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座右钞 内容: 座右钞《大正藏》第83卷No. 2641座右钞敬启。 同法众等。 为护师迹立制式二十五条事。 一。 可童子入室时先授三归五戒事右三归是翻邪归正之首。 五戒亦却恶持善之源也。 故义净南海传曰。 诸有发心欲出家者。 或经旬月令其解息。 师乃为授五种学处。 此是创入佛法之基堑也(云云)西天圣仪谁不遵行。 今时多有七岁以上小儿剪发者。 准律是可驱乌沙弥。 虽似出家形未具沙弥威仪。 依毗尼母论纵虽剃发。 未受沙弥戒以前犹可授五戒(云云)故为此人同授五戒。 可为入佛法之基堑也。 一。 可弟子得度时师主告示众僧事右出家事大。 不可偷度。 若依律仪。 集僧单白。 宜令大众知闻。 但今菩萨僧众法行稀。 师主豫告语令众僧识知有何不可。 南山尼抄云。 若不和白房房语知亦得(云云)此仪准用无过。 一。 可剃发出家时即授沙弥十戒事右按南海传曰。 僧众许已请阿遮利耶为除须发。 次于本师前阿遮利耶授十学处(云云)山家仪式亦以如斯。 今时剃发后无戒多积岁月。 乖天竺之梵风。 违山家之旧仪。 其沙弥戒大小有异。 今依山家式。 宜授十善戒。 若存本仪。 应请二师。 但菩萨受法多。 是一师。 随宜斟酌。 一。 可出家后必登山门戒坛事右睿山戒坛是传教大师尽力申奏。 嵯峨皇帝降敕所建也。 传受之仪虽渐讹变。 绕坛之缘冥利不无。 十四五岁以上得度之人。 必待冬夏两时授戒之日可登坛结缘。 依律以沙弥生年次第定坐次上下。 若同年者坐出家次第。 今菩萨沙弥亦宜准行。 但于登坛以后者。 须坐登坛次第也。 若有同日登坛人者。 虽可检问受时之前后。 座主和尚授戒其时已定。 于人人得戒何必可论前后之殊乎。 故犹可坐沙弥本位欤。 或于众中取筹可定其上下也。 一。 不可为年未满二十人。 辄授菩萨大僧戒事右二十未满是十遮其一。 不得受具足戒。 虽是小捡。 出家菩萨必须行用。 山家古仪又以如斯。 智证大师授戒之日。 于问遮章。 准律被加问年满二十不三衣钵具不等之句。 后昆谁不学祖风乎。 但中古以降十四五岁皆以登坛。 行来既久。 谁得改之。 故我一众又准土风。 顺世仪虽许幼年登坛。 辄难足大僧数。 年满二十后。 蒙师僧许可已。 重受菩萨三聚净戒。 方可进大比丘位。 自此以前于本寺犹可学沙弥威仪也。 故虽登坛上座。 未受本寺大戒者。 暂可坐其下。 重受大戒后。 可复登坛本位也。 又有二十岁以上发心出家者。 准占察经意。 虽未受沙弥戒。 宜可授大戒为菩萨比丘矣。 一。 不可为衣钵未具人授大僧戒事右三衣一钵是沙门出家之幖帜也。 若衣钵不具又是遮障。 事同前篇。 故山门授戒差看衣师检校衣物。 故知大小受法虽异。 衣钵受持是同。 必先辨整三衣钵坐具等物。 然后可临戒坛。 又受戒·授衣已竟。 带三衣如身皮。 护一钵如眼目。 若离衣经宿。 是舍堕罪。 若依律仪舍而忏悔。 但菩萨法一切轻垢并皆对首忏罪灭。 不同声闻故。 忏悔已更须加受。 天台山十制第一条云。 三衣六物道具具足。 若衣物有阙则不同止(云云)大师遗弟岂不遵行乎。 一。 可授大戒时先令修三十七日悔过事右按梵网经云。 当七日佛前忏悔得见好相。 若不得好相。 应二七·三七乃至一年(云云)又云。 