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梵网经菩萨戒本疏 内容: 梵网经菩萨戒本疏第二魏国西寺沙门法藏撰初篇盗戒第二将释此戒十门同前。 初制意者。 略辨十种。 一业道重故。 谓非理偷劫障道尤深。 负此重愆岂堪入道。 二坏禁法故。 古来诸国无不同制盗为重罪。 佛教道俗大小乘戒悉制为重。 三生恼深故。 谓财即是众生极贪爱处。 非理侵夺恼他之甚。 故非所宜。 四损财及命故。 谓财是众生形命之济。 若盗彼财即是夺命故。 智论第十三偈云。 一切诸众生。 衣食以自活。 若劫若夺取。 即为劫夺命。 五失所化故。 谓偷盗之人一切众生眼不喜见。 况受其化。 六坏信心故。 谓作此极恶。 令诸众生应信不信已信者皆坏。 七污释门故。 谓恶名流布举世皆嫌。 秽累释宗岂过于此。 八违正行故。 谓违害菩萨大慈大悲济众生行。 九失六度故。 谓擅摄六度。 盗坏于檀六度俱坏。 十乖四摄故。 谓应以财摄后方授法。 今反窃盗四摄同亡矣。 制意多端略辨此十。 宜可准知。 二释名者。 名有多种。 一名劫取。 谓强力欺夺。 二名赫取。 谓举事令怖求遂与物。 三名偷取。 谓避主私窃。 四名不与取。 谓物主不与而方便取故。 然以四句定之。 一与取非盗可知。 二上与取是盗。 如错数剩与知而默受。 三不与取是盗可知。 四不与取非盗。 如亲友想及暂用等。 五名盗取。 谓非理损财名之为盗。 前四名局此一名通。 以烧埋等亦在中。 是故废前四名唯标此一名。 盗是所防戒是能防。 能防盗故名为盗戒。 从所为名。 第三次第者。 于十业道先杀次盗。 此顺彼也。 又先害正报次损依报。 亦成次第。 第四具缘者。 通缘三种如前已辨。 别缘淮彼十地对法二论参糅。 七缘同前。 一非己物。 谓盗己物不成重故。 谓无主物虽非己有不成重故。 次第二须明有主。 虽实有主若迷谓无主亦不成重故。 次第三有主想。 何不云知而言想耶。 以知唯了境想通迷悟。 阙缘顺此故有想也。 虽有主想若不作盗意亦不成重故。 次第四明有盗心。 心虽念盗若不举方便侵损不犯成亦非成重故。 次第五举方便。 方便虽起若为大悲救苦或不成犯。 次第六有三毒心。 或虽现行若物不离处属己不犯成故。 次第七举离本处也。 第五阙缘者。 通缘可知。 别中且阙初缘有二罪。 一盗己物已毕竟不知是自物。 约心结重方便。 二后知是己物得轻方便。 次阙第二缘有六罪。 以双阙在此门故。 且约境三者。 一欲盗人物。 畜等物来替。 盗畜等物作人物想。 盗已于后若知不知一切俱重。 以皆是犯境故。 二无主物替。 盗已毕竟不知是无主。 约心结重方便。 三盗已知是无主得轻方便。 二双阙三者。 一欲盗人物。 畜等物替。 是阙境。 于上复疑为人物为畜等物。 是阙心。 盗已于后若决不决一切皆重。 二无主物替。 复生疑为有主为无主。 盗已不知得重方便。 以少阙心故。 三疑心盗已后知无主得轻方便。 以知境全阙心关一分。 故轻也。 上二位各三中。 二夷二重方便二轻方便可知。 次阙第三缘有想疑二别。 想中有五句。 一约本迷。 本迷有主作无主想取已不犯。 以三心俱阙故。 二后知有主不还结重。 三约转想。 谓欲盗有主物。 临至境所转作无主想。 取已不知有主得方便罪。 以不畅本思故。 阙中后故。 约前方便结一轻罪。 四后知有主不还亦重。 五若于人物起畜等物想。 本迷转想俱重。 二疑中亦五句。 初约本境有主物上。 生疑为有主为无主。 取已毕竟不决得重方便。 二取已后决不还得重。 若还轻罪。 同次前句。 三于异境无主物上。 疑为无主为有主。 取已不知得重方便。 四取已后决得轻方便。 五人畜互疑俱皆重也。 问云何名为无主物耶。 答善见论云。 子作恶事父母逐去。 后时父母死者。 是物名无主用即无罪。 萨婆多论云。 二国中间二边村其相间空地有物。 是名无主。 若国破王走后王未綩。 此中有物亦名无主。 有心取用并皆不犯。 次阙第四缘。 本无盗心总无罪也。 次关第五缘有二罪。 一虽有盗心未起方便。 彼有别缘还送此物来。 生心受得方便罪。 二不还心决得重罪。 次阙第六缘有二。 一无记心取亦重。 二以大悲善心为救重苦即不犯。 如下开缘中辨。 