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百论疏 内容: 百论疏卷中释吉藏撰破神品第二破邪归正论体之中凡有二门。 自上已来明申佛渐舍教门明于显正。 此章已去今是第二次辨破邪门。 上渐舍或二或三。 言二者。 初舍罪次舍福。 言三者。 一舍罪二舍福三辨能舍无相智慧。 并是从浅至深以为次第。 今破邪门对上亦二亦三。 言二者。 一破神二破法。 所言三者。 一破神二破法三破空。 具如前说。 所以前破神者。 大品经云。 譬如我见摄六十二见。 以有见故有爱。 爱见故有业。 业故有生老病死。 则知神为众见之本。 今欲伐其见本使柯条自倾故初破神矣。 故下云如是舍我名得解脱。 二者僧佉卫世盖是外道之宗盛行天竺。 僧佉经十万偈。 二十五谛为宗。 以神为主谛。 卫世师经亦十万偈。 用六谛为宗。 亦以神为主谛。 今破其主谛则余法自崩。 三者寻大小二乘观门阶渐。 要先辨生空后得法空。 今明破神即是生空。 后除一异谓法空也。 问何故先明生空次辨法空。 答生空易得故浅。 法空难成故深。 所以然者。 众生五情取之不得。 但是凡夫希望为有。 是故易破。 诸法为眼见耳闻即事为有。 此则难破。 故法空为深。 然空无浅深。 但约所空以为阶级。 问何故次舍罪福明破神耶。 答凡有五意。 若就宾主而言。 自上已来是提婆昇座明于二舍。 外道论义难无不詶詶无不塞。 兼外道反罗其弊。 今第二外道昇座立于神法。 而提婆论义疑无不摧通无不屈。 故有一章来也。 二者诸佛菩萨出世为令众生得于解脱。 但众生系缚凡有二种。 一者业缚二烦恼缚。 上舍罪福解其业系。 今明破神除烦恼缚。 烦恼之中身见为本故前破神。 三者为成前舍义。 外人云罪福是神之所作。 神是能作罪福之人。 既有能作之人。 不应无有所作之法。 故上舍罪福明无所作之法。 今破神明无能作之人。 人法既空。 舍义方成。 故有此品。 四者因言次生。 上品末云无相最上。 外道不受斯言。 故立有神法。 今破彼计神则成前无相。 故有此品。 五者论主欲遍释大小乘经破我明无我义故有此品。 问此论正应释大乘无我。 云何亦释小耶。 答外道通障大小。 今通破通申。 但以大乘为正也。 但解神有内外二道。 外道有四师。 一者僧佉计神与觉一。 二者卫世明神与觉异。 三者勒沙婆计神觉亦一亦异。 第四若提子计神觉非一非异。 内道计神亦有四师。 一庄严云。 假神有体有用有名。 二光宅云。 神有名无体无用。 三开善云。 神有名有用而无有体。 第四犊子计。 有神体用而非即离所摄。 故神在第五不可说藏中。 问此间九流七略明有神不。 答周孔老庄但明一世事亦不论神。 故云义经丘而未晓。 理涉耳而犹昏。 问计神三性中属何性耶。 答数人云。 身见是隐没无记。 以计有神不妨行于施戒故也。 婆沙出佛陀提婆义云。 神为众惑之本故但是不善。 俱舍论云。 我有二种。 一生得我二邪执我。 生得我者。 含识之流皆有我心。 生而即得名生得我。 此我即是无记。 若外道所计一异之我名为不善。 问我见何所缘。 答毗婆阇婆提人无所缘。 以无而见。 有故无所缘。 评家云。 有所缘。 谓缘五阴。 缘五阴谓是我。 如谓杭为人。 问二十身见几是我见。 几是我所见。 答五是身见。 十五是我所见。 如计色是我。 色异我色属我。 我在色中。 一阴皆四故云二十。 依中论长行有一句。 谓色在我中也。 问但有二十身见。 更有余耶。 答略说则一我见。 依我我所分则成二见。 三界分则三见。 依地分则有九见。 欲界地乃至非想故成九。 乃至分别所起处凡有九百三十六我见也。 问颇有一时总计五阴为我不。 答婆沙二释。 一云无也。 若计色为我。 余受等则属我所也。 二云亦有总计五阴为我。 如计内入为我者即计外入为我所。 计外入为我即计内入为我所。 问颇有计微尘是我不。 答亦有二释。 一云无也。 二云亦有计微尘为我。 评家用初解。 问一切众生为共一我。 为各有我。 答金七十论出二释。 有论师明一切众生同一我。 僧佉明一切众生各有一我。 若一切人一我者。 一人生儿应一切生。 而实不尔故知各有一我。 问经云我见为六十二见本。 又云边见为本。 定云何耶。 答能生诸见则身见为本。 守护长养则边见为本。 问曰何名身见。 答从自身生从有身生不从他身生不从无身生故名身见。 问边见亦不从他身生亦不从无身生。 何故不名身见。 答身见已前受名故。 边见更从别义立称。 问阿毗昙等云内离人故空。 不自在故无我。 兴此论破我何异。 答同明无外道邪我与此处不异。 但数论破我住于无我。 此论明我既不留无我亦舍。 乃至五句一无所存。 又虽无所有而无所不有。 故具说我与无我。 如中论云。 诸佛或说我或说无我。 诸法实相中非我非无我。 数论阙斯体用。 是故不同。 又净名云。 于我无我不二。 是无我义。 故我宛然而无我。 不坏假我明无我也。 数论亦无此意。 是故不同。 问若破一切我者。 涅槃云我是佛性亦被破耶。 答佛性未曾是我无我乃至四句。 必明佛性是真我者亦须破之。 此但断取着。 实不破佛性我也。 又凡夫于虚妄中计真实我。 二乘既闻无虚妄我亦无佛性真我。 故成八倒。 此论既破凡夫虚妄我。 亦无二乘虚妄无我。 此我无我并是佛性所离除。 此我无我见始得显佛性。 非我无我而有我无我方便用也。 问何故名佛性为我耶。 答佛性累无不寂德无不圆。 自在无碍是故名我。 问此论何处破二乘无我。 答破空品即是破无我。 破神品即是破我。 是故此论斥凡呵圣显示中道。 令一切众生见于佛性也。 又数论云。 所计之神此毕竟无耳。 能计之心则是有法。 今明能计如其所计。 故大品常以十六知见例色等万法。 问此论何处有佛性真我耶。 答此论明中道非我无我。 中道是佛亦名佛性。 知有真我。 此品中开为六别。 第一三师总立有神。 论主总破。 第二僧佉人出论义。 论主即破。 第三卫世师出论义。 论主即破。 第四僧佉人重出论义。 论主重破。 第五卫世师重出论义。 论主重破。 第六诸外道乱出救义。 论主乱破。 虽有六章不出总别。 初一总立总破。 后五别立别破。 所以明总别者。 一欲示观门次第。 如中论前总破四缘后别破也。 二者前明无相总破众师。 是故众师总立。 既有总立。 宜须总破。 总立总破则为二别。 前外总立次内总破。 就外立中复有二句。 一者非内空。 二立外有。 不应言一切法空者非论主空也。 神等诸法有故者立外有也。 亦是将有证释非空。 都是难于论主。 论主初明舍罪。 外设六难。 次明舍福亦设六难。 上明无相。 此下竟破空品九品并是立有破论主空。 论主破外有悉为成无相义也。 注释为二。 初逐近前释外人立有。 次云何言无下释非论主空。 释立有中前总释即双标。 迦毗罗言下第二别释即双释。 问何故明二十五谛耶。 答有二义。 一者二十五谛是神始终。 又神为二十五主。 是故列之。 二者释上偈本中云神等诸法有故。 二十四谛即是诸法主谛即是于神。 欲双释神法。 是故列之。 列二十五谛为二。 初列二十五谛境。 次明迷悟成于解惑。 从冥初生觉者。 此初可两用。 一者冥为二十五初。 二者从冥最初生觉。 神为主者释主谛有五。 一正明神为主。 二出神相。 三明住处。 四明神体。 五明神用。 所以广说神者。 为成此品破神故也。 常觉相者。 僧佉人神觉一体有神即有觉故云常觉相。 此句明神相也。 处中者第三句明神住处。 谓处在十一根中。 常住第四句论神体。 不为四相迁故云常住。 不败不坏者释成常住简异诸根。 摄受诸法者第五句明神有统御之用也。 能知下上来明境此辨迷悟。 所以明迷悟者。 为欲自立破他。 自立者明从境生智断生死得涅槃。 破他者论主明空无相无有人法。 无法故迷彼二十四谛。 无人故迷彼神谛。 是以外人谓得解脱。 言论主不离生死。 优楼迦言下第二出世师义。 问初师既明二十五谛。 今何以不辨六谛耶。 答二十五谛明神始终。 今为破神。 所以须列。 六谛通明神法。 非正辨神故不明也。 今此师但举相立有神。 初以身相证有于神。 复次以欲恚下第二举心相证神。 又前直举外相证神。 今举能依证有所依。 又云。 此复次是勒沙婆义。 今谓不然。 如向释也。 是故神是实有释偈本初句。 排论主三空。 谓论主拨有言无。 即是谤彼真谛故无解脱。 内曰下第二总破。 若有而言无。 论主则应有过。 以无而言无。 是故无失。 犹如兔角实无而言无。 所以无过。 次翻此语若有而言有。 外道无过。 今无而言有。 故是恶邪。 如无兔角谓有兔角名为颠倒。 谛观察之实无有神者。 论主云。 无而言无是故无过。 谓外人无而言有。 所以有失。 外人复云。 有而言有是故无过。 谓论主有而言无。 所以有失。 如庄周云彼此俱一是非。 是故此句释内外之纷。 内谛观察故无而言无。 知外无而言有。 外不谛察故无而言有。 谓内有而言无。 又诸异外道还自相破。 若以出入息为神相者。 第四禅已上应当无我。 以无出入息故。 若以视眴为神相者。 诸天目及鱼眼不眴。 应当无有我。 又无色界众生及无眼人悉应无我。 若以寿命为我相者。 外道以暖触为寿命。 若尔大日等有暖触亦应有我。 外曰下第二僧佉别立义。 始末七番。 前五法说后二列譬。 僧佉前论义凡三意。 一者道术最前行于世。 二者惑人多执。 三者计一为四句之初。 故成论云。 一等四执。 初云实有神。 对论主上明空义无神。 彼谓提婆立空故自立于有。 是以内外互相杭执也。 又论主上云谛观察之故无而言无。 外人不谛观察故无而言有。 外今亦云。 内不谛观察故有而言无。 谓我无而言有。 我今谛察。 知内有而言无。 非无而言无。 即明我立有而言有非无而言有。 如僧佉经中说者。 引经证上实有。 觉相是神者。 以有觉知即名为神。 如死人木人无有觉知。 是故无神。 俱舍论云。 智为我体。 只我即是智。 终是体相一义耳。 内曰下第二定关。 论义法须前定。 以前定故则有二屈。 受定则有住宗之屈。 如其改转则有违宗之过。 问论主何故偏就一异定耶。 答凡有八义。 一者知四外道所立正就一异亦一亦异。 是故就一异定之。 二者一异是十四难本。 又为六十二见之根。 今欲前除其根故就一异定也。 三者诸破之中一异两难其言最显。 故就一异以定义宗。 四者内外诸师皆立一异。 如成实者云。 假有即实名为一义。 假有异实称为异义。 今欲遍穷内外故以一异定之。 五者寄神觉一异欲遍破诸法。 如心与苦乐善恶为一为异。 真俗二谛一体异体。 妄想与真一之与异。 乃至僧祇上座因果一之与异。 是故就一异定也。 六者此之一异非但横破万法。 亦竪摧四句。 如一异为本。 余二为末。 在本既破。 其末自倾。 又亦一之与非异犹属一摄。 亦异之与非一犹属异摄。 一异既破。 余四即倾。 七者一异之难毕竟无通。 如其答也则住言而屈。 若不答之则自哑死。 八者一异双定则堕二负门。 僧佉受一名为细负。 若改宗执异则是违言名为麁负。 如佛定长爪。 其人利根故。 如见鞭影。 自知堕负。 慢心则摧。 提婆今定外道义亦同矣。 但彼不觉知故犹受定耳。 外曰神觉一也。 外所以受定者。 劫初已来相承立一。 谓合理秤机。 是故受定。 又有所得人心有所依言有所住。 必当作一种解。 是故受定。 问神觉既一。 云何立二谛耶。 答彼云。 体一义异。 体一故即觉为神。 则神为觉。 义异者。 统御为神。 了别名觉。 由如数人苦集是一物因果义分故说二。 内曰觉若神相神无常。 常无常中有五难。 一者以神从觉。 觉无常故神亦无常。 二者以觉从神。 神体既常觉亦应常。 三觉无常神不无常。 则神与觉异。 四神常觉不常。 则觉与神异。 五欲令神觉体一而不相从。 则神觉俱堕二相。 谓亦常亦无常。 又合此五难以为三关。 初之二难名住宗难。 得于一义而神堕无常觉堕于常。 次有两难。 得于神常。 得觉无常。 堕神觉异义违宗之屈。 第三得神觉一复得神常觉无常而堕亦一亦异。 神常觉无常则堕异义。 神觉体一即是一义。 又初二关得一宗失二谛。 失二谛者。 神觉俱无常失神谛。 俱常失觉谛。 次两得二谛而失一宗。 后一具有前二失也。 论文唯出二难。 一神无常。 二体不一。 所以无将觉从神者。 若以觉从神即是破觉。 此中不破觉。 是故无也。 下遍不遍中有二相。 今文无也又是举一例之。 义可知矣。 若破旧义者。 旧云。 常住佛只是一圆智而照用不同。 知青异黄照真殊俗。 今问照用与体为一为异。 若体用一者。 在体既一居用亦一。 则万用便是一用。 若有万用应有万体。 若体用异。 体常用应非常。 又旧云。 心是体。 苦乐解惑是心上用。 今问体用若一。 常有心应常有解惑。 既其断惑应当断心。 若解惑苦乐与心异者。 惑应自惑心则不惑。 解亦然也。 又问真俗若一。 应同常同无常同说同不说。 真俗若异。 俗在真外真在俗外。 注释举热是火相者。 提婆四宗论中僧佉人自引此喻譬于神觉体相是一。 今天亲引将来也。 今觉实无常者三义显觉无常。 一者苦乐不同故云相各异故。 二假违顺等三缘生故云属因缘故。 三者堕于三世故云本无今有。 外曰不生故常。 救上神无常难也。 神若始生可是无常。 神既本有是故为常。 故二十五谛云从冥初生觉。 觉有于生是故无常。 不云生神故神体是常。 此但总相答难。 犹未分明也。 内曰若尔觉非神相。 论主答中就二对难之。 一常无常难。 二遍不遍难。 常无常难上明。 神觉若一觉无常故神亦无常。 此是得宗堕于无常。 今明若觉无常而神是常则神觉便异。 此是得常而失于一。 故常无常中前后二难进退堕负。 今云觉非神相者非体相也。 僧佉人立觉是神体相。 卫世人立觉是神标相。 僧佉人如火以热为相。 卫世人如火以烟为相。 是故今难。 觉自无常神自是常。 则觉非神体相。 故云若尔觉非神相。 复次下第二就遍不遍门亦有五难。 一以神从觉觉不遍神亦不遍。 二以觉从神相与俱遍。 三神不从觉则神与觉异。 四觉不从神觉与神异。 五若欲令一而不相从则堕遍不遍二相。 次还合五为三。 初两难得宗而失神觉遍不遍义。 次两难得神觉遍不遍义而失一宗。 第五亦得一宗复得遍不遍义而堕亦一亦异。 今文唯有三难。 一者得遍不遍而失一宗。 二者得于一宗而失遍不遍义。 三堕亦一亦异。 问常无常对中前以神从觉。 觉无常故神亦无常。 今遍不遍中何故不以神从觉令神应不遍。 答上常无常第二难中明神常觉无常则堕神觉体异。 今接此文重就遍不遍义显神觉体异。 故不得以神从觉。 若觉是神相重牒正破也。 无有是处总非也。 觉行一处者正破也。 五道之中唯行一道。 六尘之中偏觉一尘。 五受之中偏行一受。 乃至一身之中偏行一处。 而神遍六尘五道乃至一身。 则遍不遍殊神觉体异。 是故觉非神之体相也。 注释中以觉从神者此是势破。 为成神觉不一耳。 复次第二以神从觉破。 若必言神与觉一则神与觉等。 觉既不遍神亦不遍。 此难与前翻覆相成。 前得遍不遍堕神觉异。 今得神觉一则失遍不遍。 注云火无热不热者。 热是火相。 唯有于热无有不热。 神亦应尔。 唯有不遍无有于遍。 复次下第三二相破。 所以有此破来者。 外欲避前二难立两义俱成者。 一神觉体一。 二者神遍而觉不遍。 是故今作二相难之。 若欲令神遍觉有不遍。 不遍处有神。 此神则无觉。 觉处有神。 神则有觉。 