法有具不具。 故从他受。 若有惭者必有愧故自受。 若有愧者未必有惭是故此人不能自受。 依他方起愧得受戒。 为此人故制从他受。 言等无差别者。 二受虽异。 同有五支故。 若远离思已下第三明体性。 初明六法为律仪体。 测云。 远离思上假说表业。 表业与根俱时现行。 说名律仪。 次明从此六法为因等起生十善业道为善律仪。 景云。 初小分多分全分离十恶行为三十善。 于上中下恶行中唯离下品名小分。 若离下中二品名为多分。 若具离三品名全分。 次三十行约时辨别。 后四即自行劝他赞其行体庆悦行人。 所生福量当知尔者。 从前百行生百福也。 基云。 言一分等。 此同经部受一二戒时亦发戒。 不律仪等亦尔。 誓受一时亦名不律仪。 若不誓直而行杀者但名处中。 别受别时总名有十。 此中问。 如全分离等此与少时等何别。 而言有百戒至尽寿十。 与自受教他何异。 解。 意所缘趣求别故。 然此中有三位。 初三位约事。 次三位约时。 后四位约人。 然就后中第三自语分为二故。 第四明戒头数。 中。 初正明律仪有八。 后摄八为三。 前中。 初举数列名。 后次第辨。 景云。 一能起者。 受戒方便也。 二摄受者。 正受戒也。 此二明受。 三防护者。 精专不犯。 四还引者。 犯已能悔。 此二明持。 下中上三通受持也。 清净一种通禅及道。 定为第一。 道为第二。 故下云初及第二清净力所引。 罗汉不由所治胜故胜者。 无所断故。 基云。 尸罗无侮等者。 如显扬第十七云。 成尸罗故无悔。 无悔故生悦。 生悦故心喜。 心喜故身安。 身安故受乐。 受乐故心定。 心定故观如实。 观如实故起厌。 起厌故离欲解脱。 离欲解脱故自谓我证解脱我生已尽等。 解虑律仪。 此中唯有四根本。 如对法第八于无色界略不建立色戒律仪。 显扬等文无色亦有定共戒。 然于欲界或修生见道。 皆为远分对治。 此中随顺理门故不说无色。 于未来禅亦有无间道。 略而不论。 若无漏者先得静虑者。 依五地入见得不还果。 得戒见道。 无间道为恶业道等对治后解脱道乃至无学。 望见道恶戒。 名远分对治。 若修道者圣者身中微细罪随所依等于九品无间道望所断。 名对治道解脱道。 亦名远分对治。 然今大乘更有束三界九地。 从初果即至无学为九品对断。 其断惑乃至随依此地即取九品无间道为对治道。 余地名远分对治。 唯除有顶中间禅。 此据有学初得第三果人断惑得所断断故胜。 若渐断第三果以去亦尔。 但由能治胜故得无学治。 若顿断三界九品者乃至未得无学无间道来皆是所治断故胜。 唯无学能治胜故胜。 其入见道。 此中约四根本作超越人作法。 于未来禅作初果人法。 其实未来禅亦得超越果得七作意。 依未来得不还果。 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 今约果满为论。 此论超越。 如次第人无色地亦得断欲界犯戒种子。 三藏云。 见道依六地竝取中间者不然。 唯六现观三依五依生除中间禅。 余处文虽云有无漏。 然以梵王所居多散乱故。 准如有顶虽有无漏不成断惑。 如余处广辨。 然此定道共戒。 三藏云于见道俱现行思上建立。 以名随心转色故。 问。 如何以现行思为定共戒体。 有人言此种上立。 应于前加行道中思种上建立。 如发别解脱戒思取前加行思判业故。 此未成释。 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戒。 是散心或他地界系。 如何随加行以判戒体。 但应随定道俱思而立。 测云。 防护律仪中有二解。 一解即以善思及以五根名为防护。 能护律仪故名律仪。 体非律仪。 又解。 戒体所防护故名防护。 摄八为三言受及持者。 受随二戒有表无表广如律宗。 自下第五问答分别。 有六。 初摄七众及日夜戒以为三种。 二明三戒具支多少。 三明男女二众制戒多少。 四明勤策离彼金银。 五明远离歌舞涂香冠鬘八戒十戒开合有异。 六明不许扇搋迦等受出家戒。 初中云离恶行及欲行者。 景云。 离饮酒过中食歌舞涂香冠鬘上大床等名离欲尘行。 离杀盗等烦恼业道名离恶行。 离非梵行通离二种。 近住但当劝进摄受二因等者。 以少时少勤持离恶离欲二行之因。 渐渐令出生死重担。 前三支离恶行者。 离杀盗妄语。 其后四支离欲行者。 不过中食不饮酒不歌舞伎乐不香涂身不冠诸鬘不上高广大床。 此四竝是离欲行尘。 泰云。 前三支离性罪故名离恶行。 后四支非离性罪但离庄饰五欲处起故名离欲行。 非梵行是性罪恶行。 又淫欲行离彼名俱离行。 由第三不能尽形究竟行俱离行。 但当勤受日夜俱离为尽形俱离二种因也。 勿自谓在家重担所镇不能受俱离行与尽形俱离戒为因之近果住。 故名近住。 基云。 前三离恶行等者。 今据多分为论。 第二明具支多少。 中。 苾刍四支者。 如声闻地明尸罗六支。 今此文中摄六为四。 一受具足者。 则是住净尸罗。 二受随法学处支者。 即是善守护别解脱戒。 三随护他心支者。 即是第三轨则具足是威仪戒。 第四所行具足是不行屠家等。 四随护如所受学处支者。 即彼第五于微细罪见大怖畏。 第六受学学处。 对法显扬。 录瑜伽六友文将摄之为五。 但摄轨则具足所行具足为一。 余四依旧。 故但成五。 言若作表白第四羯磨及略摄受随麁学处者。 谓受戒已。 略说四重及以四依。 谓乞食等名麁学处。 一白三羯磨。 第三羯磨名为第四。 自此已受行随戒。 名受随法学处支。 邬波云近。 迦云事。 索即男声。 斯即女声。 于近事之上加以索斯之声。 故男女别。 言二违越所受重修行支者。 若已犯前三。 师僧捡得。 由不妄语发露忏悔。 重修前三也。 涂冠香鬘者。 西国以香涂身。 以鬘为冠。 是放逸处故制也。 正学者。 即式叉摩那。 受六法二岁学戒。 第三明男女二众制戒多少。 母邑者。 正翻应云母村。 西国呼女人为母。 同村邑人也。 沙弥十戒故云少分。 式叉十六故多分也。 第四明勤策离彼金银。 中歌舞伎乐名处行非时而食名所受第五开合问答。 如文。 第六明不许扇搋等受出家戒。 扇搋迦者。 一向无根。 或天生无根及为他害。 总名扇搋迦。 半择迦者。 此云多染污。 通有根无根。 下文云天生无根是扇搋。 亦是半择迦一分。 半择男势或起不起。 唯半择迦被害无根者。 若不被他于己为过唯扇搋迦。 若被他污即通二种。 则成二句。 一唯扇搋迦非半择。 被害无根乐能非所。 二唯半择迦非扇搋。 谓有根男势或起不起等。 三是扇搋亦是半择。 天生无根及被害无根乐为能所者是。 云何得知天生无根通乐能所。 以准被害无根中云不被他污唯名扇搋迦。 若被他污则名二。 将知天生无根。 通乐为能所。 俱名二人。 然其受护所有学处福等差别者。 此通外难。 难意。 扇搋等果报劣故。 所受律仪不违男女故。 通意云。 若以等心受五戒者福德无别。 自下第三明处中业。 身语意业虽善。 非是律仪。 以不要期求涅槃起故。 虽起众恶。 而不要期一期活命故。 非恶律仪摄。 问。 此处中业为唯有表。 为亦无表。 此有两解。 一云但有表。 即随二善恶现行思上功能为体。 一云亦有无表。 即以种子功能为体。 问。 菩萨三聚戒为俱律仪。 亦处中耶。 此有两解。 一云律仪戒离恶增胜故。 得名律仪。 余二处中。 又云俱名律仪。 摄善利生竝可轨持。 故名律仪。 问。 佛身得有处中不。 答。 有二解。 一云亦有。 同于小论。 又解无也。 诸佛功德一一皆胜故皆名律仪。 自下第四问答重辨。 于中。 初辨自受他受若等心受持福德无别。 次明戒障。 后明舍戒缘。 初中。 云若由自受等者。 泰云。 初自发心受。 二由他就受。 三从他师受。 四自净心受不从师也。 后二皆通前二。 前二方便欲受时心。 后二正发戒时也。 明戒障中。 先辨不授。 后返此明受。 前中有三。 初苾刍。 次近事。 后近住。 前中有二。 初所授之难。 后阙能授。 前中。 初问答标列六因。 次释。 后结。 释中。 初意乐损害。 为遭众苦活命出家。 律藏遮难中无此初因。 二依止损害身有痈肿。 正在于遮。 三男根损害。 谓扇搋迦及半择迦等此在于难。 又半择迦有三一全分二一分三损害等者。 泰云。 半择迦是无男志性。 乐他于己为过义。 扇择迦是无根义。 初半择迦具此二义。 第二半择迦有根无男志性乐为过故唯名半择迦。 以有根故非扇择迦。 第三以无根故唯扇宅迦。 非本无根为他残害。 男志性不改不乐他为过。 故非半择迦。 若有损害已后失男志性乐他为过同女性者。 名半择迦亦扇择迦也。 基云。 如对法第八有五种。 谓生便。 半月。 嫉妬。 灌洒。 除去。 此中唯无灌洒。 以此中开嫉妬为二。 谓逼己见他故。 彼合灌洒是嫉妬类。 得他精血方起势故。 扇搋迦此云无根势用。 半择迦此云。 乐他于己为过故。 如生便名全分者无根。 乐他于己为过故名半择迦。 以无根势用名扇搋迦即一生不起男势故。 第二乐于己为过名半择迦有时势非扇搋体有根根势时起故。 除去之中有二人。 此人不同生便必无男根。 除去曾有男根。 虽除去无志。 性仍未改。 若不乐他为过故非半择迦。 无根势故名扇搋迦。 若乐己为过名半择。 无根故亦扇择。 第四白法损害。 备云。 造五无间罪胜染大尼罪。 窃法外道形现生家罪。 犯不共住罪。 若暂摈别异住。 竝名白法损害。 泰云。 不共住者。 犯重人也。 若别住者。 上明意乐损害中云。 或畏不活法。 比丘中诈现自辨与彼同法。 勿诸比丘与我同止。 名别异住。 前取意乐损害。 此取白法损义。 亦可沙弥犯十三。 亦是住僧残。 房舍卧具名别住。 十戒中虽无僧残罪。 以广律中皆通结沙弥罪。 故知亦有戒也。 景补阙云。 若犯不共住罪。 暂时摈弃名别住。 永遣名不共住。 今解律云破二道者。 是此中外道者也。 勤策盗听大法名为贼住。 近勤策犯重不共住。 别异住者有两解。 一解同泰。 又解。 勤策起邪见说淫欲。 非障道等。 故被摈。 名别异住。 然未犯重。 此中别住是遮类摄。 余皆是难。 第五系属于他。 泰云。 若王所恶者。 造轻过王所恶也。 造王不宜业者。 及逆恶也。 若他却引者。 属贼人也。 若他所得者。 年少时父母遗失为他所得也。 若有诤讼者。 诤讼未决系属怨家或属王法也。 此等竝是遮也。 第六为护他故。 即是难也。 守园者。 泰云。 本音云僧伽。 此云园。 谓佛在世时诸僧皆在园中树下修道。 今云阿罗摩子园。 诸僧等亦在园居各树下作菴而住。 其守园人即是旧云僧伽蓝氏也。 若作寺舍而居者多放逸也。 基云。 守园者。 谓守寺门人。 有释梵音僧伽此云守。 阿罗摩此云园。 下明阙能授。 备云。 阿遮利耶。 犹是阿阇梨。 邬波拕耶住清净戒圆满僧。 旧名和上。 和上要须清净。 泰云。 总有八。 前六辨内缘。 七阙减和上阇梨。 八阙减十戒僧众。 基云。 约师辨障诸部不同。 雪山西山北山住部。 俱云和上未必须清净。 大众要须清净。 以说云今从众僧乞受具戒故。 其和上者但为作缘故。 未必须清净。 萨婆多等要须和上清净。 大众不必清净。 以说言和上某甲今从众僧乞受具戒。 先称和上名故。 是增上缘。 今依此论释家三解。 一云但须和上清净大众不须清净。 清净戒属上故。 二云要须大众清净不须和上清净。 住清净戒属下故。 三云此文长读。 若大众及和上俱清净方得与人受具戒。 若十若五众中。 必须有一解律仪许知戒相羯摩是非所以和上性遮俱持。 阇梨持性戒遮不定。 要须迅辨令他生善故。 测云。 总有七缘。 六辨内障。 今第七辨外障。 除羯磨师及和上已外诸师僧。 名住戒满僧。 谓威仪师及七证也。 次明近事戒障。 补阙云。 但由二因不应为受。 一意乐损害。 二男形损害。 虽复为受不名近事。 是则类知依止损害身带痈肿等。 许受近事。 白法损害。 若造无间业污比丘尼外道贼住。 心极改悔。 得受近事。 五系属他。 在家俗人。 亦许为受近事。 六为护他中。 若诸龙等变化作俗人形。 为受近事。 不为护他故。 下明近住戒障。 若白法损害心极改悔与受近住戒。 言随他转者但随他心诈现受相。 第三明舍戒缘。 中有三。 初明苾刍五缘舍戒。 或由舍所学处故者。 舍本受心。 或由犯根本罪故者。 景师云。 等言依菩萨地第四十云。 菩萨犯四犯胜处法。 数数现行都无惭愧。 当知是名上品缠犯。 非下中缠暂一犯时即便舍戒。 准知声闻亦尔。 即破正量部下中上缠随一现前暂一犯时即便舍戒。 