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云云)又按贞观七年三月十五日官符云。 更牒本寺三七个日令修悔过。 四月十五日以前定其受戒日(云云)经据好相故延促不定。 格要揩定故立时限。 但见相受戒或高位人自誓受法。 或犯重者灭罪方轨。 非从师初受之轨则。 今且借用彼忏悔方法。 以为受戒前方便。 于其日限者。 经举一七·二三七·一年三品。 今取其处中。 又普贤观经明忏悔法立三七限故。 今探佛意。 准国制。 所令修三七悔过也。 其忏悔仪。 若依梵网者。 六时诵戒本。 若到礼三世千佛。 此只表殷重。 宜随时机欤。 且依先师遗旨。 设一途规矩者。 三时修法华忏法。 例时行弥陀念佛。 日别诵法华梵网各一卷。 又山王权现备法味。 传教大师捧法施。 可祈念得戒无障。 又受戒以前。 若不解三重玄义之深旨。 作法之时恐难纳三聚净戒之法体。 必须他日豫教授坛场重开导令成得戒之实耳。 一。 可受大戒后日日行六念事右化教六念恒时所怀。 不及立制。 今所论是制教六念也。 源虽出僧祇律。 大乘菩萨皆以共行。 睿山诸师专行用之。 登坛授戒之日书六念文赐与受者。 其来久矣。 况晨朝无常偈各诵六念之句。 宁可不措心乎。 一。 可衣钵道具体色加法事右三衣遮绢南山一家之所立。 一钵离木是小宗一途之所制也。 今我一众衣不择绢布。 钵不简木铁。 随缘而作。 随得而用。 虽然体色量等犹须如法所谓绫罗锦绮纱谷等及细薄生疏之类。 华绮文彩之财。 悉不可用。 律中所开唯是厚密平绢熟致紬绢而已。 色则律出青·黑·木兰三种。 梵网列青·黄·赤·黑·紫五色。 并离正间皆可坏色。 若准延历寺禁制式。 可用唐袈裟色(云云)是则律中木兰色俗称香染色者是也。 但中古以来风俗渐变。 今时僧徒法主和尚多着木兰。 堂中众僧共被黑色。 此亦无过。 量有通局。 如律所明而已。 钵通木铁。 虽异律仪。 大教所开烈祖所用。 然木骨布漆离垢腻。 过量有三品。 祖师应器多是下品。 形相图样莫坠旧风。 坐具体色如律所明。 不可异袈裟。 而祖师道具中有绫罗坐具量过二搩。 或可是长财。 必不可好用欤。 又世多单作。 不应本制。 必可重复耳。 凡出家行仪俭素为体。 而人要华饰。 宁道人所怀乎。 纵见小利犹应谨慎。 慈惠大师二十六条式云。 绫罗绵绮一切停止。 其外之色新旧粗细只可随有。 不得舍旧求新厌粗欣细。 努力努力。 不可违失(云云)楞严遗弟可不守祖制乎。 一。 不可畜不说净长衣长财事右上士深山绝域不须温厚。 中根三衣粪扫行头陀事。 非下机之所及。 非末代之所堪。 故如来慈愍或听百一助身。 或开随得诸长。 而百一供身不必说净。 诸余长财必须舍净。 若准声闻仪。 先请现前有德人为净主。 然后所得诸长纵一尺六寸广八寸以上之衣。 十日之中对一比丘必须作净。 若不说净至十一口。 得犯长罪。 同离衣过。 又地持瑜伽等大乘律具出菩萨说净法。 况山门授戒时差说净师令行此事。 我门菩萨众谁不奉行乎。 一。 不可出家菩萨捉触宝物事右比丘之法超然为宗。 若贪捉钱宝俗徒无异。 故沙弥十戒。 八斋加捉宝。 况大僧乎。 若声闻法谷米钱宝净施白衣。 令净人掌举。 自无触着。 而菩萨法善戒·地持虽听受畜金银等。 不言自捉。 