次阙第七缘有二罪。 一行至物所作己有想竟得重罪。 二至物所生疑得方便罪也。 第六种类轻重者有四。 初明物主。 二明物体。 三明盗心。 四明盗法。 初中物主种类有二。 一三宝物。 二别类物。 初三宝物中作六门分别。 一释相。 二明互用。 三出贷。 四待宾。 五执人。 六轻重。 初中。 先明佛物。 有说。 盗佛物不得重罪。 以佛物无我所心故。 无恼害故。 如涅槃中得偷兰者是。 若善生经说。 望护主结重。 有说。 一切俱重。 以侵损劣位尚结重。 况尊位财物天人供养。 非理损盗岂得轻罪。 塔有神守。 非无护主。 今依此经。 菩萨戒宗一切皆重。 涅槃经约小乘说故。 若盗佛像及舍利等不作意偷者无犯。 依萨婆多论说。 为净心供养自念云。 彼即亦弟子我亦弟子。 如是者无犯。 又作偷心取犯重。 故摩得勒伽论云。 盗佛像舍利满五犯重。 又此菩萨戒不待满五也。 二法物者一切皆重。 若盗经论。 佛言。 以无价计纸墨皆重。 五百问云。 不得口吹经上尘土。 像尘准同。 若烧故经得重罪。 如烧父母。 若不知有罪者犯轻。 准借他经论疏抄等不还皆重。 若有坏损私卷还他不令主知亦重。 正法念处经云。 盗他秘方犯重。 准此是私读记取。 或私抄写。 虽不损本以方法直物故皆结重。 问净心取像既不犯重。 净心取经应亦无犯。 答不例。 以像可遥敬。 法要亲读。 读诵现违故结重也。 若本造经通为一切。 以净心取计亦无犯。 又若造像情局不通。 取已生恼计亦应犯。 三僧物有二种。 一广大二限局。 初中二。 一十方常住僧物。 谓众僧寺家常住[声-耳+米]麦菓子等体通十方。 不可分用故云常住。 但盗一毫已上俱重。 大集经中。 盗众僧田宅园林奴婢畜等物是名破戒相。 失比丘法是波罗夷。 非沙门。 不得与如法众僧同共止住。 应当摈出。 又善见论云。 不打钟食僧食者犯盗。 又设打钟闭门计亦应犯。 二十方现前僧物。 谓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 未作法前通十方僧有取分义故云十方现前。 取一毫已上十方一一僧边各为一波罗夷。 二限局者亦二。 一众僧物。 谓即此亡比丘物等已作法竟为属现前僧等。 及有施主持物施与现在僧。 或一七二七等并未分之。 二别人物。 谓一比丘物及如上物已分者等俱重。 善生经云。 盗亡比丘物若未羯磨。 从十方僧得罪。 若已羯磨望现前僧得罪。 若临终时随亡属授物盗者。 随约所与人结罪也。 第二明互用者有二种。 一三宝互。 二当分互。 初中如僧祇中。 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 佛言。 波罗夷。 今有检校塔像经等者。 取僧食粮乘僧畜生使僧净人。 一毫俱重。 又于僧房院地内造佛堂塔。 及于塔院地中取井水等俱重。 又准宝梁经云。 佛法二物不得互用。 由无能与佛法物作主。 复无处可谘白。 不同僧物常住招提互有所须。 营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筹和合者得用。 若用僧物修治佛塔。 依法取。 僧和合得用。 不和合者劝俗人修治。 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钱。 以施主重心故舍。 诸天及人于此物中应生佛想塔想。 乃至风吹烂坏不得货宝供养。 以如来塔物无人作价。 若准此文。 僧物得和作佛法用。 佛法物无有僧用义。 又佛堂内设僧席。 僧坊内置经像。 妨僧受用共成互用。 由三宝位别故。 若暂安或不碍用理亦无犯。 又五百问事云。 本非佛堂设像在此中。 比丘如法共宿作隔障者不犯。 由佛在时亦与弟子同房宿故。 又萨婆多论云。 四方僧地不和合者。 不得作佛塔及为佛种花菓。 若僧中分得者得听。 随意供养。 花多无限者。 随用供养。 若经荒饿三宝园田无有分别无可问处者。 若僧和合随意处分。 若属塔水用塔功力者僧用得重。 若功力由僧。 当筹量多少莫令过限。 过即结重。 若施主通施三宝者。 皆全用得无犯。 二明当分互者。 先辨佛物有六重。 一是佛宝物。 应悬塔中供养。 故多论云。 佛在世时。 