既言上品缠犯即舍故。 即破萨婆多三品缠犯皆不舍戒。 十轮经据中下缠犯。 故云犯重不舍。 三十云。 涅槃经云。 若言舍戒若不舍戒。 竝不解我意。 正量部讥萨婆多部云。 汝云犯重不舍戒者。 增长苾刍犯重因缘。 又汝部中犯重者多故作此判。 萨婆多人语正量部。 汝宗立犯重即舍戒者。 令诸犯者于自己身生无戒想即便数犯。 因此广作不善诸业。 三藏云。 准菩萨地犯罪舍要上品心犯方失。 此亦如是。 此不成释。 如菩萨地上品心无惭愧故。 此声闻戒中但犯即失。 不论上中下心皆越教故。 皆犯性罪故。 或由形没二形生故者。 形没及二形生各别为缘。 应是六缘。 以俱明形类故。 总立一缘。 一解。 无形不舍戒。 如渐命终者得入见道亦应不舍戒故。 备云。 先转比丘作比丘尼。 后女根没二形生故。 总作一缘。 正法隐没虽无新受先受不舍者。 还同小论。 测云。 正法一千岁。 像法一千年。 末法一万年。 次明近事三缘舍戒。 基云。 此无犯重。 以不名非梵行故。 悔亦还净。 二形生仍成近事性故。 下明近住三缘舍戒。 补阙云。 日出已后者。 限势週故舍。 但据极少时分为论。 理实亦有乃至多年略无断善。 及二形生舍。 亦可断善必由多时数起方便。 一日一夜中间时没无断善舍。 在家二形许受近住。 故无二形生舍。 基云。 亦无犯重。 非毕竟离非梵行故。 又云。 三藏言准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一年。 故知近住戒亦得多时期心广故。 若尔。 如比丘戒期心至多生当即相续。 期根势分不至多法故。 若经一月等但是处中善律仪非是律仪。 百行之中何妨摄处中善。 又五戒誓唯一月成律仪戒。 但是处中故。 此中略无不律仪戒舍缘。 基云。 有四缘舍。 一舍业故。 二受戒故。 三命终故。 四得定故。 有义二形生时亦舍。 有义二形生时不舍。 后为缘也。 大门第八明二无心定。 先菩萨无想定。 于中。 先问。 后答。 答中有六。 一明得定分齐。 谓已伏三定已下贪。 未伏第四定已上贪也。 二明修。 作意涅槃想修也。 三明定体。 即于第四定九品厌心种子上有遮心义假立无想定体。 无心寂灭持身不动故云唯灭唯不转。 若于方便求定之时。 先入第四定。 九品心法增下至中乃至第九名边际定。 此定灭后无想定生。 四明假实。 唯是假有。 不同萨婆多。 五明差别。 有其三品。 景云。 下品修已。 不定得报。 据此人故。 六十二云。 无想定先于此起后色身重起现前。 舍上地身方受彼报。 是生报。 依俱舍等小乘中说。 无想定者。 是其因生报。 决定得报。 二初起。 如在欲界闻外道教修无想定即得无想涅槃解脱当时即起欲界闻思为入定方便。 如此闻思即为人天后报生因。 戒于尔时复起邪见谤无释种所证涅槃即为恶趣后报生因。 从此已后即入初定至第四。 第四定内欲起九品厌心求无想定。 未得之间忽被他教戒自病死。 死后即生第四静虑广果天中得宿命。 在下界修无想定未得。 命终故来生。 因即于彼修得彼定。 名色界初起。 若在下界无障修得。 名欲界初起。 基云。 问。 心种防于心。 定体非色心。 色种防于色。 戒体非心色答。 色种防于色。 种体是色即非色非心。 心种防于心。 种体非心。 即名非心色。 问。 以色防色。 色种还名色。 以心防于心。 心种即非非色。 答心种所防色。 种体即色收。 若尔。 心种所防心。 心种应心摄。 答。 色种防非善色起。 依种立戒即是色。 厌心种子亦防心。 无别心起。 故是非心色。 问。 色种说防非。 色种名为善色起。 心种心防虑。 虑种后续说心生。 答。 心体本缘虑。 虑种无缘故非心。 从所防说为色。 思种有防故色摄。 六明无想果。 三藏云。 初生有心。 此心通善无记性任运起故名生得。 此灭已。 于阿赖耶识上建立无想异熟。 隽云。 初生有报意识。 此识灭故名生得心心所法灭。 备云。 以第四定九品思种之所招果。 泰云。 其无想天初受生及舍寿。 竝无意识。 言生得心心法灭者。 即中有未染污心任运起故名为生得。 此心心法灭已后受生有。 名生得心心法灭。 建立无相。 然无想是别报。 于第八识上有防心不起功能。 是别报体即无想定思思体感总报。 于上有防心功能感别报。 基师徵曰。 第八现行心心法如何名厌心功能名无想别报。 又定位心心法上建立。 何故即一思上通感总别报耶。 又无心业如何感有心第八识报。 今解不然。 若定前思为总报业感第八总报。 若厌心种子功能是别报业。 感第六意识生得心心法及色等别报。 若前加行不厌心时生得报异熟舍受可生。 由前加行厌心故今生得报心不生。 于此种子防心不起功能建立无想。 即别报业感别报法体。 不离有心无心二说。 此中不言一期有心。 故知设余处言有心此随顺理门。 又难。 增上慢苾刍等可知此中生二蕴。 为一业感别业感。 答。 若总报同一业。 若别报别业感。 故中有有心。 生有无心何爽。 亦当前思感或思时感中有。 别报思上功能厌心者感生有。 下辨灭定。 先问。 后答。 答中有七。 初明得定位分。 二明修意。 三明定体。 即以非想九品无漏心作其厌观。 求灭定时熏识成种。 种有遮心义假立为定。 若于方便将欲入时。 先起初定次起第二乃至非想又从非想逆入还至初定。 复从初定顺次上入乃至非想。 于非想地起九品心渐次灭之。 始起上上生厌不起。 次起上中又厌不起。 乃至第九地下下心微细相于此生厌欣于灭定。 从此心断。 灭定方显。 前之八品虽有厌种以心未尽灭定未圆。 第九灭时灭定方具。 于此修时。 声闻上方便。 独觉则中。 菩萨为下佛无方便任运现前。 四明唯灭转识不灭赖耶。 五明定真假。 六明品类有三。 有退不退。 七明得定人。 于中先明有学身证。 及无学俱解脱能入此定后对辨无想定非圣所入。 基云。 灭定是无漏不感报。 然有未离第四禅贪人等得。 今此据断惑者不论伏惑者。 然旧论说。 有十三种人得。 谓具缚。 及八解脱道。 阿罗汉。 独觉如来。 今大乘入地菩萨亦得。 虽第四伏惑人得。 何妨仍是俱缚摄。 无想定非学非无学所入。 以无慧现行故。 泰云。 得无想报时无慧现行。 景云。 入无想定时。 方便无无漏心故。 名无慧现行。 寂静住及生者。 谓灭定为住。 无色四处为生。 以无想定有其胜住及生。 故诸圣人不入无想定。 及不生无想天。 又此定不能证所未得胜法。 稽留幻处。 故圣者不入。 大门第九明虚空非择灭。 先辨虚空。 三藏云。 准梵本大庄严论亦如之。 虚空云何。 谓色非有。 将知虚空界色不相障碍义上假立。 故言色非有。 理实诸有为法不可得处说名虚空。 故佛地论主据麁相故说色非有。 广如彼论。 又准显扬论。 虚空亦通遍计等三性。 三藏亦云。 八种无为皆通三性。 基云。 虚空无为者。 思所缘境相相似故立为常。 非缘彼心。 缘彼境界有时变易故。 次辨非择灭。 泰云。 彼于此终不更生。 故暂不生时得非择灭。 然暂不生法后时遇缘还得生。 言唯除未无余等者。 前明学人得。 此明学人失。 以未能断爱种子。 唯除此失未皆离也。 景云。 唯除未断爱愿种子故异无学。 以此文证圣不造业。 景云。 无形二形等生者。 此等取初果七生外余一切生。 若爱若愿者。 有二种。 一发业。 二润生。 润生云爱。 圣人由有。 今此所无。 谓发业者。 愿者。 即是爱类。 爱烦恼摄。 准文唯除未无余永害无明种子。 愿即爱也。 或愿者。 愿生天等。 皆生死因故。 圣人不起。 测云。 问。 初二果人未断欲界修所断惑。 回小入大。 有三界惑。 何不受女身等耶。 一解。 亦得而论主约不回向者故得非择灭。 非择灭者既不定故。 又解。 不得。 得竟不生故。 大门第十。 总辨不相应名义。 基云。 不相应言。 假相者名也。 为起言说。 如前思慧中云。 为依六事而起言说。 属主言论等体。 非有色等二种但有假名。 显扬第一云。 当知复有如是种类略不建立。 即非得等也。 上来十门已略分别六善巧竟。 自下广明。 先结前问后对问广辨。 初云如是已说。 六种善巧等者。 谓蕴.界.处.处非处.缘起.根.于前十门虽不显其名而决六善巧深隐要义。 故结云如是已说。 广辨即为六段。 蕴善巧中。 复别有三。 初以六门分别。 次以名色等二门分别。 第三广以诸门分别。 前中。 初半颂列其六义。 后长行别释。 就初自性。 先释。 后结。 释中。 即分有五。 色自性中。 初明有十一。 后约大造二色变碍解外色相。 受自性中。 初明六种。 二明身心二受。 后问答解身心受之意。 想自性中。 初明六种如前。 即六根所生。 又想有六。 谓有相无相等者。 皆与对法第一别。 勘会。 是易而不论。 行自性中云。 由五种类令心造作者此皆思功能。 一为境随与者。 景云。 谓于和合乖违等境。 思随此境与识俱转。 备云。 谓思能发心令境随心转。 为之言他他境随与心也。 泰云。 谓思令心于所缘境随与领纳和合乖违。 基云。 由思令心于所缘境随与领纳不须言和合等。 此第一是总句。 若言和合等与第二等何异。 二令心与顺会。 三与境违离。 四发有漏业。 五令心王自在。 识自性中领受差别有三者。 谓三受相应识。 二採境差别有六者。 想能採境故约之取相应六识也。 可即就识体採取六境。 如说心为採集业。 意为广採集。 识者识所识。 分位差别有三者。 泰云。 随三受起分位有三也。 亦可随行思分位为三性。 景云。 三世识亦可三性识也。 第二释蕴义。 初约十一义以明总略积聚义是蕴义。 后明为类显无我义建立蕴。 此即破于蕴计我显诸蕴中唯有诸行都无我故也。 第三蕴差别。 即有五段。 色蕴差别中。 清净色等三者。 即根尘及法处中色也。 若识依执名执受色者。 俱舍云。 执苦为乐义与此文同。 若识不空名同分色识空名彼同分者。 景云。 今大宗唯约五根辨其二种。 一根中不空与识同得前境名为分故。 言由此与识等义转故。 义是境界。 根识同于境转名等义转。 根空无识则不得境。 简同分根名彼同分。 虽不得境而自类续生。 问。 如小乘就十八界辨同分彼同分。 何故此中唯约根耶。 解云。 大乘过未法无。 现在识起。 必用不须论同分彼同分。 现在五根自类相续若与识合同识取境。 名为同分。 若不与识合。 名彼同分。 五尘但是所取非能取。 不同五根或不能取。 故亦不论同分彼同分。 测云。 同分之外名彼同分。 今解二义。 一者异于同分名彼同分。 二者同分名彼。 彼之类故名彼同分。 相所行者谓缘色相有等者。 景云。 毗昙婆沙解空处离此三相。 一过有色相。 谓眼识相应相。 二灭有对相。 谓五识相应。 三不念种种相。 谓第四静虑意识相应相种种分别。 若染污者缘当地十入除香味。 不染污者缘十二入。 故彼论云过有色相灭有对相不念种相入无边空处等。 今大乘中所辨三相皆是眼识。 后意识相于中初列能缘三相。 谓一色相。 二有对相。 三别异相。 次辨所缘色相有三。 一有光影相。 二据相。 三积集住相。 自下属当是三色相随其次第为上三相所行。 取青等相名为色相。 上辨光影。 今取青等同显色理亦无妨。 能取行碍名有对想者。 即取据彼东西形碍色也。 能取男女舍田等名别异相者。 即取聚集假有种种所依别异色相。 测云。 举光明二摄青等亦可总摄显色作光影名。 边际者略有二种等者。 此文即说无色胜定下缘十一种色。 反起影像合现在前。 亦加下五十九明慢下缘。 谓生上地计自身等是常是乐。 缘于下地生下劣相而生于慢。 受蕴差别中。 事者谓领纳者。 受体。 及顺领纳法者。 与受同时相应心聚性。 相者谓自相及共相等者。 乐受时缘坏生苦。 若后乐受时即苦苦。 受性苦故言苦苦。 舍受是行苦。 由带麁重不安稳故。 此行是苦故名行苦。 此是自相。 随所有受一切皆苦受。 名共相。 生者。 即是受因。 谓十六触。 初六识相应触。 次合前五名有对触。 第六识相应触名增语触。 泰云。 五识等得缘实相称自相。 说名有对触。 意识有分别缘。 名以为境。 望五识以名为缘故。 名增语触。 又名句文是语。 此语于境中增。 故名增语。 意缘此增语为境。 名增语触。 基云。 谓意识增长语。 能发语故名增语触。 以三受相应触。 名顺乐等。 此三亦摄触尽。 次爱恚相应触。 摄触不尽。 次明触等三。 亦摄触尽。 明触谓无漏。 无明谓不善无记。 非明非无明谓有漏善触。 八种观者。 如菩萨地菩提分法品善知世间中八种观门说。 