故亦舍与诸佛菩萨可令净人知是看是。 若无沙弥净人可看知者。 开遮可随宜欤。 一。 可知不受恶触等过失事右不受而食事类盗取。 须对沙弥净人等手受。 律中有手与手受手与物受物与手受物与物受等差别。 今时禅众等才合两掌即表受食。 未检诚文不可指南。 遥掷过食地画口唱。 此皆开缘。 非常途仪。 若不受触食是名恶触。 一切比丘不得食之。 若一人受已受体既同。 余虽不受之无过。 凡内宿内煮自煮恶触。 俭时暂开。 丰时还遮。 梵网已说自手作食自磨自舂。 虽举恶触一种意兼宿煮等诸非。 若无净人等者随宜进退矣。 一。 可辨别请别众食背请等免其过事右小乘律中虽开别请。 梵网·仁王皆深制断。 经说。 七佛无别请法。 及此末代谁敢开听。 虽然今时檀越心。 皆限约等施甚稀。 且准义记后释可加一人僧次欤。 别众食者。 若常住僧食无别众过。 若于寺内。 若于聚落四人以上受檀越请。 在一处食而不集界内众僧。 此名别众食。 若在聚落应鸣揵槌。 若在僧寺可加僧次之人也。 背请者。 受施主请已不舍与余人。 更受异主食。 此名背请。 凡信施功重檀主恩深。 而贪情为先。 别背任心。 岂是大士慈行乎。 一。 不可半月布萨阙怠事右布萨说戒十方贤圣共同遵。 大小两乘并劝勉。 况大乘布萨舍那释迦既出戒光而自诵。 新学菩萨岂守痴闇而怠慢。 经云。 一人布萨即一人诵。 若二人若三人。 乃至百千人亦一人诵(云云)故不论独住共住。 不择伽蓝聚落。 随所在处必可诵戒品。 不可同声闻大界自然众别有异。 若身不至若不与欲而在界内者。 即是别众。 其罪不轻。 二十六条式云。 凡受菩萨戒者。 每至布萨之日必入堂应听闻。 况当其巡次被充法用者。 何因致阙怠乎。 自今以后若有阙怠所三年断。 不曾宽宥之。 但不堪诵戒梵呗维那者。 请堪能之替共参闻诵戒莫依出替人以阙自听矣(云云)今我一众宜顺此式而已。 一。 不可安居受日等违法律事右长时修道虽是本意。 夏月静坐其益倍胜。 故如来立制三月安居。 而天竺法五月十六日结。 为前安居。 六月十六日结为后安居。 于此中间无结夏法。 汉土风仪四月十六日为前安居。 五月十六日为后安居。 四月十七日以后或称中安居。 或属后安居。 山门行事源虽寻天竺。 安居一事因准支那。 若无难缘须依前安居。 若有事缘中后随宜若多人安居一处准明旷疏并山门行事作。 对首法。 若无余人者。 依圆觉经。 可作心念法也。 又要期之中若欲有生善灭恶等缘而出界外者。 不可任意去。 须作受日法。 若不受日至界外经宿者。 是破夏比丘耳。 若有七日以还缘者。 作对首心念法可受七日。 若有过七日缘者。 律令羯磨受。 今菩萨僧行事唯宜告语界内众僧随众可否。 努力不可自由矣。 一。 可夏末必行自恣事右九旬修道精练三业。 初心行者自过难见。 故佛制夏末令行自恣。 闻他举罪发露悔过方堪受岁。 于此一法山家古仪与声闻无异。 若有五人以上。 宜差五德行众法。 若四人以下。 对首自恣。 若唯一人。 至佛像前作。 心念法。 此自恣是举罪忏悔法故。 纵虽结后安居及破夏无夏比丘。 共集一处同可作法。 但于后安居人者。 自恣后即不可至他处。 必待三月满方可出界也。 凡末世行事不足及言。 日夜犯罪无量无边。 经过多日举罪何穷。 虽然才学其行仪。 将结其来缘。 极圣世尊犹行自恣。 像末弟子谁不遵承。 