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初心行护钞 内容: 初心行护钞《大正藏》第83卷No. 2642初心行护钞小佛殿等平座勤行条条一。 入堂门先向佛低头合掌。 至座所对上下座合掌问讯。 即邻座人和南。 然后向上座转身而可静座。 背上座不可回转一。 入堂之间粗犷踏地不可响板敷。 不可振肩动身顾视左右前后。 出堂时亦然一。 着座之时先袈裟左边取具左袖插左胁。 次取上袈裟右边安静而坐。 法衣不可敷付座下。 又坐时进退不可轻躁。 起座时亦然一。 恒例临时勤行闻钟鼓声。 作相未终之前早可上堂。 不可缓怠。 况于无事全阙哉。 又勤行未讫。 非急切事者。 中间不可出入。 若行法及数刻长座难堪忍者。 随宜进不一。 行法之间须调三业。 或顾左右。 或仰或伏。 或以手支头押膝。 寄挂后壁等粗犷行仪深可慎之一。 勤行之间不论坐立。 两手必可揖胸前。 但平座之时。 或安脐边不可有过欤。 其手必以左手覆右手背。 大指相交。 此为现行叉手之法。 而今或分两手置左右之膝。 或又两手交互执二肘。 或十指相交内外缚等。 皆不可然。 又合掌礼佛等可用虚心合掌。 不可作金合莲合等一。 佛事之间交头窃语等事坚可诫之。 况于出音于言谈哉。 除急切事一。 看经两手持经对目前可奉读之。 不可及脐边。 又广不可开之。 不可过四五行也。 而今乍持经以臂支膝。 或经安脐下足膝等。 失敬重之仪。 太不可然。 若双纸小经等两手捧持不得便者。 以一手高持之。 一手仰可安膝上。 伏手不可支膝押席。 凡常护手掌不可令触着污秽之物。 又经典粗犷卷舒不可令作声一。 三时勤行临时讽经等。 虽为暑天辄不可开扇扇身。 若声明法则行业等及数刻。 聊可有开遮欤。 又于上座宿老等者。 非制禁之限。 而今无作意开闭扇。 惊众视听似作法事之妨碍。 或又问答讲时。 开扇讲释问答等。 太不稳便。 凡一切行业于役人者。 殊可整威仪。 不可轻略。 若极暑难堪忍者。 随宜虽用扇不可令风及邻座。 又开闭不可作声。 深可用心。 不可荒凉矣食法条条一二时食并临时僧斋等。 应钟声早可赴众堂。 不可迟滞。 又非病患等缘事者。 于库院寮舍等不可请食之。 除耆旧尊宿人一。 展钵等仪非今所论。 平座众会之时。 折敷上生饭之外余饭菜等。 虽为一粒不可漏散之。 谷尘等小碗内可付之。 不可分散折敷上一。 生饭不可过七粒。 饼半钱许(云云)自余准之可知一。 点心有多种者。 最初点心可出生饭。 后后必不可然。 禅众每物出之欤。 必不可效之一。 再请多受不用之而不可出之。 节量所食分齐。 可受用之。 又小残食等不可付钵碗中。 每事不可同俗人所作矣一。 受饭必可用大碗(准钵故也)以小碗不可受之。 汁菜等可用小碗。 引汤又可为大碗也一。 再请之时。 若饭若汁菜等。 僧众豫用心。 给仕人来行之时。 不可令彼相待。 又净人已过自座前者。 不可招来。 凡给仕沙弥净人等。 每度自上座次第可行之。 乱座吹不可往返堂中一。 碗钵匙箸等相触不可响堂中。 又饮啖唇舌不可作声一。 有打扇沙弥之时。 自不可用扇。 若无别役人者。 随宜可开许欤。 但广不可开之。 又不可令扇风至邻座人。 开闭不可作声。 甚可稳便。 不可荒凉入浴条条一。 闻浴鼓先着五条袈裟。 左臂悬手巾。 右臂悬平裹(纳汤惟脚布等)两手叉胸前。 可趣浴所一。 入浴室前门。 低头合掌(意在礼圣僧)至自床下。 先平裹置床上。 次脱五条挂净竿。 次以手巾挂触竿。 次解平裹。 次解裙悬触竿。 次解带纳袖中。 次着脚布。 次着汤惟。 即取重内外衣打悬触竿。 前裙上勿令脱落。 次以平裹覆衣上。 不可令内外衣服显露。 次以手巾可结付之。 此等行事悉向床作之。 不可顾视左右前后一。 正入浴室内。 长跪以净水洗手。 合掌咒愿(或蹲踞。 或平坐。 皆不可也)次揖手问讯左右而坐。 禅众等以触水洗手口等。 甚以非法。 不可令效之。 若无净水者。 直可作法也一。 倾杓可酌汤水。 直杓入水中不可令汤水有声。 又浴身之时。 振杓不可悬水于傍人一。 浴室风炉等门户开闭不可令有声。 风炉等是非善恶不可扬声赞毁。 凡知浴人之外于浴室内外不可发言语。 又呼吸不可粗犷一。 向上座不可指摩手足去却垢秽。 又对上座不可着脱脚布。 如此等事悉可向屏处乃至下座一。 沐浴事讫揖上下人开户而出一。 出浴室毕着汤帷。 解脚布蹲踞地上。 可绞脚布。 乍立不可绞之。 然后如先至床下。 向床先解手巾。 取衣裳等可置床上。 