若尔神亦有觉相亦无觉相。 汝不应言神但以觉为相。 上亦不应言常觉无不觉时。 又神以觉为相。 则有觉有不觉。 火以热为相。 应有热有不热。 热是火体相。 无热则无火。 觉是神体相。 无觉则无神。 若无觉之处有神。 无热之处有火。 又无觉之处有神。 应有觉之处无神。 又无觉之处有神。 一切草木悉应有神。 若草木有神。 众生应无神。 又若神有觉不觉相则堕亦一亦异。 觉处有神神与觉一。 无觉处有神则神与觉异。 问常无常中二难遍不遍三难为是乱难为次第来耶。 答并次第来也。 常无常中二关覆却。 遍不遍中接常无常。 汝非但有常无常异。 复有遍不遍异。 故有第一难。 次明若言不异则神同觉不遍。 三若不同觉不遍而言神遍神则二相。 故五难宛转钓锁而来。 外曰力遍故无过。 力者理也体也。 有力用也事也。 以觉有于用故名有力。 问明何物体用。 答正论觉体用也。 凡有二义。 一力二有力。 以觉力与神俱常俱遍。 若有力则不遍。 以觉力与神俱常则通常中五难。 以觉力与神俱遍则通遍中五难。 故力常力遍免上十难也。 今总括常遍始终凡有十难。 今文内常中有二。 遍中有三。 故成五也。 通第一难云。 若觉无常神常。 可以神从觉令觉无常神则无常。 今觉力既常。 神与觉一。 则觉常神亦常故无神无常过。 通第二难云。 若神常觉无常。 则神觉体异觉非神相。 今以觉力常故在神亦常。 故神觉体一无觉非神相过。 通第三难者。 若神遍觉不遍。 则神觉体异觉非神相。 以神遍觉力亦遍故觉是神相。 无觉非神相过。 通第四难者。 若觉不遍神遍。 以神从觉觉不遍神亦不遍。 今觉力遍。 以神从觉觉遍神亦遍。 故无不遍过也。 通第五难者。 若觉不遍而神遍。 神堕觉处则觉。 堕不觉处则不觉。 今觉力遍。 神唯堕觉处不堕不觉处。 故无二相过也。 问外道何故言觉与神齐俱常俱遍。 答彼计神觉一体。 统御义说神。 了别义说觉。 统御之神既遍五道。 即此统御之神有觉知理亦遍五道。 统御之神其体既常。 有觉之理亦常。 是故神既遍常觉理亦遍常也。 注云有处觉虽无用此中亦有觉力者。 此是遍五道觉理之处。 五道之中虽无觉用而有觉体。 是故无无觉过偏答最后二相难也。 以觉理遍故神则遍。 觉无有不觉。 既通常中二难则具通五。 既答遍中三亦具答遍中五也。 内曰不然力有力不异故者。 力有力者牒外义也。 不异者正责也有无俱不异觉力既遍。 有力即遍。 此是有力不异力也。 此亦是以用同体。 体遍用亦遍若有力不遍力亦不遍。 此是力不异有力。 亦是将体同用。 用既不遍体亦不遍。 唯有此二更无第三体遍用不遍。 有力不遍力亦不遍。 则觉成不遍还堕遍中五难。 若有力不遍则力亦不遍。 觉既不遍觉则无常还堕常中五难若力遍常有力亦遍常乃免十难。 应一时之中遍觉六道之苦。 亦一时之中遍觉六尘。 则僧佉之人现身之中应堕地狱煮烧之弊乃至应有饿鬼饥渴等苦。 又力有力不异者。 有力是现用力是体何以知耶。 外云。 力遍故知力是体也。 今言不异者。 只见有力实无力遍。 正破其力遍之言也。 既无力遍。 以何异于有力。 故云不异。 注云若有觉力处。 此牒外义也。 是中觉应有用正明有力不异于力也。 而无用者明五道之中无有觉用。 既无觉用即无觉体。 是故汝言非也。 此非其五道无用处亦有觉力也。 若如是说下重取意非之。 即明无第三有体而无用。 外云。 体遍用不遍体用不同。 不应将用同体令体遍用亦遍。 亦不应以体同用令无用处则无有体。 故取意牒之。 但有是语者总非也。 五道之中无有觉用而有觉体。 有语无义故云但也。 外曰因缘合故觉力有用者。 救上力有力不异难也。 力与神齐故神遍力亦遍。 以无五道遍缘合故有力不遍。 一处缘合则一处有用。 故有力不遍。 是故力有力异也。 内曰堕生相者。 前明觉与神齐神遍用亦遍。 今明用假缘发体亦应然。 故云堕生相也。 外曰如灯者。 缘能发用不能生体。 如灯显照物不能成物。 如旧明本有义假缘得显缘不能生。 内曰下明五尘成瓶。 若无灯时身触亦得。 又有瓶用。 若因缘未合时取觉不得。 亦无有用。 二义不同故非喻也。 外曰如色者。 前就能了为喻。 内以所了为难。 今舍灯就色明瓶具五尘色之一分。 灯若未照取色不得。 又无发识之用。 如缘未合取觉不得又无觉知之用。 两义全同故云如色。 或言是壁上之色。 此亦无失。 但就瓶色为胜。 内曰下汝舍瓶就色。 虽勉前过而更招后失。 然青黄之色灯未照时其相已了。 汝觉以了别为相。 缘未合时未能了别。 云何将已了之色喻未了之觉。 问何故破灯无修妬路。 破色有修妬路也。 答外道根本灯色合譬。 灯喻于缘色譬如觉。 灯未照色取色不得。 亦无发识之用。 如缘未合取觉不得。 觉亦无用。 但天亲开外灯色以为两救义。 生内曰以破于灯。 故破灯无修妬路。 还用提婆本答。 以破于色故有修妬路。 复次以无相故。 前明了不了异故法譬不同。 今辨有相无相别故法譬有异。 是故重破。 此中色有三句觉亦三句。 色三者。 一无相故标色无相也。 明色无有人知之相故云无相。 色相不以人知为色相者。 第二句释色无相也。 色自有青黄为相。 不以人知为相。 是故下第三句结无相也。 以色不以人知为相故人不知时常有色体也。 汝知是神相者。 标神以知为相也。 不应以无知处为知。 第二句呵外人未有知时有于觉体。 汝法中知觉一义。 故外谓人不知时有觉。 即是无知时有觉义。 是故今责之。 知即是觉。 若无知即无觉。 若有觉即有知。 云何言无知时有觉。 若无知时有觉。 应无觉时有知也。 又知觉一义。 无知即无觉。 无觉即无神。 以神觉一体也。 外曰优楼迦下第三别出论义。 其人后论凡有五义。 一者道术后兴。 二者行世不盛。 三依一异四句是第二异义故后出论也。 四者见一义有失。 谓异无过。 五者见论主借异以破一。 谓异有道理是故出论。 往复五番皆引喻明义。 优楼迦谓佛宝也。 弟子谓僧宝也。 诵卫世师经谓法宝也。 言知与神异者立己宗也。 诃梨传云。 优楼迦弟子自称我师优楼迦。 说经名卫世。 繁文以六谛为主。 简旨明知异乎神。 若能屈我此言斩首相谢。 与今文相似也。 其人立神知异者。 既在僧佉后出见一宗有过。 是故立论名卫世师。 卫世师称为胜异。 异于僧佉胜于僧佉故名胜异。 是故神不堕无常中者。 僧佉知与神一。 知无常神即无常。 知不遍神则不遍。 神既常遍知亦常遍。 是故今明知与神异。 知自无常神自是常。 亦不堕无知者。 释伏难防僧佉及提婆也。 何以故知神合故如有牛者。 就法譬释上无知也。 神与知合神受知名。 如人与牛合人名有牛也。 释中前解譬者逐文近故也。 四合知生者欲显神受知名也。 内曰牛相牛中住。 但破其神受知名异宗自坏。 以角峯等相但在于牛。 虽与人合人无牛相。 若尔神虽与知合。 知住知中神则非知。 注释云。 汝言下明四合生知。 知生则知尘。 知不生则不知尘。 此是知能知非是神知。 外人神知并立。 论主夺其神知纵其知知。 譬如火能烧者此譬二意。 一者成前知则能知。 二欲发起后救故也。 外曰能用法故。 此中含有用灯之譬。 前明人牛虽合人无牛相。 神知虽合神无知相。 今有二义。 一明神有知。 二用知方知。 如人有见性用灯能见。 成实者云。 假人御五阴而人不当阴。 阴自能知而人不知。 如是行自起善恶亦非人起。 而今云人起者。 以人有御阴之功故言人起耳。 内曰不然知即能知故者。 破上能用之言也。 明知体自能知不须神用。 故神无用知之能。 汝若神有知性。 即应自知何假用他。 前番夺其神知明知自知。 今夺其神能明知自能知。 若尔神体非知又复无能。 何处有神。 灯喻非也此破其譬。 神用知知。 知具二义。 一体是知。 二有能知。 人用灯见。 灯无两义。 一体非见。 二不能见。 故非喻也。 又眼为闇所障故不能见。 假灯除闇方见。 汝神为谁障故不知而假知能知。 注云若不知色不名为知者。 以名定体破。 知既名知即应能知。 若不能知则不名知。 是故纵有能知彼能何用者。 前夺神知及以神能明知具二义。 今明知具二义纵神复具二义者则无用也。 外曰马身合故神为马。 上初番破外人知自知神不知。 次番夺。 其神无能知自能。 外人今双救二义。 一明神在马中而神名马。 如神在知中神名为知。 二者马形不能知神御方能知。 如知不能知神御方知。 故神有知有能则二义俱立。 问神马与人牛何异。 答人牛二形二神故疎。 今身神共合则密。 又得反责。 内家若知自知不须神御。 亦应马形自能不假神御也。 内曰身中神非马者明外人不识马也。 世间正以马形为马。 实不以神为马。 故以知自知神终非知。 以神喻神则堕负处者。 神御于知神御于马。 两神无异。 前神未了而引后神。 以过证过转增其过。 是故堕负。 又所御之知即知即能。 所御之形无知无能。 同上灯譬。 前引无知救知既以堕负。 今重引之名为重负。 外曰如黑叠。 问黑叠与神马何异舍于神马引黑叠耶。 答离神别有马。 世间詺马形作马。 不詺神为马。 叠与黑合叠受黑名。 世间名为黑叠。 不可云黑自黑而叠不黑。 故与上异也。 内曰若尔无神。 自上三番破神无知无能。 谓夺神两义也。 今此一番纵之。 纵汝神是能是知。 便成于知无复有神。 所以然者。 知是知复是能。 神若是知亦是能。 此便成知则无复神。 故云若尔无神。 又知是能是知。 既其非神。 神是知是能。 亦非神也。 故云若尔无神。 又并。 云神体非知与知合故神名知者。 知体非神。 若神非神合应名非神。 故云若尔无神。 又并。 神本非如。 与知合故从知名知。 知体无常。 神与无常合神名无常。 神与不遍合应名不遍。 与多和合应名为多。 若无常不遍及以多者则无有神。 又知是能是知。 神若无能无知。 与草木不异虚空无别。 又是无神。 又反并之。 汝以有知有能名为神者。 知具此二则应是神。 神具此二神应名知。 注有三种难。 一释无神难。 若他合故下第二互从并。 若神从知名知。 知亦从神名神。 若知与神合不从神名神。 神与知合亦不从知名知。 第三违经破者。 明外人叠与黑合叠便是黑。 则违依主二义。 外曰如有杖。 此救上三难。 通第一无神难云。 人虽与杖合人名有杖。 非是无人。 神虽与知合神名为知。 非是无神。 通第二互从难云。 人与杖合但得名人有杖。 不得杖与人合杖名有人。 以人能御杖非杖御人。 如是神与知合神名为知。 不得知与神合知名为神。 以神御知非知御神。 通第三难云。 人杖虽合人不作杖。 依主虽合主不作依。 问人杖人牛此有何异。 答大宗是同。 但来意有异。 人牛为明其合。 人杖为辨其离。 前为明合者。 人与牛合人名有牛。 神与知合神名有知。 今为明离者。 人与杖合虽名有杖人非是杖。 神与知合虽名为知神非是知。 又上但为防于他难立自义宗。 今亦立义宗又通三难。 是故异也。 注中就人与杖合有二句。 杖与人合亦有二句。 四句之中用一废三。 人与杖合人名有杖。 用此句也。 不得云人是杖。 废此句也。 杖与人合二句并不用之。 以杖与人合不名有人亦不名人。 故四句之中立一废三。 立一正是义宗。 废三通前三难。 内曰有杖非杖。 破同人牛。 杖自是杖人终非杖。 知自是知神终无知。 卫世五番凡有二失。 前三后一得于神义而堕于无知。 破黑叠譬得有知义而堕无神。 外曰僧佉下第四重出论义凡有二义。 一者见异家过失。 谓一义无咎。 故重出论义。 二见论主上借一破异。 谓异义为短一义为长。 故出论义。 问何故不破一为一类破异为一类而相间出耶。 答凡有四义。 一示破有多门。 如一异品类例破。 今相间破。 二者欲明一异两家自相破斥即并为虚妄。 是故间出。 三者执一之人与提婆论义。 当时理屈辞穷而异家便出立义。 一家在坐静听便谓。 一有道理异义为过。 是故重出论义。 卫世师重出论义亦同之。 四者僧佉部内自有多人。 虽一人堕负而余人出论。 世师亦尔故相间出也。 此文三番所以前七后三者。 僧佉始末合有十番。 但前义势已穷后则辞理易屈。 故前七后三。 若知与神异有如上过者。 僧佉静听。 执异之家五番往复堕于二过。 一得神失知。 二得知失神。 我经中者明己执无过。 何以故下释无过。 以神即觉故不堕无知。 觉即神亦不堕无神。 故离前二也。 内曰破有三。 初指前破。 上有二对。 一常无常二遍不遍。 合十难前已说之。 今当更说指下破也。 若觉相神不一者。 前僧佉立一义。 始末二番有三对过失。 一神常觉无常。 二神遍觉不遍。 三神一觉不一。 此三相违而言其一。 故招十五种过也。 上已明二对十过。 今就一多。 中复有五过。 一以神从觉相与俱多。 二以觉从神相与俱一。 三神不从觉多即神与觉异。 四觉不从神一则觉与神异。 五欲令其一而不相从。 则神堕亦多不多觉堕亦一不一。 摄此五难为三。 初二互相从得神觉一宗而失神觉一多。 次两互不相从得神觉一多而堕神觉异义。 后得神觉不异亦得神觉一多而堕亦一亦异。 得神觉一多义则堕亦异得神觉一义。 名之为一。 摄一多为五难既为三类。 常遍五难亦各三类。 故合十五开为九难也。 而今文中以神从觉令觉多神亦多者。 正为破其一神以为多神故则无一神。 一神无故亦无多神。 亦一亦多非一非多皆悉不立。 破神既尔。 破觉亦然。 觉与神一则失多觉。 多既无一亦无。 如是四句悉皆不成。 外曰不然一为种种如颇梨。 救为二意。 一法二喻。 法中二句。 一通前难二释疑。 所言一者此明觉体一也。 内前以神从觉觉多神亦多。 外今以觉从神神一觉亦一。 神既与觉一则觉一神亦一。 无多神过。 问何故神一觉亦一。 答僧佉立宗义甚精密。 神觉体一故神常觉亦常。 神遍觉亦遍。 神一觉亦一。 但约义不同。 故开神觉二谛耳。 为种种者第二释疑也。 伏疑云。 若以觉从神神一觉亦一。 乃勉多神之过堕一觉之咎。 是故释云。 虽体是一觉随缘故多。 不失多觉故不堕苦乐一过。 如颇梨者第二喻说。 喻上体一随缘故异。 体一故免多神过。 随缘异故免一觉过。 故神觉俱成一多义立。 内曰下偈本但有一破亦含五难。 一者以罪福从觉觉一罪福一。 二以觉从罪福罪福若二在觉亦二。 三觉一罪福不一罪福与觉异。 四罪福二觉不二觉与罪福异。 五欲令其一而复罪福不同则堕亦一亦异。 还摄五难以为三开。 初两得一义宗而罪福失多觉失于一。 次两得于一多两堕异义。 三得于一多亦得不异而随亦一亦异。 问何故以罪福难觉也。 答非是以外罪福以并于觉。 正言罪福即是觉。 如损他觉为罪。 益他觉为福罪福既是觉故觉一罪福一。 问上破与今破何异。 答上以神从觉觉多神亦多。 此是破神。 今以罪福从觉觉一罪福亦一。 此是破觉。 注云施盗亦一者。 前明罪福就心。 今约身口也。 如珠先有者。 提婆但破法说而譬自坏。 天亲义破譬也。 珠则本有觉则始生。 岂得以本有之珠喻始生之觉。 复次珠新新生灭者破前一珠义也。 内外虽异同知珠是无常。 念念生灭故非一珠。 汝觉不生灭体则是一。 云何以不一喻一无常喻常。 二者离珠无色离色无珠。 色既有青黄等五便成五珠。 珠若是一五色便一。 若色五珠不五珠一色不一。 则离色有珠离珠有色。 若离色有珠。 离于苦乐应当有觉。 亦离觉应有苦乐。 外曰果虽多作者一如陶师答上三难也。 果虽多谓罪福多也。 作者一一觉体也。 如陶师体一而作瓶瓫多果。 不可关陶师一故谓瓶瓫亦一。 不可关瓶瓫多故谓师亦多。 