若施主佛供养即色身受用。 若言供养佛宝。 即色身为不得受用。 应着狐发塔中施心供养法身。 法身长在故。 二佛受用物。 谓佛堂帐座等及佛衣钵等但曾经佛及像受用。 皆不得易。 以一切天人敬如塔故。 如前宝梁经说。 又五百问云。 不得卖佛身上缯与佛作衣。 又佛堂柱坏。 施主换讫故柱施僧。 僧不得用。 准此文。 佛堂基土及泥木金石曾作佛像及受用者。 竝合供养。 不得转用也。 三属佛物。 谓入施佛许令出息等。 十诵律云。 以佛塔物出息。 佛言。 听之。 五百问云。 佛物得卖供养具供养。 又准后分涅槃经上卷云。 佛告阿难。 若佛现在所施物。 僧众应知。 若佛灭后一切信心处施佛物。 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 买诸香油宝华以供养佛。 除供养佛余不得用。 用者即犯盗佛罪。 又五百问云。 佛物不得移至他寺。 犯弃。 若众僧尽去白僧。 僧听将去无罪。 比丘容作佛像书经。 得物不得取。 若得佛家人畜不得使。 使得大罪。 四供养佛物。 加僧祇律云。 供养佛华多听转卖香灯油。 犹故多者转卖着佛无尽财中。 又云。 有舍利者名塔。 无舍利名支提。 支提得安佛华盖供养具。 若有云。 佛贪欲瞋痴已断。 用是精舍供养。 为得越毗尼罪。 业报重。 又言。 若佛生等大会日得持供养佛塔中。 上者供养佛塔。 下者供养支提。 又五百问云。 佛幡多欲作余佛事者得问施主不许不得。 又智论云如画作佛像。 一以不好故坏得福。 一以恶心故坏便得罪。 五献佛物。 四分律云。 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 善见论云。 佛前献饭侍佛比丘得食。 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 准此文。 齐上佛盘应与扫治塔人食。 六局佛物。 如本造释迦像后改作弥陀等。 善见论云。 欲供养此像乃供养彼像得小罪。 准此。 望境理实义通。 俱违施心得互用罪。 若作僧像及菩萨天神。 理宜结重。 若施心通。 拟侍佛供养故理亦无犯。 五百问云。 用佛彩色作鸟兽形得罪。 除在佛前为供养故若检校佛物。 于上六位应善分别勿令有互用。 第二法物者亦六重。 一法宝物。 应着塔中供养多论云。 若施法宝者应悬塔中。 不得作经及与说戒人等。 二法受用物。 如轴帙箱巾函帊等类。 准前不得余用。 三施法物。 多论云。 若直言施法分作二分。 一分与经。 一分与读诵经人。 准前亦得出息等。 四供养法物。 五献法物。 并准佛应知。 六局法物中。 若本作大品经改作涅槃。 理应非重。 若改写论及人集伪经。 决判得重。 若本施通写理亦无犯。 第三僧物者有五种。 一僧宝物。 多论云。 若施僧宝凡夫僧圣人僧不得取分。 以施僧宝故。 此物应还付施主。 若无施主应着塔中供养第一义谛僧。 若言施众僧者。 圣僧凡僧俱得取分。 以言无当故。 准此文。 受施者甚须善知。 二常住僧物。 摩得勒伽论云。 持此四方僧物盗心度与余寺得小罪。 以还为僧用故不犯重。 准此。 若将僧食不与余寺出界而食不还犯重。 虽打钟亦不免盗。 以处摄定故。 又五百问云。 若为僧乞白僧听将僧食在道若僧不许或不白行。 还须偿。 不者犯重。 准此文。 若为僧使路无乞食处。 听和僧得食。 未必鸣钟。 若僧家庄磑鸣钟得食。 不须和僧。 若将余寺净人畜等食此寺物。 准前伽论得少罪。 若为此寺作使。 理亦无犯。 若私用一毫已上俱重。 又破戒及时全戒非时食俱成犯。 若有请食至房非时安然而食。 正当斯犯也。 三十方现前僧物。 将入常住亦重。 比见知事。 存好心人方便回施现前僧物。 供常住用将为益僧。 背正犯重。 或为僧侵俗或为俗侵僧。 或非法羯磨分衣物等。 竝盗十方现前僧物。 又断轻重割违文皆重。 幸善思之。 四众僧物。 如亡比丘物作如法羯磨竟属现前一众。 或非分贼卖。 或分可不均。 或不和僧别赏余人等俱重。 五已界局僧物。 如本施此寺现前僧回将余寺等。 或维那执疏越次差僧。 或别人得疏私自独受。 皆以施主情[言*宛]僧次故违获重。 若先受别请即后犯戒。 第三出贷者。 僧祇中塔僧二物出息互贷。 