谓是假名勿令轻忽而已。 一。 可一切众集时早皆上堂特慎三业事右鸣钟击鼓意在众集。 若恣心不至既乖和合之仪。 何有共住之益。 所谓晨昏勤行临时讲诵。 若闻钟鼓应声可赴集。 勿令懈怠。 又法事未讫不可早出。 凡读诵斋讲一切众会之处。 特守三业莫废四仪。 而今高座讲经之席。 交头语笑。 连床同诵之场。 闭口无言。 卷舒经卷柱头含口。 对坐众僧倚壁支床。 或无事弹指。 或出声欠呿。 此等非法不可胜计。 师友同法互加教诫。 勿令粗荒矣。 一。 不可乘差促事遁避事右释众行业虽异世尘。 三宝缘事非无要务。 若说戒讲经若礼诵呗赞。 若大小知事。 若看病官使等。 或依事择人。 或随次勤役。 既当已任不可辞遁。 于其勤事勿令绥怠。 一人辞让谁敢苦役。 又普请之勤同事之业早可奔集。 莫求免脱。 是则乖住持之道违和合之志。 不可不诫矣。 一。 不可无伴入聚落事右出家事业须惮讥嫌。 若欲有事缘出寺门入聚落者。 将一比丘以为好伴。 若无同戒沙弥近事亦听相伴。 不可同尼众必须同伴欤。 而安乐行云。 若无比丘一心念佛。 人执此语多离伴侣。 甚以不可。 彼安乐行以沙弥小儿为不亲近境。 故不许沙弥为伴。 今时诸寺皆畜沙弥使人等。 岂可在寺内不依四行。 出聚落固守文株乎。 南海传云。 若出寺外两人方去。 必有缘须至俗舍者。 白众许已四人共去(云云)纵虽忘四人同住之梵仪。 何可效一向无伴之弊风乎。 又若有缘非时入聚落者。 宜属授而去。 而不告去处出入任意。 岂是比丘行状乎。 一。 不可不白师主上座等轨至他处经宿事右共住同止之义不可专辄。 所谓暇日多小去处远近。 并其缘事一一启白师主·上座·知事等。 蒙许可已方得往彼。 事缘已讫速可还归。 不得安然而涉旬日。 若归寺时亦复如前告白。 然后可随众。 不语归往之旨。 不可直上堂入众。 夏中纵虽受日。 犹须启告师主等。 若不然者乖依止之道。 违敬顺之仪耳。 一。 可止一切邪业非法事右出家威仪离过为先。 性重讥嫌有何差别。 但菩提萨埵利物为心。 故见大利开制随宜。 若无其益护持须急。 所谓斋食不过时。 饮啖莫违法。 睡时须念明相。 无病不得昼卧。 乃至歌舞·倡伎·围棋·六慱·贩卖·卜筮·壤生·掘地等一切邪业。 顺佛教诫不得辄作。 又或称佛法之助。 学习俗典。 或号观行之缘。 吟咏风月。 若实有益非无圣开。 若其假诧犹可谨慎而已。 一。 不可无知不学好独住事右新学菩萨行住未练。 若不从明师非法几许。 故律中受戒以后五岁之间。 先学戒律。 然后令修余业。 戒学功成。 智行已具者。 五夏以上许离依止。 若依南海传者五岁之后虽许游学。 十夏未满所到之处犹须依止。 若戒行未明了。 尽形不得离师。 毗尼母论百岁不知法者。 从十岁知法者依止(云云)而今才落发已即厌师友。 或卜草庵无伴独住。 或交聚落男女杂住。 不顾他门之谤訾。 不惮俗人之讥过。 一何痛乎。 况山家式云。 初修业菩萨一十二年不许出山门(云云)今时新学纵虽不约年限于一纪。 辄不得离师僧于远方矣。 一。 可不择利钝皆悉学问事右三因佛性了种为本。 三德秘藏般若为最。 然则五十余年说教唯在开示佛智。 五千余卷圣典并为令发惠解。 四依菩萨造论释经。 诸宗人师制疏弘法。 岂非传佛意于末代示法理于来叶乎。 我等运在浇季得值教迹。 各应竭香城之诚。 