不可关觉一故罪福亦一罪福多故谓觉亦多。 故前五难三关并皆坏也。 救第二有无难者。 前有陶师后作瓶瓫。 亦前有觉体后随缘苦乐等。 故非本无今有。 救第三不一难者。 实是一师而作瓶瓫。 实是一觉而有苦乐。 若言新新生灭非是一珠。 亦应新新生灭非是一师。 而百年相续终是一人。 珠亦尔也。 内曰陶师无别异者此有二过。 一者有异喻不异过。 陶师与瓶瓫实有异。 而苦乐与觉不异。 故不应以异喻不异。 二者不异喻异过。 陶师一体无有别异。 而觉实有苦乐二体。 故不应将不异喻异。 又若苦乐即觉则瓶瓫即陶师。 亦有五难。 一苦乐与觉一则瓶瓫与陶师一。 则师一瓶瓫一。 二觉与苦乐一。 苦乐多则觉多。 亦师与瓶瓫一。 瓶瓫既多师亦应多。 例上五可知也。 外曰实有神比知相故。 此第五世师重出救义。 来意亦三。 一思道更生。 二见论主借异破一谓一有过异义无失。 三别更有人也。 问此立与初立何异。 答初就异宗立。 但异宗既坏。 今但就相立故与前异。 然就相立正立有神义。 今破则正显无神也。 有三番问答。 初云。 实有神者道理神体不无。 比知相故者举相证有神体也。 知有四种。 一理知二比知三譬知四信圣人语知。 今因比知证有于神。 所言相者。 僧佉神知一体知是神体相。 今神知异知是神标相。 此中比知有二。 一者将人比日。 人从东至西人既有去。 法与人合。 将人比日。 日从东至西亦有去。 法与日合。 二者见草木依地苦乐觉知亦应依神。 故云比知相故。 内曰下有二。 初指前破。 虽举比知而神知终异还堕二过。 一得神失知。 二得知失神。 今当更说不知非神者正破有二。 初指前破神与知合。 次破比知故神与知合。 前破法说后破譬说也。 汝以知相证有神者。 若尔知相有故神有。 知相无故神无。 凡有二义无有知相。 一者神遍而知不遍。 二者常有于神而知不恒。 若尔则无知应当无神。 外曰行无故知无。 救上无知之时无神难也。 有法譬二句。 法说正解无知所以。 神若行境是则有知。 若不行境是时无知。 故云行无故知无。 如烟者此释知是神相正答论主难也。 如烟是火相虽复无烟而有炭火。 知是神相知虽复无而终有神。 内曰不然神能知故者。 破其无知时有神也。 汝神有二义。 一者体性能知。 二者以知为相。 今无知时无此二义。 是则无神。 又法譬不同。 汝神虽无知有生知之能。 炭火无烟不能生烟。 何得为喻。 复次汝说下第二破其比知又三。 一牒二非三释。 汝说见共相比知故有神者牒外义也。 人之与日共有去相。 见人去比知日亦去。 名为共相比知。 草木苦乐共有依相。 以草木有依比知苦乐亦依于神也。 此亦非也第二句总非也。 所以者何下第三句释。 此意纵其人日共有去相将人比日。 夺其草木觉知共有依相将草木有依比苦乐亦依神也。 所以纵一夺一者。 文自释之。 见去者去法到彼故。 见人从东至西人既有去。 亦见日从东至西日亦有去。 故可得以人比日。 不得云见草木有依谓苦乐亦应依神。 注前释纵其人日相比。 若离神无知是事不然。 此释夺其二依相比。 汝言草木必依地离地无草木。 知必依神离神无知。 作此比知者是事不然也。 是故不应以知故知有神者。 破其二比既竟。 故结呵之。 不可见龟而有毛相下此取意重破之。 外云。 天下之物皆悉有依。 如外草木既依于地。 内之人民则依于王。 不应苦乐觉知独自无依。 是故呵言。 汝见草木依地见苦乐亦依神者。 见余鸟有毛。 见龟亦有毛。 外曰如手取。 取是手相。 虽复不取而常有手。 知是神相。 虽复不知而常有神。 救上无知无能无神难。 问此与烟火何异。 答炭时无烟不能生烟。 手虽不取欲取即能。 是故异也。 内曰取非手相。 以角峯为牛相。 以指掌为手相。 不以取为手相。 汝以知为神相。 故非喻也。 若无知相而有神者。 无指掌等相应当有手。 外曰定有神觉苦乐故。 山中旧云。 此第六勒沙婆人出论义。 见前偏执一异并皆有失。 谓亦一亦异应无有过。 故出立义。 又云。 还是第二师重出论义。 又云。 此是一切外道立有神者乱出论义。 论主乱破。 即第六章也。 就文凡有六转摄。 计神事尽破神义周。 第一举苦乐证有神。 二举各取色证有神。 三举异情动证有神。 四以宿习念证有神。 五举左见右识证有神。 六举念属神证有神。 涅槃云。 是诸外道计神不同。 终不离于阴界入也。 今此六转举五阴相证有于神。 初举受阴相。 次举色阴。 三举想阴。 四举行阴。 五举识阴。 第六还举想阴破此六立即有六破。 成实身见品云。 麁思惟者计受是我。 以木石中无受则知有受是我。 中思惟者说。 想是我。 苦乐虽过犹有我相。 细思惟者说。 行是我。 以瓶等相虽过犹思我妙。 深思惟者计识是我。 知思亦麁。 是思虽过犹故有识我心故。 若尔计色是我应最是麁。 以色相五阴中最麁故也。 又五阴是有为。 有为有相貌故证神。 无为无相貌故不举证神。 觉苦乐者。 外云。 四大诸根并是色法。 事同草木不应有所觉知。 而今有觉定应有神。 又死人木人不能觉知。 今能觉知定是神也。 内曰若恼亦断。 上虽举觉苦乐证有神。 今偏难其觉苦边也。 若神觉苦乐神可恼者。 亦应可断。 若言神常不可恼。 又神无形不可断。 亦神无形不可恼。 此亦得破旧义。 断身时身识觉恼。 则识亦可断。 识无形不可断。 识无形不可恼。 无形依有形恼有形。 故无形可恼。 亦断有形无形可断。 外曰不然无触故如空。 夫断害必由相与有触。 身有触刀亦有触。 故可断刀有触。 神无触。 云何以有触断无触耶。 如空者举譬。 舍有触可烧可热。 空无触不可烧而有热。 合喻可解。 内曰若尔无去。 神若如空不可断者。 神亦如空不可动去。 今害身时神不能避则受害也。 去从二事生。 一者身能运动。 二心思量欲动。 今身神互无。 神欲动不能动。 身能动不知动。 则身神并无去。 而汝神无避害。 就安可去之义。 神若可去则神应可断。 外曰如盲跛者。 昔优禅尼国为劫所破。 各分散走。 有一生盲生跛。 遂相假得至余处。 外道引此为救义。 数论师云。 色阴有依因有手足等而无心思惟故如盲。 四阴有虑知而无身运动故如跛。 五阴和合而去同外道。 内曰异相故。 盲跛两神两身可得去。 身神互无故不得去。 又盲人不跛有柱杖而去。 神无身可得然耶。 若不尔有如上断过者。 必言身神互无而相随去者。 亦应相随而断。 又上夺其去。 今从破也。 纵神无触得去。 亦应无触故被断破。 数论亦然。 五阴共合而去。 亦应共合被断。 复次下。 自上已来破法说竟。 今始破其如空譬说。 又欲发后救义故作此破。 空实不热亦应神实不恼。 空遂可热空应可断。 神义亦然。 外曰如舍主恼。 上空不可断不可热。 此义既坏。 是故舍空引于舍主。 内曰无常故烧。 论主调外人义破其法说。 舍无常可烧可热。 舍内空常不可烧热。 身无常可断恼。 神既常不可断恼。 复次舍主不遍可得远火。 汝神既遍应无避火。 神若同空是常便不觉恼。 若同舍主无常则同上断过。 又神若是常不能避火。 遂能避火则是无常。 外曰必有神取色等故。 第二举色阴证有神。 五情不能各知诸尘。 而有知者此是神能。 犊子部亦言人见与此义同。 成实者云。 根不能见用识能见。 虽用识见要须人御。 名为人见。 内曰何不用耳见。 若根不能见而神见者。 神用眼见何不用耳见。 若不能用耳见唯用眼见。 则是眼见非神见也。 注云如火能烧处处皆烧者。 火以烧为性。 触物皆烧。 神以见为性。 触根皆见。 亦得以此破成论人。 既言识见。 识託于耳何不见耶。 又识有见性触根皆见不待眼也。 外曰所用定故如陶师。 神虽能见必须用眼。 如陶师能作不得离泥。 泥于器定。 眼色亦然。 成实论义亦尔。 虽以识见要须用眼。 内曰若尔盲者。 若神与眼一不应言神见眼不见。 若神与眼异神则无眼。 是故神盲。 若无眼不盲则盲不无眼。 又若无眼不盲则有眼应盲。 又依中论六情品破者。 若以见见则见中有见相。 见者无见相故见者盲也。 依智度论意破者。 若神御眼见色者神应见眼。 而今一切人皆有神。 皆应见眼。 而不见眼故知神盲。 汝陶师喻者。 此破其譬说。 外云譬有三事。 一陶师二用泥三作瓶。 内合亦三。 一有神二用眼三见色。 疎亲言同而实大异。 用泥作瓶。 离泥无瓶。 用眼见色。 离眼有色。 故喻非也。 外曰有神异情动故。 此下第三举想阴证神。 论主前责其何不用耳见令其互用。 外道以所伺各定不得互用。 内破定义不立。 今从内所责还明互用。 就立中为二。 初明一根知二。 次办二根知一。 今是初明眼见果色即知果味。 故令舌动称为异情。 复次一物眼身知故。 第二明二根知一。 然眼无知味之理身无见瓶之义。 而知味识瓶并是神用。 故知有神。 内曰如盲修妬路中已破者。 破中为二。 第一天亲指前破。 第二正破。 既言眼见他食果而口中生涎。 则神与眼异。 故称为盲。 又既是神见何不用舌见。 若不用舌见终是眼见神则不见。 故复是盲。 复次下天亲义作内答以答于外。 今回提婆偈本以为复次。 所以无修妬路释者。 以易解故不释之。 破彼二事即为二别。 前破一根知二。 果中五尘具足。 遂眼见眼即知果味令舌动者。 眼中何故不即闻香听声觉触令三情亦动也。 身亦如是者破二根知一。 瓶中亦五尘具足。 身既能得瓶者。 就身根中何不得瓶声香味即发耳鼻舌三情也。 外曰如人烧。 此救上盲及余情何不动难。 如人虽能知烧要唯用火。 神虽能见要须用眼。 不得闻用眼见便谓神盲。 问此与上陶师何异。 答离泥无瓶。 今离薪有火。 是故为异救。 余情何不动者。 人虽用火烧不得余物烧。 唯眼见舌动余情不得动。 内曰火烧。 火性能烧非人烧。 眼能见非神见。 又无人火亦烧。 无神眼亦应见。 又火性自热不假人方热。 眼性自见不假神方见。 若眼假神方见。 火应假人方烧。 外曰如意。 外云。 要须神情意尘合见。 四合之中少一犹不见。 况但眼能见。 汝上不应难云火自能烧眼自能见。 若眼自见。 死人有眼何竟不见。 内曰下此作神无用破也。 有意託眼则见。 无意託眼则不见。 则意有见能神无用也。 此破旧义云。 识託根故见。 不託则不见。 何用假人。 外曰意不自知。 此救神无用也。 意但知法无有自知之理。 若更有余意知此意者。 此意不灭复知未来意。 如是则无量意聚在眼门。 我义神是妙一能知于意。 故有知意之功。 非是无用。 亦无无穷意聚眼门失。 内曰神亦神者。 问前一内外曰何故无修妬路。 此独有耶。 答提婆论本前明外曰如意。 今内曰神亦神便是破之。 汝既言神用意行眼门者。 则应有神知神。 但天亲义生内答以答前问。 义作外问反于后破。 是故中间内外两曰无修妬路也。 今依天亲破上义者。 汝但知立。 神知意而未悟。 谁复知神。 若神神相知是亦无穷。 若不须神知神亦不须神知意。 破假人亦尔。 我法以现在下通外人无穷意聚眼门过也。 明意是无常。 念念不住。 宁有多意聚在眼门。 外曰云何除神。 外道非是请除于神。 但反难论主若除于神意云何能自知尘。 内曰如火热相。 无有不热之火。 何有不知之意。 意体性能知。 何用神耶。 此是借意以破神。 不如数论破神存意。 外曰应有神第四举行阴证神。 初总标有神。 宿习念下举二世法证有于神。 宿习是过去世习贪成贪习瞋成瞋。 若无神统御谁使习耶。 生时忧喜行者举现在世也。 过去习瞋生时知忧。 过去习贪生时知喜。 连持二世不断皆是神功。 又初生之时无人教之令其忧喜。 而初生行忧喜此是神使之然。 而言相续生者。 神遍三世无有代谢。 但忧喜之念有于代谢。 过去曾生现在始起未来当生。 过去念灭续生现在。 现在续生未来。 故云相续。 内曰遍云何念者。 纵其神遍夺念生也。 念即是上忧喜也。 神既常遍。 常遍者一遍五道二遍六尘。 在神既遍。 遍无更生念理。 夫论生念。 要须此有彼无。 故舍此念彼。 神既常遍。 未曾不念故不更生念。 云何有舍此念彼也。 问上举三世证有神义。 今破何世耶。 答神遍三世。 于三世中都不生念。 故总破三世生念也。 复次若念一切处生。 上提婆纵其神遍夺生念义。 今天亲纵其生念开二关责之。 神既遍念亦遍。 则应遍五道六尘中。 应一时生念。 若念分生者。 前明以念从神神遍念亦遍。 此以神从念念既分生神亦分生。 复次若神无知若知非神者。 明知自知神无知。 亦应念自念神无念。 若知非神者。 神若能知则便成知无复有神。 神若逐念则便成念便无有神。 此事前已说者。 初破卫世师中五番有此二过。 有人言。 若神无知者无能知也。 若知非神者知非神相也。 又释此事前破者。 如烟喻中。 若无知时亦有神者。 今将彼以破此者。 神不生念时尔时既无念相亦无能念也。 外曰合故念生者救上遍云何念也。 神体实遍而生念者。 神于此法作意思量则生念。 神于彼法不作意思量则不生念。 故神虽遍而能生念。 何故神遍不生念耶。 通第二难者。 念由缘发。 非与神齐。 虽余处有神要待缘具方得生念。 以无一切缘一时具故不得一时遍。 念神虽分。 念念自有分而神无分也。 通第三难者。 神使念生名为神念。 故神受念名。 而念恒非神。 故不堕无神。 注云势发故者。 作意思量前事名为势发。 神虽与意合。 若未作意思量前事。 念则不生也。 内曰虽前已破者。 上遍云何念三门破之已竟也。 今当重说。 纵许生念重捡责之。 神若知相即自能知。 何须与意合方生念耶。 若非知相犹如木石。 何能生念。 复次若念知。 此文破前遍云何念。 正是提婆偈本而中间诸破并是天亲义立两偈。 本为异者。 前是夺破明神常遍不应生念。 今纵开破。 纵神生念能知尘者。 念生则知念不生不知。 则是念知神无用也。 外曰应有神左见右识故第五举左见右识。 即是举识阴证神。 然就病眼不病眼俱得作之。 如右眼病不见于人但左眼见人。 后右眼差还识前左眼所见人。 然两眼体异不应左见右识。 有神统御。 是故能然。 内曰共合二眼。 凡有三义故秤为共。 外云。 左眼见则是见眼。 右眼识即是识眼。 今答左眼自见非神见。 右眼自识非神识。 但破见眼即破识眼。 不须两番破之。 故云共合二眼。 二者以彼答此。 一答答于二立。 名为共合。 前明念生则知念不生不知。 此是念知不名神知。 即以此答答于二眼。 若有二眼则能见识。 无二眼则不见识。 此是眼能见识。 何用于神。 故云共合二眼。 三者依天亲意。 更不别开破门。 但后二前四合有六门。 共破左见右识。 故云共合二眼。 所以不别更答而指前后共答者凡有二义。 一者破神将竟。 外人上来以五番救义。 今恐其引事无穷欲遮其后救。 汝设更千端立者。 并堕诸破之中故也。 二者欲明观门纵横通彻无碍略明四句。 自有一立一破多立多破一立多破多立一破。 是故总指多破一立也。 分知不名知者。 七复次为三。 初二用后。 次四用前。 次一当破。 即显后得破前前得破后。 又显当破也。 一部论有此三势破义也。 神体既遍。 知唯在一分。 正可名为分知。 不名神知合。 今亦尔。 在神既遍。 见识亦遍。 而今此见彼识但应言分见分识。 不应言神见神识。 复次若尔无知此第二破。 若言分知故名神知。 分见识名神见识者。 应从多不知名为不知。 从多不见识名为不见识。 此二复次指后也。 复次遍云何念。 神既遍无生念理。 神亦遍不生见识之理。 复次若念知者第四破也。 