景补阙云。 初牒章。 二解释。 释中。 初引经说。 第二解释。 一切如来乃至受有几种者。 别观三受是苦。 谁为受集者。 观现触为现受集同时因果。 谁为受灭者。 观受灭也。 谁是受集趣行者。 谓观业是后报受集。 是则集中有二。 于婆沙七处善中唯加此一。 谁是受灭趣行者。 观道谛也。 次后三种。 即是重观苦集与灭。 略不重观于道。 旧解能观之智即是道谛。 故不重观。 上来依经引八观竟。 如是观时已下引彼经中释八观义。 如实了知受有三种者。 经自解初观于三受自性是苦。 触集故受集者。 观触为集也。 应知如经分别广说。 具解如经。 上来引经。 自下论主解经八句。 自相相观者。 观三受自相是苦。 现法转因观者。 观现在触同时生受以为转因。 彼灭观者。 观受灭也。 后法转因观者。 观善恶业为后受集。 故言后法转因。 彼灭观者。 观于道谛能灭彼受名彼灭观。 彼二转因观者。 观受爱味但能生长现受因触后受因业。 故言彼二转因观。 彼二转灭因观者。 观受过患之时能灭于彼现后二转因也。 及清净观者。 观受出离解脱无为名清净也。 基云。 今准下文言观彼灭即是灭谛。 勘菩萨地不同。 亦可释同彼地。 此言灭者。 即灭法名灭爱味者。 修道中集谛。 过患者。 即苦谛观。 今准下文云。 彼二转因观。 即次前集谛现法转因观。 故言彼二因复云彼二转灭因观。 即观过患是道谛。 以观苦为过患是道谛行故。 若不尔。 即下诸文彼二转是爱味过患二谛。 下出离中通摄道灭二谛。 如前过患是道谛即灭因。 是为胜。 勘菩萨地。 二定出离苦根者。 补阙云。 道理苦与忧根离欲界欲时。 一切皆离。 而言第二静虑离根者。 据有苦根麁重无堪任性。 初定报有。 今得第二静虑方离。 初定苦根麁重不同。 小论初定犹有三识。 苦根所依名有苦根。 想蕴差别中。 基云。 颠倒差别者谓诸愚夫无所知晓乃至是名想倒等者。 无明者。 如第八云此倒根本。 此中准相是数。 然若内外所起倒通名相倒。 于中对分心倒见倒。 若外道出家起三见全一分少分与想俱者。 是见倒亦想倒。 若在家者于境起贪与想倒俱。 亦名想倒亦是心倒。 然前第一帙第八云。 贪通二种谓不净为净倒于苦乐倒。 但以外道时邪戒执邪见以为戒见取等生天等。 此贪胜故偏名此二为贪心倒。 余我常见等一切有情共通义隐所以不说。 若准此文。 外异生起常我倒亦是心倒。 则心倒通在家出家二众起。 然今此文在家于欲境起倒总名心倒贪增胜故。 外道名见倒见用增故。 然见倒不可说言在家众起。 故此与前八文别。 又解。 在家品如此文于常我实起心倒。 然外道等亦计常我。 以计共故。 前文唯说乐净为心倒在家品起。 常我见倒通在家品起故。 不可说于乐净在家人起。 贪义增说名心倒。 即同此文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见倒。 前解为胜。 然据理论之。 在家乍可不起见倒。 出家不起贪倒。 邪贪戒见二取为生天解脱因故。 若作此释。 想倒通见修断以为心见二倒依故。 见倒唯见道。 出家外道起故。 若心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 通见修断。 又唯见断分别所生故。 测云。 依佛性论彼名想倒。 内名见倒。 心名心倒。 今依此论。 四倒相应。 想名想倒。 计常等慧名为见倒。 贪名心倒。 补阙云。 一分出家者。 对于佛法出家。 故名外道以为一分出家。 泰云。 等能了别一切境名等了。 亦可了别彼法名等了。 五造作相初自性门讫。 瑜伽论记卷第十四(之上终)瑜伽论记卷第十四(之下)(论本第五十四)释遁伦集撰论本第五十四识蕴差别中。 先总开五章。 后别解释。 解安住中。 景补阙云。 欲界诸识多分执取外五尘色名色安住。 色界诸识着内五蕴名俱安住。 无色意识唯安住彼四蕴名中。 基云。 欲界唯约外尘者。 以习欲故于境多贪。 又内身虽亦起爱安住。 以胎卵等生故非增上安住。 今据增上者论之。 色界唯说内身。 以化生故不习欲。 无色界唯论安住业所生名。 不论定所变色。 是此文意。 今言执者。 谓缘执非执受也。 以名非所执受故。 杂染中。 补阙云。 一于现法中受用境界门者。 现行因时耽现五尘识被杂染。 二于后法中由生老等门者。 后果熟时由生老死等增诸烦恼识被染污。 基云。 初是烦恼染。 后是生染。 又后是业染。 业染故未来生等成染。 所依中。 补阙云。 谓六识随根。 得名有异。 如火依薪种种名别。 住中。 初牒章为问。 第二解释。 第三释已总结。 解中复二。 初举数引经略解住义。 第二如是已显乃至从此已后等下。 论主广释。 前中。 若补阙云。 四识住义四门分别。 初明教起。 外道执识为我四蕴为所是我住处。 佛破此执而告彼言。 色受想行是识所住而非是我。 由此因缘故佛世尊说识住义。 第二辨体有漏四蕴为识住体。 以有漏蕴能生贪染令识乐住故立识住。 无漏受等非生爱境。 怀有漏识不住识非识住。 外道但执色等四蕴是我住处。 对翻彼故还立四蕴是识住处。 故不立识为识住处。 又色等四蕴或性是染或生染强故立识住。 识性非染独生染不立识住。 第三释名。 了别是识义。 乐居是住义。 四是数名。 此则从数就义为名。 名四识住。 第四大小对辨差别。 依萨婆多依住解住。 谓有漏识依彼同时色等四蕴名之为住。 非识缘境名为识住。 故彼论云自分识住自分蕴。 不异界不异地不异身。 以一刹那二非分故。 自性不顾自性识住。 无漏识及他界识现在前时。 自地色蕴行蕴虽无自分识依。 然得识住相中间因缘。 即自分识不生。 后若生时彼则随转。 又破异说云。 有说众生数蕴说识住者不然。 依行缘相应分义是识住义。 以理此中牒外执文少于两字。 具足应言有说非众生数蕴亦说识住者不然。 今我宗中依住解住。 非情数蕴非识所依。 故非识住。 下以五义释依住义。 即简非情不立识住。 是故说云依行缘相应分义是识住义。 依者。 内色受等与识为依。 行者。 受等三蕴与识同一行解。 缘者。 受等与识同一所缘。 即是第四与识相应之义。 分是因义。 内色与识安危共同为近所作因。 受等与识为相应共有所作因。 故名为分。 以此五义释成依住。 若取非情数蕴亦名识住。 即是缘住。 便违我宗依住之义。 俱舍亦云。 有情数蕴为识住体。 上来依小乘宗竟。 今大乘中通取依住及以缘住。 非唯依故。 此文意识随色住即是依住。 缘色为境即是缘住。 若取依住唯依自身色等四蕴。 若取缘住则通自他及非情法住。 何故如是。 道理须然。 汎论识住着为义。 云何住着。 由贪染境令识乐住。 是故识住缘住名住。 如内色等为境生贪令识乐住故立识住。 自身之外若情非情五欲等事为境生贪令识乐住。 何非识住。 是故内外色等为识所缘皆立识住。 而小乘言唯依自身即外色等不立识住。 住义不成。 又欲界有情多着外尘五欲等事更相爱染牵识令住正是识住。 而言身外若情非情色等境界起爱生识不立识住不应道理。 故大乘中诸有漏识缘境名住。 摄住义尽道理得成。 问。 若缘住解。 是则一世识缘三世法。 或一界识缘三界法。 有漏之识缘于无漏灭道谛时。 皆望能缘立识住耶。 解云。 他缘彼曾当现时有漏四蕴令识乐住。 故许三世有漏色等望一世识并名识住。 下界之爱爱上地时引识乐住亦立识住。 灭道二谛非贪着处。 虽复识缘。 不令增长。 不立识住。 问。 爱故引识。 令住。 为是同时。 为前后相引。 解云。 此有二义。 或有漏识与爱相应由同时爱引住前境。 此唯染识。 或有贪爱先染前境引后识。 识通三性。 由前贪起。 问。 何以得知下贪缘上引识乐住。 解云。 五十八云。 如是所说十种烦恼。 皆与自他一切烦恼展转相缘。 下地烦恼。 能缘上地烦恼及事。 又六十二云。 若生下地于上起爱未得离欲不定心者是欲界系。 有染染者念言我今当证广大喜乐所起等至。 若得证者我当爱味。 又我云何当得生上地常恒不变。 此爱染污者。 此据杂染爱得上缘。 问。 八识中初何识所缘明四识住。 解云。 若摄法尽通取八识。 若就相显但取六识。 如经言等者。 此中引经略解有三。 依下文说。 一名识住因缘。 二名识住边际。 三名识住因缘寂止。 今言有四者。 即四识住也。 言依取者。 谓现行贪及以种子是其取体。 是四识住四缘依处。 故言依取。 由依此取蕴得住与识为缘令识安住。 故导谓识随色住缘色为境。 广说如经者。 此是第一识住因缘。 言乃至我终不说此识往于东方乃至四维者。 此明识住因缘边际。 是第二门。 意明识随四蕴一期终尽更不离彼四蕴不得往四方四维。 即名识住边际。 又四识住离现行贪及以随眠之外皆非因缘即是识住因缘边际。 然我唯说于现法中乃至清凉净者。 此是第三明彼识住及以因缘二俱寂止。 必离欲者。 谓离识住因缘。 即离现行烦恼及随眠欲。 即因缘寂止。 言离影者。 受因识树而生说受为影。 尔时不有名永离影。 有漏识尽故寂灭。 此明识住寂止。 次有三句明无漏识前后异名。 有学名寂静。 无学名清凉。 无余依灭名为清净。 泰云。 诸外道计我死后往于东西等。 今此非之。 如下论云是识住因缘二种边际。 谓有色界有来有去。 无色界识无来无去。 故不说往于四维。 故知是二种边际。 以识住不离三界故。 说住义穷尽。 故名边际。 基云。 如显扬十八云。 随色而住。 谓执受所依故。 缘色而住者。 谓取境界故。 依色而住者。 谓由麁重故。 即当此依取。 谓住有四。 谓色至行。 四是识果。 识之境故。 依取者。 谓依此缘起之取。 取体即诸烦恼。 故下文释识住及因缘住体即色等四因缘即所起贪等。 若诸烦恼事谓诸惑现行。 属彼烦恼谓彼种子。 言因缘者。 即识住色等之因缘。 言所以。 何以住色等四中。 由此依取为所以故。 故名因缘。 三藏云。 用四依取为所缘藉故。 于色等令识安住乃至广说。 今云四是识果依之趣取者。 用此为所缘藉。 令识安住。 所缘中含二义。 若为所缘藉义。 即通内外。 若为所缘缘义亦通。 义文不如缘藉之缘。 于现法中必离欲影等者。 义曰。 圣弟子修习多修习故。 于现法中能断四身系。 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别所生。 故见道时即断。 此四欲者。 希求未来身等是也。 影者。 即受也(云云)。 自下广释。 初结前许后广说。 然后正释。 释中。 初开障解释。 二明不立识为识住废立所以。 前中又二。 初开三义。 二依章辨。 谓此经中略显识住及因缘相者开一章。 即牒前经有四依取以为所缘令识安住等。 言识住因缘二种边际者开第二章。 即牒前经乃至我终不说此识住于东方乃至四维。 言识住因缘二种寂止者开第三章。 即牒前经然我唯说于现法中必离欲影寂灭寂静清凉清净。 自下解释三章。 即为三段。 解初章中。 初解后结。 解中有二。 初解因缘。 二解识住。 解因缘中。 初略。 后广。 当知此中乃至有所缘故者。 此即略解也。 补阙云。 若诸烦恼事者。 现起烦恼事也。 若属彼烦恼者。 随眠种子。 由烦恼熏成后烦恼。 名属烦恼。 说名依取者。 曾所引经。 应知此二亦名所缘者。 现惑及种是四识住之所缘藉。 故云亦名所缘。 言所缘性故者。 则前现惑诸烦恼事是缘虑性。 名缘虑性也。 言有所缘故者。 此惑种子能有现惑所缘法也。 基云。 此中行种子皆是取体。 若如杂集唯取欲贪以为取体。 故增上者。 谓此中约实义通一切烦恼。 又依者四境。 有无烦恼。 应知此中亦名所缘。 所缘性故有所缘故。 现行种子皆名所缘。 种子正为他缘。 现行能有所缘。 故名所缘。 所缘性者。 正是种子。 有所缘者。 即是现行。 下广解中。 先解诸烦恼。 后解随眠。 前中。 先明由彼贪爱。 为烦恼缘。 名趣所执事者。 由彼贪爱引诸烦恼。 趣所执自境。 次明四系为发业缘。 补阙云。 旧名四缚。 今名四系。 然与毗昙有异。 彼说贪缚通三界通六五断。 今时唯取欲界意地。 二断分别起贪瞋。 缚通六识。 今唯取意地分别所起二断瞋也。 戒禁取实取亦通三界。 今亦唯取欲界分别所起是不善性。 上界非分别是无记性故。 如此四系为缘发业名所缘事者。 业是报缘若名所缘事。 四系复与业体。 为缘故名缘所事。 基云。 业体正是所缘果。 缘一体故为果之缘故。 此四系为业之缘。 能发于业。 故名缘所缘事。 