分明疏记某时贷某时还。 若知事交代。 当于僧中读疏。 分明唱说付嘱后人。 违者结罪。 十诵中塔物出息取利。 还着塔无尽财中。 善见得贷借僧物作私房。 善生经病人贷三宝物十倍还之。 余不病僧似不开。 此上竝非佛等宝物。 亦非佛法所受用物。 以彼皆无回转义故。 五百问云。 佛物人贷互出息自用。 同坏法身。 若有施佛中牛奴不得受用及卖易之。 若施军器亦不得受。 第四瞻待法者。 准下文。 有大乘法师来。 迎接礼敬黄金百味等供给。 十诵云。 以此人替补我处故须供给。 不言用何物供。 准应是现前僧物。 可和用故。 五分律云。 若白衣入寺僧不与食。 便起嫌心。 佛言。 应好持与。 又恶器盛食与之又生嫌心。 佛言。 好器与之。 准此应是恶人觅僧过者不识业道之类也。 若在家二众及识达正士了僧物难消。 即不应与。 故大集经云。 但是众僧所食之物不得辄与一切俗人。 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别众与食。 然于众僧有损益者听与。 故僧祇云。 损者益者应与。 损者贼来诣寺索种种饮食。 若不与者或能烧劫寺内。 虽不应与畏作损事故随多少与。 益者若治僧房巧匠及撩理众僧物事者。 应与前食后食及涂身油非时浆等。 若王及诸大势力者应与饮食。 是名益者。 十诵云。 供给国王大臣薪火烛。 得用十九钱。 不须白僧。 若更须用应白僧竟与。 又有恶贱从知食比丘索食。 比丘言。 为僧故辨是食。 不为汝等。 便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断。 诸比丘白佛。 佛言。 若有如是怖畏处。 若乞少少与。 若半乞半与。 若全乞都与。 莫以是因缘故得大衰恼。 又十诵云。 客作人雇得全日。 卒遇难缘不得如契者。 佛令量功与之。 善见云。 瞻待净人法若分番上下者。 当上与衣食。 下者不得。 长使者供给衣食。 准上诸文。 余不论者可以例之。 问凡此所引多是小乘。 云何得通菩萨性戒用。 答菩萨性戒共学。 摄论明文故得用也。 问菩萨既守僧物不给贫弱。 岂不违害本大悲耶。 答此即为悲。 何以故。 若以僧物与人。 二俱获罪长劫受苦。 何名大悲。 故不与也。 第五执三宝物人者。 大集经三十二云。 佛言。 有二种人堪作僧事。 何等为二。 一者具八解脱阿罗汉人者。 二者须陀洹等三果学人。 堪知僧事供养众僧。 诸余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 不令是人为知僧事。 宝梁经上卷佛告迦叶。 我听二种比丘得营众事。 何等为二。 一者能持戒。 二者畏于后世喻若金刚。 复有二种。 一者识知业报。 二者有诸惭愧及以悔心。 复有二种。 一者阿罗汉。 二者能修八背舍者。 迦叶如是二种比丘我听营事。 自无疮疣。 圣教既然。 即为永诫。 惧来报者幸自斟量。 第六轻重者。 此门约境三位俱重。 以遮性具故。 于中分别三种宝物及佛法受用并常住僧物理应最重。 大集经三十二云。 若四方常住僧物。 现前僧物。 笃信檀越重心施物。 或华菓等诸物。 一切所须私自费用。 或持出外乞。 与知识亲里白衣。 此罪重于阿鼻地狱所受果报。 又方等经华聚菩萨云。 五逆四重我亦能救。 盗僧物者我所不救。 大集经云。 盗僧物者罪同五逆。 观佛三昧经云。 用僧祇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又如灵岩寺记云。 时有客比丘。 率死至地狱中见观世音。 为举石函出罪记录。 并为取僧树薪私用染作。 皆受重罪。 又不以取少而得不偿。 故迦叶佛时有比丘田中行。 见穀甚好。 取七粒穀安着口中。 生堕牛中以身偿之。 智论中以盗五六粒栗故后受牛形。 五百身已修道得罗汉。 犹自牛呞。 牛呞比丘是也。 此为深诫。 幸善思之。 第二明别类物中二。 先明主差别。 二辨轻业重。 前中有十。 一为守护主。 如善见云。 比丘为三宝别人守护财。 若谨慎掌护坚锁藏户。 而贼从孔中窃取或逼迫强取。 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 不令徵守物人。 