若念故知不念不知。 此是念知神则无用。 眼看故见不有不见。 此是眼见。 神无用也。 此二复次指第四转中纵夺二破。 复次何不用耳见。 若言神见神识。 何不用左耳见右耳识。 复次若尔盲。 若言要用眼见眼识。 则非神见神识。 故是无见之神。 此引第二转中二破。 复次如左眼见下第七注家正破。 眼有左右分而无见识。 神能见识。 神既常遍。 不应有此分见彼分识。 又若以左眼见而不识以显神能者。 则是无识之神。 若以右识而无见。 谓有神者便为无见之神也。 如是则有多神之过。 外曰念属神故神知此第六转举念属神以识有神。 有人言。 救七复次中第四复次。 今谓不然。 七复次并是天亲引之。 不应救也。 又既有七破。 何犹独救第四。 今明此救第四转中最后复次若有念知之难也。 上难云。 念生故知。 念不生故不知。 此是念知。 神则无用。 外救云。 念不自在必有所依。 能御念者则是神。 用何得空。 有念知而无所属故念属于神。 以念知故名为神知。 神有用念之功。 非无用也。 问此既救前第四转中难。 何故至第六转中方乃救耶。 答有二义。 一者此第六转应接前第四。 论主作念知难竟。 外人即举念属神以通此难。 论主破念属神竟。 外人方左见右识以证有神。 故共答二眼最后破之。 所以最后明共答二眼者。 恐外道救义无穷。 是故最后共指众破以破外人。 汝虽有众多之立理不出前六门破也。 而今共答二眼在第五者。 翻论者误。 不尔梵文失也。 二者念属神理实救前第四若念知难。 但当时理屈辞穷未暇得救。 别有余人举左见右识更复立义。 破此立竟其人思道还生。 故重救前破。 提婆与外人对面交言。 破立之中有此断续形势。 故撰之以示末代所以问答不接连也。 内曰不然分知不名知。 神体既遍。 一分生知。 一分者五道六尘一处生也。 正可分知不名神知。 外曰神知非分知。 此明虽复分知神名知也。 如一身手有所作名为身作。 内曰若尔无知。 汝以多从少神名之知者。 亦应以少从多不知名为不知。 外曰如衣分烧。 救以多从少。 如一领衣若烧一孔则名烧衣。 神一分知名为神知。 内曰烧亦如是。 有二种例前。 一者应名分烧不名为烧。 二者若从少烧名为烧衣者。 亦应从多不烧名为不烧。 问何故例破之耶。 答以少从多以多从少。 类例无穷。 恐外人引喻不已。 是故遮其后救而例破之也。 百论疏卷中(终)百论疏卷中之余释吉藏撰破一品第三破邪门有二。 一破神品明众生空此文已竟。 今是第二七品破法明于法空。 若利根者既知无人即悟无法。 所以然者。 人本法末。 本无故末即无。 二人法相待无人可待。 即知无法。 但钝根未悟。 虽知无人犹言有法故次破法。 又外道神病未除。 上就神救。 神义既不立。 自此已下举法证神。 今破无法为显无神。 故次破法。 问何故前破神后破法。 答智度论云。 世间颠倒如乱纟相系无定诠绪。 随立而破。 有病则治。 故无定次第。 二者欲显论虽有三破内外二病。 中论十二门破其内病。 前破于法后傍破人。 正以佛之弟子多识无我而着于法故前破法。 故少有计人故后傍破人。 此论破外道病。 外道之人具执人法。 但人为其本故先破人。 三者依二空次第。 生空易得故前破人。 法空难得故后破法。 此义通大小乘。 小乘中如成论等前以阴除人。 次明以空除阴。 大乘前明菩萨得众生空。 次得法空也。 又先破人后破法者。 如大品诸方等经多以我喻万法。 今亦尔。 前我不可得故后举我例法也。 问大小二空云何同异。 答小乘云。 有假名人有阴实法。 故以实过假以空过实。 故成实师明空无我行。 引论文云。 五阴中不见众生为空行。 见阴亦无为无我行。 大乘明。 人法未曾是有亦未曾无亦有亦无。 如是五句。 但为众生偏着有病是故明空。 有病若除空义亦舍。 适化所宜教无定相。 又问此论破人法为但是大乘为通耶。 答具三义。 一者依楞伽等经摄大乘等论。 明二乘但得人无我菩萨得法无我。 则前破人明小乘。 今破法明大乘。 二者今明二空俱是大乘。 三者俱是小乘。 问何故此论具明大小乘。 答邪言具障大小。 今破一切邪显一切正。 故此论名为通论也。 问应非大小乘论。 答虽具申大小。 而正申大傍申小。 又具申大小始名为大。 如大乘经初具大小始名大乘。 问此论破人法与中论何异。 答一往中论破学佛二谛而失二谛人法。 此论破不学二谛人法。 即破二谛外人法也。 二者于时外言与内无异。 破外即破内。 故二论无异。 三者此论正破外傍破内故异也。 问何故破人但有一品破法有七品耶。 答广略互现。 又人易法难故人略法广。 又人一法多故略人广法。 就破法七品开为二章。 六品破无常法。 第七一品破于常法。 所以破斯二者。 一欲摄法无遗。 虽万像不同皆在常无常内。 既破斯二则无法不空。 若是中论开二十五品为世出世二章。 与今大意相似。 二者欲显外道之过。 堕在断常不会中道。 计法无常名为断见。 明于常住复是常见。 涅槃经云。 众生起见凡有二种。 一断二常。 如是二见不名中道。 中论成坏品云。 若有所受法即堕于断常。 当知所受法若常若无常也。 问何故破断常。 答是诸见根故障中道故。 中道是佛性法身等。 又断常见障大小乘故也。 三者破常无常。 根本二句既无。 亦常亦无常诸句自坏。 又智度论云。 十八空中毕竟空最深。 是佛所行。 而有为无为空后明毕竟空。 今亦尔。 破有为无为即显毕竟空义。 故显此论名为甚深。 就破有为凡有六品以为三双。 初一异一双。 二情尘一双。 三有果无果一双。 若就总别明者。 一异两品总破诸法。 谓大有与万像一体异体。 破此一异名为总破万法。 自下四章皆是万法中别。 故次破于别。 前总后别亦是观门次第。 又为立义前后故前总立后别立。 破神品亦然。 若常无常判者。 一异两品总破常无常。 四品别破无常。 破常一品别破于常。 初总破常无常者。 二家计大有是常万法无常。 今破总别一体异体。 即是破常无常一体异体。 故名总破常无常也。 情尘有果无果是无常法。 此事易知。 五种常法名之为常。 故次五品破常无常也。 前总后别。 是立义常体。 又为观门次第。 问此论自破外道一异。 于今人何益。 答天竺外道一异盛兴则障佛正教。 提婆破之则佛教兴世。 故是大益。 问乃利天竺。 于震旦何益。 答今人立义与外道大同。 如立世谛是总万像为别与外道同则障于佛法。 今破有所得世谛。 总别不成故亦无真谛。 此性有无尽方得申佛法因缘二谛。 又有所得十地师执六相义。 谓同相异相总相别相成相坏相。 亦同今破也。 又世间外道有所得大小乘皆言。 内身为总头足为别。 瓶为总四尘为别。 有此总别故生烦恼业苦。 今求总别无从。 则烦恼业苦不起名得解脱。 是为大利。 初二品即二别。 前破一后破异者凡有四义。 一者一家最初兴世。 二者天竺盛行。 三者提义精巧。 四者一为众句之初。 但一有二种。 一者通一。 即一数通于二家。 二者别一。 谓总别一体。 今此品正破总别一体。 破于别一故以目品。 问成实论具破一等四执。 谓一异及不可说及以执无。 今何故但破一异。 答破空品具破不可说及破于无。 是故今两品但破一异。 问若尔成实具破四。 与今何异。 答彼就小乘门破四。 今就大乘门破四。 彼破四竟立小乘义。 此论言而无当破无所立。 品开为二。 初总立总破。 次别立别破。 外日应有神有一瓶等神所有故者。 上以神救神义既不立。 今举法救神也。 有者总。 于万法并皆有。 瓶者此则是别。 又外道顶有周罗执云奇杖。 修于净法多捉瓶行故举瓶兴论。 一者是数名。 以一于万法。 问大有二十五谛中何谛所摄。 答总别分之。 大有为总。 二十五谛为别。 人法分之。 属法所摄。 故此文云有一瓶等是神所有。 问外道立大有与内何异。 答他云。 外总万法名之为有。 而有体是常与万法一体。 内义亦总万法名为世谛。 而无别一世谛是常与万法一体。 是故为异。 内义总四微假说为瓶。 无别实瓶与有为一。 今责。 揽瓶衣成世谛无别总世谛。 亦假五阴成人无别有人。 假四尘成柱应无别柱。 而庄严义别有假人柱体。 应别有假世谛体。 开善亦应别有假世谛用。 又虽言是假终有此假与外道何异。 又僧佉只瓶是有只瓶是一。 佛法内大小乘人可不尔耶。 又大小乘人云揽四微成瓶为一无别一法以一于瓶。 今将外难内亦成难。 解若离瓶无别一以一于瓶。 亦应离瓶无别生以生于瓶。 今遂立非色非心生瓶者一亦应然。 内曰此总破二意。 一夺二纵。 夺者。 神本法末。 本已前无。 宁有于末。 外人上明法有以证人有。 论主以无人类法亦无。 二义应齐。 但人无已彰。 法有未显。 故外屈内申。 今思惟下次纵破。 纵无人有法。 更开一异责之。 为三法一体故有三法。 为三法异体故有三法。 故云若以一有若以异有也。 问破有百端。 神品已开一异定之。 今何故复说。 答破乃千端。 但外道义宗唯有一异。 上立神觉一异。 今立总别一异。 是故论主还以一异定之。 又一异破显愚智皆知。 是故偏用。 又前用一异以破人无。 今令其发悟故还用已悟晓其未悟也。 外曰下第二别立别破又开三别。 第一正破自宗三法一体。 第二破外引他证三法一体。 第三破外举因证果。 此是文三而义有四。 初段破自立义。 次章破引他立。 此二破总别果法。 后一破总别之因。 故是自他因果四也。 今前受定立三法一体故有三法。 所以立三法一体者。 义甚精密非都孟浪。 离有无瓶离瓶无有。 故有体即瓶体瓶体即有体。 而开总别者。 正言天下之物皆悉是有。 故有语是通。 瓶有既尔。 一数亦然离瓶无一。 故即一是瓶。 但一数语通。 故别立之耳。 内破为三。 一牒法二举譬三正破。 若有一瓶一者。 此牒三法一体也。 如一者举譬也。 犹如天主是一体有三种义故立三名。 一切成下第三破也。 有三种破。 谓一切成不成及颠倒也。 一切成者有三种成。 一者体成。 二者义成。 三者名成。 三法互成。 则是三种体成三种义成三种名成。 则一切法体皆成一物体。 一切物义皆成一物义。 一切物名皆成一物名。 若尔则无有万物。 既无万物亦无一物。 故一切物空。 又若有物有可有物空。 既无物有亦无物空。 如是亦有亦空非有非空。 即四境绝四心断四言灭。 即证实相法身也。 又如此四境四心在邪乃尽。 方得申因缘二谛。 故前是二谛外空是有所无空。 后方得辨二谛。 无所有空也。 问何故作此二意。 答若外义与内同者。 如上意破。 无四境四心即悟实相发正观。 若外义异内义。 破外竟始得明内二谛。 因世谛有故悟第一义空。 因二谛悟中道。 此是佛法内外大意。 不可不知也。 言体成者捉有与一并皆成瓶。 有一既其成瓶。 则万法并皆成瓶。 言义成者。 瓶是无常义。 有是常义。 瓶是别义。 有是总义。 有与瓶一。 瓶既无常有亦无常。 总别亦尔。 言名成者。 瓶名既其成瓶。 有名亦应成瓶。 举瓶对有既有三成。 举瓶对一亦有三成。 举瓶为端既有六成。 有一亦尔。 合有十八种成。 一切不成者。 翻十八种成则成十八种不成。 故云一切不成。 今略示一。 若万物体不并成瓶。 则瓶体亦不成瓶。 谓体不成也。 若有常义不成瓶无常义。 则瓶无常义亦不成瓶无常义。 谓义不成。 若有名不成瓶名。 则瓶名亦不成瓶名。 谓名不成。 余皆类尔。 颠倒者亦有十八种倒。 谓体倒义倒名倒。 欲成瓶体应成有体。 名为体倒。 欲成瓶义应成有义。 名为义倒。 欲成瓶名应成有名。 秤为名倒。 欲见此意显在注文。 注释三为四。 一牒法二牒辟三合譬四释难。 若有一瓶一者此牒法也。 如因陀罗下释上如一譬喻也。 因陀罗此云天主。 释迦为能。 憍尸迦是过去世姓。 如是随有处下第三合譬也。 若尔下第四正释难也。 释难有三。 一一中皆二。 初正释。 次牒偈本结成。 释初有七复次。 总明三种成义。 开为二别。 初五复次略明三成。 后二复次广明义成。 前五复次明三成有三别。 初三难明体成。 次一明义成。 次一明说成。 就三又二。 初两句捉有一并应成瓶。 次一捉瓶等悉皆成一。 初二即二。 前句捉有成瓶。 次句捉一成瓶。 初句明有与瓶一。 有既成瓶。 万法与有一。 有既成瓶。 万法亦成瓶。 此体成也。 其有一物皆应是瓶者。 有人言。 有之与一如此等物皆应是瓶。 有人言。 凡是有一之物皆应是瓶。 今明此二释悉非。 上既明有是瓶则衣等万物悉皆成瓶。 云何重说也。 今所明者。 前句捉有成瓶。 此句捉一成瓶。 明万物之数皆应成瓶也。 今瓶衣等物悉皆是一者。 此捉万物悉成一数。 复次有常故万物亦应常。 此捉万法悉成有。 即是义成。 但外人以万物成有不名为过故。 今就大有但明义成。 有以常遍为义。 一瓶既是有亦应常遍也。 复次若说有即说一瓶。 此明说成。 今欲唤物但应唤有即得一切物。 以有与万物不异故。 所以詺此为说成者。 说有之说即成说瓶之说故也。 复次一是数。 自上已来五复次略论三种成竟。 此两复次重就一瓶论其义成。 一既是数义。 有瓶亦是数义。 第二复次就瓶搆三并。 初二法与瓶一则同瓶并具五身。 次同瓶并有形。 三同瓶并皆无常。 将有一同瓶既有此三。 以瓶有同一亦有此三。 则三法并无数并无形并无五。 今但取要切者论之故偏举瓶耳。 是名如一下第二牒偈本总结。 是名如一牒立也。 一切成牒破也。 破不成中四复次明三不成。 初二复次明体不成。 次一辨名不成。 后一义不成。 还翻上三成故有三不成。 初二复次为异者。 有人言。 处处有据所依处。 如一州一寺处。 事事有据能依处。 有即瓶衣等事有。 有人言。 处处有是瓶衣上有。 事事有据五尘有。 即是假实处。 有人言。 处处有据大有体。 事事有就瓶衣论有。 众师相承多用此释。 今谓不成本翻于成。 上成中初句云。 有与瓶不异。 有既成瓶。 有与衣等万物不异。 衣等诸物亦应成瓶。 今翻之云若处处有非瓶衣等物亦非瓶者。 若尔瓶亦非瓶。 此翻初句也。 上第二句云。 其有一物皆应是瓶。 取万物上有一皆应成瓶。 今还翻之若万物上一数之有此既非瓶。 则瓶亦非瓶。 故处处有约瓶衣等物有。 事事约衣等一数之有。 是故为异也。 复次若说有第三明说不成。 翻上第三说成。 上明欲说有应说瓶。 今明说有之说既不成说瓶之说。 今说瓶之说亦不应成说瓶之说。 复次若有非瓶下有人言。 此句烦长。 凡论有不出二。 一处处有名为总有。 二事事有即是别有。 此二既非瓶则明有事尽矣。 今复明有故为烦长。 若以此句为正。 前即烦长。 有人言。 初句是总有体。 事事有是衣等诸物有。 今直明瓶中有故三处有异。 有人言。 就相待破。 瓶底平腹大。 有亦应尔。 有无此相。 瓶亦应然。 今明瓶中之有与上两有不异。 不应作此释也。 今明此就义不成难之还翻上义成。 有是常义总义既非是瓶。 瓶是无常别义亦非是瓶。 第二总结如文。 释颠倒中二难。 初七中四后二者广略互现。 又示三门。 一广门二处中门三略说门。 二难即二。 初明名倒次总辨体义二倒。 名倒者。 欲唤瓶应唤有。 欲唤有应唤瓶。 复次汝瓶成故第二合明体义两倒。 瓶体始成。 瓶外有一皆悉应成。 瓶无常义别义既成。 瓶外有一总常义亦应成。 瓶外有一体既成瓶亦应成。 有总常义既本成。 瓶别无常义亦应成。 又瓶无常始成。 大有亦无常始成。 有既是常名为本成。 瓶亦应尔。 外曰物有一故无过。 此文有二句。 一者物有一自立宗也。 无过通三难也。 