四身系如对法取贪为体。 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种。 即贪之境也。 彼据能缘。 此据所缘。 唯分别生不通修道。 瞋等是不善不通于上界。 故能缘贪通三界。 次解随眠。 彼二随眠所随逐故。 名建立事者。 谓贪及四系种子也。 此二随眠生起惑事名建立事。 上辨识住因缘讫。 下正明识住之体。 若诸异生未得厌离对治喜爱者。 未修喜爱对治也。 由所润识能取能满当来内身者。 赖耶识中有业种子。 由爱润故圆满取当来一识。 住内下报也。 由此展转等者。 烦恼发业。 业复得报。 报复起惑。 惑还发业。 业就牵报。 故云展转。 生死无穷。 余住因缘如前应知者。 如向所辨起及随眠等。 是名略说住及因缘相者。 结也。 自下明二边际。 言有色界识有来有去无色界识有死有生者。 补阙云。 下二界识依色传持名有去来。 无色不尔。 但说此身中识死余身中识生。 基云。 有色有身无色无身。 于此处生即此处死明下二界四蕴识住。 上之无色唯三蕴住。 又有色者谓有中有。 无色无中有。 故有死有生。 若尔。 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寿尽。 前解为胜。 又此二住乃至寿尽者。 来去识死生识为二。 此明识住一分齐尽。 故名边际。 又复此二生长增益及广大义如前应知者。 由有烦恼及随眠力。 识有去来有死有生。 除此更无因缘可得名因缘边际。 还牒有去来识有死生识为二。 此二生长增益广大义如前应知。 除前所辨余非因缘。 即因名缘边际。 齐是已下双结二边际也。 若复异此而施设者。 乃至作如是设者者。 遮异计也。 补阙云。 若有异我向来所立二边际义。 更施设者。 当知有三过失。 一有语无义。 第二若他正问不知何答。 第三设妄答他后必自知是愚痴说。 泰云。 亦由余义境界无故者。 若如外道所立神我之识。 境界无故不知何答也。 上来明愚痴外道。 或复有能下。 明利根外道亦迷问也。 自下第三明二寂止。 于中有三。 一明修观识住寂止。 二明能对除识胜利差别。 三释经中六句文义。 前中有四。 一明识住因缘寂止。 二明识住寂止。 三结因缘寂止。 四结识住寂止。 前中。 初明诸烦恼事寂止。 二明随眠寂止。 前中。 初立宗。 二所以下释言。 若聪慧者至能永断离者。 三乘圣人名聪慧者。 能除贪爱名永断离。 言于烦恼分位所摄发业四身系缠亦能永断者。 由断贪爱。 四系永断。 所以者何。 外人徵。 所以由断识住贪爱四身系缠永断者何。 下答由在家众依贪恚系发起诸业者。 总也。 摄受境界为因故者。 由贪五尘故能发业。 损害有情为因故者。 于有情起瞋故能发业。 若出家众依戒禁取。 此实执取二系发业戒禁取如贪求生天故此实执取犹如瞋恚谤涅槃者。 凡足见取执实。 要云此实余非。 名谤涅槃。 此中大都答意。 四系同取欲界意地分别起者。 然四系中。 贪即是识住爱。 是故断爱四系即断。 问。 何得知四系与爱同时断耶。 故论答言当知四身系唯在意地分别所生故。 由此四系与四识住贪同取意地分别起者。 是故断爱即除四系。 此二何疑。 上来寂止心烦恼。 下明寂止种子随眠。 从此已后由多修习胜对治故能永断贪爱及四身系二种随眠。 上来已明识住因缘寂止。 由此断故乃至以究竟离故者。 明由识住因缘断故从因所生四识住体亦不相续。 故名识住寂止。 言由此所缘不相续故乃至不次安住者。 由四境不续。 能缘有漏之识亦不安住。 由对治下第三重结因缘寂止。 又由当来已下第四重结识住寂止。 又复对治所摄净识名无所住下。 明能治识胜利差别。 下以四义释无所住。 一由不生长。 以贪等永断。 故名不生。 二由无所为。 三由知足。 四安住。 如是不生长故。 结初。 乃至安住者。 结第四也。 名极解脱者。 具结向前总别五义。 故彼无漏心名极解脱。 又于行等都不执着我我所故色等坏时不生恐怖。 故无漏心已得清净。 又由彼识永清净故不待余因任运自然入于寂灭者。 由无漏永清净不待余因入无余寂灭。 下释永离欲等六句经文。 又所有受是识树影等者。 识有故受有。 说受名影。 何以唯言受者。 以爱为本起境界爱等故。 余依永灭故说清净者。 此约得无余涅槃在金刚心彼识清净。 若入涅槃已后不可说清净故。 又无识故名清净非有故名清净。 下解识非识住。 若依毗昙言。 一刹那无一识性能住所住。 今此释云。 诸识自性非染由世尊说一切心性本清净故者。 意明识体非烦恼性说为非染即以心性非是烦恼名本性净。 以性净故非彼爱力引识令住。 下释所以者何乃至一切涅槃者。 贪等涅槃毕竟不净。 非涅槃故不得言毕竟不净。 此据相续道中舍有漏识得无漏识。 以同非涅槃故亦不独为涅槃因缘如色受等者。 此通外难。 难云。 如色受等性非涅槃而生贪等令识乐住。 识非涅槃何故不生贪等令识乐住。 为通此难故。 云色等四蕴一一独生。 涅槃强故立为识住。 识则不能独为涅槃因缘色受等。 所以者何必无有独于识性而起染爱如于色等者。 识性微细不能见识不能生染爱。 色蕴体麁受想行蕴行解麁故缘生染爱。 设有于识生染受者要因色等方染于识。 此四识住多就识辨。 其能住六识。 相应三蕴及色为所住。 不论末那爱赖耶识以为妨难。 异相中。 问。 解。 结。 解中有五。 一明有贪无贪等十对心。 二明十二心。 三明二十心。 四明十六心。 五重辨前十对心。 言谓有贪心离贪心有瞋心离瞋心等者。 取有痴离痴。 散乱非散乱。 惛沉离惛沉。 掉举非掉举。 寂静非寂静。 定心不定心。 修心不修心。 如经广说乃至不解脱心极解脱心者。 是第十对。 此明十对治心差别。 欲界有四心者。 基云。 其五识中唯有三心。 无有覆无记心。 以相貌不可得也。 若在上界。 五识中有此无记。 此有覆无记唯在意地。 见道唯不善。 其修道者若发恶行是不善。 若润生生所余是无记。 余可知。 二十心中。 景云。 此中欲界变化唯是生得。 通三性心皆能变化。 不同毗昙欲界有修果心。 又云。 无色界亦尔者。 乘前即类无工巧心。 当知无色亦无威仪变化心。 善心如下上亦尔者。 通有加行生得二善心也。 基云。 如余处无覆有五种。 何以不论自性无记耶。 义曰。 其自性无记是长养等流等色法。 此中明心所以不来。 若尔。 其法执等心是何无记摄。 如佛地论是异熟生种类故。 异熟无记收。 威仪路工巧处等可知。 欲界虽有变化心。 然非通果也。 无加行故。 以通果心必加行生故。 以入定时非欲界加行故。 通果心非欲界系。 唯有天龙药叉等化。 唯是生得。 谓能变化人形等种种化类。 非是异熟生。 若尔。 四禅虑等于欲界化化为人等诸种种事。 此所变色是何界系。 义曰。 随见分心是色界系。 若尔。 下地麁眼云何能见上地细色。 义曰。 上地色为根本。 于上别变为欲界种类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见。 此欲界种类色。 色界见变仍色界系。 还是细法。 云何令见。 以为麁种类故。 所以令见。 无色界无身亦无威仪。 论云。 如色界无工巧不言威仪变化者。 此略不论。 上界同无者。 此中论。 如显扬第十八云。 无色除变化威仪。 故知此略。 有云以此证知无色界有变化威仪心。 如无色界定心。 于一切色得大自在。 亦有变化心。 有菩萨依彼定起行住。 如八地已上菩萨等。 何妨亦有威仪心。 此并是善是无漏若尔。 即是学心等摄。 相似变化心等。 故名变化心。 如通果心无记者发异熟威仪无记者。 彼地即无。 即通三乘凡夫语。 不约不可思议。 故言亦尔。 测云。 威仪变化通无色界故。 名二十心。 论不简故。 重辨十对中。 云有三品。 一未发趣定品。 谓欲界未求定人。 二虽已发趣未得定品。 即求定未得人。 三者已得定人。 此复二种。 一不清净。 谓伏惑得未至定。 二极清净。 谓得根本定。 于初品中。 或时具起贪瞋痴等三对染心。 或时起善无记心。 由贪等缠系远离故。 但令贪等不行。 即名无贪瞋痴。 未至定要是善心。 无记亦是。 第二品中或时于彼不正安处心便掉举等者。 基云。 准八缠五盖中亦有恶作。 以修止时惛沉睡眠为障观时亦同。 此中略而不论不寂静。 若即以沉掉为体重来何为。 以障舍故寂静者是舍。 不然更取嫉及悭以为体性。 缠盖中如此说故。 第四蕴次第。 中。 初约五义辨次第。 后据二事以辨。 前中。 如小论毗婆沙俱舍有多次第。 不能烦举。 此中虽有五种义。 前色后识所以次第。 第一生起所作次第中先说色蕴次说识蕴者。 眼色为缘即是色蕴。 能生眼识即是识蕴。 由色及识为依受想行等心法生。 依此次第即说色识受想行如此次第也。 第二对治次第中。 第三心为我倒。 景云。 不同小论计心为常。 今说外道计心为我。 故识。 为第三。 无常计常者。 通计想行蕴为常。 即想为第四。 行为第五。 基云。 此据多分分别所计为我故心为我倒。 余处据俱生一切时计为我故法为我倒。 此二俱得。 第三流转次第中。 色蕴最初。 受为第二。 想为第三。 想取像貌名采画境。 行为第四。 一是所满者。 是识第五。 安立次第中。 初广辨。 后略收。 安立所了是色。 有苦有乐是受。 随起言说者是想。 及愚智者是行。 等者等取于识。 下据二事以辨次第。 依我众具事立前四蕴。 依于我事立后识蕴。 谓我依身者。 是色。 于诸境界受用苦乐者。 是受。 于己于他随起言说者。 是想。 此之二种依法非法方得积集者。 此受想二依行蕴中法非法故方得积集。 第五明摄。 中。 初明六种摄。 次明十种摄。 后明除取摄法分齐。 初中。 言色蕴摄六有支少分者。 谓行。 名色。 六处。 有生.老死.处非处通于万法。 今但取色亦名少分。 七根全者。 谓五色根。 及男女根。 受蕴摄三有支少分者。 谓名色生老死。 五根全者。 谓五受根。 三根少分者。 三无漏根。 想蕴摄三有支少分者。 名色生老死。 不摄诸根者。 基云。 以为慧所覆故非根。 如忆事时谓言慧忆以覆想故所以非根。 又非根增上义。 世间杂染增上。 生死杂染增上。 如经应思。 行蕴摄四有支全者。 谓无明触爱取。 五有支少分者。 谓行名色有生老死。 六根全者。 信等五及命。 三根少分者。 三无漏。 识蕴摄一有支全者。 谓识支。 四有支少分。 谓名色六处生老死。 不言有者。 据业有故。 一根全。 谓意。 三根少分。 谓三无漏。 次解十种摄。 中。 界摄者。 此即以因摄果。 相摄谓自相共相所摄者。 谓变现等是色等自相。 积聚义是蕴共相故。 种类摄谓蕴等遍自种类所摄者。 且如现色碍故名色。 过未非碍碍类名色。 乃至过未识体是了别类故亦名为识。 分位摄者。 如乐受生时随顺乐受前后诸蕴总名乐蕴等。 不相离摄中。 三藏云。 谓极微聚不相离有尔所摄界等。 基云。 准如对法。 一切法有色即心亦是不相离。 故一切皆色。 心所亦名心等。 时摄者。 过去摄过去乃至刹那。 方摄中。 或依此生者。 谓识依色生等。 全摄中。 基云。 如说色等五蕴为摄义法答全摄有为。 基云。 有漏无漏诸蕴及三性蕴等。 皆具五蕴摄。 少分摄者。 景云。 如说诸色摄蕴少分。 乃至诸识摄蕴少分。 又色蕴中有十一种。 但取一种。 名摄少分。 胜义摄者。 以理摄事。 一切法尽。 无有一法出如理外。 下解除取门。 景云。 如说除色蕴。 余蕴摄义蕴界处耶。 答。 摄四蕴全。 七界全。 法界少分。 意处全。 法界处少分。 除法界。 诸余界摄机界处蕴。 解云。 摄十七界。 十一处全。 识蕴全。 色蕴少分。 除意处。 余诸处摄几处几蕴界耶。 答。 十处全。 四蕴全。 十界全。 今时于三科法中各取一法摄一切法尽。 谓取色蕴即摄色蕴十界十入全一少分。 由取法界故。 即摄法界法处全受想行蕴全。 又摄色蕴少分。 谓法界中五种色。 由取意处故。 即摄意处心界。 若取色蕴。 即摄十一种色。 若取法界。 即摄八十七法。 谓心所有五十三。 色有二种。 律仪不律仪色及三摩地所行色。 不相应行有二十四种。 无为有八。 若取意处。 即摄七心界及识蕴。 第六明依止中。 依止中六处色蕴转者。 景云。 一造舍宅等。 二壁障及衣服等。 三资具床榆等衣食等物。 四即五根。 五即扶根尘。 六定境界色。 基云。 一谓地金轮等。 三二谓舍壁等。 三谓衣服床等。 四根。 五扶根。 