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讲院学堂通规 内容: 讲院学堂通规《大正藏》第83卷No. 2643讲院学堂通规一。 十五岁以上五十以下。 不择根之利钝。 不论器之下否。 听讲研学两时赴集勿令懈怠。 半百以后既是耆老。 非可加制。 来不宜任意乐欤。 一。 昼仪已一点击法鼓集众。 及午刻罢讲(斋前若有余事业。 午后可开讲场欤)。 不得讲者升座之后初来会中。 及法事未讫早令起去。 夜仪昏鼓未鸣之前。 咸入学堂默坐。 闻初夜钟诵文赞咏。 然后去留随意。 晚来早出。 其诫同前一。 昼则法主和尚若知道上座一人谈义。 或众中探阄互为讲问。 夜则各携书籍群集学室。 无言静坐对文卷舒。 读经·诵咒·称号·修观。 虽是善事乖此室仪妨浆学缘。 努努谨慎莫作异端耳。 一。 天台·真言·圆戒·净土。 以此四宗为所学法。 然则昼时讲论或依人请。 或随时宜。 四宗敷扬不可参杂。 夜时研精既是默思文义。 傍人邻座可无妨碍。 或显或密。 若圣道若净土。 各随所乐宜以群学。 但权小之法是虽为助道缘。 且于此室内勿许嗅余香矣。 一。 昼是听法。 若懈怠不至。 是舍那自制非始可立式。 夜是自修。 新所定法度也。 然长时习学岂无暇日。 十五以上二十以前。 一旬免一夜暇(每月得三夜。 但其旬分不可互用。 以下准知)三十以上听两夜。 四十以上开三夜。 若有此限外令违犯者。 宜随过之多少断科之重轻。 所谓或送纸笔于书窗。 或给灯食于学侣。 若一句之内三夜以上无事不来。 不足为同学。 一众相议治以梵法。 依众命行公役。 或依见病急缘等。 以冥证请暇非是制限而已。 一。 讲罢点茶以资论说之疲。 初夜行汤以谢勤学之劳。 其茶药等或寺家以常住法物设之。 或劝有缘道俗令供给之。 于其看知者。 众中上座遂番可令年预。 以前条条为令法久住所立宪制也。 夫正像已过。 法寿至喉。 才见教文。 谁不拘惜。 况寺置三院。 行分三学。 禅者偏修定。 律人专传戒。 今我一门既称讲徒。 若不说听更作何务。 一人不学余人亦效。 是行灭法之筹。 岂非破僧之犯乎。 今忆先师之遗诫。 励护法之微诚。 且示二时之学仪。 将劝造次之精勤。 请依式遵行。 敢勿令违失。 云尔。 贞治六年八月十一日西山住持老比丘(仁)记 发布时间:2025-03-30 08:16:11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93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