自立宗者。 外义说。 总不得摄别。 如人口中直言有何必摄瓶。 以一切物皆有故也。 口中直言一何必摄瓶以一切物各有一故。 说别必摄总。 既其言瓶。 则知非无故必是有也。 既其言瓶。 岂是二物。 故必一也。 通上难者。 上难云有与瓶不异。 有与万物又不异。 有既成瓶则万物皆成瓶者。 此事不然。 若总有摄别瓶总有既成瓶。 则万物悉成瓶。 以总有不摄瓶。 则总有不成瓶。 总有既不成瓶则万物亦不成瓶。 故无一切成过。 通不成难者。 难云。 总有既不成瓶瓶亦不成瓶者不然。 瓶摄得有。 瓶有自成瓶。 故瓶体得成。 故无一切不成过也。 故以二不摄瓶则通一切不成难。 通第三难者。 前难云。 说有应说瓶说瓶应说有者不然。 以总有不摄瓶故。 说有不得瓶。 瓶必摄于有。 故说瓶自得瓶故无一切颠倒过。 双用二不摄瓶瓶摄二。 答第三难。 三难大宗既通。 其间枝流不言自遣也。 注释为二初就体总别。 别体摄总。 总体体不摄别体。 次就通别。 说别必摄通。 说通不摄别。 略举名体万义皆收。 内曰瓶有二何故二无瓶。 前定三物一体。 汝言三物之中两通一别。 别得摄通通不摄别。 然此通别终是一体。 既是一体便招四难。 若三物一体则三物俱相摄。 二明俱不相摄。 三明瓶摄二可与二一体。 二不摄瓶应与二异体。 四明瓶不异二。 二不异瓶。 而言瓶摄二二不摄瓶。 亦应二摄瓶瓶不摄二。 释中为二。 初牒次责。 若有一瓶一此句牒三物一体也。 何故下第二责又二。 前责体摄不摄。 复次下责说摄不摄。 上既二通。 今还两责。 外曰瓶中瓶有定故。 答上瓶有二。 二无瓶之所以也。 今前开四句。 瓶有摄二不摄二。 二有摄瓶不摄瓶故成四句也。 瓶摄瓶家二不摄于通二。 故言瓶摄二不摄二也。 瓶二则摄瓶通二不摄瓶。 故言二有摄瓶不摄瓶也。 问若尔二具摄瓶不摄瓶。 瓶具摄二不摄二。 云何答上瓶摄二二不摄瓶也。 答瓶摄瓶家二故瓶得即于二。 通二不摄瓶故二不即于瓶。 至此文通上三难始得分明。 通有不成瓶。 瓶有自成瓶。 何得云瓶有既成瓶谓通有亦成瓶。 作一切成难也。 何得闻通有不成瓶谓瓶有亦不成瓶。 作一切不成难也。 何得谓瓶有成通有即成。 作一切颠倒难耶。 问外人成二有义不。 答只是一总有约万物便成万有。 如只是一空约众器故有众器中空也。 偈文瓶中瓶有定者有二种定。 一者瓶中之有定不异瓶。 此即瓶摄二二摄瓶。 二者瓶中之有定异于衣物等。 此即通二不摄瓶瓶不摄通二也。 注中为二。 前明异不异。 次辨摄不摄。 瓶中瓶有与瓶不异者。 此明瓶中之有与瓶不异也。 而异于衣物等者。 瓶中之有与衣物等异也。 是故下第二明摄不摄。 初明瓶摄瓶家有有摄有家瓶也。 非在在有处有瓶者。 明通有不摄瓶。 亦应明瓶不摄通有。 但举一则可知也。 内曰不然瓶有不异故者。 瓶家之有与总有不异故通名一大有。 若尔即招四难。 一者瓶既摄瓶家有亦摄于总有。 二者总有既不摄瓶瓶家有亦不摄瓶。 三者瓶家有不摄于总有则瓶家有异总有。 四者总有不摄瓶则总有异瓶家有。 注意明总则摄得别瓶别不摄得总。 则总别体异不名为一。 问此直明总别体异云何释偈本也。 答天亲释偈本多种形势。 自有顺偈而释。 偈既明不异注还释论于不异。 自有偈明不异注明其异。 此有二义。 一者欲反覆相成。 偈明不异则应俱摄俱不摄。 注意若有摄有不摄别总别体异。 二者欲反下父子譬救。 有摄得瓶瓶不摄有。 则总别体异。 不应言一故有父子譬生。 外曰如父子者。 一人而父子一体而有总别。 以通上二难。 一者偈本作不异难。 二者注中作异难。 今明总别有异不异。 如虽有总别义异只是一体。 如虽有父子义异终是一人。 不可闻父子体一谓父子义亦一。 不可言父子义异谓体亦异。 不可闻总摄别别不摄总。 总别义异。 便言体异。 不可闻总别体一令摄不摄义亦一。 内曰子故父者。 世间父子凡有三事。 一但是父而非子。 谓无前父时也。 二但子而非父。 谓未生子时也。 三亦子亦父形二处也。 汝无有一物是总非别。 是别非总。 亦总亦别。 故不得为喻。 若言唯取第三亦父亦子为喻者。 是亦不然。 汝取妇生子竟方是父。 尔前但是子。 此子父不一时。 汝总别一时。 即总时有别。 即别时有总。 无有前别而非后总。 后总而非别。 故不得为喻。 又汝若言时虽异体终一者。 子生为父可父子一体。 子未生决定是子不得是父。 则父子异体便总别异体也。 注释为二。 一者释父子不一体。 复次是喻同我者。 我明父子体异破汝一体也。 又子而为父父而为子。 则父子无有定性。 无有定性则空。 乃同我上明空无相义。 故明无相门无十相。 谓五尘生住灭及男女也。 外曰应有瓶皆信故。 自上已来第一破自立三法一体竟。 今第二破外人引他证立。 今前立次破。 立中不明三法一体直言有瓶者有三种义。 一世人未必皆执三法一体。 而世人皆执有瓶。 故偏举瓶。 二者既秤有瓶。 当知世人即信有是瓶。 故知有即是瓶信瓶是一。 不可二瓶故一即是瓶。 故此文含一体之义。 三者自上已来破大总别义。 从此已后破细总别。 总别中凡有二种。 一者外瓶。 二者内身。 破此内外即明内外皆空。 故今文偏举瓶也。 注中秤眼见者。 上舌救辞理已穷。 是故举眼。 内曰有不异故一切无。 虽引世证终明一体。 则自立他证一切不成。 故云一切无。 二者自他同立三法一体。 瓶与有一则失别。 有与瓶一则失总。 故一切无。 又瓶与有不异有与万物不异。 汝用瓶盛水时应用一切物盛水。 一切物不堪盛水则瓶亦应然。 故瓶盛水义坏。 故一切无。 瓶义既坏余物例然。 故一切无。 又以常于无常则无常不成无常。 无常于常不成常。 故云一切无。 外曰如足分等名身。 前破外总别今破内总别。 故外人举内证外。 救上一切无难。 应言一切有也。 揽头足为身故总别一体。 头足相异故总别不同。 故一体义成总别又立。 即是一切有也。 注中明二义。 一辨内法二例外法。 明内法有二。 前辨总别一体故云头足分等虽不异身。 非但足为身者。 此明总别义异。 此云非但者。 非是也足是别故非总。 身总身故总别义异。 如是瓶下次明外法亦二。 初别不异总明总别一体。 而瓶非总相第二明总别义异。 内曰下破上总别一体义异也。 初牒一体。 何故足不为头破一体也。 足与身既一头与身亦一。 身既一头足便一。 则失别相。 总别既一失别则失总。 还随一切无也。 外曰诸分异故无过。 救上头足不异之难也。 我明头足不异身。 不言头足自不异。 故头足相望恒别非总。 头足之别以成总身。 恒总非别故二义俱成。 不应偏难。 内曰若尔无身。 纵其头足异义。 则但见诸分无别总身也。 总观文前后可有六句。 一以别从总。 总一别则一。 得总而失别。 二以总从别。 别总成别得别失总。 三别不从总。 别与总异。 四总不从别。 总与别异。 五欲令总别体一而不相从。 则堕亦一亦异。 六反并之。 汝总别一体而总一别不一。 亦应别一总不一。 外曰下救上无身难也。 前法次譬。 多因者谓头足也。 一果现一总身也。 揽头足多因成一总身果。 何故言无身。 如色等是瓶。 前举内证外。 今举外证内。 注云非但色为瓶者。 色望香是别而非总。 亦不离色为瓶者。 揽色成瓶。 揽色成瓶明总别一体。 非但色为瓶明总别义异。 故就体恒一就义常异。 内曰如色等瓶亦不一。 上举外证内。 今破外同内。 亦有六难。 一以总从别。 得别失总。 二以别从总。 得总失别。 次三四互不相从应互异。 五欲令一体而不互从。 则亦一亦异。 次六总别一体。 别多而总一亦应总多而别一。 合此六难以为四过。 初两得一宗而失总别。 次两得总别而堕异义。 第三俱得而成勒沙婆。 第四颠倒并失三宗。 寻僧佉总别常有二义。 一者揽别成总总别不异。 二者别别相望则是异义。 如非但色为瓶。 此是别别相望恒异义。 不离色为瓶。 此是别不异总义。 论主始终还捉二义。 破其二义。 若别不异总则总一别亦一。 便失别异义。 若别别恒异则失总义。 照此二条一品皆晓也。 外曰如军林救上瓶不多难也。 外国象军上有四人下一人。 马军上一人下二人。 车军亦四人。 步军四人相着。 从品初至此凡有四意。 一者通立总别一体。 二从外曰应有瓶皆信故别立外法总别一体。 三者从如足分等名身别立内法总别一体。 四今此文双立内外。 军内林外。 故是别立犹是一类。 而翻覆四章者。 但内外之法惑人多愚故随执破之。 又净名云。 何谓病本。 谓有攀缘。 云何断攀缘。 谓无所得。 云何无所得。 谓内见外见是无所得。 令欲息其病本故历法破之。 内曰众亦如瓶。 此可二意读之。 一者众终音明外人引事无究。 今欲遮其后救。 明如是众多犹为一类并同瓶说。 二者外云军林内略军林。 二言总名为众。 并同于瓶招六种过也。 注文中具二意。 从初是众音。 如松树下是终音读之也。 外曰受多瓶。 自上已来捉立为立。 今捉破作立。 汝上不许我一瓶者必欲受多瓶。 若受多瓶岂无一瓶。 内曰非色等多故瓶多。 非我义立色多瓶多。 此是汝立耳。 汝未识彼我。 呼之汝为我。 岂不惑哉。 又汝言我云色多瓶亦多。 此为是难为是立。 此实是难。 而汝谓立。 汝乃不识破立。 何犹解总别义耶。 又汝既受一亦受于多。 以破一故见多。 破多故见一。 破一多故见亦一亦多。 乃至见非一非多。 如破有见无破无见有等。 故并是汝过。 我一无所受一亦不受多。 如是五句。 又就汝觅一不得。 何处有多。 如是五句有无亦尔。 外曰下品开三章。 二段已竟。 今是第三破总别因。 若假实义上来破假今次破实。 前问次答。 外云。 汝上但明尘多故瓶多分多故身多。 但是破果。 今既有因。 必应有果。 注中复次者明色亦因亦果。 望瓶为因望尘为果。 内曰如果无因亦无者二义。 一者汝谓因有故果有。 我明果无故因无。 果无已彰因有未显。 故外屈内申。 二者徵宗破。 汝因果既一。 果无即因无。 复次三世为一。 上立因果一法体坏。 今立因果一三时坏。 上破因成今破相续。 因若即果无土可谢便无过去。 果若即因瓶非未起故无未来。 既无过未何有三世。 又过未二时摄入现在故云一也。 已作今作当作者如是语坏者。 上明体坏今辨名坏。 外曰因果相待成故如长短。 自上已来破因成相续。 自此已后破相待。 若具作三假分章者。 初破因成三世为一破相续。 今破相待。 外举长短救三世一也。 如五尺形一丈为短。 比三尺为长。 一物而有长短。 亦一物而有三世。 注曰因长见短因短见长者。 因一丈物见五尺为短也。 观瓶即是因者。 观犹望也。 泥望瓶为因望土为果。 数论皆有此义。 数云。 一念有漏詶前为果望后为因。 成论习因义亦如是。 内曰下偈本为二。 初标章门次释章门。 因他相违共过故者标三门也。 因果之义已漏。 前责外以长短为喻。 今但破喻则所喻自亡。 非长中长者释上因他。 长若自长何须因他。 又若长在长中则长应待长。 又若长自待长指还触指。 又若长自待长则长不待短。 此则以不待为待待为不待。 义成大乱。 又长既待长长复待短。 是则一切皆待无有不待。 云何有待。 亦非短中释上相违。 若短中有长则长短相害。 长在短中短者为长长者成短。 是则颠倒。 又长在短中终成短则无有长。 以何待短。 又由短故长。 长在短中。 由涅槃故生死。 生死在涅槃中。 净秽等万义皆尔。 中假义云。 他有长可长。 不由短故长。 此是长在长中。 今无长可长由短故长。 此义堕在短中。 若言长名由短起长体不由短。 当知此长通在二处。 入第三句破。 又长名由短起长名在短中。 则长名不自长。 若长体不由短长体不待短。 长体应自待长。 若长名体俱待于短。 则长名体俱在于短。 若俱在短则长短并短无复有长。 既无有长云何有短。 一切皆无及共中者释上共过。 若二处有长则具招两失。 注为二。 初破长短二明无相待。 初又二。 前破长次例短。 初又四。 一牒二定三非四释。 若实有长初句牒。 若长中有第二定也。 是不可得第三非也。 何以故第四释也。 余文易知。 开善有定待如色心。 有不定待如长短。 庄严云有相开避待如色心。 有相倾夺待如长短。 并入今门所责。 破异品第四异有三种。 一别异相。 如此人彼人。 二反异。 如牛粪团反为灰团。 三合异。 如有一合成瓶。 今破合异也。 世师后立义者亦有三义。 如神品初说之。 一出世在后。 二义不盛行。 三约句次第异为第二也。 彼立三法异体者略有五义。 一约六谛异。 瓶为主谛。 一是依谛。 有为总谛。 二常无常异。 瓶一无常。 大有是常。 三生了异。 瓶一为生因所生。 有是了因。 四名字异。 五能知智异。 以有五异故三法异体。 今破异者。 上破一见。 今破异见。 又今破异为成无一。 上破一为成无异。 问外立总别一异与内何义同耶。 答与内真俗一体异体。 同外明大有是常而别法无常。 常无常一体异体。 何异内真常俗无常而真俗一异体耶。 又外谓大有遍与万法一异体。 内真亦遍万法一异体。 又僧佉前计一。 世师后立异。 如开善前立一体。 龙光后明异体。 又设令义异者。 提婆既用一异破外道。 亦将一异以破内也。 旧十地论师谓真常妄无常。 亦得以一异破之。 可以意得也。 品开为四。 第一破外总别异体义。 二破内总别异体。 第三破内外总别之因。 第四破外人横过论主。 此四即成次第。 初外人牒论主明三法异体为过请陈其失。 又外谓三法一体是则有过。 三法异体谓其无过。 汝言有者可为出之。 又上借异破一。 外谓一法有过异法无失。 所以问也。 又一异相待有过无过相待一。 有过故异宗无过。 问此外曰何故无修妬路。 答提婆百偈每存要略。 但明破异。 则知立异。 故略于外立。 天亲为欲发起义生外问。 亦可实是本问。 但易解不释。 故无修妬路。 内曰若有等异一一无。 前破三法一体互望有于三过。 谓成不成及以颠倒。 今破三法异体亦三法互望亦有三过。 谓都无三法。 若瓶与两异用何为瓶。 一与两异以何为一。 有与两异用何为有。 故都无三法。 注释前品多一番往复释。 此品多以双双相对。 今有二难。 一都失难。 复次下第二互失难。 三法异体互有去留。 望前应具四句。 一俱去。 二俱留。 三四互有去留。 外曰不然救都失也。 三法体异若不共合则三法都失。 以三法虽异而共合故三法都成。 外人正取不得相离为合。 非三物各离而后共合。 注释为二。 一明三法共合救都失难。 汝言瓶失下救互失难。 又开四别。 一牒难。 是语非也第二总非。 何以故下第三释非。 以异合故下第四结成彼义。 彼谓论主不解异义执于别异难彼合异。 是故今举合异简除别异。 内曰若尔多瓶。 前明三法若异都无三法。 今明三法若合则堕多三也。 有与瓶合名为有瓶。 一与瓶合一复为瓶。 当瓶又瓶。 故成三瓶。 所以作三瓶难者。 彼有三物体。 以二物与一物合从一物受名故成三也。 在瓶既三。 有一亦三。 成九法也。 注中为二。 一释多瓶难。 汝言下破上第二合异。 虽有两异不同终是于异。 若合不名异。 则是不异今合犹是异。 以异救异。 如以神救神。 应更说因者。 因名所以也。 外曰总故求那故有一非瓶。 救多瓶难也。 三法之中二是义合。 是故非瓶。 瓶是主谛。 唯瓶是瓶故无多瓶亦无有多有一。 又答上应更说因。 明二非瓶即是义理名为说因。 故以一答答前二难。 内曰若尔无瓶。 若简除二法以何为瓶。 