六谓神通定宅。 不言无表等色及自在定色者。 以无别惑摄不尽。 依七处四蕴转等者。 基云。 乐欲希望何别。 初于已得境。 二于未得境。 即缘未来过去生随应。 境界者。 现前任运境界。 寻伺者。 虽上诸经亦有寻伺。 然功能各别。 寻伺但思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寻伺不生。 又即欲希望和合等者。 希和合故。 此欲界出家者。 此是此境界寻伺中摄。 此受用欲者依止四处。 住律仪者依止正知。 已得近分定者。 依止清净方便。 安住根本定者。 依止清净。 上来于蕴善巧中以六义分别蕴竟。 自下第二约名色二义明蕴善巧。 于中将辨。 先许说色。 然后说者。 分别色中。 先问后辨。 辨中先举一颂列其十门。 次第解释。 一物.二微细.三生起.四安立.五流.六业.七刹那.八独.九所行.十相离。 物中七门分别。 初明同处多少。 问色蕴眼几物所摄者。 物是体事。 问意。 且如眼根于十八界中几界所摄。 答。 若据相摄唯有一物等者。 若自相明摄唯摄眼根自性。 谓眼识所依举果取因。 若据不相离摄则有七物等者。 此据同处不相离。 补阙云。 凡明不相离有三。 一同处不相离。 谓从前业感得眼根。 于生有位眼根将起。 地大先生据其处所。 后至失处支中时眼根始生。 同时同处。 后有身根地大及扶根四尘。 如此七物和合成一体遍相入。 如一室中燃众灯光体遍相入不可言说在此在彼。 亦如桃等果子生时随其大小体但是一不得说言众微集成。 是名同处不相离。 能此七物同处不相离法要是同性。 谓报同报是。 长养同是长养。 若报与长养异性相望。 即是相杂不相离摄。 穀麦等聚。 即名和合不相离摄。 第一问。 如报眼与长养眼根及二种尘大。 同在一身处所不别不可说言在此在彼。 报在于内长养居外。 若内外相遍则处所无别。 云何不同处不相离耶。 解云。 报色疎。 中间容爱长养根大。 如水处沙性类不同据处所异。 故不得名同处不相离。 以报长养二根二大二种四尘彼此相碍不相遍入故。 报大与报根尘自体相遍同一处所。 长养地大与长养根尘自相遍入。 名同处不相离。 以二地大法尔相碍。 二色二香等亦相妨碍。 故报长养不得相离以说名同处不相离。 第二问。 如等心诸天。 身量极大。 来至佛所各住一毛端量。 体遍相入处所不殊。 又同是报。 云何不名同处不相离摄。 解云。 彼天报色清净犹如灯光不相碍妨。 然各随业自见。 彼此分齐不同。 不得说名同处不相离。 始终一处。 彼天不尔。 集散非恒。 故非同处。 第三问。 已知同处不相离要是自性。 报与长养但名相离。 未知如此相离为集归成麁。 为随大小一物而生非集成耶。 解云。 今大乘说内外诸色随前业起。 随其大小但是一物而非集成。 第四问。 现身发毛爪齿从头至足有报长养四尘地大假合成身有多分数。 云何得言是一物生非集成耶。 解云。 如此众色虽性类别。 由因缘力同时处成一体生。 非如土未以水和合先离后合集细成麁。 故言随其大小一物而生。 第五又问。 若不集成体是一物。 云何后时刀斧斫割成多分耶。 解云。 后遇刀斧坏因缘。 根本全身一物自灭。 众多细分刀斧缘生。 非谓先时一物全体破斫成多。 由是因缘于大乘中不立极微最细之色。 第六又问。 大乘何故不许有最细极微集成根境。 设许集成有何过耶。 解云。 一切有情。 从业生眼拟有见用。 从业生耳拟有闻用。 余根亦尔。 故彼眼等从业全生成其根用。 五尘亦尔必从先业全体而生成境界用。 最细极微不成根境汝亦同许。 云何从业生彼极微无用之物。 后待积集方成根境。 故小乘宗立细极微徒费思求劳而无用耶。 又复此说顺吠世师立常极微劫坏不灭后至成劫集细成麁故。 次文说由诸色聚最初生时全分而生最后灭时不至极微立中间尽灭犹如水滴。 又云。 复次诸聚色生时如种种物石磨为末以水和合团杂而生。 非如苣胜麦豆等聚。 何以故。 随彼生因增上力故。 如是而生为有用故。 第七。 若大乘中无实极微何故复教观细极微。 答。 为破有情执实心故。 故教假折从头至足众微集聚。 由作此观于内外色起虚空假想顺三脱门。 基云。 如一眼根所有七极微同处同时不相障碍。 如一眼根极微如蒲桃果大。 此中微细皆可容受余之极微。 如是展转乃至广说于一聚中有彼七物。 若据实言之。 既无别极微体何故得有七物耶。 义曰。 以即如蒲桃果色。 是清净色为眼用故名眼。 乃至为触用故名触。 皆可折色极微。 故言一聚中有七极微。 非实极微而有七物。 此乃同处不相离也。 然此三种不相离为随小乘说为是大乘义耶。 即有两解。 备师意存大乘亦有此义。 若皆据界摄即有七物等者。 界是种子。 于眼处所虽无水火风事而有种子在眼根处。 此据未立赖耶教前三大种子即在五根六识心所地火之中。 第二明所造触是假。 于中。 先结前标后。 第二解释。 景云。 二十种触并于四大分位假立。 基云。 此中解触有十九种。 如对法有二十二种。 无急缓劣三。 何以无者。 略也。 不立生为触所以。 如四相中病老是一。 今此何故分二耶。 今此非四相。 不例也。 其死触者。 从果为名。 即身上有末摩死。 近之时令身即死。 此触从果为名。 老触亦然。 此触能生老等。 名老触。 如六位复开为八等者。 谓初二净不净为二。 坚不坚为二。 故八也。 第三明诸识取境总别。 言或渐或顿者。 基云。 谓随一五识起与意俱缘名渐。 若五识并生意亦同缘名为顿。 第四明色界无二尘二识。 基云。 云何用此根。 义曰。 如俱舍论以庄严身故。 义曰。 若庄严身。 扶根尘得足。 何用于根。 义曰。 以发言音要藉扶根尘。 若有能依眼根。 所依之尘方为依之发语。 不然不得。 故须根也。 乃至如无界根。 亦无依处。 二根无者依处亦无等难。 思准翻数。 第五明十二种色假立之义。 如是一切色中九是实有等者。 基云。 于下文中。 如色处中长等是假青黄是实。 声中因受大种不受大种是实余可意等假。 香中可意香是假余缘众法生和合等实。 味中苦酢等六是实余可意味等假。 一一尘中皆有假实。 何故此中乃至言九皆实有触分于二。 义曰。 以触处中能造所造异。 所造色皆是假有。 又复多故所以偏明。 其余九中无能造色。 又复皆是所造。 所造色虽有假者。 但小非多。 故不论也。 测云。 滑等诸触离能造大无别所造。 即大说假故名为假。 长短等虽是假有而依所造假建立故。 随其所依不名假有。 堕法处色有二种若有威德定所行境犹如变化等者。 备景同云。 三乘圣人定心境界。 谓作八一切处观当心而现。 此是实有。 为缘令他自见心变八相分。 如变化心起变化色与他为缘亦令他见自所变色。 定现色是定心果。 后是定所缘名境。 故言彼果彼境问。 定所行境既是法处。 云何令他眼所见耶。 答。 为增上缘令他自变故眼识见。 非谓令他见法处色。 泰云。 于定自在如五神通名有威德。 定所行境作缘令他得见闻等。 故指事云犹如变化。 自在定境久习定现故云彼果。 作意现起定数境界故云彼境。 及余王数相应色故云及识等。 以诸王数各现自境故须别举。 基云。 法处色中。 如对法五种定自在所生有二种色谓有威德定及假想非威德定者。 此中唯言威德定。 即法处五色中四全一分是假一分是实。 何谓威德而言是实。 如下文是无漏故名为威德。 圣者法故名为威德。 其此定色得实作事。 如变化色。 其非威德定色。 唯令他见非实作事。 不如变化。 问。 无漏色定见谛方得。 此稍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实事。 圣人无漏种类故得。 如下文增上力故得。 又准下文无分别智增上力故后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 此中据体实是无漏相似有漏故言无漏有漏因也。 又大义曰。 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实不任受用故。 若非假想观任用者亦是实有。 此中言彼果彼境者。 大义曰。 果者则由定力令本识别变色尘者是。 即如入净土后得智力故令本识别变为尘。 此即定果实有也。 言心之果故。 是定所缘故。 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问。 唯定一数所缘之色是实物有。 同时心王心所所变亦实物有。 故云及彼相应等。 释通疑难也。 此中法处唯立三种。 故律仪不律仪色皆假。 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系定即由此系大种所造者。 景云。 此文据色界定起之引色界大种而生即言彼大所造自在。 无色无四大故不得言若依此无色系定所现色即无色系大种造。 故下文说法处所摄胜定果色唯依胜定不依大种。 然从缘彼种类影像三摩地发故亦说彼大种所造非依彼生者。 如在定外见青坐具后入定中观所见青当定心现青色影像。 是彼本质青坐具类亦说从彼坐具大造。 理实非依彼生。 基云。 此据唯在色界。 以定慧均定明利故。 故论云依此定即此系四大造。 若无色界亦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无色界者。 彼无依身略而不论。 故下文但从彼影像种类三摩地发定中亦变为影像大种造造色名造然非彼本质大种而生名造。 子细寻之。 下文云先为大种后为造色即亦有大种。 是此义也。 然非本触处大种故。 故说无法处摄大种。 从能引胜定为言。 故下文言不依大种。 然定自在变为大种定心果故随定所系说此系大种造。 即此论云无色系定引生无漏定起此色者即无色大种所造。 无色本无大种何所造也。 此是无漏非有漏。 似有漏体无漏。 又释。 唯在色界本系定大种造无色界者。 如六十六云若缘此界色为境即亦此界大种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 又下文云犹如变化无色无故。 若如前释。 依系定说造。 据所属故。 虽是无色界定。 缘有色界为本质时亦变为大种犹如变化。 据实用故用同如化。 依能引之定说无漏色。 无色界大种其实非界系是法处收。 与变化心神通色何别。 有漏别。 第八缘不缘别。 此约分别有漏无漏别等。 然威仪德定亦变为五根。 然变似而非真。 此但是扶根尘体非清净根体。 又此色假名为色。 若约本质功能。 即如六十六云随缘彼界大彼界种造。 若据亲生即定中所变大种造。 若据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种。 如是种种依义差别也。 又亦通无色界有此威德定色。 今此中言系妙界虽无触四大定中亦德变为四大。 四大随定故。 故随定系。 据有依身为论。 不言无色界。 若下文等。 通明威德定非威德定。 前文定为能造者。 此据前后刹那亲依名造。 非同刹那如欲界生名为色造。 然下胜定先为大种后依胜定中自明讫。 又此定色至定为因故者。 景云。 此明定境色。 唯是圣人定所生色。 非是异生。 以从二乘后智世间心现故名世间。 地前菩萨涅槃心满加行心中亦得显现义故是有漏。 地前菩萨后无漏心即现是无漏。 三乘出世间智唯缘真如。 已离有无戏论因故不现此色。 是故此色非出世间。 泰云。 定境界色。 非出世间无分别定境。 乃至如来后得智现定境色游戏自在故。 皆名戏论行定为因。 又非一切至当知不能生起此色者。 景云。 此简初修观励力修定不能生色。 无功用心久修纯熟方现此色。 泰云。 假胜解力而得见色所见。 故不能生他得见色。 基云。 若菩萨是无漏。 若二乘是有漏。 皆变化令他受用。 名威德定。 余假想观不尔。 故非威德定。 不名实色。 又复此色又至不思议者。 景云。 此明由真如智增上力故。 后得智方能现此色色。 泰云。 由同体大悲无分别定增上力故。 随缘现色不思议。 虽定力起非定境界。 又解。 由正体智证遍满故。 令后得智遍于法界。 随现胜色身。 第六明二界色差别之相。 以三义辨。 一清胜发光。 二非下地境。 三不生苦受。 是名色界色中中三义。 与此相违。 应知即是欲界色中三义。 基云。 色界色清净非下眼境者。 此据报色任运者。 如梵王佛边听法。 亦变化麁细。 令欲界人见等。 亦有麁义。 