何可忘雪岭之志。 而人多迷理随心去取。 或言。 我是痴钝。 虽学难解。 或言。 我已年长。 虽困不达。 因兹或偏疲诵经持咒之事业。 或徒守无知无识之弊恶。 倩按事情甚不可然。 若难解者弥可学。 若不达者倍可困者乎。 故我一门不择根之利钝。 不论机之堪不。 晨昏听学。 昼夜钻仰。 勿舍寸阴。 是则和尚之遗属。 兴教之网要而已。 但或承众命看知众务。 或有别愿礼忏念佛之类非制限欤。 一。 可互行慈忍不致斗诤事右慈悲为怀。 是名菩萨。 柔忍为心。 是称僧伽。 况受圆戒即同觉位。 既入如来室。 着如来衣。 岂可反畜怨嫉心屡起斗诤事乎。 梵网经云。 而菩萨应生一切众生中善根无诤之事常生悲心。 而反更于一切众生中。 乃至于非众生中。 以恶口骂辱。 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犹不息。 前人求悔善言以忏谢。 犹瞋不解。 是菩萨波罗夷罪(云云)又云。 尚不畜奴婢打拍骂辱。 日日起三业。 口罪无量(云云)若我众中以嗔嫌故。 有吐一恶言及加打拍者。 不问是非。 勿令共住。 若复性多嫉妒。 心无惭愧之辈。 虽未行非方便令去。 永除梵叶纯留真实。 互住身口意誓之方轨。 宜修慈悲喜舍之梵行。 此是住持之洪基立制之至要者也。 一。 可回所修行业欣求极乐事右正像既过。 末法稍阑。 去圣遥远。 解行俱浅。 若不诧胜缘出离期何日。 然弥陀世尊发超世之弘愿。 拯常没之沉沦。 诸教之所赞。 诸师之所劝也。 何况普贤·文殊发愿归西方。 龙树·天亲说偈欣安乐。 上圣皆愿求。 下凡何弃捐。 然今时禅教不辨佛意。 不顺圣训。 或暗证床下期三生之开晓。 或唯事坛上求即身之顿觉。 是皆学浅智少不识教旨之所致也。 传教大师笼山发愿文云。 生年半百未定六道。 为往生因归山念佛(云云)慈惠和尚病中述怀诗曰。 唯念西方不念余(云云)山家众中谁生异计乎。 故我一门外虽修显密之行业。 内无忘摄取之悲愿。 寺内必置别院专修净土业。 田里普劝有缘广弘西方行。 烈祖之素愿。 先师之要誓。 努力努力。 勿令违背矣。 以前式条存略在斯。 或是如来之教门。 或复严师遗诫也。 而和尚从迁神于九品。 遗弟不卜迹于一处。 江东·江西去住随缘。 山阴·山阳聚散无定。 然则众别行事。 进修规则。 违犯虽多谁敢处断。 适值一纪追慕之远辰。 幸得一味和集之嘉会。 定式立法今正是时。 故酌法海之一滴。 普示我门之一众。 庶几同学法侣。 皆共遵行令佛法久住世间。 使师道远传遐代。 敬白。 假名菩萨比丘惠(仁)。 延文三年九月十一日。 假名菩萨比丘昭(源)。 这之座右者。 三钴寺十一世实道上人制法。 虽西山一流为条目。 数岁尘封。 无知世人(予)参挍锓于梓。 粟生光明寺为藏板。 欲流行于世者也。 享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 本山光明寺三十七世泽了校合。 发布时间:2025-03-30 08:06:28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93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