若徵犯重。 若掌懈慢不勤为贼所偷者。 守物比丘必须偿之。 不偿结犯。 十诵云。 若受寄物好看失不应偿。 若不好看失应偿。 又若好心误破不须偿。 恶心故破须偿。 今有好为他洗钵误破。 索倍随得皆重。 二贼施物不应受之。 贼为施故盗。 即是盗缘也。 若从他乞即是教他盗也。 故俱不得受。 故瑜伽戒云。 若知物是盗得不取无犯。 义准若彼改过而施。 计亦应受也。 以悲心愍彼亦应受。 但不从彼乞。 恐更盗将施故。 若小乘戒但有主施皆受。 故十诵云。 贼偷物来。 或好心施。 或因他逐恐怖故施。 得取此物。 莫从贼乞。 自与者取。 得取已染坏色而着。 有识者若索还他。 三夺贼物者有二。 一为自二为他。 初中四句。 一自未作舍心。 贼得想未成。 夺取不犯重。 故五分云。 有比丘为贼所剥。 争得衣物。 生疑问佛。 佛言。 不犯。 若大乘戒应犯轻垢。 以顺悭贪违悲慧。 故二自心未舍。 贼已作得想。 夺亦成重。 以贼作得想物已属贼贼业成竟。 夺则自成贼。 故律云。 贼夺贼物。 故多论云。 先失物作心未舍还取此物。 计钱成重。 三自心已舍。 贼未得想。 取亦成重。 以违本想故。 谓已作舍心。 物非己有。 岂容得取。 故多论云。 先心已舍。 正使己物不得取。 取计成重。 准此。 若未觉失物贼已偷盗于外着用。 后见本物夺取犯重。 四己已舍贼已得。 成重无疑。 准此。 若失物已后知埋藏处等。 亦不得留意辄取及告人等。 贼自致死便犯二夷。 又毗奈耶云。 若失物官人夺得还比丘者。 得取无犯。 二为他者有二。 一若于贼起瞋。 于物起贪。 为自亲知。 夺贼同前。 四句准之。 二若起慈心护三宝等物夺取无犯。 同下开缘。 如后说。 四盗他物者。 如已舍物施人后还取者犯重。 故论云。 施已还取亦成犯盗。 五盗官物者。 律云。 比丘无输税法。 不同白衣官税。 俗人物比丘为他隐认者得重。 准此。 今有属致官人令应税不税。 理应犯重。 僧祇云。 官税比丘物方便自勉者不犯重。 一我不共要。 二非理税我。 萨遮尼乾子经云。 不轮王课非盗。 义准应是私度修道福资国主故非盗也。 问山中柴木既属国王。 何因取时而不犯盗。 答王意本舍拟给百姓。 故随取贴即为主也。 若山中伏藏诸宝物王不舍故取便犯也。 六盗狂人物者。 伽论第七云。 狂人边得取衣不。 或得或不得。 云何得。 不知父母等所在。 自持施物比丘得取。 云何不可取。 父母等可知。 不自手与不可取。 七盗畜物者。 多论云。 一切鸟兽食残取者得吉罗罪。 准此戒得重。 如田中掘鼠藏等亦重。 八盗神物者。 僧祇云。 盗外道塔物神祠物得重。 此菩萨戒文云。 乃至鬼神物等义准若欲从鬼神乞知与不与者。 应掷卜辨舍悋等。 九盗鬼物。 十盗天物。 并准可知。 二明业轻重者有六。 一约报强弱。 人物皆重。 为摄护心强故。 与声闻小戒共故。 余趣返上或亦应轻。 二约恼苦多少。 不问诸趣。 但令忧苦深重亦即应重。 返此为轻。 三约失济。 不问生恼多少。 但使本自贫穷资缘先乏遇兹盗劫性命难全。 理宜尤重。 四约德。 不问贫富。 但使盗发菩提心诸有德者物。 理亦重。 五约恩。 谓盗三宝物最重。 六总辨者。 有三事故重轻可知。 一令生重苦恼。 二彼先乏少令命难全。 三三宝是有德或深或浅。 父母师僧及余修行等。 或成一盗于境具三。 此应最重。 阙一为次。 阙二为下。 俱阙下下。 竝准可知。 三宝物重。 僧最极重。 此等约重业道中更明轻重。 犯戒义齐故俱重也。 第二约所盗物体者。 通情非情。 非情中有三。 初约财等。 二约六尘。 三约六界。 初中亦三。 一有我所心有守护物。 如匮中绵绢等。 二有我所心无守护物。 如田中五穀等。 三无我所心无守护物。 如地中伏藏等。 此三随盗皆重。 若准律文。 佛地僧地若有伏藏。 随出属佛僧二位。 亦无还主及遂与王。 二盗六尘者。 明了论中盗色极多。 且约六根起非法行者。 如诸仙人。 是凶行师。 有人蛇螫。 作仙人书见者皆愈。 然须价直比丘被害偷看得损。 不问损不。 看时即犯。 准此。 秘方要术不许人见愈亦重。 盗声者。 如诵咒治病。 欲学须直。 密听犯重。 又盗听耆婆药鼓得病差等。 