第七以六种相分别五蕴者。 受用相者。 其外色境界差别而生等者。 本由业故感眼等五根受用五尘。 五根既起必引境生名增上力。 言为欲随顺内诸色处受用差别故者。 此释四大有无不定所以。 须有木石受用。 故唯地大独生。 须水受用。 故唯湿生如江河等。 须火受用。 故唯煖生如日光等。 须有风用。 故唯有动生如空中风。 须和合受用。 故或二三大或四大合生也。 复有余业后当广说者。 四大各有五业等也。 上来七义。 总是十门中第一解初门竟。 自下第二解微细门。 于中有三。 初辨正义。 次破邪执。 后辨胜利。 前中后三。 初解三种微细。 次解五种极微。 次明五眼取微通塞。 前中第一微细是极微色。 景云。 此乃意识假想分折诸色作极微解。 非谓大乘实有细极微体。 基云。 如对法。 即合极略极回为此定俱色问故。 彼据所碍能碍异。 故分二种。 与此无违。 其彼遍计所起色以第六心计缘故。 应有诸心心所皆有遍计所起。 此中唯言色者。 据色明了可取故说。 非如无色法。 第二种类微细。 景云。 风性无碍。 去处无碍。 中有亦尔。 于十方界求受生处去无障碍。 山石直过。 基云。 即麁色之种类耶。 若此处中有。 此与此处中有为种类故。 第三微细谓色无色界诸色者。 景云。 色界有二种色名自在转。 一是自在定心所观。 二者由自在定相应业感所得报色。 亦名心自在转。 无色但有定心所现名自在转。 如经说有等心诸天等者。 三藏云。 此所引经。 但证色界报。 故色名自在转。 是净居天众。 名等心诸天。 彼诸天众来诣佛所听法。 身长一万六千由旬。 一一皆住一毛端空量地处。 身互相入彼此无妨。 犹如灯光不相障碍。 亦如无边身菩萨在物尸。 亦可五净居天上有十地菩萨生处。 名等心天。 以心自在于色自在。 在小即小。 在大则大。 会其所止处。 如锥头峯。 泰云。 由修平等无有自他无大小观。 名等心天。 由久修无大小故。 住一毛端空量。 由久修无彼此故。 更互不相妨碍。 第二略解极微五相。 广说如本地第三卷。 言分别建立乃至无生灭等者。 极微体知。 然何法以辨生灭名无生灭。 不同外道吠世师说。 劫初从二父母常微生一子微褁于父母。 改从此二更生于一麁大极微改褁前二如是展转成大千界。 及毗昙七微成阿耨。 七耨成铜尘等。 乃至七七相成以六褁一集成大地山等。 今破此二。 明内外诸色酬业而生。 随其大小一物顿起非集细成。 差别建立者略说极微有十五种等者。 景云。 此寄十五种色假想分折以辨极微。 法处中色有五。 唯一定自在色是实。 亦假分折。 余四非实。 谓极略色。 假折有对碍色至细一极微极回色者。 假折空界色。 无表色者。 然思种假立。 遍计所执影像色者。 眼识后意识追缘。 非见自面色时变起相分。 似彼色类实非彼色。 故亦非实。 又意缘五根及尘所变相分。 还是根尘摄非法处收。 亦可意识分别十一种色所现影像皆是法处所摄遍计所起。 基云。 此中法处遍据实者说。 若尔。 色等中亦有假者应同法处。 又触所造全假何故不遍言。 义曰。 不然。 可受用故。 法处余假不可取用故。 色等中虽假。 仍彼识等别缘法处。 中唯第六缘故不为倒。 又依俱生故不例。 又触处若即与大俱者亦简其法处。 不如此等故不论。 独立建立者谓事极微建立自相故者。 景云。 实无有一独生极微但就觉慧假折诸色自性各别名为独立。 亦可曰于外光宝珠外明离质而生名为独立。 泰云。 四尘共一聚自相各别故名独立。 微细难分故云事微助伴。 建立者谓聚极微等者。 此文正说同处不相离性也。 下问答辨。 何因缘故至不相舍离者。 难意。 夫有对碍之法。 有一即无第二。 云何一微地大之处有余极微。 此初难也。 若一微处有余极微不相妨碍。 便同心道无碍之法。 云何不名无对性耶。 此第二难也。 答中。 先通初难。 随顺转故至不相妨碍者。 诸色之中有相违者。 各据处所有一无二。 若相随顺则一中有多。 又由如是种类之业增上所感如是而生者。 此由业故于一尘处而有多微。 何以得知有多。 一切色聚一切色根共受用故者。 一切色聚之中。 课取一物最细小者具有诸尘。 眼见是色。 鼻嗅有香。 舌甞有味。 身觉有触故也。 自下反难可知。 又有诸色下。 通第二无对之难。 或于此处亦相妨碍者。 如二地大极微二色二香二触同性之尘必不相入故也。 或于是处不相妨碍者。 如地与四尘各但即一。 即不相碍。 如中有色者。 喻况如中有色求受生处。 石山直过而无障碍。 若中有相违。 或入母腹不能得过。 是即有碍。 无分建立者。 如本地第三卷云。 非极微更有余细分可得等。 第三明彼五眼对别五种极微有见不见。 基云。 肉天二眼依明闇生。 故不见极微也。 慧等三眼以何为体。 三藏云。 慧眼缘空。 法眼缘有。 即皆后得智。 共佛眼须别有体。 故以无分别为佛眼。 肉眼不然。 果方名故。 尔此智缘如。 云何缘极微。 既尔慧眼缘空。 如何缘极微。 义曰。 缘极微空。 故亦得缘极微。 既尔此智亦缘极微如。 故无分别智亦得缘极微。 以无分别智为佛缘体。 三藏云。 又佛眼者。 即法眼缘有之眼也。 又义不然。 虽要须别慧眼缘理即正体智。 法眼缘于空有即后得智。 佛眼总摄前二以为佛眼。 何以得知者。 如对法言其真如唯圣慧眼境。 故知慧眼而缘真如。 若尔。 经言得法眼净。 法眼应缘理。 义曰。 唯言净故即缘真如。 法名通故得无漏法眼非五眼中法眼。 若尔。 何故此卷下末云圣慧眼见一切色。 若远近等。 即法眼异名以慧为体故名慧眼。 非五眼中慧眼也。 在因名慧法。 在果总名佛。 约用以离总有三眼。 眼佛亦具足。 此如大智度论自释。 此为了义。 景三解。 一解慧眼观空法眼见有此二并观安立之谛。 佛眼则见非空非有非安立谛。 二解。 依如第五十言。 大悲名佛眼。 即是法眼至佛说名佛眼。 三解。 即前四眼得佛究竟皆名佛眼。 如智度论。 上来三段。 总是第一辨正义竟。 自下破邪。 初总问答。 后举五相。 前中。 犹如水滴不至极微。 又云及喻水滴至小微色即不尔者。 五相中。 泰云。 前三是萨婆多计。 第四是经部上座部等计。 所造聚色于四大种极微量内积集而住更相涉入。 有别极微故异大乘。 涉入故异萨婆多。 第五外道计。 基云。 第一谓萨婆多极微虽无独住。 然诸聚色中有彼自性。 正破一切有部。 兼破吠世师迦。 第二有生有灭。 正是一切有部。 其吠世史迦父母极微是常余是无常。 今兼破之。 第三正是吠世史迦。 以彼计云。 劫初父母极微于空劫中散住处处。 后成劫时父母和合而生子微名合。 第四正是一切有部。 以积极微成聚色故。 又云正量部义。 彼无隣虚有积集故。 第五吠世史迦。 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种种名麁聚色。 以微无体。 无体故即无生灭。 无生灭故无合无散。 不可言聚色从微生等。 以此理如前五计皆为不如理。 测云。 如佛本行经云。 如来未成道时。 安陀偈师所学算法。 问师而言。 阎浮提中有几极微。 偈师答言。 算数不得说。 问。 由建陀罗几微尘成。 答。 此亦不说。 若如是者。 更无所学。 又法华经云。 过微尘数世界。 又不可思议经云。 一切世界入一微尘。 圣教如是。 何故说无极微耶。 解云。 经据意识相分极微故说有。 论约本法故云无。 是不违。 自下第三明假分折建立极微有五胜利。 基云。 第一得破常胜利而澄无常。 第二知无常故。 不计我我所。 第三既无我故。 俱时我慢亦能断灭。 第四断见慢已。 于彼境界不起诸惑。 伏令不现起。 第五伏诸惑故。 于境不取相。 而能除法执。 此五胜利得有别人。 类思可解。 三藏云。 初是空门。 中三无愿门。 后一无相门。 问。 何故第二破我乃言无愿。 今更解初二是空。 空行摄空无我行故。 中二无愿门。 景云。 上三是空。 次一无愿。 后一无相。 十门中第三明生起门有五。 初约五义以辨生起。 二明相离不相离。 三明诸色虽有自种然由大种变异而生。 四由五缘果成变异。 五立中有。 初五义中依止生。 谓于所依大种处所有余所造色等者。 初受生时。 先有大种据其处所。 余色依止大种而生。 名依止生。 是同一处摄持彼义者。 释其造义。 地大摄持同处之色故名为造。 又若于此色积聚中至有非有相者。 总辨有无。 谓若于色聚之中有其地大或有余大。 及有所造或根或尘。 即有彼法。 于色聚中但有一大无余三大及无余造。 则无彼法。 若有说言已下。 牒执以非。 萨婆多等云。 一切色聚必具四大。 如一石中水火风大相虽不可得。 然极微必有。 今应问彼。 此地大可得者。 与余三大不得者。 为体是等为不等耶。 若体一种。 而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 量云。 于一石中余水火风亦应得。 体等有故。 如地大。 若不等者。 为体量故不等为据增上用故不等。 若形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 余三大形量小不可得而实是有者。 彼三大小分应可得。 以有分别形量故。 少分既不可得故知此中无三大量。 云。 汝宗石中无不等大。 少分无故。 如彼空华。 若据用故地大有用相可得三大有用小故不可得者。 用依于体。 体既无有而有用者。 此执非理。 量云。 于石中定无水等威势。 以无体故。 如兔角等。 种子生中。 景云。 谓所有色各从赖耶识中诸色种生。 由有自种子故。 遇缘变起。 如水寒成氷坚故成地。 如水遇火便成流湿即成于水。 言由如是等虽无自性然有其界等者。 前破小乘于彼石中有水火事。 今明于坚石中有水火等种子各有其界。 故无过也。 泰云。 前论大持二种则大及造。 此中一大能造根尘何故不说持三种。 解云。 前据熏成种子故说持二种。 今云种者唯地大中有可生大等种故名种。 是故眼中余无根种。 测云。 凡论大乘种子随逐自有二。 一随转理门。 地中亦有生三大能。 名为种子。 二真实理门。 赖耶识中具四大种。 种有三义。 一种望能熏不一异。 二种望赖耶不一不异。 三种望行不一不异。 依第三坚性则有漏湿种子。 今此文意合有二义。 或可但依随转理说。 又解。 穀名种子以生芽故。 坚名种子以生湿故。 是名种子生。 非赖耶。 基云。 此据经部师义非大乘。 然如石中虽无三大之相。 然本识中有种子果。 一缘生三大。 亦就大乘解。 势引生中有三。 一五根势力引外五尘。 二业引。 三六天北洲欲引资具。 景云。 下四大中五欲境界相续恒有名现前欲。 由业势所引。 后二天中五欲境界不恒相续名不现前欲。 虽亦由业作。 由意乐势引而生。 北洲衣服音乐器等树上而生。 意乐往取。 树即曲枝。 就手取得。 亦由业力势引而生。 故无过也。 基云。 此皆从业生。 何故乃言由现行起。 义曰。 于此生中总受一起欲即得之报。 若说其果谁不从业生。 此据多取现前相语。 故言从欲生。 后二生者。 以水摄受故萌芽得生等。 名摄受生。 与此相违。 则日火等令芽乾燥。 名损减生。 自下第二明和杂不相离。 景云。 谓随因增上如是杂生于一聚中诸根受用故。 基云。 随彼种子因增上力故如是而生为有根之取用故。 所以如此。 又随四大生因增上力故。 造色团杂如是而生为根有。 眼等取时诸尘皆有。 于是聚中有是用故。 知诸色团杂而生。 此明和杂不相离。 测云。 此正决择本地分中同处不相离义。 今虽文相。 不如前解。 第三明诸色虽有自种类然由大种变异而生。 先问。 后答。 答中则有三义。 于初义中复有三义。 景云。 一由士夫用者。 非人功用名士夫用。 四大出生名士夫用。 谓由地大所打触故者。 如木石等打着人身有青赤色生。 器差别者。 如三藏云。 如天雨时。 水滴[就/虫]口便成真珠随滴大小真珠亦尔。 若雨着地狱便成刀剑。 雨着饿鬼便成火等。 田差别者。 由田差别生长不同。 由胜定等者。 如修天眼耳根入初禅胜定。 胜定力故于先引起能造大种。 如是后时方乃修得天眼耳根所造之色。 基云。 变异等三义。 如下生依立持食五义中配之。 此中变易含生因依因养因三种。 即先大种为生因。 后随其业即是依因。 胜定力是养因中一分可知。 余建立建立因。 任持是任持因。 是本地第三卷更有广明五因及说大所造义此四解。 言胜定力故者。 依如泰师。 上言若依此系定即此系四大造。 