次就床暂可休息。 床上不可起立。 与邻座不可言谈。 将着衣裳之时。 下床向床可着脱。 先着内外衣。 次着裙。 次汤帷脚布纳平裹。 次至净水所洗手口澡嗽不可作声。 次还至床下取五条着之。 次手巾平裹如元悬两臂。 合掌低头而出上厕条条一。 必着五条。 左臂悬手巾(或略之)两手叉胸前可向僧厕。 凡过厕廊下不可垂手。 又不着袈裟不可往反寺中一。 至东司先合掌。 诵念乌瑟沙摩真言。 次脱五条挂净竿。 次脱裙悬触竿。 次脱上衣覆裙上。 即以裙腰带可结付之(若持手巾可用之)次着襻。 次至水棚所。 cdp2642_,83,0533b13(01):倾杓酌水可入触桶。 粗犷酌之不可散洒水于四方。 次左手提触桶。 右手弹指三声(或刉声謦欬)即开户入厕内。 倾桶漏水不可湿地上。 厕内板上墙壁等不可涕唾。 洗净等事可问先达一。 出厕内时。 又提触桶至水棚所。 可安桶于本所。 夏可湛水。 冬可覆桶。 棚上地上四壁等不可涕唾。 又于厕内外不可言谈一。 用灰土抹香等毕。 即以水洗净。 勤可扫除。 块土抹香等不可散落棚上一。 着衣次第先着上衣。 次裙。 次洗手嗽口。 慎勿作声。 次着五条。 低头合掌而出杂用条条一。 入堂·出堂就下间可出入。 勿经过上间并尊宿上座边一。 展坐具礼拜之法。 必向下座开之。 然后对所敬佛僧。 展敷地上起立。 如法合掌。 次第低头。 曲躬先两膝着地。 次两臂着地。 两掌申仰。 次头至两掌上。 可成执尊两足顶戴思也。 起立时。 先举头。 次两手两膝次第可起也。 收坐具之时。 又可向下座。 然后对尊重低头合掌而退一。 私念诵读经等。 于众中不可行之。 又高磨念珠。 或又旋转作声等。 悉不可行之。 或持经卷至他房公所等不可读之。 于佛前若私坊中净处可行此事一。 着大衣七条等。 不可坐诸人经过之路头乃至卑劣之处一。 于寺中处处高声诤论。 叩手戏笑等。 坚可谨慎一。 勤行事终。 或食讫出堂之时。 特可慎三业。 手足进退不可无作意。 语笑喧杂甚不稳便。 深可染心腑一。 明相已现者。 虽未闻开静。 早起嚼杨枝。 急洗手澡口。 具威仪安坐。 必可修六念一。 于寺中处处。 任雅意高声歌颂等。 似不稳便。 于声明等稽古者。 虽非制止之限。 犹可顾机嫌者欤一。 差典主人者。 为令众僧安稳专行业也。 僧众又知其志忆其恩。 互存主伴仪。 可成辨真俗化仪也。 况堂中经书常住资具等。 任意用之。 散在诸方努努不可尔。 若有所用暂时虽取渡之。 速可安本处。 不可令知事直日等方方寻求一。 申暇参暇等事。 制式虽载之。 都以不行用。 深可诫之一。 寺内廊下及道行路头逢同门僧者。 互合掌问讯。 各可就右边而过。 若逢和尚并尊宿人者。 退侧立傍边。 低头合掌先丁令上座而去一。 道行之时于道路中。 与伴侣人高声言论。 叩扇歌咏。 交头戏笑。 互执手牵衣等事。 悉可停止之。 比丘法以息世机嫌为先。 争不慎哉一。 非病患者辄不可昼卧。 若老比丘。 若又有穷屈事欲令休息者。 闭门户于屏所可卧息。 不可显露。 而今二人三人开户并枕横卧。 狂言绮语更无所惮。 深可慎也。 凡虽为深更晓天。 乍卧对傍人不可言谈。 睡眠已寤。 或端居修观念。 或早起可勤出世业。 何悠悠可滞眠席乎一。 剃发等无礼事必于屏所可作之。 僧坊前缘并公所不可作之一。 欠呿不可令有声。 謦欬又不可高声。 门户开闭不可粗犷。 帘上下不可放手。 灯不可以口吹消。 涕唾可向屏所。 凡每事可稳便一。 堂前大床房舍前缘等诸人往来之道路可用上净履欤。 直蹈不净处还触净席不顺理致。 若设此开者。 虽或逢尊宿人若过上座轩下。 必不可脱之。 以别仪得众免故也。 而冬时着之。 夏时不用之。 此皆自由之仪也。 若顺世仪者。 虽为严冬辄难许者欤。 但他寺宿德。 若俗人等不知此制意之辈来寺中时。 着脱可随宜欤一。 酒桶以下非法器具等。 显露持之不可经历寺中。 凡就诸事可惮机嫌者欤一。 行者人户等于库里等公所。 高声杂言叫唤。 更无所惮可谓奇怪。 为知事沙汰可加炳诫。 若不叙用者。 速可令追放矣自余宜守延文制式应安六年七月十四日。 于庐山寺丈室任忆念记之。 遂犹可加添而已同晦日。 于西山参钴寺本坊再添削毕菩萨比丘(仁)记 发布时间:2025-03-30 08:11:38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93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