香味偷嗅甞触准例可知。 盗法者。 若秘方要术病者心缘即差。 得直方示得直听写。 比丘受法就师心缘得差。 不与价直故犯重。 三约六界者。 如十诵云。 若为田故相言得胜者重。 不如者轻。 若作异相过分者重。 既不言理之曲直。 义准若彼人已盗僧地属己相成。 依理得重。 若彼未定应轻。 若非分取地。 理宜是重。 盗水者。 准僧祇。 比丘为佛僧或自为盗。 坏陂渠得越。 入田兰满即夷。 伽论云。 计陂塘功过分而用水满者结重。 又僧祇云。 若器先塞盗拔塞时越注入器中兰注满者重。 若依此菩萨戒。 入器即重。 盗火者。 如取僧厨火令釜冷等。 可知盗风者。 如了论中。 有咒扇药涂。 比丘偷摇不与价直重。 盗空者。 若于界牆起阁。 临他空界妨他起造故是盗空。 盗识者。 是智慧也。 了论中人有技俩不空度人。 比丘就学不与价直故是盗识。 如是一切应细准之。 二盗有情者。 僧祇盗四足者驱向所期。 举足边遍犯重。 不随向者轻。 本期不定举足遍即重。 本主来逐心未得失者轻。 善见云。 盗空中鸟左翅至右翅尾至头上下亦尔。 俱得重罪。 准此戒纵无主鸟身自为主。 盗皆重也。 准此。 若猎杀生得杀盗二罪。 若盗乘马等亦重。 谓盗功用也。 二盗无足者。 僧祇云。 笼蛇等盗取犯重。 若瞋骂言。 何以笼系。 即开放者越。 五分若坏杀具无犯。 不应示。 十诵伽论慈心坏网吉罗。 依此菩萨戒。 若以盗心以取犯。 以慈心解放应无犯。 如下开缘中。 三盗二足者。 若盗良人男女作贱。 随移二脚便重。 故菩萨内戒经云。 菩萨不得良民作奴婢。 义准若引令出家于父母无恼应不犯。 若父母交不济者私引逃背。 理亦应犯。 必堪入道教令者孝养。 即为菩萨正行也。 问私引入道现阙王课。 望损国王岂非犯重。 答若是实行修道之人福资国王。 过所税财。 故亦无犯。 若苟避王役偷身入道亦应不勉。 又若为无人驱使方便引作弟子。 但图其力使不教训者。 即盗其力用也。 必有师资以法理教训。 岂少驱使而得报恩。 何容彼有犯也。 十诵中贼促弟子将去。 师还夺取犯重。 贼未决想无犯。 弟子自偷身来者不犯。 依菩萨戒。 应赎弟子。 或以身替。 若弟子于后日受大苦。 赎替不得夺应不犯。 同开缘故。 善见云。 盗奴婢犯重。 十诵见他奴婢语言。 辛苦何不走去。 如语去举一足兰。 二足举重。 若奴婢已叛催令驰去。 随语得重。 或言此俭彼丰。 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 或闻丰乐逐比丘去即驱使者逢难唤走皆不犯也。 问既驱使岂不盗功力耶。 答若奴未巡。 力用属曾主故。 教私使使犯。 奴既走后功力属奴。 奴自施力故无犯也。 据此。 但背尊私使毕皆犯也。 次轻重者。 唯是俱犯重。 然草叶等小物小损业道应轻。 反此为重。 第三盗心者有二。 一通二别。 通中有三位。 一约三性。 谓善恶无记。 二约三毒。 谓贪嗔痴。 三约三时心。 谓初中后。 此三位中各有七句。 谓三单三双一合。 即三七二十一句。 轻重等相并准前戒应具广论。 二别者。 十诵云。 盗心有六种。 谓苦切取。 轻慢取。 以他名字取触爱取。 受寄取。 出息取。 此中出息取轻。 余五重。 摩得伽云。 劫夺心有三种。 谓强夺取。 要语取。 施已还取。 四分中十种。 一黑闇心者。 谓痴心愚教生可学迷。 随作结重。 如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等。 二邪心者。 谓贪心规利诈现实德。 邪命说法曲顺前人而得利则名盗。 三曲爱心者。 谓与少慊恨现瞋多索。 或示威怒得即成盗。 四恐怖心者。 谓迫喝取。 或说地狱恶报。 或以王官势力取。 皆犯重也。 五常有盗心者。 谓恒规怀夺以得物为任。 六决定取者。 谓内心筹虑方便已成。 因必剋果动物成犯。 七恐怯取者。 谓示身口相令畏敬而与物也。 八寄物取者。 或全拒捉。 或以少还。 或寄新还故。 九见便时取者。 谓伺求他慢见稳便时而取也。 十倚託取者。 或假名闻威德。 或示亲友胜人。 或假託官人。 或传他名字。 或持己言辨等。 如是诸文虽在律论。 然竝意地细犯极顺菩萨内心净戒。 故录附之。 冀修行者诚而护焉。 