若约报大造论唯色界系。 若约定中亦变为大种如此处文。 如入无色定起定果色。 此所起色无色定所变故。 随见分是无色系。 此所造色随定系。 亦无色界系。 前文通上二界。 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种唯为坚湿煖动不为造色。 后刹那中方为造色。 何以得知。 即此卷下文言胜定果色不依大种唯依于定。 然依种类影像三摩地亦得名为大种所造。 此中文意。 若约同念。 如下界报等大造义。 初有大种则有造色。 名不依大种。 若此造色前三摩地前念种类大种。 故亦得名为四大所造。 若非定等色。 大与造色必同时造。 其此定大种别时造。 今此文云先起大种者。 谓前念变为大种后念方为造色。 不是即同念造。 依彼生名为造。 故是大种义。 又解。 此中据定果实色所以定中亦变为大种。 若约下文不变为大种者据假定色须依实大造。 故取定前三摩地种类影像色大种造。 既言种类影像三摩地。 此解不如前。 又此中据实夫定色者皆变为大造。 下文以要依本质方定中变为大种。 故隐定中大种不论不言依大造。 从本缘故。 亦得名大种造。 今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变为大种。 此文为证。 如加行心引大种等。 如此文即大种造定中色。 若加行不引大种唯引造色者。 下文言非大种造说依影像三摩地发故说名为造。 六十六云随得彼界彼大种。 测云。 业所作者。 上明大种与所造色前后生义。 由业增上缘及名言种子故。 初受生时先起地大以造身根及以眼等。 由此大力故六处位时眼等四根方得生。 第四明由五缘果成变异。 如种禾稼。 水粪调适。 加以人巧。 生果则胜。 一遇风霜等缘。 果子皆法病。 色味变改。 名大种力。 二由人功修理。 果无[病-丙+仲]恶。 名士夫因力。 三由明咒。 或咒林木令其枯死。 有外道善咒。 咒生枯果。 四由神通转变。 变好为恶。 或变恶为好。 五随前业感彼人种为依。 果随转变。 第五立中有。 二。 初明中有由名言自种子为因有分熏习为缘。 次问答辨有之所以。 景云。 外人设难云。 此处死后彼处现生何须中有。 如人临谷唱唤即有响生。 岂更有物转彼响声至彼谷中而响应耶。 论主答意。 响即不定。 如临谷叫随谷多小。 响声出应故。 唯我惑乱。 死有生有则不如是。 又难。 如天上月影现水中。 岂亦须物传此影耶。 今论主破。 天上月不灭即水中影生。 死有灭已生有始生。 是故不同。 外人又言。 如人心缘他方事。 尔时岂有别物传心至他方耶。 论主破云。 亦不应说如取所缘非行往故。 如人在心缘他方。 但是遥缘心不行往。 受生之心必须往到。 基云。 大乘响如影。 耳闻时唯闻本声。 但意惑乱故谓言谷中有响。 如镜中像相似。 今就彼宗。 故言不灭。 十门中第四明其安立。 有其八段。 初云当知大种先据处后余造色依此处转等者。 此据能依所依门。 业生报时起大种为所依故。 俱时即有造色。 造色是能依故。 故云余造色依此处转。 非异时也。 一地大起碍。 余地大不得重生。 称地大量造色依此处转。 非异时遍满。 由彼大势任持造色有所据碍。 余大造色不得重生。 二明四大麁细。 若地种子及所生地果体用俱胜故麁。 余二次次细三明声体间断。 顿起如光。 泰云。 附质大造。 又解。 离质外声。 但质外大造。 基云。 准此一文。 即声同灯光。 离质大造四明风大。 诸轮行风名恒相续者。 持日月轮风名鞞蓝婆。 及风轮等。 名恒相续。 在物行者名恒摄受者。 景云。 如人身内诸脉中风常行不息。 名恒摄受。 泰云。 风大持物便不离散。 名恒摄受。 基云。 持物令不散名恒摄受。 如本地第三卷与此别。 机关连持名恒相续者。 景云。 水磑转名机关。 因水引风。 风力令转。 相续恒动。 泰云。 骨节风也。 测云。 有情身中出入息风也。 五明空界。 三藏云。 准此空界则明闇色。 景云。 若依西方。 但就意识缘太虚空所现分上假立空界色。 常闇明者。 二世界中间住处常闇。 诸天常明。 当知此亦依止色聚者。 景云。 此空界色。 谓依聚积色边而现。 谓依屋舍垆壁等。 基云。 如俱舍名隣阿伽色。 阿伽是极碍。 此色隣彼。 即此中依止声色等处而有空界色等处。 而有空界。 六明长等色假。 虽无细微积集。 而有麁青等积集成形。 言杂乱过失者。 以有一法亦长亦短过故。 又如车等彼觉可坏故者。 如取轮轴时失彼车等。 以相待故。 七明法处胜定果色当知唯有显色等相等者。 由彼行者本取定外青黄等显色。 入定观察义现相分似彼本质名显色相。 又此定色虽不可见。 由此为缘令他自变见于显色故说定色名显色故。 此中二说。 一云。 定果色实无香味。 若尔。 何故显扬八解脱中云。 若胜者谓青黄等。 若劣者谓香味等。 解云。 凡举所观境中不相离法。 劣者是香味。 乃至正观唯观显色。 若彼定心观香味者。 随彼定心属上地系。 是即上地有香味过。 故言于彼生因阙故。 又上地中无有段食。 谓现香味于彼无用故。 二云。 以定力故实亦能现。 故前五十二卷云。 由胜定力于一切色皆得自在。 又华严经。 菩萨鼻根闻无色界宫殿之香。 此处虽言无香味。 然所变但是法处香味等。 基取前解无妨。 问。 色界无香味种及用故无香味等者。 若尔即无色界无大种种子。 应不变为大种等。 答。 无色无业色。 而有无漏大种色。 故有色。 色界既无报香味。 亦无无漏香味种。 又问。 无色大种无报者即有无漏种。 色界虽无报香味何妨得有无漏种。 解云。 无色大种有用故。 虽无报即有无漏大种。 色界香味以无用故无无漏。 泰云。 上界既无招段食业取鼻舌根。 故香味于彼无业生因。 及鼻舌根取境之用。 测云。 定心虽作五尘相分。 而属法处不名香味。 俱随所似故假名香味。 何者。 上界定非香味因故。 香味亦非定心所用故。 空行风无俱生香等者。 此因言长辨空行风无根本俱生之香但有假名。 如风遇华。 香逐风来。 问。 亦应无触。 答。 此触尘本依风大等。 故不例于外光明。 释论二说。 一说。 日光明中唯有光明色大种。 余尘一向全无。 一说。 唯有大火势触光明。 余皆无故。 云不可得。 复外同成实义景云。 轮外光无能造大种及无香等。 泰师二说。 一解。 有离质造色。 如日轮光远从轮大造。 非俱处有大。 以此文证。 为五因中持因。 此据即质大语。 二解。 亦有大造如光。 其大亦有别造光等者。 然从本轮中火大为缘故引生微细不可得。 此中言无。 如光中岂无热触。 热触言假。 即以水火为体。 岂有热触离火生耶故知亦有光彩。 日中热触者。 还是日轮中火暖热分热。 非造光色火大也。 声准此知。 基云。 此与五因中持因相违。 彼言等量不坏故。 问。 何故无香味耶。 香味轻故光中即无。 色及触重故光中亦有。 若触重有者。 火大光中应有。 何故言无。 今言无造光者。 不言无日中热大若尔。 亦可言香轻无与光同聚者。 亦有远别从日轮处热分香耶。 答曰。 以轻故如前得在未尽。 又解。 以有热触无余三大言无。 非火大亦无。 又胜定果色唯依胜定不依大种等者。 景云。 定自在色无四大造。 然前文说即彼系大造者。 据彼大种及定色同依定生说彼大造。 如初定心观定色即复引生长养大种。 同系初定一时而起亦然。 如在散心取青坐具以为方便从此入定作青色观现青影像名为定色如取青坐具。 以此定色是先所见青坐具类说从坐具大种所造作依被生。 基云。 谓此中唯为造色观。 无期观大种。 故定中不变为大种。 从定前影像本质色说亦同得名大造。 前据辨期心变大种为论。 故定中造色亦变为大种。 此处不然。 故有别也。 问。 期心不为大观中无大种。 期心不为造观中无造色唯有大种耶。 故知取前会为胜。 测云。 前约定心所变法处所摄大故说同系。 今约远缘触处故依欲界大。 所以无违。 八明诸色中有见对等。 法处所摄色。 是无见无对二总具。 如小乘中法处唯有无表色可尔。 此大乘中前云法处有实色得他受用。 何故是无见无对。 以从定心所变色实是微细不据处所非业所造故有对。 其色界色等皆据处所故不为例。 此中若为他受用即眼识见应色处摄。 何故乃言法处耶。 义曰。 从本生时是定心发故法处收。 其为他用虽亦眼见不望是人为法处也。 十门第五解其流义。 即决择第三卷中三种流义。 基云。 初等流流复有四种者。 此中初二。 不离前异熟长养二种。 即一物。 其本性等流。 准下文除根色余三种流明择根尘亦有本性流。 相易可知。 即唯外五尘其五根中根及长养皆可变坏亦得是第二等流。 二等流宽遍异熟等也。 前念灭后念生名曰等流流。 其内根等得异熟长养名余外境。 唯有本性变易二流。 变易流准义通本性报养三种。 初一念生时名异熟流。 第二念以去相续异熟流此通假实异熟。 实异熟者。 阿赖耶识初念已去乃至命终皆体是异熟。 亦得名异熟生后前刹那异熟生故。 即以此文会。 异熟初胜从第一念为名。 非如对法等文云阿赖耶识是实异熟余从异熟生故假说异熟。 今第八识亦得名异熟生。 然于假异熟中准此文亦得名异熟。 业生异熟最初念故假名异熟。 第二念等亦名为生。 余如第三本地解。 长养流中处宽遍也。 彼有流胤故名处宽遍。 相增盛谓体增大也。 言余长养流当知亦由食故即前食。 彼所依故即睡眠梵行。 修胜作意故者则定也。 又诸色根当知二种流而得流转者。 此对本性等流流。 其内根何故非变易等流流。 以触打时有反坏故。 此中不说。 亦得言。 下问异熟何故非长养流答由有长养相续能摄能持异熟等流流故现有增长等者。 以长养流资养异熟流别有长养流。 长养流非即异熟也。 俱舍云如外墎防卫内城。 若非根所摄色当知具三种流者。 谓异熟长养等流等流流即变坏流也。 亦有本性等流。 此中总言。 应云内扶根尘具异熟长养。 其外尘唯其本性流无异熟长养以非内身故。 合如此说。 此中总言诸心心所有等流异熟生流及第二相增盛长养流。 前文色是处宽长养。 非心故。 又诸声界亦有异熟非声有。 依如泰云。 以声种子恒相续故。 声界是异熟。 现行间断灭故不名异熟。 若景师云。 七处名报界是异熟。 今应不然。 七处平满是七异熟也。 以二十二根中诸根种子皆是异熟。 此中声亦有尔准知。 如前基师解界者因也即造声四大是。 此大是异熟所生声非异熟。 即当第三传声。 声从报生故。 十门第六明业。 初明四大造色业。 次明眼耳所行有三性别。 后明依止乖色而有运动与乖不异。 前中有二。 初别明四大各有五业。 后总明四大共有业。 地大打触变坏业者。 如锻铁如打瓦等。 建立者。 依地大造色建立。 依止者。 地大造色得存。 损业者。 如以坚触损情非苗稼等物。 摄业者。 地能摄益所造之色。 风大初起。 自行发动业。 身动已后。 复更起风令动不息。 名随转业。 总明四大五业。 即如对法第一卷云。 即依五因说名为造。 生因者。 即是起因。 谓离大种色不起故。 依因者。 即是转因。 谓舍大种诸所造色无有功能据别处故。 立因者。 即随转因。 由大变异。 能造色随变异故。 持因者。 即是住因。 谓由大种诸所造色相似相续生。 持令不绝故。 养因者。 即是长因。 谓由大种养彼造色令增长故。 次明眼耳所行通有三性。 一加行思者。 谓远欲起此事思。 二决定必作此事之思。 三等起。 即因等起。 隣近刹那起心。 今随成善恶必依等起思。 是上品思故随此性。 不依加行思及决定是下中品。 又前二品通见道思。 见道思为极远加行方能发业。 此第二上品思是修道。 若刹那等起思亦有依此。 如入无心定时得受戒故。 此中由三思发故。 色声成善恶表。 此据表善恶非体是善恶也。 余香味等非此三思发。 所以不成善恶性。 下明依止聚色而有运动与不乖异。 以正量部别有行动。 萨婆多离聚色外有业性是动。 今此问之。 以大乘中即异熟色移转时名动故。 此一问答总言。 第二问下别释大总义。 生不生灭四义皆失。 若言生而有动便越刹那相者。 业生不灭至二刹那。 从此至彼方始有动。 便违佛说刹那灭相应立量云。 汝所立业当应是常。 非刹那灭故。 如虚空等。 名言不生便应无动者。 业既不生熟。 何辨动。 量云。 汝所立业毕竟是无。 以不生故。 犹如兔角。 若言灭者应与余等者。 业色灭时即与报色一时俱灭。 报色灭时。 不说有动。 业色同灭云何有动量云。 汝所说业毕竟无动。 