故云无瓶。 亦应云若尔无有若尔无一。 前即得有堕多。 今则免多堕无。 亦是破其说因。 汝虽作此说因终非义理。 不名说因。 外曰受多瓶。 上来以立为立。 今捉破为立。 上以立为立中唯有二难。 一有则多。 二者不多则无。 但外无以更救故执破为立。 问论主有多无二难。 外何故谓内瓶多不言论主执无。 答外谓论主受彼多瓶则瓶义成。 外人不立无瓶故不谓论主受彼无瓶。 又是答因。 以汝立多必知有一名为所以也。 内曰一无故者亦无此有二破。 初明体一无故无多。 次明数一无故无多。 今体一无故无多者。 外人立三法体异而共合则成多瓶。 故本无一瓶。 一瓶无故则无有多。 前明无一故论主不受其一。 亦无有多故不受其多。 若有一多然后方受。 竟无一多何所受耶。 复次初数无故者。 第二明数一无故无多。 此破与前异者。 前明立一瓶体不成故无一。 无一即无多。 今明瓶与一数本异。 即瓶体上无一数。 一数无故亦无多。 故前是无瓶体。 今纵有瓶体但瓶体上原无有一数。 所以为异也。 外曰瓶有有合故。 上来至此翻覆遂三。 初以立为立义既不成。 次捉破为立义亦不成。 今还更捉立故有此文来也。 又初立一瓶。 论主破一无不成。 次救多瓶。 论主不受其多。 今还立一也。 问今立一瓶与前何异。 答上虽翻覆多开大宗有二。 一者若立有瓶则堕于多。 若避多瓶则堕无瓶。 外今更整理义宗双通两难。 明以三性不同会成一体。 然虽合而异。 虽异而合。 虽异而合故非是无。 虽合而异故非是多。 所以然者。 瓶是自体之名。 有一从他受称。 从他受称故瓶名有一。 而有一性恒非瓶故无多瓶。 而瓶是当体之名不失已性故无无瓶。 汝不可闻瓶名有一即谓有一是瓶便有多瓶。 亦不可闻有一非瓶便谓瓶亦无体。 大宗虽救有瓶即是三都立也。 注前举瓶与有合双通二难。 瓶与有合故瓶名有。 此明虽异而合故瓶受有名。 免无瓶难。 非尽有此明虽合而异瓶非尽体是有。 免多瓶难。 问何故前免无瓶难。 答论主上二门破之。 初云一无故多亦无。 次云初数无故。 此二并明外人堕无瓶过。 是故今前通无瓶。 瓶与有合故瓶名为有。 非是无瓶。 偈本正意尔也。 是以天亲前释通无瓶难。 恐乃免无瓶还堕多瓶。 是故又云非尽有免于多瓶。 如是瓶与一合瓶名一。 此就瓶与一合亦通两难。 问偈本但就有门通于两难。 天亲何故更就一作耶。 答此有深旨。 论主上有双破。 初云一无故多亦无。 此是正无瓶难。 故今明瓶与有合瓶名有以通之也。 上第二复次云初数无。 故今明瓶与一合瓶名为一。 即用通之。 瓶虽与一数异。 瓶与一数合故瓶名一数。 非初数无。 自讲百论诸师多不见斯意。 谓文为烦。 内曰下亦有二。 一指前二正破。 指前者。 汝虽异而合还堕于多。 虽合而异不离无失。 故已漏前关不应重立。 但有是语者。 虽有不多不无之言无不多不无之义。 故云但也。 若有非瓶则无瓶者。 前具有多无二门。 今略指无门。 所以偏指无门者。 外云瓶有有合则正救于无故今偏指无也。 今当更说瓶应非瓶第二正破也。 瓶与有合遂从有名有。 有体非瓶。 瓶与非瓶合。 从非名非应名非瓶。 若不从非名非。 亦不从有名有。 问何故作此破耶。 答凡有三义。 一者纵夺二门。 向指前破云若有非瓶则无瓶。 此夺破也。 今纵有瓶。 瓶与有合从有名有。 应从非名非。 二者两文破其二义。 外云。 虽合而异虽异而合。 向指前破。 破其虽合而异。 今破其虽异而合。 虽合而异即着无瓶之难。 虽异而合弊非瓶之并。 三者欲显二义俱堕无瓶。 虽合而异既堕无瓶。 虽异而合从非名非亦堕无瓶也。 注中为三。 初牒外义。 是有非瓶第二句将设并而詺外义定宗大有。 有自无他。 故言是有非瓶。 若瓶与非瓶合下第三正设并。 有人言。 此举异类并。 汝瓶与有异亦与空异与有异从有名有。 与空异从空名空。 今谓此可势破。 非文正意也。 外曰无无合故非非瓶。 外云。 有有二义。 一者有有义。 二者无瓶义。 有有义是有故瓶与有合从有名有。 非瓶义边是无。 无则无合故瓶不与无合从无名无也。 然但转侧一字故有内破外通也。 注中有二。 一通后并二解前难。 明有非瓶边无合不得从非名非以通上并。 今有有故下明非瓶有边是有有故有合从有名有通上。 指前无瓶难也。 若通上虚空并者。 大有是有可得瓶与有合。 虚空是无。 无故无所合。 亦得更逐语并文。 若尔大有可与瓶异虚空应当不异。 若俱异应俱合外答云。 有物异可得合如二手。 无物异如一手。 有一手无不得合也。 内曰今有合瓶故者亦有二难。 一纵合破二夺合破。 纵合破者。 汝若言有体是有故瓶与有合瓶名有者。 有多与瓶合有应生瓶。 则有是生因有便应无常。 则破汝义也。 二夺合破者。 既秤今有合瓶故。 瓶有则知本未与有合时无瓶。 若无瓶谁与有合。 犹是无无合耳。 注释为二。 初释纵合破。 今有合瓶故有应生瓶。 从若汝谓下第二取意夺合破。 汝谓瓶未与有合未有瓶。 尔时既无瓶。 将何与有合耶。 外曰有了瓶等故如灯通上二难也。 有如灯瓶如物也。 灯但了出物非生物。 有但了出瓶非生瓶。 故无初过。 二者未为灯照时非是无物。 瓶未与有合时亦非无瓶。 是故有瓶得与有合。 通上无无合难。 注云有非但瓶等诸物因。 此但字训是也。 故破一品中频有但言。 亦明有非是瓶等诸物生因。 亦能了瓶等诸物者。 此亦字应秤为但。 谓大有但能了瓶等诸物耳。 内曰若有法能了如灯瓶中先有者。 就文始末总有三破别成六关。 初就瓶有瓶无以破于有成于两难。 次就瓶相可相破复成二关。 三就灯纵夺复成两难。 合六关也。 谓有三双。 前二破法后一破譬。 就初为二。 若有法能了如灯者牒外义也。 瓶中先有者设二难也。 一者有难。 灯未照瓶则暗中瓶前有。 有未与瓶合时瓶亦先有。 瓶既前有。 何用有也。 故得于合义而有堕无用。 问暗中有瓶。 灯有了出之用。 亦前有于瓶。 有了出用。 何故无用。 答有小异灯。 汝有本令物有耳。 今物未与有合先已有竟。 何用有也。 若言有瓶性者。 此性有异无。 终自是有。 又性有本来自有不由有有。 亦事有本来自有亦不由有有。 又大有了性有成有。 陶师亦能尔。 陶师既是生因大有亦是生因。 第二就无难者。 若未与有合未有瓶。 与有合方有瓶。 则有是生因前得了堕无用过。 后得用堕生因。 问今偈本破灯与破神品破灯何异。 答上暗中瓶本有而觉体本无。 有无不同故非譬。 今偈纵其瓶法先有而有堕无用过。 问上何故就无破今就有破。 答道理之中缘未合时五道之中实无觉体。 故就无破。 道理之中瓶未与大有合时不无有瓶。 故就有破。 偈本二。 一者就瓶已有破。 二就瓶未有破。 就瓶已有破法譬乃同而有堕无用之失。 若有未合时下就未有义破。 法譬不同得于有用而有堕生因之过。 复次若以相可相成何故一不二者。 就相可相破。 若以相可相成者牒外义也。 大有是相瓶是可相。 要以大有之相瓶为可相。 然后瓶方得成故云若以相可相成也。 何以故一不二者第二正破。 瓶既有相复有可相。 二义方成者。 大有何故唯是能相之一不具能相所相二也。 牒文正尔。 若纵横难者。 以有同瓶则并应有二。 若并有二则有更须有。 如是无穷。 次以瓶同有。 有若自有不更须有者。 瓶亦自有不须有有瓶。 二颠倒难。 汝若有不须有而瓶须有者。 亦应瓶不须有而有须有也。 所以须作颠倒难。 一切诸法要须相可相义方得成。 而汝瓶须相可相有不须相可相。 此义既偏故招颠倒过也。 灯喻前已破者第三次破灯。 前破法说今次破譬。 亦二。 一者夺破明前已破灯。 汝何所引。 复次下第二纵破。 外有灯并破之。 外将灯喻有。 内回灯譬瓶。 灯自照不假外照。 瓶亦自有不待外有。 此捉瓶同灯。 若瓶不能自有须有有瓶。 亦灯不能自照须照照灯。 次有颠倒之难。 若瓶不自而灯自者。 亦应灯不自而瓶自也。 外曰如身相。 自上已来破外总别。 今第二破内总别。 即明内外空义。 上有三破六关。 今备救之。 要须足为身相。 足则有用非足无用。 有足能了出身非生于身。 故无生因之难。 如足为身相。 身为可相故身具能相可相。 二而不一。 而足更不求相。 别足但一而不二。 瓶有亦尔。 故无第二难。 而灯能自照不假外照。 而身不能自有要须足为相。 如瓶不能自有须有有瓶。 故无第三难也。 内曰下此文但破其譬。 则法说自亡。 又但破譬者。 即是求捡此身毕竟不得。 观身实相观佛亦然。 令外人得佛道也。 就内破为二。 一破有分身。 二破诸分。 所以破此二者。 外云。 身具能相可相二。 诸分但是能相无相可相二。 今破身与诸分。 即是破外能相可相义尽也。 就破总身为二。 一破麁总二破细总。 初又二。 一具在破二分在破。 初牒具在。 何故头中无足正破也。 一身既具在头中。 是故头中应有于足。 问何故前作具在破也。 答外人以足分等为总身之相。 既见诸分则知有分之身。 若尔有分之身应具在诸分之中。 然外人前举足为身相。 今应云足中有头。 而言头中有足者。 随寄一处以论之耳。 注释为二。 前开二关定之。 若有身法者下牒外人义。 外云。 诸分和合别有总身法异于诸分。 如假有体家义。 别有假体异于实体。 亦如犊子四大和合别有眼法。 五阴和合别有人法。 故具在分在破假身有体及犊子义。 于足分等中为具有耶为分有耶。 所以偏定之于足分者。 以外人举足分为身家相故。 就足分中以定之耳。 若具有者下正作难也。 身法一故者。 犊子四大和合有眼法。 五阴和合有人法。 假有体亦五阴和合别有总假法。 与今外道同。 有一总身之法。 在于足中则足中有头。 若在头中则头中有足。 若分有者第二分在破。 初牒。 次非何以故下正破。 若唯分在如有分之头在分头中有分之足在分足中。 此则头处有头足处有足。 乃免头中有足之过。 而有有分同诸分过。 故言有分如分。 注三。 一牒二破三结。 若足中有分与足分等余分中亦尔者。 此明有分足在分足中。 余分亦尔此并是牒外义也。 则有分与分为一者正破也。 此言一者凡有两义。 一者有有分头复有分头。 则有分与分齐等故名为一。 则有两头八足之过。 二者有分即是诸分故名为一。 乃至两头八足则失有分唯有诸分也。 是故下总结也。 如是足等下。 自上已来破麁总别。 今第二破细总别。 足为有分指名为分。 亦应作分在具在破之。 有分无故诸分亦无。 自上已来破麁细二总。 即是破有分竟。 今第二破无麁细二家之分。 外曰微尘在故。 自上已来二段破内外总别果竟。 今第二次破内外总别之因。 此文来意有其近远。 远意举尘总别救上总别之果。 卫世师云。 三灾起时世界麁物既是有为悉皆灭尽。 唯有隣虚尘常住不灭为内外法因。 若无此尘者后世界起时即成无因有果。 今此微尘在后生诸物。 则有因有果。 次近生者。 上破分有分皆无外人云。 微尘圆而是常。 无十方分故不堕前分有分中破。 虽非分有分能作分有分因。 故分有分不无数人义从此尘集成一切物。 一切物散还为此尘。 与外道异者凡有二义。 一体具三相。 是共有因故是无常。 二从所作因生。 故杂心云。 若从一因生当知则无有。 庄严云。 隣虚尘无方分。 刹那亦无初中后。 开善云。 隣虚尘有方分。 刹那有初中后。 而同明从细成麁麁成世界。 内曰若集为瓶一切瓶。 内破有二。 若集为瓶牒外义也。 所以牒其集者。 彼明微尘是常又无诸分。 据其体性一一皆非是瓶。 要须聚集方能成瓶。 故牒彼集也。 一切瓶者第二破有二义。 一者大集二者小集。 言大集者。 若微尘有瓶性。 则天下一切尘并应成瓶。 不应成余物。 若微尘或生瓶或生余物。 则微尘无有瓶性。 若无瓶性则一切尘虽复聚集都不成瓶。 次就细集难者。 此是小分一切。 谓瓶中一切。 若微尘中有于瓶性。 应一一尘各成一瓶。 若一一尘不能各生一瓶。 多聚亦不能生。 古今但作前二难。 余听及讲来常怏怏此文。 今详天亲意。 并不与此二释相应。 此二释乃可势破耳。 今所明者。 外人直计尘能成瓶。 今开二关定之。 汝为都集天下尘成瓶。 为不都集天下尘成瓶。 则汝若都集天下尘成瓶则天下尘皆应成瓶。 汝若不都集天下尘成瓶则天下尘皆非瓶。 既有都集不都集则招都成都不成之过。 文意正尔也。 注释为二。 初指后破尘体。 次正破破尘用。 又指后即夺破明无此尘。 次纵有以二关责也。 将此注望前二释。 并不相应也。 外曰下外人引缕渧集力为例通上都集不都集二难。 缕渧一一不能。 多集则能。 以一一不能故非都不集之难。 多集则能非都集难。 诸百论师多不见此意也。 内曰不定故者。 外谓一一定不能。 以通都不集难。 多集定能通都集难。 今非此二定故云不定。 二定既坏则前两难还成盲沙。 一定不能多亦不能。 云何言一定不能多定能也。 外曰分分有力故非不定。 明微尘一定不能多定能。 以一一尘各有力故盲沙一定不能多亦不能。 以各无力故有二种定非是不定。 定义既成即两难便坏。 内曰分有分一异过故。 破其一定不能多定能也。 汝言分不能有分能者。 若分与有分一。 分既不能。 有分亦不能。 有分既能。 分亦应能。 若有分能而分不能。 即是异义。 亦应有五难。 如以神从觉等也。 又有分与分一如众纟成絙一。 絙一众纟一。 如身一头足一。 若絙与众纟一。 众纟既多在絙亦多。 亦即五难。 如破一品说。 若分与有分异。 离众纟之外别应有絙。 众纟既灭而絙应在。 若纟灭则絙灭。 不得言异。 又纵离众纟别有絙者。 絙为具在一纟中。 为分在一纟中。 若具在一纟中。 即一纟之中便有众纟。 又偏在一纟中。 即余纟中应无絙。 若余纟皆有絙者。 即有多絙。 若一絙分在众纟中者。 即有分如分。 注为二。 初释偈一异过故。 复次下义生有无破。 初就无门破。 当众纟时未有于絙。 何所待故名之为分。 若众纟时已有于絙。 何用分力。 外曰汝是破法人。 自上已来三番破外人总别异体义竟。 今第四破外人横过。 论主前破外人过同破法人者此有近远。 远而为论。 从神品竟于此文若法若人一之与异并皆破之。 故名坏法人。 此是众师总骂。 非独卫世瞋呵。 二近生者。 自上已来文三义四。 文三者。 一破外总别。 二破内总别。 三破微尘。 破总别因也。 义四者。 谓因果内外也。 此四总摄诸法。 汝并破之名破法人。 内答有二。 一天亲义生免过答。 二提婆推过答。 免过答者。 汝谓总别体异。 就汝觅异义不成。 非我过也。 又此即是推过答。 以外计有与瓶异觅异不成。 不成之过还是汝也。 又汝上来横自立义。 今复横过于他。 故重招罪也。 复次无见有有见无等第二推过答。 今前通释此义。 有见外道名无见有。 无见外道名有见无。 就内法。 萨婆多等是无见有。 方广之流谓有见无。 就文释者。 明卫世立异凡有二过。 一者佛法头足因缘名之为身。 而外道谓非是身名有见无。 离头足外实无别总身。 而谓别有总身名无见有。 又假有体家离四微别有假柱体。 离五阴别有假人体。 是无见有。 假无体义云。 唯有五阴但有四微。 是有见无义。 无体有用具有二义。 别有用名无见有。 无有体是有见无。 注为二。 初标二门次释二门。 标二门者。 汝与破法人同谓破法章门也。 乃复过甚标过甚章门也。 破法人同是有见无。 乃复过甚谓无见有。 何以故下释二门也。 又二。 前就内法次就外法。 就内法释二者。 初释破法人同章门明因缘和合为身。 汝言非身即是破因缘法。 