第四盗法者约有十。 一约书竟犯。 谓断亡僧物轻重互断。 下笔书成便犯。 又纲维判僧物非理而用等也。 又物上书字摄作己有。 又非理断与。 非理断与二俱结重。 又善见云。 书地作字。 书一头时轻。 书两头时重。 二约言了犯。 谓于言中非理割断。 善见。 云盗心唱言定是我地。 地主生疑偷兰。 决定失心者重。 若来问僧。 答同皆重。 又如偷夏受施等。 又以言辨诳惑不还等皆重。 三约移掠犯。 善见云。 掠一举时兰。 举二掠重。 乃至得一秡一麦皆重。 地深无价绳弹亦尔。 此约量地辨。 四约主异色犯。 谓如多论。 毡耨氍氀上有树枝叶花。 令从树叶上盗。 牵至树华上犯重。 以异本色处故。 五约坏色犯。 谓如借衣等非理用损。 望所损灭结重。 故律文云。 若坏色故。 六约烧埋犯。 谓如放火烧他林等。 约损他财边犯盗。 约不应放火边犯下轻垢。 七约随筹犯。 如四分云。 盗隐记数筹。 分物筹致令欠少也。 又为众主分物不平等。 八约转齿犯。 如十诵。 樗蒲转齿移碁子等皆重。 九约咒犯。 谓咒损他财。 如文咒盗等。 十约通犯。 谓如空中吹物等打破他财等。 又于此中所未辨者类既多种。 并可准知。 此等亦通论离处义也。 然盗微细难持易犯。 幸怀道者附事思之。 故善见论云。 戒律宜从虑护。 此第二重戒事相难解。 不得不曲碎解释其义理分别。 必当善思论文。 如彼小乘防身口尚尔。 况菩萨戒三业齐护意地偏深可以情得。 上第六门竟。 第七盗业者。 一者依十地论及对法等。 果有三种。 一异熟果。 谓堕三恶趣中受剧苦。 二等流果。 谓人中乏少财。 及与财不得自在。 三增上果。 谓于外苗稼遭霜雹等。 二依优婆塞戒经第四卷云。 若人乐偷。 是人亦得恶色恶力恶名短命。 财物耗减眷属分离。 他人失物于己生疑。 虽亲附人人不见信。 常为贤圣之处呵责。 是名现在恶业之果。 舍此身已入于地狱。 得受恶色恶力恶名饥渴苦恼受命长远。 是名后世恶业之果。 若得人身贫于财宝。 虽得随失。 不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受念。 身常受苦心怀愁恼。 是一恶人因缘力故。 一切人民凡所食敢不得色力。 是人恶果殃流万姓。 三依智度论第十三云。 如佛说不与取有十罪。 何等为十。 一者物主常瞋。 二者人疑。 三非时行筹量。 四朋傥恶人远离贤善。 五破善根。 六得罪于官。 七者财物没入。 八者种贫穷业因缘。 九者死入地狱。 十者若出为人勤苦求财五家所共。 若贼若水若火若王若不爱子用。 乃至藏埋失。 第八通局者。 先通后局通有三类。 一约想。 二约事。 三约密意。 初想者。 四分云。 与想取己有想粪扫想暂取想亲厚想皆无犯也。 律中具七法名亲厚。 一难作能作。 二难与能与。 三难忍能忍。 四密事相告。 五互相覆藏。 六遭苦不舍。 七贫贱不轻。 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亲友。 准此量之。 二约事者。 如瑜伽戒本云。 又如菩萨见劫盗贼夺他物。 若僧伽物率堵婆物。 取多物已执为己有。 纵情受用。 菩萨见已起怜愍心。 于彼有情发生利益安乐意。 随所能逼而夺取勿令受用。 如是财故当受长夜无义无利。 由此因缘所夺财宝若僧伽物还复僧伽。 率堵婆物还率堵波。 若有情物还复有情。 又见众主或薗林主取僧伽物率堵婆物。 言是己有纵情受用。 菩萨见已思择彼恶起怜愍心。 勿令因此邪受用业当受长夜无利。 随力所能废其所主。 菩萨如是虽不与取。 而无违犯生多功德。 三约密意。 如梁摄论云。 云何行夺非他与。 谓菩萨教化众生。 不从王主及父母等之所得故。 二局者。 乃至一念起取心即便成犯。 文殊问经云。 若起盗想犯菩萨波罗夷罪。 第九对治行者。 略辨思惟十种行事。 一菩萨持律仪戒时乃至梦中尚无草叶不与取想。 何况其事。 二持善法戒时乃至身命念念舍与一切众生。 何况有盗。 三持摄众生戒时慈悲方便常念饶益。 何容得有损盗之事。 四习少欲行。 谓见他财物无量百千无所欲心。 况有盗事。 五知足行。 谓身虽贫乏心恒自足终不余求。 经云。 知足之人虽卧地上犹为安乐。 六无贪行。 