以其灭故。 犹如报色。 基师云。 量云。 汝所言动应实无动。 以有灭故。 如余贪等。 若言不灭便起行相者。 不灭即常。 非有为行。 量云。 汝所立业应是无为。 以不灭故。 如虚空等。 又于异处生起因缘分明可得者。 如造业时。 运手动之。 现此处色灭余处生起。 汝言不灭违于现量。 十门第七明刹那。 中分之为二。 初明色法有刹那灭。 后明诸行是心之果当知如心皆刹那灭前中有三。 初举正义。 次以四句破其外计。 后结劝了知。 前中复三。 初标宗。 次徵。 后释所以。 景云。 此文即破上座部计。 彼言过未法无唯现在有。 中唯有三法。 一色.二心.三是心所。 心及心所。 起时速疾。 于现在经二刹那。 谓生及灭。 前心起至灭相。 后心已至生。 第三心起至于生相。 彼第二心已至灭相。 色法迟钝。 故于现在经三刹那。 谓生住灭。 今破此义。 基云。 此举正义言任运灭。 异正量部等。 彼立内身及命根等初受生时名生。 后死时名灭。 于其中间恒住。 若世界等。 劫初名生。 劫坏名灭。 于中住劫等不经生灭。 然彼亦许灯电等及心心所法等皆刹那生灭。 即举此共所许事为证。 言现可得故。 应立量云。 眼等诸色才生即灭(宗)。 是有为故(因)。 如灯光等(喻)。 下非邪执生灭因缘。 如萨婆多火为灭薪缘。 是为住薪缘。 此中破之。 不应谓能生之因即是灭因其相异故者。 景云。 如譬喻说。 法生有因。 法灭无因。 取大乘义作如是说。 阿毗昙者说灭有因。 问。 如箭射空去时用力可言有因。 堕不用力谁为其因。 彼即通言箭去之时为楯等障即便堕落。 设无物障用力射时即堕因。 若本不射今何由堕。 由此道理。 法生灭皆悉有因故。 今牒彼毗昙义来正破。 不应谓生因即是灭因其相异故。 生灭既殊云何因一。 基云。 如萨婆多部以立比量道理成立灭亦有因。 立量云。 灭亦有因(宗)。 是有为故(因)。 犹如生相(喻)。 又彼大乘及经部师云灭若无因应非有为(宗)。 以无因故(因)。 犹如虚空。 此是遮比量也。 今大乘等破云。 汝立灭相若有因后应更灭(宗)。 以有因故(因)。 犹如生相(喻)。 又立量成立灭不由因(宗)。 后不灭故(因)。 犹如虚空(喻)。 本比量也。 亦即更破云。 汝有因之灭应非是灭(宗)。 以有因故等是有为故(因)。 犹如生相(喻)。 若尔汝以有为故因乃与有法自相相违也。 又汝立生灭两相同共一因。 我今难汝今应生灭两相不同一因(宗)。 其相异故(因)。 如苦乐等或善恶或色心等。 此一比量正当此文本比量也。 然此比量有不定过。 何者。 且大乘亦许一相实得与心王为因亦得自所变色为因。 小乘亦许即此想实不遮色生亦不遮心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 若尔。 为如色心其相异故即同一因。 为如善恶其相异故不同一因。 并须云此据因缘说者如赖耶中一色种子能生现行色亦能生自类种子而得言色与种子其相亦异。 然此一种能生色非色法俱是因缘约此亦有不定过。 亦可更以比量破生灭两相其有一因。 应立量云。 汝有因之灭应非是灭(宗)。 以不异生因生故(因)。 犹如其生(喻)。 应更覆量破之。 又法生已余停住因不可得故者。 泰云。 此破正量部色法多时住故。 论主难云。 生即灭故住因定无。 量云。 眼等诸法无停住因是有为故犹如心法。 基云。 若转言生灭相违生因非灭因。 住灭不相返住因即灭因。 今破云。 又法若停住可待灭缘方灭。 而不待缘任运灭。 住既无因。 何能待灭缘。 以任运灭故。 故知诸行不待缘灭。 应立量云。 眼等诸色离刹那住外无别住(宗)。 是有为故有生灭故(因)。 本比量也。 亦可更以比量破云。 眼等诸色应非久住(宗)。 所余久住所不摄故(因)。 如灯电等(喻)。 若是久住定是所余久住所摄。 犹如虚空(同喻)。 又量云。 眼等诸色无久住因(宗)。 眼等灯等之中随一摄故(因)。 犹如灯等(喻)。 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灯等之中随一所摄如虚空等(异喻)。 若谓火等是灭坏因不应道理等者。 景云。 如外人救言。 现见如法生必待因缘。 因缘不具法不得生。 灭若待因因若不具法应不灭为有此过法灭无因。 此义不然。 现见火等坏灭于薪。 岂非火等与灭为因耶。 云何论主法灭无因。 今非此执名不应理。 基云。 谓萨婆多救火是灭因故。 故今破云此火与薪既俱生灭不可与灭为因。 如火与薪俱生则火非生因。 既与薪俱灭何得与灭为因。 若言火灭为因者。 既薪俱生生即应灭。 现见薪为火依火不能灭。 何得将火为薪灭之因耶。 伏难云。 若尔。 火等于薪复何所作。 又俱生灭何妨为因。 今云。 唯能为彼变异后法生缘说于薪作用。 非为灭缘是薪作用。 如显扬曰光雪酢。 大同。 问。 若火非灭因者。 即此火所依之薪为亦名薪。 为从本为名名为薪耶。 若亦名薪者。 薪若未为变可得名薪。 既已为火之所变。 则是异昔。 应不名薪。 何得言火与薪俱生俱灭耶。 若从本名薪者。 此则所烧之薪。 实非是薪。 云何而言火与彼能为变异生缘耶。 若言此初刹那火但与后念等为变异缘不与初念所依为变异缘者。 若尔。 初念之火应不烧薪。 后念之煨常应生火。 所依非是薪故。 答。 此中外人约世人共所知火能烧于薪为灭之因。 今论主还以共所知火。 以为解释。 如世间人皆知别于余处将火以烧彼薪。 论主云将火烧薪但能与彼薪为变异之因。 何者。 如世人共知薪有故即火有。 即是与薪俱生。 薪无故火无。 得知与薪俱灭。 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即有煨烬之变。 论主但约世俗道理以通此救。 若约大乘实理。 火等诸法才生即灭。 无有将此火能烧彼物。 但由外火为缘引起自心所烧变异之相初念火后才至即此时识变为所烧相。 不得言初念火为缘故与后念变异为生缘也。 又谓坏灭是灭坏因不应理等者。 景云。 外人救云。 若火是法非灭因者。 我宗别有非色非心灭相能灭诸法。 今非之。 汝宗灭相与生相俱。 生相生法。 灭相灭法。 道理不成。 彼若救云。 于一法上四相同时而用先后。 初生次住终异后灭。 若尔。 是则一法经四刹那。 以彼四相用时异故。 彼复救云虽复四相用有先后同一刹那不经多念者。 则汝所立刹那时非极短。 以四相用四时别故。 若言我立时中极短。 是则生灭应同时用。 未来生相正生法时灭则应灭。 若尔。 一切有为但至未来半相时灭不至现在。 则有为无为相续断坏过失。 基云。 萨婆多义。 立四相中。 灭相是色等灭因。 然彼复立未来色等生时虽生相用乃至灭相体随。 今论主约生时得有灭故。 不可灭为色等灭因。 故言生俱不应理也。 量云。 未来灭相应当有用(宗)。 汝许已有体故(因)。 犹如生相(喻)。 问。 如汝无为亦已有体有何等用。 此已有体用。 为如无为已有体故无用。 为如生相已有体故即有用耶。 解云。 萨婆多立三世名。 自体不摄无为也。 何者。 未来世名已有。 现在世名正有。 过去世名犹有。 但言有已体用即简非无为故。 不可将无为为不定过。 亦不可将现在法为不定过也。 复应立量云。 汝未来生相应当无用(宗)。 未来摄故(因)。 犹如灭相(喻)。 此比量与前比量因互用皆得也。 又灭相自性是灭坏法而能为自灭诸法者不然。 若救之云。 法坏灭唯是无灭相自性别有者。 离彼法外别有灭不可得不应理。 若别救云别有灭灭小于灭相者。 离彼大灭相法外而更有小灭坏自性者不可得。 故不应理。 又解。 以诸法任运自灭无别灭相。 而言法外别有灭相。 毕竟不可得故。 不应道理前解为胜。 若谓火等为灭助伴方能灭者等者。 景云。 外人复云火等为助灭。 灭相为正灭。 今即复遮火及灭相。 若谓薪等灭相正灭火为助灭者。 若尔。 灯电心法灭时。 既无火助应不得灭。 外人救云。 生诸法因功能各别。 灭诸法因功能亦别。 是故不可例彼电等火助方灭。 故今牒非。 若谓生彼有别别功能。 此差别不可得。 故不应理。 应立量云。 薪等灭时非用火助。 灭义等故。 犹如灯电。 若谓火为助灭灭相正灭如此二种于一薪处皆有灭功能。 即应火于薪处有助灭功能无正灭能。 灭相于薪有正灭能无助灭能。 若于彼薪火有助灭。 灭相正灭。 薪可得灭故。 噵俱于两分有灭功能。 又复此火无其正灭灭相亦无。 如火助灭薪不应灭。 故言或无功能有过失故。 基云。 以灭相及火等二种。 望法皆是灭缘。 以火例灭相。 应成正灭因。 以灭相例火。 应正助灭缘。 皆是法灭缘故。 二种既皆不成。 故知不得以火等为助灭相为正灭。 次结劝知。 准上四句可知。 上来明色法刹那灭意。 下明诸行如心皆刹那灭。 今据正义。 诸行皆是心之相分。 见分既刹那灭故。 相分亦随心刹那灭。 十门第八明独非独相。 中。 景云。 佛陀提婆说四大之外无别造色。 今明四大造色性相有异。 又唯身根取其四大。 六根俱取所造之色。 明知有异。 言若于异相而执为一等者。 景云。 此反难四大造色有多种异而执是一。 亦四大体用殊应执是一。 言独非独者。 景云。 造色之外有别大种名为独相。 造外无大种名非独相。 论取独相以为正义。 测云。 觉天是独相。 论主是非独。 今依景释。 十门第九明所行性。 中。 初总问答辨色法摄根尘多少。 次问答释。 于中先总举三缘指本地分说。 后次第广释。 列出六种所行之性犹是境界现前之义。 又本地分第三卷列名未解。 此下当释。 测云。 一长短等依显色立故名依处。 二青等显色有实体相故名由相。 三诸方出物色类各别。 四四时出色。 五如晴中色由明故可见。 如日月色体有光明不假余明故不明了可见。 六或有色物由全分见始可得知。 或有色物见少分即知其色。 景云。 一由依处故者。 有情世间是罪福所依。 及器世间是住处所依。 基云。 实谓青等明了。 不实谓长等假即不明了。 由几因缘已下。 次第广释。 初释根不坏。 谓由二因由羸损等。 如本地第二。 又略由四缘诸根变异等者。 先好后恶先恶后好皆名变异。 一由外缘所生谓由受用摄受者。 过非情顺境益五根也。 损坏外境界者。 过外非情违境损五根也。 或由他辈所生损益者。 此果一有情违顺二境损益五根。 二由内缘生贪等缠损坏五根。 或由等至长养五根。 三由业力令彼五根中途转变先恶后好等。 四由自体变异。 谓彼诸根报及长养互有强弱。 自相差别。 由四因缘六识生后皆名意根。 今此就意识辨意根坏翻之不坏。 次释境界现不现前。 于中。 初正辨境界现前。 次对六所行辨差别。 后结之。 初中。 先问后答。 答中有三。 初约五根辨境现前。 次约天眼。 后约慧眼。 初中复三。 初明眼境。 次耳。 后余三根。 初中肉眼。 即言非含非闇境名现前。 天眼即言若明若闇皆名现前。 即知若合亦名现前。 肉眼若合不名现前。 闇亦应尔。 合有雾故。 有障非远。 如本地第三有障有四种。 与耳等根不同多小。 在可行处等者。 虽复说言若近若远皆名现前。 随三乘凡夫眼耳境见闻远近势力及处即名现前亦能远见。 又于一眼虽闇障色亦名现前者。 景云。 一眼翳障色对无翳障眼亦名现前。 基云。 谓蝙蝠鸺鶹等眼眼中有障。 如颇胝迦中亦见物等。 以明故等。 测云。 天眼能见暗障色。 故云一眼。 圣慧眼一切种色皆是所行者。 基云。 此中即非五眼中慧眼。 此是彼五眼中法眼。 圣者以慧为导首。 故言圣慧眼也。 次对六辨差别。 中由三自性者。 色等五尘不出三性。 善恶无记。 色声。 有是业性。 故有作用。 香味触性非是业。 皆无作用。 下释能生作意。 第三本地说作意正起由四因。 欲力念等。 十门第十明离门。 景云。 欲界色疎。 色界大种补在身内。 如水入沙。 处所不异以性类别。 故非同处不相离也。 彼是相离不相离义。 然相离不相离多就同地始终同聚报长养色。 此上界系色住欲界身中故。 非是相离不不相离义。 测云。 欲色界色同在一身。 不相妨碍。 名为相杂。 瑜伽论记卷第十四(之下终) 发布时间:2025-03-07 08:04:04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8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