若破因缘即破空义亦破中假。 故一切俱破。 如中论四谛品说。 离是已别有身释第二过甚章门。 明破法之人但拨有令无不计无为有。 汝遂拨有令无。 又计无为有。 岂非过甚。 次就外法释。 如文。 百论疏卷中之中(终)百论疏卷中之余释吉藏撰破情品第五破法有三双。 前破一异次破情尘者。 一为历法观行。 虽知一异已空未语情尘非有。 今欲历法明空令观心触境斯净故次破情尘。 二者颠倒虚妄起无根本。 聊乱而生。 有病便治。 随救即破。 故前破一异之病今洗情尘之执。 三者菩萨作论本为通经。 而方等众经皆明六情本性空寂。 但经中散说。 利根能悟钝者未了。 今广释之故有此品。 四者一切众生有此情故起诸烦恼。 在家之者因情尘而起爱。 出家外道由情尘而见生。 佛法有所得大小乘人义亦如是。 今观此情尘。 究竟无从故大小内外爱见便息。 故有此品。 又诸方等经皆明六根忏悔悟六本空即六根罪灭。 四依欲为末世忏悔故观六根空。 又法华等明六根清净。 今悟六本空故六根净耳。 今欲释如此等经故破六情。 皆是通来意也。 次别来意者。 前破一异总破诸法。 以万法与于大有一体异体义皆不成。 从此已后别破诸法。 谓万像之中有情尘因果。 前总后别。 观门次第。 亦是立义前后。 故有此品。 二者前破一异通破常与无常法。 今次别破无常法。 亦是前总后别。 以为次第。 三者一异理隐情尘义显。 故舍彼一异更立情尘。 故有此品。 四者一异偏是外道所计。 情尘内外同执。 故别计不成故引通来救。 故有此品。 五者上破异品末论主呵外人云无见有有见无。 今接此故举实有情尘。 而有见有。 非无见有亦非有见无。 论主若破情尘则有见于无而别立佛法。 谓无见有。 故有此品。 前破情次破尘者。 情内尘外。 亲疎不同故破前后。 问今破一异与破情尘义齐以不。 答通义则齐。 外道横计一异故谓于大有与万法一体异体。 亦外道横计。 偏造遍造之情及瓶等可见之尘实无此法。 故破义是齐而小异者。 大有一体异体唯外道所执。 故余处云。 外道大有经说此则破而不取。 若是情尘通于内外。 故亦取亦破。 若横谓有者。 则破而不取。 因缘假名情尘取而不破。 问此品破情与中论破情品何异。 答中论但破于情不破知生义。 今则具足。 中论通破见义不别开到不到。 此论别破到不到义所以然者。 中论破内学。 内学大小乘人但明不到能见。 故中论直破其见。 外道具执到不到见。 故此论具破二迷。 所言情者。 智度论云。 九十六术不说意识。 意识难解故但明五情及以于意。 神御于意行眼等中故能见色。 问既称外道不说意识。 云何言意行眼门。 答外道不明从意根生意识。 但言有心平等根名之为意。 神御此意行眼等门耳。 今言破情者有二义。 一者正破外道无六计六。 傍破内人横谓之六。 二者若内若外有此六情名皆起佛法。 成论云。 劫初物未有名字。 圣人为受用故假为立名。 如瓶衣等。 问圣人何故说六。 答道门未曾六不六。 但为颠倒故受此六根。 圣人欲令其悟六无。 是故说六。 如经云为令悟第一义故说世谛。 所以令悟六无。 六者三世诸佛出世皆为一大事。 谓开示悟入诸佛知见。 诸佛知见即是四智。 观此六情本来寂灭名如来智。 虽复寂灭于颠倒众生宛然而六即是佛智。 悟六无六。 了无六六任运现前名自然智。 此之三智不从师得名无师智。 此之四智是佛知见。 三世诸佛为欲开示悟入此智见故出现于世。 此四智触处皆得明之。 但约众生心为正意。 故就情品说之。 品开为二。 一破眼情二例余五。 初又二。 初破情令生知。 二正破情。 初是破果次名破因。 因果既破情事尽矣。 外曰定有我我所有法现前有故。 破一品初以法证人。 今此品初以法证法。 定有我所者谓有一瓶也。 有法现前有故者。 举五情生知证有一瓶等我所法也。 现前者五识知现在法也。 又现事可信也。 谁不知青黄者哉。 所言知者。 六根皆四合。 四合中皆生知眼与尘合知青黄。 乃至意与法合能知法。 今但取五知不论意知者有二种义。 一者外道不说意识。 如上所明。 二者意通知三世。 非显现法故不举之五情对五尘生于五知。 是显现法故偏举也。 问观此文既言生知。 即似偏破卫世师义。 答正破卫世以接上破异品。 故世师立四合生知通前无见有有见无难。 而僧佉明缘合故有觉知用。 约义用边亦得论生但体不生耳。 问此中何故但明三合。 答外人举法证法不复存神。 若重存神则便堕负故但立于法。 法义若成人义自立。 是故文云定有我所。 内曰见色已知生何用。 内破知生有三门。 谓前后一时也。 今是前见后知破。 本为未见青黄之色可须青黄之知。 今眼见青黄已分明则知生无用。 此正破数义。 眼根既能见色。 何用识耶。 若必须识方了青黄。 何名眼见。 若眼识和合方能见者。 则违义宗立眼能见。 若前知生下第二破前知后见。 然前知后见。 知则有用。 但以见无故知不得生。 二者复有违宗之过。 汝云四合生知。 今四未合而知遂生。 故违前宗。 前得宗知堕无用。 今知得用堕违宗。 外曰若一时生者。 救云。 见色时即知生。 知生时即见色。 故无上二过。 问何故无修妬路耶。 答有二义。 一者外人前立现前一知。 提婆频搆三难。 谓前后一时。 但天亲欲发一时之破故义生外立。 故无修妬路也。 亦可易解故不释。 所以无也。 内曰下偈本为四。 一牒二非三难四释。 若一时生牒也。 是事不然下非也。 生无生共不一时生第三难也。 问此就何难。 答正就无生门难以外人立一时生故。 今但破其生则一时自坏。 又生通前后一时。 今破于生则备破三义。 又若但破见知一时则不得兼破余法。 今若破生得兼显万法无生。 有故无故前破故第四释破。 有故释上生。 无故释无生。 前破故释上共。 但前破有二。 一者有无望共则为在前。 故破有无名为破共。 二者依天亲以初二偈本名之为共。 初偈破前见后知。 此是有见无知。 次偈破前知后见。 是有知无见。 前二既破有无则名破共。 故云前破。 又偈本中明云有故无故。 此二即是二修妬路。 还指此二故云二修妬路也。 注中为二。 前释偈本次义破一时。 所以明此二者。 外立一时生。 偈本破其生。 天亲义破一时有。 则二义尽矣。 初又三。 一牒。 于三中下次总非。 何故下三正破。 复次若一时者第二义破一时。 见则是因。 知名为果。 若知见一时便为并失相待也。 复次眼为到色见耶。 自上已来破知生义。 今第二次破其见亦开三门。 一到不到门破。 二破眼性自见。 三重破到不到见。 内法大小乘义乃不同。 并云眼是遥瞩不到能见。 僧佉亦云眼可悬瞩。 所以眼见恶事即须避之。 逢见好事须就之。 耳闻声亦尔。 此与佛法全同。 鼻舌身三根为成身故到根方知。 与内义亦同。 提婆今总破众家故开二关责也。 初破到色见易解。 复次下天亲欲难上破到见义生破不到见。 应有四难。 一者近远俱不到应俱不见。 二近远俱不到则应俱见。 三若见近不见远应到近不到远。 四若见近不见远应见远不见近。 复次下开二门重责到色见义。 初云。 若见色已方去堕无用过。 若不见而去得有见用而违意所取。 复次无眼处亦不取下重开二门破到不到。 初明若眼去到色得取色义而面上失眼。 不去下明面不失眼而失取义。 复次下重破眼不到色亦有四难。 一等是不到则障内外俱见。 二俱不见。 三见障内不见外亦应见外不见内。 四有见不见有到不到。 以内外两家皆云不到。 宜委曲破之。 涅槃经云。 若到见者今眼见火火应烧眼。 眼见水水应湿眼。 智度论二十八卷解。 知众生心趣向。 外人问云。 知众生心趣向。 为去不去。 若去则同死人。 不去则不与境合。 又若不去经那云因眼缘色生于眼识论主答云不去不住而能知。 此犹难解。 若言心法非去不去。 亦应非知不知。 若云心是虑智故知者。 今问虑智为云不去。 终不免责。 外曰眼相见故。 自上已来破到不到见。 今第二破眼自见。 上以到不到二门责之。 辞理俱屈。 外无以救。 但云眼是见相。 不有眼而已。 有即体性能见。 何论到与不到。 内曰若眼见应自见眼。 热是火体相而自他俱热。 见是眼体相应自他俱见。 开眼则覩外青黄。 合眼应见内黑白。 又问眼为是见为非见耶。 眼若是见既自是眼应当自见。 若自不见自应非眼。 又见若是眼。 若常有眼则应常见。 若有时见不见则有时眼不眼。 若见异眼则见自见应非眼见。 又若见异眼热应异火。 外曰如指。 论主举火为难。 外用指为通。 当时未必发言。 亦可直举于指。 内曰触指业故。 眼以见为相。 指不以触为相。 故非喻也。 又若触即是指。 不触之时应当无指。 若常有于指亦常有于触。 又触即是指。 既自是指则应自触。 若不自触应不自指。 又若见即是眼自既不见。 自应非眼。 自若是眼自应能见。 又自不见而是眼。 则见他应非眼。 又三节是指相。 何异见是眼相。 今无见遂有眼。 无三节应有指。 若取指动摇为指相。 亦应取眼开闭为眼相。 外曰光意去故见色。 第三重破到不到。 所以重破到不到者。 外人闻内初作到不到破。 当时辞理俱屈。 无以取通。 但云眼体性能见。 论主乘言仍责见相不成。 今外智思更生重通前到不到义云。 我义具有到不到。 眼光与意去到于色。 而眼体不到于色。 所以须意去者。 一者意欲见前色故往就之。 二者眼光无知须意导御。 是故意与眼光共去。 成论师云。 眼光不去而意非去不去。 内曰若意去到色此则无觉。 纵去夺觉也。 若意遂去。 身则无意由如死人。 以此讥于外道。 外看内面是死。 外道何能言论。 又亦应云。 眼光若去眼体无光。 是盲外道。 注为二。 前释偈本。 然意实不去不有两义释意不去。 一者近远一时。 知非是去法。 二者过去已谢意若遂去意亦应谢未来未起。 意缘未来亦应未起。 而实不尔故知不去。 外曰如意在身。 通上无觉之难也。 意在身非是无觉。 意力能远知诸尘。 则二义成也。 内曰若尔不合。 意本去得合。 既其不去是则不合。 乃免无觉之过。 复堕不合之咎。 外曰意光色合故见。 诸立之中此救最巧。 眼意在身离无觉无眼之咎意力能运眼光到于前色则与色合。 故免无合之过。 内曰若合故见生无见者。 纵合夺见也。 此者乃者于人乃者于主。 明五种和合。 一眼二光三意四意力五色。 五法之中见定属谁。 谁为见者。 五合方见。 则不应言见定属眼。 外曰受合故者。 捉破为立也。 内以和合用破于见。 外即执合以之为立。 但令有合则有于见。 内曰明三法体异终不得合。 又三法体异各无见理。 虽复共合终不能见。 如三盲共聚终无见性耳。 上明不合不得见。 今明合不得见。 故毕竟无见。 如呵迦叶见色与盲等。 呵善吉不见佛乃是识佛耳。 大品等明诸法无所见无所知。 并是此品意也。 耳鼻下第二例破余情。 破尘品第六然根内尘外。 因缘相待既其无内。 何有外耶。 但钝根未悟。 虽言无内犹谓有外。 故次破之。 又闻上明无内而不信故举外证内。 故复破之。 又欲历法观行令悟。 触事皆是道故前破内今破于外。 又欲示内外不二。 所以然者。 外大充身则便成内。 内根散坏则便归外。 故知内外性本来无二。 今欲示无二之性故历法明之。 欲释诸方等经明内外空义。 如大品明云何内空谓眼空乃至意空。 云何外空谓色空乃至法空。 经但略释于前利根闻即了悟。 论广数。 于后钝根因而获晓。 又六尘是生死之根。 所以然者。 由此六尘起净不净倒。 由净不净倒故生三毒。 三毒因缘故起三业。 三业因缘故生三界。 今捡六尘无从则惑业便灭。 是故破尘。 又不住六尘故万行成。 如金刚般若。 不住六尘行施与十方空等。 下又云以心不住六尘能成就众生庄严佛土。 又如维摩。 何谓病本。 谓有攀缘。 攀缘于六尘。 今捡无六尘则无所攀缘。 则病本灭故一切人法及空病皆除。 今释如此诸方等经故破尘也。 又诸外道计有隣虚微尘为万化之本。 万化若灭还归本尘。 今品从麁至细求一切尘悉皆无从。 则破其计本。 在本既倾万化便坏。 是故破尘。 问今此论明无尘与摄大乘唯识何异。 答彼总相明无。 今别相明无。 又彼论由识变异故成六尘。 故有于识而无尘。 今明非但无尘亦无有识。 所以然者。 若有于尘可得生识。 捡尘不得。 识何由生。 又今非但捡尘识有不得。 捡尘识无亦不得。 所以然者。 尘识本自不有无。 从何生无尘之妄。 亦无真实。 五句自去不如他但住三无性理。 故中论法品云一切实不实皆绝。 即其证也。 问此品破何等尘。 答遍破内外大小诸尘。 但内外释尘不同。 开十二入义。 今略述之。 品开为三。 第一破尘法。 第二破尘时。 第三明得益。 初又二。 第一破外道计尘。 第二破内学计尘。 初亦是破所造尘果。 次破能造大因。 就初又二。 第一前破色尘。 第二次破四尘。 破色尘又二。 第一破外自立三种尘。 第二破外引他证有三种尘。 初破三尘即成三别。 第一破瓶是现见。 次破色是现见。 三破微尘是现见。 夫论可见不出此三。 此三不成则可见便坏。 又此三之中初一是外道所见之尘。 以外道言瓶是可见。 佛法大小乘人明瓶非可见。 故初破瓶可见破于外道。 破色及微尘则通破内外。 故破此三尘则尘义尽矣。 外曰应有情瓶等可取故者。 情品举别证通。 此品举别证别。 故将尘救情。 若无有情谁取瓶耶。 若无情取尘应非情能取。 非情既不能取。 当知情能取尘既有所即能取不无。 内曰非独色是瓶是故瓶非现见者。 然若理夺之。 汝以所取证于能取。 我亦以能取例于所取。 能取既无。 宁有所取。 但论主慈悲纵言随破。 然能见之眼为六情之首。 所见之尘为六尘之初。 故上品破能见。 此品破所见。 破意云。 汝义五尘成瓶。 今但见色非是见瓶。 汝何得言瓶是现见。 若瓶是现见。 瓶独为色所成。 不应五尘成瓶。 若五尘成瓶瓶遂可见。 则五尘皆可见。 若五尘皆可见。 是则尘乱。 在尘既乱五根亦乱。 而尘实不乱故瓶非现见。 又瓶为可见色成故可见者。 为声等不可见成应不可见。 又瓶具有可见不可见二物成。 则应具可见不可见也。 然外道言。 总瓶是可见亦总男女可见。 乃至言总国土等可见。 此非但是外道。 今有所得大小乘人举眼皆作是见。 今破瓶一分可见。 不得言瓶可见。 亦男女一分可见不得男女可见。 国土一分可见不得国土可见。 此遍破内外大小一切颠倒心也。 然好体论之。 总之与别一分多分皆不可见。 以毕竟无有颠倒尘故。 如愚痴兽谓阳炎为水。 有何总别一多分耶。 论主慈悲恐钝根不能信解。 借别妄止其总妄。 故言一分可见多分不可见耳。 问何以得知借妄止妄。 答若一分可见是实。 不应破色及隣虚尘可见也。 而诸小乘人如数论之流外道计。 总色可见是无耳色一分便实有。 此是不解诸佛菩萨借妄止妄意也。 外曰取分故一切取信故。 救上瓶非现见也。 取色一分名为取瓶。 世人皆信非独我也。 取分故一切取。 是自立宗。 信故引他为证。 内曰若取分不一切取。 此明见色一分非一切见。 如情一根能见余一切根不名为见。 今亦色一分可见余四分不名可见。 汝若言见色一分名一切可见。 亦应眼是能见余一切根皆名能见。 又若见色一分则一切见。 五尘并应可见。 若五尘并可见。 眼既见色应见五尘则眼根中应具五根。 又一分是色一切名瓶。 瓶是有分色名为分。 若见分即见有分。 则分有分一。 如破一破异中说。 若分与有分异。 今见分云何见有分耶。 外曰有瓶可见受色现见故。 自上已来破瓶是现见破外道人及世俗义竟。 