谓纵自有百千财物。 并为众生无有一念向己之心。 七顿舍行。 谓于一众生一念顿舍恒河沙世界财宝身命。 如是念念尽未来劫意犹不足。 如一众生一切亦尔。 八欢喜行。 谓若见众生永离贫苦财富百千。 欢喜无尽胜得天乐。 九深悲行。 谓见贫苦众生悲彻心府流泪不止。 十殊胜行。 谓设以人天富乐及二乘涅槃授与众生。 非以为足。 要令当得无上菩提方为究竟。 将欲修行如是等行。 何容得有偷劫等事。 第十释文者。 三义同前。 一制断恶业。 二制修善行。 三违制结犯。 初中二。 先举过。 后正制。 前中四。 初辨能盗。 二盗方法。 三显所盗相。 四所盗物。 初中自盗教人皆成究竟。 此中有二问答。 皆同前戒可知。 问前杀心中有四。 谓自他赞喜。 何故此中无后二耶。 答文中存略。 摄在方便中。 谓赞叹随喜俱非正盗故在方便中释。 此中叹其盗法。 见盗随喜通不犯夷故存略也。 前释为胜。 言方便盗者。 或因市易。 或余种种但使方便侵损财物。 又类非一故通名方便。 盗因下明盗方法。 于中因等四种亦四释同前。 谓一自作为因教他为缘。 方便为法事毕为业。 二约所盗者。 谓一他人用功为得财之因。 枉夺其功故名盗因。 又如密作隐其少功枉取多直。 皆盗彼财因故也。 二他人应得贼破坏令其不得。 盗彼贼缘故也。 三受学法术不与其直。 四侵损产业故云盗业。 三约能盗者谓。 一自为贼。 二助贼为伴。 三设诸方便法。 四家为贼业。 四约具缘者。 一内有盗心。 二外乏资具。 三施功造趣。 四举离本处。 十地论中初二是因离。 次一是对治离。 谓尚应施与。 后一是果行离。 谓何况盗取。 并可知。 三所盗相者。 盗取其物方便多种。 下至咒盗故偏举之。 准前戒有乃至字故得知也。 以盗心咒物令属己等。 又託彼咒缘枉取他物。 俱名咒盗。 四乃至下显所盗物于中二。 先约主。 谓通五趣唯除地狱。 始从人天至非人故云乃至鬼神也。 但是有主必犯故云有主。 又为己夺他劫贼之物。 又可劫他贼物故云劫贼物。 二约物体。 谓一针一草者明极少尚犯不待满五也。 二言不得故盗者立制禁断。 谓误取无犯故云不得故也。 第二而菩萨下明制修善行。 亦是摄善戒行也。 亦是治彼恶之行。 于中有二。 一起心二作益。 前中应起四心。 然有四释。 一起四种心。 一起佛性心。 二孝顺心。 三慈心。 四悲心。 以上生字贯下。 以下心字通上。 故初二缘上位。 尚须供养。 何得有盗。 后二缘下位。 尚须救济。 何容有盗。 为对治盗故起此心也。 二依佛性起二心。 谓生佛性之孝顺佛性之慈悲。 以此二心虽缘上下二类众生。 而常随顺本性平等故云佛性。 即同前戒中常住字也。 三以此佛性有二义故生二心也。 一常住义。 经云。 其药本味停住山中。 约此本性清净义故生孝顺心而尊敬。 如常不轻菩萨敬四众等。 二约随缘义。 经云。 随其流处成种种味。 约此成染义故生慈悲心而救度。 如常啼菩萨愍四众等。 又以常住即随缘随缘即常住不二故。 是菩萨缘众生常具二心也。 又义准众生皆有二义。 一是所依佛性具有二义。 如上辨。 二是能依杂染亦二义。 一缘成似有义。 二无性即空义。 由此染法有即空义故。 所依佛性常净不反也。 由此染法有似有义故。 所依佛性随缘成染也。 今此文中不约染法。 但就佛性二义说二心也。 四约自性住佛性在缠。 可愍生慈悲心也。 约引出及至得果出障。 可尊生孝顺心也。 二常助一切下明依心作益。 于中言常助者明长时无间也。 一切人者。 明广摄无余。 生福者令种乐因也。 生乐者令得乐果也。 此二通世出世大小二乘可知。 准瑜伽。 但生现乐无福利。 或俱无菩萨皆不作。 或但生福利。 或俱生菩萨皆作。 是故此中具生福乐二种益事。 第三而反下违制结犯有三义。 一违前断恶。 又违后修善制。 谓盗他物令他生苦生罪。 乖福乐故。 二应益生而不益生犯摄生戒。 应施不施犯摄善戒。 不应盗而盗犯律仪戒。 故此一盗具违三戒。 结为重罪。 三应助生福乐。 而反盗生罪苦。 违反之甚故结重罪。 下示罪名可知。 盗戒竟。 菩萨戒本疏卷第二(终) 发布时间:2025-04-07 08:04:03 来源:藏经阁 链接:https://www.vipfo.com/book/9536.html