今第二破色是现见通破一切内外。 今救意是捉破为立。 上立义云。 瓶是现见。 论主二关云眼但见色实不见瓶。 此是借色破瓶。 外人之言。 汝既受我色是现见。 本以色成瓶。 能成之色既可见。 所成之瓶亦应可现见。 二者从胜为秤。 如五尘谓皆是色而色受色名。 余香等从别受秤。 今亦例然。 瓶虽有多微所成。 色既胜。 从色受名名为现见。 三者并通。 若不许瓶是现见。 亦应不许色是现见。 既许色现见。 亦应许瓶现见。 内曰若此分现见彼分不现见。 破外色是现见也。 色是障碍法如一柱色但见此分不见彼分。 云何言色是现见。 若见此分名现见者。 不见彼分应名不现见。 又在色之此不见于彼故彼名不现见。 在色之彼不见于此故此分亦不现见。 前是借色破瓶。 今是借色破色。 谓互破彼此。 非是论主立色障障碍以破外也。 此即破数论人义。 论人云。 识得瓶实想追作瓶解。 今明眼不见色想何所解。 数人云。 长短等色为眼所见。 亦作此破云。 长有彼此。 见此不见彼。 云何见长。 注为二。 初释偈本云。 彼分中分不现见者。 略说就三分明之。 见色此分。 不见色内中分及以彼分。 此明见一不见二不名现见。 此分亦如是。 上明见一不见二。 今明三分都不可见。 以二分障此分故提婆二分决之。 一分现见一分不现见不得名现见。 若天亲就三分释之。 一分现见二分不现见不应名现见。 若以十方分释之。 但一分现见九分不现见。 如柱有十方分见一不见九也。 复次下第二义生取意以破外人。 外救云。 色虽三分见一分故名一切见。 是故今明瓶为五尘成。 见一不见四不名一切见。 今明瓶为三分成。 见一不见二不名一切见。 用于彼文以答于此。 外曰微尘无分故不尽破。 破色三番自上已来二番已竟。 今第三破微尘是可见。 救意云。 瓶由五尘成。 见一不见四故瓶非现见。 色为三分成。 见一不见二故色非现见。 今微尘异斯二种。 不为五尘成故异瓶。 无有见一不见四过。 微尘无十方分。 无有见此不见彼过。 故不尽堕上二种破中。 以其体圆不见而已。 见则都见。 以有此尘。 为色瓶本。 本既可见。 末亦可见。 数人及庄严明。 微尘无十方分。 与此全同。 内曰微尘非现见。 提婆妙通内教精识外经。 复有无碍之惠及无方之辨还用彼文以破此说。 汝经自言尘非现见。 何得违经言现见也。 二者微尘既非现见。 云何能成现见。 以本不可见故瓶色之末亦不可见。 三者纵汝微尘是可见。 色既有麁色细色亦有麁碍细碍。 便见此不见彼。 云何言都见。 若言麁有碍细无碍。 亦应麁故是色。 细应非色。 若麁细俱色且麁细俱碍。 如其俱碍则有十方。 见此不见彼。 又若有无碍之色亦应有无色之碍。 无色之法必不可碍。 有色之法云何无碍。 又初破微尘非现见正破外道。 外道经说尘不见。 微尘若可见此破内义。 内道计隣虚尘为天眼见故。 智度论反覆破之。 若有极微色则有十方分。 若有十方分则有见此不见彼。 又有十方分不名为极微。 若无十方分则不名为色也。 外曰瓶应现见世人信故。 自上已来破外人自立义宗。 从麁至细一章竟也。 今第二破外人举他证有现见。 今前立义。 问品初已举世人信与今何异。 答上举世信证瓶现见。 今举世信证瓶是有。 若汝言三法都不可见者应无有瓶。 世人相与信有于瓶。 必定瓶应可见。 内曰现见无非瓶无者。 释此不同俗人河东徵注百论十卷疏。 昔梁末诸师亦从其受业用成实意释此文云。 瓶是假名为想心所得。 今但见实不见假瓶。 但无外人现见之瓶。 非无假名之瓶。 故云现见无非瓶无。 此释有二过。 一与注违。 二立义破他非提婆气。 故肇公云。 言而无当。 破而无执。 云何执义而破他耶。 有人言。 现见无颠倒自性之瓶耳。 非无因缘假名瓶。 此释亦有二过。 一与注违。 二用义失所以。 中论作者品云。 是业从众缘生假名为有。 无有决定。 非如汝所说。 此明无自性有假名。 以破外断见。 非今用时。 外今正立瓶是有。 若更说有转增其患。 有人言。 无汝想谓之瓶故言现见无。 非前有瓶法破之令无。 如但除其病无法可破。 如但破水想无水可破。 此释过亦同前违文害义。 今所明者。 前须识立乃见破。 上外立有二义。 一者世间皆信有瓶。 必是现见。 二者若无现见是则无瓶。 今破此二义。 汝言有瓶必现见者。 暗中有瓶而无现见。 何得言有瓶必现见耶。 是故当知瓶非现见。 二者眼未对瓶时此是无现见而瓶不无。 何得无现见即无瓶耶。 欲见此解当覩注文。 注为四。 初牒外义。 是事不然第二总非。 瓶虽不现见下第三正破。 此明不现见时非是无瓶。 正释偈本现见无非瓶无。 是故瓶非现见第四前破无现见则无瓶。 今破有瓶必现见。 又此文结成上破。 以无现见时有瓶故知瓶非现见。 外曰眼未合故无过。 将此文望前诸解并非。 问答今明。 外人救上二过。 明瓶体是现见法是故有瓶必现见。 内义亦然。 如云二法摄一切法谓可见不可见法。 色等属可见法。 又如三种色一可见有对二不可见有对三不可见无对。 今色是可见有对法。 故知色定是可见法。 但眼未对瓶时人自不见耳。 非是瓶体不现见。 不得云有瓶无现见无现见有瓶。 内曰如现见生无有亦非实。 破上瓶体是现见法眼合时受现见名也。 破有二意。 初责其现见相生无。 二倒破。 瓶有体亦无则体相俱失。 汝眼未对瓶时未有现见相生。 若对瓶时有现见相生。 异未见者许瓶与眼合受现见名。 而眼对瓶时无现见相生。 与未见时不异。 未见时既不名现见。 今眼对时云何受现见名。 故云现见生无。 问论主何故作此破耶。 答须长观始终破意。 外人前立有瓶必现见。 论主破云。 眼不对瓶时有瓶而无现见。 当知瓶未必是现见。 汝遂言眼合时受现见名。 则眼合时应有现见相生异未见时。 若无现见相生犹是本瓶。 当知本瓶未必是现见。 故作此破也。 有亦非实者。 汝以现见是瓶。 今现见有故瓶有。 现见无瓶即无。 外曰五身一分破余有。 自上已来破可见色尘义竟。 今第二次破四尘。 外救云。 汝上来但破可见色尘不破余四。 既有余四必应有色。 若有于色必应可见。 内曰若不一切触云何色等合正破。 五尘不得共合成瓶故无五尘。 五尘若得共合可有五尘。 五尘既不得共合云何有五尘耶。 成论云。 对身是别触。 余四皆非别触。 乃是通触。 更相当触也。 今外道明。 色可割截故是触。 余四非触也。 汝触非触既异。 不可合为一。 云何共合成一瓶。 外曰瓶合故者。 此救意云。 实如上难。 色尘是触余四非触。 触非触异不可合而成一。 今但五尘合共成一瓶。 故云瓶合故。 如成论云。 四微各异不可合为一。 但合共成一瓶耳。 五阴不可共合一阴。 而五阴共合成一人。 犊子亦尔。 四大共合有眼法。 五阴共合有人。 亦同此立。 内曰异除云何瓶触合。 此有二破。 一者异二者除。 异者。 色尘是触瓶非是触。 则触非触异。 云何瓶与触合。 汝上既信五尘触非触异不得合为一者。 今瓶望尘亦有触非触异。 云何合成一瓶。 破四微成柱五阴成人亦尔。 所言除者。 若除五有瓶。 可五与瓶合。 除五无瓶。 五与谁合。 偈本有标章与解释。 异除者标二章也。 云何瓶触合释二章也。 瓶释除触释异也。 外曰色应现见信经故。 此文来者凡有三义。 一者若就内义明之。 上来破无五尘明无所造之色。 今破四大明无能造。 此就毗昙义以立色也。 二者上破无五尘破成实等义。 今破四大造色破毗昙义。 三者上破外道今破内人。 又经中云。 众生内有四大毒蛇外有六贼。 今舍远之。 上明无五尘即舍六贼。 以外道计法尘亦属色故破色即破六也。 又经云色性自空。 又云习色空与波若相应。 又云舍无常色佛世利根闻皆悟道。 今释方等众经。 色毕竟空故明能造之因所造色果皆不可得也。 然提婆妙通内典精解外经。 故前引彼文以徵其说。 故云微尘非现见。 外道洞知外典亦具揽内经。 故今用内经以徵提婆。 若提婆遂信佛经则不应破色现见。 若破色现见则自破内经。 前已破外今复破内。 定是破法人也。 问外但应引内经。 何故云信经也。 答然内外立义有异有同。 彼谓内外两经明色是可见。 此义大同。 是故可信。 故云信经故。 汝经言色名四大及四大造者。 今略为四宗。 一者外道明造色义。 僧佉尘细大麁。 故从五尘而生五大。 谓偏造义也。 世师亦从尘生大。 而是遍造。 此二如初品释之。 次成论亦从尘生大。 两义异于外道。 一者尘实大假。 二但四尘生大。 声非大因亦非大所造。 但击发四大离合出声。 是四大之果。 三依毗昙正明从大造色总有十一种色。 谓五根五尘及以无作。 就十一中十种但是所造。 触尘有二。 坚湿暖动是于能造。 饥饱澁滑轻重冷七触是于所造。 约世论者。 过去四大造过去色及现色。 现在四大造现在及未来。 未来四大但造未来。 约同异论者凡有四句。 一异相四大造同相色。 谓坚湿暖动四造十一种触。 自有同相四大造异相色。 谓四大同是触入名为同相。 而造色香等名为异相。 自有同相四大造同相色。 四大是触性还造于触。 自有异相四大造异相色。 四大各性造色香等色。 具如杂心所说。 问四大造色六因中是何因耶。 答但是所作因。 问四大造色谁造四大。 答昔有人言。 三大造一大。 镜师云。 色不具四大则不得生。 四大亦尔。 故不得言三大以造一大。 问四大相望是共有因不。 答婆沙一释云。 四大势无偏者地大于三大是共有。 共有因三大亦尔。 于地大复有一释。 评家用前。 今通牒十一种色义。 故云色名四大及四大造。 此出佛经非毗昙偏用。 俱舍论评数论义云。 应用四大造色。 破经部人尘成大义。 造色分中色入所摄是现见者。 能造四大但不可见。 所造之中具有二种。 若是色入此则可见。 余并不可见。 内曰四大非现见云何生现见。 正破四大造色。 问论主云何对外而破内耶。 答此论正破外迷傍洗内执。 是故破内。 又此破即是申佛随世俗说四大造尘而因缘之造实无所造。 内外但闻造名不达其义。 所以然者。 佛明因缘造无所造即是二谛。 故所言皆实。 诸小乘人但知造不知无所造。 既不知造无所造亦不达无所造而造。 故不达二谛。 则是破于佛法。 论主今云其造无所造。 因世谛悟第一义。 故有今破也。 问佛有二谛。 何故今偏明无所造耶。 答佛虽有二谛但意在第一义。 圣所行处。 是故就本明之也。 问外人乃是不知无所造。 云何言不解造色。 答此是假名如幻梦造。 而外人执有性实。 故是不识造也。 又论主破造色者。 外人计有实造。 实有色则同外道。 今乃是破外道义非破佛经。 问外人乃不解大乘如幻梦炎而造。 今引小乘经。 论主何故破小乘方便。 答二义。 一者小是大小。 说小通大。 既不解大何犹达小。 又小乘亦明因缘小。 不如定性但小之义。 故须破之也。 又一切法有三重无义。 一者就理明毕竟空。 无一切色等法。 二者众生无而谓见有。 如无炎水妄故见有。 此亦无也。 三者佛随凡夫说有。 此是点空为有亦无此法。 而外道及毗昙不知此三。 今示三无也。 成实虽言色空不知三本性空。 亦是不知三无。 不知三无即是颠倒无明。 今破无明令得般若正观。 是故破造色也。 破意者将因徵果也。 能造大因是不可见。 所造之色云何可见。 如大论云。 五指中无师子。 共合不生师子。 四大中无可见色。 共合云何生可见色。 又并本是不可见能生可见者。 亦应本是四碍生一无碍。 彼云四碍共生一碍者。 亦应四不可见共生一不可见。 互类难之。 义可知也。 外曰身根取故四大有。 上以因徵果。 今还以因救果。 四大是有造色亦有。 有性既同故得相造。 而言身根取故者证有义也。 四大是触为身根得之。 是故知实有四大。 既实有大故能造色。 内曰火中一切热者。 前破四大造色谓破果。 今破四大则是破因。 四大欲造于色必须共合。 今问火大之中三都热不。 若三都热则失三大性。 若三不热则失火用。 今实见火中一切皆热。 当知失三。 既失于三亦失于一。 故都无四大。 注为二。 初破火大二例破余三。 初又二。 一牒。 今火中四大下第二破。 以火中四大都成热故失余三大。 是故火不为四身。 问此应言三大都成热。 云何言火不为四身。 答二义。 一者火火中都成热无复四身。 故言不为四身。 二者三大同火成热。 火不同余三。 故云火不为四身。 若余不热不名为火者。 前得火失三。 今得三失火。 是故火不为四身。 还重结成偈本火中一切热耳。 外曰色应现见现在时有故。 自上以来第一破内外可见法。 今第二次破于时。 今时法都寂则一切皆空。 外云。 过未二时不得取色。 正是现在时取。 既有取色之时。 宁无色可取。 内曰若法后故初亦故。 破现在住时也。 若法后故牒外义也。 外谓后时方乃有故。 初亦故者破外义也。 若言后时有故。 当知初生即已有故。 若初无故后不应生。 是即常新。 当知初生即已有故。 若初生即有故则念念生灭。 无有住时故无现在。 长行有六。 若法后故相现牒外义也。 是相非故时生破外义释偈本初亦故也。 微故不知者释疑也。 疑云。 若初生已有故何不觉知。 是故释云。 微细故不知。 前法说释。 如人着屐次举喻释。 若初无故第四难也。 虽举法譬释疑外犹未受。 故重破之。 若必言初新无有故者。 是应常无。 是以初故随之下第五总结。 今诸法不住下第六结无住时。 外曰受新故故有现在时。 上借新故以破现在。 外人便谓。 论主受彼新故。 若有新故则有二义。 一者既有新故始终则有中间现在。 二者取新故必现在时取。 既有所取之新故必有取新故之时也。 内曰生故新异故故。 前借新故破现在。 今破新故也。 生故新者破新也。 汝言始生为新者。 故法始生便应是新。 汝新法始出空入有既名为新。 故法亦始出空入有。 岂非新也。 此有四难。 一同始出空入有则应同新。 二者则应同故。 三若以初者为新后者为故。 亦应后者为新初者为故。 四者汝有新有故则应有始生不始生。 异故故者破故也。 新相反异。 所以为故。 有何定故也。 注释为二。 初正破新故。 次结归真俗。 初又二。 前逐近释异故故。 若故相生次释生故新。 结归二谛也。 如文。 外曰若尔得何利。 自上已来二章破无时法。 今第三次明得益。 此文来有远近。 远者从初品至此品一切皆破。 有何利。 近者外谓法有四时可益众生。 今既无。 此得何等利。 内曰得永离者。 外道着法情深。 是故今明着便是缚离得解脱。 而言永离者。 外道断结有暂时离义终归退还。 回邪入正则得永离。 又从初品竟于此章明无复凡夫二乘有所得缚则是毕竟永离。 离离则累无不寂。 故德无不圆证中道法身。 又不见新物故物则知物空。 不见新人故人则知人空。 悟二空破一切病故云永离也。 又二生死因为故。 二死果为新。 离此因果一切离也。 长行云新不作中中不作故者。 从无明行新感于五果名新作中。 现在三因作未来两果名中作故。 故十二缘但有二分。 七为前分五为后分。 如种子芽茎节者。 十二因缘譬如大树。 二因为根五果为体三因为华二果为实。 根体既倾则华实不合。 是故此中举穀子喻之。 百论疏卷中之余 发布时间:2025-03-18 08:17:17 来源:藏经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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